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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稅務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1 09:10:1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上市公司稅務管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上市公司稅務管理

篇1

一、上市公司財務管理特點

上市公司,即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獲得批準之后,股票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中進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不同于其他企業,因此財務管理的目標、對象等也不能夠與其他企業相提并論。上市公司財務管理目標為企業價值或者股東價值最大化,管理的對象為企業的資本運作,以財務決策作為管理核心,以投資、融資以及資本管理作為主要內容。通過對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共性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資金作為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基礎,不僅對企業的經濟效益能夠產生直接影響,同時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上市公司的資金管理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籌資、投資以及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第二,上市公司比較注重對貨幣形式表現的各類關系的處理活動,不論是投資、籌資還是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財務方面的最終表現形式都為貨幣形式,因此處理好各種貨幣之間的關系,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以及整體內部管理水平來講都是十分重要的。第三,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相對于一般企業公司來講,綜合性更強一些。上市公司中的人力、財力、物力以及各種生產、供應、銷售等情況,都能夠通過財務信息反映出來,而財務信息對于上市公司的管理者與負責人來講,都能夠幫助其進行全面的、科學的、系統的管理與決策。并且上市公司中的財務管理工作能夠對公司中的效益、投資行為、資金調度以及管理等進行綜合體現,幫助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內部情況,輔助管理者進行決策。第四,上市公司中的財務管理是動態的管理,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與普通企業相比,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更為復雜。由于信息存在不對稱或是不完全的情況,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進行決策過程中,可能會受到一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例如利率、主觀意識以及市場結構、需求等,因此財務管理必須要輔助決策者,幫助決策者做出正確決策。

二、上市公司財務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出以下問題。

1、現金流通與融資問題

上市公司普遍現金流通穩定性較差,此問題在我國房產行業中的表現尤為突出。我國房產市場中,政府政策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每次政府出面進行調節房價時,房產商的業績便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而資金鏈條隨之出現變化。并且我國上市公司相對于國外上市公司來講,融資渠道比較單一,過度依賴股權融資的方式。通過相關數據顯示,我國上市公司總體過度融資程度為91.41%,過度股權融資金額為691.114億元。過度融資不僅會令上市公司股權發生稀釋,同時也會為上市公司帶來募集資金的使用問題。綜上,都會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產生嚴重影響。

2、信息披露與風險問題

就財務信息披露來講,我國上市公司相對于其他公司比較健全,但是也并不是毫無漏洞。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提供者,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因此在很多上市公司中都會采用一些手段、方法來粉飾財務報表,這便導致會計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出現。而信息不對稱,便會使得一些與上市公司利益相關的個體,無法發現上市公司中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另外,上市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風險還不僅僅為信息披露風險,還包括經營風險、管理風險、行業風險等等,由于上市公司較一般公司來講,規模較大,因此風險也相對較多。那么上市公司能否在這些風險出現之前便意識到并開始規避風險呢?這是上市公司長久以來便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風險的識別、規避與公司的內控制度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一套行之有效、完整健全的內控制度是能夠幫助公司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的。但是根據調查了解,我國多數上市公司中的內控制度并不健全,例如內部審計制度的缺失,審計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得不到發揮等。這些都會影響到上市公司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管理水平。

3、費用與資本控制問題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主要是通過產量、工時等來進行成本計算,這種計算方法具有合理的一面,例如對于制造業的公司來講,此制度的應用十分具有優勢。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產業分工逐漸朝著研發、物流等趨勢發展,但是在這些領域中,使用產量來計量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須要引進一些新的成本計價方式,如作業成本計量等。另外,對于上市公司來講,營運資金是公司能夠維持日常生產與經營的必要資金準備之一。營運資本的利用對于公司提高短期利益來講,是十分重要的。多數上市公司都是采用寬松的營運資本方式,營運方式的選擇對于公司來講至關重要,如果處理不好,便很容易使公司陷入到財務危機與困境中。

4、投資經驗問題

對于我國上市公司來講,特別是國企上市公司,在進行投資過程中,多數都缺乏相應的、充足的經驗。在海外投資過程中更是如此,由于對國外貿易規則不甚了解,對企業經營狀況無法把握,因此經常會因為投資而出現一些不良財務狀況。加之我國上市公司對財務管理的重視程度不足,無法及時處理不良財務狀況。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管理者通常會對業務與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比較重視,從而忽略了公司中的財務管理。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管理的綜合性、規范性、嚴謹性、統御型以及價值管理等特征,是其他任何一項管理都無法比擬的。公司內部的管理人員沒有對財務管理給予重視,也不重視能夠從財務管理中得到各種信息,往往會導致更加嚴重的危機出現。

三、提升上市公司財務管理水平的建議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為現金流通與融資、信息披露與風險、費用與資本控制以及投資經驗、重視程度等。想要提升上市公司財務管理水平,就必須要從上述問題入手,本文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提升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

1、提高現金管理效率,拓寬融資渠道

上市公司需要的日常現金應當分為三種:交易性需要、投資性需要以及預防性需要。現金收支的管理也應當遵循現金流量同步、使用現金福流量、加速收款以及推遲應付款支付的原則。現金最佳持有量要根據成本分析、存貨等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當上市公司中持有最佳現金量時,必然能夠提升內部的財務管理水平。上市公司要提高日常資金管理工作,必須要從跟蹤、報表以及審批等方面入手。加強對資金審批的控制,設定有效的、科學的、適合的資金審批權限與程序,對于各級審批額度要明文規定,如果審批的金額超過自身權限,那么就必須要交由上一級來進行。上市公司要定期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調查與監督,不僅要通過報表來了解日常資金使用情況,同時還要建立起專門檢查的部門,通過他們來找到資金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對資金進行逐筆跟蹤管理,將業務人員、負責人的績效與之掛鉤,這樣便能夠有效提升資金管理效率。另外,對于上市公司融資渠道單一的情況,企業中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通過多樣化手段,來拓寬融資渠道,例如與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長期合作伙伴關系,與擔保機構之間加強溝通與交流等。

2、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在新形勢下,上市公司如何才能夠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一直是困擾上市公司的主要問題之一。首先,要明確劃分公司內部的管理層級,規范財務人員權責,確保各項規章制度能夠貫徹執行,并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其次,要劃分內部各個職能部門以及員工的權責,讓公司中的所有人員都意識到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夠積極、主動地配合財務管理人員的工作。最后,企業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風險管理控制制度等財務管理制度,讓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真正成為管理財務工作中的依據,保證財務管理工作能夠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3、合理分配利潤,科學調控債務

上市公司應當結合實際發展情況,制定出適合的股利支付方式,這樣不僅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積極作用,更加會促進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制定出股利分配政策,首先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綜合的考量,包括資本保全、企業累計、凈利潤、超額累計利潤、無力償付等各方面的限制與規定,其次要對股東因素、公司因素以及其他因素進行考慮,包括股東的穩定收入、避稅,防止控制權稀釋等,對公司因素的考慮包括盈余的穩定、資產的流動、公司的舉債能力、投資機會、資本成本以及債務需要等。其他因素主要有合同、外部環境等。

另外,上市公司應當利用財務杠桿,來合理地調控債務比例。根據改進之后的杜邦財務分析體系來看,如果公司凈經營資產凈利潤高于稅后息利率,公司的經營差異率是正的,借款能夠增加股東的收益,如果是負的,借款便會減低股東的收益。因此,上市公司應當充分重視財務杠桿的力量,利用財務杠桿來調節債務比例,讓公司的經營差異率保持為正。

4、增加經驗,提升素質

上市公司經常會面臨投資風險,因此必須要累計投資經驗。通過主動學習、培訓、進修等方式,來增加公司管理者、決策者的經驗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上市公司中財務管理人員的素質水平也會影響到公司的財務管理,優秀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僅僅要能夠處理好公司日常的投資、融資活動以及復雜的財務關系,同時還能夠在資本市場中通過運作,為公司帶來實在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必須要通過組織學習、培訓、進修、調研等,來增加經驗,提升內部人員素質水平。

綜上所述,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逐漸加深,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上市公司數量劇增,這對于提高我國的國際經濟實力來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如何才能夠保證可持續、穩定的發展呢?本文根據目前上市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個人建議,希望能夠為相關人員提供參考。

【參考文獻】

[1] 于海霞:上市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J].中國科技投資,2012(4).

篇2

一、引言

盈余管理是企業管理層或個人為了企業與個人利益,通過使用會計的與非會計的手段,使企業的賬面盈余達到所期望的水平的操作。從近幾年的上市公司年報來看,資產減值的計提與轉回已經成為上市公司選擇會計政策、操縱盈余的重要工具。然而,管理層的盈余管理行為并非毫無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之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多支付所得稅。

現有的研究側重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以及盈余管理的動機、目的、方式等,而對盈余管理所帶來的經濟后果,如盈余管理引起的應計利潤變化對所得稅的影響等問題還較欠缺。本文從資產減值這一方面來考察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利用實證方法剖析和梳理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成本間的相互關系,明確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假設

(一)文獻回顧

盈余管理問題一直是國內外研究的熱點,國外對盈余管理和稅務成本的研究,主要從會計政策選擇這一視角切入,研究稅務成本和財務報告成本對公司管理層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直接探討盈余管理和稅務成本關系的文獻并不多見,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Kevin Holland與Richard H.G.Jackson(2004)分析了公司遞延所得稅儲備的情況,認為在考察期的公司可能有很強的激勵進行盈余管理,并發現不足或過度操控遞延稅儲備的規模在經濟上的顯著性。

Erickson,Hanlon和Maydew(2005)以美國證監會在1996至2002年期間認定財務欺詐和虛增利潤的27家公司為分析樣本,考察了這些公司為其盈余管理行為所支付的所得稅成本。研究表明,公司每虛增1美元利潤,平均要為此支付12美分的所得稅成本,這表明上市公司愿意為盈余管理行為支付高額所得稅成本。

Mills和Newberry(2001)采用私下采集的稅收申報數據,考察了稅務成本和非稅務成本如何影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他們發現,具有盈余管理動機的公司其非應稅項目損益也較高。

Phillips,Pincus和Rego(2003)從另一個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非應稅項目損益之間的關系。由于盈余管理行為將導致當期非應稅項目損益上升,而非應稅項目損益中的時間性差異將導致遞延稅款增加,因此,可以根據遞延稅款費用的高低來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遞延稅款指標可以有效識別公司出于盈余平滑和避免虧損目的進行的盈余管理行為。

在國內,王躍堂、周雪和張莉(2005)研究認為: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體現了公司資產價值的毀損因素,夯實了公司的長期資產,并未演化成公司管理層盈余管理的工具;李增泉((2001),戴德明等(2005) 直接考察了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與操控性應計利潤的關系,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規模與會計收益-應稅收益差異成正相關,即盈余管理規模越大,會計收益-應稅收益也越大。

