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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律制度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9 09:27:3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財政法律制度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財政法律制度論文

篇1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jiān)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guī)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tǒng)一的法律制度規(guī)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tǒng)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tài)。因此,有必要建立統(tǒng)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論文

在我國不同地區(qū)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guī)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財政部規(guī)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北京市規(guī)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guī)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guī)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tǒng)一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fā)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fā)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tǒng)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huán)節(jié)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guī)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qū)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jié)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guī)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fā)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jiān)督機構進行審查、監(jiān)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fā)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yè)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fā)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yōu)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fā)生,以真正發(fā)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jié)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tài)延伸到實物形態(tài),規(guī)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yè)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

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yè)。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yōu)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fā)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tǒng)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fā)展,一些國家和區(qū)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guī)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fā)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fā)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tǒng)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guī)章、辦法、規(guī)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fā)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guī)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tǒng)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jiān)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總則部分應明確規(guī)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guī)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guī)范的競爭。監(jiān)督部分應規(guī)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jiān)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yè)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guī)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jié)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guī)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guī)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guī)定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guī)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guī)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guī)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guī)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及地方政府規(guī)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jié)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yōu)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jié)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篇2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yè)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yè)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chuàng)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yè)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fā)現、新探討和新拓展。考慮到經濟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畢業(yè)論文與學科專業(yè)論文的區(qū)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chuàng)新和學科發(fā)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yè)碩士生在選擇畢業(yè)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yè)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yè)碩士的畢業(yè)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yè)論文是對所學專業(yè)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yè)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fā)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yè)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yè)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yè)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yè)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yè)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yè)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tài)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yè)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畢業(yè)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yè)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fā)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fā)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chuàng)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yè)論文創(chuàng)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chuàng)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chuàng)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chuàng)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chuàng)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fā)、有拓展,能對學科發(fā)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chuàng)新。因此,創(chuàng)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fā)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tǒng)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yè)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guī)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yè)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fā)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yè)的市場準入一般規(guī)則角度探討企業(yè)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guī)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yè)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畢業(yè)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fā)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tài),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yè)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學術動態(tài),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yè)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tǒng)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fā)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fā)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fā)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tài)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yǎng)。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tài)的一些企業(yè)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yè)、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yè)設計環(huán)節(jié)在研究生培養(yǎng)過程中設在畢業(yè)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yè)論文的說服力。

總之,論題選得好,可以使畢業(yè)論文有較高的學術價值、實用價值;論題選得不好,不僅會為收集整理資料、提煉論點、安排文章的結構和動筆寫作帶來一系列的困難,而且有可能造成論文寫作半途而廢,即使勉強完成寫作,論文質量也堪憂。經濟法碩士研究生選題時要廣泛閱讀相關經濟法學文獻,及時與論文指導老師進行溝通,通盤考慮自身的興趣愛好、思維習慣、時間精力等因素,適當選擇畢業(yè)論文的選題。

【參考文獻】

1.董鵬、王濱,孫業(yè)全:碩士畢業(yè)論文選題來源與論文質量關系的探討[J].中國高等醫(yī)學教育,2007(12)

2.揚立新:法學院學生怎樣寫作畢業(yè)論文,2006-11-02

3.王霞: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杜,2006

4.李普亮:高等院校本科畢業(yè)論文選題的探討,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2)

5.王曉敏:政教專業(yè)畢業(yè)論文選題應注意處理的幾個關系[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J],2002,15(3)

篇3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不斷發(fā)展,財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相適應的財政法律制度框架。與此同時,財政執(zhí)法也在不斷地規(guī)范,全方位的財政監(jiān)督機制和制約機制正在形成。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我國財政法制建設的總體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財政立法中尚存在著與財政改革和發(fā)展不相適應的方面,財政執(zhí)法中時常出現不合法和不適當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改革的深化和財政法制的嚴肅性。在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對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重要意義的認識。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是全面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強財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蓋財政收支各個層面的管理機制,逐步實現財政資金分配的規(guī)范化和法治化。無論是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優(yōu)化支出結構、加大財政監(jiān)督力度,還是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都必須依照并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于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夠保證財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第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充分發(fā)揮財政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職能,主要體現在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分配、調節(jié)經濟運行等方面。深化財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活動范圍和作用方式,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職能。這一切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科學的立法,使之規(guī)范化、制度化;通過嚴格的執(zhí)法,使之行之有效、監(jiān)督有效。第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促進和規(guī)范財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與法制建設的關系上,應該堅持并強調一手抓改革與發(fā)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國國情,通過比較和借鑒來吸收發(fā)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是我們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發(fā)達國家的情況看,其公共財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經驗便是充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堅持依法理財,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從總體上看,其財政法制建設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法律制度較為健全。財政活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huán)節(jié)均有法可依,法律規(guī)定比較科學、合理,財政法的效力等級較高,可操作性也比較強。第二,能夠依法進行財政管理。許多國家的預算編制草案相當細致,幾乎對每一項開支都有詳細的論證。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程序極其嚴格,審批過程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無論開征稅種、設立收費項目,還是發(fā)行公債,均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在支出方面,政府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支出來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增加預算,則須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審批。第三,重視對財政執(zhí)法的監(jiān)督,各個執(zhí)法監(jiān)督機構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追究法律責任一視同仁,對執(zhí)法不嚴格,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二、財政監(jiān)管在依法理財中的重要地位

所謂財政監(jiān)管,是財政機關在財政管理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與監(jiān)督檢查活動。財政監(jiān)管寓于管理活動當中,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與資金運動同步進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時發(fā)現和糾正預算執(zhí)行中的偏差,保證財政分配的科學、正確和有效。

在我國,財政監(jiān)管的主體是國家財政機關,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監(jiān)管的執(zhí)法主體。財政監(jiān)管是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的共同任務,各級財政機關內部的預算編制、預算管理、國庫等業(yè)務機構都行使監(jiān)管的職能。同時,為更好地履行監(jiān)管職能,發(fā)揮財政檢查這一體現監(jiān)管職能內在屬性的必要手段,各級財政機關內部還設有財政監(jiān)管專門機構,專門行使財政檢查職責。財政機關專門監(jiān)管機構,一方面接受上級財政機關對財政監(jiān)管的業(yè)務指導;另一方面按照分級負責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本級財政負責,接受本級政府管理,及時向本級財政和政府報告財政監(jiān)管中發(fā)現的重要情況或問題。

財政監(jiān)管職責體現著財政管理的范圍與權限。財政部門監(jiān)管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本級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稽核,并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級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2)對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進行監(jiān)管。(3)對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jiān)管。(4)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5)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6)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zhí)行財稅政策、法規(guī)情況進行監(jiān)管。(7)對社會審計機構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jiān)管。

