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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2 17: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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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論文

篇1

關鍵詞:民營企業;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體創新;治理機制創新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民營企業實施制度創新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治理制度創新將構成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

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起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是企業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生產資料私有制下,企業經歷了從單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發展過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責任”和“兩權分離”為根本特征的現代股份制企業形式應運而生。股份企業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說,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就是源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問題。這需要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使人在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雙贏”的效果。

兩權分離是傳統意義上企業治理產生的源頭。按照這種理論,似乎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企業里,就不應該存在治理的問題。我們知道,資產屬于私人所有的民營企業最大的特征就是兩權合一,而在民營企業中,治理問題一直是抑制其成長和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瓶頸”。看來,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已經無法解釋民營企業的治理問題,為此,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民營企業的治理理論。筆者認為,現代企業治理源于企業具備獨立的人格。也就是說,企業人格獨立是現代企業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當然,兩權分離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引發了治理問題,如“內部人控制”,但是這只是個表面原因,它是企業獨立人格在所有權安排中的一個表象反映而已,企業的獨立人格才是治理問題產生的最深層次的原因。或者說,兩權分離只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所有權安排的一種形式,它本質上也可歸結為企業的一種治理結構,不過是一種現代意義上的治理結構。

二、我國民營企業治理模式的現實分析

民營企業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業發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穩定性,加快企業的決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對企業的成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業規模擴大,產業資本日益社會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無遺,而且這些缺陷逐漸成為阻礙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家族股東“一股獨大”,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在民營企業中,企業創業者或其家族作為大股東“一股獨大”,控制著企業的所有權和主要經營管理權,并主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家族外的小股東由于人數眾多,人員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難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進行的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就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家族成員圍繞著家族的利益展開,而很少圍繞包括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的利益展開。另外,在小股東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必要的監督的情況下,家族控股大股東或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嚴重地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第二,個人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分。在我國民營企業中,企業法人所有權深受家族個人所有權的干擾和控制。對于民營有限責任企業而言,企業組織只是一種形式,民營企業并沒有按規范的法人企業來運作,沒有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來保證企業以獨立的法人資格存在。民營企業個人財產所有權,在企業的經營和繼承問題上,對企業法人所有權進行大量的干預和控制。

第三,企業主“家長制”作風嚴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資本的民主參與和決策。在我國民營企業中,這種“家長制”決策機制固化了民營企業主的“心智模式”,使他們變得更加專制和跋扈。這會不斷加大企業主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而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的成長更多地依賴于知識和人力資本,依賴于人力資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極參與和決策。市場里的企業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而排斥人力資本民主參與決策的民營企業主的“家長制”作風,必將越來越阻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三、我國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和思路

1.治理主體的創新。誰參與治理,是出資者還是利益相關者?這是民營企業治理主體的問題。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源于兩權分離,這實際上就是對民營企業治理主體應按股東的邏輯認定,其表現為資本雇傭勞動條件下的單邊治理結構。在這一結構中,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是雇主或股東。基于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強調民營企業的法人性和建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就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即資本所有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一般雇員。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企業的法人財產,而不僅僅是股東投入的資產。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主要由股東的直接投資和債權人的債權形成。如果股東憑借其專用性資產獲取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那么債權人也可以憑借其債權參與治理。同時,債權人的債權若無抵押,一旦企業虧損或破產,其損失也不可低估。故債權人應當成為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另一方面,經營者和一般員工等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中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業面臨虧損或倒閉,不僅面臨青春年華與自信心等的投資損失,甚至會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時,當代民營企業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經營者和員工的人力資本。隨著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鞏固自己的競爭優勢,必須有充足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只能來自于這些人力資本所有者——企業經營者和員工。

2.治理機制的創新。如何合理分配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如何行使?這是民營企業治理機制的問題。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機制,民營企業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保證股東利益的基礎上,堅持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而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堅持在保證股東利益基礎上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則。它堅持利益相關者理論,強調資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只有資本所有者才能夠擁有企業所有權,才能成為治理主體,才能擁有治理權。無論作為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東和債權人,還是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和員工,他們都對民營企業做了專用性投資,因而都應該擁有企業的所有權,成為治理的主體。他們與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高度相關,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所追求的目標。

(2)治理形式多樣化。現在論述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完全的社會化,看作成實現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唯一必然趨勢。完全社會化,實際上就是放棄家族所有或控股,把民營企業變為完整的社會化企業,在此意義上構建現代化的企業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可能是民營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體是誰,誰是第一大股東。我們認為,完全社會化在理論上成立,在實踐上也不乏其例,不過它并不是民營企業發展的惟一趨勢。因為完全社會化是在民營企業遇到資金“瓶頸”和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下的無奈選擇,因為市場上的“經濟人”是不會隨便把視作為自己或其家族的財產社會化的,只要解決了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問題,非社會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形式的首要選擇。

(3)科學劃分三會權責,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民營企業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現出的“家長制”作風,已經使得企業內部的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事務無論大小,皆以企業主“家長”為準,這與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為此,民營企業要科學地劃分董事會、經理班子、監事會的權責:董事會負責決定企業發展戰略、方針、長期經營計劃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企業經營班子負責經營管理工作;企業監事會要通過有關制度建設等措施,對企業董事會與經營者行為,企業財務與投資等有關決策行為進行監督。同時,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斷吸收人力資本的參與和決策。這要求企業主建立與員工的協商對話制度。

參考文獻:

[1]李維安.現代治理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2

一、國企高管激勵約束機制是公司治理的關鍵

激勵與約束是企業所有者為取得收益最大化將企業委托給經營管理者后,為使經營者趨向符合所有者目標而采取的兩個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措施。對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就是激勵約束主體根據國有企業的目標、國企高管需要及其變化趨勢,采取措施,滿足其合理合法的需要,并予以強化,限制其非正當性需要,以引導國有企業高管朝著所有者期望的目標努力。在實際工作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激勵或約束之間做好平衡。只有把二者很好的結合起來,才能調動國企高管的積極性,并與所有者利益一致,實現企業有效經營和監管。

