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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實施積極財政的特點
(一)本次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之巨大超出意料
2008年中國第一至第三季度GDP同比增長9.9%,比上年同期同比回落2.3個百分點,這是中國GDP增幅近十年來首次降至個位數,其中2008年第三季度GDP增速跌至9.O%,GDP呈現回落趨勢[3]。由于國際經濟金融環境的急劇變化,使中國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這已成為經濟運行中的主要矛盾。2008年11月份,全國財政收入3792.4億元,比去年同月下降3.1%。其中,中央本級財政收人2040.94億元,同比下降8.4%。這是數年來從未有過的下滑數字。事實上我國財政收入增長下降是從2008年7月份就開始了,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經濟增長的影響已經顯現,甚至還有繼續下滑的趨勢對此中央政府果斷決策,由穩健的財政政策轉向積極的財政政策。
(二)2008年始我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特點
1.加大投資力度,優化投資結構
中央決定從2008年11月末啟動1000個億資金,提出在2010年末投人40000資金,拉動經濟增長。1000億元投資主要投放到六個領域:一是用于加快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了100億元;二是用于加快農村民生工程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安排了340億元,占到了1000億元的1/3;三是用于加快鐵路、公路、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排了250億元;四是用于加快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建設,安排了130億元;五是用于加快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工程,安排了120億元;六是用于加快自主創新和結構調整,安排了60億元,這些投資都在2008年年底全部下達。本次中央政府增加的投資,首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業、教育、醫療衛生、生態環境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災區恢復重建。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加快對廉租住房建設支持力度,加快棚戶區改造,實施游牧民安居工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加快農村民生工程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村沼氣、飲水安全工程和農村公路建設力度,完善農村電網,加快南水北調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強大型灌區節水改造。相信我國有能力渡過這次危機,保證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因為我國近年來經濟快速增長,比如,外匯儲備現在是19000億,支付能力應該說是世界最強,2007年中國GDP到了25萬億;中國完全有能力做這些事情。政府在擴大需求方面加大基礎設施的投入,基礎設施投人,可以拉動經濟增長,加快鐵路、公路和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增強經濟發展后勁。加快災后恢復重建各項工作,支持地震災區盡快恢復重建城鄉居民住房,加快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搞好生態恢復和環境整治等。
2.擴大內需的組合拳
本次加大投入是一個組合拳。這次中央提出十大措施,集中到一點就是要擴大國內需求,通過擴大需求來保持整個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既有基礎設施投資,又有民生投資,比如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廉租房。要完善加快醫療衛生和文化教育體系的建設,要完善我們基層的醫療衛生體系,可以使農民小病不出鄉,使我們城市的每一個人都能有方便就醫的機會,改善和提高我們的生活質量,同時又能解決現在的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還有將會加大教育上的投資,比如說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初中學校校舍的投資,對鄉村文化設施也會加大投人。所以大家的生活質量將會得到一個較大的提高,同時又能解決大家未來一個支出預期。
3.減稅讓利給企業與個人
本次積極財政政策提出,加快推進稅制改革,實行減稅政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①國家決定從2009年1月1日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允許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在銷項稅額中抵扣。②相應調整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及其征收率,對小規模納稅人上繳的增值稅,由現行的6%降到3%。③促進企業投資和擴大內需。繼續執行好2008年下半年先后出臺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及單邊征收,降低住房交易稅費等政策措施,增加居民消費需求。④研究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⑤完善并落實出口退稅率調整政策,在下半年兩次調高出口退稅率的基礎上,自2008年l2月113起,進一步提高部分勞動密集型產品、機電產品和其他受影響較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取消了部分鋼材、化工品和糧食的出口關稅,降低部分化肥出口關稅并調整征稅方式,對個別產品開征或提高出口關稅,大力支持出口增長。
4.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財政補助規模
促進提高居民收入特別是農民和城鄉低收人群體收人,較大幅度增加對農民的農資綜合直補、糧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等補貼標準,提高明年糧食最低收購價,增加農民收入。提高城鄉低保補助水平,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繼續支持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工作。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實施促進就業的財稅政策。逐步提高并落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促進企業全面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制度。
5.增收節支以及加大投入資金的監管
①增收節支。在當前財政收入增速下降的背景下,以減稅和增支為特征的積極財政政策勢必加大財政收支平衡的壓力。對此,要抓好增收節支工作,依法加強稅收征管,堅決制止和嚴厲打擊偷騙稅等違法活動。強化“收支兩條線”管理,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對各項稅收和非稅收入,努力做到依法征管、應收盡收。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嚴格控制“人、車、會和網絡、招待”等支出增長,嚴格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堅決制止各種鋪張浪費。②對投入的資金加大監管。2008年11月已經投出1000億資金,加強監管增加檢查力量勢在必行。加大檢查力度,切實搞好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中央新增投資稽察的重點,包括工作落實,審批投向,項目進度,資金使用,建設程序,工程質量等,以確保財政資金取得良好效果。
三、對此次積極財政政策的效應預測
2低碳經濟在我國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2.1難以改變能源結構中煤的主體地位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處于城市化和工業化階段,需要大量的能源。但是對各種能源的消耗中,占較高比重的就是煤炭,與發達國家相比甚至是后者的3-4倍,這并不符合發展低碳經濟的主題。如果要將氣候變化和環境污染的問題解決,就必須降低煤炭的消耗量。
2.2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目前,在我國的國民經濟結構中第二產業所占的比例很大,它們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和巨大的能源消耗,而第三產業雖然具有少污染、低耗能的優點,其發展卻十分落后,這局導致了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然而我國的發展需要工業化的推動,這樣就注定國民經濟中工業會在很長時間內占主導地位,而且調整產業結構也很困難,導致低碳經濟發展不順暢。
2.3沒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低碳經濟發展的關鍵是技術創新,但這方面我國的實習相對薄弱,因此為了鼓勵其發展,可以制定相應的激勵機制。首先,要投入足夠的資金,不能只依靠國家的政策貸款與臨時撥款,或者國際上相關機構的捐款或貸款等,這樣的機制并不穩定。其次,要獲取金融機構對該項目的支持,唯有資金需求得到滿足,才能更好的研發低碳技術。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并保證其貫徹實施。
3促進低碳經濟在我國發展的財政政策
3.1加快新能源開發,優化考慮能源利用近幾年,我國提高了相關方面的技術水平,開發了很多新的能源,并致力于發展可再生能源。例如,我國大規模的太陽能產業在世界上處于領先地位,風力發電設備也有大幅度增加,海洋能、氫能、地熱能等新的能源有巨大的開發潛力。最后,我國在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規政策使低碳經濟的發展得到促進。
3.2健全財政投入政策,落實補貼政策運用使低碳經濟發展的一個最有效而直接的方法就是對財政投入政策進行健全,投入足夠的財政預算資金。在安排財政預算時要對發展低碳產業、研發低碳技術、開發清潔能源等給予足夠重視,使投入的資金多遠而穩定,提供資金使其發展有所保障。財政補貼政策,對一些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生產企業給予補償;將貸款貼息給予綜合利用廢物、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清潔生產之類的項目;將補貼優惠在折舊政策、還貸條件與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低碳產業、污染治理等項目。鼓勵新技術的開發與能源的節約。在發展低碳經濟時企業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因此必須給予其足夠的財稅支持。對財稅獎罰政策進行健全,促進低碳經濟在企業中的發展。對于研發低碳技術、使用環保設備的企業可以減免稅額。對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增加其稅額。
