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8 0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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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法律風險都可以防范,比如在自身條件限制和外界因素的制約下。合同法律風險的規避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在不同的層面展開。首先,資源的稀缺程度對于合同風險的影響。合同標的無論是資金、產品還是服務,都是資源。在任何時代,掌握著合同交易的稀缺資源必定在合同中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迫使處于劣勢地位的交易方接受相對苛刻的條件,從而獲得最大利益。其次,獲得成本、交易安全等對交易的影響。只有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地位才能全面控制法律風險,而獲得成本與交易安全等方面的優勢,在不掌握稀缺資源的情況下,通過只在稀缺資源的方式增強優勢,從而使合同交易方處于優勢地位,以便控制法律風險。
(二)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管理
基于合同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規定,即使合同沒有成立,在合同談判中的不當行為同樣會導致民事責任,對于合同交易雙方這些風險的規避,就必須建立在合同生效前法律風險規避的基礎上。1.對要約承諾的應對要約與承諾是合同成立之前的關鍵步驟,要約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當賣家發出要約,買家接受賣方的要約內容,則合同成立。而賣方在買方承諾后毀約,則要承擔違約責任。2.交易安全的相關事項在交易安全方面,除了考慮通過合同鎖定交易內容、方式、平臺、問題的處理以外,還有考慮條款以外其他因素對交易安全的影響。主要方式有:①通過盡職調查分析等手段,選擇實力良好的交易對象;②由交易對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擔保,直到合同履行完畢;③約定后履行義務等等。當上述的方法無法確保交易安全時,應采用資信調查的方式。資信調查,是要知曉交易方的詳細信息,然后再根據所掌握的情況,做出選擇進行交易即對方應當具有履行能力和較好的商業信譽。②3.避免簽署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存在缺陷的合同,這種缺陷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是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性,因此可能影響到交易安全以及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時的可預測性,妨礙交易的及時合法取得。針對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求律師在操作過程中,加強對對方的行為能力、權限等方面進行徹底詳盡的審查。盡量避免因不詳盡的審查而出現效力待定合同,造成委托方利益受損。③4.慎對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尚未簽訂之前是不可能存在違約責任,因為違約責任是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礎之上,但是出現締約過失責任卻是可能的。合同談判中,雖然交易雙方尚未簽訂合同,不存在違約責任確極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以下情況需要交易一方或者雙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或者重要內容;②假借訂立合同的借口,惡意進行磋商;③其他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合同生效后的法律風險管理
1.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設立均是為了保護合同債權人在債務人違反合同項下之義務時采取的自我救濟與自我保護措施,由于這些權力的行使超出常規的權利義務范圍,因為對其行使法律進行了相對嚴格的限制。④此處對限制不再多做贅述。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雖然受到諸多客觀條件的限制,但是對于合同法律風險控制如果沒有涉及這兩個領域,則仍然屬于未將權利用盡。而這兩項權利又是非常適合合同履行階段的動態法律風險管理,對于債務人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規避債務的行為起到很好的防范作用。2.隨附義務與合同隨附義務是指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都不很具體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對方的利益,依照一般社會交易觀念和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該承擔的義務。由于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基本上都屬于主觀標準,隨附義務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不同性質的合同其隨附義務也不盡相同,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了隨附義務之外,其還散見于合同分則中的各種有名合同規定當中。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經常查閱各種法律規定以及行政法規,以分清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避免由于過失而沒有履行應盡義務。在此同時,律師應該將隨附義務轉化成主合同義務,以規避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法律風險。⑤
①工程合同因為工程項目自身的復雜性加劇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合同中的各類條款也越來越多,導致逐漸增多的合同糾紛和合同爭執因合同的不完善現象大量出現。
②工程的工期以及工程質量和成本的控制都被合同有機的統一到了一起,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也有了具體的劃分,因此合同也在項目中有了很顯著的地位,對工程管理的作用也得到了大力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必須依靠合同管理才能夠將工程目標按質按量完成,工程也才能因此形成一個緊密的管理系統。
2合同與法律之間的關系
隨著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地位顯著提高,管理合同的起草和簽訂都必須要依靠法律作為基礎,而法律效應也在雙方將合同簽署之后立即生效。工程項目中各個環節的法律依據也都以簽署的合同為基準,同時合同也約束了雙方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相應的規程來建設,合同和法律兩者的不同點是兩者的權益都是使用合同進行維護的,而法律則起到了保護合同的作用,合同中的條款在此過程也都得到了法律的全權維護,因此兩者之間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項目在施工和管理工程中也都必然會使用到合同的法律約束作用來保障工程的施工質量,也能夠有效控制整個項目的管理。合同在簽署之前相應的簽署方需要協商好相關事宜,工程施工的具體目標必須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明示,以及工程中各個環節詳細的施工措施也都要在合同中有明顯的標注。簽署合同的當事人需要明確合同的重要性,一旦簽訂之后合同便具有法律的效應,合同范圍之內的相關條款的法律效應也于簽訂后正式生效。任意一方在工程建設中出現違反合同現象必然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3合同中矛盾問題的解決措施
因為合同雙方直接的經濟利益沒有得到合同的統一約束,導致雙方的矛盾的出現,若合同沒有得到雙方及時協商并完善,矛盾會更加激化,合同應該使當事人雙方能夠達到共贏的目的,而我國現今項目施工中各方都是本著自己利益來簽署合同,因此造成合同中存在諸多的漏洞和歧義,造成簽署雙方的矛盾和糾紛頻繁出現。總而言之,不確定性風險的存在會導致合同法律糾紛的大量出現,使得任何工程項目都可能會出現此類現象,也會造成大量拖延工期、成本增多等工程失控的現象出現,工程直接的經濟利益也會因此大大降低,甚至出現項目投資失敗的風險。以下原因是導致項目出現風險的主要原因:
①工程管理工作因為現今工程日益加大的規模以及復雜的工程結構使得管理難度也日益加大;
②工程本身的施工時間就很長,加上諸多的外界影響以及社會條件的限制,很容易出現大量不確定事件,導致項目資金大量損失;
③工程在實施之前招攬了大量的寫作單位,擬定的文件和工程合同因為單位差異而出現很多差錯,導致合同存在大量漏洞和風險;
④各個工程項目也因為各種新型管理模式的相繼出現而變得更加復雜化;
⑤隨著工程中各個環節都向著國際化發展,相應的操作風險也隨之增大,相關的國際法律也會約束到整個項目工程。無論何種造成合同糾紛的因素,出現風險的原因都是因為合同中沒有明確相應條款的內容,或者因合同的條款不在法律防護范疇之內,便會導致其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有些根本與事實不成立的合同也不受法律保護,另外,當事人為了滿足自身的經濟利益對合同中的各個條款沒有明確或者按照要求去執行,各種合同問題也因此相繼出現,合同在工程項目中的簽訂和施工過程中對合同的履行是保障合同不出現風險的主要措施,合同中各個條款和相應的約束條件,簽署的雙方都要仔細審查并分析,達成共識之后才能夠簽署,要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和權力都能夠在合同中公平地體現出來,合同簽署之后若要再作更改需要經過對方簽署人的同意之后方可進行,將合同中的不足之處指出,并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及時將其完善,合同雙方的負責人要明確自身所需履行的義務和自身的責任,合同在簽署之后要按個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身義務。工程相關部門應該將合同中對責任的分配迅速落實到執行單位頭上,各個部門需要執行和完成的任務都要清楚交代,使各個部門對合同的目標都能夠明確,工程在建設過程中也能夠因合同的保障而有序開展。雙方在簽署合同之前還要清楚合同簽署后的效應,杜絕簽署無效合同,要對合同中的承包商以及建設過程中的各個單位進行資格確認,確保施工單位的技術過硬;合同簽訂必須是在簽署雙方都自愿的情況下才能簽署,脅迫簽署欺詐簽署等現象是絕對不允許出現的;合同簽署之后必須要確保第三方的利益乃至國家的利益不會因合同而受到損害。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2-0023-05
