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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國有企業是指經區人民政府批準授權區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
三、區國資委根據區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主要采用審批、備案、檢查等方式,對國有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及金額較大的重大事項,由區國資委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四、本規定所稱的重大事項包括:
1、產權轉讓(拆遷安置房處置除外);
2、對外投資、融資(轄區內基建性融資除外)、資金拆借,向境外投資,從事證券、期貨等高風險業務;
3、國有企業及其所出資的控股、參股企業的資產重組;
4、對外擔保;
5、發展戰略、規劃;
6、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7、章程的制訂和修改;
8、影響經營發展戰略的重大生產經營行為及可能影響發展戰略的或有事項;
9、經營班子成員持有控股、參股企業和關聯企業股份(票)的情況;
10、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項。
五、產權轉讓是指國有企業及其所出資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依法有償出讓企業國有產權的行為。
六、國有產權轉讓應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國有產權轉讓價格應以評估后的價值為依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后的凈資產價值。
七、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區國資委審批;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必須經省國資委批準。
八、對外投資是指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本企業以外的單位進行長期股權投資、產權收購、固定資產投資行為;也包括向本企業以外的單位進行的股票投資、債權投資、基金投資、委托理財、金融衍生產品投資等短期投資行為。
九、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區國資委審批。
十、除套期保值的期貨業務外,嚴禁期貨投資;嚴格控制股票投資和委托理財,適度控制購買債券和基金。國有企業的金融投資規模和比例應當與自身的權益和財務融資能力相匹配。
十一、國有企業及其所出資的企業須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對投資全過程的跟蹤管理,并定期將投資跟蹤管理報告按管理權限分別報送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區國資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對國有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檢查。
十二、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超過60%或一次性融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報區國資委審批。
十三、國有企業出借資金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區國資委審批。
十四、國有企業發行公司債券和股票,須經區國資委批準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報相關主管機關核準。
十五、國有企業及其所出資的全資、控股企業的資產重組是指企業在資本營運過程中對存量資產進行的重新調整和組合。資產重組主要包括企業的兼并、收購、分立、合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改制、合資、托管、破產等方式。
資產重組中涉及的國有企業改制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區國資委負責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工作的宏觀指導,審核國有企業的資產重組方案。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方案經區國資委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國有企業組織實施。
十七、資產重組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區國資委審批。
十八、對外擔保對象包括所出資的全資、控股、參股企業。對沒有產權關系、主營業務關聯度不高的企業,原則上不得提供擔保,確實需要擔保的,在擔保前報區國資委審批。
十九、非經營性國有企業對外擔保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區國資委審批;經營性國有企業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其提供反擔保約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區國資委審批。
二十、為所出資的全資、控股企業提供擔保,以被擔保企業的效益和償債能力為主要依據確定其對各企業的擔保額度。對連續兩年虧損、扭虧無望或資不抵債的全資、控股企業原則上不予擔保。對控股、參股企業原則上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
二十一、國有企業章程的制訂和修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報區國資委審批。
二十二、對影響經營發展戰略的重大生產經營行為及可能影響發展戰略的或有事項;經營班子成員持有控股、參股企業和關聯企業股份(票)的情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區國資委建立備案管理制度,國有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或事項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報區國資委備案。
二十三、影響國有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的重大生產經營行為包括變更主營業務(含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核心技術和著名品牌、企業搬遷等。
附
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完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制度,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優化教師隊伍結構,支持、鼓勵和規范職業學校聘請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職業學校包括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其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成人中等專業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教師是指受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擔任特定專業課或者實習指導課教學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兼職教師占職業學校專兼職教師總數的比例應在學校崗位設置方案中明確,一般不超過30%。
第四條 聘請兼職教師應重點滿足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及特色專業的教學需要。
第二章 人員條件
第五條 聘請的兼職教師一般應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專業教學急需的也可聘請退休人員。
第六條 兼職教師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熱愛教育事業,身心健康;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能夠勝任教學工作;
(三)一般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高級工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職務),特殊情況也可聘請具有特殊技能,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聲譽的能工巧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和省級傳人;
(四)初次聘請的退休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特殊情況可據學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 聘請程序
第七條 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可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的方式產生,也可以面向社會聘請。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應優先考慮對口合作企業人員,建立合作企業人員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的常態機制,并納入校企合作基本內容。
第八條 面向社會聘請兼職教師應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考察、遴選和聘請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職業學校根據教學需要,確定兼職教師崗位和任職條件;
