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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研究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4-17 1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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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研究論文

篇1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發展提供與創造了多方面的條件,其許多功能和作用是非國有經濟所無法取代的。第一,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經營領域,如郵電、鐵路、港口、供水、供電部門等,其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大都由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經營,以滿足國民經濟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這里,國有經濟承擔著為整個國民經濟服務、并為其它經濟部門和企業取得效率與收益創造條件的職能。第二,國民經濟的一些基礎工業部門如重要資源和能源的開發生產等,由于投資規模大、收益回收周期長,同時,由于這些部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許多也是由國家投資、由國有企業經營的。國有經濟發揮著促進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創造經濟增長和市場正常運行基礎的功能。第三,在其他的許多經濟領域,國有經濟承擔著提高國家的經濟競爭能力以促進本國市場經濟的開放和走向國際市場的職能,承擔著創建新興工業和產業、進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的職能,承擔著一定的經濟調節的職能。同時,在創造和擴大就業機會、開發和援助落后地區、接管某些發生危機或破產的重要民間企業以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正是國有經濟的這些功能,彌補了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在一定領域、一定方面的失效,保障了市場的正常運行,促進了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表明了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必要性。國有經濟履行這些職能并有效發揮作用,都是以其自身的經濟活動來體現的,這就使國有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定經濟形式成為市場主體具備了基礎性條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的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市場主體的可能性也日益突現。就國有經濟而論,國家擁有所有權并不排斥國家所有權與國有企業的控制權、經營權的分離,也不排斥對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等都集中于國家的產權結構重新安排。國有經濟的產權制度本身具有權利行使性的特征,即國有經濟的資產運營總是在國家或政府的授權下由一定的組織或個人來進行的,這就為國有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性。在一定意義上,這是和市場經濟發展中由于生產的社會化、分工的專門化、經濟的信用化對市場主體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合的。國有經濟在資本國家所有的基礎上,通過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國有企業真正成為企業法人,國有企業也就有可能成為有活力、有生機并適應市場經濟的市場主體。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還創造和提供了國有經濟的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成為市場主體的條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作為市場客體的資產已經價值化、貨幣化和信用化,這就使國有經濟的具體實現形式、委托—關系、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的多樣化、有效化獲得了廣闊的空間,從而為在國有經濟中調整、改革和重構企業制度,建立與完善適應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創造了市場客體條件。同時,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市場體系,競爭的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存在與完善,有助于克服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情況下國家作為所有者同國有企業經營者信息不對稱的難題;競爭的經理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有助于形成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而競爭的資本市場的完善與發展,也可能使國有企業的經營績效得以基本反映。這些,提供了在國有經濟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使其有效運行的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從而使國有企業建立與發展現代企業制度、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競爭成為現實,促進國有企業煥發活力與生機。

二、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

認識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又一個重要問題,是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問題。在一定意義上,市場經濟是一種效率經濟,講效率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要求。有的人對國有經濟成為市場主體持懷疑態度,就是以國有經濟的國家所有必然造成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低效率為論據的。因此,考察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效率問題,不能不涉及資產所有狀況與企業效率高低的關系問題。

在國有經濟中,資產所有權不屬于任何個人所有,而屬于全體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由國家來代表)所有。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個人能以其個人身份和名義對國有資產提出剩余索取權要求,國有經濟的收益歸全民作為一個整體所享有。由國有經濟的資產所有屬性所決定,其基本單元即國有企業的效率高低、盈利或虧損,并不對構成國有資產最終所有者整體的個體產生直接的利益影響,因為每一個公民個體因國有企業的盈利所獲致的利益和因國有企業的虧損而承擔的損失是極其間接和微乎其微的。因此,作為國有經濟最終所有者整體構成部分的公民個體,缺乏直接地主動監督國有經濟提高效率的激勵。而作為國有經濟所有權直接代表的政府,一般而論應該是有這種激勵的,因為國有經濟運營效益的提高、利潤的增加,就意味著國有資產的擴張和社會福利的提高,這對于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的政府應該有足夠的激勵效應。但問題在于,一方面,許多國有企業本身就承擔著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職能,在一定的條件下,政府作為所有者正是要通過一定的管理手段要求這些國有企業去實現所承擔的社會目標,其間有時不得不把利潤目標、效率目標放在次要位置;另一方面,在國有經濟的運營中,國家或政府代表全體人民行使所有者主體的職能,但這是在一個相當大范圍中通過若干層次建立和形成一定委托關系,才能實現國有資產的管理與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其間可能產生比較高的運營成本,缺乏有效的監督激勵手段,同時可能逐層弱化國有經濟的所有權約束,從而導致國有企業的效率降低。因此,人們經??梢钥吹?,在國有經濟的運營中,一方面是大量否資產國家所有就必然造成經濟的低效率,或者說國有經濟中存在的低效率狀況就必然地、絕對地是由資產國家所有造成的?對此還應作進一步的深入分析。

有些人認為,公有、國家所有必然造成企業的低效率,而私有制必然帶來私有企業的高效率。然而,大量的研究分析說明,私人所有權并不必然、絕對地產生私有企業的高效率。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資產所有權和管理經營權統一于私有者一身的方式,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公司企業中已不復存在。一方面,現代公司所使用的先進而又極端專業化的生產與管理技術使得往往只具備普通知識的股東即一個一個的私人所有者,即使有著強烈的謀求收益最大化的目標,也很難對經理人員的經營進行干預;另一方面,現代公司的巨大規模又使股權異常分散,單個或數個股東缺乏足夠的財力通過持股的數量來控制公司的生產經營。因此,在私人業主制中能發揮其作用的私人所有者利潤最大化的動機,在公司制企業中很難、甚至不大可能發揮出來,從而難以成為決定這些企業效率的唯一的因素。沒有充分的理由說明私有公司企業中的經理人員就一定比國有企業中的經理人員,基于所有權的原因而更加關心企業的利潤最大化和效率。私有制的運行實踐也表明,市場經濟中大量的私有企業的破產,既是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的強制性作用,也是由于這些私有企業的低效率,資產的私有并沒有絕對、必然地保證私有企業的高效率。

顯然,市場經濟中一定經濟形式的企業效率的高低并非絕對的、唯一的和所有權關系相聯系。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效率高低和成功與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就產權制度對于企業效率的影響而言,并不僅僅只是對所有權發生影響。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等構成的權能結構以及在不同權能主體之間形成的相互制衡關系,還有協調權能結構和權能主體之間關系的激勵、約束機制等,都對企業的效率產生著極大的影響。設定其它條件不變,在同一所有權的前提下,不同的企業或者同一企業采取不同的權能結構、在不同的權能主體之間形成不同的制衡關系以及不同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其經營效率肯定是不同的,甚至有著極大的差別。因此,不能只是簡單地從所有權關系考察國有經濟的效率,還應該看到在所有權關系不變的條件下,對產權制度其他方面的調整、改革也會影響到國有經濟的效率。

2.市場經濟中企業具有效率和成功的必要條件是充分而公平的競爭環境。不論是國有經濟,還是非國有經濟,在委托——關系下形成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況時,如果缺乏競爭的市場條件,都不可避免地產生經營者或人侵犯所有者或委托人權益、預算約束軟化從而效率低下的問題。而在競爭的條件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可以利用市場這個間接治理方式以及內生的內部治理結構,實現對經營者或人的有效監督,從而使企業經營具有效率。

3.市場經濟中影響企業效率的又一個重要因素是企業的治理結構。就公司制企業而言,無論是什么樣的所有制形式,都不可能回避委托——問題,都要分層次地把資產經營權委托出去,都有成本問題,關鍵在于成本和收益的對比,在于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所取得的所有者收益的水平高低。多層次委托關系導致高成本、弱監督激勵的問題,對于國有經濟和私有經濟都是存在的,關鍵在于建立和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在一個有效的治理結構的框架中,所有者和經營者、委托人和人的責權利是明確的,相互之間存在著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在國有經濟中,只要建立和形成了有效的治理結構,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通過諸如任命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或經理人員及監督考核企業經營績效等方式手段,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有效運作,就可能履行國有經濟所有者代表的職能,促進國有企業不斷提高生產經營效率。

還必須特別指出,企業的產品或產品結構、市場需求及其變化、對某一經營事項所作的戰略決策是否正確以及企業整體管理水平的狀況等等,都對企業效率產生著影響,而且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有可能發生著極其重大的影響。

總而言之,國有經濟的資產國家所有的屬性在一定條件下有著使國有企業產生低效率的可能性,但資產國家所有并非是低效率的充分必要條件或絕對唯一的原因。在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同樣具有產生高效率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在國家所有的基礎上,只要建立適當的產權制度,實現產權明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加之充分而公平的市場競爭條件,國有經濟同樣會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因此,就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而言,并不否定國有經濟成為市場主體。

三、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的矛盾

說明市場經濟中國有經濟也是重要的市場主體,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不絕對地是低效率,并不意味著就否定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進程中,國有經濟也存在著矛盾的方面,對此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布局性矛盾