合同能源管理(國外簡稱EPC,國內則簡稱EMC)是一種以節能改造為目的,以市場推廣為手段的新型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達成節能減排合意,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由節能服務公司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為用能單位提供其所需要的節能服務,而用能單位不需承擔節能改造和服務的費用,節能服務公司通過降低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量使得用能單位在享受節能改造成果帶來的效益時,用節省下來的能耗資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改造費用及合理利潤。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可以使用能單位的節能改造風險降到最低,所以在許多發達國家得到推廣。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其發展態勢迅猛,但是與之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法律法規側重于政策支持,且對其法律關系缺乏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體系構建的主要問題之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法律關系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與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項目用能狀況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節能量測量和驗證等服務并保證節能量或節能率,用能單位保證以節能效益支付項目投資和合理利潤的能源效率改進服務機制”。節能服務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工業、建筑、交通、居民、商業、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為了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減排項目,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之間需要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節能服務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具有三個特征。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專業性強且周期長。簽訂合同后,用能單位將需要改造的項目移交給節能服務公司,從而能夠專注于生產和服務。而節能服務公司對于項目的改造設計、安裝和實施以及正式的運營和維護均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由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參與解決,而相關知識的復雜性、科學性不是非專業人士所能理解的,這也是用能單位交由節能服務公司進行全面服務和管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很長,一般為三到五年,有些甚至長達二十幾年,這加大了潛在的風險性,也凸顯了雙方友好合作對推進節能項目進程的重要性,合同能源管理的順利進行必將依賴雙方完善的合同條款和應對節能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情勢變更以及一些不確定風險的具體措施,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也尤其重要。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具有雙務且有償的特征。所謂雙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所謂有償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須向另一方償付相應代價。合同能源管理中,雖然在項目改造直至完成期間的各項工作和費用支出均由節能服務公司負擔,但在項目投入使用后,用能單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直至其收回成本及合理利潤。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中占有和權屬不同時轉移,這是能源管理合同最顯著的特征。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設備在進行建設和投入使用階段,節能服務公司只是移交了設施的使用權給用能單位,用能單位需要用節省的能源利潤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待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利潤得到滿足后,合同履行完畢,節能設施的所有權才能歸用能單位所有,權屬轉移才能完成。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質
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的基礎,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分期付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有名合同密切相關,但又不完全相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獨特之處在于,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在雙方無約定時,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在對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項之前對自己投入的全部節能設備設施享有所有權,這一點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有相似之處。但區別在于,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設施只是其履行節能服務義務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的標的,只有在對方履約、服務方取得全部收益的情況下才會將設備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接受服務的一方。此外,用能單位依合同所支付的價款也并非是設施購買款,而是作為接受節能服務的對價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它涉及設備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當事人。從商業運作模式上看,融資租賃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較為接近,都是由合同的相對方分期支付合同價款,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由出租人或節能服務提供方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但是,這兩類合同存在本質上的不同:首先,融資租賃下的出租人,無須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術服務,就連標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而取得,所以很長一段時期我國一直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來管理。其次,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為出租人所有,但在合同期內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下,用能單位在合同期內雖然在使用節能設施但通常不占有這些設施,因此,不會對設施造成第三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也無須對設備承擔維修義務。再次,在融資租賃中,對于租賃物、出賣人的選擇取決于承租人的需求,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張。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項目的各種設備、技術的選擇,則因用能單位的托付而由節能服務公司根據節能要求自行決定。最后,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只負有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的義務,此時便可取得報酬,至于租賃物的質量、品質瑕疵在所不問。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對節能設備、技術的選擇權,因此,需要對設備、技術的節能質量負責,若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節能效果,節能服務公司將無法收回成本并獲得利潤,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四個方面。能源管理合同與技術合同之間有很多類似之處,它兼有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內容。它區別于普通的技術合同之處在于:合同的客體僅指向節能服務的提供;合同結構上更加復雜,對技術服務之外的能源審計、節能測量、工程施工等工作也要負責;提供節能服務能否取得合同價款與節能效果相掛鉤。
