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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的出現有某種必然性,從世界各國來觀察,也具有某種共性,這是在全球經濟變革的大背景下出現的。就我國的情況來看,這是在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工業化、金融化和城市化的環境中產生的,是這種環境的變化速度超出了制度變遷的速度所導致的一種結果。因此,要究其原因的話,財政風險的不斷擴大是制度安排出現時滯造成的。換句話說,這是改革滯后于發展所導致的。
進一層分析,整個改革的滯后,形成了一種風險傳導機制,使社會經濟生活中各個過程和各個環節的風險不斷地積聚和集中,"百川納海",致使財政風險不斷擴大。
一、"風險大鍋飯"的制度性存在
改革打破了"利益大鍋飯",而"風險大鍋飯"依然如故。我國改革是從物質刺激入手的,使社會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并使其各自有了明確的利益邊界,原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大鍋飯"被徹底打破。這就是說,通過20多年的改革,形成了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各個不同層次的利益主體都有了強烈的利益動機。企業(包括金融企業)、個人、各級政府及其各個部門的利益日漸清晰,由此形成了一種以"逐利"為動力的競爭局面。
但另一方面,風險責任的界定卻是相當模糊的,甚至根本就沒有界定,仍在吃"風險大鍋飯".這導致公共風險擴大,最后不得不由政府財政來兜底。1998年以來,政府幾次為四大國有銀行注資、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不良資產等措施(注:1998年為四大國有銀行注資2700億元人民幣,以充實其資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為四大國有銀行剝離不良資產14000億元人民幣;2004年1月再次為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資450億元美元,為其股份制改造做準備。),最典型地說明了"財政兜底"這個客觀事實。
(一)政府替國有企業承擔風險
盡管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企改革一直是整個經濟改革的中心,但無論是兩步"利改稅"、承包制,還是現代企業制度,都只是從激勵的角度調整了政府與國企的財政關系。1993年提出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國企改革目標至今也沒有達到,"盈了歸己,虧了歸國家"的局面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政府承擔著無限的責任和風險。其關鍵在于忽視了風險的分擔界定。給予了國企各種權利,如融資權、投資權、資產處置權、分配權等各種權利,但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如債務風險、投資風險等卻沒有規定由誰來承擔、承擔多少。可以說,我們是在無風險的假設條件下來進行國企改革的。這樣一來,企業經營者的避險動機嚴重不足,在投、融資過程中往往是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視未來的成本,從而使企業處于巨大的風險狀態之中。因此,國企改革實際上從一開始就是以政府承擔全部風險為前提條件的。
在國企還沒有學會在市場這個大海中游泳之前,以由政府承擔全部風險的辦法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也許在改革的初期有一定合理性。但這個改革初期的措施卻造成了嚴重的路徑依賴,并一直持續到現在。
1.激勵與約束不對稱
搞活國企是以給企業看得見的物質利益開始的。從20世紀70年代末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到80年代的"利潤承包",都以"減稅讓利"為主要的改革思路,寄希望于通過利益誘導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到20世紀的90年代,提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思路從一味地"減稅讓利"轉到了落實"經營自"上,試圖讓國企變成真正具有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能力的企業。但隨著國企經營自的落實,卻造成了普遍的"內部人"控制,所有者的監督形同虛設,所有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經營者常常采取拿國有資產冒險或大量借債的方式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在這種激勵與約束不對稱的條件下,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成了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尤其在市場化進程不斷深入,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環境下,強烈的逐利動機更促使經營者采取冒險的舉動,至于其背后的風險則考慮不多,甚至不予考慮。大量國企的這種行為造成嚴重的公共風險——經濟效率的普遍低下。
這樣,激勵與約束不對稱造成的后果,不僅是導致政府擁有的經濟資源減少(資產流失和資產收益流失),而且還會因國企的高風險偏好而帶來大量的債務,并通過"國企-銀行-財政"這根鏈條轉化為政府的債務。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破產、中國農業信托投資公司的清盤、大量國企實行"債轉股"等等,這些活生生的案例,最終都給政府帶來了大量的債務。這些債務的處理通常不透明,沒有在政府的預算報告中反映出來,從而表現為政府的隱性債務。
2.國企信息不透明
每一個國企的經營績效幾乎都是一個"黑箱",不僅社會公眾不了解,政府主管部門也未必清楚。許多在賬面上連續盈利的企業,實際上卻處于嚴重的虧損狀態。即使是改組上市的公司,這種狀況也未有實質性的改變。盡管對信息披露有強制性規定,信息不透明也造成了多重的危害,如虛盈實虧,使所有者權益虛假;資產轉移,使所有者權益受損;高風險投融資,給所有者帶來大量隱性債務;監控失效,造成"內部人"控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信息不透明的最大的危害,是隱藏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各種風險,這不僅僅是給所有者權益造成潛在損害,而且會誤導政府宏觀決策,容易誤判國有經濟的整體狀況。同時,這也給社會公眾造成錯覺,致使相關利益者遭受損失。這些都會導致公共風險,加大政府作為公共主體的未來支出壓力。
3.國企職工的"人質"效應
人的問題一直都是各級政府的一塊"心病".對政府來說,不怕資產流失、不怕企業虧損,最怕國企職工的安置以及由此引起的社會問題。因此,長期以來,政府采取了一種"通過養企業來養人"的辦法,明明知道企業虧損嚴重,債臺高筑,但各級政府也是想方設法為企業籌資金、找貸款,讓企業茍延殘喘。其目的就是一個,把那些國企職工養起來,以減少公共風險,穩定社會。在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或國企職工長期形成的對企業依戀心理沒有根本性的轉變以前,政府不得不以高昂的代價來穩定國企職工。這樣一來,國企職工成了各級政府的"軟肋",同時也成為經營者轉移風險的最佳借口。
在某種意義上,經營者以企業職工為"人質",可以不斷地向政府提出各種要求,政府的國企改革目標往往在這種要求下變異為"安撫"政策,如提供"安定團結貸款"、稅費減免等等。曾經風靡一時的匈牙利經濟學家科爾奈所說的"軟約束",在這種情況下就變得更軟了。但這時,政府與國企的關系已經不再是"父子"關系,而是討價還價的"對手"關系。隨著這種關系的轉變,政府對國企的政策只能是"激勵+激勵",而約束仍是蹤影難覓。這種"單邊政策"的后果就是政府總是被動地替國企承擔各種各樣的風險。政府名義上是以國有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實際上卻承擔了無限的支出責任和義務。1998年以來,盡管政府在社會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采取了多種措施,試圖把"養人"和支持企業分開來,減弱國企職工的"人質"效應,但效果并不理想。
(二)公共預算對政府行為的軟約束
發展中國家的一個普遍現象是政府存在大量的預算外活動,也就是說,政府行為和活動并不受國家預算的嚴格約束。在我國尤其如此。
財政收入是政府活動的經濟基礎。一般而言,政府政策、政府行為和政府活動都應體現在政府的預算之中,正如在1949年12月12日的中央人民政府第四次會議上所指出的:"國家的預算是一個重大的問題,里面反映著整個國家的政策,因為它規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和方向。"預算的形成過程本身就是一個決策過程,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政府其他決策都應建立在預算決策的基礎之上。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政府的活動并不受預算的限制。表面看來,這是預算外資金的存在所導致的。其實,不是因為大量的預算外資金支撐了政府的大量預算外活動,而是相反,政府的大量預算外活動引致了大量的預算外資金。尤其在地方政府,普遍形成了這樣一種思維模式:"預算內保吃飯,預算外搞建設".在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缺乏嚴格監督的情況下,預算無法約束政府行為,相反,政府的行為處處在左右預算。
由于缺乏預算約束,政府活動的范圍可以說"漫無邊際",幾乎是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基本不用考慮所需的資金是否列入了預算。在這種行為方式下,政府產生了大量的"準財政"活動,其引發的后果不只是預算外資金的泛濫,削弱了健全的財政基礎,增大了財政的脆弱性,而且,給政府帶來大量債務。各級政府的各部門官員為了把事情干成,在預算沒有安排資金或安排的資金不夠的情況下,要么是通過收費,要么是通過借債、欠賬等手段來解決所需的資金。一旦背下了債務包袱,最后交給財政兜著。短期內,這不會造成什么大的問題,但若長期這樣,就會給政府財政累積下大量的不透明債務。其后果是不言自明的。
看起來,超越預算行事是一種消極的舉動,實際上是不顧政府財政風險的短期行為,也許對短期的事業發展和經濟增長有利,但在長期不可持續,累積的風險會毀掉一時繁榮帶來的短期成果。
(三)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模糊
在現行行政體制下,下級政府的一切債務實質上都是上級政府的"或有債務",上級政府承擔著替下級政府最后清償債務的潛在義務,而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僅解決了一個利益的分配問題。
分稅制設立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建立了一個利益共享的機制。雖然中央政府在利益共享機制中具有更大的發言權,完全控制了稅權,而且也集中了超過50%的全國財政收入,但由于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途徑和手段,地方政府實際上具有很大的財政自。沒有稅權,但地方可以"自賦"收費權;沒有發債權,但可以借債;缺少發言權,但可以用地方公共風險來增加討價還價的籌碼。一方面看,在利益分配中,中央占有優勢;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在風險分配中,地方占有優勢。下一級政府總是可以利用各種風險事件來巧妙地把風險轉移給上一級政府。當下一級財政瀕臨破產的時候,上一級財政不可能袖手旁觀,置之不理。在風險責任不明晰、且沒有建立分擔機制的情況下,上一級財政往往承擔了風險事件的全部風險。既然上一級財政不可能不最后兜底,那么,下一級財政就可以無視風險的存在,大肆從事各種"準財政"活動,以謀求政府任期內的各種政績。因此,在既無風險分擔機制,又沒有健全的監控手段條件下,勢必會引發普遍的道德風險,導致地方隱性債務增加,從而惡化整個財政風險狀況。2002年,國家審計署對中西部10個省、市的49個縣(市)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發現下面4個問題:一是財政收入"水份"較大。二是人為隱瞞赤字現象普遍。截至2001年底,49個縣(市)中有37個累計瞞報赤字10.6億元,為當年決算反映赤字的7.2億元的147%.三是債務負擔沉重。49個縣(市)截至2001年底,累計債務達到163億元,相當于當年可用財力的2.1倍。四是欠發工資問題仍較突出。欠發的工資實際上是政府的負債(注:參見2003年7月4日《報刊文摘》。)。
總之,在政府與國企的關系中,政府總是最后承擔了國企的全部風險,給予國企的只是"激勵+激勵".在政府的各個部門之間,各個部門都有權力在預算決策范圍之外進行各種"準財政"活動,卻不承擔風險責任。在各級政府之間,下一級政府的所有債務實際上都是上一級政府的"或有負債".另外,在各屆政府之間,本屆政府可以通過大量融資來搞各種"建設",只享受由此帶來的各種好處,而風險卻可以推給下一屆政府。這種缺乏風險約束的激勵,尤如脫韁的野馬,隨時可能把經濟,社會之車帶入溝壑,甚至深淵。
改革的使命僅僅完成了一半——建成了激勵機制,而另一半——構建風險約束(分擔)機制,還只是剛剛破題。打破"風險大鍋飯"應將是今后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心。
二、"風險大鍋飯"的制度性后果
利益與風險對應,是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原則。作為經濟原則,每一個經濟主體在追逐自身利益時,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風險,而且是低利低風險,高利高風險。這既是規則,更是一種理念,約束著各個經濟利益主體的行為方式。只有這樣,市場競爭才會有序而富有效率。作為社會原則,它映射到社會的各個層面,政府也不例外。作為公共機構,政府自身及其各個組成部分,都有自身的利益,同樣,不論其以何種形式去追求利益(如政績、權力、影響力、經濟利益等),也應當承當相應的風險(法律追究、行政處罰、經濟損失、名譽掃地等),而不論其動機是不是出于公共利益。也只有這樣,政府政策、政府行為、政府活動才能有序而富有效率,公共利益才不會淪為一個誰都可以打的旗號。但"風險大鍋飯"破壞了利益與風險對稱這條基本原則,并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積淀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如不找市場找市長),大家都只想得到利益,而不想承擔任何風險。風險自擔的理念在我國還只是一顆幼苗,隨時都可能夭折。
在這樣一種環境下,由于失去了風險的約束,各級政府、各個政府部門在面對公共風險以及干預公共風險過程中的態度、行為隨之發生變異,導致政府干預失當,表現為追逐高風險,避險動機和避險能力嚴重不足。
(一)避險動機不強
在廣義的公共部門內,缺乏避險動機是十分普遍的現象。無論是國企、國有金融機構,還是各級政府和政府的各個部門,對于各項決策往往都強調了有利的一面,而忽視了可能引致風險的另一面。漠視風險的態度,使風險分析難以展開、深入,更談不上卓有成效地進行風險評估。
