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4 15:23:3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醫療保障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經過長期的探索,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已從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退休人員逐步擴展到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截至20*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7983萬人,其中參保農民工人數為3131萬人①。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醫療保障能力和職工的健康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各項工作的扎實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制度框架及運行機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年底,全國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達到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合作醫療人口7.3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85.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總額為220億元,累計受益2.6億人次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現象的發生,對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穩定、保障廣大農民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從總體來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順利實施。但是也應該看到,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城鎮其他非從業居民尚未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隨著社會轉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風險的困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帶來的分配不均等,廣大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年國務院專門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就開展試點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及組織實施辦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截至20*年底,我國共有城鎮人口5.94億,占全國總人口的44.9%,其中就業人口2.94億,非就業人口3億。城鎮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約2.21億人(其中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4068萬人),占全體城鎮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萬人①。盡管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許多城鎮居民仍然徘徊在醫療保障體制之外。因此,構建健全完善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在實踐中推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就成了當前的應勢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在實現全民醫保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受到了廣大群眾的肯定和歡迎。但也應該看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畢竟還處于試點時期,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當中不斷加以完善。
1.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一項惠民工程,許多群眾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都持歡迎的態度,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許多試點地區并沒有實現全覆蓋,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之外。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許多已經參保的居民對城鎮居民醫保的真正內涵和一些具體細節也缺乏了解。部分群眾對報銷補償費用期望過高,對設立的起付線不了解,對醫療費分段計算補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對報銷程序還不是完全清楚。這就有待于各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把工作做實、做細,使廣大群眾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基礎上,積極踴躍地支持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2.統籌層次低,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局部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一般為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低,不僅不利于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于資金在全國范圍內調劑和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從保障水平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許多試點地區還是以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為主,最高報銷上限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今后,各試點地區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加大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的財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門診大病風險的同時,要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探索統籌解決城鎮居民門診費用問題的辦法。
3.監督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健全
從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個別定點醫療機構仍有開大處方、開用藥目錄之外的藥和不合理的大型檢查等情況,導致部分群眾獲得的補償金額降低,也導致了參保居民對醫保制度的誤解和不信任。個別定點醫療機構把門診病人轉化為住院病人,誘導病人過度消費醫療資源,造成參保居民住院費用增長。有的醫院審查不嚴,個別患者冒名頂替套取資金,嚴重侵害了參保居民的權益。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方面,也沒有建立包括基金運行分析制度、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和常規基金運行監督檢查制度在內的基金的收支監測預測預警系統,還沒有形成包括組織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監督、行政監督、業務監督、審計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在內的內外部雙重監督體制[1]。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障服務體系無論是在硬件建設和軟件建設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應該看到,這與廣大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許多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服務意識、醫療人員的業務素質還頗有微詞;就醫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鎮社區醫療服務機構還很薄弱,亟待加強。
當然,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今后,要加進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務。
三、新時期健全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被譽為“國民保健服務之父”的貝弗里奇曾經說過:病人因沒錢而拒絕醫療,這是任何文明社會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病有所醫,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是每一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總體來看,我國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應該認識到,這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需要我們以民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實踐當中不斷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1.加快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立法工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
近年來,盡管我國城鎮居民的醫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視,但畢竟還處于試點階段,許多措施和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開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障法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法》,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將之嚴格納入到我國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中,明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
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在政策設計上必須考慮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籌集多渠道、費用繳納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樣化、保險服務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籌集機制
首先要完善籌集機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應堅持“低繳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費能力與醫療待遇之間找到個平衡點。在實踐當中,一方面應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宣傳的力度,提高廣大居民參保繳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穩定的配套資金保障體制,將各級配套補助資金固定下來,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財政支持。同時,中央、省級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城鎮居民的財政補助力度,以實際行動促進和保證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其次要積極拓寬籌集渠道。在將政府財政撥款和救助以及城鎮居民繳費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同時,應不斷在實踐中拓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積極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斷充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體制
應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嚴謹長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進高效的管理網絡,構成科學簡約、調控靈敏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以實現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調控靈敏、服務周到的管理目標。在組織管理方面,受經濟條件限制,我國廣大縣級城市可以借鑒河南舞鋼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借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個現實性的制度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較大的城市和條件具備的地區,應該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專門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同時加強對制度運行的社會監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2]。
(3)規范運行機制
