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23 09: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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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貫徹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安全生產的有關指示精神,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指揮調度能力和防范處理能力,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到早預見、早報告、早處置,把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常備不懈和預防為主、反應靈敏和運轉高效的原則。局機關各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應根據局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把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力求第一時間對突發公共事件作出準確判斷和及時響應,不斷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理水平。
三、分類應急響應
(一)臺風應急響應
1、當接到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預防特大強臺風的指示或新聞媒體福州地區將有特大強臺風正面襲擊的預報時,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通過局域網公共信息或手機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局機關各處室負責同志,由處室單位負責同志通知所在處室的全體干部職工,進入防臺風工作狀態。
2、局辦公室負責協調辦公大樓物業管理公司做好防臺風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員在辦公大樓內24小時值班、定期巡視各樓層情況,發現隱患和緊急事項應及時報告帶班領導,并做好當班記錄。
3、全局干部職工應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隨時待命并服從調遣。當接到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時,由局應急指揮部通知相關人員,相關人員應立即行動及時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接受上級指揮機關部署的工作任務,并積極投入防臺風工作。
(二)地震應急響應
1、當接到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抗震救災的指示或新聞媒體福州地區發生重大地震災害時,全局干部職工應無條件服從局應急指揮部的指揮,根據要求立即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迅速投入抗震救災工作。
2、全局干部職工應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時刻服從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指令,積極完成局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抗震救災任務,并及時有序組織引導有關人員迅速躲避或轉移到安全地帶,確保抗震救災工作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火災應急響應
1、當辦公樓發生火災時,在場人員應立即按下樓層消防報警器報警或立即拔打119火警電話報警,同時迅速啟用配置樓層的滅火器材或消防水槍開展滅火和組織救援工作,并及時報告辦公室。
2、辦公室接到辦公樓發生火災的報告后,立即報告局領導并迅速組織人員前往火災現場,組織協調滅火及救援工作,立即通知大樓物業公司,關閉電源;協助解決消防人員滅火中的有關事項,確保人身安全。
3、組織處室、單位人員安全轉移。當接到火災安全轉移的信息后,各處室負責人應及時引領所屬人員,迅速有序地轉移安全帶,當濃煙較大時應臥下身體匍匐前行,迅速前往各樓層樓梯向一樓室外轉移。
4、在緊急情況下局辦公室應指定人員迅速安裝好緩降梯,并組織引導人員有序撤離。
5、辦公室及時向局領導和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四)《傳染性疾病應急預案》
1、 當發現傳染性疾病案例時,要及時把病人隔離,向上報告。
2、撥打120緊急送醫院隔離救治。
3、及時請防疫部門對辦公室和人員進行消毒處理,預防傳染性疾病蔓延。
4、辦公室及時向局領導和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五)《治安事件應急預案》
1、當發生治安事件時,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局辦公室,局辦公室應及時應對,說服輸導,防止激化矛盾、事態惡化,及時向局領導報告。
2、發生斗毆、傷亡事件要及時撥打110求救,協助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并將情況向局領導和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3、及時撥打120急救,救助傷者。
(六)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應急響應
1、當發生五人以上群體上訪時,值班人員或第一接待人員應立即報告局辦公室,局辦公室應及時向上訪人員了解有關上訪事項,并及時報告局領導。接待處理突發性群體上訪事件,應做到妥善安排、熱情接待、科學答復,防止激化矛盾、事態惡化。
2、群體上訪人員直接進入有關處室、單位辦公室,第一接待單位或個人應按照《首問責任制》的要求,熱情做好上訪人員接待工作,同時應視上訪情況及時報告局領導,并按程序妥善處理群體上訪事件。
(七)臨時重大任務應急響應
當接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統計局關于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或臨時下達緊急統計工作任務需要抽調局機關人員時,各處室、單位負責人應樹立全局觀念,無條件服從局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的指令,按要求帶領有關人員按時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迅速開展工作,按時完成總指揮下達的各項任務。
四、總體要求
(一)保持通訊暢通。為了確保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工作,局副處以上干部以及行政、機要、車輛駕駛等特殊崗位人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訊暢通,確保使用局機關通訊錄內的其中一種通訊方式可以聯絡。
(二)加強宣傳教育。廣泛開展防臺風、防震、避險、自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消防知識講座,牢固樹立安全觀念,增強廣大干部職工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互救能力,促進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
(一)自然災害:破壞性地震;地質災害;氣象水文災害,如干旱、洪澇、大風、濃霧、冰雪、暴雨、雷電等。
(二)事故災難:生產類,如危險化學品事故、礦山事故、建筑施工突發事故等;交通類,如交通運營、道路搶險、橋梁突發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市政設施類,如公共供水突發事件、重特大電力突發事件、燃氣事故等;社會環境類,如火災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三)公共衛生事件:中毒類,如食物中毒事件、職業中毒事件等;疫病類,如重特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病等。
(四)社會安全事件:突發恐怖襲擊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公共場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體性突發事件、影響校園安全事件等。
二、組織保障
(一)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社區書記
副組長:社區主任
成員:社區“兩委”成員
(二)應急值班室
社區在警務室(或相關辦公室)設立社區應急值班室,并開通應急電話,向群眾公布應急電話號碼和移動電話號碼。應急行動時,應急值班室安排專人值班,確保信息暢通。
(三)信息接報員
每個社區確定2?3人為應急信息接報員,負責接報群眾上報的突發公共事件和向上級及時報送信息。現階段,信息接報員原則上由社區主任、專職副書記或治保主任擔任,聯系電話對外公布,并保持通信暢通。
(四)應急自救分隊
以民兵聯防隊、志愿者隊伍為基礎,分設義務消防、紅十字救護、義務醫療等小分隊,指定具體負責人,明確各小分隊緊急救援任務、職責,并公布聯系電話。
三、應急宣傳和預測預警
(一)應急宣傳
1.社區通過廣播、宣傳欄、致居(村)民的一封信等形式,廣泛宣傳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居(村)民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2.將社區應急值班室、信息接報員和應急自救小分隊的主要人員、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制作成宣傳標識懸掛、張貼在社區醒目位置,或制作成便民卡片發至每家每戶,便于居(村)民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能及時上報信息。
(二)預測預警
1.社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社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工作,定期組織查找安全隱患,開展風險分析和評估,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社區網站、警報器、宣傳車或居民小組長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四、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
(一)社區每一個居(村)民都有向上級機關舉報突發公共事件隱患和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信息的權利和義務。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現場發現者應在第一時間向社區應急值班室或信息接報員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緊急時要向“110”報警。
(三)社區應急值班室或信息接報員在接報后10分鐘內向街道應急值班室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緊急時要向“110”報警。
(四)報告內容為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傷亡或損失等簡要情況。
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流程
