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9 09:27:25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個人信息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通常意義下的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個體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已經提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體重,身高,醫(yī)療記錄,教育背景,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1.2個人信息的分類
法律關于該定義還存在其他兩種不同的稱謂: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國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我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賽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自然人個體所特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它具有隱私性,雖然我們日常生活中學校,工作單位等有權查看我們的個人資料,但是他們無權將我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而個人隱私,只要不與法律相對抗,任何人包括我們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和政府機關都無權查看,探悉和公開,我認為這是區(qū)分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的本質區(qū)別。
1.3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其中關于個人隱私美國人薩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第四期)上發(fā)表的《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來隱私權所保障的是個人思想、情緒、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隱私要也是一項對立的精神性人格權。從世界范圍看,隱私權正在逐步被被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的一種。隱私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性內容,因此不屬于財產權而屬于人身權。隱私權立法旨趣在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隱私之保護是為了維護個人在民事社會里的資格和尊嚴所必須的,因此它屬于人格權的一部分。而個人資料具有隱私性,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因此也具有人格屬性。所以說個人信息權具有人格權屬性,既屬于憲法權利有屬于民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1法律更新速度較慢
我國相應法律的更新速度不及科技和經濟的發(fā)展速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我國至今沒有出臺保護個人信息權的專門法律,只有在一些個別法律規(guī)定中對此有一些防范和保護的規(guī)定。相比目前咨訊的發(fā)達,這些法律顯得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執(zhí)行性。而且這些規(guī)定大多比較分散、單一,不夠全面、系統(tǒng)。
2.2個人信息商業(yè)化
經濟高速發(fā)展,個人信息已經與經濟利益相掛鉤,不法分子有了充分的企圖從中牟利的犯罪動機。
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現狀專門組成課題組,在北京,成都,青島,西安四個城市進行調研,結果讓課題組成員頗為驚心,社會上竟然有人買賣個人信息。
2.3相關保護措施不到位
個人信息的業(yè)務領域都開設了實名制制度,但相關保護措施卻不到位,導致個人信息流失。人們在申請某項服務或是消費時,需要登錄許多個人身份信息,如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還有家庭住址、通訊聯系方式等,這本來是出于管理的需要,或者是為了更方便的提供服務,但是,這些個人信息如果保護不力,就會造成一些新的侵害出現。
2.4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
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薄弱,缺乏防范意識。公民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在進行消費前即約定相關隱私權保護條款,保障個人權益。
3.美國和歐盟的相關的立法
3.1美國的相關立法
美國是世界上保護隱私權起步較早的國家之一,1974年頒布的《隱私權法》可以被視為美國隱私權保護的基本法。20世紀70~80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guī)。
作為電子商務最發(fā)達的國家之一,美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更是非常重視,1997年10月,克林頓政府在《全球電子商務發(fā)展框架》報告中,把保護網絡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提了出來,并用很大篇幅用以強調保護網民隱私,強調個人信息搜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搜集了消費者什么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范圍的使用此外,政府還提出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兩個具體原則:(1)知會原則,(2)選擇權原則。
3.2歐盟組織的相關立法
目前,歐盟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過的《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有關的個人保護指令》和2002年的《隱私與電子通信指令》。1995年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是歐盟數據保護規(guī)章的核心,是較早采用綜合方法保護隱私和數據的法律。該指令規(guī)定了一系列需要所有成員國實施的原則和規(guī)則,確保歐盟內數據的自由流動并為個人數據保護設定了共同的標準,所建立的原則適用于私人或商業(yè)生活的一切領域。
4.我國個人信息權的立法意見
4.1明確個人信息權的含義和具體的保護范圍
立法應對個人信息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了切身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對于個人信息,除因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收集、查閱或調取和利用個人信息牟利。
4.2完善個人信息權保護相關立法
完善相關侵犯個人通信信息的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制度,立法應該對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開和保密問題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以及使用各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權相關規(guī)定的所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和有關救濟制度,以此規(guī)范各個部門和有關企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公民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
刑事方面,我國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已經增加了相關立法規(guī)定,已經緩解了這一問題。民事方面,現在社會上出現的有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案件大多數屬于民事侵權,并不適用于我國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我國還應該對一般性的侵權行為,應詳細規(guī)定對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建立其行政、特別是民事救濟措施和救濟程序,對受害者予以充分的法律保護。
4.3提高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法律意識
個人信息的泄露過程中,相關部門從業(yè)人員的職業(yè)素質不夠,和法制觀念薄弱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同時企業(yè)在招聘員工時應該把員工的職業(yè)素質程度,和員工的法律意識作為聘用的重要條件。
4.4加強公民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雖然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意識保護個人信息權的重要性,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對于自己個人信息權的重視程度不高,。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政府還要加強法制宣傳力度,通過媒體,報紙成立相關普法部門和相關培訓中心等方式,加強公民的防范意識,徹底消除隱患。
參考文獻: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guī)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yè)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zhí)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zhí)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yè)飛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yè)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數據有限制規(guī)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guī)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guī)。