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國有經濟的存在并發揮一定的功能,但國有經濟的數量與分布顯然有一個相對合理的區間,越過這一區間,就會發生所謂布局性矛盾,即國有經濟數量過多、分布過泛所產生的矛盾。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國有經濟布局不合理,國有企業數量過多,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分布過泛,國有企業技術水平低、設備和產品老化的問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難以形成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對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造成許多障礙,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也隱含著出現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布局性矛盾是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存在諸多問題的極其重要的原因,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對國有經濟布局進行戰略調整和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改組。

2.體制性矛盾

經過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國有經濟的面貌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是,我國國有經濟的形成和在改革開放前的發展與計劃經濟體制密切相連,舊體制對國有經濟的影響仍然在許多方面存在,有的國有企業還沒有真正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明晰的產權關系,有的國有企業仍然預算約束軟化、難以自負盈虧、不能適應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許多國有企業還普遍存在著政企不分、機構龐大、人員冗多、企業辦社會等問題。這就是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所產生的國有經濟的體制性矛盾。這一矛盾的根源是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解決這一矛盾的根本途徑,是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

3.管理性矛盾

篇2

(一)經濟公平

稅收的經濟公平考慮的是如何通過課稅機制建立起經濟利益主體之間平等競爭的條件和環境。通過有效的途徑將稅負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合理分配,不至于使不同社會成員有負擔沉重或負擔很輕的感覺,主要運用納稅能力負擔原則。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應當一視同仁。目前外資企業享受的15%優惠稅率,實際上是享受了超國民待遇,這對國內企業顯然有失公平。一直以來,我們對外商實行1到2年免稅、3到5年減半,據統計,從1983年到1992年期間,僅這一項稅收優惠,稅基就損失了1500億,稅款流失了500億,并對內資企業帶來嚴重歧視。從實際效果來看,稅收的優惠并非外商投資中國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應該進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把《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所得稅法》和對內資企業征收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合并,制定一個同時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稅率問題。我們過去的法定稅率是33%,因為對外資企業有很多的優惠,實際稅率可能只到12%~15%.內資企業在扣除優惠以后實際稅率在25%左右。稅率高,優惠多,就為逃稅漏稅創造了機會。稅率降為25%~30%比較合適。三是稅收優惠問題。除了減少優惠以外,稅收優惠應該體現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精神,對特定的行業、項目應給予更多的優惠。最后,應該對西部開發給予地區性優惠。

(二)社會公平

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稅收公平要考慮如何利用課稅機制達到社會有序發展的目標,應從兩個方面來貫徹稅收的社會公平。一方面通過征收社會保險稅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解決社會失業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相同負擔能力的人應繳納同樣數量的稅。社會公平的實現不僅需要好的稅收制度,還要求在實行過程中能普遍征稅。一個稅種對納稅人征稅應盡量普遍地觸及征稅環節的每一次交易,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免稅減稅,并防止偷漏稅。整體稅法是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惟有個人所得稅相反,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這種考慮是因為國家在個人所得稅的立法過程中不是先考慮怎么把居民的錢都收上來,而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器,平衡貧富差距。首先,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當務之急。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只有800元,這個起征點是以20年前的收入標準和物價水平來確定的,而現在800元在一些大城市僅僅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需要,但卻要交稅。另外由于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個人所得稅60%以上是由工薪階層所繳納的,高收入者根本觸及不到。為了保護居民消費熱情、提高居民消費能力,應盡快將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由800元提高為1500元或2000元,擴大扣除額,并按一年的總收入征收所得稅。同時稅收減免應考慮家庭負擔的不同,根據納稅人撫養、贍養的人數不同,扣除額也應不同。目前我國80%的收入集中在20%的人手中,必須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稅力度,稅收所得可用于補貼低收入者、用于建立社保基金。其次應抓緊制定遺產稅法。遺產稅的好處是鼓勵人們勤勞,也能夠使貧富差距縮小,同時也是國家收入的來源,遺產稅也存在起征點的問題,在我國將起征點定到100萬比較合適。

(三)生態公平

生態環境問題是當今世界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經濟發展只有在不僅維護了生態平衡而且改善了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如果由于外部效應的作用,一部分企業的利潤獲取以犧牲其他企業和居民賴以生存、享受的條件為代價,或這一代人的資源享用以犧牲下一代人甚至以后各代人的資源享用或生存條件為代價,都是不公平的。生態外部效應破壞了帕累托資源有效配置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是不經濟的。稅收的生態公平,就是要通過課稅機制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形成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防止企業為了追求眼前利益,將不可再生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轉嫁給社會和未來,消除企業因資源環境占用條件不同而形成生態層次上的機會不平等環境,克服市場機制只注意“最近、最直接的有益效果”的短期行為,引導企業追求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組合——生態經濟效益的提高。建議加快對污染征稅立法,以污染稅代替罰款措施。

二、強調收入適度,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效率優先、有限公平的稅收制度是通過收入原則體現的。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實現財政預算平衡,調節總供給和總需求均衡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收入目標的實現是效率、公平目標實現的基本保證。稅收收入規模的大小,稅率的高低,征收方法的選擇,都應力爭減少對效率和公平的損害。稅收的收入適度,就是要盡量減少對資源有效配置的扭曲。從大背景看,在經濟全球化的格局中,資本和勞動力都會向稅率低的地方流動,其他國家稅率下降而我國稅率保持不動,無疑將削弱我國的競爭力。據了解,2001年我國的稅賦水平大致在15%左右,但這并不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的各種收費,如果按“大口徑”(包括財政收入和各種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計算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國的稅賦水平估計在30%左右。從這個現實看,中國有減稅的空間。因為我國政府收入的構成比較復雜,所以減稅可通過稅制改革的方式變相進行。具體而言,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后,可以對買進的設備進行抵扣,估計這一項可以減收300億元。停征投資方向調節稅一項可以減收100多億元。統一內外資所得稅后,內資企業的稅前抵扣將大大增加,其實際稅率將明顯降低。當然稅制改革也會帶來部分稅收的提高,但從總體看,是在減少。對于消費者則應通過減輕直至取消消費稅、減少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減少利息稅征收等方式,間接促使居民收入增加以擴大消費需求。我國連續幾年財政收入增長超過經濟增長,財政收入占GDP比重由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0年的15%,國家財力增強,也使實行結構性減稅具備了經濟基礎。

雖然目前我國不具備全面減稅的條件,但可以實行有針對性的減稅:(1)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實行全額退稅結合增值稅的轉型,對出口商品實行徹底退稅的辦法,即實行完全的零稅率,逐步取消退稅指標的分配管理辦法,鼓勵企業擴大出口。(2)取消汽車、化妝品等商品的消費稅。對個別商品征收消費稅,不利于消費增加,如目前購買汽車要收10%的消費稅,消費稅和汽車牌照費、泊位費、保險費等各種費用加起來要支出幾萬元,這就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居民的汽車消費。此外一輛汽車每年大約需要3000元的各種雜費,“買得起車,養不起車”的現象也嚴重扼制了汽車成為消費熱點的進程。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國家應及時取消汽車、部分化妝品和家電等商品的消費稅,給國內外產品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也給消費者提供一個更廣闊的消費選擇范圍,使消費者被抑制的消費需求釋放出來。消費稅應該擴大征收范圍。例如在商店、飯店的消費,可以考慮除了正常的消費外,再征收消費稅。征收可以采取由消費提供者代扣代繳的方式,但也要達到一個起征點才可以征收。(3)鼓勵高檔商品的消費。國家對購買住房、汽車、通信、家用電腦等商品的消費,可采取免征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政策。(4)減輕農民的稅負。3年內減免農民的部分農業稅,繼續進行農村費改稅的試點,并擴大試點范圍,盡快在全國推廣和實施。目前農民在全國的收入水平是最低的,但農民的個人儲蓄存款仍要征收20%的利息稅,這無疑等于減少了農民的收入。鑒于農民生產經營的特殊性,農民的存款大多數要用于生產性經營,建議對農民個人儲蓄存款5000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儲蓄存款利息稅。(5)營業稅也應對稅率及征收范圍進行調整。國內金融保險機構的營業稅3年內應從8%降到5%左右。

「參考文獻

[1]劉溶滄。關于“減稅”的幾個問題與判斷[N].光明日報,2002-04-02.