二、我國國企高管激勵與約束機制存在的缺陷

第一,國企高管由政府選拔和組織任命的弊端。國企經營者由政府官員選擇和組織任命,決定了經營者的選擇可能是無效或者低效的,政府官員有選擇經營者的控制權,但沒有相應的收益權,有權選擇高管人員卻不需為此承擔風險和責任,他們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發現和任命有能力的人當國企高管。同時,依據個人偏好和個人關系選拔經營者,導致一大批具有領導才能和企業家精神的潛在優秀企業高級管理者將被拒之門外。

第二,在職消費不規范,隱性收入不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后,公司治理結構不規范,股東大會、監事會對董事長、總經理制衡機制不健全。而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時期,企業激勵機制不夠,約束機制更差。職務消費與自我消費界限不明,而隱性收入也因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大量存在,如自利交易、提拔職員所得好處等。由于經濟收入屬于個人隱私,監督亦有困難,有時很難確定國企高管們到底拿了多少酬薪。

第三,國企高管薪酬的制定存在弊端。國企高管的薪酬標準,絕大多數是企業自己定,主管機構審批,其中的決定性意見出自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現在,一般國企經營者薪酬制度的設定和執行往往是在國企高管的參與下進行的,缺乏制度的客觀性與公正性。而且由于企業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參與決策的其他人員,也都不是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在參與制定薪酬制度的過程中,缺乏科學性。

第四,國企高管薪酬考核績效體系不健全,約束不力。我國國有企業實施績效考核制度已經多年,真正通過績效考核達到預期目的的企業較少。績效管理重要目標在于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然而很多國企在這方面的工作開展較為薄弱,往往將考核置于表層,沒有將考核結果與被考核人員的職位變動緊密結合,而且與薪酬升降的關聯度較小。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考核價值也被貶低,薪酬激勵效果無法實現。

三、完善國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思考

第一,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董事會功能,落實監事會職能。國企高管薪酬畸高,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有關。因此,國企法人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按照現代法人治理結構,應當在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專門委員會,對薪酬制度設計與考核負責。對國企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人員結構界定,可以包括企業有關部門的專業人員、企業的員工代表、獨立董事、外部咨詢顧問等,但是不應包括管理層人員,獨立董事必須保持較大的比例。

第二,深化國企改革,發揮競爭機制在國企高管選聘中的作用,實現市場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國企高管市場化的薪酬要與市場化的經營者選拔任用機制相配套,市場競爭的歷練是優秀經營者產生和成長必不可少的途徑,采取競爭上崗的方式,在國有經濟系統中發現和選拔合格經營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選聘原則,通過職工民主選舉和國資委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充分挖掘利用國有人才資源。推行社會招聘的選任方式,實現經營者的市場化自由流動,在全社會營造一種適合于企業家成長、發展的環境。

第三,建立多元化薪酬制度設計和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運用基本工資、年度獎金、持有股權和股票期權等多種薪酬方式,有步驟地推進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科學業績考核體系,要明確界定高管經營業績考核內容,確定科學的評價指標及其體系,增加對國企高管工作業績方面的評價力度,將考核結果與薪酬緊密掛鉤,提高可信度,加強對國企高管的經常性考核監督,把政府監督考核與企業內部業績考核聯系起來。

第四,健全薪酬監管法規政策體系,要嚴格執行現行薪酬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規定,進一步做好國企高管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國企高管職業風險制度,強化國企高管責任意識,要讓高管真正走入市場,去承擔市場風險,并逐步形成國企高管是的市場聲譽。建立高管職業風險制度,讓國企高管真正承擔經營的責任、風險和損失,同時享受經營的收益。使國企高管更多的從國企的利益出發,認真經營企業。

從現代公司治理機制的制衡機理來看,要想使企業高管人員努力發揮自己的才能為企業創造最大效益,除了采取正向的激勵措施也要采取反向約束機制,這些都最終有待于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完善,高管激勵約束機制的有效實施,國有企業的市場化運作,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化市場化,才能使高管薪酬日趨合理。當然這也需要國家干預措施及法律規制的輔助。

參考文獻:

[1]張玉清,李春玲.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年版.

篇3

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旨在改變董事會的運作狀況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在現代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結構中存在一種授權行為,這種授權的行為很容易引起內部人控制等問題。而董事會承擔著公司經營和發展的主要責任,獨立董事進入董事會,可充分發揮董事會的職責和作用,對公司長期發展起的作用是很大的。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及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進程

獨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1940年,美國頒布的《投資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獨立人士擔任”的規定。1956年,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規定公開上市公司至少必須選任兩位外部董事;1977年,紐約證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國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遲于1978年6月30以前設立并維持一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uchitCommittee);這些獨立董事不得與管理層有任何會影響他們作為委員會成員獨立判斷的關系”。其后美國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類似的決定。至此,獨立董事作為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便成為一種正式制度被確定下來。

我國是在1999年首先從境外上市的公司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1999年3月,國家經貿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動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步入實施階段;2002年,中國證監會正式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二、獨立董事制度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現狀產生的作用

獨立董事亦稱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是指代表公司全體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具有完全獨立意志的董事會成員。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利益聯系,都是具有特殊專長的戰略經營管理專家,可以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作出有關決策判斷。其獨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獨立于大股東;二是獨立于經營者;三是獨立于公司的利益相關者。獨立董事的這種特殊地位和獨立性,能對內部董事起著監督和制衡作用,并對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督和約束公司的決策者和經營者,制約大股東的操縱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股東乃至整個公司利益起著關鍵作用。

顯然,增強董事會獨立性,公司的成本就會降低,有利于公司績效的提高。否則,公司可能被某一或某些利益集團所操縱,從而損害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保證董事會的獨立和公正,增強董事會的透明度,完善董事會的職權與結構,已成為企業所關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適應這一要求而產生的。

三、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獨立性問題

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關鍵,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否則,獨立董事制度只是流于形式。但從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的情況來看,其獨立性遠沒有形成。

1.公司所有制性質。由于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國家或國有企業法人控股,經營者在政府部門授權下享有經營決策權,有的甚至作為國有股東代表,集經營權與所有權于一身。而行使監督權的國有控股公司經營者或政府官員既不分享經營成果,也不承擔對投票后果的責任,難免與企業經營者合謀。在此情況下,獨立董事的提議和決策難以貫徹下去,當然也就不能發揮其作用。

