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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論證方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6-27 1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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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論證方法

篇1

1辨證

喘證也常為某些疾病的主要癥狀之一,但一般來說,診斷并不甚難,但由于患者的體質、性別、年齡以及受邪性質、病位深淺、病程長短,邪正盛衰各不相同,因此在治療中要特別注重辨證施治。

1.1辨寒熱 寒熱是辨別病邪性質在機體的反應,凡痰多稀薄,頭痛惡寒,或兼惡寒發熱,口不渴,苔白膩,脈浮滑此為寒證;凡喘而煩熱、咽痛,口渴喜飲冷,痰黃稠粘,小便赤澀,或胸痛,舌質紅,苔薄黃,脈數屬熱證。

1.2辨表里 表里主要是說明病位的淺深,喘證初起多兼惡寒、咳喘、無汗、口不渴、苔薄白,脈浮緊,即屬表證;如表邪不解,出現喘促氣粗,胸悶咯痰,甚至發熱等,即屬里證。

1.3辨虛實 虛實是指邪正盛衰對峙而言,虛證每見于體質贏瘦或慢性患者,虛證多見氣怯難續,聲低息短,動則為甚;又分肺虛和腎虛,肺虛是喘促短氣、語言無力、咳聲低微、神疲畏風,舌淡苔少,脈弱;腎虛多因喘促日久、呼多吸少、氣不得續、動則喘甚、形瘦神疲,腎虛又分腎陽虛和腎陰虛,腎陽虛是喘而跗腫、畏寒肢冷、脈微細或沉弱;腎陰虛則喘咳咽痛,潮熱面紅、五心煩熱,脈細數無力;總之,實證聲高氣粗、邪氣雍盛、病程較短,發病急促以感受外邪為主;虛證則以病程遷延日久、臟腑受損嚴重。

2治法

中醫治療喘證,不拘一方一法,而是根據臨床四診合參,辨證施治,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治療方法

2.1解表法 喘證初起兼有表證,當先疏邪解表,調和營衛,使邪從汗解,喘證多兼惡寒發熱,頭身疼痛,脈浮等,有汗用桂枝加杏子厚樸湯(桂枝、芍藥、甘草、生姜、大棗、厚樸、杏仁);無汗用小青龍湯(麻黃、桂枝、細辛、半夏、干姜、甘草、芍藥、五味子)。

2.2清熱法 喘而氣粗,甚則鼻翼煽動,咳吐稠痰,口渴喜飲冷,胸悶煩躁或發熱汗出,舌質紅,苔黃,脈浮數,治以宣肺清熱定喘,用麻杏石甘湯(麻黃、杏仁、甘草、石膏),可合定喘湯同用(白果、麻黃、桑皮、款冬花、半夏、蘇子、杏仁、黃芩、甘草)。

2.3祛痰法 喘證素有脾虛生痰,痰濁上涌,表現為喘咳痰多,粘膩,胸中痞悶,甚則胸痛,或嘔惡,舌苔白膩,脈滑,治宜化痰降氣,用三子養親湯(蘇子、白芥子、萊菔子)合二陳湯(半夏、茯苓、甘草)加蒼術、厚樸;痰多而涌,不得平臥,便結,用葶藶大棗瀉肺湯(葶藶子、大棗)合蘇子降氣湯(蘇子、半夏、甘草、肉桂、前胡、厚樸、當歸、陳皮),若咳痰黃稠,量多,喘急面紅,煩躁咽干,用瀉白散(桑皮、地骨皮、甘草、粳米)加知母、黃芩、瓜蔞。

2.4補法 喘證日久,纏綿不斷,即呈現虛證,可分為肺虛,腎虛,腎虛又分腎陽虛和腎陰虛。

2.4.1肺虛,喘促日久,咳聲低弱,喘促短氣,咽喉不利,口干面紅,舌質淡紅,脈軟弱,動則喘甚,治宜益肺定喘,用參麥飲(人參、麥冬、五味子)加沙參、玉竹、貝母之類;若喘咳吐痰稀薄,時覺形寒肢冷,口不渴是肺虛有寒,治宜溫肺散寒,用參麥飲去麥冬,加黃芪、桂枝、干姜、甘草;若食少便溏,氣墜感為肺脾同病,治宜補脾養肺,益氣升陽,用補中益氣湯加減(炙黃芪、黨參、白術、陳皮、炙甘草、茯苓、龍眼肉、大棗、醋柴胡)。

2.4.2腎虛喘促日久,呼多吸少,氣不得續,動則喘甚,形瘦神疲;腎陽虛,喘而跗腫,形寒肢冷,脈微細或沉弱;腎陰虛,喘咳咽痛,面紅煩躁,手足心熱,脈微細,舌紅。總的治法,是補腎納氣,陽虛用金匱腎氣丸(熟地、淮山藥、山茱萸、丹皮、澤瀉、茯苓、肉桂、附子)合參蚧散(人參、蛤蚧);陰虛用七味都氣丸,即腎氣丸去肉桂、附子、加五味子;若虛實夾雜,呈上實下虛之證,證見喘促胸悶,咳嗽痰多,動則尤甚,腰酸肢冷,汗出心悸,小便頻數,舌苔膩,脈沉細或濡滑無力,治宜標本兼治,降氣化痰,兼能益腎,用蘇子降氣湯加沉香納氣歸腎。

篇2

一、倫理學是科學嗎

 

人類學問原來只有一門愛智之學,即廣義哲學。在亞里士多德時代,盡管愛智之學的內部有了不同學科的劃分,出現了“分科之學”意義上的不同“科學”,但它們還是都生長在廣義哲學的名下和懷抱之中。近代以降,隨著一門門具體科學的發育成熟,脫離哲學,自立門戶,人類學問開始有了科學和人文學的真正分野。科學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這兩大類人文學則以狹義哲學即形而上學意義的哲學和文學、藝術為典型。那么,在這樣的人類學科體系中,以道德問題為研宄對象的倫理學位置何在?屬于哪種性質的學科?

 

近代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成功和迅猛發展,一種將科學視為人類理性的全部,又將理性視為人類精神的全部的“科學主義”愈演愈烈。受這種科學崇拜輿論的影響,許多倫理學家大都樂意堂而皇之地將倫理學稱之為一門科學。其實,倫理學從來不是一門純科學,既不是純粹的自然科學,也不是純粹的社會科學。

 

任何一門具體的科學,不論是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都只是負責向人提供關于其學科客體或研宄對象的知識而己,從不再由此涉論主體之人,也不據此直接為人的實踐提供任何建議。所以我們無論是在數學、物理學、化學還是經濟學、政治學、法學的教科書中,都看不到這樣的內容。倫理學則不然,雖然它也負責向人們提供關于道德本身的各種知識,但它更看重的是,還要在此基礎上進而通過構建合乎時代要求的道德規范,直接為當代人的實踐提供指導,告訴他們應當如何待人如何修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亞里士多德說,倫理學“這門科學的目的不是知識而是實踐”[|]6。

 

倫理學之所以能為人的實踐提供指導,歸根結底,在于倫理學的核心問題是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倫理學的基本對象是道德,而道德作為處理人間事務的規范,乃是人為的價值規定,它既對人的作為進行指引和約束,又是判斷人之作為的善惡評價標準。此其一。其二,倫理學不僅要運用道德規范對人的實際關系、實際活動和選擇意向作善惡評判和價值導向,而且還要對各種實有的道德規范本身進行好壞優劣的價值評判與取舍,以便設計整合出符合時代要求的應有的道德規范體系。最后,不論是對各種道德規范進行評判取舍,還是對所有應有的道德規范進行分層、排序、整合、統攝,以使之不相互沖突,達到一律,都只能依據最高價值即終極價值或至善作為最高評判標準來進行,是故倫理學還必然要努力尋找并確立終極價值或至善。由此可見,價值問題就像一根主軸那樣貫穿于倫理學研宄的始終。

 

與之不同,科學只研宄事實問題。事實問題與價值問題有質的區別。事實總是已經存在或發生的事情,價值則是人賦予事物的好壞意義,而不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東西。是故事實問題都是“實然性”問題,是問對象是什么?有什么?為什么?價值問題則屬“應然性”問題,是問對象是好是壞?是善是惡?以及人對對象應當如何?不應如何?對“對象是什么?有什么?為什么?”的提問,只能用已有的相關事實來做出回答。而對“對象是好是壞?是善是惡?”和“人應對對象如何?”這樣的問題作答光憑已有的相關事實就無濟于事,最終只能通過設定一定的價值標準來作判斷。而這種人為設定的價值標準,自然也不是那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正因科學只研宄事實問題而不討論價值問題,也不直接對人提供“應然”即“應當如何”的意見與指導,所以能做并負責做這些事的倫理學并不屬于科學。

 

其實,科學與倫理學之間的這種差異早有人察覺。西季威克說:倫理學“特殊而基本的目標是確定應當如何行為,而不是確定目前如何、已經如何和將來如何行為”,所以“我寧愿將倫理學稱為一種研宄而不是一門科學因為人們普遍認為:一門科學的研宄題材必須在某種程度上是實存的。,,[2]25一26也指出,倫理學“其闡定標準,而據以評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惡是非之名,則非自然科學之所具矣”。

 

倫理學既然不屬于科學,就只能屬于人文學。確切說,它是屬于人文學中的哲學。哲學的基本理論由本體論、認識論和價值論三個部分組成。本體論探討存在的本源,認識論探討認識存在的方法,價值論探討存在的意義。存在的一般意義由“價值”或“好壞”這種最基本的詞語表述,存在的特殊意義則分別由“利弊”、“善惡”、“美丑”這樣的價值詞表述。其中,“美丑”是從存在的形式上表述存在的意義,“利弊”是對事物性存在之意義的表述,“善惡”是對人事性存在之意義的表述。因而以研宄人事即道德規范與行為、人品之善惡價值為核心問題的倫理學,就是奠基于哲學價值論之上的哲學分支學科。正因如此,中外倫理思想史中的各種倫理學理論,無不是由哲學家創立,而這些倫理學理論又無不被稱之為哲學理論。正因倫理學具有研宄價值問題并直接向人提供“應當如何”的意見與指導的特點,決定了這門學問的基本性質是哲學而不是科學。

 

倫理學除了因有應然問題的研宄而與科學相區別之外,即便在實然問題研宄方面也與科學有一定的區別,這就更進一步地說明了倫理學不是科學。這個區別就是科學只研宄可經驗到的實然問題或經驗性實然問題,而不研宄難以經驗到的實然問題或非經驗性實然問題。所謂“經驗性實然問題”,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研宄的客體可以通過觀察、實驗、調查等實證方式而確定其確實存在;二是對這個客體“是什么?有什么?為什么?”的回答,也建立在觀察、實驗、調查的實證基礎之上。反之,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實然問題就是所謂的“非經驗性實然問題”。舉例來說,“煤是什么?有什么性質?為什么能燃燒?”之類屬于經驗性實然問題。而“世界的本元是什么?”“社會的本質是什么?”之類,則屬非經驗性實然問題。不難理喻,對煤只要通過化學實驗分析其分子結構,就能正確回答煤是什么?有什么性質?為什么能燃燒?但“世界的本元”并不像“煤”那樣,是一個人們已經經驗到的客觀事實,而只是推想出來的一種可能的存在。

 

既然如此,人們也就不可能對這個不確定的存在通過觀察、實驗、調查等實證方式說出它是什么?有什么?為什么?在“社會的本質是什么”這個提問中,“社會”倒是人們已然經驗到的事實,可“社會的本質”仍不是僅通過觀察、實驗、調查就能經驗或揭示的。由此推廣可說,所有的非經驗性實然問題均有難以用經驗去實證的特點,所以它們也不屬于只能用經驗事實回答問題的科學研宄范疇而成為哲學所研宄的“形而上”問題。在倫理學中,有關道德的本體論追問,即有關道德的起源、本質、演化、結構、類型、功能等等是什么的追問,基本上都屬于難以單純用經驗事實去予以回答的非經驗性實然問題。宄其原委,一則在于長期以來連“道德宄竟是什么”都存在爭議而不是清楚的經驗事實,遑論對道德的更進一步追問能僅憑經驗事實給出?二則在于道德是一種非實體性存在,看不見,摸不著。如是,存在于道德內部的本質、結構、功能之類就更無法通過觀察、實驗或調查的方式予以揭示。

 

正因倫理學與科學還存在這樣的差異,所以亞里士多德當初在創立倫理學時就已指出,科學是以不變的或必然的事物為題材,并尋求題材中有充分確定性的東西。而實踐哲學及倫理學的題材則是不確定的或變動的,因而也只能期望獲得同題材相適合的確定性[4]7。

 

對于“倫理學不是科學”這樣的結論,可能許多從事倫理學專業學習和專業研宄的人都會感到沮喪、自卑,然而這完全是不必要的。因為科學從來都不是萬能的,而哲學作為科學之外的另一種智慧,就是負責研宄科學所不能研宄或無法問津的那些問題。

 

不過話又說回來,說“倫理學不是科學”,只是強調倫理學在學科屬性上不屬于科學,而不是說倫理學與科學隔絕無緣。事實上倫理學除了有價值問題和非經驗性實然問題的研宄,也有對經驗性實然問題的研宄。這就使倫理學也與科學相通,包含有一些科學的成分,具有一定的科學性。

 

倫理學的經驗性實然問題大致出現在如下三種情況中。一是倫理學要想回答“某個地區或某個民族的道德風尚是怎樣的”問題,就必須深入到該地區或該民族中去進行客觀的社會觀察和社會調查,最后憑借經觀察或調查所得到的足夠的經驗事實來做出回答。而對某個國家隨時展而出現的社會道德狀況的變化進行描述,也要如此。二是倫理學在對某個行為或某個事件進行善惡評價或道德評價之前,需要先搞清楚有關該行為或該事件發生的實際情況、真實過程及具體背景;在為人的各種道德選擇提供“應當如何”的指導時,也需要先弄清引發該道德選擇的具體處境或境遇宄竟是怎樣的。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基本上也只能以通過社會觀察或社會調查所得的經驗事實為依據。

 

三是因果關系是典型的經驗性事實問題而倫理學中也有因果關系問題。當倫理學要對這些因果關系進行真假值的判斷時,必須憑觀察或調查所得的經驗事實來說話。比如“衣食足則知榮辱”、“飽暖生欲”、“過高的道德要求會傷害人的活力”、“只有同社會賞罰同構的道德指令才是有效的”等命題,就都是一些含有道德意蘊的因果關系命題。而要想知道它們一孰真孰假?顯然只有通過廣泛搜集歷史和現實一的相關經驗事實加以歸納,才能得出正確的結一論。就“衣食足則知榮辱”這個因果判斷而言,一如果搜集歸納到的經驗事實與該判斷相符,則一該因果判斷為真,反之則為假。

 

通過以上可知倫理學所研宄的道德問題既有屬于哲學問題的價值問題和非經驗性實然問題,也有屬于科學問題的經驗性實然問題,而其中的價值問題又是倫理學的核心問題。這就說明,倫理學這門學問,兼有哲學與科學的二重性,是哲學性為主,科學性為輔的哲學分支學科。

 

二、如何把握倫理學的方法

 

倫理學在研宄道德問題,構建倫理理論時,與所有其他學科開展自己的研宄一樣,也必須依賴于一定的方法。倫理學兼有哲學為主科學為輔的二重性表明,哲學的方法與科學的方法在倫理學的研宄中均不可偏廢。其實,更為準確的說法應該是,正因倫理學在研宄中既要使用哲學的方法,又要使用科學的方法,才使倫理學具有哲學與科學的二重性。

 

無論科學還是哲學,其具體方法都不止一種,而是很多種。那么,被倫理學所用的哲學方法和科學方法又是哪些?對這個問題泛泛而論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必須分析來說。

 

