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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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2)02-0077-02
開展基層央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點,對加強基層央行領導監督,促進內控機制的完善、執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職能。更好的服務經濟發展,落實執行總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各級內審部門分別從履職審計的程序、內容和評價方法等多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隨著基層人民銀行職能轉變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現有履職審計的方式和內容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離任審計的不足,但與開展履職審計的預期目標相差甚遠,履職審計的深度和內容急需進一步改進和提高。
一、基層央行履職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履職審計目標定位存在差異
目前各地對履職審計的理解和認識上還存在著一定差異,有的認為履職審計是對原有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的結合和補充:有的認為是考核領導干部責任意識的手段。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中,明確指出履職審計的對象是各級行領導干部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而目前審計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時,主要是從被審計行的業務層面展開,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全部業務操作情況,使審計對象變為了針對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履職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察,但實際上很多具體的業務操作與領導干部履職情況關聯很少。領導履職與業務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業務管理職責只是領導履行職責中的一個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等也是領導職責的重要內容。現對領導履職審計僅從業務操作管理職責來審計,則得出的結論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準確的,沒有說服力。其責任界定、評價不全面也不客觀、審計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同時以業務部門人員的履職水平和業務能力來評價領導干部和部門負責人履職情況,顯然偏離了審計的目標,失去了履職審計的價值和意義。
(二)履職審計的中心發生偏離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對履職審計內容規定為: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以及上級行決定情況,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以及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四個方面。行長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協調管理。然而這三方面工作尚無具體的量化標準,也很難進行評述。傳統習慣,文化氛圍和人員整體素質決定了單位內部管理和內控執行情況的好壞,短時間內很難取得明顯效果,因此對其界定領導責任,意義不大。同時。行長一般主管或分管內審或人事部門,而履職審計中內審和人事部門不是審計的重點。所以對行長來說,承擔主管責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庫和綜合治理工作屬行長具體負責,也只有這二項工作發生了問題行長才承擔直接責任。從而對行長而言,履職審計發現的問題一般只是承擔領導責任。《履職審計辦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僅僅是一句承擔領導責任了事,這四個方面實質上只涵蓋人民銀行的業務工作。而業務審計本應是評價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基礎和依據,但在審計操作中,偏重于查錯糾弊,檢查業務操作是否合規,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把履職審計的重心放到了業務管理的細節上。使履職審計變成了業務合規性審計,偏離了履職審計監督評價的初衷。
(三)審計方式落后,無法達到審計預期目的
經濟活動和財務活動是傳統的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查找問題的重點,其審計方式主要是檢查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不同于領導履行職責審計以決策、管理、協調和監督各項工作的情況為重點的審計。目前履職審計仍然是以全面審計方式的套路,從操作層面的審計核查來開展,沒有切實根據履職審計的特點,從管理審計的角度,改變審計方式和手段,導致無法真正體現履職審計的內涵和精髓。履職審計常以傳統的查閱資料、現場查看、詢問、調查問卷等方法,多年來未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變化等特點對審計方法進行適當的改進和發展,履職審計效果和目的難以得到確保。
(四)履職審計使用價值不高
正確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狀況是履職審計工作的目的。履職審計報告一方面應成為評價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也為領導干部進一步改進工作提供參考。但目前履職審計評價和審計發現問題,均未從綜合分析的角度對被審對象任期工作給予整體評價。審計報告的披露也由于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側重點不同導致內容散亂,重點不突出,整體把握性不強。雖提出問題較多,但作出評價較少:泛泛而談較多,特色針對性較少;致使審計報告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審計對象的客觀真實情況,降低了審計報告的使用價值,使履職審計工作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層央行履職審計效果的建議
(一)準確定位履職審計的目標、職能
履職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評價,是對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綜合考評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審計所要檢查的主要內容。再涵蓋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履行職責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檢查落實領導干部應負的相應責任。履職審計不是操作性審計,而是管理性審計,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效果,進而對被審計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因此,單純的查錯糾弊。發現問題,堵塞漏洞不應是履職審計的主體,履行職責評價才是審計的中心。開展履職審計需要根據其基本內涵,合理確定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科學選擇審計方法、內容和手段。
