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5 16: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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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壟斷性行業是對銀行業長期以來的最突出描述。計劃經濟體制下,銀行業附屬于政府,完全依靠行政計劃設立、運行。政府也一直以國家信用作后盾,充當銀行金融機構的保護人。因此,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銀行業基本上不存在市場退出的問題,銀行經營者和廣大儲蓄債權人也根本意識不到這個問題。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經濟全球化的漸次展開,銀行業金融機構正在也必將從我國政府為其制作的襁褓中走入市場競爭的大海中,以獨立的法人主體身份自謀生存與發展。伴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市場機制必將導致一部分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銀行被市場拋棄。縱觀我國已有的銀行退出歷史,退出的路徑有三種:
一是解散。它指已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其章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該銀行喪失了經營能力或經營必要,經批準撤銷登記后,銀行機構消滅的法律行為。我國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企業因下列事由可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在我國以第3種方式為主,吸收合并完成后,有問題銀行應予以解散。
二是行政關閉或撤銷。它是指運用行政手段對不可救助、股東無力注資、救助失敗的銀行依法關閉和組織清算,指定一家銀行金融機構托管,在完成清算后宣布解散或撤銷。在我國以對海南發展銀行實施行政關閉,并由中國工商銀行接管為代表。這是我國采取的一種行政清算程序,它是銀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一種強制性清算程序。
三是破產。它是指支付風險嚴重、資不抵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股東放棄救助,或被銀行監管機構行政關閉后發現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經銀行監管機構同意,有問題銀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或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宣告其破產和對其進行破產清算的情形。破產是銀行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司法程序,屬于被動型市場退出。
這三種路徑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已有所體現,比如《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的三種終止方式是“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問題與反思
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退出之路絕對不是一馬平川的高速公路,而是斷斷續續銜接而成的有諸多崎嶇之處的、正在逐步修建的高等級公路。由于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是在轉軌經濟體制背景下在實踐中通過摸索逐步形成的初步框架,是一種被動且有點逼迫意味下形成的制度,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存在著諸多內在的缺陷,值得我們去深入剖析和反思。
政府對運作過程介入過深。行政干預色彩濃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退出本應是一種市場行為,遵循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但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性質過于特殊,特別是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因此其設立和退出就難免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準入由行政控制,退出就難以避免行政性。因此,“市場問題由市場解決”的原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難以體現。如現有退出管理機構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牽頭,組成風險處置領導小組,負責停業整頓或撤銷銀行的風險處置,銀行市場退出更多地體現了政府干預的色彩。
事實證明,銀行機構退出成為政府行政職能的組成部分既不符合效率原則,又令政府不堪重負。一方面資產清收變現困難,效率不高,如海發行至今還沒有清算完成,另一方面財政買單使廣大民眾無法形成風險意識,還令政府包袱沉重。因此在銀行退出的制度設計中,就要明確市場的基本作用,由市場選擇退出者和完成退出程序,這也符合我們整個經濟改革的基本策略。而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在市場退出中就要明確法律調整的基礎作用,由法律來規制銀行市場退出的制度,而不是行政干預和政府主導。
法律體系缺位 雖然新破產法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也同時適用《企業破產法》,但龐雜的法律體系仍缺乏系統健全的退出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企業破產法》、 《公司法》、《銀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數量多,交叉混雜,但同時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方式、標準、范圍、程序等都沒有作出具體而系統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鑒于當前龐雜的銀行業市場退出法律體系,應由國務院專門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規。我們看到,在新破產法立法體例方面,我們已經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也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又同時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為國務院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而現在,這一實施辦法就在緊鑼密鼓的籌備之中,筆者不久前參加的由銀監會、國際金融公司、亞開行舉辦的研討會可以說就是一次對此辦法的研討和預熱。
關閉標準缺乏專業性根據國際經驗,普通公司的破產標準有兩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不抵債”。而銀行金融機構的破產標準還有第三個――“監管破產標準”。《企業破產法》沒有針對銀行金融機構規定這第三個破產標準,出于其調整主體廣泛性的考慮,我們可以理解。但是,在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中,都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撤銷銀行金融機構的權力,確立了商業銀行破產和被撤銷并行的市場退出體制。如果此種情況延續下去,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破產標準”在實踐中將只能主要通過行政關閉撤銷來確立和實施,在真正的主要市場退出制度――破產中,反而芳蹤難覓了。
同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9條規定,“銀行業銀行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銀行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該撤銷的條件規定得過于原則,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
