時間:2023-03-10 15: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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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單 位:
工 程 名 稱:
日
期:
年 月 日
證號:
關于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
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偣镜陌踩a,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條 經人事部批準后,本人填寫“調出申請表”,辦理調出手續。
第三條 人員調出后,人事部及時更改人員統計表,并將“調出申請表”、“工資停發單”等歸檔。
第四條 凡要求調入公司的人員,首先要填寫“調入申請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標準,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了解其情況。
第五條 人事部到申請調入人原所在單位閱檔,具體了解其全部情況。
2.完善管理制度:針對骨科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突出問題,制定了相關的制度規定,如《護患溝通規定》、《護理人員職責》、《骨科護理安全措施》、《骨科患者病歷書寫規范》等。在骨科科室內部建立護理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各負其責。對護理質量的監控重點應均勻分布在各項操作中,如輸液輸血、手術前的準備以及急救措施等。要不定期對檢查指標進行抽檢,并開展質量評比,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極個別問題與護理人員進行溝通,針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每月舉行的質量分析講評中及時指出并加以改正。如在檢查中發現違紀違規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以告誡其他護理工作人員需要對護理安全引起重視。
3.加強法律意識:醫院要對護理人員進行基礎的法律知識培訓,要提高護理人員對醫療事故的處理能力,并要了解與其相關的法律措施,提升護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讓護理人員都能運用法律法規對自身行為進行約束以及自我保護。
4.強化護理人員責任性:很多護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責任心低下,導致患者出現不滿情緒。因此要加強護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其進行相關的道德培訓,并要將事故責任落實到個人,強化其責任心,使其從思想上意識到責任心的重要性。
5.對患者進行心理護理:很多患者在入院后由于不同情況導致其出現不同的心理問題,對治療產生較大的影響。護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不僅要關注于患者的疾病護理還要對患者的心理情緒進行護理,對于出現問題的患者要及時進行溝通,找到問題的根源后再對其進行相應的疏導以及安慰工作。對于對治療出現抗拒心理的患者要及時進行安撫,多為患者講解治療成功案例,減少患者的抗拒心理。護理人員在溝通的過程中要保持和藹、耐心的態度,讓患者感到安慰,進而以一個健康平和的態度度過治療康復階段。
6.加強溝通強化護理:護理人員在工作的過程中要與患者進行有效的溝通,了解患者的需求。骨科患者通常術后并發癥較多,因此護理人員必須要對患者的情況進行密切監視,防止患者在術后出現各種不良反應以及并發癥。此外還要對患者進行一定的健康教育,包括飲食健康、行為健康等,防止患者在不自覺中出現影響病情恢復的行為。
第三條管理內容:主要是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對新調入人員的日常行為規范、工作業績效果進行管理。
德: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品質表現;
能: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工作態度和敬業精神的表現;
績:工作數量、質量、強度、效益、貢獻及社會影響力。
第四條新調入工作人員由各辦、局、中心歸口,實行動態管理,在抓好思想引導、批評教育的同時,督查考核科和辦、局、中心負責對其每個階段的工作情況進行跟蹤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使用、調整、調離的依據。
第五條本著培養人才、鍛練干部的目的,對新調入人員實行交流輪崗,使其掌握更多的知識層面。(建議每半年在辦、局、中心之間輪流一次,期間各辦、局、中心可根據需要安排其在各科室之間交流,特殊工作崗位除外)
第六條因干部調動或其他原因出現中層崗位空缺的,積極鼓勵他們參加競爭。對現任中層(新調入人員)實行“末位淘汰”,年度考核排名在中層最后兩名的調離現任崗位;對一般工作人員實行“首位晉升”,群眾公認的,工作表現好、政績特別突出、年度考核位于新調入人員(一般工作人員)前兩名的,可由辦、局、中心主要負責人推薦直接安排中層崗位。
第七條實行誡勉制度。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提出誡勉,限期改進,時間為3—6個月。誡勉期滿,對奮發工作,整改有成績,工作有起色,干部群眾確認已改正錯誤的解除誡勉。
(一)年度或半年評議中出現基本稱職票和不稱職票(不超過兩票)累計十票以上的;
(二)工作責任心不強、群眾意見大、鬧不團結、搞宗派、工作失職又構不成紀律處分;
(三)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機關管理制度的;
(四)年內累計三次排名在新調入工作人員后三名的;
(五)年內累計五次排名在本辦、局、中心工作人員中后兩名的(工勤人員和司機除外)。
第八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的予以辭退、正式工作人員向組織、人事部門反映并建議調離現工作單位。
(一)年度考核總分(不包括附加分)在980分以下的;
(二)年度或半年評議中出現三票以上不稱職票的;
(三)誡勉期滿,沒有明顯改進,或又出現其它問題的;
(四)年內月度考核累計三次排名在后十名的(工勤人員和司機除外);
(五)年內累計三次完不成分配的月度計劃的;
(六)因個人原因,工作上出現重大失誤,給區(鎮)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或服務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引發上訪或投訴的;
第三條工作人員應服從組織安排,遵守紀律,努力工作。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而又不夠開除處分者,單位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稱職的,或當年考核不稱職、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稱職的;
(二)因機構調整、撤并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變動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或嚴重違反其它勞動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員義務,不遵守職業紀律,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五)參與、煽動鬧事,危害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秩序的;