(二)積極拓展履職審計內容和空間
對領導者的履職評價是涉及各個因素的綜合評價。履職審計既然是對領導者履職情況的評價,單純以“業務管理情況”來評價一個領導者的全面履職情況顯然有失偏頗。對此,應參照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確立的管理決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設、內控建設和業務管理五個方面,對被審對象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判斷。因為“干部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也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當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況”主要由人事部門考核監督,“黨風廉政建設”主要由紀檢監察部門考核監督,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已基本建立機關內部監督部門(人事、紀檢、事后、內審)聯席會制度,內審部門開展履職審計完全可以會同人事、紀檢監察部門一起進行,這既是整合和節約監督資源的需要,也是發揮監管合力。提高履職審計質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職審計的質量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現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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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自1998年設立內審機構開展工作以來,為人民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內部監督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審計的內容和方法不斷完善,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現有的審計模式作為一項事后監督和補救手段,難以充分滿足對事前或事中的監督需求,為此,總行對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轉型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近日,人行哈密中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探索風險導向審計、績效審計等審計新模式,創新內審工作方法,調整內審工作思路,開展了對所轄某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通過績效審計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本文結合實踐就如何推進基層央行績效審計指標體系建設進行相關分析。
一、績效審計開展情況
2010年,總行提出了內審轉型與發展三年規劃,初步確定了轉型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總體目標是:由傳統的財務、業務合規性審計,向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審計以及績效審計轉變。不斷加強和改進內審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方法手段,推進人民銀行內審工作進一步深化發展。同時,2010年也是西安分行內審工作轉型的“破冰”之年,相繼開展了征信績效審計、風險導向審計、資產負債表審計。據此,2011年5月,人行哈密中支積極開展對轄區某縣支行領導班子任期履行職責情況的績效審計。此次審計,是哈密中支由傳統的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審計轉型的大膽嘗試,是創新審計方式、拓展審計思路、探索開展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的一種創新。針對履職績效審計涉及的內容及數據,在審計報告中大量引入數據、指標、圖表;對績效評價、問題定性、原因分析和改進建議均注重從監督管理效能的視角出發,側重評價與測評。同時,強化審計結果轉化,針對發現的管理薄弱環節及合規性問題,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整改意見和建議,促使該縣支行領導班子深入剖析問題成因,在進一步提高各項工作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上狠下功夫,尋找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措施和途徑,不斷提升履職能力,消除各類風險隱患。
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
在開展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中,中支結合基層央行工作特點,研究制定了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把開展績效審計的立足點、著力點與完善內部控制和提高管理效能相結合,圍繞基層央行領導班子履行職責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開展審計。一是在內容上按“管理+績效”的思路來改進履職審計,堅持體現審計全面性,樹立內部控制視角,引入績效審計內容,重點關注履職能力和效果。二是以效率、效能和效果評估為重心,研究制定審計方案。從政策傳達貫徹、組織監督管理、內部控制、業務管理和考核評比五個方面設置38項評價指標,并以權重突出內部控制管理的有效性、人力資源配置合理性和業務運行效率、金融監管效果等方面,以此編制《縣支行各項業務績效審計評價表》。設置標準分值、權重,績效等級評定采取百分制,根據評價內容的綜合得分將績效等級設定為四個等級,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績效等級評定為A(優秀);80至89分(含)的,評定為B(良好);60至79分(含)的,評定為C(一般);60分(含)以下的,評定為D(差)。使績效審計評價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客觀。三是準確把握績效審計內涵,逐步推進。把握“績”與“效”的有機統一,確立有“效”才是“績”的理念。明確績效審計是對縣支行領導班子履職責任的評價,審計目標應放在促進高效履職方面,統籌考慮內控機制建設與績效機制建設,促使二者有機結合。總體上圍繞政策傳達效率、金融穩定效果、金融服務效益三個方面構建指標框架,具體指標及占比如下:
(一)絕對指標綜合測評
在《縣支行各項業務績效審計評價表》中,設置的評價項目有五項指標,內容及占比分別是政策傳達貫徹5%、組織管理15%、內部控制30%、業務管理40%、考核評比10%,其他細項都是圍繞這五項內容展開的具體分項。
(二)相對指標綜合測評
上圖三項指標,是根據38項相對指標內容及性質的不同,總結歸納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三項指標,為領導班子履職績效審計綜合評價提供了理論依據。
(三)領導干部崗位滿意度考核評價
通過審計調查問卷,對縣支行領導班子貫徹執行方針政策和上級行規章制度情況、重大問題集體研究決策情況、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情況、領導班子成員之間團結協作情況。以及對工作作風、內部控制總體評價方面滿意度測評,綜合評價出領導班子的履職水平及工作業績。
(四)內控建設及運行考核評價
在內部控制絕對指標中,中支又將16項具體指標內容歸類劃分為內控環境建設、內控制度建設、內控運行效果占比權重,更加概括、清晰地反映出內部控制建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更加具體的反映出內控機制運行效果。