總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雖然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又有本質區別,無法歸為其中之一,應當歸為無名合同。無名合同包括單一型、混合型、復合型三種類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應當屬于混合型無名合同。隨著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將來會有大量的、復雜的能源管理合同出現,僅定位為無名合同難以滿足這一新興制度發展的要求。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規范的定性與規范,從而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發展,實現節能、盈利的目的。
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
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此外,有些特殊的節能項目除需節能服務公司進行節能改造外,還需其他機構進行輔助工作,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提供相應服務。
《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用能單位提供能源效率改進服務的專業化服務公司”。詳言之,節能服務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為用能單位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并通過與用能單位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實現盈利和滾動發展。由于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的節能服務具有高技術、專業化特征,因此,節能服務公司既需要具備相應的能源管理水平,以保障項目的順利進行;也需要擁有一批高技術專業水平的從業人員,以確保節能服務的質量。此外,必不可少的資金支撐也是節能服務公司生存的基礎。只有同時具備以上資質,節能服務業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才能提高自身開發多重項目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的權利主要包括:首先,節能服務公司有收取資本和報酬的權利。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能單位將需節能的項目交由節能服務公司后,由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節能服務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本,并賺取相應報酬。其次,根據能源管理合同的特征,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節能服務公司在尚未完全收回成本和利潤期間擁有節能設備的所有權,但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需要負擔項目改造的全部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能單位提供,但可通過融資等途徑向金融機構籌集;需要在節能項目完成后及時交由用能單位運營,并在合理取得相應收益后,轉移所有權;需要保證節能項目完成后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否則,節能服務公司要自擔風險;需要對投入使用的節能設施負有維修和保養義務,使其能夠安全使用并達到理想的節能水平。
用能單位普遍存在,只要其有節能減排的意愿,具有法律規定的合法企業資質,均可依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進行改造。在我國相關節能法規和政策的指引下,有節能需求的單位會不斷涌現。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首先,對完成的節能設備進行驗收;其次,在合同約定的節能服務公司收回收益后,取得節能設備的所有權。一項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能夠順利開展,除了節能服務公司必須提供專業服務外,用能單位還必須承擔輔義務。在節能設備改造前,用能單位需充分說明本單位能源利用情況,提供各種相關的設備信息。如果項目有需要,用能單位還需提供相應的場地、設備等條件。設備投入使用后,用能單位應在規范合理的條件下使用,若因用能單位操作不當導致無法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時,用能單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而節能服務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獲取節能報酬。
四、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的特殊事項
合同能源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法律關系的調整予以解決。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標準合同文本設計。目前,在我國的能源管理合同中,節能服務公司由于發展時間短,簽訂合同可借鑒的資源比較少,再加上經驗不足且考慮不周,往往在與對方訂立合同時缺乏嚴密性。用能單位也會因為對節能改造工程中過于復雜且專業的技術信息無法完全理解,信息知曉度的偏差使得用能單位在簽約過程中會面臨談判困難,這勢必為合同能源管理的順利發展造成阻礙。為使合同雙方能夠破除這些障礙,應設計合同能源管理標準合同文本,使雙方的合同更加規范和嚴密。標準合同文本應當推廣標準化的能源合同語言,并在合同文本上加入專業術語的解釋和說明,同時對核心條款注明適用條件和范圍。
(1)質量及驗收的條款
①工程項目。工程項目一般須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可采用國家工商總局、住建部制定的標準合同文本,其規定工程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的評定是以國家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驗收人員為當地政府工程質量管理部門、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承包人、企業相關專業人員。②貨物的采購。需對貨物的技術指標、參數進行準確、詳盡的表述。若該貨物的質量標準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則須明確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比如鋼材、鋼管、水泥等;對特殊的設備,還應安排生產技術部門編寫技術條件書,對質量技術指標、參數、規格,以及驗收標準作詳細的規定。③服務項目。服務項目的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一般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作為參考依據,需依靠日常工作的經驗積累及參考其它兄弟單位或同行的經驗制定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比如聘請法律顧問、安保服務、保潔服務等。
(2)付款和定金條款
在合同文件的編制過程中,一定要將付款的具體時間節點約定好,若約定的時間節點不夠明確、清楚,當對方的工程進度或交貨進度違約時,對方往往就會找采購方不按時付款的借口。另外,合同必須將訂金與定金區別開。“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3)爭議管轄的條款
合同文本需標明具體有管轄權的法院,防止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能為爭取有利于本企業的訴訟地;合同中應將訴訟管轄地法院或仲裁機構名稱具體明確。
(4)違約的責任條款
合同文本需要明確對方的責任。《合同法》明確規定,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索取相應的違約金、賠償金。但是,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支付金額,若發生合同糾紛時,法院則可能不支持收取違約金,法院認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放棄了違約金的賠償。
2.履行合同過程常見的法律風險
(1)合同的變更
雙方對合同中的相應義務及權利進行變更時,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協商工作,補充簽訂相關的合同后方可生效。特別是發電企業工程款或貨款的支付,必須嚴格根據合同的約定來付款。如果要變更收款單位的名稱,雙方更需進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后方可實施。
(2)履約期限
《合同法》對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有明確的規定。所簽合同所約定的具體合同期限對合同履行有重要影響,企業合同管理部門應經常對合同進行檢查,若發現逾期的債權債務,需及時向企業領導匯報,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補救,以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3)保存證據
