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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5-05 09: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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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并購論文

篇1

2002年我國以527億美元,居全世界吸引外資直接投資總額之最,我國正成為全球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熱點地區。在1999~2000年合并熱之后,雖然全球的兼并與收購數量大幅減少,2003年比2002年減少了40%以上,但是入世后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中國卻以不斷增長的并購交易數量和交易金額居于亞洲領先地位。根據湯姆森金融公司對跨國并購和國內并購總額的統計,中國2003年前3季度的并購額中,吸收跨國并購占16%,約為38.4億美元。但相比于世界跨國直接投資的80%以并購方式實現,我國目前以并購方式吸引外資的比例僅為5%左右,因此我國外資并購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近年來,中國政府放松了限制,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外資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的法律法規,公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后的政策將原來禁止進入的電訊、燃氣、熱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網首次列為對外開放領域,增加了76條鼓勵類投資項目,減少限制類項目達2/3,在原來禁止、限制進入的行業,外資通過并購方式也可以快速進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出臺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國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國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并購重組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放寬了外資并購主體和外國投資者并購中國境內企業的出資比例等。這些改變,大大加快了外資并購國企的步伐。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將加快外資并購國企進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推動了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2外資并購國企的動機

外資并購國有企業,是作為一種產權市場中的商業行為與企業發展戰略,綜合起來大致有以下動機:

2.1利用國企優勢,布點全球戰略

我國國有企業具有自己的特點,它們在技術、人才、管理、設備、品牌等方面有優勢,作為中國產業的龍頭企業,深受外資并購者的青睞。跨國公司同國有企業早期組建合資企業,其目的之一是利用我國勞動力成本低、原材料價格便宜等優勢,降低生產成本,占領中國市場。外資如今并購國有企業,是為了更有效地整合和利用這些資源,降低經驗成本曲線,和其全球戰略相一致。特別是在第二產業的制造業,外商通過多年的合資,已經同不少國有企業建立起產品聯盟,獲取了不菲的市場收益。現在并購國有企業,為的是在產權交易中獲得更大收益,并通過產權交易達到產業上的全球協同,使其成為全球戰略的一部分。

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后,可迅速進行全球業務上的戰略整合。如香港華潤集團公司通過收購多家啤酒廠國有股,使其在短短幾年內迅速成為中國的三大啤酒集團之一,其業務分布南北東西都有,在中國這個世界上最大、并且還在迅速發展的啤酒市場上建立了較合理的布局,其中并購國企發揮了關鍵作用。也有一些外資并購國有企業通過拓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加速公司內的業務融合。如加拿大格林科爾公司(世界第三大制冷劑企業)用5.6億元和4.2億元的價格分兩次收購了科龍電器34.06%的股權,就是為了實現制冷劑與電冰箱的業務融合,以電冰箱副業推動制冷劑主業發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

2.2為在競爭中后來居上

中國經濟增長持續強勁,投資環境看好,吸引跨國公司紛紛來華投資。那些捷足先登的企業取得了直接投資的先發優勢。于是,較晚進入中國市場的跨國公司,特別愿意采用收購國有企業的方式,縮小同競爭對手之間的差距,以便后來居上。典型的例子是1998年柯達公司收購了汕頭公元、廈門福達和無錫阿爾梅三家感光器材公司,將先進入中國市場的日本富士公司甩在了自己的身后。這從另一方面可以看到,中國國有企業經過改革開放已積累了一定的資源優勢,如一定能力的生產基地和營銷網絡,收購國有企業就可以取得更大的后發收益。

2.3資源外取動機

改革開放20多年來,許多國有企業在中國市場中形成了許多較外國公司而言具有相對優勢的資源,如營銷網絡、具有一定能力的生產基地等。這些資源,往往是外資所不具備的,雖然某些國企從表象上看不具備這些優勢,但它們通過注資和對技術、勞動力、管理、設備、營銷渠道等各種資源和無形資產進行整合,使國有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盈利能力大幅提高。一些外資收購國有企業,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這些具有相對優勢的資源。例如,柯達公司收購汕頭公元、廈門福達和無錫阿爾梅三家公司,目的之就是為了獲取三家企業的生產能力,雖然這三家企業在并購之前都是虧損企業,但這并沒有影響柯達公司的決定;阿爾卡特公司通過收購國有股達到控股目的,原因之一是為了獲取和利用上海貝爾的營銷網絡,這個營銷網絡對阿爾卡特公司開展其在中國的業務是十分重要的。

2.4充分利用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開拓中國市場

中國眾多的人口、廣博的地域所形成的潛力無限的市場,對國外公司無疑是有巨大誘惑力的。例如,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大啤酒市場、第一大手機市場、第四大汽車市場并且很快將成為第二大市場,從上面這些簡單的數據就可以看到它們對相關的跨國公司意味著什么。德國大眾汽車公司作為世界六大汽車公司之一,目前在中國的利潤占其全部公司利潤的80%以上,中國不僅僅是一個巨大的市場,而且是一個有利可圖的市場。同時,中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政治和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進一步增大了對外國公司的吸引力。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規定。這些政策已經突破了以前外資只能采取間接方式并購投資國有企業的限制,確立了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合法地位。這是外資難得的市場機遇,誰抓住了這一機遇,誰將在中國市場立足更穩。中國利用外資先后經歷了合資、后合資和并購國企的三個階段。目前的并購國企,具有廣闊的前景,它是在中國資本市場不斷完善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入發展中出現的新機遇。聰明的外資能領悟到中國外資政策的轉變精神,懂得并購國有企業的無限商機,為進一步開拓中國市場服務。

2.5其他國際慣例下的跨國并購動機

跨國公司并購國企同時也存在著在別的國家并購存在的相同動機。例如,通過并購,可以使跨國公司繞過關稅壁壘和貿易摩擦,有效地實現內部化管理,降低交易費用;可以降低跨國公司進入新行業的障礙,減少原有企業的抵制,避免引發價格戰;可以降低發展的風險和成本;可以使跨國公司將自己在東道國的潛在競爭對手轉化為合作伙伴,加強競爭優勢,形成自己的價值鏈;可以使跨國公司實現合理避稅,如采用換股并購方式可以免稅,或者通過先轉換為可轉換債券,再轉換為股票實現免稅。另外,如果跨國公司并購國有虧損企業,還可以根據國際慣例,利用虧損遞延條款享受東道國的免稅政策。

與組建一個新的合資企業相比,并購國有企業,是跨國公司更為便捷的資本轉移方式和快速盈利途徑。中國有10萬億國有資產存量和1000多家上市公司,為外商提供了巨大的選擇空間。中國入世后,外資普遍傾向于采用并購國企的方式取代傳統的合資或獨資,在于它能夠縮短建設周期,加快投資周轉速度,以實現更快更好地盈利。一般情況下,收購企業比新建企業形成一定的投資規模所需要的時間可縮短2~3年。

