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4:5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農村社保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人總是要老的,這是一各客觀的不可逆轉的趨勢。人老的后果就是獲得生存條件的各種能力逐漸喪失,那么,曾經為這個社會做了貢獻的老人們在其獲得生存的能力逐漸失去時,誰應該向老人伸出援助之手,為其提供物質和精神的幫助呢?這就是養老問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的實施,擁有大多數老年人口的農村地區將迅速出現家庭小型化的傾向。同時,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流動、農村年輕一代道德觀念的下降等因素,都使得傳統家庭養老形式面臨著嚴峻挑戰。不難想象,在新的世紀,農村老問題將是最大的社會問題之一。農村養老這個被我們回避了半個世紀的課題,在人權制度逐漸完善、社會物質文化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我們已經沒有了回避理由。
(一)農村居民生產方式分化,大量農村勞動力從土地轉移。我國正處于從農業會走向工業社會的轉型期,社會流動性大大增加。
(二)農村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傳統家庭模式改變。據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老人已超過農村總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個百分點,進入老人典型的老齡社會。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困境的分析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意義不言而喻,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為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然而現如今卻產生了“政策微效”的現象,即政策結果距離政策預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導致了“政策微效”的結果呢?許多研究者大多從經濟學的角度或是具體操作層面尋求制度萎縮的原因,
(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價值理念發生偏移。
社會學研究探討的問題很多,但社會公平一直是核心問題。因此在社會學視野中,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社會政策,應該是以追求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旨在保障公民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建設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指導。面對城鄉收入的逐漸擴大和當前最大的弱勢群體—農民的邊緣化和弱勢化的進一步加深,政府將更多的社會保障資源投向了城鎮居民。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很好的適應社會變遷
目前社會正處于快速變遷過程中: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家庭規模和結構發生變化;農村人口出現分化等。這一系列變遷引發了諸多社會問題,農民養老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鑒于此,政府積極探索為農民養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對社會變遷的積極回應,但卻又未能很好地適應并促進這一變遷過程。
三、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分類實施對策建議
1.為純農業人口(以經營土地為生的農民)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政府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政府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政府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政府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納入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2.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是一個流動不定、龐大而且復雜的群體。因此,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是有一定困難的,但鑒于農民工中的絕大多數客觀上已經走上了非農化、城鎮化的不歸之路,并必然會因各種生活風險的客觀存在和平等意識的覺醒而提出相應的社會保障訴求,應該從現在起開始起動建立這項制度,并根據進城務工農民的不同情況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
首先,應當看到,在當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保障力度不充分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例如在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的養老保險水平較低,相較于當前的物價水平和生活成本來說,遠遠不能滿足正常的生活需求,甚至部分農村地區養老保險幾乎不能起到任何保證作用。這一問題也是由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建設起步較晚造成的,并且由于農村地區經濟發展不足,養老保險交納水平較低等,都使得養老保險保障力度不充分。
2.老齡化加劇
據我國最新的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目前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1242萬人,占總人口的15.5%,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755萬人,占總人口的10.1%,老齡化進一步加劇。老齡化現象所帶來的直接問題便是土地保障功能的減弱,在農村地區,土地保障是主要的社會保障途徑之一,隨著老齡化加劇,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喪失了勞動能力。并且從當前我國農村地區的務農人口數據來看也不容樂觀,平均年齡逐年增大,這也進一步減弱了土地保障功能。同時,隨著近年來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土地侵占已經成為重要的社會性問題,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導致土地保障功能完全喪失。
3.家庭保障功能減弱
在我國農村地區,家庭保障一直以來都是農村地區主要的社會保障方式,養兒防老的家庭觀念也根深蒂固,對于新社保的建設造成了一定的阻礙。但是也應當看待,在新時期,隨著農村地區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保障功能也在不斷減弱。當前農村地區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外出務工,產生了大量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相當一部分農村,老年人的比例已經大大超過了年輕人和中年人的比例。特別是在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下,很多家庭只有一個或者連個子女,家庭保障功能減弱已經成為當前農村社會保障中的不爭事實,更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現實困境之一。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措施
1.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力度
首先,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應當加強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力度,例如加強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保障力度。針對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不足和問題,應當積極進行解決,在財政支出方面予以更大的支持,加強養老保險資金管理。將新農合、新社保等養老保險體系納入到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預算范圍內,以此增強資金保障力度。應當看到,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較為突出的社會性問題,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劇,這一問題所產生的影響也必將更加突出。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重視,在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方面深化改革,從國庫中進行集中統籌支付,杜絕該過程中出現的腐敗問題,真正做好農村社會保障。
2.大力發展農村經濟
在完善農村社會保障中,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途徑,從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面臨的現實困境來看,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農村經濟落后。例如在新社保推行中,基于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水平,難以大幅度提高養老保險繳納水平,因而也就無法較好的做好養老保險保障。在發展農村經濟中,應當大力支持鄉鎮企業,給予鄉鎮企業更多的政策扶持,如企業用地、免稅等等,增加企業就業人口,這等于引導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解決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也有著積極意義。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治