(五)組織管理效率、效果考核評價
通過以上四項絕對指標,從兩個方面考核縣支行內部監督管理。一是內部監督部門及主管領導監督檢查情況;二是上級行監督檢查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業務管理考核評價
以上十一項絕對指標反映的是會計、財務、國庫、發行等方面在業務操作中是否合規、準確、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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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作為人民銀行內部的監督評價、風險控制手段,對優化組織結構、理順組織運行機制、改善組織治理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并通過不同的傳導途徑增加組織價值。所以,應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內審在央行治理中的傳導途徑,確保其效能得到有效發揮。
一、內部審計在央行治理中價值增值途徑分析
價值增值是內部審計的根本目標,內審的最終目的是幫助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其核心已由防弊興利上升為提高機構的管理效率。當實施內審的成本小于可預見的損失時價值就相應地增加。內審通過介入風險管理、履職績效、廉政建設等領域,促進人民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監督其執行,以減少或避免損失,降低公共資源耗費和央行管理成本,從而達到增值目標。內部審計發揮價值增值作用主要通過以下途徑:
(一)監督約束途徑。內審部門從建立之初發展至今,監督約束就是內審所具有的最基本職能。通過對人民銀行各項業務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從而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制度。內審發揮監督作用的途徑有:一是通過對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督促財會部門遵守財經紀律,合理節約使用各項預算資金;二是通過對會計核算、國庫業務、貨幣發行等業務部門的審計,促進這些部門規范業務操作,杜絕“一手清”等違規問題;三是通過對執法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方面的審計,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執法流程,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四是圍繞基建投資、集中采購、資產處置、科技費用支出等重點環節、重點資金、重點部門,積極開展事前監督及事中監督,從源頭上控制風險。
(二)制度建設途徑。內審部門依據人民銀行的業務制度對照開展審計工作時,能夠及時發現制度制定與實際執行脫節的地方、制度修改與業務發展的相對滯后地方,通過審計報告或建議職能部門,將問題反饋到上級部門,促成制度的完善與修改。內審部門在對職能部門開展審計時,能夠有效發現制度執行的薄弱環節和難點,督促職能部門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開展業務,強化制度的執行。
(三)風險防范途徑。風險防范是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核心功能,各級內審部門從“審計關注風險,風險引導審計”的理念出發,積極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和風險評估活動,系統勾畫了各個部門、各項業務的流程圖,排查和表示業務的關鍵控制環節和風險點,提出了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從具體的審計工作來看,審計部門從評價各部門的內部控制制度入手,深入到業務管理的細微環節,查找管理的漏洞和風險環節,分析各項業務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監督業務部門貫徹執行制度的執行力,對風險發生的可能程度進行分析估計,并以此為評價標準,對風險起到了積極預防作用。同時,內審還承擔著風險管理的組織協調作用,通過組織風險排查、風險自評估等活動,促進各部門加強日常的風險管理工作。審計部門還可以通過審計成果的運用,及時向管理層反映或通報關鍵風險問題,促進各部門對相關問題的防范,起到“審計一個點,影響一大片”的作用。
(四)咨詢服務途徑。內審部門不僅要發揮為組織“看病”的功能,更要發揮內審為組織提高“免疫力”的功能,提高組織應對風險的能力。內審通過全面審計和各種專項審計,覆蓋了央行所有的業務,對業務經營活動的了解全面而且深入,對管理層提供的建議具有較大的參考價值,為領導管理決策起到“參謀”作用。這種咨詢服務活動只涉及相關部門和審計部門兩方關系人,其目的是通過提高組織實現目標的能力來增加組織價值。目前,咨詢活動在央行審計工作中還沒有普遍開展,但一定是未來審計發展的方向。
(五)評價鑒證途徑。內審承擔著對基層單位、同級部門及管理者個人的履職行為、履職效果的評價和鑒證職能。這種職能在績效審計、履職審計、離任審計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績效審計中,通過對單位和部門工作目標設定的科學性,工作的時效性,內控的健全性等進行審查,對其業績做出評價。履職審計中,通過對所屬單位管理決策、內部控制、工作運行、業務操作進行全面審查,對管理者個人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為干部的考核及使用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在離任審計中,通過對管理者任期履行職責情況、工作效率情況進行評價,為組織部門干部任用提供依據。
二、完善內審在央行治理中價值增值的傳導途徑
目前,人民銀行除了應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的監督功能,更應強化其在組織中的內部控制和風險評價功能,并不斷探索其在央行治理中起到的鑒證作用。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升央行內部審計價值增值成效。
(一)探索建立以治理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方式。央行內部審計現有模式以風險為導向,與此同時,可以建立以治理為導向,從央行內部治理的結構進行分析,使得內部審計能夠滿足提升央行履績效的目標。具體來說,以治理為導向的央行內審可以首先對央行整體組織模式進行分析,確定審計的風險和重點領域,進而制定審計計劃,實施開展審計工作。
探索和建立央行治理情況的評價手段。建立央行治理情況的評價手段首先要對現有治理情況進行分析,歸納影響因素,雖然央行和公司在運營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差別,但仍可以采用公司治理的相關方法,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從內控機制、履職效果、業務狀況、經濟責任等多因素進行分析和評價。
