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16:4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農地金融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為了促進某一產業或某一地區的快速發展,金融業通過直接或間接手段對金融資源進行整合、配置,并在資金供給、金融服務等方面對支持對象進行主動的、有計劃的和全方位的扶持。為了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在政府部門宏觀調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機構通過市場直接配置資源,在保證自身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滿足農地流轉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從而實現金融業和農地流轉的協調發展。
(三)農地流轉與金融支持的關系1.農地流轉與農村金融的發展相輔相成。農地流轉與農村金融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農地流轉的市場化程度、流轉規模、流轉績效與金融支持和資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關的。資金的獲取和流動速度直接影響著農地的流轉,進而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水平;另一方面,農地流轉提高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現代化和集約化程度,增加了對農村信貸、保險、投資、期貨、票據等現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進而推動了農村金融的發展。2.金融支持是實現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前提條件。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過程,是將農地進行商品化和資本化的過程,是將產權性質的農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資產的轉化。足夠的資金支持是農地實現資產功能轉化的前提和保障。農村金融的支持力度決定了農地流轉效率的高低和規模化經營水平,進而決定了農地財產功能的實現程度。金融機構的發達程度影響著資金流動的順暢程度,進而影響著土地流轉的速度和效率。3.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動力。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是將農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農戶從事規模農業和非農產業經營的“本錢”,使之進入資本市場,進而演化為輔的金融工具。因此,農地是農村金融發展的物質基礎,通過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績效的提高,進而推動了農村金融的快速發展。隨著轉入農地的農戶生產規模的擴大,對生產性資金需求也進一步擴大,促進了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的增加;其次,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增加了農地流轉的靈活性和產權的實現機制,使得金融機構的債權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農村金融主體的資金供給動機。
二、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原則
(一)不得違反國家的“三不得”原則國家政策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集體所有的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承包權益。因此,在開展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支持政策時也要堅持“三不得”的原則,對于一些從事商業性開發活動、改變土地所有性質、改變土地用途、非法強占農民土地、嚴重損壞農民權益的流轉行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實現規模化經營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為目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渠道。因此,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支持必須以保證農地順利流轉、實現規模經營為前提,以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為目的。
(三)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的原則開展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創新活動,首先,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商業化運作為基礎,通過市場實現對土地和金融兩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國家的政策扶持為支撐,國家通過財政手段和貨幣手段鼓勵金融機構在保證自身利益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為農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提供資金支持。
(四)以優先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為原則對于進行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失地農民,養老、醫療、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成為農地流轉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金融機構在支持農地流轉的同時要優先支持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成立失地農民土地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并對其進行專項管理,從而保障農民的長遠利益。
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金融支持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金融支持的組織體系有效的組織體系是農業經營主體和金融資本有機結合的中介,是保證農地流轉金融支持體系高效運作的核心。1.加大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由于農業天生的弱質性和低收益性,決定了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成為農業金融的主體。從組織體系建設上,國家對農地市場化流轉的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漸進性原則:第一階段主要是依托現有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穩步開展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加快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轉換和信貸業務創新,充分發揮其對土地流轉進行資金支持的政策調節作用;第二階段,當農地流轉達到一定規模后,成立專門的農地金融機構,全面推行中長期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2.繼續發展農村合作社的農地金融業務。農村合作社在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體系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存在著資金外流、業務創新不足、支農力度不夠等問題,仍不能滿足農地大規模市場化流轉過程中對資金的需求。因此,應加快對農村合作社的業務創新和體制改革。在農村信用社內部成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中心”,負責農地抵押貸款業務,滿足農戶規模化經營的貸款需求,以充分利用農村信用社深入基層、網點眾多和信息成本低的優勢。3.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農地流轉金融支持業務。由于商業性金融機構堅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經營原則,使其不適合開展過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但商業銀行具有的資源優勢和資金實力對農業的規模化生產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商業性金融機構可建立農地流轉項目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對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開發設計;同時重點發揮農業銀行在農地流轉資金支持方面的主導作用。4.壯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力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該類機構以立足農村、服務三農為目標,能夠滿足農村各種經濟主體在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過程中的資金需求,同時由于新型金融機構在貸款程序、貸款項目、貸款期限和額度上都符合農戶的現實需求,因此市場前景較好。但該類金融組織同樣面臨著較高的市場風險,且組織管理上不夠規范,因此對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的金融支持方面需要進一步的改革。
(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根據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隨型模式理論”,農地市場化流轉使得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領域不斷擴展,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數量和需求種類也將不斷增加。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種類少、質量差、效率低,根本不能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過程中經營主體對多元化金融產品的需求。因此,必須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創新,為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創造載體和運行條件。1.建立土地規模化公積金。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模仿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出來的一種土地金融制度。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在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基礎上,在由計劃體制主導向以市場體制主導的演變過程中,所產生的自主原發的住房金融制度創新。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指在農地比例化市場流轉后,從集體獲得的流轉收益中提取出來的用于農地規模化經營的那部分資金。將農地流轉出去的農民可用此公積金重新買地或用公積金貸款買地,類似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這樣既發揮了土地的融資功能,解決了規模化經營中的資金短缺問題,又保障了農民長遠的利益。通過規模化公積金這種既有強制性又有互的長期儲蓄制度可以實現土地作為金融資本向生產性資本轉化,比直接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有更高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土地規模化公積金具有以下的特點:(1)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一種強制性的失地農民儲蓄計劃,要靠政府的強力來推動,需充分發揮政府的資源集中分配功能。(2)土地規模化公積金是一種分階段實施、不斷完善的土地融資制度。(3)在土地規模化公積金的歸集與繳存方面要處理好強制性繳存的合法性、資金的管理成本與使用效率等方面的問題。(4)在土地規模化公積金的使用與投資環節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資金閑置嚴重,合理利用其增值收益,盡可能增加失地農民的財產性收入。2.擴大農地抵押貸款的范圍。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民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新賦予農民對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農民因此可以獲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在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時,農民將自己所擁有的那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拿來抵押,如果出現了經營風險,無法按時還款,農民用自己的抵押物賠償一部分,集體賠償一部分、國家再賠償一部分,最后還可以由銀行的壞賬準備金覆蓋一部分。這種風險共擔賠償機制既保證農民沒有完全失去土地,又能將銀行的風險降到最低,增強了農戶和金融機構開展農地抵押貸款的意愿。
