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35:0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邏輯學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作為區分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邏輯學和法律邏輯學的整體和個體的關系,然后再加以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1.1.1抽象和具體的關系顯然普通邏輯學屬于邏輯學中較抽象的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則屬于抽象中的具體個例。
1.1.2理論和應用的關系普通邏輯學屬于理論邏輯范疇,更多的是進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論研究;法律邏輯學則更傾向于邏輯學在實際中的應用,而應用的正是普通邏輯學中的理論結合法學理論。
1.1.3廣泛和個體的關系在普通邏輯學中并不涉及固定的應用領域里的個性化問題;法律邏輯學則必須應用到法律領域內的各種具體化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所以在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過程中既要講授普通邏輯學的思維方法,又要講授法學中對普通邏輯學的應用。在概念的講述上既要講述法律術語的主觀規定與客觀現實的矛盾,也要講法律的穩定與靈活的統一,而判斷的真假特征與判斷的斷定上更要明確法律條文的意義,同樣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辯證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統一。
1.2解決法律邏輯學和法理學的關系
在這方面對于法理學、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等學科的理論成果要經過辯證判斷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現照搬其成果的情況。法律邏輯學必須堅持在法律邏輯研究基礎之上的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形式。在進行法律辯證推理的講解時不能完全不顧形式而只考慮內容,這都是一些普通綜合性高校在法律邏輯學課堂上容易出現的錯誤。總之,這二者的關系不能是脫離開來的兩個孤立部分,而應該是互相結合融為一體的兩個相輔相成的關系。所以,采用這種邏輯統一的方式實現法律邏輯學術語的規范化是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內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視“法律”在法律邏輯學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邏輯學課程中所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在法律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邏輯學原理”,這在整個法律邏輯學中是屬于個體與整體的關系,目前的方法必須采用,但是僅采用目前的辦法還遠遠不夠。法律邏輯學的內容應該包括應用邏輯學和特殊邏輯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這些情況中不僅有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邏輯問題,還有法律邏輯規范中自身存在的邏輯問題。總之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多采用法律實踐的研究形式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明確法律邏輯學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視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邏輯學就應該凸顯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為主要依據。根據邏輯學界的通用說法就是邏輯學就是推理學。尤其是法律邏輯學,更應該在重視法律的基礎之上重視邏輯推理。事實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廣泛使用的法律思維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實明確、而法律動機不明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推理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偵查的過程,對案件的認定存在必然關系。在具體講授過程中,特別應該強調以下幾點:
1.4.1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才能明確使用的適用范圍。
1.4.2法律推理的種類通過對種類的詳細描述,才能讓學生了解在具體情況中應該采用何種方法和手段進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對事實的可信性進行分析之后采用正當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進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須遵照的要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找到正確的方向,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1.5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目前國內的學術氛圍就是重理論而輕實際,這在學術探討中無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學校培養的人才是要到社會中去實踐自己的理論,而不是去研究機構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的。這就造成大部分剛剛步入社會的學生空有一身理論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所以在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這正是出于法律邏輯學的特點———經驗性學科而得出的結論。經驗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更勝于理論。
2法律邏輯學的應用(密室逃脫策劃方案)
2.1活動主題
本次活動的主題就是通過實踐教學提升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2.2活動目的
“普通邏輯學”是一門關于思維的基本形式、思維方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為提高學生思維的準確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養學生準確判斷、精確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養執法工作者的搖籃,執法工作者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素質,而且邏輯學來源于實踐,最終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因此未來的執法工作者學習邏輯,更應該結合實際思考和體會。根據我院學生所學專業需要,培養學生邏輯推理實踐應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級本科大隊開設“普通邏輯學”的實踐活動,在學習理論知識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理論知識聯系實際,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
