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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的主要階段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9 16: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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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的主要階段

篇1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會調查 專業社會工作機構

引言

1985年5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第17條規定:“主管當局的處置應遵循下列原則:采取的反應不僅應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目前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對未成年人做刑事社會調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的報告的法律定位、社會調查資金、司法成本控制等問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結合在社區工作經歷和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引發的一些思考,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展開論證。

一、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內容進行更全面、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處罰,還是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決定。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筆者認為:首先,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接觸犯罪分子和違法亂紀的人員較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種思維定勢,并且已經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帶著這樣思考方式很難在做社會調查時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調查結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受到懷疑。其次,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很有可能只做與案件相關的調查,卻忽略與案件看似無關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狀態的形成原因、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改變其性格等突發事件,所以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可能會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機關任務繁重,如果再開展細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任務量增加,影響其他刑事案件的偵辦。當然為了預防此類未成年人再次犯錯誤或者犯罪,可以提請社工或者學校、家長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等活動。

二、檢察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檢察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可以使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以便在庭審時對其進行教育,為人民法院正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并將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真正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作為調查主體的理由與公安機關類似,另外從做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發現,讓檢察院做社會調查在時間上就比較困難。以捕前社會調查為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7天時間包括提審、研究決定、報檢察長批準時間較緊迫,即使能夠做社會調查,調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參考性比較低。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案件,認為案件情節比較嚴重,應做社會調查。有觀點認為在公安機關做社會調查,調查報告可以應用到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對提請批捕的做了社會調查,但是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可以從輕處理,不予批準逮捕,那么這在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顯然是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案件或未成年人產生重大影響,這時僅依靠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很顯然不夠全面。所以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應更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以放到檢察起訴階段,對于確定批捕、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會調查,既節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復調查又保證了案件和嫌疑人調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點是,在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偵查階段的時間控制范圍比較大,如果在檢察院階段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減少對未成年的羈押時間。

三、法院為社會調查主體

法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

筆者認為此種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在聽取控辯雙方辯護后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動參與為辯方的社會調查,與法院的審判立場要求是相背離的。其次,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法官的主觀評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最后,從現實情況來看法院每年處理案件量大,若再負責專業化的社會調查,即使有時間做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法院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可以參考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批捕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當然對于調查報告是否有證據地位、法官是否采納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傾向于法院應采納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并在判決書上有所體現,除非證據法修改或者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四、社區司法矯正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從工作實踐中看,負責社區矯正的主要力量一是來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來于社區的居委會。具體來說,司法所主要是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保證其在監外服刑期間不違法亂紀;居委會觀察監外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向司法所匯報,對于監外服刑人員在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提供幫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矯正經驗可以對監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矯正的、還不夠起訴或者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教育,但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所在偵查階段、捕前、訴前、審判階段社會調查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居委會最適合做社會調查主體,但是筆者恰恰認為居委會做社會調查有著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隱私最大的保護,居委會設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會開展調查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社會調查。居委會進行社會調查其專業性也是筆者懷疑的一點,就目前北京社區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幾年引進的大學生社區工作者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外,其他工作人員學歷普遍不高,更不用說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北京市內隨著大學生社區工作者的招聘和社會工作者資格證的社區普及會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滿足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條件。

五、社會工作事務所等社會服務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設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術語,成為一名優秀的調查員最好具備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和行為學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只有這樣,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分析,解釋其犯罪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時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之后的是否進行監護教育進行鋪墊。由此可見,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人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調查人員的模式值得推廣。

篇2

通過課堂任務訓練使學生掌握有關社會調查方法的基本程序和相關知識,通過大量實例的訓練和學生課外實踐,使學生了解從選擇調查題目開始,直至完成調查報告為止的整個社會調查過程,為學生能夠實際完成調查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論與技能基礎。

1.知識目標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應掌握社會調查的一般程序,掌握問卷、訪談、文獻、實驗法的操作流程和適用范圍,掌握抽樣的方法和具體操作,了解基本的統計與分析方法,掌握調查報告的基本結構與特點。

2.能力目標

學生應具有選擇合適的調查課題和設計科學可行的調查方案的能力;能夠根據調查內容選擇合適的收集資料方法和抽樣方法;能夠設計問卷或訪談提綱;能夠運用SPSS統計軟件對收集到的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和撰寫規范的調查報告。

3.職業素養目標

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培養學生良好的職業道德,完善的職業價值倫理觀;培養學生的團結合作精神和團隊意識;培養學生嚴謹規范、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對服務對象負責的職業操守。

二、設計思路

社會調查作為一種系統的、科學的認識活動,不僅具有內在的邏輯結構,還遵循比較固定的程序。因此,《社會調查方法》課程緊緊圍繞社會調查的一般程序:選題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分析階段——總結階段,這五個階段安排學習內容。

1.以實際社會調查工作為引導,圍繞工作任務,按模塊設計教學內容

圍繞實際的社會調查工作,結合社會調查的一般程序,將一般程序的五個階段總結成三個學習模塊(如圖1所示):認識社會調查方法——收集資料——分析資料和撰寫調查報告,每個模塊中劃分為不同的學習任務,按模塊分任務設計實踐教學。

