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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執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3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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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執法論文

篇1

建議摘要: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注冊會計師審計

說明摘要: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即哪些公司須進行年度賬目的審計)是法定審計制度的核心。法定審計范圍取決于以下三個因素摘要:

(1)公司股權結構的公眾性;

(2)公司所承擔的稅務、債務負擔的規模及性質;

(3)審計的成本。

各國有關法定審計范圍的規定大體有兩種模式摘要:第一種是以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面審計型,它們對公司法下的各種公司都實行強制審計。第二種是以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和美國為代表的部分審計型,即只使部分公司負有法定審計的義務。對負有法定審計義務公司的范圍確定大體有公司的組織形式、公司營業的性質和公司的規模三個標準。從組織形式來看,股份有限公司、非凡是其中的上市公司,在各國都被納入法定審計的范圍之內。這類公司通常規模也比較大,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的影響也比較大。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列入法定審計范圍的通常是規模較大的企業以及從事金融類業務的企業。此外,考慮到中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也可能存在的;中突,一些國家規定,當有限責任公司中一定股權比例的股東提出要求時,公司也必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來審計。

有關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通過對一些國家和地區法律中有關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規定進行比較,從中提煉出公司法定審計制度中通行的規則,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提出中國《公司法》法定審計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我國《公司法》修訂中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提供立法參考。

建議摘要:受托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依照獨立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和被審計公司保持獨立。

說明摘要:各國公司法為保證法定審計的獨立性,一般都規定了會計師不得和被審計公司存在人事上的或利益上的關聯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的情形摘要:

(1)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持有被審計公司股份或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一定數額以上債務的;

(2)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是上述人員的合伙人、雇主或聘用的人,或是上述人員所聘用的人的合伙人或雇員;

(3)注冊會計師擔任被審計公司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或持有被審計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是被審計公司的合伙人或其合伙人的雇員;

(5)注冊會計師是上述(2)項所列人員的近親屬;

(6)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活動之外參和被審計公司的簿記或編制年度決算等業務;

(7)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公司獲得審計業務收入以外的工資或其他報酬;

(8)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一定時間內每次都從被審計公司或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公司的審計和咨詢業務中取得占其全部收入一定比例以上收入的。

上述(1)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股份關聯的禁止,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法律中均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還規定了審計員對被審計公司(或其關聯公司)負有債務的情形;(2)、(3)、(4)、(5)項是對審計員和被審計公司人員關聯的禁止,絕大部分國家都有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比利時、日本等,但各國規定的范圍略有不同,德國規定的范圍最大;(6)、(7)項是對承擔法定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的限制,美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國有此規定,其中以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最為嚴格,要求會計業務和審計業務的絕對分離;(8)項是對于審計業務收入比例的限制,只有德國有該類規定方法。

上述各項禁止性規定,能夠從形式上保證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公司之間的獨立性,但獨立性的最終實現還有賴于會計師對職業道德準則的遵循。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任期及報酬

建議摘要:依法設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的公司,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提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應當表決確定承擔本公司年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決定其報酬。

說明摘要:對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規定,是為了維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強化法定審計的嚴厲性,確保會計師事務所發揮其應有的鑒證、監督功能,保護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針對股份有限公司中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提名選任做出非凡規定,還有利于打破大股東控制公司、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慣例。

1.對審計師的提名僅在日本《有關股份公司監察的商法特例法》第3條(2)中有類似的規定摘要:董事向股東大會提出選任審計員的議案時,須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2.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各國或地區都有不同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摘要:

(1)絕大多數國家實施的由股東大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2)以美國為代表的由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人員的模式;

(3)臺灣模式,規定審計人員的選任和經理人的選任相同,區分不同的公司類型,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任。

3.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任期在國外主要可以歸入兩種模式摘要:

(1)以英國為代表的英聯邦國家的任期一般為一年;

(2)以法國為代表的歐盟國家的任期為3到6年。

4.輪換制度是為了避免長期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因和管理層過多接觸,影響其獨立性。自美國薩班斯法案后,各國開始探究輪換制度。會計師事務所的輪換還處于探究階段,多數國家還持~種觀望的態度,未加規定。審計合伙人的輪換也還不是~個成熟的制度,做出這種規定的國家還比較少。

5.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作為任免制度的一部分,各國對審計人員的報酬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都遵循誰選任誰決定的原則。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不應由公司管理層過多干預,應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水平。

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的解聘和辭職

有關事務所的解聘,建議公司解聘或不再續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出決定。在表決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之前,公司應至少提前l5天向后者發出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收到通知后,可以向公司作出書面陳述,同時有權出席對其解聘或不再續聘進行表決的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并陳述意見。

有關事務所的辭職,建議會計師事務所在任期屆滿前辭職的,須向公司提交書面說明。該書面說明中應披露和其辭職有關的、需提請公司股東或債權人注重的非常事項。假如不存在這樣的非常事項,該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也要予以說明。公司應將辭職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書面說明送達公司股東或予以公告。

說明摘要:解聘和辭職是公司法定審計關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保障公司享有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任權的同時,避免注冊會計師因為監督公司管理層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影響,各國都針對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規定。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辭職,有些國家沒有做出規定。

1.解聘或不再續聘。各國有關解聘規定,大致可以分為幾類摘要:

(1)英聯邦模式。規定由股東大會行使解聘權。

(2)法國模式。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應董事會、經理室、企業委員會、股東大會或代表1/10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請求,由法院判決解除其職務。

(3)意大利模式。規定股東大會只有在理由充分且征得公司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方可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日本模式。大型公司股東大會可隨時解任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同時公司的監事會在滿足特定的條件時也有權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限制公司解聘權,各國立法都做出各自的規定,大致可分為摘要:

(1)程序限制模式。主要是英聯邦國家,通過規定嚴格的解聘程序,賦予被解聘的審計師陳述權和出席股東大會的權利,確保在被解聘前能夠獲得辯護的機會。

(2)實體限制模式。主要是法國,規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過失或不能分身),才能申請法院解聘承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3)混和模式。主要是日本對監事會行使解聘權的規定。一方面規定只有滿足特定的幾種情形時,監事會才能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規定被監事會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陳述意見。

2.有關辭職的規定,可分為幾種模式摘要:

(1)英國模式,規定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可以經書面通知而辭職,但必須按照特定的程序,履行特定的說明義務。

(2)澳大利亞模式。區分不同的情況,規定對一般公司進行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可在任何情況下辭職,審計上市公司的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只有經過ASIC批準后,才能生效。

(3)德國模式。規定只有在有重大事由時,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才能辭職。

有關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的義務

建議;公司應當向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說明摘要:在公司法中規定公司為受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的、完整的資料和信息,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審計師能夠獲得和審計有關的充分信息。國外有關公司為審計提供資料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模式摘要:第一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的角度,賦予注冊會計師查閱公司財務信息和相關文件,從公司獲得有關的信息和解釋的權利。如香港、新加坡、比利時、意大利、瑞士、歐盟、日本。第二種是從公司的角度,規定公司有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必要的條件、資料和協助,如瑞典公司法的規定。第三種是從注冊會計師的知情權和公司提供信息的義務兩個角度進行雙重規定,如英國、澳大利亞、德國和韓國的規定。在英國1985年公司法下,受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可以隨時審查公司的賬簿、賬戶和憑單。假如公司管理人員故意或過失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一份引起誤解的、錯誤的或欺騙的說明,就構成違法行為,將受到監禁或罰款或雙重懲罰。根據德國商法典的規定,資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有不遲延地向決算審查人提示年度決算和局狀報告的義務。

有關公司妨礙審計的法律責任

建議摘要:公司拒絕向審計師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或隱匿、謊報上述資料,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審計師履行正當職責的,對公司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為了保證審計師能夠正常地進行審計活動,法律有必要采取辦法保障審計師順利地從公司獲得必要的賬冊、憑證等財務信息資料。前面的條款中規定了公司負有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活動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的義務。為確保公司切實履行此項義務,必須配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一新問題上,國外有兩種公司法和證券法兩種模式。前者如《1989年英國公司法》第389條,它規定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信息提供的義務,將被處以監禁或罰款。后者如《香港證券法》第95、96條,規定假如公司拒絕提供這些資料,或者隱匿、銷毀、修改這些資料,阻止或妨礙審計的,要受到法律制裁。美國《薩班斯法案》中對公司管理層妨礙審計規定的法律責任也屬于此類。

有關設立驗資

建議公司股東繳納出資后,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進行審驗,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僅用于工商登記和向股東發放出資證實時使用。說明摘要:《公司法》上確立設立驗資,是保障公司法定注冊資本金的基本要求。國外對此有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種是驗資和評估分離的模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公司設立時須經驗資的內容,并且驗資主體為注冊會計師(含外國注冊會計師),而非其他資產評估主體。這種模式和我國的立法傳統是一致的。第二種是驗資和評估合一的模式,以德國、法國和歐盟為代表,對公司設立時規定驗資程序,但是驗資和資產評估程序合一,驗資主體由資產評估師擔任。大陸法系一般把資產評估主體視為設立驗資主體,其做出的資產評估(尤其是針對實物出資方面)即具有驗資報告的同樣功能,可以證實出資的真實性。第三種是對公司設立不要求專門驗資程序的模式,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確認出資數額即可。英美法系立法顯得較為寬松,對公司設立時未加以嚴格的資本審核要求,對資本繳付金額采取申報制。

有關變更驗資

建議摘要: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須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準,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說明摘要: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尤其是減資時)對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將產生重要影響,各國的規定較為一致,基本上對公司資本變動(主要就是增資和減資兩種情況)規定了強制驗資要求。根據側重點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對公司增資和減資規定了相同的驗資要求,以歐盟公司法指令為代表。第二種是對減資時的驗資要求較增資時嚴格,以英國、法國為代表,規定驗資主體須向股東大會發表其對減少資本的理由和條件所持的意見,以進一步確保公司資本的穩定性。