2.獨立董事的任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門、董事會或董事長聘任。于是,盡管聘任的獨立董事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但由于其任免權仍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或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手中,便失去了其獨立性。在獨立董事的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現象非常嚴重,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知情權和工作時間都得不到保證。

3.獨立董事的權力。賦予獨立董事獨立的權責有利于提高其獨立性。為此,《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除賦予獨立董事具有一般董事的職權外,還應賦予獨立董事特別職權和獨立意見發表權。為強化獨立董事的責任意識,應明確獨立董事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獨立董事“必須”行使特別職權和發表獨立意見。否則便是未能認真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4.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獨立董事的存在最終是為了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正確性。但我國目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仍較小。全國已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而獨立董事僅300多人,這不利于獨立董事發揮應有的作用。

5.獨立董事的激勵。獨立董事也存在激勵問題。否則,獨立董事可能與經營者或大股東合謀,可能缺乏開展工作的積極性等。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設計不合理,這也是獨立董事未能發揮作用的一個原因。

(二)法律依據

從世界范圍來看,獨立董事制度主要盛行于公司權力屬于一元模式、不設監事會的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它們由于受信托法律制度的深遠影響,形成了嚴格的董事責任,加上發達證券市場外部監督,客觀上不需要在股東會下設立與董事會平行的監事會。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任命主要經營者,公司內部沒有一個常設的監督機構,由此演變出外部董事對內部董事的監督。

我國與日本相仿,同屬二元權力模式,講求權力制衡和結構對稱,三權分立,各司其職,公司機構中已經存在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如引入獨立董事,容易導致功能上的重疊。日本曾在1950年修改商法,監事會只保留會計事務的監督,將業務監督權賦予了董事會。但結果并不成功,1974年日本再修改商法,恢復了監事會的業務監督權。因此,我國必須將獨立董事的監督職能合理配置到現行的治理框架內,既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效用,又避免與監事會的功能沖突。

(三)中國公司的現實問題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存在管理經營績效評估機構和相當完善的經理人市場,獨立董事多由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經驗的人員擔任。在我國,職業經理層和人市場尚未形成,獨立董事資質評定機構缺乏,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多為經濟學或法學學者,往往缺少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對公司經營業務的敏感度也不夠,未必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另外,中國向來強調個體服從整體,缺少個性張揚的傳統,獨立董事一旦進入董事會,極易與內部人員同化,喪失獨立性。

日裔美國學者福山把美國、日本、德國歸類為高信任度國家,中國則被歸類為低信任度國家。事實上,西方各國通過長期的努力,業已形成完整而規范的信用體系。個人信譽度因而成為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主要動力來源,其良好的表現將極大地提升他們的聲譽,而一旦聲譽受損,將直接影響其未來發展。在我國,傳統的信用關系依賴道德約束而非法律約束。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新的公共信用還沒有形成,導致了嚴重的信用危機。然而,在公共領域以契約為基礎建立誠信關系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獨立董事功效的發揮也會受其阻礙。四、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獨立董事的職責和角色定位。

根據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的規定,首先要避免監事會與獨立董事之間權力和職責的重疊和沖突。獨立董事職責的設定和角色定位,應考慮在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之外的未監督到的地方、獨立董事“獨立性”所承擔的特殊職能和獨立董事自身所具有的專長。

(二)建立獨立董事行業自律體系。

1、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成立獨立董事協會,保障獨立董事合法權益,并通過制定內部懲戒措施,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如制訂具體執業準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組織業務培訓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促進職業經理層的建立。另外,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資質和經營績效定期進行評估,提供權威的可行性論證,增強獨立董事的行業自律性。

2、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建立獨立董事事務所,獨立董事以加入事務所的方式執業,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這樣,可以由事務所直接出面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獨立董事事務所還可以防止獨立董事同時在處于競爭關系或有利益沖突的公司之間任職,客觀上起到自律的作用。另外,使獨立董事職業化,限制獨立董事同時任職公司的數量,確保其對公司經營業務和信息的必要了解。

(三)建立和健全獨立董事的生成和退出機制

首先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其次,對已有的和潛在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專業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素質和執業水平,由政府制定獨立董事的行為操作規范并發放資格證書。再次,成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獨立董事協會,人員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這些人員進入董事會可以直接由協會推薦,證監會考核認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員會審核提名,將候選人的資歷、背景與公司有無關系等情況予以公布,最后進入股東大會表決程序。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第一大股東在表決時應予回避。

一個有效的獨立董事退出機制應包括以下幾點:一是用法規的形式規定獨立董事的任職期限。目前我國已有這方面的規定,獨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即6年),屆滿自然退出。二是市場選擇。隨著獨立董事資源稀缺狀況的改變,當供求矛盾緩解后,由市場機制來選擇獨立董事。三是依靠獨立董事協會作為民間自律組織。對那些無法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者,勸其退出;對那些敗德的獨立董事,應予以懲罰。

(四)建立健全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1.聲譽激勵。對獨立董事的資質進行考核和認定,發放資格證書,把這一職業看作是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高尚職業;對成績突出、素質高、職業道德良好的獨立董事,可以通過獨立董事協會確認為終身獨立董事,使他們珍惜自己的聲譽和地位;發揮優秀獨立董事在獨立董事協會中的作用。對被授予終身獨立董事者,在獨立董事協會中,他們對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和推薦具有決定權;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獨立董事。

2.報酬激勵。目前,我國的獨立董事的報酬一般是由津貼和車馬費構成,上市公司給獨立董事開展工作提供費用的情況并不多,導致獨立董事因經費不足而無法有效開展工作。對于股東來說,為了使獨立董事的工作獨立而負責,應當付給他們較高的報酬,給予獨立董事開展工作必要的費用,其數額出股東大會決定。而且,出于獨立董事需要具備一定的學識、能力和經驗等,為了吸引優秀人才進入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擔任獨立董事,支付一定的報酬亦是必要的。事實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均規定了董事有權獲取報酬。

3.對獨立董事的約束機制。沒有盡職盡責、缺乏努力的獨立董事,不能獲得相應的獎金和津貼及其他回報。同時,對獨立董事的敗德行為應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并讓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獨立董事協會、證券交易所和中介機構組織對獨立董事的操守行為也應提出相應的要求,通過制定一些自律性準則,增加行業自律性和指導性。在未來的獨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獨立董事的生成和約束都應市場化運作,通過潛在的獨立董事對在崗的獨立董事形成競爭性約束。特別是通過獨立董事的退出機制淘汰那些不稱職的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能否在中國上市公司真正發揮作用,還有賴于其他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如監事會制度,證監會監督機制,投資者的參與等等,但只要科學合理地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無疑對完善公司監督機制,客觀上促進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朝著良性的軌道發展具有真正的價值。

參考文獻:

[1]張維迎.所有制、治理結構和委托關系[J].經濟研究,1996,9:15-18.