葉康濤(2006)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也越高。其進一步的研究還發現,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

總的來看,國內外學者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成本問題的研究還較薄弱,探討盈余管理稅務成本的研究并不多見,對資產減值與稅務成本關系的研究還有待加強。本文將結合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以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盈余管理方式-計提(轉回)資產減值準備為研究對象,分析其與所得稅成本之間的關系。

(二)理論假設

一般來說,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不會影響公司的應稅收益。但是,由于資產減值實際上是利潤總額的抵減項目,與正常的業務收入相比,由資產減值而產生的收入往往占用較少的成本費用,增加的那部分收入會負擔較高的所得稅成本,同時,低估成本也會導致應稅收益的增加,使不便的業務收入需要較高的成本費用,承擔較高的所得稅成本。因此,在減值的計提或轉回不影響應稅收益的情況下,其規模的變化仍會對所得稅稅負產生影響。

故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公司稅前利潤總額中計提(轉回)的減值準備所占的比重與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成正相關關系。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定義

1.被解釋變量

有效稅率(ETR)是公司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利潤總額的比值,可用于衡量上市公司的總體所得稅稅負。這一比率是在無法獲得公司應稅收益的情況下,相關研究者所普遍采用的衡量公司稅負的一個替代指標。ETR通常用公司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利潤總額的比值來表示,可用于衡量公司總體的所得稅稅負。

2.解釋變量

盈余管理指標在本文具體體現為三個減值準備指標IMPR,IMPR1,IMPR2。其中,IMPR以公司在t年度計提(轉回)的八項準備的合計值為分子,IMPR1和IMPR2按照盈余管理的效果,分別以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合計值和其他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在t年度計提(轉回)的減值準備合計值為分子。除以當期利潤總額(PR)是為了衡量提取(轉回)減值準備對上市公司當期利潤的影響情況。

3.控制變量

為了控制公司稅務籌劃行為對其所得稅成本的影響,有必要在模型中加入相關的控制變量。

TaxRate,公司所適用的稅率。本文以母公司的適用稅率為標準確定上市公司的適用稅率。

CAP,資本密集度,固定資產原值與總資產之比。為了防止公司間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使用年限之間的差異而造成的指標測度的差異,本文以固定資產原值,而未采用固定資產凈值作為分子。

SIZE,總資產的自然對數。Millsetal(1998)發現,公司規模與所得稅稅負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即規模較大的公司,往往具有相對雄厚的經濟實力,另外其跨地域跨行業經營的經營特點也為公司管理層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規模越大的公司,所得稅稅負越低。

LEV,財務杠桿,長期負債與公司總資產之比。與權益融資相比,債務融資具有減輕公司稅負的絕對優勢,因此,本文也引入這一變量,并預計與公司所得稅稅負存在負相關的關系。

ROA,總資產收益率,利潤總額與公司總資產之比。Phillips(2003)認為公司的盈利能力與公司的稅負存在相關關系,并發現,公司的總資產收益率與公司稅負正相關。

GROWTH,成長性,以公司總資產增長率表示,即公司t年度與t-1年度總資產之差除以公司t-1年度的總資產。Bankman(1994)研究發現,高成長的公司較少進行稅務籌劃,因此,可以預期,高成長公司的所得稅稅負較重。

IND,行業變量。上市公司的行業類型來自于中國證監會2001年頒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該指引以上市公司經審計后的營業收入為分類標準,具有較好的科學性和權威性。筆者將所有上市公司按中國證監會公布的分類結果分為21類,其中制造業由于公司數量特別多,取兩位代碼分類,其他行業取一位代碼分類。

(二)模型設計

本文在Millsetal(1998)和Atoodetal(1998)多元回歸模型的基礎之上,加入盈余管理的具體方式-資產減值變量,對提出的研究問題進行考察。待檢驗模型如下所示: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一)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2007-2009年間在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非金融保險類)作為研究對象,剔除研究數據缺失、當年虧損及所得稅項目為負的樣本,共計得到3207個研究樣本。本文研究數據來自于銳思數據庫。

(二)描述性統計

與盈余管理有關資產減值指標的均值低于中位數。具有較高可操縱性的資產減值在利潤總額中所占比重不高(均值為0.0023),這可能是因為資產減值的計提和轉回存在正負相反的方向,造成均值計算中的相互抵消。

五、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本文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檢驗,同時識別模型是否存在異方差問題,如果存在,則采用懷特異方差修正法對模型進行修正。經修正后,得到如下統計結果:

資產減值指標中,IMPR和IMPRl均與公司所得稅稅負正相關,這一檢驗結果與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相符,即隨著IMPR和IMPRl的提高,公司的所得稅稅負也將提高。當資產減值為正時,它實際是公司利潤的抵減項目,因此,上述檢驗結果表明當上市公司通過減值準備的轉回提高收益時,所承擔的所得稅成本較低;反之,當公司利用資產減值的計提降低收益時,其所承擔的潛在所得稅成本較高(損失不得抵扣)。代表公司線下項目減值準備計提情況的IMPR2并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IMPR2對上市公司稅負并未產生顯著影響。

在控制變量中,公司稅率(TaxRate)在l%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公司母公司的稅率對整個公司的所得稅稅負有正的影響。財務杠桿(LEV)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表明在我國長期負債的稅盾作用同樣非常明顯,隨著公司財務杠桿的提高,公司所得稅稅負會有所降低。

公司規模(SIZE)、盈利能力(ROA)和成長性(GROWTH)三個變量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與ETR相關,但是,均與預測符號相反,表明在我國,公司規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弱、成長性越低的公司所得稅稅負越高。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大公司,尤其是那些壟斷公司實力雄厚,并不介意所得稅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上繳利稅的多寡又往往是大公司經理人謀求政府職位、獲得政治特權的重要評價指標之一,因此,公司規模與ETR成正相關的關系。

資本密集度變量(CAPINT)與公司所得稅稅負間的相關關系較弱,并呈現出不穩定的特征,顯著性變化較大。

在回歸檢驗中,筆者按照證監會的行業分類指引將研究樣本分為20個行業,并設置了行業變量,由于篇幅所限,筆者并未報告相關的檢驗結果。但通過考察行業變量的回歸情況,筆者發現,上市公司的所得稅稅負基本體現了我國的產業政策,農林牧漁業、電子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和信息技術業的所得稅稅負顯著低于其他行業,而房地產業的所得稅稅負顯著高于其他行業。

六、結論與建議

本文從資產減值的角度出發,以其作為衡量盈余管理的指標,考察了2007年至2009年我國上市公司為取得配股、增發資格的盈余管理行為,明確了通過計提(轉回)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與所得稅成本間的相互關系。

研究結果發現:資產減值指標與所得稅稅負正相關,表明當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尤其是線上項目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進行盈余管理時,不會影響公司的應稅收益。因此,當管理層利用減值準備的轉回以增加公司收益時,無需承擔所得稅成本;但是,當管理層計提減值準備時,卻需要承擔減值準備不得從應稅收益中抵扣的潛在成本。

本文的研究結論為監管者提高監管效率、改善監管效果提供了新的對策和思路。本文認為,我國可以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方與我國稅務部門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等方面的協作,在制定相關制度法規的基礎之上,提高公司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降低公司盈余管理的凈收益,從而使監管方達到遏制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目的。這一方法,不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發生可能和發生規模,同時也能夠分攤監管方的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1]王躍堂、周雪、張莉,2005,長期資產減值:公允價值的體現還是盈余管理行為,會計研究(8):30-36

[2]李泉,2001,中國上市公司資產減值政策的實證研究,中國會計與財務研究(4):70-113

[3]戴德明、姚淑瑜、毛新述,2005,會計一稅收差異,盈余管理與公司避稅行為研究,財經研究(7):71-82

[4]葉康濤,陸正飛,2006,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基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研究,中國會計評論(12):205-224

[5]趙春光,2008,資產減值與盈余管理,會計研究(3):42-47

[6]Kevin Holland and Richard H. G. Jackson, 2004, Earnings Management and Deferred Tax,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 23, 71-85

[7]Shackelford, D.and Shevlin,T.,2007,Empirical tax research in accounting,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31,321-387.

[8]Erickson,M.,Hanlon,M.and Maydew,E.,2005,How much will firms pay for earnings that do not exist? Evidence of taxes paid on allegedly fraudulent earnings,The Accounting Review,79(2),387-408.

篇3

一、引言

股份制公司股份劃分有幾種不同的分法。我們更關注的是股份制公司稅收問題的現狀,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股份制有著自己的看法,很多上市公司對于股份公司有著自己的認識。但在企業個人所得稅上有著不同程度的漏洞,著實讓股份公司的稅務風險在管理中展現出來。股份制公司稅務風險管理目前是比較混亂,管理方法不當,加上管理人員對于風險的預測能力較低。

二、股份制公司稅收風險管理現狀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風險現狀是很多企業由于重大并購、重組和國際交易中時常產生稅務風險。大企業管理層對稅務風險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在重大交易中往往產生稅務風險,很多大型企業對于機器的購買,稅收方面過于忽視了風險,致使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包稅的現象,這樣就會使得公司在稅收上平白無故的增加很大一筆稅收。

針對于股份制公司的稅收風險管理來說,不管是企業交易上存在的一些稅收盲區或者漏洞,更多的是股份制公司持股人對于公司發展上意見不統一上,這將會直接影響到稅務風險的加大。對于股份制公司稅收風險比其他非股份制公司的稅務風險要大的多,很多企業管理人員對于稅務風險沒有一個明確的預測,導致股份制公司稅收風險管理在不斷的加大。現階段風險管理上存在著由于經營活動和會計對于財務的管理中,會經常觸及到風險問題。在經營活動中經常出現一些虛報賬目等現象,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務方面的風險問題。

很多股份制稅收存在著很多稅務方面的漏洞,一方面是公司內部管理體制上的疏忽和不重視。股份制公司對于稅收風險評估的系統上沒有一個良好的風險預測能力,加上系統本身的不完善,致使企業很多稅務風險沒有能夠及時的預防和降低;另一方面就是管理人員對于稅務風險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把稅務風險當做是簡單的公司運營中的普通狀況,以至于很多股份制公司由于稅務風險過大而面臨破產等原因。

單純的個人所得稅上就存在著很大程度上的漏洞,轉增股本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盈余公積金來源是公司利潤分配而來,轉增資本視同利潤分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說,企業在進行轉增資本上就會存在著漏掉個人所得稅這塊,在個人所得稅上缺少相應的實行機制,不利于股份制公司股份的轉讓,而且在股份的轉讓過程中沒有個人稅務方面的核算,極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出現個人所得稅漏繳等行為。對于凡向個人股東和基金投資者支付股息、紅利的股份制企業、投資基金公司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其在分配股息、紅利的同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應該做好及時的更新工作。

