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16 15: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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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分稅制度改革后,市級對區級財政制定的政策為:核定區級收支,暫借給區級一部分稅源,在此基礎上確定區對市屬于定補區(或上解區),暫借稅源在以后的年度里按照比例市級要逐年收回。
二、體制運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稅制改革促進了各級政府理財觀念的轉變,形成了各級政府共同支持企業發展的合力。老的財政體制下,各級政府只關心本級財源企業的發展,在支持企業時要先看是不是本級企業。而新的財政體制下,市、區政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得其利,樹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財觀念,全力為轄區內所有企業服務,在中小企業擔保、小煤礦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等資金的使用上,對任何類型的企業都能夠支持,形成了市區利益共同體。
(二)建立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市區實行分稅制后,極大的調動了區級政府征收的積極性,財政收入呈穩步上升的趨勢,從近幾年的一般預算收入對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預算收入只完成n萬元,200*年一般預算收入完成n萬元,比200*年增長n萬元,年均增長n%,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初步建立。
(三)財政實力增強,財政支出規模不斷擴大,為國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財力保障。
1、200*年一般預算支出只完成n萬元,200*年一般預算支出完成n萬元,比200*年增長n萬元,年均增長n%。
2、財政對農業、科技、教育和社會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遞增n%,200*年總計達到n萬元,保證了教師工資的發放和社會保障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3、重點支出得到保證。
(1)市區自實行分稅制后,我區對城區基礎設施投入逐年加大,僅200*年,用于城區道路建設、鄉鎮衛生院改擴建、中小學危房改造等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總額就達到3000萬元。
(2)人員支出增加,在200*年調整津貼工作中,我區克服了財政供養人口多的實際困難,及時兌現了行政機關規范津貼的增資部分,金額達到n萬元。
三、體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在充分肯定分稅制改革成績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現行的財政體制改革僅僅是朝著理順政府間財政體制關系的方向邁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級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財政困難的影響,市區分稅制財政體制還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規范的地方,突出表現在:
(一)事權和財權劃分不明確。
區級政府財權的確定必須以其事權為基礎。但是,目前我區政府的財權往往與其所承擔的事權并不完全配套,影響了區級政府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改革時期,各項事業管理體制、勞動人事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機構等都經常發生調整變動,引起區級政府結構發生變化,導致其與財權不配套。
(二)收入劃分不盡合理,尚不規范。
1、市區實行分稅制后,市財政雖然暫借給區級政府一部分稅源,但這些稅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財政按比例扣回,使區級財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實行分稅制后,市級財政與區級財政之間的收支范圍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新的體制下,為了維持市本級財政的正常運轉,市里將轄區內的n戶納稅大企業的稅源上劃,作為市本級的固定稅源,只留給區級政府一些納稅小企業及零星稅種,導致區級財政沒有足夠的稅源去征收。
3、納稅屬地劃分不清,使區級財政收入減少一部分。我區內的一些納稅重點企業,稅務登記在××區,但由于其總公司在其他區縣,稅收征繳卻不在××區,例如××廠的生產銷售都在××區域內進行,但是其總部××公司設立在××區,其稅收征繳由××區負責征收,使我區收入減少。
(三)轉移支付補助過低。
1、轉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穩定。由于我區收入總量小,區級每年新增的稅收收入有限,用于彌補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難,可用于補助鄉鎮的財力微乎其微,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級,但是轉移支付中專項撥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較小且數額不確定,影響了下級預算的統籌安排及重點工作的運轉。
2、對農村轉移支付補助低。近年來,區級對農村的文化、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投入不斷加大,但是市里對我區農村轉移支付的補助基數,是在200*年的基礎上確定的,市本級對區級的轉移支付金額,已不能滿足我區農村社會發展的需要,尤其是在農村中小學取暖、五保戶、獨生子女費方面的補助金額低。
(四)產業結構單一。
我區財政收入和財力增長趨緩、財政困難的原因主要是我區財政供養人口多,經濟總量小、基礎薄弱,財政缺乏非煤企業支柱財源,對煤炭、焦化、電力等企業的依賴性比較強,我區的財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業征收,而這些企業受國家宏觀政策和市場因素的影響又比較大,抵御風險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場疲軟,會對我區的財政收入造成很大影響,將使我區財政收入減收一半以上。
(五)剛性支出大。
我區財政供養人口多,人員支出大。200*年在調整津貼工作中,我們克服困難,及時兌現了津貼的增資部分,但是市本級對我區的補助金額僅為n萬元,其余的要由區級承擔。七煤集團在轄區內下放教師的接收,200*年“兩高”工作的驗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區財政出現缺口,具初步測算需要n萬元。
四、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法
完善財政體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財政體制杠桿作用,建立促進區域經濟加快發展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區級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努力提高基層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發放和政權正常運轉的保障水平,通過財政體制創新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按照要求,我市分稅制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不斷完善和創新。
(一)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