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法治體系對于完善農村社會保障也有著重要作用,應當針對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立法,從法律角度完善農村社會保障。農民向來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通過立法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農村設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例如可以在立法中打破傳統的戶籍制度,應當看到,我國現行的農村戶籍制度中還有著諸多不合理指出,尤其是在新時期,農村戶籍制度所產生的矛盾和社會問題進一步尖銳,嚴重阻礙了社會保障的完善。因而從立法角度,改善現有的農村戶籍制度,建立更加合理、科學的戶籍政策對于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有著重要作用。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人口與勞動力基礎發生了快速變革,傳統的農村社會形態逐步瓦解,農村社會加快轉型,表現為:傳統小農社會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農村居民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老齡化社會提前到來;在城市及城市周圍,非正規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大量積聚。這就導致了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的減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集體養老保障功能弱化,儲蓄養老保障功能不足。為此,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則成為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的根本出路。
選題的科研現狀及前沿水平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單位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它是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礎。由于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處于早期試點的發展體制階段,沒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本文借鑒江蘇蘇州市吳中區解決農村居民養老的一些做法,力圖在我國農村解決農村居民養老方面做點探索。
參
閱
文
獻
【1】唐鈞《問題與障礙:中國走向全面小康的社會政策思考》寧波出版社 2003年
【2】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小編著《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數據分析》中國標準出版社2003年
【3】黃黎若蓮《中國人口老齡化進程與老年服務需求》《學習與實踐》(武漢)2006.12
【4】劉子蘭 《養老金計劃擠出效應研究評述》《經濟學動態》2006.12
【5】周德民《長株潭沛機構養老服務發展探析》《社會保障制度》2007.4
【6】宋斌文張琳《東部發達地區農村養老保障的實踐與探索》《農業經濟問題》2006.11
【7】盧海元《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條件分析》《經濟學家》2005.5
【8】樊天霞、徐鼎亞《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體制的困境與出路》《上海經濟研究》2005.6
【9】許雄奇、賴景生《21世紀中國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構想》《農村經濟》2005.4
【10】武深樹、鄧真惠《構建非均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制》《當代財經》2004.1
【11】姜木枝、張朝蓉《和諧社會背景下農村計生純女戶家庭養老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制度》2008.4
【12】鄭偉《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困境反思》《保險研究》2007.11
總
體
構
想
和
寫
作
提
綱
我國改革開放已三十年了,城鄉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但城鄉差距卻沒有隨經濟的發展而縮小,特別是城市與農村在養老問題上,城市里職工退休后有國家和企業發放的退休金和社保基金及低保金,老人可以免除生活無保障的在家里自己與兒女或到養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說養老問題已基本解決。而農村的老人,由于多種原因這一問題已十分棘手的擺在了各級政府面前,應該下大力氣給予重視和解決。基于此,進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
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減弱
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狀與問題
(二)影響因素
三、構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設計上實現了重大創新
2、領導重視,組織有力
3、區鎮聯動,有序推進
4、宣傳有力,補貼到位
(二)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快建立社會統籌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進保障形式和補償保障模式的創新,將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相結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決重點人群的養老保障問題,著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
5、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扶持發展政策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陣 問題 時策
一、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自我保障的觀念淡薄,大多數的農民還指望家庭和土地養老,年輕力壯時掙點錢浪費在埋葬老人、給兒子娶媳婦等事情上,遇到天災人禍或者自己老了生活卻沒有辦法。
(二)城市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二元化,農社村會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城鄉經濟和社會的二元結構,決定了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也必然是二元性的。從總體上來看,城鎮已初步建立起水平較高且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已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建立了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基金模式,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女職工生育保險,都在原有的制度上進行了改革和逐步完善。而在廣大的農村,仍然是以國家救濟和鄉村集體辦福利事業為主的社會保障,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進行了改革試點以外,其他保險項目基本上沒有建立起來。無論是優撫、“五保”,還是救災、救濟,者提以特定的農民為對象的,數量也很少,大多數農民并沒有享受社會保障。這種非均衡的二元保障政策,直接造成城鎮居民與農村人口在社會保障資源享用與權利分配過程中的不平等,農民往往在醫療、教育和就業保障方面遭遇排斥和擠壓,無法分享到應有待遇,致使農村社會保障的發生體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層次。
(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緩慢,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嚴重依賴于土地。據統計,目前我國有2610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萬農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們處于絕對貧困線與相對貧困線水平。近年來,國家對農村特困群體的救助主要是采取季節性救助,各地也根據實際,開展了農村特困群體定期定量補助及臨時困難補助等辦法,使得部分農村特困群體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但由于補助面不寬,補助金額有限,對特別困難的農村家庭只能是杯水車薪。1994年開始,民政部在山東、廣東、江蘇、上海、廣西、山西等地進行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的試點工作,然而由于農民實際收人難以確定,在試點工作中遇到種種問題,致使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緩慢。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只得依賴土地獲得最低生活保障,而這種土地保障只能發揮低水平的保障功能。
(四)農村養老保障的社會互濟性低、保障能力弱。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采取以農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為輔、國家投入為補充的形式。這使國家和集體所承擔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造成了資金來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標準,而且也影響了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同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以交費的方式籌集資金,并且由農民根據自己的繳費能力和保障需求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在實際開辦過程中,大部分農民由于采納了最低標準,受益期時領取的養老金過低,不能有效地保障老年生活。而自由交費原則,使養老保障制度缺乏約束力和強制力,農戶參保行為上普遍存在逆向選擇。許多農戶出于自利的動機而選擇不交費,導致基金規模和覆蓋人群無法擴大。人均領取年養老金極少,投保農民受益很少,很難起到養老保障作用。