三、股份制公司稅收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稅收風險的預測能力

所謂風險預測能力不是簡單的理論知識,而是需要在公司稅務管理上有一定的經驗和基礎,當面對稅務風險問題之前能夠提前預測到企業在運營活動中可能會出現的風險問題。并提出很好的預防風險的方案,盡可能的減少企業內部的損失,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實現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二)明確股份制公司稅務情況

相關法律要明確提出對于股份制公司稅務的稅收條件,把所有稅收風險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總結和糾正,避免股份制在稅收過程中存在的企業資金虧損,企業零盈利的現象。并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盡可能的減少股份制公司在稅收方面的風險,如:在一些進出口貿易等情況下,一旦出現稅率等問題影響到了稅務風險的加大,我國有關部門都應該第一時間做出降低稅收風險的舉措,這樣會給股份制公司的稅務風險管理上提供了資源。

(三)建立健股份制公司全稅務管理系統

對于股份制公司稅務方面的問題,股份制公司內部需要有一整整的管理風險的系統,這樣在風險來臨之后有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在股份制的公司里難免會出現稅務風險管理內容上的不足,以及管理方法上存在著缺陷等問題,這都會在公司的運營上起到一定的負面效應,因此,只有健全稅務管理機制,才能更加及時有效的預防和規避風險。

(四)提高風險評估人員的專業素質

對于稅收風險的評估上,不是簡單的對于企業內部賬目一個簡單的核對,很多企業賬目上是不存在任何稅收風險問題的,很多時候都是在企業經營活動或者企業進出口等方面存在著各種風險問題。那么如何降低此類風險的發生,就需要我們對于企業資產評估上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對于風險評估人要有一個明確的目標,在風險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及不明確都不能在評估上出現,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或者降低稅務方面的風險。

四、結束語

針對于股份制稅收風險管理上存在的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間合作的加強,稅收風險管理上會遇到更大的問題,問題是無法規避的,只能我們在以后的風險管理上加大我們企業自身的管理力度,相應的來減少企業內部的收稅風險問題。未來企業的發展規模將會逐漸增大,會有越來越多股份制企業在國內外上市,就難免會遇到稅收風險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我們將會在經濟發展下進行風險的規避和降低。

參考文獻:

[1]林莉,周正輝.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策略[N].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12

[2]宇文.選準“生態空間”小企業也能如魚得水[J].現代營銷,2010

篇4

1.1上市公司納稅風險的來源

納稅風險來源于納稅人在計算和繳納稅款方面承擔的各種風險,進一步講則是納稅人因負擔稅款、違反稅收法律規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損的可能性。企業因納稅風險而帶來的利益損失更多是和稅收政策遵從和納稅金額核算有關。主要包括交易風險和遵從風險:交易風險是指企業各種商業交易行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點可能影響納稅準確性而導致未來交易收益損失的不確定因素。遵從風險是指企業的經營行為未能有效適用稅收政策而導致未來利益損失的不確定因素。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發展以及稅務征管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因對有關納稅事項進行了錯誤的處理給企業帶來的信譽危機和經濟損失愈加嚴重,納稅風險的防范與化解變得越來越重要和急迫。

1.2上市公司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

(1)清楚地認識到自身在經營發展中涉稅事項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個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內控手冊,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關鍵風險點,即使具體辦事人員不懂稅務知識,只要能按設計好的程序操作,同樣能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2)隨著交易內容、核算體系的改變,需要不斷更新和改進稅務內控制度。實踐一段時間后,企業需要在實際工作中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評,根據業務的變化對內控進行優化,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交易風險和核算風險。

(3)有助于提高企業納稅意識,也有助于企業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會越來越重視納稅工作,納稅工作與納稅意識的加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

(4)能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工作聯系,便于對辦稅人員進行稅法和稅務知識的培訓。7大類23個稅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賬務處理,都需要通過辦稅人員的計算付款。明確設置稅務內控體系能加強征納稅主體之間的直接聯系。

(5)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稅務內控體系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和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產業結構優化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構建適合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2.1建立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稅務內控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設立專人專崗,收集各項財政稅收政策的最新變化,對其整理、分析并確定與企業相關的有效收集涉稅業務信息;

(2)構建良好的財稅信息的溝通平臺,及時將各項信息傳遞至有關人員有關崗位;

(3)根據企業業務特征、所在行業稅負特點、所在地區的稅務環境以及有關稅法規定等制定企業納稅規劃或計劃(年、季度、月);

(4)分析企業各項經營活動,做好采購、生產、銷售、工資方法、費用報銷、資產處理、利潤分配等企業存在(或潛在)的各種納稅環節的分析,并根據稅法加以控制;

(5)及時申報納稅、繳納稅金;

(6)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建立良好的企稅關系;

(7)建立涉稅檔案,保管好各類涉稅資料、憑證;

(8)建立納稅應急措施;

(9)定期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自檢,及時糾正錯誤。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有實力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稅務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

(10)定期對有關領導、員工進行財稅培訓。

第二,按年度編制辦稅人員工作手冊如表1所示。

第三,編制各稅種流程圖及風險控制矩陣,標注風險控制點,如上圖所示,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稅務審批程序。

(1)執行:它是整個辦稅工作體系正常運作的實際操作部分,主要指辦稅崗位上的辦稅人員依照稅法和相關會計法規,從企業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來處理稅收相關工作。辦稅人員應當根據確立后的稅收籌劃方案的主要內容來進行相關的辦稅工作,具體包括辦理稅務登記(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統一購買賬簿、憑證,負責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領購和管理,負責本單位各種應交稅款的計算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辦理減稅、免稅、退稅事宜,報送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清算、檢查等。必要時還要辦理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等。

(2)內部監督: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內部稽核制度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辦稅工作也離不開稽核,這樣可以利用企業內部稽核制度建立一個監督體系來監督辦稅工作,全面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建立好稅務內控體系,并不等于完成了稅務內控工作,內控的真正建立,不僅需要單位高層領導的重視,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還需要對各涉稅崗位進行培訓。培訓要包括稅收政策、內控制度和意識形態幾個方面,從而加強領導和員工的法律遵從度,提升員工素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稅務內控體系的重要作用。

2.2建立稅務內控體系后對涉稅風險的管理

(1)建立風險控制環境:包括建立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納稅文化和要求。企業管理層在建立書面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時,應明確以下幾點:企業應遵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照章納稅;企業應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企業和分支機構必須要設置稅務負責人;企業涉稅風險管理部門從交易開始時參與。

(2)評估涉稅風險:就是企業具體經營行為涉及涉稅風險進行識別和明確責任人,是企業納稅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要考慮以下幾步:理清企業有哪些具體經營行為;分析哪些經營行為涉及納稅問題;這些經營行為分別涉及哪些涉稅風險;所有涉稅風險中,哪些是主要風險;和這些涉稅風險相關的工作崗位有哪些;這些崗位的相關責任人是誰等。

(3)制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設計控制措施。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稅風險、保留涉稅風險、降低涉稅風險、利用涉稅風險。上述策略的制定與實施是在企業管理層批準或授權的前提下由企業涉稅風險控制部門執行的。設計控制措施是指為完成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授權、調整以及責任的分配等。

(4)信息交流和溝通:加強與上市公司的溝通互動既是個性化服務的重要途徑,也是推進個性化服務的前提。上市公司對稅法的高度認同和對稅務機關的信任,也是影響其遵從行為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通過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互動溝通,一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對稅收政策、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征管措施的認識和理解,交流雙方感情、達成充分互信,排除合作障礙問題,共同營造和諧、共贏的征納關系。加強對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的培訓和溝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應讓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所熟知。涉稅風險管理的流程和結果應被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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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并購重組的形式

并購重組是公司收買企業部分或全部股份整合產權、取得控制權的交易行為。并購重組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優勝劣汰的一種機制和手段,對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有效利用規模經濟效應、實現生產與資本迅速擴張、促進國家現代化進程等,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成為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企業改制的有效途徑,越來越受到政府部門、企業界、法學理論界及全社會廣泛關注。

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形式:(1)通過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2)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流通股直接控股上市公司;(3)上市公司向外資定向增發B股以使其達到并購目的;(4)通過換股方式直接并購上市公司;(5)上市公司向外資發行定向可轉換債券以達到收購目的;(6)外資通過收購上市公司核心資產實現并購目的;(7)利用債轉股市場并購國有企業;(8)通過拍賣方式競買上市公司股權。

(二)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征管中的突出問題

1、資產評估忽略稅收問題。許多資產評估機構在企業兼并、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并購重組評估中,往往只核查與銀行、企業或個人之間的一般債務,稅款清理無人問津,這是導致稅款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2、借納稅人調整,逃避稅收問題凸現。在購買式兼并重組中,被兼并重組企業已消亡,其法人資格也隨之消亡,被兼并重組企業借此機會拖欠、逃避應繳稅收的現象時有發生。

3、并購重組企業的經營虧損與經營利潤抵沖問題突出。避稅型并購重組企業尋求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重組對象,以期通過并購重組,使自身的盈利與被并購重組企業的虧損相沖抵,減少新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輕納稅義務。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經營虧損可遞延5年沖抵經營利潤,而對并購重組企業間的經營盈利和虧損相抵問題未作特別規定,致使并購重組企業以經營利潤抵沖經營虧損,逃避巨額稅收。

4、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征管困難重重。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政策,依照非貨幣易會計處理規則,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與現行稅法規定的會計成本間的差異,在納稅調整中十分困難。

5、兩項特殊優惠使企業利用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逃避稅收成為可能。“對資產置換交易報價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其他資產(即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上述兩項特殊優惠政策,使許多并購重組企業得以逃避稅收。

6、現行并購重組企業稅收政策覆蓋面窄,操作難度大。目前我國并購重組企業的形式多種多樣,各自的情況紛繁復雜,現行稅收政策很難對其一一規范,使操作十分不便。

二、國外處理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問題的經驗

(一)并購重組企業稅收問題的基本原則

1、“經濟合理”原則。稅收政策支持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實現合理的商業目的,防范“利用被合并企業的巨額虧損”等達到避稅目的。

2、“中性”原則。企業改組不得享有特殊照顧,經濟功能相同或相似的投資或改組,在稅收上無差別待遇。

3、“反避稅”原則。即通過適當的稅收技術措施防范企業以投資、改組為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隱匿資產,減少本企業應納稅所得。

