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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調查報告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3 11:26:1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并購調查報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中圖分類號】R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6851(2014)05-0599

根據調查不難發現,我國醫療機構在傳染病疫情的控制方面主要表現為報告方式、臨床報告人員責任意識、報告制度等方面。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在報告質量方面尚存在一定阻礙,造成疫情報告質量的下滑。報告質量直接關系到我國傳染病的控制效果以及及時性,為疫情的了解與管理提供切實依據。就本次調查結果而言,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可表現為以下幾點:

1疫情報告中存在的問題

1.1報告方式的缺陷

在電子化、網絡化發展中,不少醫療機構在報告方式上仍舊沿用著傳統模式,也就是僅僅采用書面形式報告,在一段時間后匯總所有疫情狀況再統一上報。這種報告方式存在一個較大弊端,也就是處理上的不及時。以禽流感為例,在疫情上報方面,時間屬于重要因素,只有在第一時間發現攜帶傳染病人群或是將實驗室檢查結果顯示為陽性的患者找到才能夠有效控制住疫情的傳播,否則極易出現傳染病攜帶者由于自身活動行為造成更多人被染上傳染性疾病情況。換言之,目前部分醫療結構在報告方式上尚處于偏向落后階段,并沒有一個有效的管理機制來保障疫情的及時了解,同時在實驗室檢測結果的統一管理方面存在滯后性,應在檢測出陽性反應后立即登記并采取有效措施讓傳染性疾病被更多醫療機構知曉并注意防控[1]。

1.2責任意識的落后

疫情報告屬于重要事項,但一些臨床醫師在此方面的認識程度并不深,存在責任意識落后情況。調查發現,臨床醫師在傳染性疾病疫情上報與控制方面的不足主要表現為責任心不強、法制意識較弱、對傳染性疾病在傳播途徑以及臨床表現方面并沒有達到完全了解程度等。傳染性疾病通常會讓患者存在普遍性特征,一些臨床醫師只能夠看到普遍性,忽略了患者自身年齡、性別等方面造成了疾病特異性,從而并沒有將傳染病的臨床表現與不良反應全面掌握,在這一背景下,傳染性疾病的防范可能會出現疏漏點,影響疫情報告質量。

1.3報告制度不完善

調查發現,在傳染性疾病的報告制度方,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報告程序以及登記格式都存在較大不同之處,這些項目、環節上的不同造成疫情報告影響了統計時間與效率。同時,報告中缺少患者發病時間現象較為普遍,且在患者出入院等幾方面也存在普遍性問題,不少醫療機構并沒有登記這些內容。

2傳染病疫情報告質量優化措施

2.1改善報告方式

在現代化社會,信息傳播除了傳統的幾種方式外,網絡逐漸融入到信息傳播媒介中并承擔著重要角色。網絡化的發展為傳染病疫情報告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報告方式,同時也能夠幫助相關部門更及時準確的了解到疫情狀況以及傳染病攜帶者本身情況,有利于對疫情的研究與控制[2]。具體而言,醫療機構可以通過網絡直報方式將傳染病疫情信息聯網上報,一旦發現較大規模的疫情,統籌部門可通過各級、各地醫療機構的上報信息及時了解疫情分布狀況以及攜帶者可能所處位置,盡可能減少更多人被疾病感染的可能性。

在網絡直報方面,相關醫療機構首先應確保疫情上報處于長期聯網狀態,同時建立相應數據庫,除包含有不同傳染性疾病的臨床癥狀、患者不良反應、實驗室檢驗注意事項等信息方便主治醫師判斷病情外,還應注意設置患者相關信息登記部分。在疑似傳染病攜帶者信息登記方面,基本信息必不可少,同時還應將其臨床癥狀詳細說明,同時將實驗室檢查結果報告以附件形式上傳到數據庫。只有這樣,當疫情爆發時才能夠更及時的調用這些信息,查看臨床癥狀以及不良反應的普遍性,方便了解疫情主要表現,讓人們自身加強防范。

2.2完善相關制度

衛生部門在此方面應起到一定程度的監督作用,調查發現,在衛生部門干預下,《全國傳染病報告工作規范》[3]的下發讓傳染性疾病的報告質量有了較大提升。各級醫療機構能夠在指導下不斷完善自身上報工作并優化報告質量。因此衛生部門還應加大投入力度,力爭在短時間內將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讓醫療機構有一個合理參照去不斷優化自身報告工作。同時,衛生部門應注意對臨床醫師以及實驗室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幫助這類人員優化思想,從基層操作上保障疫情報告質量。同時,醫療機構應加強此方面的督導工作,不僅需要監督,還應注意引導,及時發現醫療機構在操作上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糾正,對于存在普遍性的問題可統一下發指導方案提升指導效率。

2.3加強人員培訓

人員培訓不僅在于工作方式以及具體操作上的培訓,還應注意對醫療人員責任意識的培訓。培訓需定期展開,并且注意培訓的效率,避免出現形式主義現象,要讓醫療人員切實認識到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并加以改正。醫療人員也應注意自身建設,在培訓下不斷優化自身水平以及責任意識,了解到傳染病疫情報告與防控的重要性[4]。同時,由于傳染病疫情也是在不斷進化與發展的,一旦疫情出現變異應及時告知醫療人員并在短時間內找到控制方法,普及傳染病防控方式,提升臨床醫師以及實驗室檢驗人員操作能力,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醫療隊伍。

3討論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醫療機構在疫情報告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報告方式以及制度管理等方面。因此在優化上理應重視這兩方面的完善,有針對性的提升疫情報告質量,同時加強責任意識,力爭將傳染性疾病在初期有效控制,保障人們生命健康。

參考文獻

[1]施界,周丹娜. 徐匯區2009年二、三級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質量調查[J]. 現代預防醫學,2010,17:3272-3273.