2.按照社會調查的操作程序,學生分小組完成不同階段的學習任務

為確保學生“學其所用、用其所學”,課程采取“學中做、做中學”的教學方式,以實際案例為教、學、做操作對象,加強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將學生分為不同的小組,小組成員從選擇調查主題——選擇資料收集的方法——設計問卷或訪談提綱——調查實施——數據分析——撰寫調查報告的不同階段,隨課堂進度完成不同的任務(見圖2),操作訓練與學習內容同步,先訓練后學習,在實踐中發現學習內容,在學習中檢驗實踐效果。三、考核評價

本課程采用過程考核的方式。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其中平時考核占60%,期末考核占40%。平時考核主要包括:考勤、課內項目(圍繞

任務提交的書面作業和課堂展示)、課堂參與程度,比例為1∶4∶1,主要考察學生學習態度和對于社會調查不同階段的知識掌握情況。期末考試以閉卷形式進行,主要考查學生對基礎知識以及重點內容的應用能力。

四、教學效果

在選題階段,每個組圍繞著身邊現象,結合自身生活經驗,選擇的題目多是和學生的生活、學習息息相關的,如飯堂滿意度調查、閱讀興趣調查、大學生網購現象調查等,小部分學生針對市民開展調查,如中小學生校外教育狀況調查。無論是從學生的課堂積極性還是完成作業的情況看,學生普遍認可該種教學方式,學習知識較多,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篇3

社會調查制度,也稱品格調查制度、人格調查制度、審前調查制度、量刑調查報告制度、判決前調查制度等,即對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行為特征、事后表現等進行全方位的社會調查,最終對其人身危險性和責任程度進行評估,以此作為法院實施個別化處遇的參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視,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積極貫徹“教育、挽救、感化”方針,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及現狀分析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確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1985年《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16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也在不斷完善之中。2006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6條規定: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

經過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嘗試,社會調查制度漸趨程序化、規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

第一,我國目前的社會調查主要局限于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相關法律并沒有對社會調查的啟動階段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等情況開展調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進行的。這也將會造成公安機關無法通過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況,實行個別化處遇,對可能具有監護條件而又無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剝奪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調查報告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區的表現情況、學校或單位的學習、工作情況及家庭生活情況等項內容,范圍不夠廣泛、項目不夠全面、內容不夠深入,而對其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狀態往往沒有進行必要的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醫學鑒定。

第三,司法實踐中,社會調查的結論由檢察機關或由青少年事務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沒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規范,現有的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只是原則地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大致內容,對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調查主體、調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調查報告是否具有品格證據規格都沒有規定。此種操作模式無法使法庭“兼聽則明”地決定對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與取舍,也疏于制衡,難以實現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全程運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國的訴訟模式、司法體制與西方國家存在較大差異,刑事訴訟既未實行審判中心主義,也未將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相分離,奉行的是定罪與量刑程序合二為一的審判結構,實行的是公檢法流水作業的縱向訴訟構造,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不同的機關主導進行,即在不同訴訟階段,不同的機關都具有終結訴訟的權力。因此,在這樣的司法體制和訴訟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階段就啟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

首先,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等。從犯罪主觀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社會調查報告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歷程、道德品質、個性特點、智力結構、身心狀況、家庭社會關系等基本情況,綜合分析其犯罪主觀方面的原因,進而判斷其主觀惡性的大小。從犯罪客觀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節輕重的重要指標。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識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社會調查報告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后的行為表現以及平時一貫表現來考察判斷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實踐中,是否具有監護條件和社會幫教條件,往往也是司法機關判斷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個必要條件,社會調查報告中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況、社會關系的記錄也是司法機關掌握相關信息的重要來源。

其次,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據。社會調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尋找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處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原因,并據此制定科學的教育矯正方案。由此可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司法機關用來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參考資料。我國設立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價值訴求,因此,將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以及性格特點、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工作中,并從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實現個別化處遇。

再次,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貫徹刑事訴訟“全面調查”原則的充分體現。“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除了應查明案件事實本身之外,還應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生活環境等導致未成年人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觀因素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必要時還可以進行醫學、精神病學以及心理學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結果選擇適用最佳的處理方法。可以說,對未成年人適用特殊的訴訟制度是各國刑事訴訟活動的一貫原則,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點考慮的,目的就是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綜上,社會調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前的初查階段適用,有利于確定對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應當立案;在立案之后的偵查階段適用,有助于確定對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適用,有助于判斷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起訴或者不起訴;在審判階段適用,則可以據此判斷該未成年被告人是否應當判處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更加有利于其回歸社會。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構建設想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機關選擇最具有針對性的處遇措施。鑒于目前社會調查制度的適用現狀,我們認為,應當借鑒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篇4

為了提高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實效性、針對性,我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科研部《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教學小組從2009年秋季學期開始,開展了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學生圍繞《思想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的教學內容,貼近生活、貼近實際,貼近專業,深入農村、學校和社區,開展村情、校情和社情調查。學生在社會調查活動基礎上撰寫調查報告,并在每個學期末進行大學生社會調查報告比賽,評選出獲獎作品,進行表彰。任課教師每個學期都會對社會調查進行總結,不斷找出不足,總結經驗,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大學生社會調查教學模式。

一、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的內涵、意義和構成因素

“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是以提高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和觀察分析社會現象的能力為目標,在教師的組織和指導下,依據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課程內容要求,引導大學生走出課堂,到學校、社區等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調查活動的一種實踐教學模式。

開展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有利于增強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實效性。組織大學生以深入社會實際,參與社會調查,讓大學生們了解校情、民情、社情,一方面解決了理論教學與客觀實際相結合的問題,促進了理論知識與社會生活的聯系,另一方面又豐富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進一步增強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的說服力和感染力,提高了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實效性。