3外資并購國企的效應分析

經營機制的僵化和管理水平一直是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根本問題。在企業形成了巨大的內部利益而無法從內部突破時,只有借助于外部的力量來打破阻礙改革的利益鏈條。跨國公司正是這樣的一個外部力量,其雄厚的資本和高水平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國企改革走到今天最需要的東西。但外資并購國企,尤如一把雙刃劍,對我國經濟產生了深刻而又廣泛的影響,具有不同的效應:

3.1正面效應

3.1.1有利于深化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企業制度,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們需要在產權、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做相應的調整。為了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解決國有企業出資者行為不到位問題,一些競爭性領域的大型國有企業產權結構實現多元化,已經是一個明確的改革方向。據統計,我國目前擁有國有企業近40萬家,對其進行資產重組至少需要資金3萬億元。面對如此龐大的國有資產,要使其產權結構多元化,國內非國有投資者能力明顯不足,而跨國資本則是重要的現實來源。目前,跨國公司正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新一輪戰略性資源重組,這為我國引進優質的外國資本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遇。因此,利用好外資是有利于我們國企的改革。

3.1.2有利于國企競爭力的提高

跨國公司不但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而且擁有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技術、龐大的營銷網絡、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因此,吸引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不僅可以引進大量的資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進技術、營銷、管理等知識資本,促進我國企業戰略重組和技術升級,提升企業的競爭力。而要想迅速提高國企的技術研發能力、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往往需要較多的時間和較大的資金,而跨國公司的進入,可以部分解決這些問題。

3.1.3能夠使國有企業資產存量變現獲得大量的資金,有利于國企改革

這些資金一方面可用于企業發展,另一方面可用于彌補社會保障資金的不足,為解決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富余人員的安置問題掃除了障礙,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創造條件。國有企業由于歷史原因,存在著大量的富余人員,解決好他們的安置問題,是國企改革的重要問題,而最大的問題是資金的問題,即人員安排的資金,外資的并購可以為我們提供安置富余人員的資金。

3.2負面影響

3.2.1產業安全和經濟安全受影響

目前,國內一些行業的龍頭企業被外商控股后,使外商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特別是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中,有不少已被外商占有約1/3的市場份額。如果我們完全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損害我國的相關產業和國家的經濟安全,在這方面拉美國家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教訓,特別是在關系一些國計民生的戰略產業上,一定要保持本國企業的控制權。

3.2.2沖擊我國現有企業

外商并購國有企業與國內企業的兼并不能同日而語,跨國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一流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全球化的運作經驗,國內企業往往很難抗衡,如果不對其加以控制,就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國內企業受到嚴重沖擊,損害我國的國有經濟,不利于我國一些新興產業的興起,對此,我們要保持清醒的認識,不能因為一些外資所帶來的暫時利益而放棄了長遠的利益。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到,外資并購國企是有自己的戰略目標和動機,它所帶來的影響也是各有利弊,對此我們要有充分的認識,保持清醒的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在對外開放的過程中,興利除弊,不斷成長壯大。

摘要伴隨著當前中國入世后各項開放政策的陸續實施,外資并購國企成為關注的焦點。外資并購國企,有它自己的動機和目標,尤如一把雙刃劍,對我國經濟產生積極影響的同時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此,對外資并購國企要有充分而又正確的認識。

關鍵詞外資并購國企動機效應分析

科技創業

當前,經濟全球化和新經濟浪潮洶涌澎湃,國際跨國并購活動規模越來越大。與此同時,我國經濟結構正在進行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改革進入關鍵階段,加入WTO更使我國直面國際競爭,外資并購國企也一浪高過一浪。本文就當前外商直接投資中的并購國有企業問題,探討了外商控股并購國有企業的動機及正負效應。

參考文獻

1董雪梅.我國企業兼并的發展現狀及對策分析[J].經濟問題,2002

篇2

(一)反壟斷法規制意義上的外資并購概念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外資并購,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是外國投資者運用市場機制,通過全球市場上資金和信息的流動實現資本有效配置的過程。

(二)外資并購中的壟斷傾向

從近些年情況分析來看,我國外資并購中出現了壟斷趨勢。外資加大控股并購的力度,謀求企業控制權的意圖日益明顯。自2000年以來,跨國公司在華實施的對境內企業的并購中,大多都獲取絕對或者相對的控股權{1};外資并購著眼于品牌控制,導致境內企業民族品牌的弱化和無形資產的流逝,給我國發展自主品牌產品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增加了難度,還在很大程度上壟斷了我國市場;境外投資者不僅向某一個單獨的境內企業投資并購,而且還對一個產業的上、中、下游各個階段的產品或者相關聯的企業進行橫向的并購投資,或者是對產品的研發、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進行縱向或系統的投資,從而對我國某些行業及其主要產品控制,導致國內市場競爭加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

(一)外資并購造成的壟斷局面給我國帶來的危害

1.外資并購有可能危及產業發展和經濟安全

大量外商并購我國眾多重點行業的龍頭企業,產業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將威脅到同行業和相關行業企業的生存,國家對產業發展的規劃能力和控制能力將被削弱,最終也會影響到我國的產業發展、產業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

2.外資并購抑制民族品牌和民營經濟的成長

從這幾年外資并購的實踐看,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后,大多設法將企業原有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控制在手中,打壓被并購企業的發展。沒有自己的強勢品牌,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我國企業就會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2}。

3.外資并購有可能影響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市場壟斷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將技術轉移到東道國,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我們就只能處在跨國公司全球分工體系的末端,就會在全球化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許多跨國公司出于排斥東道國市場競爭對手成長的需要,往往通過對行業主導廠商的并購,增強技術壟斷優勢和行業控制能力,并通過拒絕授權和濫用知識產權等行為,壓制東道國競爭對手企業的技術創新{3}

4.外資并購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我們允許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初衷在于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導致的國有企業大量無形資產、土地使用費、國家稅收等的流失非常嚴重。

(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在企業并購浪潮席卷而至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業并購規制作為重要的經濟政策重點。如美國的《克萊頓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歐盟的《企業合并控制條例》,俄羅斯等國家反壟斷法也對企業并購作了明確規定。

三、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一)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現狀

目前調整外資并購的政策法規主要有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后于2001修訂的“合并規定”;2006年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2007年8月出臺的《反壟斷法》的規定,以及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反壟斷法》配套法規之一《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

(二)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的缺陷

第一,法律體系缺失。制定法律對外資并購反壟斷加以規制應當是一個系統工程,但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卻沒有這樣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規范性文件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配合,時常會出現規范性文件之間互相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4}。