首先要合理確定參保范圍,明確保障重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主要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中的廣大城鎮居民。在保障的重點方面,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應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層次和級別的保障標準。其次要科學制定費用支付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科學合理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以確保支付待遇與繳費水平相適應,做到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學的醫療保障評價系統。針對醫療保障的運行特點確定一套全面、科學的評價指標,對參保情況、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醫療機構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等進行深度研究和評價,以便為制度的進一步實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3]。積極發揮社區醫療保障制度平臺的作用,依托社區平臺,建立醫保機構同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聯系制度,為廣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要加快社區醫療體制的創新,形成社區醫療服務、專業醫療服務和綜合性醫療服務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網絡[4]。通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調整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結構、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二、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需求層面
1.農民工收入偏低導致需求不足
收入水平是影響醫療保險需求量和居民參保積極性的重要因素。收入水平和醫療保險的需求量呈正相關關系。2013年,農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比2012年增加319元。從農民工居住情況看,2013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49.5%的農民工由雇主或用人單位提供免費住宿,同比下降了0.4個百分點;9.2%的農民工雇主或用人單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補貼,同比提高了0.4個百分點;41.3%的農民工雇主或單位不提供住宿也沒有住房補貼。在當今物價水平較高、醫療費用昂貴的情況下,農民工的工資只能覆蓋基本生活開銷,根本擔負不起醫療費用。收入水平低是限制他們參加醫療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農民工對于醫療保險的需求比較低。
2.外部性導致需求不足
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對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能夠推進城市化進程、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這在經濟學上稱為具有“正外部性”,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正外部性表明,這種產品產生的社會價值要大于農民工的私人價值,由于農民工實際享受不到這種外部受益或者說受益很小,從而導致農民工對醫療保險需求不足。需求曲線(D私人價值)并不反映一種物品的社會價值。由于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社會價值大于私人價值,因此社會價值曲線在需求曲線之上。在社會價值曲線和供給曲線(代表成本)相交點得出了最適量。因此,社會最適量大于私人市場決定的數量。由于農民工收入偏低導致需求不足的問題,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相交,雖然達到均衡量,但是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數量沒有達到社會最優的產量,所以可以通過有效措施來緩解需求不足的問題,增加農民工對醫療保險的需求。
(二)供給層面
1.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市場化勞動關系不平等
在城市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作為勞動力的供給方,在勞動力供求關系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農民工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淡薄,進一步加劇了供求雙方地位不平等的現狀。許多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很少甚至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企業責任,導致企業欠薪、工傷事故、盤剝農民工利益的事件司空見慣,從而使得農民工的勞動權益遭到侵害,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事件出現,導致勞資矛盾加深。
2.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相脫節
目前,各地實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大體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為原則,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來解決我國農民工整體流動頻繁、勞動關系不穩定、社會保險賬戶接續困難等問題,但是,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然而,我國80后、90后的新生代農民工,已經占到農民工總數的70%以上,青壯年居多,這類人群身體素質良好,大病住院與特殊門診的概率相對較低,而常規疾病門診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實際更需要的是常規門診的醫療保障,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并沒有在小病醫療報銷方面做到足夠的覆蓋。
(三)農民工自身層面
我國農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較低,據調查,農民工初中及以下學歷達70%以上。受教育程度低一方面導致他們對現有醫療保障政策的缺乏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導致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之中處于被動地位,在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醫療保障權益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
(四)政府層面
國家對醫療保險方面的財政投入不足,是制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效果的關鍵因素。當前,我國農民工所參加的一部分醫療保險,不僅繳費比例高,而且采取以企業繳費為主的方式,這大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順利推進,并且從某種程度上也暴露了國家對農民工醫療保險投入方面的不足。政府對于農民工醫療保險不僅應該負有組織和管理責任,也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根據財政部的統計數據,2012年政府累計財政收入117209.75億元,全國性財政支出為125712.25億元,其中醫療衛生支出和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分別為2048.2億元和5753.73億元,兩者之和僅占財政支出的6.21%。政府在醫療方面的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較少,農民工個人的經濟負擔越來越重。長此以往,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富人幾乎壟斷了醫療資源,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工將無力承擔醫療保障費用,無法享受醫療資源,社會不公平現象會日益嚴重。醫療衛生事業是關乎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民生的重大課題,本應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然而,雖然近年來政府不斷推行醫療改革,但醫療投入還處于較低的層次水平,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三、農民工維權與企業拖欠的博弈論分析
農民工維權有兩種可供選擇的策略,“維權”和“不維權”,企業也有兩種策略,“不拖欠”和“拖欠”。農民工維權方式包括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法院,向新聞媒體投訴,但這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假定這些成本可以貨幣化為Cf。如果農民工選擇不維權,即不向企業要求繳納醫保,企業選擇拖欠的情況下,農民工付出的成本幾乎為0。假設企業在農民工維權時付出的成本為Ce1,拖欠醫保本身的成本為0,但是由于農民工維權行為可能造成企業名譽上的損失,同時也有可能引起政府的介入,這部分成本把它貨幣化為Ce2,于是產生了如下表1的博弈矩陣:在這個博弈矩陣中,有唯一的納什均衡(不維權,拖欠),它與另一個矩陣(不維權,不拖欠)一樣為零和博弈,是有效率的。另外兩組博弈矩陣(維權,不拖欠)和(維權,拖欠),它們的收益分別為-Cf和-Cf-Ce2,兩者均為負數,是無效率的。在現實社會中,一般企業都會采取“拖欠”策略,因為在“民工潮”時期,勞動供給大于需求,農民工總是處于不利地位。現在假設Ce2<Ce1,那么“拖欠”就是企業的占優策略,(不維權,拖欠)成了企業博弈的優勢均衡。這時,(0,0)這組收益矩陣對農民工毫無益處。另一方面,在企業實施“拖欠”策略時,就算農民工維權,企業也只損失Ce2,而農民工卻要為此付出代價Cf,在工資本來就微薄的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力承擔這種效率損失的,因此,無論哪種情況下,只要企業堅持拖欠,農民工總是處于不利地位。
四、解決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對策
(一)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
要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減少直至消除各種歧視農民工的現象,實現外來農民工與本地戶籍人員的同工同酬、待遇均等。加強農民工的就業技能培訓,使農民工不僅能夠在城市中就業,而且有能力選擇薪水更高的職業、崗位,有能力在就業、創業中進入中高收入者行列。此外,還應為農民工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公共服務,降低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切實提升農民工的生活水平。只有這樣,農民工才能在維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資金購買醫療保險,以保障未來的生活福利水平。
(二)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參加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是農民工正常享有的權利,然而用人單位是“理性經濟人”,認為讓農民工參與這類繳費性的社會保險,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成本。為了降低成本,用人單位在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經常性地規避保險內容,容易忽視農民工的權益。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對社會用人單位針對農民工的歧視和不公行為予以嚴懲。
艾森豪威爾擔任總統后,他一方面反對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認為那是“社會主義”的醫療制度,另一方面他堅持擴大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的覆蓋面,認為政府的責任在于引導民眾參加各種醫療保險,使他們在自身無法控制的災難面前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并簽署了《印第安人健康照顧法》等法案。肯尼迪當選總統后美國醫療保障制度繼續得到發展,從1961年起,他相繼向國會提交了關于醫療衛生改革問題的多項特別咨文,指出美國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就是要建立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的健康保險計劃”。為了強調醫療保障中的國家責任,約翰遜總統在1965年1月還出臺了針對老年人的《醫療照顧及援助法》,也就是現在人們通常所說的“Medicare”與“Medicaid”。前者規定了“65歲以上老年人在生病期間可提供90天的住院服務”以及“100天的院外服務”等,而后者主要面向窮人及其他殘疾人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1970年尼克松總統先后頒布了《職業安全及健康法》、《健康維持組織法》等涉及到職工人身安全及各種工傷事故處理與賠償問題的法律。這一段時期,美國醫療保險種類不斷增多、保險對象不斷擴大、保險待遇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法規不斷建立,從而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醫療保障法規及制度體系。
總體上看,美國醫療保障制度實行私人商業醫療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相結合的辦法。私人商業醫療保險成為美國整個醫療保險的主體,它由企業與職工共同出資組成,向醫療保險公司集體購買,政府免征醫療保險金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稅。而社會醫療保險主要包括“Medicare”以及“Medicaid”兩部分,前者為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Medicare”,而后者則向窮人和殘疾人提供“Medi-caid”,所需費用基本上由財政承擔。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整個美國醫療保險制度所需要的資金絕大部分由政府的稅收負擔。
事實上,也正因為如此,自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醫療費用上漲問題已經日益凸顯出來,1973年美國衛生財政預算占整個預算第一位,1975年衛生費用占GNP的8.6%,“自1973年—1977年美國醫療費用年均增長10.2%,而其他消費指數僅上升7.7%。”為此,在逐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基礎上如何控制醫療保險費用支出過快上漲就成了時代性難題。由于包括醫療在內的整個社會保障所具有的剛性性質,卡特總統當時提出的控制醫療費用上漲議案未能獲得通過。1980年,美國通過了《醫療保險修正案》,規定凡住院者每次需自負180美元,60天后自負額減少到45美元,其目的就是為了適當減少聯邦政府的開支。