在職能上,財政監(jiān)管與國家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和企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政策情況密切相關。從總體上看,財政監(jiān)管的范圍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一是預算監(jiān)管。即對各級財政預算、預算執(zhí)行、決算的監(jiān)管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頒布為財政機關實施預算監(jiān)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預算法規(guī)定:財政機關是預算編制、組織實施的職能機構,負責編制決算草案具體事項并糾正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不合法之處,監(jiān)管本級各部門和所屬單位預算的執(zhí)行。財政機關通過預算監(jiān)管,促進各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預算法》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及時發(fā)現處理預算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收支平衡。二是稅務監(jiān)管。稅務監(jiān)管包括國家財政機關依法對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執(zhí)行稅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管檢查,及時發(fā)現并糾正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保證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三是國有資產監(jiān)管。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要接受財政機關的監(jiān)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資源配置優(yōu)化的總體要求,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四是預算外資金監(jiān)管。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盡管未列入國家預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財政分配職能的實現。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財政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監(jiān)管就是依法監(jiān)管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確保預算外資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財務會計監(jiān)管。財務會計監(jiān)管是財政機關依照《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guī)制度對行政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的各項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實施的監(jiān)管。它同時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執(zhí)業(yè)質量的監(jiān)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體運用方面,財政監(jiān)管主要表現為日常監(jiān)管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監(jiān)管檢查。其中,日常監(jiān)管主要是對預算執(zhí)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日常監(jiān)控。財政機關業(yè)務機構的日常監(jiān)管檢查是結合預算編制,對財政資金分配進行事前的審查、評估,以及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事中的審核、控制,加強對預算的監(jiān)管約束,主要包括: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有關規(guī)定;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分析、預測的依據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財政經濟措施對預算收支的影響是否考慮全面,測算是否準確、合理;預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國家預算指標和管理體制的要求;通過建立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季報制度,定期分析預算執(zhí)行情況,等等。所謂個案檢查,是根據上級批示的群眾舉報案件,以及日常監(jiān)管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fā)現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檢查核證。檢查結束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查處情況,并對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專項監(jiān)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強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監(jiān)管檢查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從現實情況看,經濟轉軌時期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有了重新調整、組合、變化,相應的法規(guī)制度和約束機制還沒有及時建立或不盡完善,經濟領域的某些層面甚至還存在監(jiān)管的“斷面”和“真空”。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管理的需要和監(jiān)管檢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采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監(jiān)管檢查,從而提高財政監(jiān)管檢查的綜合效益。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與強化財政監(jiān)管

在深化財政改革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該緊緊圍繞財政立法、財政執(zhí)法和財政復議這幾項基本內容,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工作。關于加快財政立法的問題,應該注意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要與財政改革的進程相適應。財政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wěn)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立法要把鞏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引導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二是妥善處理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的關系。財政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guī)律,又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法律法規(guī)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避免財政立法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fā)展的情況。要加強立法預測,制定立法規(guī)劃。三是堅持局部利益服務整體利益的原則,保證財政立法的統(tǒng)一。在制定財政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在財政執(zhí)法方面,應該堅持依法執(zhí)法的原則,財政執(zhí)法主體的執(zhí)法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財政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責。同時,也應該堅持合理的原則,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財政執(zhí)法行為應盡可能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為了規(guī)范財政執(zhí)法行為,應實行綜合治理,包括實行政務公開,提高透明度;要在財政系統(tǒng)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業(yè)務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財政執(zhí)法隊伍;要及時發(fā)現問題,認真分析問題,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解決。此外,還應重視財政行政復議問題,應該通過建立財政行政復議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財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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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高[2006]16號《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yè)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畢業(yè)生取得 “雙證書” 的人數應達到80%以上。而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簡稱“會計證”,下同)是財會類專業(yè)學生從事會計工作的敲門磚。對于財會類專業(yè)來說,會計證就自然被列為專業(yè)核心崗位職業(yè)資格證書。高職學生若能在校期間考取會計證,競爭時就更有可能脫穎而出,有效提升就業(yè)競爭力。因此許多高職院校將提高財會類專業(yè)核心崗位會計證通過率作為教學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如今結合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和高職學生的特點,目前的會計證通過率并不理想。本文在教學實踐、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目前高職院校會計證考證情況,并提出提高會計證通過率的具體對策,以切實提高高職學生會計證通過率。

一、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要求

根據最新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當前會計證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學生通過計算機答題的方式進行,與本課題研究密切相關的規(guī)定具體如下:

(一)會計證考試報名條件

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具備會計專業(yè)基礎知識和技能。

(二)報考次數規(guī)定

根據筆者所在的省份,會計證考試每季度最后一個月可以通過網絡報名1次,每個考生一年最多可以報考4次。

(三)考試科目及題型

會計證考試科目分別為《會計基礎》、《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會計電算化》。《會計基礎》考試題型有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題型分別為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會計電算化》課程考試題型分為理論、實務操作兩部分。理論部分有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組成,實務操作部分為財務軟件的操作。三科成績需要一次性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證。

(四)考試時間規(guī)定

會計證考試實行三科連續(xù)考試,總時間180分鐘,中途不設休息時間。

二、目前高職院校會計證考證情況分析

(一)財會類專業(yè)生源分析

當前高職院校財會類專業(yè)的學生生源結構有財會類中職、普通高中文科和普通高中理科學生。根據統(tǒng)計,有些高職院校財會類專業(yè)的中職學生錄取比例達46%,而普通高中文科、理科學生的比例各占27%左右。學生生源錄取比例對高職教學和會計證通過率都會有一定的影響。首先,中職學生已經有了一定的會計基礎,個別學生也已經在高中階段通過會計證考試。按理這部分學生的會計證通過率應該高些,但中職學生綜合能力相對弱些,也存在通過率不理想的現狀。普高學生在進入高職院校前基本沒有會計基礎,盡管學生綜合能力較強,但要一次通過會計證考試也存在難度。其次,在教學方面,老師既要兼顧中職學生,又要考慮普高學生。中職學生會認為自己有了會計基礎,自我感覺什么都會,上課就出現不認真聽講現象,同時對會計證考前復習也不夠重視。而對于普高學生,會計入門尤其重要。不能很好入門的學生,就會感覺會計好難,也就失去了學習的興趣。因此財會類專業(yè)學生生源結構,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會計證通過率。

(二)高職學生特點分析

現在入學學生基本為95后出生。95后的學生受成長環(huán)境等的影響,有其自身的特點。而高職學生是第三批入取專科類學生。相比本科學生,高職學生具有以下特點:

1、學習興趣不濃,成績相對較差。當前高職學生基本上只要達到錄取分數線就能被錄取。而有些學生怕高考考試考不上,就會選擇在提前招生環(huán)節(jié)完成錄取。這些學生中學階段沒有養(yǎng)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文化課成績普遍較低,學生學習興趣不濃。而部分學生只是為了混個文憑或迫于父母的壓力而來高職讀書。因此在高職階段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學習成績相對較差。

2、自控能力較差,手機依賴現象普遍。隨著互聯網、電子技術的快速發(fā)展,高職學生基本上都擁有人手1臺以上智能手機。雖然手機有查閱資料、開展在線做題等學習功能。但大部分學生自我控制能力較差,無法抵制住手機娛樂功能的誘惑,沉迷于游戲、在線視頻等,依賴手機現象嚴重。這些現象的存在,對學習氛圍的建設產生了極大不利影響,使學生無心認真進行考前復習。會計證考通不過也在預料之中。

(三)會計證考試課程情況分析

當前會計證考試學生需要考《會計基礎》、《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會計電算化》三門課程。三門課都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分析如下:

1、《會計基礎》課程分析

《會計基礎》課程涵蓋總論、會計要素與會計等式等十章內容,主要圍繞會計記賬、如何記賬、記賬的三項工具進行編排。該門課雖是會計入門課程,但這門課既有一定的理論性,又有較強的實踐操作性,要求學生理解記憶賬戶、記賬規(guī)則等內容,并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熟練運用會計實務中必要的理論知識。其單選、多選、判斷題的題量分別為20題,多選題每題2分,其他題型每題1分;計算分析題為10小題,主要是會計分錄題和填表題。

