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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模板(10篇)

時間:2022-07-31 13: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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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

篇1

隨著人們城市化進程和工業文明的發展,人們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加,煤炭生產作為我國的重要能源也呈不斷增加的趨勢,由此引起的大氣污染成為人們生活無法逃避的現實問題之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

1、污染來源及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量不斷上升。2000年原煤產量10億噸,2005年原煤產量已達21.1億噸,2010年產量33億噸左右,且有不斷增加翻番趨勢。

由此引起的中國現代經濟發展正面臨著巨大的節能減排壓力,2003年制定第一個“十一五規劃”版本時,預計2020年國家煤炭消耗量達30×108t,但2009年實際早已達到了當初2020年的目標。事實上,中國每年實際煤炭量消耗量正不斷創新高。根據對“十二五”期間國內外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分析,國家能源局發展規劃司司長江冰曾預測2015年中國煤炭消耗量達37×108t,而國家發改委能源所部分官員則認為上述數據偏保守,預計2020年左右煤炭消耗量能達到約62×108t。

以煤炭、生物能、石油產品為主的能源消耗是大氣中顆粒物的主要來源。大氣中細顆粒物(直徑小于10微米)和超細顆粒物(直徑小于2.5微米)對人體健康最為有害,它們主要來自工業鍋爐和家庭煤爐所排放的煙塵。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也大多來自這些排放源。工業鍋爐燃煤占我國煤炭消耗量的33%,由于其燃燒效率低,加之低煙囪排放,它們在近地面大氣污染中所占份額超過其在燃煤使用量中所占份額。雖然居民家庭燃煤使用量僅占消耗總量的15%左右,然而其占大氣污染的份額常常是30%。

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呈急劇增長之勢。90年代初,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800多萬噸,到2000年增至1995萬噸。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二氧化硫排放的頭號大國。研究表明,我國大氣中87%的二氧化硫來自燒煤。我國煤炭中含硫量較高,西南地區尤甚,一般都在1%-2%,有的高達6%。這是導致西南地區酸雨污染歷時最久、危害最大的主要原因。

2、燃煤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及危害

燃煤產生的污染物主要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CO、CO2和顆粒灰塵污染物。

篇2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本辦法,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布局,增加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勵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綠化工作,保護現有林地,植樹種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家和本市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一級標準;其他地區為二類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

第八條本市是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建設項目在立項階段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大氣環境質量達標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重點對燃煤產生的污染、機動車排放污染和塵污染進行防治。

第九條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大氣污染公告,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部分機動車停駛。責令排污單位停產、部分停產的措施,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責令部分機動車停駛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條本市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經市或者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進行統一監測,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年報,并逐步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制度。

第三章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十二條本市鼓勵和支持采用節能技術以及開發利用電、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改善能源結構,逐步減少直接燃煤量。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劃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圍。

在劃定的范圍以內,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燃煤設施;現有的燃煤設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造使用天然氣和電等清潔能源。

在劃定的范圍以外使用燃煤設施的,必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優質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本市在燃煤供熱地區鼓勵發展集中供熱,提倡采用節能型供熱方式。在集中供熱管網和燃氣供氣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第十五條使用燃煤鍋爐和燃煤窯爐應當配備有效防治污染的設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使用額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安裝連續自動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儀器,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城鎮地區的住戶銷售散煤和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固硫型煤。

在城鎮地區的住宅內炊事、采暖使用燃煤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固硫型煤。

第四章防治機動車船排氣污染

第十七條本市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凡在本市銷售機動車的生產企業,必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在本市銷售的各種類型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數據和防治污染的技術資料。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目錄。

對不能提供上述有關數據和資料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門機構對機動車進行檢測。

對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牌證。

第十九條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擬訂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改造的車型、改造標準和期限,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機動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穩定達標、經濟、合理的原則制定在用機動車改造具體技術方案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對機動車進行改造。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維修后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進行檢測必須按照規定的檢測方法和排放標準,并對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進行檢查。

未按照規定進行污染物排放檢測的機動車,或者經檢測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并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人必須保證排氣凈化裝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一定區域內對機動車采取限制車型、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嚴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經限期治理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制報廢。

第二十六條本市禁止銷售、使用含鉛汽油,逐步推廣使用清潔汽油。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二十七條向大氣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工業生產和垃圾堆放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第二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向大氣散發惡臭氣體,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的,管理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二十九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樹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城鎮地區的公共場所露天燒烤食品。

第三十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包括對施工現場周邊進行圍擋,對用于施工的主要臨時道路進行鋪裝,對垃圾和可能產生塵污染的建筑材料實行密閉儲存。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落實綠化責任制,對建成區的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鋪裝,做好養護工作。

對城市道路進行清掃活動的,應當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二條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排放的油煙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居民住宅樓的底層不再安排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不得將居民住宅樓中的住宅用作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

現有飲食服務業經營場所污染擾民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關排污單位不執行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采取的停產、部分停產的強制性應急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令供水、供電單位停止供水、供電或者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現有燃煤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和燃氣供氣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使用額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鍋爐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安裝連續自動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監測儀器,并保證其正常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向大氣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未安裝凈化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護措施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對有第(五)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取消其承擔機動車年檢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用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每超過一項標準處以100元罰款,超標一倍以上的加處1倍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超標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不按照規定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改造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機動車凈化裝置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秸桿、樹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篇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狀況實施監督管理。

經貿、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發展與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根據大氣污染狀況、防治需要以及有關標準制定規劃,采取措施,

使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污染大氣環境的檢舉、控告之日起30日內查處完畢,并將結果答復檢舉、控告人。檢舉、

控告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與改革、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情況,

劃定或者調整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前,應當對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進行監測,建立檔案,

并如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的相關技術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排污申報之日起7日內對申報的內容進行核實,并建立檔案。申報內容與實際不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八條實行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排放控制制度。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總量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

定的條件、程序和原則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核定的條件、程序和原則;

(二)批準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總量計劃。

第九條實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申請《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

沒有《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排污單位超過《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以及排放量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達標的,

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時,應當以本市同行業清潔生產的單位產品或者萬元產值的排污量為基礎,

核定向大氣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并向社會公布。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提前完成總量削減計劃的,可以將削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大氣污染事故和有關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預案應當措施到位、資金到位、責任到位。

第十二條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大氣污染事故或者有關突發性事件,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公布影響的區域、時間,通報有關單位和居民;

(二)封閉部分道路、區域;

(三)加強大氣污染監測,控制、制止污染物排放、擴散;

(四)減輕、消除污染及危害。

責任單位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

將調查處理結果如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主要大氣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納入統一管

理的監測網絡。其監測的數據,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

重點單位的名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處理、在線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使用。未經批準,不得閑置或者拆除。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污染物排放、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運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和隨機抽查,發現問題,

及時處理。接到閑置或者拆除處理、自動監測設施的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工作,每年一次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季節性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改正,并且向社會公布其名單: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二)未按標準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三)未按期限完成主要大氣污染物治理的;

(四)未配套建設、安裝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

(五)未正常使用已建成的大氣污染物治理設施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第三章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行熱電聯供、集中供熱,發展城市燃氣、農村沼氣和其他清潔燃料。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應當推廣配套供熱設施,已建成的住宅應當結合城市改造,逐步實現集中供熱。