對政府來說,促進經濟增長是頭等目標。至于如何去促進經濟增長,采用什么手段,以及不同手段的風險成本大小,通常是不多考慮的。在政府預算內財力較為緊張的情況下,政府會采用擴大赤字,增發國債的方式來刺激經濟。1998年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就是通過調整預算來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這項政策原計劃只在短期內實施,實際執行一直延續到現在,達6年之久。其中隱含著哪些風險,學術界有一些探討,但也許要若干年以后才能真正顯現出來。事實上,從一開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有沒有風險、風險多大,并沒有展開討論,當然也談不到對其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從我國的經驗來看,一項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常常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一經決定,是不允許唱反調的。風險,是決策者常常忌諱的字眼。在這樣一種態度下,政策制定和調整不大可能去研究其中隱含的風險。
由于《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不允許搞赤字政策,上述辦法只有中央政府才能采用。因此,對地方政府而言,更傾向于采取預算外的支持形式,如利用地方金融機構貸款、提供各種擔保(注:據筆者調查,至2002年10月底,某省歸財政部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有50個,涉及到省級單位和18個市縣,其中由政府擔保的,占債務總額的62%.其中由省本級擔保的和市縣擔保的債務,分別占擔保債務總額的84.7%和15.3%.有的市縣債務水平很高,超出了當地的承受能力,其政府擔保外債,加上外債的總額,占2001年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比率都超過了100%.)、對投資者給予某種承諾、設立"窗口公司"籌資等等。在各地方政府"政績"競爭的推動下,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精力都是用在這方面。至于這樣做,引致的風險是什么,會不會給地方財政背上債務包袱,地方政府未來的支出壓力是否會增大等等問題,一般是不予考慮的。
據筆者調查,目前不少地方政府開展了大規模的招商引資活動,不少省份甚至將招商引資定為各級政府的首要任務,并將招商引資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單位和個人。這種運動式的招商引資,勢必以政府的大量承諾、優惠政策為條件,其風險是不言而喻的。但當招商引資被作為一種政治任務來完成的時候,其風險被徹底地拋在一邊。另據《南方周末》報道,在2003年的招商引資中,江蘇一些市縣在招商引資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中規定,單位在年度考核中,完成任務不足年度任務一半的,其單位負責人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限期內仍不能完成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其班子成員不得提拔、調動、晉級、評優,連續兩年不能完成任務的,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免職處理(注:截至2002年10月底,該省拖欠中國進出口銀行、財政部、建設銀行等轉貸的外債項目達到25個,拖欠面(占到期應還款項目比率)92.6%,其中,省級占78.6%,市縣占21.4%.在拖欠債務中,政府擔保的債務拖欠占拖欠總額的92%.拖欠即違約,政府負有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就會轉化為政府的直接債務。從中不難看出政府擔保所引致的債務風險。)。這是一種嚴重的短期行為,完全不顧風險的做法,恐怕很快就會導致"雞飛蛋打"的局面。
至于對上級政府的各種轉貸資金,如過去的周轉金、現在的各種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資金、國債轉貸資金等等,地方政府多數都是全力爭取,根本不考慮還貸能力,有的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還款。如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期間,各地"哄搶"國債轉貸資金,就是一個生動的實例。
由于缺乏避險動機,地方政府由此背上了年復一年累積下來的沉重的債務負擔,只得采取拖欠、逃債等方式來搪塞,使地方財政風險狀況惡化。但最后買單的可能還是中央財政。一方面,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的債務拖欠采取強制性的扣款措施,另一方面,中央財政又不得不加大對地方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以至于連地方工資也要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來撥付。這說明,地方的財政風險正在向中央轉移。
(二)避險能力不足
"風險大鍋飯"不僅造成了避險動機的弱化,而且也使政府避險能力不足。這是在既定體制環境下造就的一種結果。
1.風險辨識能力不足
前面已經說過,財政風險是政府在干預公共風險過程中形成的。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識別公共風險,那么,政府在干預公共風險時很容易出現偏頗,如出現政府介入不及時,錯過了干預公共風險的最佳時機,一旦介入,急于求成,往往介入過度,包攬太多。無論在經濟領域,還是在社會領域,都有這類案例存在。在經濟領域,對一些破產金融機構的救助存在同樣的問題。這都反映出公共應急能力不足,手足無措,匆忙應對,從而導致了不惜代價的種種場景,使短期財政風險加大。
因此,避險能力不足首先反映在風險辨識能力不足。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風險的態度和理解,二是對風險的分析。對風險采取諱疾忌醫的態度,這是十分普遍的一種現象。學術界對財政風險探討的熱情有加,而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面對的公共風險和財政風險狀況大都是諱莫如深。對一些發生的公共危機事件,多數都是采取隱瞞的方式來"內部處理",而不愿意對社會公布。在這種鴕鳥式的風險態度下,對財政風險所產生的后果難以有深刻的理解。在認識上是個侏儒,在行動上不可能是個巨人。思想認識上的局限性自然限制了對財政風險的深入分析,包括對各種風險來源的分類、識別、評估等等,更談不上對公共風險向財政風險轉化的跟蹤研究和全面監控。
2.缺乏風險內在化的政策和體制
政策和體制是避險能力的載體。政府避險能力的高低是通過一定時期的政策和體制顯現出來。在"風險大鍋飯"的環境中,由于沒有風險約束,難以制定出和實施謹慎的財政政策,容易出現兩種傾向:一是在預算內來談論政策,忽視預算外活動給政府帶來的未來支出壓力。二是靜態地考慮當前的情況,忽視未來各種不確定性所引致的風險。特別是當風險超出了本屆政府任期的情況下,這種傾向更為明顯。風險內在化的財政政策應當是既全面評估財政狀況,又充分考慮各種不確定性的謹慎政策。
風險內在化體制是指不同層面的風險分擔制度、準備金制度、風險披露制度和有效的風險監控制度。風險分擔制度是風險內在化體制的基礎,它使風險在不同層面上相應化解,減少公共風險的出現的頻率,同時也就減少了財政運行的不確定性和政府未來支出壓力。準備金制度是在出現突發性支出的情況下,保持財政穩定性及可持續性的基本保證。風險披露有助于及時化解風險,防止風險累積。有效的風險監控制度是協調政府各個部門行為,保證前面各項制度有效運行的后盾。當缺少其中的某一項制度時,風險就會外溢,并通過或明或暗的途徑轉化為財政風險。這就意味著政府避險能力的降低。從現實來看,我們還沒有建立起風險內在化的體制,這是導致避險能力嚴重不足的根本因素。
3.缺乏具體的避險方法
這是針對一些政府項目和操作性措施而言的。具體的避險方法應當溶合在部門預算的編制過程之中。實際上,項目預算的編制過程,也就是對各個項目的風險評估過程,包括該項目是否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是否符合立項標準、是否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否有相應的權力和責任,以及在整個項目周期中政府承諾與介入標準等等。由于部門預算的改革還沒有到位,項目預算的編制還較粗,基本上還談不上風險評估,更毋須說各種避險方法的運用了。
從這里也可看出,避險能力的不足是一種"綜合癥",非單一因素所致,只有通過改革的全面深化,并不斷提高對風險問題的認識,政府的避險能力才能逐步得以提高。
三、公共風險的積聚與集中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尤其在我國,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轉型時期,各類公共風險發生的頻率加大,風險總水平大大提高。在既定的體制框架下,公共風險是人們的主觀活動造成的,是各自從個人理性出發產生的不確定性的"合成謬誤".這需要政府運用公共理性來糾正,即通過政府的干預來防止各種可能的"合成謬誤"的形成。
但如果現行體制存在許多的漏洞和缺陷,則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及其各個環節中出現的風險就不能在相應的層次化解掉,最后匯聚形成公共風險。這個過程是公共風險的形成過程,也是公共風險的積聚與集中的過程。而我們現實中"風險大鍋飯"的制度性存在,說明現行體制存在大量的漏洞和缺陷,為公共風險的積聚和集中提供了條件。"風險大鍋飯"使企業、個人等經濟主體的邊際風險得以轉移給社會,構成公共風險,并最終轉化為政府財政風險。如在環保制度很不健全的情況下,企業向江河排污超出許可范圍和程度的可能性很大,制度——物化的公共理性就難以抑制不當的個人理性,這將會造成公共風險擴大,即未來邊際社會成本可能增加,政府財政的未來支出壓力加大。在經濟市場化和工業化的過程中,這類因制度缺陷導致的公共風險不是在減少,而是在不斷增加。因此,在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政府面對的公共風險就像滔滔洪水,在積聚與集中的過程中不斷擴大。這使處于發散狀態的財政風險加劇。
而另一方面,政府對公共風險的干預并非總是恰當,由于避險動機和避險能力嚴重不足,這又使財政風險進一步加大。如政府對公共風險干預失當,在介入時機、介入標準等方面出現失誤,就會導致干預成本增加,即增大財政風險。特別是當公共部門內部不協調,風險責任不清,"風險大鍋飯"嚴重的情況下,政府在干預公共風險過程中往往會產生新的風險。如政府通過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來化解金融風險,在處置金融不良資產過程中,避險動機和避險能力不足,很可能不但收不回幾個錢,甚至反而要搭進去不少財政資金。若是這種結局,倒不如一次性核銷,這樣,財政成本更低。要防范這種情況的出現,就必須對政府干預給予嚴密的風險監控。但問題是,在現實當中,政府干預公共風險失當的例子比比皆是。
"風險大鍋飯"的制度性存在從兩個方面導致了公共風險的集聚和集中:制度性缺陷和在這種制度下的政府干預失當。這就像面對滔滔洪水,堤壩(制度)到處都在潰決,而抗洪措施(政府干預)又時常失誤,洪水泛濫(公共風險)將呈擴大之勢。利益與風險不對稱,風險責任不明晰,最終的結果是使風險不斷地向中央財政積聚和集中。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的風險,如虧損或破產,最后的債務清償總是轉移到各級政府身上;政府各部門的融資、擔保,債務清償的責任往往最后全部轉移到政府財政部門;下級政府的財政風險,如工資拖欠、無力清償債務,上級政府很難"見死不救",層層傳遞,最后中央兜底。本屆政府面臨的風險總是可以"金蟬脫殼",轉移給未來的政府。這種不以風險責任界定為基礎的風險轉移,導致公共風險快速積聚和集中,從而使財政風險悄無聲息地急劇放大。
可見,"風險大鍋飯"是當前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的根本缺陷,也是導致財政風險呈不斷擴大趨勢的深層原因。如何打破"風險大鍋飯"應成為今后深化改革的核心內容。
「參考文獻
(1)HanaPolackovaBrixi、馬駿主編:《財政風險管理:新理念與國際經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
(2)Governmentatrisk,EditedbyHanaPolackovaBriXi,AllenSchick,TheWorldBank
劉春庭
摘要
目前,政府采購制度在中國還處于建立的初期,學習和借鑒國際立法經驗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從立法目標、法律適用范圍和采購方式的選擇和適用三個方面對WTO《政府采購協定》、《聯合國經濟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以及國內相關立法進行了比較分析。隨著我們對世貿組織的加入,加入GPA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是遲早的事情。對此,我們在立法上應該有所準備,在采購的基本制度和運行規則上要注意與國際接軌。在加入GPA之前,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合法貿易壁壘的作用,為國內的相關產業提供必要的保護。在確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的時候,要從采購項目的角度出發,利用項目資金的公共性、項目的競爭性和公益性的標準進行衡量。政府采購的采購方法及其適用是政府采購制度中的一個核心性的問題。從我國政府采購的立法目的上來看,應該將采購的重點放在那些公開程度高,競爭性強,規范性比較突出的采購方法上,對其他的方法的適用要加以嚴格的限制,從而保證政府采購制度和觀念的健康形成和發展;同時,要明確每種采購方法的適用條件,使采購者在采購實踐中正確選擇采購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貫徹實施。待政府采購市場對外開放之后,再給予那些限制競爭的采購方式以更多的關注,發揮它們的合法貿易壁壘的作用。
Abstract