(二)國外處理企業并購重組稅收典型案例準則

1、資本利得與經營收益相區別原則。對企業并購重組征稅,是以企業資本或財產收益作為稅源。這項所得常常來自資本和財產長期積累,甚至來源于通貨膨脹的物價上漲,如果不與經營收入相區別,而將其作為一次性收益在一年內征稅,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美國稅法區分資本利得和經營收益,分別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公司稅,并對資本利得課以輕稅,以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合理流動,推動經濟增長。

2、持續經營原則。作為會計學理論基礎的持續經營假設,在判定并購重組活動的納稅義務方面同樣適用。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之間5年內不允許進行盈虧沖抵;美國的稅收改革法案對凈經營虧損結轉作嚴格限制。美國稅法規定,公司稅中的虧損結轉和資本收益稅納稅義務的判定均依據持續經營原則進行。在公司稅方面,企業必須持續經營,虧損才能遞延。根據美國稅法,公司年度經營虧損免付當年的所得稅,并在以后15個實際經營的年度內遞延彌補,否則,稅法中的虧損遞延條款認定其有避稅嫌疑,被視為未持續經營,不予虧損結轉,即使是真實虧損。

3、交易型與稅務型資產評估相結合。美國并購重組中資產評估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交易型評估,對企業并購重組業務中資產交易價格進行認定;稅務型評估,就應稅并購重組中課稅資產的稅基確認價值。

三、我國應當采取的對策

企業并購重組可以分為經營戰略并購重組與稅務型并購重組。前者旨在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競爭力;后者企圖實現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對經營戰略型并購重組應當鼓勵,而對稅務型并購重組,則應制定嚴密的稅務防范條款,以防止企業逃避稅。

1、稅收促進并購重組。企業并購重組是企業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競爭能力的正當經營管理決策行為。在企業并購重組的過程中,可能發生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轉移、股息分配和贈與,涉及有關的稅務問題。對此,國家稅收政策應鼓勵、支持企業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借鑒國際慣例區分資本利得和經營收益,分別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公司稅,并對資本利得課以輕稅,以鼓勵投資、促進資本合理流動。

2、確認納稅主體,加強對被并購重組企業稅收的清欠工作,防范欠稅“流產”。稅務機關應對被兼并重組企業實施清算,追繳欠稅,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無力償還的欠稅,向兼并重組企業限期追繳。

3、限制并購重組企業用經營利潤抵沖經營虧損。發達國家稅法對企業并購重組活動中的盈虧沖抵都有所限制。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應對并購重組企業的盈虧沖抵作出限制性規定,以規范和約束并購重組企業的稅收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流失。

4、防范逃避稅。防范企業以投資、改組為名,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利潤、隱匿資產、利用并購重組企業巨額虧損,減少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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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稅款嚴重影響了市場的經濟秩序,它產生的原因不僅僅在于納稅人方面,更客觀的講也在于我國稅收制度和征收管理方面的欠缺。如果說納稅人本身的意識和利益追求是誘發偷逃稅款的導火索,那么稅收制度的不健全便為其提供了施展的平臺。前面所說的是一般情況,接下來我們主要看看上市公司偷逃稅款的原因。第一,通過違法手段逃避稅款,以求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或直接獲取非法退稅的不義之財。第二,地方政府采取保護主義,一路綠燈增強企業信心。地方政府與企業往往存在經濟臍帶的關系。第三,稅務機關執法不嚴,征收管理體制落后,讓上市公司鉆了漏洞。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是多種原因促成了上市公司走上偷逃稅款的犯罪道路。特別是在經濟發展更替的間隙,上市公司更是渾水,使得偷逃稅款的現象泛濫成災。

一、我國上市公司偷逃稅款常用的手段

其實上市公司透漏稅款的手法并無高明之處,但是偷逃稅款犯罪仍舊不斷蔓延并日趨猖獗。究其常用的手段具體如下:第一,在多個銀行開立賬戶,向稅務機關僅提供其中一個賬戶,通過隱瞞收入偷逃稅款。第二,對企業生產收入作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第三,建立賬外賬,制造虧損假象偷逃稅款。第四,偽造企業自身條件以求獲得減免稅優惠偷逃稅款。近年來,偷逃稅款的范圍和金額與日俱增,我國稅收法律體制亟待完善。

二、我國上市公司偷逃稅款的典型案例

1.作為亨達股份兩大盈利來源之一的青島亨達集團皮業發展有限公司涉嫌以“假外資”身份,違規享受2007免交所得稅的優惠和2008――2010年長達三年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其以“假外資”身份享受的稅收優惠竟超過3000萬元。

2.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在高等學歷人員占比和研發人員占比兩個方面均無法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標準,卻在2009――2011年三年間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3.江蘇開元股份有限公司對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實現銷售的進口商品未在相應年度確認收入。兩年來少計主營業務收入多達上億元,虛減利潤少交企業所得稅。

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購入和銷售時未按規定取得運輸公司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卻依據其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5.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經銷無合法來源的進出口商品,未從銷貨方取得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卻依據其抵扣少繳納增值稅。

三、對上市偷逃稅款應采取的措施

根據我們上面分析的偷逃稅款的成因,可以對上市公司偷逃稅款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加強稅收宣傳教育,以強化上市公司內部從底層員工到管理層再到治理層人員的自覺納稅意識。第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尚無稅收基本法、稅收原則和一些重大的稅收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若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不但不便于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也讓稅法喪失了應有的剛性。第三,加大稅收執法力度,嚴肅執法過程的內部紀律。盡量減少“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執法不嚴不公是縱容上市公司偷逃稅款又一推力。作為法律應當樹立應有的威嚴,這樣才能在源頭上鏟除不良風氣。第四,建立獨立的稅收司法機構。稅務檢查機關、稅務法院、稅務警察的建立都是為了解決征收難的問題。上市公司自我納稅意識不強,便采取法律的強制形式,唯有這樣才能保障國家有效實施其各種職能。當然,我國目前準備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往往不止這些,上述提到的都是現階段最根本、最迫切的幾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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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收負擔;影響因素;稅收因素;非稅收因素

一、引言

對于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的研究,是國內外眾多學者關注的重點。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對于稅收負擔的研究在各個方面都有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在理論分析與實證分析上都越來越細致,但國外的背景與政策與我國都不相同,其研究結論雖然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卻不太符合現在我國企業的發展趨勢。與西方一些國家相比,我國對于稅收負擔的研究開始較晚,而現有的研究和結果大部分是針對理論分析所得,且大部分是對于稅收改革之前稅收負擔的研究,尤其是國內目前研究大都著眼于整體行業的稅收負擔研究。本文將稅收的影響因素分析可從兩個角度入手,即稅收和非稅收因素,而后者又涵蓋了行業和個體兩部分。個體因素一般包括:公司規模、債務水平、股權結構、資本結構、盈利能力、管理層激勵等。

二、基于稅收因素的研究

1.法定稅率。Gupta和Newberry(1997)通過運用1982-1987年和1987-1990年的兩個面板數據,發現美國1986年的稅制改革對公司所得稅稅負有顯著影響。Richardson(2007)對澳大利亞稅制改革前后的92家上市公司的實際稅負的決定因素進行研究,同時得到了此結論。2008年國內開展了新企業所得稅之后,法定稅率調整為25個百分點,低稅率則為20個百分點。李增福(2010)研究了稅改之后,我國上市公司現實稅負所產生的變化情況。結果看到,法定稅率的減少,有助于降低企業所承擔的現實稅負情況,這一點和王延明(2002)實際稅負和法定稅率敏感度較弱的結論有所差異。其認為原因主要是隨著新稅法的執行,區域差異減少,稅收政策的產業導向性愈發顯著,針對取消、延緩稅收優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因為設置延緩期不僅僅有效地控制了所得稅,同時也切實地完善了新舊稅法之間有效的過渡。

2.稅收優惠政策。就政府而言,也可通過該政策完成一系列的政治和經濟目標,加大宏觀調控的執行效力。對于企業來說,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合法避稅,降低企業的稅費。對于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稅收負擔的影響,最早Siegfried(1974)考慮了稅收優惠政策,分析得出了生產和礦業的ETR,結果看到ETR為39個百分點,這一點較之于法定稅率的52個百分點有著不小的差距,作者提出這方面的差距源于特別條款和稅費抵扣等一系列的因素。我國李增福和徐媛(2010)提出稅法實施過程之中,往往會出現一系列的稅收優惠,企業的避稅活動,如此也導致名義稅率常常無法充分地展現出企業所應繳納所得稅的具體情況。湯寅昊(2013)以我國鋼鐵行業的2007-2011年的數據作為樣本,研究發現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稅負影響最大,且顯著為負。

3.稅收征管。Michael(1972)就稅收征管對實際稅負的影響進行了研究。他們研究了納稅個體是否在嚴格的監督及約束納稅的情況下會故意的少報收入來避稅,以及造成這種行為的原因進行了研究。研究結果顯示,一是懲罰率越高實際申報額也越高。二是加大稽查力度會使實際申報額升高。三是稅率對收入的影響不能確定。袁建國、后青松及范文林(2015)以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2001年至2013年的數據為樣本,研究了稅收負擔、稅收征管等因素對所得稅有效稅率的影響。研究顯示,稅收征管強度越低,稅收負擔越重的公司,有效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異就越大。

三、基于非稅因素的研究

1.行業因素。通過有關學者的研究結果可以看到,產業政策將會對企業的稅收產生顯著的影響,同時也會使得各個行業間的有效稅率出現顯著的不同,企業所在行業類型同樣會對其避稅活動造成顯著的影響。Rosenberg(1969)通過研究顯示,美國農業、紡織業、地產業等多個行業的避稅活動較之于其他行業要更為顯著。而Zhan和Adjikari(2003)也將馬來西亞的酒店業和制造業作為研究的對象,也發現這一結論。我國學者也曾經開展過對此的研究。丁琳(2000)分析了我國21個行業多達百家企業的稅收狀況,得出結論即各個行業的稅收負擔具有一定的區別。張倫俊和李淑萍(2012)也得出此結論。面向單一行業的稅負情況,我國也同樣開展了一系列的研究。李國平和張海瑩(2010)研究了某縣煤企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結果表明,企業實際稅收負擔水平高于應繳稅費負擔水平。王素榮、徐明玉(2012)以地產業作為研究對象,發現地產業稅負要超過其他行業的稅務壓力。洪群聯(2012)針對2005到2009年間國內服務業稅務狀況展開了系統的研究,結果看到,服務業稅負的增長較迅速,金融、批發和零售業是稅負壓力最為顯著的行業。