篇3

二、樹立調查者與被調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觀念

至今,政府統計部門仍把企業當成附屬于自己的被領導者,由此引發出許多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行為。一些地方規定企業統計人員要參加政府統計部門辦的上崗培訓班,并通過考試取得統計上崗證方可從事統計工作。一些地方將統計報表和統計制度印刷費、培訓費攤派到企業。企業需要綜合統計數據,一些部門和地方統計機構不提供,讓企業花錢買資料。這是違反公司法和市場經濟一般規則的。企業是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實體,企業的機構設置包括統計機構和人員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政府無權干預。政府統計部門與企業的關系是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統計部門要求企業填報統計報表是法定的權力,而向企業提供統計資料則是統計部門的義務。統計部門不應當只行使權力而不盡義務。市場經濟國家政府統計部門在普遍重視統計法制的同時,還十分重視政府統計部門的公共關系建設,他們不僅是靠法律維護統計的權威,更重要是通過統計部門的各種公關活動,比如開展統計宣傳活動、免費提供統計資料、搞好與被調查者的合作等,提高社會公眾對統計的認知度和配合程度。

三、依法規范政府統計調查工作,增強為被調查者保守秘密的觀念

政府各部門行使統計調查權力的時候,不受法律約束隨意印發調查表的問題較為突出。政府部門在行使統計調查職能時,必然要涉及到被調查者的權益。因此,在市場經濟國家里開展統計調查時是嚴格依法進行的,一般來講有法定填報義務的調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枯,通常要在調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據,并且將統計調查制度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公布。市場經濟國家的統計調查一般都分為強制性統計調查與自愿性的統計調查,強制性統計調查填報的對象一般是企業,調查的內容是經濟類,要求被調查者必須要填報的,否則要追究法律責任;自愿性調查對象一般是公民個人,調查內容是社會類,被調查者可以填報也可以拒絕填報。依法規范統計調查行為是統計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依法維護被調查者權益的重要舉措。公民和企業的單項調查資料一般只用于匯總和推斷總體數據,而不允許用于其它。市場經濟國家對于被調查者的資料,制定施行如此嚴格的保密制度,是為保護被調查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使被調查者放心地為政府統計部門如實填報資料,提高公民和企業對政府統計部門的配合程度。

篇4

三十多年來,中國通過大力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使13億人口日推遲了4年,中國已成為世界上唯一一個發展中人口大國在20世紀實現低生育水平的國家。但在人口轉變的同時,中國人口問題由過去的以數量為主,向數量、質量、結構相互交織轉變,使得中國人口問題的解決更具復雜性和挑戰性。人口問題及其給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帶來的壓力,引起了我國學者的廣泛關注。圍繞著中國人口問題研究,中國近年來涌現了眾多不同觀點,通過對這些基本觀點的述評,對加深人口理論研究,制定合理的人口政策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我國人口問題研究觀點綜述

根據國家計生委的統計調查,自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中國婦女生育水平開始持續下降??偤蜕蕪?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數據顯示,中國總和生育率下降到1.30,達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長的勢頭得到基本控制。針對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國21世紀人口問題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導向,成為近年來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問題。

關于未來人口戰略目標的不同觀點

就未來人口戰略目標而言,目前的主要爭論集中在:是否應以減少人口數量為戰略目標。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形成了以下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應以減少人口數量為戰略目標。持這種觀點的學者有葉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們認為在新的百年里繼續有效地減少人口數量依然是我國人口政策必須考慮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識與人均資源劣勢要求減少人口總量;其二,資本有機構成的潛能,要求減少勞動力供給總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縮減人口總量。最后的結論認為,中國應以減少人口數量為戰略目標,在100年后將中國人口降到8-10億并力爭更低,200年后降到3-5億。與第一種觀點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學者認為,結構問題已經一躍成為21世紀中國人口問題的核心。宋?。?002)認為人口數量問題成為“籠中之虎”,盡管威猛,卻盡在掌握之中,中國人口轉變的獨特性,造就了中國人口結構問題的獨特性,隨著人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21世紀人口戰略目標應該由數量問題轉移到結構問題上。持此觀點的學者雖然不是很多,但這至少警示人們人口結構問題的嚴重性。第三種觀點認為,統一人口數量與結構、提高人口素質才應成為長期追求的目標。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們從人口與可持續發展的視角出發,多方位的尋求平衡發展。李建新(2001)駁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數量減少的觀點”,認為在追求減少人口數量過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齡結構老化則必然會不利于可持續發展,他引用中國人口增長與社會經濟發展變遷的歷史事實,論證了“人口數量多少并不決定一個國家地區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題。蔣正華等人(2000)認為根據中國的國情目前追求最優人口數量是不現實的,當前所做的是將總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內的前提下,實現人口結構、人口地區分布的合理布局,實現人口與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學術界在人口戰略目標上的激烈辯論,說明中國人口未來長遠發展目標的確定是一項異常復雜、困難的任務,需要慎之又慎。

關于有無必要進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觀點

在人口總量壓力與人口結構壓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進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學者們關注的另一熱點問題。對未來人口目標的不同觀點,體現在對于生育政策的走向問題上有不同的見解,歸納起來有三種意向:1)進一步降低生育率,將總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長期保持下去,從根本上解決中國人口過多與人均資源長期緊張的問題,這樣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環境上追趕發達國家;2)穩定目前低生育率,這是人口總量未來能否停止增長并轉向負增長,最終實現現代人口轉變的關鍵;3)提高生育率,穩定總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實現人口與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最優的穩定狀態。這些意向最終體現在對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張上:1)主張繼續推行一孩化,從而進一步擴大獨生子女家庭的比例(;葉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維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穩定總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馬瀛通,林富德,2000);3)調整現行的胎次政策,擴大二胎比例或逐漸向二胎政策過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學軍2000),一方面,對生育率水平特別低的地區(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應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對生育率較高地區,通過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這樣既達到控制人口增長,又達到調控人口數量的目標。以上學者們對未來生育與政策調整問題基本上屬于理論探討,目前尚無嚴密的計算和論證,對這些調整可能帶來的后果也無系統的論述。關于人口調控的不同觀點

從上述的討論中可看到,無論從我國目前人口數量問題還是結構問題上看,我國的人口是需要進行調控的。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機制應如何確定,現行的管理體制有無存在的必要或應向什么方向發展,已倍受關注。在人口調控問題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觀點:第一,只能由政府計劃調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場經濟對人口調節的時滯性,即使對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而言,政府對人口的宏觀調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產不同于物質資料的生產,通過對兩種生產的調節機制進行比較分析,認為人口生產并不受勞動力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因此人口控制不應該也不可能由市場調節,只能計劃生育。第二種觀點認為,今后的人口調控應主要通過競爭、勞動力市場等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家庭的生育行為、控制人口數量,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一方面,隨著生育率的下降,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邊際效應必然出現遞減的現象;另一方面,通過對20世紀最后20年來中國婦女生育水平變動的研究,認為近20年來人口發展主要由經濟等客觀因素所決定,當人口政策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時才能起到顯著的作用,主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該轉變職能,把婚姻、生育之類的私權歸還于民。

我國人口問題研究觀點述評

我國學術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問題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場和視角,也存在差異顯著的推斷和論證邏輯??傮w來看,各觀點均有其合理性與局限性,這主要是由于我國人口轉變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國人口問題的復雜性決定。

一方面,歷史上長時期人口快速增長,導致人口基數龐大。人口基數龐大、增加速度快,對中國資源環境能源形成嚴重的壓力。再加上人口運動的慣性和人口再生產自身規律的作用,人口與生態環境的矛盾還會進一步尖銳化,因此人口數量問題是理論界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1.李小平.論中國人口的百年戰略與對策[D].戰略與管理,2004

2.葉文振.數量控制:21世紀中國人口生育政策導向[D].市場與人口分析,2002

3.宋健.結構問題是21世紀中國人口的核心問題[D].市場與人口分析,2002

篇5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兜聡穹ǖ洹烽_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兜聡穹ǖ洹分写罅康貞昧?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偟膩碚f,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兜聡谭ǖ洹钒ㄋ木幑?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ㄌ貭柕臉O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斗床徽敻偁幏ā放c《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刂频氖侄沃?,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刂频氖侄沃?,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篇6

關鍵詞:利益主體;證券市場;秩序

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篇7

一、引言

我國期貨市場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辦以來。經歷了不平常的發展道路。經過數年的整頓規范,我國期貨市場的市場環境、內部結構、市場規模均取得了很大的進步。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期貨市場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期貨市場交易規模近來出現了持續的恢復性增長。

值此期貨市場蓬勃發展之機,我們更應該在反思中國期貨市場走過的曲折道路的基礎上,借鑒國際期貨市場發展的成功經驗,對期貨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進行深人地探討,客觀認識我國期貨市場的經濟功能,揭示期貨市場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作用。這樣才能夠為促進我國期貨市場的穩定發展提供理論上的保障。

二、文獻綜述

關于期貨市場的經濟功能.即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國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微觀層面的理論分析。據其對期貨市場經濟功能強調重點的不同,研究可分為三大觀點:首先是傳統的觀點,即認為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就是風險轉移,如Samuelson(1965)首先將商品期貨界定為“票據”,然后通過對完全競爭市場均衡價格的兩種形式的分析,指出商品期貨市場具有穩定價格(價格熨平)的功能,同時還具有風險分攤(套期保值)的功能。其次是期貨市場的流動性理論,Working(1962)和Telser(1981,1986)認為,就風險轉移而言遠期比期貨更有效。所以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風險轉移,而在于為市場參與者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流動性。而Williams(1986)則提出了隱性借貸理論。他認為套期保值實質上是一隱性借貸行為,所以期貨市場是一種隱性借貸市場。故而期貨市場的重要作用應是規避信用風險,減低交易成本。綜合上述觀點,Hieronymus(1993)指出,最接近自由競爭的期貨市場,其主要功能在于確定投機價格,提供風險轉移機制和建立公平的融資渠道等幾方面。

