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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訴訟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6-21 09:19:0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最新訴訟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案例分析題

題目1

案例一:

案情介紹:原告:劉某、王某、張某、馬某。被告:某市煤礦技工學校。劉某、王某、張某和馬某是某市煤礦技工學校的學生,王某和張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數學考試中有抄紙條作弊的行為,劉某和馬某在5月2日的電子技術和機械基礎科目考試中有抄紙條作弊的行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礦技工學校根據勞動部頒發的《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對該四名同學作出了責令退學、注銷學籍的處理。劉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處分決定,恢復四人的學籍。在法庭審理中,劉某等四原告訴稱: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過重,侵犯了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合法權益,且處理決定程序違法,故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處分決定,恢復四人的學籍。被告某市煤礦技工學校辯稱:學校對劉某等人作出的決定屬于學校的內部管理行為,技工學校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原告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四原告的起訴。

《技工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對于違反紀律和犯錯誤的學生,學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第二十八條:處分學生必須經過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準執行,其中責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需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

問題:

1.什么是行政主體?

2.結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礦技工學校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分析本案,你認為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的機關。如本案當中的技工學校學

2有,因為學校可以決定是否發畢業證,所以是行政主體。

3能,學校是行政機關(在上面已經說明),學校程序非法,沒有需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勞動部門備案。所以原告的請求應該支持。

題目2

案例三:

案情介紹:李某系從事飲食業的個體工商戶,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經有關部門進行

檢驗。這一行為被某工商局查獲。根據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警告、沒收違禁食品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在工商局查獲前李某出售蛋糕共獲利800元。根據上述有關規定,工商局沒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沒收其違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認為李某曾因故意傷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剛出獄,因此要重罰,又處以李某2000元的罰款。

問題:

1.工商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

2.工商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是否合理?

3.你認為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工商所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違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則。主要表現在對李某的罰款行為上。本案中,根據法定的罰款幅度的規定,工商所對李某處以2000元的罰款屬于法定的幅度內,其行為沒有超越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行使恰當,對李某進行2000罰款,處以其違法事實情節等為據外,于一種不正當的考慮而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違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為。

題目3

案例二:

案情介紹:在2003年10月15日,A縣政府根據《發展A縣經濟的實施規劃》,以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項《關于對A縣幾家工業企業進行調整的措施》的決定,其中決定將屬于集體所有制的A縣機床附件廠與屬于國有企業的A縣機械廠合并為A縣機械總廠。A縣機床附件廠不服縣政府的這一決定,認為合并決定事先未征得他們的同意,侵犯了企業的自營自主權,遂向A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縣政府有關領導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告訴縣法院,這一合并決定是為了改革和發展A縣經濟、解決縣機械廠的經濟困難作出的,縣機床附件廠應當顧全大局,服從縣政府的決定,同時,縣政府要求縣法院應與縣政府態度一致,維持縣政府的改革措施,對縣機床附件廠的起訴不予以受理。

問題:

1.分析A縣政府的《關于對A縣幾家工業企業進行調整的措施》的性質是什么?為什么?

2.你認為A縣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

3.你認為A縣法院是否必須服從縣政府的意見?

答:

1、A縣政府的《關于對A縣幾家工業企業進行調整的措施》的性質是其他規范性文件或紅

頭文件。

2、A縣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因為A縣政府的文件面向企業是特定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且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3、A縣法院無須服從縣政府的意見。因為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縣法院,有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題目4

案例四:

案情介紹

某年9月,張某因家庭住房困難,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邊修建了總面積為32平方米住房兩間,并于建成后遷入居住。經群眾反映,某區政府規劃科發現問題,隨即派員赴現場了解核實情況,其間與王某發生爭執。同年10月,區規劃科以自己的名義,依照某市《城市建設規劃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作出限期15日拆除違章建筑的通知書,同時依法處以300元罰款。

張某不服該處罰,起訴至區人民法院,請求予以撤銷,其理由是:(1)確有困難,且他人也有違章行為,為何單罰我一人;(2)區規劃科無權處理此事。區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經審理,區法院認為:(1)街道居委會屬于城市群眾自治性組織,不是行政機關,更不是具有規劃管理職權的機關,因此街道居委會的“同意”無效;(2)張某起訴理由第1條不成立,公民不應以任何理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3)區規劃科對案件的處理雖然正確,但區規劃科無行政主體資格,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對王某違章建筑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因此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撤銷了區規劃科的行政處罰決定。區規劃科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該科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為區政府第29號文件曾授權區規劃科有權依法對亂占地建房的當事者予以處罰。

問題

1.區規劃科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本案的焦點,你認為它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嗎?為什么?

2.對區政府的授權行為應如何看待?

答:

1、區規劃科不具備行政主題資格。區規劃只是該區城市規劃管理局的一個職能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沒有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能力,故其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2、區政府的授權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題目5

案例五:

案情簡介:1986年7月18日,趙C出生于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出生后用“趙C”進行戶籍登記。

2005年,用“趙C”申請第一代身份證,當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簽發了身份證。2006年8月份,當趙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換發第二代身份證時,卻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來到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了解,“趙C”的姓名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被建議改名。2007年7月6日,趙C向鷹潭市公安局申請,要求繼續使用“趙C”姓名。同年11月9日,鷹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復,要求趙C改名。依據是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有規定,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字樣不能用。

為了捍衛自己的姓名權,趙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訴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審法院責令被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為姓名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庭審理圍繞

“C”是不是數字符號;取名“C”是否損害社會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絕換二代身份證是否合法展開辯論。

最后,在法院的反復協調下,當事雙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協,雙方最后達成和解。法院對“趙C姓名權”官司當庭作出二審裁定,裁定撤銷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C將用規范漢字更改名字,鷹潭市月湖區公安分局將免費為趙C辦理更名手續。

問題:

1.《姓名登記條例(初稿)》能否作為公安局作出批復的依據?為什么?(8分)

2.說說你對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數不少于100字)(12分)

篇2

新刑事訴訟法對整個職務犯罪偵查過程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在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障措施,具體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 進一步完善了辯護制度

辯護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重要組成部分,辯護權是各項訴訟權利中最具實質意義的權利,對于保障人權具有重大意義,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辯護權保障方面有了巨大進步。

一方面,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原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律師參與偵查程序的辯護人地位,并且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或者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檢察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以上修改為偵查階段辯護人的權利保障提供了前提條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獲取更加全面的法律幫助和辯護。

另一方面,完善了辯護人的通信和會見程序。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不僅是對辯護權的保障而且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重要體現。

以上規定,不僅能夠更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檢察機關更加注重保障偵查程序中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效發揮辯護職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進一步規范了偵查訊問程序,建立了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為追求辦案效率,極易發生刑訊逼供等侵權現象,為了加強對公權力制約,有效遏制刑訊逼供, 防止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和以其他方法獲取口供的現象發生,實現訊問程序的合法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采取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采取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傳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這里對超過十二小時的拘傳作出了明確的條件要求,不僅要案情特別重大復雜,而且還應當是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以上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偵查訊問過程中發生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證的現象發生,有利于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三)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進一步規范偵查取證程序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證的行為,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彰顯程序正義,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則并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事訴訟法在保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規定基礎上,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一規定不僅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證據制度的一大進步,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對程序正義的重視;此外,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的確立,對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進一步提高了偵查人員的取證難度。