區級政府承擔的事權結構不僅決定了它所需要的財政收入的數量,而且還決定著它所需要掌握的財政收入的具體形式。其原因在于,財政不但是政府籌集資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區級政府履行自己的職能既需要相應的資金,又需要運用稅收等財政收入形,式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調控。所以,根據“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在確定區級財政和管理體制,劃分市區兩級政府的財政收支范圍時,不僅要考慮區級政府所承擔的多少,而且要考慮其事權的結構。只有這樣,才能合理調整市與區財政分配關系,在調動區級發展經濟和增收節支積極性的同時,使區級政府有權支配其自身的財權和財力,保障其職能的順利實現。
(二)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政均等化轉移支付力度。市區實行分稅制后,區級政府的事務增多,財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趨勢。我區與××區、××區相比,屬于經濟發展落后區,工業基礎薄弱,稅源征收少,地區間財政收入不平衡,屬于“吃飯”型財政,難以開展其他工作,近年,隨著城市東延,省市對我區基礎設施投入增大,致使區級相應匹配的資金也增加,使我區財力難以應對,需要在完善轉移支付中加以解決,要通過加大轉移支付逐級實行財政均等化分配,縮小與其他區之間的貧富差距,壓縮專項轉移支付額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使之真正成為調節地區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強財源建設。
在市區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框架下,區級更要注意財源建設工作。一要堅持把發展作為財政工作的第一要務,克服把公共財政建設與支持經濟發展對立起來的觀念,堅持“生財有道、聚財有度、用財有效”的方針,學會運用財稅杠桿為企業的自我發展、自我創新創造更加公平、開放、寬松的環境,在促進全區經濟快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壯大財政實力。二是要不斷鞏固提高現有支柱財源,發掘和培植后續財源。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大力發展非煤產業,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培植力度,充分運用財政有限的資金,積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三是要嚴格依法納稅,加強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確保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增強區級財政實力,推動財源建設。四是要牢固樹立經濟財政觀,遵循經濟運行規律,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增長的快與慢、多與少、供與求的問題,促進財政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五、對下一個體制改革的建議
無論采用什么類型的財政管理體制,在劃分收支范圍時,首先應根據區級政權的事權結構劃定其財政支出范圍,核定出這些支出項目所需的資金數額,然后再從財政收入中確定相應的項目及其數額,作為區級財政的收入范圍。所以我們認為,在下一個體制中,應該做到以下
一)按屬地關系劃分稅源。
1、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學劃定稅源,在財力分配上既要保證區級自我發展的空間,又要有一定的發展緊迫感,要保證區政府具有一定的經濟調控能力,要將區域內的非國有企業,作為區級財政收入的固定稅源,要在市級暫借稅源到期后,歸區級征收。
2、近年來,我區加大了招商引資的工作力度,一些重點企業相繼投產使用,按照市區分稅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資企業的稅收全部歸區級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調整,將稅收超過n萬元的企業,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級與區級5:5分成,使我區稅收減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們希望,轄區內新上的招商引資企業的稅收,無論金額多少,都要歸區級所有。
(二)合理劃定支出。
社會經濟迅速發展提升了財稅工作在社會上的地位。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維持穩定提升的趨勢,需要加強在財政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及創新。財稅體制屬于整個基層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核心,逐步完善該體制時還具有部分待解決的問題,對財稅管理的作用充分發揮造成影響,同時在監督方面的工作也很難徹底執行,因此實現財政財稅管理體制創新化十分必要。
? ? ? ?一、街道財政稅收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 ? ?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十分重視鄉鎮街道的發展,針對街道發展一系列措施和方法,進一步提升街道發展水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一直是主要難 ? ? ? ? 點[1],尤其是在財政財稅制度、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較多,具體問題主要如下:
? ? ? ?(一)分稅制改革存在的問題。基層建設中要求實施分稅制改革,主要是明確劃分中央、地方政府的稅種以及權限,這種改革作用在于提升基層財政財稅的管理工作水平。隨著分稅制政策逐步落實,也增加了政府所負責的稅種項目,但是卻降低了主體稅種的數量,從而導致稅收收入降低。對于鄉鎮、街道辦事處而言,財稅管理十分重要,鄉鎮街道的任務為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推動城鄉統籌一體化等,需要將大量資金投入在基礎設施、公共產品服務供給等方面,才能達到預期的階段性目標或是總體目標。在這種形勢下財政財稅支出的壓力會逐漸增大,發生收支矛盾、結構不合理等情況。同時,在落實改革措施的過程中,已經不采取農業稅的征收,在該方面和其他行業領域對比,其經濟發展、實力等都比較落后,降低財政財稅收入,同時支出不斷增加,這種矛盾對鄉鎮街道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 ? ? ?(二)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效率低。以往,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大都采取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在進行分稅制改革之后,政府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針對零戶統管模式需要建立并設置預算的編制[2]。在具體落實環節中,政府沒有做到深入理解政策的要求,選用的管理模式依然為傳統形式的,工作人員自身具備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都不夠高,在一定程度會影響街道財政財稅收入工作的進行。同時,在街道財政財稅管理上沒有配套實施政策以及具體細則,在財政費用支出上沒有嚴格的要求,支出流程缺乏規范性,缺乏健全的預算編制體系,執行機制也不夠嚴格,對財政財稅管理體制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造成影響,不利于持續提升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的開展。
