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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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市關于持續深入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做好2021年度招標投標指標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省、市持續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新常態下我市招標投標工作營商環境面臨的新情況,堅持問題導向,遵循市場規律,緊盯企業最關心、最現實、最迫切的訴求愿望和突出問題,以“主動作為、高效服務、企業滿意”為標準,在招標投標領域精準實施一批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推進措施,激發市場主體內在活力和潛力,為加快構建優質營商環境,提供保障和支撐。
二、工作目標
通過精準實施一批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推進措施,在全市構建市場化、法制化、便利化、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到2021年底,全市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短板和弱項得到明顯改善,突出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軟硬件建設明顯改善,交易、監管、服務一體化水平取得顯著進展,服務社會發展能力得到顯著提升,我市開始邁入體制順、機制活、成本低、服務優、效率高的市級行列,在全省營商環境評價中取得優異成績。
三、重點任務
(一)建立規范開放的市場環境
1.規范招標投標市場行為。各行業監管部門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建立定期檢查、隨機抽查、重點核查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解決招投標活動中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保障不同所有制和區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分工負責)
2.嚴格落實國家必須招標規定。嚴格落實《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各行業監管部門不得擴大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范圍和規模標準,不得強制要求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以外的項目進行招標,賦予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分工負責)
(三)推行“互聯網+招標采購”
3.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分類建設電子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電子服務系統,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建成投入使用。加強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行政監督部門、市大數據資源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對接,加快推進交易系統、電子監管系統、服務系統、項目審批平臺、信用平臺等互聯互通,逐步實現資源共享和協同運行,全力打造“開放、互聯、透明、共享”的電子化交易體系,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
4.全面推行電子化交易。全面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在進場登記、信息、文件下載、開標評標、異議澄清補正、投標保證金收退、專家抽取、中標公示、交易憑證辦理、文件歸檔等環節的全流程電子化。嚴禁收取標書工本費,標書自主免費下載。消除電子招標投標與紙質招標投標并存的“雙軌制”現象。(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5.實施公共資源交易“不見面開標”。依托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綜合運用虛擬現實場景交互、遠程多線程同步解密、遠程視頻交互等技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多方主體無需到達現場。登陸“不見面開標大廳”即可在任何地點參與開標,6月底前完成視頻“不見面開標大廳”建設并逐步完善功能,12月底前實現“不見面開標”常態化。(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
6.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分析報送機制。根據《山東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魯政辦字〔2019〕209號)和《東營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任務分工》(東發改公管〔2020〕137號),依托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每月定期統計匯總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形成交易數據分析報送行政監管部門,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于商業用途。(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四)優化服務保障
7.突出重大項目的服務保障。根據重大項目特點,以市級重點項目為重點,按照“能快則快、能簡則簡、能優則優”的原則,各部門做好交易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開辟“綠色通道”,快速受理進場,主動為交易提速。充分發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標過程中的服務保障作用,針對可能發生的異常情況,提前制定工作預案,對交易現場留痕管理,確保現場交易活動有序、到位、高效、透明。(責任單位:市行政審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分工負責)
8.改革投標保證金制度。鼓勵招標人、招標機構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降低保證金繳納比例。依據各行業特點制定電子擔保保函應用相關規則,推進各類電子擔保保函使用,簡化企業辦理投標和履約擔保手續。推廣電子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運用,推行銀行保函、保險保函等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實現在線投標保證和履約保證功能。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載明優先選擇銀行保函、保險保函形式。銀行保函須由投標人基本賬戶開戶行出具。采用銀行保函、保險保函作為投標保證的,應與現金保證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單位在招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限制使用。投標人以銀行保函、保險保函做為投標保證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進一步規范投標保證金退付,運用保證金收退系統,盡力縮短投標企業資金占用周期,進一步減少企業資金成本和資金占用,減輕企業負擔,增強市場活力和開放度。(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9.完善評標辦法。招標人結合招標項目實際自行選擇評標辦法。在采用綜合評分法時,改革以價格為決定因素的招標和采購模式,實施技術、質量、安全、價格、信用等多種因素的綜合評分辦法,其中行業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結果,按照不低于10%的權重進行量化評審。加大招標控制價在評標基準值中所占的權重。招標控制價的下浮率和權重在開標前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隨機抽取確定,其取值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分工負責)
10.推行評定分離辦法。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集體研究并分別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依法賦予招標人定標權,招標人在制定定標辦法時應堅持科學、規范、透明的原則。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信用狀況、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分工負責)