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guī);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guī),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fā)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tǒng)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tǒng)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wěn)定的優(yōu)質客戶,而系統(tǒng)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tǒng)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yōu)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tǒng)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tǒng)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近幾年,中國經濟持續(xù)高速增長,其中商業(yè)銀行個人信貸業(yè)務的推動作用不容忽視,個貸業(yè)務在刺激需求、穩(wěn)定經濟等方面逐漸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作為一名信貸工作者,每當想起不良貸款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種種原因,誠然有銀行產品設計不合理、抵押屋貶值等原因,但這都不是主要因素——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識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筆者就此談一下如何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一、個人信用制度的定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jiān)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guī)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guī)、制度來規(guī)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guī)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yè)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zhí)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zhí)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yè)飛速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yè)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數據有限制規(guī)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guī),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guī)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guī)。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guī);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guī),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fā)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fā),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tǒng)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tǒng)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tǒng)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wěn)定的優(yōu)質客戶,而系統(tǒng)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tǒng)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yōu)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網上消費者個人誠信危機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或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對企業(yè)進行惡意誹謗,單方面隨意或頻繁變更承諾過的交易條件,收貨不付款,惡意訂購商品,偷竊他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偽造電子函件、證件、信用卡,惡意復制侵害他人信息,進行網上詐騙……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不誠信的行為,將帶來一連串的不良后果:受欺詐的企業(yè)(經營者)有可能以欺騙的方式將損失轉嫁給其它消費者或有關企業(yè);受欺騙的消費者有可能也以不誠信的手段來彌補自己的損失;獲得不當利益的不誠信消費者將有可能繼續(xù)以失信行為來牟取暴利。網上消費者的個人誠信危機嚴重地擾亂了電子商務經營秩序,給電子商務企業(yè)和其它消費者、有時甚至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抹上了一絲黑影。
1網上消費者個人誠信危機的根源
1.1社會根源:整個社會誠信危機的大環(huán)境
我國正處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之中,規(guī)章尚不健全,體制正待完善。社會轉型帶來的各種影響,沖擊和瓦解著人們原有的誠信道德觀念,而新的、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誠信道德觀念仍未建立,這構成了誠信危機產生的契機。規(guī)章和體制的漏洞缺失給實施欺詐留下了空檔,一些不法之徒和心存僥幸者大搞欺詐活動,且愈演愈烈,進而造成全社會的誠信危機。于是,拖欠貨款、坑蒙拐騙、出售偽劣商品、虛假廣告、冒用他人名譽、偽造各式證件……大行其道,并使許多企業(yè)和個人從中漁利。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可看到,誠實守信者沒有得到相應的鼓勵和收益,失信者也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
1.2思想根源:個人倫理道德的頹喪
計算機網絡的使用沖擊現實的道德規(guī)范。快速傳遞的大量乃至泛濫的信息中混雜著許多不道德、反道德的內容,侵犯著人類的道德心理,抑制著健全道德人格的形成,導致個體道德和群體道德水平下降。人們的價值取向越來越趨于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在實際行為中表現為急功近利、背信棄義、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由于網絡中大部分行為具有匿名性、虛擬性,致使有些消費者可以摘下社會面具,完全隱去自己真實的社會身份,摒棄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唯利是圖,以一個或多個"虛擬"的身份從事網上交易和交往,以自己的意志裸地為非作歹,將違反道德規(guī)范的網上活動視為自己技藝高超的表現,將騙取錢物作為自己網上交易的終極目標。
1.3經濟根源:功利主義的不良推動
透過撲朔迷離的網絡社會現象,我們不難發(fā)現,網上發(fā)生的誠信危機背后隱藏著深刻的經濟根源。正是由于不正當的經濟利益和商業(yè)利潤驅使人們藐視道德和法律而在網絡這個"自由時空"中為所欲為。不成熟的市場經濟把人對財富的貪欲刺激到了極點,在硬約束不健全的情況下,難免有人為財鋌而走險,在物質利益與個人私欲的驅動下,大干違法亂紀、背信棄義、損人利己之事。當在同一個市場上,有人靠投機取巧、不當得利、坑蒙拐騙掙錢比誠實守信致富來得快的時候,會有很多人對此羨慕不已,不去詰責,反而追隨,也采取同樣的失信行為去謀取暴利。
1.4技術根源: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和不安全性
電子商務是借助互聯網這個技術平臺而實現的一種商務活動,互聯網的一個最突出特征就是虛擬性。在互聯網世界中,人們的交往都是以數字、符號的形式出現。網絡的虛擬性,給處在這種環(huán)境中的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提供了不誠信的溫床。電子商務活動主要通過網絡來實現,因此,商務活動主體之間基本上不受直面的道德輿論約束、近距離人身安全威脅及不動產的拖累,這就為一些心懷不軌者和心存僥幸者實施欺詐行為提供了方便之門。信息網絡技術同任何其他技術一樣,其本身存在著兩面性,網絡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把人們引入了安全陷阱。
1.5法律根源: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對電子商務來說,法治是非常重要的,新的貿易形式,必定產生利益分配的重新組合,在這個沒有硝煙的爭奪利益的戰(zhàn)場上,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法律的規(guī)范內,遵循公允的游戲規(guī)則。我國已經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與信息化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也頒布和制定了《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等與個人誠信建設有關的法律和規(guī)定。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由于商務活動無法可依或法不對號,法律制度不完備,法制建設滯后,一些消費者能夠鉆法律的空子,讓不講誠信的消費者有增無減。
1.6信息根源: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
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受"自利動機"和"機會主義"行為的驅使,處于信息優(yōu)勢的一方就可以借此獲益,而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則會吃虧,這就容易造成信用的缺失。互不見面的電子商務在某些方面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大了電子商務的信用風險。雖然電子商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但參加電于商務的雙方是互不見面,雙方無法確認對方的身份、信譽等。對于那些一心想在網上交易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消費者而言,他主動提供給經營者的信息,是以最大化自身利益為前提的,采取各種手段盡量減少信息的暴露程度,或散布虛假信息,利用欺詐行為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因此,當消費者擁有信息優(yōu)勢時,就為其網上交易的失信行為提供了便利。
2網上消費者個人誠信的樹立與健全
2.1加強電子商務倫理道德教育,提高消費者的誠信意識
電子商務倫理是傳統(tǒng)商業(yè)倫理的擴充與發(fā)展,它對于電子商務的規(guī)范化運作和健康發(fā)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在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許多人以倫理價值的失范獲得意外之財,讓一些人產生了市場經濟就是講錢、為了掙錢可以不擇手段的錯覺,尤其是在全新的自由度非常高的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更是充滿了投機和發(fā)財機會。因此,必須加強電子商務倫理道德教育,提高電子商務主體的道德水平。就消費者個人誠信危機而言,政府有關部門、行業(yè)協會和大學的商學院等教育機構,一方面要做大量基礎性的研究工作,重建符合市場經濟的、積極向上的新經濟狀態(tài)下的商業(yè)倫理,特別是進行電子商務倫理建設,規(guī)范消費者的商務行為,以滿足電子商務飛速發(fā)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對消費者進行傳統(tǒng)商業(yè)倫理教育的同時,更應加強電子商務倫理道德教育,充分利用網絡教育之自我教育、交互教育的特性,加強對消費者的認知特點和心理狀態(tài)的調查研究,采取在線和離線相結合的教育方法,提高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倫理自覺,讓廣大消費者負責任地使用信息技術,在思想意識上筑起一道抵御"失信"入侵的防火墻,共同構筑電子商務誠信環(huán)境。
2.2建立消費者誠信數據庫,完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
在消費者誠信數據庫建設方面,美國為我們做出了榜樣。美國由一個專門機構來負責消費者個人的信用歷史記錄并建設誠信數據庫,每一個人每一次信用付費、借貸以及交罰單都是有記錄的,這保證了有據可查。美國的誠信監(jiān)管機制還將對失信人員做出相應懲罰,比如美國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個人公司一旦宣布破產,注冊人將永遠不能再注冊新公司。這些法律規(guī)定將使失去誠信的人不可能再進入誠信社會。因此,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消費者個人誠信數據庫建設,完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和信用查詢制度,以實現在具體化、可靠性基礎上所進行的"虛擬化"交易。
