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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3 11: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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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法

篇1

    (二)將規(guī)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審查范圍。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以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其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二、便民

    (一)既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二)向誰申請行政復議,由申請人選擇。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三)實行行政復議申請的轉送制度。在某些難以確定行政復議機關的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負責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延長。由過去一般15日延長到60日。

    三、強化對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的監(jiān)督

    (一)行政復議機關對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則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二)行政復議機關及其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下列行為承擔行政復議法的法律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的;

    2.不按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

    3.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4.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三)被申請人的下列行為承擔行政復議法的法律責任:

    1.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

篇2

    (一)“不當”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不當”一詞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理論上沒有一致的觀點,在實踐中沒有判斷的標準。由于沒有判斷“不當”行為的標準,因而在實踐中極少見到行政復議制度糾正不當行政行為的案例。

    (二)“其他”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若干條文中出現的“其他”一詞讓人感覺到是一種“含糊其詞”的表現。如: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其中,“其他”一詞即屬于一種含糊表述。

    (三)“不可抗力”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計算”中的“不可抗力”讓人有含糊感。目前,只有民法通則對“不可抗力”一詞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行政法律對此則沒有規(guī)定。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那么政策的變化、新法律的頒布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對此,民法通則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更沒有規(guī)定。因而,行政復議法將民法通則中原本就含糊的概念再籠統(tǒng)地照搬的作法更是增加了人們的含糊感。

    (四)“正當理由”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多個條文中規(guī)定的“正當理由”一詞給人以“含糊”之感。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中均有“正當理由”一詞,如: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中的“正當理由”給人有含糊感。由于行政復議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正當理由”的情形,從而使得人們在行政復議實踐中很難把握何種理由屬于“正當理由”,何種理由屬于“不正當理由”。

    (五)“近親屬”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第十條“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中的“近親屬”是一種含糊的規(guī)定,其含糊性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沒有指出“近親屬”的范圍,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否均屬于近親屬?具有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親屬是否也屬于近親屬?二是沒有規(guī)定近親屬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行使權利的順序。

    (六)“必要時”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中均有“必要時”的規(guī)定,如:第二十條:“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由于法律條文中沒有具體規(guī)定“必要時”的具體情形,因而使得人們很難遇到“必要時”。

    (七)“認為”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中的“認為”是一種含糊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將停止執(zhí)行的情形僅用“認為”二字予以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含糊。

    (八)“一定期限”是含糊的表現。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一定期限”是十分明顯的含糊規(guī)定。

    二、對“含糊其詞”的分析

    (一)“含糊其詞”的類型。綜觀行政復議法中的含糊規(guī)定,可以歸納為如下幾類:一是顯性含糊。即法律條文直接表現出的含糊。如:“必要時”、“一定期限”即屬于這種類型。二是隱性含糊。這種含糊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表現出來,只有在深入理解法律條文,或者是在具體適用法律條文時才能感覺到其“含糊”。如: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中出現的“具體行政行為”即屬于這種情形。人們在第一次讀到這一條文時,普遍感到很欣慰,認為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的對象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然而當人們進一步在法律條文中查找關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時,才發(fā)現行政復議法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是一個很不“具體”的概念。三是必要的含糊。如: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范圍,其第十一項規(guī)定:“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該項規(guī)定中出現了“其他”這一含糊表述,由于法律條文不可能窮盡列舉每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在列舉了主要的行政行為后,用“其他”這一含糊性詞語作兜底規(guī)定是一種必要的含糊。相對而言,行政復議法的一些條文中出現的“必要時”,則是一種“不必要”的含糊。

    (二)出現“含糊其詞”的原因。筆者粗略分析后,感到行政復議法中之所以出現了“含糊其詞”的規(guī)定,一是受理論研究發(fā)達程度的制約,在立法時出現了“含糊其詞”。如:由于理論界至今沒有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形成通說,因而早在十余年前頒布的行政復議法自然不可能對這一概念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二是行政復議的實踐經驗不足。由于行政復議制度在我國建立的時間較晚,因而行政復議法條文中出現的“正當理由”、“必要時”等含糊性規(guī)定,或許就是由于缺乏對實踐經驗的總結而導致的。三是受其他法律的影響。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比后發(fā)現,這兩個條文的表述如出一轍。

    三、“含糊其詞”帶來的影響

    筆者感到,行政復議法條文中出現的不必要的“含糊其詞”,直接降低了行政復議法的質量,影響了行政復議制度的公信力,限制了行政復議制度功能的發(fā)揮。

篇3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fā)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guī)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