高職學生一般一入學,就會學習《會計基礎》等入門類課程,具有一定的會計基礎知識。只要學生稍加努力就能考過。但在考試過程中,學生會出現計算分析題忘記保存、多選題失分較多等現象。因此該門課通過率居于《會計電算化》課程之后。

2、《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課程分析

課程涵蓋會計、結算、稅收、財政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yè)道德等內容,要求學生理解、掌握的內容較多。會計法律制度這章整體難度雖不大,是學生拿分的章節(jié),但考點比較多,考題以單選題、多選題為主。結算法律制度以結算方式為主線展開,重點為票據部分,難度較高,需要學生在理解的基礎上進行記憶。稅收法律制度為該門課程最難但也最有用的一章,尤其是新增的“營改增”內容,與工作聯系緊密。 但這部分內容是學生最怕學、最難學的內容。有些學生甚至出現放棄該部分內容的想法。對于高職學生來說,財政法律制度內容相對抽象,而且考點比較分散,需要學生把握重點進行記憶。會計職業(yè)道德這章內容比較通俗易懂,重點為會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的主要內容,學生需要在理解“32個字”的基礎上能進行案例分析。該門課的題量分別為單選20題、多選20題、判斷20題,案例分析題兩大題,每題5小題。雖然判斷題不倒扣分,但案例分析題要求學生具備綜合分析判斷能力。從調查分析來看,《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課程考試通過率最低。

3、《會計電算化》課程分析

課程考試理論部分分值比例占40%,實務財務軟件操作部分分值比例占60%。高職學生普遍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能力和較濃的操作計算機興趣,再加上高職階段學習了《大學生計算機基礎》、《會計電算化》等相關課程。因此《會計電算化》課程的通過率最高,大部分學生都能一次通過該門課的考試。

(四)當前學生考證情況分析

筆者在任教的大二班級中抽取20個學生開展了考試情況調查,調查結果分析如下:通過會計證考試學生5人,通過率占25%,其中第1次、第2次、第5次通過會計證的分別為1人,第三次通過會計證的為2人。在未通過會計證考試的15人中,三門課均未合格1人,《會計基礎》、《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2門課程同時未合格2人,《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課程未合格的11人,《會計電算化》未合格1人。調查對象20個同學一致認為三個科目中《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最難。從調查結果來看,《會計電算化》課程通過率最高,為95%,《會計基礎》通過率85%,而《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課程通過率最低,只有35%。

三、提高會計證通過率的對策

(一)引導學生轉變考試觀念

1、引導學生轉變思想觀念

會計證無紙化考試不同于紙質考試。首先無紙化考試三門課程的題庫量相當大,每個學生通過隨機生成試卷進行答題。其次三門課程要求一起聯考,中間沒有休息時間。另外學生通過計算機答題,也就要求學生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能力和一定的應變能力。根據會計證考試的各項要求,當前學生們持有“臨時抱佛腳”、看兩三天書就想通過的想法已經“out”了。因此,老師們首先需要加強對學生思想觀念的引導,引導學生明確考試目標,制訂系統(tǒng)地復習計劃,圍繞大綱,開展全面系統(tǒng)地復習,消除僥幸心理,積極為備考做好充分地準備。其次要讓學生明白會計證的重要性,引導學生具備抵制手機娛樂等誘惑的能力,能夠合理安排復習時間,積極犧牲其他時間來備考。再次,老師們要引導學生根據復習計劃持之以恒地開展復習,復習要到位,不到最后絕不輕易放棄。最后,引導學生明白考試沒有捷徑可走,只有腳踏實地把知識學扎實了,才能順利通過考試。

2、引導學生采用正確的復習方法

在會計證考試中,學生需要一次性通過三門課程的考試。可見學生的復習任務還是比較繁重的。如果學生能夠結合自身的優(yōu)缺點,采用正確的復習方法,那么學生就能有效提高自身的復習效率和復習效果。因此,正確的復習方法,對一次通過會計證考試顯得尤為重要。在復習環(huán)節(jié),老師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引導:一是,在復習時間緊張的情況下,引導學生要學會抓“大”放“小”;二是,對于分值比重比較大的多選題,引導學生端正態(tài)度,不求捷徑,腳踏實地的學習,老老實實的做題,才是做好多選題的關鍵;三是,在復習過程中,引導學生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切莫死記硬背。

3、引導學生掌握巧妙的答題技巧

有的學生平時復習表現不錯,但一到考試就感到恐慌,導致在考場發(fā)揮失常。因此,首先要引導學生端正考試心態(tài),在考試現場碰到自己從來沒有遇到過的知識點時,不要驚慌,學會先易后難的答題思路。其次引導學生熟悉答題要求,每種題型都有不同的答題要求,不答題肯定不得分,對于不存在倒扣分的判斷題,引導學生不要放棄答題機會。再次,引導學生靈活運用考試技巧,排除法、猜測法、比較法等考試技巧能有效提高選對的機會。最后,引導學生熟悉考試規(guī)則,《會計基礎》課程的計算分析題要點保存按鈕后才能提交;雖然三門課程聯考,但三門課程的考試時間可以相互挪用,引導學生先做自己強項課程,然后把考試時間挪給自己薄弱的課程;另外為了便于檢查答題情況,引導學生一門課程做完不要急著交卷,等三門課程都考完后再點交卷按鈕。可見,掌握巧妙的答題技巧,能較好地避免不當失分,幫助學生更快更準確地做對題目。

(二)采用課證融合教學模式

在教學方面,高職院校財會類專業(yè)應將開設的《會計基礎》、《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會計電算化》等相關課程與會計證無紙化考試課程進行融合設計,可以分別從教學考試大綱、課程考核評價以及免試認定等方面進行設計。首先,在制訂高職相關課程教學大綱時,財會類專業(yè)可以結合會計證考試大綱進行制訂。其次,高職相關課程的考核方案可以參考會計證無紙化要求進行設計。最后,高職院校可以制訂課程免試制度,對于通過會計證考試的學生,可以對相關課程成績實行免試認定。通過課證融合教學,既可以提高學生課程學習積極性和考證積極性,也可以提高學生的會計證通過率。

同時,對于學生反饋最難考的《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課程,高職院校應重點加強該門課程的教學,平時多了解學生學習中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解決學生的疑難問題,引導學生重點加強薄弱知識點的學習,并因材施教,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幫助學生改進復習方法,從多角度提高《財經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和考證通過率。

(三)利用APP開展仿真化練習

現在各種APP會計學習軟件越來越多。APP會計學習軟件借助手機開展學習,是一種攜帶方便,以考試為目的,以題庫為學習形式的在線學習軟件。同時APP軟件可以在線分章節(jié)學習,還有強化練習、隨機練習、錯題練習和模擬練習等功能。對當前有手機依賴癥的學生來說,APP會計學習軟件無疑是一款比較實用的軟件。高職院校可以借助APP會計學習軟件,引導學生正確開展仿真化練習。學生可以利用APP軟件隨時隨地學習,還可以結合自身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復習。通過模擬練習,學生能及時了解知識點的掌握情況,又可以開展錯題練習,進行知識點的查漏補缺。這種新型的學習形式能極大地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熱情,進而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和會計證通過率。