在學術研宄中,方法是研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工具。這意味著,一方面,方法為問題服務,問題決定方法。即對于不同性質或類型的問題,需用不同性質或類型的方法來進行研宄。

 

這是因為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找不到能適用于一切問題的萬能方法。另一方面,問題也受制于方法,方法也決定著問題的解決方式和結果。即對同樣問題的研宄,若采用的方法不同,就會得到不同的結論。學術問題與學術方法間的這種密切相關性表明,對于倫理學所用方法的說明,可以以道德問題的分類為線索來展開。

 

需要倫理學研宄的道德問題非常之多,這一些問題隨著倫理學內部研宄分工的出現,己經一分別被道德哲學、規范倫理學、元倫理學、描述一倫理學、部門倫理學、道德文化學、倫理史學這一些倫理學的二級分支學科所瓜分。因此,道德問題的分類,實際上也就是倫理學二級學科研宄對象的分類。于是倫理學研宄不同類型道德問題的具體方法,也就分別存在于它的每個二級學科之中。

 

在倫理學下一級分支中,道德哲學負責研宄道德的起源、本質、特點、演變、結構、類型、功能等等道德本體論問題。道德本體論問題屬于單純憑搜集歸納事實材料難以回答的實然性問題,因而只能用哲學的理性思辨方法進行研宄。這是一種與科學的經驗實證大相徑庭的方法,它不是從經驗事實出發,也不依賴于對經驗事實的歸納得出結論,而是通過構建一些基本的概念、范疇或原理去對所要研宄的對象與問題進行規定、分析、劃分、解釋、整合、推論。從倫理思想史上看,用于回答道德本體論問題的理性思辨方法基本上有三類,即自然主義的方法、神秘主義的方法和理性主義的方法。自然主義包括性善論、性惡論、快樂主義、情感主義、功利主義、進化論、實用主義等等,其方法特征是從人的自然屬性出發,解釋道德的起源、本質、特點。神秘主義包括各種宗教神學和非宗教有神論,其方法特征是用某種超驗的非人可及的神圣,如神、天、天道等,解釋道德的起源、本質、特點。理性主義自蘇格拉底始,以柏拉圖和黑格爾為典型代表,在倫理學方面的方法特征是以理性、靈魂、理念、絕對精神之類精神范疇展開對道德的解釋。這三種方法盡管都對道德本體論問題給出了自己的回答,然其結論均不能令人滿意。道德乃是人類實踐產物的基本事實提醒我們,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對道德本體論問題給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我們還得運用馬克思創立的實踐唯物主義方法,從人的實踐及其動機即需求出發去解釋道德的起源、本質、特點、類型、結構、功能,并根據實踐主體的變化和社會歷史條件尤其是物質生產關系的變化去解釋道德的歷史演化與進步。

 

規范倫理學負責研宄人的行為、品質和與之相應的道德規范,這些問題由于一方面關乎對人的行為、品質的善惡評價,另一方面關乎對道德規范本身的優劣評估與合理性預設,因而在實質上均屬價值問題,也只能用哲學價值論的方法來加以研宄。不論是對行為、品質進行善惡評價,還是對道德規范本身進行優劣評估與合理預設,都要依據一定的價值標準。于是如何確立價值標準也便成為這里的關鍵。以往倫理學對此問題的解決,歸根結底,不外功利主義的方法和道義論的方法這兩種。功利主義的方法重實際結果,以快樂、功利、幸福等為判斷善惡的標準,并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為最高價值標準。道義論的方法重抽象原則,以道德律令為判斷善惡的標準,并以道德律令能否普遍化作為判斷其優劣的標準。

 

應該說,這兩種方法都為規范倫理學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可各自的缺陷也明顯存在。功利主義的主要缺陷是對功利和幸福的解釋太過籠統,以致無法區分各種具體價值的大小;道義論的主要缺陷則是存在倒本為末,將道德律令作為人的目的的傾向。后來各種改良的功利主義與道義論也沒能徹底化解這些缺陷。創始人雖然沒有對規范倫理學的價值問題做過專門研宄,但其秉承人類歷史上的人道主義傳統,通過對人的類本質及其異化、復歸的歷史過程的揭示而提出的最高價值原則,即“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有望幫我們找到更好的方法,這個方法應該能讓功利與道義達至統一,從而既保留功利主義方法與道義論方法的原有優長,又使二者的原有缺陷得以克服。

 

元倫理學負責研宄道德詞匯、道德判斷、道德推理等道德語言問題,要對道德語言的由來、性質、類型、功能、意義和邏輯關系提供說明。由于道德語言形式多樣,變化多端,本身就是不確定的題材,決定了要想進而深入其內部把握其內在規定性,亦非理性思辨的哲學方法莫屬。元倫理學是20世紀初才出現的倫理學分支學科,先后有直覺主義和邏輯實證主義兩大流派。這些流派雖在推定道德語言的功能、意義時均存在嚴重失誤,但它們所普遍采用的語言分析法在分析道德語言的性質、類型,指明道德判斷不是事實判斷時,還是卓有成效的。因而語言分析法在今天的道德語言研宄中,仍可以繼續為我們所用。語言分析法的基本方式是,通過發現不同語言的差異來為不同的語言定性,進而推論它們的其他特征。與語言分析法相似,語言學中的詞源法和語用法,因在說明道德語言的由來和意蘊方面特別有效,也是我們研宄道德語言所不可或缺的方法。

 

描述倫理學是倫理學與社會學在當代結合的產物,負責向人們描述一個區域、一個民族、一個群體的整體道德風貌。描述不能憑哲學的理性思辨,只能用事實說話,這就必須使用科學的經驗實證方法。具體說來,它的基本程序是這樣的:先通過觀察、調查、問卷、走訪、座談、實驗、作品分析、個案分析和參與其中親身體驗、內省等心理學和社會學的方法獲取大量與特定研宄對象相關的經驗材料,再在此基礎上運用科學歸納法進行總結,最終勾勒出該特定對象的整體道德風貌。

 

部門倫理學,亦稱應用倫理學,負責對存在于人類各實踐領域的具體道德問題做分門別類的研宄。這樣的研宄以往只局限于家庭道德和職業道德的領域,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經濟倫理學、醫學倫理學、科技倫理學、政治倫理學、法律倫理學的相繼出現,部門倫理學有了迅猛的拓展,到了今天,幾乎己經沒有哪個人類實踐領域不在部門倫理學的關照之下。部門倫理學之所以也被稱為應用倫理學,在于它是運用理論倫理學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來研宄各種具體道德問題。因而部門倫理學本身并沒有另外的方法,在研宄中主要是按問題的性質而選用倫理學及其他倫理學分支學科的一般方法。若涉及的是難以經驗的實然性問題,如“道德與經濟、政治、科技的關系是怎樣的”之類,就用道德哲學的理性思辨法;若涉及的是可經驗的實然性問題,如“導致誠信普遍失落的原因是什么”,就用描述倫理學的經驗實證法;若涉及的是應然性問題,如“是否應當克隆人”之類,就用規范倫理學的價值評價法。

 

道德文化學,或倫理文化學這樣的術語,始見于1980年代,是最新近的倫理學二級學科。道德文化學負責將道德放在特定文化的背景下做總體研宄,大致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揭示特定文化中的道德規范體系之內涵、結構、價值取向與個性特征;二是揭示道德規范體系在特定文化中的地位、作用與構建方式、運作方式;最后則是在前兩種研究的基礎上,對不同文化中的道德文化進行比較評價。其中,前兩種研究屬于對業己存在的事實的描述,基本上可用描述倫理學的方法來進行。第三種研究所涉及的“比較”,要用科學比較法,即通過對比找出不同道德文化之差異、特征。而“評價”則屬價值研究,需要采用規范倫理學的價值評價法來評估不同道德文化的長短優劣。

 

倫理史學,負責研究人類倫理思想史和人一類道德生活史。對人類倫理思想史的研究,是一要清理人類己有的各種倫理學說,以為倫理學一理論在當代的發展提供思想資源。這種清理,一屬于對思想的反思,需在客觀解讀文本的基礎一上運用哲學的辯證分析法進行,以區分出其中一的精華與糟粕。對人類道德生活史的研究,是要以文字的形式再現歷史不同時期中的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道德生活原貌,以為當代的道德建設與道德生活提供各種歷史經驗的參照。由于“再現”屬于對以往事實的描述,自然也要采用描述倫理學所使用的科學的經驗實證法。只不過在取材方面對歷史經驗的取材與對現實經驗的取材有所不同,“再現”的取材,主要是運用考古學和文獻學的方法,從口傳歷史、田野調查、各種歷史實物和包括雅俗文本在內的各種歷史文字資料中提取所需素材。

 

篇3

【中圖分類號】R54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517(2013)10-0047-02

高血壓是以動脈血壓升高為特征,可伴有心腦血管、腎等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改變的全身疾病。隨著現代基礎醫學和循證醫學的進展,證明了降壓治療主要在于血壓降低的本身和保護心腦腎等免受損害。中醫學沒有高血壓的概念,而是根據患者所伴有的頭痛、頭重、眩暈、失眠等自覺癥狀及舌脈等體征,多將其歸屬于“眩暈”、“頭痛”、“肝陽”“中風”等范疇,但不能概括和把握高血壓病的共同病因病機,臨床表現及發生發展趨勢、預后。筆者運用中醫藥治療本病取得良好療效,具有消除癥狀快、毒副作用小等特點,顯示出中醫藥治療的較好趨勢,現歸納如下。

1、病因病機的認識

高血壓病的主要病理因素不外乎風、火、痰、瘀、虛,總的病機應為氣血陰陽失調、痰瘀互結。

1.1 肝與高血壓病 《素問·至真要大論》云:“諸風掉眩皆屬于肝。”中醫學認為肝主疏泄,惡抑郁,其一是其氣升主動,故對人體氣血疏通暢達起重要的促進作用。如肝的疏泄失常,氣郁日久及血可致血瘀;氣滯則水行必不利,可致水濕潴留;如疏泄太過,亢奮上逆可致肝陽上亢。其二是促進脾胃的消化動能,若肝病橫逆犯脾胃可致脾不能升清胃不能濁降,出現眩暈、頭痛等癥。其三是調暢情志,若因長期憂郁腦怒或素體陽盛,日久氣郁化火,風陽升動,上擾清竅,發為眩暈頭痛。

1.2 脾與高血壓病 中醫學認為脾主運化水谷精微正如《素問·經脈別論》云:“飲入于胃,游溢精氣,上輸于脾,脾氣散精,上歸于肺,通調水道,下輸膀胱,水精四布,五經并行。”故脾胃為氣血生化之源。脾胃功能損傷,則氣虛無力行血,導致氣虛血瘀,血阻氣滯,可致血壓升高;脾虛水液不運,痰飲內生,痰濁中阻,致清陽不升,濁陰不降,使陰陽氣血紊亂,血壓升高;或痰濕郁久化熱,痰熱中阻,上蒙清竅使腦絡血脈阻塞可致血壓升高。西醫學認為,排鈉障礙是高血壓一重要發病機理,血壓升高關鍵在于高血壓患者有水鈉潴留傾向,它造成細胞外容量增加,通過全身血流自身調節機制導致總外周阻力增高而引起血壓升高。

情志失調傷肝,飲食失節過勞或過逸傷脾是高血壓病病機的起點前者致肝郁氣滯,繼而肝郁化火致肝火上炎或肝陽上亢,進而發展成肝腎陰虛,最終陰損及陽致陰陽兩虛,后者脾虛失運致氣虛,痰濕阻絡,痰瘀交結,阻滯

心脈可致胸痹、心痛。肝陽化風挾痰瘀阻滯腦絡導致中風。

2、辨證分型及論治

2.1 肝火亢盛證 頭暈頭痛,急躁易怒,面紅目赤,口干口苦,便秘尿赤,舌紅苔黃,脈弦數。治法:瀉肝膽實火,清下焦濕熱。方藥:龍膽瀉肝湯。心火旺加黃連,相火旺加黃柏。

2.2 陰虛陽亢證 眩暈頭痛,腰膝酸軟,煩熱,心悸失眠,耳鳴,舌紅少苔,脈細數。治法:鎮肝息風,滋陰潛陽。方藥:鎮肝息風湯。眩暈重加天麻、鉤藤,失眠加酸棗仁、夜交藤。

2.3 痰濕壅盛型 眩暈頭痛,頭重如裹,胸悶,嘔吐痰涎,口淡食少,舌胖苔膩,脈滑。治法:燥濕化痰,平肝息風。方藥:半夏白術天麻湯。痰多加膽南星,脾虛濕困加豆蔻、砂仁,胸悶加瓜蔞、薤白。

2.4 陰陽兩虛證 眩暈頭痛,腰膝酸軟,畏寒肢冷,耳鳴,心悸氣短,夜尿頻,舌淡苔白,脈沉細弱。治法:滋腎陰,補腎陽,開竅化痰。方藥:地黃飲子。眩暈嚴重加天麻、鉤藤,夜尿頻多加益智仁、桑螵蛸。

2.5 瘀血阻絡證 眩暈頭痛,胸悶胸痛,痛為刺痛痛處固定,心慌心悸,四肢發麻,口舌青紫,舌暗或有紫色,脈細澀。治法:活血化瘀通絡。方藥:血府逐瘀湯加葛根、丹參、地龍。

3、臨床體會

3.1 辨病與辨證相結合,兩者不可偏廢應提倡對高血壓病首先辨病(診斷和鑒別診斷)、分期(根據有無心、腦、腎等靶器官損害分3期);然后再進行中醫辨證論治;發現病證之間、分期和分型之間的內在聯系。中醫認為高血壓病總的病機應為氣血陰陽失調,痰瘀互結。一般早期以陰陽失調為主;中期以痰瘀互結為主;發展至第3期,出現中風、冠心病、心衰和腎病,腎衰則痰瘀膠結,凝滯尤甚從宏觀上說明“痰”、“瘀”是高血壓病進一步發展的重要病機。我們在治療高血壓病時,配合使用活血化痰的藥,取得了比單純辨證治療更好的療效。對于臨床無證可辨者,我們給予辨病治療。而關于活血祛痰治療高血壓病的臨床研究也已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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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歌是“文學中的文學”,自然辯證法理論知識對于詩歌研究、詩歌研究者是十分重要的,也是詩歌研究者應該掌握的一門學科。

辯證法即對立統一法則,在自然、社會和人們的思維中普遍存在。文學是對生活進行藝術加工的產物,就必然程度不同地反映出對立統一的規律,形成文學藝術的辯證法。社會生活的辯證法反映于作家筆端,就形成了文學藝術的辯證法。批評方法則是文學藝術辯證法的一個分支,更是批評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1]古代詩論家根據中國古代詩歌的審美特點和規律,提出了“知人論世”、“以詩解詩”、“識鑒諸家”等重要批評方法,這些方法自成系統,不但對古代詩歌的創作、批評及鑒賞產生了重要影響,而且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實用意義。

(一)客觀分析批評法在詩歌中的運用

“以詩解詩”是王夫之提出的詩歌批評方法,它要求評詩者按照詩歌本身的特點、規律去客觀地評論詩歌。王夫之《姜齋詩話》云:“以帖墊師之識說詩,遇轉則割裂,別立一意,不以詩解詩,而以學究之陋解詩,今古人雅度微言,不相比附。陋于學詩,其弊必至于此。”這樣解詩評詩,忽視了詩歌本身的審美特點,違背了詩歌的基本規律,勢必曲解詩意。中國古代詩歌具有言在此而意在彼的特點,若忽視這一特點,而拘泥于詩之字句形跡,則無法理解詩的真正意蘊。謝榛《四溟詩話》說:“詩有可解、不可解、不必解,若水月鏡花,勿泥其跡可也。”若“泥其跡”,只能割裂詩之本義精神。古代“不以詩解詩”者常有之,這種錯誤的評詩方法多為古人所指斥。如清代黃錫磺《漢詩總說》云:“世之說漢詩者,好取其詩,牽合本傳,曲勘隱微,……執詞指事,多流穿鑿。又好舉一詩,以為此為君臣而作,此為朋友而作,此被讒而作,此去位而作;亦多擬度,失本詩面目。”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仍在于古代詩歌具有言簡意豐、言外有意等審美特點。[2]古代詩歌貴在含蓄,“寓意”曲折委婉、幽深微妙,若局限于字面而“強解”,甚至考據式地解詩,不但無法把握這些詩的寓意,而且只能曲解其意。因而,詩“皆宜細參,不得強解”。