二、檢察機關應對挑戰的基本策略

新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程序的完善和細化體現了國家對程序正義的重視,與此同時也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為了進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提高檢察機關偵查能力水平,真正實現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并重,檢察機關必須轉變偵查模式,改進偵查方式方法,積極應對挑戰,切實做到保障人權。

(一)轉變思想觀念,加強理論學習

實踐中,由于辦案機關偵查手段的科技化水平不高,職務偵查長期奉行“口供主義”,偵查中十分依賴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收集和運用,利用口供來獲取犯罪線索或其他證據資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實際上成為了“證據之王”過分依賴口供,既容易導致刑訊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證等侵犯人權現象的發生,也往往使得口供的證據能力成為爭議問題,新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程序的規范使得檢察機關不得不轉變思想觀念,加強言詞證據與其他證據結合并重,摒棄將言詞證據作為案件的唯一突破口的傳統偵查觀念,樹立人權觀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到整個偵查活動中,并且要加強新刑事訴訟法的學習,為迎接挑戰做好理論上的準備。

(二)調整偵查策略,提高辦案效率

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給職務犯罪的偵查活動帶來了巨大挑戰,也讓我們意識到傳統的辦案方法已經無法適應新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要做到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的同時,保證辦案任務的完成,就必須從偵查方式方法上下工夫,轉變以前的一條線辦案模式,實行分組辦案的偵查手段,將辦案干警分為案件突破組和組,突破組主要負責訊問犯罪嫌疑人,組主要負責案件線索的收集工作,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實做到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同時,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

(三)充分利用技術偵查權

修改后的刑訴法第14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也更為隱秘,并且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反偵察能力普遍較強,使得職務犯罪的偵查難度越來越大,新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無疑是賜予檢察機關職務偵查的利器,因此,在偵查活動中,檢察機關應著實利用好技術偵查權,利用科技手段實現偵查手段的進步,提高辦案效率。

篇3

新刑事訴訟法為有效懲處職務犯罪,在96刑事訴訟法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偵查權尤其是增強了強制偵查權,包括強制措施的擴充、偵查手段的擴張和取供條件的改善。例如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可以決定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擴大的偵查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使用得當的話,將會提升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如果使用不當,則可能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筆者談談反瀆職侵權犯罪偵查在新刑事訴訟法規則下面臨三個難題以及應對措施。

問題一及應對措施:審訊策略標準不明確

口供常是證明犯罪及擴大戰果的最好證據,在有些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甚至無法定罪,因此對于偵查人員來說,獲取口供是優先選擇項目。但是,犯罪嫌疑人也知道作有罪供述將使自己處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接受更為嚴重的處罰,將竭力和偵查人員進行博弈。偵查人員為獲取口供,會采取相應的策略,這些策略可能包含一些威脅、引誘、欺騙等成分,而新刑訴法規定了禁止強迫自證其罪規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訊問中,使用策略獲取的口供及延伸證據就面臨非法證據排除的檢驗。因此,偵查訊問面臨的難題是:如何去把握偵查訊問過程中的審訊策略標準?法律并沒有給予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關于這個難題的應對措施主要有兩點,首先,制度實踐觀念先行。面對越來越嚴格的程序要求和人權保障要求,偵查人員應該以最快的速度更新觀念,嚴格履行程序法上的要求,避免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使得有利證據變為非法證據;其次,應該盡快制定訊問規則審訊策略的標準。為了避免出現在偵查訊問過程中運用的心理戰術被認為非法證據,應該盡快制定訊問規則,例如 “威脅、引誘、欺騙”的內涵到底是什么,建議采用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以及關聯性的標準。合法性即以法律允許的措施進行訊問;合理性,即訊問的方式以一般人能接受的方式進行實施;真實性是指通過心理方法等方式的運用讓被訊問人自覺的認為內容是真實;關聯性是指采用其案件其他案件相關的信息獲得供述是可行的。

問題二及應對措施: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效力問題

筆者對于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做法是認同的,這是對質條款的真正實現。除新刑訴法外,早前的“兩高三部”聯合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該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不管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具體規定偵查人員作為證人的證據效力、符合什么條件的偵查人員必須出庭等。

首先,偵查人員出庭,是為了進一步證明偵查時使用的偵查手段是否合法,所得證據能否被法庭采信的,但是出庭偵查人員的證言效力是否還需要其他相關的證據的佐證,如果其本人能夠證明所得證據是合法的,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采信其證言;其次,偵查人員在偵查時候為獲得證據會采取必要的審訊策略,這種審訊策略的標準如前文所說,本身就存在爭議,偵查人員稍有不慎就會陷入非法證據的標準中;再次,偵查人員出庭作證能否申請司法保護問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將和其他出庭作證的證人一樣,直面被告人,那么能不能和其他被告人一樣申請司法保護?最后,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以自然人的身份還是以辦案部門的身份?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應對:首先,確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身份是辦案部門的代言人,而不簡單地以自然人的身份出庭,這樣還可以避免對方要求涉及案件的偵查人員全部出庭,節省司法資源;其次,必須在明確審訊策略標準的前提下,提升偵查人員的抗辯能力,一線的偵查人員作為對抗制度的當事人出席庭審,這在新刑訴法實施之前很少有過,應在平時就和公訴機關加強溝通,并自我鍛煉,防止陷入對方布下的各種陷阱中。

篇4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50-01

一、立法現狀

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同修訂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相比:

1.辯護人的會見、通訊時間提前到了偵查階段,但偵查階段的會見是有限制的,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辯護律師會見、通訊需要偵查機關的批準,但又未對這三類案件具體如何判定做出規定,可能被偵查機關利用,任意擴大解釋而拒絕律師會見嫌犯。

2.吸收了《律師法》關于律師會見在押嫌犯的條件,只要三證齊全,律師有權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且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不被監聽。

3.雖然《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最新《六機關規定》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辯護人、訴訟人的申訴或者控告后,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人。”這些看似為辯護人提供了救濟措施,但是救濟力度太輕,沒有規定各個機關阻礙辯護人權利要受到怎樣的懲罰。沒有懲罰的義務無法貫徹執行!

《刑事訴訟法》修訂后,偵查機關再也不能以《律師法》的規定與《刑事訴訟法法》相背離而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公安部也及時出臺了最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該規定第48條和49條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憑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并且對《刑事訴訟法》中需要經過批準的特殊案件的審核標準進行了規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并繼續對何為有礙偵查和可能泄露國家秘密做了解釋。綜上,就會見權的保障而言,再增加一項救濟措施就算基本齊全了,另外需要討論的問題就集中在執行方面了。

(二)完善建議

會見權是當事人和辯護人實現平等武裝的基礎,需要提供便利,但犯罪人與偵查機關之間也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如果一味強調會見權,而忽略了偵查機關面臨的案件多、技術落后、手段有限的無奈境地,只會使偵查機關更加抵觸該法律的實施,再好的法律也會成為一紙空文。所以,在會見權上一定要把握好度!

篇5

[中圖分類號] G642 [文獻標識碼] A

Teaching Reform of the Courses of Civil Procedure Act

JIN Meilan

Abstract: Civil procedure act is an applied science of law and theoretical jurisprudence with rich theoretical connotation. To foster legal personnel with strong theory knowledge and application ability, teaching target should be set on both theoretical learning and practice capability training with elicitation teaching and interactive teaching in theory and case studies and practices in ways that enhance the quality of the courses. Only by designing the courses in all dimensions, could the high-quality, socialist, and legal personnel be cultivated.