20世紀80年代,里根總統在位期間繼續奉行醫療保障“不作為”政策,認為更多的醫療健康費用投入并不一定給民眾帶來更好的衛生健康服務,正是這種醫療保障領域“無為而治”的思想使得聯邦政府衛生健康支出持續有增無減。按照世界銀行的統計,美國醫療衛生支出占聯邦政府支出總額“1972年為8.6%,1980年為10.4%,1982年為10.8%,1987年為12.2%,1989年上升到12.9%,1990年達到13.5%。”這種醫療費用的增加必然會增加雇主及政府的負擔,從而直接增加民眾的醫療費用負擔,最終使得很多人游離于醫療保險之外,截止到1988年底,美國還有3530萬人沒有參加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險,占美國總人口的14.6%左右。
當然,聯邦政府醫療保險的“不作為”政策理念并不等于各個地方以及其他團體忽視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它們結合自身實際進行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嘗試。例如,1980年新澤西州實行了由耶魯大學研制出來的“疾病分類定額付款”制度。他們將1.3萬多種病例分解成467種疾病診斷類型,根據患者的年齡、性別、手術內容、并發癥、住院時間等制定出各種病例醫療費用標準,以規范醫生的醫療行為,節約醫療費用。1982年加州成立了“優先提供者”組織(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該組織與保險機構簽訂合同,參加保險的患者一般自費20%,其余80%由保險公司承擔,當然作為回報,患者交納比較低的保險費。
二、美國醫療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克林頓以來的改革
如前所述,以醫療保險為核心的美國醫療保障制度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聯邦政府的稅收或稅收減免,政府實際上成了最終的“付費人”,民眾承擔著極其有限的責任。因此,這種醫療保險制度在長期的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存在著醫療費用上漲以及醫療服務濫用等問題,從而制約著美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第一,美國醫療保險“第三方付費”制度導致美國醫療保險費用的上漲。眾所周知,醫療市場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市場,醫患雙方始終處于貝克爾所說的“信息不對稱”狀態之中,醫院及醫生如果想多收費用,就很容易利用這個原理實現自身的目的,這是包括美國在內的所有國家都面臨的現實問題。就美國而言,由于美國實行的是“第三方付費”制度,醫院及醫生很清楚患者自己不需要支付醫療費用,他們往往非常容易地讓患者做過多的檢查,開過量的藥方以迎合患者急于治好病的心理。另一方面,“求生是人的本能與天性”。任何一個患者一般都傾向于選擇那些名氣大、設備先進、服務優良的醫院,傾向于選擇知名的醫生,由于不是患者本人自己直接付費,這種情況往往就會轉化為患者的理性行動,使得“無病小看、小病大看、大病重看”(只要能交得起保險費)這樣看來,似乎直接付費的企業尤其是保險公司最為反對這種制度,最有動力采取措施制約醫患雙方的理性行動了。然而,事實上不是如此!因為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醫療費用的增長可以通過增加保險費的方法得以彌補,對于公司企業來說,由于政府規定公司企業用于其雇員醫療保險支出的資金免交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險稅,公司企業實際上交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也比較少,而對于美國民眾尤其是沒有失業的民眾而言,適當提高個人交費比例不僅不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多大困難,而且還會給他們帶來良好的健康保障。這樣,醫院、醫生、患者、保險公司以及公司企業各得其所、各取所需,結果只能導致民眾醫療費用支出的逐年增加以及國家稅收的減少及稅收負擔的增加,給國家財政背上沉重的負擔。世界銀行為此曾這樣評價道:美國“某些類型的保險計劃看來是造成醫療費用上升的原因;第三方保險尤其如此”。
第二,醫療服務的濫用加劇了醫療費用的持續增長,增加了政府以及納稅人的負擔,引起了民眾的廣泛不滿。一次由美國醫學會發起的調查表明,“大約有40%的醫生承認,他們所開出的不恰當處方可能導致醫療費用的增長,他們對患者所建議的一些額外檢查可使醫療費上升50%左右。”據統計,美國有10%的外科手術從全身癥狀看是不必要的。從患者的角度看,患者一般存在著“價格高的往往是好藥”心理,存在著“盡快減輕痛苦、醫治好疾病”心理,患者也就內在地認同醫療服務的適度濫用,而“第三方付費”制度無疑又強化了這種認同。從實際情況來看,美國雖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國家之一,但是醫療服務的濫用導致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醫療費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遞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費價格指數2.9%左右。1992年美國醫療費用支出總額為8385億美元,占GNP的14%,2000年更是高達GNP的15%。人均醫療費方面,1990年為2476美元,1992年上升到3340美元,占居民個人實際收入的17%。2002年美國人均醫療費用更是達到5000美元,成為世界第一。田根據美國國會推算,照此下去,僅醫療費用這一項,21世紀前葉就將達GNP的30%之多。
第三,醫療衛生資源享受與分布不均勻,引起社會其他階層的普遍不滿。美國主要實行各種類型的醫療保險制度,民眾和公司企業交納保險金、政府給予稅收減免,特殊群體由社會醫療保險給予關懷或援助,以此來試圖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面,減輕民眾疾苦。事實上,也正因為如此,擁有私人和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口比例已從1940年的7%上升到1991年前后的85%以及2000年前后的90%左右。可是,這也意味著還有10%左右的人群即大約3000萬中低收入者無法享受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險,從而引起這部分群體的嚴重不滿。同時,由于商業醫療保險制度占據主導地位,因此,那些患有慢性病、遺傳性疾病以及其他疑難雜癥等適齡患者很容易被拒保,而社會醫療保險保障標準偏低、享受標準比較嚴格,無法解決困難群體的醫療救助問題。此外,即便參加了商業醫療保險也常常難以應付日益高漲的醫療費用。根據蘭德公司的一項調查,美國20%的家庭付不起醫療費,其中3/4竟是投保者。
美國醫療衛生資源分布存在著城鄉差別。盡管美國政府為了鼓勵醫生到邊遠地區為鄉村民眾提高醫療服務,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與措施,如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邊遠地區工作一段時間以后可以免除上學期間的學費等。但是,醫療衛生資源的城鄉差別仍然普遍存在,生活在邊遠地區的民眾不僅無法享受精湛的醫療水平以及良好的醫療設施服務,而且他們中很少有人參加醫療保險。
另外,美國醫療衛生資源還存在著階層差別。15%的私人醫院所擁有的醫療設備、條件和醫療技術明顯好于35%的公立醫院,它們為有錢人提供高質量的醫療服務,經濟社會效益顯著,而公立醫院主要為軍人、殘疾人以及其他窮人提供免費的、相對低質量的醫療服務,必然引起這些群體的不滿。加上還有大約50%的非營利性醫院,雖然營利不是它們的主要目的,但為了生存和正常運轉,仍然保持著較高的收費標準。所有這些,導致民眾對醫療保險制度越來越不滿意,改革呼聲越來越高。為此,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深化了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克林頓入主白宮以后,在醫療保險方面面臨著兩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一是控制持續上漲的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問題。1992年美國年醫療費用總開支已占到GNP的14%,為西方國家之最。就個人平均醫療費用而言,美國比加拿大“多出43%,是原西德或日本的2倍,是英國的4倍”,位居西方國家之首。二是如何提高醫療保險覆蓋率問題。與醫療費用支出列各發達國家第一相比,美國并沒有能夠實行全民醫療保險,而英國、原西德以及加拿大、日本等發達國家都給予其本國所有公民以普遍的社會醫療保險。克林頓擔任總統初期,美國仍然有3700萬人缺乏任何形式的醫療保障。
為此,克林頓上臺后,于當年的11月份向美國國會提交了長達1300頁的《健康照顧改革法案》,強調“要以能控制費用上漲和促進可靠的健康保險實踐的方式,通過為所有美國人提供健康照顧,來確保個人和家庭的安全,保護所有美國人的健康權。”首先,要求雇主必須承擔雇員80%的醫療保險金,否則必須向政府多交納雇員工資的8%。其次,引入市場機制,促使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以此來降低醫療保險費。再次,實行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精簡政策,將節省下的費用投入到衛生事業中。最后,設立農民醫療保險基金,解決農民醫療保障問題,爭取到1998年讓每個美國人享受永久的醫療保險等。但是,當時他的改革方案并沒有獲得國會通過,直到1996年美國國會才通過了克林頓醫療改革方案的修正案。修正案強調應當提高醫療保險覆蓋面,到1998年的目標不是100%而是95%,不強求雇主必須承擔雇員80%的保險金,并且要給予小公司更多的優惠等。
克林頓之后,布什總統關于醫療保險改革的主張集中體現在他所發表的國情咨文中。2003年1月29日,布什在國會發表國情咨文,提出要在未來10年內增加4000億美元努力“為所有美國人提供高質量的、可負擔的醫療保健體系”,讓“所有美國人都能享有良好的保險,自主選擇醫生,老年人和低收入者可以得到需要的幫助。讓那些官僚、辯護律師和保健組織靠邊站,讓醫生、護士和患者重新負責美國的藥品”。
2004年,布什在國情咨文中呼吁,“控制醫療保健成本,擴大醫療福利受益面”,“通過實行稅收優惠和建立私營企業健康保險體系來降低美國人的健康保險費負擔。”2005年,布什再次發表國情咨文,把醫療保障作為整個社會福利制度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加以關注,布什特別指出美國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有可能走向“破產”,必須進行“明智”而“有效”的改革,那就是“限制高收入階層退休之后享受社會保險,將社會保險開支和通貨膨脹掛鉤”,“允許美國人將其繳納的工資稅中的一部分轉入特設的個人賬戶進行投資,以減輕社會保障支出負擔”等,布什政府的改革目前還在努力進行之中。
三、美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啟示
回顧美國醫療保險幾十年的改革歷程,我們可以獲得如下幾點有益的啟示,以便更好地服務于當前中國正在進行的城鄉醫療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整個醫療保障制度涉及到千家萬戶,關乎到每個民眾的健康問題。因此,任何關于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須以健全的法律作為堅強后盾,從而使醫療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醫療保障成為國家意志的一部分。就實際情況來看,美國不僅制定了整個人類社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社會保障法》,而且這部法律成了后來美國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準繩。也正是注重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這樣一個傳統,美國自羅斯福、杜魯門一直到現在的克林頓以及布什總統對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是通過立法來推動的。另外,從整個國外醫療保障制度發展狀況來說,各個國家雖然國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過立法來進行改革,這對于建立健全中國城鄉醫療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借鑒價值。
第二,降低醫療費用支出、減少政府財政壓力是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個國家普遍面臨的現實問題,也是西方各個國家近年來進行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就美國而言,事實上,自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所導致的“經濟滯脹”以后,這個問題更加突出,美國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試圖進行改革,但是總體上看效果不是十分明顯,美國人均醫療費用支出仍然高居西方發達國家之首。醫療費用支出問題成為政府“艱難的改革”以及最“漫長的革命”。從共性方面來看,醫療保障本身所特有的剛性性質內在地決定了降低醫療費用、減少醫療保險待遇的困難性,同時,科學技術的發展、醫療設施的更新以及人均壽命的延長等也會誘發醫療費用的上漲;從個性方面來說,就是由于美國沒有能夠對“第三方付費”制度下的各個行為主體進行有效地規范、制約與管理,加劇了醫療費用支出的上漲、醫療資源的浪費以及醫療服務的濫用,從而使得政府的改革阻力重重,舉步維艱,最終只能犧牲醫療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來滿足美國人普遍追求的效率性。這就要求中國城鄉醫療保障制度一定要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制定合理而可持續的給付標準。我們一定要充分意識到醫療保障制度設計的不科學、給付標準的不合理尤其是監管的不嚴格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呈兩位數的比例上升,從而有可能拖垮幾十年積累起來的經濟基礎。
第三,堅持效率的同時一定要注重公平,這是美國醫療保障制度給我們提供的另一個重要啟示。堅持醫療保障制度的效率性,防止醫療資源的浪費以及醫療服務的濫用是美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一條道路,同時,注重醫療保障公平性、擴大醫療保障覆蓋面是美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另一條道路,盡管由于種種原因這兩條道路迄今為止都沒有真正實現。實際上,也正因為如此,使得美國衛生負擔公平性列為全球191個國家中第54位,與伊拉克(列56位)基本相近,遠遠落后于英國、德國、日本以及北歐國家。醫療衛生負擔不公平也就成為美國在野黨攻擊執政黨的一個“靶子”,成了美國政治選舉的重要內容,醫療保障的非全民性以及不公平性也引起了相關社會階層的嚴重不滿,成為美國社會不穩定的誘因并引發政府的信任危機。當前,中國正面臨著深刻的經濟社會轉型,經濟社會結構的調整加劇了社會群體的分化,醫療保障的城鄉二元性成為中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障礙,必須引起我們高度警惕,努力加以研究,切實解決中國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問題,抵御他們面臨的疾病風險,促進社會公正,真正實現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安年.當代美國的社會保障政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49—50,85,212,241,352.
