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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將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號房屋_______間,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售賣給乙方。
二、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東至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圖一張)。其房屋包括陽臺、走道、樓梯、衛生間、灶間及其他設備。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屬設備,雙方議定房屋價款人民幣萬元,由甲方售賣給乙方。
四、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第一期,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第三期,在房屋產權批準過戶登記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據。
五、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連同原房屋所有權等有關證件,點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憑證。
六、在辦理房屋產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產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捐稅、費用,概由甲方負責。本合同發生的過戶登記費、契稅、估價費、印花稅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并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5‰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的房價款作為賠償金歸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其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乙方買受后,如該房屋產權有糾葛,致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賠償乙方損失。
十一、交屋時,乙方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經鑒定屬實,甲方應于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后,并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墻等)所有權屬于國家。乙方取得上開房屋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并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根據國家規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區(縣)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所有權證書_____字第____________號。甲方為該房屋的現狀負全責。該房屋的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支付甲方所應付房款的0.4‰作為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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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
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簽寫房屋買賣合同書的注意事項
一、房屋出賣人在簽寫合同書之前,主要審查賣受人的經濟能力。買受人是國有法人組織時,出,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賣人要審查買受人是否持有政府批準買賣的文件。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分期付款的房屋買賣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參考文本
房屋買賣合同
出賣人(以下稱甲方):某某某,住址。
買受人(以下稱乙方):某某某,住址。,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XX市X區X街X號的房屋X套(棟),建筑面積為XX平方米。
二、房屋的交易價格為XX元。
三、付款辦法與時間。
四、甲方保證于XX年X月X日前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五、稅費分擔。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款XX%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已收房款XX%的違約金。
七、本合同經XX市公證處公證,公證后合同生效。公證費用由XX方承擔。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房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_________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產買賣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甲方已依法取得出售房的合法證書(蕪湖市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出售房(是/否)已設抵押,甲方為該房屋的產權狀況負全責。該房屋的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車庫________號,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甲方對出售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出售房的合法性,并有權將該房上市交易。如情況不實,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后果。
第三條 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自愿在本合同第一條及第二條成立的前提下,購買甲方出售房的完全產權,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出售房價格
甲、乙雙方同意出售房價格為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合同簽字蓋章后,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提供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必要材料并立即支付丙方傭金:甲方_______元,乙方_______元;及甲方代辦產權費_________元,乙方代辦產權費_________元、貸款手續費_________元。丙方實收傭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此外,乙方還須當即支付甲方購房定金_________元。如發生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2.無需銀行貸款
丙方將產權辦理至乙方名下后,乙方須當即向甲方付清房款余額。
3.銀行貸款
①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提供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的必要材料。
②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款的30%首付存入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③銀行貸款部分房款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方違約。
2.甲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房屋搬空并交予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付房款的0.4‰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15天,即視甲方違約。如甲方拒不履約,乙方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3.合同簽訂后,如乙方違約,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同時乙方承擔全部中介費用。如甲方違約,必須承擔雙倍定金返還給乙方的責任,同時也承擔全部中介費用。在解除合同時,違約方應將違約金結清。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甲方須出售房的產權清楚,無糾紛,無債權、債務。出售后,如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債務,一律由甲方負責。
2.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現狀同產權證記載相符。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4.物業交驗完畢后,房屋所產生各項費用:如電、水、煤氣及物業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
甲、乙雙方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市房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甲、乙雙方可委托丙方代辦該房屋所有權證。否則,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產權糾紛、債務與丙方無關。
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九條 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合同。協商不成,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須加蓋百家幸公章后方可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