城市燃氣通達的區域,不得使用燃煤集中供熱裝置。

第十九條法律規定的特別保護區域,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使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擴建燃煤供熱裝置;

(三)新建燃煤電廠。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額定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以及其他經營性燃煤供熱裝置應當按照規定限期使用電、煤氣和天然氣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條已經批準建設的燃煤電廠,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實現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指標。

第四章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二十一條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交通行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準其登記和運行。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機動車尾氣污染狀況和功能區達標要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鼓勵公共交通工具使用清潔能源;

(二)限制機動車車型;

(三)限制機動車行駛時間、區域、路段。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經檢測不符合污染物排

放標準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行。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乘務人員以及乘坐人員,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抽測,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章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二十四條下列場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第二十五條產生油煙、異味的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場所,應當使用清潔能源,采取安裝油煙凈化設施、設立專用煙道、異味處理裝置等

防治大氣污染的措施。

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標準。

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行飲食服務、食品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法律規定的特別保護區域,云巖區、南明區、小河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的城鎮居民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煙熏食品作業;

(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雜物;

(三)露天進行噴漆、噴塑、噴砂等生產作業;

(四)貯存、加工、制造、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七條礦山開采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系統的工作面不得生產。

使用風鉆、電鋸、電磨、混凝土攪拌機等工具施工,應當采取壓塵措施。

城區垃圾中轉站必須采取防治惡臭污染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款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設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責令停業、關閉。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有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有第三、四項行為之一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一,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達到規定的,責令停工停業。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污染大氣環境的檢舉、控告不按照時限辦理或者不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的;

(二)未對申報的內容核實、糾正、建立檔案的;

(三)應當公布的事項不向社會公布的;

篇4

[中圖分類號]X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8-0151-01

大氣污染是指人類生產、生活活動或自然界向大氣排出各種污染物,其含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使大氣質量發生惡化,使人們的工作、生活、健康、設備財產以及生態環境等遭受惡劣影響和破壞。

1 我國城市大氣污染特點

(1)總懸浮顆粒物(TSP)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含量高。據環境公報,我國城市空氣質量惡化的趨勢有所減緩,總懸浮顆粒物(TSP)和可吸入顆粒物(PM10)是影響城市空氣質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區二氧化硫污染嚴重,少數大城市氮氧化物濃度較高。

(2)含菌量大。由于城市人均綠地面積小,人口密集,大氣中的細菌含量高。

(3)煤煙型污染占重要地位。燃煤是形成我國大氣污染的根本原因。

2 治理城市空氣污染的措施

(1)建立“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科學發展觀決策機制。要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環境定發展。根據環境容量、自然資源和生態承載力科學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產業結構調整等重大決策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區域的發展目標,對市區人口密集、工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要盡快緩解環境資源壓力,嚴格限制發展高污染、高耗能企業;要加快運用高新技術替代傳統產業,以推行清潔生產和技術改造為重點,提升工業發展水平。

(2)搞好城市綠化。搞好城市綠化是防治城市大氣污染的重要生物措施。利用植物殺菌、滯塵、吸收有毒氣體、調節二氧化碳和氧氣比例等特性,減少城市大氣污染,提高城市大氣質量。綠色植物特有的生態功能,可以起到吸收、吸附空氣中的CO2等污染物,放出O2,降解、轉化有毒氣體,減輕空氣污染和防塵殺菌、降溫增濕、調節氣候、減弱噪聲、防止沙塵等作用。綠色植物都有滯塵作用,其滯塵量的大小與樹種、林帶、草皮面積、種植情況以及氣象條件等有密切關系。①樹木、綠地的吸塵量。樹木滯塵的方式有停著、附著和黏著三種。森林是天然的吸塵器。且由于樹木高大、樹冠能減小風速,也可降塵。綠地也能減塵,有風時,對減塵有特殊功能。②防塵樹種的選擇。樹葉的總葉面積大、葉面粗糙多絨毛,能分泌黏性油脂或汁漿的樹種都是較好的防塵樹種,如核桃、毛白楊、板栗、側柏、刺槐等。建議公路建設單位對公路兩側邊坡、互通和中央隔離帶等地方及時綠化,并選擇耐污染且凈化效果好的植被,同時加大商業區及生活區的綠化治理。要嚴格執行車輛的排放標準并限制運載車輛在住宅區運行,加強生活區和商業區的規劃建設,加寬商業區的公路,適當緩解交通對空氣的污染。

(3)完善環境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任何企業,為了利益最大化,首先考慮的是利潤,其次才是社會責任。可以這么說,監管措施和執法力度直接關系防治效果。這就要求:一是建章立制,加快建立和完善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考核體系、在線自動監測體系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二是執法用重典,走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怪圈,使企業逐漸走上規范化經營和良性競爭之路;三是鼓勵公眾參與監督,形成社會聯動、企業互動的強大合力;四是實行問責制,強化行政官員和企業法人的責任意識。

(4)區域集中供暖、供熱。分散于千家萬戶的爐灶和市區密集的矮煙囪是大氣煙塵的主要污染源,尤其是我國北方城市冬季采暖耗煤量的增加,使煙塵含量大為增加。采取區域供暖、供熱,即在城市的郊區設立大的熱電廠和供熱站,以代替分散的鍋爐,這是消除煙塵的有效措施:①可以提高鍋爐設備的效率,降低燃料的消耗;②可以利用“廢熱”,提高熱效利用率;③集中供熱的大鍋爐適于采用高效率的除塵器,而大大減少粉塵的污染;④可以減少燃料的運輸量。

(5)治理尾氣污染。確立公交優先原則,積極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加快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后車輛,鼓勵使用清潔燃料車輛,逐步發展高效、節能、低排放、低噪聲的新型交通工具。

(6)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加大依法實施節能管理力度,充分發揮以市場為基礎的節能新機制,努力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強化冶金、建材、化工等產業政策,提高資源利用率,控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加強農村沼氣建設和城市垃圾填埋氣回收利用。繼續實施植樹造林、天然林資源保護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提高森林資源覆蓋率,增加碳匯和增強適應氣候變化能力。

(7)減少污染物排放,探索創新路子。節能減排,說到底就是把單位GDP能耗降下來,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減下來,削減污染總量。最終的目的是要讓人民群眾呼吸上新鮮空氣。這就要求:一是總量控制限排。各地、各企業嚴格落實減排指標,不得超過總量,使空氣質量不再惡化。二是提高脫硫率。二氧化硫是衡量大氣污染的主要指標,脫硫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排污總量。對燃煤大戶通過前端抓優質低硫煤的使用,中間抓煙氣脫硫治理,末端抓監測的手段,提高脫硫率。三是清理“舊賬”。通過關停未經脫硫的小鍋爐,加快發展清潔能源等措施多還“舊賬”;四是倡導全社會為節能減排出力。通過調高一度空調、少排一些溫室氣體等身邊小事,為節能減排大工程做貢獻。真正形成經濟與環境相協調,人與自然相和諧的經濟社會發展新模式。

(8)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不調整經濟結構,不轉變發展方式,資源就可能支撐不住這樣快的發展,環境就可能容納不下這么多的污染物,經濟發展也將難以為繼。綜合能耗偏高,粗放型、傳統型的發展模式是大氣污染癥結所在。只有在結構調整上有重大突破,才能在減排上取得進展。這就要求:一是轉變施政理念,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二是調整結構,優先發展污染少、能耗低、產值高的綠色產業,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和低產值的劣勢產業;三是強化現代服務業,不斷提高第三產業的比重;四是培育創新型企業,大力發展清潔生產。