2.3活動過程
2.3.1準備工作人員準備:活動參與人員從2012級本科大隊7個開設普通邏輯學科目的班級中選出20名學員分兩次參加此項活動。活動地點準備:新疆警察學院北校區1號教學樓二樓全部行政班級教室(202~208)。(注:活動當天需學生處領導配合安排各區隊教室)活動器具準備:根據設計關卡,列出項目活動器具清單,上交至基礎部綜合教研室教師處審核,統一配備。(注:因活動設計需要向警體訓練部借用手銬)
2.3.2正式活動部分參加人員先聚集在一號教學樓階梯101教室統一進行對本次活動的全面介紹和規則的學習,再隨機分組,由每組負責學生分別帶到202-209教室統一開始第一關:心有靈“析”、心心相印。活動中,所有參與學生必須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聯系實踐,緊密配合,能夠在規定時間內,人人參與其中通過團隊合作尋找線索,推理、聯想、破解謎題獲取最終密碼,才能全部成功逃脫。隨后由第一名逃脫的小組再進入終極關卡:越獄終極大Boss。最后評出逃脫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組為冠軍進行獎勵。此次活動,教師只是指導,學生自主設計密室關卡,不僅學生參與積極性很高而且還專門單設一間供邀請嘉賓闖關,讓我部全體教師與學生同時參與活動,真實切身體會其中的奧秘。
2.4活動總結
通過這種多樣的實踐教學活動,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無論是推出了成功經驗還是發現了存在的不足,都會對學院的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產生積極的影響,這類實踐教學活動可長期堅持下去,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轉貼于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秦玉彬.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維學導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事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秦玉彬.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維學導論.[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作者在這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訴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一、邏輯學的學習意義
邏輯學是一門工具性學科,也是支撐人類思維大廈的基礎性學科,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定為七門基礎學科之一,是哲學、法學、中文、教育學等學科專業的重要基礎課程。邏輯學是大學教育中培養求真精神與創新水平的重要手段,大學教育旨在提高學生的學習和語言表達等能力,而這些都是以邏輯思維素質為基礎的。[1]“通過學習邏輯,掌握一些專門的技術和方法,不僅使我們能夠應用這些技術和方法解決一些具體的問題,而且能培養一種邏輯的眼界和意識,使這種邏輯的眼界和意識成為我們知識結構中的構成要素,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潛移默化地起作用。”[2]
學習邏輯學的根本意義在于訓練和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促進智力的發展,提高邏輯修養,為進一步學習和理解其他學科知識提供必要的思維技巧,為他們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提供必要的實用的邏輯分析工具。現在社會上的各種選拔性考試,如工商管理碩士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等等。其中邏輯測試是必考內容,且比重在不斷加大,考試內容涉及自然科學、人文和社會科學等,測試考生運用給出的信息和已經掌握的綜合知識進行推理、論證和分析問題的能力,要求考生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擺脫煩瑣細節和冗長文字的干擾,理清思路,盡快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如果沒有相應的邏輯基礎知識,就大大增加了考生盡快擺脫干擾,找出答案的難度。
二、學習邏輯學過程中的問題
邏輯學以思維的邏輯形式及其基本規律和一些簡單的邏輯方法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它以其所特有的具有特定含義的一整套邏輯術語來闡述自己的研究對象,從而構成了一個特定的科學領域。高校邏輯學教材內容多關注邏輯知識的抽象性,教學內容偏重于邏輯知識的系統性,在教學過程中過分強調知識的完整性,這些因素都導致學生學習時感到枯燥、難懂,對邏輯學的學習興趣度降低,相當多的學生對教學內容不感興趣,甚至有畏難情緒;學生運用邏輯學理論知識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維能力更是低下,在老師的引導下,他們能夠較好地解決問題,一旦離開了老師的引導,讓他們獨立解決問題時,他們就感覺無從下手。
面對這種狀況,教師在講授邏輯學過程中,要采用靈活多樣、切實有效的教學方法,想方設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習的積極性。
三、培養大學生學習邏輯學興趣的途徑
1.邏輯故事解讀法
許多歷史故事、神話傳說、科學發明、奇人逸事中都包含著趣味盎然的邏輯故事,它們有生動的情節、豐富的情感,在故事中講知識,能很快地吸引學生進入教學情境。例如,據《世說新語》記載,孔融到李膺家做客,客人們都贊他聰明,后來又來了一個叫陳韙的客人,他則不以為然,說:“小時了了,大未必佳。”孔融反唇相譏:“想君小時,必當了了。”弄得陳韙十分尷尬。他為什么尷尬呢?因為孔融巧妙地利用陳韙的話作為前提,加上自己的話,構成了一個推理:如果小時候聰明,那么長大了就不怎么樣;我猜想您小時候很聰明,所以,您現在不怎么樣。這是一個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面對這個推理,陳韙當然十分尷尬,因為這個結論是從他自己的話中合乎邏輯地得出的。通過對這個故事的講解,學生了解了什么是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基礎理論知識與邏輯故事結合起來講授,能夠使學生較好地掌握推理知識,培養學習興趣。
如果不注意用生動的實例教學,而是單純地從符號到符號、從公式到公式地進行推導,就會使學生產生厭學情緒。要將知識性和趣味性相結合,教師要在課前精心挑選適合的邏輯故事,邏輯故事與講授的內容具有相關性,不能為追求趣味性而忽視知識性。另外,還要對講授內容和學生的心理傾向認真分析,如內容如何切入,如何激發學生興趣,需要補充哪些內容,使用怎樣的程序進行教學,等等,做到心中有數,這樣才能使教學變得豐富多彩。
2.案例分析法