(五)加強招投標行業管理
11.開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效能評價。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社會評價機制的通知》,立足本地實際,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原則,推動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社會評價機制,組織市場主體、第三方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強化激勵約束,提升服務質量。(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12.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積極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建立建筑市場信用平臺。健全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辦法,完善信用檔案,完善信用分級管理制度,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予以懲戒,情節嚴重的實行“黑名單”管理。推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規范應用,嚴禁假借信用評價、分級實行地方保護。(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13.規范招標機構行為。加大招標機構行為監督管理力度,從人員、業績、市場信用等方面對招標機構進行評價。嚴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信息和資料。嚴禁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將招標從業人員及招標機構納入信用平臺考評,實行動態管理,招標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將計入“黑名單”,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14.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嚴格評標專家資格管理,嚴格審查評標專家的注冊信息、社保信息、工作信息等基本信息,實現人、證和社保的信息統一,對弄虛作假取得資格的清出評標專家庫。強化評標專家評標行為的信用考核,實現評標專家庫動態管理。嚴禁評標專家在公共社交網站、媒體、平臺,如微信群、朋友圈、QQ群、個人微博等,通過圖片、暗語等方式故意泄露評標任務,一經查實,取消本次評標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有違法違規行為,評標不公的,依法嚴肅查處,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審批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各縣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等分工負責)
(六)加強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
15.加強招標投標投訴舉報管理。住建、交通、水務等招投標行業監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其他事項的投訴。在部門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布投訴渠道和投訴樣式,投訴人可以通過線下投訴和網上投訴反映訴求。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嚴格投訴處理時限,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受理決定;事實清楚,法律法規依據充分的,投訴處理決定應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對有效投訴處理結果確需公開的,應按規定在部門網站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嚴厲打擊惡意投訴,對捏造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假冒他人名義等惡意投訴和舉報的,應予以通報。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單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主體責任。充分認識優化提升營商環境的重要性,積極構建牽頭部門抓總,行業部門各負其責,全體參與的工作機制,扎實推進優化提升招標投標營商環境工作任務落實,有效激發市場活力。切實強化主體意識,各責任部門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扎實履行好本行業、本地區改善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研究推動工作落實,為優化提升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轉眼之間,2018年已經結束了,不知不覺自己已經又呆了一年了,在這一年里有很多的感觸,回頭過來想一想這一年自己完成了哪些事情,仔細想想從開始主導方案設計到最后驗收的項目確實不多,整理總結一下,主要如下:略。
2、未完成工作目標所采取的措施及未達到工作目標的原因
整體來說這一年參與方案設計的數量不少,但是實際方案被選中的幾率就沒有多大,一方便還是由于自己在方案設計這塊存在著一定的不足,考慮的不是很周全和仔細,方案缺少一定的亮點。另一方面,方案設計來自于銷售的項目信息以及各區域教育局網站的公開征集方案,項目信息來源渠道比較被動,一般都是學校項目快成型才開始介入,基本項目人家已經切入并規劃了,這個時候參與失去了一定的優勢,后期再進行方案的公開征集優勢已經不是很大了,所以很多公開征集的項目沒有入選方案。
還有就是做一些項目的招投標與標書制作工作,很大一部分都是沖標的項目,沖標項目基本都是前期別人運作的,要想去參與并中標這個項目,首先就要了解這個項目的來龍去脈,這樣項目中標的機會更大一些。
在一些自己設計方案的項目在施工時,發現了前期方案設計存在著一些不足,缺乏整體施工細節上面的考慮,這些都是由于自己在工程施工方面缺乏一定是經驗導致的,缺乏理論與實際的相結合,后期需要加強學習工程方面的經驗。
3、2018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工作的意見
綜合起來說,2018年整個方案設計的工作偏向被動的,等到后期項目公開征集就沒有了優勢,因此2019年主要就是變這種被動為主動,主動去學校推相關方案,促進項目的立項,針對性引導學校進行項目的實施。同時2019年要多去項目實施的現場,了解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與不足,為后期方案設計打下堅實的基礎。
1、2019年個人任務目標及工作計劃
根據自己對于2018年工作的總結,針對2019年的個人任務目標能夠推動3個以上學校建設智慧校園的方案,各區的征集方案要被選中一半,能夠去3~5個項目的現場,了解項目的是實施過程與學校實際的需求。
2、實現工作目標的基本思路及目標計劃層層分解
1)、認真關注并研讀國家對于智慧校園建設的相關標準和方向,掌握一手教育行業最新的動態,根據國家的政策導向,有針對想的制定一些標準型方案,然后將這些信息分享給銷售人員,并配合銷售人員去學校進行方案的講解與演示,提前進行相關項目有針對性的布局工作。
2)、支持關注云計算、移動互聯、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5G等新興信息技術在智慧校園建設工程中的應用,2019將是智慧校園建設爆發的起點,將更多的新興技術融入智慧校園的方案中,推動學校智慧校園這類比較大的項目的建設。
3)、變被動為主動,所有項目要進行針對性的提前布局,不能被動等待各區的方案征集以及學校需要什么項目再去做,要提前好一些好的項目向學校推向,引導學校的項目建設,同時把控項目的利潤空間。
4)、除了方案設計,還需要在招投標中不斷深入學習,學會分析一個項目要中標要具體哪些條件、了解外圍有多少人關注這個項目、如何讓項目有更大的利潤還能中標項目,這些都是自己要去深入學習的地方。同時關注工程標方面的知識,目前對工程標的整個流程還不是很了解。
5)、增加項目實施方面的經驗,增加一些去項目現場的機會,在項目的整個實施過程進行跟進,了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這樣設計出更加合理更好的方案。
相信通過在整個方案設計前期引導與設計、中期招投標工作、后期項目實施的過程中,能讓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提升,能夠更好的為公司添磚加瓦。
3、對公司今后發展建設的意見
1)人本管理,讓適合的人做適合的事情
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特質,包括性格、人生觀、價值觀、技術潛力、知識潛力、社交潛力、生理和心理承受潛力等不盡相同。站在人盡其用的角度,應給公司的員工進行甄別,幫忙其找到適合自己潛力、更好地發揮自己特長的工作崗位。