參考文獻:

[1]徐 慧,論提高高職會計學生上崗證通過率的策略,《新課

程》,2014(11)

[2]朱曉蓉,提高高職會計學生會計證通過率的教學改革研

究,《科學大眾》,2014(10)

[3]謝姝,關于提升會計專業(yè)學生會計證通過率的探討,《中小

企業(yè)管理與科技》,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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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理念探析

經濟法理念屬于經濟法的上位指導思想,主要指其核心價值指導、基本立法精神與宗旨,是在長期總結、探討及研究的基礎上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影響著經濟立法、經濟政策調整以及司法實踐等。在立法上,主導著國家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根據市場經濟的實際運行情況,適當調整經濟政策,形成由政府、企業(yè)(個體)、消費者參與的穩(wěn)定市場秩序;在司法上,賦予公平正義的裁量權,發(fā)揮司法權在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兼具法制基礎和現實意義。學界對經濟法理念的研究較為廣泛,筆者嘗試進行重新梳理,歸納出經濟法理念的精髓所在。

(一)體現“以人為本”的理念

“以人為本”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普遍理念,在各個法律部門均有體現,而經濟法的“人本理念”,主要表現為以消費者為本位,著重在權益保護等方面進行闡述,如《消費者保護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同時兼顧表現企業(yè)(個體)的本位理念,但更多的則是從規(guī)范性的角度出發(fā),如《公司法》對企業(yè)設立進行限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準進行嚴格要求。

1.消費者本位觀:在經濟法“以人為本”的理念背景下,更加側重于消費者的本位觀。消費者作為經濟梯度的基礎支撐,在數量上占據著絕對的優(yōu)勢,出臺的各項政策法規(guī)均是圍繞為消費者服務的,對企業(yè)(個體)的限制,維持正常市場秩序,同樣也是從側面服務于消費者。在經濟法可以延伸的領域,管理者還應思考將以人為本再具體細化為以消費者為本,市場經濟不可一味強調盈利,以消費者為本位的理念可以促進企業(yè)(個體)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同時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企業(yè)(個體)本位觀:經濟法允許企業(yè)(個體)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圍內合理經營、適當盈利,但主要為對企業(yè)(個體)的規(guī)范指引。以《食品安全法》為例,針對近年來被不斷曝光的三聚氰胺、地溝油、塑化劑、蘇丹紅、毒大米等“涉毒”食品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備受考驗,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yè)(個體)的規(guī)范指導,立法上設定了“十倍”賠償性懲罰條款(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倒逼商家生產銷售安全食品,一方面表現為對企業(yè)(個體)生產銷售的嚴格要求,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消費者食品安全的保障上,實現了以消費者為本位的原則。

(二)構建平衡的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

國家經濟的發(fā)展離不開健康的市場秩序,在經濟法構建平衡經濟秩序的理念下,制定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為保障市場穩(wěn)定,促進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了法律支撐。那么,如何構建平衡的經濟秩序呢?

1.經濟安全理念:經濟安全是構建平衡市場秩序的第一要素,影響著經濟發(fā)展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說經濟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既包括宏觀的經濟安全,也包括經濟發(fā)展的安全。其中,宏觀經濟安全涉及金融安全、價格安全等,如《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公司法》等。而經濟發(fā)展的安全,一方面表現為降低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防止經濟下滑、通貨膨脹以及經濟危機等消極狀況;另一方面則表現為保障國民經濟穩(wěn)定、健康的發(fā)展。

2.可持續(xù)發(fā)展理念:構建平衡的市場秩序,方可實現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兼顧鼓勵經濟自由和維持經濟秩序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道路上,要注意針對不同行業(yè)與性質進行調控,例如在現代化農業(yè)發(fā)展中運用低碳經濟模式。需要說明的是,經濟法的設立雖然更大層面上是在關注著集體利益,同時也關注個體利益,只是在“調和個別主體或私人間的利害沖突”。我國經濟飛速發(fā)展的同時,對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經濟法在保障健康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以及促進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方面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

3.世界經濟觀:西南政法大學的李玉虎老師認為經濟發(fā)展是物質基礎,社會公平是基本前提,財富共享是最終結果。在當今經濟形勢講究全球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經濟觀勢必會推動我國經濟的國際化發(fā)展,在加入WTO后,我國的經濟發(fā)展同樣面臨著國際化的趨勢,形成了獨特的世界經濟觀。

(三)社會責任本位的強制性理念

社會責任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指導。在對各種經濟關系的調整中,需要根據社會整體發(fā)展情況,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首要考量因素,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發(fā)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同時注意構建與彼此之間的關系。因而,經濟法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yè)結構調整、貨幣管理、食品(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協調時,是以社會群體利益為第一要務的。

和諧發(fā)展的理念要求物質文明進步的同時,對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產業(yè)結構進行合理調整,重視社會資源的科學分配,尊重自然規(guī)律,對高耗能、污染嚴重的企業(yè)逐步取締,發(fā)展新的經濟能源。

二、經濟法價值研究

經濟法理念和價值相輔相成,正如學者指出,法的價值導向是以法理念為基礎的,法的全部價值都滲透著或貫徹法理念。從法理學的視角對法的價值進行分析,大致有三種價值:其一,法的目的價值;其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其三,法的形式價值。當前經濟法的價值主要表現為追求實質正義原則、社會高效經濟原則、經濟自由以及市場秩序的平衡。

研究經濟法的價值,首先需要明確經濟法可以調控的范圍,實現法律價值與調整對象的整合,在明確范圍的基礎上進行探究,反之,可能“導致經濟法價值體系的紊亂與不當,進而反過來影響或波及經濟法自身體系的構筑”。

(一)追求實質公平公正,兼顧經濟效率高速發(fā)展

經濟法在關注集體利益的基礎上兼顧關注個體利益,其主要著手點還是要實現整個社會的實質公平。就公平本身而言,其一,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其二,成為經濟主體的機會相同,不在起跑線上落后;其三,對分配形式進行調整,實現實質公正;其四,結果公正。

分配形式在《憲法》的指導綱要下,結合行業(yè)特點,進行多種分配制度。實現最大化的公平分配,是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與社會穩(wěn)定的前提。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經濟法的實質公平公正體現為對弱者的保護、對市場秩序的保護,為了維持相對的和平和穩(wěn)定,人類需要分配上的公平正義。

(二)維持經濟秩序,促進社會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國全體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標,而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以穩(wěn)定的經濟秩序為前提。

1.自由、競爭、秩序、效率:經濟法的理念中有涉及經濟秩序的指導思想,在價值中則體現為自由、競爭、秩序、效率等。市場經濟時常涉及行業(yè)間的競爭,這也是市場自我篩選、不斷發(fā)展的過程。首先,對競爭雙方在法律適用上保障公平性,盡可能做到市場經濟競爭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規(guī)模、財務狀況等區(qū)別化的適用法律(當然,法律明確闡述按照梯度等級分別處理的除外)。根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濟主體不得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在必要的時候,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及時介入,根據政策經濟法規(guī),對不合規(guī)格的經濟主體予以取締。再者,從立法上對經濟主體的經濟承受能力予以綜合考慮,盡量少設置經濟限制,在法律規(guī)章的范圍內,允許各經濟主體自由經營。

