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32:2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藥品標準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二)與商標的比較
由于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等特點的標志,但藥品商品名稱卻可以體現其自身的特點和功用。
藥品商標雖與藥品名稱同為使用在藥品上的標記,但兩者的功能有所區別:藥品的商品名稱不同,則意味著處方藥名、賦形劑、原料質量、生產過程等不同;藥品商標則用于識別不同藥品生產廠商或藥品品種、劑型,同時具有品質擔保功能,保證藥品的同等質量,維護其良好聲譽;另外,還兼有廣告性和宣傳性。
藥品名稱和商標可能互相轉化:藥品商品名稱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后可作為商標注冊;而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從而演變為藥品通用名稱,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冊商標,但最后喪失了顯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可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商品名。
二、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簡析
原告為九龍公司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其商品名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龍公司重新申請并取得了藥監局頒發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內的新的藥品登記證書。1999年至2005年期間,康寶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漿廣告的畫面及其文字內容多次向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批,并獲得該局的廣告投放批準。2000年6月6日,康寶公司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本案經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院駁回再審的申請后,終于落下帷幕。
(二)沖突表現
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是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混淆及糾紛,表現為:
護理論文寫作格式指導具體內容如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題目
題目是文章最重要和最先看到的部分,應能吸引讀者,并給人以最簡明的提示。
1.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并緊扣文章的主題,要突出論文別有獨創性、有特色的內容,使之起到畫龍點睛,啟迪讀者興趣的作用。
2.字數不應太多,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3.應盡量避免使用化學結構式、數學公式或不太為同行所熟悉的符號、簡稱、縮寫以及商品名稱等。題目中盡量不要用標點符號。
4.必要時可用副標題來做補充說明,副標題應在正題下加括號或破折號另行書寫。
5.若文章屬于“資助課題”項目,可在題目的右上角加注釋角號(如、#等),并在腳注處(該文左下角以橫線分隔開)書寫此角號及其加注內容。
6.為了便于對外交流,應附有英文題名,所有字母均用大寫,放在中文摘要與關鍵詞的下面。
二、作者署名是論文的必要組成部分,要能反映實際情況。
1.作者應是論文的撰寫者,是指直接參與了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對該項研究作出實質性貢獻,并能對論文的內容和學術問題負責者。
2.研究工作主要由個別人設計完成的,署以個別人的姓名;合寫論文的署名應按論文工作貢獻的多少順序排列;學生的畢業論文應注明指導老師的姓名和職稱。作者的姓名應給出全名。
3.作者的下一行要寫明所在的工作單位(應寫全稱),并注上郵政編碼。
4.為了便于了解與交流,論文的最后應附有通迅作者的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以及電子信箱地址。
三、摘要
摘要是科研論文主要內容的簡短、扼要而連貫的重述,必須將論文本身新的、最具特色的內容表達出來(重點是結果和結論)。
1.具體寫法有“結構式摘要”和“非結構式摘要”兩種,前者一般分成目的、方法、結果和結論四個欄目,規定250字左右;后者不分欄目,規定不超過150個字,目前國內大多數的醫學、藥學期刊都采用“結構式摘要”。
2.摘要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結果要求列出主要數據及統計學顯著性。
3.一般以第三人稱的語氣寫,避免用“本文”、“我們”、“本研究”等作為文摘的開頭。
四、關鍵詞
關鍵詞也叫索引詞,主要為了圖書情報工作者編寫索引,也為了讀者通過關鍵詞查閱需要的論文。
1.關鍵詞是從論文中選出來用以表示全文主題內容的單詞或術語,要求盡量使用《醫學主題詞表》(MeSH)中所列的規范性詞(稱敘詞或主題詞)。
2.關鍵詞一般選取3~8個詞,并標注與中文一一相對應的英文關鍵詞。每個詞之間應留有空格以區別之。
3.關鍵詞通常位于摘要之后,引言之前。
五、引言
引言(導言、序言)作為論文的開端,起綱領的作用,主要回答“為什么研究”這個課題。
1.引言的內容主要介紹論文的研究背景、目的、范圍,簡要說明研究課題的意義以及前人的主張和學術觀點,已經取得的成果以及作者的意圖與分析依據,包括論文擬解決的問題、研究范圍和技術方案等。
2.引言應言簡意賅,不要等同于文摘或成為文摘的注釋。如果在正文中采用比較專業化的術語或縮寫詞時,最好先在引言中定義說明。
3.字數一般在300字以內。
六、正文
正文是科研論文的主體,包括材料、方法、結果、討論四部分內容,其中某些部分(特別是方法和結果)還需列出小標題,以使層次更加清晰。
1.材料材料是科學研究的物質基礎,需要詳細說明研究的對象、藥品試劑、儀器設備等。
(1)如屬動物實驗研究,材料中需說明實驗動物的名稱、種類、品系、分級、數量、性別、年(月)齡、體重、健康狀態、分組方法、每組的例數等;如屬用藥的臨床觀察,應說明觀察對象的例數、性別、年齡、職業、病例種類、癥狀體征、診斷標準、分組方法、治療措施、臨床觀察指標及療效判定標準(如痊愈、顯效、好轉、無效的標準)等。
