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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08 1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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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論文

篇1

二、比較教學方法的內涵及運作機制

(一)比較教學法的內涵及主要特點比較式教學是根據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提出的。結合當前《國際商法》的實際,學生知識背景現狀,大部分學生對大陸法系的條文化、規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徹),具備用法律關系的理論進行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國際商法》必須講授海洋法系的內容。法系不同,技術術語有差異,司法過程、理論迥異,為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對相關教學內容進行廣泛對比,學生體驗互動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能夠吸引學生主動參與教學活動,并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普通教學方法相比較,比較教學方法具備以下特點:

1.教學內容的平行、豐富。比較式教學內容要‘一分為二’地講授。這源于國際商法必須將兩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兩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異明顯。法律術語不同;證據制度迥異;一個重實體法,一個講程序正義,法理和技術細節不同幾乎覆蓋國際商法所有章節。比較教學,一話兩說,學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條款的分類和合同有效要件,我們有主要條款,英美有條件條款、保證條款和中間條款,而且英國合同條款的分類與違約救濟方式掛鉤,也與訴訟戰略戰術掛鉤。以實例平行展開,一法兩講,平行橫向比較,極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生動而且效果明顯。特別是同樣術語、細節導致的結果差異讓學生印象深刻。

2.教學方式的靈活性。在比較教學中,教師的教學比較方式多樣,有行為比較,如大陸法中的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與英國法中的庭際禁令;理念比較,如貨物買賣中種類物和特定物分類對所有權和風險的影響兩大法系觀念上的差異、案例比較、結果比較和程序比較等等。老師與學生一起展現一副清晰明快的兩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圖畫。教師講課的活動范圍不僅僅局限在講臺和黑板之間,教師可在學生之間走動、講解,以便集中學生精力,有利于教師同學生的細致交流。由學生體驗的對抗制VS究問式庭審模式,一案兩審,反差大,收獲也大。

3.教學過程的對立互動性。比較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與教師之間建立起教與學的雙向對流,就同一案例從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體系,教師通過實際案例提出討論題目或啟發學生提出問題并開展討論,改變了傳統教學中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和教學環節而機械地授課的局面。所以比較不是簡單的橫向比較,二是多層次、多技術、多維度的立體化有質感的比較,必須與已有的技術成果同步進行不悖。

(二)比較教學方法的理論依據發現法教學理論認為,學生的認識過程與人類的認識過程有共同之處,要求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利用現實生活中的素材,主動地探究發現,而不是消極被動地接受知識。師生共同比較、發現兩大法系之異同,讓學生參與學習,由被動為主動,有利于消除被動填鴨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課標”理念認為,有效的學習不能單純地依賴模仿與記憶,動手實踐、自主探索與合作交流是學生學習的重要方式。教師應幫助學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過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識與技能、思想和方法,獲得廣泛的活動經驗。學生是學習的主人,教師是“組織者、引導者與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學上用糾問式和對抗式比較實際庭審過程,讓學生在案件中以一方當事人的角色扮演中體味法律內涵與差異。最新心理學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學習間接知識的方式實現,只有通過對某種活動的直接體驗,才能培養相應的能力。根據這一研究成果,我們必須把學生的學習由接受間接知識的過程轉變為通過探索獲取直接知識的過程。所以本人在實踐中,在使用比較教學法時,注重以下幾點:

1.設定目標并提出問題。對于理論性強的章節,在講課過程中要善于先設定學習目標,然后啟發學生提出問題。比如在第一章緒論部分,教師列出不同問題并組織各組學生進行兩大法系各自的處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師總結并講解知識要點。經過學生的討論及對問題的回答,然后教師在此基礎上加以總結,使學生了解并掌握本節課程的知識點。這樣既鍛煉了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興趣。

2.典型案例PK。對與實踐聯系較為緊密的章節,則尋找實際案例把國際慣例及兩大法系的問題緊密結合在一起,針對案例中的關鍵問題提出思考題,鼓勵學生開動腦筋積極思考并解決實際問題。特別是比較不同法律體系下判決的程序、依據和結果的差異。

3.利用大量歷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師把一些以前歷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學生參考,學生通過自己感悟歸納習得技巧和知識。所以此法要求老師學貫中西,知識儲備豐富,特別是典型的大陸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較方法的實施效果

在國際商法教學中,比較教學方法的使用,需以學生為中心,教師為主導。可以用互聯網技術讓學生參與教學計劃的制定。在課程教學的過程中,以全面了解學生為前提,必須清楚他們學習的特點、難點和興趣點。才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課堂教學嚴謹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課都是老師講授,學生靜聽,很被動。現在課堂非常活躍,學生持不同法系之見,同一案情,處理判決各有不同。理由依據有時南轅北轍,印象深刻。學生自己必須發現問題,邏輯的提出問題,并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各種新問題、新思路不斷涌現,經常下課了還有許多學生緊追老師不放,問個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創造性想法常給老師予新的啟迪,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合作性大大提高。課堂教學、糾問式或對抗式模擬法庭成了師生追求知識‘真理和正義的“天堂”,教師教得輕松,學生學得愉快,學生在上課時可以自由討和發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來,老師從不批評,課堂氣氛寬松。比較+演繹+發散式思維和英美文化于一體,毫無法學學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寬了學生的知識面。一方面教師在課堂教學中采用的案例均來源于國際貿易的實際糾紛(authentic),通過教師對案例的講述和分析使學生了解更多書本上沒有的實戰技巧;另一方面,學生課外查閱文獻、搜集素材的過程,對于學生提高閱讀能力、積累知識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規的對抗式討論中,每個同學都能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確解釋和解決國際商事不同觀念的沖突,所提出的問題,最后經過兩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決問題的觀點并陳述理由,鍛煉了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和諧了師生關系。在濃厚的學術的氛圍中,老師也平等的與學生在統一規則下對抗辯論,師生教學相長,相互影響與促進;教師上課必須更加認真,更加關注全球的新規與判例、學術研究的最新進展,學生上課的出勤率,考試及格率,考證率以及大學生創新項目的申報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改善。參加統一司法考試和外銷員考試的,本門課程的學習特別給力。

四、比較教學方法的主要問題

1.教師隊伍的素質約束了教學效果。比較式教學不能照本宣科。沒有出國學習經歷或英美游學經歷的老師,很難對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蘊有正確全面的把握,從而客觀比較。當前明顯的問題是,受慣了大陸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師,用法律關關系的思維來框英美法,大腦被大陸法格式化,用法律關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務游戲規則,既不對有缺陷的現行教材進行取舍,又不針對學生未來的職業要求對英美法之程序部分進行強化,任意決定課程設置內容。而且有些人認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認真的準備就可以現編現導地進行“比較”教學任務了。實施比較式教學要求教師不僅需要理論知識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沒有在英語國家親自訴訟經歷,難以完成或勝任教學任務。很多老師講課時范范比較,學生一頭霧。加之國內沒有合適的雙語教材,閱讀材料不豐富,影響了比較教學后的學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數學生很難參與教學活動。沒有中國國內《經濟法》基礎,學習又有困難的學生很難跟上節奏參與教學活動。對課本內容和老師提出的問題以及國際貿易中的普通糾紛案例,憑直覺或經驗猜(解決方案),完全沒有感覺,不能進行一般性的探討,不發表個人的見解,是比較教學的一個突出的難點。加之現在學生頻繁轉專業,完全沒有經濟、法律基礎的原藝術、醫學專業的學生,這些學生課堂內不主動思考問題,課下更是難以主動查找資料,欠功課太多,這部分學生在能力的培養上與其他同學就有了較大的差距。

3.傳統課業考評方式一定程度上影響學生的積極性。傳統教學中課程的考核大都根據學生平時到課情況(20%導40%不等)及期末考試成績(80%-60%不等)進行考評。比較教學中成績的考核需要多樣化,可依據學生參與教學的程度,包括平時討論的積極性、對問題的分析能力、發言的積極性、及語言表達能力等進行綜合過程考核,如模擬法庭的參與等。此外在期末試卷中應增加學生獨立思考試題的比重,重點考核學生理論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

篇2

在國家教委即將出臺的《國際經貿類專業本科教學質量標準(草案)》討論稿中,認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以及國際商務專業是交叉型學科專業,學生理應掌握經濟、管理以及法律的相關知識。概述了掌握經濟知識是為了更有效的配置資源,參與競爭;掌握管理知識是為了更有效的發揮企業運作效能,降低成本;掌握法律(特別是《國際商法》)知識能夠更好地遵守和適應交易規則,降低交易風險,三大知識缺一不可。

2《.國際商法》知識對用人單位和學生就業的意義。

在我國日漸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并成為世界第三大對外國際投資國(2012年)和世界第一外貿進出口大國(2013年)的背景下,用人單位(尤其是企業)在招聘大學生時已將學生是否具備國際視野,是否了解國際商事交易規則作為選拔人才的重要指標之一。尤其是針對國際經貿類學生而言,能否掌握國際商法規則并進而利用這些法律規則(如通過合同條款設定)去降低自身風險,維護自身權益,不僅是其學識能力的表現,也是增強自身就業競爭能力的客觀需求。