篇2

(一)什么是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博調查,是委托方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或者由其自身的專業部門,對某一擬進行并購或其它交易事項的對象的財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分析。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常見的財務審慎調查有以下幾種:

1、為融資目的而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企業舉債往往采取擔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機構一般要對企業的財務現狀、財務前景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論證,以確保款項的收回。在擔保方式下,擔保方則要求被擔保方提供諸多背景資料,以對其投資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斷。

2、收購、兼并中的財務審慎調查。在并購正式實施之前,往往要求對被并購方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這種調查往往分為三個方面進行:(1)商業調查。即對收購對象的市場現狀、市場前景的調查。商業諜查經常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方式,一般由專業的咨詢公司來做。(2)法律事務調查。法津事務調查涉及到被并購對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方面,如并購對象的組織結構、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潛在的法律隱患等,該項工作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3)財務方面的調查即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慎調查往往不會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但是,只要是并購方委托的事項,如了解被并購方的內部控制、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關聯交易、財務前景等,都可以成為財務審慎調查的范圍。這些調查結果會對并購的進行與否有直接的影響。

3、由于出售目的而對自身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對于一家擬出售的企業,若買主尚不得而知,則為了讓潛在的買方感興趣,賣方一般會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慎調查,以便在對方需要時提供調查結果。

(二)財務審慎調查與審計的區別。對受托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雖然可能擔負著并購對象的常年會計報表審計任務,或者可能在并購交易完成后對并購對象實施審計,但是這種審計很難滿足委托人在進行并購交易時對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需要,審計與財務審慎調查的主要區別在于:

1、目標不同。審計是一種鑒證服務,是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對象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規定,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發表意見。而財務審慎調查則屬非鑒證服務,是對委托人所指定的對象的財務及經營活動進行調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質和程度取決于委托人的要求,調查的結果是出具一個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審慎調查進行當中,如果委托人認為已經達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從專業角度對調查的情況進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對交易的應否進行提出建議。

2、委托人的出發點不同,企業之所以進行審計,主要由于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強制。而之所以進行財務審慎調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項,以減少變易風險、最大限度地從交易中獲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結果導致的后果不同。審計因其具有鑒證作用,故審計報告一發出,注冊會計師便要對審計報告的真實件、合法性負責,對所有可能的報告使用者負責。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只對委托人負責,并且,只對委托人指定的事項的調查、分析結果負責,如果由于調查結果嚴重失實,則要對由此導致的后果負責。但是,由于財務審慎調查并不對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應否進行提出明確的建議,故只是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好所委托的事項,一般情況下很少會引起法律糾紛。

4、報告結果運用的范圍不同,審計報告呈送給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給投資者、債權入、稅務機關等,公開上市的公司的審計報告還要公之與社會公眾,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則嚴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范圍、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認為應該了解調查結果的人士閱讀。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并購實踐中,收購方很少在實施并購前對收購對象進行財務審慎調查。失敗的并購案例中很多是因為收購方對收購對象的財務情況知之甚少,對其復雜性預計不足。本文以為,擬實施并購的企業(即委托方)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一)選擇有實力的中介結構,并購方往往并無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去調有所需了解的財務事項。即使有,也很難保證獨立、客觀而帶有某種傾向性。而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中介機構)屬第三方,獨立于交易雙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證客觀、公正,提供不帶有傾向性的調查、分析結果。

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應注意其專業勝任能力,財務審慎調查必竟不同于審計,它需要有專業經驗的、高素質的人員,若受托人不能及時地完成,則有可能使交易貽誤有利時機,而如果調查、分析結果與事實有較大的出入,則由此而作出的決策可能會給委托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二)明確進行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在簽訂委托協議書時,必須明確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所委托的調查、分析事項,應是委托人尚不明確、但有可能對并購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有時,并購方可向其財務顧問或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擬調查的范圍。不明確調查范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開展工作;調查范圍過小,則可能不足以達到預定的目的,而調查范圍過大,則必然意味著調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會導致交易決策不能及時進行。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會不斷發現委托人事先未考慮到的事項,根據其反饋意見隨時調整財務審慎調查的重點,可能會對正確作出交易決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確運用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并購方必須將對并購對象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與商業調查、法律審慎調查的結果綜合起來考慮,以決定是否進行該項交易,不做調查或僅僅從其中某項調查的結果就作出決定難免有輕率之嫌,難以對股東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三、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做好財務審館調查

就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委托的條款。在開始工作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方就雙方的職責范圍達成一致,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調查范圍及委托目的、委托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托方的工作時間和人員安排、收費、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責任,協議書的有效期間、約定事項的變更、違約責任等。

應該說明的是,受托方如一開始就確知己方并無足夠的人力或專業能力、或者無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委托事項,則不應冒然簽署委托協議書。

(二)選派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工作人員。與審計相比,財務審慎調查是一項高收入的業務,這

是因為其報告與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有關。該交易可能導致收購或兼并的對象的所有權或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而給收購或兼并的一方或雙方帶來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慣例,從事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正常收費外,還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費”。沒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是決不能勝任調查、分析任務的,所以應注意選擇熟悉交易對象的行業特征、專業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工作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并應確定至少有一位事務所的高層領導負責該項業務,以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及時、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項。財務審慎調查一般分為計劃、調查與分析,報告階段。

1、計劃階段。在計劃階段,財務審慎調查的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與調查對象的有關負責人的交談、查閱有關介紹性的資料來制訂書面的工作計劃,并獲得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的批準。在此階段,應特別注意要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對項目風險的評估一般會影響到工作人員的選派。項目風險越高,則越應派經驗豐富的人員。通過項目風險的評估,還可能會建議委托人擴大或修訂財務審慎調查的內容,從而涉及到委托協議書的有關條款的變更。

2、調查、分析階段。此階段實際上可細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第一、事實調查。是指運用觀察、查詢等取證方法,來搜集充分、適當的資料。應盡量避免搜集的資料過多或者不完整、不準確,避免遺漏重要的資料。

第二、分析。會計師事務所在搜集了足夠、相關的資料后,應運用專業手段、方法,將其整理成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為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者往往并無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看會計師所搜集的所有資料。分析的重點應是財務數據、非財務數據,以突出數據之間的關系。如財務數據的分析,應讓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資金變動情況。

篇3

(一)什么是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博調查,是委托方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或者由其自身的專業部門,對某一擬進行并購或其它交易事項的對象的財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分析。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常見的財務審慎調查有以下幾種:

1、為融資目的而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企業舉債往往采取擔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機構一般要對企業的財務現狀、財務前景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論證,以確保款項的收回。在擔保方式下,擔保方則要求被擔保方提供諸多背景資料,以對其投資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斷。

2、收購、兼并中的財務審慎調查。在并購正式實施之前,往往要求對被并購方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這種調查往往分為三個方面進行:(1)商業調查。即對收購對象的市場現狀、市場前景的調查。商業諜查經常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方式,一般由專業的咨詢公司來做。(2)法律事務調查。法津事務調查涉及到被并購對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方面,如并購對象的組織結構、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潛在的法律隱患等,該項工作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3)財務方面的調查即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慎調查往往不會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但是,只要是并購方委托的事項,如了解被并購方的內部控制、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關聯交易、財務前景等,都可以成為財務審慎調查的范圍。這些調查結果會對并購的進行與否有直接的影響。

3、由于出售目的而對自身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對于一家擬出售的企業,若買主尚不得而知,則為了讓潛在的買方感興趣,賣方一般會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慎調查,以便在對方需要時提供調查結果。

(二)財務審慎調查與審計的區別。對受托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雖然可能擔負著并購對象的常年會計報表審計任務,或者可能在并購交易完成后對并購對象實施審計,但是這種審計很難滿足委托人在進行并購交易時對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需要,審計與財務審慎調查的主要區別在于:

1、目標不同。審計是一種鑒證服務,是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對象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規定,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發表意見。而財務審慎調查則屬非鑒證服務,是對委托人所指定的對象的財務及經營活動進行調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質和程度取決于委托人的要求,調查的結果是出具一個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審慎調查進行當中,如果委托人認為已經達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從專業角度對調查的情況進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對交易的應否進行提出建議。

2、委托人的出發點不同,企業之所以進行審計,主要由于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強制。而之所以進行財務審慎調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項,以減少變易風險、最大限度地從交易中獲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結果導致的后果不同。審計因其具有鑒證作用,故審計報告一發出,注冊會計師便要對審計報告的真實件、合法性負責,對所有可能的報告使用者負責。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只對委托人負責,并且,只對委托人指定的事項的調查、分析結果負責,如果由于調查結果嚴重失實,則要對由此導致的后果負責。但是,由于財務審慎調查并不對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應否進行提出明確的建議,故只是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好所委托的事項,一般情況下很少會引起法律糾紛。

4、報告結果運用的范圍不同,審計報告呈送給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給投資者、債權入、稅務機關等,公開上市的公司的審計報告還要公之與社會公眾,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則嚴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范圍、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認為應該了解調查結果的人士閱讀。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并購實踐中,收購方很少在實施并購前對收購對象進行財務審慎調查。失敗的并購案例中很多是因為收購方對收購對象的財務情況知之甚少,對其復雜性預計不足。本文以為,擬實施并購的企業(即委托方)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一)選擇有實力的中介結構,并購方往往并無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去調有所需了解的財務事項。即使有,也很難保證獨立、客觀而帶有某種傾向性。而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中介機構)屬第三方,獨立于交易雙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證客觀、公正,提供不帶有傾向性的調查、分析結果。

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應注意其專業勝任能力,財務審慎調查必竟不同于審計,它需要有專業經驗的、高素質的人員,若受托人不能及時地完成,則有可能使交易貽誤有利時機,而如果調查、分析結果與事實有較大的出入,則由此而作出的決策可能會給委托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二)明確進行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在簽訂委托協議書時,必須明確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所委托的調查、分析事項,應是委托人尚不明確、但有可能對并購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有時,并購方可向其財務顧問或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擬調查的范圍。不明確調查范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開展工作;調查范圍過小,則可能不足以達到預定的目的,而調查范圍過大,則必然意味著調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會導致交易決策不能及時進行。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會不斷發現委托人事先未考慮到的事項,根據其反饋意見隨時調整財務審慎調查的重點,可能會對正確作出交易決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確運用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并購方必須將對并購對象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與商業調查、法律審慎調查的結果綜合起來考慮,以決定是否進行該項交易,不做調查或僅僅從其中某項調查的結果就作出決定難免有輕率之嫌,難以對股東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三、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做好財務審館調查

就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委托的條款。在開始工作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方就雙方的職責范圍達成一致,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調查范圍及委托目的、委托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托方的工作時間和人員安排、收費、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責任,協議書的有效期間、約定事項的變更、違約責任等。

應該說明的是,受托方如一開始就確知己方并無足夠的人力或專業能力、或者無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委托事項,則不應冒然簽署委托協議書。

(二)選派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工作人員。與審計相比,財務審慎調查是一項高收入的業務,這是因為其報告與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有關。該交易可能導致收購或兼并的對象的所有權或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而給收購或兼并的一方或雙方帶來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慣例,從事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正常收費外,還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費”。沒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是決不能勝任調查、分析任務的,所以應注意選擇熟悉交易對象的行業特征、專業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工作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并應確定至少有一位事務所的高層領導負責該項業務,以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及時、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項。財務審慎調查一般分為計劃、調查與分析,報告階段。

1、計劃階段。在計劃階段,財務審慎調查的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與調查對象的有關負責人的交談、查閱有關介紹性的資料來制訂書面的工作計劃,并獲得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的批準。在此階段,應特別注意要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對項目風險的評估一般會影響到工作人員的選派。項目風險越高,則越應派經驗豐富的人員。通過項目風險的評估,還可能會建議委托人擴大或修訂財務審慎調查的內容,從而涉及到委托協議書的有關條款的變更。

2、調查、分析階段。此階段實際上可細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第一、事實調查。是指運用觀察、查詢等取證方法,來搜集充分、適當的資料。應盡量避免搜集的資料過多或者不完整、不準確,避免遺漏重要的資料。

第二、分析。會計師事務所在搜集了足夠、相關的資料后,應運用專業手段、方法,將其整理成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為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者往往并無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看會計師所搜集的所有資料。分析的重點應是財務數據、非財務數據,以突出數據之間的關系。如財務數據的分析,應讓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資金變動情況。

篇4

(一)什么是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博調查,是委托方委托獨立的中介機構或者由其自身的專業部門,對某一擬進行并購或其它交易事項的對象的財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分析。

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常見的財務審慎調查有以下幾種:

1、為融資目的而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企業舉債往往采取擔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機構一般要對企業的財務現狀、財務前景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論證,以確保款項的收回。在擔保方式下,擔保方則要求被擔保方提供諸多背景資料,以對其投資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斷。

2、收購、兼并中的財務審慎調查。在并購正式實施之前,往往要求對被并購方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這種調查往往分為三個方面進行:(1)商業調查。即對收購對象的市場現狀、市場前景的調查。商業諜查經常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方式,一般由專業的咨詢公司來做。(2)法律事務調查。法津事務調查涉及到被并購對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方面,如并購對象的組織結構、正在進行的訴訟事項、潛在的法律隱患等,該項工作一般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3)財務方面的調查即財務審慎調查。財務審慎調查往往不會涉及到收購價的確定,但是,只要是并購方委托的事項,如了解被并購方的內部控制、或有負債、或有損失、關聯交易、財務前景等,都可以成為財務審慎調查的范圍。這些調查結果會對并購的進行與否有直接的影響。

3、由于出售目的而對自身進行的財務審慎調查。對于一家擬出售的企業,若買主尚不得而知,則為了讓潛在的買方感興趣,賣方一般會請專業機構進行財務審慎調查,以便在對方需要時提供調查結果。

(二)財務審慎調查與審計的區別。對受托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雖然可能擔負著并購對象的常年會計報表審計任務,或者可能在并購交易完成后對并購對象實施審計,但是這種審計很難滿足委托人在進行并購交易時對財務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需要,審計與財務審慎調查的主要區別在于:

1、目標不同。審計是一種鑒證服務,是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對被審計對象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的規定,會計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發表意見。而財務審慎調查則屬非鑒證服務,是對委托人所指定的對象的財務及經營活動進行調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質和程度取決于委托人的要求,調查的結果是出具一個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在特殊情況下,財務審慎調查進行當中,如果委托人認為已經達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報告),在該報告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從專業角度對調查的情況進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對交易的應否進行提出建議。

2、委托人的出發點不同,企業之所以進行審計,主要由于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強制性行為。而之所以進行財務審慎調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項,以減少變易風險、最大限度地從交易中獲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結果導致的后果不同。審計因其具有鑒證作用,故審計報告一發出,注冊會計師便要對審計報告的真實件、合法性負責,對所有可能的報告使用者負責。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只對委托人負責,并且,只對委托人指定的事項的調查、分析結果負責,如果由于調查結果嚴重失實,則要對由此導致的后果負責。但是,由于財務審慎調查并不對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應否進行提出明確的建議,故只是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好所委托的事項,一般情況下很少會引起法律糾紛。

4、報告結果運用的范圍不同,審計報告呈送給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給投資者、債權入、稅務機關等,公開上市的公司的審計報告還要公之與社會公眾,而財務審慎調查報告則嚴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范圍、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認為應該了解調查結果的人士閱讀。

二、委托方如何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并購實踐中,收購方很少在實施并購前對收購對象進行財務審慎調查。失敗的并購案例中很多是因為收購方對收購對象的財務情況知之甚少,對其復雜性預計不足。本文以為,擬實施并購的企業(即委托方)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財務審慎調查:

(一)選擇有實力的中介結構,并購方往往并無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去調有所需了解的財務事項。即使有,也很難保證獨立、客觀而帶有某種傾向性。而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中介機構)屬第三方,獨立于交易雙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證客觀、公正,提供不帶有傾向性的調查、分析結果。

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應注意其專業勝任能力,財務審慎調查必竟不同于審計,它需要有專業經驗的、高素質的人員,若受托人不能及時地完成,則有可能使交易貽誤有利時機,而如果調查、分析結果與事實有較大的出入,則由此而作出的決策可能會給委托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二)明確進行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在簽訂委托協議書時,必須明確調查的范圍、完成時間,所委托的調查、分析事項,應是委托人尚不明確、但有可能對并購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有時,并購方可向其財務顧問或進行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擬調查的范圍。不明確調查范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開展工作;調查范圍過小,則可能不足以達到預定的目的,而調查范圍過大,則必然意味著調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會導致交易決策不能及時進行。事實上,會計師事務所在調查過程中,可能會不斷發現委托人事先未考慮到的事項,根據其反饋意見隨時調整財務審慎調查的重點,可能會對正確作出交易決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確運用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并購方必須將對并購對象財務審慎調查的結果與商業調查、法律審慎調查的結果綜合起來考慮,以決定是否進行該項交易,不做調查或僅僅從其中某項調查的結果就作出決定難免有輕率之嫌,難以對股東作出負責任的交代。

三、會計師事務所如何做好財務審館調查

就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委托的條款。在開始工作前,受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方就雙方的職責范圍達成一致,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書應包括調查范圍及委托目的、委托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受托方的工作時間和人員安排、收費、財務審慎調查報告的使用責任,協議書的有效期間、約定事項的變更、違約責任等。

應該說明的是,受托方如一開始就確知己方并無足夠的人力或專業能力、或者無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委托事項,則不應冒然簽署委托協議書。

(二)選派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工作人員。與審計相比,財務審慎調查是一項高收入的業務,這是因為其報告與委托人所擬進行的交易有關。該交易可能導致收購或兼并的對象的所有權或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而給收購或兼并的一方或雙方帶來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慣例,從事財務審慎調查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正常收費外,還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費”。沒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是決不能勝任調查、分析任務的,所以應注意選擇熟悉交易對象的行業特征、專業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工作人員從事這項工作,并應確定至少有一位事務所的高層領導負責該項業務,以保證工作的質量。

(三)及時、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項。財務審慎調查一般分為計劃、調查與分析,報告階段。

1、計劃階段。在計劃階段,財務審慎調查的項目負責人應根據與調查對象的有關負責人的交談、查閱有關介紹性的資料來制訂書面的工作計劃,并獲得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的批準。在此階段,應特別注意要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對項目風險的評估一般會影響到工作人員的選派。項目風險越高,則越應派經驗豐富的人員。通過項目風險的評估,還可能會建議委托人擴大或修訂財務審慎調查的內容,從而涉及到委托協議書的有關條款的變更。

2、調查、分析階段。此階段實際上可細分為如下幾個步驟:

第一、事實調查。是指運用觀察、查詢等取證方法,來搜集充分、適當的資料。應盡量避免搜集的資料過多或者不完整、不準確,避免遺漏重要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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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盡職調查是指在并購企業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經雙方協商,并購企業對目標企業與本次收購有關的財務事項進行的一系列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等活動。財務盡職調查目的是為并購企業防范和減輕由于信息不對稱或者信息欺詐所帶來的風險或不確定性,應遵循獨立性、專業性、謹慎性、全面性以及重要性的原則,包括制訂財務盡職調查計劃、組建財務盡職調查團隊、經營以及財務數據的收集和研判和財務盡職調查報告的提交等工作流程。

財務盡職調查是通過對目標企業歷史和現狀的深入了解而對其未來進行預測,因此在調查過程中,財務專業人員需要運用以下方法:審閱,通過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審閱,發現關鍵及重大財務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趨勢分析、結構分析等,對各種渠道取得資料的分析,發現異常及重大問題;訪談,與企業內部各層級、各職能人員,以及中介機構的充分溝通;小組內部溝通,調查小組成員來自不同背景及專業,相互溝通有利于全面了解目標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在財務盡職調查時,產業型橫向或縱向并購方應當以目標企業的資產運營質量、凈資產和增長率為核心重點,關注各項風險的同時兼顧投資后盈利水平和未來獲取現金流情況等,以期保證并購方能實施對規模經濟、開源節流的目標需求。

二、家居電商企業的財務特點

家居產品種類繁多,日新月異,規格不一,對采購和庫存管理要求極高,否則容易造成退貨和庫存積壓,從而占用資金和庫容。家居電商以線上現金交易為主,客單價低,交易頻率高,突出現金管理和銀行賬戶管理的必要性。家居電商競爭門檻較低,為了獲取較多的平臺流量,需要不菲的廣告宣傳費用,也需要線下的體驗,必須支付不斷上漲的店鋪租金。

三、家居電商企業財務盡職調查流程

(一)準備階段

擬定調查計劃,確定調查目標、調查時間和調查范圍,對重點調查領域、人員安排和預計調查費用等做出說明。并購雙方需要簽訂保密協議,以確保被調查的企業的商業機密的安全性,同時參與財務盡職調查的人員也需要簽訂保密協議。