2.3強化網絡安全管理,切實解決電子商務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活動中很多失信行為的產生,正是抓住了網絡的虛擬性和不安全性,從而讓一些失信者大行其道。因此,為維護網絡安全,減少失信者鉆空子的機會,需要廣大電子商務企業(yè)、銀行、物流企業(yè)和消費者齊心協力,采取高效安全措施,強化網絡安全管理,切實解決電子商務安全問題。目前,為保障網絡的物理安全和邏輯安全,普遍采用的技術有網絡安全技術和密碼技術兩大類,其中網絡安全技術包括操作系統(tǒng)安全技術、防火墻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各種反黑客技術及漏洞檢測技術等;密碼技術包括加密技術、數字簽名、論證機構和數字證書等。這些安全技術的應用,為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做出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撐。鑒于網絡的開放性和自由性,電子商務安全管理既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問題,也不是一個簡單的管理問題。它是一種工程,不僅涉及到"物",還涉及到人,需要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嚴格科學的管理。"三分技術、七分管理",嚴格、科學、高效的管理是對安全技術的補充,是促進電子商務企業(yè)發(fā)展壯大的源泉,也是降低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有力武器。因此,電子商務企業(yè)在應用安全技術的同時,還需加強安全管理,制定企業(yè)安全政策,規(guī)范內部人員管理,加強信息資產管理,適時采取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yè)損失,樹立企業(yè)安全、高效、守信的網絡形象。
2.4加快誠信立法步伐,營造電子商務法律環(huán)境
網上消費者的誠信行為,一方面需要自律,提高自身的網絡道德和商業(yè)倫理;另一方面需要他律,以強制性的法律將消費者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加以明確規(guī)定,使人們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必須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從而強制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在電子商務飛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無法應對諸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鑒章的法律效力"、"要約與承諾的撤口與撤消"等之類的問題,電子商務立法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時候了。針對目前電子商務活動開展的勢頭,政府、企業(yè)、理論界等有關部門應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趨勢和特點,迅速制定有針對性的網絡倫理規(guī)范和法律法規(guī),以規(guī)范電子商務活動,解決諸如電子合同、網絡稅收、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用戶權益保護、網上交易規(guī)則、電子支付、網絡安全保障、網絡犯罪、網絡證據等錯綜復雜的問題,增加企業(yè)和廣大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任感。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一方面要參與國際間關于網絡發(fā)展的國際公約和協議的制定;另一方面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符合中國國情和電子商務發(fā)展需要的網絡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商務活動主體的誠信行為,使電子商務在規(guī)則的作用下健康發(fā)展。
參考文獻
1呂學典.從"116元拍輛帕薩特"說開去--電子商務誠信危機的思考[J].石家莊經濟學院學報,2003(4)
IC卡是電子信息卡的一種類型,是在磁卡的基礎之上的一種有效的信息載體。IC卡其內部實質是建立在集成電路卡的基礎之上來完成對用戶信息進行登陸,并完成對個人信息的建立。IC卡內部利用現代射頻技術,可以利用IC卡讀卡器來讀取卡內相關的個人信息內容,并實現有效的通訊。值得注意的是,IC卡不同于傳統(tǒng)的磁卡,IC卡內部是一種集成電路,利用電路模板與信息技術來完成對個人信息的存儲,它具有高效性與穩(wěn)定性,并不易被盜取;磁卡是在傳統(tǒng)磁力技術的基礎之上的卡種,其內部主要構成是磁力,并借助磁力完成對個人信息的記錄,但是它容易受到干擾,不安全的風險相比IC卡更高。IC卡是一種非接觸式的射頻卡,它在解決了傳統(tǒng)技術難題,即卡內不存在電源以及如何建立不接觸進行讀取的模式,因此,它是世界范圍之內目前電子器件領域中核心技術,被應用在多個領域范圍之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有其它卡種沒有的穩(wěn)定性優(yōu)勢,并可以實現對個人信息的準確讀取。該卡的主要應用功能主要體現在信息安全認證,并實現電子信息錢包,完成對個人數據信息的存儲。該卡一般被用在身份證、車輛門禁系統(tǒng)中,并具有較高的抗干擾性與抗磁化性,對內部個人信息的保存能力較強。而IC卡中的電子錢包功能則被用在商務電子銀行領域。
(二)IC卡工作原理
IC卡工作的基本原理是:射頻讀寫器向IC卡發(fā)一組固定頻率的電磁波,卡片內有一個LC串聯諧振電路,其頻率與讀寫器發(fā)射的頻率相同,這樣在電磁波激勵下,LC諧振電路產生共振,從而使電容內有了電荷;在這個電容的另一端,接有一個單向導通的電子泵,將電容內的電荷送到另一個電容內存儲,當所積累的電荷達到2V時,此電容可作為電源為其它電路提供工作電壓,將卡內數據發(fā)射出去或接受讀寫器的數據。
(三)IC卡制作流程
IC卡的制作內涵高新技術,是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的基礎之上來完成的制作。第一,對IC卡的內部系統(tǒng)進行初步的設計。利用相關技術,根據實際要求與客戶反映,確定IC卡的基本功能與安全需要,并在此之處之上設計IC卡內部的芯片。利用相關專業(yè)的就似乎分析技術成本與內容,對智能卡內部的MPU、存儲器容量以及COS等方面的內容提出相應的要求,并保證卡內的邏輯加密有效,實現最有效的邏輯功能。第二,進行內部系統(tǒng)的軟件設計,首先對COS和其他內部相應的應用軟件進行設計,并選擇可以供選擇的工具,因為智能卡內部的安全性與COS有著非常緊密的關系,因此,在某些設計到國家安全以及個人信息安全的機構與單位應該在只能卡的內部寫入自己設計的COS。第三,對卡內的芯片進行構造,要在單晶硅圓片上制作相應的電路系統(tǒng),通過相關的設計,將卡內部的版圖與COS代碼交給制造商,根據不同的設計工藝完成對內部多層掩膜板的構造,并利用不同電路制造出不同的內部芯片。在圓片上應該設計出專門進行測試的探針壓塊,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保證壓塊的保密性,不能讓其因設計與制造疏忽給攻擊者帶來可乘之機。第四,在對IC卡進行技術測試時,在E2PROM之中寫入相關的內容信息,并利用相關的測試程序將計算機內部的控制探頭安裝在不同的圓片芯片上,并對某些出現問題的芯片做出明顯的標記,在合格的芯片內加入制造廠的編號,配合使用運輸碼,防止芯片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被竊取的問題,此碼必須保證僅為制造商了解,這樣就可以實現從設計到制造,從制造到運輸的IC卡安全性。第五,對IC卡進行專業(yè)的處理與發(fā)行。發(fā)行商利用相關技術讀取設備內部的信息,并對不同的IC卡進行人性化的處理,根據相應的要求,在卡內注入個人用戶的信息資料,從而完成IC的制作。這樣就可以將一張可以被標識的用戶卡實現最終使用。
二、個人金融IC卡類別與應用
(一)IC卡類別
IC卡的應用范圍較廣,這就決定IC卡的類型也復雜多樣。首先,按照IC卡的結構類型,可以分為存儲卡、邏輯加密卡、CPU卡、超級智能卡。存儲卡是單一系統(tǒng)的IC卡結構,其內部芯片是有一種利用單向度的串接模式實現EEPROM的存儲,這類信息卡具有存儲方便的優(yōu)勢,且使用簡單方便,可以實現最有效的信息存儲。相比其他卡種,它的價格更加便宜,并可以被用在多個行業(yè)領域內,是目前替代磁卡的新型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該卡并不具備有效的信息保密性,因此,該卡只能被用在具有保密性較高的場合范圍之內。邏輯加密卡是建立在傳統(tǒng)存儲卡的基礎之上的具有更佳保密性的IC卡,它是在卡內增加了多余的存儲區(qū)域,并增加了相應的邏輯控制單元,在訪問的過程中可以實現最有效的存儲,并在存儲之前進行密碼核對與密碼解讀,只有相應的密碼正確才能讀取卡內信息,從而是一種具有高度邏輯性的加密卡,相比存儲卡具有更好的保密性。CPU卡相對于其他卡種來講,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單片機卡,其內部包含的控件相對比較復雜、密集,包括控制器、存儲器以及時序控制邏輯等,因此,其內部包含著特殊的、算法單元與獨立的操作系統(tǒng)。CPU相比較其他卡種的最大優(yōu)勢在于存儲量巨大,并對信息的處理能力更加強大,信息存儲安全特性相比也更有效。超級智能卡是一種新型的IC卡,卡內具備相應的MPU與存儲器,并配置相應的硬件系統(tǒng),包括鍵盤等,此外,部分超級智能卡為了保持其內部的有效性與安全性,并在卡面上設置了指紋識別裝置。其次,IC卡的界面模式,則又被分為接觸式卡、非接觸式卡、雙界面卡。接觸式IC卡是IC卡的一種類型,是利用IC卡讀取裝置,并建立在接觸點之上,來完成不同的IC卡之間的讀取,可以利用讀卡器來讀取IC卡內部的信息。國際上,對該種卡定義為標準的ISO7816,型,并具有極高的機械性與電器性等。非接觸式IC卡則是一種不需要利用IC卡電路接觸器,來完成接觸,它是利用光電技術以及無線信息傳輸技術來實現非接觸形的讀寫,并在卡內安裝了CPU、邏輯單元等,此外,它在基礎芯卡之中安裝了射頻收發(fā)電路器,該種類型的卡片可以進行射頻率較高,且內部信息相對比較集中的信息交流與傳輸,具有極高的可靠性。雙界面卡則是既具備接觸卡形又具備非接觸形卡界面的卡片,該卡種一般被用作電子銀行工具,非接觸部分承擔電子錢包消費的功能,而接觸部分則進行基本的安全性處理。
(二)IC卡應用領域
目前IC卡的應用范圍廣泛,作為一種系統(tǒng)性的存在,被應用在計算機、網絡、通信、銀行等多個領域。全球IC卡產業(yè)在現代信息技術的推動下逐漸發(fā)展起來,其中IC卡是一種國際化的電子信息產業(yè)熱門產品,并在相關安全西信息識別與認證等方面被廣發(fā)納應用,促進人類生活便捷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IC卡進入中國較晚,并在上世紀末期開始對IC卡的應用進行了深入探討。IC作為一種新型電子信息卡種,具有其本身優(yōu)質特點,因此,在相關國家機構的推動下,被應用在多個領域范圍之內。
三、個人金融IC卡安全問題分析
(一)IC卡安全風險
從幾年來IC卡的應用實際情況來分析,目前個人金融IC卡存在的主要風險集中表現為以下三種。首先,因金融機構內部員工問題,容易因銀行的販賣以及個人違法而引發(fā)對關鍵個人信息的盜取。其次,銀行體系中存在某些服務的外包,在外包過程中因多個機構的介入有可能導致銀行對某些外包商的管理不能很好地實現最佳的管理,如某些銀行工作人員在維修收銀臺POS機時,為了獲取利益,竊取用戶的個人信息。再次,因個人金融IC卡的數據容量復雜,建立在復雜的互聯網體系之中,這就容易導致黑客會通過各種不法手段侵入到金融機構的電腦中,竊取存在于系統(tǒng)內部的個人信息資料,到指用戶的關鍵金融信息丟失。每年大約有2%-3%的用戶信息丟失。
(二)IC卡安全保護工作
從IC卡本質特點出發(fā),不難看出IC卡的廣泛利用是未來社會發(fā)展的必然選擇,因此,應該從專業(yè)技術角度出發(fā)加強對IC卡的安全保護。IC卡作為現行國際較為流行的一種電子貨幣,其具有本身優(yōu)勢,其內部含有大量的用戶個人信息,因此,也容易成為世界不法分子的竊取對象。IC卡作為金融卡,其安全性是IC卡發(fā)展的重點,作為IC卡系統(tǒng)的開發(fā)者,必須利用專業(yè)的手段在設計階段就增加IC卡內部系統(tǒng)的安全性,并提供技術保障,從而最大范圍與成都的提高IC卡的基本數據安全與有效性。較為常用的IC卡安全信息保護技術包括用戶信息識別系統(tǒng)與IC卡合法性確認系統(tǒng)的結合使用,并配合使用指紋識別等,從而對內部信息進行個加密處理,是一種有效的通訊技術模式。這些保密技術在根本上保證了IC卡的數據安全,并在存在范圍之內保證了卡內信息的完整性與有效性,并實現了交易信息的穩(wěn)定,利用這種安全防護技術,可以給用戶建立一個安全有效的交易環(huán)節(jié),從而防止IC卡被竄寫或修改。對IC卡的保護措施實施,從物理安全與邏輯安全出發(fā),又可以施加不同程度的技術保護手段。首先,從物理安全出發(fā),因IC卡本身的內部數據與技術可以有效地保證內部信息的安全有效性,因此IC卡是一種具有極高物理特性的安全性,因此其IC卡要求內部的程序必須具備一定的應力,并配合利用電力、化學等技術手段實現整體有效的防范。從外來物理攻擊角度出發(fā),對這種防御攻擊的保護,要求IC卡必須建立一種更加緊密的系統(tǒng),從技術角度出發(fā),防止個人用戶信息被復制以及出現竄寫等問題。一般利用高新技術與相關高新技術工藝來完成對安防體系的更新,并在制造與發(fā)行的過程中,加入更為嚴密的參數保密措施,并在制作的同時增加額外的保護層,從而增加其難以破譯性,并在IC卡內部安裝相應的監(jiān)控程序,如果IC被竊取或內部信息流失,就會通過專業(yè)的進行追回。其次,從邏輯安全出發(fā),將信息存儲區(qū)域分成3個基本區(qū)域,包括公開去、工作區(qū)與保密去,并建立相應的用戶鑒別系統(tǒng),只有用戶進行鑒別才能進入,并讀取內部信息。一般的識別系統(tǒng)包括平個人識別PIN、生物鑒別系統(tǒng)以及指紋或手寫識別等。