Key words: courses of civil procedure act, teaching reform, theoretical teaching, case-based teaching, practical teaching

民事訴訟法作為與實體法相對應的程序法,是法學專業的一門必修課程。民事訴訟法其內容豐富,法條數量龐大,相關司法解釋不斷增多,使現有的課堂教學、教師教材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不以滿足現有的學科特性,需通過專門的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才能充分提高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可以說,民事訴訟法是一門應用法學,也是一門極具豐富理論內涵的理論法學,為了培養理論知識扎實,應用能力較強的法律人才,在教學目標設置上應當把理論教學與實踐操作能力的培養并重。

一、啟發式、互動式的理論教學

教師在課堂授課民事訴訟法,一般依據教材和專門的民事訴訟法條選集、司法解釋,采用講授的教學方式,學生被動地學習知識。這種情況下教師一般對民事訴訟法課程中的基本概念、特點、規則等內容進行口頭講解,學生單方面被動接受。這種教學模式,不利于學生法律技能的訓練和法律思維的培養,改革此種課堂教學模式勢在必行。

教師在課堂講授的目的就是把知識傳遞給學生,因此學生才是課堂的主體,課堂模式也應緊緊圍繞這個模式進行。教師在上課時,要用啟發式的教學模式,引導學生去發現和解決問題,帶動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活躍課堂氣氛。這樣的教學方法,可以更好地引導學生深入思考。教師可以在課堂上以提問、暗示等方式,引導學生用邏輯思維,自己得出正確的結論,并去領悟課程的基本邏輯和原理。另外,可以讓學生們對所學知識點進行互相討論,得出結論,對有爭議的內容教師也可以介入進行探討。

實踐證明,民事訴訟課程是可以采取多元化教學模式的,現在網絡模式的教學方法盛行,民事訴訟法也可以采用這種教學方式。比如,現在流行的“微課”等,學生通過網絡平臺觀看授課視頻,圍繞某個知識點,與教師進行互動,這種教學方法是當代教學新型的一種模式,應當大力推廣、敢于嘗試。

二、運用案例教學

近幾年有關民事訴訟教學改革的研究中,也涉及到了案例教學的內容。這種教學法具有教學目的明確、教學形式靈活生動、教學內容導向社會現實與社會實踐等特點。現實中,有關民事訴訟法案例匯編教材數不勝數,那么,如何選擇適合的案例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選擇案例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選擇典型的案例

所謂案例的典型性是指單例應當具有普遍意義。案例法教學離不開教師的講解,教師應緊緊圍繞教學目的和主題精心設計,從具體通俗的材料入手,用生動的語言表達,充分激發學生的興趣,讓學生參與討論。其實,案例教學法的目的就是讓學生積極參與討論,讓其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在自由的教學氣氛中獲得新的理論知識。

(二)選擇難易適當的案例

民事訴訟法是大學本科二年級時開設的課程,學生處在法學基礎知識吸收階段,如果選擇難易度高的案例,學生就會喪失興趣,打擊學生的積極性。但是,案例太過簡單,學生不經認真思考過程一看就知道答案,會降低對案例的討論價值和教學質量。因此,對案例選用的標準尺度的把握,有助于按照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進度,提高學生的理解、分析能力,提高學習效率。

(三)案例的新穎性

篇6

一、關于當事人發動再審程序相關規定的修改與進步

(一)“取消”申訴法律概念,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對判決、裁定(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不再是告知其按申訴處理。這一修改使得“申訴”這一法律概念不再出現在《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文中,同時也使得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權利救濟更加規范化、訴訟化。申訴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有關處理決定不服,向相關部門或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予以處理的活動。[1]申訴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之一,屬于民利的范疇。對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申訴權,1982年的試行《民事訴訟法》曾有過明確規定。①但隨著司法實踐中申訴泛濫的問題之出現,1991年4月9日正式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將申訴變更為申請再審,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和事由。而盡管此次修改前《民事訴訟法》中已沒有了關于申訴的具體規定,但“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這一規定又表明申訴在再審程序中仍有一定的適用余地。然而,由于申訴權作為一種民利是普遍存在的,當事人可通過多方申訴達到目的,因此,實踐中產生了申訴與申請再審并存的局面。申訴的無限制使得申請再審的限制性條件形同虛設,司法裁判的終局性亦被動搖。同時,越來越多的申訴擠占了申請再審的適用空間,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大都用在接訪息訴中,不能真正用來審查核實當事人的再審申請。[2]此次修改,明確將當事人申訴的權利變更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制度規定上否定了申訴與申請再審并存的狀態。

(二)放寬再審申請法院,壓縮再審申請事由和再審申請期間

1.放寬再審申請法院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由此,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不再局限于上一級法院,這也使得因當事人申請而再審的案件的審理法院不再局限于中級以上法院。在我國,當事人向基層法院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經歷了從無到有再到無,再到如今“有條件的有”的過程。②盡管將再審申請法院限制為上一級法院有利于促進上下級法院的合理分工,體現再審的特點,[3]但這同樣加大了中級以上法院的工作量,導致其審判資源有限性與審判任務不斷加大的矛盾,同時還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特殊案件之解決。一方面,最高法院面臨著來自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高級法院的申請再審案件,各高院也面臨著其轄區內各中院的申請再審案件,而且必須在審查期限內作出裁定,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另一方面,對當事人而言,特別是在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雙方為公民的情況下,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可能更能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例如從下級法院所在地到上一級法院所在地的差旅費、住宿費等),同時,由原審法院再審,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在當地解決糾紛。

2.壓縮再審申請事由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中涉及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而法院未調查收集的證據僅限于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實際上,法院并非對當事人書面申請調查收集的任何證據都有調查收集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之規定,“對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需要的證據。因此,將再審事由中法院未調查收集的證據限定為案件審理需要的“主要”證據更符合該事由設置的目的,同時也與規定中的第三、四項事由的用語相協調。另外,最新《民事訴訟法》刪去了“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以及“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這兩項再審事由。管轄錯誤能否作為再審事由,這在理論上素來爭議頗大,而大多數學者持否定說。應當明確的是,再審僅是一種特殊救濟程序,為維持判決的終局性、既判力,應在特殊情況下才啟動。對于管轄錯誤,現行法律已設置了管轄權異議制度,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還可以提起上訴,這樣的糾錯程序已經足夠。在糾正管轄錯誤時,也有必要考慮判決的終局性、安定性以及糾錯利益與成本的平衡。[4]更何況無論哪個法院管轄,都是代表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都是由具有相同資格的法官適用相同的法律進行審判,其裁判結果應無不同。因此管轄上的一般錯誤實質上對公正行使審判權沒有直接影響,雖然這樣的錯誤也應當有糾正的機會和程序,但沒必要通過再審這一非常程序來糾正。[5]而“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這一再審事由則存在如下問題:首先,它忽視了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其表明,程序違法并不當然作為再審事由而必須以實體正義作為其評判標準,這是典型的“重實體、輕程序”的表現。[3]其次,它與其它幾項再審事由存在重復的可能。[5]如再審事由中“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等都是對法定程序的違反,并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最后,它是一個兜底性條款,過于籠統,使得再審事由被泛化。任何目標的實現都要求物質和時間的投入,程序正義之實現當然亦非例外。而再審的糾錯必然是事后救濟,為了糾錯將有更大的物質和時間的投入。加之確定的判決、裁定多數已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訴訟成本已“變本加厲”。所以將“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不再作為再審事由,也是對實現成本與實現價值的均衡比例的適當調和。[6]