(五)農村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困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推行,使農民看病可以報銷,增強了農民抵御大病風險的能力,深受農民群眾的歡迎。但是隨著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后醫療需求的釋放和增長,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淮低,不能有效減輕農民的疾病負擔。國家規定的合作醫療標準是,中央財政補10元,地方財政補10元,個人交10元,每人年籌資30元。由于籌資水平過低,基金有限,受益面大,補助額度小。目前的合作醫療能夠為病人提供部分資金幫助,但還遠遠不能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合作醫療資金的相又婦意定性與群眾不斷增加的醫療服務需求呈現出不適應性。從各試點縣看,在資金總額不變、住院人次和費用不斷增加的情形下,要保持補償標準的穩定性、連續性,必然面臨資金透支的風險。要規避風險唯有降低補償標準,這又勢必造成補償強度大起大落的問題。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能力薄弱,無法應對和滿足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同時推行醫療合作各部門政策存在矛盾。比如,對于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來源,各職能部門的觀點不一,民政部規定,為了建立合作醫療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農民收取一定的費用。然而,在農業部等五部委頒布的《減輕農民負擔條例》中,“合作醫療”項目被視為“交費”項目,列為“農民負擔”不應當征收。這一政策與中央政府支持發展合作醫療的政策相沖突,致使許多地方放棄合作醫療制度的重建。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對策
從當前的情況看,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實現“生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當前在農村社會保障各項制度建設中,應重點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醫療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搞好農村能源綜合建設:一是建立建全組織機構;二是加強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的領導;三是加大對農村能源建設的資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進步;五是加強農村能源產業和服務體系建設,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六是加大對科技、管理和服務人才的培訓;七是不斷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導思想,加強法制建設方向;八是抓點帶面不斷開拓新領域,使新能源和農村能源的建設工作向高層次發展。
1 農村能源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建設
農村環境問題,是當今農村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環境質量的惡化,對農業生物、農業生產和農村居民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環境問題可分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兩大類,農村地區能源的開發利用與這兩類環境問題都有密切的關系。能源不但給農村提供了動力,而且帶來了生活的文明和社會的進步,但也影響了農村的環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紀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況并不嚴重,保持了生態的平衡,沒有產生污染現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來,由于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生物質能源供不應求,使生態和污染方面都出現了問題。由于礦物能源的大量開發和使用,也為農村帶來了嚴重的能源環境問題。由于能源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對農村和能源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的健康等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損失。
2 礦物能源的開發利用對農村環境的重要影響
礦物能源的開發,包含了開采、貯運、加工、轉換到消費。在這全過程中,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開采過程中,首先是開采占地,它破壞了地表的生態系統,影響了農業生產。另外井工開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縫并改變水體形態及滲漏而影響農田灌溉,同時也破壞了地下水資源。另一方面開采時的排污以液體、氣體、固體同時存在,如酸性礦井水、泥漿、瓦斯、煤矸石等。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特別經數次堆放,會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氣污染,在煤炭的燃燒利用過程中,又會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塵和灰渣,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等。又如水陸石油的開發會造成海水域的嚴重污染,影響水產業的發展和造成農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燒時也會排放大量的有害氣體,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轉貼于
3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1)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采伐對環境的影響,如導致資源的枯竭,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破壞生態平衡;秸桿等大量燃燒,導致土壤肥力減退、農業減產等。如木柴在燃燒時會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時會排放大量塵煙和顆粒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2)自然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學性質開發利用的方式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如水能在開發利用發電時造成的河川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變化的影響。庫區大面積淹沒及周圍生態、自然環境、地表、土質、農業生物等影響。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在用地熱發電時,由于開發利用過程中廢熱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氫、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別是其中的硫化氫在高濃度時會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發電時會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陽能大規模集中開發利用的地區,可能會造成太陽能的回流,影響局部環境的變化,如氣候變化和生態失衡。太陽能電池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氣體,如三氫四磷、四硫化硅等。會對居民帶來危害。開發利用風能發電時,會造成噪聲的危害等。
因此,在開發利用自然能源時,必須充分考慮對局部環境的危害,并制訂出預防措施。
4 幾個重要的能源環境問題
(1)氣候變化。近百年來,地球氣候已發生明顯變化,主要是全球變暖,其原因就是溫室效應。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溫室效應帶來的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極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變暖和膨脹,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協。另外帶來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擴大、旱澇頻率上升和蟲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現。
(3)主要是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現,造成土壤酸化,肥力減退,農作物減產,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體酸化和水產的影響等。
(4)臭氧層破壞。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礦物能源的消費和生產化肥產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導致過量輻射的影響。
(5)煙霧。煙霧是燃燒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煙霧污染,主要是煤的礦物能源消費排放的影響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煙霧能反射和吸收太陽輻射,嚴重時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也直接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搞好農村能源綜合建設:一是建立建全組織機構;二是加強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的領導;三是加大對農村能源建設的資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進步;五是加強農村能源產業和服務體系建設,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六是加大對科技、管理和服務人才的培訓;七是不斷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導思想,加強法制建設方向;八是抓點帶面不斷開拓新領域,使新能源和農村能源的建設工作向高層次發展。