在國內,由于期貨市場長期處于試點、整頓階段,故而關于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作用的探討一直都未停止,但這些探討大都集中于宏觀層面的實踐總結。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常清(1999)提出,應在反思10年研究和試點的基礎上,對諸如經濟發展與期貨市場建設;期貨市場建立與市場經濟改革;期貨市場與通貨膨脹、通貨緊縮;期貨市場會否制造泡沫經濟等有關重大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探討。陳述云(2001)指出期貨市場主要有以下幾個作用:(1)有利于商品生產經營者改善內部經營管理,避免價格風險。提高經營效益;(2)為政府制定宏觀經濟政策、實現宏觀調控目標提供價格決策信息;(3)有利于完善市場體系與市場價格形成機制;(4)有利于建立各種金融市場之間的競爭和均衡關系。姜洋(2005)認為穩步發展期貨市場有助于確立大宗商品定價話語權,有助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助于推進商業銀行轉變經營機制,并且有助于健全我國石油安全機制。田源(2005)亦指出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和套期保值功能,決定了它在全球資源配置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能夠幫助國家化解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趨利避害,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利益。而馬文勝(2005)則將新形勢下期貨市場的功能歸結為:(1)宏觀功能,包括保護國民經濟安全與國家利益、對產業調整起宏觀調控作用和聯接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等三方面;(2)微觀功能,包括價格發現與套期保值和形成良好投資渠道兩方面。曹和平(2005)也提出:期貨行業是一個能夠直接為GDP帶來增長的實物性產業。期貨市場不僅能夠發現價格規避風險,而且由于它自己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和供給價格彈性比其它的銀證期保類產業要快,這就使它能夠成為宏觀經濟的穩定劑。

綜述國內外有關文獻。我們可以發現期貨市場作為高級的市場組織形式,具有形成價格進而優化資源配置的根本作用。故而期貨市場的基本經濟功能就在于:(1)風險轉移功能,也就是期貨市場通過套期保值能夠有效的轉移價格風險,其實質就是期貨市場通過形成合理的風險價格(套保費用),將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在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之間進行有效轉移。(2)價格發現功能,也就是由于期貨市場具有公開性、預期性和連續性的特征,期貨價格能夠準確及時地反映當前和未來的市場供求,從而優化資源配置。

在兩大基本功能的基礎上,期貨市場可衍生出一系列具體的派生功能。首先是期貨市場的宏觀功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促進經濟增長;(2)平穩經濟波動;(3)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其次是期貨市場的微觀功能,主要是幫助企業轉移價格風險,鎖定生產成本,保障經營收益。事實上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作用也就在于此。

進一步分析我們發現,雖然國內外在這方面的探討很多。但前期文獻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不足。前期文獻的理論探討多為局部均衡分析或簡單經驗判斷,尚未發現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運用金融經濟學基本理論對期貨市場的經濟功能進行規范分析的成果;同時全面系統地理論研究期貨市場功能發揮狀況的具體文獻也幾近于無。這就說明國內外在這兩方面的工作實際尚未展開,而這種狀況既與目前國內期貨市場高速增長的現狀不相適應,更會阻礙未來我國期貨市場的穩定發展。

所以,下面我們即對期貨市場的兩個基本經濟功能進行深入系統的理論分析。

三、期貨市場通過風險轉移功能優化資源配置

這部分的研究我們主要從微觀角度人手,討論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期貨市場沒有出現以前,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要承擔來自于季節性的變化、自然因素的影響和政治因素的影響的全部價格波動的風險,這種風險會給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期貨市場出現以后,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來將價格波動的風險有償轉移給愿意承擔風險的投資者。這就是期貨市場的風險轉移功能。

我們認為,期貨市場通過風險轉移功能能夠優化資源配置,這一點可以通過下面的局部均衡分析來證明。

不確定的價格會影響到風險厭惡的廠商的生產行為。對于這一點,理論界早有研究。早在1971年,AgnarSandmo就在模型中嚴格證明了,風險厭惡的廠商在面對不確定的價格的時候會減小自己的產出(Sandmo1971)。但是一旦存在遠期市場、期貨市場及期權市場等這些可以進行套期保值的金融市場的時候,廠商可以將自己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給金融市場中的買方和其他投機。Holthausen(1979)及Lapan等人(Lapanet.a1.1991)也證明了當期貨價格與未來現貨價格的期望相等時,也就是所謂的期貨價格是無偏的時候.廠商的產量與它面對一個等于未來現貨價格期望的確定的價格下所選擇的產量一樣。這也就是說。通過包括期貨市場這些金融市場的引入,可以提高廠商的產量(相對沒有這些市場時而言)。

在現有的文獻的基礎上,我們將主要對不存在期貨市場和存在期貨市場兩種情況下風險厭惡的廠商的生產決策研究,以此發現期貨市場風險轉移功能對市場參與者的福利的影響情況,從而證明期貨市場的確能夠通過風險轉移彌補現貨市場的不足,優化市場資源配置。

1.無期貨市場時的廠商決策。

在這部分中,我們遵循Sandmo(1971)的框架,分析沒有期貨市場時廠商的生產決策。我們假設:

(1)廠商處于完全競爭市場。

(2)廠商從其利潤中獲得效用。其效用函數為一個以

2.存在期貨市場時的廠商決策。

此處我們在模型中引入期貨市場,并研究這一市場的引入對廠商生產的影響。為了分析的簡便,我們這里借用Hohhausen的假設,即市場的參與者并不是像現實中那樣在期貨合約到期之前平倉,而是持有期貨合約一直到期并履行合約。因此,實際上這里討論的更像是遠期市場。但是只要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之間的無套利關系能夠始終成立,這里的分析就可以很容易地推廣到真實期貨市場的狀況。

假設廠商在期貨市場上有總量為h的套期保值頭寸。期貨合約的當期價格為f,未來價格為b。則廠商的最優化問題可以寫為

由(10)式可以得出結論:當存在期貨市場時,廠商的生產決策只受期貨價格b的影響。當期貨的價格等于未來現貨市場的價格的期望時(b=E[P]=μ),廠商的行為與完全競爭條件下面對確定價格時的行為一樣,即而廠商的風險厭惡程度僅僅影響廠商在期貨市場的頭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于沒有期貨市場的情況,期貨市場的引入能提高廠商的產量(),達到資源配置優化的產量。

進一步,當期貨的價格b<μ時,廠商的產出低于價格為確定時的產出。此時期貨市場的引入是否會增加廠商的產量(相對于沒有期貨市場,而價格又是不確定的情況),是不確定的。具體要依期貨價格而定。而當期貨的價格b>μ時,廠商的產出高于價格為確定時的產出。這就說明,如果期貨市場非有效,則其對現貨市場乃至資源配置的作用很可能是負面的。

基于微觀角度,我們發現在不確定的情形下,有效率的期貨市場確實能夠彌補現貨市場的不足。即其通過轉移廠商面對的價格風險,促使風險厭惡的廠商做出有效率的產量決策,從而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

四、期貨市場通過價格發現功能促進經濟增長

下面我們從宏觀的角度,分析期貨市場對國民經濟的作用。

作為期貨市場的基本功能之一,所謂價格發現是指在期貨市場上通過公平競爭、高度透明和集中交易的方式所形成的,最接近市場真實需要,能夠反映當前和未來供求關系,指導現實生產和經營的價格水平。

由于現貨價格在形成過程中的時滯性、分散性和更重要的信息不對稱性,其價格的真實性受到嚴重影響。以其作為市場信號,就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形成高昂的交易成本。而由于規則公平,買家和賣家眾多,期貨市場積聚了各方面廣泛信息。由此信息集中過濾所形成的期貨價格,必然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真實的供求狀況及其未來價格變動趨勢,形成正確的價格信號。這樣通過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就顯著地降低了相關商品的交易成本,促進了商品的交易乃至經濟的發展。

事實上,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的根本作用就是顯著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促進經濟增長。

Williams(1986)則從另一角度論證了期貨市場降低交易成本的基本作用。他指出原則上任何一種商品和服務都應有一個市場,但為了降低整個交易成本,市場的數目應在滿易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有的商品或服務沒有必要在有形的市場中交易,而可以在隱性市場上進行交易。兩個有形的市場交易一般就可以衍生出一個隱性(市場)交易。事實上現貨市場、期貨市場和借貸市場就是這樣相互聯系的。所謂套期保值,就是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的結合,其實質包含著一種隱性的商品借貸交易。所以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期貨市場是一種隱性借貸市場。故而期貨市場的重要作用應是規避信用風險,減低交易成本。

下面我們采用Yang和Borland(1991)建立的新興古典動態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研究期貨市場是如何通過降低交易成本來促進經濟增長的。

由上可見,交易條件越好,交易成本越低,則分工的演進就越快,專業化經濟優勢就越強,從而經濟增長也就越快。

而期貨市場恰恰就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我們可以延續上述思路具體分析一下:

在t=O時,分工水平很低,每種貿易品均有多個生產者。因而購買者可以選擇其中任一,即使購買者在這一生產領域已停止人力資本積累。所以此時存在一個瓦爾拉斯機制。然而可以證明,由于熟能生巧和專業化經濟,經濟可能演進到極端分工的狀態:每種產品只有極少生產者,每個人作為他的專業產品的出售者就是一個壟斷者,而作為其它產品的購買者,相對其中的生產者而言是沒有競爭力的(因為此人已停止在此領域的人力資本積累)。所以在t很大時,存在一個對稱的多邊壟斷機制,壟斷造成的機會主義行為產生了阻止專業化經濟優勢被充分利用的內生交易成本,從而影響了經濟增長。

而以期貨市場為代表的長期合約制度安排,可用于限制這種機會主義行為導致的內生交易成本。如前假設,所有交易都是通過一個合約系統和一個期貨市場來進行談判。在t=O時期的一個瓦爾拉斯機制決定所有的長期合約。這些長期合約不能在以后重新談判。t=-O時期任何人都沒有生產活動的經驗,因而人們事前完全相同并無“專家”與“外行”之分。因為所有的交易通過合約系統被在t=O時期運作的期貨市場完全決定,因此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生產者會從熟能生巧中獲得壟斷權力,但在合約簽訂之時還沒有壟斷權力存在。與所有人的理性預期假設結合,t=O期的瓦爾拉斯機制是可行的。因此期貨市場的功能就是消除由機會主義行為產生的內生交易成本。如果沒有期貨市場,由熟能生巧和專業化經濟引致的機會主義行為是不可避免的。

篇8

毋庸諱言,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已進入縱深發展的階段,市場體制的運作畢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實踐,具有濃厚的工具主義色彩。因此,對經濟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價值內核無疑顯得至為迫切。它關涉到市場經濟的品質和社會效果,意義甚殊。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儒家思想與立憲主義兩種價值立場進行比較、評析。從而對我國市場經濟價值取向的應然性選擇作出判斷。

一、立憲主義:價值與制度的聚合

立憲主義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臘、古羅馬。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核經歷了一個歷史演變的過程。1立憲主義的概念及其內涵的界定是憲法學者一直存在爭議的命題,其中涉及到憲法術語的使用和變遷問題。“憲法的基本用語概念與歷史發展同時發生變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與憲法原理的變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說,憲法原理隨歷史發展發生變化,而基本用語的概念又隨著憲法原理的變化而變化?!?但是,就總體而言,有三點是能得到共識的,

首先,立憲主義決非是單純的憲法和有關憲法制度的制定活動。從這個角度而言,立憲主義與立憲是有區別的。它不僅是一個靜態的過程,還包括憲法的宣傳、實施以及監督保障等動態過程。

其次,從內容上看,立憲主義要求憲法包涵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和社會權的確立,包括對政府權力的制衡原則等等。體現著實質正義。

最后,就立憲主義概念的內部結構而言,立憲主義不僅是一個設計精致規范嚴密的法律體系,更重要的是,它還應是一整套體現自由和制衡精神的價值體系和觀念體系,是制度和價值的聚合。

考察立憲主義的演變歷程,我們不難發現,近代立憲主義向現代立憲主義的轉變是以1919年《魏瑪憲法》為主要標志而逐步實現的。它是發軔于古希臘立憲概念的形式化、3經中世紀宗教理念滲透和近代立憲實踐的演習而不斷實質化的產物??梢哉f,立憲主義的價值內核是隨社會生活的演進而日益豐富的。社會生活的發展史無疑是一部經濟關系的演變史。立憲主義與經濟活動之間存在著歷史的先天的聯系。誠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說我們的法律的、哲學的和宗教的觀念,都是在一定社會內占統治地位的經濟關系的或遠或近的枝葉,那么,那些觀念終究抵抗不住因這種經濟關系的完全改變而產生的影響4?!倍鞲袼咕俚仃U述了意識形態與經濟形式的辨證關系,為我們研究立憲主義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提供了理論框架。

現代立憲主義的日益完善無疑確立了以下幾個原則。

1,自由的保障需要國家合理干預,這是古典自由主義對市場經濟的滯后性和盲目性回應的結果,是立憲主義的重要內容。

2,人權的相對化以及社會權的凸現;其中社會權的強調是以魏瑪憲法為肇始以法國憲法和意大利憲法為主要體現的。它的出現是現代立憲主義對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等原則的限制和糾正。

3,議會的充分重視;議會在一個立憲主義國度里是各種利益主體平等博弈的法制化場所,現代立憲主義對議會的強調體現了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的原則。-當然,現代立憲主義的諸原則的歸納完全是比較意義上的。它是對近代西方立憲理念中絕對自由權的反撥和重新審視的結果。嚴格說來,現代立憲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理論為基本框架并植入民主主義學說的精髓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體系和價值體系。它包括制度的設計、人權的保障、權力的制衡、文化的培育及傳播等等。是價值與制度的完美聚合。它不僅能通過立憲并以之為核心建立一整套內在統一的法律體系對市場經濟進行有效規制,更重要的是,立憲主義還是一系列以自由和民主為基本內核的價值理念的載體,具有文化、意識形態等方面傳播與導引功能。而這一切對于培植契合現代市場理念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意義甚巨。因此,就功能主義的立場而言,立憲主義既是一個規范系統又是一個反饋和評價系統。而這雙重功能是無法從儒家思想的現代詮釋中獲致的。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是專制統治的產物,而并非如立憲主義那樣內生于市場經濟之中。倘剝離其政治體制的支持,它僅僅是“中國人的價值系統”5而已

二、市場經濟;機制和觀念的匯合

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是一個經濟現代化的過程,經濟現代化的內涵是多相的。它包括經濟體制的現代化和由經濟體制決定的經濟觀念的現代化。在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里具體表現為計劃體制和官本位思想。而這些都是與市場經濟的內在價值相沖突的。在當前,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已是舉國上下的共識。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需要一個完善的自足的法律體系作為制度環境,而以憲法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正契合此要求。從這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結合使經濟發展有了合憲性和結構性。但是,這并非市場經濟的全部,任何外在形式的運行都需要內在的動力。市場機制亦不例外。它的發展無疑有著一系列的價值目標為支持。這些價值目標是由市場機制本身的內在規律決定的。如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地位的平等性和契約自由等等。立憲主義則通過立法的方式將這些規律制度化,并輔之以法制宣傳將其內化到公民的行為模式中去。

我們說,市場機制運行的理想狀態便是市場和政府間的均衡式和諧。市場經濟有其自身的邏輯和價值。作為政府在采取何種管理模式的選擇時對此不應忽視。市場經濟的相對獨立性與立憲主義的關系主要決定于以下因素,1,市場經濟的自發性。2,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劃分3,權力有可能濫用的原理。從經濟與政治的衍生史來看,立憲主義無疑是最佳的選擇模式。對于立憲主義的認識需要我們“不能僅僅看到作為制度、程序等技術性設施的一面,而忽略其所蘊涵的價值及其道德基礎6”。一般而言,市場經濟的發展是立憲主義在以下方面有所作為。

首先,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多元的平等的利益主體。市場主體的獨立地位的確立在我國這個缺乏自由傳統的國度里意味著思想領域內的重大變革。因為獨立的人的概念在以儒教傳統為基本意識形態的社會結構中從未真正確立過。傳統中的人囿于由婚姻和生育所結成的網狀的社會格局里。這種格局“好象是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紋”7。使其喪失其獨立人格。產權制度也是家長制的。無財產之獨立便無人格之獨立,立憲主義的任務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財產權及人格獨立與自由的基準。世界各市場經濟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市場機制的日益完善無不伴隨著制度的確立及完善過程。并且這一過程無疑得助于一種適合于人格獨立的新教倫理8。這種宗教改革的意義在于通過爭取宗教自由和宗教寬容而使“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現解”成為可能。而這一切是市場經濟所必要的。

其次,市場經濟需要無特權的市場主體和平等協商的交易品格。這意味著,一方面,當國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中時,應遵守同樣的市場規則而無法律外的特權。國家主義所產生的弊端則可以避免。另外,當國家作為市場的調控者和裁判者身份出現時,無論制定市場規則還是居中裁判,都應重視相對人的平等參與和平等保護,保持信息公開化。這要求立法和司法在一種能確保自由和民主的制度下運行。任何制度“都不是從屬地為預先給予的集體或分配性共同利益提供利益的穩定化,它主要起到防止單方面的,即是說非正義傾向的作用9。”而立憲主義恰恰能提供這種制度。

首先,憲法對平等權的配置為市場主體的人格獨立提供根本法依據并使之落實到具體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去,平等觀念必然會隨著制度運作而深入人心。這已成為現代憲法的特征性事實。“權利法案規定了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但是權利法案的觀念遠遠超出了這些10?!焙諣柲绿厥┨┮蜇惛駥γ绹摹稒嗬ò浮返脑u價便可見一斑;