3.壓縮再審申請期間

最新《民事訴訟法》將一般再審申請期間由兩年改為六個月,特別情形下的再審申請期間由三個月改為六個月,且增加了“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這兩種特別情形。我國之所以將一般再審申請期間規定為兩年,實際是受民法中訴訟時效的影響。[7]然而,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等同于當事人第一次提訟的時效期間,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再審案件一般已經過法院的一次或兩次審理,且作出了終局裁判,兩年的再審申請期間將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安定狀態,不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8]此次修改正是順應了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其積極維權的理論觀點,將一般再審申請期間縮短為六個月。另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當事人在一般再審申請期間內不知或不應知再審事由的存在,甚至再審事由發生在一般再審申請期間屆滿后。此時若仍只規定須在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后的一定期間內申請再審,則無異于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權。因此,《民事訴訟法》又規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再審申請期間。此次修改,一方面,將特定情形下的再審申請期間延長至六個月,使得特定情形下的當事人有更充足的時間去為再審做準備。另一方面,又增加了兩項特定情形,使得發現新的足以原判決、裁定的證據或者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當事人,不至于因其在原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后的一定期間屆滿后發現新證據或偽造事實而無法申請再審。

(三)明確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的程序

最新《民事訴訟法》增加了關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權利及其行使前提,規定了檢察院對申請的審查期限及要求,并限制了當事人重復申請的可能性,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首先,該規定使得當事人在再審中向檢察機關尋求權利救濟的途徑法定化、全面化。同時,“檢察建議”之條文化使得當事人可以直接通過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尋求權利救濟,而不再是只能直接或間接求助上級檢察院,盡管再審檢察建議未必能如再審抗訴般當然啟動再審。其次,該規定將當事人通過檢察機關發動再審的條件明晰化,明確了法院優先原則,即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應先向法院提出,只有在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時,當事人才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多頭申請、重復審查的現象,節約了司法資源,使得檢察機關可以集中辦理那些真正需要其辦理的案件。另外,這還可以避免因當事人多頭申請而導致的同時對同一請求進行審查的法院和檢察院之間審查結果的矛盾。[9]再次,該規定確定了檢察院對當事人申請的審查期限和處理方式,使得當事人的申請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和答復,而不至于因久而未處理導致其經由此路徑的權利救濟處于停滯狀態。最后,該規定限制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的次數,明確在檢察院對其申請作出處理決定后,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應注意的是申請再審檢察建議不同于申請再審抗訴)。這對于避免當事人無限申訴、緩解無限再審的現象,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關于當事人發動再審程序仍存在的問題

(一)當事人再審權利救濟保障之不足

近年來,學界關于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限制檢察院的再審抗訴權的呼聲越來越高,許多學者認為,多元制的再審啟動模式不僅有違當事人處分權原則,有損生效判決的既判力,而且法院主動提起再審有違司法中立原則,檢察院抗訴再審容易打破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的格局。[10]誠然,我們不得不面對這種多元制再審啟動模式的種種弊端。然而,改變這種模式必須具備制度上的基本前提,否則取消或限制一說至少在目前并不具有現實的可行性: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從制定到修改,一直保留著法院和檢察院在再審程序中的啟動職權,并配套了一系列的程序規定,如果斷然取消法院決定再審或限制檢察院抗訴再審,將面臨大范圍的制度改革和規范調整。另一方面,從此次修改的內容看來,法院和檢察院在再審中的職權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和詳化。另外,此次修改還將“再審檢察建議”條文化,如果取消法院提起再審的職權,那么檢察院向其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又多大意義可言?因此,在現有制度前提下,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再審權利救濟,宜將法院與檢察院的再審啟動職權視為當事人發動再審程序之外的保障,在此觀念下進一步分析如何使得這種保障更具體化且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對于一些確有錯誤的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其往往因缺少具體權利保護人而無人提起再審,如果取消或限制法院或檢察院的提起再審職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將可能得不到切實的保護。[11]然而,作為我國再審程序的一大特色,法院提起再審和檢察院抗訴再審并沒有為當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權利救濟和保障,這主要體現在:依照現行規定,若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或檢察院主動提起再審抗訴,則再審程序得以當然啟動,即無論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再審,都須參加到再審程序中,接受案件的重新裁判。此種做法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而言具有當然的意義,但對于僅涉及當事人利益的案件,由于當事人未提出再審請求,一些當事人可能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參加到再審中,甚至因時過境遷無法找到當事人,那么這種權利救濟方式就顯得沒有必要,這樣的再審也不具備多大的意義。

篇7

申請人:蓋@@,男,漢族,無業,住青島市******

 

委托人: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懇求貴院依法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在###銀行的賬戶資金¥¥萬元,賬戶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對雙方的爭議事由情況進行描述)。鑒于上述情況,被申請人的轉移財產企圖明顯,情況緊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前財產保全請求。

 

申請人以自己名下的.人民幣定期存款20萬元(附件5:@@@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此項申請提供擔保。如申請錯誤,申請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2】最新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以上同上:

 

請求事項:申請人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申請(立案號為:京%%民初字第038%%號),現被申請人可能轉移資產,懇請貴院依法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在%%銀行的賬戶資金¥¥萬元,賬戶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對雙方的爭議事由情況進行描述)。鑒于上述情況,被申請人的轉移財產企圖明顯,情況緊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前財產保全請求。

 

申請人以自己名下的人民幣定期存款20萬元(附件5:@@@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此項申請提供擔保。如申請錯誤,申請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 日

 

【3】最新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市××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喬××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洪×× 職務:經理

 

請求事項:

 

請求凍結被申請人××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萬元。

 

事實與理由:

 

(應祥述事實與理由,此略。)

 

為避免財產損失,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萬元人民幣,保全申請人預付運費的安全。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市××網絡公司

 

法定代表人:喬××

 

××年××月××日

 

附: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同一份;

篇8

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取得長足進展的同時,世界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也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相互借鑒、相互接近的趨勢日益明朗,兩大法系之間的法律特別是訴訟法律間的差別逐漸縮小,作為程序法的訴訟法在各國法學研究領域備受重視。國外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成果,拓展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視野,對于探索21世紀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脈絡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1世紀,中國的改革開放將繼續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力度將進一步加大,這些都將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發展的基礎和動力。面臨劃時代的變革和發展機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將更加廣闊和深入,并將走向新的輝煌。

一、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趨勢

20世紀90年代,中國法治化進程正式啟動,為刑事訴訟法學這一程序法學的發展和繁榮創造了契機。既存的思想禁錮逐漸被打破,探究刑事訴訟基本理論與實踐問題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日漸成為顯學。隨著人們人權保障觀念與程序意識的增強,對刑事訴訟制度和程序的合理性、公正性要求日高,尚不發達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際遇機緣,而即將到來的新世紀更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時空舞臺。21世紀的中國將走向法治化,以刑事程序法治化為目標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以程序正義為靈魂生存、生長,并將具有以下主要發展趨勢。