1 農村能源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建設
農村環境問題,是當今農村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環境質量的惡化,對農業生物、農業生產和農村居民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環境問題可分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兩大類,農村地區能源的開發利用與這兩類環境問題都有密切的關系。能源不但給農村提供了動力,而且帶來了生活的文明和社會的進步,但也影響了農村的環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紀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況并不嚴重,保持了生態的平衡,沒有產生污染現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來,由于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生物質能源供不應求,使生態和污染方面都出現了問題。由于礦物能源的大量開發和使用,也為農村帶來了嚴重的能源環境問題。由于能源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對農村和能源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的健康等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損失。
2 礦物能源的開發利用對農村環境的重要影響
礦物能源的開發,包含了開采、貯運、加工、轉換到消費。在這全過程中,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開采過程中,首先是開采占地,它破壞了地表的生態系統,影響了農業生產。另外井工開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縫并改變水體形態及滲漏而影響農田灌溉,同時也破壞了地下水資源。另一方面開采時的排污以液體、氣體、固體同時存在,如酸性礦井水、泥漿、瓦斯、煤矸石等。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特別經數次堆放,會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氣污染,在煤炭的燃燒利用過程中,又會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塵和灰渣,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等。又如水陸石油的開發會造成海水域的嚴重污染,影響水產業的發展和造成農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燒時也會排放大量的有害氣體,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3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1)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采伐對環境的影響,如導致資源的枯竭,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破壞生態平衡;秸桿等大量燃燒,導致土壤肥力減退、農業減產等。如木柴在燃燒時會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時會排放大量塵煙和顆粒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2)自然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學性質開發利用的方式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如水能在開發利用發電時造成的河川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變化的影響。庫區大面積淹沒及周圍生態、自然環境、地表、土質、農業生物等影響。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在用地熱發電時,由于開發利用過程中廢熱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氫、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別是其中的硫化氫在高濃度時會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發電時會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陽能大規模集中開發利用的地區,可能會造成太陽能的回流,影響局部環境的變化,如氣候變化和生態失衡。太陽能電池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氣體,如三氫四磷、四硫化硅等。會對居民帶來危害。開發利用風能發電時,會造成噪聲的危害等。
因此,在開發利用自然能源時,必須充分考慮對局部環境的危害,并制訂出預防措施。
4 幾個重要的能源環境問題
(1)氣候變化。近百年來,地球氣候已發生明顯變化,主要是全球變暖,其原因就是溫室效應。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溫室效應帶來的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極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變暖和膨脹,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協。另外帶來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擴大、旱澇頻率上升和蟲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現。
(3)主要是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現,造成土壤酸化,肥力減退,農作物減產,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體酸化和水產的影響等。
(4)臭氧層破壞。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礦物能源的消費和生產化肥產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導致過量輻射的影響。
(5)煙霧。煙霧是燃燒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煙霧污染,主要是煤的礦物能源消費排放的影響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煙霧能反射和吸收太陽輻射,嚴重時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也直接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在調查中發現僅有1%(1人)是非常了解新農保政策的,而有72%(72人)對新農保了解較少或者基本不了解。值得注意的是,非常了解新農保的這個人其學歷至少是大專,而72個對新農保了解較少或基本不了解的人中,學歷在初中以下(含初中)的就有65人。另外,很多村民對新農保的認識也只是停留在投保檔次、基礎養老金發放數額、繳費及養老金領取基本手續等一些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參保的最基本知識層面。由安康市統一制定的城鄉養老實施細則在逐級下發過程中,各級執行人員在接收政策精神后的理解中,難免出現不同程度的漏損,而在向下一級傳達(遞)時,又有損耗,等到了村負責人這一級時政策精神就有可能出現或多或少的偏差。最為關鍵的是處于政策傳遞鏈條的最末端和政策最終指向的對象———村民,囿于自身的文化水平、知識背景、成長經歷、興趣愛好、關注關切等因素,在接收、理解、行動等環節上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因而政策的潛在效能未被充分釋放出來。
2.農民收入水平束縛投保能力。
近年來,彭家村村民的整體生活水平雖然有所提高,但與城鎮居民生活收入相比,差距仍然較大。在樣本中,家里有1至2位60歲以上的老人且家庭年收入為3000~5000元或5000~10000元的比例較為集中,為64%。如果再算上沒有外出務工的青壯年(這部分應有較大比例,因為調查中僅有42%的人的生活主要收入來源是外出務工)以及留守或非留守兒童,那么人均年收入實際上極為有限。因此,一個直接相關的表現就是當問及被調查對象在選擇新農保投保檔次主要考慮的是什么時,在89位已參保的人中有69人(占參保人數的77.5%)選擇了“自身經濟情況”。這也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為什么89位投保人中有83人選擇了100元/年的繳費檔次,而僅有1人選擇了每年繳費1500元。而收入來源以外出務工或桑蠶、畜牧業居多,那么在扣除各項生活必需的剛性支出后,所剩不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投保能力產生制約。
3.新農保政策中的捆綁條例難免會削弱政策吸引力。
新農保政策規定: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在調查樣本中,共有89人參加了新農保,其中有38人參加新農保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家中60歲以上的老人能夠及時順利地領到養老金,因為不繳費就沒法領取。在這38人中,45歲(含)以下的有24人,強制規定倒是有助于降低逆選擇(指風險越大的人越積極投保,而風險越小的人越不積極投保,因而易造成整體風險程度增加的現象)的概率,但外部強力作用到底在多大意義上能夠內化為人們的參保意識,從而增強制度本身的內在延續能力,尚有待時間檢驗。換言之,該政策將基礎養老金和個人繳費捆綁,雖然初衷是為了引導更多的中青年農民參保,卻不符合新農保的自愿原則。
4.新農保的養老金標準過低,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功能。