買方: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國籍: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碼: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經過友好協商,自愿制定本房產轉讓合同,條款如下:
一、賣方有房產 個單元,坐落在 市第 座 樓 單元,合計面積 平方米。現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方。售價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原樓價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經簽署,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證書到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 、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七、本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按下列第()項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署后經 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頁,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賣方: 買方:
房屋買賣合同(一)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位于的一處農村房屋的買賣事項,根據我國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經充分、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________ 市_______ 街道___________ 村__________ 組集體成員。
二、房屋情況: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位于_____ 市_____ 街道,相鄰為,建筑面積,北屋,東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積為,房屋登記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權證登記在名下。
三、該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額出資建造,使用的土地為______ 村_____ 組集體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體同意,可以長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給乙方前,甲方保證:
1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處分權利,或已征得其他權利享有人的同意,擁有處分該房屋的權利;
2 、本合同項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與任何第三方簽訂買賣協議或未因甲方個人或家庭債務與第三人簽訂賠償協議、抵押協議等或未因法院判決使第三人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3 、如甲方違反本保證,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購房價款30% 的違約金。
五、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交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 萬元,該價格包括該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費用、房屋建造的費用、附屬設施的價值、合理的增值價值以及應當繳付的相關稅費。
六、房款支付:自該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項,并將該款項匯入甲方賬號為的賬戶;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額外向甲方支付房款總額的違約金,如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經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據第六條將全部房款匯入甲方提供的賬號之日起日內,甲方須將本合同項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全部相關資料原件交付給乙方并負責騰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須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違約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為止;如甲方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辦理房產過戶的書面通知后日,甲方應當根據乙方的需要,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相關手續;如甲方拒絕或無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須向乙方每日支付元違約金,直至協助乙方辦理完房產過戶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與甲方無關的原因造成無法辦理過戶的,與甲方無關。
九、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后,該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益歸乙方所有,包括但不僅限于征地補償、拆遷補償等;如甲方得到該上述補償款后應當將該款項全部給付乙方,如甲方無故拖延或拒絕給付乙方,除全部給付補償款外,須向乙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與甲方無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房屋的權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買賣、個人債務等個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權利,造成乙方無法繼續占有、使用或處分房屋的,甲方除返還本合同全部購房款外,須按照發生妨礙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處分房屋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之時的市場價格補償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該房屋出賣給任何第三方:如甲方違反本約定,擅自處分房屋,甲方須返還全部購房款并支付全部購房款100% 的違約金。
十二、其他事項:
1 、如果雙方就本合同事項發生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應當首先請求本村村委會、所在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2 、雙方應當請至少兩名本村集體成員作為本次交易的見證人,并在本合同上簽字摁手印。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自雙方簽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續有效。
甲 方( 簽字捺印) :身份證號:
乙方(簽字捺印):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身份證號:
見證人(簽字捺印):身份證號:
房屋買賣合同(二)
出售方:×××(身份證號碼),×××人(以下簡稱甲方)。聯系電話: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愿將位于×××××××私有門面一間,面積×××平方米(以房產證上面積為準)所有權出售給乙方。價格為人民幣×××元(小寫×××元)整。
2、付款方式:雙方正式簽定《房屋買賣協議》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人民幣×××元整,同時,甲方將該房屋的房產證、土地證等一切房產手續。此后,該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
3、在乙方辦理該房屋產權等過戶手續中,甲方必須予以協助,提供有關證明(包括簽字等)。房屋過戶中產生的一切費稅由乙方負責。
4、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共同遵守,不得違約,違約責任定為×萬元。
簽字: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于上海市xx小區 幢 室房屋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商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即人民幣小寫 。
三、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人民幣 元。
四、甲方保證擁有該房產完全、合法的產權,同時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五、從甲方名下直接辦理房產證到乙方名下的手續所產生有關稅費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應在國家限制的交易期結束后30天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元。
七、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保證該房產至甲、乙交易結束(產權過戶)期間無任何擔保、抵押、戶口及房屋質量瑕疵,同時交付之前該房屋的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八、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未在國家規定的交易限制期結束后30天內積極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則視為違約。同時應向甲方支付違約時房屋總價款的20%即 元作為違約金。