篇5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精神,以改善區域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目的,以治理揚塵、燃燒污染、機動車尾氣、油煙等問題為重點,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責任,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全面加強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努力建設潔凈城區,美麗。

組織領導

調整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副區長鄒犇淼同志任組長,區政府副調研員段仁華同志、區城管局局長劉文舫同志、區政府辦副主任李勇同志、區環保局局長彭躍輝同志、區環衛局局長李文同志任副組長。經開區、區政府辦、區監察局、區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工務局、區環衛局、區園林局、區市政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分局、區交警大隊、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區城管警察大隊、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聯防聯控辦),由區政府副調研員段仁華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區政府正科級督辦員聶榮華同志、區環保局副局長劉佩良同志、區環衛局副局長賴慶龍同志、區城管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季正章同志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區城鄉建設局、區環保局、區工務局、區環衛局、區交警大隊、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等單位各抽調1名同志組成,其中從環保、環衛和城管執法部門抽調的同志長期駐點辦公,其他人員視情況而定。聯防聯控辦設在區社區環境整治工程指揮部辦公樓內。

目標任務

2013年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點

(一)進一步加大揚塵整治力度

1.加強道路揚塵污染整治。加大對各主、次干道沖洗降塵力度,增加灑水降塵頻次;逐步將暫未驗收的市政道路納入環衛日常作業;繼續實行石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灑水車進行灑水降塵,確保道路揚塵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強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按標準設置工地圍欄,推廣空心磚塊砌筑圍墻,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圍護、腳手架外側必須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按平面布置分類分規格存放,對易產生揚塵的大堆物料,能灑水的應按時灑水壓塵,不能灑水的必須覆蓋;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施工現場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并正常運行,運輸車輛應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杜絕帶泥上路現象;進一步強化對拆遷現場的環境監管,落實揚塵防治措施,所有拆遷工程必須在施工過程中采取灑水壓塵措施;重點工程項目要納入到監管范圍,并明確監管單位的工作職責,確保各項指標達到要求。

3.加強對未硬化社會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對未硬化的社會路口進行動態摸底并及時硬化;對的土堆進行覆蓋、種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強渣土運輸過程中的揚塵污染控制。運輸渣土的車輛要按要求裝載,杜絕沿途灑落,繼續對部分路段實行渣土禁運,將香樟路(韶山路至萬家麗段)設為渣土禁運區,禁止外來渣土車輛進出該路段;規范卸土場的管理,進出卸土場的車輛嚴格按要求進行沖洗,確保場內渣土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進一步加大油煙污染防治力度

重點整治監測子站周邊1.5公里范圍內餐飲門店、單位食堂的油煙和燃煤污染;規范管理香樟路沿線的夜宵燒烤攤點,取締違法違規的餐飲經營門店。

(三)進一步加大工業廢氣治理力度

加強工業噴涂廢氣的治理,重點實施三環以內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土灶清潔能源改燒、拆除或外遷工作。

(四)進一步加大焚燒污染整治力度

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秸桿等焚燒污染的防治,建立區街聯動、街道為主的焚燒污染應急處置和獎懲機制,成立聯防聯控隊伍,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焚燒行為。

(五)進一步加大尾氣污染防治力度

協助市環保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確保機動車定期檢測率達到90%以上,協助淘汰黃標車3004輛;實施道路交通疏導和道路暢通工程,進一步加強香樟路與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環桔園立交橋、勞動東路樹木嶺段、勞動東路與萬家麗路相交路口、香樟路與萬家麗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擁堵的疏導力度,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降低因交通擁堵而造成的機動車尾氣污染。

責任分工

1.區聯防聯控辦: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全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渣土揚塵、餐飲油煙、燃煤(柴)爐灶、機動車尾氣、垃圾污染等專項聯合執法行動;組織實施大氣污染整治項目;巡查、督查、考核、講評各成員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編報督查巡查通報和空氣質量月報等。

2.經開區:嚴把項目引進關,不引進廢氣難以治理、對群眾身體健康有影響的項目,督促園區內新建項目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建設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加強對現有涉氣企事業單位的環境監管,使污染物達標排放,按要求淘汰廢氣污染嚴重、群眾投訴強烈的企業。

3.區政府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4.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成員單位履行大氣污染防治職責情況。對不履行監管職責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5.區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區建筑工地圍擋作業和場內揚塵控制工作,監督施工單位采取覆蓋、種草等措施控制場內渣土的揚塵污染,查處高空拋灑建筑垃圾行為,禁止建筑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協調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項目的揚塵污染控制,特別是監測子站周邊1.5公里范圍內施工項目的揚塵污染控制。

6.區財政局:負責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經費。

7.區環保局:負責監測子站及全區各降塵點的檢測、管理和維護,組織開展區管企事業單位的工業廢氣、粉塵及燃煤(柴)煙塵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區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土灶的改燒、拆除或外遷工作;負責檢查建筑工地環保“三同時”執行和環評手續辦理情況;負責開展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協助市環保局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尾氣治理和標志發放;牽頭開展監測子站核心區企事業單位食堂油煙的治理。

8.區城管局:組織開展揚塵污染整治、社區環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愛國衛生運動,控制揚塵、垃圾亂傾亂倒及社區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氣污染。

9.區交通運輸局:協助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和尾氣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大氣污染整治行動,按要求淘汰管轄行業內的黃標車。

10.區工務局:負責重點工程工地的揚塵污染控制,落實工地的圍檔、道路硬化、降塵、洗車及渣土處置措施,對因施工造成的裸土進行全覆蓋。

11.區環衛局:負責渣土工地及渣土運輸過程中的揚塵污染控制。組織開展渣土日常聯合執法行動,將香樟路(韶山路至萬家麗段)設為渣土禁運區,嚴格控制渣土運輸、渣土工地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強化道路的日常保潔,特別對監測子站及降塵監測點周邊的芙蓉路、勞動東路、萬家麗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環路、井塘路的沖洗降塵,要視情況加密作業次數,確保降塵效果;管理好渣土禁運區,切實控制核心區揚塵污染;淘汰本單位的黃標車。

12.區園林局:對負責的園林工程項目做到環保施工、定時灑水、控制揚塵污染;增加吸廢降塵樹(苗)木品種,強化對日常作業工作的監督管理,確保管轄區域的干凈整潔,不得將作業產生的渣土、垃圾丟棄到道路或水體內;淘汰本單位的黃標車。

13.區市政局:負責對破損道路特別是滲黃泥道路進行及時修補;市政工地做到環保施工、定時灑水,控制揚塵污染;淘汰本單位的黃標車。

14.區公安分局:協助萬家麗路檢測站開展機動車排氣檢測工作;積極參與大氣污染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妨害行政執法的行為,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15.區工商分局:負責配合開展無照和超范圍經營的違法排污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大氣污染整治行動。

16.區交警大隊:負責查處無牌無證的渣土運輸車上路行駛,協助查處機動車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完成淘汰黃標車任務;加強監測子站周邊5個交通擁堵點的交通疏導,降低因交通擁堵而造成的機動車尾氣污染。