篇4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guī)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fā)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zhí)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zhí)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lián)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適用于監(jiān)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fā)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jiān)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jiān)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價格監(jiān)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jiān)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tǒng)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tǒng)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zhí)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guī)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fā)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fā)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tǒng)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tǒng)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guī)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fā)(1998)312號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yè)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guī)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guī)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對非

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tǒng)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tǒng)計處罰案:《統(tǒng)計法》第33條條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guī)定了制定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tǒng)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tǒng)計法》和《統(tǒng)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tǒng)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fā)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guī)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guī)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依據的無效規(guī)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guī)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guī)定和辦法均為規(guī)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guī)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guī)定。

4、聯(lián)社耕地占用稅案:聯(lián)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yè)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xù)用于工業(yè)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lián)社。很明顯,聯(lián)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的首次使用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guī)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guī)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guī)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yè)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guī)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篇5

    【正文】

    行政相對人【1】向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救濟制度)的目的,或欲使后者能夠對具體行政行為予以變更、撤銷、或確認違法后責令重作,即作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簡稱改變決定),或欲使其作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其他決定。這里的“其他決定”,自然不包括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簡稱維持決定)。行政相對人的這種愿望是與行政復議法【2】的立法目的【3】是相一致的。而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目的之實現,不僅要靠其規(guī)范的有效性(efficacy)之實現,還要靠其實效性(validity)之落實。而要落實行政復議規(guī)范的實效性,就得提高改變決定的適用率。但我國有關行政復議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但沒有提高,反而降低了改變決定的適用率,從而也降低了行政復議規(guī)范的實效性。

    欲了解個中原委,得從司法救濟(包括我國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救濟(包括我國的行政復議)各自的基本特點和優(yōu)、劣勢,以及二者之間的關系談起。

    一

    西方法諺云,“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Ubijus, ibi remidum ; Ubi remidum, ibi jus)”。談到救濟,人們自然會想到司法,想到法院?!吧鐣邪l(fā)生的幾乎任何一種矛盾、爭議,盡管經過各種各樣的決定仍然不能得到解決并蘊含著給政治、社會體系的正統(tǒng)性帶來重大沖擊的危險時,最終可以被訴訟、審判所吸收或‘中和’?!眥1}(P.9)

    司法救濟之所以如此重要,如此被重視,被認為是公平、公正的象征,首先是因為它的嚴格的程序性。“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4】“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有可能的話,人們寧肯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戾的實體法,也不愿意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薄?】羅爾斯說,“關鍵是有一個決定什么結果是正義的獨立標準,和一種保證達到這一結果的程序?!薄?】其次是因為它的公開性。審判公開是各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啊w而言,公開審判是對廉潔、公正和有效執(zhí)行司法公正的最佳保證,也是贏得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尊重的最佳方法。”【7】美國法官弗蘭克法特云,“司法不僅實際上必須公正,并且在外觀上也應該保持公正的形象?!薄?】公開就是這種“公正的形式”,也只有公開才能維護這種“公正的形象”。

    但是,司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且司法作用的有限性有時候就是由司法自身的特質決定的。人們在對司法救濟寄予厚望的同時,也對之心存疑慮。漢密爾頓說:“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薄?】所以,即使在西方國家,所有的糾紛中成為司法訴訟的也只占一小部分,“在現代官僚國家里,行政機關和其他解決爭議機關有可能比法院處理更多的請求和糾紛?!眥2}(P.24)決定解決糾紛方式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費用,“司法的正確處理與訴訟費用或者分別地說訴訟的方式、時間的合理平衡仍然是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眥2}(P. 208)

    另外,即使在西方國家,“訴訟也被看做一件壞事,因為其意味著對相關方(首先是爭論的雙方當事人)將造成一種不可低估的經濟和心理壓力?!眥2}(P.207)

    正因為司法救濟自身具有難以克服的局限性,所以世界各國都建立了司法救濟以外的救濟手段,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救濟。廣義上的行政救濟包括行政機關,或擁有行政職權的組織,為受到侵害的權益,或法定權益免于受到侵害所提供的所有救濟。狹義的行政救濟就是行政機關,或擁有行政職權的組織,為公民和其他組織遭受公權力(主要是行政權)侵害時,或其法定權益免于受到公權力(主要是行政權)侵害所提供的救濟,如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狹義的行政救濟,就是行政(對行政權的)審查,是與司法(對行政權的)審查相對應的。各國的行政救濟制度都是針對司法救濟(包括司法審查)的弱點而設置的,且都與司法救濟有著難以分離的關系。

