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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對中國傳統文化有著重要的影響,而儒家最重視的就是禮,所以在幾千年的中國傳統社會中,禮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禮不僅對中國傳統社會各階層的成員從生到死,從衣食住行到穿衣戴帽有著嚴格的規定,而且對形成民族的心理、性格、思想和社會風俗等諸多方面也產生過一定的影響。要對中國傳統文化的各個方面進行比較深入的研究,對儒家所謂禮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春秋戰國是人們常說的理性時代,當時的杰出思想家不僅對構成人類生活環境的宇宙的本質產生了一種理性認識,而且能站在理性的高度,把現實的人作為獨立的認識對象加以認識。在尋找人類自我的本質、人的價值和意義時,以孔子為代表的先秦儒家把人還給了社會,認為人所具有的道德屬性就是人的本質屬性,這種道德屬性的最高范疇就是禮。在他們看來,禮是人區別于禽獸及世間任何其他動物的標志。
孔子說:“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亦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論語·為政》)這里所說的“敬”就是禮的主要內容之一。“孝”、“悌”作為禮的重要內容,是通過血緣從縱橫兩方面把氏族關系和等級制度聯系起來的,也被孔子視為人的本質:“孝悌也者,其為人之本歟!”(《論語·學而》)君臣父子、等級尊卑是禮所規定的,不守禮,無君無父,則和禽獸無異。如孟子所說:“楊氏為我,是無君也。墨氏兼愛,是無父也。無君無父,是禽獸也。”(《孟子·滕文公下》)“飽食爛衣,逸居而無教,則近于禽獸。圣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妻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如果不懂得或不遵守禮所規定的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諸種關系,人便是禽獸或近于禽獸。茍子也認為人禽之別就在于人是血緣人倫關系中的一員,能遵守禮所規定的尊卑等級,遠近親疏。“故人之所以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無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別,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禮。”(《茍子·非相》)和動物相比,人具有禮的規定性,這確實是人高貴的一面,但禮強調等級尊卑,所以對人又具有強制性和束縛力,而先秦儒家把這種具有較大強制性和束縛力的禮看成是人的本質,是人禽之別的標志,說明他們對人在世界上的地位有著清醒的理性認識,也暴露出他們對個體的人的認識上的弊端。
先秦儒家所強調的人,是社會人群中的一員,個人完全被限制在血緣人倫關系的網絡中,個人的價值和意義也只存在于這種禮所規定的血緣人倫關系中。所以,在先秦儒家文化中獨立的個人是不存在的,每一個人都只不過是在人倫關系網絡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而已。人只能向社會人群認同和皈依,脫離社會人群便沒有意義和價值。但是,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向我們表明,人的全面發展是人的社會化和個體化,即必須認識到作為個體的人,既不能與人類人群分離,又是一個與任何其他個體不相重復的完整而獨立的世界,他有著獨特的思想感情和創造性的才能。能夠把人我區別開來,才是人的個體意識自覺的標志。
先秦儒家把人所具有的道德屬性看成人的本質屬性,使每個人無時無刻不是處在禮所規定的人倫關系網絡中,處在一個固定的等級位置上;使人們從言談舉止、思想感情、衣著服飾各方面都必須以禮的規定為標志,嚴格恪守禮的規定,這無疑具有一定的消極因素。如孔子所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顏淵》)“思不出其位”(《論語·憲問》)等等。
在以孔子為代表的先秦儒家看來,人對富貴的追求,人的進退出處,都必須符合禮的規定,以禮為標準。孔子說:“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論語·里仁》)“篤信善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論語·泰伯》)這里的“道”就是禮所規定的一種和諧的上下尊卑、貴賤等級秩序,人不能突破這種秩序率性而為。君子就職與離職也必須看國君是否以禮相待而定。孟子說:“丈夫生而愿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古之人未嘗不欲仕也,又惡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往者,與鉆穴隙之類也。”(《孟子·滕文公下》)意思是說,君子務仕,思播其道,達義行仁,須待禮而后動。非禮勿動,動則非。此言雖有局限之處,亦足體現出禮在先秦儒家心目中是高于一切的。
先秦儒家認為人的言行違背了禮,就沒有意義和價值,就是不正當的。所以孔子說:“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論語·學而》)人的言行應該“約之以禮”。(《論語·雍也》)孟子說:“非禮,無行也。”(《孟子·離婁下》)茍子說:“禮者,人也所履也,失所履,必顛厥陷溺。”(《茍子·大略》)所以禮是人們行為的尺度,是人的立身之本,人若不依禮而行,就元以在社會上立身成名。孔子在《論語》中的好幾處都強調禮與“立”的關系說:“不知禮,無以立。”(《論語·堯日》)“不學禮,無以立。”(《論語·季氏》)茍子也說:“人無禮不生。”(《茍子·大略》)
在孔孟的思想中,即便是“仁”、“愛”之類的思想行為也必須符合禮的規定。他們所謂仁愛都有等級性的。他們反對那種沒有等差的,不符合禮的規定和仁愛。很明顯,這是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所以孟子認為墨子不顧親疏等級,一律兼而愛之的行為同于禽獸;孔子則認為違背等級的愛是一種不正當的“侵”的行為,①(《韓非子·外儲說上》這種行為不僅無助而且有罪。
先秦儒家只允許人們在禮所規定的范圍里思想和活動。他們希望通過禮對人的束縛來求得家庭關系的和諧,進而求得社會群體的穩定。但是這種和諧并不是平等的,而是恪守等級秩序的。所以孔子強調“克已復禮”,即盡量約束自己的思想行為,使之符合禮的規定。因為先秦儒家認為不對人的原始欲望加以約束和控制,天下就會紛爭不已。如茍子說:“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無爭。爭則亂,亂則窮。”(《茍子·禮論》)要消除社會人群的紛爭,改變春秋戰國的混亂局面,使社會保持一種和諧穩定的秩序,就必須用強制性的禮來約束每個人的言行舉止和思想感情,使其符合禮的規定。在先秦儒家看來,不合禮的思想言行是沒有意義和價值的。
按照當代的哲學觀點來看,人的行為不僅包括道德價值,而且也包括求知、審美、創造、奉獻等多種價值。人作為社會中的個體,他的活動遍及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層次和領域,而且人最基本的活動就是人對外部自然世界的改造,亦即生產活動。而先秦儒家過分強調人的行為應符合禮的規定,應符合道德,而忽視了決定人的行為和思想的價值和意義的其他重要標準。先秦儒家只強調人的行為價值作為社會群體關系調節手段的意義,而忽視了人的本質就體現在人的“自由自覺的活動”,(馬克思語)忽視了人的行為的價值作為社會發展的內在動力的意義。秦秋戰國之際是我國古代政治思想最發達、最輝煌的時期。這一時期,天下大亂,各家思想卻蓬蓬勃勃,如雨后春筍,但各家思想的主旨都是為了尋找治國安民之道。道家思想主張無為而治,法家思想主張以法治國,儒家雖然不完全反對法治,但認為禮治比法治更理想,主張以禮治為主,以法治為輔,將禮視為治國安民的根本大綱。
在以孔子為代表的先秦儒家出現以前的西周社會是以“周禮”來治理國家的,而“周禮”又是周代統治者損益夏商的禮發展而來的,周朝統治者通過“周禮”那種宗教性的約束力,將其社會群體組織起來,按一定的社會秩序和規范生產和生活,以維持整個社會的生存和活動。儒家的創始人孔子以承繼和恢復周禮為已任,極力維護西周以來的倫理道德和等級制度。他說:“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在孔子看來,要改變當時天下“禮崩樂壞”的局面,就必須恢復周禮的權威,使上下都按周禮行動,使具有不同等級名分的人各安其位,各守其分。對于一個以倫理等級為基礎維系著的封建國家來說,規定君臣上下的等級尊卑,分別家族、親戚的親疏遠近是必要的,喪失了這些區別,破壞了等級和尊卑秩序,就會出現各種犯上作亂的僭越行為,國家便會大亂而不治。所以孔子主張“為國以禮”,“禮讓為國”,(《論語·先進》)“齊之以禮”。(《論語·里仁》)孔子對不以禮治國是非常不滿的,認為這是國將亡的征兆。