2)倡導全員營銷的觀念
二、整治的重點問題
1、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批復,提前組織招標;
2、投標人借用資質、圍標串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中標企業人員、設備等履約率較低,變更較多;
4、招標人履約考核不嚴肅、打人情分,對違履約行為處理不力。
三、方法步驟
從6月份開始,通過半年的集中整治,使全市交通建設市場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治理,真正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交通建設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1、排查整改。對照整治的重點,認真排查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排查梳理年以來歷次專項整治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重點是年下半年以來新建的重點項目。針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組織自查自糾,做到“邊查邊糾,邊整邊改,以查促建。”
2、建章立制。在排查問題、整改落實的基礎上,建立長效機制,對現行制度進行完善的同時,重點建立和完善招投標監管、企業信用評價、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評價等方面的制度。
3、考核驗收。11月份,市局將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年下半年以來,列入《省公路、水路建設投資計劃》的重點交通項目進行檢查。市優化辦要抽調專門力量,對相關單位的整治工作進行檢查,并組織千人分級分類集中評議,社會滿意度超過80%的,方可認定為合格,不能達標的延長整治時間,直至達標為止。
四、工作措施:
1、開展網上招投標,提升招投標監管能力。依法加強交通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力度,繼續運用《交通招投標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招投標,通過互聯網實現招標公告、企業基本信息管理、招標資料審核備案、評標專家庫管理、招標項目統計與監管、履約考核記錄匯總、信用檔案管理、中標結果公示等,所有交通項目招標人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已備案的從業單位的基本信息實現共享。加強“省交通運輸招標評標中心分中心”建設,積極推行網上遠程異地評標,凡符合條件的項目都要嚴格實行網上遠程評標。做好監控系統與省廳的對接工作,充分發揮監控系統的作用,實現招投標重點部位和環節監控全覆蓋。通過網上招投標,防止招投標活動中的弄虛作假行為,限制借用資質、圍標、串標等擾亂市場的行為,全面提高交通招投標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提升整個行業招投標及其監管水平。
2、推進信用建設,進一步完善誠信檔案制度。不斷規范全市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完善失信懲戒、誠信激勵機制,防止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發生。認真落實《省交通行業與產業項目招標投標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對參與全市交通項目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誠信行為進行動態記錄。對全市從事交通項目的投標人從業行為作出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決定、其他有關部門對投標人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決定、投標人的其它不良行為記錄等都作為每年二次的信用評定工作的依據。
3、公開項目信息,促進權力陽光運行。依托“交通”網站,設立“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專欄,提供信息、更新、查詢等功能。以國、省道公路及重大項目為中心,以審批流程為主線,公開建設項目的立項、環評、洪評、征地拆遷、招標投標、重大設計變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約、質量安全、資金管理、交(竣)工驗收等信息。在招標投標方面做到“八公開”,即招標信息公開、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公開、投標開標公開、資格預審和評標過程公開、評標結果公開、承包人履約考核公開、投標人信用等級公開和招投標監督公開,通過項目各項程序的公開透明化,力爭項目前期程序有序開展,進一步加強對交通招投標中權力運行的監督,確保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有效地維護招投標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4、加強培訓教育,不斷增強依法辦事意識。繼續抓好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廉政教育及專業業務培訓,貫徹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和《市交通重點工程目標管理問責辦法》,把風險防范貫穿工程建設始終,緊緊抓住工程建設關鍵部位和重點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預警防范措施。通過對招投標監管人員、招標人、投標人和評標專家教育培訓,增強招投標各方依法辦事意識、廉政意識和業務能力,不斷提高招投標管理人員掌握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水平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工作要求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建立以來,經歷了幾個不同的工作階段。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許多變化也隨之出現。在《招標投標法》出臺前,招標階段的工作都是由招標辦主持的。國家的《招標投標法》出臺之后直至現在,招標發包階段的工作開始由工程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進行。作為政府機構的職能部門,招標辦在各個時期不同階段的工作作用及職能都發生了很多的變化。特別是當今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有待解決的問題和難題,更使招標管理職能產生了很大的變化。下文將針對這些問題,以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現狀為基礎,展開討論,探討解決方案。
一、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現狀簡析
我國現階段的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招投標管理體制仍然未被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及時關注和正確的認識。甚至還有人視負責招標管理的招標辦為負責招標的機構,不能正確定位招標辦的監督管理工作,還會對其帶來不利的影響。對招標辦認識上誤區的產生的原因有很多,建筑市場初期體制的不完善及發育的不完全,以致并沒有產生招標中介機構。招標辦的日常工作就已經很繁重了,還要兼做市場中介的工作,舉個例子來說明就是既要當裁判還要做運動員。工程招標申請書、工程中標通知書、項目部資質、預審投資單位資格、評標的具體方案、招標文件內容、標底、評標委員會的成立、都是行政審批的內容。在國家頒布實施了《招標投標法》之后,對招標辦的職責有了新的定位,并明確了招標辦職責,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有了進一步的深入,直至今日,招投標的監督管理體制一改往日的行政審批制為備案審核制。相關的管理部門實行了一種新的監督管理體制,即“一登記,兩備案”的管理體制。在前期報建之后,對招標的準備情況進行登記,對中期的招標文件進行備案,然后在其后期做評標報告,及發放中標通知書。工程招標備案制度實行之后,招標辦不再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而是完完全全的成為了裁判。使事后的備案監督取代了事前的行政審批。工程的招標單位、單位、工程的投標單位、特別是工程招標單位和單位只要依法進行登記和備案手續的辦理,之后的工作便可以放手的去做,大膽的做。現階段,工程招投標的報名、定標、工程開標、評標階段的監督工作,審核備案后的資料,查處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是招標辦的主要工作內容。