? ? ? ?(三)缺乏健全的財政財稅監管機制。展開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工作的前提是具備科學、完善的制度保障體系,還需要設立相關的監督管理策略,才能保證稅收管理工作科學、合理開展。而實際工作中,在街道財政稅收管理方面并沒有專門設立監督制度體系,影響財政財稅工作自主開展,部分街道會設計監督部門,但是沒有設置專門的管理目標,對于財政財稅支出、收入等具有清晰的要求,在審核方面也沒有規范性[3]。部分單位為了暫時緩解過重的壓力,還會在其他項目的建設中挪用相應的資金,開展的投資行為等沒有經過相關的監督部門來管理、審核,在處罰和處理違法事件方面也沒有深入研究,從而不利于有效發揮街道財政稅收工作應有的功能,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 ? ? ?二、分析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制的創新方案
? ? ? ?為了進一步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需要堅持并貫徹正確的財政財稅理念,結合國家財政財稅改革的新要求,保證在財政財稅管理方面的科學性,促進鄉鎮街道經濟水平發展。本文結合目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創新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 ? ? ?(一)加強在政策方面的宣傳力度。政策的落實需要加強宣傳的力度,相關部門定期與納稅人進行溝通,通過提升納稅人的認知度來取得在納稅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能夠提升納稅的積極性以及及時性。首先可以建立相關部門來負責財政稅收,該部門站在納稅人的角度思考問題,針對每年納稅額展開全面分析,其中可借助大數據技術的力量進行科學管理,對以往發生的情況進行總結,將不同類型納稅群體出現的問題進行篩選,尋找其中的工作難點,針對難點制定針對性的服務政策,盡可能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其次加強在政策方面的宣傳,針對重點的業戶進行面對面走訪,為納稅人講解合理納稅的意義,提高納稅人在納稅方面的認知度[4],提升其納稅意識,進一步傳達國家最新的政策等,針對不理解納稅、不支持的納稅人可以定期展開交流,通過集中培訓、政策宣傳等渠道,對其固有的觀念進行轉變,能夠更好地帶動街道財政財稅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能夠造成基本的工作任務,對地區經濟發展具有保障的作用。
? ? ? ?(二)建立街道財政財稅管理制度體系并對其進行逐步完善。首先,相關部門需進一步重視街道財政財稅預算編制以及執行內容,充分了解目前稅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鄉鎮地區發展的需求,選擇科學的方法以及手段對街道財政財稅預算體系進行編制,落實責任分工并嚴格執行,對于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批,定期對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總結并分析,出現問題則立即糾正。其次,需要將基礎保障體系進行完善,對于財政財稅收入的流程、具體內容、方法等進行優化及完善,提高在財政財稅資金專項方面的管理力度,制定合理的收支分配方案,能夠科學、充分利用現有資金,達到最好的支出效果。最后,加強財政財稅相關部門的學習,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其中可以學習、借鑒其他地區在財政財稅方面的經驗以及做法,對街道財政財稅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進行提升。在完善其管理體制的過程中,針對不同的納稅類型以及稅收的范圍進行合理劃分,財政管理人員需要認真分析各項財稅收支,重新界定財稅收支范圍,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重新整合,實現財稅收支透明化,構建能夠推動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長效管理體制,借助一些有效手段,尤其是能夠大力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通過這些渠道培養更多的稅源,將財稅收支范圍不斷擴展。
1.稅權分配高度集中
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是一個要求統一、團結的國家,更加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所以,對于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來說,其稅收的權利也高度的集中在中央。然而,我國地域遼闊,省市眾多,并且每一個省市都有其各自的特點,并且貧富差距也十分懸殊。而稅收權利的高度集中就極不利于我國地方經濟的調控,不利于地方政府合理的配置資源。因而,稅收權利的高度集中是目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2.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弱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來說,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法制性方面還有一定的欠缺。在法律規定方面更是缺少專門的法律,現行的一些法律也只是暫行條例。因而有待進一步的進行加強。同時,法制性薄弱還體現在其他的很多方面,如在財政稅收管理權利方面,地方和政府的權利沒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再如,在稅收的相關人員上,其監查、預審都缺乏專業性的法律規定。
3.財政稅收監督管理不力
除了以上兩點重要問題外,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方面還存在的問題就是監督管理力度不到位。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需要嚴謹的監督管理。而就我國當下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一些企業一味的追求利益,所以頻頻的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這主要是由于監督不力導致的。其次,我國財政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還有一定的欠缺,普遍出現責任感不強、工作力度不夠的現象。
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舉措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國當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著較多的嚴重問題,直接影響了我國國家的發展。因此,對于當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必須加以完善。本文在此提出了幾點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措施,希望能夠為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一步的完善做出一些貢獻。
1.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
要先完善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就筆者來看,首先就要適當下放稅收管理的權限。從我國目前權利集中的現狀我們可以看出,過度的集權對于地方經濟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國家適當的下放稅收的權利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國家統一政策的基礎上,下放一部分的稅收權利給地方政府,如個人所得稅等等。同時地方要以國家的政策為主,根據自身地區的經濟發展特點來進行稅收相關方面的管理。此外,下放權利要逐步的進行,不能一次性下放過多的權利,導致不良現象的產生。
2.加強稅收管理體制立法
加強稅收管理體制方面的立法,也是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體制。要不斷的建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相關方面的立法,并且要從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多個角度進行考慮,如地方與財政稅收權利的劃分、執法人員工作相關方面的法律等等,從而做到我國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能夠有法可依,不斷的加強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法制性。