[2]青木昌彥,錢穎一.轉軌經濟中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人控制和銀行的作用[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95-102.

[3]張開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85-95.

[4]林凌,常誠.獨立董事制度研究[J].證券市場報,2000,9:26-29.

篇4



1從公司外部治理角度研究獨立審計的違背

1.1獨立審計的損害因素分析:

筆者認為,獨立審計的損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被審計單位的阻力。審計單位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會干擾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利益誘惑。利益誘惑手段往往會使審計師放棄客觀公正的審計立場。

第三、社會關系的壓力。當審計師與被審計單位存在某種親密關系時,很可能會損害審計的獨立性。

第四、自我復核。某些審計師兼容多項服務,進行自我復核。

第五、法律審計資源的短缺。法律進行監管的限制,往往會在法律上留下許多監督的真空地帶,使審計師有違規的傾向。

1.2獨立審計違背的極端狀態——審計合謀的特征及成因分析

審計合謀是指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人串通,采用不正當手段向審計委托人尋租以謀取利益的現象。其原因如下:

1.2.1法律監管不健全

第一、對公司管理層的違規處罰力度不夠,我國法律對管理層的處罰力度偏輕,與通過違規獲取的暴利相比,管理層傾向于選擇較小的法律風險獲得較大的收益。

第二、處罰的時間相對滯后。由于處罰時間的滯后,使得調查對象在此期間內有了很大的活動空間,使法律的震懾力大打折扣。

第三、訴訟成本高,民事責任條款欠缺。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對經濟違法方面民事責任的規制還不是很全面。而且由于訴訟成本過高,很多對審計師的民事責任追究不強。

第四、對中介追究不力,執法不嚴。

1.2.2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和經理人市場的缺失

資本市場的不健全和缺乏一套完整的職業經理人評估機制,通過市場選擇經營者的可能性較小。

1.2.3“政府監管”下的審計合謀

我國的審計屬于政府主導型模式。中央政府一方面要求加強監管力度,優化資源配置。另一方面,又要求地方政府出業績。而地方政府的業績往往出在企業身上以此來帶動地方經濟的繁榮。那么有些地方政府就會非但不對其進行監管,反而縱容公司的造假行為。

1.2.4內部控制現象嚴重

獨立于股東或投資者(外部人)的經理人員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使得審計委托關系嚴重失衡,審計難以保證應有的獨立性,為審計合謀提供了空間。

2獨立審計問題的治理對策——基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

2.1與公司外部治理有關的對策

第一、加強市場監管。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與否的一個評價標準就是能夠確保委托人的權益不被侵害和濫用。具體到屬于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就是資產所有者或其代表如何選擇、監控、激勵管理當局和審計師,使管理當局保持誠實,審計師進行獨立執業,避免二者的合謀行為。為此,必須做到:

(1)形成和完善經理人市場機制。

形成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證公司治理規范的人才基礎,對現有公司管理人形成人才競爭壓力。

(2)規范審計師的聘任、收費標準及服務范圍。

審計師的聘任應該由資產所有者或者其代表來進行;對與審計師的服務范圍,應從法律上加以明確規定。因此,可以建立由國家主導在企業外部培育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產品市場的有效運作機制。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保護委托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則尤為迫切。

(3)實行注冊會計師聲譽與個人財富相掛鉤機制。

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劣質審計師會逐漸把優質審計師驅逐出審計市場。為了規避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這種現象,實行注冊會計師聲譽與個人財富相掛鉤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因此,應該讓注冊會計師認識到審計合謀行為會通過會計師聲譽的降低而使其利益受損,即使是一次審計合謀行為,都會導致其聲譽的急劇下降。而且在其恢復執業資格的時候,其名譽也是很難以挽回的。在會計職業界,應該加大信息的流通性,以市場和社會的監督來保障審計結果的真實性。

就個人財富而言,可以采用注冊會計師私人財富作為信用抵押的方式。在審計合謀行為中的審計師方,作為事后連帶責任的當事人,抵押的私人財富可以實現對利益受損方的最大限度的有效賠償。而同時,審計委托方與社會公眾會更加可能地選擇并且信任已將私人財富作抵押的審計方。另一方面,一旦將個人的私人財產作為抵押,審計師的個人財產所有權就會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之中,這種喪失財產的威脅感會驅使審計師拒絕與管理當局的審計合謀行為,恪盡職守履行契約義務,才能獲得更有價值的長期收益。

第二、規范審計環境建設。

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標準包括:對企業經營管理層的法律制約。從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負責人向證監會提交的公司定期報告中的內容和真實準確性提供保證,確保報告不存在有關事實的虛假情況、遺漏或誤導。如果提供虛假報告,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在制度上而不是在道德約束上強化公司治理結構。政府部門應對不按規定如實披露會計信息的公司以及違規的注冊會計師事物所應予以嚴懲,做到依法管理。

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政府監管機構對審計師能否保持獨立性有重大影響。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投資者的決心,政府監管機構必須對不能保持獨立性的審計師和負有相應責任的事務處進行懲處。由于所處的特殊地位,特別是在目前我國公司治理機制普遍效率不高的情況下,政府監管機構對違規審計師和事務所的查處力度,對審計工作能否保持獨立性和避免審計合謀有直接的影響。