Uptillnow,theregulation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hasjustgotitslife,sostudyingandlearningtheinternationalgovernmentprocurementlawseemssonecessarythatwemustdoitimmediately.Thisarticlefromtheviewoftheaim,thescopeandthemanneranditsusescope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ctcompareandanalyze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GPA)andtheModellawofprocurementongoodsprojectsandservicesissuedbytheUnitedNationsCommunityonTradeAct.Afterthejoining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itwillbethesubjectoftimeforchinatosigntheGPAandope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towardtheworld.Sosomethingmustbedoneinourlegislationtoprepareforit,theregulationinofbasicsystemanditsrunningruleshouldfitthecommonrequireofinternationalprocurementlaw.ButbeforewesigntheGPA,weshouldusethe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asagoodtradevallationwhichcanprovidesomedevelopingorimportantindustrywithlegalprotectionfromtheforeigncompetition.Todecidethescopeinwhichtheprocurementlawshouldapplicable,weshouldstartourviewfromtheprocurementitems,andanalyzebythesestandards:whetherthefundfortheitemispublic;whethertheitemiscompetitive;whethertheitemisforcommonweal.Themanners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iruseisthetopsubjectinthesystem.Tofitthegoalofourgovernmentprocurement,weshouldputtheemphasesonthemannerswhichisopencompetitiveandwellregulated.Othermannersshouldbelimitedtoensurethesystemandconceptformhealthily.Foreachmanner,itshouldbeclarifiedwhenandwherethemannercancomeintouse.Soeachmannercanbeuseexactly.Afterchinaopenitsprocurementmarket,moreattentionshouldbetakenonthoseuncompetitivemannersbecausetheyarelegaltradevallation.
關鍵詞:資金;收支;兩條線
“收支兩條線”是政府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財政監督的一種有效管理模式,主要指具有收費職能的部門或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收取的行政事業費(基金)按規定由執收機構(代收銀行或有關單位)收取并全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部門和單位的人員經費、共用經費和所屬的特殊經費等由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納入本級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目前,許多企業特別是集團性企業大多采用“收支兩條線”原理實施對企業資金的集中管理,礦區服務事業部便是其中之一。
一、資金收支兩條線的優點
通過實施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有利于建立高效的企業財務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系統,可以使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是實現資金集中管理,加強內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實施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可以在資金管理與礦區服務系統的長期和短期戰略目標相適應的前提下統籌兼顧
實施資金收發兩條線管理,可以協調好礦區服務系統各單位的收入與支出、籌資、投資等各項經濟活動,加速資金周轉,降低資金成本,有利于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實施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可為實施全面預算管理鋪平道路
由于資金集中管理、統一支付。各單位的所有收支活動都由事業部根據預算進行嚴格的審核和控制,使得預算管理的重要性得以體現,有效性得以發揮。從而保證了企業整體經營目標的實現。
(三)實施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財務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
目前,現代企業管理理論都認為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核心,而現金管理又在財務管理中處于核心地位。因此,礦區服務系統可以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為平臺和切入點,構建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系統,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四)實施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可以有效規避財務風險
通過分設收入和支出賬戶以及對與收入現金對應的應收賬款進行動態管理,將資產運行和資本運營有效結合,可以規避“小金庫”和“賬外賬”發生的風險。
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引入資金收支兩條線這一新的科學的資金管理模式,并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其實現的方式。
二、礦區服務系統資金收支兩條線的實施情況
礦區服務系統結合礦區業務的實際情況,通過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流程、優化賬戶、科學規范運作,使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
(一)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
礦區服務系統目前的資金管理模式是集團公司層面的“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支出分別開設一個銀行總賬戶,即收入總賬戶和支出總賬戶。收入總賬戶下設收入分賬戶;支出總賬戶下設支出分賬戶。收入賬戶采取零余額管理模式;支出賬戶采取透支與預算撥款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1收入賬戶采取零余額管理模式
開戶銀行周一至周五16:00將各單位的收入分賬戶資金全部上劃到事業部收入總賬戶,16:30將事業部收入總賬戶的資金全部上劃到集團公司礦區服務總賬戶。上劃后事業部及各單位的收入賬戶余額為零。
2支出賬戶采取透支與預算撥款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事業部支出總賬戶實行透支管理模式。事業部每周四向集團公司上報次周的資金計劃,集團公司每周五將事業部上報的資金計劃提交給指定銀行,指定銀行以此額度控制事業部次周支出總賬戶的透支額度。每個營業日,支出總賬戶的對外支付由銀行在額度之內保證對外支付。每個營業日終了,由銀行根據支出總賬戶當日的發生額補平支出,清算后支出總賬戶余額為零。在透支管理模式下,每個營業日開始和終了時,支出總賬戶資金余額均為零。
3拓展網上銀行功能
為確保資金安全,事業部與開戶行簽訂了網上銀行協議,將事業部銀行賬戶全部納入網上銀行監管。事業部對所有賬戶擁有查詢、轉賬權限,并對銀行賬戶實行動態監控,有效控制資金風險。
(二)資金計劃管理
資金計劃是否準確關系到資金結算業務能否順利開展。事業部資金計劃包括年度資金計劃、月度資金計劃、周資金計劃和緊急用款申請。各單位按年、月、周編報資金計劃,按日管理、按周控制額度。當出現突發事件、需要緊急用款但資金計劃又不足時,可以通過緊急用款申請來增補計劃,以確保款項的及時支付。
各單位上報的年度資金計劃、月度資金計劃和周資金計劃,經事業部審核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批方可執行。集團公司依據事業部上報的資金計劃,對事業部的支出總賬戶進行透支補平。事業部依據各單位上報的資金計劃對各單位支出分賬戶進行預算撥款。
1資金計劃編制
在編制資金計劃時,要與財務預算相結合,參照年度財務預算收支金額,考慮跨年應收應付款項、非付現費用、稅費流入流出差額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資金計劃。按照礦區服務業務開展情況,將年度資金計劃進一步分解為月、周資金計劃,分期進行資金流入流出控制。
在編制資金計劃的過程中,還要做好三個方面的溝通工作。與領導的溝通,避免由于領導出差等原因造成資金計劃的浪費;與部門的溝通,讓其確定本部門當期的付款金額;與相關業務單位的溝通,確定與其當期的資金流量,作為編制資金計劃的基礎。
2資金計劃執行情況
事業部每月仔細分析資金的流入、流出情況,召開資金計劃執行情況交流會,傾聽基層單位的意見,查找資金計劃執行結果偏離資金計劃的原因,進行內部討論后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將各單位資金計劃執行情況予以通報。督促各單位重視資金計劃的編制及執行,合理預計本單位資金流量,提高資金計劃的符合度。
3未達款項管理
資金收支兩條線運行之初,事業部的未達款項非常多。開出的支票如果不能及時劃走,就要占用下周的資金計劃,因此未達款項的存在大大降低了資金計劃的執行符合度。針對這種情況,事業部通過采取上報未達款項統計表、與開戶銀行進行周對賬、縮短辦理付款業務時間、將支票返存、專人監控網銀等方式來減少未達款項。
(三)資金結算管理
事業部根據實際工作和付款性質的重要性,將結算業務分為內部結算和外部結算。內部結算是指礦區內部單位相互提供勞務而發生的款項結算。外部結算是指對礦區以外單位發生的結算業務。
1內部結算
對于礦區服務系統內部發生的勞務結算,通過簽認“內部勞務(產品)資金轉移簽認單”,由提供勞務方持此單據到事業部辦理款項劃轉。
2外部結算
從資金安全和工作效率兩方面考慮后,將外部支出結算分為委托付款和非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統一在事業部辦理,非委
托付款由各單位自行辦理。
礦區服務系統實施資金收支兩條線以來,資金高度集中管理,合理優化配置,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大大提高了資金的運行效率。
三、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存在的問題
礦區服務系統資金收支兩條線經過一年多的運行,比較平穩,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事業部層面資金結算工作量過大
由于事業部負責整個系統的資金結算,工作量較大,特別是在結算高峰期,人滿為患。
(二)表外資金沒有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目前保險基金等大額資金都單獨開立銀行賬戶進行核算,沒有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部對這部分資金的監管存在空白。
(三)部分多種經營單位資金沒有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目前,只有一家多種經營單位資金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他多種經營單位仍獨立進行資金運轉。事業部對這些單位資金流轉情況不掌握,不利于監管。
(四)對資金收支兩條線實施情況的考核力度不夠
由于考核機制不完善,導致部分單位對資金計劃編制的重視程度不高,在編制過程中沒有充分與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溝通,資金計劃執行時符合度較低。需要經常通過增加緊急用款申請來滿足日常的生產經營,且對資金計劃執行情況的分析不夠深入,就事論事,沒有挖掘深層次的原因。
四、對改進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建議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改進建議,以期優化資金收支兩條線,確保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制度及措施落實到位。
(一)設立資金結算分理處,以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在下屬單位設立隸屬于事業部的資金結算分理處,負責部分地理位置相對集中單位的資金結算業務,以分流事業部層面的資金結算業務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方便下屬單位辦理結算。
(二)將表外資金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在制訂表外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對表外資金的管理模式。待時機成熟后,將表外資金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從而規范表外資金運作,確保表外資金安全。
(三)將多種經營單位資金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加強對其監管
我們可以結合實踐和相關法律來看一下政府采購中的保證金性質和缺位情況。
首先,采購主體沒收投標保證金無法定依據。投標保證金不屬于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然而,幾乎所有的招標采購文件都有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條款。投標保證金是投標的擔保形式,為了保證招標采購文件的內容能夠得到執行而設定的。供應商交付投標保證金只是獲得締約的機會,但不能確定是否能夠獲得政府采購合同。而定金屬于違約金交付定金是確保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的由合同當事人給付另一方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我國《擔保法》有定金罰則。)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往往將投標保證金按定金罰則執行,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1.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情況。(1)財政支持總量逐年增長。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自新農保實施至今,政府財政支持也緊隨政策形勢不斷發生新的增長和變化。從中央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情況來看,2009年新農保試點實施以來,中央財政向河北省共撥付補貼款項1820310萬元,占河北省社會保障總支出的比重為2.23%,其支持數額高于河北省地方財政對該項目的支持數額。河北省財政用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金額從2009年12210萬元增加到2013年72000萬元,5年間增長了5.8倍,并且遠遠高于同期河北省財政總支出增長率。(2)財政支持增長幅度不斷提高。隨著新農保政策的不斷推進、參保人群和覆蓋面不斷擴大,新農保的年平均財政支出增長率達到45.23%,遠高于同期CPI平均增長率3%和河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16.16%的增長水平。(3)財政支持農村養老逐步按照城鄉統一的思路邁進。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統稱為“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城鄉居民的參保繳費標準分為100~1000元十個檔次,同時政府財政補貼和待遇領取政策完全一致。雖然按照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來看,農村養老保險水平還不足以完全滿足農村居民養老的需要,但是政府財政支持農村養老的政策逐步按照城鄉統一方向邁進的政策思路卻清晰可見。