[2]世界銀行.1993年世界發展報告:投資于健康[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3.13.
[3]劉同奎等.美國醫療保障制度與衛生體制改革概述閉.國外醫學管理分冊,1998,(4).
[4]秦斌祥.克林頓的醫療改革[J].美國研究,1994,(4):23—38.
[5]李玲.簡析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J/OL).http:///view.jsp?oid=2359262.
一、當前我國新型醫療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主要問題
俗話說:“小康不小康,首先看健康”。在我國開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醫療保障成為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經過多年的改革和建設,我國初步建立起了新型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構架,其主要標志就是確立了新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時農村地區也逐漸建立起了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盡管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建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總體上看還不盡人意。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社會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狹窄
截止2003年6月底,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已經突破1億人,但從總量上看,醫療保險覆蓋面只相當于2001年城鎮就業人口的42%,在三大社會保險中是參保率最低的一種。從結構上看,我國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的是國有企業、一些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大量其他類型企業的職工,靈活性就業人員,城市弱勢群體等,如低收入或下崗、失業職工,殘疾人和孤寡老人,進城的農民工,以及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等,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還沒有享受到制度上的醫療保障,有違社會公平原則。
(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尚未真正形成
盡管目前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框架已經基本形成,但合作還有明顯欠缺:一是農村人口的醫療保障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二是現有體系中各個層次的運行還沒有納入正軌,成效并不顯著。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社區醫療服務等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
(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
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是關系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醫療衛生體制包括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問題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問題。就一般的意義講,醫院補償機制就是指醫院獲得收入的方式。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政府對國有醫院的補償政策也有所變化,補償的規模逐漸降低,醫院以經營收入為主,追求經濟效益成為醫院的經營動機。為了醫院的生存和發展,政府允許醫院從他們銷售藥品中獲得15%~30%的價差作為補償。在中國,90%的藥品是由醫院零售的。在追求利潤的誘導下,醫院常常給患者開大處方,特別是多開國外進口或由外資企業生產的價格高昂的藥品。
此外,我國藥品的生產和流通領域也存在著嚴重問題,普遍存在的現象致使藥品虛高定價,嚴重影響了消費者的利益。醫院“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藥品生產和流通體制的弊端,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運轉形成了嚴重的沖擊。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不配套的另一個嚴重后果是,醫院、醫保機構和患者三方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關系緊張。為了控制醫療費用的增長,政府部門下發了一系列旨在規范醫院行為的文件,對醫院的選擇、用藥、診療項目、費用結算方式以及定點藥店的選擇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不少城市的醫保機構,改變了過去與醫院實行“實報實銷”的“按項目付費”的費用結算辦法,而采用對醫院約束力更大的“總額預算制”。這種結算辦法增加了定點醫院的壓力,甚至出現了醫院與醫保機構的沖突。醫院和社保機構的矛盾,也導致了參保患者的不滿。他們認為雖然參加了醫療保險,但事實上卻得不到醫療保障,這將會動搖他們對醫保制度的信心和對政府的信任。
(四)政府對醫療資源投入不足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投入到衛生醫療事業的資金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同時個人支出增長迅速。1997—1998年低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l000~2200美元之間)的公共健康支出占其財政支出的平均比例為1.26%,中等收入國家(人均年收入在2200—7000美元之間)的平均比例為2.25%,而中國只有0.62%。即使與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的公共健康支出仍然處在非常低的水平。國家衛生醫療資金投入不足,是宏觀上醫療保險資金短缺的一個原因。
總之,政府財政對醫療資源投入的不足,對醫療保險制度產生了十分不利的影響,醫療保險基金始終處于捉襟見肘的狀態。與此同時,由于醫療服務結構的不順,沒有合理地分解患者的醫療需求,使資金流向高成本的大醫院,使有限的醫保資金沒有得到有效地利用。
二、完善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途徑及政策建議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是當前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的最迫切的任務之一,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為了盡快實現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和完善目標,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藥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于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于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服務上面。對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對于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準,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二)醫保、醫療、醫藥“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藥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藥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并進。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藥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藥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藥品虛高定價的局面。最后,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社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并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于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藥店的準入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藥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于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源。對于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并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建國以來我國一直實行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又在農村發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這些都對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保障職工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向市場經濟轉軌中卻暴露出了很多的缺陷。主要體現為(1)由于企業規模不同、效益不同、職工隊伍年齡結構和健康狀況不同,醫療費用的負擔很不均衡;(2)是這種制度導致的醫療費用不合理支出越來越多,企業和國家的負擔越來越重,最終使國家、企業和職工都受到損害。
數據顯示,從1978年至1988年,我國職工人數上漲30%,而同期的醫療費用卻上漲414%;人均醫療費用上漲310%;1988年以來我國醫療費用每年以20%的速度遞增,大大超過同期國民收入的增長速度。但是1992年以來醫療費總額的增長明顯鈍化。自1991年至1994年職工的總醫療費增長分別為17%、18%、23%、21%。與工資總額同期增長率13%、19%、25%、35%相比,人均醫療費的增長1992年以后也低于人均工資的增長,1994年甚至低于消費價格指數25%的漲幅。北京、上海等一般被認為醫療費增長較快的地區,實際上醫療費增長也都低于工資增長,甚至天津、遼寧等國有企業集中的地區醫療費增長不足10%。
這種相對鈍化現象有多方面的原因,醫療事業總體投入不足、嘗試性改革抑制過渡消費、國企經營狀況的惡化導致的無力負擔、醫療消費的改革的敏感性相對較低。種種原因說明了一點事實——我國城鎮職工的醫療消費水平沒有隨著經濟發展得到相應的提高。這種國民福利水平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狀況,長此以往不利于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現實中,由于人口老齡化、科技進步、疾病譜的變化以及人們醫療需求提高等原因造成醫療費用的上升,所有這些都沖擊并推動著原有的醫療保障制度的變革。
二、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內容
國家進行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障改革嘗試自1994年開始,在九江和鎮江試點進行以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為基礎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1996年在全國57個城市擴大試點。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簡稱《決定》)以來,1999年、2000年,國務院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又陸續出臺了系列文件,進一步完善了醫療保險政策體系,已初步形成以《決定》為主體,以10多個密切相關配套政策為支撐的政策體系,這標志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這一政策體系為全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統一的政策依據。
改革的目標是自1998年起用3-5年的時間,以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核心,在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完善基礎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險體系,根據人口和經濟特征,通過多種形式解決醫療風險,滿足不同人群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
首先,全國城市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本著“基本水平、廣泛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的基本原則,實現三個轉變,即由福利型轉變為保險型,由包攬型轉變為分擔型,由自保型轉變為互濟型。
其次,以自愿的原則,發展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醫療保險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相結合的辦法是由我國的國情、國力決定的,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人口多、底子薄、財政困難、企業效率不高,所以為了使醫療保險既能發揮保障生活和安定社會的作用,又能適應不同經濟條件下的具體需要,宜實行多種保障模式。
三、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深層次影響