第二,有利于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開展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可以將學生的書本知識應用于實踐,從而達到理論和實踐、主觀和客觀、知與行的具體的、歷史的統一。社會調查活動,提高了大學生的洞察能力、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社會交往能力、適應社會的能力、創造和創新能力等,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有利于提升教師的教育能力和促進教育觀念的轉變。通過開展大學生社會調查,提高了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實踐教學能力,增強了教師教學改革的意識,提升了教學、科研以及多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作為一種實踐教學模式,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包括五個關鍵因素:理論依據、教學目標、操作程序、實現條件、教學評價。[1](P.36)其中,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的操作程序包括:調查準備階段、調查實施階段、調查研究階段和調查總結階段。實現條件是指能使社會調查活動發揮效力的各種條件因素,如教師和學生的調查能力和水平,調查的方案、內容和方法,調查的體制保障等等。目前,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需要從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社會調查能力、完善大學生社會調查實踐教學大綱、完善大學生社會調查報告大賽三方面入手。

二、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社會調查能力,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

所謂大學生社會調查能力是指大學生正確、全面使用社會調查理論與方法,在明確的問題意識引導下,選擇調查題目,設計研究方案,搜集分析資料,獲得理性認識,深化課堂教學內容的能力。目前,大學生社會調查能力薄弱主要表現在:1.調查準備階段,有些學生的選題過大或過小,過大的題目學生難以把握,有的過小的題目而又沒有實際意義。2.調查實施階段:大多數學生對于常用的社會調查方法不能熟練應用,表現在很多學生不能掌握訪談的技巧,無法深入展開訪談;觀察不夠細致,不能準確把握觀察點;不能正確設計問卷,難以把所要考察的問題轉化為問卷中的調研指標。3.調查研究階段:大多數學生存在的問題是不能對調查資料進行有效地審核、分類、匯總;多數學生不會使用 SPSS軟件進行數據分析,甚至有些學生使用最為機械的筆算方法進行統計,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4.調查總結階段:部分學生對調查報告的撰寫缺乏清晰地認識,他們不知道如何規范地撰寫調查報告。對報告的結構、報告的語言、材料的選擇等方面都存在不足。

在學生方面。應該對學生進行相關培訓,使學生對社會調查的內涵、類型、程序、方法等有一個清晰的認知。在調查過程中,學生應該明確社會調查工作的具體程序:(1)確定調查課題;(2)設計調查方案;(3)收集資料;(4)整理分析資料;(5)撰寫調查研究報告。學生對每一項程序的工作方法要有明確的認識,比如:學生應該掌握以下幾種常用的調查方法:(1)問卷法;(2)訪談法;(3)觀察法。[2](P.67)在選擇課題時,要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量力而行,根據自己研究能力的高低和興趣愛好,選擇難易程度合適的課題。選題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代表性原則,選取現實生活中那些有代表性的熱點問題。二是可行性原則,所選主題能有可操作性,學生也有發揮的余地和自由度。三是社會調查的內容既要緊扣教學重點,又要貼近客觀的社會實際和學生的思想實際。切忌選題過于寬泛,大而無當。要“小題目做大文章”,專談一、二個問題,便于剖析。

在師資方面。學校教學管理部門應該聘請校內外實踐教學的專家和學者擔任兼職培訓教師,并在課時與經費上給予保證。并使這一做法制度化、常規化。

在學校方面。高校各部門應相互協調,創新實踐教學管理模式,為大學生社會調查能力的培養提供制度保證。在大學生社會調查能力培養過程中,為了提高教學效率和效果,可能會采用一些現代化的教學工具與手段。這時,需要教學管理部門協調學校各相關部門,為這一舉措提供必要的設備支持。

三、進一步完善社會調查活動實踐教學大綱,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

2005年初,、教育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以下簡稱“05方案”), “05方案”中規定,要從本科《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課現有學分中劃出2個學分,開展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并納入學校教育教學總體規劃和教學大綱。為了落實中央關于實踐教學的要求,我們對教學大綱作了調整,制定了《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課社會調查實施方案。社會調查實施方案從社會調查的內容、時間,調查報告的要求、題目、評分標準、會序等方面進行了詳盡說明,可以說方案為任課教師指導學生開展社會調查和參加報告會提供了有效指導。但通過幾年的教學實踐我們仍然發現,在社會調查實施方案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社會實踐教學目的和任務、社會實踐教學內容及計劃安排、社會實踐教學的組織實施方式及過程要求、考核方式方法與評分要求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為了進一步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教務處、學工部、思政部、教學小組以及任課教師應該相互協調,統籌規劃,制定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社會調查活動實踐教學大綱,以更好地推進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的開展。新的實踐教學大綱應圍繞以下幾個方面:1.社會調查的目的;2.社會調查的計劃安排;3.社會調查基本要求;4.參加社會調查活動原則;5.社會調查活動成績考核標準;6.社會調查理論知識學習提綱;7.社會調查報告完成的基本程序;8.社會調查活動選題指導;9.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結構;10.社會調查報告格式要求等等,一個較為豐富和完善的社會實踐教學大綱將使《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課的社會調查更加有序進行,并產生積極效果和有效作用。

四、進一步豐富社會調查報告比賽內容,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

社會調查報告比賽,作為一個展示社會調查成果的一個平臺,可以使大學生在總結自身社會調查經歷中不斷升華自己的思想高度、深度和廣度,增強對社會的認知,而在這個平臺上,不同院系、不同專業的學生可以相互交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各種思想相互碰撞,從而能夠使大學生彼此得到新的靈感、新的視角,能夠使大學生得到多維度的社會經驗,增強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使自身的潛力得以發掘!

