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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資質辦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6-01 15: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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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資質辦理

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連接縣城與鄉鎮、連接鄉鎮與鄉鎮、連接鄉鎮與村、連接村與村以及連接村內居民點之間的,并由縣交通運輸局認定的縣鄉公路、鄉鎮公路、鄉鎮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內公路。本辦法所指的縣鄉公路為縣道(以下稱為縣道),鄉道鄉鎮公路(以下稱為鄉道),鄉鎮到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內公路為村道(以下稱為村道)。

第三條縣道、鄉道由縣、鄉鎮兩級共建共管,村道由鎮、村兩級共建共管。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交通運輸局做好縣道、鄉道管養工作,依法行使其轄區內村道的管養和維修職能。

第五條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全縣公路管護的業務培訓、指導、督查和考核以及縣道、鄉道的維修。

第二章公路管護的主要內容及工作目標

第六條公路管護的主要內容:

(一)宣傳公路管護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愛路護路意識;

(二)巡視公路、橋梁(包括橋梁、通道下方)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狀態、依法調查、處理各種違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及公路用地和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的行為;

(三)監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區內的建筑和非公路標志等,對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和非法設置的非公路標志進行調查處理;

(四)監督、檢查公路養護、施工路段管理情況,調查、糾正違反有關公路養護、施工管理規定和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的行為;

(五)督促辦理路政許可,并監督、檢查許可事項的現場實施情況,對超范圍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糾正;

(六)監督、檢查公路標志標線等交通運輸安全設施的技術狀況,將有關缺陷及時通報養護維修主管部門,并申報維修計劃;

(七)調查掌握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情況,并及時上報和依法按程序查處;

(八)遇有公路突發事件應協助有關部門維護通行秩序,努力保障公路暢通;

(九)實施公路環境聯合整治活動;

(十)根據路況實際,提出公路養護和修理的建議計劃。

第七條公路管護的工作目標:

(一)公路兩側無影響公路環境的棚披和新增違法建筑;

(二)公路路口和轉彎處無遮擋視線的建筑物和堆積物等;

(三)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橋下無非公路使用的堆積物;

(四)無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馬路市場”及擺攤設點;

(五)集鎮段無攤外攤、店外店;

(六)無影響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路肩和邊坡種植物;

(七)無未經路政部門許可審批的燈箱廣告、路燈桿上的廣告、跨越公路的門架式廣告及其它未經許可的非公路交通運輸標志牌和構筑物;

(八)無未經路政部門審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和在公路兩側架埋桿線;

(九)無公路打谷曬場、焚燒秸桿和損毀綠化;

(十)無其它損壞路產、侵犯路權等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現象。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相關部門職責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成立專門的農村公路管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交通運輸局,并建立由農村公路管護領導小組成員參加的公路管護聯席會議制度。縣農村公路管護辦公室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由縣公路管理站、局有關科室人員參加,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公路的養護監管,檢查考核和經費撥付。由縣公路站(縣路政大隊)負責縣、鄉道的路政管護工作,對中心交管所增加路政中隊的職能,明確3—4人負責轄區內村道的路政監督,接受縣路政大隊管理考核。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相應的農村公路管護領導小組和農村公路管護站,公路管護站可與農路辦合署辦公,設站長一名(由鄉鎮分管交通運輸的領導兼)、設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站長一名,原則上每鄉鎮明確2—3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公路管養巡查和路政輔助管理。

第九條縣交通運輸局及縣農村公路管護辦公室對農村公路管護工作行使以下主要工作職責:

(一)交通運輸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鄉道管理養護以及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對村道管理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擬訂縣道、鄉道公路養護建議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縣道、鄉道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縣道、鄉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二)負責全縣縣道大修、拓寬改造的技術方案、技術標準的制定,負責全縣鄉道大修、拓寬改造的技術方案、技術標準的審查和批準,并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監督和交竣工驗收的評定工作;

(三)落實縣道、鄉道的維修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遇有全縣大型活動時,根據需要臨時調集農村公路管護人員;

(五)定期檢查農村公路管護質量,每季對各鎮的公路管護狀況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兌現農村公路的管護經費,年終按全年綜合考核結果兌現獎懲;

(六)依法審批鄉道以上(含)公路的路政許可;

(七)配合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聯合審核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對鄉道以上(含)公路兩側的建筑實施聯合審批和現場放線,并在《公路兩側建(構)筑物審查放線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條各鄉鎮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公路環境綜合整治機構,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二)承擔本轄區的村道公路養護工作,對村道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做好村道并協助做好縣道、鄉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及時清理轄區內農村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橋下的堆積、垃圾、活動非標、擺攤設點、打谷曬場,清除路肩邊坡種植,對違法建筑組織力量拆除,對其他違法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三)遇有臺風、暴雨、下雪等災害性天氣,及時組織人員上路清除路障,保證所轄路段安全、暢通、整潔;

(四)負責村道的相關審批事項;

(五)負責因違法、違規而導致村道損壞的索賠工作;

(六)按照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設置村道的交通運輸安全設施;

(七)受縣政府委托或依法自行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的日常保潔、管護和綠化維護工作,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做好其它干線公路的管護工作;

(八)各鄉鎮要按公路建筑控制距離的標準實施公路兩側建設規劃,并與縣公路站共同到場對鄉道以上(含)的公路兩側建筑進行聯合審批、放線和簽署意見;

(九)本細則第六條中規定的依法由鄉鎮政府負責的其它相關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公路建筑控制距離的標準與縣公路站聯合審核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

(二)督促各鄉鎮建設規劃部門與縣公路站做好鄉道以上(含)公路兩側建筑的聯合放線工作;

(三)配合交通運輸等部門督查公路兩側建設規劃的執行情況;

(四)清除城區段各類危及公路交通運輸安全的占道經營的攤點。

第十二條縣國土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公路建設用地的劃撥;

(二)負責公路兩側廠礦企業等單位和個人建設用地的審核,及時查處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違法占地行為。

第十三條縣公安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維護農村公路交通運輸秩序,處理農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

(二)及時發現和督促消除交通運輸安全隱患,必要時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完善相關設施的建議;

(三)與交通運輸部門協同查處破壞、損毀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和綠化的行為。

第十四條縣工商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查處各類危及公路交通運輸安全的店鋪的違法經營行為;配合各鄉鎮(場)做好鎮村兩側馬路市場整治工作。

(二)與公路管理部門聯合依法審批公路沿線廣告的經營許可。

第十五條縣環保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環保宣傳,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焚燒秸桿和其它廢棄物對大氣環境帶來的危害,以及可能引發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法律后果;

(二)依照環保法律法規對焚燒秸桿的行為實施查處。

第十六條縣林業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加強公路綠化保護的宣傳;

(二)對損毀公路綠化的行為配合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縣水利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管公路沿線骨干河道河坡青坎違章建筑物、堆積物管理工作;

(二)配合各鄉鎮做好鎮村公路沿線鄉鎮管河道河坡青坎違章建筑物、堆積物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條廣電、電信、供電、移動、聯通、自來水等桿管線部門、單位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

負責縣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桿管線清理,按照“誰安設、誰遷移”的原則,負責逐步自費遷移本部門、本產權單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區內的桿管線等,確需設置的,征得交通運輸部門同意后,在公路用地控制區以外設置。

第十九條縣教育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在學校開展法制教育活動,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運輸規則和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公路綠化和安全設施,努力提高學生保護自已和愛護路產的良好意識。

第二十條縣財政局農村公路管護的主要職責: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和管護資金的籌措。

第四章公路維修

第二十一條實行農村公路分級維修負責制。

(一)縣道、鄉道的維修由縣交通運輸局采用市場化運作的辦法,委托具有公路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機構實施,經有權機構監督、檢查和驗收,并計量審核維修經費,由縣交通運輸局審批支付;