第二,立法層次及效力位階偏低。我國現有的關于外資并購反壟斷的規定大多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之中,有的甚至在嚴格意義上只能歸位為政策范疇而不屬于法,因此立法效力層次過低,使得現行立法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大大降低。

第三,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公司并購規定過于原則,現實操作性不強。規制企業合并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對企業并購的程序性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而對企業合并規制的實體規定則只涉及到概念原則而已,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具體概念界定,這就很容易出現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

【摘要】近年來,外資并購中國企業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要方式。外資并購產生了壟斷的傾向并且對我國造成了一定的危害。通過對當前外資并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予以剖析,提出我國在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法規制方面的內容應予以完善。

【關鍵詞】外資并購;反壟斷;法律規制

【英文摘要】Inthepastfewyears,foreigncapitalmergingbecomesthemainwayofforeigninvestmentinChina.Theforeigncapitalmergerhasoccurredthetrendofmonopolyandhascauseddamageandnegativeinfluenceinsomeextent.Thisthesistriestoanalysistheprominentproblemintheforeigncapitalmerging,thengivesomeadvisesontheimprovementofourcountry''''santi-monopolylawabouttheforeigncapitalmerger.

【英文關鍵詞】foreigncapitalmerger;anti-monopoly;legalregulations

一、我國外資并購中的壟斷傾向

隨著我國30年來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政策的施行,外資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些年來,外資逐漸改變傳統的投資方式,更多的以外資并購形式進入中國各大產業,并憑借外資雄厚的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逐漸形成控制甚至壟斷地位,以謀取超額壟斷利潤。這樣一來,外資并購的結果往往造成市場力量的集中,進而產生了壟斷的傾向,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一)反壟斷法規制意義上的外資并購概念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外資并購,是國際直接投資的一種方式,是外國投資者運用市場機制,通過全球市場上資金和信息的流動實現資本有效配置的過程。

(二)外資并購中的壟斷傾向

從近些年情況分析來看,我國外資并購中出現了壟斷趨勢。外資加大控股并購的力度,謀求企業控制權的意圖日益明顯。自2000年以來,跨國公司在華實施的對境內企業的并購中,大多都獲取絕對或者相對的控股權{1};外資并購著眼于品牌控制,導致境內企業民族品牌的弱化和無形資產的流逝,給我國發展自主品牌產品并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增加了難度,還在很大程度上壟斷了我國市場;境外投資者不僅向某一個單獨的境內企業投資并購,而且還對一個產業的上、中、下游各個階段的產品或者相關聯的企業進行橫向的并購投資,或者是對產品的研發、生產、流通、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進行縱向或系統的投資,從而對我國某些行業及其主要產品控制,導致國內市場競爭加劇,對我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必要性

(一)外資并購造成的壟斷局面給我國帶來的危害

1.外資并購有可能危及產業發展和經濟安全

大量外商并購我國眾多重點行業的龍頭企業,產業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將威脅到同行業和相關行業企業的生存,國家對產業發展的規劃能力和控制能力將被削弱,最終也會影響到我國的產業發展、產業安全和國家經濟安全。

2.外資并購抑制民族品牌和民營經濟的成長

從這幾年外資并購的實踐看,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收購國內企業后,大多設法將企業原有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控制在手中,打壓被并購企業的發展。沒有自己的強勢品牌,在未來的市場競爭中我國企業就會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2}。

3.外資并購有可能影響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

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的市場壟斷程度越高,就越不愿意將技術轉移到東道國,沒有自主知識產權,我們就只能處在跨國公司全球分工體系的末端,就會在全球化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許多跨國公司出于排斥東道國市場競爭對手成長的需要,往往通過對行業主導廠商的并購,增強技術壟斷優勢和行業控制能力,并通過拒絕授權和濫用知識產權等行為,壓制東道國競爭對手企業的技術創新{3}

4.外資并購有可能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我們允許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初衷在于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但從現實情況來看,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導致的國有企業大量無形資產、土地使用費、國家稅收等的流失非常嚴重。

(二)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在企業并購浪潮席卷而至的今天,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把企業并購規制作為重要的經濟政策重點。如美國的《克萊頓法》、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歐盟的《企業合并控制條例》,俄羅斯等國家反壟斷法也對企業并購作了明確規定。

三、我國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一)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現狀

目前調整外資并購的政策法規主要有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后于2001修訂的“合并規定”;2006年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2007年8月出臺的《反壟斷法》的規定,以及2008年8月4日公布的《反壟斷法》配套法規之一《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

(二)我國現行外資并購反壟斷立法的缺陷

第一,法律體系缺失。制定法律對外資并購反壟斷加以規制應當是一個系統工程,但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卻沒有這樣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規范性文件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配合,時常會出現規范性文件之間互相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4}。

第二,立法層次及效力位階偏低。我國現有的關于外資并購反壟斷的規定大多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規章之中,有的甚至在嚴格意義上只能歸位為政策范疇而不屬于法,因此立法效力層次過低,使得現行立法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大大降低。

第三,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公司并購規定過于原則,現實操作性不強。規制企業合并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僅僅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對企業并購的程序性問題作了一些規定,而對企業合并規制的實體規定則只涉及到概念原則而已,沒有具體的標準和具體概念界定,這就很容易出現實際操作中無法可依的現象。

四、外資并購反壟斷法規制的完善

(一)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體系的模式選擇

在我國目前的法學理論界,對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法律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設想。一是“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由內外有別的“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內外統一的“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因而應制定一部國內企業并購與外資并購同時適用的法律,作為并購法律制度的基礎。但外資并購與境內并購畢竟存在差異,在基本法律制度中以例外規定的方式加以調整即可。二是“雙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而,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應當分別立法加以規制。

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在某些方面采取不同的規制措施源于國家利益。雖然兩者引起的壟斷無論發生機制還是市場結果都沒有差異,但外資并購會造成某一領域市場的控制權由外國企業控制,這對東道國政府而言是絕對不可容忍的,它可能會導致國家駕馭經濟的能力下降,這也就使得東道國必然會采取一些較為嚴厲的措施避免這一結果的發生。同時,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規制還會涉及國內產業發展、投資環境的國際評價以及與資本輸出國政府之間政治、經濟關系等,比國內并購要繁雜得多的利益因素。另一方面,我國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的,當然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應享有的權利,運用允許的手段,合理合法地對我國市場和相關產業進行保護。只要這些措施沒有對外資并購反壟斷規制方面構成根本的、實質性歧視,被控制在國際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就不會違反“國民待遇”的原則和我國的入世承諾。因此,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應當確立不同于國內企業兼并的、特殊的反壟斷法律機制。當然《反壟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我們應以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為基礎,對現行有關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進行整合,對外資并購反壟斷確立不同于內資并購反壟斷的特殊規則加以調整。