《思想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概論》課社會調查報告比賽在學院領導的重視下,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組織比賽的經驗。在比賽中,教師和學生分工協作,有詳細的評分標準,有非任課教師組成的專家和評委,有知識搶答等豐富多彩的比賽形式,有對獲獎學生的表彰和鼓勵,最重要的是有學生的積極參與和熱情支持。每一次大學生社會調查報告比賽都給教師和學生留下了難忘的回憶。但我們也在不斷總結,發現問題,希望進一步完善社會調查報告比賽,更好地推動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比如,在大學生社會調查報告比賽中,評委人選可以不僅僅局限在思政部,可以打開視野,聘請其他院系的專家、教師、輔導員,這樣一方面充實了評委隊伍,另一方面又擴大了社會調查活動教學模式的影響力,重要的是在不同部門的支持下、參與下也可以使大學生社會調查報告比賽逐步完善。

政治理論課組織學生進行社會調查的目的是提高學生理論結合實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的綜合理論素養。當然,完善大學生社會調查活動還有很多方方面面,因此,我們要不斷總結經驗,堅持長期實施,進一步完善其具體環節,加大對其實施的支持力度,提高調查研究的質量和效果,以此來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理論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思想政治理論課應有的功能和效應。

篇5

一、社會調查法的含義及特征

1.社會調查法的含義

社會調查法是一種采用實證方式獲取社會信息的手段,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它通過直接實際調查,收集實在的數據,進行統計分析,進而推論出結果。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是什么(弄清社會問題),為什么(尋找問題原因)和怎么辦(尋找解決方法)。其主要目的在于收集充分的一手數據以解決研究的問題。

2.社會調查法的特征

首先,社會調查法的社會目的性。任何社會調查都有一定的社會目的性,調查的目的必須在調查前明確,其歸納起來有幾個方面:一是服務于政府,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二是服務于企事業單位,為管理提供決策參考;三是服務于社會,為社會提供社會生活及個人行為準則之參考;四是服務于科學的理論,成為科學理論的佐證。

其次,社會調查法的多樣性。由于現代社會現象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社會調查方法也各有差異,如有問卷調查、電話調查、網上調查等多種方式,以及對調查資料的分析和研究時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以及現代科技計算機的應用。

第三,社會調查法的系統性。人類生活的社會是一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在社會調查的實施中,調查對象和調查內容具有系統性,同時其采用調查方法也具系統性。

第四,社會調查法的研究性。社會調查不單單是一項收集資料的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和資料的加工、分析研究等環節,是一個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過程,資料分析階段具有研究性,資料的收集過程也具研究性,在實踐中必須把調查與研究二者統一起來。

二、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

社會調查實踐是一個復雜而艱辛的過程,需要實踐人員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這就要求實踐人員具備良好的態度、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提前做好相關調查準備。實踐人員的態度問題主要是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實踐調查展開過程中,調查實踐者未在進行調查研究前做好充分的準備,結果數據只是按照實踐者個人意圖而空想的粗略結果,完全失去了數據的真實性;另一種情況是,主要設計者可能由于時間緊迫或者調查范圍較廣,需要協助人員,而協助人員因為不熟悉程序或粗心大意,在實踐過程中,做的數據粗糙或者不全面,最終無法保證數據的正確性。有時由于調查人員素質不高、不負責或大意妄為,調查統計不細心或者憑自己猜想得出數據用于報告中,結果違背了實際事實,最終會導致存在的問題往往沒得到解決,而使得整個調查變得毫無價值。

2.方法誤用問題

在實踐調查中,常常出現方法誤用問題,所采用的理論方法與實際情況的脫節,在調查方法的使用上普遍情況是陳舊而單一、缺乏科學性。現代社會調查方法雖然在19世紀才傳入我國,我國社會學者在20世紀20年代就已開始獨立運用該方法進行一些社會調查、民意測驗,但是它的影響不大。我黨所倡導并身體力行的典型調查,其中由所奠定的社會調查方法論基礎,依然是主流。這種社會調查方法還處在感性直觀層次,而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往往所做的調查停留在淺顯的表面層次。再加上目前調查、分析手段缺乏科學性,手工作坊式的調查方式仍占主導地位,一般的問卷調查,基本上是依靠人工方式完成,而電話調查、網上等新調查工具未得到合理而充分的應用,致使調查流于表面,材料也無說服力。

調查方法出現的陳舊簡單而缺乏科學性的情況,究其原因,主要因為以下幾點:一是理論的貧乏。對所要調查的問題在理論上認識了解不足或者缺乏了解和研究,使得調查變得漫無目的,而在問卷設計方面也不盡合理,故在實踐訪談過程中也缺少了針對性。例如:對當前學校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進行社會調查,對道德教育如果概念不清、模糊,對學校道德教育過程中所有影響因素沒有全面地把握,那么所進行的調查只能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程度。大學者先生在總結40年代調查實踐時,深有體會地指出:在實地調查沒有理論做導線,所有材料都是零星的,沒有意義的。二是被理論框得太死,形成固定套式,沒有創新性。有些調查者沒有把社會調查之前形成了一個固定的理論作為參照體系,而是以之為萬能模式,在調查中用這個模式去硬套活生生的社會生活,始終在固定的范式里循環。