(二)村道的維修按照鄉鎮、村兩級共建共維的原則,由各鄉鎮制定計劃并可采用市場化運作的辦法組織實施;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三)各鄉鎮要將村道的管理和維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對轄區內縣道、鄉道出現的坑塘、塌陷或其它路基、路面損壞需要修補、罩面的,可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維修建議計劃。

第五章各鄉鎮公路管護的考核內容及標準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受縣政府委托或依職權對轄區內村道進行管理和養護。

第二十四條建立公路環境綜合整治和管護組織,并落實專門管護人員,未建立扣2分,未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扣1分。

第二十五條每月正常開展公路環境綜合整治活動,每月少于1次扣2分。

第二十六條正常有人實施公路巡查和路面保潔,發現路面臟污或有拋灑物,一處扣0.5分。

第二十七條公路及公路用地內(包括集鎮段)無堆積物、垃圾、擺攤設點、打谷曬場,出現在公路路面有一處扣2分、出現在公路用地有一處扣1分。

公路橋梁上下無堆積物和臨時搭建,有一處扣2分。

第二十八條實行路田分界,邊溝通暢、路肩邊坡無農作物。未實行路田分界,每100米扣1分;邊溝不暢或路肩邊坡有農作物,一處扣0.5分。

第二十九條公路標志標線、橋欄桿、防撞護欄、道口樁等缺損,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報告采取措施的,扣1分/處。

第三十條加強公路兩側建(構)筑物管理,杜絕出現違法建(構)筑物。公路兩側建筑控制距離為從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國道、省道不少于二十米、縣道不少于十五米、鄉道不少于十米、村道不少于五米的區域。

(一)出現違法建筑,未及時查處并拆除的,扣1分/處;

(二)出現違法棚披或構筑物未及時查處并拆除的,扣1分/處;

(三)在彎道內側和十字路口等位置出現遮擋視線的建(構)筑物,未及時查處并拆除的,扣1分/處;

第三十一條加強非公路標志的管理。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內出現未經許可設置的非公路標志(包括燈箱廣告和路燈桿上的旗桿廣告等),未及時制止并督促辦理路政審批手續的,扣1分/處;

(二)出現未經許可設置的路燈桿廣告(燈箱廣告等)或跨越公路的門式廣告,未及時制止并督促辦理路政用批手續的,扣1分/處;

(三)公路及公路用地內出現活動非公路標志,扣1分/塊。

第三十二條未經許可,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架(埋)設桿(管)線.不得穿(跨)越公路。

凡未經許可已經實施,未及時制止并督促辦理路政審批手續的,扣1分/處。

第三十三條未經許可,不得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

非法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及時制止,并責令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恢復原狀和督促辦理路政審批手續的,扣1分/處。

第三十四條加強公路綠化管理。

出現擅自損毀公路綠化,未及時制止查處的,扣1分/處。

第三十五條公路出現影響通行安全的病害,未及時維修的,扣5分/處。

第六章管護經費的考核撥付及獎懲辦法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與各鄉鎮簽訂公路管護目標責任狀,實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十七條建立健全資金保障機制。根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需要,按照“縣鄉自籌,省市補助,多元籌資”的原則,籌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省補養路費縣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縣交通運輸局從“五小”車輛養路費中統籌40%作為公路養護基金,用于縣鄉公路維修費用支出。縣政府將縣道、鄉道大中修工程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養護資金的撥付與養護管理考核結果掛鉤,并按考核失分比率同步下浮。各鄉鎮政府將村道大中修工程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每年不少于5萬元。同時,各鄉鎮從“一事一議”的20元中,拿出5元用于農村公路專項資金。資金的使用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各鄉鎮的農村公路管護補助經費,由縣交通運輸局依據縣政府與各鄉鎮簽定的公路管理目標責任狀和考評結果,按季度撥付各鄉鎮。

第三十九條縣道、鄉道的改造資金由縣、鄉鎮兩級共同籌措;村道的維修和改造資金由鄉鎮、村兩級自籌。

第四十條縣政府年終對管護到位的單位實行獎勵,并優先安排該鄉鎮的工程項目和資金;對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先進的單位分別給予物質獎勵,并向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頒發獎狀、證書。凡年度農村公路管護達不到標準的或綜合評定不滿90分的不得評為先進單位。綜合評定低于70分的鄉鎮除核減補助費外,將給予通報批評。

篇2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著“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科學籌劃、統一標準”的原則,按照“嚴格程序、全面突破,狠抓落實、確保網化”的工作思路,著力開展村級道路建設,完善公共設施,優化路網結構,構筑“便捷、暢通、安全”的農村公路交通體系,為全縣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崛起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二、目標任務

(一)集中利用一年的時間,全面解決村級斷頭路問題(凡沒有修建通村公路的行政村,可建設1~2條主要街道),實現村與村(包括50戶以上的自然村)之間的必要通達;打通鄉與鄉之間的斷頭路,確保主要街道與鄰近公路的連接通達。同時,加快推進老油路改造工程,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實現“村村互通、路路相連、網絡示范”的農村公路網化建設目標。

(二)切實提升農村公路管養水平,完善農村公路路肩、邊溝、交通標志、標線、里程碑等附屬設施,沿線公路用地范圍內宜林路段栽植適合苗木,合理綠化。年底前,全縣農村公路列養率達100%,農村公路優良率達到75%以上,適林路段綠化率達70%以上。

三、實施步驟

村級公路網化示范縣建設工程計劃按照縣交通運輸局上報、省交通運輸廳批準的年度計劃執行。年建設項目,必須當年開工、當年竣工,務必于月底前完成總計劃的80%,月底前全部建設完畢。

(一)宣傳發動

示范縣活動建設工程是政府為群眾辦實事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也是農民群眾奔小康的致富工程。各鄉鎮(街道)要對照各自的任務目標,搞好宣傳發動,提高廣大群眾修路的自覺性,形成縣、鄉、村三級聯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有關單位積極支持的良好格局。對積極性高、行動快、配套資金落實好的鄉鎮(街道)、村,優先安排項目建設。

(二)建設準備

(1)各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項目責任主體,負責統一組織本轄區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擇優選用具有相應資質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單位。工程發包中,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項目轉包和違法違規分包。

(2)完成工程所需手續(包括規劃、環評、土地審批、立項、施工圖紙設計、設計批復等),確定施工隊伍簽訂施工合同,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縣交通運輸局備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

(3)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項目開工申請,經審批后開始施工。同時,施工單位必須把項目工程涉及的水泥、砂、碎石等原材料送有資質的試驗單位進行原材料試驗及施工標準試驗,具備條件的可自行建立工地試驗室進行工地試驗。

(三)項目實施

開工報告批準后,各鄉鎮(街道)應及時組織實施,加強對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科學安排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按時優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建設項目監理由各鄉鎮(街道)按照上級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縣交通運輸局質監站做好工程監督檢查。

(四)資料整理

涉及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整理工作必須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縣交通運輸局及各鄉鎮(街道)要隨時抽查,如發現資料不合格或造假行為,立即停工整頓。

(五)工程驗收

(1)工程建設項目路基、基層、面層等每道工序完成后,由業主提出申請,經縣交通運輸局驗收合格后,轉入下道工序。

(2)示范縣活動建設工程竣、交工驗收以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工程竣(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工程全部完工,施工現場清理完畢,技術資料整理完畢;②工程決算已按規定辦法編制完成;③竣工文件已按規定的內容完成。

(3)建設項目竣工、交工驗收合并同時進行。完工較早的鄉鎮(街道)可提前申請驗收。鄉鎮(街道)組織初驗后,符合竣(交)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向縣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組織發改、財政和紀檢監察部門成立驗收組實地查驗。驗收合格后,由縣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市交通主管部門復驗;復驗合格后,報省交通運輸廳最終驗收。

(4)建設路段無路肩、無綠化樹木、過街路段無排水設施的一律不予驗收補助。

四、標準要求

(一)建設標準

(1)總體要求。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公路工程建設、驗收等標準規范。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的重點是村級公路,公路技術等級為四級公路標準;對具有干線功能或通客車功能的村級公路,有條件的可適當加寬,路面不應超過6米;農村街道要配備完善的路側排水及安全防護設施,真正實現“路宅分家”。