“以詩解詩”,一是要求解詩者不能局限于詩歌的表面文字,而應把握其幽深微妙的“寓意”;二是要以意為主,以韻為次,對于詩中“韻變而意不變者”,不能以韻害意;三是要避免以“擬度”、“強解”、“穿鑿附會”等方式解詩。而應入乎詩內,把握詩歌之本義、詩人之本義。這樣才能對詩歌作出正確評價。王夫之的“以詩解詩”說是一種十分科學的評詩方法,它體現了評詩應從詩歌本身特征出發的客觀精神,它是根據古代詩歌自身審美特征及古代詩歌批評的常見錯誤而提出來的。這種批評方法不但對于批評古代詩歌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其它文學樣式的批評,甚至對于今天的文學批評,也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社會歷史批評法在詩歌中的運用

“知人論世”是我國最早的詩歌批評方法,由孟子提出。《孟子·萬章下》云:“頌其詩,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論其世也。”“知人”,就是要了解詩人的生平、身世、思想狀況等;“論世”就是要了解詩人所處的時代社會背景。“知人論世”要求批評家必須對詩人及所處時代有比較全面地了解把握。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是作品與作者及時代三者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孟子認識到了詩歌創作受時代社會因素的影響,時代社會影響著詩人的思想感情,詩人的思想感情影響著詩歌作品,即時代詩人詩歌。詩歌受時代社會背景和詩人思想感情的制約,因而,只有把詩歌與詩人的身世及所處時代緊密聯系起來,才能對作品作出正確的評價。這種批評方法將詩歌批評與社會歷史聯系起來,不但具有較高的理論價值,而且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古今學者在研究、評論具體作品時,都離不開對作者身世遭遇歷史背景的研究。很多詩歌只有“知人論世”,才能理解其本義內涵,如柳宗元的名篇《江雪》,寫寒江獨釣的漁翁,若不了解柳宗元當時的遭遇、處境、背景,就很難能理解此詩的真義。不知其人、論其事,對詩歌就無法“得其義、知其味、會其精神之妙”。[3]“知人論世”不但是詩歌批評方法,也是其它文學樣式的批評方法,不但對古代文學作品的批評有重要意義,對于現在的文學批評也有重要的意義。轉貼于

(三)橫向比較批評法在詩歌中的運用

選詩是古人表述自己詩歌審美態度的一種方式,如徐陵選《玉臺新詠》、殷選《河岳英靈集》、方回選《瀛奎律髓》等,選詩也是一種詩歌批評,體現著一定的批評標準。選家選詩須“識足以兼諸家”,這樣才能進行比較、鑒別,從而選出符合自己審美理想的作品。兼通諸家而進行橫向比較,以顯示出優劣高下,也是古人進行詩歌批評的常用方法。如鐘嶸的《詩品》將122位詩人的詩歌分為三品,主要就是用橫向比較法。《文心雕龍》中多處運用比較法,陳子昂、杜甫、蘇軾、嚴羽、張戒等也多用此法評前人作品。橫向比較法主要有不同作品之比較,不同詩人的成就、風格之比較,不同時代的詩歌之比較等。

詩歌作品之比較。將不同詩人的作品進行比較,從而在對比中見出作品的不同思想內容、藝術特征、風格特點等,是最常見的比較法。較早運用此種方法進行詩歌批評的是著名史學家司馬遷,《史記·屈原賈生列傳》云:“《國風》好色而不,《小雅》怨誹而不子厚發纖禾農于簡古,寄至味于淡泊,非余子所及也。”[4]這也是將不同詩人進行廣泛比較。此外,嚴羽、張戒、劉熙載等也都屢用此法。

不同時代詩歌之比較。不同時代的詩歌有不同的特色,通過比較,而能見出不同時代詩歌的特色。如劉勰《文心雕龍·明詩》篇,曾將西晉詩歌與建安、正始詩歌進行對比,云:“晉世群才,稍入輕靡,張潘左陸,比肩詩衢,采縟于正始,力柔于建安。”劉勰通過對這三個時代詩歌的對比,指出了西晉詩歌有“輕靡”、“采縟”、“力柔”等毛病,無法與建安、正始詩歌相比。嚴羽將詩歌分為詞理意興等要素,通過對比,而指出了南朝詩“尚詞而病于理”,宋詩“尚理而病于意興”,各有毛病,而漢魏盛唐詩才詞理意興俱佳。[5]不同時代詩歌的比較,更具有宏觀比較批評的特點,其概括性也更強。

這三種批評方法內涵不同,各有特點。這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三種詩歌批評方法,它們涵蓋了從詩歌生成的社會背景到詩歌文本及橫向比較的多維度批評的宏觀視野,構成了中國古代詩歌批評方法論的基本理論框架。

參考文獻

[1]楊玉輝.現代自然辯證法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P212.

[2]張豐.中國歷代詩學論著選集[M].南昌:百花洲文藝出版社,1995,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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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f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2)06-0066-07

一、服務型政府下行政法的特點

縱觀當下行政法的發展,從服務型政府下的行政理念、行政性質、行政手段三方面考察,印證了服務型政府在行政法領域最大的特點,即把風險預防作為行政行為的最核心目標之一。

(一)服務型政府下的行政理念考察

若對當下服務型政府的理念進行總結與梳理,可以發現理論界對于服務型政府的指導理念主要有三種觀點:(1)服務型政府就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的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并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1;(2)服務型政府“有機涵蓋著‘有限政府’、‘有效政府’、‘責任政府’等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與要求”2;(3)服務型政府就是“為全社會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以不斷滿足廣大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訴求,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政府治理的制度安排”3。這三種關于服務型政府理念的見解,從不同角度剖析了服務型政府的行政理念,表面上相互獨立,但卻不約而同都蘊含著風險預防成長的土壤。

1.“公民本位”理念下的風險預防

所謂“公民本位”,可以理解為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政府要把公民放在根本和核心的地位,把實現公民利益最大化作為政府工作的首要價值目標,確保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決定性地位。4真正的公民本位是以了解公民意愿,滿足公民需求為核心內容。在現代社會中,公民的需求是由兩方面決定的,即一為守成之心,二是進取之欲。守成之心是指公民生活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物質及精神條件的豐富,使得公民最強烈的需求已從對社會資源的進一步開發利用轉向了保護已有的條件,這就決定了此時公民的主要需求之一即是對未來發生風險的預防。另外一方面公民在享受已有成果的同時,在理性的驅動下,對自然及社會資源的進一步開發利用仍然有著強大的吸引力,然而對自然和社會資源的開發是有風險的,這種廣泛存在的風險毫無疑問將增大開發成本,甚至使得開發收益成為負值,所以對進一步開發資源的最效率最安全的做法也莫過于對開發行為產生的各種風險進行預防。在“公民本位”的兩種不同的思維進路下,其結果是殊途同歸,所以“公民本位”理念下的服務型政府必然會把風險預防作為其最主要的職能之一。

2.“有限、有效、有責”理念下的風險預防

在現代法治社會,一個完善的服務型政府必定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服務型政府的基礎,沒有法治的基礎,服務型政府行使權力就會冒著失去合法性的風險,公民的權利也更容易被侵害,所以在法治社會中的服務型政府必然要遵循“有限、有效、有責”的基本理念。然而,這三種法治理念也與風險預防息息相關:(1)有限政府的角度。有限政府的基本要義在于限定政府權力運行的疆界,通過適當限縮政府的權力,更好發揮市場對經濟的自發調節功能,并實現對公民權利的最充分保障。有限政府本身就是預防風險的一種方式。政府并非無所不能,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人被認為以同樣的形象出現,這種在缺乏個別性與真實性的印象下做出的行政行為,很有可能基于對相對人或法律事實的不了解,對相對人的權利帶來侵犯,這時行政權力的行使即背離了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求。相反,如果基于對相對人理性的信任,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間進行協商溝通,做到政府權力只在必要時才運用,才能達到預防由政府“致命的自負”所引起的風險的效果。(2)有效政府的角度。合法公正基礎上的效率永遠是政府行政時應追求的目標。對效率的定義有許多,各個學科的定位也各有不同,但毋庸置疑的是,如何能夠把危險扼殺于襁褓之中的風險預防是有效政府必須面對的問題,也應是有效政府的最終目標之一。(3)有責政府。這里的責任主要指的是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權力,法律迫使行為人或其關系人所處的受制裁、強制和給他人以補救(賠償、補償)的必為狀態。5從定義我們也可以看出,當風險成為現實,危險已經發生時,責任就顯現出來,所以有責政府更是一種政府積極進行風險預防的機制,一種事前激勵、事后補救的制度構建。有效的規制,最終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就要由責任人進行承擔各項責任積極進行補救。

3.“公共產品的積極提供”理念下的風險預防

在法學領域,公共產品主要指的是由政府或社會投資提供的基礎設施與服務。公共產品的提供同樣與風險預防緊密相關:(1)公共產品本身有風險。公共產品的種類繁多,而且大多涉及巨大的工程、高額的投入、使用人數眾多,相同的風險下與私人產品相比,引起的危害更高,這些與公共產品本身屬性相關的特性決定了公共產品本身的高風險性,如許多國家都把公有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法的范圍。6(2)公共產品的提供就是風險預防的一個環節。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制度性公共產品,例如行政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性公共產品的精髓就在于集中社會分散的力量解決問題,依靠已有的經驗應對未知的風險,風險預防是其不言自明的功能。

(二)服務型政府下的行政性質考察

現在服務型政府下適用的行政行為更傾向于給付行政、參與行政與透明行政。

1.給付行政下的風險預防

給付行政,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管制他人維護秩序,也要積極地給人民提品、設施、服務或其他利益,給人民以幫助和保障,以滿足人民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求。7給付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的資源和服務,這些資源與服務一方面增強了相對人應對與預防風險的能力,一方面有效地緩解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對立的情緒,增強二者之間的聯絡,增強了共同抵御風險的能力。

2.參與行政下的風險預防

參與行政是一種因為有異于行政行為的單方性特點而被提出并受到重視的。參與行政是預防風險的極佳手段,其能有效分散風險。參與行政帶有的共同做出行政行為的特點能有效地減少分歧的產生,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透明行政下的風險預防

服務型政府下透明行政問題是政府與公民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透明行政的實質就是把行政行為從決策到實施都置于能受到公眾監督的地方,真正要求行政主體做到實體與程序上的無可挑剔,公平公正。一旦行政行為有哪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在公眾監督下,也能及時迅速地改正,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甚至避免危害,這種依靠群眾監督而預防風險的辦法,一方面提升了大眾的法治意識,另一方面也磨煉了行政主體的守法意識,最終預防風險的產生,可謂一舉多得。

(三)服務型政府下的行政手段考察

服務型政府下的各類行政行為由于理論的發展與現實的刺激,產生了一系列新型的行政行為。這些新型行政行為都以風險預防為內核,在實踐中煥發著巨大的生命力。

1.民營化手段中的風險預防

從2004年開始,民營化的研究就在行政法領域刮起了一陣旋風,實踐中各類行政任務外包,公私合作等新的行政手段層出不窮。民營化手段預防風險的意味相當濃厚:(1)在行政主體方面,低成本帶來低風險。政府手中的權力即是極大的資源,但政府的權力資源具有無形性,當其作為所有人進行特別許可的時候,并沒有什么太大的損失,相對于收益而言,略微的程序上的損失基本可以忽略。這種低成本的投入代表風險同樣也是不會很大,能夠更有效率更節省成本。(2)在行政相對人方面,作為理性人的相對人會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激勵機制的影響下,極力避免風險。行政相對人在民營化的行政行為中,是通過各種程序的篩選后才最終獲得經營權的人,所以必然是較之他人在經營方面更有優勢的相對人,民營化的項目由此類更具優勢的相對人進行經營管理,同樣也能有效遏制風險的產生,達到預期的目的。

2.公眾協商手段中的風險預防

公眾協商同樣是參與行政下衍生出的行政手段,對比民營化的手段,它的適用范圍更加廣闊。從各類部門行政法中適用廣泛的聽證、建議、約談、對話等具體方式來看,公眾協商手段的目的有以下幾點:(1)通過設置意見通道排解社會不良情緒,預防群體事件的產生,協商是溝通的主要方式。(2)集思廣益,博采眾長,規避由于個人理性不足導致的未發現的風險。協商手段吸收更多相對人的意見、建議,能有效彌補行政主體理性有限、經驗不足的窘境。(3)減少制定規則與解決問題的交易成本。以公眾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或制定規則,“以合意為基礎的進路能緩和規則制定的對抗性,有助于以更有成效的方式引導資源的運用。持相反意見之當事人的直接參與,能夠促使管制問題的各方利益主體更快找到分歧的核心,這有助于加速推進該過程。”8(4)當風險直至無法預防時,廣泛的公眾協商亦能有效地排除社會負面情緒,團結一致進入解決現實問題的情境中,而不是長期陷于因專斷而導致的普遍不滿,削弱了集中解決問題的精神與力量。

3.行政指導手段中的風險預防

行政指導同樣也是在風險預防理念下產生的,原因有:(1)運用行政主體的信息優勢有效地指導相對人進行行為,防止相對人由于信息不對稱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2)利用非強制性的行政影響能有效預防因為政府預測失誤帶來的風險責任。強制性的行政行為本身被法律保留原則嚴格限制,而且強制性的行政行為本身是對自由意志的侵犯,只能在嚴格的條件下才能運用。行政指導因不具有強制性,對相對人自由意志的影響相對較小,所以更溫和,也避免了承擔過重責任的風險。

二、服務型政府下行政法原則的變遷

如上文所說,服務型政府下的行政法最大特點即是把風險預防的職能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在風險預防精神的指引下,各種新型行政行為不斷沖擊著堅固的行政法基本理論的大門,而首當其沖的是作為行政法基本理論基石的行政法原則。過去被視為金科玉律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在服務型政府大潮下不斷被沖刷,呈現出各異的樣態。

(一)法律保留原則的兩極分化

法律保留原則作為合法性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行政法基本原則中占據了一個極其重要的地位。在服務型政府下,法律保留原則受到風險預防觀念的影響,演變成了在行為性質和行為方式兩種向度下,對行政行為產生區別對待的兩極分化態勢。

1.向度一:法律保留原則下的給付行政與侵害行政

給付行政與侵害行政的分類對于法律保留原則來說至關重要,因為其關系到對法律保留本身存在的不同保留方式的爭論。法律保留的范圍大體有侵害保留說、全部保留說、重要事項說、機關功能說。其中侵害保留說即是“僅在行政權侵害國民之權利自由或對于國民課予義務負擔等不利益之情形,始須有法律根據,至于其他行政作用,則在不違反法律之范圍內,均得自由為之,無須有法律授權。”9我們可以從傳統行政法中初見法律保留原則對該兩種不同行政行為的區別對待,而在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給付行政與侵害行政在法律保留方面更是呈現兩極分化的局面。這種兩極分化局面產生的原因有兩方面:(1)服務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之一即積極提供公共產品,提供公共產品是風險預防的物質條件,如果對給付行政在法律保留原則上進行嚴格的限制,則會影響到服務型政府最基本的目標;(2)服務型政府相較于傳統管理型政府,基于其“公民本位”的理念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肯定更勝一籌,而公民權利保護的側面即是侵害行政的限制不足,所以要保證公民已經享有的權利甚至超越過去擁有的權利,就必須對侵害行政進行更嚴格的限制。