三、提高社會調查法實踐應用效率的對策

社會調查法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酒店管理專業教學、社區警務課程教學、戰略管理及網絡應用等,它的實踐應用有著深刻的現實意義,有效地改變了傳統的教師、課本、課堂為中心的教學觀,同時也提高了工作運行的效率,使理論與實踐充分結合。但是如何提高社會調查法的實踐應用效率?首先,需要明確社會調查法的應用程序或步驟,然后根據上述問題及其特點提出相應的行之有效的調查實踐策略。明確社會調查法的程序或步驟,簡單來說就是明確:調查什么,誰去調查,向誰調查和怎樣調查等。具體有三個階段:第一,前期準備階段,主導者應做好社會調查前的輔導。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基本要求和具體的操作方法,明確社會調查的目的、意義、調查對象和調查過程,初步掌握如何搜集資料、篩選資料、分析資料以及撰寫調查報告。第二,實際調研階段。該階段的工作主要由實踐調查人員自主完成,進行實地調查,這時應注意方法的權變性。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情況的不同,在具體過程中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對原設計進行修改和完善。具體包括的內容有:做出周密詳細的調查計劃書,計劃書內容應體現調查目的、調查方法、調查時間和地點、進程安排等。設計問卷,根據調研主題的要求,集思廣益,按照科學、合理、簡潔的原則設計調查問卷;實地調研,根據計劃,采用實地走訪、電話訪問或網絡調查等方式,搜集第一手資料。第三,總結階段。主要包括:整理資料,對原始數據進行整理、歸類和綜合,并以統計表或統計圖的形式將統計結果直觀表現出來,還要對統計結果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從而得出符合實際的結論。此外,還包括對于完成的社會調查報告結論,進行相應的交流和繼續跟蹤調查。

而在社會調查中要得到真實可靠的數據,使得整個調查研究具體科學性具有現實意義,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實踐者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社會調查的基本理論知識,對其基本要求和具體操作方法做到胸有成竹,對調查的目的、對象、過程及意義有明確的認識。這是進行社會調查的前期工作,同時,要有了一定的理論知識,應根據具體情況,實際情況靈活地調整調查計劃日程或更換調查方法。比如進行實地調查進行訪談,應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分別采取結構性訪談、半結構性訪談,以及開放性訪談,由于被訪談者個體特征的差異性(如口頭表達能力等),在具體訪談過程中也應該適當地調整原先所設定的方法,并且由于原先設計過程中的遺漏和失誤,有可能還要對訪談問卷進行修改。

第二,在實踐過程中,要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資源,調查人員自身特點應與所任工作相適應,防止因為粗心而造成數據失真的情況發生。調查人員在實踐中應擔負起應有的責任,集中精神,認真負責的落實好所擔任的工作。其次,實施調查的人員應加強協作,提高團隊協作能力,進而保證和提高工作運行的效率,在調查過程中,應培養高級數據統計分析等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

第三,面對信息時代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變性等特點,單純依靠典型調查和實地調查已很難反映事件的全貌,現代社會調查方法理應得到廣泛應用。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調查新工具在不斷出現,如電話調查方式,網上調查方式等,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特點,極大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應大量投入到調查工作中。在分析手段方面,由于較少使用電子計算機及其統計分析軟件,統計分析水平普遍較低,這就需要加大科技的投入,普及網絡計算機,推廣統計分析軟件的使用,使之服務于社會調查工作,提高社會調查的工作效率,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調查工作更好的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陳依元.系統方法與社會調查[J].哲學研究, 198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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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社會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全國各地區和有關人士的重視。我國歷來十分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雖然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懲罰和處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規。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趨勢,形勢還很嚴峻。就我國目前的實施現狀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無論在立法還是司法都存在很多問題,與國外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本文通過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一般理論的闡述結合作者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實踐,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之立法現狀及不足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6年)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其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第十六條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中的運用要求。但是,同樣也反映出我國現行社會調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調查主體、調查范圍以及應當形成調查報告等三個方面的內容。關于調查方式、手段、措施;調查啟動的時間;調查人參與訴訟的方式、時間、訴訟地位、權利、義務;調查報告的內容、屬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諸多重要問題,在制度上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依據問題。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實行判前社會調查,這僅是司法部門的一種實踐探索,現行刑事訴訟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司法解釋的少許規定也較原則,并沒有具體的規定社會調查實施的程序以及對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程序,實際操作上隨意性較大,不夠統一。第二,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問題。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的出發點是保證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準確性為前提。如果這種社會調查報告為部分人利用,內容不真實,必將會影響量刑的公正性。

二、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調查報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視

社會調查報告提出的量刑建議往往比較原則,主要是對法律的強調,表明關愛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場和態度,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前提條件。但是,同時也帶來了法理上的困境。關于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必須制作,還是可有可無,應當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從體現量刑規范化工作的精神實質出發,為確保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準確和公正,全國要求應該統一和明確,即規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必須具備,而不能可有可無。

(二)適用范圍有限,不能貫穿少年司法整個過程

由于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實踐中的混亂。首先在適用對象上有局限,從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會適用社會調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實較輕具備管制或緩刑條件。其次適用的階段,從目前各地的規定來看,調查報告只對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會調查報告在處理未成年案件時,要影響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減刑或者假釋以及幫教全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實現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三)檢察機關參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構建思考