電力企業在開展合同管理工作時,應妥善管理合同及相關資料,例如合同履行記錄、對方的資信資料、往來的傳真、收貨單據、驗收記錄等都應保存好。對合同原件進行妥善保管是履行合同最關鍵的條件,且是進行索賠的主要證據,若合同原件丟失了,進行索賠時就會處在被動的局面,甚至還會出現無法索賠的情況。另外,合同中的商業秘密比較多,必須重視其保管工作,防止泄露。
二、電力企業合同管理中防范法律風險的相關對策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由于國內企業的資信、素質參差不齊,一些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有各種經濟糾紛、違約的問題產生,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導致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受到阻礙。電力企業需建立健全嚴格、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通過有效、科學的制度對合同進行全過程管理,有效防范經營管理中的風險。一個完善的、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明確分級管理和合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審計監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備案制度等。只有將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企業的主管部門、各級相關部門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把各項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實處,才能防范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風險,切實有效的維護企業的利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
2.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
電力企業在開展合同管理的工作時,應該不斷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培訓,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企業只有不斷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相關法律意識,才能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效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電力企業應該不定期進行相應的法務培訓、學習,培訓過程中可以根據員工身邊的各種案例,對合同簽訂中的爭議、潛伏的隱患、不明確的約定等進行針對性的講解。在開展法務培訓時,講解人員應該用通俗易懂、深入淺出懂的語言對相關內容進行講解,合同管理人員才能更好的對所講知識進行理解,并進行反思。另外,合同管理人員在加強培訓學習的同時,還應及時收集國家或行業對標準合同范本的修編信息,以免簽訂合同時使用到過時的范本。
3.應給予企業專業法律顧問足夠的重視
電力企業進行合同管理工作時,應聘請律師事務所作為法律顧問,重視專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可有效的防范企業的法律風險。企業在進行合同審查階段時,就應請法律顧問參與合同文本審查;對于重大項目或事項,更應充分發揮和利用法律顧問的專業知識,應在項目或事項的決策階段就請法律顧問參與進來,多聽取法律顧問從法律的角度提出的意見。企業領導必須重視法律顧問提出的各種意見,把所提的各種意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處理指導意見,并把處理指導意見貫徹到項目或事項的決策、談判、實施等過程中。另外,企業遇到合同爭議或糾紛時,應第一時間咨詢法律顧問意見書,并做好訴訟、仲裁等工作。
4.其他應重視的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證合同條款意思的準確性,條款內容所要表達的意思不能存在歧義,且應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以便于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相應的義務。企業所簽訂的合同還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得簽訂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合同;為防止合同履行中產生各種爭議和糾紛,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約定爭議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權利救濟等)的管理方法,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
“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沒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經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與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留下證據、打好基礎。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31-02
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是產生糾紛的根源。市場經濟要求企業必須在遵循市場行為規則的前提下參與競爭、規范管理和經營。因此,強化企業內部管理,有效預防和積極消化市場經營風險,堵塞合同管理漏洞,強化合同管理,樹立“外講信用,依法經營。
一、當前企業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經營風險分析
1.機構虛設,職能軟弱。由于體制和觀念上的原因,企業對法律事務、合同管理機構設置不夠重視,許多企業沒有專設法律事務、合同管理部門,而是合并于其他職能管理部門,只設置合同管理崗位(1~2人),且合同管理員往往還兼任其他工作,這樣就造成合同管理人員分身乏數,疲于應對,被動管理。由于企業管理觀念及法律意識淡薄,使得法律事務、合同管理人員難以真正介入重大合同的談判、審查及企業的經營決策法律論證、項目評估、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中,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論證、法律審查環節,從而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
2.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不高。由于法律專業不是企業行業生產活動的主要專業,企業重點招募本行業專科人才,而對法律專業人員的招聘少之又少。大多數企業法律事務、合同管理人員都是非專業邊干邊學人員,并且有的身兼數職。隨著企業法律職能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欠費清繳、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等諸多方面,這就更加凸顯職能需求與人員配置不合理、專業素質不強的矛盾,使得在法律服務、合同管理上存在法律條文理解不透、具體事務操作出現漏洞的問題,影響了管理工作的廣度和深度。
3.合同法律意識不強,管理不到位。表現為企業經營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把法律事務、合同管理納入日常經營管理之中,對法務人員參與簽訂合同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有的經營人員不走流程,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先事實履行,事后草率簽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不平衡,責任追究困難,損害了企業利益。
4.契約意識淡薄,簽訂行為不規范、約定不明確。由于經營管理人員契約意識淡薄,企業在合同簽訂前不夠全面深入調查對方資信,出現合同主體資格模糊,履約能力不足現象,同時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條款、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方面約定不明確、不恰當,這就造成合同糾紛隱患,責任追究無憑可據,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
5.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先天不足。一些企業高級管理者和財務主管人員信用意識仍然薄弱,對現代企業必須具備的信用管理特別是如何防止合同詐騙和糾紛缺乏足夠的了解和認識,出現授信不當和對合同履行計劃缺乏管理等現象,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風險。也有一些企業盡管對企業信用越來越重視,但具體管理仍不得要領,對合同詐騙和糾紛的預防束手無策,以報案和訴訟為唯一手段。
6.合同履行監控管理不到位。合同簽訂后,由于合同承辦部門與各業務職能部門配合不協調及合同履行監控管理不到位,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未能按約定條款全面執行的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和協商解決,從而產生糾紛且不能有效地實現合同目的。
二、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1.健全機構,強化職能。 企業負責人要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合同管理工作,并將其納入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之中,常抓不懈。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專職法律顧問、合同管理員,并具體明確合同管理人員的地位、職能,謹防人微言輕而削弱了職能效力。制定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完善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等,強化職能,努力構筑法律事務、合同管理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