篇2

二、加強組織領導,增強內部審計規劃的認同度與約束力

企業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和具體實施不僅僅只是審計部門的事情,涉及企業的方方面面,需要企業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經理層、相關職能部門和子企業審計機構不同形式的參與。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如果只有審計部門參加,這樣的規劃很可能就是部門規劃,其工作成果不可能得到企業的廣泛認同,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實施。第一,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應該在企業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下組織實施。由于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很多公司制企業內部審計章程明確,內部審計對董事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或者內部審計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雙重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規劃是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具有重要的戰略引領作用。因此,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應該在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或經理層的領導下組織,這樣一方面可以準確反映管理當局意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協調各方面資源,強有力推動規劃的研究制定工作。第二,參與規劃研究制定的范圍要有一定的廣泛性。研究制定內部審計規劃涉及面廣,制約因素多,需要企業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支持、參與和協同。尤其是需要企業戰略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管理、資產財務管理、紀檢監察、子企業或區域性審計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的實質性配合與參與。企業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廣泛參與,有助于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各方面作用,凝聚廣泛共識,提高內部審計規劃研究成果的認同度,并最終確保發展規劃的有效實施。第三,要嚴格內部審計規劃評審與程序,確保內部審計規劃的有效性與約束力。內部審計規劃在提交正式審定前,可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評審,以確保質量,其最終成果應由企業最高管理當局審定批準后作為正式文件實施。

三、實現內部審計規劃與企業整體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縱向和橫向協同

從企業發展規劃的體系架構來講,內部審計規劃是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是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的子規劃,屬于職能規劃范疇。一方面,內部審計規劃應服從于企業整體戰略規劃,基于企業發展戰略和整體發展規劃來研究制定;另一方面,內部審計規劃要與企業各項具體業務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規劃、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規劃、信息化工作規劃、科技發展規劃等其他專項職能規劃相協同。內部審計規劃不能脫離于企業大的發展環境而獨立存在并推動實施,不能成為企業規劃體系架構中的“孤島”。內部審計規劃的研究制定可以促進和推動企業內部環境的改善,但不能而且也無法顛覆企業現有的發展環境、管控體系與運行機制,不能偏離企業整體發展目標。如果偏離了企業整體發展目標,或者與企業其他專項規劃不能協同甚至是發生沖突,內部審計規劃將難以實施。

四、在學習借鑒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量體裁衣,開拓創新

認真學習內部審計先進理念,借鑒內部審計行業最佳實踐,是企業研究制定內部審計規劃的有效途徑。但學習借鑒內部審計先進經驗不能照抄照搬。由于企業在內部審計組織體系、管理模式、工作機制、業務類型、工作重點、人力資源狀況、內部審計發展階段等方面存在差異,決定了企業內部審計規劃內容的不可復制。因此,研究制定內部審計規劃一方面要學習借鑒先進經驗,另一方面要根據企業內部審計環境條件、發展狀況、發展需求與愿景等個性化特征,量體裁衣,開拓創新,構建適應企業自身實際的內部審計組織體系、管理模式與工作機制,明確與企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內部審計目標、主要業務形式、工作重點、工作措施以及相關資源配置。

篇3

一、我國現行上訴審制度的現狀及弊端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即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后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從這一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正確的,可以重新審理和認定,這就意味著我國目前的上訴審既是法律審也是事實審,即上級法院不僅可以就下級法院所適用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糾正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而且還可以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進行審理,重新對事實予以確認。

一般認為,我國現行兩審終審制基本符合中國國情。司法界權威的解釋認為“(中國)大陸幅員遼闊,許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審級過多,勢必影響及時結案,既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實行兩審終審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訴訟拖延,節省人力物力及財力,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便利公民訴訟。”還有學者認為,兩審終審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便利當事人訴訟外,還可以避免使一些濫用訴權的人有機可乘,纏訟不休,拖累對方。應該說兩審終審制在我國過去幾十年來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間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帶動著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鑒與融合。在此種情形下,我國的兩審終審制度既失去了其產生時的制度和環境土壤,也無法滿足現代公民權利保護的需要,更加對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法律文化交流產生了障礙。而從法院的系統設置、審判管理、職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也不能充分發揮四級法院的整體功能。據統計資料表明,2002年我國法院民事經濟案件再審改判案件15290件,再審改判發回案件占再審審結案件的3l.26%。2003年我國法院民事經濟案件再審改判案件15167件,再審改判發回案件占再審審結案件的32%。2004年我國

法院民事經濟案件再審改判案件15161件,再審改判發回案件占再審審結案件的34.3%。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我國,由于各種因素的作用,現階段法院審理案件,終審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終審裁判,很多終審裁判通過申訴,啟動法院的再審程序而改判。至少從一個方面可以證明,我國現階段上訴審制度下案件審判的質量確實不高,甚至存在著一些不公平之處。盡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著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體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體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概括地說,現行的上訴審制度存在著以下缺陷:

1.現行審判體制使二審糾錯功能大為減弱

上訴審的設置不僅在于糾錯,給予當事人上訴救濟,還有減輕法官責任負荷的功能,目前我國法院系統的審判質量考評體系將改判、發回率作為考核的指標,從而下級法院往往對上級法院的改判、發回較為重視。下級法院注重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系,并對一些疑難案件請示匯報,比如筆者曾經親自經歷過這么一起案件:某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銀行訴客戶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當得利案件中,由于作為唯一證據的監控錄像資料內容不清晰,雖然從中可以看出所取貨幣的張數,但票面金額因技術原因無法清晰辨認,主審法官在無法認定這份證據的情況下,請來二審法院的民庭庭長,名義上是“指導工作”,實質上是請他來決定這份證據的定性,這位庭長很“權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審法官依此進行判決。實際上這樣的方式是使訴訟程序從二審終審變成一審終審,破壞了二審終審制度,更為惡劣的后果是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另外,從法院系統的行政管理看,中級法院與基層法院同屬一個轄區,一、二審之間關系較為緊密,考慮到改判、發回案件對一審法院法官的壓力,二審法院的法官大為同情,對于二審案件,能維持原判的,盡量維持原判。

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侵蝕了我國現行的兩審終審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獨立。然而,從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看,地方保護主義對于法院審理案件的影響不可小視。地方各級法院的組織、人事、經費、裝備等均由地方負責,法院很難從地方的約束中真正獨立。地方基于當地的經濟利益的考慮,對司法的干擾較為突出,有時甚至左右案件的審判結果,對訴訟公正的實現造成較大的障礙。終審級別越低,管轄的范圍越小,地方保護的色彩越濃,法院所受的影響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難以保障。我國雖然設置了四級法院系統,但級別管轄的設置和二審終審制度的確定,使得絕大多數寒件的終審在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管轄范圍較小,法院與地方的其他機關、單位之間存在著不少關聯,難以擺脫地方的影響力,最高法院的監督體系很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案件,司法擺脫地方干擾的難度較大。

3。以審判監督彌補二審的不足導致“終審不終”

我國的民事訴訟立法設置了審判監督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確有錯誤,可以進行再審,并設置了多種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由于我國再審制度設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審程序沒有時間、次數的限制,再審理由過于寬泛等,案件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多次申請再審,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復再審,再審程序的頻繁啟動,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長時期處于事實上的不確定狀態,其實際結果是實行三審制度,這與設定兩審終審的初衷背道而馳。對于很多案件來說,已經終審的案件不能終審,終審裁判的既判力難以實現,判決結果難以執行,嚴重地損害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顯然審判監督制度動搖、削弱了二審終審制度,并最終導致二審終審的判決失去了終審的意義。

二、我國現行上訴審制度下法律審功能的失缺

1.終審法院級別過低難以保障司法的統一性

我國實行的是四級法院體系,絕大數案件的第一審在基層法院,這些案件的終審法院即為中級法院,從現實情況看,中級法院審判人員的理論水平、業務能力,相對于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員來講偏低,其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時中級法院管轄范圍較小,裁判的權威性難以得到體現。加之各地法院的審判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就同一類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現不同結果的并不鮮見,這成為司法統一的極大障礙。[4]而作為高級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培養了一批優秀法官和法律專家,他們卻不能或極少能參與到案件的具體審理中,對法律的統一適用不能發揮作用,最高法院統一司法的職能,不能通過案件的審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實現,喪失了很多統一法律適用的契機。

2.對事實審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審的功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第二審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上訴審程序設置的審查對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實。我國的上訴審程序既為法律審又為事實審,上訴法院既是法律審法院,又是事實審法院。上訴程序中還允許提供新的證據。從案件的整個審理程序看,二審終審制度過多地關注案件事實的查明,一審、二審程序對事實的共同關注,使法院對查明的事實有了確定的保障,但法律適用問題卻缺乏專門的程序來審查,審判實踐中,法官要傾聽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要審查、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官更多地將精力過多地集中于對事實的調查上,他們無暇對法律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更深的理解。對案件的審判是一個適用法律的過程,但如果對法律適用缺乏專門的審查程序,很難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和統一。

三、我國法律審制度構建的現實意義

綜合上述原因,筆者認為在我國構建法律審制度非常必要,所謂法律審是指上訴審法院只在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基礎上進行法律判斷,審查原審裁判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正確,并不重新認定案件的事實,也不審查原判決對事實的認定是否妥當。因此,我們應當變現行的二審終審為三審終審,三審法院只負責對案件的法律適用進行審理和判斷,而事實問題的審理和判斷的權限在第一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

1.法律審制度能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法律審作為上訴審級中的第三級,其審理機關是高級法院或最高法院,執行審判任務的法官,處于司法工作的高層,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豐富的審判經驗,能勝任重大疑難案件的審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審制度提高了終審法院的級別,由法律審法院對法律適用的爭議進行審查和裁判,能較大程度地統一法律的適用。同時,法律審制度擴大了終審法院的管轄領域,相對減少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尤其是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的案件,地方保護主義將沒有生存的空間。審級制度的糾錯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發揮和體現,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會增強。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因顧及第三審程序,也會更加注重對案件質量的提高,從而提高訴訟公正的程度。