1.明確調查報告的性質。社會調查報告為刑事審判中的道德調查, 是量刑的參考因素, 不影響定罪。故檢察機關參與制作社會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證據不可作為定罪證據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在具體實踐中,社會調查的工作重點確定為“三段式”服務,即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三個過程,基本作法包括五個方面:(1)調查員的選任。在筆者所在院青年檢察官聯合會中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工作,選任條件為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2)調查方式。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3)調查內容。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

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

3.明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具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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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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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發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過程漫長曲折,社會調查的設立目的不是殘忍地懲罰或報復,而是改造罪犯并預防犯罪。[1]人權保障運動的逐步升溫,社會調查漸漸演變成了“量刑前調查報告”,關于社會調查的適用域、社會調查的主體、程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也在不斷細化。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熾熱化,少年司法制度成為衡量國家法治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尺。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環,如何完善各國仍在激烈探討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之價值

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制定更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個視角,同時也為司法上更為有效率的應對犯罪提供一個思路、一個改進路徑。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不僅為法官正確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據,還對后期相關機構的矯治工作提供參考資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包含的成長、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量刑上,社會調查報告可以適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學化的參考依據;在矯治上,可以考慮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確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會等因素,為制定有效的矯治方案提供參考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國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

國情的差異,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也有所不同,社會調查程序主體職權主義化是國際上的一個普遍趨勢。美國設有專門的觀護官,他們根據職權走訪涉事兒童的家庭,并將家長、鄰居、老師等的觀點綜合起來,形成社會調查報告,然后依據實地調研的結果對承辦法官們提出處置建議;日本對少年問題尤為重視,不但頒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護未成年人,還專門設有家庭裁判所對少年問題予以規制。就社會調查而言,日本專門設置有調查官,專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2]擔任社會調查員需要有豐富的知識儲備,單一的法律知識或社會經驗難以滿足專業化需求。社會調查員的選用也有嚴格的規定:在美國,觀護官需要進行職業資格考試,只有通過考試方具有從業資格,然考試內容涉獵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法律、語文、數學等基礎知識,還包括相關的實務工作技能;而日本家裁所的調查官還需要了解心理學、社會學、社會福祉學、教育學等學科,最重要的是,在社會調查員任職后,還需要在實務部門實習鍛煉兩年方可擔任。[3]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啟動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程序的啟動多設置在法院階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議權,然調查員是主動進行調查還是被動進行存在不同。美國獨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機關或社會民眾對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觀護官主動啟動調查程序,對涉案少年進行深入的了解,開展社會調查;日本的社會調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職權主義模式,[4]對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調查和審判階段,法官下達調查命令后,調查官才能開始進行調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

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功能實現。在日本,社會調查員全程參與訴訟,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由調查員在審判時宣布,并允許雙方進行認證與質證;在美國,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社會調查報告不得在事實調查聽證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會調查員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參與庭審,社會調查報告盡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國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發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的主體方面

對于社會調查員,法律規定模棱兩可,司法運用也各自為政,導致究竟由哪個主體擔任社會調查主體觀點不一。有人認為,由公安司法機關享有全面調查實施的決定權,自主決定何時、何人開展調查;有人認為,應整合資源,設立“多層次共存、專兼職結合”的社會調查主體設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護委員會為主體,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工作人員協同完成;也有人認為,應該由獨立的第三方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主體,這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充分發揮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優勢。筆者認為,矯正部門應擔任社會調查主體,因為該部門處于中立地位,且組織權威、行為規范性、人員相對專業,另外,他們本身擔負著少年的矯治教育工作,節約資源。

2、社會調查的啟動方面

對于何時啟動未成年社會調查學界觀點趨于一致,即偵查階段啟動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盛長富、郝銀鐘認為應當在公安機關立案后,通知未保會,由未保會立即啟動)。這樣不僅能夠起到分流案件,節約司法成本作用,還給社會調查留出充足的時間,因為社會調查事項繁多,而與其他司法程序時間比較,偵查階段時間最充裕,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審查監督。

3、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方面

學界度對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可謂眾說紛紜,歸納觀點,即證據、參考資料與雙重屬性三種。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具有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與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為證據的“第八種”分類。[5]有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在尊重法律的現行規定下探討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社會調查報告雖然具有證據的相關特征,但是因不屬于證據七種分類的具體某類,故社會調查報告不具有證據的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現等,對量刑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質證后作為酌定量刑情節進行采納。筆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雖然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但具有證據屬性。社會調查報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特征,類似于診斷報告、治療方案。

四、結語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類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無論是為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還是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對青少年犯罪都應極為重視。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的情況及悔改表現等具體情況展開的調查,是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矯正提供參考或依據的極為重要一環,理應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加倍重視。

【注 釋】

[1] 汪貽飛.論社會調查報告對我國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鑒[J].當代法學,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鵬.“涉罪未成年人異地社會調查相關問題”研討會綜述青少年犯罪問題,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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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下文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明確了社會調查工作開展的主體、對象及內容。這項制度的確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規范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促進對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定義和內涵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對社會調查制度有統一的定義。本文將從我國現行法律、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入手,詮釋社會調查制度的定義和內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定義

1.新《刑事訴訟法》所闡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內容。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關于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可以明確社會調查的主體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調查的對象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調查的內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但由于新《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社會調查所取得資料性質的規定,因此對社會調查所取得資料的性質主要還是根據公檢法三機關的司法解釋和部門規定來認定。