根據楊伯峻統計,《論語》一書中記載孔子講“仁”的次數比講“禮”的次數還多,所以學術家一直存在孔子恩想是以禮為中心還是以仁為中心的爭論。孟子主張仁政,對仁的強調與孔子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先秦儒家所強調的仁是先秦儒家極力推崇的禮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禮的核心。它是先秦儒家在新形勢下對周禮的繼承和發展,是通過總結當時社會的經驗和教訓,而對周禮加以“損益”的結果。
孟子要求統治者行“仁政”,其實是先秦儒家以禮治國主張的一種具體作法。他認為“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廟;士庶人不仁,不保四體。”(《孟子·粱惠王上》)要使國家治而不亂,實行仁政是必要的,所以他提出了一整套具體措施。如“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孟子·粱惠王上》)勸家蠶桑,薄其稅斂,施教于民,任用賢者等等。如果統治者不行仁政,違背禮的規定,不愛其民,肆意殘暴百姓,那么百姓也將背禮而不忠不敬,犯上作亂,使社會秩序混亂,國家不能治理。
為使民不僭越禮的規定,各安其位,各守其分,保持社會秩序的安定與和諧,使國家能夠長治久安,必須以禮治國,必須行仁政。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田不均,谷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漫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因為經界既正,從上而下,從尊到卑都在禮所規定的范圍內生活,各愛其所愛,互不侵越,社會秩序自然穩定和諧,國家自然治而不亂。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可以稱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荀子·君道》)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說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體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縱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孟子·滕文公上》)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總之,是建立一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賈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桓寬在《鹽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里士多德,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博登海默,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雖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根據現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徐世虹主編,第2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蘇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孟子·萬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韓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2陳寅恪,1992年:《陳寅恪史學論文選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東,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現代價值》,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1期。
4蘇軾,1997年:《上海宗皇帝書》,見《坡全集》(下),黃山書社。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可以稱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荀子·君道》)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
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說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體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縱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孟子·滕文公上》)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總之,是建立一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
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
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賈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桓寬在《鹽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里士多德,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博登海默,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雖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根據現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
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徐世虹主編,第2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不患寡而患不
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蘇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孟子·萬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
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韓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
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2陳寅恪,1992年:《陳寅恪史學論文選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東,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現代價值》,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1期。
4蘇軾,1997年:《上海宗皇帝書》,見《坡全集》(下),黃山書社。