    本文之所以要對司法救濟和行政救濟的特點作一簡要比較,是為司法審查(行政訴訟)和行政審查(行政復議)作比較服務的。因為司法審查【10】是司法救濟中的內容,而行政審查屬于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相對于行政救濟的優(yōu)劣,包括了司法審查相對于行政審查的優(yōu)劣。有論者對行政復議制度的優(yōu)勢進行了概括:受案范圍廣、易于接受(指的是行政相對人樂于選擇行政復議這一救濟途徑)、內部優(yōu)勢(指的行政復議機關就是行政機關,可以憑借行政領導的行政命令直接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效率優(yōu)勢(簡易、迅速)、專業(yè)優(yōu)勢(行政復議能解決專業(yè)性、技術性強的案件)、經濟優(yōu)勢(不收費)、完善執(zhí)法(可以及時、迅速糾正執(zhí)法中的錯誤){3}(P.49-51)。

    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卻未體現其自身的優(yōu)勢,也不能彌補司法審查(行政訴訟)的不足。

    二

    我國立法對行政復議的定性是模糊的。一方面,將其定性為救濟行為即行政審查。例如,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绷硪环矫?似乎又將行政復議定性為具體行政行為,且賦予了其超過一般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超強大效力,其效力的主要對象是復議機關。

    行政訴訟法【11】第二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钡诙鍡l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薄敖洀妥h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根據這些規(guī)定,似乎可以認為,行政復議被定性為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效力(efficacy)的意思是“法律規(guī)范是有約束力的,人們應當像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那樣行為,應當服從和適用法律規(guī)范”{4}(P. 42)。說一個規(guī)范(norm)是有效力的,意指“它對那些其行為由它所調整的人具有‘約束力’”{4}(P.32)。行政復議法規(guī)范主要的約束對象是:行政復議機關,復議被申請人和復議申請人。其中,行政復議機關是其效力最主要的約束對象,因為促使其按時受理復議申請,及時作出合法的復議決定是最主要的立法目的。

    行政復議法總計四十三條,除了第七章“附則”五個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三條)以外【12】的三十八個條文中有二十五條是專門為復議機關或復議機構而設,占近66%.通篇而論,有二十六條是專門為復議機關或復議機構而設,也占全篇四十三個條文之60%以上。這些專門針對復議機關而設的條文之內容只有少數是授權性的(即規(guī)定復議機關可以行使的權力),大多數是義務性的(當然,法學界認為權力自身也包含義務之觀點亦幾乎成為公論)。

    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復議行為超強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第一,復議可改變案件的管轄法院?!?3】第二,復議可改變行政訴訟的當事人?!?4】第三,行政復議及其決定還是一經作出,就立即生效的,遠遠超出了一般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強度。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之后,尚有停止執(zhí)行的可能?!?5】而行政復議決定一經作出,既無停止執(zhí)行的可能,亦無推遲生效的例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文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決定自然無效?!敝浴白匀粺o效”,是因為在法院撤銷前,它已經生效了,否則就沒有“自然無效”可言。該條第二款,“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應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與上同理,之所以要責令其重新作出,乃是因為被撤銷的復議決定在被撤銷之前已經生效了。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一)的規(guī)定表明了“誰作為,誰負責”的意味:我維持而沒改變你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仍然由你執(zhí)行;(二)的規(guī)定表明,一方面我變更了你的具體行政行為,我對我的變更決定負責,所以由我自己執(zhí)行,另一方面也是認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已經將具體行政行為“變更”了,即被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已經不存在了??傊?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實際上是認為,復議決定一經作出,就無條件地生效了:決定維持的情況下,復議申請人只能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有效的;決定改變的情況下,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是因為原具體行政行為被改變而無效了,被已經生效的改變決定代替了。

    行政復議的效力不僅超過了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而且超過了法院的非最終判決的效力。非最終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在上訴期內,判決并不生效。這是各國通例。但行政復議決定一經作出,即已生效,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向法院起訴。所以,不能將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申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作是上訴。因為上訴案件,在上訴人上訴前,判決或裁定是不生效的,而在申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之前,行政復議決定已經生效了。

篇6

(一)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現實要求,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通過將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tǒng)內部,有利于保障本市的社會安定,對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是新形勢下各級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fā)展的關鍵時期,行政爭議增多,社會矛盾凸顯,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各級行政機關要以《條例》的實施為契機,切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推動本市行政復議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抓好《條例》的宣傳和學習培訓

(三)全市行政機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認真貫徹黨的*精神,以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扎實推進行政復議工作,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監(jiān)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復議體制和運行機制,全面提高行政復議能力,力爭把大部分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tǒng)內部。