間,不利于判斷撤銷行為是否妥當。建議參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第11條(c)款(5)項,對我國關閉銀行金融機構的條件予以細化。這些條件包括:存款機構資不抵債:重大浪費:不安全和不合理經營;故意違反停止和終止命令:隱匿或拒絕向合法監管者、檢查者提供其賬簿、文件、檔案、資產和有關事物;無力償債;虧損,存款機構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虧損將耗盡其所有的或實際上的所有資本,如果沒有聯邦援助,其資本將不可能充足:違法:存款機構同意:被保險人資格參保資格的停止;資本不足未能改正:資本嚴重不足;犯有洗錢罪。注意,在此銀行“關閉”、“破產”與“倒閉”語義相同。而這13項關閉條件中,不僅全部包含了銀行破產的三種完整標準,還細化了其他一些專業條件。這樣不僅解決了銀行破產標準缺乏專業化的問題,而且在關閉條件中同時對監管機構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進行了規制。
制定專門的金融機構接管重組制度十分必要
出于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和維護銀行金融體系穩定的考慮,世界范圍內,當金融機構尤其是大型存款類銀行業金融機構陷入財務困境時,公共政策的首選必然是救助和重組,而不是破產清算。同樣,出于構建和諧社會、維持企業經營的考慮,《企業破產法》在規定上對企業重整非常重視,除規定破產清算程序外,還著重規定了破產重整和破產和解程序。但筆者認為目前《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對金融機構適用性不強。
首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接管、重組”程序,與破產重整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8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有權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而這時就會出現問題,即當銀行業監管機構已經對某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重組時,該商業銀行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又同時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重整程序,兩種程序如何協調,誰為優先?是把監管機構直接放前面,即直接規定在行政“接管、重組”期間,法院不受理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啟動破產重整程序的申請呢,還是讓監管機構自己內部協調,即間接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啟動破產重整、和解程序也要像破產清算一樣,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1條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其次,缺少救助、重整財務手段的法院很難作為主持協調金融機構重整的法律主體。試想連監管機構都不愿重組或重組失敗而同意其進入破產程序的金融機構,法院作為一個門外漢主持重整的難度將有多大?金融機構重組,大量資金的投入和金融工具的使用通常是必不可少的。而資金救助、尋找購買方等重組手段是法院肯定相對缺乏的。顯而易見,專門的“金融機構接管、重組”程序比法院主導的破產重整、和解程序更為有效。這也是美國多數金融機構,同時包括證券公司不適用美國《破產法》重整程序的原因。在美國,《破產法》除了不適用于銀行外,美國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也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SIPC)主導,其雖然適用美國《破產法》的清算程序,但也不適用其中的重整程序。因此,司法權的主導性和終局性是值得肯定的,但特殊領域中,限于法院的特點,不能統而概之。具體就銀行退出而言,就是必須建立處置問題銀行的專業化接管、重整制度。
市場退出機制設計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是銀行金融體系的自動穩定器,市場機制發揮正常作用只能建立在其規范化基礎之上。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才可以主動和積極引導我國銀行業的順利發展。
退出方式由被動型向主動型平穩過渡被動型退出只是在發生危機時為化解銀行金融風險的被動之舉,而在世界范圍內,特別是金融發達國家,卻更加注重主動型市場退出。主動型的市場退出不僅可以提高國內法人銀行的國際競爭力,而且增強了本國銀行的競爭實力和發展后勁,擴大了本國在全球金融市場上的份額。出于全球競爭和金融安全的考慮,我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的注意力就不能仍停留在低層次上,只關注被動退出,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按市場競爭原則進行的商業收購兼并等主動型市場退出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將有利于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發展和競爭的需要積極開展戰略性重組,有利于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收購兼并迅速擴大規模和壯大實力。
建立預警機制,為風險處置提供依據 問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金融機構風險預警機制的不完善。此外,預警機制的不完善還會加大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識別難度以及市場退出的成本。為此,政府應在借鑒美國CAMEL評級系統的基礎上,按照管理、支付、清償等各方面的能力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為正常機構、有問題機構和危機機構,建立、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系統,依據評估結果確定問題金融機構和重點監控對象,并結合不同機構經營風險的特點,建立這些機構的風險管理檔案,以此強化對金融體系的監管。
創新金融機構破產主導模式 世界范圍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主要可歸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法院主導,統一適用破產法;第二種是監管機關主導,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特別法,法院只對債權確認等程序中的個案糾紛保留有限的司法審查權。第一種模式為歐洲大陸多數國家,以及英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所采用。第二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強調銀行破產在破產申請人、破產標準、清償順序、社會影響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破產的特殊性。在美國,銀行并不像普通商事公司一樣適用破產法典,而是適用《聯邦存款保險渤。《聯邦存款保險法》詳細規定了資產清收、資產處置、清算程序和清償債務的順序。《聯邦存款保險法》吸收了幾乎所有國會制訂的與銀行破產有關的法案。其規定法院不主持銀行清算,而是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持。我國的銀行破產,從法律層面看,規定屬于第一種模式,即法院主導銀行破產;從法規層面和操作層面看,則屬于第二種模式,即行政監管當局主導銀行破產。特別是2001年頒布的《銀行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關閉撤銷”與“清算”合一的機制。實踐中債權人對行政主導的清算效率和公正性曾多有質疑,主要就是因為清算規則不夠明確。
此次出臺的《企業破產法》在立法體例方面,確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也適用《企業破產法》,法院主導,可能也是對現有實踐不滿的一種回應。但我們又不得不承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確實有其特殊性,而新破產法第134條就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的實施辦法。而鑒于《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規定了金融監管機構享有撤銷金融機構的行政權力,可以預測,上述兩種模式的混合可能會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主要模式。這種混合模式可以說是國際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一種創新,成功與否還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對此,筆者持謹慎的樂觀態度。