2.法律審制度能確保法院終審裁決的既判力

一個國家的審判機關是否具有司法權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終審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衡量標準。我國現行的兩審終審制的審級制度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審判監督程序使判決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司法終審權得不到保障。而實行法律審制度能解決這一缺陷。在法律審制度下,訴訟公正程度提高,再審制度的提起當然受到嚴格限制,其以確保法院終審裁決的既判力為根本。法律審制度的實施,能確保法院終審裁決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權威性,樹立法院的公信力。

3.實行法律審制度可以提高審判效率

我國現行的兩審終審制度相對于法律審制度少了一個審級,表面上看審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設立了再審制度,有大量的終審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實質上并沒有減少審級,法院的工作量也沒有減少,審判效率并沒有提高,反而使終審判決,裁定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實質上大大降低了審判效率。按照法律審制度的模式運行,嚴格限制審判監督程序,將一般案件的糾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審程序中進行,而裁判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不會輕易改變。這樣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會降低,而且還會遠遠高于現在的兩審終審制。可見,法律審雖然增加了一個審級,但有助于提高審判效率。

4.建立法律審制度有利于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與現行的二審終審制相比較,法律審程序的設置給予當事人提供一種將案件提交更高一級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機會,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正當權利的實現。法律審程序賦予當事人二次上訴的權利,與再審制度相比,從救濟的角度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時,法律審制度下,嚴格限制減少再審程序的適用,對于勝訴方不必經過漫長的再審才能獲得效益,對于敗訴方,法律審程序的設置法律有了專門的審查程序,其結果更令人信服,增強了當事人對法院裁決的可接納度。

5.實行法律審制度有利于樹立我國法院的國際形象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大部分國家都是實行法律審制度。在二審終審制度下,當事人上訴的機會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決無論從訴訟程序的正當性上,還是從實體裁決的公正性上,都難免遭到外方的質疑。我國政府將有可能由于終審法院審級不高和審判質量低下,導致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中處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審制度則符合各國審級制度的慣例。所以,實行法律審,與世界各國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對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的認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對我國司法裁決的服判程度,從而提高我國法院在國際上的公信度,樹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綜上,為了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等,實行法律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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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的應有之義,它最終需要達到這樣一個境地:任何人都不會被迫去做法律沒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會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許他做的事情,在權利與義務之間尋求一種平衡,以實現整體意義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實現,就要防止權力的濫用。但“經驗告訴我們:一切擁有權力的人都傾向于濫用權力,而且他們會把自己權力運用到極限,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從根本上說需要用權力來制約權力。”所以,這種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實現,就必須依賴于司法審查等制度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美國是司法審查最為完善的國家,其司法審查是指法院審查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以及行政饑關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說,司法審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既有對國會立法是箭臺憲的審查,也有對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

目前學術界對司法審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產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國如何構建等等,本文試以經濟學的視角對一定民主條件下的司法審查毆計予以分析,試圖從中找出司法審查設計的分配組合。

一、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必要性的經濟學原因

(一)立法、執法機關的“經濟人”假設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絕對意義上的民主是一種理想狀態。在民主的構建中,設計主體存在這樣一種假設:在民主付諸實踐后,現實中的運作和預先設想的民主理想狀態保恃一致。也就是說需要其實施主體是嚴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設計進行規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滿足極大化的理性主體”,他們依據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進行活動。從立法:自度來說,立法者作為“經濟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現實環境的基礎上,他們并不是以社會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由此對民主的實現產生一個效用,設為Ul。同樣行政執法者也會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產生民主效用,設為U2,在Ul、U2不沖突的情況下,Ul+U2是遠遠小于設計者所設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見,立法、執法和守法的權利以及權力的規范運用只是一種理想的假設,在現實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設想的模式運行。

(二)信息的不對稱性要求建立司法審查制度

理想化的民主要求保證信息的對稱性。即認為民主的博弈雙方,即權力機關和權利公民之間。權力機關相互之間是信息對稱的。在任何一一方偏離民主軌道的時候,是有救濟的可能的。信息對稱假設表明公民和立法者、執法者具有同樣的信息優勢,能夠較好地保護自己的民益。

然而經濟學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專業知識與專業化產品通常要拿到市場上交易……由于市場主體之間彼此交換的是一種專業知識或專業化產品,交易雙方各自所占有的自身產品的性能、質量等方面的信息顯然要優于對方,尤其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往往很難在購買時就能憑常識即時、準確的識別產品的性能和質量;再加上市場交易本身的專業化導致市場交易范圍的拓寬,就在事實上拉長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理和心理距離。”這表明,交易雙方是不可能實現完全的信息對稱。同樣,如果把民主的實現看作市場交易,那么各個權力機關和人民便成為交易的主體,無論是權力機關之間,還是權力機關和人民之間,都會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再加上資源的有限性,必然使交易雙方發生沖突,損害民主的整體效用。也就是說前面的U1和U2是不可能實現的,或者說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尤為嚴重的是,由于公民的弱勢地位,公民的民利更加難以實現。更加需要保障。那么,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來約束立法和執法行為,保障公民的民利的實現,顯得尤為重要。

總之,民主是目的,司法審查是手段。司法審查制度的產生源于:(1)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的“經濟人”本性,使得他們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公民民利。(2)信息不對稱。立法和執法者相比較于公民,存在很大的信息優勢,從而利用這種優勢損害公民民利的實現。因此需要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關鍵就是如何確定在一定民主水平下的保持什么樣的司法審查水平以及在司法審查內部立法審查和執法審查如何分配。

二、司法審查的供求分析

如上所述,司法審查是國家制度設計的一種,是制度設計者用來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民主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公民為保護自身利益不受立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損害,愿意而且能夠接受的制度需求。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司法審查制度作為一種商品,制度設計者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方,而公民就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需求方。這種供給和需求量的大小則是隨著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

(一)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曲線

很顯然,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構成了這一制度的供給。但這種供給是隨著社會民主程度的變化而變化的。民主程度越高,表明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越大,制度設計者對于司法審查的設計更加完善和全面。可以說,司法審查的存在空間是與民主程度成正相關的。并且,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的制度設計者將使其逐漸處于一種持平狀態。但是,司法審查本身又存在上下界限,這是民主發展的必然要求。民主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也要求司法審查的規范性。這種規范性,表現在法律規定的司法審查的法律界限,也表現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現實約束。這樣就構成了司法審查的制度供給。

S是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簡單的表示為:S=F(民主程度,其他)。A、B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的上下界限。在其他因素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S無限接近B,同時無法突破上下界限,網此,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曲線就是圖I中的OS。

(二)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

司法制度的現實需求是指公民愿意并能夠接受的司法審查的量。司法審查制度是規范立法和行政執法活動,保障公民的民利。因此,民主發展程度越高,國會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逾越法律界限的可能性越小,公民民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越小,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就越少。不難看出,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是與民主程度成反相關的關系。

從圖II可以看出,曲線D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曲線,其數學表達式可以表示為:D=F(民主程度,其他)。在其他因素不變時,隨著民主程度的提高,司法審查制度的現實需求將趨向于零。

(三)司法審查制度供求均衡點的確立

作為一種制度商品,司法審查制度在供給和需求的相互作用下,必然具有其均衡點。合并圖I和圖II,不難得到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平衡點。

首先,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曲線都是在司法審查的現實界限之間的,一切現實兇素構成了司法審查制度供給和需求的外部條件,制度設計者和公民對于司法審查制度的供給和需求無法超過這個現實的基礎。其次,H點反映了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后的民主水平,即S;D。相應的,也確立了均衡的司法審查制度的量,也就是司法審查所涉及的內容、手段以及相應的權限等。

(四)均衡點的移動

1.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平行移動,說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由于影響司法審查的其他變量的變化,導致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1,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l(見圖III),表明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上,由于其他因素,如立法者和行政執法者素質低下,公民對于司法審查的需求量E升,也帶來了均衡點司法審奄量的增加。

2.非平行移動。如果S和D兩條曲線或其中一條非平行移動,說明供給或者需求曲線的斜率發生變化,反映了民主對司法審查影響力的變化,也帶來司法審查量的增加和減少。如需求線從D平移到D2,相應的均衡點從H移到H2(見圖III),表明由下其他因素的影響,比如國外民主作風的盛行于國內,司法審查和民主之間的對應關系發生了變化,同樣民主程度的變化,司法審查變化的量將減少。供給或者需求線的移動帶來新的均衡點,連接這些均衡點,將會形成一條直線HH1,稱之為“供求均衡線”。在這條直線上的點均滿足均衡條件。

三、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

司法審查的內部分配偏好是指司法審查活動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

(一)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

司法審查包括審查國會立法和行政行為兩個方面,司法審查內部的分配同樣也是影響著民主的進程。根據實際,我們知道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問可以相互替代。對于公民來說,如果總效用不變的也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結合就形成了一條無差異曲線。經濟學上,無差異曲線是能夠給消費者帶來柑同滿足程度的商品或服務組合點的軌跡。這種相同的滿足程度在經濟學領域稱為效用,這里我們可以理解為一種對民主的認同感。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無差異曲線如圖Ⅳ所示:

(二)司法審查制度設計者的預算曲線

在經濟學上,預算線是指在商品價格和消費者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消費者所能購買的商品不同數母和各種組合。在這里,司法制度設計者在成本約束下,在一定的民主水平下,司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的組合。