2.2其它相關措施

2.2.1專業素質和道德修養

審計合謀除了有主觀因素利益驅動之外,職業判斷的水平也是導致合謀的原因之一。經濟的發展特性,使得會計準則的制定與審計實際業務的發展相對滯后。對于沒有準則可循的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判斷能力就會發揮很大的作用。而這種能力的發揮是建立在獨立審計執業人員較強的認知能力和識別能力的基礎上的。這樣,才能快速的偵察出被審計單位的不當的財務行為。要使注冊會計師具有迅速地執業反映能力,可以要求他們經常參加定期培訓,進行知識更新,不斷提高自身的職業素養與道德水平。

2.2.2行業自律

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建設,改變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維護其獨立性,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行業自律。

篇5

(一)高職人事管理制度中如何狀態轉型

高職人事管理制度一直保持一種靜態管理的狀態之中。按級別說話,決不更改,也不支援,所有文檔處于保密狀態。變革的要求需要高職人事管理部門需要從靜態的管理向動態管理方式轉變。對于處于變革中的人事管理者來說,唯一不變的就是變化。社會化對高職教育的要求是培養出合適的有一定技術的藍領及灰領工作者,這些教育人員自己本身已經和社會需求的技能性人才嚴重脫節。

(二)促進團體內部的各專業教學團體核心競爭力

一個專業教學的團體核心競爭力,關鍵在于該專業教學在社會上的實用性和被社會公眾的認知度和認可度,人事管理部門在創建專業教學管理團隊時,要選擇優秀的實用型人才來組建教學管理骨干,讓有經驗、有理論的老教師充當參謀而不是去管理團隊,對有理論而無社會工作經驗的年輕教師,讓他們在社會參加一段時間(不得少于一年)的工作,再進入教學崗位。這樣的團隊才能與社會的要再求相接軌,不再由企業進一步培訓來完成學生的工作與學習。

(三)高職人事管理加大對個人提升的支持力度

在社會變革的大潮中,個人能力提升不再單單是職稱的晉升,更多的是個人工作能力的提升,這種工作能力的提升,就必須加大與社會工作氛圍相一致的環境營造,高職人事管理部門加大與社會各企業之間的聯系,為教學工作者對于“脫節”處理提供各企業的工作方向、指導思想、企業指標,并對教學工作者下企業鍛煉實習提供合理化建議。

(四)高職人事管理部門應分析組織結構合理性,提出對結構中團體或個人的改善建議

高職人事管理部門最為重要的動態管理就應該是通過綜合新量化考核體系,通過數據分析,了解組織內部結構的合理程度,對團體或個人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改善建議。筆者提供的評價體系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實際操作水平標準化C1,科研水平標準化S2,教學水平標準化S3,評價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因為高職與本科高校培養目標水同,因此,評價體系中實際操作水平最為重要。高職人事部門可以利用以上量化考核方案,能過數據分析,了解整體的專業團體教學水平、科研能力,以及帶領學生實踐操作能力水平的評價,然后回歸教學組織結構評價,在三年的年限內對團體、個人等各個層次科研教學實踐進行互動評價,從而在各個不足的方向上有方向、有目的性的提出改善意見,從而提高高職教學人事體系的評價能力,有利于高職教育體系在社會化變革中的融合能力。

二、高職人事管理制度在組織構建中的轉型

(一)高職人事管理制度在年長的教職工管理制度中的轉型

對于一些年齡老化而無法適應社會化變革的教職工,高職人事管理部門應仍抱著守護老員工的想法,使其認識到自己工作的意義,發揮自身的最大潛能和優勢。

(二)高職人事管理制度在聘選新的人力資源中的轉型

在高職人事管理部門在聘選擇新的教師的過程中可以引入以上所描述過的量化評價體系,并結合通過工作抽樣、評估中心、面談筆試等方法來對新晉老師進行全方位的評價。

篇6

1.1建立全員參與的質量管理意識學校管理涵蓋了方方面面的內容,包括行政部門、學生管理部門、后勤管理部門等等,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都如同多米諾牌的每一張,任何一個環節的坍塌都將危機全局,所以職業學校的領導者要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使每一位員工都有主人翁意識,積極參與學校的管理。

1.2建立全方位的質量管理理念中等職業學校管理的重點問題是過程管理,包括教育教學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層面的內容。這就要求學校的領導者要按照PDCA循環的原則,對于學校管理過程中的每一個層面的工作任務都要有規范科學的計劃性,有扎實肯干的執行任務牽頭人,有嚴謹務實的檢查任務管理者,有嚴肅認真處理問題的執行者,才能使每一個工作任務都是有目標、有質量、能落實。同時還要認真處理好各個部門之間的銜接問題,否則將出現各自清掃門前雪,久而久之會出現互相推諉的現象。

1.3建立全程性管理的方法對于目前的中等職業學校而言,大都采取第三年安排學生到企業頂崗實習,很多學校疏忽了這一年的管理問題,使得學生既不是企業的真正員工,也沒有得到學校的直接管理,學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又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因此學生很容易隨心所欲,使得學校教育因為這個環節的疏忽而功虧一簣。

2將現代企業管理元素引入學校,實施企業化管理

學校管理者要實施適度的吸收企業內有特色的制度和企業文化,使學生在學校不僅能學到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提升職業道德,同時也能夠感受企業氛圍,感知企業文化,感悟企業精神。

2.1感受企業環境職業學校要從現代企業管理的源頭引進企業文化,創建企業化、職場化的教學環境,把企業管理的有效元素恰當地運用到學校教育管理中。把企業的核心價值、安全生產禁令、HSE(安全、健康、環境)理念張貼在學校的各個樓道、墻壁等醒目位置,在實訓室內建設技能教室,其內部設施安裝以及管理,都要遵循企業的HSE理念,使學生在校內就能感受到企業的氛圍,在課堂能體驗到職場化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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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門診收費處監督管理每年第四季度是公務員醫保卡消費的高峰季節,很多公務員和收費處、中藥房結合,換藥情況嚴重,將不在醫保范圍的貴重中草藥,如貴重滋補品:冬蟲夏草、東阿阿膠等調換成普通草頭藥。造成月末盤庫金額匹配,庫存和實物嚴重不符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每月重點盤點冬蟲夏草、東阿阿膠等貴重藥品,逐步將中草藥納入系統管理,取消手工出入庫管理。