根據安康市新農保實施意見,年滿60周歲的農民可以領取基礎養老金6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39元。按照國內學者朱國龍(2012)的測算,如果選擇每年100元的繳費標準,繳費15年達到新農保的最低期限,新農保的替代率(參保農民在年滿60歲后第一年所領取的養老金與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前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值)僅為14.11%。當然,數學模型的推演未必能夠代表未來的發展趨勢和真實景象,但調查中卻不乏現實寫照———38位已經領取養老金的老人在看待養老金的作用時,認為幫助“相當大,解決了養老問題”的僅有1人,而“不太大,但緩解了養老壓力”和“幫助不大”的有37人。問題的另一面是在全體調查對象中有62%的人最希望的養老方式就是子女贍養,而僅有28%最希望通過新農保來養老。這其中固然是千百年來傳統歷史文化因素使然,以致有著相適應的意識、觀念,即便遭遇急劇變革、轉型的社會大時代,也難以在短時間內產生根本性的改變,但僅就當前物質基礎和經濟條件而言,要想讓人脫離養老的家庭基礎而進入到純粹的社會養老形式是不切實際的,哪怕這只是觀念上的假設。
二、對策建議
1.加強新農保宣傳力度,增強農村居民參保意識。
新農保工作開展中,村負責人應該靈活把握政策規定,掌握政策的實質精神,針對不同人群采取他們容易理解、樂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廣泛地宣傳新農保政策,讓廣大農民真正了解制度的意義和優越性,消除農民對新農保的疑慮。另外,在宣傳過程中,還應幫助農民樹立正確的養老觀,即使有子女養老,也應該參加新農保,使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同時也可以減輕子女的養老負擔,從而提高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加快新農保的普及和深入。
2.提高農民收入,縮小貧富差距,提高農民購買能力。
調查問卷數據顯示:已參保的89名被調查者中有83人選擇了最低的投保檔次,而選擇這一投保檔次最主要考慮的是自身經濟情況,可見當地居民的購買能力比較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消費。要想促進新農保的推廣,提高農民收入是關鍵。應當充分利用當地資源,抓好特色經濟促發展,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機會,努力增加農民收入,讓他們有一個穩定的收入來源,提高農民對新農保的支付能力。
3.優化制度設計,提高政策吸引力。
應讓捆綁繳費政策具有一定彈性,比如子女不繳費,其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也可以領取養老金,但僅局限在某一時限內(一年或兩年,應經過嚴謹測算)。在此期限內工作人員為這些不參保子女做思想工作,也留出一定時間讓其樹立自我保障意識。如超越期限子女還未參保,那么再暫停發放他們父母的養老金,藉此推動子女的思想、意識、觀念轉變,從而產生相應行動。這樣有助于提升新農保的推廣速度,惠及農村貧困人口,擴大受益面,對于撬動農村內需也有益處。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關系到占全國近70%人口的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而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取得了一定成績,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改革勢在必行。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及家庭養老面臨的挑戰
(一)我國農村養老的現狀
建國以來,二元經濟制度的確立把城鎮和農村嚴格地區分開來。改革開放以前,我國農村老年人主要是依靠集體(“大隊”或“生產隊”)發放很少一部分“口糧”,實行家庭養老。“五保戶”以及“烈、軍屬”由集體統一奉養。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實行后,集體除了代表國家政府向農民催繳農業稅和各種提留外,其他費用很難向農民收取。因此,除了“五保戶”和“烈、軍屬”以外,農民基本上沒有享受到任何直接的社會保障,農民養老基本依靠家庭。
目前,我國60歲人口中靠離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主要分布在城鎮地區。作為占總人口近70%的農村居民,因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收入增長緩慢、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投保觀念落后等原因,至今仍是全國養老保險最薄弱的領域,其養老方式仍以家庭養老為主。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約占整個養老保障的92%。
家庭養老即由家庭承擔贍養老人的功能,是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由家庭或家庭成員對上一輩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養老方式。這實際上是以個人終生勞動積累作為基礎,在家庭內部進行代際交換的“反哺式”養老模式。在農村,養老現狀仍以家庭養老占主導地位,基本沿襲了以家庭保障為基礎和主體,輔之以集體供養、群眾幫助和國家救濟的傳統模式。
(二)家庭養老面臨的挑戰
進入20世紀70年代特別是80年代以來,我國發生了一系列與農民養老密切相關的重大社會變遷,傳統的以家庭為主的養老方式面臨嚴峻的挑戰。
1、加大了農民的經營風險。的推行,使家庭重新成為經濟單位。在農村經濟逐漸從單一產業向多種經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日趨頻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也日益加大。與此同時,農村居民商品性支出增大,自給性消費向商品性消費的轉變使老年人經濟供養來源對市場的依賴性加大,老年人供養狀況直接受子女貨幣收入的影響,缺乏穩定性并且隱藏著風險。而目前我國農民家庭經濟基礎非常薄弱,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3255元,同期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同時,農村地區貧富差距拉大。2005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最高的上海(8342元)與最低的貴州(1877元)相差4.44倍;而在1978年兩者的差距是1.9倍(290元/98.40元)。在現實條件下,單個家庭保障能力有限,個人和家庭都難以抵御風險。
2、農村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的小型化使家庭養老功能大大削弱。由于計劃生育的實施,農村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醫療、健康水平的不斷改善,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已從1949年的35歲上升到目前的70歲。生育率的下降與平均壽命的提高,使中國人口老齡化程度迅速上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為6.96%,這說明我國已經屬于老齡化國家。而農村人口的老齡化水平又高于城鎮,農村為7.35%,城鎮為6.30%。而且,目前及未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農村經濟仍然落后于城市,老年人的生活主要依靠家庭,必將使家庭養老的壓力更加沉重。
計劃生育政策產生的另一個結果是家庭呈小型化的趨勢。據統計,農村平均家庭規模已從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2005年的4.3人。農村的獨生子女在大幅度增加,“4-2-1”家庭結構家庭結構在逐漸形成,以家庭養老為主的老年保障模式將使子女在未來的養老問題上不堪重負。
3、大批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加重了家庭養老的困難。中國經濟具有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即傳統農業與工業并存。我國目前正處在工業化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必然伴隨著大量農村人口,特別是農村中具有較高文化程度的青年人日向城市的轉移。同時,隨著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的松動,更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向城鎮的流動。其結果是農村人口結構老化,農村老年人缺乏年輕一代的贍養。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農村生產經營方式的改變,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及人口流動等社會經濟因素的變遷,導致家庭養老功能日趨弱化。在養老保障領域,原有的制度安排受到挑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新的老年保障方式已經出現并且得到發展。
(一)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
我國政府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十多年的歷史。1991年6月,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先是在山東等地組織試點,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基礎上,逐步在全國農村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基本方案》不僅規定了繳費的對象、費率、支付標準、基金的管理以及個人可能獲得的養老保險金等,還確立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的五個原則。可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截止到1998年上半年,盡管全國已有80%以上的縣參加了保險,但只占應該參保人數的12%;也就是說,經過6年的推廣、運行,仍有88%的農民游離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之外。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后,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更是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新鮮事物,尚處于探索階段,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不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平衡模式是個人自我平衡,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保險”的色彩很淡。