2.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經濟法的體系中,不可忽視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市場兩者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關系,應當實現二者的耦合。政府作為管理者和監(jiān)督者,具有“有形的手”,但是這只手不可伸得太長,十八屆三中全承諾簡政放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減少行政審批權,減少對市場準入條件的限制,鼓勵經濟發(fā)展,主要表現為“堅持制度管權、事和人,權力由人民監(jiān)督”,經濟體制的改革核心就是協調好政府與市場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突顯主導作用,政府則發(fā)揮督導作用,切實履行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維持宏觀經濟的穩(wěn)定,保護承受力差的社會階層。經濟發(fā)展要求政府和市場生成良性互動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關系,從而實現社會群體利益的整體最大化,否則,“就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或導致社會財富浪費(破壞)”。

(三)經濟法的科學構造觀

經濟法不是獨立存在的,與民商事法律關系銜接廣泛,具有較強的互通性。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針對與公民個人和企業(yè)之間的關系的協調管理,主要側重于人身關系的管理。就商法與民法的表現形式上來說,其發(fā)展都是由相關的一些細小的條例組成,基本法律條例在內容上有所不同。具體來說,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可以細分為包括財政法,稅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從管理方面上來說可以具體分為調整歸屬權、債權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繼承關系的方面。因此,經濟法與民法和商法的適用范圍有時會有所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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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小金庫 查出辦法 法律

“小金庫”現象是經濟體制和社會思潮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其危害機制通過政治和經濟兩個層面發(fā)揮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財產等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因此,這個問題早已經引起中央的重視,并針對這個問題展開了全國范圍內的打擊行動,將機關單位中存在的“小金庫”予以取締。

一、 “小金庫”出現的原因

(一)內部原因

個人或者團體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視國家制定出臺的財政法規(guī)為無物,在單位中大搞串聯,形成一個利益團體,暗中指揮財務部門建設“小金庫”,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規(guī)則的開支。上述現象出現的主要因素是單位領導層面人物的參與,利用手中的權力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小金庫”問題會引起中央重視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庫”建立者不需要花費自身的資金便能實現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為,造成了大量的資金損失。一般情況下,“小金庫”利益集團花銷資金的手段就是“出師有名”,通常都是以為其所在機關單位謀福利為由而獲得資金的暫時掌控權,在達到為整體利益服務的同時,也使自身獲得了相應的利益,不僅如此,而且還通過這種行為獲得了一定的政績。如此多的好處,必然引起“小金庫”的泛濫。

單位的部門要職人員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而出現法律觀念淡薄的狀況,對于建立“小金庫”的法律后果認識不清。比如,一些領導認為使用“小金庫”的過程中,只要沒有進行私人謀利就沒有違反法律,而將其用作單位員工的福利發(fā)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認知情況體現在一些人員認為“小金庫”能夠建立起來,是因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認為這種現象在社會上已經司空見慣,因而行動起來無所畏懼。

(二)外部原因

社會大環(huán)境對這個問題的出現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后,社會經濟出現了快速發(fā)展的局面,各種不良社會風氣的形成為“小金庫”的建立提供了成長的土壤。比如,一些單位為了能夠獲得項目,或者負責人為了尋求自身的發(fā)展,會通過各種手段而采取送禮等方式鋪平道路,這個過程中所花費的資金屬于灰色支出,不能夠正常的記錄在賬面之上,也無法從經費中進行調撥,只能運用建立“小金庫”的辦法籌集資金。

我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推進,但是與之相匹配的預算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內容無法適應社會發(fā)展的現實狀況,導致一些資金支出無法納入預算體系之中,在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小金庫”就成為必然的選擇。比如,我國的預算條例規(guī)定,各個單位之間往來過程中的招待費不允許從公款中進行調撥。但是,各個單位在進行現實交往的過程中,為了維系彼此的關系,招待費的產生是難以避免的,基于這種狀況,一部分單位為了應對這個問題而從“小金庫”中調撥資金,以維持招待費的支出。

二、 “小金庫”產生的危害

“小金庫”的出現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國家財產、造成國家損失、滋生腐敗、破壞經濟發(fā)展等。

(一)滋生腐敗

“小金庫”的建立過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門中領導層面的一些人員和財務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辦完成,使用和存入過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監(jiān)督作用難以發(fā)揮功能,在相關人員對其中的資金進行應用的過程中難以避免地出現私吞、挪用等情況,造成腐敗的出現,導致經濟犯罪的現象屢禁不絕。2003年,我國開展的審計工作中,發(fā)現了大量經濟犯罪狀況,其中大部分都與“小金庫”存在一定的關聯。

(二)濫用權力

經過調查,“小金庫”中的資金都是通過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資金的,這些方式的發(fā)生都與權力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小金庫”中的存款的實際掌控者都是一些領導層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權力,在其中的資金被應用的過程中,必然產生涉及到權力的濫用。

(三)侵吞資金造成國家損失

“小金庫”在發(fā)揮作用的過程中,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在破壞國家利益。針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發(fā)現,“小金庫”的出現是在利用國家利益換取個體或者小團體的利益,運用各種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國家財產,對資金進行變相儲存,造成了國家的損失。

三、 “小金庫”法律監(jiān)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對較低

翻查我國與“小金庫”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可以發(fā)現,當前與其有關的內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層面則出于空白狀態(tài),致使“小金庫”案件出現之后,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定。雖然我國在“小金庫”案件具備審理和處罰的依據,但是僅存于一些行政規(guī)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對這個方面的規(guī)定較為模糊,無法在案件中發(fā)揮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懾作用較差。

(二)追究刑事責任力度不足

“小金庫”被揭穿之后,針對相關人員進行的處罰僅限于行政層面,雖然有法律條款針對財務違法進行規(guī)定,但是其內容沒有明顯的針對性,因而在實際的案件審判過程當中,針對我國已經查處的“小金庫”案件的資料進行分析可知,多數的處理結果都是沒收資金,能夠利用刑法進行宣判的較少。

(三)對主要人員的處罰力度較弱

在“小金庫”問題的處罰規(guī)定中,處罰對象一般是單位,而非主要負責人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對“小金庫”的認知存在問題,認為它是為單位整體服務,因而將處罰對象限定為單位。但是實際上,根據小金庫的運用情況進行分析可知,僅僅將處罰限定在行政層面和整個單位不符合現實情況的發(fā)展要求。如果對“小金庫”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發(fā)現,其在為單位獲利的同時,也為私人謀利創(chuàng)造了一定的條件。

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對“小金庫”是否為個人利益的獲取發(fā)揮作用進行調查,一旦判定此種情況發(fā)生,就要針對負責人員進行深入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調閱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庫”問題中個人謀利的現象十分常見,但是針對其進行的處罰則相對較輕,而負責人僅僅受到輕微的行政處理。

四、 “小金庫”問題的法律應對策略

“小金庫”侵吞國家資金,建立者利用其進行開支無法在財務賬面進行記錄的活動,以此實現個人享受、揮霍等目的,雖然一部分資金用于單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為會對社會早成較為嚴重的危害。

(一)將“小金庫”的內容進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國針對其進行制定限制性規(guī)定僅停留在規(guī)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層面對其進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對案件審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針對這種問題,立法機構應該綜合考量我國的現實情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對已經存在的“小金庫”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整理,將其限制性內容添加到財務方面的法律之中,讓“小金庫”案件的處理有法可依。同時,還應該在刑法層面針對“小金庫”的內容進行界定,使犯罪人員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二)將個體納入責任體系