(三)司法審查在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最優結合點

最優結合點是在滿足制度執行者的預算約束的前提下,帶給公民最大的效用的點。

如圖VI,M點是無差異曲線C和預算線d的切,即最優結合點,在這一點,制度設計者將有能力體實施,同時公民也得到的最大的民主認同。相比餃FB點沒有達到最大的效用,而E點確是制度設汁者所無法達到的。在M點,立法審查和行政行為審查之間的分配,表明了公民在兩者之間的偏好差,這將能更好的給制度設計者以啟發。從而更大程塹的實現公民的民主認同。

如果不斷減少制度設計者的預算約束,預算線將平行向右上方平移。這樣會與更大效用的無差異曲線相切,形成新的最優結合點,連接這些點,形成一條曲線MN,稱之為“預算一效用線”,相當于經濟學上的“收入一消費線”。表明在這條線上,所有的點既滿足制度設計者預算的約束,又使得公民得到最大的效用。

(四)司法審查制度的“供求均衡線”和“預算一效用線”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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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審前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有關國家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審判前剝奪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場所予以關押的一項強制措施。從廣義上講,羈押既包括逮捕這一強制行為,也包括逮捕之后的關押。狹義上講,僅指后者,它具有職權性、特定性、預防性和時限性等特征。現代各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偽造或毀滅證據、報復證人以及繼續對社會實施侵害,均對審前羈押作了詳備的法律規定。然而,基于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及其運行的正當性的基本理念,基于制度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等民主、法治的價值觀,現代各國均將審前羈押制度的重心放在防止濫用權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上,除了對羈押的實體性條件進行明確規定外,對羈押程序也作了嚴格的規制,其中對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乃是整個羈押制度的核心。司法審查中的主體、司法審查的正當性程序、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訴訟權利等方面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司法審查制度是否公正的關鍵。

二、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比較法考察

在西方主要國家,逮捕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刑事強制措施,逮捕與羈押相互獨立,它不是逮捕的必然延伸。逮捕后是否應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司法官員的司法審查,此謂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由于法律文化、訴訟模式、訴訟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兩大法系國家在司法官員、司法審查內容、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審查中的訴訟權利等方面各具特色,即使屬同一法系的國家在這些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在美國,無論是聯邦警察還是各州的警察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都必須無必要延誤地將被逮捕人帶至離警察局最近的聯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面前,由后者傳訊犯罪嫌疑人出庭,這就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第一次出庭(thefirstappearance)。這次出庭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共同參加,以抗辯的方式進行,法官所要進行的工作是:告知被逮捕人的權利,如保持沉默和接受律師幫助的權利;對逮捕所要求的合理根據進行審查;決定實施羈押或者釋放被逮捕人或決定保釋。盡管“無不必要延誤”的確切含義不甚明了,但是如果超過六個小時仍未將被逮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詢問,是考慮被告人認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個重要因素。

英國刑事訴訟對審前羈押的法律規制非常嚴格。偵查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須將后者交給羈押警察看管,警察只能短時間地拘留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為36小時。時間屆滿后,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警察必須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請。在控辯雙方的共同參與下,治安法官舉行專門的聽審對羈押申請進行審查。在聽審中,治安法官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律師幫助權等訴訟權利,并且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逮捕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據,控辯雙方相互就是否羈押問題進行對席辯論,然后由治安法官做出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裁決。

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應當“不延誤地”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交逮捕令所指定的看守所,并在拘禁該人24小時內,將其移交簽發逮捕令的預審法官接受訊問。預審法官訊問嫌疑人的審查程序采用言詞形式。在審查程序中,嫌疑人享有律師幫助權等訴訟權利。在控辯雙方辯論以及聽取被審查人的陳述后,由預審法官做出是否羈押的裁斷。可見,預審法官的主要職能是追訴犯罪,行使偵查權;同時,他還決定審前是否羈押,即行使司法權。鑒于預審法官在訴訟職能上存在不可克服的沖突和矛盾及過于強大的權力,法國于200()年6月15日頒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訴訟法》,設置了“自由與羈押法官”,其目的是限制預審法官相對過大的權力,對先行羈押這一強制措施實行雙重監督,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先行羈押措施一般是在預審法官和自由與羈押法官均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法國做出上述修改后,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更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也更能體現程序正義價值。

與英美不同,德國法中有一種法官先行簽發羈押命令的制度。一般說來,對那些具備法定羈押理由的嫌疑人,經檢察官申請,偵查法官可以不經過逮捕程序而直接簽發書面的羈押命令。當然,在法定特殊情況下,如果法官無法與檢察官及時進行聯系,并且延遲簽發就會造成危險的,法官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簽發逮捕令。羈押命令是警察、檢察官對嫌疑人實施逮捕的司法授權書。它必須載明被捕者的情況、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犯罪行為的法定要件及相應的刑法條款,還要說明能夠證實行為犯罪嫌疑和逮捕理由的事實。司法警察在執行逮捕(不論是依據羈押命令實施逮捕還是暫時逮捕)之后,必須毫不遲延地將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給管轄案件的法官。這種提交嫌疑人的行為最遲不得超過逮捕后的第二天結束之時。具有客觀方面的原因,屆時無法向逮捕地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的,警察也可以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嫌疑人,最遲不得超過逮捕后的第二天。對于被提交的嫌疑人,法官應當毫不遲延地進行訊問,至遲不得超過提交后的第二天。訊問時,法官須告知嫌疑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給予嫌疑人提出辯解的機會,并且就是否繼續羈押問題作出決定。但在訊問時,警察和檢察官均不在場。一般來說,法官經過審查,發現羈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的,會繼續維持羈押命令,但要告知嫌疑人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濟的權利。相反,如果發現羈押無正當理由或者羈押的理由已經變得不復存在的,法官會立即撤銷羈押命令,將嫌疑人予以釋放。德國的偵查法官除了接受控方的申請實施司法審查之外,有時“不告也理”,依職權主動審查審前羈押的合法性。

在采用混合型訴訟模式的意大利刑事訴訟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應當盡快將其交給檢察官。檢察官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立即釋放,符合條件應當逮捕的必須在24小時內交給有管轄權的預審法官,由其在48小時內做出裁決。同樣是混合式模式的日本采取了逮捕與羈押相分離的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建立了針對審前羈押的司法審查制度。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應解送給檢察官,在后者審查之后的72小時內,嫌疑人必須被帶至法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檢察官逮捕的,后者應在48小時之內交給法官審查。法官在審查時單獨訊問嫌疑人,告知其訴訟權利,并決定是否實施審前羈押,警察、檢察官都不到場。

在英美法系國家,負責審查逮捕的合法性和決定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官員是法官。法官在控方提出申請的前提下,通過抗辯式的聽審程序決定羈押問題,法官不僅要審查控方的指控,還必須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英美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注重正當程序,它們認為限制和剝奪犯罪嫌人的人身自由必須由處于中立、公正地位的法官進行裁斷,并且應給予犯罪嫌疑人申辯和質疑的機會,因此審前羈押的審查程序是公開的、控辯對抗式的;另外,犯罪嫌疑人還應享有一系列的訴訟權利,如沉默權、律師幫助權等。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訴訟模式、法律文化等方面與英美法系國家差別較大,但基于制衡偵查權和保護人權的考慮,多數國家將逮捕后是否實施審前羈押的問題交給預審法官或者偵查法官裁斷。在傳統上,法國的預審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但經過改革之后,自由與羈押法官的獨立性和公正性有了基本的保障,后者更多地承擔了決定審前羈押的職責。法、德兩國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程序與英美法系國家漸漸趨近。混合式訴訟模式國家的審前羈押主體也是法官,審查程序也更多地采用了控辯對抗。但是德國和日本的審查程序顯然體現了職權主義的色彩,因為它們的審查程序保留了法官的訊問制度,而且程序的對抗性不如英美法系國家。

近些年來,我國學界只對法德等幾個代表性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介紹頗多,而對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瑞士、保加利亞等國的審前羈押立法和實踐則涉及甚少。從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來看,并非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審前羈押司法審查都由法官決定。以1979年的theSchiesserv.Switzerland一案為例,該案申訴人Schiesser因為盜竊罪而被追訴,根據瑞士刑事訴訟法,決定審前羈押問題的是地區檢察官,Schiesser指控瑞士因其地區檢察官不是公約第5條第3款規定的“由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并同時提供了以下兩項理由:其一,地區檢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當公訴人;其二,地區檢察官從屬于檢察長(院),而后者又從屬于司法部和蘇黎世州政府。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地區檢察官有權在獨任法官和地區法院審理輕微罪和輕罪案件中作為公訴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由檢察長履行公訴之職。地區檢察官啟動偵查和實施偵查應受到檢察長的監督,檢察長有權對前者發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蘇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檢察長提交啟動和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報告和對后者發出特別指示。但司法實踐表明檢察長已經有30年沒有對地區檢察官在個案中做出的羈押發出過指令。該案的檢察官獨立地作出了審前羈押決定,也沒有參與該案的后續程序。因此,歐洲人權法院在裁決中認為,該案中地區檢察官在其權限內作為偵查機構介人訴訟,并獨立地考慮是否指控和羈押申訴人Schiesser,前者沒有行使人的職權,即既沒有也沒有在審判中代表機構出庭,因此他沒有同時行使偵查權和權。地區檢察官是在檢察長沒有予以幫助或者監督的情況下獨自聽審了申訴人,既然沒有受到外界的影響也沒有和其他機構商量,那么地區檢察官顯然是根據法律的授權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這就說明,檢察官并非天然就不能決定審前羈押問題,如果做出審前羈押決定的檢察官不參與案件的等后續程序,而且在做出審前羈押裁決時沒有受到其上級的非法干預,那么該檢察官就是相當于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官。如此看來,由法官或者中立而公正的檢察官決定審前羈押是當今世界認同的兩種主體。一些有關刑事訴訟的地區性公約和國際公約也反映了這點。如歐洲議會于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署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又稱《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第3款規定,依照本條第1款C項的規定而被逮捕獲拘留的任何人應當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被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并應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或在審判前釋放;釋放必須以擔保出庭受審為條件。1966年12月16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羈押者應當及時地帶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面前,被羈押者有權啟動法律程序,向司法機關對羈押的合法性提出異議,經司法機關審查,如果認為羈押是非法的,被羈押者應釋放。這兩個公約中所指的其他被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應當包含了檢察官。另外,司法審查程序應當符合正當程序理念、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訴訟權利已成為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現狀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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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0158-03