通過對典型事例的精辟分析,引導學生應用邏輯原理、規則來分析和解決具體的邏輯問題,使學生對邏輯知識有更深刻的認識和直接感受,避免空洞說教和乏味推理,提高其運用邏輯知識的能力。它是將案例應用于教學,通過教師講授、組織學生分析、教師歸納總結等過程來實現教學目的的方法。這種方法相對于課堂灌輸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僅能增強教學的趣味性,鞏固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而且能夠調動學生的聽課興趣,學生在教學活動中變被動聽講為主動參與,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教學過程中,應聯系社會實際,搜集、整理邏輯思維典型案例或者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通過案例分析,使學生舉一反三,深化對邏輯知識的領悟。案例分析融知識性、科學性、趣味性于一體,能夠有效增強邏輯學的教學效果。
例如在講述直接推理中的變形推理時,為了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幫助理解變形推理的方法、規則和公式,可以舉人們熟知的事例加以分析:某主人非常好客。有一次他請四位朋友到府上小宴。快吃飯的時候,只來了三位,還有一位沒到。這位主人非常著急,便自言自語地說:“該來的還沒有來。”不想其中一位客人聽了此話,扭頭便走;這位主人看見走了一位客人,便說:“不該走的走了。“另一位客人聽了此話便起身告辭;該主人更加著急,連忙說:”我不是說他們兩位。”最后一位客人本想留下來陪陪主人,聽了此話,也抽身就走。為什么會出現上述情況呢?在教學中可以讓學生結合變形推理的知識對之加以分析。
再如:一家珠寶店被盜,經查可以肯定是甲、乙、丙、丁四人中的一人所為。審訊中,他們四人各自說出一句話:甲說:我不是罪犯。乙說:丁是罪犯。丙說:乙是罪犯。丁說:我不是罪犯。經調查證實,四人中只有一個人說的是真話。[3]
看完這個例子后,讓學生分析誰是罪犯?學生一般會經過幾分鐘甚至十幾分鐘的思考后,給出正確的答案,但學習邏輯后能夠在一分鐘之內給出正確的答案。學生就會很驚訝,同時,也激起學習邏輯學的興趣。
3.現實熱點透視法
與時俱進是大學生的特點和優勢所在,關心國家、關注社會成為大學生良好的風尚。“邏輯與生活密切相關,邏輯教學不應僅僅停留在書本上,要順應學生的興趣點,因勢利導。一個人如果缺乏對于生活的熱愛與了解,缺乏必需的各種社會生活知識,在現實提出的邏輯問題面前,往往難于應對。”[4]所以,教師必須注重對學生進行關注現實,注重邏輯知識應用的引導。教師應及時借助熱點問題,引發一些邏輯話題,開展由學生來完成課堂辯論、專題講座、邏輯小論文寫作及講評,使看似難懂、枯燥的邏輯學變得充滿生機與活力。
比如在2008年的“周正龍假虎照案”和“許霆惡意取款案”兩案中的定罪與量刑中,周正龍是犯了詐騙罪還是僅有過錯?許霆是應判無期還是判幾年?種種問題的爭議,雖是現實法律問題,但同樣反映了概念、判斷和推理等相關的邏輯問題。再如,汶川地震中不同的人面對生與死、救他人與救家人、保全身軀完整與保全性命的一系列二難推理問題。這些熱點問題,運用得好,就會成為現實熱點的典型素材。
4.對比教學法
“把兩個或者兩類事物進行比較,確定它們之間的異同,對事物進行界定和區分,以便全面、準確地認識事物本質和特征”。[5]在邏輯教學中,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對比教學。
首先是把邏輯學與漢語語言的有關知識聯系起來進行對比。邏輯與語言的關系密切,思維的邏輯形式和語言形式也是密切相連的。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存在與表達,需借助于語詞和語句來完成,離開語詞和語句,概念、判斷和推理就無法存在。所以在講授過程中,將邏輯知識同比較熟悉的漢語語言知識結合,有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新知識。例如推理是由語句或者句群表達的,漢語中一般用“因為”、“所以”、“因此”等關聯詞來表達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系。通過這種對比,學生在熟悉的環境中能夠迅速理解邏輯知識,從而消除畏難情緒,培養興趣,增強學習邏輯學的信心。
其次是就邏輯知識本身而言,對于容易混淆的問題都可以采用對比教學法。比如在學習邏輯規律時,學生容易將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混淆,教師就可以運用對比教學法進行講授。除此之外,集合概念與非集合概念、反對關系與矛盾關系、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反證法與歸謬法等都可以運用這種方法講授。
5.辯論教學法
邏輯學是一門理論性學科,同時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需要學生不斷進行邏輯實踐才能提高。為了避免學生對這門課只學不練,需要在學習一段時間以后組織專門的討論課,給出一個實際案例,讓學生組織正反雙方進行辯論,給出各自的觀點和理由。辯論中教師不告訴學生現成的結論、定理和正確的證明,也不表明自己的態度,只是引導學生通過自己的分析理解,自己去發現其中的規律和方法,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思維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并且只有運用智慧,積極展開思維活動,才能最終解決問題。所以這個過程可以使學生對所學知識融會貫通,同時培養邏輯思維能力和團隊之間的協作精神,對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很有幫助。
6.教學空間擴展法
邏輯學教學不應該局限在課堂和教室,還可以采用在課堂和教室外進行,如可以在課堂和教室外進行問題的討論、組織辯論會、演講會、輔導、漫談、出版邏輯學板報等形式。課堂和教室外是教室內教學的延伸,通過多種形式的課堂外邏輯學實踐活動,提高學生對邏輯知識的自覺應用,鍛煉學生語言表達中對邏輯知識的應用能力,也能鍛煉他們發現和改正邏輯錯誤的能力,引起學習的興趣,激勵學生熱愛邏輯學,在實踐中學習,在實踐中應用,這是讓邏輯學這門工具性學科盡快發揮作用的最佳途徑。
二、案例教學法應用于邏輯學教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邏輯學作為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同,但其在我國高等院校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存在諸多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是邏輯學受重視程度不夠。高校邏輯學的開課率不高,多為考查課或選修課。加上其功利性不強、看似與就業關系不大,多數學生便將其視為邊緣課程,興趣不高,重視不夠,甚至多數學生還存在逃課或在邏輯學課堂上做其他作業的現象。二是邏輯學學習難度大。我國邏輯學課程開課時間較晚,學生上大學前根本沒有機會接觸相關知識。同時,邏輯學本身抽象難懂,通常學生還未開始學習就已覺得棘手。三是邏輯學課程體系的完整性難以保證。邏輯學本身的知識結構復雜,教材內容豐富,還要進行復雜的推演,推理系統和公理系統構造極其規范、嚴謹。在課時偏少、內容抽象的情況下,教師只能選擇部分內容進行講解,極大影響了課程體系的完整性。四是邏輯學教學與現實脫節。目前,高校邏輯學教學偏重傳統邏輯理論知識的傳授,內容陳舊且缺乏趣味性,與現實生活關聯不大,與各類考試銜接不緊、針對性不強。總之,我國邏輯學教學現狀不佳,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現象普遍存在,不能充分發揮邏輯學作用。因此,教學改革迫在眉睫。而采用和吸取新的教學方法成為改革的重要路徑,所以探索案例教學法極具必要性。
(二)可行性