(2)路基工程。路基表面平整,邊線直順,邊坡穩定,排水和必要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公路抗災能力;小橋涵等結構能夠充公考慮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3)路面工程。路面具有良好的穩定性、耐久性和相應強度,表面滿足平整、抗滑和排水規范要求;一般情況下應當采用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4)沿線設施。農村公路標志標識規劃科學、布局合理,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相關配套設施齊全完整;道口樁按規定標準設置,做到位置適當、準確、醒目、美觀;沿線公路用地范圍內能夠合理綠化。

(5)建設要求。鄉村道路路基寬不低于4.5米,路面寬不低于3.5米。路面結構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三種方法:①12cm水泥石屑基層,18cmC25水泥混凝土面層;②單層18cm水泥石灰土碎石基層,3.0cm厚瀝青面層;③雙層15cm的石灰土基層,3.0cm瀝青面層。

(二)管理養護標準

(1)總體要求。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公路工程養護的標準規范。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

(2)路基滿足標準寬度;路肩平整堅實、無車轍、無坑槽、無反超高,邊緣整齊,與路面相接順適;邊坡穩定,無雜物;邊溝及排水設施完善、通暢;安全防護設施無損壞。

(3)路面整潔平整,行車順暢;瀝青路面無坑槽、松散、沉陷、擁包等嚴重病害;水泥路面無沉陷、嚴重破碎板、坑洞等嚴重病害;路面預防性養護及時,病害處理符合標準要求。

(4)橋涵配套設施齊全;承載能力滿足相應技術標準;路線與橋涵銜接平順,無明顯“跳車”現象;橋涵欄桿帽石無缺損,支座、伸縮縫維護完好;橋涵無淤塞,排水暢通;錐坡、護坡完好;橋梁兩端按規定標準設置了示警樁。

(5)農村公路沿線路域環境和村容村貌改善明顯,路產路權得到有效保護。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縣里成立由縣委常委、副縣長李運恒同志任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苗正國、交通運輸局局長高寶寬同志任副指揮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鄉鎮(街道)鄉鎮長(辦事處主任)為成員的全縣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交通運輸局,高寶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街道)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示范縣活動建設工程面廣量大,時間緊、任務重,各鄉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完成村級公路網化示范縣建設工程。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為本轄區內示范縣活動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承擔項目建設業主責任,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把握好時間節點,并把每條路線計劃長度、建設標準、開竣工時間詳細匯總報送縣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鄉鎮(街道)配套資金籌集和工程前期準備工作、工程招投標、施工質量、進度、安全管理及工程竣工決算等工作,并落實取土場、棄土場、料場。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規劃、設計批復、技術指導、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工作,交通運輸局建管股、建養所、質檢站負責巡查和指導,并按照各自的業務分工,簽訂《責任狀》和《廉政合同書》,嚴格執行《監理程序與監理制度》,確保村級公路網化工程健康、有序開展。

縣發改局負責做好村級公路項目申報立項、計劃下達等工作,優化辦事流程,加快村級公路項目立項、可研、初設的審批、核準或轉報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籌措省、市、縣補助資金,對經批準的公路建設資金,及時辦理用款手續和審核撥付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做好公路用地的相關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做好材料申報等工作。

縣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做好工程建設各環節的資金使用監管工作,加強工程建設審計,確保村級公路建設資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篇3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只授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動,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符合《規定》和《標準》的建筑業企業。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授予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不授予主營為勘察、設計、工商貿、房地產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業,不授予上述企事業單位所屬的不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筑施工單位,不授予企業集團,只授予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資質的申請

3、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和地(州、盟、市)所屬建筑業企業的申請渠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4、《規定》第七條所稱直接向建設部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中央管理的企業所屬企業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全資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業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業的全資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過50%的子公司。

上述企業,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過注冊所在地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申請各類各級資質,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5、對需要報送建設部審批的企業資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由建筑管理職能處(室)統一歸口,向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申報。

三、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

6、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資質或者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一項作為主項資質,其余為增項資質。

企業的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于主項資質級別。

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也可以申請不超過5項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專業承包企業除主項資質外,還可以申請不超過5項的相近專業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勞務分包序列各類別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可以申請本序列內各類別資質,但不得申請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序列各類別資質。

7、《規定》第十三條所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可以不再申請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施工總承包項目,對承擔總承包項目范圍內各專業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請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施工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他企業依法分包或者建設單位依法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

8、建筑業企業申請多項資質的,企業的資本金、凈資產應達到各項資質條件最高的指標。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工程業績、機械設備等,應當滿足各項資質標準中所要求的條件。

9、經資質審批部門批準,企業的主項資質可以與其同序列、同等級的增項資質互換。

10、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資質"暫定"的企業,資質審批部門可視企業實際情況對其承包工程范圍進行限制。

四、申請材料

11、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按照《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如實填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上簽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企業的申請材料應當齊全,手續完備。出現數據不全、申請表填報不規范、蓋章或印鑒不全、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等情況,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審批。

12、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需報送《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請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企業,每申請一個方面的資質,需增加填寫兩份《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并將其相應的附件材料分開裝訂。

13、新設立建筑業企業的附件材料是指《規定》第八條(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申請資質升級的建筑業企業,附件材料除《規定》第八條(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還包括《規定》第九條(一)~(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業報送統計部門的生產情況、財務狀況年報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14、建筑業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工程業績(包括境外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均是以獨立企業法人為審核單位。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在申請資質時,上述各項指標均不得重復計算;不得將子公司的業績、人員、設備、工程結算收入等作為母公司的資質條件。

15、附件材料中的企業資質證書、人員職稱證書和身份證、財務和統計報表、合同、質量驗收、安全評估等資料可采用復印件,其中資質證書須將正、副本的全部內容進行復印,不得有缺頁。申請材料中要求企業加蓋公章或印鑒的,復印的公章或印鑒無效。

16、直接接收建筑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件材料原件進行核驗,確認企業填寫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各項內容與原件相符。

具體承擔審核任務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審核責任。

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資質審批部門對復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企業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業應當出具原件。

17、對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除提供《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要求的證明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如下說明或證明: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其中國有企業還需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文件;新企業與原企業的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情況;工程業績的分割、合并情況等。

原企業申請保留資質的,對原企業的資質須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與上款要求相同。

18、附件材料中企業的項目經理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書復印件應當單獨裝訂。報送建設部審批企業資質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查后保存。

19、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材料必須使用中文,如資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譯本。

20、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材料一經報出,未經批準,不得修改。

21、《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是指資質審批部門認定下一級部門或企業報送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材料已經完備齊全,符合規定的申請程序,明確表示對申請材料已經接受之日。

資質審批部門要求建筑業企業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補正或說明的,受理之日為收到補正或說明之日。

22、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所有申請、審查等書面材料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建設部有權對所有企業申請材料、各級資質審批部門的審批材料進行檢查。

五、資質審批

23、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送建設部,由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建設部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

專家委員會提出評審意見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建設部審批。

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審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參照前兩款辦法自行確定。其中,涉及鐵道、民航方面二級資質的審批,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目前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其審批程序暫與一級資質相同。

24、對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審批,參照《規定》第十條規定,按照與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方面資質相同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初審。

25、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標準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相同;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沒有分級的,其申請和審批程序與勞務分包一級企業相同。

26、總承包特級和一級、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申請二級及以下資質增項的,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報建設部備案。

27、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總后營房部尚未脫鉤的直屬建筑業企業申請各類各級資質,向其主管部門申請,由其主管部門報建設部審批。

其尚未脫鉤的直屬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的資產、行政、財務、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門直接進行管理的企業。

28、資質審批實行公告制度。特級和一級建筑業企業資質公告在全國發行的綜合性報紙或全國建筑管理行業報紙;二級及以下企業公告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29、《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十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由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將所掌握的情況,提供給資質審批部門,作為進行資質審批的依據。