它的個人賬戶是個人繳費的積累,不存在代際和代內資金調劑,也沒有國家財政資金的資助,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不具備統籌共濟的性質,難以實現互助互濟的原則。這種特征對于有穩定的較高收入的農村居民是適用的。而農村中的貧困人口,由于沒有能力為自己的個人賬戶供款,到了晚年就很難依靠養老保險積累金生活。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又常要靠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自愿性原則。可以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解決不了當前真正最需要保障的農村貧困人口問題。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凡是達到全國和全省農民人均收入的農村居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凡是已經解決溫飽,且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的地方,堅持政府積極引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凡是溫飽問題還沒有解決的地方,暫緩開展這項工作”。我國目前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大多是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參加養老保險的人也幾乎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村居民。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大多數不發達農村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村居民,實際上養老問題更加嚴重和緊迫,而按現行辦法,這些地區和人群卻沒有條件參加養老保險。另外,《基本方案》只解決了未來農村老年人,而無法解決當下農村老年人的贍養問題。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完全積累型的個人賬戶制,養老金水平完全取決于賬戶積累期限和積累規模,投保期限越長,繳費金額越多,受益越多。目前,農村養老保險規定投保對象為20歲—60歲農村居民,如果一次性繳保費100元,對于現在20歲的人來說,到60歲開始領取保險金時,每月能拿到104元;對于現在40歲人來說,每月只能拿到11元;對于59歲人來說,60歲時每月只拿不到1元錢。因此,現行制度只能使“未來老年人”即現在的年輕人受益,而現實的老年人和中年人將成為農村養老保險的“真空”人群。
3、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實現保值增值的能力比較差,養老基金收益太低,不可能真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人銀行實現保值增值,不能直接用于投資。”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自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賬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于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基本方案》的推廣和實施忽視了必要的法律基礎,法律是社會養老保障實施的基礎和可靠保障,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從上世紀80年代起到現在幾乎沒有一部成文法規。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銷、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領導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不但如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方案幾易其稿,沒有統一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因而也就沒有強制性和嚴肅性,廣大農民對此缺乏依賴感、安全感和信任感,這就進一步加大了《基本方案》的實施難度。
三、改革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盡管存在以上這些問題,筆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人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中,有的是在執行過程操作不當造成的,可以通過積累經驗、改進辦法來逐步解決的;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可以通過制度變革或變通加以解決,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建議在現有基礎上,針對當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第一,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收效甚微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設計中沒有資金甚至政策上的支持。《基本方案》規定,農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多數地區集體經濟實力薄弱,沒有補助能力;而國家政策上的扶持,也多流于形式。社會保障理論來源于社會保障實踐。有資料顯示,目前全球131個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資模式中,至少有129個國家的資金來源是全部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無疑構成了社會保障的根本性特征。即是說,社會保障金主要不應由受保人個人出。然而,正是在這一根本性問題上,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理論與實踐中卻存在著模糊認識,那就是:當問及發展農村社會保障缺乏資金怎么辦時,回答卻是主要讓農民自己出,或完全讓農民自己出。所以,農民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只有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
第二,要樹立明確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目標。從長遠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最終目標就是要逐步消除城鄉二元對立格局,建立城鄉一體化、富有中國特色、一元化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城鄉一體化是一個必然趨勢,但是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具備充分的社會和經濟方面的條件,從目前的狀況來看,這些條件還不具備或還不充分具備。尤其考慮到目前農村勞動者繳費能力有限,不能按照與城鎮同一標準繳費,并且社會養老保險是一個剛性非常強的社會保障制度,它的待遇水平一旦定在比較高的尺度上,就很難再往下降。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計劃的養老金替代率設計為70%左右,這樣高的待遇水平如果承諾給了占勞動人口一半以上的農村勞動者,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的支付壓力是難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計劃不應將保障目標定得太高,不能期望領取的養老金能保持勞動者退休的生活水平不變。目前的保障目標是維持退休后最基本生活水平,這一保障目標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如農村社會救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制度相銜接。這樣,既有利于避免農村新的貧困人口的出現,又有利于減少將來農村社會救濟的財政壓力。
第三,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盡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障法律法規,努力做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同時,要加強宣傳解釋力度,結合農村家庭養老面臨的實際情況,抓住農民養老心態,做好示范、總結工作,使農民真正清楚這是為了自己的將來。從根本上講,農民如果不知養老保險方案對自己有利,決不會由衷地參加和擁護。當前,要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與繳納各種集資費用的性質完全不同,要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的收益性、可靠性和規范性,讓農民像了解銀行儲蓄存款利率那樣明白繳納養老保險金的預期收益,要充分考慮到農民養老的文化背景、敬老養老心態等,特別注意向農民說清楚社會養老保險是對家庭養老的有益補充。
四、結束語
最后,筆者認為需要特別提出的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不可能成為我國農村惟一的養老制度。養老金的獲取也不能解決養老的全部問題。老年人的贍養不僅包括收入來源,還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照顧等方面。家庭有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是其他社會關系所不能代替的,因此,現階段仍應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原則,最大限度發揮家庭的保障功能。另外,在改革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應注意加強社會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考慮到未來的家庭結構,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將面臨身邊無子女的現象,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問題將日益突出,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服務設施還比較薄弱。因此,應加強敬老院和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服務、老年娛樂等項目在內的綜合性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