二、招投標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機構體制,在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而完善,針對招投標工作流程及相對應的操作環節積累了一套嚴謹、科學的管理制度,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一些新的問題,開始出現。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問題中:
(1)招標的根本目的在于滿足工程質量、工期要求的前提下使工程造價達到最低。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的工程招投標中,真真正正的市場經濟較量并未出現。招標的根本目的并未得到應有的體現,這一現象嚴重的制約著招投標工作的進行。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當時的社會情況下,工程的發包招投標制度在我國大力的推行。綜合評議法是評標采用的主要辦法,這種辦法的采用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僅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甚至很多企業還背負著“小企業大社會”的沉重包袱。企業與企業之間并沒有水平相當的競爭,同時有關工程的造價和議價的規定也不允許,為了避免發包時腐敗問題的出現,只好采用這種招投標模式。投標單位在之前的工作生活中獲得了哪些獎項、建筑了多少優質工程、施工設計編制的水平、投標文件能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是否有齊全的證章等,這些都是影響工程中標的重要因素。
(2)招標機構的一些行為需要進行規范。由于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中過程監督、備案登記和違規行為查處逐步取代了依法審批式監督,這一招投標活動方式的改變,使招標機構直接的完成了活動中的大部分內容。但是招標單位的身份既是招標組織者,又作為評標文員會的成員出現。因此有可能會利用自己的雙重身份,與業主合作并幫助其選擇目標。職業道德欠佳的甚至背離業主逃避監督或故意設置障礙,擾亂公平競爭。作為企業制公司,招標單位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工作內容是發包投資數以萬億計的施工和監理任務,是一種重要的職業,是各級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的對象。但目前,招標單位的工作成果,并沒有具體的評價標準和操作性較強的評判方法。招標單位承攬招標業務,在直接委托的范圍內,有著很大的主動權。很有可能出現單位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非法業務。在招標的過程中,建設單位的想法和意圖,是由招標單位的相關人員直接進行表述的,有可能成為其達到個人目的的工具。泄露標底和虛假招標的行為時常發生,并且方法和手段都相當的隱蔽,很難予以查處。
三、招投標監督管理的優化方案
(1)為了實現招投標監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國家的相關部門進行了造價管理體制的改革,這種循序漸進的改革體制以“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為主要改革內容,并對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法律地位進行了確立。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是企業穩步發展和市場有序競爭的必要前提,是適應市場需求的必要因素,也是招投標界良性循環和發展的必經之路。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首要任務和工作重心,便是對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推行,及低價中標工程擔保的確保。
(2)可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對招標單位進行適當的約束,規范其日常業務。對招標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依法進行監督,對招標的備案資料和招標文件的審核力度要加大。對各種違法行為及時的查處。同時,要發揮監察局、檢察院的監督職能對業主的行為進一步的規范和約束。其次,要對招標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法制教育水平進行提高。
結語:“公平、公正、公開”是招投標制度應具備的特點,為實現這一制度的正常運行,各級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質量,需要進一步的提高。以更好的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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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用地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項目用地為1484㎡及2011年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為4530.78㎡其性質均為行政劃撥。以上兩個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齊全,不存在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質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濟適用房由朝陽三合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柏峰紫域”項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讓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標投標方面
2011年廉租住房項目及2011年經濟適用房項目,建設程序要件齊全有效,招標公告通過指定媒介公開,不存在將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化整為零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問題。招標機構資質符合要求,招標項目依法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專家評委人數符合法定比例。投標資質真實有效,分包工程合規,不存在轉包、掛靠問題。招標人、投標人嚴格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訂立施工合同。招投標有關資料全部歸檔,檔案管理規范。不存在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招標活動問題,中標企業施工手續齊全有效。
2011年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齊備,正在進行項目招標公示。
(三)工程質量方面
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程序,參建各方主體具有相應資質,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和其他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均持證上崗。單位工程開工報告、施工技術交底記錄、施工日記等相關技術文件和資料齊全。工程現場總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混凝土攪拌站的設備狀況和工作環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規定要求。鋼筋規格、數量、間距、錨固長度、接頭位置、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礎、地下結構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結構構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墻體結露發霉、外保溫墻面裂縫、填充墻裂縫、現澆混凝土樓板裂縫、屋面及有水房間地面滲漏、外窗滲漏等質量通病均進行了有效的防治,嚴格執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均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項目按規定進行了項目安全檢查監督備案。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并將評估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建筑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設備及安裝拆卸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進行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落實到位,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建筑施工現場按相關規定開展文明施工。