(四)要加強《條例》的宣傳,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等媒體,廣泛宣傳行政復議制度,使廣大市民知曉、熟悉行政復議這一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定渠道,合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通過介紹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知識,宣傳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

(五)要抓緊組織《條例》的學習培訓,各級行政機關要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組織好《條例》的學習和培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和行政復議人員,要認真學習、全面掌握《條例》的規(guī)定,充分認識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做好行政復議工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三、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提高行政復議效率

(六)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要把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作為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按照“方便申請、積極受理”的原則,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認真搞好受理接待,積極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拒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或者應當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事項,要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七)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稐l例》對于行政復議審理方式作了改進和創(chuàng)新,在制度上體現了行政復議便捷高效解決行政爭議的優(yōu)勢。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在實踐中積極探索適應行政復議辦案特點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爭議的負面效應。要重點研究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許可等領域的行政復議問題,提高解決行政爭議的效率,努力做到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八)充分運用和解、調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對已經發(fā)生的行政爭議,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爭取運用和解、調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四、加強能力建設和完善配套制度,為順利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提供保障

(九)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保證辦案力量。《條例》和《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fā)〔20*〕27號)對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基層行政復議能力不均衡、人員短缺,根據辦案實際需要配備、充實和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和隊伍建設。根據辦案實際需要抓緊配備、充實和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辦,重大復雜案件至少有3人承辦。

(十)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素質。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把政治思想好、業(yè)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干部吸收到行政復議機構中來。要定期組織對行政復議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不斷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素質、業(yè)務素質、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必須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行、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資格。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人員的作風建設,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過程中,要做到熱情接待、周到服務、嚴謹細致、務實高效、廉潔自律。

(十一)為開展行政復議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要將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設置可以用于接待當事人和舉行行政復議聽證的場所,提供必要的辦案條件,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順利進行。

(十二)建立健全各項配套制度。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行政復議表彰獎勵制度、行政復議和解調解制度、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行政復議案件統(tǒng)計制度等配套制度。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要結合本機關的辦案實際,制定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范。

(十三)加強行政復議信息化建設。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要為當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zhí)峁l件。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系統(tǒng),進一步加強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范化、信息化、網絡化建設。

(十四)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良性互動機制。要根據中辦發(fā)〔20*〕27號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有效結合的法律機制。行政復議機關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形成良好的互動和反饋機制。要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行政監(jiān)察及等工作的銜接,密切溝通情況,共同解決行政爭議,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五、以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十五)規(guī)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zhí)法行為。要按照中辦發(fā)〔20*〕27號文件提出的“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要求,加強制度建設,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

(十六)依法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做到公平公正。

對有爭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既要重視合法性審查,又要重視適當性審查;既要重視實體性問題的審查,又要重視程序性問題的審查;既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又要堅決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既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堅決依法糾正,該賠償的要依法賠償。

(十七)強化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復議法》和《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jiān)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jiān)察部門處理;接受行政復議機構轉送材料的人事、監(jiān)察部門要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糾正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要同時抄送具有管轄權的監(jiān)察機關。經已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依據《*市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對有關人員作出處理。

六、加強領導,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整體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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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973(2012)04-0098-04

一、問題與方法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具有其獨特的制度價值,即便捷、靈活、專業(yè)以及時效。我國現行行政復議制度的宗旨是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以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司法審查一樣,行政復議法律制度是一種法律救濟制度,而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通過參與行政復議法律活動,實現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目標。由于我國法制環(huán)境與行政復議制度追求價值目標以及制度設計等問題,原本行政復議應有的制度優(yōu)勢并沒有很好地發(fā)揮。依據《中國法律年鑒》統(tǒng)計數據,全國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案件合計數:2003年74158件,2004年80076件,2005年88630件,2006年89664件,2007年83290件,2008年75750件,2009年75549件,2010年90863件。從數字上可以看出2003年至2005年連續(xù)增長,2005年到達頂點后,連續(xù)四年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數量呈現回落態(tài)勢,2010年數字有所提升。行政復議案件審結維持率2003年55.71%,2004年58.08%,2005年59.54%,2006年60.59%,2007年60.54%,2008年61.71%,2009年62.22%,2010年58.78%,從2003年至2009年行政復議案件審結維持率卻在逐步增加,只有到了2010年下降4個百分點。行政復議制度的公信力卻在降低,因而相對人也在逐漸遠離法律設計的行政復議救濟制度,轉而求助行政訴訟、甚至造成。上述現象是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結構問題有關。有學者認為現代人往往因為政治哲學經典著作的說服力的感染,很容易就略過主體問題的歷史思維,忽略主體制度與立法政策的直接關系,使主體問題單純化,以為它是當然的事物而不是觀念的產物。[1]行政復議制度就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支持、參與行政復議活動所形成的權力(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國家的職責之一,就是要建立各種解決社會糾紛的渠道。制度化的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2]探討我國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制度及其相關理論,對于完善我國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方法論上,19世紀英國杰出政治思想家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曾經建議研究者跳出常規(guī)以尋找問題答案:“在政治學上,和在機械學上一樣,發(fā)動引擎的理論必須在機器以外求之;如果找不到,或是不足以克服可以合理預期的障礙,則發(fā)明就告失敗?!盵3]行政法學界多數是從制度設計規(guī)定、法律屬性角度進行研究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嘗試從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基本結構以及相互關系等動態(tài)角度,分析實然狀態(tài)和應然狀態(tài)的行政復議基本結構構建的理論研究卻較少。真正地理解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從而提出針對現行行政復議制度有效的設計,更好地落實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宗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以及相互關系的構建是基礎性問題,也是研究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視角。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基本結構是邏輯統(tǒng)一的整體,即由不同的行政復議法律主體的關系基本結構組成以及相互之間作用,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功能的發(fā)揮依賴于基本結構以及相互之間的綜合協(xié)調,不同基本結構在邏輯整體中,具有不同的作用,決定行政復議制度的宗旨實現。