(三)農地市場化流轉的保險體系要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健全的農業保險體系是必不可少的。當農地實行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后,農業的產業化、規模化進一步提高,但由于農業生產自身的弱質性,導致經營風險加大。因此,農地市場化流轉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成為當務之急。從農戶角度看,農戶的收入有限,購買能力低下導致購買農業保險的意愿不強;從保險公司看,經營農業保險的風險較高,經營存在不穩定性,且提供的保險種類少、市場發展空間有限;從國家層面看,國家的保險政策扶持力度不夠,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對保險機構的規范性監管。因此,為了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應設立專門針對農地流轉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和再保險機構,為流出農地的農戶提供失業風險保障、再就業風險保障;為流入農地的經營主體提供專業的經營風險保障;為農地流轉保險人提供業務風險保障。
(四)政府支撐體系的完善1.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最大風險在于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后將面臨的失地、失業、失保障等一系列風險。因此,一種成功的農地流轉模式必須考慮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這也是開展農地流轉的前提。在農地產權比例化流轉后,建立專門的土地保障金,用于失地農民的綜合社會保障建設。土地保障金主要來源于集體依據其所分配的產權比例而取得的部分流轉收益,并由集體負責管理和發放。土地社會保障金既能保障流轉農地農民當前的生產、生活,又能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維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2.農地評估體系。要保證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的順利進行,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土地評估系統,建立各級土地拍賣、交易和仲裁機構,培養一批專業的評估人員和中介機構,保證土地評估工作的順利進行。健全完善土地評估體系有助于保證土地評估工作的公平性、公開性,提高農地流轉的效率,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3.完善農地流轉市場體系。首先,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水平、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等指標選擇合適的市場流轉模式。其次,要充分發揮政府的積極作用。政府要發揮市場信息收集、咨詢和公布以及配置農地資源等政策引導作用。再次,農地產權流轉市場的建立應包括土地供需機制、農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等。4.完善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系統。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必須有政府的積極支持和引導。首先是資金的扶持。政府需要向負責農地流轉的農地金融機構直接注入資金或者提供貼息貸款,保證農地流轉工作的順利進行。其次是機構扶持。由各級政府扶持建立農地流轉金融機構,鼓勵各類金融組織開展滿足農地產權比例化市場流轉資金需求的金融業務。
1.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概述
1.1 農地流轉與農地金融
農地流轉指農民將自身的土地通過轉租、轉包、入股、換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的變更。所謂農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產權的抵押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使土地經營者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解決土地經營者的資金短缺困難,以實現農業單位投入的產出增長。
1.2 農地使用權抵押
農地使用權抵押指農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民提供信用貸款,而農民又無法向銀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為農民主要財產的土地,不僅具有較高的價值,而且因為土地的稀缺性,價值一般不會隨時間而貶值,這恰好能滿足銀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農地流轉,特別是農地使用權抵押,與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農地的資源稀缺性,其價值的貨幣衡量往往數目巨大,特別在人口劇增的情況下。這就使以農地使用權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所需的資金很大。同時,由于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往往與農業長期性投入相關,投入期限較長,無論是企業、個人還是政府財政都無法滿足其資金的長期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農地流轉的唯一選擇。
通過e-views對1990~2010年的支農資金和第一產業產值的相關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關性達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線性方程:
其中:NC表示農林牧漁總產值;ZZ表示支農資金總額。該式中變量的T檢驗和F檢驗都是顯著的,可決系數也達到了0.732,能通過經濟意義上的檢驗。可見,金融支持對以農地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
3.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主要潛在制約因素分析
3.1 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缺失
金融機構要實現長期持續的農業支持,必須保證一定的贏利性,這就要求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將追求利潤,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為經營目標。
農信社在經過1996年的行社分離和國家注資消除部分歷史包袱后,經營已經傾向商業化,目前已經基本實現虧損扭轉,將原本具有雙重屬性的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交給商業化運作的農信社來負責,對農信社來說不僅會間接加重其運營成本、增加其資金運用風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建立符合農地流轉規律、具有雙重屬性的金融機構是我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當務之急。
3.2 農地流轉的資金缺口大
(1)長期的“以農哺工”政策致使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弱,無法完成農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積累。
(2)農業生產回報率低,農民放棄經營土地。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我國農業的回報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勞動力放棄經營土地,開始進入經濟發達的城市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樣,農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經營,要么閑置,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該部分土地的流轉需求相當旺盛,這就加大了對農地流轉的金融資金的需求。
(3)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農民貸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農業生產的對象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導致農業自身擁有很高的經營不穩定性。農業的高風險,農民貸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條件下,使得追求利潤的金融資金不愿涉足。
4.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合理選擇
4.1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選擇
借鑒農地金融比較成功的國家、地區的經驗,我認為目前國內流行的一種觀點較合理:我國的農地抵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和農信社共同承擔。具體說,由農發行作為主管機關來主管農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并且負責發行土地債券,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發行的基層機構來負責農地抵押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具體的業務。 轉貼于
4.2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入手,其資金來源主要有:
(1)財政部支農政策資金。土地抵押貸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那么財政性資金理應成為其資金的來源之一。政府可以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中的比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項資金,通過“農發行總行——農發行分支行——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發放到農民手中。由于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上級直接是農發行縣級支行,而且該部門業務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政支農資金被挪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質是跟農業的自然特性緊密聯系的,合作化經營對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化解風險方面都有幫助。為此,貸款農民在取得貸款的同時,以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購買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股份——美國農地系統便是采用的這種方式。這樣,整個農地金融系統可以憑借乘數效應創造更多的資金。從理論上,100RMB股金可以通過農民入股的方式變成(假設農民購買貸款額5%的股份):
銀行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能更好的執行土地抵押貸款的業務,貸款農民在每年年末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紅利,這是一個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結果。
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的啟動資金,可以參照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筆“種子資金”,但是所得股權不具有投票權,不能干預銀行的正常運轉。銀行在今后的運營當中,逐步歸還政府的資金,直至還清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債券。以農地使用權為抵押的農地金融的國外運作成功經驗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擔保發行土地抵押債券。農地抵押貸款由于農業土地價值高、期限長,需要相當大的資金量來支持,商業性銀行無法承擔,發行土地債券,不僅能獲得大量的經營農地抵押貸款所需的資金,而且能將位置固定、價值較大的農地分割為便于流通的、價值較小的債券。這在擴大抵押貸款的參與者同時也將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充分的流動性,加速了資金的流轉速度。
1.基本概念與相關理論概述
1.1 農地流轉與農地金融
農地流轉指農民將自身的土地通過轉租、轉包、入股、換地等方式實現經營權的變更。所謂農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產權的抵押作為獲取信用的保證,使土地經營者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解決土地經營者的資金短缺困難,以實現農業單位投入的產出增長。
1.2 農地使用權抵押
農地使用權抵押指農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抵押,從而獲得自身經營所需的資金并履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的義務。由于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民提供信用貸款,而農民又無法向銀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為農民主要財產的土地,不僅具有較高的價值,而且因為土地的稀缺性,價值一般不會隨時間而貶值,這恰好能滿足銀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農地流轉,特別是農地使用權抵押,與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農地的資源稀缺性,其價值的貨幣衡量往往數目巨大,特別在人口劇增的情況下。這就使以農地使用權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所需的資金很大。同時,由于農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往往與農業長期性投入相關,投入期限較長,無論是企業、個人還是政府財政都無法滿足其資金的長期需求,在這種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農地流轉的唯一選擇。
通過e-views對1990~2010年的支農資金和第一產業產值的相關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關性達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線性方程:
其中:nc表示農林牧漁總產值;zz表示支農資金總額。該式中變量的t檢驗和f檢驗都是顯著的,可決系數也達到了0.732,能通過經濟意義上的檢驗。可見,金融支持對以農地抵押為代表的農地流轉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
3.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主要潛在制約因素分析
3.1 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缺失
金融機構要實現長期持續的農業支持,必須保證一定的贏利性,這就要求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將追求利潤,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為經營目標。
農信社在經過1996年的行社分離和國家注資消除部分歷史包袱后,經營已經傾向商業化,目前已經基本實現虧損扭轉,將原本具有雙重屬性的農地流轉的金融支持業務交給商業化運作的農信社來負責,對農信社來說不僅會間接加重其運營成本、增加其資金運用風險,因此,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目前農地流轉的支持金融機構是缺失的。建立符合農地流轉規律、具有雙重屬性的金融機構是我國農地流轉金融支持的當務之急。
3.2 農地流轉的資金缺口大
(1)長期的“以農哺工”政策致使農業自身積累能力弱,無法完成農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積累。
(2)農業生產回報率低,農民放棄經營土地。與第二、第三產業相比,我國農業的回報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農村年輕勞動力放棄經營土地,開始進入經濟發達的城市務工,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樣,農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經營,要么閑置,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該部分土地的流轉需求相當旺盛,這就加大了對農地流轉的金融資金的需求。
(3)農業自身的高風險性,農民貸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農業生產的對象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很大,導致農業自身擁有很高的經營不穩定性。農業的高風險,農民貸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條件下,使得追求利潤的金融資金不愿涉足。
4.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合理選擇
4.1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的選擇
借鑒農地金融比較成功的國家、地區的經驗,我認為目前國內流行的一種觀點較合理:我國的農地抵押貸款由農業發展銀行和農信社共同承擔。具體說,由農發行作為主管機關來主管農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并且負責發行土地債券,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農發行的基層機構來負責農地抵押貸款的發放、回收等具體的業務。
4.2 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從我國金融支持農地流轉的政策性和商業性入手,其資金來源主要有:
(1)財政部支農政策資金。土地抵押貸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提高農民收入,優化財政支農資金的效率,那么財政性資金理應成為其資金的來源之一。政府可以將每年財政預算支出中的比如農業基本建設支出項資
金,通過“農發行總行——農發行分支行——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發放到農民手中。由于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上級直接是農發行縣級支行,而且該部門業務專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財政支農資金被挪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質是跟農業的自然特性緊密聯系的,合作化經營對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監督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化解風險方面都有幫助。為此,貸款農民在取得貸款的同時,以貸款額的一定比例,比如5%購買農信社土地抵押貸款部的股份——美國農地系統便是采用的這種方式。這樣,整個農地金融系統可以憑借乘數效應創造更多的資金。從理論上,100rmb股金可以通過農民入股的方式變成(假設農民購買貸款額5%的股份):
銀行獲得了足夠的資金支持,能更好的執行土地抵押貸款的業務,貸款農民在每年年末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紅利,這是一個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結果。
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的啟動資金,可以參照美國聯邦土地銀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筆“種子資金”,但是所得股權不具有投票權,不能干預銀行的正常運轉。銀行在今后的運營當中,逐步歸還政府的資金,直至還清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債券。以農地使用權為抵押的農地金融的國外運作成功經驗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擔保發行土地抵押債券。農地抵押貸款由于農業土地價值高、期限長,需要相當大的資金量來支持,商業性銀行無法承擔,發行土地債券,不僅能獲得大量的經營農地抵押貸款所需的資金,而且能將位置固定、價值較大的農地分割為便于流通的、價值較小的債券。這在擴大抵押貸款的參與者同時也將土地抵押貸款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為金融機構帶來了充分的流動性,加速了資金的流轉速度。
參考文獻
我國的農村地區的大部分金融的需求,被歸類為農村生活的需求、農業生產需要和農村發展的要求。其中,農村生活的需要,主要對日常生活的消費的資金需求,農業生產的需求主要生產經營過程中,資金需求,農村的需求, 農村發展需求主要是為水、電、道路、衛生、教育等在內的公共社會基礎建設的資金需求,這三類農村金融針對中國的農村金融需求的主體是分別農民和農村企業和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等內容。
1.2 農村金融需求分析
農村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的金融的需求逐漸轉變,并表現出了新的特征。首先,農村的金融需求各不相同,以往僅一般的農戶有資金需求,目前,除此之外,農村的個體戶和養殖戶和鄉鎮各位企業等大部分行業也有了資金的需求;以往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使用在滿足的生活的需要上,然而,隨著人們不斷提高的生活水平,廣泛的與外界接觸,資金需求的在經營性方面急速上升;農村城鎮化正在建設,且速度不斷加快,新農村的計劃與發展,農村住宅條件的提高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教育、醫療保障等項目對資金支援的需要越來越強。其次,農村的資金需求急劇增長和需求期的延長,在政府的指導下,運用進行鎮化城帶來的寶貴經驗,有效的使用資源,促進加速升級農村經濟產業,完善產業結構,使以往的農村生產的經營方式得到改變,從以往的簡單再生產轉變為擴大再生產模式,使勞動密集型事業和資金技術密集型項目有機的相結合,經營方式朝著大型化、集約化的方向發展,這些都是需求十分充足的資金來源,資金的投入限制范圍擴大到農產品種植、生產、銷售等多個環節,延長了資金需求周期。