2.資產規模。規模對于企業而言無疑是最基本的特征,關于資產規模與所得稅稅負的關系存在兩種假說。第一類觀點是Siegfried(1974)提出的的政治權利假說。該假說提出公司規模越龐大,則其越具備相應的實力和動機進行政治游說,并且有足夠的資金聘請專業人員來進行稅務籌劃。這個假說最早由Porcano(1986)進行了實證驗證,作者使用美國的數據進行了研究,研究表明,資產規模與企業稅收負擔呈負相關。該假說得到了多人的支持,如Richard和Lanis(2007)的研究也得出此結論。而Kitao(2010)認為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稅務部門拓展稅基,同時對大企業給予給多的稅收優惠,從而激勵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此政府不僅僅可以取得更大規模的稅收,同時也可以顯著的緩解企業的稅負壓力。第二類觀點是由Zimmerman(1983)提出的政治成本假說。該假說提出,公司的規模愈大,則其就越易于遭受公眾的監督,同時稅務部門的監管工作也更可以有效的開展,所以其稅負壓力較之于中小企業更加顯著。Hanlon(2010)提出若大企業運用一系列的資源實施稅務籌劃,則往往會由于遭受媒體的負面關注而產生一系列的損失,形成政治成本,ETR也相對較高。基于以上兩種假說,國內學者對于資產規模與稅收負擔關系的研究結果也各不相同。王延明(2003)研究結果表明:從1997年開始,資產規模和ETR之間呈現出正向相關性,然而資產負債率在次年和ETR則表現為負向相關。安福仁和馬之超(2012)使用面板數據分析了我國19個行業的上市公司有關財務信息,結果表明固定資產規模和企業應納稅款二者間表現為顯著的負相關關系。但劉建權(2013)通過研究發現,我國資產規模比越大的上市公司其稅負也越大,而這一點也和政治成本假說相統一。

3.債務水平。由于稅法規定股利是從稅收利潤中支出,而負債利息卻可以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的融資結構會對其ETRs產生一定的影響。從理論上來說,財務杠桿高的公司,其稅收負擔就越低。Richardson和Lanis(2007)的研究證明了資產負債率與ETRs存在顯著負相關。但也有不同的觀點,Defond(1994)和Sweeney(1994)利用就企業債務狀況和盈余管理二者間的關系實施進一步的分析,結論為負相關。作者提出企業為減少債務違約開支,將不會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控制,而是利用提高會計利潤的措施實施盈余管理,所以企業的債務水平與應納稅所得額無關。我國的劉建民,李桂英,吳金光(2013)通過分析了45家汽車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發現兩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負相關性。另外,王素榮、張新民(2006)的研究得到的結論卻恰恰相反,其提出因為債務資本在一定意義上和權益資本相近,可以為企業產生投資回報,同時在財務杠桿的影響之下也可以為企業創造更顯著的價值。企業會充分地運用負債資本提升企業收益,以期盡可能地提升杠桿效應所帶來的影響,導致企業應稅所得基數顯著提高,進而使對應的稅務負擔提高。張金海(2015)的研究也得出了這一結果。

4.固定資產密集度。由于稅法規定折舊和攤銷可以稅前扣除,理論上而言固定資產密集度與資產的折舊抵稅效應相關聯,前者越高,后者越大,從而導致企業稅收負擔也會越低。Stiekney和MeGee(1982)、GrantRichardson(2007)等的研究都發現資本密集度越大,公司稅收負擔越低。但也有不同的結論,Miao(2009)發現有效稅率與資本密度并不存在顯著相關關系。我國稅法要求,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當期稅前進行抵扣,不僅如此稅法支持企業實施加速折舊,因而就理論角度來說,資本密集度愈高,折舊幅度越大,應納稅所得相應的較低,稅收負擔自然會明顯減少。但國內學者王延明(2002)、樸姬善(2005)實驗研究顯示,國內資本密集度和ETR均值的反向相關性并不顯著。

5.管理水平。Doyle(1999)提出,公司股東如若采取基于業績對經營者實施獎勵的薪酬制度,則企業的ETR將會得到明顯抑制。Graham和Tucker(2006)通過分析顯示,通過實施管理者股票期權,有助于其積極地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擴大減稅的規模。Desai和Dharmapala(2008)通過分析顯示,就公司治理而言,若賦予企業高管股權激勵,可以有效地減輕企業的稅負壓力。但是Philips(2003)通過對應的研究了經理人和首席執行官的薪酬和實際所得稅之間的關系,結果看到經理人的稅后收入和企業所得稅稅率之間呈現出負向相關性,然而首席執行官的稅后收入和企業所得稅之間則無顯著關聯。我國劉華等(2010)提出,增設涵蓋了薪酬激勵的管理層激勵將會對公司稅務籌劃產生顯著的影響,進而導致實際稅率有所減少,同時公司的所有權屬性同樣對此產生顯著的影響。相應的,呂偉、李明輝(2012)從2001年到2007年將接近四千家制造業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同時看到伴隨管理層薪酬、股權激勵的提升,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會明顯減少,重點是由于管理層獲得了更強的動力來承擔更顯著的稅務籌劃風險。

6.盈利能力。對于盈利能力與稅收負擔的關系,Jansen(2005)通過實證分析也發現了其和ETR存在著顯著的正相關性,作者認為企業盈利能力越強,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越多,因此企業的稅收負擔就越高。但Adhikari(2006)將馬來西亞公司的有關數據作為研究的基本目標,結果上也充分表明,盈利水平和ETR間有著明顯的反向相關性。我國的曹書軍,張婉君(2008)通過使用隨機效應模型,發現在稅收優惠廣泛普及的情況下,企業的獲利水平和股權結構方會對ETR造成顯著的影響這一結果,同時得出結論資產負債率與ETR呈負相關關系。周國棟(2012)以2006-2010年我國A股上市的能源企業為樣本,研究得出了盈利能力對企業稅負有負相關關系的結論。劉愛明和劉冬榮(2011)、王新安、張力多(2014)也支持這一結論。

7.股權結構。國企和非國企的效用函數具有一定的差異同樣給企業的稅負帶來了一定的影響。Spooner(1986)提出企業中的國有控股有助于緩解企業的稅負壓力。然而,再將國有股權比重視作為稅收負擔的控制變量的情況下,未曾看到國有控股和企業稅負之間具有顯著關聯。而TaoZeng(2010)驗證了股權集中性水平與國際持股對國內上市公司稅負方面所帶來的影響性,結果看到股權集中度高的企業有更低的實際稅負。其原因可能是因為最大股東是國家的企業更多的是追求社會目標,而不是以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就國內而言,葉康濤(2005)分析了國家性質對公司盈余管理所產生的一系列影響,研究發現,公司在表現為國家控股的情況下,有著更強的能力掌控非應稅項目進而科學避稅,進而減少企業稅負。曹書軍和張婉君(2008)通過分析發現,股權結構和稅負之間存在著明顯的正向關系,其提出通過國有大股東控制的公司,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積極地繳納稅款來提升地方財政收入,進而贏得政府對其本人或者是企業的支持。邢星(2010)的研究支持了這一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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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業;營改增;稅務風險

引言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1 年11 月16 日正式下發了《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的通知》(財稅[2011]110 號文件),意味著“營改增”不可逆轉地拉開了序幕。隨著“營改增”的全面展開,人們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呼吁也是日益增強。營業稅的征收以收入全額作為計稅基礎,不可避免會存在重復征稅,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因此,相信針對建筑業“營改增”問題在不久的將來也將踏上改革的舞臺。

一、從財務角度對建筑業稅務風險進行探討

本文根據證監會對行業的劃分標準,剔除數據缺失、帶ST、*ST 等的企業,共選取57 家上市建筑業企業2011-2013年數據作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

1.從樣本公司稅負率變化情況來看

經過統計,57 家樣本建筑業上市公司中有25 家的稅負率從2011 年到2013 年有所增長,占43.86%;有32家建筑業上市公司的稅負率有所下降,占56.14%。稅負率的增長說明企業營業稅稅負的加大,將導致企業成本壓力的增加。稅負率增高的可能原因是企業當年生產經營狀況較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企業納稅籌劃不利,未能成功運用國家的優惠政策。稅負率的降低可能原因之一是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業在購銷過程中,結算方式多用現金為主,不開發票,不記賬,在申報納稅時隱瞞銷售收入,這將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建筑業2011-2013 年有超過一半的企業營業稅稅負降低,說明建筑業的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稅務風險逐漸增加。

2.從稅負差異率角度來看

在進行稅務稽核或者稅務檢查時,稅務機關通常將上一年度的稅負率作為本年稅務風險的檢查標準,也就是說一般以行業稅負率作為稅負率的預警值,來衡量企業本年的納稅完成情況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2011 年57 家樣本公司中,有11 家建筑業上市公司的稅負差異率大于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19.30%;2012 年為17 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29.83%;2013年為19家,占當年樣本公司總數的33.34%。企業稅負差異率大于零,意味著該企業評估的對應稅種的稅負率高于行業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企業可能未能正確理解、掌握、運用稅收法規,或者可能沒有利用好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沒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而面臨承擔較大稅款負擔的風險;企業稅負差異率小于零,意味著該企業評估的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低于行業對應稅種的稅負率,企業可能面臨因違反稅法的規定,或利用了不應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納稅籌劃而被稅務機關罰款甚至繳納滯納金的稅收違法風險。

3.從稅負差異率絕對值角度來看

2011 年57 家樣本公司中,有21 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6.84%;2012 年有20 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5.09%;2013 年有20家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30%,占比35.09%。企業某一稅種的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越大,其面臨的稅務風險(包括稅款負擔風險或稅收違法風險)越大,并且根據稅務機關規定知公司稅負差異率的絕對值大于等于30%時,對應稅種稅務風險比較大,企業整體對應的稅務風險較大。

通過統計在所劃分差異率區間上建筑業上市公司占總樣本的比例來分析整體上稅務風險水平可知,2011-2013 年在57 家樣本公司中,稅收差異率絕對值大于30%的企業所占的比重為36.84%,比重較大,這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絕大部分企業的稅負差異率小于零(2011-2013分別為:80.70%、70.18%、66.66%%),說明建筑業企業的稅務風險類型為稅收違法風險,并且有部分建筑業企業存在營業稅違法風險。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存對建筑業征收營業稅,其征收的不合理性和嚴重的稅收風險問題,不利于企業的生存、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經濟的發展。我國從2011 年起陸續推進全社會范圍內的“營改增”試點,現已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成功推進了“營改增”,但是建筑業的“營改增”試點時間暫未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曾于2012 年作過“建筑業及相關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問題的調研”,調研的核心是稅負測算。可見,建筑業的“營改增”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1.減少重復納稅。國家稅制改革初衷是要減少重復征稅,減輕企業稅負,避免重復納稅現象。近年來,隨著建筑安裝企業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中間環節,即建設施工項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轉包、子公司的項目分包轉包等越來越繁瑣復雜。處于營業稅納稅范圍內的建筑安裝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承受這不同程度的重復納稅。