層次分析法是將一個復雜得多目標決策問題(評審畢業設計(論文))作為一個系統,將目標分解為多個目標或準則,進而分解為多指標(或準則、約束)的若干層次(目標層、準則層、方案層),通過定性指標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層次單排序和總排序,以作為目標優化決策標準的系統方法。

畢業設計(論文)是大學本科生教育階段的最后環節,是所學知識升華的重要過程。但由于大學專業學科劃分越來越細,學科間交叉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手段也越來越多,所以指導教師要準確評價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已非易事。目前指導教師在對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過程中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一套相對統一的評價標準。本文通過調查研究,建立一個專家認可的評價指標體系,然后用層次分析法,建立一套相對科學的、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畢業設計(論文)評價方法。

1 層次分析法的實現

(1)畢業設計(論文)的評價體系的建立。畢業設計(論文)的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是通過對具有豐富經驗的評審教師問卷調查獲得,所建立的體系如表1所示。

實驗(調查)方法能正確設計實驗(調查)方案,實驗(調查)方法先進合理,實驗(調查)結果達到預期目標能正確設計實驗(調查)方案,實驗(調查)方法合理,實驗(調查)結果基本達到預期目標

上述體系模型實質是一個多層次且逐層向下細分體系如下圖所示。

(2)比較矩陣的構建。將影響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因素就其影響程度相互進行兩兩比較,從層次結構模型的第2層開始,對于從屬于(或影響)上一層每個因素的同一層諸因素,用成對比較法和1~9比較尺度構造成對比較陣,直到最下層。矩陣中的元素表示兩個影響因素對于畢業設計(論文)質量評價目標的相對重要程度。比較矩陣的賦值(Wi/Wj)構成,如表2所示。

(3)計算比較矩陣各層次指標權重。對比較矩陣進行層次排序,進而確定評價因素各評價因子權重。層次單排序是依據比較矩陣計算對于上一層次某元素來講,本層次與它有關元素重要性次序的權值。求各因素權重的計算方法有規范列平均法、方根法、冪乘法等,這里選擇的是規范列平均法。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先求出兩兩比較矩陣的每一元素每一列的總和。

第二步:把兩兩比較矩陣的每一元素除以其相對應列的總和,所得商稱為標準兩兩比較矩陣。

第三步:計算標準兩兩比較矩陣的每一行的平均值,這些平均值就是各方案在對應上層指標的權重,即特征向量。

權重總排序是按照一定方法自底向上進行權重更新計算。具體方法為子標準相對于其父節點構成的兩兩比較矩陣所得的特征向量乘以其下層所對應的各標準權重構成的矩陣得到新的權重,以此類推自下而上計算。

(4)一致性檢驗。由于事物的復雜性和人們認識上的主觀性、片面性,就需要對得到的比較矩陣進行一致性檢驗。若滿足一致性條件,則由特征方程:|λE-A|=0 得到最大特征值所對應的特征向量,經過歸一化處理后,得出作為目標的各影響因素的權重,如果不滿足一致性檢驗,則需要讓專家對比較矩陣進行調整。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由被檢驗的兩兩比較矩陣乘以其特征向量,所得的向量稱之為賦權和向量。

第二步:每個賦權和向量的分量分別除以對應的特征向量的分量,即第i個賦權和向量的分量除以第i個特征向量的分量。

第三步:計算出第二步結果中的平均值,記為λmax。

第四步:計算一致性指標Ci:Ci=λmax-nn-1。

第五步:計算一致性率CR:CR=CiRi。

當CR < 0.1時,比較矩陣具有滿意的一致性,有效。

2 實例應用

根據上述的指標體系,從層次結構模型的第2層開始,對于從屬于上一層每個因素的同一層諸因素,用成對比較法構造成對比較陣如表4~表7所示,直到最下層。

3 總 結

利用層次分析法把評審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看做一個系統工程,通過建立一個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對影響系統的多因素進行定量和定性綜合分析,建立相應數學模型評價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有效地避免主觀判斷,達到科學的理性量化評判方法。針對具體的畢業設計(論文),由于能對整篇作品構成的各因素權重量化,所以可以為學生改進畢業設計提供方向和參考,對于學生不斷提高作品質量大有益處。

參考文獻:

篇7

 

1965年,法國成人教育專家保羅·朗格朗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召開的成人教育國際會議上首次提出終身教育理念。1972年,以埃德加·富爾為首的國際教育發展委員會把終身教育理念的實施同創建“學習化社會”結合起來,并把終身教育視為“學習化社會”的基石,隨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教育規劃研究所負責人庫姆斯提出“終身教育的核心即學習”的觀點。終身教育理念包含了“終身性”、“自主性”、“發展性”等特征,注重學習者自身的主體性,對教師職業發展的指導作用日益明顯。 

 

一、教師職業發展主體的歷史考察與現實分析 

 

(一)主體性的內涵及在教師職業發展中的價值 

認為,人以主體的方式對待世界和生活,自由自覺的活動是人的主體性的存在方式,是人類活動的特性。人可以支配和表現自身的主體性,那么,如何發揮自身的主體性?這和人自身的知識水平、經驗、能力、活動背景、生活環境及外界能夠提供的條件密切相關。主體在認識活動中自覺地將相關因素投入認識過程,融合認識結果而使認識活動能積極有效地進行。在認識過程中,主體性能促進認識系統諸要素整合構建,在主體接收和加工信息時,所有因素都被調動起來,不僅認知因素十分活躍,而且感情、意志因素也起重要作用。 

教師職業發展的主體是教師,主體性的發揮直接影響教師職業發展的水平與進程。人的智慧的發展“沒有可以不通過個體的經驗、獨立的體悟就能完成將外在的知識、文化以及其他人的創造轉化為自身的發展與成長”。教師職業發展中主體性價值的認識,其要義在于注重發展過程中教師對職業的自覺認識,不但在觀念上有“應然”的發展觀,在實踐中也有“實然”的發展行為,在教育生活中通過經驗的不斷改造或改組把外在的經驗轉化為內在的素質,即把教師職業發展的要求,由外在的“應然”的客觀規定引向內在的“實然”行動。教師在成長過程中所履行的學習活動不是指令性的,而是通過主體性的發揮轉化為自覺習得與發展,通過意志機能與客體相互作用實現自我發展。 

1. 主體性使教師明確了“需求意志要素”。教師自覺具有強烈的對外界對象的欲求狀態,它激發教師進行教育實踐活動的需要,鼓勵并引導教師不斷對教育實踐和理論進行探索,因此,主體性對教師職業發展具有積極的能動作用。 

2. 主體性明確了價值目標要素。發展主體確定價值目標并不懈追求,這樣就進一步激發了主觀能動性,更自覺地從事實踐活動。當主體性充分發揮作用時,人們對客體的探索范圍、理解層次、方法手段都會相應地拓寬、提高和深化,認識客體也就更全面、深刻。 

3. 自主性是主體性的內在體現,在教師成長過程中,主體意識和能力是成長的關鍵因素。教師職業發展是一個能力構建過程,教師積極主動地參與教學活動,在參與中反思,主動探求應用教育理論知識、優化教學過程對教師的成長來說具有推動價值。 

 

(二)教師職業發展主體定位的歷史及現狀 

1. 工具價值理性傾向影響教師自我價值的考量。教師職業的價值取向直接影響教師自我價值的定位。從詞源上看,“教師”一詞由“教仆”(pedagogue)演化而來,源自希臘語,原意是指擔任監護任務的奴隸或衛士,其職責是指引兒童去上學,關心和保護兒童,確保兒童不出危險和舉止得體。由此看來,古代教師職業就是一種生存手段,具有工具主義傾向。追溯對教師職業的認識,荀子曾明確提出“尊師”,將教師與天地、祖先及君主并列,“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學記》中也提出:“師嚴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敬學。”“能為師然后能為長,能為長然后能為君。”韓非子更是以“法”代“道”,以“吏”為“師”,提出“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儒法兩家在“治國”、“重道”、“教化”、“強法”中注重教師的社會工具價值。從歷史溯源上看,過分重視教師職業的社會外在價值,忽視教師職業的內在價值。教師自我職業價值的考量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使教師職業內在價值被忽視,更多依賴于外在的社會工具理性的需求。傳統文化是一個復雜的歷史結合體,通過文化沉積具有相對穩定性,為教師觀念的生成、轉化、改變提供了基本的人文背景,影響著教師的心理傾向、思維方式、行為習慣等,教師會不自覺地背上傳統觀念的沉重包袱,忽視了主體自身的能量而訴求于外界壓力,教師關注來自社會、學校、家庭的客觀壓力,自身職業價值往往被忽視或擱淺。 

2. 專業自我意識薄弱造成教育實踐研究行為匱乏。專業自我意識旨在通過對職業本身的反思和認可提高主體積極性,進行再創造。長期以來,我國教師專業自我意識和自主發展頗為欠缺。“不少教師的視域往往被局限于學校課堂教學的范圍,其教育教學行為觀照處于較低的層次、較窄的范圍,教師的工作被窄化為‘教書’。教師角色被社會上不少人乃至被不少教師自身貶為教書匠”。缺乏對教育實踐活動的反思,缺乏和教育經典名著的直接對話,出現了汲取教育理論的急功近利心理,身處教育一線的教師“成了游離于研究過程之外的盲目模仿者、機械執行者、簡單照搬者和被動旁觀者。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缺乏主體自主意識”。過分注重職業發展的外在的社會工具價值而忽視了內在價值的追求,從而造成了教師專業自我意識的缺省,自主發展似乎無緣于職業生活。 