3.貫徹稅收的政策、制度及法規
加強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還要從貫徹我國稅收政策、制度以及法規等方面進行考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實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各級政府的積極響應和配合。所以,在今后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發展中,要不斷的明確各級政府的權利和責任,使得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相關政策、制度等深入到每一級政府。
4.加強稅收監管力度
一、 蒂博特模型概述
公共品使用中的“免費搭便車”行為使得政府無法獲知應為公眾提供多少此類公共品,從而給政府決策帶來了巨大的困難,這就要求政府盡可能地掌握公眾的需求信息進而提供恰到好處的公共品,但是困難多多。
tiebout曾設想,若有足夠多的社區供選擇,在公共品的提供確實存在地理差異的情況下,人們就會通過選擇居住地點來表示他們對公共品的偏好,這被稱之為蒂博特模型。蒂博特模型的理論內容主要有:一是邊際成本為零推動了各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產品供應上的相互競爭;二是以自由限期為前提的“用腳投票”。
市場經濟是一國公民在國內自由遷徙的保障,在蒂博特的原文中,他假定人們生存依靠的是非勞動收入,這樣人們就不會因為工作需要而被固定在某個地方,人們就有可能表現出他們對地方提供品的偏好。只要存在足夠的可供選擇的“社區”,消費者就會像選擇私人產品一樣,通過投票行動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稅收——服務組合的地方居住,讓地方政府按自己的偏好來提供公共品,使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水平和其所征收的稅收水平達到一致。
從蒂博特模型的內容可看到,它倡導的是一種分權思想,即當模型成立時,人們通過選擇居住點來表達對公共品的偏好。當各地提供的公共品存在差異時,這種現象會非常明顯,只有地方政府才能更加清晰地獲知這種信息,因為他們清楚本區域內居民需要什么以及需要多少公共品,而這種信息是中央政府無法完全獲得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實行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更有效率。
二、 蒂博特模型的局限性
(一)理論局限性——“自由遷徙”的前提條件不穩定
(1)模型認為在市場經濟下,一國公民在國內可以自由遷徙。而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一個過程的持續,市場經濟也是一個從初級到高級發展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和地區能清楚地界定自己所實行的市場經濟就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化,他們或多或少地加入了政府干預,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基礎作用。所以公民的自由遷徙會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和束縛。
(2)模型假定人們生存依靠的是非勞動收入這一條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它與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生存的主要依靠是勞動收入這一現實相矛盾。
(二)現實局限性——現實中采用的模式與模型南轅北轍
模型認為分權管理體制比集權更有效,但在現實社會,大多數國家時多時少地實行集權管理,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部分財力。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適當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這顯然不符合模型的假設,所以模型沒有現實環境支撐,其理論也無法完全用來指導實踐。
(三)實踐局限性——模型的應用將誘發政府惡性“晉升錦標賽”
蒂博特認為當人們可以自由遷移后,他們會遷移到能使自己得到的公共品效用最大化區域,而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地方政府會更關心公共品收益和成本,這會鼓勵地方政府競爭從而努力達到提高自己公共品效率的目的,這種現象不僅受因于市場經濟這個龐大的外圍因素體系,更多地是為了提高地方政府自身的行政成績。在市場經濟社會,如果一味地實行分權,地方政府就會得到更多的自由裁量權,那么會導致地方政府惡性競爭。這種超權力競爭演變到一定程度時就會導致本區域內公共品提供的猛增,這勢必會引發支出的急劇攀升,在分權模式下,地方政府因為有比以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企圖最大化他們的機構機動預算,即總預算與為政客和公眾生產其所需產品的最小成本之間的差值。
(四)哲學局限性
辨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任何事物都是對立統一的,絕對的東西是不存在的。該模型隱含對財政分權管理的肯定,也就意味著對集權管理的否定,而歷史的發展告訴我們,在財政管理體制問題上,集權管理的功效是不可否定的。
三、 對我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幾點冷思考
長期以來,我們都一直處于財政集權與分權二者相互博弈與摸索前進的道路中,出現這中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與我國經濟轉軌有關。
征對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對于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問題有如下幾點思考與建議:
(一)一個核心問題必須把握——如何促成集權與分權的最優協調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于我國到底是堅持集權財政管理還是大力實行分權化爭論不休,其實當我們綜觀各國理論研究與現實選擇,這已經不是一個值得爭論的問題了,因為目前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已不是集權與分權孰優孰劣的問題了,在財政集權與分權的問題上,我們當下應該適應現實要求深入研究如何在集權與分權中間找到一個聯結點以便充分發揮二者的優勢,規避其劣勢。
(二)一個傳統的原則必須受到重視與堅持——把牢“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社會主義國家在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軌后,不能因為經濟轉軌而遺棄傳統的管理原則。這個原則的堅持是為了更好地處理集權與分權關系的政治保證。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就是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即使我們不能直接在集權與分權領域更有效地處理二者關系,那我們就可以轉換到政治層面通過對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有效的協調進而促成集權與分權的配合。這也是經濟與政治互動理論的應用與表現。
(三)一個認識誤區必須明確——分權化改革不是“權”還要分多大而是道路還要走多久的問題
分稅制改革對原有的高度集權財政管理體制進了改革,中央與地方政府對財權進行了一定程度明確,中央財權適當進行了下放,地方政府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機動財力權,這也是適應經濟體制轉軌的要求。但有些學者和政界官員認為分稅制改革具有不徹底性,認為國家還應該繼續加大改革推進力度,中央還需要加大財權下放力度,這樣改革才會是大刀闊斧的,效果才是明顯的。