九、交付該房產時甲方應當將本房屋所屬的維修基金等專屬款項所有權一并轉為乙方所有,同時積極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十、本合同一期款人民幣 元,已在合同簽訂時當場支付給甲方 ,同時甲方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周之內將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若有逾期則每天按照合同總價款的2%支付違約金。
十一、甲、乙雙方均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并承諾自愿遵守本合同。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成立,待交易限制期結束后,甲方積極配合乙方完成產權過戶。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小區房屋買賣合同范文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一、房屋買賣的背景:
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實際需求自愿結合,就甲方將另一套閑置住房賣給乙方事宜在平等、自愿,充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二、買賣房屋所在的位置、面積:
甲方將位于 小區 棟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賣給乙方。
三、買賣房物售價金額:
雙方協商房屋總價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圓整)。含水、電、煤氣安裝費。
四、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乙方需在 日內支付 萬元給甲方,甲方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余款必須在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出具收款憑證。
五、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保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并繳納足額房屋購買款后,完全擁有該房屋和本小區其他居民同等時效的產權及使用權。甲方保證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負責解決入住前后相關事宜。
2、甲方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糾紛。甲方及見證人、甲方子女代表清楚并可證明甲方的所有子女家屬成員均知曉并同意、支持該合同的履行事宜。
3、因該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甲方需在統一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時更換戶主名字,即由甲方名字更換為乙方名字(所產生的過戶或變更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如房屋交付后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和其他糾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3、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并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和其他相關費用。
4、本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約,違約方除賠償對方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該賠償對方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其它約定事項:
九、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壹份交由 村委會存檔。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小區房屋買賣合同范文三
出售方:
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貴州房地產買賣合同 中房置業 有限公司
制定
出賣人(甲方):
居間方(丙方):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通過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居間介紹,由乙方受讓甲方自有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1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筑房權證小河字第G13000038號。
(二)房地產座落:貴陽市小河區長江路3單元7層20號。
(三)房地產建筑面積:66.27平方米。
(四)隨該房地產同時轉讓的設備及裝飾情況見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交房、租賃、戶口等其他關系)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房地產權屬無爭議,在將房地產出售前,已經與其配偶及房地產權證內的權利人協商一致,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異議的,由權利人承擔法律責任,并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叁拾貳萬伍仟元整(凈收價),小寫:(¥325000.00)。(若與到產權處和地稅局申報的過戶價格有沖突的,以本合同協定的價格為實際成交價格)。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約定明確,乙方交付房價款后,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給乙方。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時間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約定明確,甲方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乙方應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甲方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乙方。
第六條 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接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值雙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甲、乙雙方確認,在 2011 年 8月10 日之前,甲乙雙方共同委托貴州中房置業有限公司向小河區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若遇特殊原因延長10個工作日),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若到期未前來辦理過戶交易手續,按定金協議上的違約條款處理。
第八條 上述房地產交易產生的相關稅費、中介服務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與該房地產交易相關的其他費用的承擔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附件三約定支付。
第九條 若乙方采取貸款方式購買該房地產,甲乙雙方有義務配合丙方為乙方辦理貸款手續,乙方須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和銀行征信符合貸款條件,如因乙方資料不屬實或銀行征信不符合貸款條件造成的貸款未果,乙方應使用現金補齊所差房款,繼續履行該合同。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因產權人甲方有事不能親自到場簽署該協議,由人周湘葉代為簽署該協議,人簽署的條款甲方均予認可。本合同附件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附件條款為準。若本合同相關條款與到產權處和地稅局簽訂的合同有沖突的,以本合同相關條款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簽字): 電話: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位于 內樓房一套出售給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自愿將 家樓房一套( 樓 室),面積為 平方米,包括儲藏室一間,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價格為 元,自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將房款一次***付給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條。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當日須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并將原購買房屋的收款條等有關資料一并交給乙方。
四、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五、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鑰匙時,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爭議。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見證人:fwsir
房屋買賣合同范本簡單版(二)
甲方: (賣方)
乙方: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所有人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__O,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