(一)到達現場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后,社區書記、主任應立即帶應急小分隊成員趕到現場,并快速進行先期緊急處置。
(二)快速報告
向街道應急值班室或“110”報警,要求增派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現場救援。
(三)投入先期救援
1.救援原則:一是以人為本,先救傷員,后救物資,避免人員更多傷亡;二是量力而行,在現場應急資源不足或高危險狀態下,應同時注意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等待上級專業救援隊伍現場增援。
2.重點救援對象:將孤、老、病、殘和五保戶列為重點保護對象,優先安置。
3.疏散轉移現場人員:及時組織疏散轉移現場人員至安全地帶或緊急避難所。
4.控制現場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二次事故。
(四)協助上級處置
1.與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上級領導共同開展先期處置。
2.協助先期趕到現場的相關部門應急隊伍開展應急處置。
3.為上級現場指揮部提供指揮辦公場所(社區辦公室、社區警務室等),為相關部門的應急隊伍提供后勤保障等。
六、應急保障工作
(一)應急物資儲備
1.社區,特別是事故頻發的社區,必須儲備一定的應急物資。如防火、防汛抗旱、抗震救災等必需的應急物資。
2.社區應為應急小分隊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和應急設備,如滅火器、手電筒、喇叭、雨衣等。
3.負責應急物資和場所的臨時征用和借用。如單位或個人的小型汽車、貨車、農用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或場所,在上級救援隊伍未到達現場時,可依法臨時征用,用于現場急送傷病員或現場應急處置。若有損壞,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二)應急避難場所
1.社區轄區內的各類學校應為社區抗災救災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如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轄區內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等。
2.選擇附近的公園、廣場、校園等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開闊地帶作為避難場地。
3.駐社區企業的空置廠房或其他房屋可臨時征用使用。
七、災后恢復重建和善后處理
(一)負責災后恢復與重建,社區應根據所在地實際和抗災救災經驗制定具體措施,迅速組織居(村)民災后自救,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二)負責做好死傷者的善后處理和對死者家屬的撫恤工作。
(三)協助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事件事故調查工作。
(四)協助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賑災工作。
(五)及時統計上報人員傷亡情況和經濟損失情況。
八、培訓、演練和獎懲
根據學校安排的值班表,進一步明確任務,細化目標,強化責任,預防為主,努力將工作做在前頭,每天值班情況在行政會和教師會時進行簡要通報,并填寫在校務日志上,發現問題,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盡量將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出現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要立即報告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領導組,并在5——10分鐘內上報區教體局。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要本著“先控制,后處置,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的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組織師生離開危險區域,維護現場秩序,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二、突發公共事件向區教體局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1)事件發生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涉及人員、破壞程度及人員傷亡情況;
(2)事件發生起因分析、性質的初步判斷和影響程度的初步評估;
(3)事件發生后學校所采取的應急措施;
(4)事態發展狀態、處置過程和結果;
(5)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三、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救災組織機構
總 指 揮:xx
副總指揮:xx
成 員:xx
(1)搶險救災隊伍
組長:xx
成員:xx 年級組長 班主任
(2)通訊信息組
組長:xx
成員:xx
(3)后勤保障組
組長:xx
成員:xx
(4)衛生防疫組
組長:xx
成員:xx 班主任
三、安全事故搶險應急預備案
(1)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發生火災事故時,立即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并向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同時立即向區教體局報告。
2、迅速切斷電源。
3、搶險救災組等在場有關人員應用最快的速度在第一時間內疏散師生,把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
4、積極配合消防人員滅火,嚴禁學生參與滅火。
5、在進行滅火的同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火勢蔓延。
(2)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1、發現師生有類似食物中毒癥狀時,應迅速送至醫院診治。
2、迅速向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同時立即向區教體局、區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3、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樣工作,以備衛生部門檢驗。如果是食用校外食物所致,也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取樣。
4、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并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
5、做好家長、家屬的思想工作,穩定他們的情緒。
6、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3)其它意外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如發生師生身體受到意外傷害,特別是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報告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及時送傷病者到醫院診治或撥打120急救電話。
2、視情況及時向xx派出所、區教體局報告(教育科xx,辦公室xx)
(區衛生局疾控中心電話xx)。
二、具體分工
按照工作任務要求,成立3個應急小組。
(一)、突發事件應急小組
組長。司法所牽頭,派出所及民兵預備應急小分隊30多人,組成應急搶險分隊,主要負責解決突發性事件。要求各單位積極配合,從即日起進入待命狀態,確保聯絡暢通,聽從應急調度,妥善處置突發性事件,做好各項應急搶險準備工作。
(二)、社會治安穩定應急小組
組長同志。派出所牽頭,司法所、民政所、辦和各單位配合,主要負責做好節日期間的社會治安工作,加大社會治安事件處置力度,積極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措施,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認真做好種類不穩定因素排查,及時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穩定群眾情緒。
(三)、安全生產應急小組
組長。安監站牽頭,派出所、勞動站、農機站和各單位積極配合,主要抓好節日期間安全生產檢查整治工作,積極排除各種安全隱患,及時、有效處理各類安全事故,確保社會大局穩定。衛生院牽頭,工商所、鄉獸醫站和各單位積極配合,主要負責做好節日期間疾病預防和環境衛生工作,加強食品藥品衛生檢查整治力度,堅決防止傳染病流行,嚴防食物中毒,特別是集體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具體工作要求
(一)、各成員單位及應急小組必須做好節日期間的值班安排,配強領導,留足留夠值班和應急人員,9月30日前將值班安排表和帶班領導的手機和固定電話上報黨政辦公室。
(二)、各單位主要領導要切實重視這項工作,成立專門的機構,落實領導、人員、任務,明確職責,保證每一個工作環節不出漏洞。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警信息
3.2預防預警行動
3.3預警支持系統
3.4預警級別及
3.5預警預報解除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啟動
4.2應急響應行動
4.3信息報送和處理
4.4通信
4.5指揮和協調
4.6應急處置
4.7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8信息
4.9應急結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處置
5.2調查總結與評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資源保障
6.3經費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和演練
7.2獎勵與責任
7.3監督檢查
8.附則
8.1名詞術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解釋部門
8.4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和財產損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港口和航道發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過能力、環境資源、重要財產等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單位)分工協作,實施以塊為主、以條為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2)根據相關部門(單位)的現有職責明確其應急任務的分工和具體職責,保障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響應程序規范有序。針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支持保障、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善后處置等應急全過程,建立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體系。