1.2.1 農戶的金融需求
金融的需求內容主要是存款、貸款、中間業務及金融投資等方面的需求。部分我國農民特別是經濟落后偏遠地區的農民的收入水平依舊較低,而金融行業的需求也主要是存款及貸款兩方面。農民的存款的需求將短期的、持續的資本積累,農村的儲蓄機關可以分為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農業生產活動好經濟抵抗分別具有季節性和脆弱性,農民提前支付農業活動的前期成本,而且由于在遭受自然災害以及禽畜疾病等不可預測的情況下需要緊急貸款。目前,農民隨著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不斷的豐富了農村金融機關和金融市場活動,伴隨著的是農民使用資金活動的多元化,比如購買股票、證券等,但是由于農民首要考慮增長與風險,因此主要還是選擇款。
1.2.2 農村企業的金融需求
與農民的金融需求一樣,農村的個體企業、中小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農村企業的金融需求也是多元化的,比如保險、儲蓄、貸款等等,變成多元化的共同點一樣,在全國范圍內貸款需求的情況看,農村個體和中小企業很多是資源型,立足于當地的資源,因此,他經營也給市場帶來資源生產活動,市場供求變化,而且小的企業規模和較低的企業人員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使得生產的經營活動的危險較大,因此在農村,相對的來說金融機構的貸款上,造成了很多信用貸款需求以及貸款的較高條件相矛盾,農村的中小企業面臨發展資金短缺或貸款難的問題。對于那些發展初期的大企業,由于市場不透明,而且擔保及抵押不足時,金融機關也不容易提供有力度的資金支援,因此資金不足的企業發展的瓶頸。當然也有一些大企業貸款相對容易,那是因為它已經有一定的總資產積累,而且經營上的穩定,許多金融機構會向其提供的貸款。
2 農村金融供給
2.1 村金融供給的主體
我國農村的金融供給主體分為兩大類,分別為正式、非正式金融機構。正規的金融機關組成部分是中國農村合作社、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開發銀行。其中,農村的信用合作社發展成農村合作銀行、農村的商業銀行,金融組織和活動是受中央貨幣當局和金融市場的當局的監視。正規的金融組織和運動是中央貨幣當局和金融市場當局監管之外發生的金融交易及存款和貸款的行為。農村的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長期并存,競爭和存在互補,共同發展。
2.2 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金融供給分析
一、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必然性和迫切性
(一)進一步緩解農村人多地少矛盾的需要
由于城市規劃、環境污染、水土流失(20世紀最后20年,光沙化面積就由1000多平方公里猛增到2460平方公里)以及違規“圈地”等各種原因,我國的耕地以每年500萬-700萬畝的速度劇減,尤其是最近幾年,全國耕地一下子少了1億多畝,人均耕地也相應由1980年的2畝減少到2003年的1.43畝,僅為世界人均耕地的1/4………這愈來愈突出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一方面使得農地負荷太大,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威脅;另一方面又使得農村富余勞動力(指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村不充分就業的勞動力)大量產生。在耕地以每年500萬-700萬畝的速度減少的同時,農村勞動力卻以每年600多萬的速度增加,據測算,全國現有的4.8億農村勞動力中,農業生產實際需要為1.7億,已從事非農就業的有1.6億,另外1.5億屬于富余勞動力——要解決包括緩解農地超載力、增加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的人均自然資源占有量在內的這些問題,除了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和流轉農地使用權外,目前還沒有其它更好的辦法。
(二)進一步優化農地資源配置的需要
近年來,一方面,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農民的非農就業門路越來越廣,特別是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另一方面,受農業生產力水平、農業稅費負擔等因素的影響,農地經營不僅無厚利可圖,有的還虧本倒貼(占總農戶77.5%的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戶人均純收入實際上還處于負增長狀態)。于是,越來越多不安于“臉朝黃土背朝天”現狀的農民紛紛加入第二、三產業的隊伍,非農收入在他們的家庭經濟中的比重也隨之而日益增加,2002年,全國農村居民的非農收入首次超過了務農收入。然而,由于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不無后顧之憂的廣大農民仍把農地視為最基本、最可靠的保障(哪怕是既脆弱又低效能),他們甚至寧可繼續支付農業稅費也不肯輕易轉包或完全放棄農地使用權,就連那些已有相對固定非農職業、非農收入并主要依靠非農收入而生存的也不例外。這種現象再加上有償退出農地承包機制、農地流轉制度尚未健全等其它原因,使本來可以“暢其流”的農地資源卻大多依然呈“固態”,有的勉強維持“亦工亦農、亦商亦農”的低效兼業經營狀態,有的則干脆棄耕撂荒,湖北全省僅2000年就有5.18%的耕地撂荒,其中常年撂荒的達1.65%,涉及42.47萬農戶。結果,一些增人而未增地的農戶、種田能手無法通過農地的合理流轉有效地解決“有田者不種、種田者少地”的現實矛盾,有限的農地資源也未能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
(三)農業現代化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在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農村生產力等方面的歷史功績是無可爭議的,但隨著農產品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其固有的美中不足也日漸凸顯:第一,勢單力薄的生產主體既不利于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也不利于抵御自然災害。第二,面積少、規模小的小農經營一般只能維持或基本維持自給自足,能進人流通領域的農產品數量極為有限。況且,狹小的社會活動范圍也使得單干的農戶難以及時獲取最新的農業信息、無法準確把握不斷變化的市場行情,盲目、無序的生產又容易導致結構趨同、產需脫節等。第三,以各自獨立、零星分散為特點的農業格局既不利于農業機械、農業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也不利于農地連片經營、綜合開發以及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嚴重制約了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農業的發展。也正因此,這些年來,我國農業的經營成本一直居高不下。以1999年為例,糧食、棉花、戶養生豬的成本分別是出售價格的82%、94%和99%。另據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l0村資料記載,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1999年為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等因素,則1995年的畝均純收益為34.51元,1999年為一174.72元……可想而知,不把農地、資本、技術等農業生產資源的合理重組、優化配置落到實處,我國的農業很難有新的發展出路。
二、我國農地使用權流轉的“瓶頸”
(一)城鄉二元結構及其不合理的政策
市場經濟要求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但在以戶籍制度為根基的二元分割的城鄉格局下,農民先辦證后進城等規定和城市正規就業部門不“垂青”于農民等現象,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農地的流轉。近年來,雖然非農就業領域有所拓寬,農民進城務工的機會也有所增多,但除了那些有能力在城市投資幾十萬、上百萬和在城里有住房、有穩定收入來源又繳得起一大筆增容費的人之外,絕大多數進城農民工的戶口只能繼續留在農村。他們的“農民”身份并不因為自己不再務農而發生變化,進城后也無法與城里人平起平坐:他們不但要按規定辦理諸如計生、就業、暫住、健康等各種各樣的證,繳納諸如就業管理、治安保護等各種各樣的入城費(多的時候,各種費用加起來每年不下千億元)而且還免不了要在職業選擇、勞保福利、子女上學、城市生活等各方面備受歧視,合法權益也常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等等。如此巨額的非農就業成本,無疑成了農民離鄉離土的一大藩籬。
(二)農地使用權流轉法律法規體系不完整
2003年3月1日開始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說明,對于農地流轉和農民權益的合法性問題,法律已經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政府的政策也已逐漸放松了對農地流轉的限制。但是,城鎮居民、外商投資者等能否成為農地流轉的受讓人?受讓人可否再轉讓?可否以農地使用權作為股份制、合伙制企業中的出資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況且,農地流轉具體的操作程序、形式、流轉對象、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認定、合同的管理和監督、仲裁主體、調處糾紛和矛盾的辦法、政府在農地流轉中的地位、職責、作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基本上是空白。我國沒有一部完整的指導農地流轉工作的法律法規,甚至全國性文件也少得可憐,因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幾乎無法可依,解決問題的任意性太大、難度也大。此外,現行法律制度還未對農地所有權主體進行清晰的界定,雖然《憲法》和其它一些重要法律都明確規定了農地歸集體所有,但不同法律對“集體”一詞所涵蓋的范圍的解釋也頗有出入,有的指鄉(鎮)、村兩級,有的是指鄉(鎮)、村或村內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等。結果不難想象,缺乏有效制衡機制的農地所有權者與基層政府之間常常因此而相互“較勁”:后者往往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濫用行政權力,違法侵害集體農地所有權,前者則濫用甚至肆意擴充農地所有權的權能,違法改變農地用途或出售集體農地而從中謀取利益等等。
(三)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不發育
依托統一、開放、公平、公正、規范、有序而非雜亂無章、自由泛濫的農地市場,在市場經濟規律下進行農地流轉的整體運作,是完備的農地流轉制度的一個重要因素。但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宏觀政策環境等方面的原因,我國農地市場尚未完全發育,農地流轉過程中仍呈現出約束過多、管理薄弱、缺乏動力機制的現狀。農地使用權的流轉也仍然處于自發、分散和無序狀態。除了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推進的流轉外,大多數屬于農戶之間的私下轉包,效率低下自不待言,運作程序、管理形式也欠規范,流轉的價格依據、利益補償關系的協調以及農地股權的確定等隨意性的空間都很大,雙方的權益經常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因此,應盡快使農地使用權的穩定性與農地資源的流動性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有機地統一起來,有力地促成農地使用權往資金雄厚、效益高、技術先進、管理科學、開拓能力強等專業種植大戶、種田能手、龍頭企業以及其他現代農業經營者流轉,多方盤活農地資源。