二、該房價為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萬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后,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并需驗看水表、電表、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五、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六、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______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 方: 乙 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范本簡單版(三)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濟南市 區 路 小區 號樓 單元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儲藏室 平方米,產權證號 )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復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即人民幣小寫。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 ,即小寫 .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 方承擔。
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戶手續,待房產過戶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額。
甲方應在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30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并將抽風機一臺(型號: ),空調兩臺(型號: ),熱水器(型號: ),浴霸(型號: ),飲水機(型號: ),音響兩臺(型號: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后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衛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 (印)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后,范某依約定于2010年5月29日和2010年5月31日分別將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約保證金支付給第三方某擔保公司,但陳某卻未按約定于2010年6月8日前辦理解除該房產抵押權的相關手續及不主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擔保公司分別于2010年6月10日和2010年6月21日發出“告知函”和“履約通知函”給陳某要求履約,陳某仍未及時履約,范某遂于2010年7月8日發出“關于解除合同的函”給陳某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后經協商,雙方又于2010年7月12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甲方(陳某)保證自2010年7月12日起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乙方(范某)同意不追究甲方(陳某)自2010年6月9日至2010年7月12日期間的違約責任,若甲方(陳某)2010年7月12日起不能積極履行原合同,則乙方(范某)有權追究甲方上述期間違約責任。”
談農村房屋買賣,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國的房地產權現狀,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有二種所有制:國有和集體所有.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且土地所有權是不允許買賣的。而對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筑物,其總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對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時期內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現為對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實上在兩個所有權不一致時只能表現為一種占有使用。現實中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對房屋享有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失去占有使用房屋的權利這種情形很少見,這是由于購房、建房的目的所決定的。而擁有房屋的所有權而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大量存在,如所有的私有建造(包括農村在宅基上建設的房屋)和商品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通常情形下,我國目前都是表現為房屋所有權人占有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房屋。國家為了發展房地產也建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權還在使用期限內,應是地隨房走,而當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已到,這時才有一個房隨地走還是地隨房走的問題。而土地使用權的有期限性,這就會發生土地使用權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權長久性沖突,導致不動產存在天然的缺陷,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這個問題,只要房屋存在,就可永久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除非房屋倒坍、滅失重新建造,則要審查使用人是否符合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為我國所特有。它指的是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一般分為兩種: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城鎮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和城鎮宅基地的區別在于:農村宅基地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而城鎮宅基地則不具有這一特質。本文所講的即是農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土地。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我國學者大都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質上屬于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的特點:
1、農村的宅基地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和利益是聯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說,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者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是特定主體對于集體土地的用益物權。宅基地作為用益物權,首先表現在權利人可以對宅基地長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對于宅基地,權利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屋和附屬物。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權利。
3、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因為土地資源的有效性,不可能給每個農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戶申請到一處宅基地,即足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許申請多處,則將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
從以上定義可知,不僅是農村村民所享有,也有極少數城市居民所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對于土地的使用權是永久占有的,所有地隨房走是必然的,由于建造人對于房屋所有權的長久性,而房屋只要沒有倒塌、滅失,即便申請人失去社員的資格,也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
二、農村房屋買賣現狀和法條分析
目前,對于城市房地產買賣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城市房地產的交易。相對于城市來講,規范農村房地產的買賣的法律法規只有零星的幾條,而發生在我們周圍的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卻是時有耳聞,這就給法院的判決帶來了不便,也不利于交易的雙方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同時對于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而使農村房屋所有權人無法行使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讓我們先來看看下面兩個案例:
1、1992年某城市居民向北京市順義區后沙峪一村民趙某的丈夫購買了一處民房,由于趙某的丈夫是居民,趙某是農民,所以1993年宅基地確權時使用權人登記為趙某。這個民房買賣是趙某的丈夫將夫妻共同民房轉讓給了城市居民。2002年趙某以未經其本人同意被丈夫私自出售房屋為由這個城市居民,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要對方返還房屋。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趙某是知道并同意其丈夫出售該房屋,該房屋買賣是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有效,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2、于某系城郊某村農民,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村里建了樓房一幢及兩間廚房,該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村委會。被告諸某系城鎮定量戶口人員。2001年8月,于某得知諸某欲購房屋的信息后,請黃某作介紹人,向諸某售房,并給付了黃某中介費。同月25日,于某與諸某達成了購房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原告將樓房一幢及兩間廚房等賣給被告,價款18萬元;房屋的產權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由原告負責辦理,被告預交房款10萬元,余款8萬元在兩證交付后付清。該協議簽訂后,原告將房屋交給了被告,被告也實際給付了原告10萬元,并住進了該房屋。后因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拒絕辦證,于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與被告諸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責令各自返還財產,一審判決原告于某與被告諸某的買賣協議無效,同時判令被告將房屋返還給原告,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750元,原告返還被告房款10萬元。
同樣是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糾紛,但法院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說明法律在購買農村房屋的糾紛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關法律還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農村房屋轉讓,主要依據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從62條可以看出這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規定,且是針對農村宅基地申請及建房的規定,而此條中對于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沒有禁止性規定,只是說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是對一戶只能申請一次宅基地的限制。從此條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賣、出租的。但此處表述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事實是目前農村申請宅基地時對于你是否有宅基地會進行嚴格審查,對于目前一戶擁有多處宅基地現實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請建房后又繼承房屋和購入房屋的,如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么使農民在繼承權房屋遺產上存在矛盾,還有法院在執行時也對房屋很難拍賣,故在鄞州區法院執行農村的房屋拍賣時只要求是本村村民即可,所以這個規定如嚴格執行,可以說農村房屋是沒有人可買的,如不是自住其價值不能實現的。
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從上可知,這條是針對建設用地來說,除了第二款規定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果是為了非農業建設,就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此款筆者認為不能否認農村房屋不能買賣,而宅基地建房屋是經批準的,所有權人依法轉讓房屋法律應是允許的。
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從上面法條可知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所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可以依法轉讓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礙的。對于使用權是不是同意轉讓或轉讓給誰因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決定,也就是說因由村集體決定,所以對于村民免費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建房后轉讓房屋時涉及土地使用權移轉的,必須附條件是肯定的,如經村集體同意,或免費改收費補交,至于購入房屋者不應有身份的限定。
1982年1月7日《國務院批轉<第二次全國農村房屋建設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明確規定:“……社員建房和村鎮建設用地,必須履行申請審批手續。集體劃轉給社員的宅基地,社員可長期使用,所有權仍歸集體,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
筆者認為這條規定是針對宅基地所有權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
在1999年5月6日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對符合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因發生破產、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權必須轉移的,應當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此條也是針對禁止集體土地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用地。對于已批宅基地農民建房后賣房而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移轉并沒有禁止。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此條應是明確規定居民不能向農民購買農村的住宅和使用集體土地建造,這同原城市的房屋農村戶口不能購買的規定相類似,而以上的規定據合同法規定規定不能用來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001年8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嚴格禁止村民或集體組織以任何名義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轉讓、買賣宅基地,擅自轉讓、買賣的,土地、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法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準……未經審查批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以上這些規定筆者認為從物權的法理上分析都有其欠缺的一面,既然房屋的產權是村民所有的,建房也是經審批的,而宅基地所有權是村集體所有,一戶只能一次申請,也就是說在房屋的自然壽命中法定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是經審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權是依附于房屋上表現出來,所有權人不能單獨行使占有土地,只能是地隨房走,而現房屋贈與、買賣是對所有權的一種處分,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按法律和國務院的法規,其他的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都不能否認合同的效力。
當然從這些從中央到地方的法律法規說明,政府是禁止農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轉讓的,所以大多數的法院也是按照這個原則判令買賣無效。但從房地產權現狀為土地使用權在法定的期限內表現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屋的所有權及買賣雙方意思自治原則出發,判令買賣合同無效在城鄉一體化的今天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也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則》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
還有筆者認為在實際的操作中,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買賣、轉讓和出租是不完全合理的。在第一部份筆者分析了在土地使用權有效期內,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不能禁止農村私有房屋的轉讓,對于禁止單獨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是合理的,但對于建房后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權隨房一起轉讓,從而禁止房屋的轉讓是法律依據是有欠缺的,把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的所有權分離,國家或所有人控制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村民對自己房屋的所有權的完全行使。地方政府嚴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買賣、轉讓和出租有其有利的一面,雖然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質,但筆者認為這里的身份主要是取得時的身份性質,這如城市居民取得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時需審批,而取得一定時間后允許上市交易,交易時有一定的附加條件。同樣對于農村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后,對于房屋的所有應采完全權利的態度,應允許有條件轉讓。對此人們可能會擔心一旦允許農村房屋可以向任何人轉讓,則宅基地就不再與農村集體的成員權聯系在一起,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固有屬性,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國家規定了一戶一次申請的原則,社員的身份屬性主要在申請時體現出來,申請建房后強調房屋所有權完全行使的權利,只是轉讓時設定一定的條件,如需經村集體同意、征為國有土地、需補交土地費用等。我們也應該看到,如果不允許農村房屋轉讓,這會使得農村的不動產難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使房屋的交換價值不能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農民的融資的手段,甚至會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現階段,許多農民已經進城打工,在城里已經購置了房產,在農村的房屋已經閑置,如果不允許農民轉讓房屋,將會造成農村房屋的長期空閑,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