申萬銀行分類指數本周上漲12.67%,證券分類指數則上漲了19.79%,周五光大銀行、交通銀行、寧波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六家銀行封于漲停板,這么大盤子集體封漲停的盛況多年未見;光大證券周漲幅37%,華泰證券周漲幅33%,方正證券周漲幅33%,國海證券周漲幅31%,山西證券周漲幅27%。
如果把時間周期向前拉,7月份以來,翻倍的券商股不少,在注冊制積極推進的利好和市場成交量快速放大的利好下,券商股拔城奪寨,氣勢逼人。券商和銀行成為藍籌股引領市場不斷創反彈新高的主力,保險股也不落后,新華保險本周漲幅32%,也為大盤攻克2600點貢獻了能量。
本周成交額也是歷史新高,上海交易所周五成交了4020億元,是單日的歷史最高成交記錄,深圳成指單日交易額也超過3000億元達3085億,均是歷史最高記錄。
量價配合的反彈是有效的真實的反彈,這波大反彈的背后是融資融券余額突破8000億的大背景下發生的,市場中的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帶來了超過8000億的新增入場資金,來自渠道的資金也在向股市搬家,比如理財的資金,信托的資金,房地產的資金,股市一旦形成賺錢效應,資金向股市搬家的趨勢將會愈演愈烈,這是我們中長期看好市場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同時市場的無風險利率在下降,為股票市場估值提升提供了良好的市場利率環境,央行已經下調了銀行的貸款利率,因為非對稱降息,同時增加了浮動區間,實際上存款的利率并沒有下降,從表面看銀行的利差是縮小的,但這些早被投資者預期了。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7―0062―02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為了解決農村資金供應緊張,資金倒流城市,城鄉差距拉大的問題,2006年末至2007年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制定和了一系列關于“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標準的政策性條例和規定。依此法規,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種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三機構)將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六個試點省(區)的農村地區建立起來。經驗成熟了,然后將向內地推廣。
這一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舉措,據說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涉及“三農”的金融市場資金供需矛盾,對于實現“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鄉村”,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將發揮相當的作用。然而,由于這是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全新的做法,因此其中還有些值得探討和研究的余地。
一、農民金融自體現得不夠充分,三機構的產權結構有待向農民傾斜
按照現代產權理論和股份制的原則,一家企業里誰是最大的股東,誰往往就是該企業各項經營事務中的主要決策者。并且,主要決策者往往是按照自己收益最大化的原則來做出決策。另外,企業產權歸屬劃分的清晰與否、所有者對自己資產的控制程度等,也直接決定著該企業的運作效率和分配的公平程度。當所有者對資產的控制權下降或虛置時,就會出現“人問題”,即經營者往往不是按照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做出決策和經營企業,而是本著經營者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去決策、去經營。多年以來,我國國有金融機構(包括股金名為社員所有、實際由上級領導任命的理事長控制的農村、城市信用社或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斷產生的呆壞賬問題,就充分印證了這一點。
按照銀監會剛剛的關于在鄉村組建鄉村金融機構的暫行規定和審批指引,單個農民或農民企業仍難以成為主要股東,農民的金融自仍未充分體現,難以調動農民投資這類金融機構的積極性。銀監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更詳細地規定:“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就更加明確地規定:“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這些規定實際上保證了作為發起人或主要投資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成為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最大的股東或惟一的股東,進而保證了它就是這些鄉村金融機構的主要決策者。我們知道,現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么是國有銀行或國有大中型企業入股的所謂股份制銀行,要么就是被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操控的信用社類所謂合作金融機構,總之,基本上都是按國有方式運作的金融機構。那么,上述《意見》和《規定》讓銀行業金融機構成為發起人和最大股東,除非又是走了按國有方式管理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的老路嗎?幾十年的中國金融史已經充分證明,按國有方式管理金融機構是產生呆壞賬的根源,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也非常低,因為它的產權歸屬不清晰,存在嚴重的人道德風險問題。
因此,如何落實農民\農戶或村鎮企業對鄉村金融機構產權占比的最大化,保證他們對自己投入資金的自和控制權,以調動他們參與該金融機構的積極性,真正保證他們愿意投資,并且能得到貸款,就成了政府的金融決策部門必須研究的重大問題。
二、三機構的資產結構界定不夠明確,農村資金供需矛盾仍難弱化
應該說,銀監會制定和建立鄉村金融機構的目的就是要扶持“三農”發展,這一點是應該肯定的。但是,為了真正保證它們的資金全部用于當地的“三農”經濟,就必須在其資產的具體運用上態度堅決和明確,不應該在資產結構上再開口子。比如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說:“村鎮銀行……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貸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后……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等等。這種為鄉村金融機構的資產運用留有活口的規定,恐怕會給這些機構的管理者從事非農投資留下余地和借口。一旦農民辛辛苦苦掙來的錢被用于非農投向,農民對這類機構失去信心自不必說,更重要的是它違背了把從農村流入城市的資金吸引回農村、緩解“三農”資金供需矛盾的初衷。因此,這種資金投向上的模糊規定應予取消,或者將貸款公司規定中的“主要”二字改為“必須”。總而言之,是要保證農村的資金真正被用在支援“三農”發展上。
三、未提及扶貧性貸款的發放。特別是未涉及專門服務于貧困人口的微型金融
眾所周知,中國還有8000多萬貧困人口,其中絕對貧困人口就有3500萬之多,這些貧困人口大多分布在中西部的農村。如何解決這些弱勢群體的脫貧致富問題,應該成為政府亟待解決的頭等大事,否則談“共同富裕”、“構建和諧社會”將會是一句空話。因此,現在籌建和已經建立的鄉村金融機構理應考慮到扶持貧困人口的問題。然而遺憾的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若干文件和規定中根本未提及讓這些鄉村金融機構“扶貧”兩個字,更不用說扶持貧困婦女了!只是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無關痛癢地說:“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這種純粹的鄉村金融機構都不去扶貧,正在商業化的國有金融機構就更不屑去做了。也許有人會說,那就讓國務院扶貧辦去做吧。但不要忘了,扶貧辦的資金是極其有限的,而且大多數扶貧資金還是通過準國有制的農村信用社發放的,對貧困人口的貸款到戶率并不高(很多農村信用社將扶貧資金挪用給了當地中小企業)。而且由于后續管理跟不上,貸款償還率又非常低,形成了很多的呆壞賬。結果是“扶貧資金年年撥,貧困人口年年貧”。因
此建議銀監會增補條文,要求鄉村金融機構不僅要發放對農戶、農村企業的貸款,而且還要發放一定比例的扶貧性小額信用貸款。在小額信貸的扶貧方式上,孟加拉鄉村銀行(Grameen Bank)利用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扶持貧困婦女開展種、養、加工和小型商貿的成功經驗是值得借鑒的。