(3)充分發揮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將各相關部門(單位)的人力物力資源加以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4)做好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交通應急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株洲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交通局局長(書記)、縣地方海事處處長任副指揮長,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縣衛生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環保局、縣農業局、縣公路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方海事處,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領導、組織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傳達貫徹省、市人民政府對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的指示;擬訂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與終止全縣水路交通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鄉鎮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組織后期處置與恢復、事件調查處理與獎懲。
2.2.2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落實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貫徹實施;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具體組織水路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練;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草案;負責搜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港口、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
2.2.3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交通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行業管理、組織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機構方案;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資源和技術支持。
縣水利局做好相關水利水電樞紐的運行調度工作,為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縣公安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維護、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協助遇難人員的營救,以及必要的公眾隔離、保障交通暢通等。
縣安監局負責水路交通應急處置中的安全督促檢查,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縣財政局負責審批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資金預算,并監督使用。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火災撲救。
縣電信局根據港口、航道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縣衛生局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及時對傷病人員進行救護。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武警中隊根據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人員及救生器材參與救援。
縣環保局負責事發地上下游流域和周邊區域的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處置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
縣農業局負責核查和報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農業用水水源保護區,通知所屬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廢棄物的間接污染。
縣地方海事處承擔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水路運輸資源參與應急行動;負責水上交通監控管制、水上危險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與打撈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等。
縣公路局負責協調解決普通公路物資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水運事故災難事件:如航道中斷、港口癱瘓受損、港口危險品事故、核幅射超標事故、港口環境污染損害、水運建設事故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并恢復水路交通能力、預警預防水運事故災難的發生、應急處置水運事故災難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襲擊、暴力犯罪、集團犯罪、、破壞港口設施、破壞航道設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降低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風險、保障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災害事件:如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職業中毒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運輸暢通、提供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支持、阻斷疫情傳播和救助傷病員等。
3.預防預警機制
3.1預警信息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3.4 預警級別及
3.5 預警預報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啟動
4.2 應急響應行動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4 通信
4.5 指揮和協調
4.6 應急處置
4.7 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8 信息
4.9 應急結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總結與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資源保障
6.3 經費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獎勵與責任
7.3 監督檢查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部門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環境影響和財產損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港口和航道發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過能力、環境資源、重要財產等方面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交通主管部門具體
負責,相關部門(單位)分工協作,實施以塊為主、以條為輔、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2)根據相關部門(單位)的現有職責明確其應急任務的分工和具體職責,保障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響應程序規范有序。針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支持保障、預警預防、應急響應和善后處置等應急全過程,建立結構完整、功能全面的應急體系。
(3)充分發揮各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應急支持作用,在預警預防和應急指揮協調中將各相關部門(單位)的人力物力資源加以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4)做好應對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準備、預案準備和工作準備,加強宣傳、培訓和演練,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應急科技水平,確保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交通應急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株洲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交通局局長(書記)、縣地方海事處處長任副指揮長,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財政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電信局、縣衛生局、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縣環保局、縣農業局、縣公路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地方海事處,由縣地方海事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領導、組織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傳達貫徹省、市人民政府對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的指示;擬訂全縣水路交通應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規定,組織制訂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決定啟動與終止全縣水路交通應急預警狀態和應急救援行動;指揮重大、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鄉鎮水路交通應急工作;組織后期處置與恢復、事件調查處理與獎懲。