(二)實施階段

收集目標企業的主要業務、財務信息等相關的資料,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情況。通過取得目標企業的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章程、組織架構圖,財務調查人員可以了解目標企業全稱、成立時間、歷史沿革、注冊資本、股東、投入資本的形式、性質、主營業務等,同時需要了解控股和參股子公司、關聯方、財務管理模式、財務部財務人員結構、會計電算化程度和企業管理系統的應用情況等信息。家居電商企業在資產、負債、收入等方面有其特點,財務盡職調點如下表:

表1  家居電商企業財務盡職調點

在資料和信息收集完畢之后,財務盡職調查人員應該對所獲取的資料運用分析性程序等方法進行整理,進行真偽信息的辨別和錯誤信息的確認。

(三)項目總結階段

盡職調查人員根據去偽存真后的信息和資料進行總結分析,將整個調查過程中遇見的實際情況和主要問題以總結的形式,進行文字整理。對家居電商企業財務盡職調查中,需要特別關注存貨管理和稅務風險,需要考慮在并購整合時如何提高存貨管理效率以及防范稅務風險。

(四)報告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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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律師盡職調查報告,是指通過律師了解目標公司的情況,發現潛在法律風險和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問題,為企業并購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律師盡職調查也就是法律風險管理,目的是使買方盡可能地發現有關他們要購買的股份或資產的全部情況,查明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它們對收購及預期投資收益的可能的影響。對投資者而言,投資本身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例如:目標公司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財務賬冊的準確性,相關資產是否具有目標公司賦予的相應價值。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愿意盡可能多了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于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盡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盡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于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夸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于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舍,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于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合理有效的律師盡職調查有利于合理評估風險。投資行為許多環節要接受法律的監管,往往觸及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環境保護法等問題,這些因素必將增加收購后整合的風險。通過盡職調查,可以幫助投資人獲取更多的包括財務、人事、管理、市場等各方面的高質量信息,從而緩解信息不對稱性,盡可能地減少由于缺乏信息或信息錯誤等原因而引發的風險。同時還能為確定收購價格提供依據。在投資談判過程中,雙方的焦點一般集中在收購價格的確定上,然而價格又是基于對目標企業本身價值的估算。如在盡職調查中發現被并購企業存在著大量的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收購方在對各項或有負債和不良資產進行逐一評估后,即可作為向出售方就收購價格進行談判的依據,并確定在收購協議中是否應加入一些限制性條款等。

律師盡職調查就是為了獲知目標企業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斷收購中的法律風險,調查的范圍很廣,調查對象的規模亦千差萬別,每一個盡職調查項目均是獨一無二的。律師盡職調查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委托方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的委托合同;

2、律師與目標企業簽署《盡職調查保密協議書》;

3、律師根據受托的業務起草《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表;

4、向目標企業發出補充的文件清單或要求;

5、經委托方確認后,律師將準備好的盡職調查清單和問卷發至目標企業;

6、收到目標企業提供的資料后,核對復印件與原件,做好資料清單并準備資料索引,由雙方代表簽字;

7、律師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對所收資料進行研究并向委托方匯報;

8、律師對收到的資料進行研究判斷,決定是否再次起草《盡職調查清單》或是問卷表,直至查明情況為止;

9、律師對盡職調查所獲取的全部資料,反復地研究判斷,進行相應核查驗證,在核查驗證過程中,制作工作筆錄;

10、如果資料不全、情況不詳,律師會要求對方做出聲明和保證;

11、對所有文件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并制訂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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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時間10月8日上午,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調查報告,認定華為的設備如應用于美國的關鍵基礎設施中,將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

這份調查報告在列舉了華為的12項“罪名”后,提出了5項建議,包括:美國政府項目及項目承包商應將華為設備或部件排除在外;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應阻止與華為相關的任何收購或合并等。

事實上,華為對于擴展美國市場可謂相當重視,為了進軍美國一向不惜重金。據分析,僅2010年第四季度,華為花在美國的游說費用就高達35萬美元。過去幾年中,華為已經聘請了7家游說公司進行游說。

作為全球排名第二的電信設備企業,華為一直無法進入美國市場,其在美國的多次并購和設備投標,均由于美國相關機構的阻止而受挫。2011年2月,華為副董事長胡厚嵬發出公開信,要求美國公開調查華為,以消除長期存在的針對自己的謠言和斷言。9個月后,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啟動對華為的調查。

對于這次調查,華為不敢怠慢:不僅安排高層在深圳、香港和華盛頓與情報委員會成員面談,向他們展示了自己的研發、培訓和生產中心,還主動披露了持股員工、董事會成員和資金來源等信息。

然而,經過種種公關努力,這項歷時11個月的調查并未帶來華為所期望的澄清。

最終公布的報告針對華為列舉了12項指控,其中多項涉及華為與中國政府的關系。報告稱,華為沒有提供關于公司架構、決策程序、可能依靠中國政府支持等方面的完整信息;未能解釋清楚與中國政府的關系;未能解釋清楚內部黨委會的構成和運作;未能提供歷史上與軍方關聯的細節;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自己在財務上獨立于中國政府……

但是,在公開發表的報告文本中,情報委員會語焉不詳,并未提出“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證據,列舉“罪證”的句式多為:“(華為)未能提供足夠信息解釋清楚……”或“未能提供文件……讓情報委員會信服”。

華為針對報告結果回應稱,情報委員會在報告中沒能對它的指控提供清晰、有力的法理證據。“這是一個預先判定的結果,”華為方面表示,“我們懷疑該報告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止中國公司進入美國市場。”

美國為何對華為“嚴防死守”?

從報告列舉的“罪名”來看,華為與政府的關系是主要原因。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思科和阿爾卡特朗訊很可能是這份調查報告的幕后推手。這兩家企業是華為在全球市場上最主要的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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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之間的投資、融資、并購等資本運作行為已越來越普遍,而資本運作順利進行的基礎是對商業市場、資本市場和企業經營的全方位周密考察,如果缺乏這一基礎的投資、融資、并購活動,無疑會有高度的投機性和風險。從目前國內資本運作的案例來看,運作的成功率卻不高。這背后的原因當然有很多,但在資本運作時,缺乏有效的盡職調查卻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美國學者布瑞德福特•康納爾就曾在《公司價值評估》中指出,如果對公司未來價值的變動并不清楚就實施并購,就是一種瀆職。