30、對新設立建筑業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年檢結束后的2個月內集中辦理;對申請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資質的,分期分批集中辦理。

六、資質年檢

31、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由資質審批部門負責,年檢程序參照企業資質審批程序進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3~6月。

32、對施工總承包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的資質年檢,建設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企業資質年檢,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對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建設部直接辦理。

33、《規定》第二十條所稱建筑業企業在年檢時需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包括企業當年報送統計部門的統計年報。

34、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建立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對有《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十種行為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還應當及時記錄在案,并反映給該企業的資質審批部門,對企業資質年檢時按《規定》第二十四條辦理。

35、建筑業企業在中國境外以及港澳臺地區承包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事件的,企業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記錄在案,在對企業資質年檢時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辦理。

36、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企業年檢后,在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相應欄目內注明年檢結論和"有效期一年"字樣。

37、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企業年檢結束后3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年檢不合格的企業以及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的企業名單。

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年檢的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如該企業一年后重新申請資質,資質審批部門應當按照企業實際達到資質標準的下一個等級核定。

38、資質年檢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材料于8月31日之前報送建設部:

(1)年檢總結;

(2)年檢匯總表;

(3)特級和一級建筑業企業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年檢表》、《建筑業企業統計年報表》;

(4)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的匯總表;

(5)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七、資質證書

39、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建設部統一印制。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全國統一編碼,具體編碼辦法由建設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0、每個建筑業企業只能取得一套資質證書,包括一個正本,若干副本。副本數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的需要,根據企業不同情況,按以下原則配置:

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企業,專業承包一級企業:一個正本,六個副本;

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下企業,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下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一個正本,二~四個副本。

企業有特殊原因申請增加副本數量的,經過發證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

41、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證書加蓋建設部公章有效。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加蓋建設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章有效。

42、建筑業企業的名稱、地址、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內容發生變化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持原資質證書和已變更的營業執照、企業章程、有關的變更批準文件等證明材料,向發證機關申辦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辦理資質證書變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還應當持中央管理的企業出具的變更報告,向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申辦。

由建設部審批的企業辦理企業名稱變更,除本條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還應當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文件,向建設部建筑管理司申辦。

43、建筑業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可以申請補辦。需到建設部補辦的,需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補辦的報告;

(2)在全國性建筑行業報紙或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

(3)持遺失情況的說明、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同意補辦的文件。

需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的,參照上述辦法。

八、處罰程序

44、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處罰,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企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在事故責任認定后30日內,將資質處罰的建議報告報送建設部建筑管理司。

(2)企業出現涂改、偽造、轉讓、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應當在查實認定后30日內,將資質處罰的建議報告報送建設部建筑管理司。

(3)建設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進行資質處罰。

45、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處罰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上述程序,自行確定。

九、部分考核指標解釋

46、注冊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標明的注冊資本金。

47、凈資產。是企業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后的余額。其中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部分。

48、工程結算收入。指本企業承包工程實現的工程價款結算收入以及其他向發包單位收取的按規定列作營業收入的各種款項,如臨時設施費、勞動保險費、施工機構調遷費、各種索賠款等。

49、企業報送的財務決算年報表。指企業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0、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資料。指企業承包工程所簽定的能反映合同雙方名稱、工程概況、合同價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質量約定等內容的建設工程合同協議書或者含有上述內容的合同部分,以及中標通知書。

51、質量驗收資料。指業主或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或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其它可以反映工程質量的證明材料。

52、安全評估資料。指工程所在地和企業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完成工程安全評估證明,以及其它可以證明企業安全施工狀況的資料。

53、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指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總數不得超過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總數的15%,且不得擔任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

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二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任職。資質審查時發現有同一人員同時在二個及以上單位任職的,該人員均不計入企業的資質條件。

54、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一、二、三、四級四個等級。

一級事故是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事故。二級事故是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事故。三級事故是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一下;或者重傷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事故。四級事故是指死亡二人以下;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的事故。

國家頒布有其他專業工程事故分級標準的,按與上述分級對應的標準考核。

十、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界定

55、涉及鐵道方面的資質包括: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

56、涉及交通方面的資質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航道工程專業承包、通航建筑工程專業承包、通航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專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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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營性公路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投資經營性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法人,具有相關項目投資經驗,滿足該項目管理、建設和運營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儲備,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等。

一、BOT融資方式的特點

目前,經營性公路項目采取的融資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設)、Operate(經營)和Transfer(移交)三個單詞的縮寫,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發展,BOT方式作為經營性公路建設的投資模式已被廣泛應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屬機構與項目公司簽署協議,把項目建設及經營的特許權授予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在項目經營特許期內,利用項目收益償還投資及運營支出,并獲得利潤。特許期滿后,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其下屬機構。其主要優點有:

1.擴大資金來源,政府能在資金缺乏的情況下利用外部資金建設一些基礎設施項目。

2.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國有企業人員對外交往的經驗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資方式建設公路項目的基本程序

1.項目主辦方先期與政府機構簽訂投資框架協議,然后依法注冊一家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與政府機構簽訂特許協議。其特許權為政府授予項目公司獨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有效。該項權力包括:

(1)投資、融資、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權利;

(2)運營、管理項目的權利;

(3)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權利;

(4)項目沿線規定區域內的服務設施經營權;

(5)項目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廣告經營權等。

政府所授予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是專屬于項目公司的。政府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特許經營期間將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建設。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設、運營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組織力量完成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或委托由當地政府組建的機構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也可委托有相應資信、技術力量、經驗的專業中介單位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公司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按國家規定,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中應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和管理,運營養護期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確保項目的工程質量和財產、人員安全。同時,項目公司應接受政府對本項目的融資、招標投標活動、建設施工和運營管理各方面的監督、檢查及審計。

3.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運營、養護和維修手冊,經政府批準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并依據政府批準的運營養護手冊、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項目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項目一直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國家重要戰略物資、設備運輸及軍事行動、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下對項目的使用,保證安全暢通,并無條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項目公司可自主進行項目的運營、養護和維修工作,也可報請政府批準后選擇合格的公路養護隊伍或其它專業公司進行運營、養護和維修工作。服從項目所在地聯網收費統一的收費模式、收費系統技術標準、收費業務流程和聯網收費管理規章,并承擔項目路網收費設施、監控系統和通信系統設施的新改建費用。在項目運營期間保證項目上的各種工程及設施等均處于良好的技術和安全狀態,達到投資人承諾的服務水平目標,從而保證項目具有快速、暢通、安全、舒適、經濟的使用功能。

4.項目的移交。在特許經營期滿6個月前,政府與項目公司聯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并經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經檢測,服務水平應達到投資人的承諾并且符合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項目公司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在特許經營期滿3個月前,項目公司應負責解除和清償本項目中的任何債務、留置權、抵押、質押及其他請求權(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項目的必要準備。政府不承擔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及收費期內形成的任何債務、擔保以及應向任何第三方負有的責任。項目公司向政府無償移交和轉讓的內容包括:

(1)項目及其附屬設施;

(2)與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有關的文件、手冊和記錄;

(3)與項目有關的所有未到期的擔保、保證和保險的受益;

(4)與項目運營和養護有關的所有技術和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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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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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U448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一個公路工程項目經過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沒計、施工圖設計,并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進入施工招標工作,是項目實施過程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通過規范、有序、合法的施工招投標工作,對促進施工單位的公平競爭、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增強投資效益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建設市場環境要求招投標必須合法、規范,作為項目管理也要求招標工作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結合項目特點完成此項目。選擇個質量信譽高、技術先進、管理規范的施工隊伍,則能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打好基礎。

一、目前我國公路工程招標投標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業壟斷、地方保護、行政干預影響公開招標工作的發展