2.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對兼營活動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建筑企業,通常由不同的稅務部門征管,征管成本較高、征收效率低,同時對于建筑業企業來講,因確定不同業務的納稅成本也較高。

3.有利于建筑業企業的技術更新及產業升級。對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后,企業新購進的機器設備、固定資產等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這對于企業更新技術設備淘汰落后產能有極大的推進與鼓勵作用,對于促進產業升級、企業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三、對策與建議

(一)從建筑業企業角度來看

建筑業營業稅率為3%,財稅[2011]110 號文件明確規定,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一起,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而現行大多數建筑業企業在傳統的管理方法和粗放的管理水平情況下,有許多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存在,若改征增值稅則會導致稅負的實際增加。建筑業作為微利行業,稅負的實際增加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盈虧情況,有些管理薄弱的企業甚至可能面臨生存危機。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1.企業面對稅負率應有正確的態度。納稅人應直面稅務機關的“稅負率”評價,由于市場地位不同,經營規模不同,產品存在差異等原因,同行業間存在稅負率差異是必然的。

2.做好納稅培訓工作,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財務人員及稅務人員要時刻關注稅收動態,敏銳把握國家對建筑業“營改增”的各項政策,充分用活“營改增”。

3. 對管理的規范性要求增大。要加強對成本的控制,企業在進行融資時要選擇最優的辦法,利用多種方式進行融資,以使成本達到最低。對于固定資產的購進可以抵稅的規定,在實施“營改增”之前的這段時間,建筑業企業應避免購進固定資產,必要時可采用經營租賃或者融資租賃,待“營改增”實施之后再購進固定資產,以達到減稅的目的。

4.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建筑業企業在選擇合作對象時要嚴格對其資質和信用問題進行考察,嚴格規范企業的運營。

5.建筑業企業應慎重選擇供應商。企業應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物料,或者進行集中采購、分散使用的模式,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提供的要考慮其價格足夠低以保證抵減進項稅。對甲供料的情況應積極關注稅務部門的最新規定,積極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從稅務機關等政府部門角度來看

隨著稅收執法檢查監督力度不斷加大、稅收管理工作的科學化、精細化日益深入,伴隨企業隱性的涉稅風險也進一步擴大,同時對企業稅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帳務處理、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通曉度、熟練度、知識更新操作以及靈活運用、進行稅務策劃、分析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1.政府等相關機關要進行充分調研。對不同地區、行業的“營改增”問題充分掌握,對稅務部門機構設置進行合理調整,對試點地區的經驗積極借鑒并大力宣傳。

2.國家應加快電子發票的推進。對電子發票的使用應積極引導,鼓勵納稅人對電子發票的認識與使用,加快電子發票的制度、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并推行電子發票,以降低“營改增”帶來的發票管理難度。

3.對固定資產等的稅收抵扣。對“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原購進固定資產、大型設備、物料等抵稅,應允許按其剩余折舊年限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并在后續規定年限中按期抵扣。

4.對待稅負率的態度。稅務人員應更新觀念,對超過或嚴重低于行業稅負率的企業應合理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抓住稅負問題的核心,鼓勵企業進行積極的改革創新,對企業的稅收執法檢查力度、監控力度不斷加強的基礎上,要重視稅收的科學化和合理性。改進并完善稅收法規,構建規范的認定程序及有效監督機制。

5.對集團企業的監督管控。有一些集團性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具有較強的生產經營依賴性,他們存在不同程度的關聯關系。應掌握他們的生產投入關系,以免出現關聯交易調節稅款現象,對企業進行監督,以便進行申報稅款。

參考文獻:

[1]賈麗.企業稅收負擔與合理和對策[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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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稅務風險是每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對的,無論公司規模如何、從事何種行業,其經營過程中都會面臨稅務風險。而集團公司由于其規模較大,分支機構較多,有時候甚至跨多個地域和行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其稅務風險的來源就更為復雜。并且由于集團公司在財務體系上的聯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機構發生稅務問題,就會波及整個集團,從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等。因此,做好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防控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將針對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現狀展開風險,以期能夠對集團企業的稅務風險規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團公司稅務風險成因分析

所謂稅務風險,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企業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或者少納稅。這種情況通常會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沒有充分利用相關優惠政策,而導致企業多繳稅款,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于集團企業來講,其中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必須要避免的,而后一種情況則可以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進行有效防控,而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必須首先明確當前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成因,以便對癥下藥,做到有的放矢。從稅務風險的成因來看,大體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而內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種要素綜合構成的。

1、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內部原因

(1)缺乏系統有效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大型集團公司普遍缺乏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一套系統的管理制度,應涉及企業內部各個方面的問題,對于集團公司而已,由于其由多個分支機構組成,其各部分能否良好的運轉,主要在于制度控制。可以說,企業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防范稅務風險的能力。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大多數集團公司,特別是有些上市公司在管理體系上存在很大的問題,普遍缺乏完整的稅務風險防控系統,一旦集團公司中的某一個部門活環節出現稅務風險,整個集團都將面臨巨大的經濟風險,并可能由此陷入信譽危機,影響其在證券市場上的形象,而企業帶來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

(2)人員素質難以滿足風險防控要求

目前,大多數集團公司都設置了風險控制崗,有些還設置了專人對涉稅風險進行評估和預測。但是,由于從體系上對稅務風險的認知存在偏差,很多稅務風險評估人員對稅收和相關財務法規缺乏深入理解,在具體流程的操作上也缺乏規范性,很多工作都是做表面功夫,難以從根本上防控住稅務風險。

2、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外部原因

(1)國家政策調整引發稅務風險

由于我們目前尚處于經濟轉型期,在政策上相對缺乏穩定性,稅收政策調整十分頻繁。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總是隨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而作出相應調整,而稅收政策的調整將給企業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一旦企業稅務人員沒有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動情況,極易在運用中發生偏差,從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2)稅法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沖突

我國目前有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稅務執法主體,彼此之間在執法上存在很多重疊和沖突之處。如在收入確認上,稅收、會計準則和合同法三者的分別有不同的規定。按照不同的標準來進行核算,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當期納稅金額等指標都會有所不同。企業一旦遇到這類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做出正確的涉稅業務調整,極易違反某一法規的規定,從而引發稅務風險。

三、集團公司稅收風險防控的基本思路

1、規范稅務風險評估流程

對于集團公司而言,稅務風險防控的關鍵在于對風險的識別和分析,評估過程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最終的風險控制效果。因此,集團公司稅務風險防控應密切做好流程管理,對集團內部的各涉稅環節和具體事項進行嚴格準確的評估,充分利用各類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力求全面、系統的掌握稅務風險的動態發展情況,提高企業風險評估水平。

2、完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首先,應在現有制度基礎上,細化和強化與稅務風險相關的制度和規范,以便使得企業內部相關人員有章可循。其次,要提高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度,落實各項權利和責任,實現對稅務風險的全過程控制。

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前文我們已經分析過,稅務風險防控涉及企業內外部多種因素,因此要進行有效的風險防控,必須獲取大量的相關信息,這里就有必要引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來獲取相關信息。通過計算機系統和網絡技術,能夠大大提高風險控制人員收集各類信息的效率和效果,從而提高風險評估的準確性,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4、強化對稅務風險的監督

稅務風險防范的另一個關鍵在于有效的監督。由于稅務風險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其很難被充分預計到,風險控制部門的工作難免會遺漏一些要素,這就需要有效的監督機制來跟進。具體到實踐中,可以在企業內部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稅務風險防控體系的各個環節進行密切監控,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四、集團企業稅收防控的對策和措施

1、提高集團公司稅務風險評估水平

首先,要立足企業內外部環境,對各類影響要素進行準確細致的評估,以便有效的識別各類潛在風險,確保企業經營過程的安全性。其次,企業在某些特殊經營區間內,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如企業在新領域進行發展的時候,應就該領域所處的經濟環境和其所涉及的政策環境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明晰企業在這一發展過程中所可能遇到的稅務風險,并對這些風險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從而妥善的規避稅務風險,確保企業經營活動的穩定性。再次,企業在進行稅務風險評估的過程中,應多層次全方位的對風險要素進行評估。如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要從企業所處的政策稅收環境、行業競爭情況等方面入手,提取宏觀和戰略層面上的稅務風險影響要素。而企業基層負責人則應從具體的工作流程和業務方面來識別和評估稅務風險。通過這種多層次的風險評估和識別方法,能夠使企業最大限度的獲取相關風險信息,以便從整體上提高自身的風險防控能力。此外,對于集團公司的重大戰略規劃、經營決策和項目施行,相關部門應同步跟蹤防控風險。企業管理層、財務部門以及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要同時做好對重大事項的動態實時監控、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避免企業在重大決策上的失誤,避免企業遭受重大經濟和名譽損失。

2、建立健全稅務風險預警制度

對于集團公司而言,稅務風險一旦轉行為現實危機,往往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名譽損失、股價下跌等嚴重影響,因此,有必要在集團內部建立一整套風險預警制度。企業財務部門和各個分支機構的相關涉稅部門應定期根據自身業務情況指定相應的風險預警報告,以便集團公司能夠全面掌握自身目前面臨的稅務風險,并從整體戰略和決策上及時的規避和化解重大稅務風險,以維護集團運營的穩定性。在預警報告的時間上,可以根據整體經濟環境和政策環境予以區別,在政策變動較大的時期,可以一個月或者每季度出具相關的預警報告,而在政策和經濟環境相對穩定的時期,則可以每季度或半年出具一次預警報告。在有重大經濟環境變化或重大政策出臺的情況下,各個機構和部門要有針對性的就該事件或政策變動做出相關風險預期。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系統的風險預警制度,能夠使企業對現有經營狀況和未來可能遇到的風險做出充分的準備,以便及時作出有效的稅務風險管理和控制決策,降低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

3、完善稅務風險應急措施

由于稅負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存在且無法消除,因此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先進的控制手段無法從根本上防范和控制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一旦企業遭遇稅務風險,最為需要的還是一些切實可行的應急措施。因此,集團公司有必要針對稅務風險的特性和可能帶來的影響,制定出一些具體的應急措施。如某次稅務檢查發現企業因會計核算失誤造成偷稅事實,企業就不得繳納罰款和滯納金,而如果偷稅事實本身較為嚴重,已經達到了需承擔刑事責任的程度,企業就有必要采用公關手段說服稅務機關相信企業偷稅行為是處于過失,而非主觀故意,從而降低企業的商譽損失,保全其聲譽和維持其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相對穩定。