2、住院收費處監督管理制定住院欠費管理,催欠職責等。年年有住院病人欠費或逃費,有經濟確實困難的;有在就醫期間與醫生存在一些矛盾或與醫院存在醫患糾紛的;也有惡意逃費的。雖然這種情況是哪個醫院多多少少都存在的,但我們盡量完善住院收費管理監督制度,并與績效工資掛鉤。病人憑身份證辦理入院手續,并預留身份復印件,詳細病人基本情況。未成年人除了填寫地址外,還必須填寫監護人姓名、聯系電話,以備聯系。床位護士隨時掌握病人住院費用情況,并及時向臨床科室發出催款通知,由臨床經治醫生和床位護理人員催促欠款病人續交各項費用,不續交者暫停記賬,搶救危重病人除外。對出入院的各項費用要及時結賬,結算時,嚴格按物價局規定的住院收費標準收費,逐項核對,防止多收費用或漏收。做到日清月結,按時上報財務科。制定住院欠費監督管理制度后,原來每年住院欠費十幾人次,費用呆賬約5萬元左右,現在每年欠費2-3人次,欠賬費用不超過2千元,收效顯著。

3、窗口服務態度投訴管理制度收費窗口原有一名收費員態度傲慢,投訴率院內最高,被病人投訴上電視臺《社會寫真》節目的曝光率也最高,雖然沒有原則性錯誤,但給醫院帶來了不少負面影響。對此,新增財務制度,第一次遭病人投訴,對當事收費員罰款100元人民幣,第二次投訴,立即待崗處理。從此,收費處接待病人態度和藹,耐心解釋問題,對刁難堅持使用文明用語。

4、退票監督管理制度妥善處理患者退票退款。凡退票,須經開單醫生簽字,患者簽字認可。涉及退藥的,須經藥房收回藥品,由醫生在系統內點擊退票,退到藥房,再由藥房點擊確認推到收費處,方可退票退款。2天以內的退票由原經手人直接根據上述程序進行退藥退款,超過2天以上則由財務管理員負責審核后進行退票退款。

(二)制約控制開大金額、超范圍處方監督管理

每月末與常州市醫保中心和農保中心核對每月上傳醫保金額是否一致,有無違規費用,一旦查出有醫生開具大金額處方、單張處方超出三天劑量的口服藥品、成人醫保卡結報兒童藥品或男人醫保卡結報婦科藥品的,立即核對當天電腦處方與發票,找出開單責任醫生,由責任醫生賠付處方相等金額,按有關績效考核制度罰則扣分,并與當月績效工資掛鉤。

(三)盤點清查監督管理

每月月末對藥房、藥庫、疫苗、材料庫和村衛生室進行清查盤點,核實數量價值,看賬物是否相符。如有盤盈盤虧,查找盈虧原因,找出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特別規定庫存量的上、下限,保證能及時采購,避免藥品過期失效,過期報廢率為千分之二。規定藥品實行先進先出法,上一批藥品全部用完才允許用下一批藥品。嚴禁內部職工用藥不付錢,平時佘藥必須寫借條,拖欠一周必須結賬。

(四)收費系統軟件管理監督

醫生收受“回扣”已經不是秘密。藥庫藥房利用工作便利,通過其在藥房藥庫日常工作模塊系統中擁有的統計銷藥權限,統計醫生單一藥品使用量,將內部信息透露給藥商,藥商根據多勞多得分紅給開單醫生。財務科獲悉后,與軟件開發公司聯系,取消藥房和藥庫統計醫生單一藥品使用量的權限,對藥房藥庫功能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并倡導醫生主動上繳灰色收入,否則一律以收受回扣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記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09年,某院財務科將醫生返回收受藥扣49000多元全部上繳給區衛生局。規定除財務科外有需要,其他科室使用的軟件有任何問題,一律上報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負責聯系軟件工程師,當日維修和維護必須出具工作單,由財務部門簽字認可。一旦發現工程師私自給員工開啟超越工作范圍的功能權限,造成損失和不良后果,由軟件公司承擔相關責任。對此財務科不定期對療效相同、價格懸殊的藥品進行電腦匯總抽查,查看醫生是否遵紀守法,以醫謀私。同時每月末通過核算醫生藥占比,單張處方平均值來進行相關控制。

(五)病歷卡收費管理監督

出納必須認真負責,做好對門診收費處、住院收費處各項工作中的復核工作。保管空白收款收據、掛號票據、病歷卡,要做到順號發放、銷號回收,隨時登記簽名。出納主要負責醫院的貨幣資金核算、往來結算、工資核發。辦理現金支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必須經過會計審核、院長簽批,方可辦理款項收支。單筆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才可以使用現金方式支付。1000元以上,必需轉賬支出。收付款后,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日常周轉資金不得超過5000元,如有超出,需繳存銀行。保險柜存放隔夜現金不得超過控制金額,特殊情況下的大額現金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反映,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不許坐支收到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庫,更不得隨意挪用現金。月末出納編制現金盤點表,財務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盤庫存現金的抽盤工作。如有差錯,財務主管和出納一起查找原因,作出相關的賬務處理和責任追究。

篇8

“讀得很好,聽得出你已將自己的理解讀出來了。”

“讀要分出層次,首先是讀通,將句子讀順口,不認識的字要借助工具書讀準字音。對于這一點,同學們做得很好……”

“聽你們的朗讀是一種享受,你們不但讀出了聲,而且讀出了情。”

……

這些從知識的理解、方法的掌握、情感的滲透等幾方面進行的評價,帶給了我們很大的啟迪。把這些評價應用于自己平時的閱讀教學實踐中,便會取得非常好的教學效果。

筆者在此擷取幾個利用閱讀評價指導學生朗讀的精彩片段,與老師們共賞。

“我再噴灑一下……”

特級教師于永正在指導學生朗讀《小稻秧歷險記》中的“完了,我們都喘不過氣來了”一句時,是這樣引導讀書的:

師:誰能把雜草的話讀一讀,讓人感到它有氣無力了。

生:聲音大,速度快完了,我們都喘不過氣來了。

師:你沒完。學生笑要么你的抗毒能力強,要么我的化學除草劑是假冒偽劣產品,我再噴灑一下。說完,于老師又朝該生身上“嗤嗤”地噴了幾下

(生大笑)

生:完了……我們……都喘不過氣來了。學生喘著氣讀

師:我聽到你喘氣了,但是聲音仍然很大,說話的聲音這么大,能算完了嗎﹖學生笑

生:小聲地斷斷續續地完了……我們……都……喘不氣來了。

師:好,掌聲鼓勵!這就是“有氣無力”啊!