2.向度二:合法性原則下行政行為的職能范圍與行為手段

任何行政行為的實施都有不可避免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的職能范圍,一方面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運用的行為手段。但是同樣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主體職能范圍的界限變得模糊,行政手段卻更加嚴格地被法律保留原則限制。

行政主體職權范圍的法律保留的放松,體現在諸多有關行政組織法的變革中,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集中執法、行政協作的出現。集中執法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雖然對其作用褒貶不一,但是不能否認其代表了法律保留原則在服務型政府下對于行政主體職能范圍的放寬。法律保留原則在職能范圍的放寬并非偶然,而是有著深刻的原因:風險預防目的指引下的行政活動面對的風險問題超越以往,這些問題帶有專業性、混合性,它們的解決更多情況下需要幾個不同職能范圍的行政主體通力合作才能達到風險預防的效果,如果嚴格按照法律保留去行使職能,其結果往往會與風險預防這一目標相違背,也不符合服務型政府服務之理念。

行政手段的推陳出新往往給人以一種錯覺,行政主體能夠自由創造并適用各種行政手段,但真實情況并非如此,而且對于這些讓人目不暇接的新型行政手段,法律保留原則應呈一種更嚴格的限制狀態,原因在于:(1)新型行政行為作為一個新的行政手段在許多情況下,是某一地區根據其地區經驗的積累而形成的,未經立法承認前,并非適合所有地區;(2)新型行政手段還面臨著與其他行政行為和行政救濟手段銜接的問題,貿然地適用很可能造成行政相對人無法進行救濟的情況,從而無端增加了社會風險。

(二)比例原則的主觀化趨勢

與法律保留原則的兩極分化不同,在風險預防觀念的作用下,比例原則正經受著巨大的變革,這個變化的最大表現就是比例原則的主觀化。

1.傳統行政法下比例原則的客觀性

傳統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有三方面內容,即特殊性、必要性、比例性。嚴格來說,比例原則自其誕生起就帶有相當的主觀色彩,因為比例原則本身就是判斷的標準,但是由于傳統行政法下的比例原則主要指向的是傳統行政法領域,以排除已出現的妨害、社會管理為目標,行政行為的實施結果與行政目的價值相對確定,能夠為行政機關較為準確地衡量,所以比例原則的相對確定成了傳統國家行政領域穩定的保障。

2.服務型政府下比例原則的主觀化

所謂比例原則的主觀化,指的是行政主體在面臨預防風險時,因為難以預料和操控行政行為的實施后果,導致比例原則的適用更依賴行政協商與決策,而非簡單地憑借價值判斷進行適用。比例原則主觀化的原因有兩點:(1)在傳統行政法領域,不同地域的社會發展狀況導致各人價值衡量的標準發生偏差。舉例來說,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兩地對于同樣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會做出不同甚至差距較大的罰款處罰。這種不同地域的社會發展狀況也體現在文化發展水平、道德發展水平等方面。近年來,各地紛紛制定本地方的行政裁量基準實際上也是對這個問題的有力佐證,正是由于比例原則的主觀化趨勢不斷增長,所以地方立法機關才希望制定一部較為客觀的規則去控制這種主觀化的勢頭,使得比例原則的適用有跡可循。(2)新興的部門行政法領域是行政法理論與其他專業知識相結合的領域,這種專業的緊密聯系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而且這種緊密聯系側面導致了行政決策與行政行為的實施相對分離。這個領域的行政決策面對的是帶有濃烈專業氣息的問題,既是新問題又可能是影響嚴重的問題,這種情況下各種風險評估機制與信息采集回饋制度必然如雨后春筍一般涌出,這些評估與信息也是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而這種有限的能力下做出的行政決策也必定會被抹上一層主觀色彩。所以這種在風險預防理念下的比例原則不可避免地會朝主觀化的方向前進。

3.服務型政府下比例原則的客觀規制

雖然主觀的趨勢是絕對的,但是法律的穩定性及客觀性作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決定了社會堅持相對客觀的適用比例原則的決心。相對客觀的適用比例原則的關鍵在于:(1)對于傳統行政法領域注重行政裁量基準的立法與運行,盡量使得行政裁量基準能在適用的區域范圍內,培養較為一致、認同感較高的法治意識,在區域內部做到比例原則適用的客觀化。(2)在新興的部門行政法領域,對行政決策進行更廣泛的公眾協商與信息收集,完善決策的程序設置,通過較完善較穩定的決策程序,達到行政決策的更科學化、更客觀化,更好地適用比例原則。

(三)信賴保護原則的全面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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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鄭州為河南省會、五朝古都、中國古都之一、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及世界歷史都市聯盟成員城市,是華夏文明和中華民族的主要發源地,是擁有3600多年建都史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改革開放以來,鄭州經歷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和發展。近年來,全球化的經濟發展和城市社會經濟水平的快速提高,給鄭州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鄭州市城市空間發展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2002年開始實施建設的鄭東新區,奏響了鄭州城市框架大發展的序幕,鄭州城市空間格局發生了百年來的大突變。

二、近現代鄭州城市發展演變過程

1.解放前的鄭州(1909-1949)

1910年,京漢鐵路與洛汴鐵路(隴海鐵路前身)在鄭州城區外西南角交叉,并設立火車站。從此,鄭州鐵路交通樞紐地位確立。隨后,小小的鄭州依靠商業漸趨繁榮,1927年鄭州設市, 1928年,鄭州城區規劃面積已達到10個平方公里,規劃人口25萬,遠遠超出歷史上的古城(0.65平方公里)的大小,鄭州也成為河南僅有的兩個省轄市之一(另一個為當時的河南省會開封)。從1930年代到40年代末,實際上整個鄭州的建設多處于一個相對停滯的時段。此階段鐵路建設對于鄭州城市空間產生了深刻變化,形成了雙“V”字型結構,東北、西南區域地勢開闊,西北、東南區域面積狹長。古城區位于車站東側,在鐵路建成舊城區長期發展緩慢,城區較小,鐵路建成后古城區與鐵路間的用地開始迅速發展,此后城市建成區主要集中沿鐵路方向的東側延伸發展,形成了鐵路與古城區之間的現今老城區地域。

2.解放后的鄭州(1949-1978)

1949,鄭州人對于鄭州的建設,投入了更多的熱情, 1953年鄭州被確定為重點建設城市之一,鄭州開始快速發展。1954年省會由開封遷至鄭州后,鄭州成為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中心。鄭州形成了“一心兩片、鐵路分割”的城市空間格局,即以火車站及二七廣場為中心,鐵路東為行政片區,鐵路西為國棉輕紡工業生產區的格局。

在1955年10月,在哈雄文和慕欣工作的基礎上,經過蘇聯專家巴拉金以及其他規劃專家的進一步修改、完善,鄭州規劃上報國家建設委員會和城市建設總局。這是鄭州市第一個上報國家并得到批準的城市發展總體規劃。

按照1954年編制的鄭州城市總體規劃,工業項目主要沿京廣鐵路和隴海鐵路一側布置,職工居住用地與工廠帶狀平行布局,構成了鄭州市工業區沿鐵路線一側帶狀布置的基本格局。同時,基于交通樞紐地位的重要性,國家在鄭州設立鄭州鐵路局和全國最大的鐵路編組站,數萬鐵路職工進駐鄭州,其生活區主要集中于京廣鐵路西側、隴海鐵路兩側,鄭州城市規模進一步擴大。總體來看,由于這一時期鄭州城市功能與性質的定位,城市空間主要以京廣鐵路為界,隴海鐵路為軸,東西雙向擴展。西區為工業區及倉儲區,成片狀沿隴海鐵路布置,東區為行政文化區,由省委、省政府所屬機關及大中專院校、科研機構構成。

3.改革開放后至二十世紀末的鄭州(1978-1999)

在20世紀80年代末,以商貿業為主體的第三產業迅猛發展,鄭州形成以二七廣場為中心的商業聚集區。整個市區道路以此為中心,向四面延伸,成為城市空間擴展的先導,居住用地成為城市擴張過程中最活躍的因素,并沿城市東北和西南兩個方向蔓延,但由于鐵路北編組站及兩大鐵路線的阻隔而形成的雙“V”字型城市結構的形成與加劇,西北與東南方向內區域發展滯后于其他地區,成為了城市發展的“真空地帶”。

1980年以后城市化地域外向擴展顯著。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的生產、生活和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強。工業用地沿原工業區擴展。城市用地結構也相應發生了變化。服務功能在城市各項功能中的地位上升,居住用地和科研用地向城市東、東北和西南方向均有較大規模的擴張,城市用地沿原建成區邊緣向外擴展,尤以生活居住用地向東北、西南方向的擴展最為顯著。城市形態近似團塊狀,向外擴展勢頭迅猛,城鄉之間用地矛盾激化。這期間的特點:第一,交通線路的延伸成為城市化地域擴張的先導。第二,居住用地向城市東北和西南方向蔓延,城市發展軸間用地被填滿并凸出。

1990年以后,學術、科研機構用地最先向外擴展。大量學術、科研機構在距離建成區較遠的郊區建成,這些機構占地面積較大,主要沿交通線分布,充當了城市化地域擴展進程的先鋒。對于城市內部地域結構的演化,也促進了城市化地域的擴張。在市場機制調控下,城市地域結構日趨合理,各種功能用地按其付租能力高低重新分布,以二七塔為核心形成了中心商業區,原來位于市區中心的工廠、企業出現外遷傾向,紛紛從建成區內部向郊區遷移。

可以說,從1954年規劃確定了整個城市空間布局的基本格局之后,城市空間的發展一直在此格局之上向外擴張,出現“攤大餅”蔓延式發展態勢,而整體的空間形式并無大的轉變。也就是說,鄭州城市空間在近百年的城市發展歷史時期內在空間結構還屬于單中心結構。

4.二十一世紀的鄭州

2000年之后的鄭州,經歷了城市發展史有史以來的最大的擴展與更新。

2001年8月,鄭州面向海內外對鄭東新區規劃進行國際征集。經過國內外專家組成的評審組的反復評審,日本黑川紀章方案脫穎而出。黑川方案拓展了鄭州“V”字型產業帶的東向延伸,把機場的這一塊設計了一個環形的路網,叫環形城市,采取了一個周邊誰都不連的一種姿態,這種姿態有一直最大的好處,就是要克服地塊的邊緣性。經過多次調整之后的鄭東新區規劃,范圍西起原107國道,東至京珠高速公路,北起連霍高速公路,南至機場快速路,總面積達到150平方公里,比當時鄭州市已建成市區的規模(建成區面積132平方公里)還要大。2002年12月,在世界建筑師聯盟年會上,鄭東新區概念規劃榮獲中國首個“城市規劃設計杰出獎”。

2012年11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中原經濟區規劃,全力打造大鄭州都市區將是整個中原經濟區的核心增長極。鄭州未來也將會與東南西北四個緊鄰的都市外邊緣區域共同構筑出一個大鄭州。中原經濟區鄭州都市區建設綱要(草案)提出大鄭州未來的總體布局設想:“兩核六城十組團”(見圖2)

兩核: 鄭州新區與中心城區

六城:

航空城――亞洲最大的智能手機生產基地,到2020年,建成區面積達到67平方公里,人口100萬左右。

新鄭新城――尋根問祖的文化名城,到2020年,新鄭新城建成區面積達到48平方公里,人口達到40萬人。

中牟新城――中部一流現代服務業新城,到2020年,中牟新城建成區面積達到66平方公里,人口達到60萬人。

鞏義新城――都市區宜居工業城,2020年,建成區面積達到42平方公里,人口達到38萬人。

新密(曲梁)新城――曲梁要建宜居服裝城,2020年,建成區面積達到60平方公里,人口達到55萬人。

登封新城――禪武之城、影視之城,到2020年,登封新城建成區面積達到56平方公里,人口達到40萬人。

十組團

宜居教育城、宜居健康城、宜居職教城、新商城、中原宜居商貿城、金水科教新城、惠濟高端服務業新城、二七生態文化新城、先進制造業新城、高新城。

到2020年,鄭州建成區面積達到10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主城區建成區面積800平方公里左右;城鎮化率達到80%。

由此,通過鄭州中心城區兩核六城十組團的強化,并通過與功能區的確立,未來大鄭州都市區的有機多組團模式將會基本形成。

三、結語

隨著鄭州的城市化進程快速推進,并且展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速度和變化。同時,隨著城市化逐步走向高級階段,代表城市化方向和趨勢的都市化也從世界走向中國,城市設計的發展也由單個城市之間的獨立發展走向以中心城市為核心與周邊組團共同構成的有機多組團模式都市區的發展軌跡,有機多組團模式都市區作為一種新的城市空間形態,即將登上了時代的舞臺,這種城市設計更加強調以大城市為單位、大尺度的核心聚集,形成多核心、多組團的聚集體系,整個結構向扁平化、網絡化和高級化方向演變(見圖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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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在全國順利推進,能產生實踐效果的最終還是“自主、合作、探究”式學習方法。建業外國語中學朱永仁校長踐行教育改革,獨創“五學”模式,學生在教學活動中開發了自己潛在的才能,如表達能力、合作能力、表演能力等,增強了學生的自信心,從而更加認真學習知識。在“五學”課堂中,教師通過互學和示學環節調動學生的參與性,用辯論式學習方法帶動學生深入理解概念及內涵,通過課堂辯論,最終生成知識。筆者通過八年級政治課堂上的辯論式學習,總結以下注意事項:

一、辯論題目與生活實際相聯系

辯論式學習方法中首先要確定辯題,辯題如何選擇呢?八年級上冊共四個單元,分別為“相親相愛一家人”“師友結伴同行”“我們的朋友伴天下”及“交往藝術新思維”。教材中的事例和練習,貼近學生實際生活,辯論資源內容豐富,包括正文、插圖、說明材料、名言警句、案例材料、思考練習等。為使辨題能激發學生思考和辯論的興趣,辯題需有可爭辯性、回答有不確定性,進而能激發學生辯論的興趣。因此,確定辯論題目時,最好能和教學內容有一定聯系,尤其是和教學中重點、難點、疑點問題有聯系。八年級上冊第一單元“相親相愛一家人”中,逆反心理是重要的知識點。逆反心理是青少年進入青春期后多見的一個現象,逆反心理過重,會對自身及社會造成危害。為了讓學生正確并理性看待逆反心理,從而順利面對生活中與父母、老師產生的沖突情緒,辯論題目之一為“逆反心理利大于弊VS逆反心理弊大于利”,通過辯論,來培養自己理性看待逆反心理的能力,學會與父母、老師交流溝通,形成良好的互動關系。

因此,本學期辯論題目分單元進行,共有四個題目:逆反心理利大于弊VS逆反心理弊大于利;賞識教育能批評VS賞識教育不能批評;面對外來文化要堅決抵制VS面對外來文化要全面吸收;競爭比合作更有利于個人發展VS合作比競爭更有利于個人發展。

二、研究內容與重點難點相聯系

哲學家波普爾認為:“正是問題激發我們去學習,去發展知識,去觀察,去實踐”。網絡生活日益普及,據2011年1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了《第2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調查統計報告》顯示:全國8700萬上網人數中,4500萬網民是青少年,4500萬青少年中有1650萬18歲以下未成年人占到了19%,網絡聊天是許多青少年上網的主要內容,多數進入聊天室聊天的青少年大都沒有固定的話題,這種散漫的聊天方式,容易影響青少年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注意力;計算機網絡擠占了青少年讀書和思考的時間;現實中存在不少青少年由于過度地迷戀、依賴電腦網絡,沉湎于網絡之中,正常學習、生活秩序遭受破壞,學習時間無精打采,學習成績下降,有的甚至厭學、逃學、輟學。