(四)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健全完善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機構不但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委托、農地信托、農地評等定級、地租地價評估、政策和法律咨詢、市場預測、項目推介、合同的公證、監督和仲裁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系統,而且能為當事人處理涉及所有權、承包權、使用權等主體利益的各種經濟關系,便于當事人準確了解、掌握農地流轉的市場行情,節省人力、物力、財力。節約交易和履約等合同行為成本,使農戶之間小范圍、臨時性、個別性的農地使用權流轉變為大范圍、長期性、經常性和整體性。然而,我國至今還沒有一家正式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機構掛牌運作,在信息不靈、數據不全和各種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挨家挨戶、零敲碎打的供需方直接流轉不僅是盲目的,而且成本高、成交率低、成交規模和范圍小(一般局限于本村、本小組內、有的只是在親友或鄰居間私下進行),糾紛隱患多。而暫由集體經濟組織充當中介推動的流轉,雖易于操作,目前也比較常見,但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雙重身份使得實際掌握了農地處置權的集體經濟組織在農地流轉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很難擺正自己的位置。不但無法確保透明、公正、公平和效率,還會助長農地尋租等腐敗之風的蔓延。也正因此,近年來。農戶的正當權益屢遭侵蝕,坑農事件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惡劣。如:以發展為由違背農民意愿下達硬性指標強制流轉或以穩定為由限制農地流轉,利用“賤買貴賣”、不給或少給流轉農地的農民補償安置費等從中揩油。2003年,國土資源部就受理了8000多件次群眾上訪,其中涉及非法占地和征地補償安置的高達6成以上……顯然,發展、規范、完善多層次、多類型的農地使用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和壯大經紀人隊伍也是當務之急。
(五)農地流轉的金融動力不足
首先,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基本上局限于各自的領域。相互之間缺乏業務上的交叉、競爭。農村金融服務的多樣化和現代化發展也還沒有完全到位。其次。金融機構普遍對風險大、回收期長、回報率低的農地貸款不太感興趣,因而那些需要農地流轉、連片規模經營等大額資金的農戶、非農戶和農村企業雖“嗷嗷待哺”。
金融機構仍“無動于衷”。近年來,正規金融市場內,農村信用社所開展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也只是滿足少數農戶簡單生產的需求而已。正是由于資金支持不足,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中的許多投資前景看好的項目“胎死腹中”或功虧一簣。要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增加中央財政投資、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社+國有商業銀行+其它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功能外,還必須積極通過相關政策,全方位、多渠道地集合民間各種資金,逐步實現農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三、促進我國農地使用權順利流轉的主要對策
(一)積極為農地使用權的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l、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解決了農民的醫療、失業、養老等基本保障問題,無異于免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可以使農民對農地的依賴程度迅速由大變小、由小到零,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當然也就越來越快、越來越順利。不過,政府的財政暫時還無力全部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買單”,這筆保障金只能是在政府的引導、組織、協調下通過多種渠道加以籌集:第一,集體補助。源自鄉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包括集體資產改制中收回的價值形態資產、鄉鎮企業的部分收益、在農地使用權流轉中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其它股權收益、租賃收益等中拿出一部分給予補助。第二,從農地使用權流轉的所得之中拿出一個固定的份額。用來建立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即“以土地換保障”。第三,政府的財政支持。第四,企業、個人的繳費等等。
2、在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政府的協調、引導、管理、服務等職能。農地流轉固然不應由政府一手操縱,大包大攬、橫加干預。但離開了政府政策的支持,農地流轉市場難以成熟和完善,其效益和作用也難以充分發揮。而就眼下的情況看,政府的政策支持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人手:首先。深化城鄉戶籍制度和勞動就業制度的改革,徹底取消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各種限制農村人口流動、阻礙農民進城的不合理規定,盡快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到城里安家落戶。對進城務工農民,政府要一視同仁地進行管理、服務,并準許那些在城里已經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收人的農村流動人口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并與當地居民平起平坐,依法同權利、共義務。其次,在深人研究、不斷總結的基礎上,逐步制訂適合農村經濟發展、便于操作的有關農地流轉的配套政策和條例,真正把尊重農戶意愿、維護農戶的農地流轉合法權利落到實處。既要允許、倡導農戶在承包期限內通過抵押、人股、出租、托管經營、“以地招商”、“資本置換”、“反租倒包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償地流轉農地使用權,又要創造條件確保具備農地經營能力和條件的外鄉人、城鎮居民、外商投資者等都享有均等的受讓機會,最大限度地促進農地資源的跨行業、跨地區大范圍流動。譬如,允許受讓者在征得出讓者的同意和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用途后進行再轉讓;為外來承包農地的農戶提供子女上學、征地建房便利等等。再次,積極為農地流轉市場的培育和規范化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建立綜合配套的農業信息、農業技術、勞動力、資金等市場,不斷完善公開公平的農地招標投標和競價承包機制,對農地流轉合同的基本條款、訂立程序、跟蹤監督等實行規范化管理,依法保護農戶的農地流轉收益權、及時解決征地補償問題,加大對從事農業規模經營的專業大戶、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等等。
(二)發展農村小城鎮,加速“農村城鎮化一農民市民化一農地使用權流轉”的良性循環
中圖分類號:F224.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92(2010)02-0047-06
A Study o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sed on Double Auction Model
ZHONG Lin1,2, TANG Xiao-wo1, NI De-bing1
(1.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610054, China; 2.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Sichuan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Deyang 618000, China)
Abstract:In the rural lands circulation market, farmers can be viewed as sellers of the use right of farmlands while other individuals (organizations) who hope to make use of that right as buyers and the government as auctioneer. To model this setting, we build a double-auction model where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bid their prices independently, then auctioneer determines the final price according to their bids, and finally they transfer the use right of the corresponding farmland at the final price determined by the government. The equilibrium shows that a double-auction mechanism can achieve an ex post Pareto improvement. Further, the comparative statics explores how the demand-side, supply-side and institutional factors influence the probabi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use right in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maximize that probability by placing an appropriate weight on farmers’ well-being.
Key words:double auction; circulation of farmlands; Bayesian equilibrium
1 引言
農地流轉是指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保留承包權,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組織),并從中獲取收益的經濟行為[1]。早在1988年之前,農戶承包土地只有單純的耕作權,隨著現代化農業技術的大規模應用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一些具有技術和資金優勢的個人(組織)有了對農地規模化經營的需求。國家適時調整政策,允許并鼓勵農民將土地使用權以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出租等方式實現流轉,讓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實現規模化經營,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
近年來,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的流動,農產品價格走低,使土地對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性有所下降,再加上農業產業化的推動,農地流轉的規模開始擴大,速度開始加快,農地使用權市場開始形成。2008年10月13日,我國首家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農地流轉進入市場化、規范化運作階段。