3《.國際商法》在國際經濟貿易類專業中的課程定位。

結合前述需求,《國際商法》這門課程至少應被設置成為國際經貿類專業學生的限定選修課程,甚至應與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管理學、會計學等一道成為國際經貿類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如果將其置于學生的任意選修課程甚至根本不開設本課程,必將導致學生在知識結構上的重大欠缺,進而嚴重降低學生的就業競爭力。

二、當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早在2002年國內學者就分別從國際商法的問題導向、教育模式、案例教學、實踐應用性培養等諸多角度分析了相關問題,但結合實際分析,《國際商法》教學仍存在著下列諸多頑疾,表現在以下方面。

1.教材內容的缺陷性。

由于我國傳統的專業條塊分割,經濟類國貿專業的《國際商法》教材偏重于對世界重要國家相關法律規則的介紹,每個問題都會列出英、美、德、法外加一個聯合國公約等五大部分介紹,卻忽視了對我國具體適用情況的闡示,使同學們極易產生混淆且缺乏應用價值。而法學專業以《國際經濟法》替代《國際商法》的教材,雖然強調了中國所參加生效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公約,但在具體闡述“國際經濟組織法”與“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以及“國際稅收法”四大國際商事行為法時,又犯了含大求全的錯誤,重點不突出,難以深入。

2.教學方式的陳舊性。

無論是經濟類的《國際商法》,還是法學類的《國際經濟法》課程,均存在所涉內容十分龐雜的特點,而要想在當前高校36學時(最多54課時)內學完教材的全部內容,必然使教師趨向于傳統的“填鴨式”灌輸教學,即使有較好的多媒體資料及案例也不能充分的運用到課堂上,更談不上與學生進行互動式的案例研討了。教學方式的陳舊導致教學效果有限。

3.考核方式的單一性。

由于課程內容本身缺乏實踐性,加之教學方式局限于陳舊的灌輸,導致學生對《國際商法》知識的不求甚解,囫圇吞棗,生搬硬套。這樣又會導致要想對學生進行本門課程的實踐性、應用性的靈活考核也就無從談起。而傳統單一的考核方式又會反過來促使學生更不求甚解,缺乏深入鉆研的動力,進一步影響《國際商法》的學習價值和教學效果。

三、信息化對《國際商法》教學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1“.海量信息”帶來的《國際商法》教學資源選擇中的困境。

伴隨著計算機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普及,由數據電訊方式存儲的信息本身容量就比傳統的紙質媒體擴充了億萬倍,而互聯網的興起更加據了這種趨勢。以《國際商法》教學中所涉的內容為例,無論是涉及國際商主體的IMF、WBG、WTO等國際經濟組織以及各類跨國公司的網站、視頻及其他資料,還是涉及相關國際貿易、國際投資以及國際金融稅收等商行為的案例、資源等電子信息資源,都是如煙似海,而這種“海量信息”大大增加了教學中相關資源取舍的成本與難度。

2.信息化帶來的教學摸式上的從“跟我學”到“互相學”的轉變。

由于學生從網絡上足以獲得足夠的相關《國際商法》的基礎知識,使得我們傳統的填鴨式的灌輸失去了意義。如何引導學生從“浩如煙海”的相關網絡資源中選擇對自己最為適用和最有利于理解的信息知識,并進而初步掌握相關技能成為了教師的主要任務;而老師也可能在學生選擇自學的過程中獲取自身所沒有注意到的新信息,從而豐富今后的教學內容,即從根本上實現“互相學”,實現教師的教學工作從“工具”到“價值”的引導轉變過程。

3.傳統考核模式在信息化條件下受到多樣性與及時性要求的沖擊。

傳統教學模式下的考核采取固定化考核的方式(如期中、期末),即使有所謂的平時考查亦只能是有限的幾次,不可能對每一位同學《國際商法》知識的掌握程度進行及時考核。而利用計算機與互聯網,我們就完全可能隨時隨地的對每一位同學進行考查,并且可以充分利用現有已開發出的國際貿易相關ERP軟件對學生進行電子單證、交易流程及相關制度規則的模擬實訓,在一個近乎于真實的環境下考核學生對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

四、《國際商法》的教學改革措施與建議

1.選擇符合本專業需求的《國際商法》教學內容體系。

確立符合國際經貿類學生的知識儲備與需求實際,詳略得當的《國際商法》教學內容體系;結合經濟、管理類同學的實際需求以及其已有的知識儲備與認知能力,設定內容合理,各有側重的《國際商法》教學內容體系,以及兼具理論性與實踐性特色的《國際商法》課程。具體以國際經濟組織和跨國公司為國際商主體法的核心內容,以國際貿易所涉及的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為國際商行為法的核心內容,兼涉國際金融及稅收的相關法律知識為補充,以保證學習本門課程過程中內容的完整性、邏輯性,并保證詳略得當,重點突出。

2.強化所授知識的系統性、邏輯性,提高學生的理解、識記能力。

根據學生的特質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是自古以來我國教學的優良傳統,即所謂的“有教無類,因材施教”。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根據學生的本身特質和自身需求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結合當前大學生普遍存在的機械記憶力差而邏輯記憶力強的識記特點,我們需要強調教學內容的系統性與邏輯性,強調《國際商法》知識與其以往所學《世界經濟》、《經濟法》等課程的聯系,使其通過已掌握的知識,聯系學習掌握新知識,以充分發揮大學生的優勢,提高自身的學習效果。

3.多管齊下,綜合運用各種教學手段,以求使學生達到最佳的學習效果。

傳統的教學是從概念出發,先特點、再原則、再應用等,信息量有限,且形式呆板,很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如果在教學中將其與資源豐富、形式多樣的“多媒體教學”“、網絡教學”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多媒體視頻、音頻及圖表等內容鮮活豐富、信息量大的優點,即可使相關基礎技能課程的教學在相當程度上減輕枯燥、乏味的狀態。如果將“案例教學法”引入課堂教學,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可以使學生切實了解所學知識的應用價值。繼而,如果再將“參與式教學法”、“角色演練法”以及“研討式教學法”等新式教學方法引入,通過學生結合案例進行角色扮演、角色互換等方式,親身參與到相關案例中去,互相研討案件的處理思路與應對、解決辦法,更會強化學生對相關知識及應用的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增強學生的理解、掌握及應用能力。

篇3

經濟全球化是當代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它在加速推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進程。在此進程中,非洲亦不應被邊緣化。

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成因

(一)經濟全球化是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根本原因

正如經濟全球化勢不可擋一樣,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是當今國際社會法律發展的一大趨勢,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經濟全球化是其根本原因。①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深入發展,各國間的聯系和交往日益頻繁,跨國民商事關系以前所未有的數量發生,國際經濟競爭日益激烈,各國為了吸納國際資金、技術和人員,無不在改善其國內法律環境,這樣就需要各國法律之間互相交流,互相借鑒,這有利于各國法律消除差異,趨向統一;而就整個國際社會而言,要謀求共同發展,保證國際社會正常的經濟貿易活動的安全,進一步推動國家經濟貿易交往的擴張和深化,則需要制定更多的國際條約來規范國際商事關系,努力建立起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國際法律環境。法律的統一化與協調化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世界范圍內法律的統一化、協調化首先表現在民商法領域。經濟全球化意味著不同國家商人交易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商人之間的跨國交易設立規則,進而推動世界范圍內商法規則的統一。②因為“協調化的法律規則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進國際貿易和商業的發展”①。數十年來,國際商法的統一化進程已取得快速發展,主要表現為:

1.商人通過自己的機構如國際商會等創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規則;

2.各國通過國內立法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法律規范,從而使商事法律規范趨向統一;

3.國際社會通過制定大量的調整有關國際商事關系的國際公約,推動了國際商法的統一化進程。

經濟全球化是歷史的必然,這就意味著,處于邊緣化狀態的非洲國家根本無法回避經濟全球化。②為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非洲國家積極推進市場的聯合與擴大,而“市場的聯合總是與努力對有關金融和貿易方面的法律進行協調的活動相伴而行”③。非洲國家只有積極參與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經濟全球化的潛在好處,減少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中,避免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危險。

(二)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直接原因

消除法律的多樣性,是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直接原因。法律的多樣性在非洲尤顯突出。非洲法律的多樣性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單一國家內部法律的多樣性。在一個非洲國家內部,不同地區實施不同的習慣法。在殖民時代,一些外國法被強加于非洲本土法中,且二者繼續存在。獨立后,許多非洲國家采用聯邦政體,使一國內部各地區具有依據本地情況進行立法的權力,而各地區的立法并不必然是統一的。

2.非洲國家之間法律的多樣性。長期的殖民統治對非洲各國的法律造成深刻影響,獨立后非洲國家基本上沿用前殖民國家的法律制度。伊斯蘭教在非洲廣大地區的傳播使伊斯蘭法對一些非洲國家的法律也產生巨大影響。此外,當今一些非洲國家的不同地區在歷史上曾被不同的國家占領,造成現在一些非洲國家的不同地區實施不同類型的法律。因此,可以從法律的角度把當代非洲國家分為普通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及混合法系國家。它們之間的法律必然存在巨大的不同。