(二)外資并購反壟斷法規制的實質標準完善

判斷企業并購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制的范圍,必須要明確企業并購的反壟斷標準。

《反壟斷法》第27條規定,審查經營者的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確定相關市場、市場集中度應當作為判定壟斷構成與否的關鍵。而這一點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僅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使得壟斷行為的認定缺乏可操作性,并造成了整體審查機制的模糊和邏輯性缺失。在歐美立法均將市場集中度或市場份額作為基點,進而對是否損害有效競爭進行認定,最終確定并購行為是否構成了應被禁止的壟斷行為的大趨勢下,我國《反壟斷法》的此種做法,無疑會給審批實踐帶來一些問題。

為了界定相關市場,美國和德國的反壟斷機構都發展了“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的概念,即認為產品和地域是劃分相關市場的核心要素。如果說產品市場是從橫向上對相關市場進行分析的話,那么地域市場就是從縱向上對相關市場進行分析,只有兩者結合才能最終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我們也可借鑒他們的做法在認定相關市場時將產品市場和地域市場加以綜合考慮。

衡量市場集中度有多種指標,其中最常用的是市場集中率、市場份額和赫芬達爾指數。我國在界定市場集中度時應采用哪個指標呢?中國近階段采用市場份額來衡量市場集中度是可取的,但從長遠來看,尤其是隨著市場的完善和統計事業、信息產業的進步,采用赫芬達爾指數更為精確,更能反映市場的集中程度。

(三)并購豁免制度的完善

參考美國與歐盟在豁免制度上的立法,我國的并購反壟斷規則也應當設立相應的豁免機制,以實現對有效況競爭的保護和促進,培養境內企業的規模經濟效益,從而對外資并購的不當擴張形成事實上的遏制作用。

我國《反壟斷法》第28條和《并購規定》第54條規定了企業合并的豁免條件但內容規定籠統,缺乏操作性,對企業的指導性也不強。因此,可以借鑒國外一些通行的豁免制度與司法執法實踐。一般來說,企業合并豁免可包括以下事由:

1.破產公司原則

合并一家瀕臨破產的企業,可以對其將要廢置的成本進行新的利用重組,從而更加有效地分配市場資源。同時,這種合并可能或并不能產生事實上的市場支配力量的增強或獲得,而以另一種方式存在的該被并購的破產企業反而有可能對改善市場競爭條件起到積極作用。

2.提高經濟效率

目前很多國家的反壟斷規制實踐都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如果被方能夠證明合并所提高的效率超過其反競爭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就可以免于法律制裁。我國企業經濟效率狀況并不樂觀,如果將提高經濟效益作為并購的豁免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進我國企業經濟效率的提升。

3.提高國際競爭力

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各國企業的競爭領域拓展到外國甚至是全球。各國都認識到一國如果實行嚴厲的反壟斷政策,則不利于本國企業的發展和壯大。本國企業與其他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將處于下風,最終會降低一國的經濟實力,削弱一國在國際上的地位。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積極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是我國改革開發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而給予有利于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并購以豁免,則對實現這一目標起到了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聶名華.跨國公司在華并購中的壟斷傾向分析[J].社會科學輯刊,2004,(4).

{2}宋文霞.外資并購中的反壟斷法律問題研究[J].商場現代化,2007,(11).

{3}陳業宏.論我國管制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6,(6).

篇3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篇4

1跨國公司外資并購對我國產業安全造成的影響

1.1跨國公司通過不同品牌定位策略排擠中方名品牌和民族品牌①基于搶占我國品牌市場份額的擠出式并購。跨國公司要進入我國市場首先面對的是搶占我國市場的知名品牌的市場份額,需要較長時間和大量資本,而直接選擇擠出式并購行業知名品牌,跨國公司可以無需價格競爭而直接搶占相當份額的市場地位和資源,由于當地領先品牌影響力大,跨國公司只要提出針對當地某個行業領先品牌的并購,就會引起行業和大眾的關注,最后不論并購是否成功,跨國公司品牌將被更多的顧客和大眾了解,獲取品牌的超額收益。②基于搶占行業壟斷地位的擠出式并購,將民族品牌位于自身原有品牌的輔助品牌位置,或在市場宣傳推廣上采取差別待遇,使民族品牌定位于低端用戶或促銷地位,將民族品牌用來作為與國內其他成長中的民族品牌進行價格戰的有效工具,形成我國自主品牌內部自相競爭的惡性態勢,這樣跨國公司一方面可以消滅一部分競爭對手。

1.2跨國公司技術擠出式并購對我國產業技術發展的制衡跨國公司的技術擠出式并購我國產業中具有技術優勢的企業的長期結果必然導致我國產業發展在技術上的“化”,形成產業發展技術上對跨國公司的路徑依賴。當跨國公司通過對產業的擠出式并購掌握了產業發展的技術方向,中國企業的技術開發就必須圍繞跨國公司的核心技術進行技術輔開發,我國產業的發展就會失去主動權,跨國公司可以通過全球技術積累而保持技術連續性,主導我國產業技術發展,而我國被收購公司擱置的技術可能使中國產業技術進步斷層,我國市場成為跨國公司控制的市場,產業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產業的一個環節,產業邊緣化將成為可能,同時也抑制了國內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1.3跨國公司擠出式并購新取向:我國產業內大型龍頭企業目前國際跨國企業外資并購多選擇我國某行業龍頭企業,并并購方式多選擇吸納收購公司主要控股權,完全控制被并購公司管理權和核心技術,通過對龍頭企業的并購,外國跨國公司可以直接獲取相應龍頭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逐步形成跨國公司對我國產業市場的主導,跨國公司憑借其市場主導地位,控制行業的標準,建立行業的進入壁壘,達到其控制我國相關產業的目的,使我國此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慢慢失去防范和抵御風險的能力,一旦跨國公司的全球產業鏈計劃有變動,我國該產業只能被動受制,從長遠來看我國的相關產業將會慢慢被化,而我國相關產業只能變成外國產業的“加工廠”。

2針對跨國公司產業并購過程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2.1加強民族品牌的保護意識和品牌并購管理跨國公司選擇并購國內知名族品牌,主要目的是占有市場和排擠競爭對手,實現其對行業市場的控制地位注意并購協議的自我保護,要有相應的自我品牌保護方面的條款限制,設置外資持股底線確保實際控制權,一旦外資企業對被并購企業的控股權達到一定比例,即要求必須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審批,并建立長效的監控機制,嚴防外資滲透式吸納我國有企業的持股份額,實現最終的控股權。