4、借助專業機構進行稅務籌劃和風險管理

由于集團企業在人員專業素質上有所欠缺,因此很難做出較高水平的稅務籌劃計劃和相關風險管理方案。針對這一問題,集團公司可以更多的借助一些專業的稅務籌劃機構。專業稅務機構的從業人員不但具有更高的專業水平,而且對法律法規有更深刻的了解,借助他們來進行稅務籌劃可以有效的提高企業納稅籌劃水平,減低企業所面臨的稅收風險。一方面,專業的稅收籌劃機構能夠作為外部監控人對企業稅務風險管理進行綜合全面的縫隙和評價,另一方面,專業稅收籌劃機構能夠行使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部分職責,更有針對性的、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監督,并在發現稅收風險后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1]劉慶國.簡論公司稅務風險及防范控制[J].商場現代化,2008(30)

[2]尹淑平,楊默如.企業稅務風險成因及管理系統構建[J].財會通訊:綜合(中),2009(10)

篇10

自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Scholes)與馬克?沃爾夫森(Mark A.Wolfson)等人提出有效稅務籌劃理論之后,非稅成本研究就成為學術界關注的問題,然而受非稅成本難以識別、構成較為復雜等因素的制約,非稅成本識別與計量一直被認為是會計領域中的經驗稅務研究難題之一。

“非稅成本”概念最早追溯于有效稅務籌劃理論,通常采用列示方式進行界定,如斯科爾斯、沃爾夫森等人(1992)認為非稅成本涉及成本(Agency costs)、財務報告成本(Financial Reporting Costs)、管理成本(Management Costs)、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和監管成本(Regulatory Costs)等。本文認為,非稅成本是因納稅行為而產生的,除稅金(稅款)之外的一切形式的顯性和隱性支出,主要包括財務報告成本、交易成本、成本、違規成本和稅收遵從成本,而財務報告成本因利益相關者不同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債務契約成本、稅務稽查成本、資本市場監管成本和政治成本。

基于非稅成本的內涵和構成,本文通過因子分析法構建非稅成本指數,嘗試對中國上市公司非稅成本進行識別與計量,以期推進與非稅成本相關的經驗研究。

二、文獻回顧

近年來,隨著實證研究方法的發展,“非稅成本的量化問題已經慢慢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1]。學者們嘗試以不同方式識別和計量非稅成本,一般是根據研究需要尋求替代變量反映非稅成本水平,如Ayers等[2](1996)選擇商業風險(Business risk)、所有權結構(Ownership structure)、規模(Size)、公司經營年限(Year)、行業(Industry)等指標計量非稅成本,借以研究企業組織形式與稅收的關系;Lillian和Newberry[3](P13)(2001)選取所有者類型(Ownership Type)、債務限制(Debt Constraints)、紅利計劃約束(Bonus Plan Thresholds)、賬面盈利類型(Book Income Patterns)等指標計量非稅成本,以研究稅收成本、非稅成本與會稅報告差異(Book-Tax Reporting Differences);Hodder等[4](P302)(2003)選取成長性、監管成本、財務杠桿等非稅成本的計量指標,研究稅與非稅因素對銀行組織形式選擇的影響。此外,少量文獻提出采用設定取值區間的方法計量非稅成本,如Engel等[5](1999)在研究信托優先股時,通過估計企業為改善資產負債表而愿意付出的最高成本與最低成本計量非稅成本。相對而言,國內對非稅成本識別與計量研究起步較晚,現有實證研究在嘗試計量非稅成本時,主要分析財務報告成本的計量問題,并通常以財務杠桿指標替代財務報告成本,如王躍堂[6](89)(2009)、李增福和鄭友環[7](P120)(2010)、蓋地和胡國強[8](P23)(2012)等。

非稅成本識別與計量研究雖已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處于起步階段,某些關鍵問題仍未解決,主要涉及:(1)過于側重財務報告成本的計量,忽視了其他非稅成本的識別與計量;(2)在分析多項非稅成本時,未考慮各非稅成本計量指標間的相關性,也并未綜合考察各非稅成本項目;(3)選取非稅成本替代變量時,未結合我國的稅制結構和經濟制度環境。鑒于此,本文試圖采用因子分析法構建非稅成本指數,借以識別與計量我國上市公司的非稅成本。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方法

非稅成本構成較為復雜,不僅涉及各利益相關者的財務報告成本,還涉及市場完備性的交易成本、成本等,并且各非稅成本計量指標之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相關性。為了從眾多非稅成本指標中找尋綜合因素,以全面反映各計量指標所包含的主要信息,減少信息處理工作量,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構建非稅成本指數。基于因子分析方法確定非稅成本指數的步驟如下:(1)對原始樣本X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即對非稅成本的各個研究變量進行標準化處理。(2)計算非稅成本各個研究變量之間相關系數矩陣,確定評價指標是否適合采用因子分析方法;采用KMO檢驗(Kaiser-Meyer- Olikin)和巴特利球形檢驗(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判斷各非稅成本變量采用因子分析的合適程度。(3)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公共因子個數,以主成分的方差累計貢獻率為標準選擇非稅成本的公共因子。(4)求因子負荷矩陣并進行因子旋轉,使公共因子的貢獻率較分散,每個指標僅在1個公共因子上有較大載荷,而在其余公共因子上的載荷較小。采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轉法進行因子旋轉,使非稅成本各項目在公共因子上的作用更明顯,更便于解釋。(5)計算每個公司的非稅成本在所有公共因子上的得分,得到非稅成本公因子得分矩陣,根據因子得分矩陣計算因子得分。(6)以各因子的方差貢獻率為權重,采用加權求和方式,計算非稅成本因子得分的綜合得分,即構建非稅成本指數。

(二)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1. 數據來源。本文所采用的上市公司年報數據均來自中國經濟金融數據庫(CCER)、銳思數據庫(RESSET)和國泰安數據庫(CSMAR)。其中,違約成本數據根據RESSET數據庫中“重大事項違規處罰”子庫和CCER數據庫中“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數據庫”子庫所整理,其他數據來自RESSET數據庫中“非金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子庫和國泰安數據庫。

2. 樣本選擇。本文選取A股上市公司為初始樣本,包括上海證?喚灰姿?和深圳證?喚灰姿?A股。樣本選取區間為2007―2011年。在樣本選擇時,剔除以下上市公司:(1)由于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的業務特殊,其適用的金融行業會計準則與其他行業不同,為此,遵從研究慣例,將金融類上市公司予以剔除。(2)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凡冠以S*ST標示,表示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處以退市預警,并且還未完成股改;上市公司冠以SST標示,表示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被給予特別處理,并還未完成股改。鑒于該部分上市公司尚未完成股改,為此,剔除研究期間內被處以SST、S*ST的所有上市公司,共涉及14個研究樣本。(3)剔除存在數據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據以上原則進行樣本篩選,最終確定5 156個研究樣本。

(三)變量設計

根據上文界定,非稅成本包括財務報告成本、交易成本、成本、違規成本和稅收遵從成本,且財務報告成本可進一步劃分為債務契約成本、稅務稽查成本、資本市場監管成本和政治成本。結合非稅成本構成,選取16個研究變量以反映上市公司的非稅成本信息。非稅成本變量設計如表1所示。

1. 債務契約成本。債務契約成本屬于財務報告成本,它源于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契約,是企業違反債務契約限制性條款而帶來的損失。債務契約成本主要與企業債務規模有密切關系,因此,筆者分別選取了“財務杠桿(FLEV)”和“企業借款比率(DEBT)”兩個指標以計量債務契約成本。

2. 稅務稽查成本。稅務稽查成本是與稅務管理部門相關的一項非稅成本,是由于企業“會稅差異”或收益波動異常等原因而引起稅務部門關注并面臨稅務稽查所產生的相關費用開支。本文選取稅款變動率(COT)、會稅差異(BTB)和納稅評估(TA)變量反映稅務稽查成本。

稅款變動率(COT)用于反映企業稅款變動情況,當企業上期應納稅款與本期應納稅款存有較大差額時,尤其是本期應納稅款較之上期應納稅款有大幅度減少時,將會引起稅務部門的注意,可能因此而面臨稅務稽查而產生一系列成本開支。稅款變動率由以下公式計算而得:

稅款變動率=(上期應納稅款-本期應納稅款)÷上期應納稅款

其中,當上期應納稅款和本期應納稅款都為0時,直接將稅款變動率設定為0;當本期應納稅款不為0而上期應納稅款為0時,稅款變動率取值設定為1。①同時,考慮到財務報告成本主要與企業所得稅有關,因此,應納稅款僅指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會稅差異(BTB)指標用于反映上市公司稅前賬面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當會稅差異較大時,說明企業存在較多的所得稅調整項目或存在不當盈余管理行為,將很可能引起稅務稽查部門的關注。為此,設置會稅差異指標用于反映上市公司所面臨的稅務稽查成本的高低。

為了考察企業是否存在調節收益的情況,稅務機關設定了一系列納稅評估指標。根據我國目前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需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即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對納稅人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通常,納稅評估指標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成本費用利潤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其他業務利潤變動率、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周轉率、資產負債率等,通過這些指標的配比關系查找疑點,確定需要進行稅務稽查的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基本同步增長,當兩者有以下三種關系時,表明企業可能存在多列支成本費用、人為控制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第一,兩者的比值小于1,并且都為負值、數值差異較大時;第二,兩者的比值大于1,并且都為正值、數值差異較大時;第三,兩者的比值為負數,且主營業務收益變動率為正而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為負時。可見,納稅評估指標主要分析財務報表數據變動情況,一旦企業納稅評估指標超出預警值,就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情況,使企業面臨稅務約談、調查核實、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等一系列稅務檢查,從而產生稅務稽查成本。為反映稅務稽查部門的納稅測評指標,需設置兩個納稅評估變量,分別是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與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之差、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與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之差。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3. 資本市場監管成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上市制度規定中常運用會計數據監督和控制上市公司。根據《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必須連續盈利三年及以上的公司方可申請上市。此外,證監會還基于企業財務報告的利潤狀況,規定了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等制度。因此,本文選取經營虧損(LOSS)、ST處罰(ST)、*ST處罰(*ST)和PT處罰(PT)四個啞變量反映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監管成本。其中,經營虧損啞變量取值設置為:若上市公司當期或上期發生虧損,則取值為 1,否則取值為 0;ST處罰啞變量取值情況為:當上市公司被冠以ST處罰標示,則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 0;*ST處罰啞變量的取值情況為:若上市公司被冠以*ST處罰標示,則取值為 1,否則取值為 0;PT處罰啞變量取值為:若上市公司被冠以PT處罰標示,則取值為 1,否則取值為 0。