任何一種有生命力的理論的產生,都是基于解決現實中某種問題的需要。孔、孟、荀生當春秋戰國之亂世,運用自己的學說幫助明君圣主結束各國紛爭、建立有序社會,是他們共同的目標,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動因和基礎。這樣,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一個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個符合理想的社會。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可以稱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荀子·君道》)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說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體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縱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孟子·滕文公上》)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總之,是建立一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賈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桓寬在《鹽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里士多德,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博登海默,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雖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根據現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徐世虹主編,第2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蘇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孟子·萬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韓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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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K56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10)-02-0005-03
儒家文化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主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蘊含了豐富的管理智慧,對現代管理活動有著極大的啟示。挖掘、探尋儒家管理思想的源流,吸取儒家文化精神中的現代價值,推動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思想與現代體育管理的融合、交匯,對體育管理活動產生深遠的影響,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
一、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思想
1.儒家文化中以人為本、尊賢尚能管理思想
儒家認為,人作為萬物之一而生存于天地宇宙之中,具有超然萬物之上,最為天下貴的卓越地位和尊貴價值。因此,儒家十分重視人的因素,主張尊賢尚能、知人善任的管理思想。從“尚賢”方面而言,儒家智者深刻的洞悉了“管理之道,歸于用人”的至理;從“擇賢”方面而言,儒家主張選拔若干才、德兼備的人,《論語》中有“無求備于一人”,只要在品德方面大節無虧,在工作能力方面能勝任所擔任的職務,并且忠于職守,勤于任事,即使有某些缺點該選拔的扔選拔,該重用的仍重用;從“用賢”方面而言,古時就有“知人善任”、“用人如器,各取所長”的原則,因才任使,像對器具一樣,什么樣的器具派什么樣的用場。
2.儒家文化中的經、權管理思想
儒家的管理謀略最突出表現為尚“權變”的思想。力主“執經達變”的管理方略,不變的是“經”,“經”是管理的目的和原則,以“經”作為判斷事物的準繩,仁、禮合一的仁道原則構成了“經”的內涵;變化的是“權”,“權”是管理過程的具體操作運用,以“權”來達到最好的決策。“執經達變”是管理的策略,其特點和追求在于實現和諧的管理境界。儒家主張沒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管理模式,管理應及時分析可能出現的變化,做出決策,采取措施,以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決策的確立還要對管理要素的全面考慮基礎之上,不拘泥于某種模式,亦不排斥某種模式,而是根據某種情形做出合適的選擇。
3.儒家文化中禮、法相濟的管理思想
儒家文化中極為重視“仁政德治”的管理思想,但在強調“道德禮儀”的管理方法的同時也主張采用“政令刑罰”的管理方法。孔子主張“德、法并用”,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荀子提出“禮”、“法”相結合的治國思想,“治之經,禮與刑”,認為禮治與法治相結合比單純的法制有更多的優越性。禮實際上也包含了法的內容,在《荀子o.王霸》中有“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仲長統也強調“德教與刑法并用”,《群書治要》中指出“情無所指,禮為之檢;欲無所齊,法為之防,越禮宜貶,逾法宜刑。”晉朝的袁淮言:“夫仁義禮之者,治之本也;法令刑罰者,治之末也。無本者不立,無末者不成……故曰本之以仁,成之以法,變兩通而無偏重,則治之至也”。禮、法相濟、恩、威并施對于管理活動,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禮治與法治相結合,可彌補只有一種管理方法的不足,兩者相互補充,使管理機構得以高效運轉。
4.節用的管理思想
儒家文化也蘊含了極為豐富的“節用”思想。孔子談到治理國家的措施時,明確地提出了“節用”管理思想。荀子在《儒效》中有:“凡事行,有益于理(治)者,立之;無益于理(治)者,廢之。”《荀子?天論》中“強本而節用,則天不能貧……本荒而用侈,則天不能使之富。”強本節用,開源節流,能過實現民眾的富裕,增加國家的財富。元代金履洋人為“天地自有無窮之利,有國家者亦本有無窮之財,但勤者得知,怠者失之,儉者裕之,奢者耗之。故傳之四語,萬世理財之大法也。”
5.行政管理思想
在制定為政的方針政策時,儒家智者認為管理者應把握管理工作的總綱領,掌握工作的中心和重心,分清工作的主次,而不是去處理日常小事或從事被管理者所應從事的事情。荀子指出“主道治近不治遠,治明不治幽,治一不治二。主能治近則遠者理,主能治明則幽者化,主能當一則百事正。夫兼聽天下,曰有余而治不足者,如此也,是治之急也。”及“君者,論一相,陳一法,明一指,以兼復之。”儒家特別重視管理中的責、權一致的理論,“正名”思想就是這一原則的集中體現。儒家所主張的“君君”、“臣臣”是指作為君、臣的道德和才能,君主和臣吏要各守其位,各行其權,不能逾越這種責、權一致的思想,就是孔子所說的“不在其位,不謀其政”。雖然儒家的行政管理思想是服務于當時的封建統治階層,但仍對現代體育管理具有極大的啟示。
二、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思想對現代體育管理的啟示
1.以人為本、重視人才是現代體育管理中的核心