(一)人文關懷精神的萌生與洋溢。傳統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更多地把刑事訴訟法視為懲罰犯罪的工具,在學者眼里(一般民眾更是如此),刑事訴訟就是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實現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與“抓住罪犯戴上手銬押進囚車送上刑場”這一過程等而視之,一切都是冷酷而冰涼的,沒有一絲溫情與寬容。刑事訴訟法學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控制與懲罰犯罪,而對刑事程序自在價值以及它保障人權的功能視而不見,重實體輕程序乃至程序虛無主義以及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漠不關心就是其突出的表現。21世紀的中國將逐步走向法治化。法治社會中的公民個體都是應當尊重其各種權利的社會主體與價值主體,應當成為刑事訴訟法學關懷的對象,刑事訴訟法學必須給予這些道德主體與目的本身以應有的人文關懷。刑事訴訟關涉公民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權利以及人格尊嚴,如何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上述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將是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大課題。我們認為,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以權利分析、權利保障為基本立足點,通過對刑事程序的限權性及其人權保障功能的研究,更多地關注刑事程序的公正性與民主性,關注人的權利的實現,從而彰顯其人文關懷的優良品質。

(二)學術品格的凸顯與張揚。中國傳統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往往受制于政治需要與現實制度,可變因素大量存在,缺乏穩定性,沒有獲得獨立的品格,學術性不強。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狀況有所改觀,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學術性漸趨濃烈。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逐漸擺脫注釋的老路,回歸學理,回歸學術,逐步提升自己的學術品位。獨立的學術品格是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的重要特征。這一獨立品格獲得的前提在于刑事訴訟法學者精神自由的享有與批判力的獲得,也有賴于刑事訴訟法學自身學術尊嚴的確立以及學術規范的嚴整建構。刑事訴訟法學是應用性學科,應當關注刑事訴訟實踐,但要與實踐保持適當的距離,避免學術政治化及一味世俗化;要保持自身的科學性,應當具有解釋刑事訴訟法的理論權威,具有評價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原則與維護程序正義、推進刑事程序法治的理性力量。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積極探索自身的發展規律,孕育新的思想,拓展新的理論領域,逐步提高學術自主性,從為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原則與程序解析、辯護的注釋型刑事訴訟法學轉變為法理型刑事訴訟法學。這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學脫離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飛躍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真正邁入科學殿堂的唯一蹊徑。

(三)刑事訴訟法學體系將建立并臻于完善。毋庸諱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體系至今尚未真正建立起來。現有以“刑事訴訟法學”命名的教科書無不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制度、原則和程序的解釋說明,雖有少數學者不滿于此,而把一些刑事訴訟范疇羅列進去,但并沒有改變其注釋法學的本質。刑事訴訟基本原理研究的滯后,制約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并使為刑事訴訟實踐問題提出的對策僅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因沒有正確的理論支持而造成“痼疾”叢生。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繼續關注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實踐,順應刑事程序正當化的世界潮流,根據刑事程序法治原則的要求,為刑事訴訟實踐建構科學的訴訟制度與原則體系,提供合理的刑事程序模式。這體現了理論對實踐的指導意義,也是理論成熟后的必然結果。同時將更加關注刑事訴訟基礎理論、基本范疇、學科規范以及研究方法的探討與建設,將對刑事訴訟背后蘊藏的各種基本理念與制約動因進行深層的探索。隨著上述研究的深入進行,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體系將真正建構起來并臻于完善。這一體系應當包括三大塊內容:第一,刑事訴訟基礎理論以及包容公平、正義、效率等價值評判要素的理論闡釋;第二,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刑事訴訟制度與原則體系;第三,刑事訴訟程序正當性、合理性的理論論證、技術解析以及實證描述。

(四)國際化趨勢將增強。21世紀的中國是開放的中國,與世界各國的經濟、文化交流將更加頻繁。在這一世界大趨勢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必將走向國際化。國際間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相互吸收和借鑒會更多,彼此融合的趨勢將進一步增強。進入新世紀,中外刑事司法實踐面臨著許多同樣的問題,如案件的增多與司法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對提高訴訟效率的要求,使得簡易程序等速決程序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學家關注的焦點,刑事訴訟如何實現保障人權的功能,等等。而且隨著刑事司法國際標準的逐步確立與推行,各國刑事訴訟法學家有了更多相同的研究課題。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應當成為世界訴訟文化的一部分,應當與國際同行進行交流,具有刑事訴訟法學學科的共同概念、范疇以及基本的普遍性原則、規則和研究方法。國際化趨勢下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既要注重理論的內發性,又要兼顧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發展的世界趨勢,將自己置身于國際刑事訴訟法學體系內,才能真正建構起現代化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

二、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主要研究課題

21世紀的中國,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更加完善,刑事訴訟法學必將發生深刻的變化。通過以上對新世紀刑事訴訟法學發展趨勢的探索并結合當前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狀況,我們認為,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應當著重解決以下重要課題。

(一)進一步發掘程序的價值,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程序觀念,強調程序正義對法治建設的保障作用。

長期以來,人們關注法律的公正,普遍把側重點放在實體公正方面,即實體法的適用是否正確,是否產生了好的案件處理結果等等,而相對忽視了司法程序適用的公正性問題,忽略了法律程序本身恰恰左右或影響著參與者所應得的公正待遇。事實上,程序具有獨立的品格,以及不依附于實體的自在價值,程序在更深的層次上決定著實體法創制的權利義務的實現狀況。正確地理解程序的價值有助于我們完整準確地理解法治原則、理解法的本質,在我國特殊的國情條件下更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正當程序原則不僅體現了公平與正義的基本理念,而且更是這些理念對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這一原則的確立,會使得程序優先于實體,從而基本上杜絕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近現代的程序公正觀念特別是正當程序原則雖然產生和完善于英美國家,但是它在20世紀已逐步擴展為世界多數國家所公認的基本人權保障標準,并且為聯合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所確立。比較而言,我國不僅沒有確立這一原則從而實現程序的優先性,甚至對正當程序問題的重視也遠未成為全社會的共識。我們強調對程序正義的問題予以足夠的關注,不僅僅因為它體現一個國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理性程度,對防止司法腐敗、保障人權,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因為對它的研究近年來已經達到了一個歷史性的新起點,雖仍顯單薄,但是無疑有助于豐富整個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內容,轉變其在人們心目中單純“注釋法學”的形象。未來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通過對刑事程序自在價值的更加深入的研究,引導人們樹立一種正義的程序理念,重視程序自身規律,進一步完善程序立法并進而構筑公正、科學的刑事訴訟程序,從而保障程序主體在訴訟體制內獲得的權利得以充分地實現。

(二)加強對刑事訴訟基礎理論的研究。

基礎理論研究的水平直接關系到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的成熟與完善。自從20世紀80年代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確立了自己的學科地位以后,特別是近十幾年來,刑事訴訟法學界開始對刑事訴訟法學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進行探討,取得了許多研究成果。雖然總體上說這些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是無疑開拓了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領域、深化了研究層次。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應當對這些基礎理論問題從哲學的高度繼續進行探索。總體上主要有如下一些問題:

1.刑事訴訟目的論。這是關于刑事訴訟的產生根源及其存在意義的理論。目的論的研究是一個抽象性、理論性很強的課題,相對于刑事訴訟法學基礎理論的其他部分來說處于一種基礎性、前提性的位置,它指導著我們對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設計,因而進一步研究的現實意義也很強。

2.刑事訴訟價值論。刑事訴訟活動具有多元價值,如自由、秩序、公正等等。價值論旨在就刑事訴訟價值進行分析,合理規制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分配關系,并在將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充分地研究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程序在整個法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3.刑事訴訟職能論。刑事審判活動作為多方參與的活動,具有不同的職能結構,一般來說,不同的審判程序模式決定了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訴訟職能的不同形態,對訴訟職能的研究有助于我們建構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審判體制。