3.3完善相應激勵制度,調整環境稅收政策我國應使現行稅制更加健全,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加快新的環保稅種,例如碳稅、環境稅等的研究進度,使有償使用環境資源得到保證。在市場中引入各種能源,以市場的供求關系與價格規律為依據對資源價格進行調整,使環境成本更準確的被價格市場所反映,能源價格體系更加完善。為了對財力不足的地方政府進行彌補,要加大力度進行一般性轉移支付,使其基本職能得到滿足;中央也要更加支持節能減排在地方的實施,建立專項資金等;采用轉移支付的方式支持和鼓勵落后產能在經濟落后的地區被淘汰等。政府加大力度支持環保節能產品,對綠色采購制度進行完善。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科學發展觀的提出,是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思想的新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當前,加快循環經濟發展,正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所謂循環經濟,就是在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的大系統內,在資源投入、企業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的全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把傳統的、依賴資源凈消耗線性增加的發展,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循環經濟的核心是“3R原則”,即減量化(Reduce)———減量化屬于輸入端方法,旨在減少生產和消費過程的物質量,從源頭節約資源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則屬于過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利用效率,要求產品和包裝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減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環(Recycle)———再循環原則屬于輸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變成再生資源[1].上述三個原則在控制自然資源投入到經濟活動,減少廢物產生的基礎上,加強產品的多次和反復使用,只有在避免產生和回收利用都無法實行時,才允許將廢物進行最終的環境無害化處理。
可見,循環經濟倡導的是一種建立在以物質不斷循環利用為基礎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經濟活動規范及行為準則。它通過從“自然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整體社會循環,完成物質的反復循環流動的閉環運動過程,使得在整個經濟系統及生產、消費過程中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很少產生廢棄物,其特征是自然資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廢棄物的低排放,從而根本上消解長期以來環境與發展之間的尖銳沖突。
二、循環經濟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2]
1、循環經濟是解決我國人口、資源、環境問題的最佳選擇
我國是發展中大國,存在著人口眾多、資源短缺與環境惡化的態勢。目前,我國的人均資源擁有量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費現象。由于生產中能源等資源利用率低,造成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循環經濟體現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在解決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和環境之間的矛盾中將產生重要的作用與深遠影響。
2、循環經濟是轉變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現實途徑
我國傳統經濟是一種由“資源———產品———污染排放”所構成的物質單向流程的經濟,這種經濟發展方式以資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為特征來帶動經濟高增長。目前我國既沒有發達國家工業化時的廉價資源和環境容量,也經不起傳統發展方式帶來的資源過度消耗和環境污染。循環經濟要求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廢物產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發展循環經濟能夠減少經濟增長對資源稀缺的壓力,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
3、循環經濟是清潔生產和生態工業的進一步拓展
源頭預防和全過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為世界各國環境與發展政策的主流。清潔生產在企業生產過程的實施以及各企業間工業生態鏈上的良性循環,不僅節約了資源,減少了生產中的廢棄物,而且使這種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的理念擴大到消費領域。于是清潔生產從生產領域拓展到消費領域,從企業內部走向企業群之間再走向社會,形成循環經濟。循環經濟從發展國民經濟的高度和廣度將環境保護引入經濟運行機制。
4、循環經濟是經濟全球化和環境全球化的客觀要求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貿易與環境的關系日益密切,環境因素已經成為影響發展中國家自由貿易的重要障礙。由于我國經濟整體環保水平較低,在外貿領域將面臨越來越大的環境壓力,一些工業產品和農產品由于在生產、包裝、使用等環節的環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綠色貿易壁壘的限制;隨著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污染產業、有害物質和外來物種入侵將對我國國家環境安全也構成了威脅。因此,要增強我國的環境競爭力,實現我國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也要求發展循環經濟。
5、循環經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僅要實現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時要實現生態文明。發達國家工業化的歷史和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歷程表明,我國如果繼續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傳統工業化道路,不僅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生態文明的目標無法實現,而且由于經濟建設的資源環境基礎的制約,物質文明的目標也難以實現。循環經濟作為一種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能夠滿足新型工業化道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實現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的“共贏”,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
三、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措施
循環經濟是集經濟、技術、社會于一體的系統工程,其啟動和推廣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財稅政策是比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場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場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資源的效能。通過財稅政策來鼓勵對環境有建設意義的活動,阻止對環境有破壞性的活動,就能把經濟引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可以從財政支出政策和稅收政策兩方面來分析。
1、財政支出政策
財政支出按經濟性質分類,可分為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購買性支出又可分為投資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購買性支出的投資性支出方面,我國政府應增加投入,促進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配套公共設施建設,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鋪設、綠色園林城市建設、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設施建設的承建企業經濟負擔較重,所以政府通過投資性的支出,既可以為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也可以調動企業建設循環經濟的積極性。此外,對污染治理、廢舊物品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等公用性事業,政府也應加大投入力度。在購買性支出的消費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關的采購政策來促使市場鼓勵再循環利用。如1993年克林頓政府了一項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機構采購的所有紙張到1995年必須含有20%或更多用過的廢紙,2000年時又增加到25%.這一做法給再生紙提供了日益興旺的市場,將再生紙由經濟上的一種債務變成了一種資產。而在我國除紙張外,家用電器、建筑材料中的鋼鐵,鋁制飲料罐等的再循環利用率,均處于較低水平。因此,借鑒國際經驗,我國政府可通過政府的綠色購買行為,優先采購具有綠色標志的、通過ISO14000體系認證的、非一次性的、包裝簡化的、用標準化配件生產的產品,以此影響消費者消費方向和企業的生產方向,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3].