(五)資金管理使用方面
保障性住房項目工程建設資金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并基本上按施工進度撥付資金,資金撥付手續完備。按照規定在地方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無閑置和影響資金使用效益問題。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余額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使用中無擠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補助資金、公款私存等違規行為。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法人設置專賬管理安居工程資金,財務核算符合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對發放補貼資金進行認真審核,被補貼對象的確定符合相關規定,按照“先租后補、不租不補”的方式發放補貼。
(六)住房分配方面
編制《縣經濟適用房管理暫行辦法》(建發[2008]39號)、《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政辦發[2007]65號)等相關政策,擬準備頒發《縣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并在相關政策基礎上對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配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現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嚴格執行社區、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門四級審核,縣報、電視臺兩次公示,公開投訴電話的“四審兩示一公開”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每戶一檔,按街道分類,編訂序號,對應入卷,妥善保存,實施動態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根據省九個部門下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縣也相應的制發了《縣保障性安居工程監督檢查方案》。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關部門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是在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管上,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和管理的力度,特別是對項目的質量,一方面各監督、監理部門負起責任,另一方面駐在組的相關人員也要履行職責,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一、基本情況
一建設用地方面
不存在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質從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濟適用房由朝陽三合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柏峰紫域”項目中配建,2011年廉租住房項目用地為1484㎡及2011年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為4530.78㎡其性質均為行政劃撥。以上兩個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齊全。其土地采取出讓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標投標方面
建設程序要件齊全有效,2011年廉租住房項目及2011年經濟適用房項目。招標公告通過指定媒介公開,不存在將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化整為零及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問題。招標機構資質符合要求,招標項目依法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專家評委人數符合法定比例。投標資質真實有效,分包工程合規,不存在轉包、掛靠問題。招標人、投標人嚴格按中標通知書的內容訂立施工合同。招投標有關資料全部歸檔,檔案管理規范。不存在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招標活動問題,中標企業施工手續齊全有效。
正在進行項目招標公示。2011年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選址意見書、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齊備。
三工程質量方面
參建各方主體具有相應資質,建設單位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等基本建設程序。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和其他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均持證上崗。單位工程開工報告、施工技術交底記錄、施工日記等相關技術文件和資料齊全。工程現場總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混凝土攪拌站的設備狀況和工作環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規定要求。鋼筋規格、數量、間距、錨固長度、接頭位置、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礎、地下結構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結構構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墻體結露發霉、外保溫墻面裂縫、填充墻裂縫、現澆混凝土樓板裂縫、屋面及有水房間地面滲漏、外窗滲漏等質量通病均進行了有效的防治,嚴格執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并將評估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建筑施工現場嚴格執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準》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設備及安裝拆卸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進行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落實到位,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均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項目按規定進行了項目安全檢查監督備案。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重大風險進行全面評估。消防器材配備齊全,建筑施工現場按相關規定開展文明施工。
五資金管理使用方面
并基本上按施工進度撥付資金,保障性住房項目工程建設資金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籌集。資金撥付手續完備。按照規定在地方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資金,無閑置和影響資金使用效益問題。按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余額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使用中無擠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補助資金、公款私存等違規行為。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法人設置專賬管理安居工程資金,財務核算符合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對發放補貼資金進行認真審核,被補貼對象的確定符合相關規定,按照“先租后補、不租不補”方式發放補貼。
六住房分配方面