以人為本、尊賢尚能的價值導向是儒家管理思想的精華,也是現代體育管理的新動向。體育事業要發展必須以人為中心,認真的選拔、培養人才,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發揮人的能動性。體育的發展需要具備長遠戰略眼光和全局觀念的領導者,需要有一支綜合素質高、訓練經驗豐富的教練員隊伍,更需要有一批優秀的運動員,還需要有大量事業心強、有創新能力的科研工作人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育運動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這與管理部門“大膽選擇,著力培養領軍人物”有直接的關系;重視教練員隊伍的培養和建設,造就了一批德才兼備、又紅又專,對運動項目的訓練規律有較高認識的教練員密不可分。優秀的教練員必然為國家培養大量的優秀體育后備人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擴寬運動員的培養渠道,建立國家、社會、集體相結合的人才培養體系。同時,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管理人員、教練員、運動員、科研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各盡所能。人是體育管理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在體育管理中必須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不拘一格的選拔人才,才能科學、合理的任用人才,并且建立各種激勵機制,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
2.把握管理的“經權觀”是現代體育管理的取得成效的保證
借鑒儒家的“經、權”管理思想,制定科學的發展戰略,是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前提。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順應國際體育發展的趨勢和規律,而制定了《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兩大發展戰略。針對兩大“計劃”在不同時期內體育發展的目標,制定了相應的計劃、策略。為實現特定的奧運目標,根據競技體育的制勝規律,準確預測,確立以奇材制勝、科學與經驗相結合的選材方案;確立以新制勝、以特長制勝的訓練原則,探索科學的訓練規律;競賽中有效的發揮本方的潛能,運用心理戰的競賽策略,采取有效的戰術抑制對方。為保證“全民健身計劃”的順利實施,加強對全民健身的研究,構建全民健身內容體系的,完善全民健身組織管理體系,并構建了一系列新的戰略部署。因此,從競技體育、群眾體育的管理戰略的制定,到教學、訓練計劃的制定,管理者都需要做出合理的決策使之達到最佳的管理效果。
3.禮治與法治相結合是體育管理的必經途徑
儒家的“禮”與“法”相結合的管理思想運用于體育管理領域,對體育管理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近幾年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體育法規、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這些法令、制度對于保證必要的體育管理秩序,調節體育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把體育管理活動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促進體育管理系統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體育法規、制度還不健全,必須健全體育法規、制度。此外,體育法規、制度的強制性、權威性特點決定了在體育管理活動中只運用法律的方法難以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此,對體育組織人員進行人生觀及道德觀教育,科學文化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能提高組織人員的素質,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發掘人們的精神動力,管理效率必然會得到很大提高。在體育競賽中用法律、規章制度來維持公平競爭是外在的、強制的,而用道德來維持公平競爭是發自內心的、主動的。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有的運動員、教練員在利益的驅使下,無視體育的法規與職業道德,做出一些越軌的事情,如使用興奮劑、假球,黑哨等現象,運動場上蒙上了一層行為失范的陰影。還體育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已刻不容緩,加強體育制度和法規建設,把體育中的失范行為納入到合法的軌道之上,同時使體育的職業道德深入人心,發揮體育法規與道德對體育的規范作用。現代體育管理應遵循“禮、法相濟”的管理原則,一方面加強思想教育,另一方面加強法制建設,將“禮治”與“法治”相結合運用于體育管理之中,對各項體育管理活動必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強節儉辦體育的理念
在體育管理中要本著節儉的原則,注重管理的效益。在我國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情況下,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建設我國的體育事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體育事業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不可能把全部的物力、財力投入到體育事業中,投入到體育事業的財力是有限的。因此,體育管理者需要本著節儉的原則,充分利用有限的物力和財力,將其用到最需的地方,發揮有效的作用。我國對于足球事業的投入可謂之大,可我國的足球事業屢屢讓人失望,體育管理者要重新審視“投入――產出”之間的關系,采取有效的措施,有效的利用有限的財力,促進我國足球事業的發展。舉辦奧運會給舉辦地留下是物質的和精神的、現實的和長遠的財富,國際奧委會提出了節儉辦奧運的理念。雅典奧運會節儉的舉辦卻依然給雅典帶來了五十多億的經濟赤字,增加了雅典人民的經濟負擔。2008年北京奧運會將給我國帶來機遇與挑戰,應探求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運作模式,樹立我國在世界舞臺上的體育大國形象。在體育場館建設本著節儉的原則,盡量節儉開支,對于奧運會后將面臨資源的閑置和場館的維護給予高度的重視,讓奧運會留給北京的是一筆財富而不是一種負擔。體育管理者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兼顧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使之達到最佳的預期效果。
5.加大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
我國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型體育管理體制,是在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經濟不發達,體育結構單一的情況下,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建設我國的體育事業,在世界舞臺上確立體育大國的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舉國體制出現了許多弊端,影響了體育事業的發展。因而,體育管理者應借鑒儒家智者在行政管理方面成功的經驗,深化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體制。體育行政部門應按照精簡、高效、統一的原則,轉變政府職能,由直接管理為主轉向間接管理為主,由微觀管理為主轉向宏觀管理為主。責、權、利相一致,每個在崗人員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責,順利實現管理目標。此外,在體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級體育管理者要確立“敦本務實”的思想,以確保體育管理改革路軌不偏離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方向,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
三、小結