其次,立憲主義還是一種價值體系,這些基本的價值觀都是西方人文傳統與市場運作的產物。這些基本價值對于沖破傳統文化中對平等權利觀的種種思維壁壘是必須的。

最后市場經濟是一種開放型經濟。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需要一定程度的經濟互動和市場接軌。而這對于有閉關鎖國傳統的中國來說,與其是制度建構的問題,毋寧說是觀念轉變的問題,立憲主義無疑在這兩方面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我國現行憲法對改革開放的規定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國人觀念的沖擊,便可見一斑。

三、立憲主義、市場以及傳統立場

無論從何種角度對我國傳統社會和傳統文化進行審視,都不能自然的導引出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這當然是我國傳統的生產方式決定的。因此,可以確切的說,立憲主義和市場理念倘單單從意識形態層面進行定性,無疑,它是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在其具體生產方式和利益沖突中邏輯的產生的。有其哲學的、文化的、宗教的基礎。是西方價值的載體。因此嚴格的說,立憲主義面臨著一個民族化、本土化的移植問題。在此問題上,世界各國的憲法實踐為我們提供了三種模式:

1,全盤西化式。即不考慮立憲主義賴以生存的文化背景,與自己的傳統文化進行決斷式的背離。這在殖民地國家的制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2,全盤拒絕式。即:過分強調文化的相對性,對本國傳統文化不作任何否定式評價。這在傳統文化積淀非常深厚,且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也建立于其上的國家,表現得較為明顯。

3,辨證吸收式。對本國文化進行反思性評價,以拿來主義的姿態吸收外來文化的合理性,從而實現兩種文化的協調融合。這是大多數對立憲主義移植成功國家的普遍經驗。對于立憲主義對文化碰撞采取何種途徑,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傳統是一個國家、社區或群體歷史經驗的總結,反映了該單位的生產方式和由此產生的人際關系狀態。傳統是如此重要,其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人們不可能完全將它忽略掉。11因此,該途徑的選擇倘脫離了具體的“語境”進行價值評價無疑犯了形而上的錯誤。其實,“各種制度并沒有固定的優點,就它們本身而言,它們無所謂好壞。在特定時刻對一個民族有益的制度,對另一個民族也許是極為有害的?!?2對待立憲主義的移植也應持此立場。

在我國這個傳統文化極為深厚的國度里,先天的決定了只能選擇第三種方案。即:對本國傳統文化及其價值體系進行反思性審視,然后實現與西方立憲主義合理內核的順利嫁接,從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立憲主義。對于市場經濟與傳統定位的問題。筆者認為,作為一種交易規則的市場形式,在我國傳統社會里是長期存在的。而且,在這些交易規則背后是以傳統價值體系為支持的。如傳統價值中的團體本位主義傾向重義輕利思想等。但是,市場經濟不僅是一系列規則與機制的聚合,更重要的是,它包括一整套完整的符合立憲主義價值觀的市場觀念的聚合。這些是無法從傳統文化中自然導出的。當然,某些傳統價值觀可能對市場主體的觀念和行為模式產生影響。如傳統的義利觀等。13但是,從事物的實然性而言,“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其實只是一種人格理想,社會中只有少部分儒家知識分子奉行而已,在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常識理性,這種常識理性承認人民追求利益的合理性,始終在中國人經濟生活中起規范人們行為的作用。”14然而,這些稍具市場特征的價值觀和行為模式只是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產物,具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倘不在體制下進行現代詮釋,是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的。

四、市場經濟:立憲主義實現的價值尺度

如果我們靜心對西方立憲主義的產生及演進進行考察,不難發現,無論立憲主義制度建構過程還是價值嬗變過程都無可避免地貫穿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史之中?!罢?、法律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5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反映。立憲主義作為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的集合體也不例外。

首先,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市場經濟為價值導向。立憲主義通過立憲的形式確立公民的獨立人格和廣泛的自由權利,并提供了政府制衡的范式。立憲的過程是一個觀念傳播與價值滲透的過程。對于孕育和確立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精神有著重要意義。同時,市場經濟的推進也促進了市場主體的獨立意識和權利意識,對立憲主義的各項制度的運作與完善意義重大。如人大制度等等。立憲主義如果從立法層面考慮,它作為政府的一項權力活動,只能是“能與運行中的市場相容的活動”,否則,“這些活動必須統統排除掉?!?6但總而言之,“沒有國家的法律秩序,經濟制度,尤其是現代經濟制度是不可能存在的?!?7有了,對政治干預經濟的權力作了嚴格的制度限制,給經濟自由和財產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其次,立憲主義的實現,必須以公民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覺醒為前提條件。在以義務本位和計劃經濟為顯著特征的政治經濟體制里,縱有立憲之名也無之實,立憲主義是無法真正實現甚至無法立足的。其原因關鍵在于缺乏制憲和行憲的心理和意識基礎,。歷史表明,立憲主義是商業發達的政治產物。古希臘與古羅馬諸共和國的政體的不斷完善是完全建立在其商業繁榮的基礎之上的。市場機制的運作使一些觀念得以強化,如產權意識,平等交換意識和契約自由意識等等。我國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對現行憲法的挑戰便可見一斑。(我國現行憲法的幾次重大修改無不是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回應)。這樣,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沒有商人階級的形成、成長、壯大,及政治上的覺醒,也就沒有清末的立憲運動”了18。公民在經濟活動中不斷強化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反映到制憲和行憲過程中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市場主體經濟利益多元化,需要一個解決利益沖突和平等表達權利意志的法定場所,這無疑有利于議會制的建設。另一方面,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必然要求憲法地位上的自主性,這對憲法在自由和人權上的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其自身發展規律的經濟形態,需要在市場和國家之間劃定界限。作為市場與政府間的橋梁,它通過立憲的形式將國家管理經濟的權力法制化,并以一些普遍的憲法原則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界限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最后,隨著世界經濟、貿易一體化的進程加劇,市場經濟體制面臨著與世界接軌的趨勢。這對立憲主義提出更高的要求。即:伴隨著經濟市場的國際化,憲法的某些內容或某些部分是否也存在與國際接軌的可能?我們知道,上層建筑是一定經濟基礎的反映,而經濟基礎從形式和內容可以分為經濟體制和經濟制度兩部分,同樣的道理,上層建筑也可分為政治體制與政治制度兩部分,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雖然會引起政治體制的變革,但并不必然引起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變化,相反,它對于不斷完善其相應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19因此,隨著市場經濟的國際化,也必然要求在憲法的內容和體制上與世界各國憲法發生互動。比如,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對權力的制衡,對市場體制和市場規律的確認等等。這些無疑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也是立憲主義在價值和制度方面具有一定國際性和普遍性的重要體現。

五、結語及其評價

無疑,市場經濟與立憲主義的關系是先天的孕育于市場發展的歷史之中的一種社會現象。市場經濟無論其基本價值還是具體制度都與立憲主義內在契合。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其特征決定著立憲主義的發展程度和方向。這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重要體現。而且,立憲主義作為一種價值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結合體,有著自己的獨立價值觀,并對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的某些先天缺陷進行糾正。正是由于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的和諧發展,使得現代社會的具有一些任何歷史時期所未有過的優越性,而這些恰恰正是我國市場經濟和立憲主義發展的方向。

參考書目:

1參見韓大元著,《亞洲立憲主義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頁。

2參見(日)杉原泰雄著,渠濤等譯《憲法的歷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頁。

3古希臘的憲法主要指國家結構的活動,并非現代意義上的基本法概念,徒具形式意義。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402頁。

5參見余英時著,《錢穆與中國文化》,上海遠東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頁。

6參見劉軍寧著,《市場與》,引自《市場邏輯與國家觀念》,三聯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頁

7參見著,《鄉土中國》,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頁。

8有關宗教理念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影響詳見德國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的《宗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江蘇人民出版社。

9參見(德)奧特弗利德˙赫費著,龐學銓等譯,《政治的正義性》,上海譯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頁。

10參見(美)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編,鄭戈等譯,《與權利》,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260頁。

11參見(美)希爾斯著,傅鏗、呂樂譯,《論傳統》,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頁。

12參見(法)勒龐著,馮克利譯,《烏合之眾》,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頁。

13有關儒家的義利觀問題詳見陳鵬生、反町滕夫主編,《儒家義利觀與市場經濟》,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6年版。

14參見著,《現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頁。

15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集,第506頁。

16參見(英)哈耶克著,楊玉生等譯,《自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頁。

篇9

一、我國保險經紀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險經紀人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1)政府監管效力不高。在我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機構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經紀人是由保監會的保險中介監管部進行監管。根據我國國情,保監會對保險經紀人實施監管是以《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確定了對保險經紀人監管的目標、內容和方式,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在很多方面都沒落到實處,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比如一些未經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紀機構設立條件的境外保險經紀人,在境內非法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現象時有發生,對保險經紀人的市場退出實施不嚴等。

(2)社會監管機制缺位。在保險經紀制度成熟的發達國家,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由社會上一些權威評級機構評定,并建立有保險經紀人同業組織,如保險經紀人協會等,通過市場和同業輿論來調節和引導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行為,在保險經紀行業內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以促進保險經紀業健康有序發展。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行業自律管理幾乎為零,雖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行業自律的作用還沒發揮出來。