探索和建立以治理為導向的央行內部審計流程。在現有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模式基礎上,可以進一步探索如何建立以“治理引導審計、審計服務治理”為目標的治理導向審計。具體分析,可通過以下流程:首先,明確央行治理的最終目標。其次,對央行治理的最終目標進行分解,從內控機制、履職效果、業務狀況、經濟責任等多因素進行分解。再次,通過具體指標量化這些分析因素,建立相應的定性定量模型,通過具體模型計算出各個因素的得分。最后,確定內審的重點和風險點,開展審計工作,撰寫審計報告。由于以治理為導向的內審需要關注組織成員在組織結構中的相互作用,以及這種作用對最終審計結果的影響,因此其評價內審的重點和風險點的過程可能更為困難。 (二)強化以常規型審計為基礎的內審模式,確保內部審計涵蓋所有重點業務領域。較之新型審計,常規審計往往是經歷過較長時間的探索實踐,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審計模式和審計方法,審計人員也積攢了豐富的審計經驗,其審計有據可循,便于開展,在現有央行內部審計中,被廣泛開展和實施。因此,人民銀行不僅僅要探索新型審計,還要繼續強化以常規型審計為基礎的內審模式,確保內部審計涵蓋所有重點業務領域。首先,要加強經濟責任方面的內部審計。根據央行內部審計的要求,需要在離任審計中重點關注經濟責任,在履職審計中重點關注內部控制和履職績效。通過審計財務收支狀況,查清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有無違法違紀,濫用職權的情況,加強對權力的約束和管理,使人民銀行各個層級的部門都能夠清廉高效。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內控進行審計,能夠發現在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與此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內控建設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使人民銀行各級能夠建立有效運行的控制制度和控制程序,將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過對各項職能業務進行審計,能夠發現實際操作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能從表面發現的問題探尋出深層次的原因,進而提出改善措施,保證各項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強化人民銀行作為央行的履職效果。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整體管理、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落實情況進行審計,能夠落實被審計單位各項問題的具體責任人,明確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在審計期內具體的履職情況,明確主管責任。最后,持續關注審計的重點風險點,如基礎建設、采購、大規模資金流出等方面,這些方面屬于容易出現舞弊腐敗的重點關注領域,因此應當對這些項目的全過程進行審計評價和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規定,降低使用過程中的低效和浪費,使資金的使用效率達到最大化。
(三)明確以新型審計為突破口的審計方式,全面提高人民銀行內審的層次。與傳統審計相比,新型審計將更多的資源放在組織的評價咨詢上,并以此為手段作為央行增加內部價值的途徑,通過以新型審計為突破口,可以強化人民銀行的各項業務管理,提高審計建議的價值,使內部審計在提升央行管理和提升風控水平中發揮較好的作用。
1.確立風險導向審計模式。新時期,央行職能的內涵和外延都發生了新的變化,其任何一種潛在風險都有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央行必須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內審模式。人民銀行各級行應當開展風險評價和自我評估工作,并以此確定內部審計關注的重點問題和主要方向,合理布局有限審計資源。進行自我評估時,可以采用控制自我評估的方法(CSA),使業務人員明確掌握存在缺陷并可能產生風險的業務領域,并提出具體措施予以改正,從而使得各個業務部門能夠對自我進行改善,并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對風險進行評估時,需要加強對各項職能和整體系統運行分析,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建立全過程的風險防控體制,其中在監督檢查手段上,需要加強信息技術的應用,注重審計方法上的創新,更大程度上采用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使央行內審工作的自動化水平得以提升。
2.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審計。COSO將內部控制劃分為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控五要素。根據COSO五要素,人民銀行內部審計需要把握這五個方面的要點,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內部審計方案,形成科學合理、明確清晰、具有指導性的審計操作流程,并以此形成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方案,以便內審人員據此開展相應的自我評價評估工作。在撰寫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時,要條理清晰,重點突出,不要過多強調理論,而要根據實際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設性、有針對的意見建議,并通過此項措施改進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管理,促使人民銀行各級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
3.多方面開展績效審計。根據美國政府內審協會的定義,績效審計指的是根據客觀的標準和體系,參照其他相關信息,對政府履職工作進行相應評價,使其能夠改善經營管理,并為進一步的改進措施提供可參考的意見建議,使其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這個定義,績效審計需要明確具體的審計參照體系。對此,人民銀行可以大范圍的使用績效審計的方法,如在貨幣發行、財務執行、內控管理等方面。在人民銀行的治理體系中,能夠通過目標考核績效審計來體現內部審計的具體作用,通過實現程度與實際效果進行比較,評價績效管理的優劣,促進目標考核在人民銀行分配資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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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個覆蓋”的功能要求。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實現三個“全覆蓋”的功能。一是實現會計核算風險范圍的全覆蓋。風險監測應涵蓋到會計業務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各類風險信息通過系統匯總到事后監督中心,形成完整的風險視圖,以便向管理層正確評估風險并采取防控措施。二是實現會計核算流程的全覆蓋。風險監測應貫穿會計核算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每個流程、每個環節做到無縫鏈接。三是實現會計核算風險管理參與人全覆蓋。行領導、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各網點負責人、會計核算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都是風險評價的參與者,應全部包含到風險評價系統中來。
(二)“三個評價”的管理指向。一是對基層會計制度建設的評價。主要包括內控制度、操作規程、風險點控制措施是否能適應會計業務的變化;基層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培訓方面等引起風險變化的因素。二是對操作風險的評價。基于央行會計核算業務的特殊性,操作風險要遠高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主要包括操作失誤,不認真執行口令保密制度和操作規程,人為進行違規、越權操作等因素。三是對央行會計核算風險管理的整體評價。不同部門檢查、管理側重點不盡相同,通過整合有關風險信息,可以消除風險監測中的空白和盲點,有利于全面、及時、準確的反映全行整體風險狀況。