總之,未來中國人,口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將更多地依靠社會保障。特別是在經濟體制轉型和人口老齡化的過程中,改革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家庭養老和社會化養老結合起來,構建既符合現代社會保障理念,又與中國傳統及現有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將具有更為特殊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喬曉春:“關于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分析”,《人口研究》1998年第3期。
(2)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3”,中國統計出版社,2003年。
根據的社會保障理論,社會養老保險應是國家的一項社會政策,它以國家的形式建立,并以行政手段推行,具有強制性。這說明在社會保障發展過程中,離開法律制度的支持是難以實現的。但是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規卻很少,而這些法規都是原則性的,無具體實施細則,操作上具有很大隨意性。各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而成的,缺乏法律下效力,難以形成長久性的契約。法律制度的缺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不高,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等。
1.2保障水平偏低
《基本方案》,規定:“交費實行低標準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元、4元、6元、8元……20元十個檔次”,但由于農村經濟水平較低和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部分地區農民投保時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投保檔次。按照民政部提供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領取計算表》,若每月交費2元,10年后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領取9.9元;如再考慮到利率下調通貨膨脹等因素,實際領取的標準還要更低顯然,這種保障水平是難以承擔起養老這一社會重任的。
1.3政府與集體補助缺失
按照現行的規定:“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撫持的原則。在以個人交納為主的基礎上,集體可根據其經濟狀況予以適當補助(含國家讓利部分)。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體現”。這一規定從制度上把沒有鄉鎮企業的農村地區排除在集體補助之外。并且鄉鎮企業是否盈利本身就是一個充滿著不確定性的問題,因而農民養老基金的集體補助也隨之變得不穩定。
1.4基金運營不合理,投資渠道短缺,基金監管缺失
為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基本方案》規定,“養老保險基金除需現支付部分外,原則上應及時存入銀行或轉為國家債券。基金用于地方建設時,原則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資,而是先存入銀行,再以向銀行貸款的方式支出”。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投資人才、國債數量有限、難以購買,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基本上是采用存入銀行的形式實現其保值增值的。但是,由于國家宏觀調控和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利率的波動很大,很難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2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2.1立法的滯后,直接導致無法可依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農村社會保險各地規定不一,沒有法律約束力,基層無法操作,農民無法可依,參保積極性也就大打折扣。
2.2管理體制沒有理順
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有的仍然留在民政部門,有的已經劃歸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造成工作脫節,管理混亂。手續繁瑣,領取不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一般都是斷斷續續的,繳費不定時也不定額,每到符合退休條件需要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要進城確認身份、年齡、繳費、時間等,農民費時費力費錢;而達到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后,還得進城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意見很大,從而影響了農民的參保積極性。
2.3社會結構障礙
在中國特色的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影響下,逐步形成了特征明顯的二元社會結構,這使社會保障體系也逐步趨于二元化。作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無法逃脫被邊緣化的命運。這種體制使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責任“虛化”和缺位,成為我國政府在構建中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大缺陷。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低也順理成章了。
3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措施
3.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建立,意味著廣大農民必須從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意識向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意識的根本轉變。但這種轉變必然會受到傳統思想、文化、心理以及價值取向的滯阻。因此扎實、細致的做好宣傳普及工作是進一步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當務之急。相對于廣播、報刊和網絡,電視的普及率是最廣的,可以利用電視為主要途徑,宣傳農村養老保險知識,宣傳的內容要盡可能詳細和通俗易懂。通過廣泛、深入地宣傳,讓農民充分認識到參加養老統籌不僅使自己老來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是社會進步的表現。從而使農民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動上積極參與。
3.2立足我國國情,不斷推動制度創新
我國東、中、西部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在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時,應根據地區性差異,建立適宜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市化進程中,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部分土地被征集,把我國的農分為純農民、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由于收入來源不同,收入水平也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基金來源也各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應該對他們分類考慮;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要逐漸消除經濟二元化,建立全民一體化的養老保險體制,所以要考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以減少轉制成本。總之,制度應該不斷創新,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建立起多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3加大政府的責任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必然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規范。就養老保險的性質看,它并非單純的公共物品。它是一種由政府提供給人們消費的物品,這種物品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因此,需要特別強調政府的責任和角色,尤其是政府的財政投入。相對于其他國家,我國的社會保障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一直遠遠低于其他國家,且這些投入主要集中的城鎮職工,農村居民則所得甚少。因此,構建和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加大政府的責任,這其中不僅應包括中央政府,還應包括地方政府的職責。
4總結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權利的實現;體現社會公平,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社會主義。在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以前,我國應加快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研究,建立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1]李智,黃飛.淺談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法制與社會,2009.
[2]李俊.農村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四大難題及破解思路[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2009.