17.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負責查處違章渣土運輸行為;對全區范圍內餐飲業的油煙、燃煤爐(灶)進行日常整治,重點開展三環線內餐飲行業的清潔能源改燒和規范整治香樟路沿線的夜宵燒烤攤點;加大對焚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秸桿的查處力度,嚴防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

18.區城管警察大隊:負責配合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積極參與各類聯合執法行動,維護執法工作中的安全與秩序,嚴厲打擊暴力抗法、阻撓執法等行為。

19.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轄區內涉氣污染源的日常監管,配合各職能部門開展執法行動;負責轄區內卸土場的管理,制止轄區內非法填土行為,減少渣土車輛進出和傾倒過程中的環境污染;負責轄區內未硬化道路及社會路口的硬化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裸土進行覆蓋或種草;督促社區(社區籌委會)加強對村民安置房建設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園做好場內硬化和日常灑水降塵;協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鍋爐、土灶的改燒、拆除或外遷工作;做好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秸桿等的禁燒工作,嚴防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

各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治理大氣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制定有效措施,明確責任人員,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工作成效。

(二)緊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單位通力合作。各成員單位要從大局出發,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強大合力。

(三)及時跟蹤,加強調度

當空氣質量連續超標兩天時,區聯防聯控辦要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會商,采取緊急措施,控制持續超標。各成員單位要服從調度,落實責任,竭盡全力攻堅克難,確保空氣質量達標。

(四)嚴格考核,獎懲兌現

篇6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政府責任)

市和區(市)縣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節能減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規劃、公安、工商、質監、經濟、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園林、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作機制)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監控、預報預警、空氣質量定期會商、空氣質量定期公告、督查督辦等制度。市政府對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目標考核。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六條(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環境管理制度。

市環保部門擬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區(市)縣環保部門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擬訂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計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經濟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七條(項目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投產使用。

第八條(排污申報)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設施、防治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3日內向原申報的環保部門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第九條(設施運行)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按規定正常運行。

暫停、改造、更新、閑置、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事先報經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監控設施)

依法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的連續自動監測、監控裝置,確保其正常運轉,并按照相關規定與環保部門聯網,準確及時傳輸監控信息和數據。

第十一條(排污許可)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并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排放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排污收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三條(重點區域)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的區域、區(市)縣政府所在鎮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府應當采取嚴格措施,保證空氣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持續改善。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環保部門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管理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

依法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方案,報環保部門備案,并組織員工定期進行演練。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或環保部門報告。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及時公告,并依法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限期淘汰)

列入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的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設施、工藝,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淘汰,并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

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材料查驗)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其他經營審批時,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依法查驗申請人的環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達標排放)

生產(含制造、改裝、組裝,下同)、銷售和使用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裝置使用)

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確保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

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農業等部門不得辦理初始注冊登記、移入登記、變更登記,不得通過定期審驗。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人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原有機動車,應當先行辦理報廢手續。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公安、農業等部門監督進行報廢,嚴禁拼裝或轉讓使用。

第二十一條(資料監管)

生產、維修、檢測、使用機動車和銷售舊機動車的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污染物排放資料檔案,并接受公安、交通、農業、工商、環保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據本市防治大氣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權公安部門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時段、區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標識管理)

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氣標識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在用機動車,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核發機動車排氣標識;在外地登記注冊在本市行駛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有效期限不超過10日的臨時機動車排氣標識。

無排氣標識的機動車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限行區域內行駛。

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排氣標識;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排氣標識。

第二十四條(監督抽查)

公安、農業等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對本市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五條(車輛維修)

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維修,經其維修后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應穩定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燃料管理)

生產、銷售、使用的機動車燃料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鼓勵機動車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禁煤區域)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區域為禁煤區。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外區域,各區(市)縣政府根據防治大氣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劃定禁煤區。

第二十八條(燃煤管理)

在禁煤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項目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三)不得將燃煤運至禁煤區內。

現有型煤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或關閉;現有使用燃煤設施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廢氣、煙塵和惡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選址要求)

項目選址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樓內緊鄰居住層開設可能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含食堂)項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內經營涉及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

第三十條(餐飲防治)

飲食服務業(含食堂)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二)設置專用煙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工作環境;

(三)禁止沿街違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區經營產生污染的露天飲食攤點。

第三十一條(禁止焚燒)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禁止焚燒瀝青、油漆、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秸稈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煙塵的物質。

第三十二條(生產廢氣管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含硫化合物氣體、含放射性物質氣體和氣溶膠等工業廢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二惡英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生產中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第三十三條(防護措施)

施工、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的,應當采取密閉、覆蓋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一般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絕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實施檢查的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報、謊報排污事項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監控裝置,擅自拆除或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個體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關閉;

(七)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扣減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按應繳排污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九)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建立應急方案或不按國家規定實施應急處理的,由環保、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不按規定淘汰落后的設施、設備、工藝,由有關部門強制淘汰;將淘汰的設備、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排氣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或拆除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的,由公安、農業部門按每輛車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生產、維修、檢測、使用機動車和銷售舊車的單位不按要求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資料檔案的,由公安、交通、農業、工商、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維修者不按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致使其維修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排氣標識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機動車限行、禁行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規定接受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農業、環保部門按每輛車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廢氣排放責任)

排放工業廢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二惡英,沒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活廢氣排放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飲食服務業(含食堂)經營者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樓內緊鄰居住層開設可能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含食堂)項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內經營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項目的;

(四)施工、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沒有采取密閉或其他防護措施的;

(五)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焚燒瀝青、油漆、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氣體的物質的;

(六)沿街違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區經營產生污染的露天飲食攤點的。

第三十八條(燃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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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突出環境友好,以揚塵污染控制為重點,以創綠工作為抓手,鞏固和提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果,進一步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打造生態宜居新城區。

二、工作目標

根據市政府績效考核指標要求,2012年全區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91.68%以上,揚塵總量同比下降2%。

三、組織領導

調整長沙市岳麓區整治大氣污染行動領導小組。由區委常委、副區長任組長,副區長、副調研員、任副組長。區委宣傳部、區政府督查室、區監察局、區發改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務局、區工務局、區征地辦、區市政公司、區環衛公司、區園林公司、區國土分局、區規劃分局、區交警大隊、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區城管公安執法大隊、區城建投及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區環保局),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常務)、任副主任。

四、工作內容

(一)建設項目揚塵控制。總結年綠色工地創建成果,繼續推進綠色工地創建,新建建筑工地全部按照綠色工地創建標準開展實施。區域內所有在建建筑工地應嚴格按照《長沙市建設施工揚塵污染控制環評技術規范》的8項條款落實施工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二)控制區內揚塵控制。將路以東的范圍劃定為控制區。繼續鞏固年控制區揚塵污染控制成果,加大對控制區內房屋爆破、拆除及道路揚塵控制力度。

(三)推廣使用清潔能源。二環線內使用燃煤(柴)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家庭的生產生活鍋爐、大小灶、熱水爐全面完成改燒清潔能源,停止使用燃煤、柴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混空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輕質柴油、電等清潔能源。

(四)餐飲業油煙污染控制。按照“先大后小,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優先治理重點餐飲單位、油煙排放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餐飲單位,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五、任務分解

(一)區整治大氣污染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大氣污染整治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聯合執法,并定期向主管副區長報告整治工作情況。