有些行業和地方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在公開招標活動中搞政策傾斜,或在投標過程中限定投標人范圍,或在評標過程中加入不公正條件,傾向某些企業,更有少數領導干部,為滿足私利,對公開招標工作橫加干預,打電話,批條子,推薦投標人,使工程項目發包人和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無法按照公開招標的工作程序辦事,嚴重影響了公開招標工作的正常開展。招標投標原本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卻帶有太多的行政干預色彩。對于國家投資項目,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監督管理。但如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直接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則可能破壞招標投標的公平、公正性,導致大量尋租現象和腐敗案件。

(二)承包人行為不規范

現階段的工程建設市場是買方市場,存在著過度競爭的現象,加上市場當中充斥著許多資質等級名不符實的承包人,迫使很多承包人功夫下在投標以外,如投標前挖關系、走后門、摸標底,在投標過程中為爭得合同而“互相殘殺”,低價搶標,高標準承諾,低標準施工,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野蠻作業,造成工程質量下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使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損失,成為一級資質投標,二級資質中標,三級資質分包,農民工施工的結果。

(三)過度競爭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在一些地區,一個小小的工程就有幾十家公司去投標。每個投標人(承包商)都要支出投標費用,包括正常投標費用和隱形開支,但中標的卻只有一家。如果幾十家承包商的開支之和大于投資節省效益,則提高了社會總成本,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此種制度設計就不夠合理。有的企業每年參與上百個項目投標,卻中不了幾個標,這樣的企業又有什么效益可言。

(四)肢解發包,增大了交易成本

實施工程總承包,一次合約,一次交易。如果肢解發包,將土建與安裝(或裝修)分開,主體與土方工程分開,則無疑增加了交易次數,增大了交易成本,也是不經濟的。

二、加強我國公路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方法

對公路建設招投標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只有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范招投標活動來切實加以解決。否則,將嚴重影響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影響公路行業的良好形象,影響公路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加強招投標制度的統一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取消地方非法設置的招投標環節的行政審批、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取消帶有地方保護傾向的不恰當做法。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確保招投標制度的統一協調。

(二)加強對招標人的管理,規范招標行為

省交通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招標人的管理,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資格核備制度。要督促招標人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招投標管理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或者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機構不得泄露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招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并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機構,要取消招標資格。

(三)深化資格預審力度

招標人應邀請評標專家參加資格預審評審工作,保證資格預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準確,評標專家的人數應達到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人數的1/3以上。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渠道收集申請資格預審單位的詳細情況,真正選擇能力強、信用好的單位通過資格預審。適當增加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數量,防止潛在投標人圍標或串通投標,但也要防止過度競爭和惡性競爭,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數量宜控制在8家~12家。

(四)推行合理低價法

除技術特別復雜的特大橋和特大隧道工程外,要推行合理低價法,鼓勵無標底招標。對技術含量較低、規模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但要通過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防止低價搶標。對隨意放棄中標的投標人,要沒收投標保證金。

(五)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保證評標的公正與公平

要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至少)評標專家的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擔任評標專家。每年要對專家的評標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對評價不合格的專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根據需要,補充符合資格要求的專家進入專家庫。對在評標工作中有索賄、受賄、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要取消評標專家資格,并依法處理。

(六)實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

依法必須招標的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執行。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指定媒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對非法干預招標公告活動的,依法追究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要公布招標事項核準、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招標機構活動等信息,及時公告對違規招投標行為的處理結果、招投標活動當事人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以利于社會監督。

(七)加強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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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540.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農村公路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不僅代表了當地農村的形象,而且也反映了農村經濟、文化、生活水平的發展,它在交通運輸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農村公路建設對于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經濟發展、實現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1 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做好農村公路路網規劃

縣道規劃與省級道路規劃相協調,鄉道規劃應與縣道規劃相協調。此外,在編制路網規劃時還要注意一下幾點:

1.1 在編制路網規劃時要注意結合本地實際,不可盲目求大,要服從當地經濟發展的總戰略、總目標,與區域發展水平相適應。

1.2 與全省公路發展戰略目標相協調,與區域綜合運輸體系發展銜接,與國省干線公路發展規劃相匹配。

1.3 近期與遠期有機銜接,微觀與宏觀結合,既要有近期建設計劃,又要有長期發展戰略目標,使規劃具有可操作性。

1.4 處理好新建與改造提高的關系、建、養、管統籌考慮。

1.5 保護好環境資源,提高環境效益。

1.6 科學合理,打破行政區域界限,逐步減少斷頭路、迂回路。

1.7 建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數據庫,并及時更新、調整,使數據庫能狗反映農村公路建設現狀,以保證規劃的合理性。

2 重視工程可行性研究

縣級交通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在進行充分調研、評價、預測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編制單位根據專家的初審意見進行修改后,再報送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3 農村公路建設與管理的過程探討

3.1嚴格審批施工圖設計

由于農村公路以改建工程居多,施工圖設計要改造和充分利用相結合,改建方案既要對不滿足規范要求的路段、病害嚴重的路段按要求的等級進行改建,又要充分利用原有工程。 施工圖設計由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為保證設計圖紙的編制質量,設計單位要進行必要的勘察和選線,避免設計圖紙脫離工程實際的情況。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圖紙會審,設計單位依據專家的初審意見進一步完善設計,再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報送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避免由于盲目追求補助資金而提高建設項目設計等級,待工程項目列入建設計劃后又無法按照設計實施,導致項目不能驗收的情況發生。在審查施工圖設計的過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3.1.1 視距、平曲線最小半徑、豎曲線半徑和長度、最大縱坡和最小坡長等設計指標要滿足規范要求,以避免由于設計失誤造成行車安全隱患。

3.1.2 重視排水設施的設計。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段,路基標高要高出設計洪水頻率的計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襲高0.5m的安全高度。

3.2保證項目具備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條件

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表明項目由立項階段進入建設階段,因此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3.2.1 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圖紙已經審批。

3.2.2 建設單位已經明確,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3.3 組織好項目投標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招標制度是為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規范公路建設的市場鐵序,達到縮短工期、節約投資、改善工程管理水平和確保投資效益的目的。符合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選擇設計、施工和監理隊伍。

3.4 辦理施工許可等工作

質量監督申請和施工許可資料是工程開工前必須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也是保證工程工期和質量的前提條件之一。沒有設立質量監督站的縣(區),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工程開工前抽調或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成立農村公路質量監督組,負責轄區內一般農村公路的質量監督工作。

3.5 組織好項目實施

施工階段是農村公路項目建設管理的重要階段,項目建設質量的好壞、投資效益的高低與施工隊伍的經驗和水平分不開,與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分不開,只有參建單位齊心協力、相互配合、合理組織,才能保證工期目標、質量目標和投資目標的實現。

3.6 把好交(竣)工驗收關

驗收是工程全面控制的最后一個步驟,驗收鑒定結論是對工程總體的客觀評價。驗收委員會要按照竣(交)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并根據平時所掌握的情況實事求是地打分并給予客觀評價;對于確實存在問題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工程項目,應要求有關單位處理好再行驗收。

3.7 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縣道、重要鄉道要建立健全“政府監督、建設單位管理、社會監督、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一般鄉道或村道建設項目,可以成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監理小組,履行監理職責。縣、區交通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和技術指導職能,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質量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質量巡查,發現質量問題,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以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3.8 加強工程管理,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建立項目管理臺賬

由于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里程短、項目多,為便于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宜建立項目管理臺賬,使項目名稱、等級、里程、建設年限。驗收時間、接養單位等內容一目了然,并且各個建設項目自始至終由專人跟蹤管理。

3.9 交通主管部門有關技術人員要經常到施工現在檢查督導,及時了解工程進展情況并發現所在的問題,給予解決方案,情況嚴重的要及時反映給上級單位

4 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重視路基工程質量、加大宣傳力度

4.1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利用網站、報刊、公示欄等將當年農村公噸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向社會公開,或者在施工現在設立公示牌,標示工程項目名稱、規模、投資額、各從業單位及聯系人、質量監督人員及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僅可以調動群眾關心,參與農村公路建設的積極性同時還可以促進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加強自身管理,全面提高農村公路的建設質量。