在轉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財政補貼。目前,許多發達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都通過財政補貼對于相關企業予以支持。如美國國家環保局從1978年開始對設置資源回收系統的企業提供財政補貼,根據不同的情況,補貼量為10%-90%;德國對于興建環保設施也給予財政補貼,其補貼數額相當于投資費用的一個百分點,對建造節能設施所耗費用,按其費用的25%給予補貼;日本政府在《廢棄物處理與清潔法》中規定,修建廢棄物處理設施要從國庫中提供部分財政補貼等[4].而目前我國對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與治污的企業財政補貼僅限于少數幾項間接補貼,如利潤不上繳、減免稅收、先征后返等,這對相關企業的鼓勵與支持效果甚微。而對于構建循環經濟系統,需要經常性的直接財政補貼的支持。因此,可以考慮給開展循環經濟的企業以照顧,例如采取物價補貼、企業虧損補貼、財政貼息、稅前還貸等。此外,我國還應借鑒國際經驗,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機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制度。從而大幅度地調動企業進行循環經濟建設的積極性。
2、稅收政策
(1)調整現行稅制。首先,要改革現行的資源稅。一是擴大征稅范圍。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稅,這無論對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還是保護生態環境均具有重大意義。但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只對部分礦產品和鹽進行征收,征稅范圍狹窄,這不利于其發揮應有的作用。為了解決我國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以及防止生態破壞行為,水資源、森林資源和草場資源也應盡快被納入到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二是實行累進課征制。相對于其他稅種而言,資源稅還具有特殊性,即為了保護有限的資源,針對濫用資源的企業進行的懲罰性稅收,因此對資源稅的征收應采取累進制方式。也就是將資源的使用量劃分檔次,不同的檔次使用不同的稅率,稅率逐級跳躍式增加。這樣,對于需要大量自然資源輸入的企業,較高的資源稅率將成為企業的負擔,從而迫使企業上馬環保工程,轉產停產,提高產品價格,加大環保型產品的研發。
其次,開征一些新稅種。一是征收新鮮材料稅。為了減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國越來越多的州開始征收新鮮材料稅,借鑒其經驗,我國也可嘗試開征新鮮材料稅,從而促使人們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燒稅。這種稅在美國新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國和英國的呼應。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點,收取填埋稅使這條最便宜的垃圾處理途徑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減量和再生利用資源顯示出吸引力。此外,還應分期分批的開征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垃圾填埋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對不同地區、部門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同時加強征收管理,稅款實行專項管理,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2)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政策層面上,應使循環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有利可圖,使企業和個人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外部效益內部化。因此,借鑒國際經驗,對實施循環經濟的企業、項目,應給予各種稅收優惠。具體來講,近期可考慮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一是調整高耗能產品進出口稅收政策。在進口稅方面,降低高耗能產品進口關稅,對相關進口企業給予所得稅減免等稅收優惠,對導致高能耗的儀器、設備、技術的進口提高進口關稅與進口環節增值稅。二是調整有利于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稅收政策。加大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技術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對生產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備的企業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可以實行加速折舊法記提折舊;對購置相關設備,可以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投資抵免企業當年新增所得稅稅收優惠;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企業減免所得稅;對生產在《資源綜合利用》范圍內的廢棄再生資源產品的企業予以免征相關所得稅。三是制定鼓勵低油耗、小排量車輛的稅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車輛作為一種節能環保產品,要經過設計———生產———銷售———消費———報廢的產品生命流程。對其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考慮從這一產品生命流程各環節采取不同措施:在產品開發設計階段,對企業與技術提供商實行稅收減免或補貼,對節能生產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政策;對產品生產企業降低所得稅稅率;對流通企業實施增值稅減免;對消費者免收此類商品消費稅,降低此類商品燃料稅稅率;對專門回收此類商品的企業,在其營業之初,減免所得稅。
[參考文獻]
[1]王成新,李昌峰循環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時代抉擇[J]理論學刊,2003,(1):19-22
一、現行的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現狀
財政轉移支付法是指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財政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廣義上理解的轉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對居民的轉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間的轉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政府間轉移支付,它是指各級政府之間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或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再分配。這種轉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中央政府將其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轉移給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將其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轉移給中央政府;三是同級政府之間一部分預算收入的相互轉移。凡是相鄰兩級政府間的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力轉移是狹義上理解的轉移支付。在我國,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基礎上確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從狹義上理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從形式上看財政轉移支付法,是指財政轉移支付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財政轉移支付法,泛指凡規定有關財政轉移支付出方面內容的法律、法規、自治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狹義上的財政轉移支付法,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財政轉移支付法》冠名的單行法律。在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財政轉移支付法》,有關財政轉移支付方面內容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相關法規與規章之中。
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1)轉移支付的目標和原則。(2)轉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轉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和財政補貼支出,如定額補助,專項補助,結算補助,稅收返還及其他補助形式。(3)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核算標準、分配方法、支付規模和程序。(4)轉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機構。(5)轉移支付的監督及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種轉移支付的形式構成的:
第一種形式是“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是我國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開始設立和實施的。我國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區收支均衡模式。我國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時考慮了各個地區的財政能力(財政收入)和財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過測算各個地區的標準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并對其進行比較,進而計算出地區的標準財政收支缺口(該地區標準財政支出大于標準財政收人的差額)。
第二種形式為“稅收返還”。稅收返還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關鍵性內容之一。稅收返還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同時,確保各有關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這種形式通過“存量不動,增量調節”的辦法,提高中央財政在增值稅與消費稅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種形式為專項補助(或者說是“專項撥款”)。“專項補助”作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這些專項撥款,由中央政府撥付,不列入地方的財政支出范圍。這種專項撥款的主要特點是撥付款項的有條件性,是由中央根據情況和需要來確定撥款的項目,撥款的對象,撥款的金額和撥款的時間。專項撥款主要用于給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防汛抗旱經費以及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等。
第四種形式是“原體制補助和上解”。這種形式實際是原體制的產物。從1988年開始,中央政府財政部對部分省、自治區實行定額補助,與此同時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
二、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不清晰,事權、財權不對應,資金分配辦法不規范。從而造成一部分財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級政府支出責任不明確,甚至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從而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學性。
第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權威性。縱觀各個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較高層次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政府規章,沒有單行法律。因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
第三,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調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現行轉移支付制度中稅收返還形式占的比重過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財政調控權、均等化功能過弱。
第四,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級政府對地、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設。
三、完善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從總體上看,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開始朝著規范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框架的目標改革,但是,距離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的、規范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必須深化改革:
1.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法律上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范圍,明確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調節目標和定位。
2.加強財政立法,在《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各項基本制度,尤其是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督制約制度。
3.簡化與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重新歸并現有的四種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尤其是應當盡快解決原體制補助和原體制上解當中存在的與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相矛盾的問題。
一、財政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關系
財政和金融活動都有著久遠的歷史,而且在經濟發展中二者有密不可分的關系。財政和金融有融通資金之意,只不過前者為公共金融,后者一般更強調民間的資金活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競爭在經濟活動中具有主導性作用,政府一般不能直接介入市場競爭活動而只能以宏觀調控者的身份參與經濟活動,因而財政和金融政策成為政府的主要調控手段。財政金融法律制度既有微觀的又有宏觀的,在選擇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手段時,要注意有關財政金融立法是否具有政策性和可選擇性。
1.微觀金融活動立法中的意思自治法則是民族自治地方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則。
在微觀的金融活動中,由于資金的融通是民間主體的活動,因而主要是以商事主體活動為主的,要尊重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正如民法學者所說的:生活資源之得喪變更肇因于大自然之造化者,非人類所得任意安有b因而私法所可擔負之任務,止于順乎自然法則而作規定。[1]所以我們不能任意破壞這些法則,否則就等于違背了自然法則。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眾多的金融商事主體都是私法主體都按照意思自治法則和法律的微觀規制進行決策。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波斯納說:依照自愿交易的資源轉移,將導致高效率。[2因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活動不應當是在微觀領域因為如果一旦破壞了微觀主體的正常決策,其結果是得不償失的。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依法構建自由和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2.稅法的普適性和公平、效率原則是民族自治地方微觀財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財政法在微觀財政法領域體現的是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比較典型的是稅收征管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征管機關和納稅義務人的行為應當按照基本的行政法律規則行事。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務和繳納稅款行為與征管機關的征收、稽查、強制措施等行為都不能以發展某地區的經濟為理由而加以改變。這是因為“稅法是體現稅的形成特征和規則所在”[3,“稅法的普適性,既是法制和時代的要求,也是公平、效率的要求。同時還是稅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則的要求”。[4]稅收本身的規律在民族自治地方不會有所改變。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本地區的行政執法水平,國家也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執法水平給予合理的支持和監督。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稅收執法應當遵守WTO的非歧視原貝IJ、透明度原則、統一實施原則、司法審查原則的要求。這樣我們沒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微觀行政法律規則上變通的可能性,而且民族自治地方也必須努力使自己的微觀領域的法治狀況符合法律的要求,用體現市場經濟規律的規則來營造良好的法治、經濟和社會環境。