(二)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宣傳報導工作。

(三)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現場督查,并牽頭組織聯合執法和定期通報、講評。

(四)區監察局:負責督查區屬各職能部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情況。查處違規審批,,;消極應付,敷衍塞責;瞞案不報,干擾辦案等違紀行為,對構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負責公布舉報電話。

(五)區發改局: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做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六)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綠色建筑工地創建組織、驗收、考核工作。負責對區管建設工程、工地、未報建和未發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揚塵污染依法查處。對省、市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情況調查上報和聯合執法。

(七)區財政局:負責整治大氣污染行動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

(八)區環保局:承擔整治大氣污染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總調度、協調、匯報,負責燃煤鍋爐改燒及建設項目“三同時”執法檢查。

(九)區城管局:負責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揚塵和餐飲油煙污染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

(十)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督促渣土、砂石運輸單位經常組織檢查車輛防塵狀況,不定期組織對渣土砂石運輸車輛的專項檢查,參與聯合執法。

(十一)區水務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砂石場的揚塵污染控制和管理。

(十二)區工務局:負責區重點建設項目的的揚塵污染控制和管理。

(十三)區征地辦、區國土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拆遷、拆除、拆違工程的揚塵污染控制。

(十四)區市政公司:負責下水管網維修中道路挖掘和恢復工程的揚塵污染控制,負責管網溝渠清淤污泥及時清運。

(十五)區環衛公司:負責渣土運輸工地、渣土裝運中的揚塵污染依法查處,保證全區范圍內管轄道路尤其是核心區道路的灑水降塵及時到位。

(十六)區園林公司:負責綠化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和核心區綠化帶的灑水、沖洗、保潔。

(十七)區規劃分局: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區管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十八)區交警大隊:負責查處渣土運輸車輛超載、無牌無照車輛以及未經批準擅自闖運輸渣土行為,參與聯合執法。

(十九)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負責餐飲業油煙、藕煤爐灶整治;負責對焚燒垃圾、廢木料、秸桿等固體廢棄物執法;嚴格控制渣土運輸中的揚塵污染。

(二十)區城管公安執法大隊:負責執法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和打擊處理抗拒執法等嚴重違法行為,參與聯合執法。

(二十一)區城建投:負責全區在建道路揚塵控制。

(二十二)各街道、鄉(鎮):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責任范圍內地面的揚塵控制;轄區內社會路口的硬化;燃煤設施的煙塵、餐飲油煙等影響空氣質量問題的控制,并配合做好轄區內綠色建筑工地創建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以強化管理為基礎。理順管理機制,整合工作力量。進一步整合揚塵、渣土管理執法力量。區整治大氣污染行動領導小組牽頭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督查全區揚塵整治工作。各職能部門與領導小組簽訂揚塵整治目標責任狀,深化部門日常管理意識。實現各部門目標統一、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責,確保全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二)以綠色建筑工地創建為載體。由區整治大氣污染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具體負責安排、組織,抓好綠色建筑工地的創建工作。區城管局、區環保局、區工務局等相關單位及街道(鄉、鎮)要積極配合,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全區綠色建筑工地創建。通過綠色建筑工地的創建,帶動現場文明施工,督促工地對現場的揚塵、渣土等做好控制,對現場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進行有效處理,改善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

(三)以嚴格執法為抓手。由區整治大氣污染辦公室牽頭,從區政府督查室、區環保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環衛公司、區交通運輸局、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區城管公安執法大隊、區交警大隊8個職能部門各抽調1~2人組建一支聯合執法隊伍,配備專用工作車輛,開展聯合執法。重點對基建工地、道路揚塵及渣土違法違規運輸、焚燒垃圾等嚴重影響環境空氣質量現象進行聯合執法。特別是久晴不雨、揚塵污染嚴重的季節和下半夜時段要加強現場督查執法頻次。對揚塵污染嚴重的重點施工單位要加大執法力度,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處罰到位,該要求整改的要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后方可進行施工,該進行處罰的要視其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處罰,該責令停工的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下達停工通知并做好違法行為不良記錄。

(四)以長效機制為保障。形成揚塵整治長效機制。改變往年揚塵整治工作在出現揚塵防治形勢嚴峻的情況下進行突擊聯合執法的工作方式。今年的揚塵整治工作要形成從年頭抓到年尾的長效機制,出現一天空氣質量污染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聯合執法各部門加強日常揚塵工作力度;出現連續兩天空氣質量污染則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組長匯報,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直至空氣質量回復良好水平。

(五)以落實責任為手段。區整治大氣污染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全區各施工單位簽訂防治揚塵污染責任狀,落實施工單位揚塵防治責任,確保各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責任狀進行揚塵防治工作。

(六)以加強宣傳為途徑。充分抓好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的新聞宣傳。加強信息收集與反饋,及時向區政府通報揚塵污染整治工作進展。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各責任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揚塵整治,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通過環境保護監督欄(牌)、橫幅等宣傳途徑開展宣傳活動,提高建設單位的防治揚塵污染意識,提高公眾知曉率,建設示范單位,逐步推進,使控制揚塵污染理念深入人心,確保揚塵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強領導。各職能部門和街道、鄉鎮要高度重視大氣污染整治工作,強化領導,落實責任。各單位要明確一名副職專門負責大氣污染治理工作,明確專門人員,明確要求,嚴格措施,切實加強揚塵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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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標

大氣污染治理初見成效,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濃度普遍下降。到2015年,全鎮空氣環境質量比2010年改善20%。

三、主要任務及職責分工

堅持“科學規劃、防治并舉、突出重點、分工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重點抓好工業廢氣、異味、煙塵、揚塵、油煙、機動車尾氣等治理。

(一)工業企業廢氣及異味污染治理

1、加強重點廢氣排放行業治理。深化煙塵治理,確保達到相關行業標準或《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煙氣脫硫設施要按照規定取消煙氣旁路,綜合脫硫效率達到設計要求及總量控制指標要求,加快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及脫硝設施建設,達到相應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要求,脫硝效率達到85%以上。2014年底前,20蒸噸/小時以上的工業燃煤鍋爐實施脫硫除塵治理,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責任單位:環保所、經發辦)

2、加強工業企業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確保治污設施和在線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廢氣達標排放,對長期超標排放的企業從重從嚴處罰,實施停產治理,直至關停。(責任單位:環保所)

3、嚴格環境準入。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定項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塵粉塵的項目實施污染物排放減量替代,實現增產減污。對未通過環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批準開工建設,不得提供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辦理的相關手續,有關單位不得供水、供電。(責任單位:環保所、經發辦、水利站、供電站)

4、積極調整能源和產業結構。大力實施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能源結構,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加快發展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實現清潔能源供應和消費多元化,加大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使用力度,鼓勵燃煤設施推進煤改氣,積極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按照國家的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加快落后產能淘汰步伐。(責任單位:經發辦)

(二)燃煤鍋爐煙塵污染治理

鎮駐地和主要交通干線兩側的飲食、洗浴等經營性鍋爐、煤爐、大灶必須安裝高效濕法除塵設施或使用燃氣鍋爐,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飲食攤點采用電、液化氣或無煙煤,不得出現冒黑煙行為。(責任單位:城管分局、派出所、工商所、環保所、環衛所、各辦事處)

(三)揚塵污染治理

1、加強建筑施工現場和物料堆放場管理。推進建筑工地綠色施工,建筑工地必須在工地周邊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檔,圍檔底端應設置防溢座,嚴禁敞開式作業。(責任單位:城管分局、安監中隊、村建辦)