4.2重視路基工程質量

由于農村公路的特殊性,一個建設項目經過幾個村莊時,有可能各村莊負責修建自轄區內的段落,或者為本轄區內的施工段落供料,這種情況下要特別加強管理。某縣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工程完工不到五年,路面破損嚴重,局部甚至出現了沒有跨的情況。經調查了解,發現除了來往超載車輛多,加速了路面破壞速度以外,該縣道經過三個行政村,路基施工時,由各村分別供應土方。有的行政村了一時利益,使用了腐植土、膨脹土等不宜用于路基的填料,結果造成路基工程不合格,而路基不合格的段落路面最先破壞,且破損最為嚴重。

4.3加大宣傳力度

交通部門組織工作人員到車站、集市等地對農村公路的建設規劃、補助標準等進行宣傳,或者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報道農村公路建設進展和好人好事,使群眾發解農村公路、關心農村公路,自覺愛護農村公路。

5 結束語

在農村公路建設中,積極探索和推廣先進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針對不同的施工要求和具體情況,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一些成本相對低廉的原材料,可以降低工程造價、節約建設資金。同時,加強工程管理,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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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概況

京滬高速鐵路蘊藻浜特大橋跨滬寧高速公路提籃拱起訖樁號為DK1295+351.25~DK1295+483.45,墩位編號為9#墩和10#墩,上部為1-128m鋼管混凝土拱簡支梁。基礎為鉆孔樁,矩形橋墩,拱橋系梁按整體箱形梁布置,采用單箱三室預應力混凝土箱形截面,橋面箱寬17.8m,梁高2.5m。底板厚度為30cm,頂板厚度為30cm,邊腹板厚度為35cm,中腹板厚度為30cm。底板在3.0m范圍內上抬0.50m以減小風阻力,吊點處設橫梁,橫梁厚度為0.4~0.6m。1-128m跨徑鋼管拱肋在橫橋向內傾,形成提籃拱,吊桿布置成斜吊桿,兩拱肋之間設鋼管橫撐,錨固于箱梁邊腹板。拱肋管內壓注C55級微膨脹混凝土。橋面寬度:防撞墻內側凈寬9.4m,橋面板寬16.2m,橋梁建筑總寬18.8m,拱肋在橫橋向內傾9o。形成提籃式,拱頂處兩拱肋中心距8.190m,拱腳處兩拱肋中心距16.20m。

2 總體施工方案綜述

本橋提籃拱設計要求采用原位先梁后拱的施工方式。基礎為反循環鉆孔樁基礎施工,承臺施工采用鋼板樁圍堰支護,墩身采用翻模施工,提籃拱鋼管由有資質的專門廠家進行制作和安裝。主跨系梁支架系統一部分采用1.0m直徑鉆孔灌注樁、鋼筋砼系梁、鋼管柱臨時墩上鋪設貝雷片作為支架支撐系統。

鋼拱肋安裝采用于主跨系梁上拼裝鋼管樁支架配合2臺70T輪胎吊拼裝,拱肋混凝土采用頂升法對稱泵送無收縮混凝土進行灌注。之后安裝并張拉吊桿,調整好吊桿力后拆除貝雷梁支架,施工二期恒載及橋面系,完成后復測并調整吊桿索力至設計值。

見1-128m提籃拱施工步驟示意圖。

步驟一:

1.施工主橋基礎及墩身。

2.施工臨時墩鉆孔樁基礎及承臺,安裝臨時鋼管樁支墩。

3.架設系梁施工的臨時支架,預壓并調整好支架。

步驟二:

1.安裝拱腳預埋件。

2.綁扎拱腳、系梁鋼筋,澆筑系梁及拱腳混凝土。

3.混凝土養護15天,且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95%時張拉橫向預應力鋼束。張拉部分縱向預應力束。

步驟三:

1.在系梁上安裝拱肋支架。

2.安裝并焊接拱肋鋼管成拱。

3.注意K撐、橫撐及臨時定位撐的安裝。

4.注意拱肋線型控制,檢查、校核、調整各接頭點的標高。

5.焊接拱腳接頭焊縫。

步驟四:

同步對稱灌注拱肋上、下管及腹腔混凝土。

步驟五:

1.依次安裝張拉吊桿。

2.待管內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的90%時,拆除系梁上拱肋支架。

3.張拉系梁剩余預應力索。

步驟六:

1.拆除臨時墩支架。

2.施工橋面系及附屬工程(二期恒載)。

3.檢測并調整吊桿力至設計值。

4.施工拱腳二次砼。

1-128m提籃拱施工步驟示意圖

3 施工重難點

3.1 本橋上跨滬寧高速公路高架橋,由于高架橋梁間最小空隙僅為34cm,系梁施工之臨時墩支架搭設較為困難,如果采用鋼管φ80cm鋼管則需要破除既有高速公路橋梁防護墻;采取HW350型鋼作為支架立柱,既解決了結構受力要求,同時也不用破除高速公路橋梁防護墻。

3.2 由于提籃拱施工需上跨滬寧高速高架橋,需要格外注意高空墜物安全。采用3mm鋼板作為防落物層,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加強工人跨路高空施工安全意識,制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預防突發事故。

3.3 在進行貝雷縱梁安裝時,需對高速公路進行依次封閉,交通安全組織難度較大。積極聯系高速公路交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進行HW350型鋼及貝雷縱梁安裝時封閉半幅高速公路進行吊裝施工。

3.4 橋位南側平行方向存在高壓天然氣管道及信息光纜。選擇專業的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纜探測公司對承臺及周邊位置進行探測,標示出具體的所在位置,制定管道及信息光纜保護方案及緊急應急方案,同時派現場技術人員專人指揮基坑開挖,對所有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確保施工時期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纜的安全性。

3.5 承臺埋置較深,開挖深度超過5m,且9#墩臨近既有線。編制施工針對性強的臨近既有線深基坑施工專項方案,采用鋼板樁圍堰施工,基坑開挖過程派專人觀測既有線位移及沉降情況,同時與鐵路工務段加強聯系,制定應急方案。

4 結語

本橋采用的“先梁后拱法”施工,簡化復雜的系梁施工工藝,用支架法現澆,既解決了系梁施工縫較多問題,又解決了系梁線型難控制的難題;其次,可以將鋼管混凝土拱所需要的推力提前施加到系梁中,鋼管拱的線型較易控制;第三是減少對高速公路、既有鐵路的行車干擾,施工較安全,設備簡單,施工速度較快,具有較高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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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條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規劃、城管、農業(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保險監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省所有機關、駐鄂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轄區)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義務。

全體公民都應當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每年的1月22日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日。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模范遵守和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公正、文明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七條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八條嚴格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準予登記的機動車必須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第九條嚴格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應當具有合法資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業務應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及回收日期。回收的報廢機動車必須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定期集中解體。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不得將報廢機動車出售。

第十條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并建立檔案。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實行社會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維修或者保養;不得對機動車檢驗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條件。機動車檢驗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檢驗機構不得在收費標準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項目,不再重復進行檢驗。

嚴禁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明和發放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一條公路客運車輛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門或者臨近部位噴涂經營單位名稱和核定的準載人數,并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

公路客運車輛營運時,在普通公路上行駛單程40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單程600公里以上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具有客運車輛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第十二條用于接送中小學生或者學齡前兒童的客車,必須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并噴涂或者放置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專用標識、標志。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準駕車型3年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

第十三條公路客運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當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行駛記錄設備所記錄的數據是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證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選擇購買和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購買、安裝特定型號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介入行駛記錄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

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登記。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合格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及時登記,發給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第十五條省會城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對城區電動自行車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除依法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持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達到滿分的,可以申請參加駕駛證核發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次可以減少其累積記分二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安全教育減分不得超過四分。