(三)“三個層次”的實現路徑。一是構建平臺。以風險事件的識別為重點、以風險事件的管理為主線、以管理系統為平臺,以促進流程改進為目的,建設基于操作風險導向的會計核算評價系統,實現風險管理的電子化、系統化、模塊化,滿足全行風險管理的要求。二是完善體系。建立網點主管事中核查、監督中心實時核查以及各風險管理部門事后重點核查的會計核算風險管理體系,實現信息共享與智能整合,通過識別、評價、檢查三種主要方式,達到“監測有效果、檢查有方向、履職有重點”的目標。三是強化評估。強化對會計核算的評價分析,通過對全轄(機構或網點)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計算、匯總核算網點各類信息數據,形成會計核算風險評價報告,為管理層提供決策依據和決策服務。
二、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的模型設計
(一)整體構架。采集會計核算部門(含崗位,下同)日常檢查監測信息、會計主管評價信息以及會計主管、行領導履職檢查信息,形成風險差錯信息數據庫。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核算部門風險狀況進行定量評價,并反饋至核算部門、會計核算管理部門及各級領導。各部門管理人員再依據評價結果有針對性地對高風險核算部門及核算環節進行重點監測、評價和履職檢查,形成動態的、良性的風險監控系統(如圖一)。
(二)指標體系的設計。在充分考慮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管理特殊性的基礎上,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關注5個層面的指標來構建評價指標體系,5個一級指標為制度建設、制度執行、人員風險、系統風險、操作風險,指標的選取具有全面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見表一)。
1、制度建設。制度風險主要表現在現有制度及規定是否能涵蓋各類業務全過程,現有的制度能否及時更新以適合新系統的上線,是否存在制度盲區,操作上是否有可行性等。
2、制度執行。指會計核算不能按照規范化制度的要求執行而形成的風險。含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強制休假制度、授權管理、會計主管履職檢查、行領導履職檢查、離崗審計、離任審計等方面。
3、人員風險。指人員道德風險和素質低等因素不勝任工作的風險。包括會計人員是否持有會計證上崗,學歷水平、年齡結構、要害崗位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等指標。
4、系統風險。系統維護是否合規、系統操作是否準確,ABS、TCBS等業務系統本身存在設計缺陷或功能不完善而引發的風險,由于硬件、軟件、網絡等原因導致的不可預測風險等。
5、操作風險。會計核算是否正確。主要包括會計憑證、帳戶管理、帳務處理、重大會計事項、參數設置、賬務核對、計息處理等。操作人員不認真執行口令保密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等現象,制度執行和檢查不到位等(如圖二)。
(三)模型的建立
1、風險評價的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定性評價是由會計主管、事監中心、會計、內審、監察、人事等其他相關部門主管人員根據核算部門制度建設執行、人員結構、日常核算、實地業務檢查等情況定期對核算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定量評價是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風險評價指標、風險等級、風險度值等,根據核算部門報告期內發生的各類問題自動計算各核算部門、責任人總風險度值。
2、指標數據的采集。數據主要來源三個方面,一是各核算部門定期采集本部門的會計制度建設情況、會計人員年齡結構、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以、上崗資格及培訓學習等基本信息;按時采集核算部門業務自查、會計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在各類會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差錯和風險隱患等核算差錯信息(圖三)。二是事后監督中心采集各核算核算部門的會計、國庫、發行業務量等基本信息;采集會計資料再監督、實地業務檢查等發現的問題、差錯和風險隱患等核算差錯信息。三是會計、內審、紀檢監察等會計監督管理部門部門采集本部門對中支和縣(市)支行會計、國庫網點實地業務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差錯和風險隱患,同時定期對轄內各核算網點進行風險評估打分。
(四)評估模型的設計。模型的設計分為底層、中間層和頂層設計三個層級。
1、低層設計。指風險事件的收集和相對應的風險分值轉化過程。將采集到的各類風險事件按照相應的風險度大小轉化為對應的風險分值,此為數據來源的定量部分,主管對風險事件的判斷不同所打的風險分值,此為數據來源的定性部分,兩部分共同組成模型的基礎數據庫。
2、中間層設計。是對報告期問題責任人和核算部門進行風險分值的計算過程。考慮到風險事件如果是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的,給予50%的風險權重,若是風險事件由他人檢查發現,則給予100%的風險權重。具體計算為:
報告期問題責任人風險評估分值=∑責任人會計自查問題風險分值*50%+∑對該責任人實地檢查問題風險分值+∑事后監督對該責任人檢查風險分值+∑責任人其他風險分值;
報告期該核算部門風險評估分值=∑該核算部門會計自查問題風險分值*50%+∑對該核算部門實地檢查問題風險分值+∑事后監督對該該核算部門檢查風險分值+∑該核算部門的其他風險分值。
3、頂層設計。即對該核算部門進行綜合評價的風險計算,可通過系統綜合各核算部門由系統定量分析累加結果與各核算會計主管定性分析累加,分別給予風險權重50%。定期可得出參加考評的核算部門和考核中支的風險度值。最后再根據報告期該核算部門風險綜合評價分值得出該核算部門風險等級。具體計算為:
報告期該核算部門風險綜合評價分值=∑系統風險分值*50%+∑會計主管綜合定性評價加權*50%。
(五)評估結果的運用
1、生成風險管理報表。系統根據采集的核算部門信息,生成可供核算部門、監督管理部門、管理層查詢的各類統計報表。各地市核算人員及相關領導根據相關權限查閱。具體類型有分中支、分核算部門、分會計核算人員差錯明細統計表、分核算部門制度建設、制度執行情況查詢、問責情況查詢,分中支、核算部門、核算人員差錯率情況、風險度情況、風險等級查詢等等。以便各單位領導及會計主管統計分析風險的大小,及時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相應的風險,并結合風險評價情況、業務量大小、人員情況,實際、科學的設計業務處理流程和管理辦法(如圖四)。
2、不定期發出風險預警。當核算部門會計核算工作中出現重大差錯、風險隱患或出現屢查屢犯、重復出現同樣的差錯問題時,系統按照約定條件向核算部門自動發出工作提示或風險提示。
3、定期生成風險評價報告。事后監督中心根據系統匯總各部門風險信息定期向行領導提供轄內會計核算風險評估報告、行領導需要掌握的相關報表信息,為管理層提供金融風險信息的管理決策服務。
三、對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的評價和建議
央行會計核算風險管理的質量依賴于風險管理的全面性與精細化,也就是風險排查的全面覆蓋與監督過程的滲透細化。通過構建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不僅可以真實的反映各業務處理部門會計核算工作質量和風險防控情況,為業務處理部門和監督部門有的放矢的開展檢查和監督工作提供了依據,還可以變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及時向業務部門提示和預警風險,共同努力從源頭上控制風險,從而提高風險管理的實效。但在實踐中運用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時仍須考慮以下幾點:
通常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的審計。通過審計分清企業負責人應負有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包括對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驗證,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負責任的界定和評價。