(六)違背職業道德,違反工作規程,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反購買股票有關規定,用公款或貸款購買股票,收受企業贈送股票或股權證的;
(八)違反兼職規定從事兼職,經批評教育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
(九)無理取鬧,糾纏、恐嚇、威脅領導和其他工作人員,影響工作和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
(十)其他不適宜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作人員,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絕癥、精神病及職業病的,或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治療期間的;
(三)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孕、產、哺乳期間的;
(四)組織立案審查未結案和留用察看,或緩刑由單位監督改造的;
(五)國家有其他規定的。
第五條辭退工作人員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六條辭退工作人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單位人事部門依據擬辭退人員所在處、科、股或基層單位意見,在核實情況基礎上,向領導提出書面報告;
(二)領導集體研究同意后,由單位人事部門填寫定《辭退工作人員審批表》,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報(審)批;
(三)辭退工作人員時,單位應書面通知被辭退人員;被辭退人員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內完成工作移交,還清公共財產,結清經濟帳務后,由單位發給《辭退證明書》,辦理辭退手續。因不可抗拒原因,三十天內無法辦理辭退手續的,須經本單位同意。無故逾期不辦理的,單位可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七條被辭退人員不服的,可在接到辭退通知后的三十天內,向同級或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論仍不服的,可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請仲裁。仲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仲裁期間,除受理機關同意外,原辭退決定不停止執行。
經仲裁,不同意作辭退處理的,原單位應收回妥善安排工作。
第八條單位對被辭退人員應按本人被辭退當月基本工資,一次性發給辭退費: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基本工資,最高不超出十二個月。已實行待業保險的,不發辭退費。
被辭退人員重新工作后再次被辭退的,其計發辭退費的時間按重新工作的年限計算。
辭退費從單位的預算外經費或預算包干經費中列支。
二、公司建立建全離退休人員信息庫。掌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是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前提,要求對每一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住宿、聯系電話等信息編制造冊,并輸入電腦,把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的工作落實到位;
三、在職人員若需回原籍或以子女居住地退休的,需提前一年向市級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本人戶籍證明或子女戶籍證明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回原籍退休或與女子居住后,參加當地縣級公司組織關于退休人員的各項活動,不再回原單位參加活動。
五、退休后享受現居住地單位發放的生活補貼,不重復享受原工作單位發放的生活補貼。各醫療政策在當地公司享受,不在回原單位辦理。
六、當地公司要配合總公司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從政治上關心和愛護離退休人員,特別是從外地公司轉入退休人員。堅持每半年向老干部匯報情況一次,及時向老同志傳達重要會議精神,使老同志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學校的發展情況,離退休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落到實處;
一、從業人員包括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全員培訓。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有針對性、實用性,內容應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四、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試合格后再上崗。
第一條:工作人員請病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條: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二、工作人員事假及事假期間管理辦法
第一條: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第二條: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權限審核批準;
第三條: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第四條: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第五條: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公務員管理辦法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第一條: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第二條: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第三條: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四條:曠工或者因工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四、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工作人員,可以辭退:
第一條: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第二條: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
第三條:損害單位經濟效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第四條: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目的
為滿足公司持續快速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員工招聘管理流程,明確公司員工招聘工作程序,健全人才選用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2
總體原則
以用人所長、容人所短、追求業績、鼓勵進步為宗旨;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為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符合崗位要求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