2.優化人力資源組合,提高法律業務人員素質。企業法律事務、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的同時,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人員充實進來,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人微言輕),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參與企業經營,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同時還要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合同法規的宣傳教育。
鑒于一些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應部門、財務部門、市場管理部門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其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從而保障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實現合同目的,化解合同風險,維護企業權益。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合同管理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職責范圍、合同相對人資信調查、簽訂、審查審批、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管理、合同文本及資料歸檔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分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4.做好“事前防控”,預防法律風險。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直接關系到合同簽訂后是否有效,是否能真正履行的先決條件。所以在合同簽約前應首先對對方的營業執照、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企業的生產資格、經營許可等資信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重大合同)應組織主管領導、專業、法律、財務等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同時因合同的內容側重不同,還應去法院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訴訟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核實該企業的年檢注冊和歷年的獎罰情況,去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不動產的抵押擔保,去稅務局調查核實該企業是否存在拖延繳納稅費或者是否還有稅費沒有及時上繳情況,去環保局調查核實是否存在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等。簽約前的嚴格把控,是預防合同糾紛的前提。
5.做好“事中控制”,降低法律風險。企業對合同管理要實施從簽訂—履行—驗收—結算—售后(保質期)服務等全過程跟蹤管理。首先要規范合同簽訂行為,包括簽訂書面合同,使用用國家標準合同示范文本(無標準的也需經企業法律事務人員擬定),條款完善,責權利約定明確,意思表達清楚,審查審批程序嚴格等。其次是密切跟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搜索相關資料,在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及時采取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和減少自身損失的發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目前合同法賦予當事人在對方有違約或其他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為時可行使抗辯權,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進行合同保全。(1)行使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在發現對方有違約或預期違約的行為時,合同一方擁有不履行或中止履行相應義務的權利。目的是在對方違約時當事人可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失的發生和擴大,以維護守約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的角色不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則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不支付貨款。乘客未購票,航空公司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其登機。賣方如得知買方正瀕臨破產,可要求買方提供擔保并在買方不提供擔保時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履行與買方簽訂的供貨合同。(2)及時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的過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時,有過失的一方應就他方當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損失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包括違背誠信原則的締約過失責任和泄露商業秘密的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一種責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合同保全。合同保全也稱合同的對外效力,是指為確保債權人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代債務人行使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決定的一種制度。目的是保持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6.做好“事后補救”,減少經濟損失。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決定企業經濟損失的大小。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
1.1勞動合同、業務合同和其他合同
勞動合同指的是勞動者同作為用人單位的本企業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業務合同指的是根據企業經營范圍以及所在行業的不同,合同與本企業商品或者服務正常生產和銷售相關的,則視為業務合同。而其他合同指的是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其范圍非常廣泛,例如倉儲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以及運輸合同等等。
1.2涉外合同和非涉外合同
合同中,其當事人為本企業,倘若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同時對方當事人是境外主體以及合同客體在境外,亦或是合同內容同境外相關的,可視為涉外合同。而同“涉外合同”相對應的,沒有包含涉外因素的合同,不管是勞務合同還是業務合同亦或是其他合同,都稱作非涉外合同。
1.3防范性合同和救濟性合同
究其合同訂立的實質原因,企業各種合同分為兩種:其一是防范性合同,指的是訂立合同旨在確保操作規范,避免合同風險,減少爭議以及事后有約可循;其二是救濟性合同,指的是在爭議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對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實務具有實踐意義的就是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兩類,因此,下文所探討的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主要是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以及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2企業法律顧問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探討
2.1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①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制定常用格式合同,提高管理效率,發揮制度作用。在此,企業法律顧問應對交易對象進行審查,了解并明確交易對象的基本信息,例如身份、資信以及相關狀況,不簽糊涂合同;合同簽訂前做好最終把關工作;定期給業務人員進行合同條款和法律講解,完善勞資管理人員培訓制度,使其真正理解合同條款的內容以及利害關系,從而加強他們合同法律和風險意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倘若在合同風險加大或者產生的可能性非常大的情況下,建立健全業法律顧問的通報制度或者第一時間報告制度。