具體到商業銀行領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貫徹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及履行職責情況,經營決策和管理行為,所在單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等作出的客觀、公正的審計和評價。
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定義
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擴大化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適用于具體承辦業務的關鍵崗位人員。其主要包括關鍵崗位的界定、強制休假和離崗審計的定義。
(一)關鍵崗位:關鍵崗位是指在業務運營過程中處于關鍵環節且涉及風險控制點,承擔較高風險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重點管理和監督的工作崗位。具體崗位需各商業銀行根據本行的實際情況進行定義和分類。
(二)強制休假:強制休假是指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見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況下,臨時強制要求關鍵崗位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休假并暫停行使職權,同時對其進行離崗審計的一種制度安排。
(三)離崗審計:離崗審計是指各級機構在安排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期間,組織對其履行崗位職責、經營管理活動既業務操作的合規性等情況實施審計的行為。
(四)經濟責任審計與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聯系和區別
正如前文所說強制休假離崗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擴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質上仍然是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其審計對象、審計方式、適用范圍與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略有不同。一是審計對象較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更廣,既包含從事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承擔具體業務的工作人員;二是審計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傳統經濟責任審計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員任職期滿即將離職或在任職期間需接受履職考核情況下開展審計。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則是針對關鍵崗位人員任職時間較長但因某些原因還不能按規定進行崗位輪換的情況下,為防范風險安排其離崗休假并對其工作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后關鍵崗位人員還需返回原崗位繼續工作。對于已按期正常輪換崗位的關鍵崗位人員是不需要進行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審計方式和范圍略有區別,對于承擔管理責任的的關鍵崗位人員其審計內容和范圍應與傳統經濟責任審計一致。對承擔具體業務的工作人員其審計內容和范圍與其工作職責相一致,不涉及各類管理指標等內容,審計內容和范圍相對單一。
三、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對象的界定
在明確了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基本定義后,要進一步實施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就必須對審計對象進行界定。從字面上理解,關鍵崗位人員離崗審計的對象自然是關鍵崗位人員,從上文的定義中可以歸納為在業務運營過程中處于關鍵環節且涉及風險控制點,承擔較高風險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重點管理和監督的工作崗位。由于各商業銀行的管理和運營模式不盡相同,所以對關鍵崗位人員的界定也存在區別,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級(直屬)分行正副行長、二級分行行級負責人、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二是二級分行以下各級機構負責人;三是空白重要憑證管理崗、上門收款崗、上門服務崗、經辦行密押員、經辦行密押主管、對公客戶經理、個人客戶經理、消費信貸調查崗、值班經理崗、財務核算崗、事后監督中心經辦、業務處理中心資金清算崗、對賬中心經辦、現金營運中心主任、現金營運中心庫管員、打卡崗位、空白卡保管崗、作廢卡保管崗、已制客戶證書管理崗、落地及可疑指令處理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為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其承擔更多的是管理責任,故對這些人員的離崗審計基本與經濟責任審計相同。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因為更多的是承擔一種業務經辦直接責任,因而通常采取較為特殊的離崗審計。
四、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實施方法
關于如何對關鍵崗位人員實施強制休假離崗審計,不同的商業銀行根據本行實際有著不同的組織程序和審計方法。本文還是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重點闡述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實施流程。
(一)審計的組織實施。在中國工商銀行,關鍵崗位離崗審計工作主要由人力資源部門和內控合規部門以及各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每年年初各級行人力資源部門需根據本行關鍵崗位人員的任職情況會同各業務主管部門編制離崗審計對象人選計劃,并通知內部審計部門組織離崗審計;內控合規部門在接到人力資源部門相關審計通知后負責離崗審計的組織工作;業務主管部門則視需要協同內控合規部門實施離崗審計工作。
(二)審計的主要內容。在中國工商銀行,對關鍵崗位人員的離崗審計主要以該關鍵崗位的內控管理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為依據,一般情況下包括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執行本崗位相關內控管理規定的情況以及履職時限內所經辦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具體內容還需依據不同崗位的相關管理制度和主要風險點分別確定。
(三)審計的流程。在中國工商銀行,關鍵崗位人員的離崗審計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資源部門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相應內控合規部門組織離崗審計;二是由內控合規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成審計組,或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成審計組,并確定審計組組長和主審人;三是審計組以被審計對象所在崗位內控管理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為依據,編制《離崗審計方案》,經內控合規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四是開出《離崗審計通知書》,開展現場審計工作并確認審計事實,五是出具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人的意見;最后是由主管行長簽發和發送審計報告,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后續整改。