3.非洲國家和其他大陸國家之間法律的多樣性。盡管非洲國家的大部分法律制度源于歐洲,但不能就此認為非洲國家的法律規則等同于它們所采用的歐洲國家的法律規則。即使法律制度同屬一個法系的不同國家,在處理同樣事情所適用的規則上也常存在很大差異。導致此種狀況的原因諸如:各國法律發展或改革的步伐不同,各國的社會文化因素對法律的影響有別;現在許多國家樂于從其他國家移植一些法律規則和概念,這些國家并非總和移植國同屬一個法系。非洲國家接受歐洲法后,歐洲國家法律的發展并非總在接受國中得到反映,而另一方面,非洲國家本身也經歷著內部的法律發展,這包括新的本土法的制定,對立法作出的新解釋,以及對其他國家法律的移植等。

非洲法律的多樣性不僅影響非洲各國之間、非洲國家與其他大陸國家之間貿易的發展,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非洲經濟一體化目標的實現。

法律制度的差異是產生法律沖突的一個主要原因,而“毫無疑問,法律沖突妨礙了貿易的發展”④。從事國際貿易者必須考慮到:某項交易應受何國法律支配,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到哪國法院尋求救濟。也許有人認為只要在合同中加入法律選擇條款和法院管轄條款,上述問題即可解決。關鍵是,即使我們知道某一交易受某一非洲國家法律支配,由于其法律制度的多樣性,我們也很難知道根據該國法律對我們的權利和義務是如何規定的。因此,此類條款并不是解決法律多樣性產生的問題的有效、持久的方法。有人曾指出,法律選擇條款“并不是解決地區之間貿易問題的實用方法,因為許多合同經常不指明適用的法律,或為追求締約效率而忽視了該問題。”⑤當合同中缺乏法律選擇條款時,就需利用沖突法規則來確定交易的準據法,而非洲國家的沖突法規則同樣有巨大差異。因此,“法律體系的多樣化和發生法律沖突時選擇法律的困難,引起了人們對統一貿易法越來越大的興趣”①。

非洲國家為扭轉在經濟全球化中逐漸被邊緣化的局面在進行艱難探索,逐步形成了聯合自強、共謀發展的共識。為應對全球化的挑戰,非洲國家在致力于經濟的一體化,首先主要在地區間進行合作,進而逐漸關注全非洲的合作。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東南非共同市場、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非洲經濟共同體及非盟的建立即為明證。非洲國家致力于非洲經濟一體化進程是因為它們相信經濟一體化能保證非洲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并有助于整個非洲的進步和發展。為實現經濟一體化的目標,非洲國家都表現出極大的決心去消除有礙發展的經濟和政治方面的因素,但在消除阻礙它們參與國際貿易、不利于實現經濟一體化目標的法律多樣性方面卻未表現出同樣的決心。有人曾指出:阻礙西非國家

經濟一體化進程的主要問題不僅僅是政治、經濟或社會方面的,還有其他更重要方面的因素,即法律方面的因素。另一位非洲人士恩杜魯認為“非洲經濟共同體面臨的非洲國家之間各種非關稅貿易壁壘中,必須把目前存在于非洲的差異巨大的各種法律制度置于首位”②。他進而指出:“貿易法和商業慣例的協調是地區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它經濟一體化目標就不能實現。”③因此,非洲國家應毫不遲疑地排除不利于經濟合作的法律方面的障礙,且最主要的目標應是在經濟合作的主要領域實現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與協調。實際上許多非洲國家早已意識到法律多樣性對經濟一體化發展的負面影響,因此,它們已采取一些實際措施進行商業領域法律的統一與協調。

上述討論的是非洲國家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兩個主要原因,此外,全球化時代法律文化交流的頻繁及信息傳播與獲取的便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非洲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進程。如果說,在無線電時代,各種社會制度最大的傾向是趨于統一④,在當今的信息時代,這種統一就更加可能得以實現。

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方式、內容及途徑

(一)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方式

傳統的國際民商法統一與協調的主要方式有:

1.通過國際條約進行統一與協調。這是在國際民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中運用最多的一種方法;

2.通過制定統一法(英文為“uniformlaw”)、示范法(英文為“modellaw”),引導各國民商法立法采用統一標準;

3.通過形成國際慣例使商法規范獲得國際統一;

4.通過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實現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

5.通過適用一般法律原則實現國際民商法的統一與協調;

6.通過各國國內民商法立法的趨同化來達到國際民商法的統一與協調。

在現實中,非洲各國通常采用統一法和示范法的形式進行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例如,1976年成立的英語非洲工業產權組織,曾制定了《英語非洲專利法示范法》和《英語非洲商標法示范法》供英語非洲國家采納。1993年成立的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制定了大量的統一法供成員國采納。目前,該組織制定的一些統一法已在成員國內實施。

在非洲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方法上,有的非洲國家還采用過“重述”(英文為“restatement”)方法。它是指通過對大量法院判例的報告和出版來促成法律的統一與協調。“重述”方法源于美國,它在統一與協調美國各州的沖突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重述”的方法在對肯尼亞、馬拉維、博茨瓦納和加納的習慣法的統一與協調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⑤

此外,在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進程中還必須重視比較法的作用。比較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促進法律的統一與協調。由于非洲法律的多樣性,“比較法研究在這些國家的法律的統一化,或至少在協調化過程中將是極其有用的”⑥。

(二)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內容

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不僅僅是國際商事領域實體法的統一與協調,還必須包括沖突法(包括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外國判決與執行等程序性事項)的統一與協調。例如,《非洲商法協調組織條約》第二條規定:“商法應理解為包括所有調整公司、商人法律地位、債務清償、擔保及執行程序、企業清算及破產的規則,及仲裁法、勞動法、會計法、銷售法及交通法……及其他部長委員會一致決定應包括的法律。”

實體商法的統一與協調必須關注影響非洲地區貿易與投資的法律方面,因此非洲國家必須關注這樣一些問題:在成員國設立或運營企業的方便性、有關地區間貨物交易和服務的支付問題、地區內人員流動和貨物運輸問題、地區內知識產權或工業產權的保護,以及對非洲各國經濟發展具有極其重要性的投資法進行協調與統一,以吸引外資促進本地經濟發展。①

除了這些影響非洲地區貿易與投資的實體法問題外,還須考慮下列問題:在非洲各國的貿易中,某項特定交易應適用何國法律?應在哪國法院就所發生的爭議提訟?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在一個非洲國家做出的判決能在另一個非洲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這些問題非常重要,必須將其作為提高非洲貿易措施中的一部分內容來看待。但非洲國家卻未對這些影響本地貿易發展的程序性事項(傳統的國際私法規則)給予應有的重視。因此,該是非洲國家關注協調影響本地國際貿易與投資的國際私法規則的時候了。首先這必須涉及在全非洲制定在無統一實體法規則的情況下規定成員國法院對某一地區內部交易應適用何國國內法的規則。其次,還必須涉及制定選擇或規定某成員國法院對產生于地區內部貿易的爭議具有司法管轄權的規則,以及該法院在另一國調查取證的規則。最后,制定有助于非洲國家法院做出的判決能在另一個非洲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的規則也非常重要。

(三)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途徑

有關法律全球化,目前有一種觀點主張一開始就在世界范圍內協商,制定全球性的公約來實現統一;另一種觀點則主張先采取區域性統一再到世界范圍內統一的方法來推進法律的趨同。②對于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也存在這樣兩種觀點。例如,達特-巴赫曾指出:“非洲國家國際貿易法的協調只有置于以全球范圍為基礎而進行的國際貿易法統一化運動更廣闊的范圍內才可能成功……而不是僅僅局限在非洲范圍內。”而恩杜魯卻認為必須在非洲范圍內進行貿易法的協調,因為非洲各國國內法的多樣化及國際私法規則的復雜化嚴重阻礙了地區內部貿易。由于促進地區貿易和投資符合非洲國家的利益,有利于經濟一體化目標的實現,因此它們必須對法律制度進行改革,以求得法律的協調和統一。③

筆者認為,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應首先在區域內進行,因為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區域性的國際民商法統一化運動取得的成果更大,“地區性的法典編撰可能被認為是重要的,因為它減少了世界上商法制度的數量,并成為全球性統一的先兆”④。如可先在非洲大陸法系國家和普通法系國家分別進行商法的統一與協調,然后借鑒非洲混合法系國家的做法,對非洲大陸法系國家和普通法系國家的商法進行統一與協調,再進行全球范圍內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但這不是絕對的,有些事項需要優先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統一與協調,而有些需要優先在區域范圍內進行統一與協調,這兩種方法也可同時進行。