2.河北省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評價。(1)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明確政府的支持責任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大進步,相較此前老農保“國家政策扶持”的責任來說,新農保“政府補貼責任”的提出與落實使政府在構建農村養老體系的過程中承擔了更多的保障責任。(2)河北省農村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負擔較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負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政策的相應安排負擔,政府財政的補貼既有在參保人員繳費環節的“補入口”責任,也有在給予參保農民養老待遇時的“補出口”責任。由表3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財政基本只負責基礎養老金的補助部分,而地方政府既要承擔“補入口”又要承擔相應的“補出口”責任,這種“入口”和“出口”相結合的補貼方式,雖然賦予了地方政府根據地方實際發展情況調節農村養老保險水平的空間。但是,在地方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又無疑加重了地方政府負擔。另外,根據表4的數據不難看出中央和地方近年來在財政收入和支出方面呈現出明顯差異。中央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基本上在50%左右,但是中央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不足20%,也就是說,地方財政在收入較少的情況下承擔了較重的支出責任。同時,2012年中央財政向各地方政府轉移支付金額45383億元,占地方財政總支出的42.4%,可見地方財政在支出方面還是主要依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特別是在河北省這樣人口基數大、人均財政支出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省份,地方財政負擔就更加沉重。
二、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財政支持對居民繳費激勵效應不明顯。新農保制度實施幾年來,雖然國家財政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居民參保率,使參保人有一定的收益預期,但繳費補貼數額因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有所差別。一方面大部分地區始終以政策規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為補貼標準,并沒有實現多繳多得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繳費補貼與貧困地區補貼數額相差巨大,橫向考慮有悖新農保的公平原則。按照新農保目前的繳費檔次來看,選擇最低繳費檔次100元,每年補助30元,補貼率為30%。隨著繳費檔次的階梯式上升,如果始終按照同一補貼標準進行繳費補貼,在居民選擇最高繳費檔次1000元時,獲得的補貼率只有3%,這將在很大程度上挫傷參保居民的繳費積極性,會變相促使參保人員選擇較低的檔次繳費,從而出現“逆向選擇”的情況。
2.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較低并且未能體現與經濟發展同步的原則。根據保險精算理論對農村養老保險替代率進行計算,得出農村參保居民在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時,養老金替代率僅為14.11%~30.84%,其中個人賬戶替代率僅為0.25%~16.98%,遠低于同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替代率。因此,在鼓勵居民提高繳費檔次和提高基金收益率的同時,穩定并增加政府補貼成為提高新農保替代率最有效的方式;另外,新農保養老金能夠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參保人的基本生活,還主要取決于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物價水平,很多居民選擇低檔繳費甚至不參保主要源于對養老待遇購買力不能平衡物價水平的擔憂。所以應當盡快建立基礎養老金的物價聯動機制,使農村居民養老金的購買力能夠不被物價上漲抵消,真正發揮其保障作用和功能。
3.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不健全。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國家財政對新農保的財政支出始終具有政策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財政支持的預算體系是不規范、不健全的。新農保開展試點工作的當年,中央財政撥款9.5億元支持制度的開展,2010年中央財政撥付53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又安排了123億元的新農保專項補貼資金,可見政府對新農保的支持是根據制度開展情況安排專項資金,具有很大的波動性。目前新農保所需財政資金在公共預算中列支,特別是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后,用于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資金并未單獨安排預算、決算,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的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結余情況沒有被全面、詳細的反映出來,也不便于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監督。
4.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機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因素。首先,資金籌集渠道狹窄。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社會共濟的性質,應當由更多的社會主體分擔社會保險的籌資責任。目前制度的資金籌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繳費和基礎養老金補貼,村集體補助基本處于空缺狀態;其他的社會主體在籌資方面也因相關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響,未能在促進制度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次,資金支出結構不盡合理。一方面,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財政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結構上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障項目上政府財政投入存在明顯的結構不合理之處,特別是最近幾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始終保持著平均每年10%的增長速度,而同樣作為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農村養老保險待遇始終沒有太大變化,由中央財政負擔的基礎養老金自2009年新農保試點以來沒有進行過調整。再次,資金到位機制尚待完善。新農保制度實施以來,個別地區在落實政府財政補貼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賬等不良現象。隨著制度的逐漸完善和發展,補貼資金到位機制也應逐步完善,確保參保居民能夠及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待遇。最后,缺乏完善的資金監管機制。目前在基金的監管方面,由于有關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導致監管無法細化,對于出現違法違規管理、使用基金的行為缺乏行之有效的處理依據;另外,由于目前農村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主要由縣一級行政管理機構監管,而基層政府又因缺乏專業人才、掌握信息能力以及投資運營能力不足而使得基金的監管效率低下;在監管內容方面上應當涉及從資金的籌集到資金的給付各個環節,包括基金的預算、決算監管,從宏觀上把握政策的發展發向及發展趨勢。
三、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政策的優化措施
1.提高財政補貼標準,合理平衡中央、地方財政壓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政府財政資金對制度的支持能否滿足養老待遇剛性發展的需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面對的挑戰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國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如何緩解農村養老壓力將成為政府面臨的主要民生問題;二是社會保險制度具有福利經濟學理論提出的“福利剛性”特點,即待遇水平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相應提升,因而迫于剛性發展的制度要求,提高財政補貼標準成為制約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根據目前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支出情況,我們假定未來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發展水平上調,選定全國農村60周歲以上人口數[本文按照農村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數占全國60歲以上(含60歲)人口總數的60%、人均增長率的約值在4.3%/年的比例進行演算]、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央、地方財政收入以及財政補貼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等指標,根據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按照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繳納的政策規定,我們假設當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統一后,由中央財政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0%全額給付基礎養老金的標準,對中央和河北省支持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能力進行測算,得出以下結論:(1)當由中央財政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數額增加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的時候,其占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并不高,與其他福利國家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收支比重較大的情況對比,我國的補貼水平仍然相對較低。通過表5我們可以看出采取基礎養老金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浮動的方法,雖然會加重財政支出負擔,但屆時農民獲得基礎養老金補貼將更具有購買力,而中央財政負擔按照經濟發展平均每年8%的增速計算仍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因而,提高基礎養老金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具有現實可行性。(2)在對農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方面,由于個人繳費和省內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不同,我們采用新農保制度建立初期政策規定的最低繳費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元)測算2015年以前的財政補貼數額。假設2015年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后,繳費補貼提高至平均每人每年50元,由于分層次估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補貼存在數據獲取上的難度,我們暫不考慮不同繳費檔次補貼的差異;根據相關數據和其他研究項目的測算結果得出農村老年人撫養比估算出至2020年河北省16~59歲參保人數,進而測算出地方財政補貼數額及其占河北省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如表6所示。通過測算可以看出在繳費補貼標準適當提高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財政壓力在可承受范圍,但通過對比河北省地方財政補貼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和中央財政補貼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我們會發現在同樣提高補貼標準的情況下,中央財政的支出壓力較小,地方財政壓力較大。