2.2.2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落實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貫徹實施;組織制定、修訂和實施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指導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具體組織水路交通應急培訓和演練;編制年度應急工作經費預算草案;負責搜集、分析、核實和處理港口、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
2.2.3 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交通局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行業管理、組織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機構方案;參與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應急保障資源和技術支持。
縣水利局 做好相關水利水電樞紐的運行調度工作,為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便利條件。
縣公安局 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維護、爆炸險情控制、危險品清除、協助遇難人員的營救,以及必要的公眾隔離、保障交通暢通等。
縣安監局 負責水路交通應急處置中的安全督促檢查,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縣財政局 負責審批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資金預算,并監督使用。
縣公安消防大隊 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火災撲救。
縣電信局 根據港口、航道應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縣衛生局 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及時對傷病人員進行救護。
縣人武部 負責組織、協調駐湘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武警中隊 根據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人員及救生器材參與救援。
縣環保局 負責事發地上下游流域和周邊區域的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處置建議,協助核實污染損害情況。
縣農業局 負責核查和報告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農業用水水源保護區,通知所屬管理部門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廢棄物的間接污染。
縣地方海事處 承擔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的日常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調動專業和社會水路運輸資源參與應急行動;負責水上交通監控管制、水上危險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與打撈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運輸應急保障等。
縣公路局 負責協調解決普通公路物資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2.3 水路交通應急體系主要應急任務
水運事故災難事件:如航道中斷、港口癱瘓受損、港口危險品事故、核幅射超標事故、港口環境污染損害、水運建設事故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并恢復水路交通能力、預警預防水運事故災難的發生、應急處置水運事故災難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襲擊、暴力犯罪、集團犯罪、、破壞港口設施、破壞航道設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降低各類社會安全事件的風險、保障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災害事件:如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提供水路交通運輸保障、保護航運設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職業中毒等。主要應急任務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運輸暢通、提供應急救援物資運輸支持、阻斷疫情傳播和救助傷病員等。
3.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警信息
3.11 信息內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風險源、誘發風險因素、突發公共事件影響、預警預防與應急對策以及其他內容等。 3.1.3 信息 報送:交通系統相關部門提供的風險源信息實行逐級上報,具體報送程序按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信息處理辦法》、《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標準》辦理;公眾信息、相關部門及其他有關機構掌握的信息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收集辦理。
3.2 預防預警行動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根據對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實情況,及時確定和所轄區域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指導和協調各有關方面開展預警預防工作。
海事部門:針對港口和航道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及時通報信息、編制應急預案,實行專用救撈船
舶和全天候動態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隨時執行救助打撈等救援搶險任務。
3.3 預警支持系統
由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水路交通預警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維護、更新與共享工作,建立相關信息庫和預報分析模型庫,對事發態勢及其影響進行綜合分析預測,提供科學的預警預防與應急反應對策措施建設,全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防信息。
3.4 預警級別及
3.4.1 預警級別確定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預警級別主要依據已經發生或潛在的自然災害、水運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公共衛生事件、重要物資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確定。
3.4.2 預警信息確認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值班人員在接到報警信息后,對報警信息加以記錄和核實,初步判定預警級別,及時報告相關領導確認預警級別,并及時向相關的下級應急指揮機構、可能受到損害或影響的單位、應急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預警信息。接到預警信息的單位和人員應立即采取預警預防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在確定和各自管轄區域內預警信息的同時,應立即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嚴重、特別嚴重預警應報省路交通應急指揮部;較重預警應報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一般預警由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較重預警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確定,嚴重、特別嚴重預警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確定。
3.5 預警預報解除
當確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不會發生時,預警預報的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預報;已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立即宣布終止預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級別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根據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分為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Ⅳ級)、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Ⅲ級)、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Ⅱ級)、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Ⅰ級)四級。 4.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Ⅲ級:重要港口局部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遭受嚴重損失的;造成3級及以上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的;4有以上航道發生較嚴重堵塞,其他5—6級航道發生斷航或嚴重堵塞的;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較重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本市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市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重大生態環境災害或公共衛生危害的;調用本省和交通系統資源能夠控制的;對本省社會、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 4.2 應急響應行動