2、推進堆場揚塵整治。料堆場應建立密閉料倉露天堆放的應加以覆蓋,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責任單位:城管分局、國土所、環保所、各辦事處)

3、加強運輸車輛管理。運輸砂石、土方、石粉、煤炭、精砂、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采用密閉運輸車輛運輸,確保物料不外露。運輸車輛需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槽幫上沿,車斗需捆扎封閉、遮蓋嚴密。(責任單位:交管所、派出所、城管分局)

4、強化破損山體、礦山的治理和生態修復。大力實施荒山綠化、破損山體治理和山坡地經濟林基地建設,落實礦產資源開采環保前置審批制度,推進礦山自然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責任單位:國土所、林果站)

(四)油煙污染治理

飲食服務場所和職工食堂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實現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新建飲食服務企業油煙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油煙排放標準,防治飲食業油煙污染。(責任單位:城管分局)

(五)加強秸稈禁燒管理

堅持“疏堵結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和“政府引導、以村為主、部門服務、市場調節”的總體思路,實行分片包干,專人負責,嚴格管理。完善提高秸稈禁燒體系建設,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全面禁止焚燒秸稈。(責任單位:農業辦、環保所、農機站、各辦事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

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大氣污染控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年度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確保“任務到位、項目到位、資金到位、責任到位”。各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充分履行,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應工作,制定相關措施,保證任務落實,全面搞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二)強化宣傳,營造的氛圍

開展廣泛的環境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重要宣傳平臺,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全面提供全民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公眾參與度。積極宣傳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要意義,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三)嚴格責任,強力推進

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意見要求,強化責任落實,對照分工,細化任務,制定時間表、任務表、責任表,將任務細化到點、職責落實到人,依法行政,扎實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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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以保障市民健康為出發點,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基礎完善與科學治理相促進、區域合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污染物總量減排與空氣質量改善相同步,建立健全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新機制,著力推動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深入開展工業廢氣、燃煤污染、機動車尾氣、城市揚塵等各類污染物的綜合治理,嚴厲整治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著力解決灰霾、臭氧等突出大氣環境問題,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切實提高公眾對空氣質量的滿意率,為把建成經濟發達、生態優美、社會和諧、人民幸福的現代江南名城而努力。

二、行動目標

經過4年努力,到2017年,全市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污染天氣控制在較低水平,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降塵強度比2013年下降15%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深化產業結構調整,推進大氣污染源頭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產業政策和落后產能淘汰政策,提前完成水泥行業“十二五”淘汰任務。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范圍更廣、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完善淘汰落后產能公告制度和目標責任制,建立提前淘汰落后產能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加快生產技術裝備更新換代,大力淘汰熱電、印染、化工、貨架等行業的落后和低端產能。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板塊,嚴格控制大氣污染重點行業的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對未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對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制定綜合整改方案,實施分類治理。到2016年,淘汰落后產能、關停不達標企業超過200家。(責任部門:經信委、發改委、環保局、各板塊。列第一位的為牽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壓縮過剩產能。建立以提高節能環保標準倒逼過剩產能退出的機制,制定財稅、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鼓勵產能過剩行業企業退出、轉型發展。發揮優強企業對行業發展的主導作用,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跨行業企業兼并重組,推動壓縮過剩產能。認真清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對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越權核準的違規項目,尚未開工建設的,不準開工;正在建設的,停止建設。各鎮、各板塊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完善過剩產能退出機制,堅決遏制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盲目擴張。(責任部門:經信委、發改委、環保局、財政局、國土局、各板塊)

3.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嚴格執行上級制定的“兩高”產業準入目錄和產能總量控制政策措施,堅決遏制“兩高”行業擴張產能,全市原則上不再審批新建鋼鐵、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項目,市各相關部門不得核準、備案新增產能的“兩高”項目。(責任部門: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

4.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重點行業準入條件,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嚴格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是否符合總量控制要求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對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實行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要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未通過能評、環評審查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和備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新增供電、供水。(責任部門:經信委、環保局、國土局、安監局、住建局、金融辦、供電公司、各板塊)

(二)強化工業污染治理,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5.持續提升清潔生產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要求,對火電、鋼鐵、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定期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到2017年完成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不少于580廠次,推進各類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重點行業、企業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提高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中、高費方案的實施率。開展重點企業清潔生產績效審計,全面評估企業清潔生產改造的效益及清潔生產水平。到2017年,重點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推廣緩釋肥料、有機無機復合肥等新品種,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減少化肥使用量和施用過程中氣態氨的排放。(責任部門:環保局、經信委、農委)

6.加快工業園區生態化循環化改造。以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為載體,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企業循環式生產、園區循環式發展、產業循環式組合。到2017年,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全部建成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虞山高新技術產業園建成省級生態工業園區。(責任部門:環保局、商務局、科技局、發改委、財政局、相關板塊)

7.積極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開展化工園區及揮發性有機物重點排放行業污染調查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源清單編制工作。按照國家、省規定時間和排放限制標準要求,積極推廣應用“泄漏檢測與修復”等先進技術,加強化工、醫藥、印染、表面涂裝、涂料生產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完成重點化工園區(集中區)和重點企業廢氣排放源整治工作。開展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工作,加強汽車維修、露天噴涂污染控制,推廣綠色汽修技術,使用節能環保型烤漆房,配備漆霧凈化裝置和有害揮發性氣體凈化裝置,有效過濾漆霧和有害揮發物。開展化工園區和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提高大氣污染預防預警能力。(責任部門:環保局、交通局、經信委、質監局、相關板塊)

(三)控制煤炭消費總量,著力優化能源結構

8.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根據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全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目標責任管理辦法,將煤炭消費控制目標分解至各板塊及重點行業企業。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75%以下,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嚴格控制電力行業煤炭消費新增量,重點削減非電行業煤炭消費總量。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責任部門: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局、相關板塊。)

9.大力提高清潔能源保障水平。將能源結構調整、清潔能源保障納入全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制定清潔能源發展、利用激勵政策。著力推進液化天然氣(LNG)儲罐場(站)項目、加氣站項目建設,完善天然氣輸氣管網等基礎設施,增加天然氣供應能力。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項目,積極推進光伏發電項目、資源綜合利用余熱發電項目建設。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質煤炭使用。到2017年,天然氣占一次能源比重力爭達到10%,光伏、生物質、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發電規模裝機總量達到10萬千瓦,提高非化石能源占總能源比重。(責任部門: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局、交通局)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014年底前,根據全省節能改造推進計劃制訂本市計劃。嚴格落實節能評估審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低于本地區平均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大力實施現有用能大戶節能改造,重點抓好火電、鋼鐵、建材、石化、化工、紡織等重點行業以及年耗能3000噸標準煤以上用能單位節能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實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到2017年,實現改造節能超過100萬噸標準煤,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比2013年降低10%左右。(責任部門:經信委、發改委、質監局、相關板塊)

11.積極推廣綠色建筑。2014年,根據全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編制出臺《市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并貫徹落實。學校、醫院等政府性投資的公益性建筑、政府機關辦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在審批項目時明確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積極引導商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綠色住宅小區;因地制宜、合理開發利用淺層地熱能,大力推廣地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太陽能光伏建筑一體化建設;2014年新增40萬平方米達到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到2015年,全市項目總面積超過170萬平方米,全市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到2020年,全市50%的城鎮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責任部門:住建局、發改委、質監局、規劃局、土地儲備中心)