二、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

理論目的是旨在構建一個嚴密的概念體系,根據社會經驗的變化,不斷地自我檢討來完善自己,更好地解讀社會經驗。主體關系研究應更多從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整體性上思考,避免單純聚焦某個主體研究而忽略了各個主體之間協(xié)調以及運行相互關系。通常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主體因素,即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權力(權利)以及承擔義務的公民或者組織。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以及目的,在于協(xié)調行政復議社會關系,處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矛盾與沖突,而不同的利益主體的參與行為使行政復議程序得到不斷的完善。一般而言,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分為行政復議程序的啟動者(申請人)、被動參加者(被申請人之間)、行政復議裁決者(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其他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基本結構,包括三種:一是行政復議機關與相對人(申請人)之間關系,是救濟關系;二是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機關(被申請人之間)關系,是監(jiān)督關系;三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關系,是平等主體關系。

(一)行政復議機關與申請人之間權利救濟關系

古代羅馬人說,“有救濟才有權利”,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濟,才談得上享有權利。[4]通常權利救濟關系存在的前提是權利存在以及具有救濟職責與職權的主體存在,同時二者之間構成的相互關系是救濟制度有效性關鍵所在。僅有權利而沒有救濟主體或者僅有救濟主體而沒有權利,救濟法律關系就難以構成。主張受害的權利是一種自我維護人格的行為,因此,是權利者對自己的義務。[5]權利主體獲得救濟,必須具有請求權基礎,申請權是行政復議申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申請權是權利主體按照行政復議法律預設的程序、請求行政復議機關針對行政爭議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權利。公民或者組織享有申請權是現代社會公民權利擴張的結果,為了保障公民或者組織的安全、自由和權利的實現,抗衡國家行政權力的侵害,公民或者組織的申請權必須得到承認和保障。申請權同時也是公法上的一種權利,是典型的程序性權利,主要內容包括啟動行政復議申請的權利、獲得行政復議機關裁判的權利以及公正裁判的權利等。申請權是行政相對人作為獨立人格的肯定,以及行政相對人與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直接平等對話的權利,同時也是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的新型平等的關系。申請權是行政相對人申請維護其實體權利而不受行政權力侵害的合法權利,其主體包括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或者組織。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目的不是為了實現某種權利,而是運用證據規(guī)則和程序規(guī)則證明自己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其實質是對行政法律秩序的維護。

行政復議權是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以及職權的依據,是提供有效救濟的基礎和前提。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建立、行政復議權的行使,其實質是為了保護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和組織免于受到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非法侵害,從而建立“權利對抗權力”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同時也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督機制,行政復議機關主持行政復議活動,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的指揮下,以平等身份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申請權必須得到行政復議權力的尊重和保護,申請權也是行政復議權存在以及行使的前提和基礎。申請權也要受到行政復議權的制約、約束以及針對行政復議權具有制約作用。

申請權與行政復議權之間的協(xié)調關系是全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基礎和前提,即保護申請權有效行使是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理論與實踐的共同使命。針對申請權進行充分保護,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請權不受行政機關壓制或者減損是完善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同時也應發(fā)揮行政復議權監(jiān)督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功能。行政復議權的行使要保護行政復議申請權利的有效行使以及提供有效救濟。申請權必須依據尊重行政復議程序制度,接受行政復議決定的約束,接受公正以及權威審理結果。申請人與行政復議機關之間關系是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最為重要的關系,也是其他關系的基礎。