2.2建立科學的自主研發體系,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①建立完善的產業技術信息庫,隨時把握重點行業核心產業發展方向和動態,我國產業中企業由于缺乏技術的長期積累而處于產業發展的,政府通過相關的信息披露系統可以及時的了解跨國公司的并購意圖,是否瞄準了我國核心技術生產企業,如果是技術擠出式并購,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程序干預并購行為,將核心技術剝離被并購企業,或直接終止并購活動。②國家應及時扭轉一些地方政府把“引進國外投資者”作為大型國企改制主要途徑的思路和做法,優先利用好國內現有資源,大力推動國有企業實施國有控股式的產權多元化改制,鼓勵對國內中小企業的并購,政府部門給與資金、技術、人才、稅收等方面實際傾斜的優惠政策,支持國有企業實施橫向的規模擴充,或實行縱向產業整合,逐步形成資源的內部流通和有效利用,最終打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國有龍頭企業。實現政府推動下的市場化運作。③鼓勵企業的自主創新和技術研發,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發體系,政府應加大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投入,建立國家級別的高新技術培育中心,重點攻克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技術壁壘,同時提供條件優惠的高新技術產業中的中小企業孵化器,重點扶植培育高新技術領域的中小企業的技術突破,建立一套系統的科學的自主研發的技術創新體系。④自主研發的同時注重世界先進技術的引進,可加大技術引進的投資成本,鼓勵民族企業走出國門學習先進技術,努力打造在引進先進技術基礎上的自主研發體系。

2.3建立健全各行業內龍頭企業的信息披露和申報機制健全產業內龍頭企業的信息披露機制,加強政府信息管理水平,掌握每個行業重點企業信息,企業發展規模、經營狀況、產量稅收貢獻等相關數據及時更新,嚴格控制各產業尤其是基礎性產業的龍頭企業發展狀況,實現每年數據更新,每年做行業內部排名,對于各年行業內排名靠前的龍頭企業由國家統一監管,地方政府配合執行和監控,以預防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完成考核指標而盲目吸引外資并購,(但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對于國有龍頭企業政府應起到的作用應僅限于對企業運營過程中相關數據的監管,而不是控制企業的運營方式,整個行業的發展依賴于龍頭企業,而龍頭企業的發展應是順應市場競爭機制的自發的管理,切忌政府干預過度)。

參考文獻:

篇5

1.外資并購有利于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

目前,國有經濟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調整,而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重組又是國有經濟調整的前提條件。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產權主體多元化。我國民間資本不可能單獨勝任承接大規模國有資產、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以及參與改造后的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的重任。因此,大量國有企業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特別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的跨國公司的積極參與。

2.外資并購有利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企業并購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經濟資源重組的過程,一方面,它可以促進生產要素向更高效益的領域轉移,另一方面,通過優勢互補,聯合發展還能提高經濟資源特別是生產要素的利用效率。跨國公司對中國企業并購,能夠快速發展大型企業集團,成倍壯大企業經濟實力,增強企業資金、技術能力、人才等優勢,提高大型企業集團的行業產值在銷售額中所占的市場比重;利于集中優勢開發新產品,提高他們在本行業中的市場比重;還可以使得中國的大企業集團盡快加入工業500強。

3.外資并購有利于改造我國企業治理結構

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在法人治理結構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過多。外資并購企業后的資源整合和制度重構,能有效改進企業治理結構。因為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后,基于自身的利益,必然會充分利用其控制權或影響力,將更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帶到中國,從而推進我國企業制度的創新。二、外資并購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

外資并購在中國的形式千姿百態,中國已逐步對外資并購放寬政策,現在唯有銀行業還保持著對控股數的限制。我國不同于美國,這些外資并購的引進在我們這樣一個法制還不夠健全的國家里,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有著消極的作用。

1.形成行業壟斷

跨國公司利用資本運營控股并購我國企業后,憑借其雄厚實力逐步占領較大的市場份額,對我國產業尤其是戰略性產業的控制,可能將壟斷國內一些行業。如果外資并購造成壟斷,外商不僅控制國內市場,制定壟斷價格和瓜分市場策略,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約國內資企業成長和技術進步,制約國內幼稚產業發展。

2.加劇投機趨勢

雖然當前國際并購大多數是投資性的并購,仍然要提高對投機性并購的防范。外資并購的跨國性涉及到國際金融問題,正是由于國際金融市場同國內市場的差異,給了一些惡意并購者以可乘之機。他們利用匯率升降、國際金融市場和商品市場行情的變化,通過不同時期投機拋出,從中賺取差價。這種不為生產流通而產生的投機行為,也可能會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

3.中方品牌被大肆蠶食

在外資并購中,外商利用國內企業市場意識和品牌意識不強的弱點,低價收購國內企業的股權、品牌或專有技術,吞食我國的民族品牌。外商并購中國品牌后往往采取如下一些方法來蠶食我國品牌:一是束之高閣;二是通過減少對中方品牌的投資來逐漸降低其品牌價值;三是控制銷售環節和市場推廣;四是并購買斷中方品牌,投資初期與這些中方品牌結合起來推出自己的國際品牌形象,最終以自己的品牌取代國產品牌的地位。

4.使我國自主技術開發能力下降

在我國從事研發活動的跨國公司多數從事適應性研發活動,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研究機構主要是進行新產品的本地化研究,而新技術、關鍵技術仍掌握在外方人員手中,創新能力仍在跨國公司母國。據統計,超過93%的外資企業在我國有技術擴散行為,但77.5%的企業處于淺度國產化階段,有深度國產化的企業只占16.25%,而僅62.5%實現了技術創新。缺乏品牌和技術創新后的國內企業,只能高度依賴于跨國公司,企業獨立發展的空間狹小,發展后勁嚴重不足。

三、建議與對策

外資并購無限制的引進在我國這樣一個經濟體制下是否行得通,在很大程度上還值得商榷。目前,我國正處在高速增長時期中的一個調整階段,只有采用恰當的方式進行引進外資并購,才會產生積極的作用。我們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來解決外資并購中的問題:外資資金來源多元化,構建外資并購的法律體系,學習和掌握基本的反并購策略,明確外資并購的行業和領域等等。

【摘要】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我國經濟的逐步全方位開放以及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使得我國已成為全球理想的投資地之一,外商投資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變得日趨顯著。本文針對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進行了重點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并購經濟影響經濟發展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深入,跨國公司在中國的并購活動日益增多。自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成為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特別在中國入世之后,我國引進外資的步伐更快,規模更大。據商務部統計數字顯示,我國2004年及2005年利用外資名列世界前茅,分別達606億美元及603億美元,據商務部編寫的《2007中國外商投資報告》提供的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達694億美元,在全球東道國中排第四位,發展中國家排名第一。這一系列的數字表明:外資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外資并購已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文旨在通過對外資并購給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影響的探討,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使外資并購對我國經濟的消極影響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商務部網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中國外商投資報告[Z].2007.