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成果

(一)非洲區域性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成果

經過多年的努力,非洲國家在商法的區域性統一與協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1997年12月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正式推出共同體旅行支票,使成員國間的金融和貿易往來更為便利,從而向實現單一貨幣和關稅同盟的戰略目標邁出了重要一步。該共同體成員國為便利外國投資,決定制定共同體內統一破產法,形成統一的礦業政策。在東非,東非共同體國家除了一些

特定貨物外,開始互免關稅,且實現了貨幣自由兌換,實施了商業銀行營業標準化和資本賬戶自由化,成立了東非證券管理局。在南部非洲,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國家在1996年8月就簽署了關于實現地區貿易自由化的協議。根據協議,共同體成員國將在8年內分階段逐步消除貨物與服務貿易關稅和壁壘,提高貿易自由化程度。在東南部非洲,東南非共同市場國家建立了貿易信息網,簡化了成員國間的過境手續。為鼓勵外資進入,東南非共同市場國家放寬了原產地原則,外國獨資產品也能享受共同體的優惠關稅,只要產品符合共同體原產地4條原則中的一條。此外,東南非共同市場確定了2020年發行單一貨幣、建立貨幣聯盟的新目標。①特別是非盟還將設立立法機構———非洲議會以及非洲法院、中央銀行、非洲貨幣基金組織、非洲投資銀行等機構,這將有力地推動非洲范圍內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

截至目前,在非洲國際商法的區域性統一與協調方面取得成果最顯著的當數非洲商法協調組織。該組織是根據1993年10月在毛里求斯簽署的《非洲商法協調組織條約》成立的,目前共有16個成員國。其成員國不全是法語國家,如幾內亞比紹是操葡萄牙語國家,而喀麥隆具有兩種官方語言———英語和法語,這些成員國都具有普通法傳統。該組織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采納共同、簡潔、現代的統一法、在司法機關內設立適當的審判程序、鼓勵運用仲裁作為解決合同爭端工具等方式對商法進行協調”(非洲商法協調組織條約第一條)。該組織共有4個機構:部長委員會、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常設秘書處及地區司法學校。部長委員會由各成員國司法部長組成,是最高決策機構,它最重要的職責是批準新的統一法。常設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準備統一法的起草工作。司法和仲裁共同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對非洲商法協調組織法律(包括非洲商法協調組織條約、統一法及其他可能采納的規則)進行解釋,對所有適用統一法的事項具有管轄權,其判決在各國具有最高約束力。地區司法學校主要是對成員國的法官進行培訓。一旦一項統一法草案在至少有2/3成員國司法部長出席的部長委員會上通過一致贊成票被批準,自批準之日90日起,該統一法草案就成為一項在成員國內普遍適用的法律,而無需再通過國內立法將其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目前該組織已批準并已實施的統一法有:《一般商法統一法》、《商業公司及經濟利益團體統一法》、《破產和清算程序統一法》、《仲裁法統一法》、《債務托收簡易程序及執行措施統一法》。該組織正考慮制定下列統一法:《勞動法統一法》、《消費者法統一法》、《道路交通法統一法》。在2001年3月21~23日的例會上,部長委員會做出一項聲明,支持將下列目前由各成員國國內法調整的事項進行協調:競爭法、銀行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及證據法。②有人認為“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在商法協調方面比歐盟更有抱負,不像歐盟的法律,非洲商法協調組織的法律是直接在成員國內適用,且對這些法律的解釋也是通過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進行而得到協調”③。

非洲商法協調組織的目標不僅僅是在目前成員國內實現商法的統一與協調,而是要在非洲范圍內實現商法的統一與協調,《非洲商法協調組織條約》曾向所有非統和向現在的非盟成員國開放,從目前來看,要使非洲普通法國家也參與到該組織統一與協調商法的活動中去還有一定的困難,可以先將該組織內既有大陸法又有普通法的喀麥隆作為協調普通法國家和大陸法國家之間商法的一個實驗場。④可以預見,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將在非洲范圍內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非洲在世界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中的成果

從傳統角度講,非洲國家對國際層面上法律原則的形成很少或沒有產生作用。在國際商法領域的統一與協調方面,只是近年來非洲國家才開始對一些普遍接受和適用的原則做出自己的貢獻。著名國際貿易法專家施米托夫教授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前對非洲國家的狀況做了如下描述:“近來獨立的非洲發展中國家僅在很小的程度上參與目前在國際貿易法律的協調、統一和現代化的領域方面所進行的活動。它們是特別需要大量和現代的法律的國家,這對于它們在國際貿易中獲得平等是不可缺少的。”①

許多非洲國家的法律還是獨立前殖民宗主國遺留下來的,有的現已完全過時。因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伊始,非洲國家就同其他國家一起參與到該委員會的工作中來。正如非洲法權威專家阿洛特教授所言:“非洲國家并未宣布放棄對世界統一法的討論。我堅信,它們將比以前更愿意積極地、直接地參與此項討論。”②

非洲國家還通過直接采納和實施國際公約的形式,極大地提高了它們在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這對于非洲發展中國家有很大的幫助,因為它們可通過參加國際公約,滿足它們為更好地參與國際貿易所必需的現代化法規的需要。例如,截至2002年,已有28個非洲國家獲準或加入了1958年達成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已有7個非洲國家加入了1980年達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且南非、加納兩國正考慮加入。此外,非洲國家還積極參與各種國際組織以實現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例如,截至2002年,已有摩洛哥、埃及、南非3個非洲國家加入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已有40多個非洲國家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③

為更好地參與世界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非洲還必須發展強大的貿易團體,該團體由對某些特定工業面臨的法律問題具有直接經驗及知識的商人組成,他們能表達此類工業的呼聲,推動改革,“市場行為者的力量越大,越可能產生普遍接受的市場慣例,也許再進一步,將這些慣例轉化成標準格式合同,并且最大的影響是,說服法院或立法者通過判例法或法典化賦予這些慣例以法律約束力”④。非洲還必須培訓精通國際商事知識的律師和專門人才,他們和貿易團體一道能夠在影響國際商事交往的重要而棘手的法律問題方面發展非洲的法理學,表達非洲的觀點。

除上述區域性和世界范圍內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中的成果外,非洲各國在世界銀行的援助下通過對國內商法的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

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前景

阿瑟·羅塞特教授認為推動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兩大動力是:共同的商業文化和共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教育。⑤由于非洲具有不同的語言和文化,并且鑒于非洲國家法律制度的多樣性,人們不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在非洲進行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是否可行?語言問題如何克服?普通法法律制度怎樣與大陸法和混合法法律制度進行協調?有學者認為這些問題不會妨礙非洲國際商法的統一與協調。其理由是,有一些包含于國際文件中或作為國際商業慣例的一部分而適用的法律原則普遍地適用于具有不同的語言、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國家中,這就是國際商法得以統一與協調的最簡單原因。國際貿易關涉到所有現代國家,而不論其國內語言、文化或法律制度如何,它是一個全球性概念。而且認為在制定構成法律協調過程核心的規范性規則過程中,有關語言的差異問題可通過創造性的解釋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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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范圍內法律的統一化、協調化首先表現在民商法領域。經濟全球化意味著不同國家商人交易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商人之間的跨國交易設立規則,進而推動世界范圍內商法規則的統一。 因為“協調化的法律規則能降低交易成本,并因此促進國際貿易和商業的發展” 。數十年來,國際商法的統一化進程已取得快速發展,主要表現為:  商人通過自己的機構如國際商會等創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規則; 各國通過國內立法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法律規范,從而使商事法律規范趨向統一。

    國際社會通過制定大量的調整有關國際商事關系的國際公約,推動了國際商法的統一化進程。

    經濟全球化是歷史的必然,這就意味著,處于邊緣化狀態的非洲國家根本無法回避經濟全球化。 為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非洲國家積極推進市場的聯合與擴大,而“市場的聯合總是與努力對有關金融和貿易方面的法律進行協調的活動相伴而行” 。非洲國家只有積極參與國際商法的統一化與協調化運動,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經濟全球化的潛在好處,減少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中,避免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危險。

    二.非洲國際商法統一化與協調化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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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內政原則(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是從國家原則中引申出來的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該原則指國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該原則也包含國際組織不得干涉成員國國內管轄事務之義。

一、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產生

不干涉內政原則源于原則,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是國家固有的權利,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國家,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其內涵包括對內具有最高統治權和對外具有獨立權兩個方面。一個國家根據其,享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不受他國的干涉,這樣,一國范圍之內不受他國干涉的內部事務就是內政。

國家概念的形成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演進過程。最早是一個憲法學(國內法)上的概念,法國著名古典法學家、哲學家、政治思想家讓·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論共和國》一書中第一次比較系統地闡述了“國家學說”。其后,洛克和盧梭等思想家分別提出“議會”和“人民”概念,但他們所強調的還只是國內法范疇,沒有涉及到國際法的問題。