二、我國財政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問題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六章規定國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的技術創新、農林牧產業和區域經濟發展,這些都需要財政政策的支持,因而也就需要在相關財政立法中得到體現。從我國的財政法律體系來看,包括預算法、稅法、國債法等法律部門。但是,在我國的財政法律部門中還缺少一個特別重要的法律部門一轉移支付法。轉移支付法調整的是國家的財政資金如何向特定主體或區域轉移的問題,只有規范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才能很好地扶持落后地區和弱勢群體。所以建立有效的轉移支付制度對于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財政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預算的法治化是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支持的最根本前提。
我國于1995年開始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國家的財政預算活動,建立了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預算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但預算法仍然有許多制度缺陷,在支持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方面更是有很多不足。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有較大的財政自主權,應當說這是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但是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本身的財力是比較弱的,光有財政自主權不足以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所以從預算制度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己經是十分必要了。
(1)預算法應當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預算資金安排的規定加以協調,對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如何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做出明確規定。而現行預算法僅在第31條中規定了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經濟不發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而該條規定實施起來是十分困難的,沒有可操作性。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9條規定了國家設立各種專項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但該規定并沒有在預算法中得以體現,所以預算法應當做出相應的規定,明確上述各項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
(2)我國預算法的一些基本原則也是不利于對民族自治地方實施財政支持的。我國預算法奉行的“量入為出”原則和有關復式預算的規定對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有密切關系。“量入為出”原則表面上看可以控制預算支出,防止出現大規模的財政赤字。但是“這一原則實際上是反映了封閉型經濟條件下政府預算自身收支的內在聯系和運動規律,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比較行之有效的一種預算收支原則,實質就是計劃經濟的產物”。[51這一原則不能反映政府的財力需求,政府的預算受預期收入影響很大,不利于進行科學合理的財政預算編制。這樣中央和地方預算在安排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預算資金時必然受到政府財政收入預期的約束,因而資金安排也就會受到影響。所以引入西方國家預算法一直奉行的“以支定收”原則,這樣有利于在預算編制中政府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扶持的預算開支。
在這種預算框架下,政府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看做是客觀的資金需求,進而提高政府的支出效率。另外我國預算法上規定了復式預算制度,但是卻規定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實現復式預算。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政府則不再明確編制復式預算。[6復式預算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夠把政府的經常性開支(即所謂吃飯財政)和建設性開支(即所謂建設財政)分開,政府能夠把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明確地列出來。這樣有關政府可以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資金列入建設性預算之中,真正實現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扶持。
2.合理地運用稅法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稅法一般來說為政府的財政決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法所包含的政策手段來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稅收政策比預算法的實施靈活得多,因此各級政府可以充分地利用稅收政策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項目包括:(1)商業、供銷和醫藥企業;(2)農業、牧業、林業等生產條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3)合理利用民族自治地方本地資源發展地方工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的生產。但是由于稅法本身的規律和稅法的復雜性也導致采取稅收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存在困難。我國稅法目前對上述項目采取稅收政策專門扶持的立法非常之少,只是在増值稅的免稅中規定,對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專供少數民族飲用的邊銷茶免征増值稅。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的増值稅一般不能作為支持特定區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因為増值稅其征稅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促進商品在不同區域和不同環節的無障礙地流通,如果針對不同區域而采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破壞増值稅的內在價值。
此外還沒有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上述經濟發展項目做出稅收優惠規定。要把有關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銜接起來是一個很大的系統工程。一般來說作為直接稅的所得稅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稅收收入的減少便可以成為醫生在產出下降時開出的良藥。”[8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條例也規定一些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預算法明確規定了分稅制,即中央和地方財政根據各自的事權來劃分相應的稅收收入。政府在沒有中央財政支持的情況下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是十分困難的。我國目前把企業所得稅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稅,這樣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實行減免稅政策的同時不會減少本地區的財政收入,當然在所得稅返還上應盡量對民族自治地方進行照顧。
3.國家應當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真正解決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