財務盡職調查概述

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又稱謹慎性調查,一般是指投資人在與目標企業達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經協商一致,投資人對目標企業一切與本次投資有關的事項進行現場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動。其主要是在收購(投資)等資本運作活動時進行,但企業上市發行時,也會需要事先進行盡職調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備上市的條件。盡職調查的內容一般包括: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研究、企業所有者、歷史沿革、人力資源、營銷與銷售、研究與開發、生產與服務、采購、法律與監管、財務與會計、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等,也正因此,調查小組的構成包括了各方面的專家,有目標企業相關行業的行業專家、特定業務的業務專家、營銷與銷售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等。透過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獨立第三者對“目標企業”的財務、法律、業務等問題做出評析,在投資者對“目標企業”做出投資決策之前,盡職調查可以幫助投資者了解“目標企業”的情況,對投資項目的取舍做出判斷,確定交易的方式,及早發現影響交易完成的因素。

在整個盡職調查體系中,財務盡職調查主要是指由財務專業人員針對目標企業中與投資有關財務狀況的審閱、分析等調查內容。在調查過程中,財務專業人員一般會用到以下一些基本方法:審閱,通過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審閱,發現關鍵及重大財務因素;分析性程序,如趨勢分析、結構分析等,對各種渠道取得資料的分析,發現異常及重大問題;訪談,與企業內部各層級、各職能人員,以及中介機構的充分溝通;小組內部溝通,調查小組成員來自不同背景及專業,其相互溝通也是達成調查目的的方法。由于財務盡職調查與一般審計的目的不同,因此財務盡職調查一般不采用函證、實物盤點、數據復算等財務審計方法,而更多使用趨勢分析、結構分析等分析工具。在企業的投資并購等資本運作流程中,財務盡職調查是投資及整合方案設計、交易談判、投資決策不可或缺的前提,是判斷投資是否符合戰略目標及投資原則的基礎。對了解目標企業資產負債、內部控制、經營管理的真實情況,充分揭示其財務風險或危機,分析盈利能力、現金流,預測目標企業未來前景起到了重大作用。

財務盡職調查內容

(一)對目標企業總體財務信息的調查

在進行財務盡職調查時,首先需要了解的是目標企業的一些基本財務情況。通過取得目標企業的營業執照、驗資報告、章程、組織架構圖,財務調查人員可以了解目標企業全稱、成立時間、歷史沿革、注冊資本、股東、投入資本的形式、性質、主營業務等。對目標企業的詳細了解還應包括目標企業本部以及所有具有控制權的公司,并對關聯方做適當了解。另外,目前企業的財務管理模式以及財務部財務人員結構、目標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程度、企業管理系統的應用情況也是需要了解的背景資料。

在獲得上述信息之后,還應對目標企業的會計政策和稅費政策進行全面了解:目標企業現行會計政策、近3年會計政策的重大變化、現行會計報表的合并原則及范圍;及近3年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和近3年審計報告的披露情況。目標企業的稅費政策包括:現行稅費種類、稅費率、計算基數、收繳部門;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減免/負擔;關聯交易的稅收政策;集團公司中管理費、資金占用費的稅收政策;稅收匯算清繳情況。

(二)對目標企業具體財務狀況的調查

目標企業財務報表的可靠性會影響到財務盡職調查結果的可靠性。而財務報表的可靠性與企業本身內控程序是否完善有關,因此,一般情況下,進行盡職調查時亦應考慮內控程序的情況。例如可以通過訪談、畫流程圖等方法對目標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總體把握。在了解目標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之后,就可以對其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現金流進行詳細調查。

在對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調查時,對貨幣資金除了核實它的真實性之外,還應該關注是否有凍結資金的存在。對應收賬款要進行賬齡分析、逾期賬款及壞賬分析、近年變化趨勢及原因分析,要關注其是否被高估,另外對大額應收賬款還應調閱銷售合同。一般國內企業會將投資、開辦費、前期虧損或待攤費用支出暫列其他應收款,因此在對其他應收款進行調查時,應具體查詢有關內容,評析會計處理是否合適,并做出合適的建議會計調整。對存貨的調查,應查閱最近一次盤點記錄,關注發出商品、分期付款發出商品,找出積壓、毀損、滯銷、過時以及有變現問題的存貨,確定提取的準備是否足夠,查詢存貨的計算方法,確定計算方法是否合適。進行長期投資調查時,對控股企業要驗證其投資比例及應占有的權益,對參股企業了解其投資資料。對在建工程則要了解工程項目預算、完工程度、工程項目的用途,是否存在停工工程等。固定資產的調查,土地房屋則通過包括審閱房屋、土地的產權證明文件,如土地證、房產證等來調查,對機器、設備則要查詢有否應報廢或需要提取減值準備的機器設備,另外調查人員還應關注折舊提取的方法是否合理,折舊率是否反映固定資產的消耗情況和使用年限,折舊是否按照設定的折舊提取方法和折舊率計算已入賬。對無形資產的調查,則要分析無形資產的種類及取得途徑、無形資產的壽命、計價依據。而對于銀行貸款的調查,調查人員應取得和查閱明細表,明細表應注明利率、還款期、抵押、承諾等情況,還應查閱貸款合同,了解有否資產抵押和擔保等情況,還應測算貸款利息是否已足額提取,并已入賬,并查閱是否違反貸款合同條款的情況。對應付賬款,調查人員應取得明細表,并應分析應付賬款周期、供應商分布情況。為了防止目標企業存在有未入賬的負債,調查人員還應查閱期后付款憑證,查閱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與有關律師盡職調查工作配合,分析對應付稅金的調查,應取得各項應付稅金變動明細表,并詢問各項稅種是否均已如期申報、完稅,詢問是否漏報、虛報、少報的情況,查閱與稅務機關的往來書信文件,分析所交稅金是否合理。

對反映目標企業盈利能力的銷售收入及成本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應計算近幾年銷售收入、銷售量、單位售價、單位成本、毛利率的變化趨勢,近幾年產品結構變化趨勢,目標企業大客戶的變化及銷售收入集中度,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的區別及對利潤的影響,成本結構、發現關鍵成本因素,并就其對成本變化的影響做分析,對以上各因素的重大變化尋找合理的解釋。對目標企業的銷售收入分析,可按主要地區、主要產品、主要客戶進行分類。結合上述的各項分析,可以對目標企業的過去和將來的盈利前景有所啟示。對目標企業的三項費用分析,應按照費用明細表分析三項費用處理的合理性和未來走勢與變化。對其他業務利潤,調查人員應該了解是否存在穩定的其他業務收入來源,以及近幾年數據。對投資收益的調查,調查人員應關注近年對外投資情況,及各項投資的報酬率。對營業外收支的調查應關注是否有異常情況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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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引起了德國方面的高度關注。德國尤其是德國媒體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看法如何呢?本文的研究對象主要為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間德國《明鏡周刊》上的新聞報道、2016年華為公司的《中國與德國――認知與現實》調查報告及2013年德國貝塔斯曼基金會的《西方大開發――中資企業對德國直接投資》調查報告,采用定性分析法,試圖從中得出德國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看法。在此基礎上,本文就未來改善德國對中國的認知、提升中國企業在德國的投資形象,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議。