為使青少年了解網絡交往的特點及利弊,能分析上網成癮的心理因素,在“網絡交往新空間”一課中,我把辯題設定為:網絡對中學生影響利大于弊VS網絡對中學生影響弊大于利。通過辯論,學生對上網有清醒的認識,樹立遠大的理想,培養社會責任感,能夠合理分配時間,用科學的態度上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正確選擇網上信息,自覺抵制不良信息的影響。

三、團隊合作與教師指導相結合

辯題確定后,由班里各團隊抽簽選擇正反方,辯論式學習要求學生在辯論中團結合作,互相配合,而在準備辯論的過程中和辯論中又需要學生分工負責,完成自己應該完成的任務。因此,在組織辯論的過程中,要指導學生做好分工,各負其責,在辯論中又要團結一致,整體作戰。

政治教師要結合政治教材的內容,針對辯題,搜集整理資料,數據、名人名言、身邊的時事新聞等作為論據,分析現實社會及生活中活生生的各種政治、經濟、文化現象或事例,尤其是要善于將當今國內外發生的重大事件、時政熱點與書本中抽象的政治理論知識生動、形象地相結合起來。通過準備辯論的過程,使學生背記重點難點,最終生成知識。教師不僅要重視學生在辯論中學到了什么知識,提高了什么能力,更重要的是要重視組織辯論的過程,要為學生提供方法指導,讓學生學會收集、分析、歸納、整理材料,掌握一定的辯論技巧,提高文字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

四、全員參與與現場調控相結合

哲學家波普爾認為:“正是問題激發我們去學習,去發展知識,去觀察,去實踐”。在教學中,采用辯論式教學形式,激發學生辯論興趣,把學生放在教學的主置,倡導主動的多樣的學習方式,讓學生的思想、意志、情感和行為方式得到同樣的尊重,給予學生足夠的展示自己才華、表達自己思想和情感的機會。辯題的確定與準備需要全班同學參與,只是分工不同,讓學生成為積極、主動的求知者。

辯論式學習中,全員參與的同時,需要老師的現場調控。學生在最初的辯論中會稍顯興奮,而滔滔不絕或者語言攻擊,辯論時間不能有效控制,實際辯論中經常出現如跑題、語言攻擊、超時等影響辯論正常進行的現象,教師要及時引導,保證學習活動順利進行。因此,在以辯論形式進行的教學活動中,我們要充分尊重學生、信任學生,給學生以充分的自主選擇權和自主學習時間、空間,教師要積極引導學生,適時提供幫助、指導,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不能放任不管,不僅關注學生的辯論內容,更要引導和調控學生的思辨能力。

總之,在建業“五學”課堂中,辯論式學習激發了學生的參與意識,培養學生積極進取的精神,促進了學生的良好品德的養成。課堂教學中民主的氛圍,教會了學生尊重他人,團結他人,學會合作與競爭,產生時間效率觀念,有利于學生社會化的發展。“真理越辯越明,是非越辯越清”,辯論式學習沖破了傳統的教學樣式,給學生盡情表達、積極參與決策、自覺參加活動的機會,同時也為學生提高表達能力、合作能力、組織能力等社會能力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篇8

1 多元統計分析方法在辨證論治研究中的優勢

多元統計分析是數理統計學中近20多年來迅速發展的一個分支,它探討高維數據的內在規律,如研究多元變量間的相互關系、數據結構和數據簡化等。多元統計分析能綜合體現出人體生命活動的特點和規律,與中醫更有內在的切合性。中醫藥學理論中充滿了數學語言和思維,如證的分類、組成和演變中飽含著多元模糊的數學思想,證候是以癥狀群組合的形式出現,但同時又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證與癥狀的關系不是單純的線性和正態的。中醫證候的客觀標準由某些特定的癥狀、舌象、脈象等“軟指標”或定性指標構成,僅憑主觀經驗或文獻資料進行辨證標準研究難免導致“選擇性偏倚”和“測量性偏倚”,而較大地影響了證候標準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將數理統計引入證的研究不但可行而且是科學的。

2 多元統計分析方法在辨證論治研究中的作用

2.1 用于癥狀的分類與篩選

癥狀是疾病所反映的現象,它是判斷病種、辨別證候的重要依據,主要來自傳統中醫運用望、聞、問、切所獲得的病情資料,多為宏觀的、表面的、缺乏定量和定性的可檢測指標,必然具有一定的不清晰性和隨機性,易受假象和醫者主觀因素的影響。有專家指出,疾病的癥狀表現可大致分為三類,即:第一類代表疾病本身特征的癥狀,第二類代表證本身特征的癥狀,第三類對辨證辨病皆貢獻不大的癥狀[3]。因此,如何從紛繁復雜的癥狀中篩選出屬于中醫證本身的主要癥狀,是認清證本身特點的前提。通過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和因子分析等多元統計分析方法可以篩選出對證候辨證有決定意義的主要癥狀,如何運用Logistic回歸分析某些變量(癥狀)對應變量(證)的不同“貢獻率”來加以取舍,這對于甄別證的有意義癥狀是一種有效的方法,可以篩選出一些與該證有關的癥狀(群)。如張氏等[4]運用因子分析、C均值聚類和模糊綜合評價對確診為肝炎后肝硬化900例患者臨床癥狀、體征等基本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提取該病的中醫證候因子,得出結論:肝炎后肝硬化癥狀和體征信息經多元統計分析可劃分為兩大類,即疾病的共性特征信息和證候病機分類的特征信息。前者反映疾病所具有的中醫基本病機,后者反映疾病的不同綜合病理狀態。

2.2 用于證的分類及危險度研究

證是機體在疾病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的病理概括,反映出病變發展過程中某一階段的病理變化的本質。疾病的證型會隨著疾病的發展而變化,同一疾病的不同證型反映了疾病不同階段的不同病機,也反映了疾病的輕重及危險性。當疾病表現出不同的證型時,其對健康的損害程度如何并不十分明了,所以,分析每一證型危險程度的大小就顯得十分必要。如丁氏等[5]對375例胸痹心痛患者通過二值多元Logistic回歸分析,比較不同證型的危險度。結果提示,胸痹心痛的危險證型按其影響程度依次由高到低為血瘀證、痰濁證、氣虛證、陰虛證、寒凝證。另有顧氏等[6]通過系統聚類的指標分割法,根據聚類結果,發現肝炎后肝硬化的單元證有陰虛、肝胃不和、濕熱、血熱、肝郁/肝火、脾腎陽虛等6種類型,結合主成分因子分析法,前5個單元證發生率較高。證候是基于癥狀、體征、舌象、脈象反映出來,具有動態性、模糊性的特點,并通過對這些信息的綜合分析、辨識而提取出來。采用臨床流行病學調查,反復修正臨床四診信息調查表,運用多元統計方法提取特征信息,可為證候分類提供依據,進一步揭示中醫證候的病機。

2.3 用于辨證分型及標準研究

“辨證分型”的基本形式是將西醫或中醫的某一疾病分為幾個不同的證候類型進行治療。通過“辨證分型”得出的證型雖是模型,卻是在對患者群和癥狀群高度分析總結基礎上對疾病過程的模擬,是建立在“病”的基礎之上。而“疾病”是在病因的作用下出現的具有一定發展規律的演化過程,具體表現出若干特定的癥狀和各階段的相應證候,是有規律可循的。因此,在病的基礎上的證和證型也有規律可循,可以運用數理統計如多元分析等客觀化的手段來探索其規律。如劉氏等[8]對乳腺癌術后患者進行聚類分析和主成分分析,結果顯示,乳腺癌術后患者可以分為氣虛、陰虛、肝郁、沖任失調及脾虛痰濕型。李氏等[8]采用多元統計方法分析焦慮癥的中醫癥狀、證型分布特征,將焦慮癥的臨床10余種證型簡化為5種證型組合,以心脾兩虛型最為多見,與臨床觀察實際基本符合。目前,臨床上辨證分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對臨床經驗的總結上,辨證分型不統一,證名不規范,采用臨床流行病學結合多元統計分析方法探索疾病的辨證分型及其標準是一個有益的補充。

2.4 用于證候危險因素的研究

證候作為疾病過程中階段性的病理概括,影響因素常常涉及病因、病位、病程、病性、氣候及患者的年齡、性別、體質等,雖然具有復雜而多變的特點,但其中仍有一些規律可循。如崔氏等[9]采用二元回歸法對739例首發中風急性期患者的辨證分型單個和多個危險因素關系進行分析,結果高血壓病、吸煙、飲酒分別為中風之肝陽暴亢、風火上擾證的危險因素,其它辨證分型與危險因素無統計學意義。另有專家認為,個體的體質是形成不同證的基礎,故理清體質類型成為解答證型構成特點的鑰匙,而中醫體質、證候的分類、癥狀的組合可以通過聚類分析實現[10]。

2.5 用于證候的實質及辨證客觀化研究

應用現代先進的實驗方法與儀器,結合多元分析建立辨證診斷實驗指標,是探究證候的實質、實現辨證客觀化的必要手段。在研究證候的實質時,由臨床檢測到的生化、特殊檢查指標或現代分子生物學指標等,可通過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等方法進行分析,從而得出能真實反映某疾病證型規律的主成分。如溫氏等[11]運用多元分析探討IgA腎病的病理損害、臨床表現及實驗室檢測指標與中醫證型的關系,結果顯示,IgA腎病的病理和臨床表現與中醫辨證相關聯,陽虛證與水腫、陰虛證與尿血關系密切。王氏等[12]采用多元分析方法探討血瘀證量化診斷的方法和血瘀證證候實質,通過對170例血瘀證與非血瘀證患者血紅蛋白、三酰甘油、總膽固醇、內皮素、一氧化氮、纖溶酶原激活物6因素的逐步回歸顯示,其貢獻度的順序為內皮素>血紅蛋白>纖溶酶原激活物>一氧化氮,三酰甘油及總膽固醇未能入選。對證候進行診斷客觀化、標準化是辨證論治規范化的前提和基礎,以癥狀、體征以及客觀指標為立足點,以臨床實踐為準繩,綜合運用多元統計分析的方法,并結合模糊數學評價,進行動態與定量研究,有利于進一步揭示中醫證型的本質,實現中醫證型的客觀化。

2.6 用于證治規律研究

傳統的辨證論治規律歸納和總結研究最大的弱點在于研究者無法通過定量方法來處理數據,往往主觀加以選擇、摒棄。采用多元統計分析方法可以較好地避免數據處理時摻雜的主觀因素,客觀準確地反映研究對象,并在文獻資料中發現其內在的客觀規律。通過文獻整理與多元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探析中醫病證的證治規律,重新審視中醫學對病機屬性、證治方案的認識,以此可揭示辨證論治的優勢和特點。如盧氏等[13]通過多元統計分析方法,從方藥的頻數和劑量兩個角度探求唐、宋、金、元、明、清各個歷史時期治療糖尿病的方藥規律,得出補虛藥、清熱藥是治療此病的兩類主要藥物這一重要結論以及方藥配伍關系,提示熱盛傷陰、氣血兩虛應是歷朝代總的糖尿病證候群的分型歸屬。叢氏等[14]通過總結中醫歷史上著名醫家的醫案建立大型數據庫,采用非條件Logistic多元逐步回歸法篩選變量,統計篩選出肺病的常見臨床證候,與某一證候正相關和負相關的病因或病理結果、癥狀和用藥,并定量地表達了這些病因或病理結果、癥狀及用藥對該證候的重要性。多元統計方法適用于分析散在、龐雜的中醫文獻資料,有助于透過復雜的數字資料發現事物內在規律,已成為臨床科研設計、分析和評估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3 結語

辨證論治是中醫幾千年來防病治病的實踐和理論沉淀,占據中醫學診療體系的主導地位。中醫藥學研究的總體趨勢是客觀化、標準化和數量化,其中數量化是非常重要的環節。隨著隨機化實驗設計和方差分析理論、方法,特別是SPSS和SAS統計軟件在醫學研究中的應用,使得辨證論治的研究方法由單純的頻數分析向多元回歸、聚類分析、因子分析等多元統計分析方向過渡。近年來,許多學者采用多元分析方法應用于辨證論治客觀化、標準化和數量化的研究,為中醫藥科研逐步從傳統的以定性描述為主的方式向定量性描述過渡提供了一些有意義的探索。當然,在實踐運用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通過多元分析所得到的證型分類往往與傳統中醫辨證分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也提示今后如何將現代科學的多元分析方法與傳統臨床辨證論治經驗相對接有待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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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中圖分類號:R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7717(2011)04-0738-06

Abstract:Objective:to build the oretical framework of dialectical normalization of TCM.Methods:to adopt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to collect qualitative data,and data were analyzed by grounded theory.Results: the oretical framework of dialectical normalization of TCM was structured initially,and it contains assortment,concept,content and research method of dialectical normalization.Conclusion:application of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 on the oretical framework of dialectical normalization of TCM will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and practical architecture for clinical practice.

Key words:Dialectical normalization;conceptual framework;interview law;qualitative research;grounded theory

目前,辨證規范的研究存在緊隨政策、研究時期性強,缺乏整體規劃,沒有系統性、整體性、連續性等突出問題。故勾勒辨證過程的全景圖,明確辨證規范研究需要完成的任務、步驟、節奏勢在必行。高夫曼曾說,框架是人們將社會真實轉換為主觀思想的重要憑據,也是人們或組織對事件的主觀解釋與思考結構。故辨證規范理論框架的構建能為辨證規范研究提供組織結構、層次、邏輯關系等。本文運用半結構式訪談法,旨在質性研究過程中,探索符合現階段中醫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為中醫規范辨證提供理論基礎和實踐架構,指導辨證規范研究全面、有序進行。

1 對象與方法

本研究分為預備研究階段和正式研究階段。預備研究階段用以測試訪談提綱的適用性以及發掘在訪談過程中可能增加的新問題,在對預備訪談稿的整理和分析過程中可以不斷摸索與熟練編碼過程,為正式訪談做準備。

1.1 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包括預備訪談研究對象和正式訪談研究對象,以正式訪談研究對象為主。本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樣【sup】[1]【/sup】結合滾雪球抽樣法,選取預備訪談者3位,正式訪談者6位,對其進行半結構式訪談【sup】[2]【/sup】。入選條件:主任醫師,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從事臨床、科研、教學數十余年,對證的研究方面有杰出貢獻者。每一個被訪談者的個人背景資料以及訪談實際錄音稿有實物存檔。

1.2 研究方法

1.2.1 資料的收集 采用半結構式訪談法收集資料。選取被訪談者空閑且精力充沛的時間進行訪談,訪談地點安靜無打擾。訪談內容圍繞訪談提綱,對提問順序、方式、題目根據情況靈活調整,談話時注意與被訪者建立熟悉、信任的關系,耐心傾聽,不予引導和暗示,并注意對有價值的問題進行追問,以深刻理解被訪者的觀點。注意觀察被訪者細微表情變化及肢體語言,訪談全過程做好錄音和實地筆記,每次訪談時間為45-60min。被訪談人數滿足信息飽和性原則【sup】[3]【/sup】。

1.2.2 資料的處理 獲得錄音資料后,研究者在24 h內將其轉錄成逐字稿。仔細閱讀逐字稿,對資料全面了解后進行分析。

1.2.3 資料的登陸 運用扎根理論【sup】[1]【/sup】的三級編碼過程來完成資料的登錄。一級編碼即開放式登錄,是將收集到的原始資料進行初步的分析整理,賦予各種類屬【sup】[4]【/sup】。研究者應逐行閱讀資料,避免碼號的丟失,盡量使用本土概念【sup】[5]【/sup】作為碼號,以免曲解被訪者原意。二級編碼即關聯式登錄,主要任務是發現和建立概念類屬之間的各種聯系,以探討資料中各部分之間的有機關聯【sup】[4]【/sup】。研究者不斷地運用比較的方法,將相近的碼號歸于同一概念類屬,從而對開放式登錄得到的碼號進行濃縮。三級編碼即核心類屬的形成,是在所有已發現的概念類屬中經過系統的分析以后,選擇一個“核心類屬”,最后將所有概念類屬不斷地集中到那些與核心類屬有關的碼號上【sup】[4]【/sup】。