師生的這段朗讀指導真是幽默詼諧,妙趣橫生,精彩絕倫于老師對學生開始時的朗讀,似乎沒有作正面評價,而是開了個玩笑。其實,他的高妙之處恰在于引導學生經歷了一個“悟”的過程。通過這種練習,學生對“有氣無力”的感悟比簡單的字面理解有了本質的飛躍——知其意,悟其形,察其味。同時也有效地提高了學生的表達能力,促進了其思維的發展。

“聲音是從他的心里發出的!”

朗讀課文要做到“正確流利有感情”,這無可厚非。可是,人們習慣上把它分為三個層次,先讀正確,接著讀流利,最后讀出感情。以前的課堂教學中也確實在教學的一二課時中做了“循序漸進”的安排。其實這樣做是不對的,這猶如胎兒的生長,各個器官是在同步發育的,并不是先長出頭,再長出身子。

在實際的教學中,學生讀課文也總愛把“感情”放在“兜”里,直到教師提醒,才“掏出來”實踐一番。一次語文課上,我指名讓學生讀早晨預習的課文,一名學生開始讀《碧螺春》一文的第三節,“正確、流利”做到了,為了強調這一部分,我又安排另了一名學生讀這一節,這名學生讀得非常投入,或者說是非常“有感情”。我立刻問道:

“同學們,你們來評一評,他們倆讀得怎么樣?”

生1:他們讀得都不錯!

生2:A學生讀得沒有感情,B學生讀得有感情。

篇9

二、市場經濟下制度倫理建設的必要性

馬克思指出:“正確理解的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道德‘思想’一旦離開利益,一定會使自己出丑。”利益是制度倫理產生的價值基礎,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制度倫理建設具有可能并成為必要。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看不見的手”、政府調控、法律法規的強制作用、以及非制度化的倫理原則與道德規范的約束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具有道德性,但是并沒有解決“經濟人”與“道德人”的沖突、私利與公利的矛盾。其必要性具體如下:第一,市場經濟下“看不見的手”、政府調控和法律法規的強制作用等有其所管涉不到的方面,另外制度管理的滯后性與缺位性使制度倫理引入市場管理成為可能。同時,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體制轉型時期,新舊倫理觀念沖突,價值觀多元化,是非善惡界限不明確。為了使市場主體知善惡與明是非并作出正確的道德判斷與行為抉擇,就必須以制度倫理的形式對新舊倫理觀念的沖突、價值觀多元化和那些不明確的觀念加以區分和界定。第二,市場主體不僅是經濟主體,也是道德主體。作為道德主體,其內在道德性的形成、道德意識的培育,必須依賴于明確的、直接的道德規范的指引。不可否認,“看不見的手”、政府調控、法律法規的強制作用,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導主體做出外部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但不能為其提供明確的道德指向,從而使其逐步上升到自覺的道德境界。非制度化的一般性倫理原則、道德規范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場主體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但是如果市場主體沒有較高的道德修養或經不起誘惑,就不可能促使其做出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制度倫理正是以制度的外在強制性、倫理原則與道德規范的明示性,從內外兩個方面促使市場主體做出合乎道德的經濟行為。第三,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不道德的經濟現象時有發生。為了健全市場道德和懲惡揚善,一方面要肯定道德的經濟行為,提倡講誠信、守信用的經濟行為,并對其給你政策支持和經濟獎勵;另一方面要嚴厲懲罰敗德的經濟行為,讓敗德行為者付出一定經濟代價,從而使不道德的經濟行為最終變得不經濟。制度倫理就是以道德賞罰為機制,通過表彰合乎市場道德的經濟行為并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同時讓敗德行為者暴光并給予相應的經濟懲罰,為市場主體作出正確的經濟行為指明了方向。因此,市場經濟下的制度倫理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篇10

一、獨立董事的界定

對于什么叫獨立董事,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在英美國家,它是一個功能性概念,是指董事會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成員,是一個職位,法律是其功能,而不是它的稱謂。英國公司法規定,“在本法中,董事是指占據董事地位的任何人,無論其稱呼是什么”。獨立董事作為一種特殊的董事,一般而言是指那種與其任職公司沒有雇傭關系或重大經濟聯系的董事。

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在不同的獨立董事的代表性,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在價值取向上,應具備四個條件:(1)財產相對獨立于公司。獨立董事不應該是一個公司的股東,或沒有大量的股份,而不應代表任何重大的股東,其財產是相對獨立的公司。(2)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判斷,獨立董事對公司重大問題上,能夠表達他們的意見,并能夠閱讀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對獨董的最基本要求。(3)具有獨立的利益。獨立董事不向公司供貨或銷售貨物,也不是公司的消費者,更不提供法律、會計、審核、管理等服務給公司,除了董事身份,沒有其他與公司的合同關系。(4)作出獨立的判斷。獨立董事的作用的體現是能夠作出獨立的決斷。所以,獨立董事既要與董事會的其他成員相獨立,也要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層相區別。獨立董事在作出公司決策和行使管理公司事務時所作出的獨立判斷不能受其他董事干擾,也不會受他在公司職務的影響。

所以,從法理上說,獨立董事是指經濟利益和個人與公司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完全獨立的意志,代表該公司的股東和公司整體利益的董事會成員。

二、我國現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們現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與監事會的關系存在重疊