五、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當前,商業銀行雖然已經開展了多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積累了較多經驗。但在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這一較為特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同時也制約著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一)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對象較多,涉及范圍廣,審計工作量大。作為一家內控嚴密的商業銀行,設置的關鍵崗位通常較多,從事關鍵崗位人員也相對較多。客觀上導致審計對象的多樣化。以工商銀行為例,除去一、二級分行行級領導崗位,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各部門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以外,還有運營類、營銷類等20多個不同類型的關鍵崗位,其中光對公、對私客戶經理的從業人員數量就已十分龐大。因此,理論上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對像相比以管理人員為主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要多出很多,客觀上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工作量。
(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缺少統一、有效的評價指標,審計質量較難把握。由于商業銀行關鍵崗位人員一般分為各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人員和承擔業務經辦直接責任的崗位人員兩類。前一類人員的離崗審計即是傳統的經濟責任審計,其審計內容、范圍、評價指標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審計工作可以按圖索驥,能夠較好的把握審計質量。后一種類型即為本文重點探討的適用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關鍵崗位人員。這類人員眾多,涉及營銷、運營、操作等不同工種,對于這類人員的審計還未能形成統一的審計評價指標,也沒有相對標準化的審計模式,對審計質量不易把握。例如對客戶經理的審計、對大堂值班經理的審計,除對其履職情況進行了解外,很難找到其他評判標準,再加上商業銀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未能完全標準化的情況下,審計工作更難以規范。
(三)基層審計人員素質、力量較為薄弱。當前,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基本采用“分層審計,下查一級”的模式。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審計一般以承擔較多經營任務的基層支行開展。由于要承擔各類經營任務,支行審計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一般較難得到保證,獨立性也相對較弱、缺乏專業審計人員,從而給基層支行的關鍵崗位人員離崗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四)離任審計過程中各職能部門較難充分協調。
按照現有的管理辦法和慣例,商業銀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門根據崗位輪換計劃提出。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只有審計部門單槍匹馬實行審計。由于各部門審計、考核和調查的組織形式和考核標準不一致,在時間上往往不能統一進行,從而造成審計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鑒于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存在以上一些問題和困難,本文結合工商銀行近年的審計實踐,提出一些完善該類審計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結合商業銀行運營管理實際,完善關鍵崗位設置,建立規范的輪崗機制。由于開展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前提是關鍵崗位人員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輪崗。因此,商業銀行根據本行實際,科學合理的設置關鍵崗位,建立規范的輪崗機制是減少審計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業銀行需定期更新完善關鍵崗位目錄,做好人員儲備,每年制定輪崗計劃并認真執行,對于客戶經理等營銷崗位則應定期更換其服務對象,實施“輪戶”管理,從而大量減少需開展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對象。
(二)建立標準化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推進關鍵崗位人員工作質量評價規范化。由于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審計缺乏標準和評價指標。因此建議商業銀行對本行的所有崗位進行梳理,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同時梳理關鍵崗位操作過程中的風險點,將關鍵崗位的工作流程標準化,以流程圖的形式進行固化。如此,審計人員則可以按照標準化工作職責和操作流程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并對相應風險點的控制情況進行審計分析,從而保障審計規范,提高審計質量。
中央銀行是國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宏觀金融管理、提供公共金融服務的重要部門,而中央銀行會計管理工作在上述職能中處于基礎核心的地位,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賦予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部門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的職責,確立了大會計管理的模式。但是中央銀行會計管理的基礎核心作用尚未全面發揮,借鑒ERP管理思想,引入ERP管理系統,對于完善中央銀行會計管理,提高中央銀行會計管理水平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目前中央銀行會計管理引入ERP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目前中央銀行大會計管理與ERP管理的內在一致性
1.管理思想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統是將企業內部的所有部門職能信息集成到一個計算機系統中,便于優化資源利用,進行決策、控制和預測,并在整個ERP管理系統處于控制管理的核心位置,也是要突出會計在全行會計事務中的管理職能。
2.管理機制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統在企業的戰略計劃層、管理控制層和業務操作層提供支持和流線化業務流程。中央銀行會計業務流程也是按照具體操作、會計管理、重大會計事項決策流線進行分層管理。