擬準備頒發《縣廉租住房按份共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并在相關政策基礎上對保障性住房的具體分配方案,編制《縣經濟適用房管理暫行辦法》建發[2008]39號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政辦發[2007]65號等相關政策。及時向社會公布,現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嚴格執行社區、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門四級審核,縣報、電視臺兩次公示,公開投訴電話的四審兩示一公開”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每戶一檔,按街道分類,編訂序號,對應入卷,妥善保存,實施動態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縣也相應的制發了縣保障性安居工程監督檢查方案》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關部門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職,一是根據省九個部門下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方案》要求。各負其責。
1、力爭3月中旬前擬定設計招標文件、設計任務委托書和設計招標(比選)的發改委備案,于3月底前完成設計單位比選工作;
2、力爭4月底前完成方案總平設計
,暑假前完成規劃選址報批;
3、暑假前根據方案總平完成場平土石方挖運施工招標工作;下學期開學前(秋季開學前)完成其挖運施工;
4、力爭9月底前完成地勘招標和地質勘探工作;
5、力爭10月底完成首期新建學生公寓施工招標工作,11月開工。
二、完成實驗教學大樓前期工作
1、力爭3月底前與新建學生公寓同步擬定設計招標文件、設計任務委托書和設計招標(比選)的發改委備案,于3月底前完成設計單位比選工作;
2、力爭4月底前完成方案總平設計,暑假前完成規劃選址報批;
3、暑假前根據方案總平完成場平土石方施工招標工作;下學期開學前(秋季開學前)完成其挖填施工;
4、力爭10月底前完成地勘招標和地質勘探工作;
5、年底前完成施工圖設計并完成施工招標公告上網。
三、積極協助市政公司完成海棠路2號天橋建設
1、協助完成前期用地測量、地勘、方案設計等工作;
2、協助、協調施工場地布置和女神苑占用地的使用;
3、完成天橋建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輔助設施建設工作。
四、完成女神苑小區后續全部工作
1、力爭1月底前請求開發商和王河建司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的分戶驗收工作;
2、1月底前完成小區生活用電的全部用電手續辦理并供電到戶;
3、春節前完成門禁監控系統安裝、出入口電動門安裝和驗收工作;
4、力爭3月底前督促后勤集團完成女神苑小區全部綠化工程。
五、促成開發商啟動“海棠學府”教工住宅小區建設
1、積極協助國資處(住房辦公室)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2、對開發商提供的平面布置及戶型設計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維護教職工利益。
六、專項維修
根據學校立項安排,按期完成項目維修方案制定、現場施工管理和工程決算初審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后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并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于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二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2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批復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采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采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后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于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采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后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條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包括長期建設國債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災后重建補助等應急性投資資金的項目,按照有關專項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認真安排好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的投資項目應適當傾斜。
第六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按照項目安排,并明確資金用途。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可按項目單獨申請和安排,也可根據政策規定統一申請、集中安排。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超過2億元的,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不超過2億元,但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也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安排給單個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資補助或貼息方式管理,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原則上應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
制定工作方案時,要符合有關行業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均應公開,以便于企業和地方政府遵照執行。
第二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申報
第九條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工作方案、投資政策的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條按有關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項目,可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提出資金申請,不再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也可在項目經審批或核準同意后,根據國家有關投資補助、貼息的政策要求,另行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審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權審批單位批準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按有關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核準或備案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四)項目招標內容(適用于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投資項目);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其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論述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二)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的批準文件;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見(適用于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投資項目);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六)申請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
(七)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凡已經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單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