四、一些操作性規定不夠合理、不夠明確或未做規定
一項行業性政策的制定和出臺,必須對涉及政策的所有當事人一視同仁,不能對任何一方構成歧視或不利。否則,就得不到公眾的支持和響應。銀監會制定的上述規定和指引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不完善、不明確甚至不太合理之處。
第一,按照《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十七條,社員退股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其中第(二)款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盈利”。言外之意,當年農資社如果不盈利,社員就不能退股。試想一下,如果農資社當年盈利好的話,還會有人退股嗎?只有農資社由于某種原因經營虧損時,社員才會提出退股的要求。顯然,這樣的條件直接限制了社員退股的自由。這一方面不利于社員捍衛自己的物權,另一方面還會助長農資社管理人員利用社員的資金去冒險,導致風險的加大,最終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另外,退股條件的第(三)款規定:“退股后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這一條又要求的太低了,因為農資社畢竟不像商業銀行那樣主要靠負債來經營,如果農資社的自有資本(社員股金)占比也降到8%左右,那它還能稱為合作性質的金融機構嗎?沒有了這種合作性質,又何談扶助合作經濟呢?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產品總體運營的協調、規劃、管理工作,針對產品特點以及市場狀況制定產品運營規劃、戰略、布局并實施;
2、負責產品(線上線下)定位、媒體宣傳、市場推廣、渠道建設和客戶服務的整體策略、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3、負責制訂、完善、貫徹實施(線上線下)運營管理制度、流程、分析各類數據,提出改進方案,對業務流程等的分析和改進,品牌、市場的規劃;
4、與公司其他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帶領團隊為公司項目運營、市場拓展及相關研究工作提供專業、系統強有力的支持;
5、建立規范、高效的運營管理體系及流程并不斷優化及完善。
任職要求
1、金融、經濟、市場營銷等相關專業;
2、有較強的分析規劃能力、洞察力、開拓創新能力、應變能力,具有優秀的溝通能力,團隊意識與執行能力;
3、具備從市場到產品、客戶、營銷、推廣等金融產品全程調研、分析能力;
4、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及團隊管理能力,能帶領團隊完成線上活動和線下專題活動策劃,線上線下推廣計劃執行及效果優化;
5、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優秀的職業素養,能及時關注同行業運營情況及市場最新動態。
公關總監/經理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對外PR工作,拓展和維護公司媒體資源,與重點媒體及記者時時溝通,及時反饋媒體合作意向;
2、建立媒體檔案庫,并能根據需求,聯絡、邀請各類媒體,與各界媒體保持良好關系;
3、能根據公司產品,進行新聞點和創意點的策劃、組織,撰寫媒體稿件;
4、建立并維護日常新聞稿件的媒體,監控、評估媒體的宣傳效果;
5、策劃、指導、控制、協調并參與公關活動、市場活動,協調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營銷;
6、建立有效的危機公關體系、機制與應急處理。
任職要求
1、具有很強的營銷創意策劃能力,對傳播有洞察力,有很強的執行力;
2、具有廣泛的財經/互聯網類媒體資源、豐富的人脈資源;
3、文筆好,熟悉公關活動流程及PR運作流程,具有優秀的公關活動項目策劃及執行與拓展能力;
4、能夠獨立組織新聞會、專訪及其它公關活動;
5、擁有優秀的語言表達能力,能夠熟練撰寫新聞稿、發言稿以及其他公關所需文件。
網絡營銷經理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電子商務銷售業務的策劃、執行和監管;
2、及時對同類產品的營銷策略、市場及同業電子商務動態進行調研、分析;
3、負責公司網絡渠道資源的維護、推廣和溝通;
4、負責合作伙伴關系維護,研究了解合作伙伴和主流客戶的需求并持續改進和創新;
5、跟蹤和分析引入的SEO流量以及相關關鍵詞的排名,形成階段性數據報告并提出后續優化方案;
6、不斷開拓網站的外部鏈接,保證網站PR值、alexa排名(網站受歡迎程度、網站排名);
7、分析網站排名,對站點及內鏈進行整體優化;負責制訂網站本身的優化方案、有效達成網站平臺的訪問量等相關推廣指標;
8、利用搜索引擎、相關行業網絡媒體、論壇、bbs、blog、IM等方式開展網站推廣工作,策劃執行軟文、在線活動、病毒式營銷等傳播方案。
經濟新常態下銀行風險管理的相關概述
銀行風險管理中包含的風險,主要有經營行為、信貸文化、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等方面。而根據經濟新常態的特征,銀行金融風險所包含的風險內容則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關于銀行內部環境變化所出現的風險。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與經濟主體出現了較大變化,銀行以往形成的內部環境已經完全不能滿足當下的新常態需求。如果銀行的盈利模式與經營的理念并未產生新的轉變,那么則不能建立起良好的內部環境。從內部環境看還應當有以下內容:其一,銀行經營的目標要求要將以經營利益為核心轉為以為客戶提供服務作為中心要求。并在通過真正建立與實現高效、優質的服務作為轉變銀行發展模式的內在需求。所以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把握好發展方式的高質量、高速度、高效益也應當成為緩解內部矛盾,實現內涵式經營的必然要求。其二,σ行的管理模式進行調整也要成為管理風險的題中之義。當前,國家對于貸款利率的控制已經逐步放寬,利率也逐步實現市場化,要使得以利息收入為主要經營方式的銀行可以從中達到收支平衡,適當對經濟管理的模式予以調整。從而對生產經營困難、發展空間縮小的中小企業信貸策略方面要靈活應對。
第二,由于銀行外部的環境改變所產生的風險。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速度的提升,從而引起的國民消費結構轉型也成為銀行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銀行外部環境天翻地覆的變化,也讓經濟增長的動能來源、結構方式以及收入模式也都產生了重大變化。銀行只是我國經濟大環境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所以經濟狀況的改變,也令銀行金融環境顯現出新的特征。其一,市場經濟更高的活躍程度,使得企業行業之間到底競爭也在不斷升級。銀行金融行業要想依舊保持盈利優勢,必須要發展新的盈利方式。其二,銀行的客戶量也處于迅速增長的勢頭。并且民眾對于購買金融產品、金融服務以及銀行業務辦理的需求也獲得大幅增加。這些改變既為經濟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同時也攜帶了許多不確定因素,繼而使得銀行潛在的金融風險也顯著增多。
經濟新常態視野下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具體方法
在經濟新常態的視野下要完成對銀行的風險管理,簡要概括起來主要應當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對銀行經營方向做出改變。銀行業要對其風險管理的經濟基礎進行穩定,那么在實踐過程中則需要做到以下幾點:其一,健全關于金融風險管理的制度內容。針對銀行業務特點各異,對于子公司與分支機構制、專營制以及條線事業部制都需要加強金融風險的有效管理,繼而杜絕金融風險出現傳染、隱匿、轉移、和放的不利影響。其二,實行差異化的防范原則。對于金融服務較為薄弱的地區要加大力度予以之處,繼而促進技術投入與資金投入得到較快增加,并以此帶動薄弱環節補足短板。其三,實現銀行安全系統的升級換代。在保證客戶隱私信息、防范網絡漏洞風險等方面也要加強基礎建設。
加強產品創新及資產管理
據了解,目前中信銀行的金融市場板塊主要包括金融市場業務、投資銀行、金融同業業務和國際業務。2014年上半年,市場資金供求和市場利率均有所波動,在這種情況下,中信銀行金融市場業務在繼續踐行穩健的資金管理原則和策略,同時開展了人民幣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貨幣市場交易。其貨幣市場業務發揮了增加流動性資金來源、提升短期資金運營效益的重要作用。在此期間,中信銀行積極參與公開市場操作,靈活使用創新產品,并優化了該行的資產負債結構。
中信銀行表示,為了更好地應對市場帶來的變化,中信銀行還通過外匯掉期、利率掉期、期權等創新產品組合及交易能力的提升,進一步滿足了客戶匯率避險及負債增值等需求。2014年6月,中信銀行成為銀行間人民幣對英鎊直接交易做市商,此為繼人民幣對日元、澳元和新西蘭元之后,中信銀行獲得的第四個人民幣對非美元直接交易做市商資格。