二、德國對中國經濟形象的一般看法

1. 新形勢下的中國經濟

德國《明鏡周刊》對新形勢下中國經濟的總體評價還是比較客觀的:“中國的經濟正處于艱難的轉型期”“經濟增長動力從投資出口驅動向消費和服務驅動轉變”“消除過剩產能堅持結構轉型”“正以遠大抱負推動重點行業的發展”。盡管中國的經濟增速放緩,但鑒于中國的人口數量和發展潛力,其在世界經濟中舉足輕重的地位不會動搖。這一點在華為公司2016年的調查報告中也得以體現:與2014年相比,更多的德國受訪者認為,中國的經濟增長對德國具有重要意義,德中經濟關系與德美關系同等重要,甚至超過德美關系。

2. 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加入世貿組織(WTO),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于2016年12月11日終止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從《明鏡周刊》的新聞報道可以看出,德國媒體普遍對這項規定的如期取消表示擔憂,并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提出質疑。例如,2016年第23期題為《少許的市場經濟》的報道稱,中國的雙重戰略威脅著西方的工業,即收購國外的高科技企業和以廉價產品充斥市場。這些相關新聞報道還指責中國因產能過剩,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傾銷價使中國商品充斥全球市場,這種情況是“威脅”“問題”“國家干預市場行為過多”“與市場經濟不符”,甚至還把德國本土的行業和企業不景氣也歸咎于中國,認為當前德國和歐洲的太陽能和鋼鐵行業面臨“生死存亡”,明天也許就會輪到如庫卡之類的高科技產業公司。

三、德國對中國在德投資并購的看法

根據德國貝塔斯曼基金會2013年的《西方大開發――中資企業對德國直接投資》的調查報告,德國人對中國對德投資的認知始終在歡迎和懷疑之間搖擺不定。這也體現了他們對中國經濟崛起和企業“走出去”的復雜與矛盾的心理。一方面,他們希望中國投資作為“救星”能夠幫助其中小企業擺脫財務困境或者解決家族企業懸而未決的傳承問題。另一方面,他們擔心丟失就業崗位,企業職工委員會變更,雇員權益得不到保障,高科技會向中國轉移及中德企業文化上的差異。這種擔心具體反映在以下方面:

1. 德國對中國投資者表示懷疑,甚至視之為威脅。比如《明鏡周刊》2016年第23期題為《少許的市場經濟》的報道稱:庫卡是全球領先的工業機器人企業,是“隱形冠軍”之一,德國人對此引以為豪。但是,如今自豪轉變成了擔心。“對庫卡虎視眈眈的美的集團是生產家用電器的,這還是小問題,更大的擔憂是它來自中國”。再比如《明鏡周刊》2015年第17期題為《大的飛躍》的報道稱:中國企業正在收購德國中小企業的路上;他們有意尋找德國“工業4.0”企業,這些企業的技術能夠使中國迅速加入工業強國的行列。現在產生的“競爭者”馬上可以和德國工業先驅“平起平坐”了,而這一切要歸功于德國的技術轉讓;中國企業已經不滿足于成為批量生產商,它們要成為網絡化的高科技生產商。由此可見,德國對中國投資并購的擔心主要在于技術轉讓而導致的技術流失。根據2013年BDO會計事務所的調查,被中國收購的德國企業對其給出的評價大多是正面的,一半的企業收益得到了提高,但是幾乎所有的擔心都來自技術問題。

2. 德國指責中國對外國投資者的不平等待遇。《明鏡周刊》2016年第35期題為《征服全球的計劃》的新聞報道稱,中國國有企業沿著“一帶一路”進行大規模的投資,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同時卻通過貿易保護主義來阻擋外國企業的競爭,“刁難”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然而歐盟內部卻沒有一個應對不平等待遇的共同戰略,缺少一個對“一帶一路”戰略的統一戰線。

3. 德國對于“中國制造”依然抱有一定的成見。德國《明鏡周刊》在新聞報道中經常指責中國生產廉價產品,給中國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他們擔心德國傳統企業落入中國人之手會有損他們的國際聲譽。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德方對中國的刻板印象仍然存在,盡管中國更加謀求創新增長,企業的創新能力不斷提高,創新意識不斷加強,但德國民眾似乎并不買賬。華為調查報告顯示,大多數受訪者認為,中國企業模仿多于創新,還是以大批量生產廉價產品為主,在國際上聲譽較低。但是他們對中國生產的科技產品的看法有所改觀,相來說給予了較為積極的評價,認為這類產品“具有國際競爭力”“性價比高”。

綜上所述,德國《明鏡周刊》關于中國投資并購的報道中,只有一部分內容是較為客觀的,大部分都帶有負面、偏見的色彩。“中國”仍然普遍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德國民眾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恐慌和憂慮情緒。從民意調查可以看出,德國民眾對于中國企業“走出去”的認知仍然落后于中國的現實情況和活力,刻板印象和成見依然存在,德國的“中國形象”遠不如中國的“德國形象”好。

四、德國所持看法的成因

德國媒體和民眾對中國的經濟形象和中企在德投資并購的看法之所以較為負面,主要有幾下幾點成因:

1. 國家利益的考量。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超過德國成為全球出口冠軍。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深度和廣度不斷增加,中國制造逐漸從全球產業鏈的中低端走向中高端,兩國在一些領域的合作由互補性逐漸轉為競爭性,德國的傳統強勢企業不斷地被中國企業收購,這些都觸動了德國人的利益和神經,加劇了對中國崛起的擔憂和焦慮情緒。比如德國新聞經常報道的光伏產品貿易爭端。對于德國光伏生產商來說,中國光伏企業生產力的快速提高和中國政府采取的積極有為的工業政策使這一領域的競爭尤為激烈,所以他們把中國企業視為威脅。德國媒體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制造偏負面的報道,影響德國民眾對華認知。

2. 意識形態的不同。中國被德國視為西方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的對立面,是“專制國家”“缺少民主”“忽視人權”“缺少言論自由”。德國媒體總是以他們的立場、意識形態和價值觀作為衡量標準評判中國經濟和中國對德投資,難免會帶有一定偏見,既沒有考慮中國的實際國情,更忽視中國近年來在社會和經濟發展方面取得的進步。

3.文化背景的差異。德國人普遍認為,中國文化對于他們來說較為陌生,兩國文化之間存在較大差異。盡管中國越來越多地吸收西方文化元素朝著多元化發展,但儒家思想仍根深蒂固。德國屬于低語境文化,表達方式比較直接坦率,崇尚個人主義,具有較低的權力距離和長期導向性;中國屬于高語境文化,表達方式比較婉轉隱晦,較多地考慮對方的感覺和感受,崇尚集體主義、具有高度的權力距離和長期導向性。在工作中,德國人的溝通方式、處事方法、管理風格以及時間觀念都與中國人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對德企收購方面,德國人尤其表現出對文化差異的擔憂,將其視作中國接管德國企業的最大挑戰之一。