在中國,監事會基本上是無用的。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公司法》雖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卻沒有對監事會行使職權的具體程序和措施進行有效的保障。監事會的董事和經理的監督權,特別是不能行使,導致在事實的董事和經理的法律地位和權力比監事,監事會無法制約和監督其行為。因此,為了提高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公司內部董事和經理的限制,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應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的單層系統。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中國有雙重監督機制:首先,在董事會的獨立董事的監督機制;其次,監事會制度已經存在,到相同的治理結構的框架內。這樣的“雙軌制”的制度安排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職能重復,缺點也很明顯。它不僅增加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成本,不利于獨立董事履行職責。

(二)獨立董事的選擇規則不嚴格不科學

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1中作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顯然,在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設計和定位方面,《指導意見》沒有認真考慮中國上市公司的所有制結構問題。從證監會對一些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的披露中來看,監事會在我國目前的體制機構中成為了一個擺設,沒有表現出其應該有的監督作用。從理論上來說,監事會是一個監督機構,讓它來提議在產生另一個監督機構,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總之,對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應當立足中國的實情,如果不去與國情相適應的話,獨立董事制度的選擇和設計規則就會很危險。

(三)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不健全

中國證監會在《指導意見》第7.2條中醒目的規定了“上市公司必須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從經濟上對獨立董事的勞動價值予以了肯定,這樣能夠極大地激勵獨立董事發揮作用。但第7.6條中規定“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這可能會帶來以下諸多的問題:第一,津貼標準的規定不統一不明確將會打擊獨立董事的積極性,小企業的獨董將更受打擊。由于企業規模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導致各個公司獨立董事的津貼肯定是不相同的,但獨立董事的勞動付出是無差別的。由此會導致那些小公司的獨董的作用發揮受到影響和削弱。第二,強大的薪酬激勵可能會造成適得其反的效果。如果獨立董事在經濟上取決于公司,以獎勵其獨立性可能會受到影響以及弱化。如果公司經濟實力較強能夠給予獨立董事豐厚的薪酬時,獨立董事為保住自己的薪酬來源就會聽命于董事會,在有爭議的問題上不敢發表意見,喪失其應有的價值。

(四)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缺失

獨立董事有一定的職權就應當有與之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但中國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在第地在第7.6中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的規定。此規定簡單的說明了獨立董事如何行使權利,卻沒有規定如何去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此規定導致獨立董事對自身職責的認識不足甚至有誤解。而在境外,由于獨立董事的責任重大,一直他們都要去投巨大的保險來防范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歸根究底造成獨立董事承擔責任的原因是,首先獨立董事在心理上已經被收買了,與公司的大董事和管理層站在一起,利用獨董的優勢幫助他們從事違法行為,其次是獨立董事受自身的知識水平和認識能力的限制,認識不到自身的不當行為可能會造成的違法后果。但是不論你主觀上是否有惡意,只要觸犯法律,就應當受到懲罰,這在國外已屢見不鮮。

三、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建議

(一)科學處理與監事會的關系

在合理處理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關系上,我們應該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性質和功能,不僅可以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各自的效用,這樣既能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各自的效用,又避免了功能上的沖突和無人負責的尷尬,且又抑制董事會的規模擴大以保證董事會工作的效率。所以,明確其各自的職責,構建互補的監督體系,是協調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功能的關鍵。獨立董事的監督和監事會的監督具有不同的特點,前者表現為事先監督和董事會內部監督,后者體現為事后監督和外部監督。鑒于《公司法》已對監事會的職權作了較明確的規定,那么就應在此基礎上加以細化和補充,以強化其職權,發揮其類似于國外董事會附屬委員會之一的審計委員會的功能,加強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職能。而獨立董事職責的設定應著眼于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能之外的未監督到的地方并充分考慮到獨立董事自身的專長,獨立董事的職責應該包括:對控股股東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經營管理人員與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和審查;就公司人員任免聘用、內部董事和經理人員的業績、薪酬等發表獨立的意見;充分發揮其專長和技能,為公司長遠發展戰略提出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參與董事會決策來提高決策的科學性等等。只有這樣,才能理順上市公司各機構之間的關系,避免因功能交叉而造成機制混亂。

(二)完善獨立董事的選舉機制

首先,在提名方面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選舉出具有真正獨立性的獨立董事,可先由不在董事會中擔任執行董事的股東們(主要是指中小股東或其代言人)成立不受大股東控制的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而后由提名委員會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報股東大會批準通過。其次,獨立董事應要求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在財務會計、經濟學、管理學、法律等方面要精通。因為我們的獨立董事,位于監管職能,要有效地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專業的知識為基礎。再次,獨立董事應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通常我們的獨立董事都是“學術型”的,理論知識很深厚,但沒有相關的工作經驗。這也導致獨立董事只在口頭上說說,很難真正履行自己的職責。獨立董事要具備足夠的能力才能夠有效地參與決策,獨立董事的職責是對公司的重大決策和選聘的經營者進行監督,以及確保相對于經理層獨立和公平地對待所有股東并維護他們的權益。

(三)完善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從經濟角度來看,可以從兩個方面對獨立董事進行激勵,首先是名譽的激勵,其次是物質的激勵。但是,要發揮名譽激勵機制是有前提的,必須有有成熟的經理人才市場和對獨立董事經營績效進行客觀評估的機構。即便如此,在滿足這兩個條件時,名譽激勵機制所發揮的作用仍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規范,它只是一種抽象的獎勵機制。與之相比較,物質的激勵具有更直接的作用,且無須其他條件相輔助。為保證獨立董事薪酬制度的合理性,就必須處理好激勵與職責之間的關系,首先要保證獨立董事具有與其貢獻相當的薪酬,來體現他們的價值,但這樣的薪酬又不能給他們造成不適當的壓迫感。所以,必須設計好獨立董事的薪酬決定機關和合理確定他們的薪酬標準和給付形式,這是首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為此,我國公司法在其中規定了關于獨立董事的薪酬預案由獨董組成的薪酬委員會來制定。我國現在對獨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僅想獨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貼和會議費,還有一種是除支付固定的津貼和會議費外,還可以給予一定的公司股票期權的模式。以上的兩種模式都有其優點和缺點,二者區別在于是否可以股票期權形式向獨立董事支付報酬。采取固定薪酬和其他激勵措施,如股票期權等相結合的方式,將更加有利于提高獨立董事的激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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