篇6

一般來說,外資并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并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并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并購實務中,很多并購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文件審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托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評估范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范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范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范圍因并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并購方式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亦可分為整體并購和部分并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范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并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包括被并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并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并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范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范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并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評估機構

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并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看一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并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并購合同時應考慮到并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并購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并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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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2.1.4目標企業所在地

我國對在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注冊經營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并購企業可選擇能享受到這些優惠措施的目標企業作為并購對象,使并購后的納稅主體能取得此類稅收優惠。

2.2并購主體的籌劃

出于外資并購所得稅整體稅負安排及企業集團全球稅收籌劃的考慮,境外投資者通常會選擇在那些與中國簽署避免雙重征稅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關聯方作為并購主體。其實道理很簡單,投資者不希望在分紅的環節上繳納太多的(預提)所得稅,而與中國簽署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從其所投資的中國企業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適用的優惠稅率可以讓境內投資者節省不少稅收成本。

2.3出資方式的籌劃

外資并購按出資方式主要可分為以現金購買股票式并購、以現金購買資產式并購、以股票換取股票式并購以及其他出資方式的并購。不同的出資方式產生的稅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購融資的籌劃

各國稅法一般都規定,企業因負債而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抵減當期利潤,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因此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所需資金的融資規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程度,通過負債融資的方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提高整體負債水平,以獲得更大的利息節稅效應。

2.5并購會計的籌劃

對企業并購行為,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權益合并法與購買法。從稅收的角度看,購買法可以起到減輕稅負的作用,因為在發生并購行為后,反映購買價格的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使企業的資產數額增加,可按市場價值為依據計提折舊,從而降低了所得稅稅負。

2.6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

鑒于資產并購涉及的稅種較多較為復雜,且外資并購實務中資產并購的數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簡要介紹一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認購增資式股權并購不涉及所得稅問題)。

對企業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稅收籌劃,一個基本的問題是正確地劃分股息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及其不同的計稅方法。在相關的稅法規定中,投資企業的股息所得應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稅款;而股權轉讓所得則是按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種不同的計稅方法使股權轉讓行為有了一定的籌劃空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和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篇8

在歐盟國家中,法律理念的同源性和具體制度的差異性并存。荷蘭,因其開放的投資環境、成熟的法律體系、便利的交通、先進的工業水平,成為中國投資者青睞的重要投資地之一;而另一方面,荷蘭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重視與完善程度也可為歐洲各國勞動法的典范,這是本文選擇荷蘭勞動法為背景討論法律視野下人力資源風險的類型的原因。從法律角度分析,人力資源風險的類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解雇風險

解雇是并購中常見的伴生行為,也最容易產生勞動爭議而導致人力資源風險。尤其在荷蘭,或者其他歐盟國家,解雇是繁瑣的,是需要支付相當代價的。

在荷蘭,解雇員工的復雜性與困難性遠遠超過中國。荷蘭是目前歐盟國家中唯一保留以獲得行政許可或法院裁定為解雇先決條件的國家。企業解雇員工,除需在一定期限之前通知員工外,還必須獲得勞動部門的行政許可或者法院裁定。

行政許可或法院裁定的獲得,從理論上講,企業必須證明:在權衡雇員和雇主甚至是相關勞動力市場的利益后,該解雇行為是迫不得已的選擇且是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在具體實踐中,企業很難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一點,解雇申請被駁回幾率很高。除了程序更復雜外,解雇還必須以支付賠償金為代價。具體案件中,勞動行政機關或法院決定最終賠償數額時,如果解雇理由歸責于雇主,賠償金會在法定基數上進一步增加。如果中國企業有收購后需進行大規模人員重組,甚至計劃進行裁員,必須謹慎處理,否則極易引起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往往需要承擔高昂的律師費,而勞動者卻很容易獲得來自工會律師或其他方面的免費法律援助。

(二)假期風險

和歐洲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奉行高福利待遇政策的荷蘭,勞動者的福利待遇非常優厚。以假期為例,其類型、時間和待遇與中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存在較大差異。根據荷蘭勞動法,在各種國家法定假日外,還可享受不低于23天的帶薪年假,其他的帶薪或不帶薪的假期更是琳瑯滿目。與中國相當企業員工有假難休的情況不同,荷蘭或其他歐盟國家員工普遍會休完全部法定假期。

悠長的法定假期給予存在不滿情緒的員工消極怠工的充分理由,但病假才是假期風險中最危險的因素。在荷蘭勞動法中,患病員工享有2年的帶薪病假。此期間,企業必須支付患病員工不低于原工資70%的薪水,并只能根據醫生的建議安排病員員工從事一些簡單而輕松的工作。某些行業此待遇還可在兩年基礎上增加一年。帶薪病假的存在,要求中國投資者應當對并購企業員工健康狀況加以重視,否則辛苦積累的利潤,會剎那間被個別“泡病號”的員工消耗殆盡。而對病假員工棄之不顧,或克扣合法待遇,更會對企業社會形象造成損害。

(三)勞動合同風險

在荷蘭,勞動合同也可根據合同期限等因素分成若干不同的種類,主要包括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這與中國相類似。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三年,就可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荷蘭也存在中國勞動法中很難找到完全對應的雇傭形式,如只在雇主需要時被召用、按工作時間獲得報酬的“員工”(LabourinCall)。此外,勞務派遣也是法律所允許的。這些不同形式的雇傭合同,對于員工的保護內容也不盡相同。因此,在并購過程中,中資企業還需要對企業所簽訂的或將簽訂的各種雇傭合同做一個整體分析。如果擬收購的企業現有員工多是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且擁有多年工齡,則需承擔的人力資源風險更大,投資更需慎重。而對并購后的新員工,也需慎重選擇勞動合同形式,靈活運用多種雇傭形式降低人力資源成本。

(四)工會風險

同許多歐洲國家類似,荷蘭的勞動法賦予工會極大的權利,工會的運作模式和影響力與國內迥然不同。很多時候勞動法只是規定最低標準,具體標準以及勞動法未規定的內容,都由工會來擬訂,工會每年均會就一定事項邀請企業代表,員工代表一起協商,制定最新的相關行業規范。而大規模的裁員(特指3個月內解雇超過20個人),也需與工會就有關問題展開談判。國內投資者必須對此做好心理和法律兩方面的充分準備。工會對企業最大的影響莫過于罷工。工會組織的罷工在荷蘭或者歐洲已經成了一種文化。因此,在投資前,尤其是向人員眾多的大型企業投資,除了做好經營狀況調查,還需做好員工穩定工作和與工會的溝通工作。現實中,中國企業海外收購后長期遭遇罷工困擾、投資巨大卻血本無歸的例子并不鮮見。