(二)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之間權力監(jiān)督關系

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與監(jiān)督,而秩序的價值主要在于保證人們行為的可預期性,行政法律秩序既應要求行政領域內的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的行為具有可預期性,也應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具有可預期性,任何一方的偏廢,都必然要對行政法律關系的確定性與合理性產生負面影響。[6]我國現行法律制度規(guī)定了許多監(jiān)督行政權基本途徑和方式,而行政復議法律制度是作為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以及提供法律救濟途徑的重要制度之一。行政復議權力是監(jiān)督被申請人的法律基礎和依據,行政復議權力的行使是以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作為標準衡量,監(jiān)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有效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就是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行政復議機關通過針對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監(jiān)督行政機關行政職權的行使狀況?,F行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與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均系行政機關系統(tǒng)內部的行政機關,容易使具有申請權的當事人產生合理的懷疑,因而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權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權力,其必須具有中立性、獨立性、公正性的特質,并接受特殊程序制度的約束和規(guī)范。如何協(xié)調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機關,即被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復議法律制度所面臨的最為重要問題。

被申請人作為被監(jiān)督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遵守行政復議程序,遵從行政復議權力的制度安排以及權威性。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行政機關)之間的監(jiān)督關系,從廣度與深度的角度看,可以分為橫向與縱向監(jiān)督關系。橫向關系集中體現為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大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爭議案件的界限范圍,即可以受理什么樣的案件,不可以受理什么樣的案件。針對行政復議機關而言,受案范圍是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解決行政爭議的標準以及依據的范圍。針對被申請人而言,受案范圍意味著其行政行為接受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及監(jiān)督的范圍。針對行政相對人而言,受案范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救濟以及獲得行政復議法律保護的范圍,因此,受案范圍直接反映行政復議機關,即行政復議權針對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即針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范圍的廣度??v向關系主要表現在針對行政復議審查的對象,即行政行為的審查,行政復議機關如何審查以及審查的程度問題,即審查的強度的問題。縱向關系主要體現在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通常需要接受其他機關的審查,從而確保該行政行為的正確,就必須接受監(jiān)督,同時提供行政相對人獲得救濟的途徑。依據一般行政原理,多數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具有所謂的“自足性”,因而需要其他機關審查、監(jiān)督以及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判斷。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具有程序的公正性、復議決定的專業(yè)性以及公正的效率性。司法權針對行政權具有監(jiān)督職責,也是最后的屏障,但是由于行政權存在自主性問題,即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權自主性必然要求得到司法機關充分的尊重,從而某種程度上也限制司法權過多地介入監(jiān)督行政權的程度。通常認為司法權尊重行政自主性與監(jiān)督行政權之間平衡點是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一般不涉及合理性問題,否則也容易造成司法權濫用而過度干預行政職權局面。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同屬于行政機關系統(tǒng),行政復議機關具有與行政機關同樣或者高于其的專業(yè)知識和處理事項職權,行政復議機關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即具有職權性、專業(yè)性、效率性以及全面性。行政復議機關審查的范圍與司法機關審查的范圍相比,其具有深度,也就是不僅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不僅包含具體行政行為,而且還包含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之間權力監(jiān)督關系具有其特殊性以及優(yōu)勢。

(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平等當事人關系

平等作為一種社會關系,從根本上說是社會生產力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它也是社會進一步發(fā)展的必然要求。[7]平等當事人關系是公正審理基礎以及前提,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中,平等當事人關系尤其重要。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被申請人)與相對人(申請人)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依據行政法律關系所具有的一般特點,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法律關系具有所謂的不對等性、行政法律規(guī)范預先規(guī)定性等特點。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行為的持續(xù)性,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通常推定其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以及執(zhí)行力,相對人具有服從和遵守的法定義務。與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行政法律關系不同,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相對人)之間關系是一種新型法律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關系是一種平等的行政復議當事人法律關系,即共同受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約束以及受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約束。在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相對人)之間關系中,由于行政復議制度設計是受到其制度宗旨規(guī)范,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是受“角色恒定”原理的約束,二者的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的“角色”是不可以互換的。同時申請人(相對人)具有被申請人所不具有的權利,例如行政復議申請人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并不具有啟動行政復議申請的權利等,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承擔申請人(相對人)所不具有法定義務,例如行政復議過程中的舉證責任等。