3.管理目標的一致性。ERP管理系統的目標是要實現對整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會計控制。而中央銀行大會計管理的目標是發揮會計管理在央行履行職能中的基礎核心作用。
(二)管理方式的一致性
中央銀行大會計管理方式符合引入ERP管理系統。目前中央銀行分支行會計財務部門在全行的會計管理職能突顯,在全行會計事務處理中的核心地位已經形成,逐步加強了對本級其他會計核算部門的監督管理,與ERP管理系統的會計管理模式高度一致。
(三)技術條件符合ERP管理系統運行環境要求
目前,人民銀行基于局域網環境的辦公自動化,各職能部門的業務系統的相繼開發與運行等,具備了引入ERP管理系統的技術環境。
(四)人員素質具備網絡業務處理能力
中央銀行分支行工作人員素質具備引入ERP管理系統。經過多年來的實踐,中央銀行工作人員完全具有通過計算機處理業務的能力。
二、ERP環境下中央銀行會計管理模式的構想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實施宏觀金融管理、提供公共金融服務的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管理工作處于基礎的核心地位,借助ERP系統,實現業務流與資金流的集成,全面提升中央銀行履職水平,確保中央銀行在形勢不斷變化和業務不斷迅速的發展過程中保持堅實的管理基礎。
(一)ERP環境準備
1.制定目標。建立以會計管理系統為核心的中國人民銀行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對履職活動全過程的控制,實現提高中央銀行履職效率和效益的目標。
2.制定規劃。在全行范圍內,對信息系統相關的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業務流程、管理方法和制度執行情況的調研。采用集中控制模式,構建最佳財務業務一體化流程,利用信息對執法檢查、調研、培訓、出差、工資、采購等履職形成的業務流、資金流等進行控制,協同各個部門有序、高效的運作。
(二)ERP資源配置
1.ERP應用架構配置。中國人民銀行辦公自動化系統支持實時集中應用結構,根據中央銀行分支行管理和規模的需要配置客戶端,通過網絡將各個部門連接在一起,實現信息集成和信息共享。
2.軟件功能配置。中國人民銀行會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系統,作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子系統。在子系統中建立兩大模塊,貨幣計量類會計信息和非貨幣計量類會計信息,有效實現財事分離,根據權限級別設置會計事務申請、審批、辦理、查詢等功能菜單。
(三)ERP環境下的會計業務流程
中央銀行原有的會計管理模式和會計事務處理只由會計財務部門“獨攬”的格局已經成為制約中央銀行大會計管理制度深化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須站在ERP環境下,利用信息技術不斷改變和完善業務流程,努力實現“信息集成,集中管理”,充分發揮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優勢,支持事前報告、事中控制、事后分析。
(四)ERP環境下中央銀行會計管理的設計與方式
為充分發揮中央銀行會計部門對全行的會計事務管理職能,我們將會計信息分為兩類,一類為貨幣計量信息,另一類為非貨幣計量信息。其中非貨幣計量信息細分為與貨幣計量信息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和不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不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主要用于會計管理,存在對應關系的非貨幣計量信息主要用于財務管理。
1.會計管理。(1)在線業務處理監視。將會計、營業、事后、國庫、貨幣金銀等會計業務核算部門的核算系統與擬建ERP環境下的管理系統連接,只開通在線業務處理監視功能,實行操作員在擬建ERP環境下的管理系統備案。有效管理操作員崗位變動、及其職責履行情況。(2)重大會計事項管理。將會計、營業、事后、國庫、貨幣金銀等會計業務核算部門的會計主管坐班日志納入ERP環境下的管理系統。此外將會計業務部門的重大會計事項全部納入擬建成的會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系統,重大會計事項(非貨幣計量信息)應包括:內外部對賬、會計人員崗位變動、重要物品、憑證、印、押等管理、錯賬沖正、內外部監督檢查情況等,以有效實現重要會計信息的共享。
2.財務管理。按照ERP環境下會計管理,很多會計控制方法是依據控制準則進行的,結構化控制準則越多,實施剛性控制的時機越多,控制效率和質量就越高,根據ERP系統中的控制準則實施剛性控制。
三、引入ERP管理系統的預期效果
(一)有效解決會計部門管理地位不明確,管理職能行使難的問題
通過會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將會計規則的技術化處理,有效解決中央銀行分支行會計部既負責日常核算又承擔會計管理職能,既當運動員又為裁判員,監督管理職能難以發揮的問題。
(二)解決會計核算的部門壁壘,管理難的問題
通過會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實現在線管理,有效解決目前中央銀行分支行會計部門任務重、頭緒多、人員緊缺的現狀,實現對其他部門的會計業務管理信息化。
(三)為橫向會計管理提供技術工具
會計信息管理自動化系統可以解決當前人民銀行各核算部門因在日常工作部署、業務考核中以條條為主,而存在的業務壁壘問題。
(四)可以充分利用會計管理資源
通過檢查發現,該營業網點的日常工作繁忙,工作量較大,臨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做到對自行業務進行認真核對,營業經理履職時盡職不到位,造成差錯率增高,并且營業經理對柜員的日常業務培訓以及自身學習得不到正常堅持,從檢查情況看,柜員因不注意細節或不細心、屢查屢犯造成的差錯較多,通過跟蹤檢查上期問題,發現該行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力度不夠,如柜員日終軋帳制度的執行以及保險柜大小不符合要求使現金管理未能得到有效的改變;同業存款專用賬戶支取現金無人民銀行審批的現金管理卡。對使用原子印章作為單位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的,整改步伐較慢。
在此次月度檢查中,檢查督導員能積極和被查網點溝通交流,對柜員出現的操作問題和業務誤區、肓區,耐心的進行輔導,幫助柜員規范業務處理,正確認識錯誤的危害性;對檢查中發現的漏簽章、漏登記、漏報備等問題進行現場輔導整改,達到“查深、查細和查輔結合”的預期目的。
二、存在問題
1、分管行長、業務主管對網點核算、內控方面的檢查記錄、網點負責人工作日志的記載項目不全、內容簡單,檢查中未發現有問題提出記錄。營業經理工作日志記載對日常工作中的問題、重大事項、以及自身不可解決的問題也無記錄。
2、日終軋帳,未核打當日經辦的業務憑證,造成柜員有丟失憑證現象。(屢查屢犯項)
三、整改建議
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網點營業經理逐條認真落實整改,運行督導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能整改未整改問題加倍扣分,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1、通過本次檢查,該網點對日常使用的庫存現金登記簿、掛失登記簿、柜面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等未能做到妥善保管,希望該網點的柜員管理工作從日常小事認認真真的做起,這樣才能帶動全方位工作的從嚴管理。
2、對以上檢查發現的問題,營業經理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強監督、監控,對以往檢查提出的問題要盡快解決,對問題的整改匯報要有具體內容、數字、整改的進程,對履查履犯的問題管轄行要認真對照省行《違反規章制度處罰規定》條例進行經濟處罰,對檢查問題的整改報告在次月15日前上報,并將經濟處罰單復印件附在整改報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