1648年歐洲各國為結束三十年戰爭而簽訂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國家的誕生。它第一次以多邊條約的形式確認了所有與會國的獨立與法律上的平等,概念正式應用到國際法領域中。18-19世紀,在反對歐洲封建統治和反對他國干涉的斗爭中,歐美國家學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強調了國家的原則。20世紀,國家在反對武裝干涉、維護民族自決和促進國際友好合作中發展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主要表現在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和1945年《聯合國》對國家原則的確認和強化,該原則確認各國有權決定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制度,保證各國處理其國內外事務的獨立自主,禁止外來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國政治獨立、和經濟權益。

二、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含義

(一)內政的含義與范圍

內政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793年法國憲法中,該憲法第119條規定,“法國人民決不干涉別國的政治,他們也不容許別國干涉自己的政治”1945年《聯合國》對內政的表述是:“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內管轄之事件”,該表述后經1965年《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之保護宣言》、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等國際文件的確認和沿用,成為權威的表述。一些國家在某些公開的國際場合對“內政”的解釋也類似于《聯合國》的解釋。

但何為“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國內外未有一個公認的確切說法。正如阿庫斯特在《現代國際法概論》中指出的那樣:聯合國中對內政解釋引起的爭論比的任何其他規定都更多,但是,在實踐中,這一條的解釋迄今始終是不確定的。為什么對內政的解釋始終是不確定的呢?有學者認為原因有三個:(1)內政的范圍不斷發生變化,這樣給內政下定義比較困難;(2)各個國家由于社會制度、國家利益不同對內政的解釋也就不同。

國際法上的內政不是一個地理概念,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一國內政,其標準是既要符合國內法,更要符合國際法及條約規定的應履行的國際義務,二者都符合,尤其是在不違反國際法及條約規定的應履行的國際義務的前提下,才是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只符合國內法,而不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條約規定的應履行的國際義務的行為,就不是內政。

必須指出,內政的范圍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隨著國際關系的變化及國際法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及發展的。

(二)“干涉”的界定

實際上,在國內外許多國際法學者的著作當中,對干涉正式進行界定的并不多見,而且至今還沒有取得比較一致的意見,這恰恰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國際法界定干涉的困難。

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精華即禁止干涉的主體是國家和國家集團,包括聯合國及其所轄機構;禁止干涉的范圍是內政、外交事務和各國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制度的權利;禁止干涉的方式是武力、經濟、政治等措施。從國際法上對不干涉內政原則的界定,可以看出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有兩層意思:1.是對于在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別國或國際組織不能列入議事日程,也就是說不能討論;2.是對于在本質上屬于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別國或國際組織無權介入。

三、不干涉原則在全球化時代遭遇的挑戰

全球化的直接結果是使整個世界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各國利益相關體,使得原本屬于一國內政的事項變為國際共同關心事項,如在人權、關稅、匯率、反恐、禁毒、網絡、環境、能源、疾病預防和懲治犯罪等,在全球化的作用下,其范圍和影響都是世界性的,在全球化時代“集體利益,就是國家利益”。對于上述任何關涉全球利益的問題的解決需要國際社會的協調合作,而合作的形式就是簽訂雙邊的或多邊的條約,明確彼此的義務和責任,這又使得本屬國家內政問題變成了國際問題。

四、結語

國家是現代國際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概念和不干涉內政原則仍然是國內政治和國際政治得以維系的核心價值。

198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更是強調該原則“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和實現《》的宗旨和原則都最為重要。”可見,和其他國際法律文件對國家內政的維護是明確的和一貫的,它沒有也不可能為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干涉他國內政提供法律依據。在全球化時代的國際關系中,切實遵循不干涉內政原則,既是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保障,又是發展國際合作的基礎。[論*文*網]

注釋:

[1]賀鑒.“人道主義干涉”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沖擊.河北法學.2006(11).

[2]李伯軍.論國際法上界定“干涉”存在的問題—以《聯合國》為視角.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7).

[3]阿庫斯特.現代國際法概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281頁.

[4]王慶海,張藍圖.國際法上的內政及不干涉內政原則新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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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一種有形的標記,經注冊之后標識于商品之上。商標是商品生產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的質量保證,更是體現企業商譽、企業文化的無形資產。而商標權則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在權利內容上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排除他人對其商標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或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權。

(二)商標權的保護對象

商標權侵犯的客體是什么,即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什么?筆者認為,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從形式上來看,就是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專有權,從實質上來看,則是隱藏在商標背后的企業的商譽。正如“商譽乃商標之靈魂,而商標則為商譽之外在軀殼。”美國著名的商標法學者麥卡錫也曾經指出,“商標是一類非常奇特的財產,因為它不能與其所昭示的產品或服務的商譽相分離而單獨存在”,因此侵犯商標權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譽。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的現狀

商標侵權行為本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但當商標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則不能僅僅依靠民事途徑予以救濟,而應當給予刑事法律保護,以維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一)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的規定

2013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侵犯注冊商標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章節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這三種侵犯商標權,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以上四個法律條文,是我國對商標權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我國對于商標權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保護也僅限于以上四個條文。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范圍過窄,無法與商標法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存在脫節現象,兩法之間無法銜接,刑法對于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按照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注釋,我們不僅要對商品商標進行保護,同樣也要對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予以保護,但在我國的《刑法》條文中,卻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排除在刑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2.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立案標準單一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所有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條文中以銷售金額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在前文中,我們也已經討論過,商標權保護的是什么,它保護的是商標所有權人的專有權及商標所有人的商譽,我們除了將商標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追訴標準之外,同樣要將商標所有人因侵權人侵犯其商標專有權而遭受的損失來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而這一損失,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也有商譽上的損失。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服務在商標侵權人侵犯其商標所有權后,銷售業績的降低,市場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為立案標準。

三、對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前文我們也提到了,我國刑事立法對于商標侵權人的追訴范圍過窄,沒有與商標法相銜接,導致侵犯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行為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

(二)將對商標所有人商譽的保護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時不能僅僅以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標準,要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被侵權人的無形損失。同時還要注意,對商標所有人某一注冊商標的侵權,不僅是對侵權的這一注冊商標的侵害,還是對商標所有人其他注冊商標的侵害,消費者連帶對商標所有人其他商品都產生了質疑,那對于商標所有人怎樣的保護才是最妥當的,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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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時代,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基于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活動,國際貿易也出現了網絡化趨勢。與傳統貿易方式相比,電子商務具有無紙化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優勢,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重要貿易方式。世界各國、WTO和世界其它一些經濟組織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極為關注,因此探索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電子商務是新時代的主要特征之一,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簡稱EC)可定義為:電子工具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從狹義上講,電子商務可定義為: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的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上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優勢在于消除了商務伙伴之間的時空差距,將各個企業獨立存在的信息以最便捷的方式連結在一起,從而真正建立起一種貫穿于企業之間的協作,以此獲取利潤和市場份額的最大化。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一、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的革新

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以信息交換為媒介的網上虛擬市場,形成新的國際貿易運行機制。

1、電子商務中,產品和服務的表現都是數字信號,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的界限變得模糊,同時電子商務超越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解除了傳統貿易活動中物質、時間、空間對交易雙方的限制,改變了偏遠地區的公司在傳統國際貿易運行機制下難以克服的區位劣勢和競爭劣勢。

2、世界市場上的信息充分性進一步增強,因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世界市場壟斷進一步削弱,市場機制將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發揮作用,為世界市場中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促進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動態的資源優化配置;電子商務下快捷的信息流動,減少了國際貿易交易的不確定性,校正世界市場發展的盲目性,為減少國際貿易決策的時滯和失誤創造了條件。

二、電子商務促進國際貿易方式的轉變

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信息網絡為載體的新的國際貿易運作模式。在國際電子商務中,交易各方以電子方式而不是以通過直接面談方式或當面交換方式來達成和進行國際貿易交易。電子商務采用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國際貿易活動,是一種創新的國際貿易方式,它將成為21世紀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2、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應用也將進一步促進國際貿易方式創新,實現對以紙質貿易單據的流轉為主體的傳統國際貿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方式。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顯著。紙質文件的處理工作帶來的問題是:錯漏多、效率低、費用大。電子貿易恰好可以克服這一障礙,為企業節省開支。可見,電子商務的確可以幫助國際貿易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實現國際貿易管理的數據的電子化、信息的實時化和效益的規模化,提高國際貿易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國際貿易管理模式,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三、電子商務促進了國際貿易營銷

電子商務引起市場營銷的巨變,促進國際貿易營銷創新,產生新的市場營銷形式一一網絡營銷。與傳統的國際營銷方式比較,國際貿易網絡營銷的主要特點是:

1、網絡互動式營銷。電子營銷幫助企業同時考慮客戶需求和企業利潤,尋找能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和滿足客戶需求最大化的營銷決策。網絡互動的特性使客戶真正參與國際貿易營銷過程中來成為可能,客戶在整個國際貿易營銷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戶的參與選擇主動性得到加強。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和客戶之間的關系變得非常緊密,甚至牢不可破,這就形成了一對一的營銷關系,這種營銷關系無疑是高效的。