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1%左右,農村的老人占全國老人的比例達到75%,老有所養一直是廣大農民群眾夢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關心的問題,但農民自愿參加養老保障統籌的積極性不高,部分地區政府強制收繳養老統籌費,引導變成強制;贍養糾紛事件逐年猛增,家庭養老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筆者認為,出現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農村養老體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農村社會養老的現狀
(一)老齡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國成功地實施計劃生育政策后,我國人口的年齡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時,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時,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時,上升到8.59%。目前我國老年人口已達1.25億人,達到10%的老年型標準。預計到2020年將有2.3億老年人,占總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將達4億多,占總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齡化在給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沉重壓力的同時,也給家庭帶來沉重負擔,老年供養系數上升,勞動年齡人口負擔加重。1991年60歲以上老人供養系數為13.74%,2000年為15.6%,預計2010年達到17.62%,2020年達到23.77%,2050年達到48.49%。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太小,覆蓋對象有缺陷
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1998年建立社會保障網絡的鄉鎮僅占全國鄉鎮總數的41%,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村委會不到村民委員會總數的2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進城務工者已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不到200萬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億人,所以很有必要考慮這個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三)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險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養兒防老的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家庭贍養一直是最重要的養老方式,“子承父業”高度概括了上下兩代人之間的密切關系。這種穩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內部自然的完成贍養老人的職能,并形成相應的道德規范。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這是促使家庭養老方式變革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進程,一方面促進了社會經濟結構和生產方式的變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會養老方式的產生;另一方面,工業大生產勞動方式的重大轉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作為養老義務承擔者的角色,家庭贍養和生活照料功能隨之受到削弱。勞動力流動和人口的遷移。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同地區呈現出了不同的發展態勢。城市、沿海地區由于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現了加速發展的態勢,它們對外來勞動力的吸納能力日漸增強,同時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使原先隱藏在集體出工勞動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勞動力涌現出來,而戶籍制度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改革,使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地向城市、縣城和沿海發達地區流動和遷移成為可能。這些“離土又離鄉”、“進廠又進城”人員長年在外務工經商,勢必影響對老人的供養,對傳統家庭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四)農村養老不能完全依賴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重要的生產資料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提供的數據,從1978年到1998年,全國農民平均來自第一產業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純農業收入僅占總收入的42.9%。目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大約40%來自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1/4左右來自勞動收入。來自轉移性與財產性的收入約占純收入的5.7%。由此可見,來自土地的農業收入已難以保證農民的基本生活,以之養老更是奢望。有的農民已經擺脫土地的束縛,參與到現實的社會保障中。但是,土地對于有的農民來說仍然是很重要的生產資料。近年來農產品的價格日益下降,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農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價是極少的土地補償費。所以完全依靠土地來養老的選擇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結構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發展
農村家庭人口結構也將出現以下變動趨勢:
1、已婚子女與老年人分居的現象逐漸增多,老年人單身戶或一對夫婦比重提高。據199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全國只有一個老年人或老年夫婦獨自居住的家庭約為2049萬戶。預計我國老年夫婦家庭、單身老人家庭即純老人家庭將大規模、大面積地出現。
2、特殊老年群體大量出現。這樣的群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喪偶老人群體。由于人類平均壽命延長以及性別比的變化,喪偶老人主要是喪偶老年婦女會大量增加。部分喪偶老人再婚,另組家庭。也有許多老年夫婦因一方去世而成為單身老人家庭。二是獨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獨生子女21世紀初開始步入婚期,他們的父母也將由目前的準老人步入老年。三是兩代老人家庭。下世紀隨著人口老齡程度的加深,高齡化也將在我國出現,到那時將是許多低齡老人不能與其子女共居,但卻要贍養已進入高齡的父母,組成低齡老人與高齡老人兩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這些純老戶與特殊老人群體,在居家養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社會予以關懷。
所有這些,決定了我國農村必須在家庭養老基礎上建立相應的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這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的必然趨勢。
(六)資金籌集與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由于歷史欠賬的規模過于龐大,使得我國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由名義上的部分基金制回歸為事實上的現收現付制;在現收現付體制下,最初幾代退休者享受了遠遠超過其繳納的養老金,而支付這些費用的后參加者又一廂情愿地希望通過自身的繳納換取仍舊慷慨的養老金支付保證;然而,養老基金的積累往往不能達到這種要求,養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繳費率來維持,債務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而愈積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博士)于1998年在比較樂觀的假設條件下,根據給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測算出我國隱性公共養老金債務1997年的現值為17998億元,數目驚人。理論上的天文數字已足以使我們擔憂,而已經發生的養老金拖欠現象就使人們更有理由懷疑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險系數。當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保證產生懷疑時,擴大覆蓋面就成奢談了。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的產生原因
現階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形成是多年的社會經濟、文化背景積淀的結果,是很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下面將講述其中的兩個比較基本的因素。
(一)農村經濟落后
一方面由于農業本身是第一產業,創造生產力的效果沒有其他產業那么明顯,所以國家對其管理與監督的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由于農業的發展主要在農村,國家的管理可能會因管理層級太多而導致管理的失靈。我國的國情是人口多,地區發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國家進行干預,規定政策為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然后帶動較為貧困的地區,政策的傾向對于農村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立法滯后
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公布實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國家沒有根據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及時地對法律做出調整。
三、我國農村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構想
我國農村未來老年人養老方式,應在繼續鼓勵老人自養、家庭贍養的基礎上,大力推進養老社會化體系建設,并使之與其他養老方式相互補充,各有側重,共同構筑我國農村未來養老保障體系,使老年人過上健康、幸福、長壽的生活。
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應具備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三是老年醫療保健體系;四是老年救濟體系;五是精神生活體系。由于我國農村老年人人數眾多、地域分布廣、收入差別大,建立社會化養老保障體系應體現多元化、多層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點。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體系
這是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集中供養方式。主要針對高齡老人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1996年我國80歲以上老年人有800萬,75歲以上老人有2000萬,且高齡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長,到2020年將有30%左右的老年人進入高齡期。這些老人隨著年齡的增長,都要經歷從能夠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喪失生活能力的過程。他們之中將有部分人住進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務中心等設施,他們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這些老年服務機構承擔下來,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費用。另一種是社區服務方式。對居家養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區老年服務組織為主提供服務人員進入家庭服務,或提供定時、專項服務。因此,社區老年服務和老年人集中供養機構,進入下世紀將會有較大的發展。
(二)老年醫療保障服務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敵,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很大。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問題,完全依靠國家是不可能的。應根據國情和農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層次、多類別的醫療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勵農民互助共濟興辦合作醫療,并將它們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通過充實醫療設備,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確保農村老年人享有保健醫療,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實現健康老齡化。
(三)老年社會救助體系
這是老年人社會化保障體系的補充。相對貧困是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對生活在貧困線以下的老人,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最低生活補助,并對貧困老人減免相應費稅,提供醫療方面的優惠和照顧。繼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五保”供養,確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體系
主要是根據老年人的愛好、興趣的需要,以鄉村為單位,建立老年文化、體育、教育、娛樂活動場所。
總之,未來我國農村將建立以家庭養老為基礎,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主體,社會救助、社會照料和社會福利服務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明恩溥.中國鄉村生活[M].時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