12.優化集中供熱布局。落實《市熱電聯產規劃》,除上大壓小外,全市不再新建燃煤熱電廠,對現有燃煤熱電企業進行布局優化調整,加快小熱電企業的整合淘汰,到2017年,全市整合淘汰3-5家熱電企業。與此同時,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管網建設,推進發電廠30萬機組集中供熱改造,逐步擴大供熱范圍,提高供熱能力。(責任部門:發改委、環保局、相關板塊)

13.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制定全市燃煤鍋爐大氣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嚴格落實市政府劃定的“禁燃區”建設要求,“禁燃區”內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于2014年底前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全市單臺容量≤10t/h或額定功率≤7MW的燃煤鍋爐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熱電聯產機組替代或淘汰。全市城市建成區、集鎮區、生態紅線區、禁燃區以及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燃煤鍋爐;鎮級以上工業園區禁止新建單臺容量<20t/h或額定功率<14MW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單臺容量≤10t/h或額定功率≤7MW的燃煤鍋爐。(責任部門:環保局、發改委、經信委、住建局、質監局、財政局、相關板塊)

14.提升燃煤設施污染治理水平。到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電力鋼鐵行業煙氣治理工作,完成10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煙氣治理設施提標改造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確保按期達到國家、省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責任部門:環保局、財政局、相關板塊)

(四)積極發展綠色交通,強化機動車污染控制

15.加強城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積極推行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強化公交優先戰略,優化公交線網布局,實現市鎮村公交全覆蓋,加快城市公交專用道、客運樞紐和換乘體系等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交服務水平,提高公交吸引力和出行分擔率。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大力發展城市公共自行車網絡。加大城市交通擁堵治理力度,推廣智能交通管理,推進綠波示范道路建設和城市交通微循環改造,提高道路通暢率。2015年6月30日前,出臺綠色循環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實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30%。(責任部門:交通局、發改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

16.科學規劃機動車發展。科學制定機動車發展規劃,通過提供通勤班車、校車服務,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政策等措施,鼓勵綠色出行,合理增加機動車使用成本,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責任部門:發改委、公安局、交通局)

17.加快淘汰高排放老舊機動車。制定出臺《市老舊機動車提前淘汰補助辦法》,擴大黃標車限行范圍,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補貼、依法查處等手段,進一步完善我市老舊機動車提前淘汰激勵機制。2015年底前,淘汰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微、輕型客車和中、重型汽油車,淘汰2005年底前注冊營運的黃標車,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中、重型柴油車。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老舊機動車。(責任部門:公安局、環保局、財政局、商務局、交通局)

18.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示范推廣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措施,在出租、公交、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和政府機關率先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大力推進公交車、出租車“油改氣”或“油改電”,加快加氣站等清潔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滿足清潔能源汽車發展需求,到2017年,全市推廣使用1500輛以上新能源汽車,城鄉公交和出租車清潔能源化比例達到80%以上。(責任部門:發改委、交通局、財政局)

19.提升燃油品質。按照市油品升級時間表,供應符合標準的汽、柴油,定期開展儲油庫、加油站油品質量監督檢查,禁止不符合標準的油品進入市場,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氣回收改造工作。(責任部門:發改委、質監局、商務局、環保局、工商局)

20.加強機動車環保管理。對新登記注冊和外地轉入的汽、柴油車全面執行國Ⅳ排放標準,對不符合車輛不予注冊登記。加強機動車環保定期檢測,完善機動車檢測監控平臺建設,機動車年審排氣同步檢測率達到100%,機動車排氣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簽章手續,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逐步將摩托車和低速汽車納入環保定期檢驗范圍,推廣使用環保電子卡,實現環保標志電子化、智能化管理。加強在用車排氣監管,2016年底前,建成機動車環保標志電子智能監控網絡和機動車排氣遙感檢測系統,提高監管效率。開展柴油車車用尿素供應體系建設,重點推進中、重型柴油車尾氣治理。(責任部門:環保局、公安局、財政局)

21.開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大力推進綠色港口建設,積極實施雜貨碼頭移動式裝卸機械“油改氣”或“油改電”以及港區水平運輸車輛(集卡)的“油改氣”技術改造,到2017年,雜貨碼頭裝卸設備“油改電(氣)”比例達90%以上;實施港口LNG加氣站建設,為港作船舶、港作車輛及其它流動機械使用LNG清潔能源創造條件;推廣低碳綠色照明工程,鼓勵港口碼頭運用LED節能燈具,并采用分段、分時控制照明亮度、調整功率、無功補償、高精度穩壓等方式降低電能消耗、延長燈具使用壽命;大力推進內河船舶“油改氣”,加快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淘汰一批非標船型和老舊船。(責任部門:港口局、交通局)

(五)規范建設行業管理,有效提升揚塵污染防治水平

22.嚴格控制建筑施工揚塵污染。探索建設城區揚塵污染控制區,推進綠色文明工地創建。落實《市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細則》,嚴格按標準設置工地圍欄,施工場地100%實現圍欄作業;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按平面布置分類分規格存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在工地的,應設置圍檔并覆蓋,定期灑水;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大力推廣預拌砂漿,全市行政區范圍內所有工程建設項目全面使用預拌砂漿。(責任部門:住建局、發改委)

23.強化對拆除工程現場的揚塵控制。城鎮建成區、生態紅線區、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內的拆除工程全面杜絕野蠻施工,做到灑水壓塵后方可施工,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或者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以上預警時,應當停止拆除工程。(責任部門:住建局、國土局、相關板塊)

24.加強渣土車輛管理。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和工程運輸車輛管理的意見》,實施渣土運輸車輛和運輸企業準入管理,全面完成渣土運輸車輛密閉化改造及動態監管平臺終端安裝和系統建設,完成城區建筑渣土固定儲運場和終端處置場建設。(責任部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財政局)

25.控制道路揚塵污染。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擴大“吸、掃、沖、收”組合式道路保潔設備比重,提高機械化清掃率,到2015年,城市建成區主要車行道機掃率達到90%以上。規范道路機掃操作規程,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對重點地區、主要道路進行沖洗作業,切實降低道路塵負荷。(責任部門:城管局、財政局)

26.實施堆場揚塵綜合治理。強化工業企業煤堆、物料堆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加強港口、碼頭、車站等地裝卸作業及物料堆場揚塵防治,使用倉庫、儲罐、防風抑塵墻、防風網、擋風屏和整體覆蓋等封閉或半封閉性措施,避免工業企業煤堆和物料堆的作業起塵和風蝕起塵。積極推進粉煤灰、爐渣的綜合利用,減少堆放量。(責任部門:環保局、交通局、港口局、發改委、相關板塊)

27.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優化城市綠地布局,加強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城市綠廊、城市濕地及城郊大環境綠地建設,構建城郊鄉一體化的綠色生態網絡體系,2014年,市區建成區綠地率達41.95%、綠化覆蓋率達45.2%,到2017年綠化覆蓋率達46.01%。(責任部門:綠委辦)