4. 政治成本。政治成本通常無法準確計量,一般選取企業規模、大股東持股性質、行業壟斷性、資本密集化程度、集中程度等變量替代。Zimmerman[11](P121)(1983)、Daley等[12](P198)(1983)、劉斌與胡媛[13](2006)選擇企業規模作為企業政治成本替代指標之一。此外,第一大股東持股性質、行業壟斷性也可以作為政治成本的替代變量,如蘇文兵等[14](2011)選取政治成本的三個替代變量――企業規模、第一大股東持股性質和行業壟斷性。羅斯.L.瓦茨等(2006)提出政治成本的替代變量可有四個,即企業“規模”“風險”“資本密集化”和“集中程度”,其中集中程度也稱集中比率,為了反映某一行業的競爭水平,被定義為“該行業中若干最大企業的銷售額占該行業總銷售額的百分比”[15](P154-155)。可見,政治成本的替代變量通常是一組指標。這是因為“會計程序差異的研究便只好借助互不關聯的獨立變量來替代相互抵消的選擇動機以及對變量的選擇效應變動方向的檢驗”[15](P154)(羅斯.L.瓦茨等,2006)。

根據現有研究成果,本文選取兩個指標計量政治成本。一是企業規模。大企業往往是公眾和媒體關注的焦點,是監管部門監管和調控的重點對象。大型企業所受到的政治壓力要遠高于其他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企業規模越大,其可能面臨的政治成本也越高。根據Zimmerman[11](P121)(1983)、Daley等[12](P198)(1983)等研究發現,以總資產、凈資產或者銷售凈額的自然對數反映企業規模,替代政治成本的效果是一致的。因此可選取期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表示企業規模。二是企業股權性質,即第一大股東持股性質。我國國有上市公司的前身多是國有企業,公司經理和董事長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公司經營狀況直接決定了經營者的政治前程,國有股權性質的上市公司所面臨的政治成本要高于非國有股權性質的上市公司。因此,設置企業股權性質啞變量,當上市公司是國有股權時記為1;否則記為0。其中,國有股權的定義為:上市公司第一控制人為國家單位、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并且國有股權持股比例達到30%及其以上。

5. 成本。通常情況下,成本替代變量選取管理費用率、營業費用率和總資產周轉率指標,如Ang等[16](2000)、Singh等[17](2003)、宋力與韓亮亮[18](2005)、肖作平和陳德勝[19](2006)等。本文中的成本與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相關,如企業在進行資產重組稅務籌劃時,一個企業被分立為幾個子公司或分公司后,由于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增加造成多層委托關系以及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從而提高了人進行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概率,增加了可能產生的監管成本和潛在損失,即為成本。因此,選用公司集團化程度(GROUP)度量成本,當上市公司為企業集團時,GROUP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

6. 違規成本。違規成本是指企業在繳納稅款過程中,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違反稅收法律規定所發生的一系列費用開支。根據目前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違反稅收法律規定,“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違規成本可以通過企業違反稅收法律規定而受到稅務處罰次數及處罰金額予以反映,企業接受稅務處罰次數越多、處罰金額越大,其違規成本越高。因此,選取稅務處罰(PENAL1)啞變量和稅務處罰程度(PENAL2)兩個指標反映上市公司違約成本。若上市公司受到稅務處罰,則PENAL1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PENAL2表示上市公司所受稅務處罰程度的大小,用稅務處罰金額的自然對數表示。

7. 稅收遵從成本。稅收遵從成本是上市公司為遵從稅收法律規定,因繳納稅款活動所發生的除稅款之外的費用開支,包括貨幣成本、時間成本和心理成本。由于稅收遵從成本構成復雜和數據收集困難,其計量難以操作。根據稅收遵從成本的基本構成,本文認為稅收遵從成本大小主要與以下因素相關:(1)企業主體稅種的規模與差異。一般而言,企業主體稅種規模越大,課稅種類越多,所花費的貨幣成本、時間成本或心理成本越高,稅收遵從成本也就越高。此外,企業課稅種類存在差異也會導致不同的稅收遵從成本。(2)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的繁瑣程度。如印花稅的應納稅額計算相對簡單,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比較復雜,因此,繳納印花稅的稅收遵從成本要遠低于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遵從成本。(3)納稅申報方式的便捷程度。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我國納稅申報方式有直接申報、郵寄申報和數據電文。具體申報方式可以分為網上申報、電話申報、郵寄申報、到銀行申報(入庫代申報)、上門申報等形式。不同納稅申報方式的便捷程度存在差異,企業選擇或必須采用不同納稅申報方式,其所產生的稅收遵從成本也大相徑庭。

受數據采集的局限性,暫不涉及企業主體稅種的規模與差異、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的繁瑣程度、納稅申報方式的便捷程度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在計量稅收遵從成本時,主要考慮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選用稅款規模(TCC)指標度量上市公司稅收遵從成本,計算公式為:

盡管交易成本也屬于非稅成本,但是交易成本主要是因市場的不完備性所產生。在不完備市場條件下,只要存在交易行為就會產生交易成本,考慮到所選取的A股上市公司處于同一市場化經濟背景下,公司面臨的交易成本大體相當,為此不予考慮。

四、實證分析及結果

(一)因子分析

1. 變量標準化與因子分析可行性檢驗。對上述16個非稅成本研究變量進行標準化處理,以消除量綱對指標的影響,生成16個標準化的非稅成本變量―Zscore(FLEV)、Zscore(DEBT)、Zscore(COT)、Zscore(BTB)、Zscore(TA1)、Zscore(TA2)、Zscore(LOSS)、Zscore(ST)、Zscore(*ST)、Zscore(PT)、Zscore(SIZE)、Zscore(STATE)、Zscore(GROUP)、Zscore(PENAL1)、Zscore(PENAL2)和Zscore(TCC)。因子分析的作用主要是為了避免指標之間的相關性所引起的權重偏倚,使用因子分析的前提是非稅成本研究變量之間應具有較強的相關關系,通常需要進行因子分析可行性檢驗。采用KMO檢驗(Kaiser-Meyer- Olikin)和巴特利球形檢驗(Bartlett’s Test of Sphericity)判別各非稅成本變量采用因子分析的合適程度,其檢驗結果如表2所示。

KMO檢驗主要考察非稅成本研究變量之間的偏相關性,檢驗結果為0.560大于0.5,基本可以進一步做因子分析。Bartlett的球形度檢驗統計量的Sig.值為0.000,小于1%的顯著性水平,由此否定了相關矩陣為單位矩陣的零假設,認為非稅成本各變量間存在顯著的相關性。綜合KMO檢驗和Bartlett的球形度檢驗結果可知,非稅成本的16個研究變量之間存在相關性,可進一步進行因子分析。

2. 因子確定與識別。表3列示了公因子對初始變量方差的提取情況,反映變量的共同度。由公因子方差結果可知,非稅成本各研究變量的方差提取基本上達到60%左右,因此,公因子對非稅成本各研究變量的解釋效果大體可以接受。

表4列示了方差解釋表,表4中所列示的“旋轉平方和載入”為已旋轉后的新公因子方差貢獻值、方差貢獻率和累計方差貢獻率。由表4可知,前7個公因子的特征值都大于1,并且解釋的累計方差達到了65.709%,可以說明總體近70%的信息可以由前7個公因子解釋。由公因子的特征值可知,提取的因子數為7個。由于在抽取(Extraction)時選用的是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s),因此,所抽取的因子即為非稅成本的主成分。

根據方差解釋表內初始特征值中的方差貢獻值繪制碎石圖(Scree plot),如圖1所示。可見,非稅成本第一個公因子的方差解釋貢獻最大,隨后的公因子方差貢獻趨于平緩。

3. 因子旋轉

為使每個指標僅在1個公共因子上有較大的載荷,而在其余公共因子上的載荷較小,以獲取非稅成本主成分的實際意義,采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轉法進行因子旋轉,因子旋轉成分載荷矩陣如表6所示。經因子旋轉后的矩陣顯示,每個非稅成本變量主要與某一個因子相關,見表6中字體加粗的數值。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因子旋轉方法:具有Kaiser標準化的正交旋轉法。旋轉在12次迭代后收斂。

4. 因子得分

因子得分的估計方法有加權最小二乘法、回歸法等,其應用較為廣泛的是Thomson于1939年提出的回歸方法。假設Factor1、Factor2、Factor3、Factor4、Factor5、Factor6和Factor7代表非稅成本主成分的因子得分。采用回歸法計算非稅成本因子得分,結合成分得分系數矩陣。因子得分系數矩陣如表7所示。

(二)非稅成本指數構建與分析

1. 非稅成本指數的構建

非稅成本指數的構建需要根據非稅成本研究變量的7個公因子得分進行加權求和。通常,加權求和權數選取因子的方差貢獻值或貢獻率。本文選擇公因子的方差貢獻率作為計算非稅成本指數的權重。根據表4方差解釋表中“旋轉平方和載入”一欄的“方差的%”可知,非稅成本7個公因子的方差貢獻率分別為11.764%、11.294%、11.015%、8.586%、8.278%、7.773%和6.997%。因此,非稅成本指數的計算公式為:

2. 非稅成本指數的分析

運用上述主成分因子得分公式和非稅成本指數構建公式,計算樣本上市公司的非稅成本主成分的因子和非稅成本指數。非稅成本各主成分因子分布情況見表8。非稅成本主成分因子描述性統計顯示,非稅成本7個公因子的取值范圍都較大,但其均值基本接近0,可認為其分布比較均勻。

非稅成本指數基本上可反映上市公司非稅成本狀況,其分年度分布情況如表9所示。

非稅成本指數表示上市公司所負擔的非稅成本的高低,由非稅成本指數分年度描述性統計可知,非稅成本指數的最大值為6.413 7,最小值為-4.885 3。非稅成本指數反映了上市公司的非稅成本水平,非稅成本指數(Z-nontax costs)取值越高,表示企業所面臨的非稅成本也越大。

五、研究不足及未來研究展望

本文嘗試通過構建非稅成本指數對我國上市公司非稅成本進行識別與計量,不僅豐富了企業非稅成本識別和計量理論,也為今后非稅成本相關實證研究提供了思路。但在實證檢驗中,受非稅成本構成復雜、某些數據較難獲取等因素影響,其具體計量指標的選取可能不充分或存在一定的主觀性。比如,稅收遵從成本大小可根據聘請稅務審計收費情況反映,但因企業稅務審計收費未對外公開披露,為此,退而求其次,文中選用企業應納稅款的自然對數代表企業稅收遵從成本。此外,文中也并未考慮企業主體稅種規模與差異、各稅種應納稅額計算繁瑣程度、納稅申報方式便捷程度對稅收遵從成本的影響。總之,受客觀條件限制,非稅成本各計量指標的選取還存在一定局限性,有待今后通過改進研究方法或數據收集方式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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