2.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對社會調查所取得資料的認定。檢察機關對于社會調查所取得資料的性質在《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4條、第16條第4款,以及新修訂《刑事訴訟規則》第486條第1款都明確規定是作為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辦案和教育的參考資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第13條規定是作為量刑時綜合考量因素。公安機關在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11條規定是作為在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綜合予以考慮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國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所取得材料是認定為參考資料,而不是作為定罪的依據,只是便于公檢法機關進行正確判斷的輔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目的性認識。社會調查制度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貫徹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調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況,以便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盡快回歸社會。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難得出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把相關材料作為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訴訟階段做出適當處置時予以參考的一項制度。

(二)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社會調查報告作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綜合情況最直接的材料,報告內容應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況,比如性格特征、成長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內容,同時應摘錄社會調查內容,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評價、解釋犯罪的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進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見或建議。社會調查報告為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提供參考依據,并為社區矯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議。

二、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進行監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數逐年遞升,犯罪預防工作形勢嚴峻。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行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將起到積極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尚不完善,還存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因此有效的監督是確保社會調查制度健康發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會調查制度宏觀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從立法層面來說,我國關于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是綱領性的,原則性的,不成體系,缺乏可操作性。從配套機構和調查人員層面來說,雖然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開展社會調查的主體為公檢法三機關,但是由于公檢法三機關自身人員數量及工作強度的限制,導致在實踐中,委托其它組織機構進行調查的現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團、婦聯、學校、社區村委、關工委等機構,而這些組織和相關調查人員雖然對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機構性質以及調查人員的自身素質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對調查過程的公正性和調查報告的真實性進行監督是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良性發展的關鍵。

(二)社會調查在具體實施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1.社會調查的啟動問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都有進行社會調查的權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法院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啟動社會調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這就存在一個啟動社會調查自由裁量權問題,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如何明確社會調查啟動的標準;如何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啟動社會調查的公平性;如何解決進行社會調查和沒有進行社會調查案件當事人之間的區別對待問題,特別是對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會調查之行為來實行減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罰之實,以達到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設計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實踐的局限性,尚無法一蹴而就解決以上問題,這就需要有相應機關對社會調查的行使進行監督,以便確保社會調查之行為的公正與公平。

2.異地委托社會調查問題。據統計2011年我國每年流動人口總量接近2.3億,占全國總人口的17%。特別是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相對突出,對于這類跨地域社會調查,由于啟動成本高、難度大,容易造成此類案件社會調查率不高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并結合我國現行司法實踐,建立公檢法三機關對應同級異地委托社會調查機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對可行的。所謂對應同級異地委托社會調查機制是指公檢法機關對需要進行異地委托調查案件,可以委托當地對應同級的公檢法機關進行社會調查,對應同級公檢法機關把調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給委托機關的一項制度。建立這項制度,可以極大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動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更好的進行幫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護的公平性。

3.社會調查報告的形成存在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進行社會調查的機構會根據調查情況制作社會調查報告。因此,社會調查的調查程序、調查內容、調查方式、詢問人群、以及調查報告格式等就成為確保社會調查報告質量的關鍵。目前,對于這些具體內容尚無相關細則出臺,實踐操作過程缺乏客觀標準,主觀色彩較濃,這就需要相應機關進行監督,確保社會調查行為能夠在正確的軌道上行進。

(三)社會調查報告性質認定上存在的分歧

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新《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現行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對社會調查所取得的資料是認定為參考資料。從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可以推測出,社會調查報告主要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背景調查,其沒有承擔證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構罪的證據職能。社會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認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從而便于公檢法機關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階段,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請批捕、移送起訴、是否附條件不起訴、是否量刑時給予減刑處罰的決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歸社會。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社會調查報告給予公檢法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證據強化的作用,應該屬于廣義上的證據。

三、檢察機關監督社會調查的建議

(一)檢察機關對社會調查行為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新《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檢察機關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新《刑事訴訟規則》第486條第3項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這些法律、司法解釋賦予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檢察機關在社會調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階段進行監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證社會調查制度能夠良性運轉,發揮社會調查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檢察監督為中心的社會調查監督機制

檢察機關既有社會調查的啟動權,也有對社會調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職責。為避免出現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一尷尬現象,檢察機關在社會調查制度實行中應該以行使法律監督職責為主要任務,對公安機關、法院的社會調查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只有在公安機關和法院應該進行社會調查而沒進行社會調查,或者是存在確有必要對公安機關或法院的社會調查工作進行補充調查的情況下,開展社會調查工作。

1.公安機關啟動社會調查的監督模式。對于社會調查行為由公安機關啟動的,可以分為提前介入監督和社會調查資料審核兩種模式。對于重大、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偵查監督的同時,應該一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行為進行監督。對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進行監督是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是通過審查社會調查報告以及社會調查過程中制作的筆錄、問卷調查等相關調查材料進行審核。判斷社會調查人員資格、調查程序、調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應被調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是否真實。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后,沒有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也沒有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而是作撤案或行政處罰處理的案件,應當將社會調查情況向檢察機關進行備案,以便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行為進行監督。

2.法院啟動社會調查的監督模式。法院進行社會調查的情況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對這類自訴案件進行社會調查。二是補充社會調查。對于公訴類案件法院認為所移送的社會調查材料需要進行補充調查。由于自訴類案件檢察機關沒有參與,因此應該建立法院和檢察院社會調查通報制度。法院進行社會調查主要是作為其量刑的參考,主要是考慮是否存在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在審查法院社會調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審查社會調查所反應的內容是否與其量刑輕重相佐證,是否有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以幫扶幫教條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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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調查實施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