3. 課程設置及學習方式壓抑了職業內在價值的訴求。長期以來,我們對師范教育的認識相當膚淺,認為師范生只要掌握了一門學科知識,再學一點教育學、心理學知識,便足以為師了,因而將教育課程作簡單拼湊,“課程的師范性特征不明顯,師范教育課程有向綜合性大學靠攏的傾向”。課程設置過分強調專業性而忽視師范性,課程結構極不協調;另一方面,我國教師教育管理部門“條塊分割”現象明顯,教師教育的職前培養、職后教育、教育研究基地等存在不協調現象,教師培養被人為割裂為職前和職后兩個獨立階段。由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流通不暢,教師繼續教育課程忽視了成人的學習特點和知識結構,把知識從復雜的背景中抽離出來加以簡單地學習,只能使他們外在的負擔感更強,接受繼續教育的愿望受到壓抑,教師對繼續教育產生了認識偏差,不再將之視為自身生命價值和專業理想得以實現的必然途徑,而是將之功利化、異化為對外在利益的追求,教師自身發展的內在的價值追求被忽略甚至退化。 

4. 傳統教師評價制度使教師產生急功近利行為 

教師評價從教學過程和結果的維度看,有兩種根本性的評價方法,即形成性評價和結果性評價。形成性評價依據的是教師在工作過程中的表現,諸如在教學過程中是否注意學生的情感、是否進行反思教學等,也稱為教學輸入式評價;結果性評價根據教師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來進行評價,也稱為教學輸出式評價。“我國目前進行的教師評價仍以后者為主要的評價方式,即根據教師所教學生在各級各類考試中所取得的成績作為衡量教師的主要指標或唯一指標”。教育評價的功能只重視選拔,致使教師產生急功近利的心理,影響了教師綜合素質的提高。再者,不少學校對教師評價工作認識不足,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教師評價形式化傾向的問題。由于教師工作評價中更注重學生分數,在學期總結時重點突出了考試結果,而對教師的日常工作和學習僅做籠統評價或給予簡單的總評等級,疏于診斷和發現教師工作中較為具體的優點和弱點,不能為教師職業發展及工作改進提供具體反饋信息。另外“馬太效應”也影響著教師評價的結果。各種榮譽和獎勵趨向于已有聲望的名優教師,而沒有對普通教師給予應有的重視和評價,處于被忽視狀態的教師對評價結果的申訴愿望不是很高,實質上也削弱了教師自主發展的積極性。 

二、適應終身教育發展趨勢。構建教師職業發展平臺 

 

終身教育“強調的是自我導向學習、自我評價、自我完善、提高生活質量等。這表明終身教育的主要原則趨于倡導獨立自主和不同的社會體驗,而不是傾向于把人限制在一個一成不變的社會經濟體中。值得一提的是不能簡單地把終身教育看做是使人們更具有生產能力,成為更好的雇員的一種手段。雖然我們不能忽視掌握職業技術知識,但是終身教育更關心的是文化體驗、個人發展、使人們獲得自由”。教育和學習是為促進人終生發展服務的,學習應成為人們生活的常態,學習活動不是指令性的,而是自覺履行,通過教師執著的職業信念和職業追求實現職業價值。因此,適應終身教育理念,注重教師成長的“自主性”、“自覺性”、“發展性”、“終身性”,使教師職業獲得可持續發展。 

 

(一)激發教師專業自覺,提升職業發展的價值認同 

終身教育以自主選擇、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實現為其根本要義,而促進自主選擇、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動力基礎是自我身份價值的認同。教師職業發展首先應重視教師的職業認同,構建專業自覺,“教師職業決不是異己的‘它在’,教師也決不是‘為他人做嫁衣裳’的犧牲者”。當代教師的職業角色概念發生了歷史性的轉變,原有的“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的形象也逐漸變得豐滿,教師職業的價值追求和定位具有了新的特點。教師應成為學生學習的引導者和合作者、課程的設計者和開發者、教育教學的研究者和學習者,教學不僅是一個特殊的認識過程,同時還是一個師生情感共融、價值共享、共同創造、共同成長、共同探索、共求新知、共享生命、共同體驗的完整的生命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職業身份認同不斷擴展和深化。馬克思曾說過:“能給人尊嚴的只有這樣的職業——在從事這種職業時,我們不是作為奴隸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領域內獨立地進行創造”。教師應反思和重建自己職業行為,重視職業發展內在價值。因此,激發教師的專業自覺,把社會賦予的外部目標轉變成內在需要,自覺地參與教育、研究教育、熱愛教育,這樣才能使教師職業發展主體價值真正顯現出來。論及教師專業發展也應進一步確立教師的主體意識和創新精神,突出主體性與責任感的密切聯系,防止教師缺乏責任感,出現教學的任意行為和盲目行為。要樹立責任意識,弘揚創新精神,構建專業自覺,彰顯主體價值,促進自我發展,使教師的職業人生成為“奮斗的人生,成功的人生,健康的人生,快樂的人生”。 

 

(二)凸顯職業發展主體,提高學習研究的自覺性 

終身教育理念強調學習者的自覺性,這不但影響學習的目標、學習的過程和學習的方式,還影響個體對職業理想的追求和職業生涯的良性發展。教師的終身學習不是知識由外到內的轉移和傳遞,而是主動地建構知識經驗的過程,即通過新經驗與原有知識經驗的相互作用來充實、豐富和改造自己的知識經驗。“對事物的認識依賴于主體指向事物的活動,依賴于主體對自身活動的反思。”教師的自主性學習即自覺自愿地、積極科學地學習,可以使教師更有效地獲取實踐知識和理論知識,把自身知識的更新視為自己的責任,使“終身學習”內化為自覺行為,汲取知識,培養能力,為教師職業發展奠定深厚基礎。從教師學習的特點看,教師的學習行為具有實踐性和自覺性,無論是日常實踐還是培訓進修,教師應從一個實踐者的角度自覺體味教育問題和教育意蘊,這既是教師職業發展的重要開端,也是一種延續。教師終身學習中必須把學習、研究、創造、發展從外部需要引向主體自身的人格建設、社會價值、職業規范、主體價值的內部需要上來,通過主動學習和研究提高教學設計、自主分析、教學管理等教育能力。教師終身學習應注重群體交往效應,強調學習者的主動參與性,克服學習過程中本應作為主體的教師卻出現了學習主體失落的現象。在自覺學習的同時,教師還要成為研究者,提倡教師在教育實踐中進行反思及合作研究,以促進教師的職業道德、學科知識、教育教學能力的發展。 

 

(三)注重發展性教師評價,促進教師職業發展 

傳統教師評價重視終結性評價,其價值取向是工具理性,忽視了教師成長的內在需求。所以,應轉變價值觀念,在進行評價時關注教師未來發展的需要,把教師的職業追求納入評價的視野之內,實行發展性教師評價。發展性教師評價是以形成性評價方法為基礎,通過總結教育評價方法發展歷程中的經驗、教訓,解決教師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形成的適合發展性教育評價的方法體系。通過價值觀念轉變,發揮評價主體和客體的互動作用,面向未來,以發展為目的,關注教師的個人價值,關心教師的內在感受。所以,它注重解放教師,尊重教師的主體價值,重視教師的發展,以“價值理性”為主導思想,為發展而評價,以評價促發展。在評價過程中,不僅注重教師個人的工作表現,而且更加注重教師和學校的未來發展,根據教師的工作表現,確定教師的個人發展需求,制定教師的個人發展目標。通過激勵性評價、自主性評價激發教師的工作熱情,啟發教師的專業自主和專業自由的樂趣,在充分滿足教師自我生命價值實現需要的同時,實現學校的管理目標和發展目標。以評價的生成性為契機,以促進發展為目的,引導教師將自我發展目標和評價目標相結合,積極學習,不斷進取,促進專業不斷發展。 

篇8

急用先學,隨著學習、思考的深入,筆者僅就教學法中諸如美術教育的目的和目標,美術技能、技法與美術學知識、審美文化的選擇,美術教學原則的重新認識和調整,美術教學中心的偏移等有關的一些理論問題談談自己的認識:

一、擺脫美術教育的“三個中心”,改革傳統教學方法論構成

在把握教與學這一對矛盾關系時,若依照傳統的教學法理論觀念,則一般都是站在教者立場和授方本位上闡述和思考問題。美術教學的目的與任務、美術課的教材與內容、教學的原則與方法、美術課的授課與考核、美術課的評價與標準體系等,無不是著眼于教師的角度和立場。教學成了教師的單邊活動,教學方法論幾乎成為教法經驗談。在這樣的教學法思想作用下,教師的教學活動一般都停留在對傳統教材的分析理解、對傳統教法的拼裝套用、對教學構成的分解組合、對技法因素的熟練運用等層面,也就是說我國的中小學美術教學一直是“以課堂為中心,以教師為中心,以課本為中心”來展開;相應的美術教學法也是以此為本位,為理論訴求對象,形成了傳統的經驗型美術教學方法論框架。中小學美術教學活動中無視學生的存在,勢必造成教育價值取向的偏頗,這是美術教育的非審美性趨向,是教學法理論導向的誤區。當今人們常說教學中“學生是主體,教師是主導”,我認為教學其實是一種文化、知識、技能的“轉化”,是學生“主體”的學習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促進這種轉化的理論技巧就是“教學法”。而設計教學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充分了解學生,正視學生是教學活動主體這一客觀事實。在美術教學法理論闡述中,學生是主角、是決定性因素。如何調度學生成為教學的中心、重心,這應該是教學法研究的任務。這種“學生主體”觀與經驗型美術教學思想有根本性的差異。