1.2.4 資料的分析 運用扎根理論對6名專家提出的核心類屬進行靜態個案分析。基于個案分析,運用關聯比較法,進行動態跨個案分析,對相同類屬的觀點進行歸納與總結,并經過反復的擴展、整理、濃縮的過程,最后形成涵蓋所有重要訪談信息的中醫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

1.3 技術路線

本研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理論掌握階段,如文獻檢索和定性研究方法的學習以及課題研究背景的熟悉;第二階段是研究的具體操作【sup】[6]【/sup】階段。研究過程包括預備研究和正式研究兩部分。見圖1。

1.4 訪談設計

1.4.1 訪談前研究小組的成立 研究者首先理解課題相關文件并與課題負責人進行討論,其次需閱讀定性研究文獻,掌握定性訪談的相關知識。研究者要具備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要掌握被訪談者的知識背景。經過上述階段,小組成員完成預備訪談的演練、訪談提綱的擬定、預備訪談資料的整理分析等。

1.4.2 確定訪談流程 訪談前,研究小組制定了訪談流程。流程圖見圖2。

1.4.3 制定訪談提綱 研究者根據研究目的,閱讀大量辨證規范相關文獻,通過小組會議擬定訪談提綱。預備訪談提綱主要包括辨證規范的定義、辨證規范的內容、辨證規范的步驟、辨證規范的研究方法、辨證規范的要點、辨證規范難點、辨證規范的評價方法7個問題。正式訪談提綱又納入了辨證規范的意義等問題,以及訪談知情同意書和被訪者信息。本研究采用半結構式訪談法,將訪談提綱提前發給被訪者預覽,以使被訪者在訪談前有所準備,確保訪談內容豐滿。

1.5 存檔資料整理

1.5.1 逐字稿 轉錄逐字稿時,首先要對訪談錄音逐字、逐句進行轉錄,還要記錄被訪者在受訪時的表情、情緒波動、舉止行為等。例如,被訪者E:我第一個說一說什么叫規范,規范的含義,我們從科學研究來講的規范是指標準,準則,法式而言,比如技術規范,道德規范,語言規范,……。劃線處表示開放式登錄的內容,研究者仔細閱讀登陸內容,注意理解被訪者提出的概念性語言,進行登錄時,盡量使用被訪者的本土概念作為碼號,幫助研究者深刻領會被訪者的思維方式及表達的含義。

1.5.2 編碼備忘錄 仔細閱讀逐字稿,對其全面了解后,編寫訪談備忘錄。針對每一條登陸,小組成員進行充分討論,把討論分析結果和相關思考作為備忘錄。按照扎根理論進行一級編碼,在登陸及編碼備忘錄的基礎上提取碼號。碼號盡量使用被訪者的本土概念,必要時對其進行調整。整個過程在Excel表中完成。以下通過列舉個案E的實例來說明,對E訪談稿共進行了130條登陸記錄,包括備忘錄(見表1)。

表1 編碼備忘錄

E1001:被訪者E的轉錄稿第1頁,第1個編碼,依次類推。

1.5.3 碼號表 在開放式登陸后,對所有一級碼號進行單獨提取整理,整個過程在Excel表中完成,為下階段分析做準備。個案E的實例,在130條登陸記錄基礎上,共提取89個碼號見表2。

表2 碼號表

1.5.4 關聯分析提取核心類屬 此文件包括扎根理論的另外兩個程序,即主軸譯碼與選擇性譯碼【sup】[6]【/sup】。結合備忘錄的分析,對每位專家的訪談稿進行深入分析,提取主軸碼號,并結合研究目的提取出核心碼號,此文件是進行個案分析的基礎。正式訪談專家6位,編號為A-E。整個分析及提取過程,研究員均持不丟失一切有效信息的原則進行。

列舉個案E的實例,通過深入分析,提取出相關類屬碼號,例如我們提取E1001-規范含義(標準,準則,法式),E1013-證證候,E1002-技術規范(辨證規范屬于技術規范),E1014-證候定義這4個碼號,參考編碼備忘錄,經過分析,發現這4個碼號都是圍繞辨證規范的基本概念進行闡述的,繼而提取出一個主軸碼號,即辨證規范的概念。像這樣,研究者共從E專家的訪談稿中提取了9個主軸碼號,即二級編碼。結合研究目的和訪談提綱,研究者從E專家的9個主軸碼號中,篩選提取了4個作為核心類屬碼號,即完成了三級編碼過程。例如E1對辨證規范的理解,此主軸碼號明確了辨證規范理論框架的基本概念范疇,因此將其作為核心碼號予以保留;E2辨證規范的前提和基礎,此碼號對進行辨證規范研究有現實指導意義,而非理論框架的核心內容,因此脫落預留。

1.6 案例分析

1.6.1 六個正式訪談的個案分析 個案分析是在三級編碼基礎上對專家的觀點與概念進行系統地分析與整理,最后構建出每位專家的個案分析總結。列舉E1辨證規范基本概念這個核心碼號,它下設四個一級碼號,每個一級碼號后面附屬編碼備忘錄,由此我們從核心碼號這條主干就能提取出一系列相關內容,在對其進行分析,例E1001-規范含義(標準,準則,法式),E1013-證證候,E1002-技術規范(辨證規范屬于技術規范),E1014-證候定義這四個碼號,我們整理出,E辨證規范基本概念:從科學研究來講,規范的含義是指標準,準則,法式而言。規范又分技術規范,道德規范,語言規范等,而辨證規范屬于技術規范范疇。被訪者認為證等同于證候,證候定義中包含了疾病的病位、病性、邪正趨勢,病變演變規律等內容。劃線部分就是對E專家一個核心碼號進行分析得出的分析總結。分析過程見圖3。

1.6.2 跨個案動態分析 基于6個正式訪談對象的個案分析總結,進行動態跨個案分析。運用關聯比較法把不同專家對同一問題的觀點進行比較整合,形成涵蓋所有專家重要觀點的動態分析文案。

以多位專家對核心碼號辨證規范內容中的微觀辨證的觀點為例說明。6名專家的個案分析總結中有4位專家提到了微觀辨證相關內容,見表3。A7001登陸內容顯示,A專家認為微觀辨證說法不科學,屬于制造概念,對其持否定態度;E9001:E專家表示西醫指標尚未成為辨證金指標,與A專家態度一致;D2022:D專家認為證和現代指標之間有關系,但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對其持觀望態度;F8005登陸內容顯示,微觀辨證是客觀標準,對其持支持態度。綜上完成了對微觀辨證觀點的動態分析。

表3 微觀辨證登陸相關內容

2 結 果

2.1 個案分析

本研究嚴格按照扎根理論分析的操作程序進行,并在三級編碼的基礎上對6名專家的個案進行了靜態分析。

2.1.1 A專家的個案分析 A專家認為辨證規范分中醫疾病辨證規范與西醫疾病辨證規范兩類。西醫疾病辨證規范的內容包括癥狀術語規范、病證所屬癥狀規范、癥狀量化規范、證生物學基礎等方面。辨證規范對診療及療效評價的意義巨大。同時A專家提出目前辨證規范存在的問題是概念不清,現有辨證規范為經驗決策,證本質研究存在缺陷等。A專家質疑微觀辨證的概念,認為屬于中醫界制造概念;并提到辨證規范研究需摒棄主觀臆斷,對于沒有統計學意義但中醫確有癥狀予以保留,要重視中醫的文化性與科學性。

2.1.2 B專家的個案分析 B專家認為辨證規范是病證結合模式下現代醫學與中醫藥結合的產物,是中醫藥學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是臨床各科病證結合深入研究的一個重要方法。進行辨證規范首先要明確基本概念,需要辨病思維和辨證思維同時存在。辨證規范的內容包括病的規范、證的規范、癥狀規范。在注意西醫疾病診斷標準、西醫疾病演變規律基礎上,病的規范包括中醫病名規范、中西醫疾病相關性研究。證的規范包括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證的診斷標準(包括鑒別診斷)、證的分布、證的演變規律、癥狀對證的貢獻率等方面。找到核心證是證演變規律研究的關鍵,是辨證規范的基礎,但不是所有證都有演變規律。癥狀的規范包括癥狀術語規范、癥狀分級規范、癥狀量化規范。主次癥的研究是證診斷標準規范的難點,并闡述了多種主次癥研究方法,例如專家問卷、邏輯分析和判斷、結構方程、關聯、聚類、時空序列等,并強調運用時空序列研究時要以海量的數據為前提,針對多個病的多個證進行研究。在進行癥狀體征分級的規范時,B專家同意癥狀分四級、體征分二級的觀點。進行證和癥狀的獲取時,B專家指出要窮盡文獻后再進行梳理,或通過流調、病例臨床研究等方式獲取,再通過專家問卷予以歸類,或運用數據挖掘技術進行。B專家認為進行辨證規范研究的意義重大,辨證規范是證診斷的基礎,療效評價的依據。對于微觀辨證,B專家認為現代醫學指標對病的診斷及療效評價有意義,對證的診斷和評價的意義尚不明確。辨證規范的客觀性可以通過反證法來檢驗。

2.1.3 C專家的個案分析 C專家認為辨證規范的內容包括病證結合模式下疾病所屬各證及癥狀的規范。癥狀的規范包括癥狀的界定、癥狀名稱、癥狀體征采集、癥狀間邏輯關系、癥狀體征分界、癥狀體征量化等方面規范。癥狀間邏輯關系的規范包括復合癥狀、解釋性癥狀、極端癥狀、鑒別診斷意義癥狀等方面的規范。進行癥狀體征分界規范時,C專家標新立異,舍棄了普遍認為的主次癥兩級分界法,應用臨界理論,首創臨界狀態,可現信息,鑒別信息三部分作為癥狀體征分界方式,此分界法是以臨床流調采集數據統計分析結果為依據的。在癥狀體征量化分級時,C專家認為癥狀分四級,而體征分級要少,因為中醫自古就有舍脈從證之說,且體征分級困難。進行量化時可以依據出現頻率、持續時間(解釋性癥狀)、癥狀性質、外界干擾因素、自我控制情況、實體病變的面積體積等劃分。對分級過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分級要精細,界限要清晰,同時要結合現代科學,以利于中醫革新。而證的規范包含證的構成規范、證的診斷標準、疾病的分期與所屬證對應關系研究等。進行證的構成研究時,可以結合文獻和專家意見來收集證型,運用驗證性因子分析的方法來驗證其客觀性,可以彌補運用頻次統計時癥狀在各證中不能共享的缺陷。專家會議要求專家少而精。證的診斷標準是辨證規范的主題工作。C專家指出基于疾病分期不同,癥狀表現不同,建議針對疾病分期分別研究。C專家還對科學辨證的含義進行了闡述,它是對傳統辨證的繼承和發揚,對各種新技術在辨證過程中的運用和研究,并指出證候規范是科學辨證的前提。辨證規范是診病途徑標準化、客觀化的基礎,是療效評價的前提,同時在與時俱進國策的指導,以及行業需要的情況下,進行辨證規范研究的意義非比尋常。然而C專家也提到了在進行辨證規范研究時所面臨的問題,比如癥狀量化分級過細,使數據分散,給統計帶來了壓力;部分傳統的東西(舌脈)有些并不適合分級等。

2.1.4 D專家的個案分析 D專家詮釋規范為示范與規律,辨證規范是用統一的標準來辨證,使辨證達到客觀化,定量化,標準化,以更好的指導臨床。辨證規范的前提是具備豐富的知識與臨床經驗。辨證規范分中醫疾病辨證規范與西醫疾病辨證規范兩類。中醫疾病辨證規范包括中醫病的規范、中醫證的規范、癥狀體征規范三部分。在注重西醫疾病診斷標準基礎上,西醫疾病辨證規范包括中醫病名規范、中醫疾病病因病機規范、證的規范、客觀指標辨證五部分。證的規范包含證名規范、證所屬癥狀體征規范、證候要素及應證組合規律規范。而癥狀體征規范包括癥狀界定規范、癥狀術語規范、癥狀間邏輯關系、癥狀體征分級規范、癥狀體征量化規范及生存質量相關癥狀的規范。D專家在證素研究領域造詣頗深,他指出證候要素是證規范化過程的產物,與權重有關,證候的分解和證候要素的組合是證候要素研究的主要內容。并指出客觀指標與病證相關,但與證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目前可采用針對客觀指標用藥,以方測證,來實現所謂的微觀辨證。病名與證名的規范是辨證規范的難點。D專家強調統計學方法的選擇是辨證規范研究的關鍵點。

2.1.5 E專家的個案分析 辨證規范屬于技術規范。E專家認為規范的含義就是標準,準則,法式。進行辨證規范研究前必須有文獻綜述做基礎,對辨證規范的定義、歷史現狀發展趨勢及需要解決的問題予以明確。辨證規范分中醫疾病中醫證候和西醫疾病中醫證候規范兩類。病證結合模式的辨證規范包括病的規范、證的規范、病證所屬癥狀體征規范。病的規范要包含中醫疾病病因病機;病證所屬癥狀體征規范包括癥狀術語規范;證的規范包含病中證的構成、證候診斷標準(含鑒別標準)。癥狀術語規范要求準確應用中醫術語及科學語言或用下定義的方式對癥狀、體征進行界定。進行證候收集方法時,經典文獻是主要突破口。依據專家經驗、流調、文獻等信息獲取方式,運用數學方法,最后通過專家認證的方式可以進行癥狀體征排序。將定性描述轉為半定量的語言是辨證規范的核心技術問題,選擇適合的數學模型,建立量表是關鍵。通過一個證來發展一般規律是辨證規范研究的切入點。E專家強調目前辨證規范的研究受到很大制約,例如西醫疾病辨證規范中醫病是橋梁,西醫病與中醫病的對應關系時常不對等,西醫疾病中醫證候無經典文獻參考等。對于微觀辨證,D專家認為尚未有辨證金指標,對其持否定態度。

2.1.6 F專家的個案分析 F專家認為辨證規范屬于標準化范疇,病證結合的辨證規范包括癥狀體征規范、證的規范以及現代醫學指標辨證。癥狀體征規范包括癥狀界定規范、癥狀量化規范及舌脈規范。進行辨證規范時要針對主癥進行辨證。癥狀性質的界定與證型密切相關。舌象儀、脈象儀是舌脈規范化的產物。證候標準規范可參考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必須符合中醫基本理論和臨床實際。對于辨證規范過程中相似表述(病名、證名、癥狀名)的規范方法是予以保留。F專家十分認同微觀辨證,他指出現代醫學指標被納入辨證規范是中醫發展的需要,它是客觀的依據,中西醫是兩個不同的醫學體系,中醫發展的現狀是我們必須適應西方,才能走向國際。現代醫學指標的選擇要求與病證正相關。中醫的特點是用整體性、宏觀性、系統性的觀點來看問題,由于人體與中醫證都很復雜,目前找不到對應證型的特異性現代醫學指標,所以微觀辨證仍在探索中。F專家特別指出用統計學方法評價中醫,可能過于細,過于微觀化,其合理性還有待商榷,對于應用現代科技方法研究中醫被訪者也對其持質疑態度。

2.2 跨個案分析

基于6名專家的個案分析總結,進行跨個案動態分析,將各專家提出的觀點進行歸納整合,形成各主題動態分析圖表,為理論框架的構建提供最終的基礎數據。

2.3 中醫辨證規范理論框架

本研究形成的辨證規范理論框架,包括辨證規范的分類,分中醫疾病辨證規范和病癥結合辨證規范兩類;針對辨證規范的概念,專家們闡述了辨證規范的定義,科學辨證的含義和辨證規范的性質;辨證規范的內容包括病的規范、疾病所屬癥狀體征規范、疾病所屬各證的規范、微觀指標辨證、證素研究五部分;多位專家共提到了8種研究辨證規范的方法。具體理論框架圖見圖4。