凡已經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條所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材料;
申請使用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總額在*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或根據有關規定集中申請的投資項目,報送的附件材料可適當簡化。
第十四條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須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審查通過后,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要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統稱為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在資金申請報告的上報過程中,如果需要經過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審核,應在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確。
工作方案對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部門、上報程序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核和批復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
(一)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關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安排原則;
(四)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五)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六)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備的資金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通知申報單位在要求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查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必要時還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對于單個項目擬安排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數額超過3000萬元的,可要求項目單位報送初步設計概算,并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決定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具體數額。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審查結果,對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做出批復,并將批復意見下達給申報單位。
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是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貼息計劃的依據。批復文件可單獨辦理,也可集中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建設資金到位等情況,可一次或分次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第二十一條單個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原則上均為一次性安排。對于已經安排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不重復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二十二條投資補助主要采用貨幣補助方式,也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項目具體情況,采用設備、材料等實物補助方式,由有關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統一購置后配備給接受補助的項目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于投資補助資金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非經營性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采用“代建制”方式進行建設,將建成后的項目移交使用單位。
第二十四條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四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凡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5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要嚴格按照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開展招標工作。
其他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也要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招標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報告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其委托機構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投資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確定的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九條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竣工后,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查總結,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價。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也要對本企業內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保證項目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順利建設實施,防止項目單位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均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并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違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報單位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一經查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五年之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申報單位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申請報告審查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在一定時期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五條有關中介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評估意見水平低下、嚴重失實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承擔國家發展改革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降低咨詢資質等級等處罰,并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批準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用2年左右的時間,對2012年以來國稅系統規模以上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金稅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投資項目進行全面排查。堅持圍繞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大局,以工程建設和信息化建設投資項目為重點,以科學務實的精神,堅持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標本兼治、懲防并舉,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健全體制機制,促進工程建設、金稅工程建設資金規范、高效、安全、廉潔使用。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抓住重點環節,著力解決突出問題。重點解決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有關決策、規劃審批、招標投標、資金預決算管理、政務公開等重點部位和重點環節存在的問題。