目前對于分稅制改革的再探討焦點已經不是該不該繼續加大力度推進分權化的過程了,而是分稅制改革的路程還要“走多久”的問題。距94年分稅制改革已經十五年有余了,在這十五年改革與完善中,我們不得不深思:分權的財政管理體制到底給我們帶來了哪些以及多少好處;我們目前的分權化是否已逼近它對經濟社會發展所作用的真實區域了;如果還沒有達到它本身最有效率的區域,那么我們還要在分權化改革道路上研究多久以及實踐多久。
參考資料:
2、19*-19*年市帶縣財政體制。19*年起,*作為全省唯一實行市帶縣行政領導體制的中等城市,市對所屬各縣市區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定額上交或是定額補貼,收入超基數按比例分成”的財政管理體制。
3、19*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根據分稅制改革,對我市原有體制引起的分配關系上的變化,從市到縣市、到鄉鎮都依據不同情況逐步實行與中央分稅制相適當的財政管理體制。
4、20*年的省管縣財政體制。為配合省管縣財政體制的順利實施,一是按照方案,搞好市、縣對賬、有關債務交接工作;二是在完成好省委托市財政有關管理工作,積極推進“鄉財縣管”財政體制改革工作;三是重點理順市區財政體制。
二、大力支持地方財源建設
1、補貼縣財源建設。19*年,我市積極爭取,促使保康、谷城兩縣加入全省首批6個“摘帽”縣財源建設試點至1987年,兩縣如期摘掉補貼“帽子”。
2、自給縣財源建設。19*年,促使南漳、谷城兩個縣加入全省三年財政收入過5000萬元縣(市)財源建設行列。
3、億元縣(市)財源建設。為配合19*年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于支持部分縣市到19*年財政收入分別過億元、*00萬元和6000萬元的“億元縣(市)”財源建設活動,其中我市棗陽過億元、老河口過*00萬元。市財政從體制、資金、工作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從而使億元縣市建設在當時取得了明顯成效。
4、省轄市財源建設。19*年,我市緊緊抓住省轄市財源建設這一機遇,當年從省財政借回周轉金1300萬元,19*年借回1200萬元,重點支持了原襄棉廠、宏偉廠、化纖廠等一批骨干企業更新改造和產業升級換代,為計劃經濟時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5、分稅制后的財源建設。如在支持新型工業化上,大力支持國企改革,為轉制企業原有職工買斷身份、促其轉變就業觀念、重新就業;不斷加大科技三項費用的投入,著力引導、支持企業引進和運用新科技、新裝備;在農村財源建設上,大力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農副產品加工轉化等項目建設。
三、社會事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1、教育事業發展迅猛。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從2006年起已實現“兩免一補”。城郊農村中小學從去年開始實行“兩免一補”義務教育。在支持中等職業教育、大專教育上實現了大跨越。
2、科學文體事業繁榮。從預算上統籌安排,確保重點需要,加快了科學普及、文化和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大力支持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適應社會變革需要,對文藝創作、文化體制改革、劇院等文藝場館的維護與管理從政策、資金上給予支持。
3、衛生保健事業興旺。全市財政部門在支持村級衛生室建設、鄉鎮中心衛生院建設、以及市區或縣城中心醫院、中醫院建設等方面積極爭取上級投入、不斷加大本級財政投入,同時爭取世行或外國政府貸款投入,使全市各級衛生院、各類醫院硬件建設不斷上新臺階。
4、社會保障覆蓋城鄉。全市財政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先行試點、積極推進、制定政策、規范管理的原則,使全市社會保障體系由改革開放初期僅限于機關事業和國有職工向全體市民延伸,由改革開放初期僅在城鄉實行向廣大農村逐步拓展。
5、城市基礎設施完備。全市財政部門在大力支持城市和縣城以及小集鎮基礎設施建設上,運用財政政策、資金投入等形式,全市城市面貌、規模等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四、不斷優化財政監督管理
財政管理體制對財政理論界的研究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實踐都有重要的影響。但是,現行財政體制仍存在一些問題。在這種體制下,市級幫扶縣發展的積極性減弱,區域內資源難以有效整合,也不利于中心城市的發展。我們有必要積極探索出一中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財政管理體制。對適合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進行研究和探索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推進經濟社會的均衡、和諧發展。本文擬結合我國的現實經濟政治狀況,提出一種在我國當前可以實現的并且有助于現實問題解決的財政體制構想,
一、文獻綜述
20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政體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國的財政理論界也逐漸認識到財政體制的重要性。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輔之以若干輔助稅種的較規范完整的稅制體系;更重要的是,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分稅制。由于1994年的分稅制并沒有對省以下地方的財政體制做出規定,各省體制設置不盡相同,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當前,我國縣級政府財政十分困難。為了解決縣級政府財政困難問題,有學者提出“省管縣”財政體制并在一些省份開始實行,取得一定成效,也引起一些問題。近年來,學術界對于“市管縣”和“省管縣”財政體制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研究,提出很多有價值的觀點。
隨著研究的深入和各省份“省管縣”試點成績的顯現,更多的學者對此項改革是持贊成意見的。他們認為完善現行財政體制應從減少政府層級和財政層級入手,把地市和鄉作為派出機構層級,形成以中央、省、縣為主要框架的實三級加兩個半級結構。
綜合考慮以上問題,我們有必要對我國財政體制變革進行深入研究,這既是加強我國在這一領域學術研究水平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的需要。
二、不同地區實行不同財政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我國地域廣大、行政劃分較多、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不適宜所有的地區都用統一的財政管理體制。我國可以選擇建立基于區域經濟差異的財政管理體制,對不同地方財政管理體制的設計和效果等問題進行研究和探索,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推進經濟社會的均衡、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存在某種利益博弈,地方政府基于自己利益考慮,其真正實行的政策可能與中央政府的政策相悖。即使假定中央政府是對民眾負責的政府,但是中央政府由于其自身的缺陷難以了解各個地區公眾的實際需求,制定的政策與當地的實際狀況難免有所處入,而且,地方政府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會出現陽奉陰違的行為和者尋租行為。
三、不同地區實行不同財政管理體制的兩個關鍵點
不同地區實行不同財政管理體制要特別注意兩點,第一要實現省直管縣模式和命令模式相結合,第二要實現分權和授權相結合。只有這種體制設計,才更符合我國實際情況,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一) 省直管縣模式和命令模式相結合