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相對人)之間在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平等法律關系是由于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行政機關與公民或者組織之間存在不對等法律關系為前提以及基礎的。正是由于在行政機關與公民或者組織之間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不對等性關系或者稱為管理關系,因而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即行政復議救濟法律關系中,通過復議制度規(guī)定體現其制度宗旨的設計,以法律規(guī)定方式提升申請人(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與被申請人之間為平等當事人法律關系。在權利與權利(權力)博弈中,平等法律關系主體地位是充分地行使權利、提供證據以及接受行政復議決定的公正性的前提和基礎,才可以建立真正有效的對抗、抗衡的法律關系。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平等法律地位,甚至被申請人受到某種限制地位,行政復議機關,即裁決機關才可以依據事實、證據以及法律規(guī)定,作出公正、客觀的裁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相對人)之間關系是一種新型的、平等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是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之間監(jiān)督關系、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申請人之間救濟關系的前提。

三、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關系——三角形模型分析

法律制度結構如果是規(guī)則的排列與組合,法律制度結構的形成就不是自發(fā)和盲目的,而是理性的集聚與遴選過程。[8]在法律領域中,由于規(guī)范的數量龐雜及其相互關系的復雜性,理論建構不可避免。只有這樣,法律的穩(wěn)定適用和法律安全才能得到保障。[9]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中,存在三種法律主體關系,三者形成不同的層次和等級,即救濟權利法律關系為核心,監(jiān)督權力關系為輔助,當事人平等法律關系為基礎。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關系看作一個系統(tǒng)和整體,看作一個動態(tài)的發(fā)展過程,才能把握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邏輯關系,才有可能促進彼此之間的良性互動,實現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宗旨。

試圖構建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關系模型,從而分析行政復議法律關系(見圖1)。采取三角形中三個點與線的關系來進行分析,行政復議基本結構系統(tǒng)構成是以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以及被申請人為三角形的三個點,每個點與另兩點之間連線構成不同的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線。三個點,即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構成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三者缺一不可。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關系的形成需要經過行政復議申請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審查。例如申請人通過啟動行為,即行政復議申請行為,可能使行政機關成為被申請人,使原行政法律管理關系變成為行政復議法律關系,平等的行政復議當事人關系,也可能使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建立權利救濟法律關系,使行政復議機關職權通過案件具體職責化。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申請,可以最終確定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關系存在,行政復議機關與申請人之間可以建立行政復議救濟法律關系,與被申請人之間建立通過監(jiān)督行政行為法律關系。被申請人也力圖通過行政復議的答辯或者證據、規(guī)范性文件而否認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或者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形態(tài)是通過以行政復議申請人為點,申請人與行政復議機關之間構成行政復議救濟法律關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構成平等復議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關系)。以行政復議機關為點,行政復議機關與申請人之間構成提供救濟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之間構成審查監(jiān)督關系。以被申請人為點,在申請人申請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形成平等復議關系(當事人之間關系),被申請人與行政復議機關之間形成接受審理和監(jiān)督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即每個點均從各自的權利或者職責出發(fā),影響其他兩個點的權利或者職責?;诂F行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宗旨,形成了三角形的兩個邊分別是救濟和監(jiān)督,底邊是平等的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關系模型由三個點以及三個邊構成。三個點,即形成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框架,三角形的三邊關系,構成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之間關系。三邊關系相互影響、依賴,缺一不可,形成穩(wěn)定的三角形關系。同時三角形各個邊關系,重要性各有不同,即救濟關系是核心,監(jiān)督關系是輔助,平等關系是基礎。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模型形成以及相互作用的影響,最終決定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良性狀態(tài)和結果,良性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相互關系以及動態(tài)的運作是實現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宗旨關鍵,也是我們完善行政復議法律制度設計考慮的關鍵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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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羅豪才.現代行政法制的發(fā)展趨勢[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1,(5):11.

篇8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guī)定為準。

    【釋義】 本條是對本法施行前頒布的法律中關于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部分的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

    本條明確規(guī)定,在行政復議法施行之前頒布的有效的法律中,凡就行政復議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在本法實施后,都自動失去法律效力,一律按本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務院于1990年制定了行政復議條例,在條例實施的之前和之后出臺的許多單行的法律中,對有關行政管理領域內的行政復議作出了零散的規(guī)定。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郵政法》第三十五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商標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條,以及《專利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食品衛(wèi)生法》等法律中都有關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散落于其中。這些法律主要是在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管轄以及受案范圍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同于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這些法律中如果有與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部分,都要以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為準,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強調這一條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行政復議的立法指導思想發(fā)生了很大的轉變。行政復議法不僅從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監(jiān)督機制方面作出了規(guī)定,同時也著眼于建立一種有效的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方面作了較完整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在行政復議條例實施八年的基礎上,強調立法的出發(fā)點一是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充分行使行政救濟權,一是要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監(jiān)督機制,強調便民和效率的原則。許多條文的確定都是從便民原則的角度出發(fā),力求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獲得行政救濟并窮盡行政救濟。這一思想體現在法律規(guī)定中主要是,將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由十五日放寬到六十日,擴大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減少賦予行政復議機關以限制權的規(guī)定,以及將行政復議管轄交由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法自主選擇確定等等。