近年來,隨著人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增加,人們的消費觀念也逐步改變,個人信用活動成為信用關系中最具潛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費需求、引導資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國居民生活質量等方面都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個人信用是指根據居民的家庭收入與資產、已發(fā)生的借貸與償還、信用透支、發(fā)生不良信用時所受處罰與訴訟情況,對個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并隨時記錄、存檔,以便信用的供給方決定是否對其貸款和貸款多少的制度。個人信用管理體系是指監(jiān)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健康、規(guī)范發(fā)展的一整套規(guī)章制度和行為規(guī)范。
一、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發(fā)展的現狀
1.缺乏個人信用具體的數據記錄
個人信用是通過具體數據的記錄來描述的,沒有信用記錄就無法判別信用的好壞。我國以前一直把重點主要是集中在企業(yè)信用制度建設上,而缺乏專門機構來對個人信用記錄進行數據收集,個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資產憑證,不足以充當資信證明。各類金融機構、商家及有關企業(yè)缺少對個人信用記錄的記載,即使是發(fā)生信用關系較多的商業(yè)銀行,雖然能夠提供消費者個人信貸的數額、期限、還款記錄等方面的數據,然而這些數據缺少規(guī)范、連續(xù)的記載,而且各家商業(yè)銀行記載的數據沒有有效的信息共享,為此造成個人信用記錄的持續(xù)的缺失。
2.缺乏個人信用體系有效的體制和制度支持我國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個人的資產還不能真實透明。消費者個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會、派出所、就職單位、銀行等部門。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貸擔保法規(guī)沒有針對個人信用的相關規(guī)定,都可能使個人信用行為隱藏著法律和道德風險,影響個人信用活動的發(fā)展。
3缺乏統(tǒng)一的、專業(yè)的個人信用評估機構各商業(yè)銀行提供消費信貸,進行信用評估時所采取的評估方法、評估標準很不統(tǒng)一,難以形成整個社會對個人信用的完整判斷。另外一些中介機構雖然數量擴張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建有信息數據庫的規(guī)模也普遍偏小,沒有自己的信用資料數據庫,作用與功效遠未得到充分發(fā)揮。
二、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對消費信貸的影響
1.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費信貸經營成本
對銀行來講,銀行間為貸款各自為戰(zhàn),分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調查,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對借款人來講,由于銀行無法高效準確地獲得個人信用信息,在業(yè)務開展過程中,為保證其信貸資產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繁瑣的貸款手續(xù)、苛刻的貸款條件和評估、保險、公證等高昂的收費,以及為完成繁瑣手續(xù)而投入的精力、財力和時間,使借款人的負擔大大增加。
2.個人信用制度缺失導致銀行的信用風險增加
由于我國還未建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和相應的信用評估機構,借款人向銀行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個人身份證和戶籍不具備經濟擔保性質,所在單位的收入證明、個人存單憑證和實物資產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記錄,因此銀行無法獲得準確的借款人個人資信信息。另外,個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隱含著消費貸款的道德風險,誠實守信的道德標準在相應范圍內尚未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詐,騙取貸款,或到期拒不履約,使銀行遭受了較大的損失。
3.個人信用制度缺失導致銀行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單調
目前,我國銀行消費貸款的品種僅限于住房、汽車、助學貸款、信用卡等業(yè)務方面,其他如個人債務重組貸款和個人信用額度等信貸產品發(fā)展力度不夠,不能充分滿足社會各階層對消費信貸的多樣化需求。
4.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費貸款用途異化
銀行辦理的相當比例消費貸款,實際投向了生產或經營,尤為突出的是汽車消費貸款,部分貸款戶用消費貸款購買了運輸貨車和運營客車。還有住房貸款戶,有的是假借住房貸款之名行生產經營流動性資金短缺之所需,相當高比例的消費貸款已異化為生產經營貸款。這一現象尤其在經濟不發(fā)達地區(qū)更為突出。
從以上問題可以看出,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漸成為消費信貸健康發(fā)展的障礙。在我國消費信貸快速發(fā)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建立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策略
由于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初期,政府調控能力和動用資源的能力較大,而且我國各地區(qū)經濟發(fā)展很不均衡,人們對信用經濟和信用消費的認知度、依賴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銀行牽頭組織,才能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
1.建立個人基本賬戶系統(tǒng)
首先應建立完善儲蓄存款實名制,完善的存款實名制應做到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時存款人必須使用自己身份證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銀行的所有存款能通過統(tǒng)一的計算機網絡實時匯總反映。除了個人存款賬戶外,還要把有價證券及其他各種派生金融工具也納入實名制,并規(guī)定凡是未進行實名確認的金融資產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擴張個人存款賬戶的范圍,在涵蓋個人工資賬戶的基礎上,將養(yǎng)老金賬戶、社會福利基金賬戶、個人所得稅賬戶等其他銀行賬戶納入個人存款賬戶。再次,以現有的較為完善的個人身份證制度為基礎,對個人存款賬戶進行編碼,建立起個人基本賬戶編碼制度。
2.建立個人信用信息登記系統(tǒng)
個人基本賬戶建立以后,應由中央銀行牽頭,聯合各銀行和民政部門、公安司法部門,將個人基本人身信息、個人社會活動特別記錄和個人基本賬戶信息歸并整理,建成網上個人信用信息綜合數據庫系統(tǒng),從而實現全社會個人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具體應包括四大類個人信息:一是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員狀況、職業(yè)、學歷等;二是商業(yè)信用紀錄,包括在各商業(yè)銀行的個人貸款及償還記錄,個人信用卡使用等有關記錄;三是社會公共信息記錄,包括個人納稅、參加社會保險以及個人財產狀況變動等記錄;四是有可能影響個人信用狀況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的特別記錄。
3.建立個人信用評級系統(tǒng)
信用評級具體應由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依據科學的信用評級標準,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對個人信用進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礎上,對其信用度進行評價,并以專用符號或文字形式來表達。個人信用評級在我國是一項尚不成熟的工作,評價指標選取的適當與否關系到信用評級的客觀公正與否。而作為個人信用評級結果的“個人信用等級”是自然人的價值和聲譽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契約能力,所以個人信用評級指標體系應科學按照統(tǒng)計指標的構建原則來確定。
4.建立個人信用網上查詢系統(tǒng)
建立個人評級體系的根本目的是應用個人信用評級結果,為放貸等信用活動提供便利。因此要在個人信用聯合征用信息系統(tǒng)的基礎上,構造個人信用等級的網上查詢系統(tǒng)。查詢系統(tǒng)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業(yè)銀行獲取個人信用等級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貸效率,擴NS"-A.信貸規(guī)模。
四、構建我國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會公眾個人信用意識的理念教育
誠信教育要從基礎抓起,從小學生甚至學齡前兒童抓起。同時要增強社會公眾對自己信用等級的關注度,建立失信懲罰機制,完善個人的信用歷史記錄,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發(fā)揮信用評級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眾重視自己的社會行為,自覺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發(fā)揮作用;另一方面,公眾關注自己的信用記錄,既可以方便征信機構對信用歷史記錄的查詢,又有利于征信系統(tǒng)質量的提高,及早發(fā)現評級失誤,提高服務公眾的能力。
2.完善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在我國,隨著消費信貸的逐年發(fā)展,制約該項業(yè)務發(fā)展的風險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目前,消費信貸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借款人風險。由于我國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貨幣化,收入來源多樣化,透明度低,使得實際收入與名義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資料只能表明當期情況,社會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現實又使得未來預期支出變得不可測,很難用科學的評估方法來確認未來的狀況,因而貸款期越長,發(fā)生變故的幾率越大。再加上現在社會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渠道不暢,沒有個人信用劣跡的記錄,則無從判斷借款人的資信程度,也沒有個人破產的制度,這給許多信用意識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機,因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無法徹底解決。借款人的多頭貸款、故意不還款或是惡意透支在目前個人信用體制不健全的狀況下使得銀行信息不對稱,防范風險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由消費者和銀行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由于缺乏個人信用制度,銀行在監(jiān)管客戶的風險防范方面產生難度,信用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據世界銀行的研究結果,利用征信系統(tǒng)即個人信用制度,大銀行客戶的違約率可減少41%,小銀行可減少78%,因此我國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彌補這一空缺。