所謂“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是指以財政管理體制為主線,突破經濟事權的行政級別,實行地(市)與縣平行運作的機制,財政體制由省直接結算到市、縣,各項財政撥款補助也由省直接分配下達到市、縣;地(市)與縣之間不直接發生財政關系,地(市)財政沒有管理縣級財政的職能。省直管縣模式在一些地區確實取得了一些成效,而且以我國當前的情況,因地制宜實施省直管縣財和鄉財縣管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這種體制可能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這種體制可以避免市政府對縣政府的財政資金扣留,但是卻把這種扣留權利交給了省級政府。對縣級政府來說,只是管理權利的轉移而已。
筆者以為,省管縣財政體制在中國當前的政治經濟環境下是可以實行的,但是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所以其實行有一定的范圍限制。對于一些經濟發達的省份,可以適當放權,由省級政府決定縣級政府的財政,省級政府有合理規劃縣級政府財政在、開支和進行適當轉移支付的責任。一、由于這些地區發達,財力雄厚,所以省級政府有足夠的資金去協調縣級財政。即使縣級財政出現困難,省級政府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財政優勢進行轉移支付幫縣級政府度過難關。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省份,市級財力和縣級財力可以直接由中央政府接管,統一規劃,目的是讓縣級財政擺脫財政困境。因為中央政府有足夠大的財力并且比地方政府更傾向于保護縣級政府的財力和經濟發展。命令模式下,省----地方的財政關系也是中央-----省財政關系的反映和延續,二者具有統一性。
財政稅收對于國家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保障國家物質供給能力,解決民生問題的關鍵。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作用是對財政稅收進行管理,以更好的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因此,對于國家民生發展和經濟發展來說,做好財政稅收工作,并建立起一套適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尤為重要。
一、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意義
從兩個方面闡述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意義:一方面,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推動著國家改革進程的進一步加快,社會經濟體制面臨改革,財政收入管理體制也勢必順應這一宏觀環境和趨勢進行深化改革,從而做到全面發展共同進步,更快實現小康社會。這是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意義。另一方面,從以往的財政稅收工作來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實際管理中確實存在不少問題,對政府財政收入、財政支出,以及百姓服務都有影響,所以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結合現有情況做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本,既能平衡府財政的收入和支出,又能切實的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解決民生問題。這是財政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現實意義。
二、新形勢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新形勢下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在運行和使用時表現出一系列不適應問題,體制受到局限,同時也出現各種不同的漏洞,嚴重影響稅收水平。這些問題主要包括:
(一)財政稅收體制存在局限
財政稅收體制的局限性主要包括稅收體制不健全和分稅制改革不徹底。首先是稅收體制不健全,我國目前還使用著傳統的稅收體制,而新形勢下社會在不斷進步,各種相關技術也在不斷創新,社會各行業所涉及的稅務種類也越來越多,而傳統的稅收體制因為時間的滯后沒有將這些發展和創新因素考慮進去,導致了較多稅種被漏收,進而給財政收入造成影響。其次是分稅制的改革缺陷,分稅制改革工作沒有全面貫穿,從而使得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權分配不平衡,尤其是地方財政。分稅制改革不徹底讓地方財政收入水平降低,更多地向中央政府集中,而地方的自、經濟行為都受到被動和負面影響,地方經濟發展越來越緩慢。
(二)財務核算和預算缺乏真實性
我國財務稅收體制中預算管理體制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為:虛假信息多,預算缺乏真實性。當前,企業漏稅、偷稅、避稅問題突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專程利用偽造和虛開等方式報銷發票,不僅使得國家財政收入減少,還使得財政支出數量增大,導致了大量的稅收流失。此外,財政部門在進行財務預算時也缺少一定的監督機制,導致個別人或企業核算、預算時混入一些虛假信息而沒有被監督出來,最后使財務核算存在水分,真實性缺乏。
(三)納稅人意識普遍不強
公民納稅是正常和普遍現象,納稅思想應當在每一個公民內心普及,但是實際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對于納稅的認識和意識都不強烈,仍然以各種竭盡可能的手段來逃避納稅。另外,稅務部門對于企業和個人逃稅漏稅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也存在不足,甚至于在公民的納稅意識強化上沒有做好公眾,無法真正的了解納稅人的需要,更無法真正的為其提供服務,從而進一步導致納稅人的不滿情緒高漲,納稅意愿更加降低。
三、新形勢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思考
(一)建立分級分權的財政體系
針對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目前存在的各種問題,現提出以下幾點改革與完善建議:首先是要健全稅收體制,對于稅收體制目前所存在的不完善問題加以處理,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權,一方面適當提高中央的財政收入比例,另一方面適當降低地方的財政收入比例,這樣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地方的財政負擔,讓地方經濟得到發展。其次要盡快解決分稅制改革不徹底問題,要中央將財政權力下放到地方,讓地方財政部門獲得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自,同時中央加強對地方財政管理的監督力度,只做第三方監督約束工作,而不直接參與,讓地方財政管理工作更加合理、有效地進行。
(二)加強財政預算和監督管理
在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中,要加強對財政預算和核算的監督管理。財政收支中所涉及的各部分內容都應當統籌到預算中去,盡量做到有備無患。對于一些復式的預算體系,包括國家社會保障財政預算、資本性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內容要進一步的完善,充分做好財政預算工作。另外,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便對那些偷稅漏稅、行為進行監督和審查,一旦發現必須嚴懲。當然也可采取滾動式、流動式的監督機制和以委派專人進行不定時、不定點監督。
四、總結
總而言之,財政稅收的有效管理有利于平衡國家財政收入和支出,促進經濟發展,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新形勢下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存在的不適用性要盡快完善,以建立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國家財政稅收體制,推動國家經濟的發展。當然,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改革和完善都是要循序漸進的,并非一蹴而就的工程,改革和完善過程中可能還會遇到其他的新問題,屆時還需結合實際社會情況,作進一步處理。參考文獻:[1]敖曉梅.淺談當前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6(14).