(3)內控機制不健全。目前國內許多保險經紀公司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內控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差,有的經紀公司甚至還是家族企業式管理。激勵約束機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對外提供虛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無法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2、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認知度低

由于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還不到十年,政府、媒體、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經紀人都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眾對保險經紀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當多已買了保險或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個人或企業,對保險經紀業務還不夠了解,不知道保險經紀人會給他們設計出最佳的風險管理方案,能幫助他們進行風險控制和規避。由于社會公眾不了解保險經紀人的作用,不愿意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咨詢和投保,當然談不上產生對保險經紀人的迫切需求,這就使得保險經紀人很難進行展業工作。

3、保險經紀人市場定位不準確

我國現時的保險經紀公司為盡快擴展市場占有份額,每家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都基本囊括了市場上的所有保險業務,從財險、壽險到再保險,只要能找到的業務都做。這種全面開發的業務模式,無法體現經紀公司的專業特征。保險經紀公司無法向投保人提供獨特的、專業化的保險中介服務,就無法在市場上樹立自己的品牌。這種情況使投保人在市場上是選擇這家經紀公司還是那家經紀公司,是選擇經紀公司還是保險公司,沒有本質區別。許多保險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準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直接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難。

4、保險經紀人自身實力不雄厚

(1)資本實力不雄厚。我國保險經紀機構現有的資本實力與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極不協調,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發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險經紀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睆谋kU經紀機構設立時的注冊資本起點來看,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資本實力不雄厚,更說不上有好的經營業績,其償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難承擔較大的經營風險。

(2)業務水平低。目前國內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水平總體上還處于低層次的發展階段,大量業務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簽訂等中介業務方面,收入主要來源于保費傭金,而在保險咨詢、風險管理和控制以及新興產業保險經紀業務領域涉足很少,專業技術水平低,經紀業務范圍狹窄,經營業績較差。從業務占比看,高達80%以上的經紀業務來自保費傭金,而來源于保險咨詢、風險管理等業務占比卻不到20%,還不能充分為客戶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風險管理服務,沒有體現保險經紀人的專業服務優勢。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70%來源于股東業務,而廣闊的經紀市場需求卻仍處于待開發狀態。

(3)高素質的保險經紀人才嚴重短缺。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技術非常薄弱,保險經紀人才極度稀缺。保險經紀人的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經紀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險經紀人才數量上的短缺。相對于英、美、法、瑞士等發達國家的保險經紀公司數量而言,我國的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從事新興產業保險經紀的專業人才缺乏。保險經紀人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專業技術人才極度短缺,開展業務時所呈現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總體上還處在比較低的層次。

二、發展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策略選擇

1、加強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的分工與合作

(1)明確定位與分工。保險公司應定位為知識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專業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設計保險產品、風險控制、保險資金的投資與運用,履行保險補償與給付職能等。借鑒國際上的成熟經驗,中國的保險公司應主要著眼于產品研發、風險控制和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等核心業務,而將展業、投保、分保、定損理賠等職能從經營中剝離出來,由保險經紀人逐步取代。

保險經紀人應準確定位于有專長、有特色的專業技術服務,加強新業務的拓展,尤其應當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應的項目。在專業化分工的業務流程中,保險經紀人應當承擔前端的客戶開發、風險評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務、協助客戶索賠、防災防損等服務。在市場開發中,保險經紀人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市場導向型的開發模式,力爭在傳統中求創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戶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個性化服務。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通過準確的市場定位與合理的專業分工,兩者形成一種既聯系緊密又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人兩者良性互動,共同推動保險市場的繁榮。

(2)加強合作。一是加強業務領域的合作。保險公司如果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和理賠定損職能轉移給專業的保險經紀人,自身可以專注于提升保險公司在產品設計、產品宣傳、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培養和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保險經紀人通過與保險公司的緊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場價格、客戶信息、保險技術等多方面與保險公司進行資源共享,使業務獲得長足的發展并獲得合理的收入。在節約保險公司展業成本的基礎上,及時向保險公司反饋客戶的產品評價信息,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提出建議,在損失理算與防災防損等服務方面,公正、客觀地處理保險服務中遇到的問題,提高保險理算的科學合理性,提高防災防損服務的專業性,從而將社會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需求,在廣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險服務領域,滿足社會對保險的不同層面的需求。

二是信息技術與資源共享。加強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保險產業發展水平、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涉及到電子信息技術水平。在電子化水平落后的情況下,保險經紀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問題、資金結算問題、異地承保問題等等,而通過保險電子商務,能夠使很多實際操作難題迎刃而解。電子商務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核保、核賠,網上結算等多項功能,輔之以全國統一的電話服務系統與各地的客戶服務中心和理賠中心,構成完整、簡便、安全、高效的業務體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與中介機構,特別是保險經紀機構進行合作的技術方案,保證信息流、物流的暢通聯結。

2、發展實力雄厚的保險經紀人主體

(1)鼓勵社會資本流入。保險經紀機構只有具備了雄厚的資本實力,才可能增強其承擔風險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競爭力,但通過自身來積累資本,對于處于發展初期的保險經紀機構來說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國內大多數保險經紀公司都屬于中小型企業,設立時間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資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議政府能夠出臺一些政策措施如稅費減免、信用擔保等來扶持保險經紀人的發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向保險經紀行業流入。

(2)整合保險經紀人主體。到目前為止,國內保險經紀公司雖然已經達到200多家,但大多數公司的規模偏小,各自為政,相互之間惡性競爭,并不利于我國保險經紀業的發展。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前幾年對證券、信托等行業的治理整頓經驗,依據嚴格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淘汰不合規范的保險經紀公司,而對那些符合規范、業務量小、資本實力比較薄弱的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整合,通過公司并購整合,合理配置資源,壯大保險經紀人主體,增強保險經紀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3)建立合理的傭金支付體系。通過保險法規或者由保險經紀行業協會牽頭建立保險經紀傭金支付制度,拓寬保險經紀公司的收入渠道,擴大獲利空間,增強其資本實力。對于保險經紀傭金支付標準,因地域、險種、市場的不同而各有差異,一般占保費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應規定傭金和服務費支付的波動范圍,根據保險經紀人的資信等級以及其提供經紀服務的種類、質量與數量,由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或客戶協商決定報酬,實行差別報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1)加強政府監管。政府主要監督管理部門應該注意傾聽來自市場主體及社會各界的呼聲,及時制定和修改相關政策和監管法規,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應以監管促發展,不斷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水平,注重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范,把事前預防和事后檢查、正面引導和處罰違規行為、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以實施監管責任制為主線,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險監管工作框架,加強管理和內控建設,整頓規范保險經紀市場,維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

(2)加強社會監管。一是建立保險經紀人的資信評級制度。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譽進行評定,是企業信用評級的一部分。建立保險經紀人資信評級制度,對完善保險經紀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險市場買賣雙方因保險經紀人加入后,保險信息不對稱的風險,保證保險公司通過經紀人獲得的關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真實信息,也能保證投保人通過保險經紀人獲得保險產品、保險公司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護保險買賣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強化保險經紀機構對自身信譽的培育,使信譽不好的保險經紀機構被自動淘汰。對保險經紀機構的信用評級,可由社會上權威的資信評估機構作為評估主體,評估的對象是保險經紀公司。評估的客體不同于一般企業圍繞籌資和償債能力進行評估,而是重點圍繞企業信譽,包括高管人員的素質、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履約情況、市場業務量占有率等。

二是組建保險經紀人行業自律組織。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行業自律組織來實現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如英國的自律組織主要是英國保險經紀人注冊理事會及英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它們負責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的審查,傭金的管理,日常行為規范的監督等。我國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險同業協會,但與西方保險行業協會相比,我國的保險公司同業協會無法體現保險中介人的自律架構。行業自律組織作為政府監管部門的補充,可以通過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保險經紀人的資格、信譽、服務、財務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評級制度來引導和規范行業的發展,在維持行業水準和信譽等方面充分發揮自律作用。建議在國內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保險經紀人協會,監督執行行業規范和準則,維護行業共同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約束成員的市場行為,維護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市場環境和秩序,并對會員遇到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問題提供指導和幫助。

(3)完善內控機制。保險經紀機構要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和執業規范,這既是機構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保險經紀企業的內部控制是保險經紀企業的一種自律、自理行為,是保險經紀制度能有效執行的保證,也是保險經紀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通過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險經紀企業經營風險,最大限度的保證保險經紀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4、大力培養保險經紀專業人才

保險經紀公司對人才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不但要熟悉保險市場和法律環境,掌握保險標的特征和保險條款,還要擅長營銷技巧。同時,對各類保險經紀人員還有專門要求,如從事涉外保險經紀業務的要通曉外語,從事風險管理咨詢的要掌握風險識別、評估和風險管理方案的設計等等。要堅持高標準努力培養高素質職專業化的保險經紀人才,職業化應是保險經紀人的努力方向,必須將培養保險經紀專業化人才作為一項重要工程來抓。一是加強基礎教育,做好人才儲備,在高等院校開設保險經紀專業。二是培養和提高我國保險經紀人職業素質。抓緊完善保險經紀資格考試體系,加強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提升資格證書獲得者的整體素質。三是加強保險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在崗培訓。此外,經紀公司還可以從通過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的人員中篩選出一些具有保險實務經驗的人加以重點培養,甚至可以從中挑選一些優秀者派往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去接受培訓,在較短時間內迅速提高專業技能以滿足民族保險經紀業發展壯大的需要。