2、網絡定制營銷。隨著企業和客戶相互了解的增多,銷售信息將變得更加定制。電子營銷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銷售轉向定制銷售。一些大跨國公司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網絡提供這一服務,比如戴爾公司的網絡銷售無疑是成功的。

3、網絡營銷與工業化時代的營銷有顯著區別,傳統營銷中最常用的是兩種促銷手段:傳統廣告與人員推銷。網絡營銷一個根本區別就在于:網絡營銷的主動方是客戶而傳統營銷的主動方是企業。網絡營銷的特征主要體現在遵守“網絡禮儀”的同時通過對網絡利益的巧妙運用從而獲得一種微妙的營銷效果。

四、電子商務下的國際貿易宏觀管理

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給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國際貿易的管理帶來新的要求。根據已有實踐,運用電子商務進行的國際貿易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商品配額實行電子招標。實行出口招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可在最短的時間里完成對企業投標資格的確定;可以及時檢查、跟蹤、反饋、調整招標商品使用情況,有效提高國際貿易管理效率;可以實行對招標商品配額的動態管理,解決配額使用不高的問題;可以實行網上抽查,取消違規企業投標資,使同等數量的商品的賣價和出口額增加,規范貿易秩序,凈化經營環境。

2、實行網上申領發放進出口許可證。這將是在提高效率的基礎上使政府行政管理上一個新的檔次,有利于排除人為因素的干擾,增強透明度,減少腐敗。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許可管理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可以幫助實行全面的進出口許可證核查,這樣可大大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提高效率,節省費用。

3、海關管理的電子化和企業電子報關。對于我國海關來說,開展電子商務的作用主要有兩個:一是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二是提高進出口企業的辦事效率,給企業提供方便,同時杜絕逃稅現象。

4、電子商務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進出口時的必須環節(法檢、廢物進口等),它與外貿經營單位、運輸部門、銀行、保險、出口商品生產企業以及國內外其他檢驗機構有著密切的業務聯系。檢驗檢疫的信息化管理也提高了管理效率,為企業節省了寶貴的通關時間。

5、實現外貿企業全過程管理的電子化。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國際電子商務的交易前期是交易雙方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流,洽談確立,交易后期是電子付款和貨物運輸及跟蹤。

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遠遠不止這些,電子商務的出現已經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可以預見,電子商務將逐漸成為國際貿易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完善,其在推動世界經濟交流中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大,錯過了電子商務的運用就等于放棄了未來。

參考文獻:

【1】李洪心.電子商務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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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電子商務的含義

電子商務是指以互聯網為基礎,買賣雙方不謀面地完成銷售、購物、消費、支付等行為的一種新型商業運營模式。而國際電子商務的運營可以跨越國界,實現不同國家之間產品服務的交換和流通。隨著國家之間交往的不斷深入,國際電子商務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

(二)國際電子商務的特點

1.流程電子化和數字化國際電子商務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為依托進行貿易往來,貿易雙方通過協議進行數據信息的傳輸和貿易的自動化處理,簽訂合同和相關的交易文件也主要體現為電子單據。買賣雙方可使用標準化、電子化的合同、保險單等,改變了傳統的面對面交易及紙質文件交流的模式。交易流程更加趨向于電子化和數字化,在節約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縮短了單據傳輸的時間。隨著數字化平臺的構建,這種貿易方式更加適應世界信息時代的經濟發展趨勢。2.實時性和交互性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來進行信息的傳輸和交互,通過實時數據連接實現貿易雙方對交易的有效控制和掌握,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這種數據交換形式正在逐漸向著標準化方向發展。通過互聯網信息技術傳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貿易雙方同供應鏈之間進行有效的協調,縮短交易時間,提高效率,通過網絡隨時跟進交易狀態。3.開放性和無地域性國際電子商務消除了傳統商務中地域和國家的界限,解決了部分跨境服務中存在的成本和效率問題。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人們借助網絡通過各種移動終端設備可以在世界各地尋找到適合自身的產品或客戶資源等,滿足購物和經濟貿易需求。國際貿易不再僅僅依賴于實體店鋪,商家和消費者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及時的交流與溝通,反饋商品情況,做好售后服務等一系列相關問題。交易成本降低的同時促進了商家銷售范圍的擴大,這種貿易的無國界性也順應了消費者的需求。

二、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科技的進步,互聯網使用人數正呈現極速增長。2016年,全球的互聯網用戶已超過30億。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的數據顯示,到16年底我國的網民人數也已達7.31億,可謂是進入到了全民互聯網時代。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影響下,國際商業模式和支付方式也逐漸由線下轉為線上。從美國的Amazon、Ebay、PayPal,再到中國的淘寶、京東、支付寶,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類型主要包括以淘寶為龍頭的C2C(客戶到客戶)模式,以京東為領航的B2C(企業到客戶)模式,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企業到企業)模式,以及近年來逐漸興起的通過線上購買帶動線下經營的O2O(離線消費)模式。消費者從國內外的電子網站上購買所需物品,也即是近些年興起的“海淘”。國際電子商務促進了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同外國的商戶通過互聯網溝通、談判、訂貨,利用電子數據文件進行商品的報關、商檢、保險、運輸、結匯等,減少了人力、物力和時間的消耗,節省了流通成本和交易費用。

三、國際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一)國際社會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規定了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問題比如數據電文的適用及傳輸、運輸合同及電子單證的效力等,是世界上第一部電子商務方面的統一法規和法律范本;2001年又頒布了規范電子簽字適用范圍及相關行為的《電子簽字示范法》,從法律方面認可和明確了電子簽字的效力。此外,還有《電訊貿易資料交換實施統一規則》、《聯合國行政、商業、運輸電子資料交換規則》等,國際社會的立法為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指導。

(二)美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美國是早期著手電子商務立法的國家,1999年在統一商法典的基礎上,由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了《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是美國第一部調整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則,規范了信息權、網絡格式合同等內容。此后,又頒布了《電子簽名法》,該法適用于國際貿易中的電子簽名、合同和記錄,規定了同意條款,即在B2C模式電子簽名要在消費者同意的基礎上才具備法律效力。

(三)歐盟的電子商務立法

歐洲議會頒布的《電子簽名指令》和《電子商務指令》規范了電子商務的市場、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電子交易的內容等內容,是調整歐盟國家電子商務的基本法律,對所有歐盟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四)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立法

新加坡在1998年出臺了《電子商務法》,規定了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的效力以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其中在電子簽名方面詳細地規定了電子簽名的技術、使用者以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方面,也與國際社會類似,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用承擔因第三方利用網絡系統傳播違法或侵權信息的責任。在電子簽名的認證方面,一方面規定了電子簽名的一般效力,適用于以任何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另一方面,又對以公共密匙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作出了特別規定,并建立了配套認證機制。

(五)我國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還沒有頒布一部獨立的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首先體現在《合同法》的相關條款中,比如第十一條認定了數據電文是合同的有效形式之一;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電子合同生效的時間,承諾的生效時間和合同成立的地點等。除此之外,我國在2004年通過了《電子簽名法》,明確了數據電文及電子簽名的含義、適用范圍、效力等內容。