與此同時,中信銀行還將繼續推進人民幣債券做市和利率衍生品做市業務發展,來積極滿足客戶利率風險的管理需求。通過穩健推進人民幣參團申購業務發展,擇優參團來提高定價和市場走勢的把握能力;通過穩健的投資策略,把握市場趨勢,調整組合久期,優化資產結構,兼顧了資產收益性和市場風險的平衡。
據中信銀行透露,在外幣債券投資方面,中信銀行注重選擇風險可控、收益較佳的債券品種,整體資產的收益穩定性及抗風險能力都有進一步增強。另外,中信銀行結合市場需求與自身優勢,還推動了黃金租賃業務與自營交易業務的發展。上半年自營和租賃業務交易量均快速增長,較好地滿足了客戶需求。
投行盈利能力不斷提升
中信銀行的投資銀行業務圍繞“融資投放”和“增值服務”兩個核心經營理念,不斷提升盈利能力。該行中報顯示,今年上半年,中信銀行成功注冊成為國內首單創投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率先上報國內首單項目收益票據。該行的投資銀行業務累計為客戶提供的融資規模為2615.20億元,與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實現投資銀行非利息收入26.50億元,同比增長16.92%。根據Wind資訊2014年上半年債券總承銷筆數排名,中信銀行承銷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數量位列國內銀行業第四位。
中信銀行中報同時顯示,該行按照監管要求,加大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和債權直接融資工具等創新標準化投資性產品和投資性資產的研發力度,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多元化的產品體系。截至6月底,中信銀行理財產品存續規模為5455.24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186.83億元,同時增長27.81%。該行理財業務實現非利息收入20.03億元(含銀行理財產品、代銷基金、券商、保險、信托產品),同比增加9.24億元,增長85.66%。
國際業務收付匯量居股份制銀行首位
從中信銀行半年報中,不難看出中信銀行的國際業務已遙遙領先同行業。2014年上半年,中信銀行的國際業務是以順應人民幣國際化趨勢和國家鼓勵中資企業“走出去”的政策為導向,緊緊抓住了匯率改革和利率市場化契機。在此期間,先后推出了換匯寶、匯添盈、無憂利率等外匯資金產品,融租通、保匯通、銀證通、人民幣NRA全額質押融資、上海自貿區與蘇州工業園人民幣境外借款及國內證應收賬款質押等創新產品,以滿足客戶需求、拓寬收入來源,實現規模與收益協同發展。
與此同時,中信銀行在國際業務電子類結算產品創新方面,完成了首筆銀行付款責任(BPO)業務,并在國內同業保持領先地位。在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加強了對轉口貿易、大宗商品等業務的風險防范和管理,來確保合規經營。
其中報顯示,截至2014年6月底,中信銀行實現進出口收付匯量1864.10億美元,同比增長17.8%,市場份額達4.55%;實現跨境人民幣收付匯量1646.89億元,同比增長43.4%;上述兩項指標均保持同業領先,全國排名第六,居股份制銀行首位;全行國際業務實現中間業務收入24.51億元,同比增長41.1%。
1.中國銀行業個人金融業務發展的現狀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外資銀行的到來正如人們預料的給中國銀行業帶來不小的沖擊。然而,這種沖擊并沒有立即體現在市場份額的重新分配上,而是加速了中國銀行業的觀念變革。作為中國銀行業主流的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的改革舉措,加強了對國際金融業先進經營理念的研究、學習和實踐。提出并全面實施了“以服務客戶為中心、以規范服務為基礎、以創新服務為核心、以完善服務機制為手段”的服務提升工程,改變了過去“以產品為中心”、“重發展,輕服務”的營銷觀念,充分認識到服務工作的根本目標是提高經營效益。中國銀行業進行了制度創新,引進了客戶經理制。與此同時,進行了產品創新和技術創新,從最初單一的儲蓄業務發展到儲蓄、銀行卡、個人信貸、等多項業務并舉,推出個人業務產品二百多種。推出了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延展了銀行的柜臺,極大方便了客戶,提高了效率。
2.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個人金融業務存在的不足
2.1 個人存款業務營銷策略尚待提高
2.1.1 營銷策略對產品的銷售十分重要,但中國銀行對于這方面的認識還不夠全面。雖然說中國銀行個人存款業務的營銷核心已經從“以產品為中心”轉換為“以客戶為中心”,但是它還沒有完全將這一觀念落實到位。所以說,中國銀行的個人存款業務的市場營銷策略還不夠全面,這會導致營銷行為不能發揮最好的效果。
2.1.2 在個人存款業務的市場定位、控制工作和綜合分析方面,中國銀行做得還不夠好。市場定位是一家企業制定營銷策略的基礎,這有利于銀行特色產品的建立,但是中國銀行的市場定位還不夠明確。開展個人存款業務的后續控制和綜合分析可以促進該業務更好地發展,然而中國銀行這方面的工作還不夠完善。
2.2 個人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
2.2.1 個人住房貸款比例過高
當前,個人住房貸款占據個人貸款的比例相當高,中國銀行長期以來存在這一嚴重問題。從最近幾年來看,商品房價格的上漲引起了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產生,如果商品房價格劇烈下降,中國銀行必然面臨資產風險、貸款無法收回等一系列風險。與此同時,個人住房貸款比例過高會使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會加大不良貸款出現的概率。如果較多的不良貸款出現在貸款業務中,其安全性將會受到很大波動,可能會引起較大的信用危機。
2.2.2 個人消費貸款比重較小,發展較慢
中國銀行的個人貸款業務中,與住房貸款相比,消費類貸款所占總額的比例明顯偏小,這是由我國人民的消費意識和思想觀念決定的。例如,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在剛結束的上海2015 中國汽車行業論壇峰會上,中國汽車工業協會預測,在2015 年的中國市場上,汽車總銷量可能會達到2,500 萬輛。這是一組龐大的數據,但是這么多輛的汽車中有多少是由人們通過個人汽車貸款買到的呢?一般消費者不會選擇利用貸款消費購買汽車。由此可見,中行的個人消費貸款發展緩慢。
2.3 個人中間業務存在的問題
2.3.1 個人中間業務的定價體系還不夠合理
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和華夏銀行公布的辦卡手續費、年費和跨行轉賬手續費為例。中國銀行的收費標準還不是很合理,借記卡年費和同城跨行收取的手續費都略高于其他的一些銀行;同時,中行在辦理借記卡時還要收取一些工本費。個人中間業務想要更好地發展,應該將一些業務的手續費適當調低一點,健全個人中間業務的定價系統。在產品定價的過程中,不僅要遵照國家政策,還要兼顧本行業競爭狀況、成本情況以及客戶情況等。一個健全的中間業務定價體系,不是將價格定得越高越好,而是要充分考慮銀行的利益以及客戶的價值。中國銀行在一些業務上的定價不是很合理,缺乏靈活性,這會影響其市場競爭力。
2.3.2 創新的時效性差
中國銀行在某一地區的網點對該地區的需求狀況最為清晰,網點工作人員根據該地區的客戶群和他們的需求創造出新的產品。但是,這不能立即開始開展推銷,還要報到上級審批,然而在所有手續完成時,便會很大程度上降低中間業務的效果。這種情況往往會導致中行的個人中間產品的創新不能跟上網絡和客戶需求發展的步伐。
2.3.3 高素質的客戶經理數量還不夠多
我國經濟不斷向全球化趨勢發展,國內居民參與國內外的經濟貿易往來活動增多,他們對投資理財知識技能掌握的越來越多,這就告訴我們,必須要提高專業人員的理財技能。居民對于資金保值增值、投資融資、本外幣往來的綜合理財需求越來越明顯,因此中國銀行不僅需要單一的具備專業理財的人才,更需要兼理財、具有一定知識廣度于一體的客戶經理隊伍。中國銀行的個人客戶經理是在基層崗位中選的,很多員工對于金融理財業務很熟悉但不專業,知識、觀念還不能跟上時展的步伐,缺少綜合專業化的人才儲備。目前,客戶經理大部分還處于以銷售為目標的階段,尚不能為客戶提供高價值。
3.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個人金融業務營銷策略
3.1 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和提高服務的質量
中國銀行要增強賬戶類產品的創新力度,加大創新投入,在原有賬戶管理套餐的基礎上通過創新改革推出多種新套餐,如家庭賬戶管理套餐、個人資金管理
套餐、親情套餐等,創造出特色存款產品,為本行樹立專業的理財形象在進行個人金融產品創新的同時,中國銀行要以客戶為中心,為其提供個性化服務,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有些客戶對理財的關注度不夠,針對這些客戶,中國銀行要做好宣傳工作;對于缺乏理財知識的顧客,中國銀行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短信等方式砥占盎本理財知識,同時推薦收益穩定的金融產品;對于理財經驗豐富的顧客,中國銀行客戶經理可以加強與客戶的聯系,為其設計更加靈活的金融理財產品。