②做好合同各環節諸如簽訂、履行、聯絡以及協商等證據的收集與留存工作。企業法律顧問應認真收集同合同相關的文書和票據以及資料,并妥善保管。至于一些可能產生合同糾紛或者不能夠順利履行的合同,為避免企業業務人員不熟法律造成的被動局面出現,相關往來文書要經過企業法律顧問進行起草和修改后發出。
③針對于重大的、法務復雜和標的較大以及常用的書面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應參與合同各個環節,對其種類和性質進行區別,并且通過和外聘社會律師的共同協作與管理,高水準制定出相對規范的合同格式,以便業務和勞資管理人員在企業工作中使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幫助企業規避法律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2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鑒于企業自身運作環境具有相對的復雜性加之合同簽訂相對方的不穩定性,即便是采取了很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有可能產生意外,因而會出現訴訟風險,在此種情況下,企業法律顧問在救濟性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①鑒于合同雙方利益不同,導致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會有不同的意見并產生分歧,此時,企業法律顧問要按照雙方爭議的具體情況,例如對方的態度和要求、涉及到本企業的利益的多少以及爭議產生原由等作出綜合評判,進而判斷此爭議是否可以通過協商和調解進行解決和處理,達到妥善解決合同糾紛的目標。
民營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其中作為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關系到民營企業的各個方面。因此,本文就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進行了一些相關的分析和探討,來幫助我國的民營企業加強對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得到更好的發展前景和生存環境。
一、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營企業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合同是否可以依法進行和訂立關系到企業的經營能否成功和對企業的法律評價產生影響。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合同管理
目前企業的各項制度實際上是讓企業發展成為市場經濟的利益中心。因此,對于我國的民營企業來說,要加強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以訂立合同的方式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使用合同是民營企業在進行相關經濟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訂立是現代企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企業提升經濟效益需要合同管理
加強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與企業的管理密切相關。如果沒有合同管理,那么企業管理的過程中就會失去基礎。一個企業要進行產品的銷售和生產,主要是憑借合同將其聯結起來。而實效管理,說的是實現企業日常的生產和取得銷售收入的過程。合同管理與民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密切的聯系在一起。通過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營企業的經濟取得更好的效益。
3、合同管理是法制經濟的需要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必須進入到市場的交往和競爭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發展。要遵守市場制度,合同就是商業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場制度的根本表現方式就是合同法。民營企業可以通過對合同的管理,從遵循法律的角度進行企業的活動和經營,防止法律風險,來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減少因為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帶來不可避免的經濟損害。
二、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和內容
1、基本原則
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指的是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應的指導方針。一般的民營企業合同管理的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進行管理,是說民營企業對合同進行管理的時候,要根據與合同相關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嚴肅認真的執行我國的法律法規,將國家的法律規定貫穿到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的每個方面和每個環節。并且要正確的應對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國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間的關系。不為企業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國家的事情;不鉆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證據,不虛偽,保證企業的經營不違法。(2)預防為主。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和經營人水平的有限性,企業在訂立和履行相關的合同時,會碰到各種問題,從而產生糾紛,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時的應對,就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民營企業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對此,需要民營企業的領導決策人建立并提高關于合同的觀念及重視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將合同管理當做民營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對合同管理過程進行相應的把握,使民營企業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傳和普及。(3)經濟效益和法律審查相結合。合同是聯系企業和企業之間的紐帶。訂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關系和企業的經營成果。一項合同通常代表了一個經濟方案、一個技術的項目或者是一場生意的關系。對合同進行經濟技術的核查才能保證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訂立就會有相應的法律后果,合同雙方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條款。合同是在法律行為和經濟行為的基礎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是很難完成的。而如果沒有科學技術的成果和相應的經濟支撐,合同也只是一個沒有內涵的紙張。由上可知,對合同進行相應的核查,是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管理內容
民營企業合同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民營企業經營的許多方面,綜合性很強。由于大部分民營企業的經營規模、管理制度不一樣,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廣度也有差距。一般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企業對合同法進行學習和掌握;二是健全企業合同管理組織,設置民營企業合同管理機構;三是給合同管理提供體制保證,建立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體制;四是為解決合同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營企業的法制構建;五是給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協調民營企業合同的監管機構關系。
三、民營企業合同管理過程及措施
民營企業合同的管理是一個相對流動的過程,這些過程分為合同訂立前管理、合同訂立中管理、合同糾紛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個部分。它們是密切關聯的但又是相對獨立的。
1、加強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訂立了就必須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訂立前,必須要認真的做好預備工作使合同訂立能達到預期的結果。如果前期工作沒有做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生產類的企業為例,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驟:第一,調查產品的供應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狀況,并依據結果作出分析和總結,給是否簽約合同當參考;第二,使用正確的預測方法,并在調查后的條件下,對市場的狀況進行適當的分析和研究,保證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過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確定是否簽約合同和決定合同的內容。