3.法律風險。國家鼓勵消費信貸開展的政策是明確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規(guī)、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適用法規(guī)不完善。目前,商業(yè)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yè)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而這些法規(guī)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商業(yè)銀行與企業(yè)的信貸關系,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對象。商業(yè)銀行將以生產性貸款為約束對象的政策法規(guī)移植到消費信貸的發(fā)放與管理上,不可避免產生消費信貸風險防范和抵押物處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風險。一般情況下,銀行為確保自身的安全,在對個人發(fā)放消費貸款時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銀行就應該取得對抵押物的處置權,但抵押物可能會因各種自然、人為災害或周圍經濟、交通環(huán)境的變化而造成價格下降或價值滅失。此外,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還不足以保障銀行順利實現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法院往往會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考慮,在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法院即使做出了判決,也往往難以執(zhí)行,這些因素都導致了信貸風險大大增加。
5.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放的消費貸款尤其是個人住房貸款債權的流動性較差而產生的風險。目前在配套市場條件不健全的情況下,尚缺乏盤活這塊資產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費信貸在各銀行所占比例還較低,且經濟較為疲軟,整個社會資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銀行資金充裕,流動性風險尚未暴露。但隨著消費信貸的迅猛發(fā)展,其比重在銀行資產中的增大,資金“短進長出”的矛盾會日益突出。當經濟高漲,整個社會資金需求旺盛時,若這塊資產還不能盤活,銀行很有可能會出現流動性危機,給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良影響。
二、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產生的原因
由于消費信貸的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且在我國出現不久,各種規(guī)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從內外因角度來看,導致信貸風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銀行自身管理薄弱。從銀行內部來看,其經營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來,一些商業(yè)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guī)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準和擔保條件,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于消費信貸業(yè)務的健康發(fā)展,帶來極大的隱患。并且,還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為,放松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jiān)控,這是導致借款人多頭貸款和道德風險形成的原因之一。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起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及家庭的收入狀況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著許多非貨幣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當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證明的真實性無從查證,導致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貸款申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現行的政府管理體制,符合國際慣例的、完整的個人信用風險評估的信息和數據主要來自于公安、稅務、工商、法院、銀行、保險、公共事業(yè)收費等部門,但目前除銀行以外,分布于這些部門的大部分個人信息仍處于封鎖狀態(tài),銀行無法通過正規(guī)的渠道取得相關信息,這就使得商業(yè)銀行難以對個人的信用做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估,從而難以對消費信貸業(yè)務的信用風險做出準確判斷。
3.風險防范法規(guī)體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國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的《消費信貸法》,目前商業(yè)銀行主要是依據《商業(yè)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經濟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銀行出臺的辦法如《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對消費信貸進行管理,其針對性當然不強,并且對現有法規(guī)也有不統(tǒng)一的理解,也未出臺什么解釋進行規(guī)范。另一方面,在國內,個人信用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與消費信貸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由于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guī)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guī)范,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費信貸缺乏完備的操作依據,無疑給貸款的安全性帶來影響。
4.利率尚未市場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采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國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商業(yè)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5.信用評分技術落后。主要體現在:第一,由于缺乏個人信用基礎數據,普遍采用專家法評分模型以應對個人信貸業(yè)務的快速增長。第二,評分模型的種類較少。隨著消費信貸品種日益增多,其顯現的風險特征各不相同,全國各地的經濟發(fā)展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而目前除了信用卡業(yè)務的評分模型針對性較強外,對于其他消費信貸產品未根據信貸品種、擔保方式、區(qū)域經濟特點的不同開發(fā)相應的評分模型,而是一個評分模型“一統(tǒng)天下”。第三,對評分模型的使用還限于貸款申請、審批環(huán)節(jié),在貸后風險管理、風險預警、風險計量方面的運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國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防范對策
1.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首先,加快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建設的步伐,使其以商業(yè)化運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關個人信用檔案的信息,同時兼顧公益性,逐步形成擁有全國基礎信用信息資源的大型、綜合性征信機構和眾多提供信用信息評估等信用增值服務的各具特色的區(qū)域性、專業(yè)性征信機構,形成一個既能充分利用各項資源,發(fā)揮規(guī)模效益,又能適應不同征信需求,多層次、多方位的征信機構體系。其次,應加快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基礎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設。目前,我國各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在構建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戰(zhàn)略布局中,可以實行讓一部分條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區(qū)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費發(fā)展較快的大城市推行個人信用制度,建立類似上海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tǒng),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廣,最后形成覆蓋全國的個人征信網絡。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協調和掌握各部門的個人信用數據、運用人民銀行的網絡形成全國個人征信的數據庫,由一個專門性的全國個人信用管理局對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定價,產生一個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查閱、購買信息的服務,從而實現市場化的運作。
2.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體系。一是要將消費信貸列入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特別是經濟、金融法律體系中,從總體上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要盡快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yè)銀行法》等相關經濟、金融法規(guī)中的有關消費信貸條款進行相應修改、完善和補充,盡量簡化手續(xù)、降低費用、放寬條件,使之有利于促進和規(guī)范消費信貸的發(fā)展。二是要根據消費行為和消費信貸行為的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制度和具體的實施細則,讓居民有參加消費信貸的積極性和還貸的約束性,讓銀行有開辦消費信貸業(yè)務的動力和責任感,形成“居民對銀行有信心,銀行對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信用秩序。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貸款擔保制度、醫(y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3.建立有效的內控體系,實行浮動貸款利率。首先,銀行內部要建立專門機構,具體辦理消費信貸業(yè)務,同時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委員會,作為發(fā)放消費信貸的最終決策機構,做到審貸分離,形成平衡制約機制,以便明確職權和責任,防范信貸風險。其次,要進一步完善消費貸款的風險管理制度,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幾個環(huán)節(jié)明確職責,規(guī)范操作,強化稽核的再檢查和監(jiān)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對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的情況,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列入“問題個人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并拒絕再度借貸。第四,加強量化考核、質量監(jiān)測,實行競爭上崗、獎罰分明,完善多勞多得的分配機制,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工作人員的創(chuàng)造性和積極性,提高信貸管理水平,促進消費信貸規(guī)范發(fā)展。第五,實行浮動貸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在利率浮動比率、貸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給商業(yè)銀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業(yè)銀行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更好地防范風險。