表4 理論框架內容詳析

3 討 論

辨證規范是對辨證全過程的規范,是對傳統辨證的繼承和發揚以及對各種新技術在辨證過程中的運用和創新,它可使辨證更具科學性、規范性和操作性。辨證包括臨床信息采集整理、歸納分析、分級定性,整個過程十分繁雜,因此建立結構化、層次化的上層框架可指導辨證規范研究系統有序。本文旨在運用質性研究中的半結構式訪談法,探索建立符合現階段中醫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

半結構式訪談法是一種重要的質性研究方法,要求題目或內容不固定,只以提綱或粗略的問題來確定訪談的范圍,它能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的重要信息,通過一對一的訪談,面對面地對專家直接研究,了解專家對辨證規范認識和實踐的過程,探索和挖掘專家的思辨程序,繼而深入細致地把握中醫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獲得組織架構和包含的重要內容等。有專家提出辨證規范研究正遵循現代科學的腳步,研究時宜盡量使用數學語言,但中醫模糊的描述無法真正量化,故采用定性訪談法,不拘泥訪談提綱逐一提問,根據情境逐步深入主題,有效捕捉到定量研究所不能涉及微妙復雜的信息,使訪談結果豐富細膩、真實可信。

本研究形成的理論框架是以辨證規范內容為核心,將辨證規范的分類、辨證規范的概念及辨證規范研究方法納入到組織結構中,它的建立標志著辨證規范研究工作的進步,保證了辨證規范研究的全面性和與臨床的相關性,意味著辨證規范研究已從全面接觸轉向了注重實踐范圍的模式。但課題組認為本研究結果尚未達到預期理想的目標,很多重要信息可能還未包含在框架中,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第一、本研究采用的抽樣方法是目的性抽樣結合滾雪球抽樣法,根據研究目的,在閱讀海量文獻后,雖然我們已力圖選取能夠提供最大信息量或最有價值個體作為研究對象,并結合滾雪球抽樣法又對其他重要專家進行訪談,可能還是存在學術流派局限的問題;并且由于時間經費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實現對全國證候研究專家逐一訪談,可能使理論信息丟失,很難實現理論飽和,導致理論框架可能會有分支或下線。第二、在訪談前,雖然我們已將訪談提綱通過郵件方式發給被訪者,但仍不能保證被訪者在訪談前已做好充分準備,使重要信息可能在訪談關口丟失;半結構化訪談時間為45~60min,由于時間較短,可能會導致訪談深度不夠,被訪者思路不能全面展開;訪談的地點大多是辦公室,雖然安靜,很難避免無打擾,會出現被訪者及研究者思路被中斷等情況。第三、在預備訪談過程中,雖然已不斷摸索與總結訪談技巧,但在正式訪談時,可能還會因為訪談技巧不夠純熟,情緒激動緊張或由于表達及語言差異等問題,導致被訪者與研究者理解偏頗,或不自覺的把自我觀點投射到研究對象上,導致有效信息的丟失。第四、雖然記錄實地筆記,編寫訪談備忘錄能夠幫助理解被訪者原話,并且針對每一條登陸小組三人都會進行充分討論,但由于知識結構所限,研究者們對一些專家的重要觀點可能還會存在錯誤理解,導致框架內容偏倚。

目前,中醫辨證規范理論框架的研究甚少,對中醫理論研究頗深的梁茂新老師根據多年從事證的理論與臨床研究的理解,曾對中醫辨證規范所要解決問題進行了闡述,其主要包括兩大方面的問題,一是病證所屬癥狀、體征的規范;二是病所屬各證的規范【sup】[7]【/sup】。朱文鋒教授認為證素是依據證候而辨識的病變本質,它揭示了辨證思維的原理和內在規律,更符合臨床辨證的實際,所以很多學者跟隨朱氏的腳步展開了對證素的研究。申春悌老師曾采用多種統計方法研究了更年期綜合癥、高血壓病中醫證候證候診斷標準,中醫證型分布特點,證候要素,證候動態演變規律等方面內容。王階教授在冠心病血瘀證的研究方面建樹頗深,涉及了冠心病血瘀證癥狀體征規范研究,現代醫學指標辨證研究,冠心病血瘀證證素研究以及體征量化研究等。王雪峰老師在研究小兒肺炎時,利用數據挖掘技術對小兒肺炎中醫證型分布及演變規律進行了深入探究。張恒鴻副院長透過中西醫相關指標,對糖尿病患者氣虛證進行研究,并試建立糖尿病氣虛證的判別函數。可以看出,本研究形成的理論框架中包含的部分內容與前人的研究內容基本一致,表明前人研究的內容十分必要,也驗證了本研究構建的辨證規范理論框架的科學性。

本研究構建的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還包括癥狀采集規范,這需要信息學、工程學、計算機學、甚至仿生學參與,聯合攻關,這為辨證規范的研究提出新的任務和研究方向。同時,在參與診斷和療效評價的癥狀組合上,業內存在廣泛的爭議。故辨證規范的研究方法學部分或可拋磚引玉,為同行借鑒。

搭建理論框架的總目標是將繁雜的社會現實轉換成思考結構,只有將辨證規范理論框架的條目設置合理,明確概念,才能為今后辨證規范研究提供科學性、規范性和操作性的指南。辨證規范理論框架的合理性可以通過專家、學者反復驗證,當然臨床的可操作性才是評價理論框架科學性的關鍵。

4 結 論

本研究應用半結構式訪談法構建中醫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從專家提供的海量信息中提取重要觀點,尋找特征性信息,最后用框架形式描述和表達在辨證全過程所要解決和規范的問題。此過程是一個多人驗證、多次反復修正的過程,選擇合適的研究對象和研究員是獲取有效信息的基礎,用質性方法研究辨證規范,符合中醫學本身復雜性、整體性的特點。課題組希望今后可通過擴大訪談范圍,或應用其他質性研究方法并結合定量研究對理論框架內容進行驗證與修正,不斷完善中醫辨證規范的理論框架,指導中醫臨床辨證規范體系的完善與建立,為促進中醫規范化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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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obrovolny J,張秀梅.企業培訓中成人學習策略的質性研究[J].現代遠程教育研究,2009,2:245-249.

[4] 陳向明.旅居者和“外國人”―中國留美學生跨文化人際交往研究[M].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998. 6.

篇10

設甲向乙訂貨,丙作為甲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丙履行保證債務之前,丙得知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系乙脅迫所為,依法可予撤銷,則:(1)乙向甲要求履行合同,而甲(向法院)訴請撤銷合同,后來乙就向丙要求履行保證責任,丙是否可以拒絕履行?(2)若乙在甲行使撤銷權之前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丙能否拒絕履行?(3)若丙得知甲對乙有到期債權可供抵銷,在甲未行使抵銷權之前,丙能否在相應范圍內拒絕向乙履行保證債務?

在上例中,問題(1)涉及的是事實抗辯(甲向乙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導致合同歸于不存在,從而取得給付義務不存在的抗辯),問題(2)和(3)涉及的是形成權(甲擁有的撤銷權和抵銷權均為形成權)。而依傳統民法之通說,抗辯權和形成權并不相同,前者指的是妨礙請求權行使的權利,后者則是指能夠消滅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和事實抗辯也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權利被妨礙的抗辯,后者指的是權利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的抗辯。如此看來,若嚴格依據語義解釋,只規定了抗辯權的《擔保法》第20條第1句對于上述情形似乎并無適用之余地,除非運用某種法律解釋方法對其進行解釋——“舉輕明重”。

二、舉輕明重——源自《唐律》的法律解釋方法

《唐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謂舉重明輕,指的是如果律文中更重的情節都未入罪,那么情節輕的行為更不應入罪。所謂舉輕明重,則指如果律文中規定的更輕的情節都已入罪,情節重的行為就更應入罪。[1]舉重明輕和舉輕明重的運用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對需要規范調整卻法無明文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不過在刑事領域,因其分寸難以掌握,在罪刑法定和保障人權等原則的要求下,現代刑法一般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而允許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唐律中“出罪時舉重明輕”的方法也就常在為被告人辯護時得以運用,相反,“入罪時舉輕明重”的方法則極少被運用。[2]

舉輕明重和舉重明輕的方法,本質上是邏輯學在法律領域的運用,因而在私法上也不乏其蹤影。在法律解釋理論中,這種“理所當然”的解釋,被冠之以當然解釋或者當然論證(argumentum a fortiori),在論證中體現為“尚且……當然”或近似句式。[3]如果“某事實較之法律所定者,更有適用該法規之理由”,就可以根據法律所定的情節,當然地推定該更應適用之情節的性質。“如法律規定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愿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則行為人具有故意者,當然更應負損害賠償責任。”[4]羅馬法上“四足動物”作為一個經典的法律解釋學案例,[5]放到中國的語境下,也是“舉輕明重”之理。

關于舉重明輕,德國民法實務上早有運用:例如在BGHZ6.290一案,德國聯邦法院認為,合法征收尚且(sogar)應予補償(德國基本法第14條第三項),在客觀違法征收的情形當然(ers recht)更予以補償。又如,在拍賣場舉手給朋友打招呼的行為是否應理解為應買的意思表示,拉倫茨教授認為“非誠意之意思表示,如預期其誠意之欠缺,不致為人所誤解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規定,可作為否定此項舉手為有效意思表示的依據。既然尚欠缺意思表示的非誠意表示尚且無效,在不具表示意識之情形,當然更屬無效。[6]

關于舉輕明重,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中有這樣一則案例:在“上海日立電器有限公司訴常熟市阪本大金電器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侵權案”的終審判決書中,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導致該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舉輕明重的法律邏輯,阪本大金公司復制、翻譯、摹仿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和‘HIGHLY’馳名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上海日立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理應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7]

三、請求權效力受阻的層次化現象與舉輕明重原則

(一)舉輕明重的適用前提是適用對象與參照物之間存在要件與效力上的遞進關系

由于當然解釋包括舉重明輕和舉輕明重兩種截然相反的解釋方向,因此在適用時,應首先確定解釋的方向,這方向就是法律規定的目的。“然僅就外部份量觀察,不得即為當然解釋,應就法規目的以決定之。”[8]如果法律規定“禁止牛馬通行”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運力過重損壞路面,那么基于保護路面不被重物損害的目的,比牛馬更重的大象自然不能通行。相反,三輪車載著高如山堆的塑料泡沫意圖通行,盡管其體積遠大于牛馬,但在對路面的影響上并不會比牛馬嚴重,因此可以通行。因此在運用當然解釋時,必須嚴格限定參照法條的目的;限定了參照法條的目的,也就可以保證“舉輕明重”不至于造成對法條的曲解和濫用。

在此,不妨稱法律所舉之“輕”為參照物,法律意欲明之“重”為適用對象。關于何者為輕,何者為重,王澤鑒先生指出,所謂“重”者,指其法律要件較寬或法律效果較廣,而所謂“輕”者,指其法律要件較嚴,法律效果較狹。[9]既然是舉輕以明重,那么就要求適用對象在法律要件上較參照物更寬,在法律效果上較參照物更廣。

《擔保法》第20條第1句的目的在于維護保證人的權益,使其避免承擔超過主債務人債務的負擔,并以抗辯權這種自力救濟的方式在相應范圍內有拒絕履行的權利。基于這一目的,當債權人的請求權上附有抗辯權(參照物)時,保證人尚且可以據該抗辯權以拒絕履行,那么當債權人的請求權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或者附有比抗辯權更強的消極權利(適用對象)時,保證人就更可以拒絕履行。當然,上述推理的邏輯前提在于主債務人的形成權或事實抗辯對于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比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對債權人請求權的效力更強;換句話說,一項附有形成權或事實抗辯的請求權的“瑕疵”,要比一項附有抗辯權的請求權的“瑕疵”更嚴重。下面的分析將證明這一前提的存在。

(二)請求權效力受阻的層次化現象

對于請求權而言,抗辯、抗辯權和形成權都是能夠減損其效力的概念。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盡管在學說上可謂錯綜復雜——抗辯和抗辯權時常處于被混用的狀態,抗辯權和形成權的關系也不能說有定論——但就本文而言,重要的是三者對于請求權效力輕重的遞進關系。

1.抗辯權對于請求權的效力

首先是關于抗辯權對于請求權的效力。通說認為,抗辯權是請求權的反對權,其效力在于妨礙請求權的實現,這既是抗辯權的定義,也是對抗辯權效力的描述。[10]盡管學界還有部分觀點認為抗辯權中的永久性抗辯權(譬如消滅時效抗辯權)具有消滅請求權的效力,但這一觀點經不住邏輯推敲,已被當代主流所拋棄。[11]主流觀點認為,抗辯權并不具有消滅請求權的效力,而僅僅具有永久或暫時妨礙請求權的作用。

關于抗辯權的效力,必須明確的一點是分清抗辯權主張之前與主張之后的效力,即區分“附抗辯權的債權”和“已被抗辯權阻礙的債權”。本來按照抗辯權的效力邏輯,抗辯權必須待抗辯權人主張方產生效力,在主張抗辯權之前,單純附有一項抗辯權的請求權在效力上是沒有任何減損的。舉時效為例,按照法律規定,消滅時效的經過使債務人享有一項抗辯權,因此已過消滅時效的債權可以說是“附抗辯權的債權”,直到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時,該債務方才成為“已被抗辯權阻礙的債權”。如果借用法國法系仍常用的術語“自然債務”和英美法系傾向于使用的術語“可強制執行性”的話,那么上述推論則相應成為:已過時效的債務在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之前尚為法定債務,直到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之后方為自然債務;已經完成時效的債務在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之前尚為可強制執行的債務(完全債務),直到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之后方喪失可強制執行性(淪為不完全債務)。然而這個簡單和明顯的推論并沒有被《德國民法典》的立法者所貫徹,這由后來的民法教科書就可看出。無論是德國法系其他國家、法國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抑或我國臺灣、大陸的大量教科書,在講到不完全債務、自然債務、可強制執行性時,均直接以“已完成消滅時效的債務”作為典型,從未將術語精確到“因超過時效期間而被主張時效抗辯的債務”。[12]對于這種將附抗辯權的債權直接歸入自然債務或者不得強制執行之債權的觀點,除了德國民法學者雅爾曾于1964年著文提出反對外,[13]意大利法官愷撒米拉拜利、包括德國當代法學家萊茵哈德齊默曼在內的歐洲合同法委員會也都提出了批評。他們正確地指出,超過消滅時效的債權界定為一項自然債務是不正確的。畢竟,只要債務人不提出時效抗辯權主張,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具有可強制執行性。[14]

2.抗辯對于請求權的效力

這里講的抗辯指的是狹義上的抗辯,即事實抗辯,不包括抗辯權在內。在狹義上,抗辯專指兩種情形,即請求權不存在的抗辯和請求權已消滅的抗辯。例如,被告在訂約時無行為能力,且該被告之法定人不予追認該合同的效力,因此當原告訴請被告按約履行時,被告可以合同無效為由主張權利未發生的抗辯;又如,被告對某個有爭議的債權業已清償,在原告訴請償還債務之時,被告可以債務業已清償為由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

抗辯一旦被主張,作為其效力對象的請求權就即刻被“揭穿真面目”: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因此當一項請求權已經存在對方可據以抗辯的瑕疵時,這項請求權的正當性是有問題的,如果義務人沒有注意到該抗辯事實而為給付,事后也可以請求依不當得利返還,因為請求權人的權利根本不存在!從這一點上看,抗辯對于請求權的效力無疑要比抗辯權要大得多。抗辯權對于請求權僅有妨礙其實現的作用,就像是木樁一樣,能夠阻擋飛來的箭,但并不使箭消失;抗辯則是金盾,請求權這支箭遇之則斷。