3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人員的招聘管理,但不適用于外聘董事及專家。
4
招聘流程
4.1
人力資源需求預測
4.1.1
部門預測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人力資源需求預測與審核:公司各部門每年根據公司發展戰略和年度經營目標編制年度計劃時,應同時制訂本部門年度人員需求預測,內容包括實現本部門年度目標所需人員總數與結構、現有人員總數與結構、流出人數與方式(辭職、退休、辭退、輪崗等)、流入人數、時間與方式(內招、外招)及其原因分析,并編制部門人力資源需求預測表;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部門的人員需求預測進行審核。
4.1.2
人力資源部預測
人力資源部綜合考慮公司發展、組織機構調整、員工內部流動、員工流失、競爭對手的人才政策等因素,對各部門人力資源需求預測進行綜合平衡,制訂公司年度人力資源需求預測,并編制人力資源需求預測表。
4.1.3
臨時人力資源需求
各用人部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對于未列入年度預測的人員需求,由部門負責人填寫《人員招聘申請表》(若是新增崗位,需附人力資源部與用人部門共同制定的此崗位說明書),由部門經理或主管交直接上司簽字后,交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
4.2
匯總并編制招聘計劃
人力資源部在對各部門需求預測進行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編制初步的招聘計劃。招聘計劃應包括招聘崗位、人數及資格要求(年齡、性別、學歷、工作經驗、工作能力、個性品質等);招聘渠道和方式;招聘測試內容和實施部門;招聘結束時間和新員工到崗時間;以及招聘預算,包括:招聘廣告費、交通費、場地費、住宿費、招待費、出差津貼及其他費用等。
4.3
審批
人力資源部將匯總后的人員需求和招聘計劃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不合格的,由人力資源部送回各相關部門并說明理由予以調整;審批合格的交回人力資源部。
4.4
編制招聘方案并開展招聘
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計劃編制具體的招聘方案并開展招聘活動。
4.4.1
選擇招聘渠道進行招聘
目前渠道主要有六種:人才交流會、學校招聘、人員推薦、媒體招聘、委托招聘、內部競聘。
4.4.2
材料準備
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以下材料:
(1)
招聘廣告。招聘廣告包括我司的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地點、報名需帶的證件、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2)招聘廣告的設計原則。招聘廣告應與公司整體形象一致。
(3)招聘廣告的責任人:招聘廣告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4)招聘廣告的形式:根據需要采取內部招聘公告,招聘現場海報、公司形象宣傳資料、媒體廣告等一種形式或多種組合。
(5)公司宣傳資料。發給通過初試的人員。
4.5
初選
(1)人力資源部對通過網絡、報紙廣告、內部介紹等途徑投過來的簡歷進行初選,對基本符合要求的人選進行電話面試并做好電話面試記錄。
(2)
對在人才交流會上應聘的人選進行初步面試,認為基本符合要求的發放
《求職申請表》,要求填寫并予以收回。
4.6
用人部門初步篩選
對初選合格人選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分類匯總并將應聘者資料交至各部門經理或主管處。部門經理或主管根據資料對應聘人員進行初步篩選,初選時間最多為兩天,確定面試人選后送回人力資源部。
4.7
面試
人力資源部通知通過初步篩選的應聘者到公司面試。
4.7.1
面試測試
人力資源部根據初選合格者應聘崗位要求進行以下相關測試:綜合性向測試(包括性格測試、學習風格測試、管理風格測試、效率測試、邏輯能力測試、統籌應變能力測試、思維定勢等測試)、能力測試、專業知識測試、操作技能測試、英語測試、電腦操作等測試。
4.7.2面試小組組建原則
知識互補、能力互補、氣質互補、性別互補、年齡互補。
4.7.3
面試小組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建面試小組。
職級
面試小組組成
班長級以下
專業人員
用人部門經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
總經理或授權人
班長級
專業人員
用人部門經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及經理
總經理或授權人
主管級
專業人員
用人部門經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及經理
總經理或授權人
副經理
專業人員
用人部門經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及經理
總經理或授權人
經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及經理
總經理或授權人
外聘技術顧問
專業人員
技術部門經理
人力資源部主管及經理
總經理或授權人
注:(1)必要時請外聘專家協助面試。
(2)經理、副經理
4.7.4
面試小組面試前準備
(1)
人力資源部在面試前1天將面試者資料送交給面試小組成員,面試小組成員應認真審核。
(2)
面試小組成員在面試開始前30分鐘參加人力資源部主持的面試準備會,會議內容為面試內容、面試方式、面試過程及其控制、面試結果的處理等。
4.7.5
集體面試
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安排面試,對應聘者的面試情況所有面試小組成員都要
根據面試情況填寫《面試評價表》,交人力資源部進行存檔。人力資源部根據面試小組綜合意見決定是否錄用面試者。對未通過面試的應聘者通知不予錄用;對通過面試的應聘者在進行背景調查后,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錄用。
5
體檢
對通過被錄用的應聘者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其體檢。對體檢不合格者,通知取消錄用資格,體檢合格者正式錄用。
6
錄用
對正式錄用員工安排就職手續
(1)
提交相關證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四張一寸免冠照片、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
填寫《員工履歷表》,由人力資源部門歸檔;填寫牡丹靈通卡申請表,由人力資源部交至財務部辦理工資卡。領取工作服和工牌。
(3)
人力資源部根據培訓流程表安排其學習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及到相關部門培訓。
(4)
人力資源部引見其到用人部門報到。
7
試用考核
新錄用員工一般安排1—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前15日進行試用考核。
對考核未通過者進行延長試用期、崗位調整或是解聘;對考核通過者辦理轉正手續。
8
轉正
對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員工辦理相關轉正手續。
9
應聘者資料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聘者資料,人力資源部需保留半年:
經人力資源部面試的應聘者,未達到應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可以考慮其他職位
或未來職位者.