一、題目
題目是文章最重要和最先看到的部分,應能吸引讀者,并給人以最簡明的提示。
1.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并緊扣文章的主題,要突出論文別有獨創性、有特色的內容,使之起到畫龍點睛,啟迪讀者興趣的作用。
2.字數不應太多,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3.應盡量避免使用化學結構式、數學公式或不太為同行所熟悉的符號、簡稱、縮寫以及商品名稱等。題目中盡量不要用標點符號。
4.必要時可用副標題來做補充說明,副標題應在正題下加括號或破折號另行書寫。
5.若文章屬于“資助課題”項目,可在題目的右上角加注釋角號(如、#等),并在腳注處(該文左下角以橫線分隔開)書寫此角號及其加注內容。
6.為了便于對外交流,應附有英文題名,所有字母均用大寫,放在中文摘要與關鍵詞的下面。
二、作者署名是論文的必要組成部分,要能反映實際情況。
1.作者應是論文的撰寫者,是指直接參與了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對該項研究作出實質性貢獻,并能對論文的內容和學術問題負責者。
2.研究工作主要由個別人設計完成的,署以個別人的姓名;合寫論文的署名應按論文工作貢獻的多少順序排列;學生的畢業論文應注明指導老師的姓名和職稱。作者的姓名應給出全名。
3.作者的下一行要寫明所在的工作單位(應寫全稱),并注上郵政編碼。
4.為了便于了解與交流,論文的最后應附有通迅作者的詳細通訊地址、電話、傳真以及電子信箱地址。
三、摘要
摘要是科研論文主要內容的簡短、扼要而連貫的重述,必須將論文本身新的、最具特色的內容表達出來(重點是結果和結論)。
1.具體寫法有“結構式摘要”和“非結構式摘要”兩種,前者一般分成目的、方法、結果和結論四個欄目,規定250字左右;后者不分欄目,規定不超過150個字,目前國內大多數的醫學、藥學期刊都采用“結構式摘要”。
2.摘要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結果要求列出主要數據及統計學顯著性。
3.一般以第三人稱的語氣寫,避免用“本文”、“我們”、“本研究”等作為文摘的開頭。
四、關鍵詞
關鍵詞也叫索引詞,主要為了圖書情報工作者編寫索引,也為了讀者通過關鍵詞查閱需要的論文。
1.關鍵詞是從論文中選出來用以表示全文主題內容的單詞或術語,要求盡量使用《醫學主題詞表》(MeSH)中所列的規范性詞(稱敘詞或主題詞)。
2.關鍵詞一般選取3~8個詞,并標注與中文一一相對應的英文關鍵詞。每個詞之間應留有空格以區別之。
3.關鍵詞通常位于摘要之后,引言之前。
五、引言
引言(導言、序言)作為論文的開端,起綱領的作用,主要回答“為什么研究”這個課題。
1.引言的內容主要介紹論文的研究背景、目的、范圍,簡要說明研究課題的意義以及前人的主張和學術觀點,已經取得的成果以及作者的意圖與分析依據,包括論文擬解決的問題、研究范圍和技術方案等。
2.引言應言簡意賅,不要等同于文摘或成為文摘的注釋。如果在正文中采用比較專業化的術語或縮寫詞時,最好先在引言中定義說明。
3.字數一般在300字以內。
六、正文
正文是科研論文的主體,包括材料、方法、結果、討論四部分內容,其中某些部分(特別是方法和結果)還需列出小標題,以使層次更加清晰。
1.材料材料是科學研究的物質基礎,需要詳細說明研究的對象、藥品試劑、儀器設備等。
(1)如屬動物實驗研究,材料中需說明實驗動物的名稱、種類、品系、分級、數量、性別、年(月)齡、體重、健康狀態、分組方法、每組的例數等;如屬用藥的臨床觀察,應說明觀察對象的例數、性別、年齡、職業、病例種類、癥狀體征、診斷標準、分組方法、治療措施、臨床觀察指標及療效判定標準(如痊愈、顯效、好轉、無效的標準)等。
TRIPS-plus條款的緣起與發展
早在19世紀末,國際社會就開始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有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兩條途徑,其中國際條約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TRIPS協議產生之前,國際上已經有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版權的《伯爾尼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以及《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但是,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較高,這些公約不能滿足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高標準保護的需求。比如,《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于商業秘密也無專門公約予以保護,此外也無一個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爭端解決機制。
曾用刊名:醫藥產業資訊 國外科技資料目錄醫藥衛生
創刊時間:1980年
主管單位:衛生部
主辦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
國際刊號issn:1673-7210
國內刊號cn:11-5539/r
郵發代號:80-372
辦刊宗旨
《中國醫藥導報》秉承“解讀醫藥政策法規,分析醫藥發展趨勢,傳播經營管理理念,展示醫藥科研成果,報道醫藥臨床進展,促進醫藥產業發展”的辦刊宗旨。
主要欄目
設有政策法規、產經視點、業界關注、管理前沿、醫學論著、基礎研究、藥物研究、科研進展、專家論壇、臨床研究、醫藥教育、醫學檢驗、醫學影像、臨床報告、醫療器械、中醫中藥、病案分析、醫學護理、經驗交流、工作探討、調查報告、衛生監督、疾病控制、藥品監督、藥品檢驗等30多個欄目。
收錄情況
《中國醫藥導報》雜志是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統計源期刊、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收錄期刊,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的允許處方藥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根據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繼續教育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學分授予標準,在本刊發表的論文可獲得國家級繼續教育ii類學分6-4分。