2、加強合同訂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核查雙方的法定資格,信用度,資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確定合同談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線以及進行談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達要清楚,雙方的責任必須明確。
3、加強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適當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務并對合同的完成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確保合同的按時完成;二是領導要經常去基層進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問題,及時的做出應對,默契配合,保證合同的順利完成;三是進行標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結算工作。總之,合同是民營企業內外關系的法律形式,其訂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會影響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所以,加強合同管理對民營企業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者:徐靜 單位:河南永興律師事務所
一個企業若想順利運行發展下去,那么就要保證一個基本條件,那就是企業中具有較多業務往來,業務能夠源源不斷地得到發展,可有助于企業的利潤實現最大化。現代企業采取簽署合同的方式以用來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一個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也必然要簽署大量的合同。雖然合同可幫助企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簽署合同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糾紛亦由此而生,若管理者不能將這些糾紛合理及時的解決,那么這勢必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不僅會帶來經濟上的損失,也會對企業形象造成損害。中國的經濟體制隨著社會的發展得以完善,法律制度也日益建立健全,在這種背景下,企業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對其中的法律風險要加以識別,對風險的控制更是各大企業管理者所思考并解決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工作中法律風險的界定
企業需要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而其的核心管理內容就是對合同的管理,對合同進行良好的管理,可使企業提升自身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同時也能使企業更具規范性和發展力,因此合同管理工作不可或缺。對合同進行管理是一個較為系統的管理過程,這個過程包括了多個環節,比如對合同文本的擬定、合作雙方的協商洽談、對合同進行內部討論及審批合同等環節。對合同進行規范法管理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好處:一是可大大提高企業的信譽,信譽對于一個企業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一個企業實事求是、誠實守信,那么這個企業的品牌形象就能得到用戶的認同;二是,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也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合同規范,對于其中的法律風險,企業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會有清晰的意識,從而規避法律風險,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那么,什么是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呢?就是出現事實情況與合同所規定出現背離的現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引發意外,使得企業不能達到它所預期的目標,致使企業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們對合同中發生的法律風險界定為從開始預備合同到合同的解決與救濟的這一過程。合同是否規范,合同中的事項都有可能對企業的利益帶來影響。
二、簽訂合同時存在的法律風險類型
1.不具備資格。合同是要雙方簽訂的,一份合同的生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但并不是每個當事人都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如果當事人不符合簽訂合約的資格,即使簽訂了合同,這份合同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在簽訂一份合同之前,當事人有必要提供一些材料,以明確其是否具備簽約資格,如果符合則可以簽約。一般而言,企業中一些重要合同的簽訂,只有企業的法人才具備簽約資格。2.不規范的內容。對合同的擬定是個非常重要的過程,其需要采用我國統一的規范文本。之所以如此嚴謹,就是因為合同關乎著雙方企業的經濟利益,如果文字表達不明確、語句表達不明就很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因此需要規范合同的內容,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充分結合雙方企業的實際情況來撰寫合同,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3.不完善的條款。合同產生法律風險除上述原因,可能還跟合同中的條款不完善密切相關,合同條款存在模糊和漏洞。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條款給予詳細的書寫,應該把雙方面的條款都書寫進去,不能省略,也不能對違約條款加以忽略,如若不然,雙方當事人很容易就某個條款爭執不休,嚴重時,可引發合同糾紛。因此,條款需完善、詳盡,對各自的責任與義務給予明確,以免產生合同違約風險。4.沒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業管理具有一定的風險,要致使企業更好地發展就要對管理風險給予控制,而這和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密切相關。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尤其要加以控制。控制合同管理中的風險,就必須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保證其管理制度合理化,這有助于企業的自身行為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遵循法律法規,使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一些企業不具備這種意識,沒有對合同管理中的制度充分地調研,致使企業所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有違相關法律的規定,風險就相伴而來了。
三、合同履行時存在的法律風險類型
1.發現問題時,變更合同不及時。在合同簽訂完成后,合同有時會存在一定的不足與缺失,這時雙方當事人很容易不當一回事,沒有及時聯系對方,對合同加以修改和補充。雖然雙方發現了問題,但沒有進行及時的溝通,將合同進行變更,這就致使其出現錯誤,企業也因此而遭到損失。基于此,雙方發現了問題,應該進行協商,達成一致要求后,依照法律程序及時對合同進行變更。2.對程序不重視。雙方簽訂完合同后,往往很容易放松警惕,對合同的執行情況不給予關注,從而忽視了其中具有的問題,易引發一定的法律風險。雙方當事人應該對合同的執行情況給予充分地觀察,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與對方進行聯系,要形成規避風險的意識,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損失。3.對相關權利的行使不合理。合同賦予了雙方企業所享有的義務,同時也需要他們承擔一定的責任,一些企業對相關權利的行使不合理,或者未負起法律賦予他們的責任,這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糾紛。因此,當事人要認真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在履行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需及時與對方聯系,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四、合同法律風險的控制舉措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在企業中,簽訂大量的合同是促進企業發展的必須條件,在對合同進行管理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對這種風險加以控制是尤為重要的,因此這就要求企業管理者對相關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可以建立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機構,立足于現代企業的管理方式下,可以選拔較為專業的法律和管理人才,成立一個獨立的部門,為企業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出謀劃策,解決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相關問題,制定企業的相關制度和對抗風險的策略。