借鑒儒家文化中的尊賢尚能的管理思想、經權管理思想、禮治與法治相結合的管理思想、節用管理思想、行政管理思想運用于體育管理領域中,對于體育管理的各項活動以極大的啟示。使我們不再盲目的學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而是挖掘、探尋儒家文化中的管理智慧,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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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人們對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功能和它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基礎作用,已經有了一定認識,但對思想工作在經濟工作、業務工作中的意義卻認識不高,這是很多地方、很多單位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到位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就應該換個角度,即不但從政治角度,而且從經濟建設、發展生產力的角度來認識思想政治工作的社會價值。中國經濟的騰飛,中華民族的振興,也是我國走向世界,參與國際范圍的經濟競爭。我們要發展經濟德育論文,要走向世界,就必須立足于人才的培養。人之成才重在素質,人之素質貴在完善,人的完善的素質需要培養。當前,人才素質問題已經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是一個民族參與國際競爭和實現社會現代化的決定力量。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會之中,人是社會的人。人要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發揮作用,為社會做貢獻,必須具備完善的素質。所謂素質完善,就是人的體力、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全面的和諧的充分的發展。社會需要的人才素質結構大體上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物質的,即人的身體條件;二是精神的,即人的心理面貌。人的心理面貌又可分為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兩個方面。因此,人的思想道德素質(德)、科學文化素質(智)、身心健康素質(體),構成人才的素質系統。在這個系統結構中,德智體等是辯證統一,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相輔相成論文格式模板。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項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解決人的思想問題的具體實踐活動。這種實踐活動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和歷史價值。然而,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價值的特殊性和社會實踐的復雜性,很容易造成一些人的錯覺,他們往往不能正確認識和評價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德育論文,從而有意無意地貶低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不同程度地損害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權威和效果,影響了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情緒。因此,對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做出正確的評價,其意義不僅在于使人們對這項實踐活動有一個正確的全面的認識,而且還在于使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能夠正確認識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從而更加自覺地把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做得更好。
要正確評價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必須正確認識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學價值。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并不完全等同于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其意義更加寬泛。馬克思曾經說過,“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事物的關系中產生的。這就是說,價值是一種關系范疇,價值只有在人與客觀世界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才能表現出來,只要這個人、這項工作對他人、對社會產生積極作用,就表現出價值。所以,價值的本質是能夠滿足他人和社會的需要。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它的社會效果上,而且也體現在它的實際作用上,是作用和效果的統一。
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與物的價值不同,也與其他工作的價值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表現為人的價值的迭加,它直接體現在人的價值即每個人為社會所做貢獻的大小上。由于人具有主體和客體的兩重性,因而人的價值和物的價值具有重大差異。物的價值是以它的屬性來直接滿足人的需要德育論文,但作為客體的人的價值,卻主要不是用自身的屬性來滿足主體的需要。此外,人既是價值的創造者,又是價值的享受者,而物則只能是價值客體,根本不可能作為主體而存在。人的價值問題,實質上是人與社會的關系問題。人的社會價值,是指個體或群體對社會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所做的貢獻。社會價值的高低,關鍵在于人對社會所做貢獻的多少。思想政治工作是通過做人的思想工作,調動人的積極性,從而使個人或群體對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所以說,思想政治工作價值的表現是人的價值的迭加。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是無形價值和有形價值的統一。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既不同于物的價值,不同于一般經濟管理工作的價值。經濟管理工作的價值,是直接反映在生產物上,而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工作,它首先作用于人的思想,產生出無形的精神價值,然后再轉化為有形的物質價值。所以,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是無形和有形的統一,即精神價值和物質價值的統一。
第三,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是動力價值與導向價值的統一。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是調動人的積極性,為社會的發展提供精神動力。在提供精神動力的同時德育論文,還要發揮導向作用,即把我們事業的每一項工作都引導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方向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來,這是它的導向價值論文格式模板。一般來說,思想政治工作的動力價值比較明顯,易于被人們看到和接受,因為它最終要在實踐中體現出來,轉化為物的價值。然而,它的導向價值卻往往被人所忽視,或者不被人理解,似乎有了正確的理論、路線、方針和政策,不經過艱苦細致的灌輸和引導工作就可以為群眾自發接受。事實上,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于經濟、政治、文化思想等領域矛盾和斗爭的復雜性,各種腐敗沒落的封建意識和資產階級錯誤思潮還會不時地影響人們的思想,經常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爭奪陣地。那種幻想人們的正確思想可以自發地形成,錯誤思想可以自發地消失的觀點是根本不現實的。崇尚自發性就等于放棄思想政治工作,也就等于自動放棄和社會主義思想陣地。