主管單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主辦單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上海市
語
種:中文
開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1001-1528
國內刊號:31-1368/R
郵發代號: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78
期刊收錄:
CA 化學文摘(美)(2009)
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2008)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榮譽:
Caj-cd規范獲獎期刊
論文鍵詞 藥品名稱 商標 沖突 保護
藥品是一類特殊的商品,關乎國民健康之大計。由于近年來,每年審批下的新藥的品種和數量較多,市售的藥品使用名稱不僅雜亂,而且與商標之間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實踐中容易混淆。藥品名稱與商標名稱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如果對其關系處理不當,不僅會給臨床用藥及消費者購買造成極大地不便,也會引起許多的侵權糾紛。所以,處理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問題迫在眉睫。
一、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權的關系
(一)藥品名稱概念
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稱及商品名稱。由于藥品的特殊性,WHO(世界衛生組織)制定了藥品國際非專利名稱(INN),即國際通用名稱。無論各國的專利名稱和商標名稱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圍內一種藥物只有一種名稱。我國與之對應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稱,即藥品的通用名稱或稱藥品的法定名稱。
藥品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在申請注冊藥品時,根據自身需要而擬定的藥品名稱。06年藥監局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商品名稱的管理通知》中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生產的藥品,可根據實際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稱之外,另行擬定商品名,報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該商品名作為商標注冊;藥品商品名稱須經藥監局批準后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藥監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不得使用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藥品商品名稱的特殊性在于實行審批制度,由國家食品藥品臨督管理局負責。嚴格來說,藥品商品名稱并非是知識產權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冊為商標之前,它僅是某個藥品的通俗名稱,不受法律保護;除非是知名藥品的特有名稱,才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一旦成為注冊商標受商標法保護后,實質上可以稱之為藥品商標名。所以,藥品商品名并不應視為藥品名稱,而是定性為商業標識更加準確。
(二)與商標的比較
由于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藥品功能等特點的標志,但藥品商品名稱卻可以體現其自身的特點和功用。
藥品商標雖與藥品名稱同為使用在藥品上的標記,但兩者的功能有所區別:藥品的商品名稱不同,則意味著處方藥名、賦形劑、原料質量、生產過程等不同;藥品商標則用于識別不同藥品生產廠商或藥品品種、劑型,同時具有品質擔保功能,保證藥品的同等質量,維護其良好聲譽;另外,還兼有廣告性和宣傳性。
藥品名稱和商標可能互相轉化:藥品商品名稱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后可作為商標注冊;而商標也可能因為使用不當而喪失顯著性,從而演變為藥品通用名稱,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冊商標,但最后喪失了顯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標注冊證的商標可以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藥品商品名。
二、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
(一)可立停案案情簡析
原告為九龍公司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1994年1月由原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批準其商品名為可立停。2003年2月,九龍公司重新申請并取得了藥監局頒發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內的新的藥品登記證書。1999年至2005年期間,康寶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漿廣告的畫面及其文字內容多次向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批,并獲得該局的廣告投放批準。2000年6月6日,康寶公司提出爭議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對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本案經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一審、二審判決及最高院駁回再審的申請后,終于落下帷幕。
(二)沖突表現
藥品名稱與商標權的沖突主要是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之間的混淆及糾紛,表現為:
1.在實際使用中,消費者極易混淆藥品包裝上的藥品商品名稱與商標,在發生侵權糾紛時,應如何斷定文字標識所代表的內容是商標或藥品商品名稱?