人力資源風險控制

中國投資者投資海外,在憧憬投資歐洲可能帶來的各種利益時,也要清楚的看到其中的種種風險并加以控制。

(一)尊重當地法律文化

荷蘭為代表的歐盟勞動法中種種以勞動者利益保護為出發點、實際上也是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體現。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要求企業在追求利益同時,也應當考慮與企業行為對相關利益人的影響。勞動者無疑是種種利益相關人中非常重要的組成。因此,對勞動者尊重與保護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對人力資源風險的漠視,在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影響下,不僅僅會產生賠償金這樣的直接經濟損失,對整個企業的社會形象也會造成極大的破壞。中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過程中,首先應當學會尊重和適應投資國的法律文化,防止法律文化差異成為人力資源風險的催化劑。

(二)保持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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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企業海外并購融資風險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1)并購企業的資金結構。(2)企業負債經營過度,財務籌資風險惡化。(3)匯率波動風險。(4)國際稅收風險。第五,目標企業所在國的政治風險。在一個政治不穩定的國家,并購一家企業的融資風險要比在政治穩定的國家高得多。銀行等金融機構要求的利率和風險回報相對要高得多,他們也害怕自己的投資無法收回。

而影響并購企業的融資財務風險的因素主要可以概括為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從外部來看,(1)是市場環境因素。資本市場是企業并購中迅速獲得大量資金的重要外部平臺,融資方式的多樣化以及融資成本的降低都有賴于資本市場的發展與成熟。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企業融資方式有限,企業融資大多以銀行貸款為主,融資成本不容易通過多種融資槊道降低。而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成熟,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導致融資程序比較復雜。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融資的成本與風險。(2)是政策因素。在海外并購活動中,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對海外并購給與政策或資金上的支持。我國政府積極參與海外并購融資政策的改革,在政府的支持下,銀行貸款成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融資的重要來源,因此,政府貸款利率政策將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的高低。

從內部來看,首先是融資能力。融資能力包括內源融資、外源融資兩方面。內源融資能力主要取決于該企業可以獲得的自有資金水平及有關的稅收折舊政策等,一般內源融資資金成本較低。但受企業自身盈利水平的限制,而且過多的運用內源融資,往往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流動性風險。外源融資能力主要指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等融資方式,取決于外部融資渠道的多寡、企業的獲利能力、資本結構及市場對企業的態度等。其次是融資結構。包括企業資本中債務資本與股權資本結構。債務資本中包括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結構等,企業融資結構是否合理。是影響融資風險的一個主要因素。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實際經營利潤率小于負債利息率時,就可能產生利息支付風險和按期還本風險。在以股權資本為主的融資結構中,對外發行新股意味著將企業的部分控制權轉移給了新股東,如果普通股發行過多,原股東可能喪失控制權,并購企業反而面臨被收購的危險,而且當并購后的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時,會使股東利益受損。

2海外并購的融資風險控制

合理確定融資結構應遵循資本成本和風險最小化原則。并購融資結構中的自有資本、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要保持適當的比例,在選擇融資方式時,企業在綜合考慮融資成本、企業風險以及資本結構的基礎上,應該以先內后外。先簡后繁、先快后慢為融資原則。當前,我國企業的海外并購融資還面臨著重重障礙,企業在積極開拓國內外多種渠道融資的同時,可以通過融資方式的創新,順利完成海外并購。

(1)與國外企業結為聯盟,尋找適合的跨國戰略投資者,共同完成收購。目前,我國企業的海外并購多是獨立完成,這對企業的融資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戰,并使企業承擔很大的財務風險。我國企業可以與海外企業合作,在利益上共享。這樣既可以解決部分甚至全部的融資問題,也是企業戰略管理的需要。這種合作是雙贏的,我國企業從中可以積累與海外公司合作的經驗,通過結為戰略聯盟來共同完成并購,實現企業的戰略性發展。中國化工集團旗下的藍星集團便于2007年成功引入美國百仕通集團(Black-Stone)作為其戰略投資者,同時百仕通出資6億美元購入藍星集團20%的股份。百仕通對化工領域非常熟悉,了解這一行業的收購與合資機會,成為在藍星集團的國際化道路上一個重要的支援力量,在今后的海外并購中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在引入百仕通后,藍星成為具有一家國際背景的公司,一定程度上還可避免政治風險。(2)利用有形資產進行產權嫁接融資。利用有形資產進行產權嫁接融資是并購企業將自己擁有的機器設備、廠房、生產線、部門等嫁接于目標企業,成為目標企業的一部分,從而獲得相應的股權以實現對目標企業的控制。2000年5月,法國雷諾汽車公司將其麾下的雷諾工業車輛公司的所有權全部轉讓給瑞典沃爾沃公司,沃爾沃公司則將其15%的股份增發轉讓給雷諾汽車公司。此外,雷諾汽車公司還在股市上收購沃爾沃公司5%的股份,使之成為沃爾沃公司第一人股東。雷諾汽車公司的產權嫁接融資利用有形資產作為并購支付手段實現并購,為大型并購融資尤其以小并大的融資提供了成功范例,對我國企業的海外并購尤其具有借鑒意義。

(3)融資方式的多樣化選擇。銀行貸款是我國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在企業的海外并購中,銀行貸款也成為企業獲得海外并購資金的主要渠道。同時,由于海外并購所需的資金數額巨大,只進行國內銀行貸款往往不能足額籌集到所需資金,我國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融資時,多利用銀團貸款。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是由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一家或數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而組成的銀行集團采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資的貸款方式。國際銀團是由不同國家的多家銀行組成的銀行集團。對于貸款銀行來說,銀團貸款的優點是分散貸款風險,減少同業之間的競爭;對于借款人來說,其優點是可以籌到獨家銀行所無法提供的數額大、期限長的資金。即一般來說,銀團貸款金額大、期限長,貸款條件較優惠,既能保障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又能降低建設單位的融資成本,是重大基礎設施或大型工業項目建設融資的主要方式。

另一種運用比較多的是平行貸款。在不同國家的兩個母公司分別在國內向對方公司在本國境內的子公司提供金額相當的本幣貸款,并承諾在指定到期日,各自歸還所借貨幣。平行貸款是兩個獨立的貸款協議,分別有法律效力,是分別由一母公司貸款給另一國母公司的子公司,這兩筆貸款分別由其母公司提供保證,效果相同。平行貸款的期限一般為5至10年,大多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計息,按期每半年或一年互付利息,到期各償還借款金額。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仍須依照合同執行,不得自行抵消。因此,為了降低違約風險,另一種與平行貸款非常相似的背對背貸款就產生了。背對背貸款是處在不同國家的兩個企業之間簽訂的直接貸款協議。盡管有兩筆貸款,卻只簽訂一個貸款協議,這樣就解決了平行貸款中的信用風險問題。