第四,思想政治工作的價值是宏觀和微觀價值的統一。思想政治工作的宏觀價值指的是它在全社會的價值,比如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的發展,增強民族凝聚力等等。思想政治工作的微觀價值,指的是它在每一個具體單位產生的價值,表現為這個單位員工整體的政治方向、思想水平、精神風貌,以及生產、工作的效果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德育論文,凡是正確的思想政治工作,它的宏觀價值和微觀價值必然是一致的,只要把一個單位的小氣候治理好了,人心凝聚了,生產效益提高了,實際上就等于具有了社會宏觀價值的意義。如果一個單位的發展與社會整體要求發生了偏離,那可能是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或者是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所致。凡是正確的思想政治工作,其社會價值和單位價值應該是統一的。
《文心雕龍》的內容比較復雜,但其基本思想主要是儒家思想,魏晉時期,文學創作和文學理論批評在其歷史發展中所積累起來的豐富經驗,在《文心雕龍》中得到了反映。儒學思想對劉勰的一生都有著深厚的影響,他的儒學思想重要反映在他的文學理論巨著《文心雕龍》中。全書貫穿著儒家思想。縱觀全書五十篇,都體現了儒學的內容。
一、儒家思想對劉勰的影響
儒家思想對《文心雕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據《梁書·劉勰傳》記載,劉勰字彥和,東莞莒人,祖靈真,宋司空秀之弟也。劉勰早年家境貧寒,篤志好學,終生未娶,曾寄居江蘇鎮江,在鐘山的南定林寺里,跟隨僧佑研讀佛書及儒家經典。《二十二史札記·南朝經學》:齊高帝少為諸生,即位后,王儉為輔,又長于經禮,是以儒學大振。從齊建國到永明四年劉勰二十歲的六七年,正是劉勰篤志好學之際,當時的儒學大振和文學漸興,對他儒家思想的形成和從事文學研究都有深刻的影響。由以上得知,儒家思想對劉勰的影響是深遠的。
二、儒家思想在《文心雕龍》中的體現
劉勰的思想屬于儒家思想,《文心雕龍》全書都體現了儒家思想。《序志》篇中,唯文章之用,實經典枝條,五禮資之以成文,六典因之致用,君臣所以炳煥,軍國所以昭明,詳其本源,莫非經典。后世文章訛濫,就是因為離開了儒家經典的本源所造成的,因此要根據儒家圣人的教導來寫論文。這無可辯駁地說明,《文心雕龍》這部書的確是以征圣,宗經的思想為依據,也說明劉勰崇拜的是儒家圣人。
《文心雕龍·風骨篇》從創作過程強調了“風骨”作為文章內在生命力的特點和重要性。“風骨”所強調的“剛健”、“遒勁”、“有力”正是儒學對真正人格的要求,它和中國古代文人崇尚高潔的情操、剛正不阿的骨氣是分不開的, “風骨”是古代的一種詩學精神,它的文化根源是儒家對于剛健中正人格的強調。儒家思想的中心即是“人”,在儒家看來,剛健中正才是真正的人格,是文人精神品質非常可貴的一面。《征圣》篇中,“征之周孔,則文有師矣,主張寫文章要以“圣人”為師。這個“圣人”,即周公、孔子。所以,他說:“征之周孔,則文有師矣。”劉勰認為,作家進行文學創作要以“圣人”們為學習榜樣,以“明道”為己任,以教化為目的,充分發揮文學的政治作用。
三、劉勰對儒家思想中文學理論的繼承
劉勰繼承了儒家的文論觀,突出文學的教化功能,提出文學對人的性情有陶冶功能。在《明詩》篇中,劉勰闡釋了詩歌的意義和作用,“詩者,持也,持人性情;三百之蔽,義歸無邪,持之為訓,有符焉爾。”詩歌可以端正人們的思想感情,無邪就是沒有邪念,孔子在《論語·為政》中說: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思無邪。意謂詩三百中沒有不正當的思想感情。儒家思想認為詩歌具有興觀群怨的教化功能,這和劉勰的思想也是相通的。劉勰贊賞子夏監侚素之章,子貢悟琢磨之句。肯定孔子對他們的評價。另一方面他更突出的主張詩歌要政序相參,發揮順美匡惡的作用。劉勰繼承前人“詩言志,歌詠言”之說,認為詩歌是感物言志的,亦即表現在外物的觸發后所產生的思想感情。
《文心雕龍》繼承了儒家以內容為主,形式為內容服務的觀點,文學內容與形式,《論語·雍也》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后君子。《文心雕龍》作為一部自成體系的文學理論批評專著,它主張文質并重,以質為主,強調內容為主,形式為內容服務,在《情采》篇中:《孝經》垂典,喪言不文;故知君子常言,未嘗質也。老子疾偽,故稱美言不信;而五千精妙,則非棄美矣。莊周云辯雕萬物,謂藻飾也。
四、對《文心雕龍》中儒家思想的評價
《文心雕龍》標榜儒家經典為樣板,舉出儒家思想的旗幟,我們要以客觀的態度來評價這部作品,充分考慮到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歷史條件。首先我們認為,對于經歷了很多發展變化的儒家學說來講,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孔子的學說,部分方面是落后的,但是又含有很多積極的因素,比如對教育的重視,強調文學的現實功效等,這對古代文學的發展是有好處的,所以我們要根據時代的需要對孔子的學說補充進新的內容。
我國封建社會的作家思想家都難以擺脫儒家思想的支配,劉勰也不例外,對于劉勰表現出來的儒家思想,要聯系當時的社會環境進行具體分析,才能給予實事求是的評價。劉勰出生于一個沒落的貴族家庭,自幼好學,受到儒家思想的熏陶,影響是深遠的,劉勰面對當時戰亂不堪的社會現實,他站在地主階級的立場上,深為統治階級擔憂,他迫切希望改變這種社會現實,為本階級尋找出路,所以他希望用孔子的儒家思想進行統治,施行仁政。
總之,劉勰的《文心雕龍》許多思想都繼承了儒家思想的許多觀點,并把儒家思想作了進一步的闡釋。但是劉勰征圣、宗經,并非泥古不化,言必經典。劉勰批評緯書其偽有四,無益經典,但由于它事豐奇偉,有助文章,并沒有否定它,而是推崇它,成了他論文指導思想的一個重要方面。劉勰的征圣、宗經以及崇拜儒家經典,其目的是為文章服務,而不是盲目地服從儒家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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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代環境藝術設計想在世界上占有更高的地位,如我國的經濟發展一樣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就必須要有我國的藝術設計特色,而我國特色的核心之一就是儒家美學思想。儒家美學思想對藝術設計產生的影響,體現在人們對造物的價值觀念形成,使得造物成為中國倫理哲學的物化表現。誕生于封建社會的儒家思想,始終與我國社會共存共興。時至今日,沒有被時代淘汰,主要是其吸優吐劣的自我升級能力。深刻了解儒家美學思想對中國現當代環境藝術設計的影響,有助于我們更深層次、更全面的挖掘中國古代美學思想的精華及其哲學根源,讓儒家美學思想更好的為當代代環境藝術設計服務。
一、設計理論價值
1、“仁”是基礎
儒家美學思想的核心是“仁”,實質是追求人與人之間和諧發展。現代社會,“仁”是在思想上積極催人向善的因素。當代環境藝術設計理念是以人為本,儒家思想中的“仁”和“愛人”就是以人為本的有力支撐。環境藝術設計的理念首先是在功能性、藝術性上要以人為基礎,要服務于人。反之,設計師也無從談起合理的設計理念。
2、“禮”是標準
儒家美學思想中的“禮”是維系封建社會秩序、共生和諧的道德規范與保障。“禮”的最終實質就是規矩、秩序和遵循的代名詞。在我國古代藝術設計的發展中,“禮”以固有的數字、顏色、紋理、式樣、陳設等形式展示在各個角落,維護著封建社會等級、秩序和宗法。“禮”作為當代環境藝術設計理念也有著不可或缺的位置。設計理念由過去服務于封建法統的角度,而演變為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設計中的材質、數理、裝飾樣式等元素,達到服務國家、服務社會的作用。
3、“天人合一”是設計理念
中國最為古老的哲學命題之一就是“天人合一”,它不是哪一個固有思想流派的專利,但卻是每一個思想流派不可回避理念。孔子提出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來論證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最為完善,最為科學、最為合理、最具智慧的中國哲學思想。追求環保理念是環境藝術設計必然遵循的理念,而儒家思想的“天人合一”理念正是討論人與自然之間和諧關系,存在著對人本身和看待自然兩個方面的要求。
二、設計實踐價值
無論是中國古典風格、還是當代的新中式風格,都是利用中國元素中的圖騰、花紋、色彩、陳設等外觀裝飾形式來營造環境藝術設計的外觀表現。
1、“和”為貴