4.刑事訴訟構造論。刑事訴訟構造論以一系列訴訟方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關系及其矛盾與調和為研究對象。我國刑事訴訟構造既有自己的個性,又與國外刑事訴訟構造基本類型有共性特點。應當以刑事訴訟目的為指導,繼續完善我國刑事訴訟的構造。

5.刑事訴訟文化論。以刑事訴訟文化現象為基本研究對象的刑事訴訟文化論從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以來,學科理論框架和學科內容都尚待未來的刑事訴訟法學界通過廣泛開展研究進行豐富和完善。

6.刑事訴訟主體論。主要研究刑事訴訟主體的范圍與職權或權利以及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等。我國刑事訴訟法學對于刑事訴訟主體、客體、行為以及法律關系的研究沒有深入進行,因而刑事訴訟主體理論尚未形成完整、深刻的理論體系。

7.刑事訴訟法律關系論。它以司法機關與訴訟參與人的訴訟上的權利義務為研究對象,尤其是以刑事訴訟行為理論作為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核心。這一問題的研究還有待深化。

(三)研究和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訴訟原則與訴訟程序。

無須諱言,刑事訴訟制度和原則理論許多都是由資產階級法學家提出和發展起來的,受意識形態的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界在過去很長的時期里對其中一些領域未予涉足或涉足不深,留下了令人遺憾的空白點。與此同時,長期以來被奉為圭臬的一些訴訟制度和原則理論卻在我們解放思想、全面開展研究刑事訴訟理論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例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等等如今都面臨頗多的爭議。面對刑事訴訟法治迅猛發展的要求,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必須著重研究我國訴訟制度與訴訟原則的重新建構,以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為基礎,破除條條框框的束縛進行理性的思考和重新審視,求真務實,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刑事訴訟制度、訴訟原則和程序。

1.確立注重保障訴訟主體程序權利原則,是訴訟法的國際標準之一,也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治的發展方向。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就是賦予公民保護自己基本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其對訴訟提出的要求,也不限于解決糾紛,而更加強調通過解決糾紛實現對人權的保護。訴訟機制必須能夠充分、平等地保障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否則不僅得不到當事人的信任,而且極易引起當事人的敵視和破壞,從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意義。

綜觀世界各國訴訟制度在“二戰”后的發展過程,可以發現,被告人權利內容的擴大及加強被告人權利保護無疑是最為重要并至今仍在持續進行的一個趨勢。許多國家大幅度地修改刑事訴訟法典,將人權保護列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標,設定了無罪推定等大量體現保護被告人權利精神的原則和程序。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發展趨勢是,隨著對犯罪現象認識深化和人權保障運動的發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經歷了由高到低再逐漸提高的歷史過程。被害人權利的獨立性和重要性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人們已經有了這樣的共識: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啟動要素之一,與被告人一樣都是刑事訴訟應予尊重和保護的中心人物,其權利也是完全獨立并不可代替的;維護國家利益與維護被害人的利益應當兼顧。這無疑已經對傳統的以被告人和國家相對立為研究支點的刑事訴訟理論構成了革命性的挑戰,也使據此構建的訴訟模式受到了一定沖擊。因此,進一步探索兼顧國家利益與個體利益、均衡被害人權利與被告人權利的訴訟權利保障的理論已經成為跨世紀刑事訴訟法學的重大課題之一。

2.公正審判是審判制度的最高價值目標,也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問題。盡管我國為實現公正審判所進行的改革和努力是多方面的,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認還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具體來說主要有,沒有真正做到法官獨立,法院體制行政化,審判獨立容易受到法院內外多種因素干擾;控辯關系不對等,造成訴訟結構嚴重失衡,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正裁判;徹底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均有很大的難度;庭審中的辯護權受到很大限制,缺乏諸如證據開示等制度的保障等等。解決公正審判這一重大課題,需要立法、司法和法學研究領域的共同努力,刑事訴訟法學應當為實現公正審判進行科學論證和總結,并不斷提供強大的理論前導和理論支撐。

3.刑事訴訟對查明案件事實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雙重需求決定了強制措施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也決定了實施強制措施的過程中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性。我國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總體上強化了被追訴者的訴訟主體地位,但是在對強制措施進行司法審查以及切實保障被追訴者的人身權利等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應當以人權保障作為適用強制措施的核心,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

4.反對被迫自證有罪原則是在反糾問式訴訟的過程中確立起來的一項訴訟原則,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辯護權的基礎。這一原則及沉默權的規則已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刑事立法所確認并實行,具有廣泛的影響。我國在訴訟立法上未規定沉默權,而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對于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的效力也沒有作明文的排除規定,這在客觀上助長了為追求實體真實而犧牲程序公正的做法;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界對是否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長期以來也有爭議。我們認為,肯定反對被迫自證其罪原則、賦予被追訴人以沉默權符合刑事訴訟發展的國際潮流,也是我國在保障人權方面應盡的國際義務,學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它們的研究。

5.訴訟效益的最大化是通過盡可能科學地配置司法資源、合理地設計訴訟程序來實現的。國家在既定條件下所能投入的司法資源總是有限的,因此提高訴訟效率以取得最大的案件處理量就至關重要,由此,許多國家在刑事訴訟中廣泛采用了簡易程序或其他速決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設置,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但畢竟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在理解和適用上還存在不少問題,有待于理論上探討和實踐中摸索解決。

6.在證據理論方面,我國尚未形成覆蓋采證、取證、質證、認證等證據的采納及運用的各個環節的證據規則及違法后果的系統的證據制度,與眾所周知的證據在訴訟中的靈魂作用很不相稱,必須加強對適應訴訟體制轉型要求的證據制度的研究。相對于介紹得較多的國外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研究在法理上能夠成立而且為司法實踐所普遍認可,既反映訴訟規律又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證據制度缺乏大的突破,扭轉這種徘徊不前的局面應當成為刑事訴訟法學急待研究的課題。

7.關于建構新型偵檢關系、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執行程序等具體制度、原則、程序的研究日趨深入,成果頗豐,這里難以一一細述,但無疑是今后繼續進行理論研究的可喜的開端。

(四)密切關注國外刑事訴訟立法、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的最新進展,加強對刑事訴訟國際標準的研究。

跟蹤和研究國外刑事訴訟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經驗,開拓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視野,擴大了訴訟法學的研究空間,也是跨世紀的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使命。聯合國大會及其所屬組織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刑事司法準則的國際公約和其他文書,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基本上反映了刑事訴訟程序改革的大趨勢,也是司法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人類走向文明進步的共同財富。21世紀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迫切需要研究有關國際準則的內在合理性及其與我國法治狀況的協調問題,并以此為契機,推動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另一方面,國外刑事訴訟中許多先進的制度和程序往往經歷了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實踐,雖不能說其不具備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有些制度不僅在發源國的發展變化很快,而且同一種制度在不同的國家明顯地有著不同的用法和效果,要避免南橘北枳式的移植,就必須注意與法律本土資源的親和問題。

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要研究的課題還有很多,任務光榮而艱巨。本文所提出的問題難免掛一漏萬,但是毋庸置疑,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將通過研究這些課題取得扎扎實實的進展,從而不負時代的重托,創造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新的輝煌。