從1920年首次提出案例教學法以來,案例教學法已在很多學科的教學領域取得成效。雖然有專家認為案例教學法因其局限性而不適合所有課程,但總結案例教學法的方式和邏輯學的特點可看出,二者具有內在同一性。因此,在邏輯學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具有可行性。一是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有共同的根源。案例教學法是運用身邊的實例對理念、思維進行承載體現的方法,案例背后隱藏的是理念、思維發展的潛在形態和規律。而邏輯學則著眼于純粹的理念及正確的思維方法和規律。因此,通過對案例本身的反復討論和辯駁,可以引導學生不斷放棄錯誤觀點、逐步接近正確結論。二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發展趨勢。由于受純形式化人工語言的影響,邏輯學在其發展過程中不斷趨于形式化,逐漸脫離人們的現實生活。而作為邏輯學分支的非形式邏輯,關心的是自然語言論證,更易被人們運用于實際生活中。這與案例選擇應面向生活和現實要求相吻合,因此,案例教學法更符合邏輯學的現展方向。三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教學目標。邏輯學的最大價值就是普及素質教育,學習邏輯學不僅能為學生的專業研究奠定基礎,還有助于培養其批判性思維能力和創新性思維能力。案例教學法最大的特點是能有效彌補邏輯學的抽象性,改變枯燥的學習模式,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從而提升學習興趣和效果。總之,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能夠彼此契合。通過邏輯學多種教學方法的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對化解當前邏輯學教學尷尬的困境切實有效,極具可行性。
三、邏輯學課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現實探索
(一)與多媒體技術相融合
進入信息化時代,多媒體廣泛應用于教育領域,憑借其自身優勢極大提升了教學效果。在邏輯學教學中將案例教學法與多媒體有機融合,能夠創造情境,增加案例表達的生動性,從而達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傳統教學只是單一地講解、介紹案例,學生很難抓住案例所反映的思維規律本質,更談不上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教學效果難以保證。而將多媒體和案例相結合,便能以一定的脈絡結構、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形式將案例呈現出來,一方面能在有限的課程時間內向學生傳遞更生動、更直接的案例信息,提高學生對案例的理解能力和把握程度;另一方面,能夠最大程度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調動他們課堂參與的積極性,更好地實現師生互動,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邏輯學的認知程度和學習興趣,采用正確的邏輯思維方式進行判斷、推理,提升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建立龐大的案例庫
要在邏輯學教學中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的作用,必須擁有大量體現邏輯理論的案例,案例的豐富程度直接影響課堂氛圍和教學效果。因此,構建符合邏輯學學科要求的案例庫尤為必要。這需要教師借助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微博等平臺,收集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種思維形式的例證作為原始案例,再按照邏輯學的學科要求進行精心設計和加工整理,提取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案例,避免編纂不合實際或缺乏時代特色的案例。同時,可讓學生一起參與案例收集工作,以布置作業的方式,讓學生有意識地留意、挖掘現實生活中的相關案例,并進行邏輯加工和整理。這樣一方面鍛煉了學生搜集、整理和分析資料的能力,能夠為教師進行邏輯學教學積累符合專業特點的案例;另一方面,也鍛煉了學生運用邏輯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達到邏輯學教學目的。
(三)按不同專業制定案例方案
高校邏輯學主要針對哲學、法學、文學、管理學等專業的學生開設專業課,而對其余專業的學生則非專業課。對這兩類學生進行教學,除要求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相異外,案例選擇也應有所區別。教師應根據學生所學專業不同,選擇帶有專業特性的案例進行教學。例如,對哲學專業的學生,應盡量從哲學原理和哲學流派中選擇有關案例,特別是結合哲學原著進行教學,可使學生借助邏輯學平臺與先哲們對話;對法律專業的學生,應盡量選擇一些真實案件作為案例,著重分析邏輯思維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運用;對文學專業的學生,則應多選擇一些名著名言、寓言故事和生活中的典型事件作為案例,體現邏輯思維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對選修邏輯學的非專業學生,則可擷取廣為人知、幽默有趣的典故、笑話作為案例,吸引他們喜歡、關注直至學好邏輯學。為不同專業制定不同的案例方案,有利于邏輯學與各個學科的學習相結合,從而增強案例教學法的針對性和目的性。
(四)貼近學生學習實際
現在許多應屆畢業大學生都會參加公務員或選調生考試,這些考試的試題往往涉及大量邏輯學知識,例如,概念論、三段論推理、直言命題的對應關系,模態命題,復合命題及推理,可能性推理,等等。這些內容在各種考試中所占比例大,是學生感覺最費時間、最難得分、復習時最難突破和取得成效的部分。因此,教師可以在教學中結合這些考試,將一些典型試題作為文字案例,對其中的邏輯關系進行針對性分析。這種貼近學生實際和學習要求的案例教學,一方面將學生置于關乎自己未來考試的語境下,極大激發學生學習邏輯學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應試能力,也提高了他們的邏輯素養;另一方面,幫助學生節省考前參加培訓的費用,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使學生學有所用、學以致用。
(五)進行戶外實驗教學創新
戶外教學作為課堂教學的有益補充,能夠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帶動他們探求知識、啟發思考,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邏輯學案例教學應根據學生興趣和需求,開展形式多樣的戶外案例教學創新。例如,舉行邏輯應用討論會,選擇學校草坪或操場為活動地點,由教師建議或者學生自主提出要求,針對社會某個熱點案例進行邏輯分析。開討論會時,為激發學生對案例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讓學生通過小品表演的形式再現案例情境,然后指導學生對案例背后的邏輯理論、邏輯方法和邏輯規律進行討論,鼓勵他們大膽發表自己的看法,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根據討論內容和成果,撰寫研究報告或論文,以便他們更全面地認識邏輯現象和邏輯規則;還可以組織有興趣的學生開展學術沙龍,或者在業余時間舉辦研討班,鍛煉他們在邏輯學領域的科研能力。
常識判斷:這一類型的考題考查內容比較全面,內容涵蓋法律、政治、經濟、管理、歷史、自然、科技等方面,側重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所以考生平時應多積累法律方面的知識,注重對法律的理解,重點放在憲法、行政法和一些最新制定的法律上。答題時要合理控制時間,不能在第一部分的題目上花太多的時間以致延誤后面的答題。
言語理解與表達:考生在閱讀時要抓關聯詞、關鍵詞和關鍵句,善于識別迷惑選項,篩選出正確信息。如果題目提供的材料比較長,最好先看問題再看材料,這樣可以有效刪除擾亂思維的內容。