我們上面提到的許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財政措施,最終都需要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配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地看到了轉移支付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價值。民族區域自治法第62條規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増長,上級財政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増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資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通過轉移支付法來平衡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如德國在轉移支付制度方面有《聯邦財政均衡法》,該法以一定方式使聯邦政府的財力能夠在各州之間進行合理配置,以使它們的財政實力相對平均。[9而我國目前仍沒有轉移支付法,我國目前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非規范化的、過渡性的,新舊制度的混合體,[10]因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轉移支付措施也就沒有法律保障。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轉移支付有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和民族優惠政策轉移支付。
但由于我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具有很強的隨意性,有許多體制上和結構上的缺陷,因而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有學者在論證西部開發的財政轉移支付時指出:應在轉移支付目標體系中増大特定目的的非均衡政策目標比重,即要減少一般性補助,増加專項補助”。[11]上級財政應當加大專項財政轉移支付,用于發展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綜合發展的項目,如農林牧產業、地方特色經濟、合理的資源開發,以及改善基礎設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上級財政應當幫助企業的技術創新,有關專項轉移支付應當扶持。特別指出的是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應當有相當數量的資金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力資源的引進與開發。所以我國迫切需要建立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以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和加強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內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資源開發。
三、金融立法與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金融法律制度對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是比較間接的,不像財政法律制度那樣可以把資金或者減免稅的政策直接兌現給民族自治地方。在金融法律制度框架下,必須謹慎合理地使用金融政策。因為金融政策關系到國家的貨幣政策是否穩健以及維護金融安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規定:國家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綜合運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一國的金融市場體系是由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構成的,而這些市場領域法律到底能夠提供多少優惠政策還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1.金融立法應充分利用貨幣政策工具為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基本建立了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核心的貨幣市場的法律體系,但是這些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認真研究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夠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57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在開發資源、發展多種經濟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應當給予重點扶持。”此外,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企業技術創新、商業和醫藥企業的發展,國家的金融政策也應當給予扶持。而在貨幣市場的金融立法上,沒有關于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規定,而且貨幣市場上的優惠政策還受貨幣市場的特殊規律的制約。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它對于自己的信貸管理是以資產的質量和效益為核心。
世界各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一般要服從三個原則:安全性、有效性和規模性。因而從商業銀行的運行規律上講,它一般不愿意把資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因為這樣商業銀行有比較大的風險,而且收益率也比較低。所以國家不能為了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而責令商業銀行向自治地方貸款,這是違反貨幣市場規律的。因此在貨幣市場上采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主要靠央行的貨幣政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以貨幣市場的穩健運行為核心的,穩定幣值、經濟増長、充分就業等都是央行的政策目標,“但是,中央銀行并不能對這些目標加以直接控制,而只能通過貨幣政策工具對它們施加間接的影響和調節,使進入中央銀行的目標區。在充分考慮貨幣市場的經濟規律和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有關貨幣市場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
(1)立法應當規定中央銀行運用其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央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準備金、基準利率、再貼現業務、貸款業務和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使用再貼現業務和貸款業務兩個貨幣政策工具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是可行的。中央銀行可以對那些開展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貸款項目的商業銀行給予再貼現或者央行貸款支持,以鼓勵他們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資金。這種作法應當在中央銀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并且要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互配套。
(2)通過政策性銀行的直接貸款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我國借鑒國際上的作法,于1994成立3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進出口銀行。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投入,貸出款項一般是專款專用,不具有派生存款和信用創造功能。政策性銀行具有很強的引導投資功能和補充功能,解決商業銀行不愿投資的領域缺乏資金的問題。但我國政策性銀行的運營還處于中央政府指揮和命令之下,其運營缺乏法治化的運作機制。有關政策性銀行的法律規定,只見于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該規定過于原則,對政策性銀行的貸款導向和資金安排沒有任何規定,這將可能導致把國家的資金貸給自己的關系戶。所以政策性銀行資金投向的法治化對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十分重要。在立法的改革過程中要把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的內容和政策性銀行的資金投向都在中央銀行法中加以規定。
一、引言
有關金融支持與經濟發展的研究方面,戈德史密斯最早提出了金融相關比率總結出各國金融發展與現代經濟增長方面帶有的規律性的趨勢。其后麥金農與肖分別提出了發展中國家發展過程中的“金融深化論”和“金融抑制論”闡述了貨幣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20世紀90年代,赫爾曼等人提出了“金融約束理論”,這一理論強調政府干預的重要作用,認為有選擇的政府干預有助于金融發展,推動經濟增長。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但農村經濟的特性、“金融抑制”、資本的“趨利性”和國家金融政策的調整,使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大批退出農村,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弱化趨勢。因此,如何通過適當的政策設計讓金融機構為農村經濟服務,使其切實解決農村經濟發展中資金的需求發揮配置金融資源的功能是我們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結合寧波農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試圖在制度上對當前的農村金融支持提供發展的優先序依據。