4. 刻板印象和成見。盡管中國已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企業自主創新方面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德國人對中國企業“竊取技術”“仿造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的刻板印象已經形成,短時間內較難改變。另外還有出于對中國企業投資的成見,認為中國企業對德投資起步較晚,尚不成熟,才幾十年的歷史,遠沒有德國對華投資的時間長,如德國的西門子公司在華有百年歷史。再者就是德國人不希望看到本國傳統企業被來自其他國家的企業收購,情感上的難以接受和抵觸情緒使得對中國投資者的評價較為負面。

五、提升中國企業“走出去”形象的對策

如前所述,近年來中德兩國的經貿關系日益密切,但是德國媒體和民眾對中國的形象認知卻較為負面,與當前的形勢不相符。德國媒體雖然以批判性的負面報道為主,但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我們可以從他者的角度審視自我,思考如何提升自身形象,以及如何糾正德國方面的偏見或誤解。以下從對外傳播視角探討我國的應對之策。

1. 中國在德投資企業應主動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據筆者與德國經濟界人士的交流,他們都承認,中國企業也基本做到了他們在收購德國企業時的承諾,即不裁員和不轉移生產基地。但是,問題是這一良好形象局限在小范圍里,并不為大眾所熟知。我國內隱含蓄的傳統文化認為“酒香不怕巷子深”,這無疑是有道理的,但是,在德國媒體有意無意“抹黑”的情況下,“好酒”若不宣傳,人們獲得的將只是媒體傳遞的扭曲形象。為此,中國企業可以考慮在德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企業文化活動,主動宣介自己的負責任形象,這不僅有利于已經進入德國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也能為中國后續企業登陸德國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環境。在此過程中,中國在德投資企業還可以考慮利用工商會和行業協會以及產業工會等平臺,在這些機構內部或通過這些機構積極發聲傳遞中國企業在德國的真實形象。而且,鑒于德方一直有人質疑說我國政府有所謂的在德“并購戰略”,因此,減少政府色彩,由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充當主角,可以更為德方所接受和認同。

2. 中國有關部門和企業可委托獨立的研究機構中國在德投資企業現狀報告。在德國,大型企業或基金會大多有委托獨立研究機構展開某項專題調查的慣例,例如德國貝塔斯曼基金會就有關中資企業對德直接投資的報告。如前所述,我國華為公司近年也開始委托德國的全球與區域研究所(GIGA)定期中國形象報告。事實上,如果我方能作為調查的委托方,就可以在議題設置上有所側重,例如前述塔斯曼基金會報告顯示,德國人擔心來自中國的投資會使他們丟失就業崗位,以及雇員權益得不到保障等,那么,我國企業就可以有針對性地委托就這個議題領域展開調查研究,通過事實結果糾正德方的模式固見。當然,在委托做這樣的調查之前,必須對這一議題領域的現實情況有清醒的把握。

3. 我方要利用各種場合向德方闡明中國對德投資是一種合作共贏之舉。我們要反復向德方說明,德國企業被收購是其免于破產的一個契機,因為在很多情況下,除了中國資本,并無其他投資者,而且,中國企業同競爭對手相比往往愿意出更高的價格。另外,中國企業在投資并購時常常給予德國企業足夠的自,提供就業保障或保留受危及的就業崗位,因此,最終有利于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如前所述,在我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德方的一個重要顧慮是技術訣竅的流失,對此,我們在與德方交往中,在適當場合也要讓他們認識到,雖然“技術換市場”是中德經貿合作的一個基本模式,但其實我國在有些技術領域的技術和研發水平已與德方處于同一水平,甚至超過了德方,這樣做可以減少德方固有的、以為自己處處領先的傲慢與偏見。當然,也必須看到,以前都是德國企業到中國投資并購,如今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邁入德國市場,德方勢必對此有一個逐步適應的過程,可能一開始德方更多的是“質疑”乃至“排斥”,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中資企業在德國取得成功,德方的疑慮總體上也會有所緩和。最后,我們也要看到德國國內對中國企業投資并購的不同立場,要有針對性地與那些對我國企業投資持歡迎立場的企業和機構組建“倡導聯盟”,讓它們一起來宣傳中國企業投資并購對德方的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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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ertelsmann Stiftung. Chinesische Unternehmen in Deutschland - Chancen und Herausforderungen, Gütersloh, 2009.

篇10

應盡早成立并購部門,即使最近兩年沒有并購計劃,也需要前期有充分的投入,累積并購能力,比如了解歐洲的并購文化是怎樣的、GE過去并購的經驗和教訓等。在美國,并購需要對政府方面展開公關工作,并非只是簡單的純商業談判。當年,中海油并購優尼科被美國國會否決,就吃了這個苦頭,結果搞得滿城風雨。可見并購被否不是你一單并購沒有做成的問題,而在于其所帶來的廣泛負面影響,中海油在過去七年間都不敢再輕舉妄動。

除了缺乏充足的前期準備,企業常犯的另一大錯誤是并購前沒有對目標公司做足夠的盡職調查。中國企業很容易把并購行為看成高度保密的事情。并購確實是機密的,不過機密到只有一兩個人知道的話,事情就容易走向逆反。極少數人不可能也不懂怎樣去做盡職調查。很多時候都是高層對高層的商議,然后再進行小圈子的詢問。如果說為了節省幾千萬的盡職調查費用,卻要冒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投資風險,那就得不償失了。

盡職調查分為三種:首先是法律的盡職調查,每個國家的法律不同,要確保目標公司所在國家的法律是企業和股東所能接受的;其次是財務的盡職調查,弄清楚對方的財務狀況是否真實;再者是商業的盡職調查,了解目標企業的優缺點,所處市場正在發生怎樣的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等。國外有經驗的企業也和PE一樣,會做三份盡職調查報告,三份報告缺一不可。需要指出的是,商業盡職調查不容忽視。很多企業要不沒有盡職調查,要不就只做前面兩者。

并購后的整合是一個很重要的價值創造步驟,需要有資源、能力、經驗和手段。人才是其中一個部分,還需要信息的累積和分析,案例的經驗教訓和啟發,公關能力的培養等,均需要提前的部署和準備。這意味著,并購前就要大致看到需要進行整合的趨勢和可能性,提升企業的議價能力:有些并購的價值創造來自于成本的節約,比如上下游結合,中間的成本可以節約;有些則來自于協同所帶來的收入增加,就是一加一可以大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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