目前河北省的繳費補貼根據政策規定由省、市、縣政府按照1∶1∶1的比例分擔,隨著制度的發展,縣級財政將會因財政資源有限性的限制產生較大的支付壓力,因此,以城鄉統籌為最終目標的農村養老保險謀求可持續發展仍然要依靠中央財政加大對各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并根據制度發展需要適時調整支出結構,發揮中央財政在構建覆蓋城鄉的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主導責任;對于財政收入較少的貧困縣,由省級政府加大補貼力度,分擔補貼責任,同時,通過制定激勵機制將集體經濟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責任落實到實處,只有財政支持主體多方配合、明細責任,才能實現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乃至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持續發展。同時我們還應看到中央和地方財政完全有能力支持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財政支持的各項制度機制是否完善是制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2.優化財政支持農村養老保險的補貼政策。(1)建立差異化的農村養老補貼制度。中央財政對各地區新農保的補助存在著明顯的不均衡問題。東部地區地方財政不僅承擔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責任,還要負擔55元基礎養老金的50%;中西部地區的基礎養老金雖然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但限于地方財力,即便只負擔最低標準的繳費補貼支出責任,也與發達的東部地區差異仍然巨大。單就河北省而言,雖然河北省在地理位置上屬于東部地區,但經濟發展程度比較有限,加之農村人口集中,貧困縣數量較多,地方財政負擔壓力較其他地區來看比較沉重。在地區財政支持負擔差異明顯的情況下,平衡地區差異成為農村養老保險能夠在全國范圍內持續發展的關鍵,可以由中央財政在現有補貼基礎上對各省市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財政補貼負擔情況實行差異化的補助制度。在十分貧困的西部地區,可以由中央政府負擔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即由中央政府主導農村養老保險的支出責任,地方政府繼續承擔最低繳費補貼標準之外的激勵性質的補貼和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的支出責任,以此來平衡制度的地區間差異,實現大區域的均衡。(2)落實財政支持激勵政策。激勵機制優化包括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對于多繳多得,應當根據參保人選擇的參保繳費檔次確定激勵補貼標準和實施細則,當參保居民選擇100元最低繳費檔次進行繳費時,由地方財政提供30元的繳費補貼,而當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進行繳費時,補貼標準應當隨之提高。根據多地經驗,一般來說有兩種補貼方式,一是地方財政根據參保人繳費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補貼;二是確定每一繳費檔次下參保人所能享受的補貼標準。如果按照第一種情況實行,選擇最低繳費檔次和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參保人獲得的繳費補貼將會出現很大的差距,會在未來領取待遇時出現較為嚴重的貧富不公的情況,因而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根據相關學者的測算,在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時,每一級政府負擔的繳費補貼按照繳費增加額的5%給付,并規定上限,就能最大程度達到政策均衡,這樣既能起到對居民的激勵作用,又能實現地方政府推進制度發展的目的,同時繳費補貼數額的增加也會切實提高參保人領取待遇。在長繳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縣市實行繳費滿15年的參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繳費,在領取待遇時由縣級財政多給付2元的基礎養老金,但從長遠考慮,這種補貼標準對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不大。根據測算,多繳費一年在待遇領取時加發6~10元的基礎養老金才能對中青年居民參保產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勵作用。(3)建立財政補貼正常調整機制。建立隨CPI聯動的財政補貼機制也是確保農村養老保險持續發展的題中之義。現階段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標準較低,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金補貼標準自新農保制度施行以來并未調整,購買力十分有限。要想使農村養老保險真正惠及百姓,就要切實保障養老待遇的購買力水平。隨著制度的發展完善,必須要建立與物價聯動的財政補貼正常調節機制,對養老金做出調整。調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礎養老金=上一年度基礎養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長率),根據這種模式建立起來的基礎養老金補貼制度可以基本保障養老金的購買力,增加農村居民參保的信心。
2.有利于增強鄉鎮企業的競爭力,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政府采購是一個大的消費市場,不容忽視。政府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來采購價格低、質量高的產品,鄉鎮企業為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就必然會在降低產品成本、規范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以及完善服務上下功夫,這一過程就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實力。通過政府采購有意識地引導他們經受市場的考驗,并通過調整政府采購規模來直接或間接地促進縣域經濟戰略調整,提升產業結構,增加就業機會,激發縣域經濟的活躍程度,推動縣域經濟良性發展。
3.可以抑制腐敗,促進縣級政府建立反腐倡廉機制。采購過程中沒有有力的監督措施,容易出現有意采購價格高的商品,拿提成回扣的腐敗現象,使本來就有限的財力更加困難。政府采購作為“陽光采購”,它以公開投標為主要形式,并依托法制來提高采購過程的嚴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由個人說了算帶來的尋租行為。通過制定規范來約束政府行為,提升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高效廉潔的運作機制。
二、縣級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上有偏差,推行政府采購工作困難。一是有些人認為縣鄉實行政府采購沒有必要。政府采購就是財政拿出資金來購買產品,縣級財政大部分處于“吃飯財政”的局面,只能暫保人頭費,而不能保證公用經費的支出。既然政府拿不出錢來,各單位購買的物品,大都是本單位自己的錢,也就用不著政府采購了。二是認為縣級開展政府采購不大可能。因為縣級政府采購規模不大,價格就難以下降,不但達不到節約的目的,反而要政府或各單位拿出資金來供養采購機構的人員,增加了成本,失去政府采購的意義。正是這些認識上的偏差,導致縣級政府采購工作難以深入開展。
2.市場發育不規范,具體操作規則滯后。《政府采購法》的實施促進了我國政府采購工作規范化的進程,但政府采購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依賴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地方經濟條件發達,市場發育相對健全,政府采購工作就可以順利推行,反之,地方經濟欠發達,市場發育相對滯后,政府采購工作就難以開展。對于供應商來說,由于縣級采購規模比較小,又零星分散,再加上政府采購本身要求價格較低,除去成本無利可圖。所以縣級政府采購市場很難吸引較多供應商,尤其是資質好、業務大的企業,某些項目的采購供應商還達不到法定的三家,無法建立起一套功能齊全、信息暢通、運作規范的政府采購機制。另外由于政府采購實施細則程序滯后,政府采購法對縣級沒有明確的規定,縣級采購還沒有可遵循的規范或可推廣的成功模式,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
3.機構設置不明、工作職責不清。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要求,縣級財政應設立政府采購辦公室,行使監督管理職能,政府采購中心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而定,有條件的可脫離于財政部門,單獨設立,無條件的可委托上一級采購中心執行采購業務。但是,實際上,大部分縣采購辦是掛靠在財政局某個科室,而成立采購中心來實際履行集中采購任務,并規范、制定各種制度,建立信息庫、專家庫,負責采購的監督管理職責;有的縣采購中心和采購辦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為機構設置不合法、不規范,也就失去了開展政府采購的意義,不能體現政府采購的目的和優勢,采購單位不理解,采購人不接受,從而制約了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
4.采購方式單一,采購程序不規范。受財力和采購規模的限制,縣級政府采購主要以詢價采購和邀請招標采購為主,公開招標采購因要采購信息,增加費用且時間較長而采用不多。這雖然節約了時間和費用,但不能形成規范效益,也有悖于《政府采購法》中“以公開招標為主,其它方式為主輔”的要求。在具體采購操作中,也是由采購單位向采購中心報采購計劃,由采購中心來確定采購方式,并具體實施采購行為。由于沒有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采購沒有計劃,形成采購中心坐等采購單位報來臨時采購計劃的現象,造成了采購活動的盲目性和無序性。
5.發展不平衡,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由于政府采購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不僅涉及到財政、財務管理知識,還涉及到商品質量鑒定,招、投標等知識,專業性很強,特別對于科技含量高、技術要求強的采購項目,更是陌生。縣級采購中心一般只設3-5人,且都是從財政內部其它科室抽調去的,對于市場知識、法制知識以及政府采購知識懂得不多,對于一些本應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采購因為缺乏相應的知識而未納入政府采購,例如:一些專用醫療設備、建筑材料、水利防洪工程、交通工程、綠化工程等。由些就大大縮小了政府采購的范圍,也為采購單位不進行集中采購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財政部門加強管理。
6.監督力量不足,監督力度不夠。縣級財政由于編制不足,采購辦單獨設立的很少,采購中心既要組織采購活動,完善手續、程序,又要抽出力量配合監督科室對各采購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力量明顯不足。由于財政部門內部對政府采購的職能設置不明確,手續程序不夠規范,對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明顯不夠。例如,對應該納入集中采購的,由于年初沒有采購預算,也沒有有效的運行機制,預算科或國庫科將資金直接撥入單位在集中支付的賬戶而不撥入政府采購賬戶,單位自行采購后,在報銷票據或檢查時作為問題提出時,單位振振有詞,認為財政將資金撥入集中支付賬戶,單位認為就可以自行采購,致使采購工作始終處于被動,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監督機制。
三、推進縣級政府采購工作的對策
針對縣級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結合縣級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從基礎工作入手,建立科學規范的縣級政府采購制度,使《政府采購法》真正落到實處。
1.全面推行綜合預算,為縣級政府采購營造有利的外部環境。縣級的采購資金十分有限,不能只在預算內資金上做文章,更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將政府采購工作與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結合起來。現在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還停滯在簡單粗糙的將資金入財政籠子,在支出時各單位認為是自己的錢,財政無權干涉,正因為財政對他們的支出沒有進行深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造成政府采購時沒有足夠的資金,而預算外資金成了部門資金,改變了資金的性質,使推行政府采購沒有了基礎,也導致了人們認識上的偏差。
2.制定實施細則規范管理,推動縣級政府采購工作。針對縣級政府采購資金量少、規模小的特點,上級主管部門要盡快制定出切合縣級實際的政府采購實施細則,來規范和推動縣級政府采購工作。制定政府采購目錄要結合各縣的經濟狀況,認真篩選政府采購商品的范圍,既不能項目過于瑣細而難以操作,也要防止項目過于簡單而使采購單位有空子可鉆。實際操作中可以選擇幾個比較容易的項目進行采購,取得經驗,待時機成熟后,以點帶面,全面鋪開。
3.明確機構設置,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縣級政府采購機構設置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既要保證縣級政府采購活動規范運作,又要考慮政府采購規模的大小及采購成本、機構人員編制等客觀因素。筆者認為縣級政府采購設立采購辦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負責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即編制、審批政府采購預算,制定政府采購計劃,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程序、手續,確定政府采購方式,批準采購資金的支付,保存備案的采購文件,履行對供應商和采購中心以及采購單位的監督檢查,受理投訴和質疑。縣級是否設置采購中心,應以當地的政府采購規模作為重要的判斷標準,并采取多樣化的形式。對于一些集中采購程度高、規模大任務重的縣可設置獨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其它一些采購規模較小的地方,不必縣縣建機構,這些縣區的一般性采購項目可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實行部門采購或區域聯合采購,對于一些大型或比較復雜的采購項目,可以委托上一級集中采購機構和其它機構采購。但縣級政府采購的機構無論是設還是不設,都要在管理與執行上形成制約機制,也要在管理機制和程序上與執行的運作機制和程序上形成制約機制。因此研究制定縣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內部制約機制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目前土整項目的財務管理現狀