二、寧波農村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分析
1.寧波農村經濟的特點
寧波經濟一種外向型經濟,有天然的深水港,貿易發達,這樣的地理環境使得寧波的農村經濟也是一種外向型經濟。與傳統的農村經濟不一樣,在寧波X縣Y村調研的過程中我們發現,該村1000余戶農民,仍然經營傳統農業即農林牧漁業的不足40%,而這40%經營傳統農業的農戶中有87%主要經濟收入為規模養殖水產所得,剩下的13%雖然也經營傳統農業,但是規模小、數量少,農業收入平均只占總收入的10%左右。該村中另外60%的農戶主要從事非農產業制造業的工作,其中80%的人靠辦廠生活,不在從事傳統的農業生產。大多是生產汽車零部件或紐扣之類的技術含量低、附加值低但銷量好、訂單多的產品。從以上數據我們看出,寧波貿易及物流的發展帶動了農村經濟增長的同時,也使得其實現了轉型。盡管還是粗放式的增長方式,但是基本上農村經濟已經不是我們傳統的農村經濟,實現了從第一產業向第二產業的轉變。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即使是從事傳統農業如水產養殖業的農戶,其中一部分人也有自己的原產品初加工流程。寧波農村經濟的這種特點對金融支持的要求和其他地區農村是不一樣的,在有限的金融資源約束下,怎樣更加有效的配置資金,讓其發揮最大的價值,這就產生了金融產業發展的優先序問題。
2.寧波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
經濟發展中的金融支持形式有很多,從產業的角度可以分為: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再加上財政支農方面的金融支持,基本上包括了金融支持的各個方面,另外還有民間金融對經濟發展的支持,但是由于民間金融是農村內部自發性的是內生的經濟活動我們暫且不考慮政策上對其的影響。寧波農村經濟現在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即農戶的生產活動基本上分為農業生產性經營和制造業生產性經營。這兩種生產經營方式有其各自的特征,所以對金融支持的需求也是有差別的。
傳統農業的特點是投資期限長、風險大,但是資金的回報率也高。在我們的調查中了解到,2009年受海洋氣候影響,該村養殖蝦的農戶基本上都虧本,而2010年養殖的蝦蟹產量和銷路都很好,初步測算其資金回報率都在200%以上。在從事傳統農業的農戶中,60%的人需要資金來擴大規模或需要資金引進新的養殖技術或設備,但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曾取得過銀行或信用社貸款。由于農業的產業特性,現階段商業銀行基本上都撤出了鄉級營業點甚至某些比較落后的縣級營業點。農村現在最重要的正規金融機構只要農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相對于資金需求量龐大的農村經濟體,有限的信用合作社顯然無法滿足農村經濟對資金的需求。其次農村房屋及土地產權的不完全、不清晰使得農戶無法通過抵押或質押來取得貸款,在我們的調查中農戶們反映很多時候的貸款要靠村里或鎮里的干部或有經濟實力的人的擔保,這樣無疑會加大農戶的貸款成本,形成了一種新的租金,同時也無法保證資金配置到最需要的人的手中。最后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為事業單位后,其績效考核和職工工資待遇都同營業利潤有關,因此作為一個理性人,信用社更多的是將農戶的儲蓄存款拿到工商企業處發放貸款,盡量避開風險較大的傳統農業領域,不僅沒有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反而是從農村“抽血”供應其他產業。基于以上分析,農村傳統農業產業的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很難從銀行產業取得,也不具備發展證券業的條件。所以只能依靠財政在農業方面的投入,財政支農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形式的,可以直接通過項目投入到農業產業,比如養殖基地的建設投入或農戶的免費技術培訓等;也可以通過對商業銀行的補貼來激勵其加大對傳統農業的金融支持。另外要大力發展保險業,鑒于農業風險大的特性,發展保險業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有保險的支撐會消除農戶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激勵農戶自身對農業產業的投資。但是低的保費收入賠付比使得保險公司對此并不熱衷,這也同時需要政策上對保險業進入農業領域給予支持,如稅收減免等,也可以由財政出資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公司。財政支農和保險業的發展對于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但要有所側重,前期已財政直接投入為主,以此來增加農戶的抗風險能力和贏利能力;后期通過保險業的介入來激勵農戶的自發投資,同時減少財政直接投入對私人投資的擠出效應。
農村的非農業經營生產領域對金融的支持需求又有所不同。調查數據顯示從事非農產業經營即制造業的農戶中,其中90%曾取得過信用社或農業銀行的貸款,而大部分人認為金融機構無法滿足自己的貸款需求,但是該村中的民間金融很發達,親戚朋友甚至是錢會、合會等的資金拆借活動很頻繁。寧波農村的制造業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分工程度特別高,多數家庭的工廠產品單一,只做一道工序,正是這種生產單一產品的模式使得他們的產品專業化程度高。但是資金的短缺使得他們無法擴大生產,形成規模經濟。當產品逐漸從勞動密集型向資金密集型轉變時,顯然僅僅依靠農村經濟自身的投資再生產無法滿足對資金的需求,這就需要城市反哺農村。如果通過財政支農來解決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顯然這樣發展起來的制造企業不具備自生能力,遲早會被淘汰掉。只有通過政策上對銀行業傾斜,誘導銀行重返農村扎根,在現階段農村還是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導的情況下其資金回報率必然高于城市里其他資金密集型產業,在激活農村經濟后,將會有更多的資金從城市流向農村,直到城市與農村的資金回報率大致相同。另外也要發展證券業,規范民間資金流轉。
三、簡要結論及對策建議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需要對金融支持的形式有所側重。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得出:寧波農村的傳統農業領域要優先發展財政支農和保險業;在非農產業要優先發展銀行業和證券業。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1.前期要加強財政支農力度,通過加大對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補助激勵其對農業領域的金融支持,但是要做到補助或其他形式的投入要以其對農業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為考核標準,做到專款專用;同時免費或資助農戶引進農業技術以及收集相關信息。
2.建立健全農業保險體系,完善農業保險機制,通過政策引導促進保險公司進入農業領域或直接由政府組建保險公司專門為農業保險。
3.在非農生產領域要大力引導商業銀行的進入,在政策上為銀行在農村設置網點或提供貸款提供方便,吸引資金從城市流向農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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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學科間的多樣化發展已呈現出全球化趨勢。不同學科、不同科研者、不同學校、不同省份、不同國家之間的科研合作現象日益增多。科研論文,作為一種記錄科研成果和知識的載體,可以反映出合著者、科研主體間的合作關系。社會網絡,作為一種分析復雜網絡的方法,已成為研究合著網絡關系的有力工具。國內外基于合著網絡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Newman等[1]對生物、數學和物理三個領域合著網絡的合作模式進行了定量分析;Liu等[2]提出了一種方向性網絡結構,并設計評價因子,對研究人員的貢獻進行量化分級;Shibata等[3]利用復雜網絡提出了一種發現研究前沿的方法。國內一些學者也開始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貢金濤等[4]以專利數據庫為切入點,對專利合著網絡的結構特性和連通體中心進行了計量分析,進而探測出技術研發的績效水平、科研合作的狀況與核心等;陳丞[5]以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為研究對象,基于社會網絡分析方法分別從中心性分析、凝聚子群分析和可視化分析三個不同的角度對圖書情報內部合著網絡的特點和發展現狀進行了探討;王凱等[6]利用社會網絡分析法,對科學數據管理與共享領域的作者合著情況進行了可視化分析;侯小妮等[7]對我國的護理學科開展了合著網絡的研究,構建了護理學論文合著網絡;李綱等[8]等利用社會網絡分析方法對浙江省某科技創新團隊的合著網絡進行了分析。本文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和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為例,分別從CNKI數據庫中收集了兩所院校兩個院系2010年到2015年期間發表的論文,研究和設計了各個院系科研人員的合著網絡模型,通過對網絡模型的分析,并借助MATLAB、Ucinet、EXCEL等分析工具,得到合著作者間、院系間的合作度、集聚系數、節點中心度、個人中心網絡密度、網絡傳遞性等,同時對整個網絡進行了靜態特征、抗毀性等的分析,并給出了相應的建議。
二、研究方法
(一)研究對象