[2]喬靜.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6(20).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一、地方與中央財政博弈的一般分析
根據理性人的假設,地方財政博弈的目標是通過策略行為使自身利益最大,但隨著行為力度的增加,地方承擔的違規處罰成本也隨之增長。地方策略行為的凈收益就等于策略行為收益減去策略成本,并在策略行為邊際收益為零時達到最大。
表4-1給出了地方與中央不同策略行為組合的收益矩陣:
表4-1 地方與中央政策博弈的收益矩陣
其中,R1和R2代表地方遵從中央政策條件下中央和地方分別可以得到的收益;R、C2分別代表地方不遵從中央政策時,地方的額外收益和額外成本。另外地方不遵從行為造成的額外社會效率損失為;中央檢查成本為C1,如果地方政策不遵從行為被發現,地方會受到C3的處罰。
假定地方政府政策遵從的概率為p,中央政府檢查并能有效發現問題的概率為q,則地方政府違規概率為1-p,中央政府不能發現問題的概率為1-q。此時:
1.在中央政府以q的概率檢查并發現問題時,地方政府政策遵從與不遵從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R2q+R2(1-q)
(R2+R-C2)q+(R2+R-C2-C3)(1-q)
當地方在兩種情況下收益相等時,即R2q+R2(1-q) =(R2+R)q+(R2+R-C2-C3)(1-q),得到中央最優檢查概率:
q*=1-
2.在地方以p的概率實施不遵從行為時,中央不檢查和檢查的期望收益分別為:
(R1-C1)p+(R1-R-C1-+C3)(1- p)
R1p+( R1-R-)(1-p)
當中央在兩種情況下收益相等時,即(R1-C1)p+ (R1-R-C1-+C3)(1- p)=R1p+( R1-R-)(1-p)時,得到地方實施政策不遵從的最優概率:
P*=
上述博弈過程不存在純策略納什策略均衡解,存在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地方政府政策遵從與對不遵從與預期處罰和中央政府檢查成本有關。理論上,地方政府會依據這兩個因素的變化調整自己的行為。實踐中,由于政治契約的不完備性、中央發現地方違規事實的能力有限,地方通常是占優勢的一方,策略行為是地方的占優選擇。
但是中央政策也可能與公共需求存在偏差,如果地方政府能夠通過政策不遵從對中央政策予以矯正反而會增進社會福利。改革開放以來,地方層次的許多制度創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證明了地方是有這種的能力的。所以,在地方與中央的財政博弈中,地方財政行為能否增進社會福利,取決于策略行為的目標和方向。
二、地方與中央的稅收博弈
(一)包干制下地方與中央的稅收博弈
1994年以前,中央和地方間的財政關系采取了包干制的形式。本質上,包干體制是一種委托框架下的契約性質管理體制,而契約的不完備性為地方財政博弈留下了活動空間:1.由于信息不對稱和監督不完全,地方可以通過調整汲取財政收入的積極性來調節上解數額,或夸大支出讓中央財政減免上解、增加補助。2.地方就包干基數、上解方式、上解比例等與中央討價還價,盡力爭取有利于地方的比例和形式。
實踐中,財政包干制實施后,中央財政實力持續下降,在財政分配中的主導地位難以為繼,宏觀調控能力被嚴重弱化,而地方實際財力大幅度增長。財權和財力過度下移,導致了宏觀經濟失控、國民經濟分配秩序混亂、國有資產地方化、國有資產流失、腐敗等多方面問題。
(二)分稅制下地方與中央的稅收博弈
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辦法確立了中央與地方兩套獨立的收入機制,各有各的“自留地”,互不侵犯。但這并不意味著地方無法在收入領域與中央展開博弈:
1.大力培育地方稅源,扶持本地企業發展。分稅制明確中央與地方的稅種歸屬。為了擴大預算規模,地方政府竭盡全力培育地方稅稅源,扶持本地經濟發展。發展地方經濟是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下地方政府的一個主要內容,但是以擴大預算規模為目標的政府經濟行為也造成了經濟行為短期化、產業結構雷同化、地方保護主義、資源環境惡化等嚴重后果。除此之外,地方協助企業偷逃中央稅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2.亂收費、亂罰款,侵犯共享稅和中央稅稅基。例如,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企業繳納的政府性收費可在稅前扣除。地方可以通過收費在稅前參與中央收入分配,因為收費直接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稅基,降低了中央稅和共享稅的稅收收入規模。通過這種辦法,地方把制度上的中央稅和共享稅轉變成了實際的地方稅,規避了分稅制管理辦法對中央與地方收入界限的劃分,從而使財政收入向有利于地方的方向傾斜。
因此,加強地方財政約束,促進地方財政行為朝向公共福利最大化的方向發展,是分權制財政管理體制下的一項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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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永炎,陳成才.地方政府制度創新的行為探析[J].探索,2001(4).