三、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充滿了機遇和挑戰。迎接挑戰,抓住機遇,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再創輝煌的關鍵。為了推動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深入進行,保障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順利發展并取得切實的成就,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樹立適應新世紀法治要求的訴訟觀,積極開展理論研究。21世紀是法治的世紀。刑事訴訟法學者應轉變傳統的刑訴觀,樹立崇尚法治理性和程序正義的現代刑訴觀。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探索,積極拓展新的研究領域,挖掘新的范疇,不斷豐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應具有學術自主性與超然性,鼓勵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并應保持寬松的學術空間,主張學術無。學者應結合本國實際及世界刑事程序的發展趨勢,研究刑事程序法治的原理原則,并通過參與立法指導和影響實踐。事實上,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刑事訴訟法學家的作用已經受到重視,學者已成為影響立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21世紀,刑事訴訟學者應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此外,就現狀而言,中國學者對外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的動態關注不夠,受語言等因素的制約,與國外同行尚不能進行及時的信息交換。為此,應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國際間的學術交流與對話,讓開放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不斷吸收、借鑒別國先進、合理的理論成果,從而不斷走向成熟,并向外國同行展示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的最新成就。

(二)加強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主體的隊伍建設,造就一大批從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的專門人才。隊伍建設是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研究順利進行及取得成就的保障,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目前,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開始轉變,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價值日益凸顯,其魅力吸引了一批學者加盟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隊伍,而刑事訴訟法學的碩士、博士的培養體系也已形成,相當一批中青年學者成長起來,成為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中堅力量。中青年學者視野新穎開闊,為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帶來了勃勃生機。為了擴大刑事訴訟法學的影響,仍應繼續大力培養高層次、高素質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人才,應注重其創新能力與綜合素質的培養。刑事訴訟法學者亦應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應注意從法哲學、法理學等部門法學以及其他社會科學甚至自然科學的研究中汲取營養,要不斷擴大研究領域,做到視野開闊,而不能局限于僅在本學科內研究問題。刑事訴訟法學者之間應加強內部聯系,迅速反映研究狀況,傳遞研究信息。還應加強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組織機構的建設,有針對性地、經常性地組織學術研討活動,或達成共識,或形成爭鳴,以活躍研究氣氛,擴大刑事訴訟法學的社會影響。

(三)逐步實現學術規范化。目前,刑事訴訟法學研究規范化不足,尚未建立起一套本學科的學術規范以規范術語、概念與范疇的使用。在實踐中,人們往往各用自己的語詞。如關于庭前證據公開制度的表述,就存在著諸如證據開示、證據展示、證據先泄、證據先悉等各種術語,再如對日本的“狀一本主義”就有唯書主義、一張書主義、書一本狀主義等多種用法,當然,這里主要是由于翻譯不一致造成的。此外還有的是因學者之間缺乏溝通造成的。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應當具有自身的邏輯體系以及概念與范疇系統。唯此,方能體現出本學科的科學性與嚴謹性。為了保證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順利開展,急需對現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使用的基本范疇、概念、術語進行系統的分類整理,強化使用時的規范性。刑事訴訟法學者亦應自覺規范學術研究,在相同的語境內進行對話與交流,共同推動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

(四)不斷開創新的研究方法,堅持多元方法論的指導。結構優良的方法論體系對科學的發展至關重要。21世紀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欲取得重大進展,必須借助于多元方法論系統。目前,注釋的方法仍居主導地位,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層次的提升,注釋的方法必不可少,但應當從主導地位退下來。階級分析的方法在某些領域中必須堅持,但不應制約刑事訴訟法學的應有發展,應更多地看到刑事訴訟中具體程序與規則等的普遍性。人類早期的刑事訴訟理論與實踐是現代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因此歷史的方法不能拋棄。比較的方法對了解國外刑事訴訟理論動態以及吸收、借鑒外國刑事訴訟理論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義,亦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對于應用性強的刑事訴訟法學而言無疑永不過時,等等。此外,也是更為重要的,為了提升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學術品位,使其真正成為一門科學,法哲學、價值分析、結構功能分析、綜合研究等方法必須引入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之中,并應占據重要的地位。這些方法對刑事訴訟法學的發展更為根本,不僅關系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化、學術化水平的提高問題,而且關系到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未來在國際刑事訴訟法學界的地位與影響。

【參考文獻】

[1]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篇9

2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1)信息化時代的需求。隨著信息化科技的不斷發展,信息科技已經成為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時,信息化科技也在影響著我們高校的教育教學模式。目前看來,對高校教學影響最大并且速度最快的應屬于MOOC課程,單看Coursera,短短一年多,全球共有81所成員高校或機構加入這一聯盟,共享386門課程,注冊學生超過400萬。②這是一個信息化高度發展的時代,各種電子產品的更新層出不窮,并以日新月異的速度發生著飛快的變化,在這樣一個信息化時代里要跟上時代的腳步,各行各業都必須進行改革。并且,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各種犯罪已呈現出向智能化、科技化方向發展的特點,必將對司法工作在打擊犯罪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在程序和技術手段方面。這些變革使刑事訴訟法教學模式也必須進行改革。(2)學生就業需求。考查本院2014屆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近35%左右的人員進入公檢法系統任職,③其他專業進入公務員系統的更多一些。可見院校學生大多的工作意向是通過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進入到公檢法單位工作。本文認為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培養具有寬厚的法學理論知識,以及從事法律實踐相關業務的能力的高素質人才。作為刑事訴訟的國家專門機關有偵查、訊問、搜查等強制措施權力,作為未來的執法者,對所學內容的掌握程度直接影響其今后工作水平的高低,而這些又不可避免與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水平高低相關。這些都要求院校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要針對現實的司法實踐要求進行不斷改革。(3)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要求。2013年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在訴訟理念、證據制度、偵查措施等方面都進行了重大修改和調整。這對院校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也提出了新的教學要求,使院校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也必須圍繞新法作適當調整,以應對實踐工作的挑戰。“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的理念制定的再完善,在實踐中得不到好的執行,執法者不具備先進的司法理念作為指導,再好的法律也只是紙上的條條框框,對現實的司法實踐一點作用也起不到。同時在實踐中,機關的偵查環節又是引起社會公眾高度注意的一個階段,所以院校必須對現有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重視起來,并進行相應改革,才符合司法實踐的現實要求。通過以上分析,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在當前高科技信息高度發展的形勢下,教育中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最佳改革途徑。

3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改革途徑

3.1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原則

(1)理論聯系實際原則。由于刑事訴訟法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在院校刑事訴訟法教學中,必須時刻強調實踐教學。例如在偵查環節,學生要求學習并掌握具體的訊問、詢問、搜查、扣押、強制措施等實踐操作流程和技巧。當然,理論知識的掌握也很重要。對于長期工作于司法機關的人員來說,除了過硬的技術外,還要有扎實的理論基礎知識作支撐。這就要求院校在培養學生實踐訴訟能力的同時也要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如果一味關注學生實踐水平的提高,雖然能在短時間讓學生學有所用,但要是沒有理論知識的支撐,會使學生形成只能解決具體的司法實踐問題,卻無法舉一反三解決類似實踐問題,也就達不到當今社會對人員要求的理論與實踐兼具的復合型人才的要求。(2)正面教育原則。其實在各種現有教育中正面教育是一種常用的教育方式,但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對于正面教育的要求更高于其他行業的教育。從事法學教學研究的房文翠博士曾指出法學教育的目標在于五個方面,即傳授法律知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的思維方式、培育法律職業道德、培植法律信仰,④本文認為其中培植法律信仰非常重要,因為司法機關面對的都是一些破壞社會秩序的刑事案件,所以教師在課堂上要本著一種尊敬法律、信任法律的客觀態度,從正面宣揚法律信仰,提升其對職業的高度信任感和尊敬、使命感,熱愛工作。