判斷推理:這部分題目包含圖形推理、定義判斷、邏輯判斷等多種類型。考生需要對所有題型都有比較仔細的了解和體會,這要通過大量的練習來達到。答題時要把所有選項都看完整,同時注意思維方式的轉換,不要緊盯著一個思路不放。此外,在備考過程中,考生不能一味地埋頭做題,更要對基本的知識有個了解,尤其是邏輯學基礎知識。
數量關系:考生要通過大量的練習來培養對數字的敏感度,熟練掌握各種基本數列及其排列規律。做練習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注重尋找數字的排列規律,同時加強思維訓練,以提高解題速度。
資料分析:加強綜合題型的練習。考試時宜先看題目再讀資料,以排除干擾信息,迅速而準確地答題。
《申論》沖刺攻略
申論主要是對給定材料進行分析、概括、提煉和加工。申論考試主要測查考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并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考生在備考《申論》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關心時政新聞:《申論》主要關注國家的熱點焦點問題,涉及經濟、改革、管理、突發事件等方面,因此平時關注時政新聞就顯得十分必要。最好能搜集到一年左右的時事新聞,或者利用相關網站和報刊積累資料,比如南方網、人民網、《半月談》、《人民日報》。在了解的基礎上還要加深理解,并能對一些問題提出個人的觀點和看法。
錘煉語言能力:《申論》的語言要求非常嚴格,主要表現為語言規范、用詞準確、簡明扼要、行文流暢、說理透徹。無論是歸納、分析、論述,還是議論文寫作,都要求考生具備較高的文字駕馭能力。考生應該多參考《人民日報》、《光明日報》、《半月談》等媒體的文章風格。
法律規范的邏輯刻畫
法律規范、法律原則和法律概念共同構成實在法的基本要素。法律規范不僅在內涵上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而且在組成結構上也有著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的特點。法律規范總是通過一定的結構表現出來,對這種結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尤其在文法結構、系統結構和邏輯結構等方面。
基于經典命題邏輯和規范模態邏輯建立的道義邏輯系統是不能容忍沖突與矛盾的。法律規范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前提中若存在相互沖突與矛盾的法律規范,則會推出所有都是義務的結論,亦即不存在推理結果。規范具有可脫離實際事物而存在的抽象性,規范性對事實和價值始終保持一種相對獨立性。凱爾森將規范作為法律的上位概念,通過規范觀念強調了法律作為一個獨立的邏輯體系的存在,認為法律規范的基本結構是歸攝(Imputation)。法律體系是各種法律規范組成的有機整體,法律規范是法律內容的基本成分或核心成分。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范式,是一種特殊的在邏輯上周延的規范。法官進行合乎邏輯的概念計算必須基于如下的前提:
首先,法律規范在邏輯上能夠涵括所有的事實糾紛;其次,各個法律概念都有清晰、確定的意義范圍,彼此間不得沖突。只有基于這樣的嚴格條件,通過檢驗一個特定的法律關系(小前提)是否通過一般的、抽象的法定構成要件(作為規范的一部分=大前提)得到表述,才能夠完成霍恩所謂的“歸納”過程:
一個簡單的、合乎邏輯的、三段論式的推論過程 。
法律規范是通過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作為法的基本單位,是具有完整的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則。它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法律上的某種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是具有嚴密的內在邏輯結構的特殊行為規則。具有三個構成因素:一是指明規范適用的條件,二是指明該規范允許或禁止的行為,三是指明違反規范的法律后果。
作為一個共同體的法律規范總和構成一個法律規范體系,有效性則是貫穿其始終的關鍵所在。法律規范的有效性應包括應然和實然兩方面。應然有效性是正義和秩序的綜合體,就實然有效性而言,如果一項法律規范本質上與應然有效性同一, 則法律規范有效。反之,法律規范則無效。在法的要素中,為確保法律規范的有效性,應做到法律規范應然與實然、本質與形式有效的結合。
對于法律關系的產生而言,法律規范是預先設定的,是抽象的,概括的。因此,法律規范的存在僅僅為特定法律關系的產生提供了一種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這種可能性奠定了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規范是針對不特定的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而且可以反復多次適用的行為規范。
但由于法律規范對主體行為的調整往往賦予某種事實狀態,關乎法律事實判斷、法律價值判斷與法律解釋選擇等問題,法律關系將法律規范的抽象性和普遍性與特定主體行為的具體性和特定性結合在一起,并真正實現法律規范對主體行為的調整。
法律規范的創立應當尊重社會的現實條件而不是固守原則,并不是要否認原則在立法中的作用。事實上,原則作為觀念核心部分的條理化和定型化是法律規范之規范、規則之規則,因而是法律規范體系的基石性構成要件,是法律推理之前提。
法律事實范疇體系的重構
法律領域規范層面和事實層面之間存在著某種結構上的對應性,法律規范具有國家創制性、特殊規范性、普遍適用性和國家強制性。調整某類社會關系的若干法律規范按共同的原則集中起來,最大程度地實現法律與公平正義的聯結、法律語言表述的清晰明確、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的嚴謹縝密以及法律內容空缺的最大化填充。在表明法律規范的結構由法定事實構成和法律后果構成之后,魏德士強調了在事實構成和法律后果之間的“鏈接”的重要性,指出法官的活動就是“將有爭議的某個事實涵攝(歸納、吸納)到事實構成之下” 。
法律事實是一個貫穿于整個法制運轉過程的概念,包含著一定的復雜性,需要根據法定的證據制度來加以證明。在法律推理過程中,大前提是法律,小前提是事實,但作為小前提的事實從何而來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法律推理的首要步驟是認定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進行裁判活動的邏輯起點。小前提的建立,基于裁判事實的認定:其一,作為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可能導致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其二,作為一種規范事實,需要考量生活事實與案件的關聯性。所以,“事實的認定是概率的,而不是確定的”是法律推理的關鍵性的問題,其次是“明確表述一個真實的小前提 。
法律事實是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具體的能導致特定權利義務產生、變更與消滅的事實。由于語言“文義射程”和“開放結構”的存在,法律事實作為權利義務發生的根據,是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正當條件。法律事實是法官依法認定的事實,是終極性的,從而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作出法律評價與確認。
解析法律事實與相關范疇之間的邏輯聯系,必須在回歸現實的基礎之上局部重構法律事實的范疇體系,探究法律事實這一范疇,在邏輯上不能脫離法律事實與事實之間種屬關系這一主軸,必須保持法律事實形成過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法律推理中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的交互流轉