4.2.1 Ⅳ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一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縣市區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同時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市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4.2.2 Ⅲ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較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州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并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2.3 Ⅱ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水中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指定現場指揮趕赴事發現場,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預案規定職責開展應急行動。省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將事件發展情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 Ⅰ級響應
當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報水路交通應急指揮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報告相關情況,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指示,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4.3 信息報送和處理
4.3.1 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信息主要來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門和企業、海事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信息傳輸的主要方式是電話、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點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發現場位置、事件性質、事發原因、時間及發展態勢,事發港口和航道的名稱、設施及裝卸儲運情況和聯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壞、損失、人員傷亡等情況。
(3)是否有危險品、是否可能發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潛在危險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達現場進行處置的單位、人員及組織情況;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發出的援助要求和已開展救援行動的時間、設備、聯系人等。
(5)現場環境情況及近期動態預報,包括風向風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見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 信息分析和報送
縣、鄉鎮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蹤事件進展,及時掌握最新動態,將分析結果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4.4 通信
應急通信的信息網絡系統主要由交通專業通信網絡和公共通信系統組成。通信方式采用語音電話、電報、傳真、數據通信等,在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計算機通信網絡實現應急通信信息資源的交互與共享。
4.5 指揮和協調
4.5.1 本縣轄區內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統一領導、協調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5.2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搜集、掌握相關信息,上報事件發展變化情況。
4.5.
3 當地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5.4 發生重大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后,應及時上報省市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
4.5.5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依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或有關隱患,應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各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行動。
在接報并確認事件等級后,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等級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組織動員駐軍和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社會力量到達應急搶救現場,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
4.6 應急處置4.6.1 處置措施落實
各級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制定應急預案,落實相應的處置措施。
(1)水運事故災難
聯系航道管理機構疏通礙航、堵航物件,聯系有關港口建設、疏浚和航標維護部門恢復港口或航道技術條件,聯系水利等相關部門給予通航便利條件;緊急分析、監控、減輕和消除斷航和壓港的誘因,注意控制危險貨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搶救遇險及中毒人員,疏散受危害人群;對事故區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加強對事故 及其危害的監視監控;調動應急隊伍、應急車輛及船舶、應急設備與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投入應急響應行動。
(2)水運交通突發社會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處置工作;疏散車、船及重要設備、危險物資,對現場周邊地區及水域實施交通管制,維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勢。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當本縣境內或與本縣有固定水運交通往來的其它地區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協助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港口和對來自疫情流行地區的船舶衛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災害
嚴格遵守有關防災減災規定,在預警預防階段加強對港口和航道設施設備的保養檢查;及時收聽天氣預報和做好記錄,注意災害動向,及早充分估計對港口和航道的影響并做好防港準備;加強對水文情報的收聽和記錄,加強對淺段和急流段的標識。
4.6.3 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調用程序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掌握本轄區內的救生、消防及防護設備和器械及其他應急資源的分布情況及管理狀況。在具有較高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區域,適當配置應急響應設備庫,并確保設施設備的數量、質量和性能。
縣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對本轄區應急物資、設備和器械有緊急調配權。港口和航道的搶險、消防、救援、重建恢復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縣內運輸的,由縣水路交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屬于軍隊和武警系統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調用。
4.7 應急人員和群眾的安全防護
4.7.1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應急工作、搶險救援人員應配備必要的救生、防護裝備。
(1)進入有危險的現場:應急人員應采取防護措施,經現場指揮批準;掌握作
同縣有關部門(單位)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應急措施到位。
8.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交通局根據情況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解釋部門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縣安監局,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由鄉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迅速啟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指揮部,制定并實施具體處置方案,控制事態發展及時搶救和疏散人員,將損失和不良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二、工作目的
建立統一、快速、靈敏、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防范和及時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做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鄉應急救援在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單位、各村要認真履行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配備先進的救援裝備,學習救援知識,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預案適用范圍及預案啟動
1、本預案適用于在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包括發生在本轄區外,但可能影響本轄區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理。
2、本預案及其下列預案隨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變化而自行啟動應急狀態或轉入常規狀態。有關單位、人員分別按照各自職責、業務范圍和預案相應的規范、要求,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
五、突發公共事件界定與分類
本預案所指的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對轄區經濟、社會穩定構成危害或威脅,有社會不良影響、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分為4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六、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領導統一組織和各單位負責的原則。