4.采用科學的信用評分技術。首先,由于專家法評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業(yè)銀行高度重視個人信貸業(yè)務基礎數據的搜集、整理與建庫工作,改進現行的業(yè)務系統(tǒng),加強新受理業(yè)務數據錄入完整性、準確性的監(jiān)控管理,特別是對未獲批準的申請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業(yè)銀行應根據數據資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開發(fā)評分模型。建議對不同的產品設置不同的評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項基礎條件較薄弱,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分產品分步推進。最后,必須將信用評分技術用于個人信用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建議國內商業(yè)銀行盡快發(fā)掘銀行內部貸款賬戶信息,開發(fā)欠款催收評分模型、風險預警評分模型等行為評分模型,進一步開發(fā)相應的自動化賬戶管理系統(tǒng)、催收管理系統(tǒng),提高個人貸款貸后風險監(jiān)測、不良貸款管理的效率。
5.轉變消費觀念,提高信用意識。我國居民長期以來有著“勤儉持家”、“量入為出”的傳統(tǒng)消費觀念,對于“負債消費”還比較陌生。商業(yè)銀行應通過多種營銷方式,向消費者大力宣傳消費信貸,并創(chuàng)新服務品種、改進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率,在開展業(yè)務的過程中培育消費者的信用消費觀念、創(chuàng)造信用消費需求,實現業(yè)務發(fā)展和觀念轉變的互動,使人們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顧之憂,提高即期消費欲望,從而積極使用消費信貸。同時,政府可以通過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介,形成強大、廣泛的宣傳和監(jiān)督系統(tǒng),提高社會群體的信用意識,以此來推動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對于我們來說,僅僅是再造信用的一種手段,而提高整個社會的信用程度才是我們最終的目的,我們要用信用的約束來促進社會公眾整體素質的提高,從而促進國內消費信貸業(yè)務的快速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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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個人信息安全的技術問題
隨著不斷發(fā)展的科學技術,越來越多的新業(yè)務集成在移動終端之上,對信息安全來說,部分的新業(yè)務是有其特殊的要求的,新的安全隱患可能伴隨著用戶的部分新的業(yè)務。例如移動終端集成了定位業(yè)務,其自身的位置信息時可以隨時隨地獲得的,而個人用戶的私密信息也是包含位置信息的;例如移動終端集成了生物識別的技術,則可以記性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的,但是在終端設備上同樣會緩存生物識別的信息的,所以移動終端具備定位業(yè)務是有特殊的要求的,尤其是在對于信息安全方面。不存在絕對安全的軟件系統(tǒng),應在做好相關工作的同時規(guī)避不同的風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實施防范個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脅:
(1)應用程序的權限進行限制。
安裝應用程序的時候,該應用程序的最小權限必須得以確認,應遵循的原則是最小權限的原則,將大大降低受到惡意軟件攻擊的可能性。但是對于不一定懂得如何驗證是否合理權限要求的應用程序的廣大普通用戶,用戶在大多數情況下對于系統(tǒng)所要求的權限會直接授予。所以則需要在設定權限或申請權限時的開發(fā)者,使最小權限的原則嚴格的執(zhí)行。
(2)認證程序應用。
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認證并防范惡意的程序。審查相關的代碼經過應用程序以及完整的測試,可得到權威機構的認證并確認其合理的使用權限,這力的防范了惡意程序。
(3)設置數據信息的加密功能。
用戶在使用瀏覽具有個人隱私性質的信息或是應用時,硬通過設置一系列的登錄用戶口令來使某些移動智能終端的功能解鎖,以減少威脅安全的情況發(fā)生。
(4)備份私有數據以及做好防護措施。
用戶在使用私有數據時,應提早及時的做好數據的備份以及防護措施能,以免在數據發(fā)生損毀或是泄漏時能夠有效的找回,而且做好數據的防護措施例如密碼找回。則可防止信息的二次泄露以免造成巨大的損失。
二、個人信息安全道德失范行為的表現形式
當下我們所處的信息時代為人類信息的利用與傳播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模式,尤其是電子計算技術的普及與發(fā)展,網絡生活中的虛擬技術將網絡活動主體的個人信息數字化和符號化發(fā)展成為人們信息交往的實踐手段。這種模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在網絡社會中的活動但與此同時負面效應也接踵而至,正如恩格斯曾預言的那樣,人類每進步一次就加大一步對自己的懲罰力度,我們在網絡共享這一平臺,可以接收到來自于世界各地的信息,但與此同時我們的個人信息也有可能被世界各地的任何人傳播或復制,信息的“販賣”、“丟失”“、陷阱”,等等失范行為,使我們在網絡生活的每一分一秒都如履薄冰。
(一)、信息“販賣”
進入當下的電子商務時代,很多社交網站、電子商務網站都采用“會員制”,用戶需要注冊會員后才能享受相關服務,而注冊會員需要填寫大量的個人信息,這寫個人信息關涉到個人的姓名、職業(yè)、收入、愛好、興趣、個人家庭狀況甚至于真實的身份證號就相當于在這個虛擬的網絡界面內注冊了一個真實身份,這些真實的信息存儲的網站數據庫中;此外為了得到更多便利的服務,很多用戶不得不將個人信息存儲于網站的數據庫中,比如電子商務網站,用戶將自己的信用卡號、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存儲在數據庫中,可以款素地完成交易。由于會員信息具有很好的商業(yè)價值,因此,很多網站以及網站的內部工作人員都覬覦這一塊的利益,有些網站甚至將販賣會員信息作為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目前,由于網店、快遞公司等需要用戶填寫詳細的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地址、固定電話、身份證號、信用卡號等高質量的個人信息,故而成為會員信息泄露的一個主要源頭。如淘寶網站就有通過一元秒殺活動,借機獵取個人信息,在當事人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這些具象的個人信息以低價批量出賣;在網絡的環(huán)境里人們缺乏明確的約束力,放縱了自己對于利益的盲目沖動,這也是一些潛在的道德異化進而外化的現實惡行。
(二)信息“丟失”
不僅網絡的“內部人”覬覦會員信息,社會上的一些黑客和黑客組織也對各大網站的會員信息抱有極大的興趣,想方設法通過網站服務器,竊取會員信息并販賣或用作其他用途。2011年底,中國知名的“天涯社區(qū)”1.7G的會員數據被黑客竊取,并被散播到互聯網上,這些會員資料包含4000萬天涯用戶的賬號、密碼、郵箱等信息,給用戶造成的損失無法估量。除了貢獻網站服務器之外,一些黑客也通過手工或專門的軟件破解特定用戶名和密碼,盜取用戶存在網站上的信息。更有甚者,有些黑客通過“釣魚”網站或發(fā)送有“木馬”的電子郵件,誘導用戶點擊后,將木馬或病毒植入用戶電腦中,竊取用戶電腦中的隱私信息,如各種賬號和密碼、聊天記錄、文件等,并將這些信息打包,悄悄地發(fā)送出去。2011上半年,共有1.21億中國網民的賬號或密碼被盜,占中國網民總數的24.9%。2012年,瑞星公司的《中國信息安全報告》中指出,我國共有超過7億網名被病毒感染過。這種運用技術竊取個人信息的失范行為給很多網絡用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的損失,甚至是私生活的曝光,造成當下眾網民在某些技術者的“迫害”下的當眾“裸奔”。
(三)信息“陷阱”
當下,有很多軟件廠商在其發(fā)售的軟件中內置竊取用戶信息的程序,如有網絡“小甜餅”之稱的軟件cookies,用戶安裝后,軟件就會將用戶的信息發(fā)送到軟件廠商的服務器上。在智能手機快速普及的今天,由于android系統(tǒng)安全門檻很低,因此,安裝android系統(tǒng)的智能手機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qū)”。比如,有一款名為“高德地圖”的導航軟件,就有竊取用戶登錄賬號、密碼等信息的“后門”,該軟件將竊取到的賬號、密碼等信息以明文的方式發(fā)送到高德地圖的服務商手中,以作他用。復旦大學計算機科學技術學院的研究團隊曾對某款主流智能手機的系統(tǒng)300余款應用軟件進行分析,發(fā)現58%的軟件存在泄露用戶隱私的風險。從網民儲存于電腦中、網站中、手機中的個人信息,每一種可以登錄網絡的電子設備都存在著無可規(guī)避的風險,種種道德失范行為的產生使網民在網絡活動中的所有社會都顯得猶如刀尖上的行走,可這種種并非是技術發(fā)展的必然產物,而是在網絡時代,人性的一種惡性異化的表現,當下網絡環(huán)境中所呈現的這些道德負面現象真是倫理學多應研究并攻克的一道難題。
三、針對失范行為倫理層面的分析
當代的信息技術是一個特殊的統(tǒng)一體,它涵蓋了特定的知識體系和行動過程,一方面被當下的社會價值觀念所影響,又同時對社會價值觀念產生反作用。主體人這一概念在網絡社會中的喪失,使得數據鴻溝的不斷拉大,技術的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斷裂,使人們在應用信息技術的同時不斷沉淪,沉淪于技術的工具性而喪失了主體的思維,超越了道德的禁忌,使得人們在網絡社會中的生活如同困于囹圄,人們逐漸迷失、在無意識的情況下漸被技術異化,技術之于倫理,倫理之于技術,兩者并軌而行才能完成人類于當下社會更健康的發(fā)展。
(一)網絡活動中人主體性的喪失
海德格爾提出現代技術的在實質層面上來講就是一種展現方式,在信息化的社會下,信息技術通過編碼化、數據化的展現,通過“強制”、“限定”是人進入到了一種非自然的狀態(tài)也就是一種失去了主體性意識的人,加之網絡的匿名性,是網絡中生活的主體人處于一種不被現實社會道德約束的假象之中,導致了人們現實與虛擬世界中分飾二角的分裂性人格,海德格爾指出在現代技術的作家中,一切事物包括人都成了必不可分的東西,而當人被吸納入這種系統(tǒng)之后,他“就被一股力量安排著、要求著,這股力量是在技術的本質中顯現出來的而又是人自己所不能控制的力量”,當技術操作者在運用自身掌握的網絡技術進行示失范的行為時,完全沒有意識到他并非技術的操作者,反而成了技術的奴役者,在這種技術的異化下逐漸失去了一個主體人本身所具有的自我約束能力和所有遵守的道德規(guī)約,逐漸淪為技術符號的附屬品,由主動變?yōu)榱吮粍樱胁倏卣咦優(yōu)榱吮豢刂普摺?/p>
(二)技術的工具理性與道德價值理性的斷裂
針對技術的本身其使用的限度是受自然屬性的制約的,而現代的信息技術又帶有社會屬性,人們在帶有自身價值觀念去使用技術時就意味著人類多余技術的使用有可能超過所能承受的限度范圍。當人們在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來過度開發(fā)的同時也就埋下了技術異化的因子。作為技術發(fā)展的最新形態(tài),信息技術也同樣具有這兩種屬性,它的工具理性就如同其自然屬性一樣,其實質是呈現世界的實然狀態(tài),但是在人們應用信息技術的過程中,把其工具理性推到一個至高的地位上,而其社會屬性也即是具有一定正向約束力的價值理性卻被“束之高閣”。技術的工具理性與道德價值理性本應并軌而行才能保證技術在發(fā)展的過程中能呈現一種自然的狀態(tài),造福社會而又不違背其自身發(fā)展的規(guī)律,可人們?yōu)榱酥\取自身的利益,把技術本身視為一種客體,對其任意球取,沉浸在勝利的喜悅中卻毫無背德意識,“這種理性化的潛在邏輯,是加強支配與壓迫的邏輯。人對自然的支配變成了人對人的支配,而且最終會墮入自我支配的噩夢之中”。如此,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就此在人為的作用下發(fā)生了斷裂,“技術的‘真’與倫理的‘善’也就此斷裂,在空間上:技術則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以獲取足夠的利潤支持,從而研發(fā)更先進的技術;倫理則具有封閉性和保守性,以獲取本體論意義上的家園感和安全感,即技術的‘利’與倫理的‘善’之間的斷裂。”信息技術的發(fā)展過程中若不將倫理的價值觀念納入考量的范圍之內,那么信息技術的工具理性就會與其價值理性就會分軌而行,造成工具理性的無限放大性的畸形發(fā)展,也就造成當下人們道德失范的種種后果。