當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糾結纏繞在一起不可分解時,必須對法律事實關系進行分析與梳理,其建構性的積極意義值得推介。在法律推理中,當以規范評價事實時,在規范向事實的流轉過程中,由于沒有現成的法律規范,需要通過價值判斷來補充,這樣補充的法律規范也就不同。因此,價值判斷具有責編,楊昀贊發現、比較、選擇、歸類、定性量裁、價值導向以及司法造法等功能。
選擇事實和認定事實的法律意義需要借助價值判斷。價值取向問題直接影響到法律功能實現的程度,從而成為影響法治大環境的深層次原因。法律推理不僅僅是一種邏輯推理,經常還包括法律價值推理。法律價值的動態范式經歷一個由潛在價值向現實價值轉變的連續運動過程,涵攝法律目的(法律價值動態的主觀預演)、法律實踐(法律的創制和實施)、價值實現(形成價值事實)。法律蘊含著秩序、正義、自由、效益等價值,使法治成為社會文明理性的標志。
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在規則和原則之間的沖突中通過法律實質化促導、執法中合理原則和應急原則運用、司法中利益衡量原則使用、以及采用道德和政策對法律補充來獲致社會治理。
現實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現實與法律之間并非必然匹配與契合,法律推理的過程始終存在著法律規范適用與主體價值取向的沖突和矛盾,超出了作為一種形式規則的經典邏輯學范式,必須考慮語義學、解釋學、判例理論等可能對案件的影響。
一、法律論證的一般原理
法律論證是指的通過一定的理由來為某種法律主張、陳述和判斷的正確性與正當性進行辯護。在審判活動中,我們需要對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同時進行論證,但是由于法律的根本特征在于其具有規范性,法律事實不同于經驗事實也是由于法律的規范性所致。所以,在法律論證過程中,最根本的就是要論證作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規范是否具有正當性。
法律論證具有一下兩個最為顯著的特征:
第一,法律論證的本質在于它是一種似真論證。傳統觀點認為,法律論證一般分為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兩種。但是,隨著案件情況的多元化,非形式邏輯學派否定上述劃分,而是將法律論證在前者的劃分基礎上再加上一種,即溯因論證,也稱回溯論證。這種劃分形式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認為在這三種論證類型中,根據嚴格程度的不同,依次從高到低的將演繹論證、歸納論證、溯因論證進行排列,并且它們的基本思想也從前提與結論的嚴格關系逐漸到松散關系,也就是前提真而結論絕對真前提真結論可能真前提是似真結論也似真。從其本質上來說,法律論證既不符合演繹論證,也不符合歸納論證,它是一種似真論證。當然,我們并不否認演繹推理的有效和歸納推理的強度在法律論證中的作用,但歸根結底,法律論證是一種似真論證。
第二,法律論證具有可變動性。法律論證由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兩部分組成。在具體的審判活動中,由于案件性質不同,在需要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也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論證的內容及關鍵點就存在差異性。隨著證據采信數量與事實認定的變動,論證的結論可能會發生變動。有時即便事實已經很清楚,但在適用法條時仍會無法得出論證結論的情況。
當今社會是一個民主的社會,任何專制行為都是為人們所反對的,我們只能在理性中說服并征服別人。因此,只有對法律論證加以重視,對裁判的論證方式加以熟練掌握,才能更好的增強判決公信力,使法律的權威能夠真正得以樹立,使法律得到更為普遍的遵守。
二、判決文書中運用法律論證的必要性
法院的判決書是對案件審判的詳細記錄與判斷的邏輯說理,是公平與正義的載體,它保證了審判過程及其結果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
(一)運用法律論證可以保證判決書的正當性
“判決的意義既然在于對特定沖突做法律上的解決從而相應地對公共利益加以保障,那么,為了使判決真正地解決沖突,就必須要求判決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判決書是否能讓當事人信服,就在于它是否具有正當性。所謂的正當性即是法律的解釋和裁判的依據是否合理,這就必須通過論證,證明判決書中的裁判依據是合法合理的,使當人事自愿接受裁判文書,并自覺地履行相關義務,同時也能讓社會大眾普遍接受。
(二)運用法律論證是樹立法律權威,彰顯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
法律生命就在于法律權威。法律權威的樹立,不僅需要國家強制力的保證,還需要公眾的自愿接受,也就是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也就是社會公眾對判決書的信服。法官之所以對司法裁判進行法律論證,其目的就在于把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進行展示,它為當事人了解司法活動提供了一個窗口。只有通過對裁判事實進行法律論證說理,才能更好地讓當事人感受到法律和司法裁判的公平與正義。如果法官沒有對案件事實和法律條文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說明,那么當事人又如何能對判決書信服,又如何能彰顯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當裁法律脫離了靠說理這條路來要求人們服從時,法律就淪為了專制工具,司法的公平與正義將無安身之地,人們心中法律信仰也將難以形成。
(三)運用法律論證是對公眾司法知情權的保障
在法治社會里,公民對司法知情權的行使不僅要使判決書向社會公開,更為重要的是要知悉法院判決書的裁判理由,也就是要使判決理由和論證過程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就在于要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結果。而結果是否公正就在于判決理由是否公正,即就是意味著要判決理由是否正當,這樣才能使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信服,使判決結果得到很好的遵循。放眼當今各國,法律論證已是裁判中不可缺少的過程,是法官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
(四)運用法律論證是法律適用內在要求,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司法裁判的任務有時就可能特別要求那些憲法性秩序所固有的,但尚未在成文法律文本上得到表達或只有不完整表述的價值立場,應當通過某種評價行為加以澄清,并在實際的判決中得以實現。在此過程中,法官必須防止恣意專斷;其判決必須以理性論證為依據。”若果沒有法律論證,僅憑法律條文判案,普通公民是看不出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之間的聯系的,是不能讓當事人信服的。此外,法官對法律的適用,就意味著法官存在裁判的自由裁量權。法律論證的存在,就要求法官把自己裁量的過程與理由展現給當事人和社會公眾,說明其裁判是是合法且正當的,從而就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我國裁判文書中法律論證的現狀及其完善建議
(一)我國判決書中運用法律論證時存在的問題
第一,說理不充分。就我國目前的判決書來說,基本上沒有說理或者說理不充分。對于案件事實的確認,只用格式化的語言帶過,即用“上述事實,有證據在案”或者“上述事實,證據確鑿”等話語。對證據的采信與否,法官也沒有給出過多的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對證據的認定過程不予展示,只用修辭性的語言帶過。對于法律的適用也是直接引用法律條文,不給出理由。這種模糊的判決方式給司法效果帶來弊處,會為枉法裁判提供保護,有蒙蔽當事人的嫌疑。