3.2 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加強風險防范和控制。
中國銀行開展個人貸款業務遇到的一些問題的源頭就是個人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因此中行要不斷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具體來說:首先,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應該協助建立個人資信的登記系統,這是完善個人信用系統的基礎和前提。其次,中國銀行應該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對信用等級進行劃分,并將其與借款限額掛鉤,這可以為個人貸款的發展提供動力。另外,還要加強個人貸款營銷工作。中國銀行應將客戶劃分為不同的客戶群,給其提供不同貸款業務,可以將客戶分為待提高忠誠度的客戶與忠誠客戶。針對忠誠度高的客戶,中行可以與他們建立長期合作的關系,給他們推薦循環貸款
3.3 完善定價體系,進行優化創新
中國銀行可以根據開展產品的進程進行分類定價,對于處于初期發展階段的缺乏競爭優勢的個人中間產品,應考慮同行業產品的競爭環境以及客戶的實際需求,適當降低價格,吸引客戶。對于具有競爭優勢的個人中間業務,中行在優化客戶結構的基礎上獲得最大效益。中行在搶占市場的同時,要綜合考慮成本以及風險,同時在滿足各監管部門的要求下,給予各分行一定范圍的自由定價權,以便于更好地開展營銷活動。銀行作為服務機構,營銷和創新是兩大基本任務,有效的營銷創新可以提升銀行的競爭力。創新活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對于任何一家機構來說,經常搞創新,成本大且不容易。因此,中國銀行應在原有金融產品的基礎上,結合市場需求,進行產品組合創新。行內工作人員可以定時開展市場調查,了解不同客戶群體的需求,在不同時間推出適合市場需求、優質的個人中間產品。
3.3 加強客戶經理隊伍建設
首先,要健全個人中間業務的考核體系,并且提高該業務的考核權重,以此引起各客戶經理的重視;其次,建立專業的客戶經理的準入、退出機制,對服務態度較差的工作人員給予處罰,并淘汰業績不達標的客戶經理;最后,在全行進行選拔,建立儲備客戶經理倉庫,對一些負責、進取心強、有能力的人才進行培養,作為專業客戶經理的后備人才。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樞紐。地方金融機構的存在和發展,為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較大的影響和作用,如何發揮好地方金融機構作用,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是地方政府需要思考的問題。由于地方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地方國有資本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客觀也要求在省(市)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加強對地方金融行業的審計,以達到全面評價省(市)長履行經濟職責的目標。
一、地方金融機構基本情況
金融包括銀行、信托、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作為地方金融主體的地方金融機構雖然早各種形式就以出現,但目前學術界尚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概念作過明確的界定,相關的表述主要出現在某些政府部門的工作文件中。如《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財政隸屬關系的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本規定所稱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縣級聯合社等金融機構”。可以肯定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是金融服務的主要載體,如果說金融是國民經濟的樞紐,那銀行就是鏈接各種經濟要素的紐帶。經過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截止2011年底,我國地方性銀行達到192家,其中城市商業銀行149家,43家為農村商業銀行。
地方性商業銀行雖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與國有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相比劣勢明顯,主要體現為:規模小,資金實力弱,管理水平低,業務(尤其是中間業務)品種少,但發展速度較快。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為111.5萬億元,同比增長18.3%,總負債為104.3萬億元,同比增長18%。其中,城商行總資產同比增長27.1%,增幅居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首。較大的地方性商業銀行有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徽商銀行、晉商銀行等,其中,已有南京銀行、寧波銀行、北京銀行3家城市商業銀行率先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成功實現上市。
二、地方政府與地方金融機構的關系
地方金融機構的共性是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金融機構,具有三方面地域屬性:地方稅收屬性、地方業務屬性和當地政府管理屬性。多數地方商業銀行是在本地在原有城市信用社基礎上重組改制建立的地區性商業銀行,如太原市商業銀行,煙臺市住房儲蓄銀行等。由于注冊資金等條件限制,目前的地方金融機構基本以省(市)區域組建,所以本文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概念,主要是指省級、市級地方政府。相對應所研究的是省(市)長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地方政府與地方金融機構的關系。
首先要明確的是,政府、企業和居民是參與經濟活動的三個行為主體,政府的決策和行為是影響市場經濟運行的決定性因素。世界銀行在發展報告中提到:“政府對一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這種發展能否持續下去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追求集體目標上,政府對變革的影響、推動和調節方面的潛力是無可比擬的”。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各級地方政府更是承擔著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重任。作為地方經濟樞紐的金融行業一定是地方政府經濟行為的重要內容。國內有關學者對地方政府與地方金融關系進行了系統研究,基本觀點是:地方政府應為地方金融服務,地方政府應加強對地方金融的扶持;地方金融要全力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確立地方金融在地方經濟發展中主力軍地位。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社會中間層主體是基于彌補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現的。一般說來,市場缺陷可以由政府彌補,政府缺陷則由市場彌補,但市場和政府都難以彌補的缺陷仍存在,此時社會中間層主體既能履行了原來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來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雙重缺陷。”長期以來,人們所形成的思維定式是金融監管與政府管制、金融監管權與政府公權力等同。經過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市場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經成為中國金融業的主旨,也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但是金融監管仍然未完全脫離計劃經濟模式和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理論和實踐表明,市場缺陷使得金融運作過程中的許多問題無法通過市場來解決,特別是金融業所具有的社會公共性、高風險性、風險傳染性,決定了必須由行使社會公共權力的政府對金融業實行監管,以協調解決金融市場缺陷所導致的各種問題。美國的次貸危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但是,政府也有局限性,單純依靠政府也無法完全彌補金融市場中失靈的問題。所以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形成了“政府監管――金融中間組織――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的四層框架。處于金融轉軌時期的中國,金融市場和政府對金融業的監管都不成熟,派生于政府監管和市場互動的金融行業自律組織還不甚完善與發達。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對世界嚴重的金融危機,如何發揮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內容。