(三)網絡信息技術使人的異化
馬克思曾指出:“勞動所產生的對象,即勞動的產品,作為一種異己的存在物,作為不依賴于生產者的力量,同勞動相對立。勞動的產品就是固定的某個對象中,物化作為對象的勞動,這就是勞動的對象化。勞動的實現就是勞動的對象化。在被國民經濟學作為前提的那種狀態(tài)下,勞動的這種實現表現作為工人的失去現實性,對象化表現為對象的喪失和被對象的奴役,占有表現為異化、外化。”人們在網絡社會中所掌握的信息技術,對人類的生活所產生的影響的范圍必然不會超出生產力與生產關系這一維度“,在異化的狀態(tài)下,信息技術成為統(tǒng)治人和剝奪人的異己和敵對力量,這時的人成了信息技術的附屬物。所以信息技術的異化的實質就是人與信息技術矛盾的激化,網絡信息在被濫用的情況下沒成了人的異己力量。記載信息社會中變成了數據化、符號化的人,人被異化成信息產品。人們不斷被信息同化、物化。”這種信息技術的異化使網絡社會中的人漸漸失去了其原有的價值品格,加之利益的驅使,使其原有道德品格喪失,在操縱他人個人信息時,自己也變?yōu)榫W絡社會中一個傳輸數據的中介,將其自身也數據化、符號化了。海德格爾曾言“和機器一樣,工業(yè)化時代的人本身也依賴于技術系統(tǒng),人與其說是利用技術,不如說是為技術所用,因而人本身成了技術體系的職員、附屬、輔助,甚至是它的手段。”海德格爾的語言不僅適用于工業(yè)社會,在當下的網絡時代,信息社會里也同樣適用,在信息社會里,作為主體的人在進入這個虛擬化的網絡社會里,在信息技術的操縱下,在改造社會的同時,也改造了自己,由主體人變?yōu)閿祿耍@種技術的異化,改變了以往的社會結構,更對人們已然約定俗成的倫理道德構成了威脅。
四、針對失德行為的對策分析
網絡社會的迅速發(fā)展,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加之網絡空間的虛擬性與開方向,使得網絡社會生活的秩序出現的管理失控,信息的泄露與侵權已成為當下不可規(guī)避的難題之一,也逐漸從網絡社會中演化為現實生活中的矛盾,既對傳統(tǒng)的倫理規(guī)法發(fā)起了挑戰(zhàn),也制約著網絡社會自身的平衡發(fā)展。因此網絡社會的健康發(fā)展呼吁建立是應用于當下的倫理道德規(guī)范,增進責任機制的培養(yǎng),加大法律的保護力度,同時引導自律機制來調整當下社會的倫理困境,從而建立一個良好的網絡環(huán)境。
(一)責任機制的培養(yǎng)
網絡社會中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使得人們原有的生活格局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這種變化的發(fā)生可以說是于潛移默化中的一種徹底顛覆,人們從開始對信息技術的折服發(fā)展到當下對信息技術的崇拜,進而迅速沉淪,可是在這種環(huán)境下生存的道德觀念卻沒有及時梳理成型,就如美國學者理查德•斯皮內洛指出的:“技術往往比倫理學理論發(fā)展得快,而這方面的之后效應往往會給我們帶來相當大的危害。”當下網絡生活中道德相對主義盛行、無政府主義泛濫、人際關系淡漠以及道德人格的扭曲皆由因此而生,歸其本質是道德責任的淡漠,責任倫理遂成為信息技術時代的必然訴求,引導責任機制的建立成為當下解決道德失范行為的一個先導機制“,責任倫理”的概念是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于1919年在其所著的題為《作為職業(yè)的政治》一文中所提出的概念。隨著當下伴隨著網絡社會出現的一系列倫理范疇內的失范行為,責任倫理成為當下的必然訴求,面對利益與道德之間的矛盾時,全社會都應肩負起自身的責任來,不僅要注重個人對其職業(yè)的責任理念,更應該注重社會團體的責任意識,進而整個社會的責任觀念才會得以樹立,喚起我們這一時代的責任觀念,自身的本我價值觀念才能與社會公共的價值觀念才得以統(tǒng)一。針對當下網絡中的信息技術本身,本無善惡之分,技術的最初職能即是呈現實物的自然面,但當網絡的虛擬空間的獨特屬性,人置身于網絡社會中,在運用信息技術的過程中人為附加了人性化的元素于其中,有加之隱匿性的掩護,使人的劣根性不斷放大。若要在網絡空間這一亞社會領域里構建一個完整的價值觀體系,那么首先要構建的就是人們的責任意識,這是至關重要的,用責任意識去約束相關人員的行為“,因為倫理精神不僅僅是指信念或良心,責任是更為重要的,而用責任意識去衡量相關人員的行為,較以至善的信念作標準更為明確具體。”而對于我們前文所提到的針對個人信息安全,相關執(zhí)業(yè)人員的一些違反自身職業(yè)道德或者社會規(guī)約的失范行為來講,最需要的就是對自身的責任機制的架構,在發(fā)揮其才能的同時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西方的責任師尤納斯認為“:‘責任與謙遜’是最重要的倫理精神,由于科技行為對人和大自然的長遠和整體形象很難為人全面了解和預見,存在一種‘責任的絕對命令’”,所以,符合當下網絡時代,信息技術時間主體的新的責任意識必須是與技術的發(fā)展并軌而行的,這要求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在設計與應用技術的同時擔負起自身的責任,參與相關活動的運營團隊也同樣承擔起自身的社會責任,形成上行下效的責任機制,從而實現技術的健康發(fā)展,為社會的進步提供優(yōu)化的保障。
(二)加強個人信息權的立法保護
針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除了我們之前提到的道德倫理和技術手段的保護之外,還有一個比較核心的保護手段也是約束力最強的手段即是法律手段,在針對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造成的個人權利傷害的種種行為中,最能對個人提供保護并對相關人員起到強制約束力的有效手段。在我國針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立法還只是臺灣地區(qū)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而我國大陸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尚在制定之中。在沒有專法保護的情況下,有關個人信息的問題是被拆分為保護人格與保護隱私等法律規(guī)范內來實施保護的。換言之,我國大陸地區(qū)還沒有出具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專法。從全球范圍看,絕大部分的大陸法系國家,包括少部分的英美法系國家都選擇了統(tǒng)一立法模式。統(tǒng)一立法模式是在立法上將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基本法對待。其特點在于充分考慮到個人信息保護的統(tǒng)一性,照顧到行政機關和私人機關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的內在聯系,同時也主語在司法上采用同一標準。美國的分散式立法模式是在針對不同領域定制單行法,此種模式的最大優(yōu)點在于立法明確,內容界定清晰。其弊端是無論從立法角度還是司法角度都容易造成法治的不統(tǒng)一。基于對一兩種立法模式的考量,在結合我國的法律體制和一貫法律傳統(tǒng),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應該選擇同一立法的模式為立法基礎,并在此基礎上引入自律模式,相互融合取長補短。針對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除了其基本的立法模式外,我國還應在各國立法的基本原則上梳理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立法基本原則。在梳理了各個指導原則后,筆者認為,OECD指針的第二部分適用于國內法律的實際范疇,而該部分規(guī)定的個人資料保護的原則也可為我國立法所借鑒。即,限制收集原則、資料品質原則、目的特定原則、限制利用原則、安全保護原則、公開原則、個人參與原則、責任原則,實踐證明,指針確立的原則對其后的國家立法以及國際文件都產生了示范作用,同樣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確立提供一個優(yōu)良的基礎。一部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就如同一面沒有漏洞的天網,能夠為個人信息的保護提供一道難以跨越的屏障同時也會讓諸多破壞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無所遁形,成為一種無懈可擊的保障力。
(三)完善個人自律機制
鑒于網絡社會的虛擬性、開放性等特質,網絡主體的行為帶有一定的隱匿性,使人們逐漸背離了現實社會中那些已然被大家接受并遵守的道德規(guī)約,加之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力的滯后,使人們的劣根性不斷放大,以為可以在這個虛擬空降為所欲為。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講,當人們認為自己在一個隱蔽的環(huán)境里,自己的行為不易被察覺,或者認為可以不受時時約束,可以逃避監(jiān)督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就會自行卸下道德法規(guī)的“包袱”,而此時道德準則也就喪失其原有的作用。由此看來,完善自律機制是繼責任機制與法律保障后,又一需要架構的針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機制。在信息社會中,網絡中的行為主體大多處于“獨處”的狀態(tài)之中,每個人都如穿著隱形衣一般,這時道德規(guī)約的貫徹實施就要求更高層次的自律。《禮記•中庸》有云:“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莫見乎微,是故君子慎其獨也》。”鑒于國人思想體系中儒家思想根深蒂固的地位,針對網絡社會中自律機制的建立,應以儒家“慎獨”思想為“入德之方”。“慎獨”思想所倡導的“獨處時堅守道德準則”對應于我們當下于網絡社會中的“獨處”狀態(tài)的道德戒律達成契約,強調我們在網絡社會中必須審慎的行動,在這種強烈的道德感的感召下,嚴于律己,恪守道德信念,進而達到網絡社會中個體人格與道德情操的高度統(tǒng)一。網絡社會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數字化與虛擬化的生存空間,在這一空間的道德理論的建立需要每個網絡活動主體的慎獨精神力,才能將外在的道德規(guī)約轉化為內在的一種約束體系,就如編寫程序一般編入每個操作者的操作流程中,將道德內化為一種習慣、一種網絡生活中自然的狀態(tài),將規(guī)范轉化為一種責任感,才能盡可能從根源上規(guī)避失范行為的產生,當每個網絡活動主體都對自己的網絡行為審慎于獨處,戒其于微小,這種內在維系力便結成,道德的自律意識也便成型。
一、問題的提出
從世界范圍來看,信息服務業(yè)作為一項以文獻、圖書、情報等的采集、利用為主要內容的傳統(tǒng)服務早已存在。但作為新興的信息產業(yè)的支柱組成之一的信息服務產業(yè),其崛起卻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信息服務的根本立足點在于實現對信息資源的采集、處理、傳輸、利用等綜合服務內容上的商品化、產業(yè)化和手段上的電子化、網絡化。上述信息資源,有相當部分來自個人資料。而國際互聯網的興起,為資料的跨國流通與信息服務貿易提供了便利。
資料的跨國流通,英文為TRANSBORDERDATAFLOWS(簡稱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經合組織贊助的一個關于隱私權保護研討會上首次使用。經合組織于1980年9月23日通過的《隱私權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準則》提到“TDF是指個人資料跨越國境的流通”。該準則指出個人資料是指任何關于一個被識別或可以被識別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僅限于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還包括以人工處理的個人資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國際航空信件、國際電話、電報,無線廣播、電視之跨國廣播,互聯網傳播,甚至各種有形資料通過人工攜帶出境。