第十七條公路客運車輛、城市公交車輛、出租車、重型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屬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對其駕駛人員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五天。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十八條道路主管部門、道路建設養護單位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規定的職責,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鄉村、集鎮、居民區、旅游區道路以及其他由個人或者組織自建的供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未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已建成的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除設置機動車通行信號燈外,一般應當設置行人通行信號燈。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

農村公路穿越集鎮、市場的路段或者路口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道路照明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設置規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地區和居民聚居區等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依照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條道路主管部門、道路建設養護單位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經常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治理、改進措施。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負有養護管理責任的單位報告。接到報告后,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先行采取警示和防護措施,并及時治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改建或者擴建道路,應當采取機動車通行疏導措施,設置警示標志,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二條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國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應當在省內或者省以上影響較大的新聞媒體上公告施工時間、期限及交通疏導措施。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劃。規劃部門審批時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依法改變為商業、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機構等用途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沿線建設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改建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會商,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城市停車場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公共停車場、公交停車場(停車站)、公路客運車輛停靠站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依法保障停車場建設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民區、旅游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

鼓勵單位、個人興辦停車場或者出租自有場地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停放車輛。

公共停車場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放專用泊位,建設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道路主管部門可以在道路上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按照前款規定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核定,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道路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公交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臺。

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交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在沒有設置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的道路上,出租車應當遵守機動車臨時停車的規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省會城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區行駛的摩托車實行總量控制。實行總量控制,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一定路段和區域禁止摩托車通行,并設置相應的禁行標志。

摩托車不得牽引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得為非機動車助力。

第二十九條運送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押運車、執行郵件運輸投遞任務的郵政車,可以在禁停地段臨時停車,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通過禁行路段。

第三十條城市公交車輛和公路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線路、地點行駛或者停靠。公交車輛應當靠邊、按序、單排進出停車站點,不得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在城市中心城區外營運不得超員載客。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中心城區不得在客運站、停靠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上下乘客。

劃設公交車輛專用車道的道路,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交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內行駛,除公交車輛和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內行駛。遇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交車輛和校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超越障礙后應當駛回專用車道。

客運班線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路段的,交通部門不予審批夜間客運班線,并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客運班車夜間運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時,不得載人。

第五章高速公路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實行全省統一管理。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標準和技術規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服務區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納入高速公路建設計劃,與高速公路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辦公用房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時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符合安全、暢通、便捷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交通部門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公告。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車時應當與前后車輛保持安全的距離,并按規定使用轉向燈;

(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導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規定最低時速通行時,除執行救援、清障等任務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行車道上依次排隊停車等候或緩慢跟行,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停車或行車;

(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四)不得在行車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匝道上停車檢修車輛;

(五)除遇到障礙、發生故障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必須停車外,不得隨意停車;

(六)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載人,并在最右側行車道靠右側通行;

(七)通過施工路段時,不得違反禁令、警示標志和標線的指示行駛;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

第三十六條高速公路上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的拖曳、牽引實行社會化服務。實施救援、清障的車輛應當服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交通警察的指揮,確保安全作業和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車輛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牽引車輛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作業交通安全控制。作業人員應當穿戴有安全防護標志的服裝;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噴涂統一的標志和顏色,行駛和作業時開啟示警燈,夜間還應當設置紅色示警燈。

車輛在施工路段行駛時,不得穿越隔離設施進入施工控制區域,應當避讓正常行駛的作業車輛。高速公路流動清掃人員應當穿戴有安全防護標志的服裝,清掃行車道時應當逆車行方向作業,并注意觀察、避讓通行車輛,通行車輛遇路面流動清掃人員作業時,應當減速避讓。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為維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同意,并按規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八條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按照規定迅速處理。接到重大傷亡以及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險品運輸時發生泄露等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大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四十條過往車輛駕乘人員、行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發現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應當協助當事人實施救援,并及時報告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醫療機構接到救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實施搶救,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拖延。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務人員轉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院搶救。

第四十一條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即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支付或者墊付,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因延時支付或者墊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急救期間確需使用的藥品應予使用,確需進行的醫療技術檢查應予進行。危險期過后的治療階段,用藥范圍和醫療技術檢查項目參照社會醫療保險用藥和醫療技術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受傷人員是否應當出院存在爭議的,可以由衛生主管部門及醫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派員聯合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對確實不需要留院治療的,應當勸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期間費用自理。

第四十三條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迅速恢復交通。當事人無法及時實施或者拒不實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機構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具體規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已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該車輛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當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屬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直接財產損失較小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和申請定損,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派員核實,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理賠。

第七章交通安全責任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制度、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對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及時改進,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收到檢舉、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凡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舉報人。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道路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和志愿者的管理和指導。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各項必要支出由各級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國家機關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禁止將罰款數額與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撥付經費掛鉤,禁止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績效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在法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收取任何費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收取的費用和收繳的罰款,應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審計、監察、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自動監控設施或者照相、攝像方式取得的記錄資料對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應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及時告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查看記錄資料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免費提供,不得拒絕。

第五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綜合監督職責,檢查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相關部門對危險路段進行整改,受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運輸企業、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單位的資質管理,依照職能劃分負責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暢通有序。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拖拉機的登記、檢驗,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培訓學校的資質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拖拉機教練員和考試員考核制度,負責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發證和審驗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道路上設置的或者流動使用的自動監控設施以及機動車的有關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定。

第五十六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教育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第五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義務:

(一)確定專人組織實施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報廢制度,依法辦理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建立對本單位車輛駕駛人行車安全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八條客運站與客運業主簽訂進站經營合同時,應當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客運站和客運業主應當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和出車前后的檢查。在山區和三級以下道路上行駛的客運車輛,每個班次還應當對轉向器、制動器、傳動系、懸掛系、燈光、輪胎等主要機件進行一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上路營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公路客運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客運單位和客運業主,應當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損壞車輛時,應當登記修理人的身份證明、車輛號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登記資料至少應當保存六個月。發現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車輛,必須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條實行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通過電子信息卡等方式記錄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處罰的執行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等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查詢系統,為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相關組織免費查詢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鼓勵利用先進的電子信息技術對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管理和服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處罰,采取扣留車輛、、強制報廢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后果的違法行為人,應當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或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有關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罰款。本辦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攔車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后,乘車人不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不離去的,可強行帶離。

第六十五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一)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

(二)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三)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對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不離去的,可扣留非機動車強行帶離。

第六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駕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未按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強制保險標志的;

(四)在駕駛室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五)在實習期內未粘貼或者懸掛實習標志的;

(六)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七)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鳴喇叭的;

(八)使用教練車教學時,與教學無關人員乘坐教練車的。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一)摩托車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二)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三)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載人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五)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六)行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節目的;

(七)違反警告標志、警告標線指示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九)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交專用車道的;

(十)變更車道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的;

(十一)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停車等候的;

(十二)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停在停車線以內或者路口內的;

(十三)非營運機動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的;

(十四)違反掛車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二)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

(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四)遇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五)違反依次交替通行規定的;

(六)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七)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八)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讓行的;

(九)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的;

(十)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十一)違反規定超車、會車、掉頭、倒車的;

(十二)行經渡口,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依次待渡的;

(十三)行經鐵道路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十四)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十五)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六)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十七)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使用警示燈光的;

(十八)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十九)不使用教練車或者不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二十)學習駕駛機動車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上道路單獨駕駛的;

(二十一)拖拉機載人或者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附載臨時作業人員的。

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

(二)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四)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五)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六)服用國家管制的、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七)在實習期內駕駛不準駕駛的機動車的;

(八)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九)運載貨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十)運載超限物品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違反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速度的;

(十一)其他機動車噴涂特種車特定標志圖案的;

(十二)故意遮擋、污損牌號導致牌號辨認不清的;

(十三)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第七十條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在車道內停車或者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內停車的;

(三)倒車、逆行、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的;

(四)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五)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六)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七)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八)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定行駛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車廂載人或者駕駛二輪摩托車載人的;

(十)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或者使用警示燈光的;