3.2院校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的完善

(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模式是1870年哈佛大學法學院前院長費里斯托弗•哥倫布•蘭代爾最早運用于哈佛大學的法學教育中,隨后便一直成為美國乃至整個英美法系法學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模式比較注重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掌握所具有的批判精神,這使學生改被動接受教學內容為主動分析特定案例,從而掌握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法律法規,進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雖然不少高校法學教師已經在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教學,但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案例不夠新穎、案例教學課時安排不夠。所以,在院校的刑事訴訟法學教學中,教師要充分注重案例教學的要求與目的,可采用在校園網上建立刑事訴訟法的在線視頻、以及刑事訴訟法的案例題庫,并且注意及時根據社會出現的一些熱點問題更新案例庫、合理安排案例教學學時,使其在刑事訴訟法的課堂講授中既抓住重點,又能在課后積極進行復習,真正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2)模擬法庭等實踐教學。院校刑事訴訟法的實訓內容多以開展模擬法庭的方式開展。一般是在教師的組織和指導下,讓學生分角色進行模擬法庭的形式開展,使學生在模擬法庭的過程中掌握相關理論和實踐技能,以此檢驗學生對所學內容的了解和掌握。但單純地開展模擬法庭作為刑事訴訟法學實訓,明顯低于司法實踐的要求。因此,院校的刑事訴訟法學的實踐教學內容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實踐要求進行,其實訓內容可擴展為包括訊問、詢問筆錄、現場調查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各種強制措施的應用以及針對審判的模擬法庭等實訓,在審判中還可安排警察出庭作證等《刑事訴訟法》新增實訓內容,同時針對以上各種實訓,教師可采取示范或講解等方式進行講授,再讓學生根據教學要求進行模擬實訓,讓學生分角色進行,教師根據學生的實際表現給出相應考核成績,作為總成績的一部分或者作為單獨的實訓成績。這種結合刑事訴訟實踐所進行的教學訓練既可讓學生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也可以提高司法實踐能力,達到提高其刑事訴訟法的實踐要求。

篇10

《行政訴訟法》自頒布以來對其的修改問題一直都是學者們關注的熱點,關于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各種論點和建議也十分豐富。目前,北京大學和人民大學關于《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專家建議稿也相繼并向立法機關提交。

比較學界和實務界提出的各種行訴法修改建議稿版本,其中有共識,也有歧見。對于修改什么,如受案范圍、管轄、訴訟類型、審理程序(是否設置簡易程序,是否允許訴前、訴中調解)等,多有共識,而對于怎樣修改,則多有歧見,且歧見遠多于共識。本文主要就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當事人、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行政訴訟調解等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議。

一、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

(一)現行行政法訴訟法存在的問題

1.立法模式存在不足

我國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及司法解釋,主要采取列舉的方式,這種立法模式雖然便于實際操作,但隨著社會發展,其局限性也越來越明顯,大量的行政行為被排斥在行政訴訟之外。無法通過訴訟的途徑解決的行政法律糾紛導致矛盾形式的轉化,大大增加了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

2.抽象行政行為立法缺失

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僅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被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圍之外。但是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而言其涉及面和影響以及可能可能存在的危害更大,將抽象行政行為排斥在行政訴訟之外,一方面不利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

3.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

我國行政訴訟法把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了受案范圍之外,既不利于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也不利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權利的平等保護。從法治和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都應該受到有效監督,內部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有利于行政機關遵循依法行政這一原則。

(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完善

1.立法模式的完善

對于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先予以概括式的說明,然后再以列舉的方式說明哪些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肯定列舉難以窮盡并且標準不易統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圍更加明確。凡是屬于概括規定的范圍又不屬于明確列舉排除的范圍的,都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一立法模式有利于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有效保護,使行政行為可訴的范圍大大增加。

2.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法的范圍

我國《行政復議法》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時對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因此,《行政訴訟法》修改應當考慮將層次較低的部分規范性文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機制。

3.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法治的應有之義是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時得到有效的救濟,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公職人員其權利也應得到保障。當行政復議不能有維護其權利時,行政工作人員應可以尋求司法救濟。目前將所有內部行政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范圍顯然是不現實的,但對于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權利的內部行為及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的內部行為應具有可訴訟。

二、行政訴訟法的當事人

(一)行政訴訟法當事人制度的不足

1.原告制度的不足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24條、37-41條從訴權、范圍和行政案件的起訴、受理條件對原告范圍進行了規定。但從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來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原告資格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保護。

2.被告制度的缺陷

《行政訴訟法》對不同情況下的被告作出了規定,但面對復雜的行政機關體系和多樣的社會現實,這些規定顯然無法解決全部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又作出了細化規定,力求彌補《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足。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被告,仍然面臨諸多的問題。因此,行政訴訟法修改應考慮被告范圍界定如何能更便于司法實踐操作。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制度的完善

1.原告制度的完善

分析我國行政訴訟原告制度的不足,原告范圍的擴大是必然要求。行政訴訟的原告應包括:權益受到直接影響的行政相對人;行政行為權益帶來了間接不利影響的相對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

2.被告制度的完善

針對當前的行政訴訟被告的規定存在的問題,行政訴訟被告制度的完善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第一,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組織為被告;第二,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是被告。這樣可以方便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解決行政訴訟被告難以界定的問題。

三、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行政訴訟管轄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大多數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認為,行政訴訟法的這一規定是基于以下考慮: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在一般情況下既是原告與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為和行政爭議的發生地,把大量的行政案件放在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既便于原告和被告參加訴訟,又便于法院調查取證,正確、及時處理行政案件;便于法院對當事人和廣大群眾進行法制教育。但從行政審判實踐來看,行政審判難以擺脫行政干預,從而削弱了行政訴訟作為司法審查應有的作用。法院很難獨立作出判決,法院審理過程中很難忽視地方政府的意見,影響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二)行政訴訟管轄的完善

行政訴訟管轄的確定既要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又要考慮法院如何才能公正、有效地行使審判權。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基層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可能受到的不正當干預,但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有效解決。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可以從以下方面完善:第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改為由中級法院審理,可以避免行政審理受到行政干預,保證案件的公正獨立審理;第二,擴大地域管轄中原告的選擇范圍,規定除不動產案件以外,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賦予原告對管轄法院的選擇權。

四、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設立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都有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并且在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還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989年《行政訴訟法》制定時,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還不健全,行政審判經驗缺乏。在此背景下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獨立的審判案件,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行政訴訟法》規定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而不能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有他的合理之處。但是隨著我國社會各方面環境的發展,單一的普通程序的設置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行政訴訟的受案數量較之法律制定之時已經明顯增加,法官的素質也可以勝任獨任審判的的要求。如果仍對案件不加區分一律適用合議制審理,既不利于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及時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因此,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設置簡易程序十分必要性。

《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北大版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下列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1)涉外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3)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4)發回重審的案件;(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 從建議稿可以看出學者們采用了排除適用的方式對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范圍作了規定,筆者認為這種模式符合我國訴訟實踐的需要可以作為修改行政訴訟簡易程序的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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