    行政復議條例施行之前,國務院出臺的許多行政法規(guī)中也有關于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例如,《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yè)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鹽業(y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以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等。行政復議條例至今已經實施八年多了,在此基礎上,國家許多部委都相應形成了有關在本系統(tǒng)內部具體實施行政復議的規(guī)章,或者在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復議的問題規(guī)定,例如,《技術監(jiān)督行政復議實施辦法》等等;地方人大制定的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中、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大量的規(guī)章中也都有關于行政復議的規(guī)定。這些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部委規(guī)章、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以及其他的規(guī)范性文件,從法律的層級效力上說,它們的效力自然低于法律,因此其規(guī)定中有不同于法律的部分,當然應該以法律的規(guī)定為準,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從本法實施時起,《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因此在其基礎上形成的規(guī)章以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中與行政復議法不一致的,也就自行廢止。

篇9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不收費原則的規(guī)定。

    行政復議法確定了行政復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的法律規(guī)則,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受理并且辦理行政復議的時候,不得以行政經費不足為由,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目前,地方的一些行政機關按照地方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習慣做法,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是要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的。不少地方也建議在行政復議法中明確規(guī)定行政復議收費原則,即行政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時,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些地方認為,由于地方行政經費的不足,如果不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很難保障行政復議活動的正常進行。但是,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使自己的職能,其實現自己的法定職能的過程,就是實現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過程,在工作中,由于行政機關不當或者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職權,而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犯,行政相對人向有關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相對人的當然權利。而行政機關由于不依法行政而導致行政復議,而必須重新審查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糾正行政機關內部所犯的錯誤。從政治上講,行政機關的根本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服務還有收費的道理嗎?

    所以經慎重研究后認為,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內部糾正自己錯誤的活動,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是不合理的,影響也不好。辦理行政復議,有錯必糾,本來就是行政機關應盡的一項責任,當然不應該再向行政相對人收取費用,所需的經費理應在本機關正常的行政經費中列支,靠政府財政來保障。行政機關行政經費應該由政府財政全額撥付。

篇10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釋義】 本條是關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規(guī)定。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又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行政復議機關同意從而終結行政復議活動的制度。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一般有五種情況:第一,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后,確實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適當的,沒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主動提出撤回復議申請;第二,申請人為了規(guī)避法律而提出撤回復議申請。主要是指申請人申請復議后得知,行政機關執(zhí)法不嚴,對一些違法行為處理過于從寬從輕,害怕加重,為規(guī)避法律而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第三,被申請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主動撤銷或者變更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對此表示同意并申請撤回復議申請。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發(fā)現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主動撤銷或者變更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因此而不再受處罰或能夠接受變更后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復議申請;第四,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但又怕復議后被申請人對其進行打擊報復,而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第五,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后,被申請人怕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影響其形象等,利用一些不當的手段,采取各種方法向申請人施加壓力,逼迫申請人違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從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即:第一,提出撤回申請的必須是申請人一方當事人,包括申請人特別授權的法定人和委托人。對沒有訴訟能力的申請人,可以由他的法定, 人提出。其他人均不能提出撤回申請要求;第二,撤回申請必須自愿。撤回申請是申請人無條件放棄復議的請求,不得強行動員申請人撤回申請,更不得強迫。且申請人附條件的撤回請求,也不能準許;第三,申請撤回必須在復議決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即標志著行政復議活動已完結。如果申請人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不滿意,又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實際上已不可能。因為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生效;第四,申請人撤回申請需說明理由。復議申請的撤回是申請人的權利,但也應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因為在實踐中有被申請人利用一些不當的手段,采取各種方法向申請人施加壓力,逼迫申請人違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形,如果出現了這種情形,申請人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則可能使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仍然存在,從而得不到及時糾正。這既有可能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又可能損害行政機關的形象,也一定會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申請人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經說明理由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活動終止,如繼續(xù)審理已無必要。對終止審理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通過一定方式通知被申請人、第三人。至于應否采取制作裁定書裁決終結復議,或采取如同行政復議條例原規(guī)定的記錄在案的方式,行政復議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在實際工作中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靈活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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