(十一)救援、清障車輛未按照規定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標志圖案,或者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十二)違反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第七十一條機動車駕駛人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分別處以300元和500元罰款,并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分別處以1000元和2000元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一年內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七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超過限定時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給予警告;

(二)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1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處200元罰款;

(三)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5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處1000元罰款;

(四)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七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10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處2000元罰款;

(五)超過限定時速百分之百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前款第(三)項情形,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四)項、第(五)項情形,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超載的,按以下規定罰款:

(一)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百以上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2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輛。駕駛人應當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四)機動車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五)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六)故意損毀、移動交通設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標識,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七)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八)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

(十)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第七十五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在夜間或者在高速公路上對過境的機動車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并同時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七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增設違法行為處罰窗口和罰款繳納網點、公開承諾辦事時限等多種措施,為當事人接受處罰和及時繳納罰款提供便利。

當事人到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處的罰款,累計不得超過罰款本金的一倍。

第七十七條應當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沒有及時變更,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設置錯誤,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篇10

第二條**區境內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其中,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省道的縣際間公路,鄉道是指連接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屬于縣道的鄉、鎮(辦事處)際間、鄉(鎮)與外部連接的公路,村道是指由鄉、鎮(辦事處)通往建制村或干線公路就近連接建制村的公路以及連接建制村之間的主干道路。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應體現“以人為本、服務農村”的宗旨,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建養并舉、保障暢通、協調發展”的原則,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好務。

第二章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四條農村公路設計應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保證質量,注重安全“的原則,新建、改建的項目,均應按照交通部《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進行實施,并符合《**省農村公路技術標準》的要求。農村公路的設計和建設要因地制宜,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控制和降低建設、養護成本,提高建設和養護質量。

第五條農村公路設計應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出行需要,一條公路可視實際情況分段采用不同技術等級和標準,但變更點應選擇在駕駛員容易判斷路況變化的地形處或路線交叉點,并設置警示標志。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大中修工程逐步實行“政府監督、行業監管、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設計監控”六位一體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七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制定項目質量管理辦法,明確質量管理責任人。責任人對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藝、實體質量及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統一協調施工中質量、安全、環保各項工作的落實,接受質量監督檢查,并配合做好質量鑒定、驗收工作,及時組織交(竣)工驗收。

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明確技術負責人,依據設計文件和相應的技術標準、規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有效的質量自檢體系和明確的崗位質量責任制,切實做好質量的全過程控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必須責任到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九條縣鄉道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健全規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監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監理工作需要,落實監理責任,加強質量檢查與現場旁站,質檢數據必須真實、準確。

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標示工程項目名稱、建設標準、主要工程量、總投資額、責任人及舉報電話等。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確需占用耕地和進行拆遷的,屬縣道、鄉道建設的由區、鄉兩級政府負責協調占地、賠青、拆遷事宜,依法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屬村道建設項目的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協調建設相關事宜。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切實做到依法、科學、合理地占用和拆遷。

第十二條縣道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符合條件的要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建立完善的項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鄉道和村道建設應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村公路施工、監理單位動態監督體系,對有不良業績和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列入“黑名單”,不準參與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施工或監理工作。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實行設計報批制度,中小修工程由農村公路管理局負責設計,區交通局審批,大修工程由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經區交通局審查后報市交通局審批。同時實行公開或邀請招投標制度,擇優選定具備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隊伍進行修建。對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養護工程要實行施工監理制度,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對項目分散、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養護工程可以采取捆綁方式招標或委托專業隊伍進行修建。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全民參與”的原則,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區農村公路管理局應加強管理,對養護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逐年逐級考核。對在公路養護、建設、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區政府是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籌措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鎮、鄉、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并將其納入區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區交通局主管全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擬定農村公路發展計劃、養護工程計劃,組織檢查考核養護計劃的執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指導和監督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工作和發包工作,監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區交通局所屬的農村公路管理局具體承擔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擬定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計劃和養護計劃,組織實施縣道和重要鄉道及旅游道路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檢查、驗收和考核鎮鄉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鎮、鄉、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一般鄉道和所有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養護資金籌措、勞動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道、重要鄉道和旅游公路的養護應按照交通部頒技術標準、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認真落實經常性、周期性養護措施。

第十八條一般鄉道和村道養護可以采用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的方式進行養護。按季或按月由區農村公路管理局進行檢查考評,依據考評結果撥付或兌付管護員勞動報酬。一般鄉道、村道的養管工作,區農村公路管理局可委托所在鎮、鄉、辦事處或村委會與確定的管護員簽定養護管理合同,管護員的主要職責是:1.堅持經常查看路況,及時做好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做到路面干凈整潔;2.及時清理疏通水溝、涵洞、確保排水暢通;3.宣傳《公路法》,教育沿線群眾自覺愛路、護路,及時清理路面和路肩上的雜草、植物、堆積物和障礙物,禁止在道路上晾曬糧食和焚燒秸稈或其它物品,確保公路的安全暢通;4.做好路產路權保護工作,發現破壞公路行為要及時制止,并及時向上級路政管理部門或村民委員會匯報。一般鄉道和村道要通過管護達到路面平整、橫坡適度、里程碑整潔、料堆整齊、排水通暢的公路養護標準。

第十九條區水利部門應對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工程所需采砂、取石提供便利條件,以降低成本。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因水毀、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造成中斷或嚴重損害的以及在區域范圍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視其情況分別由區、鎮、鄉(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及時組織搶修,必要時可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駐軍、企事業單位和當地群眾參加,保證受損公路盡快恢復暢通。

第二十一條養護生產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上路作業要著標志服,作業區域設立明顯警告警示標志。嚴禁機械(具)帶病作業,堅決消滅不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綠化要因路制宜,宜花種花,宜草種草,宜樹種樹,做到防護與觀賞相結合。縣級公路綠化、美化工程由區交通和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實施,鄉道、村道由所在鎮、鄉、辦事處和村委會組織沿線村民按照規劃標準統一實施,并嚴格貫徹落實“誰栽植、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章養護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政府在財政預算中按照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標準安排日常養護資金,保證資金穩定、及時撥付(市政府承擔日常養護費的30%,區政府承擔日常養護費的70%),并逐年加大資金投入。村道養護資金的主要來源:一是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二是村集體積累資金;三是市、區財政每年安排的日常養護費;四是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安排的養護工程費;五是新農村建設捆綁資金和以工代賑資金;六是其它資金。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區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資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據批準的計劃及時撥付農村公路管理局用于養護管理。審計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建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項目審計。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區農村公路管理局負責縣道、重要鄉道、旅游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鎮、鄉、辦事處負責一般鄉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村民委員會具體承擔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區農村公路管理局指導。同時,要加強公路管理法規的宣傳,制定保護農村公路的鄉規民約,提高沿線居民愛路護路意識。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鄉道的,依照《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和進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

第二十七條縣道兩側10米、鄉道兩側5米、村道兩側3米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否則,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將不予審批。

第二十八條區交通主管部門及區農村公路管理局應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治理力度,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在農村公路上合理設置限制超限、超速車輛通行的設施,做到既要禁止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又要保證公路暢通。超限運輸車輛在鄉村公路行駛或人為造成農村公路損壞的,區農村公路管理局將依法給予相應處罰,由相對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用于農村公路維修和養護。

第二十九條公路行道樹不得隨意砍伐,違者將依法查處。確需砍伐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并落實更新補種措施。

第三十條鄉鎮小城鎮建設依托縣鄉公路和旅游公路進行規劃設計的,在總規和詳規評審時,必須有交通主管部門人員參加,并應首先遵循農村公路規劃和設計的原則和框架。

第三十一條區農村公路管理局和鎮、鄉、辦事處要按照要求認真做好我區縣鄉公路的確權工作,依法治路,保障暢通,嚴禁侵犯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生。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農村公路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積極與區級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鎮鄉辦事處、村協商,并予以適當補償。需改道的,所需建設費用由有關占用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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