針對“小金庫”案件進行調研可知,其內部資金一方面應用于單位的員工獎金福利,另一方面則進入私人囊中,供其揮霍享受。從這個兩個層面而言,可以將“小金庫”案件的最終犯罪性質定位為組織犯罪和個體犯罪兩種。但是,當前的大部分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是針對整個單位,從法律內容出發(fā)針對個體進行制裁的狀況少之又少,造成了處罰對象在某種程度上出現錯位以及處罰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現主要負責人并未受到懲治的狀況。如此的情況致使當事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懲戒,使得法律無法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針對這種狀況,必須在法律層面針對個體犯罪進行明確的界定,在單位受到制裁的同時,個體也要對其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其行為達到某種程度便依據刑法的規(guī)定予以刑事處分。

(三)將刑事處罰作為重點

通過調查可知,“小金庫”現象造成的損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處罰程度卻相對較輕,致使犯罪人員的違法成本較小,助長了不正之風的蔓延。很多案件的嚴重程度都應該按照刑事原則進行判定,但是實際上卻只受到了行政處罰,如此的處罰偏差的存在說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時,也很難起到遏制“小金庫”風潮蔓延的目的。因此,應該在對其進行處罰的過程中將刑事原則加入到審判條例之中,將一些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狀況判定為貪污受賄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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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B

為推動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改革發(fā)展成果分享法律機制研究》的深入開展,由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和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chuàng)新研究中心承辦的“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問題”國際研討會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慶君豪大飯店隆重召開。會議收到論文40篇。來自世界銀行、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專家學者,重慶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慶長龍集團、上海交通大學、四川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社會科學》、《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校文科學術文摘》、《社會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報》等學術報刊的20余家國內學術機構和實務部門的60余名代表參加了會議。代表們以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及實現機制、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具體制度創(chuàng)新為主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和討論。現將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礎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會財富分配的現念;通過對傳統(tǒng)公平理念和中國轉型時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個具有多維度內涵的范疇,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界定現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個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范疇;公平是一個關系范疇;公平是一個社會歷史性范疇。因此,通過法律機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標得以實現,就是要著眼于以法律措施來解決目前存在的改革發(fā)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致力于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的制度構建。周偉教授提出: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問題即分配正義問題。在憲法意義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憲法所賦予人們和社會的各項平等權利的具體實現問題。實現分配正義使全體社會成員共享社會發(fā)展的成果是現代社會文明的標志,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盧代富教授和肖順武提出:和諧社會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目標訴求,利益均衡是和諧社會的核心;達致和諧社會的利益均衡要從兩個層面解決問題:在宏觀層面上,應以點、線、面的全方位視野,處理各種關系、理順各種機制、構建各種制度;在微觀層面上,要對和諧社會的利益進行法律的規(guī)整,進而通過法律進行利益控制;要尊重歷史的選擇與現實的需要,并結合時代的語境與對人性的反思,來審視和諧社會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為本是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權利依據。在以人為本的框架內,社會財富分配的主體必然是所有社會成員;在認識社會財富分配問題時,應當堅持人本主義與科學主義相結合的認識論原則,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在解決社會財富分配時,應當以關注并改善民生狀況作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福利國家;在實踐意義上,以憲法為基礎的制度化是實現社會財富合理分配的保障。應飛虎教授認為:中國的公權機構近年來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考慮,往往通過權利傾斜性配置方式來對交易一方的私權進行額外規(guī)制或過度保護,但卻帶來不少負面后果;而這多源于公權機構對自身能力的過度自信以及對私權主體行為復雜性的認識不足。他還認為,公權機構只有在考慮到交易雙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關聯度、利益受損者的對策行為、受益人及潛在受益人的道德風險、對特定行業(yè)的影響、干預者的能力限度與干預困境等因素時,才能作出正確的權利傾斜性配置決策。

周林軍博士認為:從經濟學或社會學的角度,社會財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為“社會成本分布失衡”,這是社會財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對弱勢群體的救助義務不應僅限于物質或財務的“施舍”或援助,還有必要強化其權利的“堤壩”,杜絕社會成本的惡意轉嫁,防止對其殘缺權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對不正當的利益擠壓。孟慶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體,科學闡釋分配客體范圍,樹立正確的分配理念,構建有效分配機制,是建立社會財富的分配法律機制首先應解決的基礎性問題;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應側重效率,再次分配中應側重公平;就分配機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憲法機制,在經濟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

二、政府在社會財富公平分配中的責任及實現機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讓社會財富惠及全體人民,必須依靠三種力量:一是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過政府干預的作用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過“第三種力量”,即通過激發(fā)人們的同情心和社會責任感,實現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三種力量互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慮到自由市場機制在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過程中有它自身難以克服的障礙,因而它難以涵蓋整個復雜的社會分配領域;而“第三種力量”在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過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一種補充力量。因此,政府應當承擔更大的責任,特別是要在公共產品供給、自然資源使用、環(huán)境保護、產業(yè)發(fā)展、就業(yè)促進、社會保障、公共投資和融資以及稅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擔主要責任。符啟林教授認為:對擁有強大力量和極高權威的政府而言,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實現社會財富公平分配責無旁貸,這也是各國建立、發(fā)展并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綜觀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法,其中政府責任主要歷經了政府全面干預、政府責任削弱、政府責任與市場機制結合三個階段的演變;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現實中政府面臨著責任困境,為達到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構政府責任。劉水林教授認為:財富的公平分配必須使勞動者、物的所有者和社會各有所得;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則得以貫徹,國家作為社會的代表,不僅要作為公平原則的維護者,還要作為社會財富的經管者,充分利用社會財富,并公平分配給全體社會成員,這就是國家的職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客觀上主要通過兩種機制來調控:一是市場分配機制;二是政府分配機制。市場分配機制在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預經濟、充分發(fā)揮其作為分配主體之一調整本國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興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強調市場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預,特別是我國的工資問題和勞資關系,政府不干預將會不利于勞動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場手段,問題是引入市場機制后,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如何處理;第三次分配即社會私人的力量來彌補市場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這需要政府來為此創(chuàng)設制度環(huán)境,比如說監(jiān)管、標準等問題。即使用現代的理念來分配,也要用市場手段來運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創(chuàng)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間制度創(chuàng)新卻表現出很強的活力。他以重慶“惠民行動”為例,認為以“惠民行動”為代表的民間制度創(chuàng)新作為市場福利制度的一種形態(tài),兼顧了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備或存在缺陷時,對于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視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時,也應當重視民間制度創(chuàng)新的意義和作用,從而構建社會財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體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參與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權,解決分配不公平問題,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視,創(chuàng)造平等的競爭起點;二是完善市場體制,確保競爭過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實現結果公平。經濟法對此應有其制度貢獻:一是在初次分配階段,法律要為市場資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對市場的不適當的干預;二是在再分配過程中,法律要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等手段進行調整,強調分配的相對平等和實質正義,即政府要嚴格遵守預算法,完善稅收制度,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規(guī)范政府的支出行為。薛克鵬教授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關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關系構成的體系,包括東西部間不平等的地區(qū)關系、產業(yè)間的不平等關系(如農業(yè)和工業(yè)間的不平等關系)、社會群體間的不平等關系(如貧富不均)。不平等的社會關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則指導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進行調整;實踐中也是通過這種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財富的;可以說,不平等的社會關系決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鄭少華教授強調,應該對政府責任進行限制。他認為:從社會契約角度講,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實際上政府機關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對這些偏好進行整合,這就要求對政府責任加以強化;一是選舉制對政府責任要求;二是現代預算制度對政府責任要求;三是公共參與對政府責任要求;四是信息公開制度對政府責任的形成。另外,要區(qū)分中央政府責任與地方政府責任。周林軍博士認為:社會財富分配的實質是一個經濟資源配置問題;配置結果出現不均衡時進行政府干預毋庸質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資源配置性干預”,還是著眼于“制度變遷性干預”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事實是,資源或財富配置不均不能脫離權利缺陷和權利沖突的背景。例如城鄉(xiāng)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經濟對農村經濟長期制度性“侵權”的必然結果。因此,對政府進行干預很有必要。