四、國際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電子簽名

國際電子商務的特點之一就是流程電子化和數字化,交易雙方可以通過不謀面的方式進行合作和交易,傳統的紙質合同及簽名方式已不適用。因此,在電子商務中需要通過電子簽名來確認交易雙方的身份,明確要約與承諾以及合同的內容,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1.電子簽名的含義電子簽名又稱為電子印章,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數據電文中或邏輯上與數據電文相關,通過相關技術對電子文件進行電子形式的簽名,用于識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名人的身份,以及相關電子文件內容是否為當事人認可。電子簽名的類別大致分為圖像,密碼口令,生物技術三種。圖像形式指手寫簽名的數字化圖像,密碼口令主要指向簽名人發出證實身份的口令,生物技術則主要指采用特定生物技術識別工具對簽名人進行辨別。2.電子簽名的特點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新的簽名方式,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電子簽名具有非直觀性,僅通過表現為特定代碼與特定人相聯系來反映簽字人的認可,并不是親筆簽名;其次,具有較強專業性,需要計算機系統通過數據來比較認定,鑒定相對復雜;除此之外,還具有風險性,開放的網絡容易受到黑客及病毒的攻擊,容易出現代碼信息被盜或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3.電子簽名的效力及認證我國目前調整規范電子簽名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電子簽名法》。該法第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四條明確了“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一旦以合法的方式簽署電子簽名,意味著承認自己是數據電子的發送人和文件的簽署人,認可并證實了數據電子的內容。在出現交易糾紛時,電子簽名可以做為法律證據。電子簽名是否認證,一般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如需認證,則由依法設立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但認證機構作為電子簽名的認證主體存在的一定的問題,比如認證主體的資質,目前電子簽名的認證機構主要分為政府機關引導的省市認證機構、行業認證機構、商業認證機構這幾類,并不能明確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其次,在可信度方面,認證機構是一種市場化的企業法人,具有一定的趨利性,這使其出具的鑒定意見在某種程度上缺乏客觀性和可靠性。為了防止認證機構對鑒定弄虛作假,《電子簽名法》規定了如果因認證機構的過錯未向認證申請方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時而給交易方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在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審批上,《電子簽名法》中規定電子認證服務許可的實施機關為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并明確了從事電子簽名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關于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含義指以電子設備及網絡為媒介所進行的,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交易支付平臺。傳統支付模式一般即時性直接支付,是在合同訂立后交易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來同時履行,或者是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履行順序進行支付。在電子商務中,雙方的交易過程是在虛擬的網絡下完成的,買賣雙方的身份都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保障的情況下,出現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由第三方提供交易安全服務。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獨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的支付賬戶進行付款,并由第三方通知賣家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后驗收完畢,通知第三方將價款支付給賣方,從而完成交易;買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賣方違約,可以拒絕通知第三方進行付款。2.第三方支付的優勢首先,相對于普通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可以簡化付款流程,支付平臺與銀行合作,可以降低商家和銀行的運營成本;此外,第三方支付能夠對交易流程跟蹤記錄,對交易雙方進行約束和監督,保障貨物質量、交易誠信、退換要求等環節。對于消費者而言,使用第三方支付進行付款方便快捷。第三方支付的出現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支付信用問題,促進了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3.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問題(1)在第三方支付活動中,消費者在使用支付平臺時往往需要網上注冊個人信息與支付賬號綁定,注冊內容常常包含個人身份證件信息和銀行賬戶信息。由于互聯網本身的開放性,電子交易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容易被竊取、破壞和篡改,也會發生網絡病毒破壞計算機系統等情形,導致消費者個人或銀行賬戶信息被泄露和盜取。(2)在美國,PayPal被界定為是中介機構,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地位尚沒有明確,從事的業務介于網絡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這樣會帶來一系列問題比如準入資質、業務范圍、部門監管等。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性質。(3)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中,還涉及到資金安全和支付風險問題。交易的資金在過程中是存儲在第三方的銀行賬戶中,資金的龐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支付平臺中有大量資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4.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監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我國出臺的文件主要有《支付清算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同時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進行監督管理,提出未經人民銀行審批所有機構和自然人都不得從事支付業務。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4條明確,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第26條規定,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這也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確沉淀資金的所有權屬于客戶,而非第三方支付機構。

五、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立法建議

一是立足于我國國情,與國際先進立法接軌。國際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無國界性和全球性,立法上要多參照國際慣例。要隨時跟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在電子商務立法的過程中不斷完善,聯合國從1984年開始著手有關電子商務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動數據處理的法律問題”、“對利用電子方法訂立合同所涉法律問題的初步研究”、“電子數據交換所涉法律問題可能的統一規則提綱”等報告,最終出臺了《電子商務示范法》和《電子簽名統一規則》。二是我國雖然已制定了《電子簽名法》,但對于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資質及相關問題的規定上還有所欠缺,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法規等,指導司法實踐活動,使《電子簽名法》與整個行業的法律法規相互銜接,健全我國信用服務體系。三是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方面,由于當前人民銀行是第三方支付的監管方,大部分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也是由人民銀行起草,所以可以加強國際聯系如歐盟中央銀行、美國聯邦存款機構等。立法上可以從嚴格支付機構準入條件入手,對機構內控制度提出具體要求,彌補現行立法上的不足,建立完善的電子支付的規則,更多涵蓋電子支付的風險與安全問題,同時對支付合同中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款等方面進行明文規定,保障消費者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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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忽如一夜寒風來,企業倒閉、銀行破產,各種悲觀的經濟數據被各路媒體紛紛報道出來,人們已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今年經濟的一絲寒意,象冬天里凜冽的寒風吹在每個人的心里。而最難過的,莫過于進出口企業,臺塑裁員,IT企業裁員,鴻海裁員,各種對外的OEM企業紛紛裁員,華爾街的員工都擠往中國來謀生。現實是殘酷的,風暴席卷的力度是瘋狂的。

2金融危機影響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形勢嚴峻

據國家海關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重點商品進出口額中,有將近90%出現下滑;主要進出口地區的進出口總額全部出現下滑,進出口總值相對上年同期下降了24.9%,其中,出口金額降低了19.7%,進口金額下降了30.9%。

2009年1-3月,中國重點商品出口總額2,803.2億美元,同比降低20.27%。機電產品一季度出口額最高,達到1,436.9億美元,相對上年同期下降20.8%。其次,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為711.9億美元,同比降低23.2%。食品類產品的出口下滑幅度較大,活豬、大米、玉米、食糖的總出口額約為2億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42.95%;其中,玉米出口降幅最大,同比下降了88%。

第一季度重點出口商品中,只有原油、煤和鞋類產品出口額出現增長,其中,原油出口增速最高,出口量為152萬噸,同比增長134.1%,出口金額為5.35億美元,同比增長48.3%,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原油出口價格的下滑幅度之大;煤和鞋類產品出口額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了24%和0.8%。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重點商品進口總額2,074.8億美元,同比降低30.63%。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口額最高,分別為920.4億美元和570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同期下降26.3%和28.8%。食品類產品進口額也有大幅下滑,鮮、干水果及堅果、谷物及谷物粉、大豆、食用植物油進口總額為54.8億美元,同比降低了20.4%。

第一季度重點進口商品中,只有鋼坯及粗鍛件、肥料、農藥及鮮、干水果及堅果四類商品進口金額出現增長,分別比上年同期增長了292.6%、43.1%、22.1%和16.1%。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對主要國家(地區)的貿易總額均出現下滑。第一季度中國貿易總值為4,287.4億美元,同比降低了24.9%;其中,出口總值為2,455.4億美元,同比下降了19.7%,進口總值為1,832.0億美元,同比降低30.9%,對外貿易仍然處于順差狀態。其中,進出口額最高的是歐洲聯盟,為751.9億美元,同比降低19.8%;其次是美國,貿易總額達到620.7億美元,同比降低了15.7%。

在出口方面,中國向歐盟地區出口產品金額最高,為498.7億美元,同比降低了22.1%;向美國出口商品的金額也較高,達到455.2億美元,同比下降了14.9%。中國從歐盟地區進口商品的金額最高,為253.3億美元,同比下降了15.1%;從日本進口商品的金額也較高,為242億美元,同比下降了29.6%。

從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2009年第一季度,不論中國還是世界經濟都仍然處在經濟蕭條之中,消費者的可支配收入相對上年同期有所下滑,購買能力明顯下降。

3電子商務可助中小企業發展國際貿易,應對危機

在全球金融風暴來襲之際,我們不能只露出絕望的眼神,電子商務的逆勢發展無疑能令人眼前一亮。近期,國內最大的網上交易平臺阿里巴巴公布了該公司2008年四季度和全年業績。2008年比2007年在四季度漲了71%,全年漲了95%,可以說逆市上揚近一倍。阿里巴巴的海外買家在去年第三和第四季度都增長了100萬以上,中國供應商數量也在高速成長,光第四季度就增加了12000多家。

“全球電子商務作為網絡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展,并成為各國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全球資源配置優勢的有效手段。”商務部副部長蔣耀平在“第二屆中國國際電子商務應用博覽會”新聞會上說。他指出,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同時,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更為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效率,電子商務成為幫助我國中小企業走出困境最為可靠的手段之一。

一、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減少實物基礎設施的投資。傳統企業開展國際貿易業務都必須擁有相應的基礎設施,如辦公用房、倉儲設施、產品展示廳、銷售店鋪等。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程度要高得多。若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業務,則在這方面的投入顯然要小很多,如美國亞馬遜網上書店與傳統的實物書店相比,幾乎找不到豪華的辦公樓、寬敞的營業大廳,甚至除了少量的暢銷書有部分庫存外,其他絕大多數的圖書品種都是在接到顧客的訂單后再向各出版社訂購的,幾乎不占庫存,但是亞馬遜網上書店提供近300萬種多種語言版本的圖書,并且銷往全球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注冊用戶達1000多萬,1999年的營業額達15億美元。因此,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可以顯著減少在實物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對于信息產品而言,如報刊雜志的電子版、視聽娛樂和電腦軟件及信息咨詢提供等,若產品本身可以在線成交和在線交付的話,則銷售柜臺、倉儲設施等完全是多余的。整個銷售環節,從研制開發、訂貨、付款到產品的交付都可以在網上實現。由于減輕或消除了對實物基礎設施的依賴,企業可以將節省的開支大部分地讓渡給消費者。

二、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突破貿易壁壘,擴大貿易機會。因特網作為一個全球性的網絡,徹底消除了地域的界限,對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有形和無形壁壘有著積極的意義。在網上做生意,沒有了的限制,也沒有了種族的歧視,甚至公司的規模和經濟實力的差別都顯得不再重要。以美國為主的發達國家極力主張電子商務達成的國際貿易免征關稅,這一方面有力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貿易業務量的迅速提高;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進了世界范圍內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更快地向前推進。