然而總體看來,我國農地流轉的數量和規模仍然有限,并且區域差異化明顯[2, 3]。2005年,全國以各種形式流轉承包經營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6%[4]。現有的文獻表明,農地流轉交易規模較小的原因大致可以表現為如下兩種類別。(1)從流轉交易雙方的交易意愿來看,一方面,由于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較強[5]、(不發達地區農戶的)非農要素稟賦較差[6]、交易成本較高[7,8]等原因,使得農戶交易土地(出讓承包權或使用權)的意愿不強烈;另一方面,由于農業大戶(農業企業家)缺乏[9]和地權穩定性[10]等原因,對農村土地的需求不足。(2)從農地流轉的制度設計角度看,錢忠好[11]認為不完全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提升了農地交易成本,降低了農地市場交易的凈收益,最終減弱了農戶的農地需求和供給;文獻[10]的實證研究支持了中國農地制度阻礙了農地使用權市場發育這一觀點,并指出,如果缺乏農地流轉配套制度的改革,農地產權完善的政策并不會促進農地使用權市場的發育;黃祖輝[12]的調查也顯示了模糊的產權及其利益主體的虛化已給土地流轉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曲福田[13]分別指出,缺乏市場中介機構和政府角色錯位等因素對我國農地市場流轉也有不利影響。
上述兩類原因暗示,要解決農地流轉交易規模較小這一問題,就必然涉及到供需雙方利益和交易規則。如果以農地交易的價格來表征交易雙方的利益分配,則農地流轉交易的定價機制就應當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即需要設計一個農地流轉定價機制,使得在保障供需雙方各自利益的基礎上盡可能增大交易的數量,從而提高農地的使用效率。
一般地,農地流轉交易雙方對土地的價值評估是二者的私人信息,從而導致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形下,常常采用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拍賣是資源分配的一種市場化方式,它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揭示信息,二是減少成本[14]。在傳統的拍賣方式中,拍賣的最終成交價格來自于某個拍賣參與人的標價,市場并沒有產生新的價格。而雙向拍賣中,拍賣的最終成交價格是拍賣商以買賣雙方的標價為基礎選擇產生的新的價格。史密斯[15]通過實驗發現:即使在買賣雙方人數都很少、供求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雙向拍賣市場都能達到新古典經濟學所預測的競爭均衡,有著很高的價格發現效率。雙向拍賣中買賣雙方之間是一種供給和需求的平等關系,能夠有效地解決“竄謀”和“惡意報價”問題[16],已在電力[17]、水權[18]、在線拍賣[19]、金融市場[20]等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然而,針對農地流轉這一問題,還幾乎沒有見到相應的理論文獻。
本文將在雙向拍賣機制的基礎上,研究農戶(賣方)向他人或組織(買方)有償轉出土地使用權的問題。首先將政府模型化為一個機制設計者(根據買方和賣方的報價規定確定成交價的規則),然后,買方和賣方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給出自己的報價,并依據政府設計的成交價確定規則確定成交價格。基于此,本文將在買賣雙方對土地使用收益的估價是各自的私有信息的條件下,構建一個買賣雙方叫價的雙向拍賣模型(與經典的雙向拍賣模型比較,此模型通過一個參數描述了政府如何權衡買方和賣方之間的利益分配這一問題)。通過求解此博弈模型,獲得(給定成交價確定規則時的)買賣雙方的均衡報價策略,討論該策略下買賣雙方的效用改進問題,計算出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的概率。進一步,對交易成功的概率做比較靜態分析。
2 農地流轉雙向叫價拍賣模型
假設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是供給方(賣方),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有需要的他人或組織是需求方(買方),二者組成雙向叫價拍賣。政府作為農地流轉的服務中間機構扮演著機制設計者的角色,按照雙方報價制定成交價格。
農戶如果自己耕作土地,能夠獲取的收益(土地對農戶的價值)為c,這里c在[0,1]上均勻分布。農戶如果讓農地閑置,可以從其他就業渠道(如外出打工)獲得的工資性收入為w(w∈(0,1))。買方(獲得農戶土地的經營權后)經營土地能夠獲取的收益(土地對買方的價值)為v,這里v在[h,h+1](h≥0)上均勻分布,并且與c獨立。應當指出:(1)將買方和賣方的估價假設為均勻分布是為了從理論上分析農地流轉交易涉及到的主要變量之間的關系,但本文的研究思路完全可以應用于其他分布的情形(可能增加計算的復雜性)。(2)w∈(0,1)這一假定用于描述如下經濟背景:在沒有土地經營權交易機制的情形下,既不是所有的農戶都采用其他就業渠道(如外出打工)(對應于w=1),也不是所有的農戶自己耕作土地(對應于w=0)。(3)變量h可以描述買方的交易意愿(h越大意味著買方的潛在價值越高,從而更愿意交易)。
5 結束語
農地流轉是優化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盡管國家通過法律允許轉讓土地使用權已經20年過去了,但農地流轉市場依然發展緩慢,尤其是沒有一套適應市場發展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定價機制。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引入雙向拍賣模型進行研究,將農戶看成是土地使用權的賣方,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有需要的他人或組織看作是買方,將政府視為拍賣商。買賣雙方分別向拍賣商報價,拍賣商按照一定規則確定成交價格,然后買賣雙方在這一價格下完成交易。結果表明:(1)雙向拍賣機制將有助于實現土地利用效率的事后帕累托改進;(2)帕累托效率改進的概率隨著買方期望價值的增加而增加,隨著農戶從其他渠道獲得收入增加而先增后減,隨著政府對農戶利益的關心程度的減少而先增后減。這些結果一方面揭示了影響農地流轉交易成功概率(規模)的需求、供給和制度因素,另一方面為政府設計雙向拍賣機制提供了一個參數確定的理論基礎。應當指出,本文所討論的僅是一個賣方、一個買方、一件商品的情形,對于多個農戶出讓土地使用權,多個組織(個人)轉入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如何建立合理的交易規則和制定市場平衡機制,有待進一步研究。此外,政府選擇適當的對農戶利益的關心程度λ*,對農地流轉交易成功的概率(規模)帕累托改進具有重要的理論定價意義,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具體部門或人員可能存在的對買方(開發商或承包大戶)的偏袒,往往會扭曲這種定價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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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國在農村開始實行,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家庭承包制也顯露出其缺陷,農戶缺乏穩定的土地產權,土地分包到千家萬戶,導致土地的細碎化,客觀上阻礙了土地規模經營、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城鎮化等的發展。所以,在穩定與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機制,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其客觀和現實的意義。
1湖北省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湖北省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情況看,盡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經濟發達的省份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好的縣(市)相比,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廣大農民尤其是鄉村領導干部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缺乏認識沒有充分認識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能夠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業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實現農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認識缺乏,導致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步子緩慢,范圍較小,覆蓋面不寬。
1.2缺乏統一規范的交易市場,導致“有市無序”和“有地無市”共存雖然現有的土地管理法規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做出許多規定,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私下交易仍頻繁發生。導致這一現象的重要原因是現階段湖北省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還未發育成熟,進一步說就是缺乏統一規范的交易市場。沒有規范的交易市場,也就不能將需要流轉的集體土地進行合理的引導,從而形成一種“有市無序”的現象[2]。
1.3由于湖北省農村的二、三產業不發達,沒有給農民提供足夠的土地流轉空間,經營土地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盡管湖北省農村勞動力轉移逐年增多,勞務輸出人數逐年增加,但其中絕大多數為臨時性,無經濟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農民盲目轉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問題出現,就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1.4因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和發展農村經濟,相繼上馬一些工業項目,建立工業園區,征用了一些農用土地在征用集體土地過程中,因土地補償、土地安置機制的不健全,時常出現損害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情況,并由此引發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3]。
2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幾點建議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過程,是土地資源重新優化配置的過程,也是決定流轉機制得以形成的條件而逐漸成熟的過程。因此,在機制上要創新,在工作態度上要積極引導,在工作方法上要堅持條件,在流轉形式上要靈活多樣,在具體操作上要依法規范,切忌強迫命令搞一刀切。為了搞好土地使用權流轉,推動農業結構的調整,加快農業產業化的進程,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2.1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
長期穩定農村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長期穩定是黨的一項農村基本政策,必須長期堅持。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穩定,是實現土地使用權合理流轉的前提條件。農村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據承包權而產生的,離開了承包權的穩定,就談不上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因此,只有從根本上解決承包權的穩定問題,才能有效地促進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這是土地使用權有效流轉的體制前提[4]。
2.2加大農村金融對土地流轉的支持