醫療保險的性質是國家和社會為社會成員提供的用于患病、受傷、年老的治療費用、服務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非盈利性的社會事業。它作為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穩定器,無論對于體制的順利轉軌,還是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都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又是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戰略性舉措之一,是我國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基本目標之一。因此,對于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這項涉及方方面面關系和億萬職工利益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盡力做好。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到1999年,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為81%,失業保險為72%,而基本醫療保險不到10%。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例,從1998年全國醫療保險改革方案出臺至去年上半年,職工基本醫療參保人數僅有1396萬人,而此時全國的失業人口就達1120萬人,其中95%以上的職工都不能得到基本醫療保險。同時,我國城市貧困人口總數也達到1176萬人。如果這部分人群的就醫難問題得不到很好解決或缺乏正確的處理和引導,容易引發社會不滿情緒的滋長和蔓延。所有這些要求各地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必須分散決策、因地制宜,也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
發展型社會政策是一種與發展理念及目標密切結合在一起的社會政策模式,其基本理念注重公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人力資本積累,強調福利接受者與弱勢群體的勞動參與,注重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認為社會政策是一種社會投資,是推進一個國家或地區可持續發展和增強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它強調社會福利服務的全面性與持久性,其最大意義在于它能使傳統的社會政策對民眾福利的保護方式從被動型、事后補救型、消費型向積極干預型、促進型、投資型轉變,內在地包含著一種中長期戰略眼光。社會工作作為一門助人自助的專業,在社會發展以及政策實施過程當中,一直扮演著較為重要的角色。因此,發展型視角下的政策創新對于現今社會工作介入活動有著一定的影響和作用,在實踐中,就更加要求社會工作這種專業助人活動不再是簡單地回應和解決受助對象的物質匱乏等基本問題,而是要更加側重與物質需求相關的情感及社會需求,在服務提供與社會福利政策制定及實施方面扮演積極的倡導、推行、監督與研究的角色。
二、城市失業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分析
我國城市失業人群目前享有的醫療保障政策主要是城市居民醫療保障政策,在發展型社會政策視角下,城市居民醫療保障政策還存在著以下三方面不足。
2.1“重大病、輕預防”理念與發展型社會政策相背離現代醫學研究發現,疾病的早期預防和診斷是提升居民健康水平的最佳模式。在21世紀,人們的醫學理念將從“疾病醫學”延伸至“健康醫學”,從“注重治療”向“注重保健”發展。與此同時,發展型社會政策也強調政策的前瞻性和發展性,社會政策不能處于一種應急性和補救性狀態,要加強對社會問題的“源頭干預”,做到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顯然,“重大病、輕預防”的政策理念還停留在傳統社會政策的范疇,它的基本思路是“抓大放小”,集中財力物力解決主要矛盾與主要問題,因此,它的政策設計還停留在傳統的“問題—回應”層面,這是一種消極被動型和事后補救性質的干預,它與發展型社會政策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馳。由此,城市居民醫療在現實中往往會陷入到一種“小病保不到,大病保不了”的尷尬境地,使得失業人群醫療政策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2政策程序“多應急性、補救性;缺乏科學性、系統性”現階段,我國醫療保障政策的起草、制定、頒布、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沒有經過科學的論證,沒有聽取基層人民的心聲,有的政策內容是依據一些專家人士的設想和觀點來制定的,其中缺乏應急性、補救性,科學性、民主性。比如,政府把城市居民醫療保障政策作為關于加強城市衛生工作的一部分,在政策執行后,其他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衛生保健工作往往被未被配套實施,如此,城市居民醫療政策便與其他城市衛生工作政策的關系就在實踐中被混淆了,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實際也未能實現。城市居民醫療保障政策與其它城市衛生政策實質上同處于一個體系中。當它們內部的關系出現危機,整個系統的功能也將被受到打擊與弱化。
2.3政策動員不足缺乏民眾參與性城市居民醫療保障政策還是依循傳統的政策支持模式,主要依靠各級政府的力量,自上而下通過政治力量強制大面積地推行。政府與社會公眾未能建立良好的伙伴關系,公民社會尚處低級階段,各種社會資源未能得以充分調動,使得政策大多停留在政治動員層面,社會動員不足。而且在政策的設計完善中,居民不但沒能參與方案的討論,而且意見很難被反映上去,何況決策在政府、衛生機構和居民三方博弈中,居民始終處于劣勢。即使是在對城市居民基金的管理監督中也缺少居民的力量。
三、城市失業人群醫療保障政策的社會工作介入
關于以上城市失業人群醫療保障政策問題的解決,發展型社會政策指導下的社會工作,其重點應是從個人、社區和政府三個層面綜合進行介入。社會工作者應該最大限度地發揮失業者個人的潛力,促進個人自力更生,參與決策和個人的主動性的的培養。具體說來,首先,從個人層面要提高城市失業人群的健康投資意識,他們作為城市居民醫療的籌資主體和直接受益人,只有其意識到醫療保障的重要性和合理性,才會自覺、自愿地參加醫療,從而實現城市醫療政策的良性協調與可持續發展。其次,社區要提高城市失業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城市居民醫療保障政策兼具“保險”性質,其根本目的在于從制度政策層面保障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權利,提高居民群體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是全面醫療建設有序推進的基礎性內容。最后,政府要給予居民充分的參與和監督權利。居民是城市醫療的參與主體,是資源的直接購買者和消費者,因而,醫療資源的管理和監督,離不開居民的切身參與。在醫療政策的具體管理和運作過程中,政府部門應該動員和吸收城市居民,增強其權利意識和主人公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政策與“人的自由能力”之雙向建構和共同發展。
2大病醫療救助制度概述
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的患者,已享有正常醫療保險統籌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鎮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其資金來源于財政投入和醫保基金。其中財政投入用于醫保統籌范圍外費用的救助,由市、區(市)兩級財政按1∶1分擔,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專款專用;醫保基金用于統籌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的救助。
2.1醫保統籌范圍外個人自負費用的救助
針對患重大疾病、罕見病的參保人,由財政部門劃撥專項資金,將臨床使用費用較高、療效顯著且難以用其他治療方案替代的特定藥品、特定醫用材料,經專家論證確定為特藥救助項目、特材救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參保患者按最高限額內個人自負費用的70%予以救助。
2.2醫保統籌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的救助
2.2.1特病救助。
參保患者因患重大疾病、罕見病,為維持生命,需終生持續治療,且常年需支出巨額醫療費用的,經專家論證確定為特病救助項目。符合條件的患者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保統籌范圍內個人自負費用超過3000元的,納入特病救助,按超過部分的7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額不超過10萬元。
2.2.2大額救助。
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保統籌范圍內自負費用超過2萬元的,納入大額救助,按超過部分的70%給予救助,不設救助封頂線。
2.2.3超限救助。
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應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已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大額醫療補助金最高支付限額的,按超過部分的90%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額不超過20萬元。
3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的實踐
有些跨國公司的新藥(含新的器材或技術)療效確切,在國外早已上市,但因價格高,短期內難以納入我國醫保目錄。這些公司為打開銷路,通過慈善機構向患者有限贈藥,不少危重患者用藥后病情大為好轉,但贈藥達到提取限額后,只能自費購藥。贈藥的方式雖然擴大了藥品銷路,但不能解決患者的后續治療問題,而且對我國現行醫保政策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青島市將群眾訴求強烈的藥品和器材,經臨床專家論證推薦,納入與相關藥商談判的范圍,提出以“減負”為導向,以“降費”為核心,采取復合式“降費”模式,形成“二次定價”。經逐一談判,包括倍泰龍、索馬杜林、科望、全可利、施達賽、索坦、赫塞汀、凱美納在內的8種特藥和腦深部電刺激療法刺激器1種特殊醫療器械納入第一批救助范圍。
3.1多方共付機制
在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過程中,積極引入多方資源惠澤參保患者,支持和鼓勵慈善機構、愛心企業、藥品生產企業與供應商參與大病救助。醫保基金和財政投入體現了政府的主導責任,保障資金來源的穩定性。慈善機構、社會捐贈、藥品生產商和供應商的費用分擔,可最大限度地整合社會各方資源,形成互助共濟合力。多方共付機制,為城鎮大病救助制度的有效運轉提供了重要保障。
3.2競價談判機制
以降低參保人員醫療負擔為核心,由政府部門主導,將群眾訴求強烈、臨床專家推薦的藥品和器材納入談判品種,圍繞價格、贈藥、服務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談判。在談判手段上,堅持靈活多變,引導藥品企業采用“打包式”降低費用模式。除對特藥特材本身進行降價讓利外,要求企業降低贈藥門檻、加大贈藥力度,在首批納入特藥的8種藥品中,有5種對符合用藥條件的低保患者實行全程免費贈藥。作為制度準入條件,藥品企業還要拿出部分資金,用于改進患者服務、用藥隨訪、健康教育和治療輔導等。為避免特藥的過度使用,強化政府監管責任,根據每種藥品的適用癥和流行病學調查資料,測算參保人群中可能應用該藥的人數,并通過談判限定藥品的年度使用總量,超過總量的費用由供應商按醫保救助比例承擔。通過談判,一方面降低了參保患者的自負費用,另一方面引導藥品企業合理營銷以及醫療機構規范用藥。
3.3特藥特材準入機制
特藥特材救助實行專項管理,在遴選藥品時,以最大限度實現有效治療為主要依據,力求科學準確。以被國內治療指南一致推薦為HER2陽性乳腺癌的標準治療藥赫賽汀為例,在乳腺癌患者中HER2陽性乳腺癌約占20%-30%,因此將基因檢測結果為HER2陽性作為申請特藥救助的條件之一。目前,本市已有100余位HER2陽性乳腺癌患者通過審核獲得特藥救助,取得了良好的臨床效果。
3.4責任醫師評估制度
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確認的特藥救助、特材救助責任醫師共82名。申請特藥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資格的參保患者,必須通過責任醫師申請并開處方,才能獲得大病醫療救助。同時,對已享受救助待遇的患者,在診療過程中責任醫師要實行再評估,確定應用療效以及是否適合繼續使用特藥特材。大病醫療救助責任醫師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參保患者得到權威專家的評估,確保合理診療;另一方面也為醫保部門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確保救助基金合理支出。醫保部門除抽查外,還要定期對運行數據進行分析,組織責任醫師對相關藥品、器材使用的合理性及療效進行評估,及時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政策調整的建議。
4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成效
截至2013年底,青島市共有6.9萬人次享受到大病醫療救助待遇,救助金額約1.9億元。借助醫療救助政策和醫保管理平臺,一些中低收入家庭的特殊疾病患者也用上了高值藥品和器材,不僅延長了患者的生命,而且提高了患者的生存質量。
4.1患者個人負擔明顯減輕
申請大病醫療救助人員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導致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制度針對特定的救助項目不設立起付線或設立較低起付線,并規定了較大額度的報銷比例,被救助人員可以低價甚至免費使用治療重癥的高值藥品。以赫塞汀為例,該藥每支售價是2萬多元,患者個人全自費用藥靶向治療一年約需30余萬元。赫塞汀作為特藥納入大病救助項目后,個人自負費用報銷比例達到70%,加上藥品企業通過慈善機構無償贈藥,用藥治療一個療程的費用僅4萬余元。又如治療BH4缺乏癥的藥品科望,大病救助制度實施后,通過醫保部門、藥品企業、慈善機構三方合作,免費為18歲以下的青少年兒童提供用藥。經過及時發現并定期服藥的兒童,其身體機能與健全孩子相差無幾,不但使患兒家庭負擔減輕,更為孩子順利接受教育、融入社會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年近七旬的魏老太,因罹患重度帕金森氏病,生活不能自理已有兩年,在接受腦深部電刺激器(簡稱DBS)治療一個月后,王老太在家人陪同下親自到醫保大廳窗口辦理報銷手續。治療過程中使用的兩個單側S型DBS,實際醫療費用總計14萬多元,納入大病醫療救助特材救助范圍后,個人只負擔4.3萬元,醫保報銷近10萬元,她深有感觸地說:“真沒想到我還有能下床走路的一天,多虧了政府的好政策。”
4.2實現醫患保多方共贏