(一)××鄉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指揮長由謝之福擔任,副指揮長由吳建偉、普元志、楊紹華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監站,辦公室主任由馬光耀擔任。
安監站值班電話:7710011,黨政辦值班電話:7710025。
(二)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下設3個組:搶險救援組、治安管理組、后勤保障組。
1、搶險救援組:由武裝部、安監站、治安巡防隊負責人牽頭。主要負責組織協調現場救助、搶救人員、物資和搶修設施。
2、治安管理組:由××派出所、綜治辦負責人牽頭。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搶險救助、偵察和維護秩序、保護現場。
3、后勤保障組:由黨政辦公室負責人牽頭。主要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及現場情況的上報,協助現場指揮部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組織、協調、指導,聯系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業指揮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消防部門、縣衛生局、縣環保局、縣建設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農農業局等有關技術專家組進行突發公共事件的分析和擬定處置對策、后勤物資保障等項工作。
七、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工作
(一)信息報送
1、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以政務值班系統為主渠道,具體由黨政辦負責。
2、轄區各單位、企業、 社會團體和公眾應當迅速向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公共事件發生征兆、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和現場情況;并有權對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3、監(預)測和信息報送要點:
——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類型、時間、地點、氣候條件,周邊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件等。
——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等。
——已采取的措施、下步應對措施和相關請求等。
(二)預警信息
1、預警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名稱、類型、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社會動員及機構等。
2、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由縣政府,××鄉根據情況作好響應準備工作。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和現場處置
(一)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
1、發生或將發生突發事件信息得到核實后,鄉政府、鄉屬各公共單位負責人必須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級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縣政府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并做好續報工作。先采取口頭報告,再以書面形式及時補報。
突發公共事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突發公共事件單位的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事件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件搶救處理的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件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2、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報縣政府(政府辦電話:7013885,不得越級上報。
3、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程序和分工:
按照分口負責、嚴格把關、及時匯報的原則,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先向縣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由縣政府或安監局向市有關部門和市安監局上報,重、特大事故由縣政府報告市政府。
(二)現場處置
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所在鄉鎮或突發事件單位和現場人員在迅速報告突發事件情況的同時,應積極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險情)事態擴大,并保護好現場。
2、鄉政府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立即派人趕赴事故現場,指導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3、鄉政府在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政府主要領導應立即組織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迅速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施救工作或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根據情況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4、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應積極協調各參加單位、各村,做好以下工作:
(1)組織有關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根據事故災難(險情)和事態發生情況,統一布置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3)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問題,及時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
(4)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資金和占用場地。
(5)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組織人員和物資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級部門進行突發事件原因調查處理工作。
(7)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8)及時向縣政府、縣總指揮部辦公室、縣安監局和相應的專業指揮部報告處置進展情況。
(9)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善后工作。
(10)辦理縣總指揮部和各專業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網絡;建立暢通、穩定、保密、便捷的應急通訊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現場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訊保障;建立應急人員常用、備用通訊聯絡動態數據庫。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信息數據資料,規范信息的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
(二)應急隊伍保障、裝備保障
做好搶險救援組、治安管理組、后勤保障組等應急隊伍的保障工作;組織廣泛參與的社會志愿者隊伍,建立轄區社會動員動態數據庫;探索利用市場機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管理與服務的長效機制。
緊急救援隊要求如下:各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要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高度重視、全力支持緊急救援工作,充分認識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生命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認真落實各項執備勤制度,隨時確保濟辦緊急救援隊處于良好的備戰狀態。
(1)設備。所有列入緊急救援力量的車輛、設備、儲備的救援必需物資,存放地點須相對集中,保持在崗在位。機械設備要保證油料、電池、零配件等補給充足,定期檢查運轉情況,保證準備充分、狀態良好。
本文來源:文秘站 (2)人員。各組成單位在組織隊員時,要考慮緊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外,應避免高齡和女性隊員,同時保證一定數量的后備隊員。
(三)物資、經費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四)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村建設規劃,逐步建設完善;為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提 供服務和保障;建立臨時避難場所動態數據庫。
(五)宣傳保障
利用各種媒體和基層宣傳陣地,采取多種形式,在全社會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宣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加強對在校學生的教育,不斷增強公眾防范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十、宣傳、培訓、演習
(一)宣傳
結合轄區實際,負責轄區相關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的危機意識。企業應與政府、各村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二)培訓
及時組織應急救援人員參加各種應急救援知識學習培訓及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有條件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習
轄區安全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演習。各社區及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村、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村委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學校、公眾聚集場所等,要充分認識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重要性。