數據來源于中國知網,選用的數據時間范圍是2010年到2015年,我們檢索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和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每篇文章的作者、題名、單位和出版年份四個關鍵字段,建立符合財經院校社會網絡分析要求的數據庫,共獲得記錄1844條。
(二)研究工具
本文首先采用Matlab軟件編程,以實現作者相關信息的提取,然后借助Excel軟件對提取的信息進行合著力度和合著規模分析,再結合Ucinet和NetDrew軟件進行社會合著網絡分析和可視化處理。根據研究需要,我們在發文頻次在2次(含2次)以上的作者中構建合著網絡。
三、合著網絡實證分析
(一)合著網絡分析
我們借助Ucinet軟件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和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的科研合作數據進行初始矩陣化,生成科研合著網絡圖,并利用Netdraw軟件生成可視化圖。為了便于觀察網絡的特性,我們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和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初始網絡進行了二值化處理,選取的閾值為2。圖1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的網絡圖,圖2為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的網絡圖,連線表示作者之間的合作,連線越多表示作者間合作的頻次越多。
(二)中心度分析
1.中間中心度中間中心度同樣采用Ucinet軟件進行分析,我們分別對兩個數據樣本進行統計,統計結果如表1和表2.運行結果由高到低給出了每位作者的中間中心度,上表顯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的中間中心度,從整體上看遠大于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的中間中心度,這說明在江西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影響力較強的“中間人”較少,與網絡中其他人的合作力度不夠。中間中心度為0,說明這些作者之間的互動較少,自身的獨立性較強。作者長期處于獨立狀態,極有可能導致自己的科研水平止步不前。
他是我國會計學界的一代宗師,提出的受托責任思想、會計控制系統論、差異無序和不連鎖觀點、提高經濟效益思想以及對中國會計現代化建設與發展的研究,至今仍是業界深入討論和研究的課題。
他治學嚴謹、為人師表:做學術報告,至少要提前一星期準備,再把講稿背下來;寫文章前,要列出參考書單,扎實看完看懂,再表達成自己的想法,為學生言傳身教,嚴格要求又愛護有加。
他學貫中西、通古察今,指出“天下未亂計先亂,天下欲治計乃治”,常開列史學、古文字學、古漢語的書單,叮囑學生“這些都能給做人和治學打好底子”。
他敢為人先、勇于創新,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初,首先提出高校會計教學的改革方案,將建國以來沿襲前蘇聯“老三門”的課程模式轉化為財務、管理、電算化會計和審計學的新課程體系,還按照洋為中用的精神,大膽采用英文教材進行研究生教育。
他剛直不阿、憂國憂民,“常忍不住捅出其他人不敢說的話”,在上世紀50年代奮筆疾書“萬言書”,向直陳當時黨政工作和經濟發展中的偏差和失誤。
他履遭坎坷艱辛,始終樂觀豁達、堅韌不拔,因“萬言書”被錯劃,直到1980年恢復教學科研工作,在23年的勞作與批判中,堅信“假不覆真”。
他于己一生節儉,身后不建墳墓,在晚年時卻拿出自己的所有積蓄,再發動子女,攢足10萬元,資助貧困學生。
他淡泊名利、兩袖清風,外出上課講學不要報酬、不接受饋贈吃請、不接受旅游招待,還堅決要求將捐款成立的基金會定名為“勤誠助學”,而不是自己的名字。
他留下大量鴻文佳作,對現代和當代眾多重大會計、審計問題進行實事求是和預見性的精辟分析。
在座的嘉賓均為當今會計、審計界造詣頗豐的專家學者,他們是師從楊先生的學生和曾經請教于他的同行。
“剛進學校時,看見一位老先生圍著操場慢跑,最后一圈‘噠噠噠’,一定會聽到突然變得急促的腳步聲,那是他在發力沖刺。”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廖洪說,“聽人們告訴我,這就是還沒有摘帽的楊時展,天天傍晚要跑滿6圈。”
“研究生階段楊先生讓我往當時即將重建的審計專業發展。結束后,國家重建審計系統,他力主培養更多的青年學者,推薦我為審計系統選拔的干部上課培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副院長張龍平說,“為了鼓勵時年僅28歲的我,楊先生為我打頭陣。那是一次近百人的大課,他一氣講了兩個小時,先介紹審計的基本概況和作用,再隆重推出我講解其后的主要內容。楊先生那時70多歲,前一個小時,老人家堅持站著講課,后一個小時體力不支才不得不坐下。”
“他總是站在自家的小陽臺上,為學生修改論文。”會計學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會計學院教授郭道揚說,“看完后放一個星期,拿出來批改,再放上一個星期,批改第二次,文章結尾和段落旁滿是觀后感和修改意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院長羅飛教授,是楊時展先生最早的碩士生與博士生。他動情地說:“先生給我批改過的作業、論文有幾大疊,還有列出的書單,我一直當作文物一樣珍藏。”“他任武漢市政協委員時年事已高,去政協開會坐公交,從不讓學校為他派車。學生們擔心他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他還要求我們出門辦事盡量乘公交,不要浪費。”
“在母校時師從楊先生,畢業后至浙江任教。楊先生數次去信,讓我繼續攻讀博士。因工作繁忙,一時猶豫不決。”浙江財經學院會計學院院長汪祥耀教授說,“楊先生再次寫信,并特意強調堅持深造定會受益終身,讓我最終下定決心。”
“畢業論文答辯前,他重病在身,病榻上仍然堅持看我的畢業論文,密密麻麻的批語中,好多字跡已是顫顫巍巍。答辯時,楊先生已去世,看著老師修改的論文,百感交集。”
原國家審計署駐武漢特派辦特派員、原武漢市審計局局長余秉立說:“二十多年前的審計系統還是一片空白,我們經常邀請楊先生去上課,他每次執意不要講課費,在我們的再三要求下,才答應接受一次工作便餐。還有同行拿著自己的書稿向楊先生請教,相當部分之前素未謀面,他不論親疏來者不拒。自己的學術、教學工作已經非常繁忙,就利用出差途中的空隙閱讀批改,一頁不漏,出差回來后準時將修改稿交給請托人,而他認為做這些純屬舉手之勞。”
本報訊(記者朱建華)昨日獲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學位授予工作辦法》規定,專業學位碩士論文字數可比學術碩士的少1萬字。
11時整,易庭源教授在校領導及其師生代表的陪同下進入會場。老人身著白色襯衣黑色外套,臉龐清瘦,面帶微笑,神色顯得清爽而平和。此次生日前夕,易庭源作出不留遺產,將其名下資產全部捐贈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的決定,設立“易庭源獎學金”,每年獎勵的金額為1萬元,用以獎勵該專業品學兼優的研究生與本科生共5名。
他學貫中西,卻不盲從西方理論,將中西學術思想有機融合,深入淺出地論述了會計業界眾多原本晦澀、專業的問題。他淡泊明志,寧靜致遠,當我國會計界的各類“西化、國際化”理論喧囂塵上時,他執著潛心于國企改革、人力資源會計、木桶理論等領域的研究和探索。他壯心不已,耕耘不輟,“學到老、問到老、寫到老”,退休后的十多年時間,仍關注著業界新動態,專注于會計學研究,對眾多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精辟的分析,時有極具創見性的論文問世。他兩袖清風,一生節儉,義無反顧將名下資產悉數捐贈,鼓勵會計后學勤奮鉆研。
“易老對學問有種執著的追求精神,即使在退休之后,仍筆耕不輟,堅持至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黨委書記徐敦楷說。自1947年下半年,易庭源在《中央日報》副刊《商學》上《折舊原理之我見》,幾十年來出版專著、主編教材八部。其中,專著《資金運動會計理論》曾獲1989年湖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二等獎;1990年獲湖北省成本研究會科研成果一等獎;1996年獲財政部第三屆全國財政系統大中專優秀教材二等獎。他主編的教材《企業成本學》1992年獲財政部第二屆全國財政系統大中專優秀教材二等獎。他還發表了163篇論文,其中發表于中國成本研究會《成本管理文集》第4輯的《抓住“以節約來增產”建立中國獨特的經濟責任制》,獲得全國財政學會1989年“全國優秀財政理論研究成果佳作獎”。他在《資金運動會計理論》中揚棄單純的“價值”核算觀念,強調會計是從價值角度綜合核算與預測控制各種使用價值再生產的科學,是正確處理價值與使用價值的科學;他在《人力資源會計的開創》中全面革新了會計學的理論,與經濟學家李嘉圖“用盡量少的價值創造出盡量多的使用價值”的理論相結合,認為會計人員應成為“諸葛亮”,輔助企業經理,努力創新科技與管理方法,提高生產力。
“從小到大,每次到爺爺家,他總是在書桌邊看書寫書,永遠不變。”易庭源之孫易海思回憶說。退休之后,易庭源每天仍安排一定時間用以閱讀、寫作。“干什么、學什么、創新什么。”易庭源用這十個字來總結自己的人生和學術歷程,他認為“在茫茫學海中追求真理,其樂無窮。”
徐敦楷向易庭源深深鞠三躬,滿懷深情地說:“先生專注于學問,于己一生節儉,他常說‘浪費就是犯罪’,家中陳設簡單樸實,衣著常年保持著幾套樸素、傳統的中山裝。人們常說的‘水往低處流’,大多流向自己的兒女,而易老先生的潺潺清流流向學生,將個人資產捐出建立獎學金,滋潤著勤勉敬業、嚴謹治學的后學們,這樣的精神境界在今天尤顯難能可貴。”
“第一次見到易老師感到敬畏,第二次感到親切。”易庭源的學生、我國會計學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會計學院教授郭道揚說,“無論是做學術研究還是給學生授課,老師不炒剩飯,不照本宣科,不生搬硬套,將西方理論與中國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堅持科研、教學相輔相成的中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