大病救助制度以醫療保險管理平臺為“支點”,運用協商談判機制,引入慈善機構、供應商(藥品生產企業)、捐助企業及個人多方資源,大大提升了患者使用高值高效藥品器材的支付能力,促進部分特種藥品的運行模式從慈善式轉為醫保式。患者的經濟負擔明顯減輕,后續治療得到有效保障;供應商的營銷成本降低,銷量增加;醫保的保障能力提高,此前因慈善贈藥停止而形成的大量上訪問題徹底解決。
0引言
目前,我國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城鎮各類用人單位;二是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各類城鎮居民。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主要覆蓋對象是農民。
1現存三種模式差異比較
1.1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面向城鎮各類企業。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縣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學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主要面向的是農民。
1.2繳費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于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新農合基金統籌方式為:參合農民個人繳費,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補助。
1.3醫療保險待遇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于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于職工醫保。新農合的醫療待遇最低,報銷的范圍也最小。
1.4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當年購買,次年生效享受報銷待遇,其最低檔費用為20元/年/人。
2現階段農民工醫療保障實施狀況
2.1農民工是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他們在城市中屬于被邊緣化的一類群體,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農合”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時就醫,所以“新農合”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
2.2現階段所能覆蓋到農民工的各項醫療保障政策太少,滿意度太低一些農民工不參加“新農合”主要是基于“新農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為青壯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還得回農村報銷,參加和理賠程序太繁瑣等。
3農民工投保意愿調查
調查發現,由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執行上是相互獨立的,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無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醫療,所以合作醫療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又覆蓋不到他們。所以52.8%農民工希望一種確實可以保障他們利益的醫療保障模式,這種模式應該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醫療保險模式。另外,現有的保障范圍太小,并不能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利益,大多數農民工希望保障范圍擴大,調查顯示,49.10%的單位認為對農民工應該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設上,可以考慮擴大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覆蓋范圍,提高保障水平,保證農民工對基本醫療的可及性。
4基于城鄉統籌下的模式選擇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四種模式供農民工這個群體參加醫療保險。
第一種模式是單獨為農民工設立一種醫療保險模式,設立單獨的賬戶,由專門的組織負責管理,單獨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由我國發展目標是和諧發展城鄉,可知這種單獨為農民工設立的模式是與現實目標相違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與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一視同仁。但是農民工的特征是流動性大,流動于不同城市間,在不同地區參保只能保證當期,所以只保住院的醫療保障制度對大多數青壯年農民工來說,醫療保險沒有吸引力。
第三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加入到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范圍內,保障農民工的利益。根據農民工的流動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這種模式也是不適合農民工的。
第四種模式是,建立一種全面統籌的,把現有的三種醫療保險模式相結合的一種醫療保險模式,實現城鄉醫療保險模式的有機統籌發展,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統籌城鄉發展,為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改變二元經濟結構指明了方向。城鄉統籌促進和諧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是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共同發展,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在城鄉統籌背景下,我國應該選擇能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使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的模式。這種模式在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的銜接以及城鄉居民合作醫保、城鎮職工醫保的轉化中實現三大系統間關系互動和演化均衡。根據分析得出,這種模式應該是第四種模式,即把現有的三種醫療保障模式相結合的一種模式,這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發展需要的,它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
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國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總數超過2億,其中進城務工人員1.2億左右,并且這一數字還將遞增。農民工廣泛分布在國民經濟各個行業。據新華社的一份統計數據表明,目前在全國第二產業就業人員中,農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業占68%,建筑業占80%;在全國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中,農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環保、家政、餐飲服務人員90%都是農民工。由于文化素質較低,農民工對高層次就業崗位的選擇機會非常小,絕大多數只能從事那些技術含量低,臟、重、累、苦、險的工作。不僅勞動強度大,經濟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生活環境、飲食條件差,受傷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據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僅2003年上半年全國建筑行業共發生安全生產事故586起,受傷害的90%是農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農民工某聚居地的調查顯示,500份問卷調查結果中,有39.1%的人生過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過病的農民工中,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另外40.7%花錢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單位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卻僅有70.15元,不足實際看病花費的l/l2。農民工,作為農民與工人的結合體,他們是農民,又身處城市,而無法享受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帶來的好處;他們是工人,由于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又無法同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平等的醫療保障待遇,他們往往被排除在城鎮醫療保障體系之外。
二、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傳統的醫療保障體制中,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鎮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農村合作醫療。其中除公費醫療制度外,勞保醫療其主要對象是國有企業職工,部分集體企業參照執行,其經費來源于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體服務對象仍為廣大城鎮職工,農民工難以爭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其主體服務對象為農民,采取個人繳納為主,公共財政資助與合作信用保險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民工并沒有被包含在這三個支柱的醫療對象之中,完全處于醫療保障網絡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設計的偏失,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在很長時間內沒有得到充分重視。盡管近年來出臺了一些有關農民工醫療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強,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等情況依然存在。雖然農民工是以青壯年勞動者為主的群體,但由于其總體工作環境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難免。有資料顯示,外來農村流動人口對醫院服務的利用率大大低于當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醫療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醫療,因為花費較低;24%的人患病后雖去就醫,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層衛生機構或私人診所(多數是無照經營)提供的服務,只有在疾病嚴重時,才會去高層級醫療機構;而在應該住院治療者中,有30%的人放棄住院,因為支付不起昂貴的住院費用。
2.城鄉二元格局對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制約。我國目前仍為城鄉二元格局的經濟結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長期滯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長期存在,在此基礎上也形成了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二元戶籍制度的實行,雖然促進和加速了國家工業化的進程,但同時也造成了我國城鄉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戶籍制是城鄉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農民進城后仍然無法擺脫“農民”的身份。農民工已是產業工人和城鎮人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們仍處于與城鎮戶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權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戶籍制度形成的城鄉分割制度在醫療方面的體現是: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城鄉社會保障的落差。國家通過建立項目齊全、水平比較高且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城市職工的低工資得到了適當的補償,城鎮企事業職工的醫療問題由國家和企業共同承擔,而農民工的醫療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國家對農民的社會保障的承諾卻微乎其微,除少數農民工在特殊情況下能夠得到少量的國家救濟外,國家在農民工的醫療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就意味著大多數農民工在醫療方面得不到國家的任何“照顧”。除民政部門提供的社會救濟外,農村實際不存在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據有關統計顯示,在2003年,占國家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僅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卻占有社會保障費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會保障費用己是農村人均30倍之多。盡管現階段,有一部分地區已經實行了新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但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的農民工來說,其“看病難,就醫貴”的問題,并沒有切實解決。