3.形成權對于請求權的效力

第三個需要甄別的是形成權對請求權的效力。在以權利效力構建的權利譜系中,與抗辯權最為相似的莫過于形成權。1903年即《德國民法典》生效三年之際,澤克爾(Seck-el)發表了關于形成權(Gestaltungsrecht)的學說。他認為,形成權是一個新的權利類型,是一項獨立的主觀私法權利。[15]澤克爾的這一發現被學界認為是解決了既有權利范疇所不能包含的權利形態之歸屬問題,擴張了權利的范疇,進一步完善了權利的譜系,是一項“法學上的發現”。[16]形成權概念被提出后,迅速被當時的法學界所接受。發展至今,學說上一致認為,它是指依單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17]

既然形成權的效力能夠確立、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系,自然就能夠消滅構成法律關系之要素的請求權。所以,盡管它和抗辯權有些相類似,但是二者之間仍然有區別,一項形成權的行使具有消滅權利的效力,而一項抗辯權的行使僅僅產生阻礙請求權的效力。[18]總而言之,形成權對請求權的威懾力也大于抗辯權對請求權的威懾力。

那么形成權與抗辯相比如何呢?顯然,形成權雖然具有能夠消滅請求權的效力,但其前提在于形成權人主張形成權。和抗辯權一樣,在研究形成權對請求權的效力時,必須區分“附有形成權的請求權”和“已被主張了形成權的請求權”兩組概念。形成權既為權利,就有被放棄的可能,當事人可能主張也可能不主張,如抵銷權、撤銷權,在當事人主張之前,形成權對請求權的效力是“隱而不發”,盡管有減損請求權效力的擔憂,但只要義務人一日不主張形成權,權利人的請求權效力就一日不減損。[19]如果義務人不主張其享有的形成權而為給付的話,事后不得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從這一點上看,形成權對于請求權的威懾力自然也比不過抗辯。

由上觀之,抗辯權、形成權和抗辯這三個對抗武器對于請求權的效力存在遞進關系。抗辯權對請求權的影響最弱,形成權次之,抗辯最強。換句話說,當一個請求權上附有抗辯權、或形成權、或抗辯時,其瑕疵程度是由輕到重而變化的。

四、舉輕明重原則對《擔保法》第20條的具體應用

《擔保法》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由于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如果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抗辯權,其效力自應及于保證人,否則,勢必使保證債務的強度超出主債務,違背保證之從屬性。故自羅馬法以來,各國立法例均有明確規定。[20]同時,保證人不因主債務人放棄(無論明示或默示)抗辯權而喪失抗辯權,對此德國、我國臺灣地區和我國擔保法也都有明確規定。[21]我國司法實務亦貫徹這一規定。如果主債務人缺席訴訟而且也沒有證據表明主債務人于訴訟前曾主張過抗辯權,那么就表示主債務人放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但是這種放棄并不影響保證人依法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例如在“香港新建業有限公司等訴上海新建業有限公司等欠款擔保糾紛案”中,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偉成公司(主債務人)雖然提起了上訴,但由于其無故不到庭參加訴訟,按其撤回上訴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0條第1款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的規定,上海新建業公司(保證人)對于偉成公司是否有欠款、欠款多少依然享有抗辯權。[22]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只要債權人的請求權附有抗辯權(而不必是主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主張了抗辯權),保證人就有抗辯權,從而有權拒絕給付。

回到文首的案例。于問題(1),關于保證人是否可就一項已經被主債務人撤銷了的債務拒絕給付。甲既已向乙提出了撤銷合同的主張,其債務就因此而消滅,乙對甲的請求權就成為了一項附有抗辯的請求權。基于保證債務的從屬性,盡管《擔保法》第20條只對“因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享有的抗辯權”作了規定,而不涉及因主債務人的抗辯而享有的其他抗辯,但依據舉輕明重的原理,毫無疑問可以得出“因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尚且享有抗辯權,因主債務人的抗辯就更享有抗辯權”的結論。何況,債權人之所以能夠向保證人提出請求,依據的是保證債權,確切地說,是保證債權中的請求權。而保證債權以主債權的范圍為準,[23]如果主債權本身并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保證債權自然也就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不需要規定“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一樣能得出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之抗辯的結論。保證人能夠據以拒絕給付的抗辯事由,包括主債務上存在權利不發生的抗辯,諸如主債務因違法、無行為能力等;也包括權利消滅的抗辯,即主債務雖曾有效發生,但因清償、抵銷、解除或其他原因已消滅時,保證人亦有權據以主張抗辯權。值得說明的是,瑞士、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上對保證人行使從屬性抗辯權還增加了善意的要求,即在保證人明知主債務因錯誤或行為能力欠缺而有瑕疵仍為保證的情況下,否定保證人的從屬性抗辯權,保證人仍應獨立承擔責任。[24]我國《擔保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于問題(2),關于保證人是否可就主債務人享有的形成權而拒絕給付。同樣,依據舉輕明重的原理,我們可以得出“因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尚且享有抗辯權,因主債務人的形成權就更享有抗辯權”的結論。主債務人甲盡管尚未向債權人乙主張撤銷權,但是乙的這項請求權已經是附有撤銷權的請求權,其瑕疵比一項附有抗辯權的請求權要嚴重,作為從屬債務人的保證人丙當然有權拒絕履行保證債務。不過,因撤銷權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所以保證人的這項抗辯權僅僅只是暫時性抗辯權,當甲的撤銷權除斥期間經過,丙的抗辯權也就隨即消滅。實際上,德國民法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此是有明文規定的。《德國民法典》第770條第1款規定:“只要主債務人享有撤銷作為其債務的基礎的法律行為的權利,保證人即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清償。”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42條規定:“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于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通過舉輕明重原理的運用,我們看到,即便沒有像臺灣地區民法第742條這樣的規定,《擔保法》第20條同樣也能解決問題。

最后分析一下問題(3),關于主債務人有對債權人到期債權可供抵銷時,保證人是否能夠拒絕給付。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學界都曾對“當主債務人對債權人有債權可供抵銷時,保證人可否據以向債權人主張抵銷”這一問題進行過激烈討論。針對保證人得否主張主債務人的抵銷權,有“肯定說”、“否定說”和“抗辯權說”三種觀點。“肯定說”認為,既然主債務人有到期債權可抵銷,保證人就有先訴抗辯權,為免訴訟上的循環,應當認可保證人的抵銷權;同時,從“抗辯”的廣義解釋,也能推導出任何主債務人的抗辯均可由保證人行使之,包括抵銷在內。[25]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采之。[26]“否定說”認為,賦予保證人有權直接行使主債務人的抵銷權,無異于對主債務人行使權利之自由的侵害。[27]“抗辯權說”作為前兩種意見的折衷,認為在不能確定主債務人是否行使抵銷權時,賦予保證人暫時性拒絕給付的權利(即抗辯權),既可避免保證人無終局給付義務而仍須先為給付的不利后果,也可以避免“越俎代庖”,對主債務人的權利自由構成侵害。[28]德國民法典采之。[29]

筆者認為,“抗辯權說”較為合理。盡管拉倫茨教授等學者所持的“否定說”有一定道理:主債務人有形成權的,若要類推適用德國民法第770條第1款的規定,必須具備與撤銷權相同的特性,亦即,第一,其行使受短期除斥期間限制;第二,其發生源自于債務本身的瑕疵事由;而抵銷權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并不具有類推適用的基礎,故主債務人有抵銷權的情形,保證人不能享有抗辯權。[30]但是,這一反對理由并不適用于我國《擔保法》第20條。首先,我國《擔保法》并沒有像德國民法那樣在“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之一般規則之外,還特別設置一條“主債務有可撤銷的事由時,保證人亦享有抗辯權”,這就意味著抵銷權并不需要比照撤銷權來決定其是否獲得適用資格,只需要比照抗辯權即可。抗辯權也同樣沒有短期除斥期間的限制,而撤銷權、抵銷權對于請求權效力的影響,都比抗辯權重,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尚且可以作為保證人抗辯權的依據,主債務人的形成權當然也可以,這完全符合舉輕明重的原理;其次,以“抵銷權之發生并非源自債務本身的瑕疵事由”從而否定保證人在主債務可抵銷情形下的抗辯權的說法,并不能自圓其說。理由在于,即便是作為參照物的抗辯權,其發生也不一定是源自于債務本身的瑕疵。以同時履行抗辯權為例,為了維持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權利屬性,德國的主流學說反對“統一的交換請求權說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理論基礎”,而強調“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并非絕對,而是相對的”。這種相對性表現在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請求權相互獨立,一方的請求權并不以另一方的請求權為發生前提。否則,若采“統一的交換請求說”,即強調絕對的牽連性,以一方的請求權得以履行作為另一方請求權被實現的前提的話,“同時履行抗辯權”就不再是抗辯權,而被曲解為一項事實抗辯了。[31]既然債權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并不妨礙對方請求權的發生,也就不能說對方請求權自身有什么瑕疵。實際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是化解債務人履約風險的立法技術的產物。既然抗辯權的發生也并非一定源自于債務本身的瑕疵,那么質疑《德國民法典》第770條和我國《擔保法》第20條對抵銷權的適用,就形同于質疑這些規范本身,但顯然,“否定說”論者是支持上述規范的。

綜上,盡管是否行使形成權以結束債權系債務人意思自由,保證人無權擅自行使債務人享有的形成權,但是按照舉輕明重的原理,保證人卻可以在債務人就是否行使其形成權之前暫時拒絕履行保證債務,即享有抗辯權。

結語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社會現象都作出具體規定,故在立法時必然要對具體行為模式進行抽象,在適用法律時再對抽象的條文規定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解釋。舉重明輕和舉輕明重既是立法技術,也是法律解釋方法。運用這一技術和方法,使既有的法律規定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也可以達到彌補所謂“法律漏洞”的效果。賦予保證人以主債務人的抗辯權,無非是基于保證債務的從屬性,避免保證人承擔超過主債務負擔的債務。在主債務人享有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尚且能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權,那么在主債務人享有形成權、事實抗辯等比抗辯權更具“威懾力”的事由時,保證人當然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權。在這個問題上,《德國民法典》第770條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44條、第742-1條的規定百密一疏,我國《擔保法》第20條的規定卻因粗放型的立法技術意外地更具優越性,從而更適應復雜社會關系的需要。 注釋:

[1]見《名律例斷罪無正條》(總第50條)。其中關于舉重明輕,唐律疏文舉例曰:“依賊盜律,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關于舉輕明重,疏文也有舉例:“按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皆斬。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皆斬之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486頁;錢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頁。

[2]“在唐時,就有人呼吁改革”,但“終唐一世,此原則一直在用”。李廣成:“《唐律疏議》的法律解釋方法論析”,載《求索》2006年第4期,第117頁。

[3][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論證理論》,舒國瀅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4頁。

[4]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8頁。

[5]羅馬法規定動物飼養人要為四足動物造成的損失承擔嚴格責任,那么從非洲引進的兩腳的鴕鳥造成的損害,是否同樣適用?羅馬法學家給予的答案是肯定的。參見[德]卡爾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頁。

[6]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頁。

[7]見“上海日立電器有限公司訴常熟市阪本大金電器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侵權案”,(2004)皖民三終字第19號。

[8]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版,第51頁。

[9]同注[4]引書,第7頁。

[10]伯納德溫德沙伊德、西奧多基坡:《潘德克吞教科書》(Bernhard.Windscheid&Theodor.Kipp.Lehrbuch desPandektenrechts.9 Aufl.,Frankfurt:Rütten&Loening,1906,S.207);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頁;鄭玉波:《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頁;李功國:《民法本論》,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8頁;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頁;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頁。

[11]以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消滅時效抗辯權為例,盡管在20世紀60年代,以德國學者施洛瑟為代表的一些學者極力主張消滅時效具有消滅請求權的效力,但這一觀點抹煞了抗辯權與形成權的界限,埋沒了消滅時效應有的價值訴求,被諸多學者所批駁,例如羅特赫伯特:《民法上的抗辯權》[Roth.Herbert:Die Einrede desbürgerlicher Rechts,München:Beck,1988.11-12,p.38-40;OLE,LANDO,etc: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 III),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02]。施洛瑟的觀點參見彼得施洛瑟:《永久抗辯及補償關系》[Perer.Schlosser:Peremptorische Einrede und Ausgleichszusammenhnge,JZ,1966(13),p.428-429]。

[12][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債法總論》,杜景林、盧諶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2頁;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頁。

[13]剛瑟雅爾:《民法的抗辯》[Günther.Jahr,Die Einrede des bürgerlicher Rechts,Juristische Schulung,1964,(3),S.296]。

[14][意]愷撒米拉拜利:“自然之債”,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主編:《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頁;奧勒蘭多:《歐洲合同法原則》(第三部分)[Ole.Lando,etc: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 III),Hague/London/New York: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3,p.204];萊茵哈德齊默曼:《債法》(Reinhard Zimmermann.The Law of Oblig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769)。

[15]同注[12]引書,第10頁。

[16]汪淵智:“形成權理論初探”,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3期,第94頁;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頁。

[17][德]卡爾拉倫茨、曼弗瑞德沃爾夫:“德國民法中的形成權”,孫憲忠譯,載《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4期,第491頁;汪淵智:《民法總論問題新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5-76頁。

[18]同注[13]引書,第193頁;[德]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徐建國、謝懷栻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頁。

[19]形成權雖然足以消滅權利,但必行使之后始生消滅之效果,因此與權利不發生之抗辯和權利消滅之抗辯(二者合稱事實抗辯)有別;形成權之行使能夠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因此與僅有拒絕給付效力的抗辯權不同。戴修瓚:《民法債編各論》,何佳馨、楊艷點校,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頁注2。相同的觀點見尹臘梅:《民事抗辯權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頁、第195頁。

[20]參見《普魯士邦法》第一部第十四章第310條、《德國民法典》第768條、《瑞士債法》第506條、《法國民法典》第2036條、《意大利民法》第1927條、《蘇俄民法》第245條,等等。

[21]例如,《德國民法典》第768條第2款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而喪失抗辯權”;臺灣地區“民法”第742條第2項規定:“即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22]見“香港新建業有限公司等訴上海新建業有限公司等欠款擔保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1)民四終字第13號。

[23]《德國民法典》第767條第1款第1句明確規定:“保證人的義務以主債務人的現狀為標準。”

[24]見《瑞士債法》第23條、《法國民法典》第2012條第2項以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743條。

[25]持此見解者主要有史尚寬、鄭玉波和王澤鑒等學者。見史尚寬:《民法債編各論》,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版,第908頁;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三民書局1981年版,第841頁。

[26]日本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在立法上采之。《日本民法》第457條第2項規定:“保證人可以通過主債務人的債權,以抵銷對抗債權人。”臺灣地區民法第742-1條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該條系臺灣立法機關為了杜絕爭議而于1999年債法修訂時增設。

[27]拉倫茨、戴修瓚等學者采此見解。例如戴修瓚先生認為,與抗辯不同的是,所有的形成權,包括撤銷權、抵銷權和解除權,是否行使乃主債務人本人的權利,若保證人亦得行使,未免干涉主債務之權利自由;須有法律明確規定,保證人方能行使主債務人的形成權,或方能據以抗辯。戴修瓚:《民法債編各論》,何佳馨、楊艷點校,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31頁。此外,關于對臺灣地區民法第742-1條的批判,還可以參見楊淑文:“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一五號民事判決評釋”,載中國臺灣《法學雜志》第25期,第23頁。

[28]德國學者持“抗辯權說”意見者眾多。阮芳:《民法上抗辯權之研究》,中國臺灣政治大學2004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15頁。此外,《德國民法典》第770條第2款(“只要債權人可因抵銷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而受清償,保證人即有同樣的權能”)、《瑞士債法典》第121條(“主債務人有權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抵銷的,擔保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履行”)也都采用的是抗辯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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