由于農村土地投資風險高,回收期長,大規模的土地經營需要有力的資金支持。但是,目前農業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農民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取得貸款,從而影響土地市場化流轉。農村信用社在湖北省農村金融中有著重要地位,農民卻難以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缺乏農業發展資金,影響了土地投入和產出,成為制約湖北省農業發展的瓶頸。地方政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完善農村信貸市場和農業經營環境:政府盡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許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獲得中長期貸款,切實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不僅能降低農業融資風險,為農業發展籌集資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加大農業信貸投入。對農村信用社,要合理確定信貸規模,適當下放信貸審批權限,放寬審批限額;要改善信貸投向,使信貸投入資金向龍頭企業、種養大戶、專業能手和其他農業經營大戶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培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中介機構
2.3.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為了促進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優化農地資源配置,必須在政府的引導下,建立一個開放、公平、規范的農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及時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積極探索建立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包括農用地使用權的價格機制、農用地流轉約束機制、農用地使用權交易的中介機制、農地收益的分配機制[6]。
安順市西秀區地處貴州省的中部,屬中丘原區。截止2007年,西秀區共轄15個鄉鎮,農村人口50多萬,人均耕地約0.087hm2。全區耕地存在土壤薄瘠,土地利用細碎化等問題,導致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迫切需要通過農地流轉,促進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筆者通過對西秀區寧谷、龍宮、轎子山、七眼橋、巖臘和舊州6個鄉鎮,21個行政村組的部分農戶進行調研,略作淺析。本次調查獲得農戶樣本99份,業主樣本19份,鄉鎮政府樣本6份。涉及土地面積352.5畝,其中耕地299.8畝,園地5畝,林地28.6畝,其它17.1畝。
本文設貼現率為r,土地使用權流轉年限為i,則農戶的流轉收益包括農地租金收益y。和轉移勞動力的年收益y1,轉出收益Ys=,流轉的成本一是為尋找業主或中介,并進行談判而產生的交易費用CCs;二是農戶轉出土地前的經營收益y2,則轉出的成本Cs= CCs +。通過農地流轉,農戶的收益增量Ys=Ys一Cs。當Ys>0,農戶在流轉中受益,將促使農戶增加農地供給。
1 農地流轉中的影響農戶的因素分析
1.1 農戶在流轉市場中主體地位逐步邊緣化
農戶作為流轉市場主體之一,其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利益訴求不能及時得到體現,導致其市場主體地位從內外部兩方面逐步邊緣化。內部影響主要體現在農戶因自身素質有限,出現自我邊緣化的趨勢。農戶素質太低,無法進行高附加值項目開發,也缺乏與政府或中介機構進行有效溝通的渠道,導致CCs在y。中所占比例過大。盡管國家給予糧食直補、油菜補貼等多種農業補貼,但總額太少,凸顯種地的機會成本太高,部分農戶寧愿不要y。,轉而追求y1,粗耕和棄耕突出。調研發現巖臘鎮某村全村近200人,目前還剩70多名老人和小孩,調查涉及的11.3畝耕地均是粗耕。外部影響首先體現在沒有明確農地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地位和利益關系等。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不受約束的占有土地權益,農民則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體系之外,使y。為0,加劇社會矛盾。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強制農戶進行土地流轉,并享受了相關權益,農民不能享受完全的自主權,所獲y。極低,甚至沒有,大大降低Ys,扭曲了農戶的市場主體地位。
1.2 流轉模式單一,流轉價格體系不科學
根據屠能的農業區位理論可知,在一定假設條件下,距城市周圍的土地利用類型是呈圈層變化的[1]。在農戶與業主對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Ⅱ涉及的超額利潤的博弈中,不適宜的流轉模式和流轉價格都將制約不同圈層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轉。調查發現西秀區農戶采用的流轉模式比較單一,流轉價格混亂,扭曲了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偏離了帕累托最優。調查發現愿意轉出農地的農戶約47%選擇租賃,約16%愿意選擇代耕,約10%愿意采用轉包。橫向比較發現2008年西秀區愿意轉出農地的農戶估計的每畝轉出最低地租與最高地租差距為420元,轉入的最低地租與最高地租差距為400元;不愿意轉出農戶估計的轉出最低地租與最高地租差距為300元,轉入的最低地租與最高的地租差距為250元;二者估計的轉出地租均價差距為70元,轉入的地租均價差距為20元。縱向比較發現2007年實際轉出價格比2006年的低約30元,2008年比2007年高約60元,2008年的轉出均價為每畝390元。分析發現2006年至2008年西秀區農戶農地流轉的供給價格彈性系數分別約為:0.51、0.53、0.50。
1.3 缺乏中介服務,增加交易費用
P/C
B SS(MC1)
P1 C F
P0 E0 DD(MR2)
E1
A
MR1
0 Q1 Q2 Q
圖1 農戶直接進入市場支付的交易費用的剩余情況
初始產權明確后,若缺乏中介服務,CCs增加,則新的制度安排帶來的生產價值的增量小于其運作成本,將降低流轉雙方的流轉意愿,進一步增加CCs,形成惡性循環,阻礙農地流轉[2]。圖1中SS為農戶的農產品供給曲線(即其邊際成本曲線MC1);MR1為農戶邊際收益曲線;DD為消費者(購買者)的需求曲線(即農戶的邊際收益曲線MR2);MC2為消費者(購買者)邊際成本。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市場均衡點為SS與DD的交點E0,均衡價格為P0,農戶的農產品剩余PS0和消費者(購買者)剩余CS0分別為PS0=P0E0A的面積,CS0=P0E0B的面積。實際流轉過程中,單個的農戶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只能被動接受價格,市場均衡點為MC1(SS)與MR1的交點E1,價格為P1。在這種情況下,農戶的農產品剩余PS1和消費者剩余CS1分別為:PS1=P1EA的面積,CS1=P1CB的面積。消費者(購買者)剩余減少了P0E0CP1這塊面積,這部分剩余被農戶單獨進入市場所承擔的市場交易費所消耗。調查發現西秀區農地流轉沒有中介服務,出現了流轉前,農戶和業主存在信息不對稱,不能直接進行交易,CCs增大。在選擇“轉出土地的花費”時,99戶農戶有30%將CCs主花在請親戚朋友幫忙的吃喝中;農地流轉時,農戶缺乏中介服務,不能進行流轉和外出打工,減少打工收益y1,增加流轉成本Cs,降低農戶的收益增量Ys;流轉結束后,業主開發破壞了土壤耕作層或者私自轉變農地用途,增加農戶后續生產成本,且違反國家的基本農田保護“五不準”政策,缺少契約保護的農戶卻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農戶與業主之間矛盾尖銳,也使資源配置進一步偏離納什均衡。
2 建議
2.1 增強農地流轉主體的市場意識,促進農地流轉市場化
市場具有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只有讓農地資源進入市場,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依法、自愿、有償的進行資源配置,才能逐步完善的市場法律體系,增強農地流轉主體的市場意識,實現流轉雙方共贏[3]。在農地流轉中,首先要逐步完善農地流轉的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體系和政策的完善。盡快制定《土地流轉法》等法規,在法律中明確“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明確農地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明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等;放松農地金融限制;加快農地經營權證券化進程等。其次要注重流轉主體自身的內在思想觀念、生產關系、社會行為等方面的積極地改變,特別要提高流轉主體的獨立自主決策意識和契約意識,增強其市場意識,確立其市場主體地位,促進農地流轉市場化。并使流轉主體能正確處理生態環境與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以及管理和經營之間的相互關系,能貫徹多學科并重,農、林、牧等多部門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兼顧,治山與治水相結合,經濟、技術、政策等手段并用的小流域綜合治理開發的宏觀理念。
2.2 豐富農地流轉模式,完善農地流轉價格機制
西秀區農地流轉中需要推廣的流轉模式主要有:一是專業合作制。即把農村的種植大戶集合起來,組成專業合作組織。此流轉模式適合信息平行傳導相對順暢,經營規模不太大,工業化程度不高的項目,如幺鋪鎮的無公害蔬菜專業合作社和巖臘的竹蓀種植專業合作社;二是聯營制。即土地原承包關系不變,種植項目由公司確定,并為農戶提供種子和技術,實行分散經營,公司按保護價收購產品。此模式適合信息縱向相對順暢,經營規模大,工業化程度較高的項目,如舊州的香米生產聯營合作和陜西安康龍泉縣的結對聯營合作。三是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即農戶放棄農村宅基地,將宅基地被置換為城市發展用地,農戶在城里獲得一套住房。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農戶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此模式適合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區域進行新區建設采用。如成都地震災區實行的宅基地換住房。
完善價格機制就是要在加快形成統一開發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發展各類生產要素市場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反映農用地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的評估體系和機制[3]。
2.3 完善機構,強化職能,提供優質農地流轉服務
各級政府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農地流轉動態,在充分尊重流轉主體的基礎上,為農地流轉提供優質的服務。首先是建立專職職能政府機構。建立專職職能政府機構,并強化其職能作用,理順管理體制,促進農村基層組織的創造力釋放,使林業、水保、“退耕還林(草)”等與小流域綜合治理相關的機構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實現改造生態環境,控制水土流失,增強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后勁;其次是建立中介機構。一是建立土地流轉評估和融資中介機構,為農用地流轉提供租金確定和資金融通服務。二是建立農戶維權NGO和中介監督機構,使農戶能夠在維權組織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建立監督機構防止委托人和人之間的“權利失衡”,保障中介組織的活力[4]。再次是建立信息溝通綠色通道。通過設立專線,及時掌握流轉動態,配套農村基層組織和中介的服務,降低流轉雙方信息獲取成本,增加交易透明度;最后是適當激勵,樹立典型。良好的激勵機制可使業主在實現合理的個體利益的最大化過程中增進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最大化。如對地方經濟貢獻較大的業主,給予政策、資金和項目等方面的綜合激勵,進一步促進農地產業化經營。
參考文獻:
[1]畢寶德.土地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5月第5版
[2]張曉輝.農村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研究[J].學術交流,2007年第9期
資產評估專業主要是滿足社會公證類、中介服務類社會需求的專業。為了滿足社會需求,避免教育資源和人力資源浪費和不足,特對該專業需求進行研究。該研究從問卷調查和訪談兩個方面展開。研究目的是研究資產評估專業社會是否需要及需要什么樣的人。
一、關于被調查者、接受訪談者的情況