(1)
經人力資源部面試的應聘者,超過應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可以考慮其他職位或未來職位者.
(2)
未經人力資源部面試但人為可以保留的應聘者資料.
(3)
政府或其他部門推薦應聘者資料。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省、市、縣進入本市暫住的人員。
第三條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及“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服務的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工作。各鎮區流動人員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的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工作。流動人員較多或租賃房屋較多的社區(村)應設立流動人員管理服務站,協助開展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的管理服務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管理工作;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未經批準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窩棚、工棚查處清理工作;市稅務、勞動保障、消防、工商、建設、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產權、經營管理權或其他有效產權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權屬有爭議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搭建的建(構)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計生等方面有關規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況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簽訂、變更、解除或終止后15日內必須攜帶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七條房屋租賃登記管理機構應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房屋出租條件進行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房屋租賃登記證》和出租屋須知;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八條出租人應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出租人收訖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房屋租賃稅費按月繳納,納稅人應于月終后15日內在扣稅帳戶存足當期稅費。由于扣稅帳戶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扣收稅費的,視作逾期申報納稅;
第九條房屋租賃稅費按照屬地征管原則,由各鎮區流動人員管理辦公室協助當地稅務機關征收,具體辦法由市地稅部門會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條房屋租賃稅費中屬于市級財政分成的部分,由市財政局返還有關鎮區作為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管理的專項經費,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房屋租賃經紀服務時,應督促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開展房屋租賃檢查,發現本服務區域或本社區內有房屋出租但未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應及時報告房屋租賃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來歷不明、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
(二)出租房屋必須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必須達到單獨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積;
(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時內,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在3日內帶領或督促承租人按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擬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應同時申領《暫住證》;
(四)發現出租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應及時制止、檢舉或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五)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做好育齡婦女的計生管理工作,查驗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員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齡婦女沒有婚育證明的,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內將其情況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不得隱匿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發現出租屋有懷孕婦女的,應及時報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并協助動員政策外懷孕人員落實補救措施;對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接受孕情檢查;
(六)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應報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備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數達到30人以上的,應聘請專職人員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九)按規定申報房屋租賃登記,繳交房屋租賃稅費;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邊環境衛生,做好各類傳染病預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應在3日內報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條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將承租房屋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應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后15日內向暫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或辦理臨時證明,并自覺實行計劃生育與接受暫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管理;
(四)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續期或者申報變更注銷;
(五)留宿他人的,應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擬留宿3日以上的,應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發現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檢舉、勸止;
(八)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在公安機關檢查或有關管理人員巡訪出租屋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并出示有關證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查;執法人員或有關管理人員不依法辦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屬部門或主管機關投訴。
第*條聘用流動人員較多的單位,應統一建設或租用職工宿舍,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做好管理工作。
第*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出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三)出租人不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排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責令暫停出租3個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出租人發現出租的房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檢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暫停出租3個月,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治安責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內發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災害事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暫停出租6個月,并處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六)承租人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責令限期申報,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承租人不按規定辦理《暫住證》,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齡婦女不按規定辦理或交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或交驗,逾期仍不補辦或交驗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搭建住房、窩棚、工棚進行出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十)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擅自將房屋出租給無婚育證明或無效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