羅澤勝副教授認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現作為經濟法價值的社會公平,其法理基礎在于經濟法調整社會分配關系和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法屬性要求。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黨和政府的執(zhí)政理念以及削減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則是其現實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礎經濟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調控監(jiān)管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實現收入分配社會公平的經濟法制保障。

三、政府責任與我國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具體制度創(chuàng)新

關于土地利益分配,李開國教授認為:根據我國國情,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建設用地實行先征后用原則是正確的;只有在變革現行的土地所有權雙軌制的基礎上,即全國土地不分城鄉(xiāng)一律歸國家所有的基礎上,或者全國土地不分城鄉(xiāng)既可以歸國家所有又可以歸城鄉(xiāng)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基礎上,才能拋棄先征后用原則,建立不分城鄉(xiāng)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誰、使用者又是誰的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劉云生教授主張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選擇農村土地國有化模式并對農村土地國有化,使新的農村地權模型既不與現行主流意識形態(tài)相悖,又適于中國具體國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機制既不違背公平正義,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進土地價值。他還提出,現行農村地權立法禁止一般農村土地權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實現路徑與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淪為政治理想的附屬物,失去了作為生產力要素的獨立功能。他認為,允許農村土地使用權自由設定抵押,不僅可以增進土地效益,還能發(fā)揮土地融資、勞動力轉化、規(guī)模化經營等復合功能。

關于自然資源利益分配,周林軍博士認為:就自然資源而論,至少其收益權應當由屬地省區(qū)與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和調配應該在盡量滿足屬地省區(qū)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調配;其輸出和輸入應當遵循市場價值規(guī)律,即輸出方享有合理收費權利及輸入方履行合理付費義務;政府也應在“資源有限”、“資源有償”、“權利有別”、“調配有方”四原則下合理行使國家權利并兼顧各方利益需求。劉云生教授認為:公共自然資源特別是風景名勝區(qū)之經營業(yè)已從傳統(tǒng)的國有化企業(yè)經營轉化為市場化的特許經營,但出現了一些問題,對此,需要明晰產權,使公共自然資源市場化,強化監(jiān)督機制。

關于環(huán)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國礦產資源補償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資源稅在立稅上缺乏理論基礎;礦產資源補償費未能發(fā)揮實現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國家的所有者權益;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及轉讓方面未能充分體現誰投資、誰受益的礦業(yè)權價值補償模式。改進及完善措施包括:設立權利金制度,取消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采用探礦權、采礦權合一制度,促進其流轉;重視政府在環(huán)境損害和礦業(yè)城市生態(tài)補償領域中的作用。蔣亞娟認為:作為調節(jié)環(huán)境資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環(huán)境稅在現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稅負不公導致稅收調節(jié)功能的弱化;應當以環(huán)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權的確立和實現作為環(huán)境稅改革的權利理論基石和環(huán)境稅制改革成效為評判標準。王慧認為:首先,環(huán)境稅的設定應該等于環(huán)境利益分配行為導致的社會成本,這是環(huán)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礎;其次,有必要對由環(huán)境稅增加的政府財政收入設立專項環(huán)境利益分配基金,通過專項支出保障受環(huán)境稅影響的社會主體的環(huán)境利益分配。

關于產業(yè)利益分配,曹興權副教授提出:國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問題。如何分配與三方面問題有關:一是市場一般開放性;二是行業(yè)傾斜性保護;三是地區(qū)之間的產業(yè)發(fā)展。就第一個問題來講,更多的是考慮用什么政策去說服管理者的問題。法政策問題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法政策應該體現法律對管理者的約束;二是法政策應體現平等精神,提升私營經營者的地位。黃河教授指出:我國《農業(yè)法》及相關法律中未對農業(yè)補貼做出任何規(guī)定,這產生了如下問題:一是不符合現階段國家保護、支持農業(yè)產業(yè)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為推行依據的在補貼種類、標準、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萬別,難以實行統(tǒng)一和全面的規(guī)劃和監(jiān)督,影響農業(yè)補貼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效果;三是農業(yè)補貼涉及公共財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應有權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定的農業(yè)補貼項目主要應該有直接補貼、環(huán)保補貼、不發(fā)達地區(qū)補貼及其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補貼。同時,還應該建立農業(yè)補貼中公法主體相關責任的追究機制。徐小平認為:現代農業(yè)合作社是農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組織,組建現代農業(y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能使農民利益集團得以重塑,并能在與其他利益集團博弈中有效維護農民群體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權。現代農業(yè)合作社立法在規(guī)范農民利益集團組織載體――現代農業(y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同時,應當體現農民利益集團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訴求,并使之制度化。

關于勞動者利益保護,劉俊教授針對勞動者就業(yè)問題指出,農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樣的工作,但工資卻相差達幾倍之多,這一問題全國普遍存在且沒有改善。農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這關系到國家政治安全的成本應由誰來承擔,該成本存在一個全社會如何分攤的問題。最核心的問題是中國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國家要做到心中有數,增強收入的透明度,同時也得有一些相關的數據出臺,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導思想下的工資模式的轉換。盧炯星教授提出:國家必須加強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用法律手段解決地區(qū)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要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解決“三農問題”,縮小城鄉(xiāng)之間的差別;要從宏觀上加快西部開發(fā),振興東北老工業(yè)基地,促進中部地區(qū)發(fā)展,縮小地區(qū)收入差別;要打破壟斷,減少行業(yè)間的收入差別,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王全興教授認為:最低工資制度作為經濟社會政策的工具選擇,在大多國家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國過于強調其短期經濟功能而忽視了其社會功能和長期性的經濟功能,導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現出功能弱化的趨勢。因此,在立法中,不僅要考慮中國現有國情,也要注意盡量與國際接軌,應明確最低工資制度的適用范圍;加強最低工資標準的執(zhí)行力度;盡量統(tǒng)一最低工資標準;明確計件工資制、提成工資制等特殊工資形式的最低額度;科學界定最低工資構成;擴張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項目。朱羿錕教授認為:在我國,經營者腳踏兩只船,“以權謀薪”的現象較為普遍,這使得經營者薪酬背離其激勵目標。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經營者薪酬的關鍵。這就要求提高經營者薪酬透明度,構筑薪酬決策的利益沖突隔離機制,通過便利股東代表訴訟以及增強司法審查對經營者薪酬的警覺性,以強化經營者薪酬的事后監(jiān)督。