第二,說理不具體。所謂的說理不具體,其就是指的說理沒有針對性,而說理的針對性就是指的在以事實為根據的條件下,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相關訴訟請求,以及法院對此的相關看法進行說了明論證的一種觀點或看法。但在法院的實踐當中,判決書的實際說理操作存在很多問題,如對不需要說理的地方侃侃而談,對需要說理的卻是簡明扼要、一筆帶過。對于一些當人事比較在意部分,沒有說清楚相關問題之間的內在關系。
第三,說理不周延。所謂說理不周延就是說理沒有邏輯性。論證過程就是一個嚴密的邏輯過程,即不得違反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同一律要求法官的分析與判斷要前后一致,不能隨便轉移話題,也不能把相關的法律關系和證據的認定程序相混淆,要使實際論證的內容與需要論證的內容同一。此外,矛盾律要求法官在論證時不能前后矛盾,即對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證據認定不能同時判斷為真。排中律也要求法官判決觀點要明確,不能含糊不清、模棱兩可。
第四,說理不完善。說理不完善是指的法官在訴訟過程中,沒有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或程序權利的措施和裁判給予充分說明的訴訟活動。只有對完整的訴訟過程進行真是的描述和詳細的說理,才能證明法官對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的合理正當性,才會使當事人在司法權威和法律信仰下信服判決書,實現當事人對法律適用、證據認定、判決結果的司法知情權。
(二)判決書中完善法律論證的建議
判決書不僅是公民司法知情權的體現,也代表著法律權威。它是判決公正的載體,裁判說理的公正性就在于法律論證。
1.論證要以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為基點
司法裁判過程是法官進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一個說理過程。判決結果表明了事實認定過程與法律適用過程是合乎邏輯的,是裁判公正的體現。在審判過程中,法官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為核心進行審判,判決書自然要以這兩點為基點展開論證說理。事實的認定包括:首先,對證據的采信論證說理。事實認定要以證據為基礎,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訴訟的結果。其次,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論證說理。在案件審理時,需要由法官通過舉證責任及其分配規范來確定由誰承擔敗訴的風險。
2.論證務必做到邏輯性與針對性相統一
判決理由的闡述是審嚴格縝密的法律與事實推理過程。證據認定、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三者之間是相互統一,前后一致的。強化說理的邏輯性包括:第一,說理論證時要遵從三段論的基本范式,不得違反基本的邏輯規律,即遵循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使法官的分析與判斷前后一致,實際論證的內容與需要論證的內容完全同一且前后一致。第二,法官論證的核心應該放在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上,也就是雙方之間相互對立的主張與陳述。它既是訴訟中需要當事人證明的對象,又是法官論證說理的核心和關鍵。此外,對于不是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非案件審理重點的部分可以簡單說理,或是一筆帶過。
3.判決書的論證說理不僅要依法說理,更要注重其合理性
一、恢復和加強邏輯教學是搞好中學語文教學的需要、深化中學語文教改的需要
近幾年,筆者在教《常見文言虛詞的用法》時,有意識地改變了過去那種按教材順序講解、訓練的通常做法,運用了分類、比較、假設、分析、歸納等邏輯方法,引導學生對有可比性的文言虛詞,特別是容易混淆的文言虛詞,如“之”與“其”、“而”與“則”等等,在詞性、作用、含義、句中位置等方面進行比較,具體感受在文句中把它們互換位置而產生的不同效果,分析歸納,找同中之異,求異中之同,列出條目,形成規律性的認識。學生普遍反映,這樣做,理解得深,記憶得牢,運用得活。另外,我還把這種方法運用到文言文實詞的教學,詞法句法的教學,標點、翻譯的教學,整體閱讀的教學和古代文學、文化常識的教學等等方面。在中學語文其它內容的教學中我也作過多次嘗試,都收到了比較理想的效果,證明了有意識的運用邏輯方法優于常規做法。
在多年的教學中,我體會到,中學語文的基本內容與邏輯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人們常說,中學語文的基本內容是“字詞句篇”、“語修邏文”、“聽說讀寫”。其實,聽、說、讀、寫是中學語文教學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手段,而字、詞、句、篇、語、修、邏、文才是基本內容。詞語、句子、句群、段落、篇章本身就是概念、判斷、推理。它們之間,是表與里、形式與內容的關系,是一個事物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語法是規范遣詞造句的尺度,修辭是把話說得好的手段,而邏輯則是各種文字符號和語言現象的實際內容,是各種語法規則和修辭手法得以成立的內在依據。邏輯的東西,只有用邏輯的方法去學習,才能快速理解、掌握,快速形成能力。各種語文基礎知識的掌握和運用,各種語文能力的培養和形成,都不能離開邏輯。譬如現代文閱讀吧,捕捉和提取明顯信息,領悟和明確隱含信息,離不開概念、判斷、推理。段落層次的劃分,段意層次以及整篇文章中心的準確把握,離不開分析歸納、比較假設、判斷推理。目前,中學生的現代文閱讀是個薄弱環節,歷年高考中得分率最低,與社會的發展很不適應。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大多數學生缺乏最起碼的邏輯常識,思維不上路子,不合最基本的邏輯規則。現代文閱讀,所需要具備的最根本能力是理解能力。理解就是思維。正確的理解,要求思維主體對思維客體進行思維的過程、方法、角度符合思維的規律和規則。學生如果沒有掌握必要的邏輯常識,沒有經過比較嚴格的邏輯訓練,就很難有較強的理解能力,也就很難有比較高的現代文的閱讀能力。目前改進現代文閱讀教學的一個根本措施就是恢復和加強邏輯教學,加強學生閱讀現代文的邏輯思維訓練,使學生養成正確地運用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閱讀現代文的良好習慣。作文教學更是如此。記敘文與形象思維,議論文與邏輯思維,審題立意與概念判斷、分析綜合、假設比較,論據論證與判斷推理、歸納演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謀篇布局層次結構與種種推理和邏輯方法,它們之間的關系都十分密切。十幾年來,中學作文教學的改革歷程,也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前一時期,不少人很重視寫作常識和技能的分項訓練,把項目分得很細。現在,中學語文教學界的不少有識之士則越來越重視作文教學中學生的思維訓練。為什么呢?因為老師們逐漸認識到,只有這樣做,才算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文章寫得好不好,最根本的,不是取決于作者記住了多少名詞概念,而是取決于作者對事物事理的認識是否深刻、全面、清晰。認識深刻了,才會立意新穎,表述準確,給人以教益;認識全面了,才能表述準確辯證,避免犯片面性絕對化的錯誤;認識清晰了,才會文脈貫通,條分縷析,章法精巧,并有較強的文勢。認識能力的提高只能來自于嚴格的思維訓練,而嚴格的思維訓練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使學生的思維變成符合邏輯的思維,變成符合思維的規律、規則的思維,正確運用邏輯方法的思維。只有這種邏輯思維訓練搞好了,我們的中學作文教學才有希望再上新檔次。