本案中,九龍制藥廠生產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為可立停,康寶公司在其糖漿藥品上注冊了可立停為商標,如何判斷可立停字樣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根據本案二審判決意見,康寶公司雖以注冊商標方式在其糖漿藥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樣,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體和顏色比通用名稱愈酚甲麻那敏糖漿更突出和顯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藥品的名稱為可立停。因此,認定了康寶公司是以該藥品商品名稱的方式來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斷文字標識是商標標識還是藥品商品名稱,應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
實踐中許多商標名由于標示或宣傳等原因實際被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注冊商標和藥品商品名稱并沒有明顯的區別,由此引發侵權糾紛,同時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亂。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所以,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商標只能在包裝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為商品名使用,必須經藥監局有關部門批準后下發批件,才可作為商品名使用。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獨占使用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屬于在先權利,將藥品名稱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藥品)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行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案中九龍公司在先經藥品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獲得使用可立停藥品商品名稱的權利,最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載明: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藥品名稱管理規定,藥品商品名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獲批企業對這一藥品名稱享有獨占使用權和將其申請商標注冊的權利,此項權利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保護的在先權利之一。本案九龍公司獲準可立停口服液藥品商品名符合國家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應認定為九龍公司自其核準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藥品商品名稱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但考慮到藥品商品名稱需獲藥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才能使用的特殊情況,康寶公司應該知曉九龍公司已在先獲準可立停為其藥品的商品名稱在此情況下,康寶公司將與九龍公司藥品名稱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藥品)上,損害了九龍公司對可立停商品名稱的獨占使用權和注冊商標申請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行為,故爭議商標應予以撤銷。
據此,最高院認定了藥品商品名稱在經過使用并獲得一定影響之后,被商標法保護,可以撤銷他人對藥品名的惡意模仿的注冊商標。
三、藥品名稱與商標權沖突的避免
《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名稱管理的通知》中規定,藥品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當中也明確規定,藥品包裝上必須使用注冊商標,藥品是強制使用注冊商標的產品類別之一。相較于上述兩種標識,藥品的商品名稱則并非強制標注,比如西藥常有商品名,而中藥一般卻沒有商品名。不僅如此,藥品商品名稱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除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外,其他品種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稱。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成份相同但劑型或規格不同的,應當使用同一商品名稱。根據上述條文,藥品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稱;如果不是按照新藥申請管理的,新的化學結構、新的活性成份的藥物,以及持有化合物專利的藥品,就不應當使用商品名稱;而且不允許不同的藥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稱。并且在藥品廣告宣傳中也不允許單獨使用商品名稱或是未經批準作為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商標。
上述規定表明了藥品監督部門為解決和改善藥品名稱混亂、一藥多名、異藥同名等問題,加強了對藥品名稱的監管。這項規定可以令藥品種類在使用中更加清晰、準確的被辨明。
通常,對普通的商品名稱不應限制,企業可以進行個性化的名稱描述,以增加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但藥品作為一類特殊的商品,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不可單純把吸引消費者購買作為其唯一目的。況且,普通消費者一般不會區分藥品包裝及說明書上載明的標識究竟是商標還是藥品商品名稱,從認知藥品的角度來說,同時使用這兩種標識只會令辨別藥品難度增加。兩種藥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嚴重后果。畢竟這是攸關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較于商業利益來說,用藥錯誤才是大忌。所以,藥品名稱應該真實的反映其功能特點,而不需帶有太多的獨特性。為使用藥更規范,應削弱商標和藥品商品名在藥品辨認中的作用,避免一藥多名、一名多藥。
總之,藥品應該令不同標識承擔各自的不同功能,藥品名稱只作為區別各種藥品的種類;而商標用于區別藥品生產廠商、藥品品種或劑型。一種藥品只需因功效而對應于一種通用名稱,從而分辨藥品的種類。藥品名稱當謹慎為之,以實現其應有之價值,同時還可以有效避免藥品商品名稱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爭議,減少因商品名稱和商標近似,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或混淆的糾紛。
四、關于藥品商品名和商標的保護問題
一、發生背景
談判場所轉移(forum shifting)是發達國家在國際知識產權談判中常用的一個策略,其具體做法是,在原有談判框架下遇到阻力時,通過將談判議題從一個談判框架轉移至另一個框架下的方法達到目的。
眾所周知,盡管1994年《trips協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下同)只為wto締約方設定了最低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但對發展
二、基于模糊層次淺析【會計論文】法的A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實證研究
(一)A企業的概況 A企業是一家具有二十五年血液制品安全生產歷史,兼有中西藥制劑、生化藥品的制藥企業,A企業由其他兩個企業重組成立,占學歷員工112人,約占員工總人數的52%。
(二)因素權重計算 :
(1)因素權重一致性檢驗。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營運風險和收益分配風險這四個因素為S1,S2,S3,S4。判斷矩陣Ra為:
Ra=a11 a12 … a1ma21 a22 … a23……an1 an2 … anm=1 1/3 1/2 53 1 2 72 1/2 1 51/8 1/7 1/5 1
用“和積法”計算權重向量:按列規范化
Keywords:traditionalChinesePatentmedieines;inProeesssuPervision;systemofstayinfaetorysuPervisors
Abstract:IneonsiderationofhequalityoftraditionalChinesePatentmedicinesandthePeeuliarityoftheir
ProduetionhisPaPersuggeststhatinProeesssuPervisionoftheProduerionshouldbestrengthened
andthesystemofstayinetorysuPervisorsbeadoPted.