1.在項目決策方面,要著重解決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促進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依法實施;
2.在招投標方面,要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
3.在項目建設實施和質量管理方面,著重解決徇私情、照顧關系,轉包和違法分包、偷工減料、監管不嚴等問題;
4.在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方面,著重解決管理使用混亂,不按合同約定數額、進度付款,嚴重超概算以及工程項目完工后長期未按規定進行決算等突出問題,規范物資、勞務采購活動,促進建設資金規范、高效、廉潔使用;
5.在建設項目信息公開方面,著重解決信息不公開、不規范、不透明等突出問題,推進項目建設公開透明。
(二)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案件。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把查辦案件貫穿于專項治理工作的全過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堅決遏制基建、稅收信息化建設領域、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勢頭。嚴肅查辦稅務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規插手項目審批、招標投標以謀取私利等、權錢交易的案件。進一步拓展案源渠道。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認真辦理群眾舉報和投訴;注重在項目審計、執法監察和新聞媒體報道中發現案件線索;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溝通聯系,深挖項目質量背后的腐敗問題;對發現的違紀問題快查快結,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堅決杜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行為。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開展警示教育。
(三)創新機制制度,加強內控機制建設。通過檢查,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按照總局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要求,以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核心,研究提出強化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管理監督的具體措施。把制度建設和深化改革結合起來,將專項治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創新成果轉化為內部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驟
(一)廣泛動員。組織廣大干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階段性目標、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
(二)成立各級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總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廳、法規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財務司、督察內審司、監察局、機關服務中心、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采購中心為成員單位,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察部駐總局監察局,承擔日常工作。相關司局確定一位負責同志參加領導小組工作,并明確一位處級干部擔任聯絡員。各級國稅部門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級國稅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部門的具體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工作進度和時間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工作方案要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報總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電子文件上傳至:總局FTP://CENTRE/監督檢查室/工程建設專項治理工作。
(四)深入排查問題
1.開展自查。各級國稅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重點對2012年以來基本建設項目、金稅工程(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自查立項審批程序是否完備,是否超標準、超面積、超預算建設,招投標是否合規,在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化整為零、規避招標以及低價出租、處置資產等問題。有關情況于2010年1月底前書面報告總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2.重點督查。各地要選擇重點項目、重點環節組織督查。要加強政策指導,解決難點問題。總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將適時組織抽查。
(五)認真進行整改
1.及時糾正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針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2.落實監管責任。稅務系統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落實對建設項目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健全各部門互相聯動、密切監控的監督機制。要嚴厲查處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推廣典型經驗。注意發現各地區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創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并予以推廣,通過典型引導,以點帶面,推動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六)鞏固治理成果
適時對專項治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搞形式、走過場,達不到目標要求的,要責令“補課”;切實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及時把專項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經驗轉化為法規制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省國稅局要認真總結形成專項治理工作的總結報告,于2011年10月底前報總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總局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對國稅系統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向中央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四、保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