“和”字最早出現在甲骨文中,“和”為貴是儒家美學思想最重要的核心理論之一,是中國最早形成的哲學思想,是中國文化的精髓,體現了儒家美學思想的平衡觀念和內斂性格。儒家思想看待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之間內容實質關系的基本觀點是世間萬物和諧共生。這一理念一直伴隨民族發展至今,一直全方位影響著社會。當代環境藝術設計應呈現出折中、平衡、內斂的主體趨勢,這一趨勢也應成為未來環境藝術設計的主流。
2、“天地人相參”
“天地人相參”集中表達了人與自然之間相處的觀念,體現了人類中心論的同時,倡導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尊重和應對態度。儒家美學思想中人化自然的理念在環境藝術設計中長期存在,不僅在過去有其輝煌的歷史,也會在未來散發出吸引人的光彩。當代環境藝術設計是建立在人生存活動的自然環境當中,應利用自然的同時順應自然規律,這以理念不論在當代還是未來,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3、“內圣外王”
儒家思想中的一個基本命題就是“內圣外王”,這是儒家思想中提倡強大自身,影響外界的方式,是對“修齊治平”思想的延伸和設想。然而在當代環境藝術設計中主要是指,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展。
三、設計教育價值
孔子作為儒家思想的開源偉人,更是一個影響世界的教育祖師。所以儒家美學思想在中國從古至今的各個時期,對教育的影響根深蒂固。儒家思想在當代中國環境藝術設計教育中影響尤為重要。
1、克制“急功近利”
對環境藝術設計從業人員思想教育,應該符合儒家思想提出的“厚積薄發”的循序漸進理念,環境藝術設計的學習和實踐和其他科學一樣,不能速成與復制,需要腳踏實地,穩步前進。
2、消除“見利忘義”
儒家思想至高的道德、禮教、政權要求就是兩個字:“忠”和“義”。在商品社會中,環境藝術設計是通過創造科學、藝術、合理的環境,來獲得勞動報酬。這使得環境藝術設計人員在專業技術上應具備相應的高度,同時在職業操守上更要保持高要求。
3、塑造“職業精神”
儒家美學思想創造出中國的儒雅高尚“士”階層、日本的忠勇忍義“武士”階層、韓國的“賢人”階層。當代環境藝術設計人員教育中,儒家思想強調提升自身專業素養,在思想上要有獨立的人格、踏實的作風、誠信的態度和團隊的合作精神。
四、結論
儒家美學思想是我國歷史、民族心理的重要投影和重要潛流。在當代環境藝術設計中有著舉足輕重的現實意義,對未來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設計理念、設計風格、對外影響和傳播以及環境藝術設計教育等體現著不可替代的價值。
作者:顏文明 單位:常州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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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式家具的形制及結構深受中國古代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東林學派思想的影響和熏陶,無論是在審美觀念還是在表現手法上都體現著中國傳統文化的精神,這種精神表現出來的簡樸、空靈、內斂、優雅也深深地影響著當今的設計理念。
一、儒家思想中“中庸 ”、“禮”的體現
博廣的儒家思想的審美情趣和思想內涵在 明式家具中得到充分體現。中庸之道在形式上重視“中正”、“中行 ”,在內涵上主張凡事都不要過度 ,要含蓄,以免適得其反。孔子說:“興于詩,立與禮,成于樂 ”,“禮”主張社會上的人要區分名分,如君和臣、父和子、夫和婦等,然后又指 出了各種身份之間應該遵循的禮儀、處事規范等。
明式家具的設計中處處體現著這種內斂、中庸、禮法有度的觀念。如明式圈椅對稱式的整體構架、外擴內斂式的椅圈及扶手、鼓腿彭牙式及內翻馬蹄式 的腿足等等不僅傳達出中庸、含蓄的思想內涵,也體現出儒家思想中的“禮有法度”對人性的束縛。
禮法中講究禮貌的坐姿 ,要保持上身挺直、雙腳放在椅子的前面或放在腳凳上,或盤足而坐。在明式家具許多椅子的設計中,靠背與坐面垂直或接近90。有些椅子的坐面和扶手都比較高寬,尤其是主要陳列在廳堂 的椅子的造型渾厚冼練 ,穩重大方,端莊中正。體現了儒家思想中的“禮”制,除了滿足“坐”的基本功能,更作為一種禮教尺度,規范人們“行得穩,坐得正”顯示了封建社會的理性倫常和家長氣度 。
二、 “有用之學 ”東林學派思想的體現
明中期以后東林學派在思想文化領域倡導“有用之學”餉實學,提倡改革,鼓勵創新。文人的參與為家具賦予了更多的文化內涵和審美情趣,他們刻意追求的是“高逸”、“雅致”的生活意境,要求制作工藝要一絲不茍,裝飾要簡潔脫俗。明式家具中大量采用帶有吉祥寓意的紋樣,如纏枝紋寓意吉祥幸福、忍冬紋寓意延年益壽、蓮花紋寓意圣潔等等,題材寓意大多比較雅逸,頗有”明月清泉 ”、”陽春白雪”之類的文儒高士之意趣 。“有用之學”的思想變遷也促進了科學的發展,造就了明式家具經久耐用的榫卯結構及重儉輕繁的藝術特征。榫卯結構不用釘和膠,充分利用材料本身的特性,結構牢固,百年不松動;同時便于拆卸和組裝,利于修復時更換部件而不傷整體,具有高度的科學性和頑強的生命力,是審美功能和使用功能完美結合。
三、 “天人合一”、“普遍和諧”的道學思想體現
道家思想是中國最為重要也是最有影響力的哲學思想之一,明式家具的形制和藝術特征同時也受到道家思想的影響。道家 尚“無為”,重 “天然 ”,追求 “天人合一”和 “普遍和諧”的宇宙觀,從明式家具的一些設計上也反映了這種樸素的哲學思想。
1.追求天然材質 “反璞歸真 ”
老子說 : “道之 尊,德之 貴,夫莫之命而常 自然 ”,認為美在本真。選擇使用天然材質,追求天然材質本身的美感,強調與大 自然的和諧共處 ,體現 了老子 “天人合一”的思想 。明式家具的用材大都是木質堅硬致密,色澤沉穆幽雅 ,紋理優美生動的珍貴木材。如黃花梨木性適中,便于雕刻不易變形是制作硬木家具的首選材料且材質溫潤如玉,受到文人雅士青睞;紫檀木質地堅硬細膩,適于精雕細刻,多得達官貴人喜愛。不同材質的運用體現出不同文化內涵,這也是明式家具的特殊文化現象。在加工工藝上,大多采用通體光潔處理,突出木材紋理的自然美。在許多傳世 的明式家 具上 ,都把紋 理最美 的木材用在顯眼部位 。此外 ,也有利用不 同木材 的質地和色澤拼合搭配,達到一定的裝飾效果。更最重要的是在制作時多打蠟少髹漆 ,從而充分展示了木材木身的質感和紋理,這也正是道家 ”返璞歸真”思想 的完美體現 。
2.崇尚陰柔之美的線型
《老子·七十六章》中寫道 : “堅強者死之徒 ,柔弱者生之徒 ”。 道家崇 尚陰柔之美,認為 “柔”是生命之初的外象,富有無限的潛力 。這種柔美的哲學在明式家具上也得到了體現,明式家具的許多構件 ,本身就是線條,這些線型與家具一脈貫通,自然流暢,協調統一 ,優美動人。在扶手椅、圈椅、桌、案、幾等家具造型中,有不少使用圓材,使其彎轉有度 ,精巧流暢,以表現曲線美 。如明椅靠背最上的橫木——搭腦,其線形的起伏變化豐富,或翹 或垂,或仰或傾,或出或收,或曲或直,或剛或柔,都各具神韻。通過各種直、曲線的不同組合,線與面交接所產生的凹凸效果,體現了以柔克剛、予動于靜的哲學要義,極具回轉靈動的生命氣韻。
總之 ,明式家具的設計理念是一種中國傳統的哲學文化,家具風格獨特之處實際上也表現了社會、文化及人的心理和行為的認知。而從意識形態方面的因素加 以分析探討家具風格 的成因,可以找尋出明式家具形式之外的精神思想 ,從而掌握其設計思想的精髓,希望這能給 中國現代家具的創新設計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參考文獻
[1]李小汾.明代文人與明式家具.觀察與思考,2003.4
Abstract:In view of Ezra Pound’endeavor to reinforce Confucian values in modern western thought,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his interpretation of Confucianism in Canto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field of Pound studies.This paper studies how Ezra Pound approached to the Confucianism,and how he,finally,constituted his own Confucian thought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ancient Chinese culture,and how he illustrated his Confucianism in the Cantos.