5、加強宣傳,擴大保險經紀人的影響力

大力宣傳保險經紀人在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發展、促進我國經濟與國際接軌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目前,鑒于我國的國民保險意識普遍不高,保險經紀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特點及意義并沒有被社會各階層真正理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加上保險公司對保險經紀人的認可程度低,保險監管部門應在適當的場合為保險經紀人正名,明確肯定保險經紀人的正面作用。要讓各個階層的保險消費者真正認識并接受保險經紀人,然后享受保險經紀人提供的保險服務,需要有一個過程。為此,需要保險經紀人加強在大眾媒體上宣傳,讓社會公眾知曉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性質,與保險人的區別及主要的經營范圍,明白保險經紀人在幫助廣大客戶取得保險保障服務上的各種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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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運祥:保險經紀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丁鳳楚著:保險中介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篇10

(一)投資穩步增長

1—9月,房地產完成開發投資26.65億元,同比增長17.04%。其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資18.77億元,同比增長10.5%,占整個房地產開發投資額的70.43%;商業營業用房完成投資4.73億元,同比增長116.97%,占整個房地產開發投資額的17.75%。

(二)市場供需兩旺

1—9月.商品房施工面積1005.05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4.78%。商品房竣工面積l87.95萬平方米,同比增長81.73%。累計銷售商品房1.14萬套,面積148.29萬平方米,同比分別增長104.62%、123.84%,1—9月份供銷比(期間商品房批準預售面積:期間商品房銷售面積)為0.66:l。

(三)價格漲幅平穩

1—9月份.商品房均價為2525元/平方米,同比增長6.00%,商品住宅均價為2208元/平方米,同比增長8.02%。9月份,商品住宅均價同比增長19.28%,環比增長4.15%。資金回籠加速。1—9月,房地產開發資金來源小計44.03億元,其中銀行貸款4.09億元,同比減少26.31%,自籌資金15.00億元。同比增長l6.82%。其他資金來源中,定金和預收款14.39億元,同比增長194.88%.旺盛的市場需求直接加速了開發商的資金回籠.困擾開發商多時的“資金鏈斷裂問題”得到轉變。

基于以上所述.在經濟復蘇背景下,衡陽市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狀況已經得到較大的改善。但是一方面這種建立在國家政策和信貸推動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居民收入形成的購買力提高基礎上的房地產市場復蘇,其可持續性還有待于時間的驗證,另一方面影響房地產市場的基本因素還沒有完全消失.國內經濟發展還有可能出現波動.衡陽市房地產業的真正復興還有待時日。

二、衡陽市房地產存在問題的經濟學分析

(一)居民“理性預期”與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

西方經濟學中理性“經濟人”假設認為,在利己主義的推動下。具備“完全理性”的人能夠自覺地實現利益最大化。房地產市場消費者的市場行為符合“經濟人”假設。消費者在房價上漲時由于預期房價還會繼續上漲.而且出于貨幣增值的需要,在房價上漲的預期下不可避免產生投機沖動。今年以來,市面上出現的排隊購房的現象已經屢見不鮮了,甚至出現了單純的“賣房號”現象.一些樓盤開盤不到幾/J,n,-t,就告售罄,而目前衡陽居民還沒有能支撐房地產這樣“瘋狂”的收入水平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一方面不利于反映居民真實住房需求:另一方面也擾亂了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利于其正常發展。從目前衡陽房價來看,泡沫成分應該不大.而且又經歷了一輪調整,衡陽市目前房價收入比大約為6左右,房價還在居民收入可以承受的范圍內,但是如果對市場投機行為不加以抑制,面對逐步推高的房價.本身就比較脆弱的房地產經濟必然會受到損害,給區域經濟金融體系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二)結構性供需不平衡妨礙衡陽市房地產經濟健康發展

根據薩伊定律,供給能創造需求,也能抑制需求,能創造需求適應需求的供給是有效供給,背離需求的供給是無效供給。衡陽商品房供給結構性過剩問題依然存在。一是戶型結構不合理。為迎合一部分人“貪大求全”的住房需求.近年來衡陽市開發大戶型住宅已成為一種趨勢,90平方米以下,總價較少的中小戶型住房占比微不足道。二是保障性住房占比不合理,經濟適用房建設滯后(見表1),一部分經濟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沒有得到改善。

(三)金融機構“非理性”行為孕育著房地產市場風險

金融機構作為集體“經濟人”有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沖動,但是由于其經理人是股東(或國家和政府)的委托人,不可避免在經濟活動中出現“拿別人的錢替別人辦事”,因而效率低下,甚至因為房地產商的“尋租”行為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在房地產行業中,金融機構因為利益沖動而對房地產支持過度,不利于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如果開發商資金不足,開發項目進行不下去,房地產金融風險就會凸現出來,2008年的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導致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顯著增加就是非常明顯的例證2008年9月.在房地產開發貸款總量減少1.51%(2009年l0月農業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的條件下,衡陽市房地產開發貸款損失類不良貸款數量同比增長84.48%,關注類貸款同比增長50.54%(見表2),而關注類房地產貸款可能向不良貸款轉化。據已公布的房地產數據顯示,2009年1—9月份,衡陽市空置商品房38.53萬平方米,同比增長132.52%,按9月份市場平均價格2382元/平方米計算。已經沉淀了開發企業9.17億資金,在衡陽市房地產大量開發建設,居民實際收入沒有上升的情況下,購買力的釋放還能持續多久?(四)房地產民間融資潛藏的風險值得關注民間融資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因為資金的稀缺性也會產生信貸配給現象。由于信息不完全對稱,在融資市場上會出現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結果是付出利息高的借款人獲得貸款,但是高利息必然要求高回報,在房地產行情看好時,這種回報可能會得到滿足,但是在目前房地產市場主要靠政府政策推動,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形成的購買力并沒有得到很大改變的條件下,一旦出現政府優惠政策不再延續,信貸政策收緊.就會出現商品房銷售不暢的情況.房地產市場將不可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尤其是一些房地產項目存在的非法集資現象.更容易出現融資糾紛.這種情況在2008年的湘西集資案中已經有例可循。

三、經濟復蘇背景下金融機構如何促進區域房地產經濟健康發展

面對經濟復蘇的大環境,衡陽金融機構在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上應有所作為.在支持房地產發展上應更加注重科學性和靈活性

(一)把握好房地產金融支持的方向

房地產金融支持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把握好民生性需求的解決。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在加強商業性信貸風險管理的同時,要加快調整房地產信貸結構.優先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優先滿足具有償還能力的家庭購買自住房的貸款需求:

另一方面,還要求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國家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切實改進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的金融服務。二是把握好增量控制。

在對存量土地開發和在建工程項目實施金融調控的同時,更要加強對新增土地開發和新開工項目的調控。防止房地產企業不顧市場需求盲目開發,造成大量空置房積壓。在房地產貸款存量和增量方面也要突出信貸增量調控,嚴防形成的新不良貸款。三是把握好房地產穩健經營。根據房地產金融風險防控狀況.對金融支持的重點應放在關注投資規模適度、現金流較充裕、項目適銷對路、企業資質較好、還貸較及時的房地產企業四是把握好市場失靈問題的解決。市場失靈理論告訴我們,房地產開發商的逐利性促使其熱衷于開發大面積、豪華型別墅和公寓,因此房地產市場本身不可能實現居民的“買不起大的,買小的,買不起貴的,買便宜的”愿望,政府的調控必不可少。對房地產信貸投向實行指導,增加開發小戶型、普通商品房的信貸投放量,政府這只有形的手應該發揮作用。

(二)把握住房地產金融支持的力度

房地產業是區域經濟的支柱產業.因此為了防止區域經濟大幅波動,對于區域房地產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應把握“平衡”的原則。

一是把握住金融支持與居民住房需求的平衡。房地產金融支持應在三方面把握好力度:首先是重點支持個人自住性消費需求。對于個人改善住房條件的消費需求,要在衡量個人償債能力的基礎上盡可能滿足;其次是有條件支持投資性需求.在嚴格執行信貸政策,詳細了解貸款申請人的資料真實性的基礎上,對于具有投資價值的項目積極參與;第三是嚴格抑制炒作性房地產投機需求。這樣既能加大市場的有效需求,又能防止市場產生房地產泡沫的風險。

二是把握住金融支持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平衡。在全國經濟增長放緩的大趨勢下,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的區域金融機構應采取更加靈活的利率政策,如解決民生性住房的供需問題可以采取低于基準利率的政策。而對開發大面積、超豪華型公寓則采取高于基準利率一定比例的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供求結構性問題,解決了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又促進了區域經濟平穩發展。超級秘書網

(三)加強房地產金融監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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