一、金融行業協會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業協會是由金融行業的組織成員為保護和增進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礎上依法組織起來,共同制定章程(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并實現金融行業內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業協會主要包括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等。
(一)金融行業協會的法律屬性
金融行業協會具有以下屬性:一是民間性或非政府性。金融行業協會作為金融機構及其成員自律組織,獨立于政府系統之外,與國家機關之間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如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322條規定,全美注冊保險人和經紀人協會不代表美國政府,不是美國政府的一個機關,除非由國會依法解散,否則繼續存在;二是自律性。行業協會通過制定章程或規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控制以規范其成員行為。各國的金融行業協會,雖然沒有對會員及其行為的行政監管權和行政執法權,但發揮著調整金融業內諸多復雜關系的積極作用。金融行業協會通過自身的活動,調整其成員行為和成員相互之間的關系,督促和監管成員執行法律,調解成員之間、成員與客戶之間的糾紛,對違反法律、規則或章程的成員,作出紀律處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業協會不直接從事金融活動,不具有營利的動機和目的,是金融行業協會作為社團法人區別與其他企業法人的基本點之一。
(二)金融行業協會與相關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業協會并非金融中介組織。
根據前面所述金融行業協會的三特性:非政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們則能將其與市場經濟中間層主體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會組織相區別。隸屬于行業協會中的金融行業協會和隸屬于中介組織中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金融評級機構和律師事務所,二者之間首先是從事活動的法律依據不同。金融行業協會是以行業規章為主展開活動,而中介組織則是以委托合同為主要法律依據:其次是在與政府的關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機構只在納稅等商事行為方面表現其與政府的關系,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現在協助政府實現對金融的宏觀調控和輔助政府對金融市場進行監管:最后是在資金來源方面,中介組織更多的是以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為目的,而金融行業協會則是由金融機構或個體成員交納的會費為主要活動資金,并由于其業績大小而獲得各類主體的贊助和資金支援。當然,也有些國家金融行業協會仍是半官方機構,由政府實行財政撥款,如中國。
2、金融行業協會并不等同于金融行業組織。
金融行業組織是由金融機構、其他組織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民間組織。這種組織主要包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市場自律組織兩種類型。前者如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等;后者如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外匯交易所等。金融行業組織其外延大于金融行業協會,即金融行業協會包含在金融行業組織之中。
二、金融行業協會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契合
金融行業協會作為社會的中間層是介于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承擔部分國家職能和市場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市場缺陷和政府缺陷。作為準自治性質的金融行業協會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服務功能;二是干預功能;三是協調功能。
(一)服務與監管功能
金融行業協會作為政府與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的中介,其服務功能主要表現為兩方面:第一,為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行為服務。金融市場關系錯綜復雜,追求個體利益的沖動使市場主體的行為與政府的行為產生沖突。博弈的結果是金融機構將部分權力讓渡給政府的金融監管部門,而隨著金融業的發展,政府又將部分權力讓渡給包括金融行業協會的金融自律組織。因為,金融自律組織更接近市場,其組成人員具有各種專業優勢,能保證其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金融行業協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委托,對金融機構是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行事進行調查;對金融機構向社會公布的各種經濟信息進行測算核實,發表客觀公正的核查報告;制訂道德規范以約束金融行業從業人員等。
(二)干預與調控功能
在諸多國家干預經濟手段中,宏觀調控是被認為較好地與市場經濟契合的一種措施。一方面,宏觀調控仍是以承認市場作為資源配置首要手段為前提:另一方面,宏觀調控也摒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計劃經濟模式,更多的是強調通過財政的松緊,貨幣投放的多少來實現經濟的均發展。宏觀調控常被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觀調控行為都是政府對市場主體進行,更多的是通過一些行業組織和其他中介組織來落實其調控政策。因此,在“國家――社會中間層――市場主體”的三元框架結構下,政府
通過包括金融行業協會在內中間組織落實其宏觀調控政策。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實踐證明,政府在經濟調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調控過程也非靜態博弈,而是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連續不斷的博弈過程。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機構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也并非能高效的進行決策和實施調控。相反地,金融行業協會更貼近現實經濟行為,更能溝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彌補政府在經濟管理過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協助政府實現其調控目標。
第二,金融行業協會作為民間或半官方機構,它們并沒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狀態主要依存社會對他們的滿意度,因此金融行業協會能在其職責范圍內,通過參與政府決策、監督政府行為、反饋市場信息,來影響和制約政府行為,避免政府宏觀調控的失靈。金融行業協會具有干預和調控經濟功能,在于其獲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場主體對經濟信息的反映與對產品的偏好和需求會傳導到金融機構,隨之金融機構又匯總到各自的行業協會。各金融行業協會將市場需求信息傳送到中央金融決策機構,中央金融決策機構根據市場需求決定金融政策,然后又將金融政策通過金融行業協會進行分解和落實。