現代教育學告訴我們:學生是具有主體性的人。“教育教學影響只有在得到學生主體意識選擇、支持后,才能對其知識、能力、個性品質、身體等各方面的發展起作用”①,教學中就是要激發學生學習的主體性。教學活動中學生的主體性主要表現在學習的獨立性、對教育影響的選擇性、學習的主動性、創造性等諸多層面。研究教學主體,我們還必須看到青少年學生身心發展具有順序性、階段性、穩定性和可變性、不均衡性和個體差異性特點。教師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學生,教學要照顧到學生身心發展的水平。美術教學中我們還須看到學生的個性特征、學生的潛在能力、學生全面發展的需求、以及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心理發展水平,表現在感知、思維、想象、創造、興趣、情感、美術表現力諸方面的顯著差別。

關于中小學美術教育的重心應該放在哪里,在美術教學矛盾組合中應該以誰為中心的問題,根據素質教育和審美教育的要求我們應該得出自己的判斷。

20世紀五六十年代、曾在世界各國美術教育中風行的“兒童中心論”認為:美術是一種特殊的教育,美術教育的目的在于提兒童自我表現的機會,以發展他們的個性、智力和創造力,教師只不過是材料供應者和鼓勵者。甚至還認為:“教”會傷害兒童創造力或將成人標準強加于兒童,認為絕不可以“品評”和“等第”或以成人之見去評價兒童的表現結果……不難看出,這樣的認識過分強調了少年兒童的創造性和學生的自我表現,壓制和瓦解了教師的主導作用,后果是從總體上削弱和否定了美術教育的積極作用。顯然,完全的兒童中心論的教學定位和教學法思考是難以操作的,是不符合時代需求的。70年代,國外教育者們開始正視這一理論偏頗,逐漸接納優秀教育理論,看重課程結構,肯定和重視教與學的辯證關系和相互作用。他們將強調創造性和自我表現的“兒童中心論”美術教育思想與“以學科為本的美術教育”(DBAE)(注:DBAE是Discipline-Based Art Education.的縮寫,國際美術教育界的代表人物w.迪文·古力(w.Dwaine.Greer)和E.w.艾斯納(Elliot.W.eisnev)提出“以學科為本的美術教育”,主張以嚴謹的美術課程實現美術自身的價值。)趨于融合,“教學過程中學生心理邏輯與學科知識邏輯已被視為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②

總之,應該明確:美術教學就是以美術課程為中介的教師的“教”和以學生為主體的“學”相結合或相統一的活動。“教”與“學”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二者彼此依存、相輔相成,“中心”的偏移不利于美術教學的發展。我們要樹立新的教學觀,將學生單一的被動的學習方式轉化為自主探索、合作交流、操作實踐等多樣化的學習方式。

二、中小學美術教學原則應該體現審美教育特征

現有的美術教學原則含糊不清,指向不明,沒有體現學科的特征。國家中小學《美術課程標準》指出:“美術課程具有人文性質,是學校進行美育的主要途徑。”“美育的手段,途徑主要是藝術教育”。③有不少學者已經充分論證,中小學美術教育在本質上就是審美教育,而不是德育、智育或者其他。然而,在實施過程中,中小學美術教育能不能保持其審美教育本質特征,這不僅要處理好美術學和審美文化與美術知識、技能之間的關系,還取決于我們的教學是否把握藝術審美規律。“因此,中小學美術教學在實施過程中還特別需要有具體的教學原則作指導。”④

曾有教育工作者為中小學美術教學制訂過一些教學原則。如:《普通中小學美術課教材教法》的作者認為:中小學美術課教學應遵循直觀性原則、啟發性原則、精講善練原則和以點帶面的原則;《中學美術教學法》的作者也提出:審美性原則、直觀性原則、精講善練原則、眼腦手協調并用的原則、創造性原則、統一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等。“教學原則是教學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根據教育目的和教學過程的規律制定,也是教學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概括。正確貫徹教學原則,是實現教學任務的重要保證。”⑤我理解:教學原則反映教學規律,用來指導某一學科教學實際工作的教學原則,首先必須符合該學科既定的教學目的,其次它必須反映該學科教學過程規律。那些既不符合學科具體的教學目的,又不能充分反映具體教學過程規律的提法,是不宜被稱為該學科的教學原則的。

前面所列舉的教學原則摘自當前我們用于培養高等師范美術教育專業學生的教材,比照以上觀點,我們就會發現,這些提法并沒有突出學科特點,不能反映教學要求,不能體現教學目的和教學規律,其中雖然有指向美術教學的,但基本上沒有抓住學科本質特點和體現內在的教學需求。而大多數美術教學原則,實際上只是各個學科教學都必需遵循的教學基本原則。長期以來,我們把教學基本原則直接地當成了美術教學原則,實際上是抹煞了以審美教育為根本追求的藝術學科的特殊性。事實上,統率各學科的教學基本原則是不能取代或等同于某一學科特有的教學原則的。

那么,怎樣的教學原則才能適應中小學美術教學的需要呢?學術界有人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學者郭聲健博士提出了“藝術融合原則、藝術參與原則和藝術愉悅原則”,并對相關的啟動程序和規則展開了較為詳實的論述,頗有說服力。當前,隨著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深入,新的中小學美術教材將會陸續出臺,面對新的教學局面,到底應該如何論證和建樹中小學美術教學原則,我想這應是美術教學法今后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

三、美術教育目的與教學目標的混淆,造成教學指導思想的混亂

在傳統的美術教學法闡述中時常混淆“教學目的”和“教學目標”的定義,二者轉換混用。如:“美術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才,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和素質”,“德、智、體、美、勞五方雖有各自的特定的任務,……它們從各個方面共同保證著教育目標的實現。”⑥不難看出,這是同樣性質的闡述,上述“教育目標”的意思等同于“教育目的”,如果說這種轉換也許有修辭方面的原因或者是由于疏忽所致的話,那么,在傳統教學計劃中的“課程教學目的、單元教學目的、課時教學目的”安排,不能不說是理論認識上的欠缺。目的、目標不分,暴露了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理論研究的滯后。又譬如:有學者一方面認為“中學學校美術教學的目標,主要是對學生進行審美教育、培養學生正確的審美觀點……”但同時又認為“教學目的,包括教師教和學生學的共同目的……”⑦在這里“教學目標”和“教學目的”成為同義或近義詞,產生了混用的效果。

在教育學理論中曾對“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有過界定,“教育目的是培養各級各類合格人才總的要求和共同的質量標準”,“培養目標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和專業的具體培養要求或培養人的具體質量規格”。“我們可以這樣來表述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的關系:教育目的是學校教育所要達到的總的目的或共同質量標準,而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目標則是教育目的的具體化。”⑧

為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導致教育、教學的偏差,目前國外教育界也有人在深入思考這個問題,并努力將“教育目的”與“教育目標”進行明確區分。在英語中,教育目的(Educational Aims)含有“方向”的意味,表現普遍的、總體的和終極的價值,具有相對宏觀的指導意義;教育目標(EducationalGoals)或(Educational Objectives)含有“里程”的意義,表現個別的、階段的、具體的價值,只指導具體的、特定的教學活動,前者規定了后者的性質和任務,而后者則是前者的具體化。。因此,學術界認為:教育目的體現了社會的意志和時展的要求,具有指令性和強制性,是相對穩定的時代要求;而教學目標是一種為實現教學目的而設置的教學策略,是可根據需要加以調整、變動的。在教學設計時,教育目的的表述,必須具體化為教學目標──一個系統的、可操作的、量化的標準,這個標準應包含要求達成的具體內容的明確規格;能用規范的術語描述所要達到的教學結果的明細規格。

在傳統教學法中,編寫教案采用的是“目的”教學,“目的”教學側重于教學中教師主導作用的發揮,表達的是教師與教育學愿望相統一的、作用于學生心理變化的授課要求。在這里教學目的只是對復雜的教學活動作出籠統的、模糊的、原則性的規定,這顯然是非常不充分的,同時,教學結果也是不易測量和評價的。課堂效果因沒有具體的目標規格作界定標準,使得教學的好壞取決于教師本身的業務素質和課堂機智。

總之,“教育目的”與“教學目標”是兩個不同的學術概念,實踐中的隨意混淆只能說明美術教學法研究的不足,其結果導致的是教學目的的背離和教學評價系統的模糊和軟弱。明確美術教育目的,建立新的、具體的、切實可行的美術教學目標系統,以及相應的目標管理機制,是我們迫切的任務。

四、“異化傾向”是對審美教育要求的背離

當前中小學美術教學中,普遍存在著偏重技法技能訓練的傾向,而其中繪畫的技能技巧訓練又首當其沖。美術課幾乎等同于“圖畫課”、“手工課”,與之相應被利用的是精講多練的教學法原則,教學中重視技術輕視理論、忽視人文精神教育的情況是有代表性的。有不少中小學美術教師反映:“長期以來,我們把美術課學習的‘雙基’要求作為主要任務,對學生要求以技能學習掌握,畫得像不像、做得像不像為標準”,“一味死抱素描,要不就鉆在中國傳統國畫的套子里,在技法中磨來磨去”,“所以在實際工作中,美術教學蛻變為技能教學,教材變成了技法書”。還有教師指出:“歷來把美術與繪畫等同,于是形成了以繪畫為中心的教學模式,注重繪畫技能訓練,而把美術的眾多門類排斥在外”,“美術課常常被繪畫臨摹教學所取代”,“學生們機械地臨摹大師們的名作,‘依樣畫葫蘆’,畫蝦必學齊白石,畫竹必像鄭板橋,連下筆順序都安排好了”。⑨上述種種問題,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1.美術知識技能教學在中小學美術教育中片面地受到重視、有的甚至把美術課等同于美術技能訓練,掌握美術知識技能成為了美術教學的主要目的。2.美術知識技能的傳授與訓練沒有突出美術學科的特點。主要采用簡單模仿、重復操練、注重形似、強調準確的方式。3.繪畫成績成為了衡量教學的主要標準,成人化的繪畫要求扼殺了兒童的審美興趣。