3.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對農民工醫療保障建設的影響。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中國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然而,經濟的發展并沒有給農民在看病問題上帶來太多的實惠。我國人口占世界的22%,但醫療衛生資源僅占世界的2%。就這僅有的2%的醫療資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從1998年到2003年農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長2.48%,但醫療衛生支出年均增長11.48%,后者的增長是前者的近5倍。據有關媒體報道,至今中國農村有一半的農民因經濟原因看不起病,在廣東那樣的經濟發達地區,也有40.08%的群眾有病未就診,23.35%的群眾應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很窄,不足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在廣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上處于“空白地帶”,“看病難、看病貴”是目前中國農村比較普遍的現象。
我國醫療資源配置極不合理,經濟發達的東部地區和城市集中了我國大部分衛生資源,而城市衛生資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數大醫院,也就是說80%左右的衛生資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衛生資源又集中在大醫院,而農村的合作醫療開展難度較大,缺醫少藥問題嚴重。衛生部原部長高強在其報告中曾指出: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不均衡,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與改革開放初期因為醫療資源嚴重缺乏而導致的老百姓就醫困難不同,現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醫療資源結構性失衡造成的。醫療資源過分集中在大城市、大醫院,醫療衛生領域的高新技術、先進設備和優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醫院。不僅讓社區和農村沒有能力承擔起基本的醫療功能,而且也讓以“高藥價、高耗材”為特征的過度醫療消費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當地得不到有效治療或者不相信當地醫療機構,只奔大城市大醫院,從而讓這些醫院陷入門診的海洋中。世界衛生組織2000年的報告顯示,中國衛生系統的績效被列為全球191個國家的第144位,衛生籌資的公平性被列為全球倒數第4位。
三、創新農民工醫療保障機制的思考與對策建議
未來15年我國將進入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城鎮人口年均增長1個百分點,約合1300-1500萬人,需要大量吸收農村轉移人口,而農民工是最有可能成為城鎮人口的潛在人群。如果農民工長期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鎮穩定下來,勢必影響城鎮化進程及其質量,不利于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和促進“三農”問題的解決。1.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選擇。目前實行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是一種變相的社會身份等級制,在這種結構框架中,農民工的權益被排除在社會權益保障的范圍之外。農民工權益問題同時也是一個基本人權問題,是恢復農民的“國民待遇”問題,是承認和擴大公民權利問題,是一視同仁地保障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當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使農民工真正享有憲法所賦予的平等權。
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選擇既要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需求,保證其社會保障權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鎮社保相銜接。體現這些要求的一個關鍵,是為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門建立過渡性的個人賬戶制度。其優勢是繳費有選擇的彈性,便于農民工低費率進入,易為用人單位接受;賬戶權益可累積計算;增強待遇的可攜帶性,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保險關系的情況,保證其社會保障權益不受侵害;便于通過個人賬戶折算,與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對接。
2.發揮政府的作用是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競爭性的產品,這就決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屬社會保障制度范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產品,是以確保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條件為目標和宗旨的,這一性質決定了農村社會保障職責的主角是政府,理應由政府來提供。縱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從其誕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是一種政府行為。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財富和資源的再分配,在構建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國家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職責,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家財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來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建設,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創新來構建并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進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農民工在農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資料。但土地屬于國有,農民工只對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經營權,對土地進行承包權的轉讓則缺乏相應的政策依據,因而對土地承包權的轉讓自由度很小。當他們離開自己的家鄉進城務工時,就無法通過轉讓承包地來獲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無力承擔醫藥費用。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政府的責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擔著推進城市戶籍制度改革的任務。各級政府應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繼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降低農民工成為城市居民的門檻。另一方面,政府必須加快進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制度改革,及早出臺一些土地流轉政策。如:農民工如何將承包土地交給國家以取得一筆土地經營轉讓金,然后存入個人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障的相關賬戶,作為基本醫療保險金,也就是學術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換保障”機制。同時,政府要協調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切實保障農民工的權益。
3.創新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機制。農民工這一群體所從事的工作一般是工業、建筑業、餐飲業和服務業,工作的特點是工作量大、工作強度高、環境艱苦,有許多工作甚至存在著安全隱患問題。由于他們的流動性大,工作更換頻繁及缺乏培訓,加上多數休息時間不足,導致事故發生概率進一步增高。據有關部門統計,2004年共有10.8萬農民工因生產意外致死,死亡率0.08%、傷殘率高達0.5%,他們面臨著嚴峻的工傷、醫療、養老等問題。因此,首先為農民工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應當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項目優先加以建立。該保障項目對農民工是一種職業風險的分散機制,對用人單位則是符合國際慣例和建立在《勞動法》基礎上的工傷賠償機制。探索對農民工的綜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開始實行農民工綜合保險制度,包括老年補貼、工傷(或者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三項保險待遇。綜合保險費率為12.5%(其中7%為養老補貼),由單位繳費;費基為上年度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萬農民工入保,占農民工總數的近50%。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商業保險公司運作。這種辦法簡單易行,本人不需繳費,易為農民工接受,較好地解決了農民工面臨的工傷和大病醫療風險防范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近期,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體系”的運作方式,提出通過建立“農村意外保障體系”來解決農民普遍擔憂的意外事故風險。政府可以借鑒在“新農合”試點和推廣過程中建立積累的客戶和運營經驗,利用其強大的公眾影響力、宣傳渠道和相應的基層組織積極推廣和普及“農村意外保障體系”。保險企業則負責包括銷售、核保、理賠等一系列具體的運營服務。在推廣“農村意外保障體系”的過程中采取這種“由政府負責主導、保險行業具體實施”的方式,有利于實現運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緩解政府的救助壓力,釋放社會保障資源,消除社會發展的不和諧因素,從而進一步增強社會穩定性,為持續穩定和諧發展提供保證。
4.推進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設。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復雜的經濟制度,要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并發揮積極作用,就必須保證其規范性和相對穩定性。而制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都需要法律來維護。立法是制度生死攸關的保障,實現社保的法制化,是國外社會資金管理的成功經驗,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社會保障是關系國計民生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平穩過渡的重要事業,依靠行政部門的規定、辦法很難維持其強制性和社會認同感,必須正式立法,以體現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性。時至今日,我國還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農村社會保障一直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文件進行引導,強調農民在自愿基礎上參加的原則。因為政策不具備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國家政治、經濟等變化的影響,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風險和不穩定性。
因此,加強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一個重大舉措。國家應盡快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將關系到國家穩定和億萬農民切身利益的農村社會保障中的有關各方承擔的責任以法的形式明確下來。通過立法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體制以及各種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圍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確的規定,將農村社會保障的運行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國現在仍是一個農業大國,在工業化的歷史進程中,改變農民工的生存現狀,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之一,更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要保證。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職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權利,這是消除社會保障體系上的城鄉二元結構特征、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一大跨越,是中國社會文明進程的一大跨越,這一步跨越,托起了農民工的夢想,也托起了國家的希望。這不僅因為我們是農民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國度,農民問題仍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問題,而且農民工是城鄉聯系的橋梁,也是解決農民、農村問題的關鍵點。這一跨越在縮小城鄉差別的同時,充分體現了社會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會建立起城鄉均衡發展的理念,樹立起公共資源共享的平等價值觀,而這深層觀念上的革新,將是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強大動力。
參考文獻:
[1]王延杰.中國公共經濟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O4.