我國的土地整改工作在近年來取得了較大的突破,建設投入資金越來越多,土地整理項目的資金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財務管理問題。例如工程款結算不及時,存在長期掛賬行為,固定資產入賬不及時等等。就目前的土整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建設而言,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本文就對土整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簡單的論述和分析。
二、土地整理項目財務管理建設的重點
(一)土地整理項目的關鍵工作。對于土地整理項目而言,資金調撥是其中一項十分關鍵的工作,在進行土地整理項目進展過程中,需要及時與財政部和主要部門進行溝通,將土地整理項目的進度、組織實施情況以及財務結算情況進行及時的上報,保證資金能夠得到充分的調撥,確保土地整理項目能夠順利的實施。(二)土地整理項目的資金管理。在進行土地整理工作的時候,一定要盡量避免大量的現金結算業務進行,工程部門的一些備用金要做好定期的結算,每個單位和土地整理項目的結算需以銀行轉賬為主。在資金管理方面需要做好掌印分管工作,保證崗位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對于銀行賬中存在的差錯應當及時的進行查明更正,屬于銀行對賬錯誤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單位錯誤應當及時的進行分錄更正或補充入賬。 (三)費用的結算管理。在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應當保證財務部門動態的了解工程施工的進度,并且在進行施工單位的合同簽訂上,要防止出現超額付款的情況,在進行結算施工費用的時候,土地整理單位一定要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發票的獲取和提供,發票上的金額一定要保障與本期工程的完成量相匹配。(四)土地整理的補償款項。土地整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土地拆線補償費用難免會發生,值得注意的是拆遷補償費用的發放一定要與實際的調查統計順序相同,而且結算時我們需要做好順序的填表發放,根據拆遷補償的協議書進行補償費的發放,補償協議書還需要做好裝訂,以便于查找。
三、土地整理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土地整理項目財務管理思想。我國土整項目項目的財務規劃主要涉及項目資金的管理、土地整理項目建設管理等等,對于土地整理項目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與財務會計和土地資源管理政策相關,以準確把握土地整理項目的具體水平,特別是對與管理有關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費用、政策使用、付款程序、收款標準、付款主體、項目費用等基礎內容掌握,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為土整項目項目財務管理體系的完善提供強有力的思想基礎和技能基礎。(二)持續改進土地整理項目財務管理。與其他部門相比,土地整理項目財務管理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整體項目具有相應的行政職能,對資金的收支有特殊要求;二是不斷加大對國家規劃編制投資,土地復墾,土地資源專項資金,土地資源調查,地質災害預防控制,如何更好地發揮本基金的功能,財務管理土整項目項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加強土整項目項目的財務預算管理。如何確保有效實施土整項目項目的預算是土地資源財務管理部門的重要課題。目前,土整項目項目的資金和材料數量大,使用政策強,收費類型較大。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預算計劃和預算方案進行預算管理和預算審查,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編制有關部門預算;各業務單位也應以年度工作計劃為依據,提供適當的預算申請,項目預算目標,技術標準,時間跨度,計量基礎和支出標準嚴格限制,對非預算項目原則上不存在花費。對于那些改變工作計劃或由于新的工作項目而言,有必要在預算變更報告后添加適當的預算,并在單位經過單位經理批準后才能添加適當的資本預算,最終實現資金的高效利用。
對于土整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的建設而言,還需要我們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通過摸索和研究進行補充和完善。在本文章的研究中,筆者對土地整理的財務管理重點以及財務管理制度的建設完善措施進行論述。旨在通過財務管理制度的良好建設實現對我國土地整理的推動發展。
參考文獻
明確服務對象,明確服務的切入點,是財政投資評審當前和今后生存與發展之本。
財政投資評審首先要為政府投資管理服務。從宏觀的角度上講,評審要站得高,要有長遠眼光和宏觀意識,當好政府的投資參謀和助手,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資金,提供投資信息和政策建議,減少和避免政府投資的失誤;從微觀的角度講,財政投資評審要為政府投資具體項目的監管服務,行使業主對政府投資項目職能,合理控制工程造價。
評審要為財政部門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服務。要充分體現出評審機構的財政特色,即站在財政部門的角度,利用自己擁有的專業技術力量,通過科學、規范的評審措施算細賬、算實賬,為財政部門安排或調整項目支出預算提供專業技術依據,提高財政資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堅固的防線,并為財政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和政策建議。
評審要為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服務。財政支出項目內容十分廣泛,特別是建設性項目之間差異大、建設周期長、項目效益不確定性等因素,要求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充分發揮自己的專業技術優勢,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財政支出的建設性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為政府合理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提高財政資金效益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明確財政投資評審的職責范圍,使其更好地服務于微觀市場
財政投資評審活動將大大提高財政投資的效率,其內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多就投資項目本身的效率來評審,考核項目本身的活動情況、活動過程和活動結果,更側重于微觀經濟,而不是投資所產生的宏觀經濟效應。雖然項目的評價涉及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但仍然是圍繞著項目本身來進行的。
評審工作要從駕輕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脫出來,學習運用市場知識和手段,積極地從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實施工程量清單計價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資項目公眾參與和專家評審機制,加大決策咨詢力度,以適應政府投資管理的需要。
要保證建設工期、質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詐行為;要在審查環節杜絕缺項、漏項、少報工程量,避免中標后再結算中補報工程差額的“釣魚”現象。
在項目決策設計階段,要參與審查擬建項目的設計方案,設備選型和投資估算;審查初步設計概算,進行項目經濟評價,從經濟技術角度協助設計優化。在工程承發包階段,要參與編制招標文件、制定合同條款、審定標底;在項目實施階段應跟蹤審查設備、材料訂貨、工程預算、工程進度款撥付、審查變更和付款簽證、審核相關索賠等;在竣工驗收階段,重點審查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的余款額只有在評審后才能確認。
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求有較高的透明度,本著實事求是、機會均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財政投資評審既掌握著社會平均消耗量,又了解建筑市場價格信息,使之有可能形成一個較為客觀的社會標準。這樣一方面可以按照國家的政策、法規從嚴掌握評審,另一方面又能夠尊重客觀實際,避免內部人操縱招投標的形式和結果。
加快建立財政投資評審信息系統,有利于及時掌握建筑市場價格信息,通過充分積累和分析工程造價資料,有效利用過去的數據來預測未來市場變化和投資趨勢,以提高財政投資評審的精度,合理確定與有效控制政府投資。
工程量清單講價是一種技術性
三、進一步規范財政投資評審,切實有效地發揮財政職能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部門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使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規范運作,發揮其在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中的職能作用,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投資項目評審機制,做到與財政職能的充分結合與緊密鏈接。
基建工程項目預算編制具有工作量大,專業性、技術性強的特點,充分利用評審中心的專業技術力量和技術手段,配合財政部門搞好建設項目預算的編制工作,使基建項目預算編制更加科學化、規范化,有效控制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從而強化預算約束,維護預算的嚴肅性。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與國庫支付相互協調配合,對集中支付項目資金應按基本建設計劃撥款、按基本建設程序撥款、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款和按基本建設工程進度撥款的“四按”原則進行監督,實行對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問效,使財政部門對項目進展情況心中有效,合理控制和調整項目資金的流量、流向,提高基建項目預算執行和國庫支付工作的準確性,從而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高效。切實做好政府采購基建項目及大型修繕項目的預、決算評審工作。通過評審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為財政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支出預算和為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控制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提供依據,使政府采購招標工作與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相銜接。
評審直接表現為財政性投資項目支出的核減,而更重要的是通過評審工作,積累和分析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數據和資料,從單位工程造價、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投資利潤率、建設周期等指標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出客觀評價,為財政投資決策提供準確信息和依據。
通過對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合理確定財政投資項目的工程成本和各項費用支出,達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的目的。對擅自超標準、超規模、超預算形成的資金缺口,財政一律不予認賬,切實硬化預算約束,維護《預算法》的嚴肅性。
項目單位依據評審中心審定的固定資產移交表和竣工決算批復文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手續。
財政投資評審系統經過近年來的發展,為財政部門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加強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很多問題仍直接制約著財政投資評審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發揮作用。充分發揮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職能還要關注以下幾點:
1.以制度建設為切入點,實現依法評審。目前投資評審在涉及微觀范疇內的業務范圍、管理制度、運轉流程等,并沒有法律依據,這就造成了評審工作的不規范性與不確定性,因此制定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的法律法規,可以使財政投資評審系統形成統一、規范、有序的行為規范。
2.以調整機構性質為切入點,使評審機構真正履行財政職能。把評審機構定性為行政系統或者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賦予其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和監督的財政職能,這樣可以有效地回避“評審中心是中介機構”這一爭論,使評審機構真正公平、公正的履行其財政信貸并不能夠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小額信貸供需不平衡是制約農村金融健康發展的重要瓶頸。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的自然風險大,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業的生產方式還是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這一生產方式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而小額信貸的服務對象是以農業生產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農戶,農業生產效益是農戶償債能力的重要保證,一旦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信貸資金就面臨著很大的風險,當地開展小額信貸的農村信用社將面臨災難性的損失,影響其繼續開展業職能