顯然,美術教學的“重技輕理”傾向,與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不符,與審美教育的要求相違背。那么,在教學實踐中,為什么還會產生這種普遍現象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需涉及到學科教育的歷史原因,催發和滋長這一問題的教育大環境和社會大背景,值得深入探究。

我認為,在探究引發重技輕理的原因時,目前存在于中小學美術教育中的“異化傾向”值得關注。它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美術教育的非美術化”和“普通教育的專業化”。

其一,主要表現在中小學美術學科沒有審美教育特點,而被等同為德育或智育的教學,使得美術教學與其他教學沒有多大區別,學科教學評價也套用其他學科標準,將“技”與“能”這類智育上的傳統追求來取代和掩蓋教學上的審美的把握。中小學的美術教育本應是普通和普及的藝術教育,而不是專業和職業的藝術教育。但在教育實踐過程中,中小學美術教育卻往往有意無意地向專業藝術教育看齊,老師有時甚至將高校技能要求的那一套幾乎全部照搬。我認為,由于有借用現成的教學套路,誘使美術教師陳陳相因,處于一種被動的惰性選擇狀態。而要突出審美特性的教學,是鼓勵教師的參與融合,教與學成為一種雙邊的藝術創造活動,要求教師本身不但要具有美術技能基本功,還要具有美術學、教育學、心理學和相關學科方面的廣博知識和修養……二者相比較,不難看出:突出審美教育的美術教學比純粹的知識技能教學要難得多,對教師綜合素質的要求也高得多,這恐怕就是產生中小學美術教學中重“技”輕“理”傾向的一方面原因吧。

其二,是普通教育的專業化,還表現在美術高等師范的專業定位和培養目標上。有學者為21世紀稱職的藝術教師提出了幾條標準:1.不是專業藝術工作者,而是藝術教育工作者;2.不是簡單的裁判員,而是熱情的欣賞者;3.不是單項型,而是全能型。我認為,這也是對中小學美術教師的綜合素質的要求。而我們現在的高等師范美術教育,在培養方向、課程設置、授課方式等諸多方面,并沒有與培養畫家、工藝美術家的專業美術教育拉開距離,不能體現出師范教育的專業特點。未來的中小學美術教師們的專業思想不明確,知識構成也顯得單薄,他們尤其不喜歡美術學理論,重“技”而輕“理”……在這里,我們所說的“理”,是指美術學內涵、審美文化修養和人文學科知識基礎。然而,從多年高等師范藝術教育的實踐來看,大量的師范生不會上美術欣賞和常識課,上課時只有技法的搬弄,而無思想的交流,根本談不上開展創造性的審美教育。高等師范的專業美術教育存在著的不足和定位偏頗,應引起教學法研究的密切關注。

必須看到的是,在國家新頒發的中小學美術課程標準中已揚棄了舊教學方法論和重技輕理的非審美趨向,建立了新的課程目標、學習領域和實施建議,并提示了新的教學法思路,我們應該充分學習與領會。目前,中小學美術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正變得越來越重要,成為發展思維、情感、創造性和培養全球意識的人才的重要學科。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美術教育一直是整個學校教育的較薄弱環節,這一現狀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理論的研究和建設也幾乎還是空白。本文對教學法非審美性趨向的幾點追問與建議,作為學習心得,希望能對中小學美術教學法的建設有點幫助。

注釋:

①②《美術教學論》,王大根,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③《哲學大辭典·美學卷》,蔣孔陽,上海辭書出版社。

④《藝術教育論》,郭聲健,上海教育出版社。

⑤《教育學(修訂版)》,邵宗杰、裴文敏,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⑥《普通中學美術課教材教法》,吳東梁、樊學川,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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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認真開展學習宣傳,進行全員培訓,促進全體民警對依法行政的認知、理解、掌握和運用。自支隊統一分期分批有序地開展聲勢浩大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集中進行學習、培訓和考試后。魚峰交警大隊以“規范執勤執法示范活動”為平臺,進一步展現執法為民良好形象。一是規范路面執勤標準。以大隊為單位,每周利用一天時間對民警進行執勤動作、普通話、日常執法用語訓練和交通疏導、糾正違章等業務技能培訓,做到疏導合理,站位得當,糾違行為正規。二是規范民警執法行為。大隊建立了民警個人《執法考核檔案》和電子執法臺賬,對民警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崗位執法責任主體,對有過錯案件逐一倒查,嚴格追究責任。同時,由一名副大隊長兼職的法制員,對大隊民警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強化廣大民警依法執法意識,進一步樹立了良好執法形象。

2、加強內務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一是認真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在認真搞好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培訓基礎上,對民警進行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實行持證上崗,以增強違法處理民警的責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務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著力在提升服務質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務的協警員,確立了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一站式”服務工作站,方便了群眾,提高了效率。通過法制理念教育、規范執法行為和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對不規范的執法行為認真進行盤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樹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多年來,交警在道路執勤中,少數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糾正和處罰道路交通違法,對人不對事、感情用事的情況時有出現。比如,同樣的交通違法,當事人經濟條件也相當,處理結果不一樣。暫扣車輛、證照不開憑證,扣留的證照私自保管,導至當事人東奔西跑,找不到地方處理。

2、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為誰執法?這個問題有的交警至今還在含糊不清,以至他們在道路執勤、執法工作中抓不做重點,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參與者糾纏不休,費了不少口舌,犧牲了大量時間,,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業的一輛非營運小客車忘帶行駛證,執勤民警的確又清楚該車有合法的行駛證,該車系市內短途行駛而確有急事,就不要逼著駕駛人非倒回去拿證來才給以處理不可。外地車輛走錯了路或停錯了車。又如,一輛核載五座的小客車超座1人,核算起來是超過20,但是這種情況仍然按客運車超員20的規定處罰顯然就不夠公平了,要舉的例子還有很多。所以通過認真學習,使我們公安交警進一步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處處多為民著想,多為民服務。從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確執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隱患上,對營運性客車嚴重超員、對低速載貨汽車(農用車)貨廂載客,對無證開車、“黑車”非駕、彎道超速、超車等等這些事關千家萬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堅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上限處罰,決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它事關千千萬萬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能夠把公平與正義準確的付諸于實踐,從而減少交通參與者、交通違法者對執法交警的一些誤解和不滿。比如,有兩個駕車人出現相同的一起交通違法行為,被執勤交警查獲,按法律規定應處200元罰款,但張三是企業老板,經濟條件很好,200元錢對他來說毫無半點影響,而李四是下崗工人,每月僅靠400元基本生活費維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張三拿出的200元錢顯然價值懸殊就太大,所以對張三處罰200元、對李四處罰50元都屬于執法上的公平和正義,不能視為法律上的不平等。過去在道路執勤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不理解的群眾弄得交警很難處理。

4、增強交警識大體、顧大局的觀念。過去,交警在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慮單一的保暢通、保安全多,對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況、企業發展的艱難以及加快區域經濟快速發展思考得少,對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終目的和方向不夠明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交警工作的最終點和落角點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人民大眾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5、進一步增強民警工作責任心和責任感。培養民警養成不拈輕怕重、不損人利已、遇到困難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諉、勤奮好學的好作風,進一步規范民警的言行舉止,保障民警文明執法、禮貌糾章、熱情服務、助人為樂、吃苦耐勞一以貫之,盡心盡職完成好各個時期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總之,堅持社 會主義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我們公安機關每一個民警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要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深入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實際工作中自覺認真貫徹執行,并在執行中邊學邊用,邊領會邊整改,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提高執法水平,推進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真正把促進執法公正作為執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做到嚴格執法、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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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服務大局為前提,擴大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成果。一是在計劃安排上,以中央擴大內需建設項目以及本市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的城市基礎設施、廉租房建設、水利維修工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項目為重點關注對象,列入計劃;二是在現場審計上,嚴格按照《瑞昌市財政性資金及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審計實施辦法》進行審計實務操作,以合同和定額為依據,從賬目切入查財務、從核減入手審工程,深挖細查隱蔽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合理性、真實性,有效防止了漏繳稅費和虛增工程量、亂簽證、假簽證等問題的發生;三是在質量控制上,采取復審與回訪相結合,建立健全了審計項目質量的復核體系,對中介機構協審的項目,除建立健全中介機構自身復核、審計組復核、專職人員復核、負責人復核的四層復核體系外,必要時局機關還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抽查復審,規范運作,確保質量;四是在結果處理上,力求做到上下一致、官民一致、內外一致、親疏一致,沒有出現一例“人情審”項目,確保了審計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去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16個,審計固定資產投資總額20 357.41萬元,審定金額18 161.06萬元,核減投資額2 196.35萬元,上繳財政金額227萬元;并對建設單位項目超預算、招投標不規范、隨意變更簽證及漏交稅金等問題進行了處理處罰。

3.以信息化建設為契機,提高計算機審計水平。一是抓平臺建設。加大審計信息化建設力度,嚴格按上級業務部門的技術規范,高標準建設了審計會商系統,并為所有審計業務干部更新了臺式電腦和手提電腦,完善了硬件設施。二是抓繼續教育。采取送出去培訓、走出去請教、請進來傳授、坐下來交流等方式,鼓勵和督促大家學習OA和AO知識,不斷提升大家操作OA辦公管理系統和AO審計現場實施系統的技巧;同時通過獎、逼、限等途徑激勵和引導年輕干部取得AO認證資格。三是抓技術應用。通過能手對新手的傳、幫、帶,積極推廣先進的審計技術方法,大力推進計算機審計現場實施系統AO的運用,探索信息化條件下的審計工作方式,有效提高了一線審計人員計算機運用水平和全局工作的整體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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