1、召開全班學生大會,動員布置社會調查事宜。

2、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選題、擬定調查提綱。

(二)調查階段

1、指導教師審定學生選題及調查提綱。

2、學生根據調查提綱進行調查。

(三)調查報告寫作階段

1、學生撰寫社會調查報告初稿。

2、指導教師指導學生修改初稿。

3、學生修改調查報告,定稿。

4、指導教師審定后,學生使用A4紙雙面打印調查報告一份,交給指導教師。

5、學生最后交稿日期為

6、交稿方式:

(1)社會調查報告的初稿和修改稿一律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寄給指導教師黃江寧。

(2)社會調查報告的審定打印稿除直接交給指導教師外,也可以交給班主任轉交指導教師

(四)評審階段

指導教師完成社會調查報告成績評定,送學校審核驗收。

三、社會調查的學分

社會調查共3學分,不得免修。

四、選題和形式

1、社會調查的內容應限定在本專業實踐范圍內。學生應根據行政管理專業的特點,結合我國公共管理的實踐,以及一些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選題,并實施社會調查。

2、社會調查可采取行政機關實習、實地綜合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成績評定

(一)關于調查報告:

社會調查的成績考核以學生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依據。參加行政機關實習、實地綜合考察等活動的學生應獨立完成調查報告,完整的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社會調查題目、調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形成相關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

指導教師以學生參加社會調查活動的情況、效果、撰寫文字材料綜合運用專業知識的水平,在社會調查過程中的表現以及調查單位的反饋意見等作為評定成績的依據。

(二)關于案例分析:

包括選擇的案例、案例所展示的問題、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字數不少于2000字。

(三)社會調查的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

指導教師對學生在選題是否恰當(占10分)、觀點是否明確和正確(占35分)、材料是否豐富和翔實(占30分)、邏輯是否嚴密和結構是否嚴謹(占15分)、語言文字是否流暢和優美(占10分)等五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給出具體分數。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為良好,70-79分(含70分)為中等,60-69分(含60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四)凡字數不足、內容不全的調查報告或案例分析,給予不及格處理;

凡抄襲造假者,取消社會調查成績。

(五)凡社會調查成績未達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據珠海電大實踐教學具體安排,在學籍有效期內進行。

(六)社會調查由指導教師給出初評成績,由電大分校復審,省級電大驗收,中央電大抽查、終審。

六、社會調查報告的書寫格式要求

文章的結構層次用下列符號表示:

一、(一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一)、(二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1、(三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

文章正文中:

(1)題目---宋體、三號(加粗),居中。

(2)姓名----宋體四號。

(3)正文(宋體、四號)

內容結構包括:基本情況(社會調查題目、調查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過程)、發現的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建議(運用行政管理學理論去解決問題)。

七、社會調查報告范文

范文如下:

XX行政服務大廳現狀調查

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本人對XX進行了訪談式調查。

一、XX大廳基本情況

XX大廳是XX各相關職能部門集中對外的一個辦事窗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到政府辦事的單位或個人,特別是需要跨部門找多家單位的,可以在一個大廳內辦完所有的事,實現一條龍服務,從而體現政府辦事的高效率、高效能,并實現公平、公正、公開、真正為民辦實事這個目標。

XX大廳,由區黨政辦領導和直接管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抽調工作人員派駐,據統計,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展計劃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民政局、計劃生育局、教育局、經濟貿易局、農業局等十三個部門。有些部門是固定工作人員到窗口上班,有些部門是幾個工作人員輪流到窗口上班。

整個服務大廳的面積為590平方米,布局為敞開型柜臺式,以部門分段,共有30個工作崗位,工作人員就位后在柜臺上放置有單位名稱和個人姓名的工作牌。有一工作室提供傳真、復印服務,大廳里有飲水機和沙發,有報刊供閱覽。特別的是有區政府和各部門的有關紅頭文件也陳列出來供大家查閱,通過相關手續并可辦理出借。

整個服務大廳,日常工作量最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險局,經常可看見有人排隊等候,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平均每天要接待35人。

二、存在問題

根據大廳意見箱上的留言和工作人員提供的情況,及本人的觀察、了解,行政服務大廳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信息的、傳播不到位。

服務大廳2006年5月從金灣區辦公中心搬至2公里外的原西湖幼兒園,沒有通過媒體廣而告之,只在原大廳門口貼了通告,很多辦事的人先跑到原地址,才獲知情況,轉到新辦公地點,多走了冤枉路。

(二)新辦公地點比較偏僻,交通不方便。

雖然到服務大廳辦事,可乘201、207、504、701路等4路公共汽車,但從公共汽車站到服務大廳要走700米的路,稍為遠了一點,夏天走得滿身大汗,而雨水天便會淋個透,辦事人員會感到比較不便。

(三)有些服務沒有真正做到家。

現在服務大廳辦公地點是地處待開發的金灣區主城區——西湖城區,但目前其周圍4公里范圍內找不到商業服務場所,例如:服務大廳雖然設有便民復印機,但一張A4紙要收1元,與外面商業服務0.4元相比差距太大,給人覺得有亂收費之嫌。

三、一些建議

首先,要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以及相關設施,建立政府電子網絡,讓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網絡辦理一些日常事務,不用來回奔跑和等候,做到減少人力、物力的浪費,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又能實現無紙化辦公,減少資源浪費,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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