關于社會保障利益分配,趙萬一教授提出:學者們除了應當關注對“弱勢群體利益”的界定以外,還應考慮弱勢群體應當享有哪些權利、應當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實現弱勢群體的保障目標就是要逐步實現保障體制的一元化、城市和農村的趨同化。現在的弱勢群體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勢群體保障,而對農村弱勢群體的保障我們關注得比較少;在制度層面上,把農村和城市作為兩個不同的類型對待,分別立法。關于弱勢群體應當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存權保障;二是發(fā)展權保障。

關于公共投資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問題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之一。對于住房這一具有保障性的“準公共產品”,不能完全通過市場機制實現其有效供給。政府有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給體系,當市場不能滿足社會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時,應當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劉群提出:“惠民中國醫(yī)療行動”通過思維創(chuàng)新、制度創(chuàng)新、模式創(chuàng)新再造醫(yī)療行業(yè)價值鏈條,理順流通渠道,規(guī)范競爭秩序,有效實現了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醫(yī)療服務市場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場與服務市場,在政府與市場的分工上應針對其特點進行合理界定,既否決單純的市場主導,也否決一味的市場化,而應實現二者的理性結合。鄭書前針對我國公共投資法律現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共投資法律體系的重塑。立法內容主要是解決公共投資主體、投資目標和對象、投資數額、投資方式、投資的管理和監(jiān)督、法律責任的確定等問題;在立法形上,應采取全國統(tǒng)一單行立法的體例。此外,公共投資法律還應當與其他財政法律相銜接和配合。胡元聰認為:我國政府在公共投資中職能的“越位”與“缺位”,使得公共投資主體單一、非公有經濟在公共投資領域難以進入。這就迫切要求我們對公共投資準入法律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其目標是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法律體系的健全、準入主體的多元、準入領域的擴展、準入程序的規(guī)范。

關于投融資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認為:虛擬經濟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進程的同時,也給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諸多的挑戰(zhàn)。應當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尊重虛擬經濟運行規(guī)律,以制度促進我國虛擬經濟的大力發(fā)展;打擊違法犯罪,切實維護守法經營者的利益;促進市場的統(tǒng)一,建立投資者平等保護的法律機制;注重實質公平,加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保護;關心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協調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勞動者及債權人等之間的關系;合理設計稅制,平衡市場內外的利益沖突。馬洪雨認為:目前擁有控制權的國有股東在公司之外可以憑借強勢地位左右相關法規(guī)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內可以采取諸如選擇對價方法和標準、派發(fā)現金股利、關聯方借貸和再融資等“自利”行為,使得社會公眾股東利益受損,無法公平分配股權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兩者的利益均衡;從長期看,強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是保護證券市場的社會公眾股東這一“弱勢”群體,促進證券市場有效競爭和良性發(fā)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認為:我國融資體制改革的滯后造成融資結構失衡,解決依法厘清政府監(jiān)管融資市場界限是優(yōu)化融資結構的前提;融資市場化變革是優(yōu)化融資結構的關鍵;依法規(guī)范民間融資市場使民間融資成為新的融資渠道。

關于財稅利益分配,陳國文認為:從理論上來說,我國的稅制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主的體系,但實際上直接稅由于稅制簡陋、稅種單一,并未發(fā)揮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有的作用,財產稅的缺失即為明證。因此,制定財產稅法,完善財產稅制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國落實社會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吳荻楓認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存在課稅模式不合理、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稅制設計不完善、稅收征管水平低等問題,不能起到應有的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因此,應當順應國際潮流作出相應的變革,即,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改革費用扣除標準,擴大稅基;運用超額累進稅制,降低稅負;完善征管辦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責任與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國外經驗

中德經濟發(fā)展聯合基金會高級顧問Joachim Bhme先生比較詳細地介紹了德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認為市場與政府存在著很強的紐帶關系,政府同樣也干預市場經濟。德國市場經濟體制是由國家進行宏觀管理的,因為市場不會自動實現平衡,偶爾也需要國家干預。國家作為立法者,其目標是促進經濟公平和發(fā)展。市場中的競爭行為也要受到國家立法的約束,如反卡特爾法。國家干預市場的方式很多,如法規(guī)、禁令等。他認為,社會立法是社會財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達到的目的是保證有關的權利和福利,保證所有的市民不會陷于貧窮。德國的社會保障主要由以下五個部門負責,即健康和社會安全部門、經濟和勞動部門、家庭、婦女和兒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門、財政部和交通、建筑與住房部門。德國政府的改革舉措有幾個原則:一是人人對自己負起責任;二是充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三是充分重視公共利益。德國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體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政府部門間的協作、電子政務、稅務改革、將市民當作主人看待等。

英國文化協會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對于中國一些缺乏競爭力的企業(yè)破產、被兼并或重組,工人大量下崗,根據英國的經驗,最有效的社會保障是讓他們再次進入勞動力市場,但是要求他們本身具備勞動方面的技術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鎮(zhèn)化進程中,很多農村勞動力失去了土地,這需要政府承擔責任,提供社會保障。他還提到,英國福利社會福利系統(tǒng)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給中國以借鑒,即社會福利系統(tǒng)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經濟的發(fā)展所面臨的挑戰(zhàn)是一個完全免費的系統(tǒng)如何持續(xù)的問題。英國目前的福利提供主體中一部分是要通過收費的形式即稅收來解決,一部分是通過當地的一些組織來提供的。

世界銀行社會政策資深專家 Daniel Gibson對中國征地和移民問題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國政府應該重點解決透明度問題、公眾參與問題、政府官員責任問題等。他說,中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而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加強法律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根據世界銀行研究的結論,很多時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據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眾參與,由此產生了很多問題。移民和征地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技術問題,需要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問題;二是在移民規(guī)劃、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問題;三是移民過程中政府責任的界定和承擔問題。

英國約克大學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關注無家可歸者及對無家可歸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說,在福利系統(tǒng)受法律法規(guī)強力支撐的體系中,應通過制度建設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及呼聲的權利。在英國,現有的貧窮人群中可以從英國中央政府及各聯邦政府得到補貼,在這一點上英國和其他發(fā)達國家沒有區(qū)別。另外,只有對貧窮人群的資格進行認定后,才可以申請得到相關的利益。政府福利通過財政賦稅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對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過渡型住房。當前貧困聚居地區(qū)人群所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得不到應有的尊重;二是社會圈子不廣;三是社會矛盾、犯罪和行為經常發(fā)生。因此,應該對不同的群體制定相應的法規(guī),從而維護他們的權利。

法國巴黎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經濟學博士Daniel PHO.認為:從經濟長遠發(fā)展的角度來講,國家和社會應該加大力度,幫助弱勢群體做好職業(yè)準備。在法國,“就業(yè)準入渠道”項目給處于弱勢的青年長達18個月集中、連續(xù)的培訓和就業(yè)咨詢;而中國對于弱勢青年(尤其是貧困的大學畢業(yè)生)的職業(yè)教育和培訓工作目前還不夠規(guī)范,特別是如何給大學畢業(yè)生提供實踐經驗的具體措施還不夠完善。中國應該借鑒西方的相關立法依據與程序,通過立法強制、鼓勵企業(yè)對大學畢業(yè)生的職前教育與培訓進行投資,制定有關政策,允許企業(yè)把這方面的投資納入到經營成本中,最終將青年人就業(yè)難的現狀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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