(六)全面控制城鄉污染,開展多污染物協同處理。

28.優化城市空間格局。嚴守生態紅線,科學編制并嚴格實施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強化城市空間管制和綠地控制要求,規范各類產業園區和城市新城、新區設立和布局,禁止隨意調整和修改城市規劃,形成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責任部門:規劃局、住建局、環保局)

29.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控制。落實《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2012-2030》,制定餐飲服務業布局規劃,開展餐飲業布局調整工作,嚴格新建餐飲服務場所的審批,非商用建筑內禁止建設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項目,嚴禁在居民住宅樓內開設餐飲服務場所。督促餐飲經營單位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飲單位,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加強對露天燒烤的治理,對有門面的燒烤店一律不得在路面燒烤,對無門面的設立集中區。強化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餐飲單位的環境整治,堅決取締無證(照)經營的餐飲單位。(責任部門:商務局、規劃局、環保局、食藥監局、工商局、城管局、相關板塊)

30.強化生物質禁燒和綜合利用。禁止農作物秸稈、城市清掃廢物、園林廢物、建筑廢木材、鋸末等生物質的露天焚燒。貫徹《關于深入推進秸稈禁燒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的實施意見(2013-2015)》,加大秸桿禁燒巡查督查和考核力度,落實禁燒工作責任,實行全行政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編制秸桿綜合利用規劃,積極培育秸稈綜合利用示范點,建立完善秸稈收集儲運體系,到2015年底,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責任部門:農委、環保局、發改委、城管局、財政局、相關板塊)

31.開展有機溶劑產品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國家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積極推廣使用無污染或低揮發性的水性涂料、環保型溶劑等,逐步減少高揮發性油性涂料、有機溶劑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責任部門:質監局、經信委、商務局、環保局)

(七)建立監測預警體系,提升應急響應能力

32.強化大氣污染防治基礎研究。開展大氣污染源專項調查,2014年底前建立我市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并逐步完善污染源排放清單長效管理機制,動態更新排放清單;加強灰霾、臭氧的來源解析、遷移規律等研究,找準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根本原因,增強大氣污染治理的針對性。(責任部門:環保局、相關板塊)

33.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完善區域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對全市空氣質量監測站布局進行優化調整,完善超級站建設,提升各子站的監測能力,形成以超級站為中心、若干子站為補充的監測網絡,及時真實監測和反映全市空氣質量狀況。完善環保、氣象等部門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預警會商研判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互換監測分析資料,到2015年形成預測預報能力并建成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預報預警平臺。(責任部門:環保局、氣象局)

34.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保障。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2014年完成《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編制并向社會公布,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引導公眾做好健康防護,并采取工業污染源限排限產、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機動車限行、中小學和幼兒園停課、加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等應急控制措施,將大氣環境污染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責任部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35.實行環境信息公開。開發“天氣”手機APP應用軟件,利用媒體、網絡、手機軟件等渠道及時空氣質量狀況。建立重點排污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的污染物排放數據以及企業污染治理、環境管理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責任部門:環保局、氣象局、相關板塊)

四、保障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每年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各項重點工作任務,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機制。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并定期對大氣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年度考核,通報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責任部門: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篇10

空氣是人們生存發展不可或缺的自然要素,空氣質量對人類的生存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如今,霧霾天氣在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對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的生存環境,必須要采取相應措施應對大氣污染。

一、以霧霾為主的大氣污染原因和危害

(一)形成原因

霧霾天氣主要是發展方式粗放、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不盡合理造成的,其根源還在化石能源,一個是燒煤,一個是燃油,另外發展方式比較粗放,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具體原因如下:1、大氣空氣氣壓低,空氣不流動是主要因素。由于空氣的不流動,使空氣中的微小顆粒聚集,漂浮在空氣中。2、地面灰塵大,空氣濕度低,地面的人和車流使灰塵攪動起來。3、汽車尾氣是主要的污染物排放,近些年城市的汽車越來越多,排放的汽車尾氣是霧霾的一個因素。4、工廠制造出的二次污染。5、冬季取暖排放污染物。

(二)危害分析

霧霾以及大氣污染對人類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主要體現在威脅人體健康以及影響社會正常活動兩方面。首先,霧霾中的可吸入顆粒物特別是pm2.5能夠通過呼吸系統直接進入人體的肺部,誘發塵肺等多種疾病,對人身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脅。其次,霧霾天氣導致能見度比較低,影響了航空、高速公路等交通運輸的正常運行。同時由于能見度較低,也會導致車禍的頻發。

二、治理霧霾及大氣污染的主要措施

(一)優化產業結構

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現狀,積極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發展高新科技產業,實現各個產業之間的協調發展,減少工業活動帶來的大氣污染。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不斷的引進新技術,提高能源資源的利用效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等新型能源。對工業生產中的燃煤污染進行嚴格控制,控制燃煤量,盡量使用新型無污染能源代替煤炭,減少煤炭的使用量,有效的改善我國的能源結構。也可以通^新技術的應用,比如脫硫技術,能夠有效降低煤炭燃燒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減少燃燒形成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

(二)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

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如今我國的汽車保有量越來越高,不僅造成了擁堵問題,更加劇了尾氣排放對于大氣環境的污染。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倡市民綠色出行,也能夠有效的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相關部門可加大公共交通建設投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網絡,不僅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同時也能夠改善城市的交通環境,減輕車輛擁堵情況。

提高車輛的燃油品質能夠有效減少有毒尾氣的排放。隨著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還可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減少大氣污染。從機動車的類型方面來說,要加大老舊車輛的查處力度,尾氣排放超標的車輛不允許上路。配備尾氣凈化裝置,將機動車尾氣經過凈化之后再排入空氣之中。

(三)加大揚塵治理力度

揚塵污染也是城市建設過程中常見的污染類型,政府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治理,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揚塵處理措施,對建筑工地的施工操作行為進行規范,在施工現場做好圍擋作業,對于違規施工現象進行治理,加大渣土車的控制管理工作,從源頭治理揚塵。加強對市政路面的灑水作業,也能夠有效的緩解揚塵污染。

(四)運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污染

目前我國關于此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無法有效的控制大氣污染行為,這要求立法部門不斷完善政策法規,加大對污染行為的懲戒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同時執法部門在進行大氣污染防治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執法,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為大氣污染防止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五)大力植樹造林

綠色植物能夠通過光合作用吸收空氣中的有害氣體,并產生大量的氧氣,有效的降低了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緩解大氣污染。同時,綠色植物還可以吸附空氣中的顆粒物,起到凈化空氣的作用。在城市發展建設的過程中,應大力植樹造林,做好園林綠化工作,提高綠色植物的覆蓋面積,充分l揮綠色植物在環境保護中的重要作用,有效的環節大氣污染現象。

(六)加強宣傳力度

對于霧霾的治理和大氣污染的防止,不應只是政府部門的工作,這是關系到全人類生存的重大問題,應該做到全民共同參與。所以應環保部門通過知識講座、報刊、網絡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使民眾充分了解我國大氣污染的現狀以及保護環境的重要性,使民眾自覺自愿的參與到大氣污染的防治工作當中,充分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若發現污染行為及時上報當地環保部門,加強環境保護。

三、結語

綜上所述,通過對大氣污染的原因及危害的分析,探尋了防治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人類的生存離不開空氣,大氣污染嚴重的影響著人們的生存環境,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威脅,每一個人都應積極參與到大氣污染防治中來,改善人類的生存環境,提高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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