一、道路的選擇:意識與經驗
醫療保障從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的誕生起就存在了,伴隨著“福利經濟學”和“福利國家”理論的興起,它逐漸從疾病、醫藥保險擴展到保障健康的所有物質和服務;實踐上,經濟危機和戰爭創傷使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采取積極的干預政策,公共財政承擔了醫療保險的大部分費用。1942年的貝弗里奇計劃覆蓋了英國全民生活各個方面,并為大多數西歐發達國家效仿,包括戰后的日本。
與此同時,在兩極世界的另一端,以“蘇聯”為首的經合組織也配合計劃經濟建立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障,國家負責勞動者全部的保障,保障水平非常高,但卻缺乏活力,難以監控。蘇聯的社保體制直接影響了中國,從1932年蘇區的《勞動法》已經得到體現,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覆蓋了疾病、傷殘、死亡、生育和養老各方面,覆蓋了各國有、私營、公司合營企業94%的職工。(孫光德,董克用,2000)
這是人類歷史上最接近“理想國”的美好時光,同在20世紀70年代末,兩個互相隔離的世界都面臨了制度危機。西方直接表現為經濟危機。當時歐共體各國社會福利開支占GDP的比重上升到40%,北歐達50%以上;當時經合組織國家外債占GDP比重則從79年的23%攀升到1992年的44%,瑞典高達80%,歐洲九國人均社保支出占GDP比重上升了10個百分點。
然而作為整體經濟制度的一部分,社會保障制度安排與政治意識形態密切相關,以致改革反過來受到了制約。從現代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由于“意識形態是減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89)從道德和倫理上判定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社會現行制度結構是否公平,從而使決策過程簡化;但是,諾斯指出,在個人發展新的意識形態以適應變化了的經驗之前,必須有一個經驗和意識形態不一致的積累過程。西歐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當時主導各國政治的社會的支持,“全民福利”不僅成為政治目標,已經漸漸成為人們生活的事實,1965年-1975年間,英、法和聯邦德國不僅醫療保險開支達到GDP的10%,而且平均每年增長幅度達15%左右。經濟危機、失業、人口老齡化,都使社會保障支出飛速增長。然而,深諳意識形態作用的執政黨只能以非常緩慢的速度,對保障水平進行些微的修改。例如要求病人、退休人員和雇主負擔部分保障金,延長領取疾病補助的等候期(丹麥,荷蘭)。英國保守黨上臺執政后,進行了更多制度性的改革,例如取消雙份的社會保障、加收疾病補助金的所得稅,似乎更換了政黨的政府更有改革的勇氣。
蘇聯的社會保險制度選擇建立在純粹的意識形態基礎上,以解放無產者為目標,按勞分配,故1917年11月誕生的“國家保險”覆蓋全、內容齊、水平高,如退休金在原有水平的70%以上,(孫光德,董克用,2000)并以勞動貢獻進行分配。社會主義國家成立初期,社會保障制度并未考慮經濟承受力,而是作為對革命支持者承諾的兌現,即更多基于政治理性而非經濟理性。
可見80年代前,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經濟政策,受到不同的意識形態的影響,經過一、二十年的運作,又強化了原制度的意識形態。在70年代末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到來之際,各國政府和人民在承受財政赤字和生活水平下降的同時,也不得不進行痛苦的反思,以形成一套能適應新全球化經濟環境的制度解釋。制度供給充足、或制度均衡的國家,如兩黨制的英國和政策設計合理的瑞典順利實現了過渡。而制度供給不足的國家,如蘇聯和東歐,以全面崩潰的代價,為改革提供空間。另外一些發展中國家,沒有為社保改革提供配套的經濟政策,在失業率上升,通貨膨脹的環境下,改革徹底失敗。
各國的經驗表明,一國的經濟實力是完善醫療體系的必要條件,對貧困人口占很大比例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資源進行最廣泛有效的利用是最重要的,即公平性問題;而“意識形態剛性”又阻礙了一些國家,尤其是制度穩定的發達國家為改進效率而做出的努力。
中國醫療制度改革(以下簡稱“醫改”)的失敗,在越過了最初的經濟實力障礙之后(改革以來,中國經濟實力已經增長了10倍),也面臨著意識形態剛性問題。改革初期中國農村從集體制向家庭農作制的順利變遷,使“市場”一詞受到了近似神化的膜拜,一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對改革者來說,將局部有效的意識形態擴大到改革的困難領域,是短期成本最小的。問題在于,如果說,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社會科學知識不足,改革初期的盲目還情有可原;那么當政府親手培育的既得利益集團膨脹到影響社會安定(如藥品市場腐敗等),當政府手中的再分配權減弱到不足以減少社會不平等程度,當權者的權威也將受到威脅。此時,為追求“權威最大化”,政治制度現代化、決策民主化是成本最小的選擇。
二、強制性制度變遷:市場規則的誤用
根據制度變遷的形式分,有強制性和誘致性變遷。但由習慣取代規則的操作成本相對于政治家主導的“突破式”規則變化而言,操作成本低,所以規則的邊際上總有習慣在起協調分工的作用,而且,制度的執行成本越高,邊際越大。“正是制度在邊際上的連續演變造成了制度中正式的也是可見的規則的變化”。(汪丁丁,1999)
始于70年代末的中國改革表面上看是政府在開放后面臨國際壓力下采取的主動式改革,包括醫療改革。但從一些官方資料看,在正規制度無法滿足民間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時,首先起到補充作用的是民間自發的供給。由于醫療設施分布的不平衡,農村大多數基本醫療服務是由“赤腳醫生”提供的。1980年9月,衛生部頒布了《關于允許個體開業行醫問題的請示報告》,把個體開業行醫并納人政府管理體系,報告說,“隨著城鄉經濟放寬政策,興旺發展,各地廣開門路安排閑散人員就業,許多地方又陸續出現了個體開業行醫人員”,“同時,各地反映和群眾來訪中要求個體開業的也日漸增多”。事實上,農業經濟制度增加了農民收入,相應的也提高了對醫療服務的需求,但政府卻“減少了對合作醫療體系的財政支持”。“赤腳醫生”數量減少,間接享受醫療保障的農民下降了50%。(HsiaoWC,1984)許多“赤腳醫生”要么繼續接受教育,要么開設了私人營業,農民不得不承擔幾乎所有基本醫療保障費用。據四川省1979年底不完全統計,各種開業人員有六千九百多人,比1978年底增加了3100人。當時,政府出臺措施“允許和保護”實際上已成為重要非政府醫療供給來源的“個體開業醫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1980),源自競爭性非正式制度的壓力,也是對制度“邊際演變”的認可和利用。但這一內生制度演變在80年代的整個制度改革浪潮中沒有被吸收到正式制度構建過程中,相反,雄心勃勃的改革者把市場經濟原則,包括競爭、優勝劣汰和貨幣交換法則,放任法制意識和環境非常不成熟的自由市場提供本應屆于非市場的公共產品。
強制性制度變遷既由政府主導,其變遷模式和方向有賴于統治者對強制推行一種新制度安排的預計邊際收益與預計邊際費用的衡量,他“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來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林毅夫,1989)他會在意識形態教育方面進行投資,以使選民確信他的權威合法性,降低統治系統的費用。另一方面,統治者偏好函數會隨國民財富增加而變化,從國民財富最大化,轉為威望最大化。
1978年后的中國首先重新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意識形態,借助強大的國家宣傳機器,滲透到社會組織的各個層面,1979年出臺的、被看作最早的醫療改革政策:《關于加強醫院經濟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啟動了“運用經濟手段管理衛生事業”的強制性變遷路徑。此后20年,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改革經驗,在城鎮中建立起統籌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在農村中試行合作醫療模式,啟動了機構民營化改革。
因此,首先是規則層面的制度改革。即重新界定醫療保障中政府、個人、企業三方的責任。經歷了10年探索,1988年《關于擴大醫療衛生服務有關問題的意見》標志著“醫改”正式明確了市場化方向,規定了:
第一,關于激勵的規則:
1)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衛生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管理權只限于合同內。
2)下放醫療機構合同職責外的業務收入分配權。
3)鼓勵醫療機構差異定價。
4)對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醫療服務企業減免稅
第二,關于懲罰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