由此看來,提高中學語文教學效率、深化中學語文教改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恢復和加強邏輯教學,使學生熟悉邏輯常識,運用邏輯常識,學會邏輯思維。這樣做,看似旁逸斜出,增加了課業負擔,實際正好相反,定會使學生學到并運用科學的學習方法,減輕負擔,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恢復和加強邏輯教學是搞好中學各科教學的需要、深化中學各科教改的需要
政治經濟、道德法律、歷史地理、外國語言,都不能離開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不能離開普通邏輯和數理邏輯,這是毋庸置疑的。因為這些學科或者是基本內容本身就是一些邏輯常識,或者其框架結構靠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來構建,或者它們與邏輯學有著其它形式的這樣或那樣的緊密聯系。因此,在這些學科的教學中,就應該自覺地運用邏輯常識和方法,進行反復的邏輯訓練。這樣,才能切實提高教學效率,提高教學質量。否則,就會使各科本來很嚴密的知識體系變得支離破碎,人為地增加教學難度,降低教學效率和教學質量。
現在,很多教師比較重視教法改革和學法指導,并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教法改革和學法指導的實質是什么?說到底,它是對古今中外教學理論和實踐的揚棄,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對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具體運用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的由不夠自覺到比較自覺、由不夠熟練到比較熟練的不斷優化。堅持這樣做,各科教學的指導思想和具體方法具體過程就會越來越科學,越來越符合學生認識事物、接受新知、不斷豐富和完善自我的規律。社會的發展對中學各科教學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不斷優化教學效果,教師在教學實踐中不僅需要積累感性認識,也要形成理性認識,并不斷深化,形成系統,不斷豐富、發展教學理論,甚至創建更加科學的新教學理論,作為教學實踐的指導。為此,就必須反復運用邏輯,進行邏輯思維。總之,教法學法的汰劣擇優,教學方案教學理論的棄舊更新,都不能離開邏輯。
在中學多科教學教改中運用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的重要意義不僅僅局限于這些學科的教學本身,還會對其它知識的學習乃至各種領域的活動發生影響,形成“場效應”,養成邏輯思維的習慣,以后再遇到比較困難的問題,就容易沖破不科學的思維習慣,比較自覺地運用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進行邏輯思維,形成科學的思維定勢正效應的良性循環,培養不斷改進方法,探求獲取新知“捷徑”的心理機制。這樣,中學的各科教學才能適應時代賦予我們的培養跨世紀一代新人的需要。
近年來,很多教師比較重視控制論,系統論,信息論的學習和運用,這確實是好的。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理論本身及其運用的過程,都不能不借助于邏輯。否則,也就沒有這些理論,更談不上什么運用了。還有很多教師向心理學求助,這確實也是好的。可是,略作分析,便可知道,心理學主要是解決教學動機問題,啟動教學主體的內部心理機制,特別是學生學習動機問題,而內部心理機制的啟動,還必須借助于邏輯。
三、恢復和加強邏輯教學是深化中學教育改革的需要、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需要
怎樣不斷深化中學教育改革,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首要的,應明確中學教育改革的基本內容。大體來說,主要有兩條:一是刪去那些脫離實際的陳腐無用的教育內容,增加一些聯系實際的有時代氣息的有用的教育內容,例如,增加一些適合中學生接受水平的社科理論和科技新成果;二是不斷學習、運用、揚棄古今中外教育理論,改進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效率,切實提高教育水平。為什么說某些內容是脫離實際的、陳腐無用的而另一些內容是聯系實際的、有時代氣息的有用的?為什么對它們采取截然相反的兩種態度?這個分析、歸納、綜合、判斷、推理、決策的過程就是運用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進行邏輯思維的過程。古今中外教育理論的不斷學習、運用、揚棄,教育方法的不斷改進,實質上就是教育主體對自己在教育活動中的思維角度、思維方法以及思維結果等方面所作的不斷調整、不斷更新和不斷優化,使自己在對教育中的許多問題進行思維的時候,能夠更正確、更嫻熟、更靈活、更有成效地運用邏輯常識和邏輯方法進行邏輯思維。
其實,就是不斷深化中學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決定了中學急需恢復和加強邏輯教學。教育必須堅持三個“面向”,培養德、智、體、美、勞五育發展的社會主義勞動者,這早已成為整個教育界的共識。中學教育改革的指歸只能是這一點。教育要對學生開發智力、培養能力,不能離開邏輯,已無需贅言,就德育來說,先進思想的教育、優良傳統的發揚、優秀品質的培養、美好情操的陶冶等等,也都不能離開邏輯。如果離開了概念、判斷、推理,也就無從分辨真、善、美和假、惡、丑。要想優化德育工作,就必須運用正確的理論、先進的思想、崇高的精神教育學生,通過具體活動來訓練學生的思維,規范學生的思維,使學生趨優向善,學真學美。其它的,體育,勞動技術教育,不論是目標的確定、內容的選擇、活動的實施,還是效果的檢測、工作的改進,也都需要高質量的邏輯思維,一刻也不能離開邏輯。我們不能一方面要求學生思維正確、科學、敏捷、創新,一方面卻又把學生與專講思維及其規律的邏輯隔絕起來。
總之,只有恢復和加強邏輯教育,把邏輯常識的教學和運用滲透到各項活動的各個環節、方方面面,不但使教師有邏輯頭腦,而且使學生也訓練出邏輯頭腦,我們的中學教育才能上一個大臺階,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一新時期的需要,我們的中學教育及其它各項事業也才能躋身于世界先進行列,領世界先進水平。
四、恢復和加強中學邏輯教學的幾點設想
1.提高認識,認清意義,確認位置。邏輯是各科的基礎,是搞好各科教學的重要工具。邏輯教學的質量關系著整個中學教育的質量。邏輯課是基礎課、工具課,它的實用價值是高的。那種認為邏輯教學在中學可有可無的想法是不足取的,有害的。不能設想只把它列入高校的教學內容。現在高校開設邏輯課的的專業是有限的,況且,我國大多數人進入高校學習的愿望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不能得到滿足。隨著中學教育的發展,絕大多數人進入中學學習則即將變成現實。應該克服淺見,糾正偏見,剔除宿垢,充分認識恢復和加強中學邏輯教學對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的巨大作用。邏輯不應受冷遇,也不應只把它鎖在書齋里,而應該把它滲透到中學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去,成為廣大中學生乃至大多數國民探求新知提高學習和勞動效率的工具。多類中等學校和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把這一工作看作加強學生素質教育乃至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素質的有力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