2.財政監督方式滯后。從目前財政監督的狀況看,主要以突擊性、專項性的事后檢查為主,沒有建立起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機制。這種單一、被動的事后檢查型監督方式,在工作上帶有極大的偶然性,極易造成監督盲點,并使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脫節,無法對各部門的資金運行實行全過程監控,使監督檢查缺乏及時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財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3.財政部門內部缺乏監督機制,內部監督不到位。財政監督是對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包括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由于長期以來形成的“重分配,輕監督”的傳統觀念,財政對內部監督不夠重視,財政部門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如對轉移支付、預算追加、專項撥款、技改資金投放、周轉金使用等環節沒有完善的監督撥付、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內部監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不能從根本上防患于未然。
4.關系不順,職責不清。目前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的關系尚未完全理順,職責分工不甚明確,容易造成多頭檢查與監督盲點并存的現象。在檢查計劃上不能相互銜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檢查結論上不能相互利用,使得監督成本提高,監督效能降低。
隨著我國公共財政框架的逐步建立,作為公共財政下的財政監督,其監督的內容、方法、手段等也必然要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進展而不斷發展。對此,筆者就進一步加強公共財政體制下的財政監督工作談些想法:
1.加快財政監督立法進程,健全財政監督法律體系。國家應圍繞公共財政的要求,盡快出臺財政監督法,提高財政監督法律層次,規范財政監督程序,賦于財政監督應有的法律地位和執法權力,切實解決財政監督立法滯后的問題,增強財政監督的執法剛性。同時,加強財政監督的理論建設和課題調研,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對財政監督的宣傳力度。
2.積極開展財政支出績效監督工作。從“財政”到“公共財政”,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公共財政下的財政監督的發展方向也應該是向績效監督發展,即財政監督的重點應由安全性、規范性逐步向有效性轉變。目前已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才剛剛起步,基本上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供借鑒,其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體系尚處于摸索階段,但這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和重要的途徑。
3.轉變財政監督方式,逐步由事后監督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事后的監督是消極的,它只是被動地等在財政活動執行過程中偏離了要求或發生了違法亂紀行為之后才采取的懲治措施。懲處只是手段,有效的事前、事中預防和糾正才是目的,監督檢查應更多地著眼于未來,這也就是積極的財政監督方式。因此,可將監督檢查融入預算編制及執行的全過程,重視事前審核和事中跟蹤監控,以確保財政資金不被擠占、挪用以及科學合理的分配使用,并能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防止造成資金浪費和無法挽回的損失。
Abstract:Withtheinternationalrecyclingeconom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modeofdevelopmentandevolutionofgovernmentprocurementincreasingattentionto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ecologicalbalance,constantlymovinginamoreenvironment-friendly,moreharmoniousdirection.Governmentgreenprocurementinthecurrentenvironmentisbecomingincreasinglyseriousandgrowingscaleofgovernmentprocurementsituation,withimportan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ontheGovernment''''sgreenprocurementforabriefanalysisoftheneedforresearch,andonthatbasistobuildonourgovernmentgreenprocurementsystemproposals.
Keywords:greenprocurement;circulareconomy;sustainabledevelop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
前言
隨著各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財政改革趨勢的不斷增強,政府采購制度越來越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和重視。在政府采購快速發展過程中,有一個明顯的趨勢不容忽視,就是政府采購日益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不斷朝著與環境、人類更友好、更和諧的方向發展。政府綠色采購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購規定的產品時,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將環境標準、評估方法和實施程序納入并貫穿于整個政府采購體系之中,優先選擇符合國家綠色認證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確保采購到環境友好型產品,以推動社會與人類的可持續及和諧發展。
由于環境問題所具有的社會共同特征,決定了其必將成為人類購買活動所涉及與影響的一個重要領域,合理利用政府采購行為可以有效地調節環境保護,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明確提出“有關國家和地方政府應推動政府采購政策改革,積極開發、采用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2004年,在日本舉行的第一次世界性國際綠色采購會議簽署了《Sendai綠色采購宣言》,強調了利用采購的影響力為低污染產品和供應商創建市場的重要性,鼓勵各國政府機構積極實施綠色采購計劃,提出要建設國際綠色采購網絡,以便加強國際交流。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在積極推行政府綠色采購,聯合國、世界銀行等一些國際組織也相繼成立了綠色采購聯合會,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大公司也自愿實施綠色采購活動。政府綠色采購在當前全球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和政府采購規模不斷擴大的形勢下,已開始成為世界性趨勢。
1.政府綠色采購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采購目標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內容,可分為財政性目標、政治性目標、市場性目標和政策性目標。其中政策性目標主要包括保護民族產業、促進就業、保護環境、穩定物價、扶持落后地區發展等。1969年美國行政會議指出,政府采購是政府調節經濟和社會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解決貧困、種族歧視、浪費資源、環境破壞、經濟危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的重要方法。政府綠色采購在深刻詮釋了政府采購社會政策性目標的同時,也充分體現了政府采購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的“三位一體”。
1.1政府綠色采購可以有效調控宏觀經濟——經濟效益
現階段各國政府采購規模不斷增長,對社會經濟領域產生的影響日益加深。據統計,歐盟各國政府每年采購額約1萬億歐元,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4%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購額已達到14萬億日元[①]。我國自實施《政府采購法》以來,平均每年以近500億的采購規模遞增。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內容,其采購產品的數量、品種、頻率等指標,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財政政策的變化趨勢,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領域,從而在宏觀上達到調節國民經濟的目的。政府綠色采購的內涵非常豐富,范圍幾乎覆蓋了政府辦公的所有領域。政府招標文件中已明確規定某些產品必須達到最低環保和節能標準,而對某些產品的標準規定則只體現了政府鼓勵的傾向性意圖。政府根據環保產業政策和經濟技術政策,認為需要給予一定扶持的新興產業或項目,在政府采購招標方案中會傾向多考慮它們的產品,這樣既可注入財力,又可在社會上產生示范效應,鼓勵、刺激環保企業發展,而且通過制定適應政府需求的彈性采購計劃,可以調節部分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可見,政府綠色采購具有明顯的政策導向性和宏觀調控的作用,其采購行為既會影響消費者乃至全社會的消費取向,也會影響商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行業的發展取向。政府只要將環境準則納入其采購模式,增加綠色產品的購買力度,必然會對市場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產品的供給產生重大影響,這也正是許多國家將政府綠色采購作為調控宏觀經濟發展重要手段的原因。
1.2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發揮環境保護的導向作用——環境效益
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當今世界發展的趨勢和要求,世界各國也都非常重視環境問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以期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一項重要的政策性目標就是保護環境,政府可以利用采購的規模優勢和采購結構的調整,充分發揮綠色消費的導向作用,落實政府保護環境的政策意圖,積極引導改變大量消耗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的傳統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合理配置、利用環境資源,維護生態平衡。首先,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影響供應商,供應商為了贏得政府這個市場上最大的客戶,肯定會采取積極措施增強其產品的綠色度,提高企業的綠色管理和技術創新水平,盡可能地節約資源能源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產品質量和降低對環境和人體的負面影響。其次,政府綠色采購因其量大面廣,可以培養扶植一大批綠色產品和綠色產業,有效地促進綠色產業和清潔技術的發展,進而形成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生產體系。再次,政府綠色采購對普通消費者有著強烈的示范作用,可以引導人們改變不合理的消費行為和習慣,倡導合理的消費模式和適度的消費規模,減少因不合理消費對環境造成的壓力,進而有效地促進綠色消費市場的形成。據聯合國統計署調查,84%的荷蘭人、89%的美國人、90%的德國人在購物時會考慮選擇環境友好型產品[②]。盡管這些國家的公眾綠色消費行為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政府綠色采購在其中無疑發揮了重要的表率和引領作用。最后,政府綠色采購可以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化政府采購程序,如運用電子技術,包括電子郵件、電子信息交換等,采購信息并在網上完成部分或整個采購過程。這樣不但解決了傳統采購方式中難以克服的時間和空間問題,使得采購活動更加靈活、高效,更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購成本,盡量減少了資源浪費。
1.3政府綠色采購可以充分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社會效益