本次研究的問卷調查部分共發出45份問卷,回收39份問卷,篩選合格問卷33份。不合格答卷的主要問題是回答問題數量低于60%,不進入統計環節。在地域分布上,北京11人,南寧1人,成都3人,深圳4人,杭州2人,西安1人,沈陽3人,大連3人,吉林1人,哈爾濱4人,大慶1人;上述地域分布兼顧國內發達地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可以在地域上對該專業的需求做出全面的反應。在答卷者的單位性質上。近88%來自評估企業,其余來自機關、事業單位、高校。在評估企業工作的答卷者,其單位的評估從業范圍(土地、房產、舊機動車、資產、保險公估、礦產),兩項和三項的最多,分別為45%和4l%;一項的為10%,多于三項的為4%。答卷者個人執業資格以注冊資產評估師為主,包括注冊房地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三者的比例是7:3:1。
專題訪談共有六人,均為資深的資產評估人士。訪談的內容集中在社會需求的情況、需求的質量、綜合素質的要求等內容。訪談對象集中在哈爾濱市。
二、關于需求與來源
關于需求情況。33%的回答不需要,67%的回答需要。選擇不需要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8l%)認為,外界經營環境變化,資產評估的業務量減少,不需要該專業畢業生。第二種(19%)認為,該專業畢業生專業面窄、適應性差,不適應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等項其他資產評估業務的需求。擇社會招聘的最多,專業院校畢業生的次之,選擇內部人員調整最少。社會招聘與專業院校畢業生的比例為2.5:1。
訪談受訪者有如下共識。廣義評估(含不動產評估、動產評估和狹義的資產評估)的近年社會總需求有小幅增長,但因服務的機構數量在增加,傳遞給各個機構的數量感官是業務數量在減少。由于不同的機構資質對象的差異,業務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呈現有升有降的局面。被列舉的情況有如下情況。一是狹義的資產評估,由于以前的業務集中在國有企業改制;國企改制后,許多堅守原來資質范圍的狹義資產評估企業業務量縮減,正在探索新的業務增長點。二是房地產評估,面向抵押貸款評估的,由于金融政策的調整,業務量也有下降的趨勢;面向動遷等方向的,業務量總體呈現下滑的趨勢。但是房地產評估總量仍然處于各個單項評估的最高點。三是土地評估機構,由于國家將土地作宏觀調控手段對象,許多基礎性的工作與地價評估有關,資質高的機構近三年業務量有增長。增加的內容包括開發區集約節約評價、城鎮地價動態監測、農地定級估價、農地產能核算、農地區片地價測算。
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一般不將專業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資產評估專業應將評估企業作為就業的目標。有用人需求的企業,除了專業性質特殊的——如礦產評估,其他評估資質都對該專業畢業生不排斥。不需要的企業也不是針對該專業。
三、關于培養方向
81%的被調查者認為不能僅面向狹義的資產評估,而應以狹義的資產評估為主、兼顧其他方向(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在回答兼顧其他方向的重點時,48%選擇不動產,37%選擇審計和財務,4%選擇保險公估,無人選擇礦產評估。
訪談受訪者認為,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資產評估只是資質設置的區別,對于資產評估專業不應畫地為牢,上述內容都應該成為培養目標之一。
四、關于現有資產評估人員的不足
在問卷調查結果上,與上述需求分析類似。專業知識欠缺、專業面過窄缺乏適應性、無法滿足需求的比例在76%以上。
接受訪談者認為,現有資產評估人員的不足,學校有很大責任;一是對于該專業的認識偏差,將資產評估對立于房產、地產、機動車、保險公估估;二是簡單羅列幾門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考試課程,缺乏課程的一系列基礎課的支撐,造成學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缺乏職業發展的專業基礎;第三,實驗課程、實務課程課時數量太少,無法幫助學生發展特定的能力。
五、結論
綜合上述意見,本文得出如下結論。
(一)資產評估專業具有良好的社會需求
資產評估作為服務市場的重要中介,具有良好的社會需求。需求者不排斥該專業,不需求者并不因該專業而排斥。
(二)資產評估專業應該以滿足資產評估為主,并適應房產、地產、保險公估綜合要求
一、 當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金融約束分析
(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 ,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不到位
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雖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績 。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很不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其服務的對象主要是農戶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期限、額度和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缺位,主要是為糧棉油收購和管理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其他政策性業務 ,如農業產業化發展、農業的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 ,對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作用乏力;目前已經掛牌成立的郵政儲蓄銀行,因受自身經營管理的限制,對農村經濟的促進作用十分有限。
(二)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上的主力軍,農信社潛在的風險仍很突出
一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難以發揮有效的激勵約束作用。股東大會在農信社經營管理和重大決策事務中基本上沒有話語權,難以行使監督和決策職能。目前,農信社“三會”制度建設方面取得的進展并不等同于法人治理的完善,這種形式上到位和實質上缺位的潛在風險阻礙了農信社的發展。二是增資擴股并未觸及產權制度改革深層次問題,農信社內部人控制問題仍然突出。在短期利益的驅動下,農信社為了增資而增資,忽視了通過增資擴股改善股權結構,構建有效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出現了存款化股金、承諾保息、甚至貸款入股等違規行為,股本金穩定性較差。
(三)金融 中介組織不完善 ,使眾多農業產業化企業因資金制約發展緩慢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 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產業化企業,發展過程中有 86%以上的企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再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農業產業化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農業產業化企業在急需資金時,只能依靠 自身力量,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喪失了許多快速發展的機會,只能在緩慢發展中求生存,不能取得規模效益。
(四)國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調整.削弱 了對農業產業化的支持力度
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 ,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推行集約化經營,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斜,占縣域及農村信貸市場上的份額不斷下降,嚴重影響了農業產業化的持續、快速發展。據統計,4家國有商業銀行從 1998年開始至今.共撤并 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五)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認定和支持,制約 了其對農村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高達 8000億元至 14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雙困境地。
(六)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 ,使農業產業化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擔保法》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產業化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產業化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二、域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及建議
(一)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為農業產業化發展提供 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 ,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金融機構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只有這樣 ,才能促進農村金融市場開展競爭、提高效率,增加農業信貸資金供應,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
(二)完善農信社的管理體制 ,夯實其為農業產業化服務的基礎
一是把法人治理制度落到實處,增強決策的規范性和科學性,杜絕管理風險。股東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足鼎立的分權與制衡治理機制,是農信社順利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在實際操作中,要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增強重大經營決策的透明性和民主性,確保“三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推動農信社不斷發展壯大。二是擴大增資擴股的范圍,引入一定比例的民間資本或者外資入股,夯實基礎,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解決內部人自控的問題。三是對農信社的監管,要與其他商業銀行區別開來,在資本充足率、呆賬核銷、存貸款比等方面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為其發展創造一個寬松的監管環境。
(三)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為中小農業企業融資提供專門服務
國外實際經驗證明,農業產業化企業因受自身條件限制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規定的條件時。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務便是解決農業產業化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因此,應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為產品有訂單、訂單有效益的農業產業化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同時積極推動民營資本參與組建擔保公司,拓寬擔保公司資本金來源的渠道;發展信托業務,通過為農業產業化企業發行各種信托產品,籌集發展生產所需資金 ;大力興辦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為農業產業化企業發展壯大提供租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