(二)各現場搶險救援組應由牽頭單位負責,落實具體搶險救援人員,并對這些人員進行分工。
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l.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并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3.4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和終止
4.1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響應
4.l.1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響應: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Ⅰ級響應行動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并根據需要及時派出專家和專業隊伍支援地方,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和反饋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響應: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有關部門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Ⅱ級響應行動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并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根據需要和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請求,組織國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專家進行支援,并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
4.1.3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響應: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地)級人民政府啟動市(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Ⅲ級響應行動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市(地)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報告后,要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并適時向本省(區、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
4.1.4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響應: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2)Ⅳ級響應行動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后,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響應,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4.2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時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安全。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事發現場設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救重后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后續救治辨認或采取相應的措施。
4.2.2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于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癥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后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并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并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采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4.4信息報告和
醫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后,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工作。
4.5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準,或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并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響應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機構
各直轄市、省會城市可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建立一個相應規模的醫療急救中心(站),并完善急救網絡。每個市(地)、縣(市)可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急救機構。
5.3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機構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依托專業防治機構或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4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并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資儲備
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劃建議。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5.6醫療衛生救援經費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并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急救中心(站)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8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特殊藥品的研發和生產,并組織對特殊藥品進口的審批。
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總后衛生部負責組織軍隊有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中央和地方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干的群眾性救助網絡,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附則
7.1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并報國務院審批。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1 應急預案的要素齊全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參考國外預案制定法規,如美國的《州公共衛生法案》、《州緊急事件衛生授權法案》,結合我區基層衛生防疫機構的情況,對我中心制定的38個應急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分析。依據擬定的標準,預案中應包括介紹、總則(總體目標、工作原則、編織依據和適用范圍)、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應急處置操作流程、具體責任方、后期處置(事件解除與應急措施效果評估)、后勤保障措施(物資儲備、技術儲備、人員儲備)、預案管理與更新、附件(包括應急人員通訊錄等)9個大方面,15個小方面。
1.2 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在對歷年我區突發事件發生率了解的基礎上,對發生率較高的3種事件進行了預案的應急演練。演練采取桌面模擬的形式進行,內容涉及不明原因肺炎、食源性疾病及急性職業中毒相關事件的接報后處置、個人防護等應急處置程序。在應急預案演練后,針對預案的實施效果以及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對其可操作性進行分析。
2 結果
2.1 應急預案的基本特征
2.1.2 預案分級 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以及反應級別,預案可分為縣(區)級、地市級、省級和國家級4類。按照這種分類標準,我中心的38項預案屬于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其所針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局限于一個區內,憑借該縣(區)的力量能夠將其控制。
2.1.3 預案種類 按預案的適用對象范圍進行分類,應急預案可分為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預案。按照這種標準,我中心的38項預案中包括1項綜合預案,37項專項預案;按所針對突發事件的種類的不同,37項單項預案包含20個傳染病預案,9個與環境職業相關的預案,5個消毒預案,3個檢驗相關的預案。
2.2 應急預案內容齊全性
大部分預案內容都有不同程度的要素缺失,且缺失情況不容樂觀。38個預案中均有應急處置操作流程,而預案管理與更新部分有缺失。缺失較多的項目是應急措施效果評估,有34個,占總預案數的89.5%;其次為人員儲備缺失,有33個,占86.8%;適用范圍缺失的有31個,占81.6%。在15項內容中,有10項內容缺失率達到一半以上。38個預案的內容缺失情況見表1。
2.3 應急預案可操作性
目前很多文獻中都提到采用演練的方式來評估檢驗預案的有效性及可操作性[2,3]。這是檢驗、評價和保持應急能力的一個重要手段[4],同時能找出預案的不足,為應急預案的改進與完善提出建議,使之在突發事件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在本次整個演練過程中,演練人員基本完成了各自的應急演練任務,但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根據參演人員和專家評估小組的反饋,總結出預案中的一些問題和不足。