除此之外,這些專業性人才還需對合同管理中產生的法律風險進行控制,完善相關的程序,正確對法律風險加以識別,并制定一系列的解決方案,落實并執行到位,對以后控制法律風險提供一定的參考。2.創新合同管理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傳統的管理方式對現代企業不相適用。以往企業對合同的管理都是屬于事務性的,遇到事情才會想起去解決,這一套方法很顯然沒有危機意識。因此,企業要創新合同管理的方法,使得該方法更規范、具有較強的戰略性,這是企業必須具備的管理方法。使管理方法更具戰略性,其目標是幫助企業在保持穩定的經濟效益的前提下,認真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內容,提高企業對法律風險的控制意識與能力。企業對合同中所規定的內容加以統計和分析,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及時予以解決,使企業穩步發展,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3.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模式。隨著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企業合同管理要具備信息化和標準化,這是合同管理的必然發展趨勢。與此同時,管理者也要對合同管理中產生的法律風險給予有效解決,信息化和標準化是解決該問題的理想手段。企業對合同的管理要形成統一的管理方法,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利用互聯網技術對合同管理數據進行處理,對管理中產生的法律風險統一處理。將合同電子化,用信息化的統計方法對合同管理中產生的法律風險加以分析,有助于對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進行行之有效的控制。
五、小結
在現代社會中,企業這個主體是不能缺少的。為了順應時代需求,企業應該制定符合時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企業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合同管理制度。企業管理者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對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要給予識別,并制定相應的控制舉措,這樣才能使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使其在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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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所在的公司實施總法律顧問制度,由公司一位高管擔任總法律顧問,下設法律事務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的企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在公司逐步實行綜合歸口與分級、分類相結合的合同管理體制。例如在公司市場營銷部、物資采購部、科技部等有合同業務的部門,設立了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分類專項管理其本部門的合同,逐步對公司的合同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系統化網絡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公司的合同管理涵蓋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合同審查、合同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考核、合同兼職管理人員培訓等多個方面。
2.深入分析,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優化流程,強化合同管理職責分工。
法律顧問首先從合同管理建章立制開始,對原有的合用管理辦法在實施中的效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評估。在此基礎上,修訂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梳理了合同管理核心流程,對合同的訂立、簽訂權限和職責審查、合同履行與評估等方面進行明確和規范。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修訂,即是對公司合同管理內部控制的完善,旨在達成《內部控制指引》的目標要求,即規范和加強合同管理,確保合同談判、簽訂、執行、變更、解除等過程合法有效,印章保管、使用合理規范,防止未經授權的經濟行為,降低運營風險,保護公司合法權益。
3.充分注重事前防范,做好合同條款法律審核、示范文本推廣。
有效的事前防范不僅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助于企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筆者所在公司的合同審查,由項目責任部門、歸口管理部門、財務部、法律部等各個專業部門各司其職對合同進行把關,有效地將合同訂立納入公司的各項管理之中,有效地實現風險的控制和事前防范。法律顧問一年中審查各類合同逾兩千份,都逐字逐句嚴格審查,重大項目則在項目前期就參與談判和論證,把好“事前防范”這一關。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規范公司某一類合同的簽訂,在合同簽訂這一環節進行法律風險的防控。法律顧問堅持開展了相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根據公司合同種類合同業務量特點,相繼制定了《采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設備維修合同》及《技術開發合同》等示范文本。法律顧問首先查閱了以往大量的合同,進行歸類整理;然后提煉總結完成合同示范文本草案,再與相關部門進行了交流討論,最終修改定稿。以技術合同為例,示范文本不僅明確合同內容,還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對簽訂和履行環節、技術項目進度、履行期限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驗收標準和方式、價款支付以及在知識產權歸屬等重要內容上做出相應說明,包括合同簽訂內容表述指引和法律風險說明及提示。從管理的角度上,實現在合同內控管理流程與管理、研發的具體結合,提高合同簽訂的水平和效率。
4.細化合同專用章管理,嚴格公司合同檔案管理。
法律顧問的嚴謹與細致等優點,還應發揮在公司合同章及合同檔案的管理工作環節之上。應明確合同專用章的用印審批相關要求,以及外帶合同專用章的原則、申請程序、攜帶使用要求。合同文本明確記載著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重要的保存價值,生效的合同文本應納入經營檔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并分類保存并不可少。正由于此,對于審結用印的合同,筆者所在的公司以書面目錄和電子文檔兩種方式建立了合同臺帳,及時記錄合同編號、承辦部門、合同名稱及對方當事人等信息,并要求各業務部門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形成便于查找的電子信息和紙質合同檔案,使合同自始至終都處于受控狀態。事實證明,完整合同檔案的建立,也便于總結合同履行情況,吸取經驗和教訓。
5.狠抓合同管理考核,加大公司內部合同管理檢查的力度。
為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風險,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形成了對各一級建制單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年度現場檢查的貫例。檢查內容主要涉及各單位內部的合同管理職責分工、合同審查、簽訂及履行情況、合同文本管理、合同臺帳管理、合同評估、合同印章管理以及上年度合同檢查整改等情況,并與相關負責人和兼職合同管理員進行座談交流。檢查會形成《年度合同管理現場檢查情況通報》,逐一分析各單位在執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尚存在的問題,評價相關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重點是促進各業務單位對合同履行和合同評估、部門合同管理方面工作的開展和規范。對于不認真執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審查程序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績效考核負評價。合同考核和現場檢查工作,能督促各單位執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履行中誠實守信和全面履行。合同經辦部門逐步重視對合同執行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等履約情況的跟蹤處理,注意利用后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合同履行原則,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6.注重法律知識普及,加強合同管理人員培訓。
公司合同管理的每個環節涉及到不同部門的人員,人員的素質保證是合同管理的重點。筆者所在的公司在各單位設有兼職合同管理員30多人,法律顧問對合同兼職管理員和經辦人員建立了培訓機制,每年組織一次集中培訓。培訓圍繞“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主題,結合實務、配合案例宣講基礎法律知識,剖析合同從簽訂到終結的全過程,針對各環節進行風險防范提示,還制作令人喜聞樂見的PPT、動畫片在公司內部宣傳媒介上播放,以強化學習效果,增強了法律意識。法律顧問對合同管理人員培訓的加強和重視,一方面促使公司合規文化生根開花,另一方面使合同管理工作有了法律武器保駕護航,從深層次地鞏固了公司的合同管理內控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