一、國地稅合并,降低征收成本
國地稅分家是伴隨1994年分稅制實施時實行的,國稅局垂直管理,其目的也是為了保證中央的收入能夠及時繳入中央國庫。隨著分稅制財政體制的不斷深入,當初的各項條件已經改變,問題逐漸顯露出來,已經失去了國地稅分家的本來意義。一是隨著兩套征收機構隊伍的不斷擴大,相應地增加財政支出,征收成本也在不斷加大;二是兩套征收機構也給納稅人帶來了不變,納稅人要向兩個機構申報納稅,而且國地稅業務的交叉也是納稅人無所適從,再者一個企業要接受兩個稅務局的重復檢查,無形中給納稅人帶來了不便。三是兩套征收機構自成體系,缺乏溝通,資料不能共享,容易出現征管漏洞,造成稅收流失。
國地稅合二為一,整合征管資源,推進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減少稅收流失,減少推諉扯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二、財政體制改革向縣級財政傾斜,增強基層財政的抗風險能力
財政體制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實現事權與財權相匹配。最近幾年中央財政不斷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和范圍,正是因為財權在中央集中,而事權并沒有隨之上劃,并且也無法上劃。只能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把中央集中的財力下放到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種類繁多,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返還收入、所得稅營業稅基數返還、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收入、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補助收入、其他各項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收入,就大項目來說就有二十多項,其中的許多項目需要地方配套,而且配套的大部分在縣鄉鎮這兩級。鄉鎮財力是五級政府中最薄弱的環節,為了資金的配套到位,鄉鎮財政只有采取假配套,縣級財政或者放任這種事情,或者直接負擔這部分的資金,壓力非常大。地方財政財力不足影響了地方公共服務的提供,隱含著多種財政風險,分稅制改革之后,地方財政特別是基層財政困難,嚴重影響基層政府的正常運轉。
三、取消基數,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共享
包括分稅制一開始,增值稅消費稅也有返還基數,2010年剛剛取消了1:0.3增長返還;所得稅分享改革之后,也屬于增量改革,保障了2001年的所得稅地方基數。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財政為了完成基數,保證既得利益,千方百計地完成上年的收入基數,甚至不惜造假。最終形成財政收入的增長大大超過GDP的增長這一怪現象,造成財政收入數字的失真。取消基數,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稅種共享是解決這種現象的途徑之一。沒有了基數,各級財政不用為完成上年的基數而弄虛作假,各項稅收及附加數字能夠真實的反映,各項經濟指標的真實性有了基礎。
根據各項測算結果,可以分地區確定不同的分享比例。合理確定共享稅種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分享比例。
四、非稅收入納入中央和地方的財力劃分范圍,規范地方政府的經營土地的行為
目前非稅收入中的大部分是基金收入,基金中的大部分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這部分收入都是地方收入,中央不參與分享,最近這幾年隨著土地價格的猛漲,地方政府經營土地的理念逐漸增強,形成了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實際財力。這部分資金應納入財政收入劃分體制,規范管理,減少因收入主要歸地方所帶來的對中央財政宏觀調控的負面影響。這部分資金最近幾年已基本與一般預算收入持平。納入財政收入劃分體制的范圍,中央參與分享,就可以遏制地方政府盲目的經營土地,不遺余力地發展經濟,過度開采資源,犧牲生態環境的行為;也可以遏制為了辦理土地手續,聯合造假蒙騙上級的行為;同時也會對降低房價起到一定的作用。
各項行政性收費也應逐步納入預算管理,支出的安排采取收支脫鉤的模式。目前各項行政性收費已經逐漸納入了預算,但是實際上仍然收支掛鉤,單位行使行政權利完成的收費,成了單位自己的經費,具有壟斷地位的單位的經費盆滿缽滿,沒有收費的單位是清水衙門,造成各部門單位間的不平衡。
五、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1.精簡人員,確保國地稅合并后人員成本的減少。國地稅合并,必須清理臨時和借調人員,分流富余人員,減輕財政壓力。國地稅目前的人員,年齡偏大,業務水平已經跟不上發展變化了的征收管理的需要,國地稅如果只是簡單的合并,現有人員并不減少,只會形式上的合并,并不減少財政支出,達不到改革的真正目的。關于人事的改革,要結合各地區的其他單位的人事改革,避免形成遺留問題。
財政轉移支付法是指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財政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廣義上理解的轉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對居民的轉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間的轉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政府間轉移支付,它是指各級政府之間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或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之間的再分配。這種轉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中央政府將其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轉移給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將其預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轉移給中央政府;三是同級政府之間一部分預算收入的相互轉移。凡是相鄰兩級政府間的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力轉移是狹義上理解的轉移支付。在我國,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基礎上確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從狹義上理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從形式上看財政轉移支付法,是指財政轉移支付法律規范借以表現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財政轉移支付法,泛指凡規定有關財政轉移支付出方面內容的法律、法規、自治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狹義上的財政轉移支付法,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財政轉移支付法》冠名的單行法律。在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財政轉移支付法》,有關財政轉移支付方面內容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相關法規與規章之中。
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內容一般包括:(1)轉移支付的目標和原則。(2)轉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轉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和財政補貼支出,如定額補助,專項補助,結算補助,稅收返還及其他補助形式。(3)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核算標準、分配方法、支付規模和程序。(4)轉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機構。(5)轉移支付的監督及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種轉移支付的形式構成的:
第一種形式是“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是我國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開始設立和實施的。我國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區收支均衡模式。我國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時考慮了各個地區的財政能力(財政收入)和財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過測算各個地區的標準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并對其進行比較,進而計算出地區的標準財政收支缺口(該地區標準財政支出大于標準財政收人的差額)。
第二種形式為“稅收返還”。稅收返還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關鍵性內容之一。稅收返還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同時,確保各有關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這種形式通過“存量不動,增量調節”的辦法,提高中央財政在增值稅與消費稅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種形式為專項補助(或者說是“專項撥款”)。“專項補助”作為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這些專項撥款,由中央政府撥付,不列入地方的財政支出范圍。這種專項撥款的主要特點是撥付款項的有條件性,是由中央根據情況和需要來確定撥款的項目,撥款的對象,撥款的金額和撥款的時間。專項撥款主要用于給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防汛抗旱經費以及不發達地區的發展資金等。
第四種形式是“原體制補助和上解”。這種形式實際是原體制的產物。從1988年開始,中央政府財政部對部分省、自治區實行定額補助,與此同時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
二、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不清晰,事權、財權不對應,資金分配辦法不規范。從而造成一部分財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級政府支出責任不明確,甚至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從而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學性。
第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權威性。縱觀各個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較高層次的法律。而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政府規章,沒有單行法律。因而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權威性和統一性。
第三,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調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現行轉移支付制度中稅收返還形式占的比重過大,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財政調控權、均等化功能過弱。
第四,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級政府對地、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設。
三、完善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從總體上看,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開始朝著規范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框架的目標改革,但是,距離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的、規范化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還有相當大的距離。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必須深化改革:
1.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分稅制財政體制,從法律上明確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事權、財權范圍,明確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調節目標和定位。
2.加強財政立法,在《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基礎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的各項基本制度,尤其是財政轉移支付的監督制約制度。
3.簡化與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重新歸并現有的四種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形式,尤其是應當盡快解決原體制補助和原體制上解當中存在的與公共服務均等化目標相矛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