2.3.1 預案中對事故現場情景考慮不全面 預案中對事故現場情景設置過于簡單,不夠全面,沒有考慮到突發事件的不確定因素。應急預案應對的是非常規的緊急情況,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事先難以預料。因此對事故現場正確全面的考慮是預案制定的關鍵環節之一。如果在預案制定時,未能對事故現場的各種情景考慮周到,就會使得應急現場的操作出現困難,對平時的應急救援訓練工作的指導意義也就不強。
2.3.2 預案中對具體操作內容的規定不夠詳細
預案大多是原則性的條款,內容不詳細,僅以簡單的條條框框為主,難于實際操作。部分預案僅是以上級部門或其他部門應急預案為模板,作了一些改動,未能把握該類突發事件預案的核心內容和注意事項。對于各種類型事件特征性的操作步驟一筆簡單帶過,細節沒有詳細而具體的內容,這對于有經驗的應急人員影響不大,但是對于新人或臨時的操作人員來說就顯得指導性不強,給實際操作來困難。
2.3.3 預案的指導性沒有充分發揮 在演練中,存在著應急人員普遍不參照預案而是憑自己的經驗執行操作步驟的現象。比如在演練過程中,需要聯系時大部分演練人員憑借自己的記憶、手機中的儲存信息來進行聯系,而不是查找附件中的通訊錄。目前疾病變化速度很快,同時新的情況又不斷出現,僅憑經驗作出判斷和執行操作,有時會導致嚴重的錯誤。這同時也反映出工作人員對預案編制的認識不足,把應急預案視為領導布置的任務,沒有充分的理解和領會預案的重要作用。因此,其在演練中的指導作用難以發揮,導致某些步驟缺失,執行不到位,甚至錯誤實施。
3 討論
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災害,為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與救援行動、降低事故損失而預先制定的有關計劃或者方案[5],同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是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突發事件預警、預測能力的基礎,也是提高衛生應急處置能力的重要保障[6]。為完善我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我中心及工作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針對預案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下述意見與建議。
3.1 完整預案應有項目
預案制定工作人員應充分了解預案內容的構成要素。一份完整的應急預案包括主體部分和附件部分。應急預案的主體部分應根據相關法規標準,同時考慮預案的不同類型,以及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內容。應急預案的附件部分應提供與主體部分相對應的相關附屬資料,不應有遺漏,如有關應急部門、機構或人員的聯系方式,重要物資裝備的名錄或清單等資料性內容。如果主體中提到的要素沒有具體的附件作支撐,會影響預案的可操作性。此外,應急預案還應配有封面和目次,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編號、預案名稱、編制單位名稱、頒布日期、每一章的編號等內容。
3.2 細化具體操作步驟
對具體操作步驟有了詳細的規定,預案在實施中才會有可操作性。而要制訂出一個可操作性強、切合實際的應急預案,必須對該類事件的基本情況和基本特點有一個準確的了解。因此預案編制人員首先應通過搜集本單位( 系統) 技術資料或國內外該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資料,以及調查研究,對該類事件的情況以及操作流程中的細節問題有清晰的認識。其次,對于不同類型突發事件的預案,可結合單位中各部門和科室的職能分工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分派,盡可能保證每個成員所承擔編制的應急預案類型與其日常工作職能保持一致,充分利用其對日常工作中細節的熟悉程度以及在工作中積累的經驗,使得預案有關現場操作的內容能更具體,更符合實際情況需要。
3.3 充分考慮突發事件中的不確定性環節
實際現場因素通常非常復雜,盡管應急預案在制定過程中對事件發展過程和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了假設,但不可能與事件實際發展狀況完全相符。因此通過實際演練,就能暴露出預案中未能涉及的情況,對現有預案的處置方法進行改進,盡力涵蓋現場的各種情況。同時在預案的制定過程中,必須根據已有經驗、以往案例等資料對事件發展狀況進行全面地考慮,充分考慮到具體應急處置過程中遇到的各種不確定因素。此外,每個人在制定預案過程中,思維都會受到自己所學專業的限制,對其他的突況就難以考慮周全。因此,一個預案的制定應集合多位工作人員的意見,用每個人所掌握的知識水平和經驗,豐富和完善預案內容。
3.4 提高相關人員對預案的認識和應用意識
堅持不懈地對預案的重要性進行宣傳教育, 讓工作人員能更好地重視和領會應急預案內容,提高其應用預案的意識,強化工作人員對突發事件的靈活應對和處理能力。其次可以把應急預案納入考核體系,把應急預案納入考核內容[7],有助于從思想上引起相關人員的高度重視。同時應重視演練,增加應急演練的真實性、隨機性和突發性,能促進人員對預案內容的了解,以及對預案的重視程度。
3.5 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管理工作
由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涉及面廣,同時已制定預案也可能存在各種問題, 加強對突發公共衛
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國務院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視,每年都將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實施培訓及演練列入其年度工作計劃。只有加強各級政府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才能保證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真正達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要定期對預案進行修訂,保持預案的持續改進并及時更新,提出預案的實施、維護、培訓和演練計劃,為預案的有效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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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計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其中,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關預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反應措施
4.2.1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
(4)督導檢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對全國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省、市(地)級以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信息與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向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對涉及跨境的疫情線索,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通報情況。
(6)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全國培訓。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國家、省、市(地)、縣級疾控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控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地方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在地方專業機構的配合下,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際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際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全國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6)開展技術培訓: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2.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4.2.7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標準見l.3)應急處理工作由國務院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信息、宣傳教育、科研攻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應急物資與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國務院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市(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特別重大級別以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支持。
4.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特別重大以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5.2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國家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技術保障
6.1.1信息系統
國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省(區、市)、市(地)、縣(市)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6.1.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在內的,符合國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4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國家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并加強管理和培訓。
6.1.6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6.1.7科研和國際交流
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物資、經費保障
6.2.1物資儲備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6.2.2經費保障
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應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和規章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