近年來,隨著《藥品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我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加強,藥品的總體質量水平顯著提高。然而,各類藥品的質量情況仍很不平衡,特別是中成藥的問題突出,函待解決。
在同樣的監督條件下,中成藥質量為何未能與其他藥品的質量同步提高?無疑是因為中成藥生產具有某種特殊性。下面謹以筆者管見,就其特殊性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采取的對策,作一探討。
一、中成藥生產的特殊性
目前,中成藥生產在科學化和標準化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距。這就是中成藥生產的特殊性所在,也是中成藥質量上不去的根本原因。
1.科學化方面:工藝技術比較粗糙,生產條件相對落后。這是某些劑型的部分質量指標至今難以過關的重要因素。如口服制劑的衛生學不達標問題,丸劑的重量差異及水份超限度問題,酒劑的沉淀問題,片劑、沖劑、糖漿劑易變質問題等。
2.標準化方面:現行中成藥質量標準多數不夠完善,產品質量的技術監督存在盲區。《中國藥典》1990年版一部收載中藥制劑275種,僅有24種規定了含量測定項目,鑒別項雖大半品種均有規定,但也僅能對部分有效成分加以定性。近年我們在監督檢查和原藥材抽驗中,曾多次發現并查處將假劣藥材投料生產的案例。一家頗具規模的中藥廠竟以“代加工”為名,從某公司把本廠幾年前生產的幾十件已部分變質的中藥片劑收回,洗去糖衣,準備改頭換面,印上新批號重新出售,被我們及時發現查處而未得逞。
二、加強中成藥生產的事前監督
在基層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事后處理(假劣藥品的查處)手段目前已得到了普遍高度的重視和比較充分的運用,而事前監督(假劣藥品產生前的預防性監督)則尚未引起足夠的注意,在監督機制中仍處于次要的地位。
事后處理作為一種重要的監督管理手段,固然是十分必要的,但它有其自身的弱點。即便在有完善的檢驗依據和條件的前提下,它也只能有限地發現和處理已經產生了的假劣藥品。因而是一種被動的、消極的管理手段。只有大力加強對中成藥生產的事前監督,切實在中藥生產企業中推行GMP,加快中成藥生產的科學化、標準化進程,逐步消除“病因”同時輔之以對制售假劣藥品行為的嚴厲查處,標本兼治,才能堵住假劣中成藥的源流,促進中成藥質量的提高。
三、實行駐廠監督員制度
如何加強中成藥生產的事前監督?筆者認為,除了應進一步嚴格中藥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審批外,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實行駐廠監督員制度。
1.實行駐廠監督員制度,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才能及時、全面、真實地發現并解決問題,加速GMP的推行,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從而防止假劣藥品產生和流入市場。
2.實行駐廠監督員制度,可克服事后處理的局限性,消除中成藥技術監督盲區。事后處理包括假劣藥品的“查”和“處”兩個過程,處理必須以查出為前提。但中成藥不同于其他藥品,后者基本可根據檢驗結果判定真假優劣,而中成藥則因標準不完善,成分與處方不符的假劣藥品多數難以通過檢驗發現。由于中成藥所含成分的復雜性,要求在短期內使標準全面得以完善是不現實的,因而消除技術監督盲區的唯一有效辦法是通過駐廠監督員實施投料監督,尤其是貴重藥材的投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