TDF最初是圍繞個人隱私權保護提出的,然而,隨著跨國經濟組織的蓬勃發(fā)展,TDF的范圍已不限于個人資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業(yè)數據、科教文化資料等。本文僅涉及個人資料。信息服務的跨國貿易迅猛發(fā)展,要求資訊(包括個人資料)在全球范圍內自由流通,個人資料的安全在貿易自由化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響。如何在貿易自由與保護個人資料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結合點,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
二、信息服務貿易與個人資料保護的矛盾及沖突
1.資料與信息
資料(data)一般指關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數據,比如個人的身高、體重、膚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對資料進行分析處理,經過特定處理的資料就成為對人們有用的信息。比如通過對特定人群的個人資料進行分析處理,就可得出他們的消費習慣、消費心理等信息。資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資料處理而來。而資料與信息的區(qū)分也不是絕對的,因為信息還可以再加工,對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資料。因此,本文在討論信息跨國服務時,對二者并沒有嚴格區(qū)分。
2.信息服務貿易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影響
(1)資料成為貿易標的。經合組織最早提出資料跨國流通,是以保護自然人隱私權為出發(fā)點的。在上個世紀80年代,國際間對資料跨國流通討論的重點主要仍在于個人資料的保護上,而隨著信息服務業(yè)漸次發(fā)達,有百分之九十的資料跨國流通是屬于非個人資料之傳輸,因此如何避免各國藉保護個人資料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及各國著力解決的新問題。
以提供信息服務為目的的交易行為,我們稱之為信息服務貿易。
對于信息服務的定義,各國法律并無一致規(guī)定,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至第四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根據不同標準,可對信息服務進行不同分類。基于信息產出流程,可將信息服務分為:①信息生成與采集服務。②信息加工篩選與處理服務。③信息傳輸與利用服務。
信息服務所涉范圍較廣,本文僅討論與資料跨國流通有密切聯系的利用國際網絡提供信息的電信增值網絡服務業(yè),即信息傳輸與利用服務業(yè)。
與國際貨物買賣相比,信息服務貿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標的不同。國際貨物買賣的標的為實體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務貿易則以理念、知識、信息等無形財產權為主要貿易對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運送標的物的渠道有車、船、航空器等傳統(tǒng)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務則需藉由光纖、衛(wèi)星、電腦、電話等通信網絡來傳輸信息資料。③交易形式不同。電腦與電信結合之后,信息的內容非同于以往,僅以書籍、紙張等有形物顯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現,如電腦熒幕顯示的畫面、電腦磁盤、無線電波等形式。
(2)信息服務貿易中個人資料本人的權利。信息服務貿易的發(fā)展使得我們每個人的資料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成為他人貿易的標的,對此我們應主張何種權利?如何尋求救濟?根據對個人資料的不同保護模式,會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據財產權保護模式,則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依據隱私權保護模式,則會主張侵犯隱私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如上所述,個人資料體現的是某種與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聯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標識,與人格利益相關。而信息的價值因人而異,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因此,財產保護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濟資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隱私權保護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并非所有的個人資料都涉及隱私,商家收集的消費者資料大多與隱私無關,如年齡、性別、收入等。因此,應該采取個人資料自決權保護模式。 在信息服務貿易中資料本人的權利應包括:①個人資料公開權。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務業(yè)者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②個人資料更正權。提供給信息服務商的資料如與真實情況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未經本人同意而將其個人資料加以處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請求信息服務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刪除其個人資料并給予損害賠償。基于一般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并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可根據對本人精神上的損害程度和信息服務獲利情況來決定。
3.個人資料保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務貿易的發(fā)展
各國對信息服務貿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限制信息產業(yè)的外國投資。②施行貿易保護政策。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嚴格控制資料跨國流通。
為保護本國公民的個人資料不被濫用,各國都對TDF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如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英國《數據保護法》第3、5、12、37、39條的規(guī)定,以及我國香港《個人隱私條例》及臺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歸納起來,各國對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①內容限制,如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資料不得輸出。②程序限制,如需獲得權利人的書面許可,履行相應的審查、登記、備案手續(xù)。③法律限制,指資料傳輸目的國對個人資料有與輸出國程度相當的法律保護。
在個人資料保護較為嚴格的國家,資料的跨國流通受到諸多限制,這就使得相當部分的資料無法作為信息服務的標的,或者要經過繁瑣的登記審批程序,影響了信息服務跨國貿易的發(fā)展。而貿易自由化是全球經濟發(fā)展的要求,因此,國際社會在信息服務貿易方面出臺了一些規(guī)范,以促進各國信息服務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三、國際間關于信息服務貿易的規(guī)范
1.經合組織資料跨國流通宣言
經合組織于1985年通過了世界第一份有關資料跨國流通經濟性議題的文件,即資料跨國流通宣言, 內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術發(fā)展,使得各國經濟發(fā)生結構性變動,各國應認識到建立共識、協調解決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國國內法律的情況下,各會員國政府應盡力促成信息服務業(yè)的開放,避免對資料跨國流通產生不公平障礙。要求各國將相關法規(guī)透明化,發(fā)展并尋求解決資料跨國流通所生問題的方案,考慮他國處理資料跨國流通相關問題的可能措施。
(3)資料跨國流通的三種類型,供各國參考。三種類型的資料跨國流通包括了公司內部資料、從事國際貿易所生資料、信息服務業(yè)者提供的資料。
該宣言與上述經合組織的《個人TDF及隱私權保護指導綱領》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WTO服務貿易總協定
針對是否將服務貿易納入GATT多邊貿易體系的問題,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間存在較大分歧。以美國為首的發(fā)達國家希望自由服務貿易國際規(guī)范的制定消除服務貿易障礙,以促使各國開放市場。另一方面,由于發(fā)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上多不具優(yōu)勢,故對服務貿易自由化持反對態(tài)度。經過若干協商,1986年GATT始將服務貿易列入談判議程。經過七年談判,在1993年12月15日達成協議,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總協定附則3為電信附件,適用于會員國有關公共電信傳輸網絡及服務之接入或使用辦法,而不及于電話、電報、傳真、電視等基本電信網絡的經營。也就是說,附則3是規(guī)范電信增值服務業(yè)者及其他服務業(yè)部門供應者使用電信傳輸網絡及服務問題。服務總協定還確定了服務貿易的漸進式自由化模式。
從上述國際協議的內容可看出,信息服務貿易的開放與個人資料的保護均為今后世界貿易的發(fā)展方向。但如何規(guī)范信息服務貿易過程中發(fā)生的侵權行為,是我們今后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四、我國的應有立場
1.國內現行規(guī)定
2000年以來,與信息服務相關的《電信服務標準》、《電信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相繼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附則二對增值電信業(yè)務的業(yè)務范圍作了列舉式規(guī)定,包括以下九種:(2)電子郵件;(2)語音信箱;(3)在線信息庫存儲和檢索;(4)電子數據交換;(5)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6)增值傳真;(7)互聯網接入服務;(8)互聯網信息服務;(9)可視電話會議服務。
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對信息服務作了概括式定義,并將其分為經營性與非經營。其第15條、16條、20條對信息服務者提供內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責任作了規(guī)定。
由于該辦法屬于行政法規(guī),對違反第15條的信息服務商僅規(guī)定了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有待其他法律來確定,而個人資料本人也不能從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濟。并且第15條第八項中的“合法權益”能否包括個人信息自決權還有待進一步解釋。
總的來說,我國的信息服務業(yè)仍處在起步階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較概括,多為宣言式條文和授權性規(guī)范,對信息服務中發(fā)生的侵犯個人資料、信息服務業(yè)的開放等問題沒有具體規(guī)定。
2. 我國應持逐步開放,兼顧保護的立場
如何平衡貿易自由與個人資料保護的關系,頗費思量。這涉及法律的價值選擇問題,即自由與安全的選擇。法的價值是有位階性、沖突性的。當貿易自由與個體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我們該如何取舍?我們應該鼓勵交易還是僅關注個人資料的安全?信息服務業(yè)的開放是實現信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必經之路,而個人資料在信息服務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會受到更多侵害。個人資料在本人不知不覺中已成為跨國貿易的標的。資料本人應如何主張、救濟自己的權利?個人資料保護在發(fā)達國家已有先例可循,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尚屬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