Key words:Confucianism; Cantos; Society; Chinese culture
作為龐德的代表作,《詩章》展示出了現代西方社會的困境以及龐德所認為的解決之道。龐德用了將近一生的時間完成的這部作品,晦澀難懂,而其中最難理解的主題則是中國的儒家思想。本文通過對《詩章》中儒家思想體系的系統梳理來分析龐德理想中的儒家社會,分析研究作為詩人的龐德如何為處于混亂世界的人類尋求解脫的途經。
一、早期《詩章》中的儒家思想
龐德的《詩章》以奧德修斯的故事為線索,對充滿了神話戰亂通奸和謀殺的古希臘歷史進行了回顧,之后,在第十二章中,龐德卻開始描寫現代世界,而且把這種現代的社會比喻成平凡人類幸福生活的扼殺者:
統治者和以及高利貸通過公司,/教會執事,占有了財富,/這種化名為高利貸的事物的實質,/是變相的剝削勞動力(《詩章》 第十二章)
無論是奧德修斯的故事,還是Malatesta的傳奇,抑或是對現代社會的詛咒,龐德的描述都毫無邏輯和緊湊性。這種嘈雜的敘述本身就映射出龐德的如同當時的西方社會一樣,混亂無序的思想。這標志這龐德對西方社會能夠自救的幻想的破滅。
出于對這種混亂無序社會的深深失望,龐德突然轉向中國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為了表示自己無以言表的尊敬,龐德把孔子稱為Kung。
孔子經過大理寺,/走進松林墓地深處,/沿著小溪走出墓地,/陪伴他的顏回與冉雍,/同他低聲談論著(《詩章》 第十三章)
這是《詩章》第十三章的開篇,也是《詩章》中出現儒家思想的開端。這章描寫的是圣賢孔子和他的弟子在討論問題的場景。他們在討論如果帝王讓他們提建議,他們應該怎么做。弟子們說了很多自己的想法,但孔子沒有評價什么。隨后,他們的對話變得更加有序,,人人能夠互相尊重。總之,《詩章》的第十三章介紹了一些基本的儒家思想教義,龐德用這些理念與混亂的西方社會相比較。盡管沒有更加細致的儒家思想的介紹,但這一章中的儒家理念已經可以讓處于困境中的西方人民看到希望。
對于處于混亂和無序社會中的人民來說,只有在龐德用儒家思想所構建的理想社會中才能看到一絲希望。儒學的思想則主要通過孔子和他的弟子的交談中體現出來。
二、中期《詩章》中的儒家思想
龐德在《詩章》中也不是空泛的講解和分析儒家思想理論。在《詩章》創作的第二階段,他大量引用中國的傳統故事和歷史典故以論證儒家思想的重要性。
儒家思想關注自然,堅持人與自然應和諧相處,和諧發展。龐德在第四十九章中對這種觀念進行了闡述。
《詩章》的前幾部分介紹了古希臘歷史、中世紀歐洲歷和美國史,之后從第五十二到六十二章被稱為《中國詩章》,龐德介紹了很多中國歷史典故和神話故事。如果說儒家思想給龐德創造了一個“和諧、有序”的世界,那么中國歷史則證明了儒家思想的有效性。
《中國詩章》描繪了中國五千年的文明,從堯和舜到到18世紀的雍正時期,“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中,那些繁榮的社會時期都有著深刻的儒家思想根源”。(Pound,1973)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龐德把介紹中國歷史當作是介紹儒家思想,他認為當代西方人應以儒家思想中的人物為鑒,受到儒家思想啟發和教育。
實際上,第五十二章大部分內容是從《禮記》的引述。龐德在第五十二章中描述這些祭奠以強調任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然而龐德對中國歷史的描述是從第五十三章開始的。龐德從中國歷史中學到的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秩序”。首先個人要“有序”;其次,家庭會和諧“有序”;而最后,家庭的和諧是社會穩定,繁榮的基礎,儒家思想人為,只有在家庭和睦有序的情況下,人民才會為創建和諧社會、和諧國家而做出貢獻。龐德描述中國歷史意在讓西方人以睿智的中國古代統治者為榜樣,用儒家思想建立和諧、平靜的世界。
三、后期《詩章》中的儒家思想
二戰中,龐德對法西斯的態度是扭曲的,他無視法西斯的各種毀滅性的、無人道的行徑而瘋狂地鼓吹對美、英進行打擊,他認為法西斯可以建立一個和諧繁榮的社會,但隨著二戰的結束他的這種幻想被打破了。
《詩章》后期,儒家思想主要通過表意文字的方法展示出來,龐德使用了大約六十個漢字,他用這些漢字暗示了他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以及處事原則。
龐德的經濟觀念是:“金錢本身沒有價值,它僅僅是財富交換的有效工具,如果這種金錢用于流通而非囤積,就可以準確地衡量出一個國家的財富,這樣的話分配就能達到平衡”。他在這段話旁邊寫了一個很大的漢字“道”加以說明,只有在經濟體系正常的情況下,整個社會才能和諧繁榮,他對“道”的理解是“道的解釋是,腳印和腳支撐著頭,而頭則指揮著腳的運動,使腳在智慧的指引下有序地行動。”(Pound,1971)。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之上,龐德認為有“道”才能公正,有序。
《詩章》中反復出現的中國漢字以及引用的儒家經典著作的片段都表明了龐德想要構建儒家式的理想社會的迫切愿望。在《比薩詩章》的開篇,龐德寫道:
我與世界爭斗時,/失去了我的中心,/一個個夢想碰得粉碎,/有一個畫好的天堂在其盡頭,/沒有一個畫好的天堂在其盡頭。(《詩章》 比薩詩章)
而在《詩章》的結尾,龐德還寫道“我試圖建立一個樂園”(索,2003),這些都表明了龐德要在《詩章》的最后用詩歌構建一個“天堂”。對龐德來說,這個“天堂”是他的精神依靠,盡管他對政府很失望,他仍然關注社會,關注國家,關注人類文明。為了逃離混亂無序的當代西方社會,龐德利用儒家思想,仿照古代中國的繁榮社會,在《詩章》中構建了自己理想中的“天堂”。
隨著社會科學和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目光從人類的物質生活轉移到精神生活上,開始強調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人們尋求一種真正可以使人類獲得解脫的方法。最終,人們關注到儒家思想。龐德是早期研究儒家思想的幾個西方文人之一,分析龐德的作品對于理解中西方文化的互動是很有意義的。龐德,作為一個西方詩人,對儒家思想在西方的傳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使得西方社會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人們開始反思社會的意義、人的價值等等,雖然最終龐德還是沒能改變整個社會,但他所付出的努力是有價值的、有意義的。
參考文獻:
[1]Pound,Ezra.Personae.New York:New Direction,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