三、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全天候業務運作,提高客戶滿意度。由于世界各地存在時差,進行國際商務的談判就相當不便,對企業來講,在傳統條件下,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時的客戶服務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而利用電子商務可以做到7×24的全天候服務,任何客戶都可在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時間從網上得到相關企業的各種商務信息。如果得不到理想的答案,還可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詢問,只要企業及時回復,即可使訪問者得到滿意的答復。電子商務全天候、不間斷運作可使全球范圍內的客戶隨時得到所需的信息,為出口企業帶來更多的訂單,并且可大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四、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降低國際貿易成本。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的單證數量繁多,處理費用高昂。如1996年全球跨國貿易中以紙面單據為主的各種雜項開支達3500億美元,占當年世貿總值的7%。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國際貿易,既可節省大約90%左右的文件處理費用,又可縮短交單結匯的時間,加快資金周轉,還可節省利息開支,成本優勢十分明顯。另外,由于減少了大量的中間環節,買賣雙方可以通過網絡直接進行商務活動,交易費用顯著下降。在傳統的國際貿易業務中,因為大量的中間商的參與,國外進口商的買價往往是國內生產企業交貨價的5-10倍。現在有不少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平臺直接把中國生產企業和國外進口商的供求信息整合在網上,讓他們在網上直接交易,由于減少了中間環節,雙方都得到了實惠。

五、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交易效率。利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可采用標準化、電子化的格式合同、提單、保險憑證、發票和匯票、信用證等,使各種相關單證在網上即可實現瞬間傳遞,大大節省了單證的傳輸時間,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因紙面單證中數據重復錄入導致的各種錯誤,對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十分明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中,每一程序包括簽約、洽談、報關、租船訂倉保險以及支付結算等都必須由人工參與,交易效率低,錯誤發生率高,受時間的局限性大。而通過網上辦理相關業務,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工參與,并且不受時間限制,提高了業務處理的靈活性,為客戶帶來更多的便利。

六、電子商務可幫助中小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外貿企業可以通過建立相關站點主動供求信息,及時與客戶進行雙向溝通與交流,借助網絡宣傳自己的企業形象,擴大企業知名度,逐漸利用電子商務這一先進的工具為增強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服務。

4結束語

據統計,截止到2008年底,我國有1000多萬家企業成為或正在成為電子商務的用戶,中小企業網絡接入率已接近90%。我國中小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電子商務這個有效工具,主動出擊國際市場,尋找更多的貿易機會,謀求更大的生存空間,順利渡過金融危機這個“寒冷的冬天”。

參考文獻:

[1]中投顧問.2009年第一季度中國進出口分析.中國評論新聞網,20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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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

所謂次級債(SubordinatedDebtorMezzanineDebt),是指償還次序優于公司股本權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債務的一種特殊的債務形式。次級債兼有債務和股權的特征。次級債的次級只是針對債務的清償順序而言,即若公司一旦進入破產清償程序,該公司在償還其所有的一般債務之后,才能將剩余資金用來償還次級債。

參照國際經驗,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發行次級金融債券是解決資本金不足的有效途徑。由于以前對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的規定一直處于政策“盲區”,沒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因此2003年底以前尚無一家商業銀行發行此類債券。為滿足銀行業補充資本金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需要,中國銀行業監管委員會了《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從此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認可,為商業銀行利用次級債補充資本金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隨后,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華夏銀行等也紛紛發行了次級債,國內商業銀行掀起了一股次級債的發行熱潮。

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的發行基本是定向發行方式,具有私募性質,利率水平一般由商業銀行通過向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詢價來確定,后期采用固定利率發行的逐漸增多,但比例偏低;債券期限較短,一般為6年以下;除交通銀行外,發債規模都在60億元以下;發債次數偏少并缺乏明確的連續性,次級債券的目的和作用主要表現為增加銀行的資本金。

國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主要是10年期、固定利率、一年付息一次的、可贖回債券,與歐美國家主要銀行的次級債券結構設計大體一致,而且債券品種設計也開始多樣化,能夠適應不同投資者的市場需求。次級債券的定價是在同期限國債收益率的基礎上加上金融債券的信用補償溢價,國內大約是20基點。下圖是國內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特征。

注:各商業銀行公開資料整理所得

二、我國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存在的問題

1.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目的單一

我國商業銀行的發行目的單一,只是考慮將次級債作為補充資本金的工具,滿足監管資本的要求,而忽視次級債在風險管理方面的效用,以及次級債作為一種長期資金對改善銀行負債結構的效用。如果銀行只是純粹為了提高資本充足率發行次級債,以滿足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而沒有根據自己的資產情況來發行債券,加強債務資金的運營管理,充分利用次級債發行帶來的緩沖期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和抗風險能力,那么次級債的發行就會變成表面文章,對銀行而言反而成為一個美麗的陷阱。

從目前的市場反應來看,已發行和準備發行次級債的銀行過多地強調了次級債對于補充銀行附屬資本的作用。發行的次級債來看,大部分期限都為5年零1個月,目的就是為了滿足計入附屬資本的要求。而中行和建行更為“聰明”,設計了一個實際期限為5年而名義期限為10的可贖回次級債,巧妙地避開了銀監會關于剩余期限5年內計入附屬資本折算比例逐步降低的規定,以10年期債券的成本實現了5年100%地將次級債計入附屬資本,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次級債來提高資本充足率。從發行期限的設計可以看出,發債銀行可算是機關算盡,其目的就是以提高資本充足率為出發點的。各商業銀行的這種出發點,掩蓋了次級債在改善銀行負債結構以及風險管理的職能。

2.次級債的發行無助于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

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是指資產結構的配置和負債結構的配置能夠相互適應,當負債結構發生變化時,資產結構能迅速做出調整,以及當資產結構根據需求必須出現變動時,銀行能夠在滿足流動性需求的情況下,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由此,可以看到次級債在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方面對于商業銀行的意義。

但是從我國商業銀行次級債的設計來看,期限短,大多是5年。中行和建行發行的10年期的次級債在后5年是可贖回的。并且大都采用了浮動利率制,當然,浮動利率制有助于降低商業銀行自身的風險,但對投資者而言卻不是有利的。這樣的結構設計就使商業銀行難以籌集到長期,穩定的負債,從而解決資產負債結構的不匹配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問題。3.銀行間相互持有次級債

商業銀行相互持有次級債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監管當局允許商業銀行相互持有次級債。2007年1月1日是監管部門為各家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標設定的最后期限,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金的硬約束下,資本金壓力如影隨形,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饑渴問題。從資金來源上看,債券資金作為附屬資的一部分,與股本金一樣起到提高資本充足率的作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核心資本比重普遍偏大(大都在90%以上),附屬資本實際上只有呆壞賬準備一項。并且,央行規定提取呆壞賬準備的比例僅為風險資產的1%,其中的大部分被用于沖消歷史壞賬。在增加核心資本很困難的情況下,增加次級金融債等附屬資本來提升資本充足率,是比較理想的選擇。只要不超過監管當局規定的比例上限,銀行可以循環發債適時補充資本。因此,從《關于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到《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對次級債持有對象的修訂,都體現了一個政策信號,那就是給商業銀行補充資本金開辟道路。從中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結構來看保險公司等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金融資產總量中的比例相對較低,單靠它們是無法消化商業銀行巨大的融資需求的。允許商業銀行投資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可以拓寬次級債的發行渠道降低商業銀行發行成本,使商業銀行能快速提升資本充足率。允許銀行互持是監管當局為幫助國有銀行盡快充實資本金,達到標準的無奈之舉。因為,在剝離不良資產和注資之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仍未能達到監管要求,而國家卻早已不堪重負。而以保險公司為主力軍的投資者受政策和自身實力所限,遠不能消化掉國有銀行為補充資本所需發行的巨額次級債券。允許商業銀行互持次級債將使這一難題迎刃而解。

其次,商業銀行的積極參與也是銀行互持的重要原因。從發債銀行的角度來看,次級債的互持為發債銀行提供了次級債的需求主體。而從購買債券的銀行看,投資次級債為以后發行次級債的需求主體問題鋪平道路,亦即“密謀”互持次級債,或者是一種不必言傳的“默契”。如此,對發債行或是投資行都是一種“雙贏”,但是這種雙贏是建立在道德風險、系統性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基礎之上的,是不足取的。

小結:由于商業銀行是特殊的金融企業,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對一國的金融安全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哪個行業像銀行業一樣受到如此嚴格的監管。政府監管可能存在監管失靈,而銀行安全網設計中又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因此,新巴塞爾協議強調市場監管的重要性。而次級債的市場約束機制為市場監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監管工具。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次級債的市場約束作用。在美國,美聯儲成立了專門的次級債研究小組,考察次級債的市場約束。一些國家甚至強制要求商業銀行發行同質的次級債券,以加強對商業銀行的市場約束。而我國次級債發行歷時尚短,從第一支次級債發行至今不到5年時間。從我國商業銀行次級債的發行特點上看,我國商業銀行次級債發行缺乏連續性;銀行互持問題嚴重,缺乏機構投資者;發行定價扭曲。這些都導致次級債的市場約束機制很難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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