政府采購具有非盈利性,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通過政府采購行為以實現其政府職能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某種使用或服務。同時,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是政府采購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特殊原則之一,政府采購活動必須服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體現社會經濟發展政策,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就是其重要體現。首先,采購人應當在某些產品的招標信息時,明確提出自己對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其次,采購人應對供應商的業績、信譽、技術等多方面情況進行資格審查,選擇滿足其確定條件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供應商的活動必須有利于環境保護,不能造成環境的破壞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再次,決標評審委員會有權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把破壞環境資源、不利于環境資源保護的供應商淘汰出局,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利于環境資源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和尊重社會政策的企業作為中標人。最后,采購人有權在與中標企業簽訂的采購合同中,要求中標企業承擔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并且當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采購合同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時,政府采購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環境保護還是保護民族工業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都以保護本國環境資源為由,積極設置綠色采購非關稅壁壘,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入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為了更好地體現政府采購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1994年達成的WTO《政府采購協議》(GPA)明確界定了一個關于政府采購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多邊框架,希望締約方能夠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再造的環境,同時希望隨著政府采購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2.構建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等。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6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以上兩條是我國政府綠色采購最直接、最明確的法律依據。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購管理辦法也有相關規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采購中心和采購人應當優先采購低耗能、低污染的貨物和工程。2004年,財政部與國家發改委出臺了《節能環保政府采購實施意見》,制定了我國首份政府節能采購清單,并列舉了汽車、電腦等8類100多種政府優先采購的節能產品,成為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促進節能與環保的具體政策規定。可見,我國一些法律法規和政策已經涉及到政府綠色采購的有關內容,但只是散見于若干規定中,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還未形成完整的框架體系和政策計劃,也就是說在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系中還缺少對綠色采購的明確規定,導致了在綠色采購執行過程中缺乏強制力和可操作性,造成了很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為進一步適應我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本文認為,我國已具備了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條件,應在借鑒國外政府綠色采購先進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積極構建自己的政府綠色采購制度。2.1我國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條件
第一,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行可持續消費模式,為建立政府綠色采購提供了重要的戰略機遇。環境資源問題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瓶頸,如果繼續沿用傳統的增長方式和消費模式,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將面臨巨大的挑戰。鑒于以上形勢,國家提出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以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這要求必須改變原有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及其技術方式,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我國正處于消費升級轉型的關鍵階段,消費結構和消費需求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人們越來越關注商品和服務對環境和自身健康的影響。而可持續消費既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內容,也是循環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從國內外的實踐和發展趨勢看,政府綠色采購是我國建立可持續消費體系的四個切入點之一,是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構筑綠色消費模式,促進綠色消費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
第二,我國部分法律法規對政府綠色采購已有規定,政府采購實施細則和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為完善綠色采購法律體系創造了有利時機。我國《政府采購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政府采購的環境保護目標,一些單行法和地方性法規已涉及到政府綠色采購的內容,實際運作也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作法。再有,我國《政府采購法》已實施四年多,有關實施細則和制度正在醞釀完善過程中,這對我國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是個難得的機遇,可以此為契機,抓緊制定政府綠色采購實施條例,或者從長遠講,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法》,為政府綠色采購制度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的廣泛實施,綠色采購產品規模的不斷擴大,為推行政府綠色采購培育了良好的市場條件。1993年,為響應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和全球“生態標志”運動,我國開始實施環境標志計劃和認證制度。環境標志計劃較好地配合與支持了環境保護事業,在產品綠色標準制定和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方面緊跟國際同類標準發展趨勢,積極完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確保了我國環境標志標準技術逐漸成熟。我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包括了環境保護國際履約類、可再生回收利用類、改善區域環境質量類、改善居室環境質量類、保護人體健康類和節約能源資源等六大類,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的產品內容,既培育了綠色消費市場,促進了綠色技術和清潔技術發展,又擴大了綠色采購產品的市場規模。迄今,我國已批準頒布環境標志標準56項,1000多家企業,18000多種產品獲得了環境標志認證,形成了700億產值的環境標志產品群體[③]。
2.2構建我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幾點建議
2.2.1建立政府綠色采購法律制度,明確政府采購環境政策目標
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對政府綠色采購做了詳細規定,還以聯邦法令與總統行政命令作為推動政府綠色采購的法律基礎;加拿大《環境責任采購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環境標志產品;日本和韓國則分別制定了《綠色采購法》和《鼓勵采購環境友好產品法》;德國、奧地利等國家也都在有關法律中對政府綠色采購作了明確規定。可見,通過立法強制推行或鼓勵政府綠色采購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可為實施綠色采購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此外,各國確定政府采購保護環境資源的政策目標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在政府采購法中,有的是在環境保護法中,還有的是通過專門的行政法規進行明確;有些國家的環境政策目標是強制性的,有些國家只是指導或鼓勵性的;有些國家對實現環境政策目標已經確立了具體的實施機制,有些國家仍停留在倡議階段。目前我國部分法律法規對政府綠色采購的規定只是原則性的,且這些規定僅反映了政府采購的環境政策目標,沒有具體的實質內容,作為支持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法律依據遠遠不夠。因此,現階段可考慮在已有的政府采購大框架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綠色采購實施條例或辦法,進一步明確綠色采購的環境政策目標,完善和細化目前的政府采購法。當然,從長遠來講,還是要制定專門的《政府綠色采購法》,對政府實行綠色采購的主體、責任、綠色采購標準和綠色采購清單的制定和等做出明確規定,為推行政府綠色采購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2.2.2制定綠色采購標準和清單,公開綠色采購的環境信息
制定綠色采購標準、綠色采購清單是實施政府綠色采購的核心。而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則是制定綠色采購產品標準和清單的重要基礎。許多國家為了方便核查和審計,將環境標志產品作為制定綠色采購產品標準和指南的基礎依據,要求選擇政府采購涉及的優先領域,分行業、分產品制定并綠色采購標準和清單,如德國“藍色天使標志”、日本“生態標志”等。環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綠色采購指南、產品清單的重要依據,公開綠色采購信息可以增加政府綠色采購的透明度,便于相關部門監督和管理。日本綠色采購產品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較為完善,其綠色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注重環境信息的獲取、利用和,即積極獲取有關產品生產和出售企業的環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規范。我國可根據已實施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合理選擇政府采購所涉及的優先領域,制定合理、完善的綠色采購標準和清單,便于采購者科學、有效采購。同時,可建立綠色采購產品的環境信息系統網絡和公開制度,及時公布政府綠色采購的實際執行情況,方便采購人和供應商了解和掌握相關綠色信息,進一步拓寬和暢通綠色采購的信息渠道。
2.2.3完善政府綠色采購配套制度,健全綠色采購評估和監督機制
政府綠色采購必須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監督機制,才能實現政府采購和環境保護的雙重目標。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關于改善公共采購的環境表現的議會倡議》中建議各國政府:①以符合成員國的競爭和其他相關國內政策,以及他們的國際義務和承諾的方式確定自己的綠色公共采購政策。②采取具體步驟以確保將環境準則納入到產品和服務的公共采購當中:③提供合適的政策框架將環境要求和價格、性能等要求以其納入產品和服務的公共采購中;④引入財政、預算和審計等手段來確保公共采購的政策和實踐考慮產品和服務的環境成本;⑤為參與公共采購和使用的政府人員,包括那些指定產品和服務質量標準的人員、負責采購的人員以及使用產品和服務的人員提供信息、培訓和技術支持;⑥提供相關的信息和工具,以幫助各級政府可以實行綠色公共采購;⑦傳播相關的信息,以促進和鼓勵綠色公共采購的決定以及由此產生的結果和利益;⑧建立相應的程序來確認符合綠色公共采購要求的產品和服務;⑨鼓勵建立測量和追蹤綠色公共采購進展和結果的指引;⑩評估綠色公共采購政策,以確定它們具有經濟效益和環境效果。可見,在政府綠色采購制度體系中,除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購信息的獲取和公開制度外,合適的政策框架、產品和服務的環境成本評估、環保產品的界定等也非常重要。比如,為了實現政府綠色采購,采購人在做出采購決定前,必須考慮產品、服務或工程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的環境影響,比較不同產品、服務或工程在環保性能上的不同,評估產品、服務或工程的環境成本等環境因素等。我國《政府采購法》目前就缺乏對產品、服務或工程的環境性能和環境影響進行鑒定及評價的制度,更未建立起產品和服務周期的環境影響的檔案和資料庫。因此,完善我國政府綠色采購配套制度的重點應該放在產品和服務的環境成本評估、環保產品的界定以及綠色采購的監督、報告和追蹤系統上,并探索建立對政府綠色采購的績效考評制度,通過制訂強化購買政策來推動綠色采購發展,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和評價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的進展和效果。
注釋:
①③陳燕平.建立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引領可持續消費促進循環經濟發展,2005年循環經濟與綠色營銷戰略研討會材料.
②趙英民.建立政府采購制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J].環境保護,2005.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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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紅鋒.政府采購法詳解[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26-186.
[3]王小能.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初探[J].法學研究,2000,(1):8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