三、目前在對于農村房屋買賣法律欠缺的情況下,農村房屋買賣應采有條件有效原則
筆者曾經碰到過這樣一個案子,一城市老婦購買了農村的民房用以養老,當地集體組織也是知道的,從沒有反對過,從集體組織方面考慮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已給村民使用建房,村民賣房這是很正常的,但十幾年過去了,法院卻判令買賣合同無效。這使得老婦住了十幾年的房子一轉眼就不屬于自己了,現在無家可歸,境況十分可悲。所以,這樣的規定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會帶來某些不安定因素,也違反了所有權人可行使房屋所有權處分原則,在沒有改變宅基地所有權現狀和對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狀況下,也違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利,而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沒有實質的影響
而農村房屋也應享有完全的物權,所謂物權,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對抗第三人的財產權利。物權本質上是一種支配權,是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它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對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物權的一種。從法理上分析,村民對其房屋具有絕對的支配權。但是,從實踐上,村民對其房屋并沒有享有該種權利,這對村民是很不公平的。同時,按照意思自治原則,對于買賣合同,以雙方意思達成一致為準。但是,在農民房屋轉讓的問題上,并沒有采意思自治原則。這些與法理上相悖。
在這里,土地和房屋是兩個物,只是因為土地和房屋自然上的不可分,法律才創制了房屋所有權人享有土地使用權,并使兩權主體一致,以簡化因房屋與土地權利不一致帶來的麻煩和不便。這樣,雖然房屋和土地是相互獨立的物,但土地和房屋使用權的一體性,使我國的房地產權也一體化。由此便創立了土地使用權隨房屋的處分而處分,即地隨房走和房屋隨土地使用權的處分而處分,即房隨地走這兩個原則。
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以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使用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地隨房走或者房隨地走。在我國,城市和農村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均不得單獨轉讓,故此在這里只存在地隨房走的現象。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上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外面的世界開辟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此舉并不影響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村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村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據《人民日報》報道,根據最新出臺的蘇州市農民宅基地轉讓相關條例,蘇州將允許農民住宅有條件轉讓。報道說,作為全國首創的重要舉措,蘇州農民進城后,農宅將可以轉讓、出售。日前,蘇州各鄉鎮正緊鑼密鼓,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屆時,農民宅基地將可通過住宅置換中心自由轉讓。蘇州土地部門負責人介紹說,制訂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推動蘇州農村的城市化進程。長期以來,農村住宅一般只有宅基地使用證,土地屬集體所有。由于農村住宅缺少土地證、房產證,交換一直存在著困難。農民進城后,原先的住宅要么轉讓給屬于同一集體組織的農民,要么就只有空置。這樣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城市居民或外來者根本無權購買農民房,另一方面,也導致農村住宅價格低廉,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民進城購房、定居的速度。
因此,蘇州的作法是,對城市規劃以確定為居住區范圍內的農民宅基地,將由政府確權或征為國有土地,土地上的農民住宅則納入城市私房管理,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這些農宅就可以進行房產交易。而在各鄉鎮,則將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進城農民的住宅可由中心預付一定住房交易款后收購儲備后進入市場。
這樣做的好處是城里人有了在農村買房的可能,也將大幅提高蘇州農宅價格,讓農民也享受到城市化的成果。
因此,筆者也想從法理和目前現有法律法規闡述一下自己的拙見,認為農村房屋產權登記、買賣一是應盡快完善立法,在今年的二會上已有委員提出這個問題,二是在目前沒有法律禁止轉讓的情況下采有條件有效為妥,具體的設想如下: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就房屋買賣事項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自有坐落在屋(包括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書證號為房)及相應的土地)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范圍東至、南至、西至、北至(附該土地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復印件一張)
第三條 雙方協議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共計****元整,乙方已于**年**月**日支付***元定金,雙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再支付給甲方購房款***元。剩余所欠甲方的購房款***元,協議簽訂后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支付給甲方***元,于2013年年日前支付給甲方***元。甲方收到款項后應當出具收據。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所欠的相應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對乙方已交款項可不予退還。
第五條 甲方應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天內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并保證所交付的房屋的主體結構和原有的基本裝飾(門窗、水電等)完好無損,不得故意毀壞,否則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房屋交付后,該房屋的管理權和使用權,以及對外出租和收益均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保證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相關權屬證件(原始證件)真實合法,并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權屬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債權債務和四鄰糾份,沒有抵押貸款或擔保的情形,如出現上述情形或第三人對該房屋主張權利,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并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的損失。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如系偽造,乙方未得到賠償的情況下仍可按照協議合法占有該房屋,甲方不得提出異議。因證書真偽出現糾紛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七條 協議簽訂后,在乙方沒有交納完全部購房款期間,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由見證人保管,在此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要求保管人交出該證件。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購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確認后,由保管人將該證件交付給乙方。
第八條 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購房款后,如需辦理相應權屬證件的過戶手續時,需要甲方出面配合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因土地使用權、房屋過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甲方的延誤,影響土地、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因此而遭致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甲方在協議簽訂后,在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由見證人保管期間,其不得以土地使用權丟失等理由重新辦理證件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單方要求增加房屋出售價格或一房多賣的情形,如出現上述情形,妨礙乙方權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的損失,在乙方未得到實際賠償的情況下,乙方可繼續合法占有使用該房屋,甲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達成協議副本,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1式3份;甲乙方各執1份,見證人處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