篇10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現狀

自2005年以來,跨國企業開始在中國消費品生產、基礎材料業、重化工業等領域大手筆收購。2006年外國資本更是對中國一些行業的龍頭企業頻頻出手,印度米塔爾鋼鐵公司人股華菱管線、摩根斯坦利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收購水泥行業龍頭海螺水泥、私人資本PAG收購國內最大的嬰兒用品公司“好孩子”等。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上半年外資對華的并購金額創下歷史新高,達到128億美元。外資并購在中國引起了廣泛的爭議:支持者認為外資并購有助于推動我國企業加快資產重組,優化資源配置,而且并購并不~定構成行業壟斷,也不會危及行業和經濟安全;反對者則認為外資并購可能帶來諸如排擠民族產業、形成金融風險,甚至危害國家經濟安全等問題。

從近年的外資并購大型案例看,外資并購中國企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一是能源生產和供應領域;二是基礎材料工業領域;三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四是具有巨大市場規模和長期增長潛力的消費品生產領域;五是新技術服務和正在逐步兌現“人世”承諾走向開放的商業、金融服務業領域。對于單純的外資企業合并,則有以下特點:外資企業合并現象目前并不多見;合并多存在于外資企業之間,鮮見內外資合并現象;同一控制下的外資企業合并較多;合并大多是為了解決當初中國吸引外資的政策瓶頸,特別是經營范圍的限制等,隨著逐步放開,有必要整合資源和企業管理。

二、外資并購的正面效應

外資并購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及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因此,大量國有企業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特別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的跨國公司參與。外資并購國有企業實際上就是外資與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這種交易將導致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從而最終帶動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地區結構的調整。

跨國并購不僅會給被并購企業帶來大量現金流量,而且有助于企業更新裝備,提高技術水平。外商并購國內企業,不僅使被并購企業可以直接獲得外商原有的先進技術,而且還可通過跨國公司的R&D投資獲得持續的先進技術,并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產生的溢出效應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不斷提升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外資并購可以使國內企業更快地融入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的國際生產體系是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框架,是世界范圍內生產分工的深化和細化,國內企業可以通過被并購參與到跨國公司全球性的產業鏈中。被并購后,企業就能夠按照跨國公司的全球戰略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實現分工效益,更重要的是能夠充分利用跨國公司在全球的營銷網絡、技術等資源拓展生存與發展空間。

三、當前外資并購領域存在的問題論文寫作

1、外資并購的法律建設明顯滯后。目前外資并購主要依據《外資企業法》、《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中的零散規定,而業務操作主要依據《夕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2)、《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2003)、《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2004)等。存在外資并購法律依據層次低、不全面、法規零散又操作不便的問題。面對形式多樣的外資并購,尚不能解決市場壟斷、資本外逃等國家經濟安全問題。政府職能部門對該相關政策還存在不熟悉的情況,對內對外宣傳都少,客觀上造成了合并的難度。

2、國有資產價值被低估和流失問題。盡管從理論上講,外資并購與國有資產流失并沒有必然的聯系,然而在外資并購的實際操作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確實存在,有的還相當嚴重。許多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沒有經過規范化的核定和評估,不少是按賬面價值而不是重置價值出讓,導致無形資產的流失。另外,從目前的形勢看,我國的并購市場是一個供大于求的買方市場,外資作為買方往往占有明顯優勢。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加上國際資本運作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外方在交易談判中寸利必爭、寸權不讓,而中方常常被動接受相對不利的條件,從而導致國有資產價值低估。有的外商利用中方渴望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產品科技含量的心理,以及對國際市場行情缺乏了解和技術標準上的知識缺陷,乘機以質量低劣的實物資產和陳舊過時的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也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3、對國內一些企業和相關產業產生了擠出效應。目前,國內已經具備了一批有競爭力且成長前景看好的優勢企業,外資的大規模進入,使這些正在迅速成長的優勢企業面臨實力更為強大的跨國公司的競爭。外資并購國內企業后,有可能打斷國內運行已久的供應鏈,而轉向跨國公司母國或跨國公司在國內的配套生產企業,從而對國內相關行業造成沖擊。另外,外資集中購并某一行業的企業時,還往往會使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受到外國公司行業壟斷的威脅。資料顯示,幾乎每個產業中排名前5位的企業都由外資控制,在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4、技術層面的問題。外資企業并購存在的問題包括: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操作存在困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服務人員的素質不高;服務意識差,造成并購成本提高;并購范圍的延伸存在政策上的空白點,并購帶來的積極意義和正面效應無法全部顯現;國內中介機構提供的并購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多停留在跑行政審批階段,缺乏對并購對象事先戰略分析等高技術含量服務。

四、外資并購的對策研究

1、制定針對性法律法規。我國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雖然有反壟斷審查的規定,但相對還比較粗放。而西方國家對重要行業的跨國并購一直實行嚴格的管制,包括制定完善的法律規定和嚴格的審查程序,實行積極有效的行政和法律干預等。我國目前并沒有單獨制定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對于外商并購投資的監管還缺少法律依據。因此,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填補反壟斷法、跨國并購審查法和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空白,以確立跨國并購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有關部門應加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制定外商收購和兼并國有企業、進行資產重組的可操作性政策和扶持措施;推動BOT、特許權轉讓投資方式、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股票等各項規定的制定與完善;鼓勵外資參與國企改組改造、允許外商收購和兼并競爭性行業的國內企業。大部分競爭性的工業行業,應放開對跨國并購的各種限制,包括股權比例、并購方式等:存在明顯的規模經濟的工業行業,主要是重工業產業(汽車、重化工業等),應有步驟地放開對跨國并購的限制=對服務業的跨國并購應該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對外資的毆權比重進行限制,同時在審批環節從嚴把關。

2、外資并購規制的程序規范。要強化對外資并購的規制,關鍵環節之一就是要建構科學、合理、高效的外資并購審批制麥,以防范和消除外資并購實踐中所產生的諸多弊端。綜觀世界各國,實行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都是為了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外資并購對國內經濟的消極影響,從而促進國內經濟健康地發展:我國外資立法應對外資審批制度做出統一規定,統一適用外資企業創建和外資并購,而對于外資并購審批的特殊問題應做出專門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外資并購審批機構、審批標準、審批種類、審批程序等。

同時,應建立部門間外資并購監管協調機制。商務、工商、外匯局、稅務等部門應形成監管合力,確保并購行為在審批、資金到位、登記變更等環節的規范管理。建議商務部門在核準外資并購項目時,應與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有所區別,須驗證境外收購方的身份,同時重點審核作價依據,在批準文件上注明轉讓價格和付款時限,在源頭上杜絕虛假外資并購。外匯局主要通過外匯資金的匯兌環節實施監督和管理。工商管理部門切實行使督促并購方履行支付協議的權力,對轉股企業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應要求其重新驗資,以外匯局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文件為依據,以重視外匯局出具登記證明的權威性。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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