第三,政府與市場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干預過程中,是一個連續博弈的過程。政府在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市場主體通過各種機會與渠道,不斷影響甚至阻撓宏觀調控措施,以達到政府和市場主體利益的平衡,實現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然而,在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博弈過程中,調控者面對的是眾多的被調控者,這不僅增加了實施宏觀調控的費用,也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同時分散了市場主體與充當宏觀調控主體的政府進行溝通與博弈能力,不利于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的公平,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剛好能夠彌補這一缺陷。一方面,政府能通過金融行業協會落實宏觀調控政策,減少調控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將金融市場信息和需求反映至政府部門。金融行業協會幫助政府起草有關計劃、規劃、法規和政策,將金融機構和其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社會的訴求反映到政府政策中。
(三)協調與自律功能
金融行業協會的協調與自律職能是協調金融市場各種不同主體之間,市場主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提高市場運作效率。主要體現在:(1)協調各種金融機構之間、同種金融機構相互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中介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包括落實其法律法規、制訂共同規則、解決相互之間的糾紛等。(2)協調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與政府的關系。具體表現為:在金融秩序政策上,作為金融行業的企業群體代表的行業協會,是市場機制和國家干預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場和政府之外,形成一個透明度較高,責權利相結合的新的組織結構,協調國家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謀求社會經濟效益最大化。(3)檢查、監督會員日常經營活動,進行行業自律。協會可制訂自律監管規則,并要求會員按期提交經營報告及有關統計資料,處理違法交易案件,有權給予違法會員以罰款、暫停或注銷會員資格等懲罰。
三、各國金融行業協會發展趨勢及對中國的啟示
(一)世界主要國家金融行業協會的發展趨勢
第一,金融行業協會的機構民間性質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和韓國,只有日本的金融行業協會為純粹民間性質,其他國家的行業協會均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質。金融行業協會的這一特征,使得其制訂的規則和所執行的監管具有正式性和權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賦予了金融行業協會可以依法對市場違規行為處罰和對會員之間的爭議進行仲裁的權利,所以金融行業協會已經日趨成為西方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主體。
第二,金融業發達國家的行業協會獨立性較強。在這些代表性國家中只有英國的行業自律性組織隸屬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其他國家均獨立于政府監管機構。金融行業組織獨立于政府監管機構使之擁有較強的獨立性,因而在執行監管的過程中可以減少政府對其干預,從而有效發揮行業自律性組織的監管作用。雖然英國的金融行業組織隸屬于政府監管機構,但是由于英國是一個重視行業自律的國家,并且其政府監管機構――FSA是一個私人性質的獨立機構,所以其行業自律性組織――SFA的獨立性也毫不遜色。
第三,構建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并重的監管機制。在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機爆發后,世界各國都開始從強調金融自由化的行業自律轉向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并重。在金融行業協會的設置上,是期貨業和證券業擁有同一自律性組織,而銀行業和保險業協會則各自單獨設立行業協會占主流地位。如英國、韓國,澳大利亞的期貨業和證券業擁有同一個自律性組織,而美國則分開設立。日本在這一問題上比較特別,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組織,又建立經紀商自律組織。分別對交易所和經紀商進行自律管理。
(二)外國金融行業協會發展對中國的借鑒
對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發展現狀反思后就會發現,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缺乏獨立性,也缺乏權威性,無法起到西方金融行業協會那種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國金融行業協會不具有西方社會那樣的行業自治基礎,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下,金融行業協會扮演的是政府對金融業進行管理的執行人角色。這種角色定位,同其本應具有的行業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顯沖突,必然使得中國的金融行業協會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目前,中國金融行業協會包括: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期貨業協會。雖然從相關法律看,這些金融行業協會定位于自律性組織,是社團法人,但是事實上存在官方性質。問題是這種官方性又不表明中國的金融行業協會具備相應的權威性,各金融行業協會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層面上得到足夠的重視,也沒有發揮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功能。這種缺失主要表現在:其一,金融行業協會對金融機構的資格審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業協會對“違規會員”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業協會對金融產品交易過程的監管存在缺陷。
面對中國金融行業協會的這些缺點與不足。我們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
第一,進一步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首先,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改革對于中國行政化色彩過于濃厚的金融行業協會的轉型具有主要意義。一方面。市場化的進程將進一步削弱或減少國家對金融領域資源過于集中的控制力,從而使社會與國家在資源的掌握上處于一個相對合理的安排,進而減少社會對國家的依賴,為金融行業協會的自治奠定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市場化的進一步改革將使中國涌現更多的產權明晰的金融主體,企業利益與個體利益將實現更大程度的契合,他們將會更關注自我利益的發展并將為此謀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充分自治無疑將是他們達到目標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國家以更積極的態度對待金融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的發展的同時,金融行業協會應當在國家對資源控制力減弱的過程中,在精神層面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識。最后,改革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政策制度。從制度層面上可以考慮進行若干重要的制度變革和設計,改變社團登記的雙重審批制,廢止國家各部門對社團內部事務進行不當干預的若干文件和通知。從整個國家制定法的層面,需要對關于社團自治(包括行業協會)的法律文件進行全面的清理,從金融行業協會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視角,改變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約金融行業協會發展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