(二)職業學校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能力考核;
(三)職業學校確定崗位人選,并予以公示;
(四)職業學校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在應聘兼職教師前應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九條 職業學校應明確兼職教師管理機構,負責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兼職教師上崗任教前,職業學校應對其進行基本教學能力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除通過對口合作的企事業單位選派兼職教師以外,職業學校應與兼職教師簽訂工作協議。
工作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工作任務、工作報酬、勞動保護等內容。協議期限應根據教學安排和課程需要,經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少于一學期。
第十二條 兼職教師為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原所在單位和聘請兼職教師的職業學校應當分別為兼職教師繳納工傷保險費。兼職教師在協議期內發生工傷,由兼職教師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鼓勵職業學校為兼職教師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三條 兼職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執行職業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職業學校要制訂兼職教師評價標準,加強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并將在職人員兼職任教情況及時反饋給其人事和勞動關系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應當為兼職教師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鼓勵、吸收兼職教師參加教學研究、專業建設和團隊建設,支持兼職教師與專任教師聯合開展企業技術攻關等。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具有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學校兼職任教,其中,事業單位應將兼職任教情況作為其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要將選派兼職教師的數量和水平納入企業社會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兼職教師納入教師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將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工作納入人事管理情況監督檢查范圍,建立兼職教師資源庫,加強對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十八條 兼職教師可根據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相應系列教師評價標準參與職務評價。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九條 建立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多渠道籌措兼職教師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兼職教師的報酬。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發展勢頭良好、社會聲譽較高、專業師資緊缺的職業學校聘請兼職教師。
第二十一條 職業學校可以在事業收入中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支付兼職教師報酬。
一、引言
水利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主要通過上級財政撥款來配置,在這些資產的使用過程中,機器設備的損毀、折舊情況嚴重,這也導致水利事業單位每年均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新資產的購置,而大部分國有資產的使用周期遠沒達到其應有的壽命,這就導致大量國有資產在無形中被浪費。并且水利事業單位由于性質的特殊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難以真正明確單位的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性質,因此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很難有效。本文主要從外部監督機制來分析如何實現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透明化和科學化的管理。
二、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
水利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一般是指采購的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或者專用設備的價值在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過程中設備的屬性不變。部分資產雖然單位價值未達到固定的要求,但是如果資產的使用周期較長也應該歸入國有資產的范疇。水利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一般分為房屋建筑;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六大類。各個水利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具體制定國有資產的詳細目錄,但是水利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的管理中產期存在重采購輕保養得問題,使得重復采購,亂采購現象嚴重。
水利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與國家財政撥款,在國有資產采購中通過財務報銷的方式爭取上級的撥款,并且在我國財政撥款機制中存在“可見不可增”的情況,因此,每個單位在報預算的時候盡可能多羅列項目,并且大力凸顯出這些設備的重要性,從而爭取更多的財政支持。水利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的采購,特別是專用設備的采購方面,“積極”向上級報賬,采購大批資產,而對原有尚未廢棄的資產做廢棄處置,這就導致資產使用效率底下。
三、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存在的問題
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浪費嚴重、使用效率低下、重復采購和亂采購現象突出主要是由于監管不到位。水利事業單位與上級部門或者同級別其他部門在信息共享方面渠道不暢通,相互之間并不能準確了解對方的工作任務和性質,這也使得上次在財政劃撥過程中并不能認真考核水利事業單位真正的國有資產支持,真正需要更換采購的資產數目。總體而言,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的問題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具體表現在信息不對稱、資產使用效率低下、內部管理體制不完善三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外部監管成本高
水利事業單位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在資產設備采購和使用方面,與其他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存在很大的差異,與普通群眾的生活有一定的距離,因而導致普通群體對水利事業單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感,這也為水利事業單位隱藏個人真實需求提供理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傾向于盡肯能隱藏個人信息,水利事業單位既有隱藏個人信息的動機,又具有隱藏個人信息的外部條件,使得社會水利事業單位的情況并不能充分掌握,因而也就較難實現監督。
(二)資產使用效率低下
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低下是存在的通病,從單位內部而言缺乏提高使用效率的內部激勵機制,從外部監督而言,對資產使用效率也缺乏正確客觀的了解,因此水利事業單位固有的使用效率,往往成為社會對其評價的一個標準,這也導致對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缺乏真正客觀可行的依據,導致監管乏力。水利事業單位通過重復采購新的資產設備,爭取更多的財政撥款,也能保證其單位能夠更好地運行,從社會層面是降低了總體的效益,但就水利事業單位個體而言,收益較大。
(三)內部管理體制不健全
水利事業單位的考核體系和管理辦法各自成文,很少有統一的規定,這位各個地方進行自由裁量給予大量的空間,導致個人權利凌駕于組織需要之上。部分單位的資產內部管理過程混亂,處置不規范。財務部門越其他部門之間缺乏信息的溝通和合作,一般財務部門僅僅進行彩盒核算和日常財務支出和收入,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停留于賬面上的往來,缺乏深層次的核算制度。各個單位配置固定資產之后,很少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對其的報廢、閑置處置隨意性大,沒有嚴格的程序和相關的手續要求。一些水利事業單位的收支處于兩條線上,部分部門或者領導存在對資產的節流現象,并且未能建立相應的考評體系,導致各個部門或者個人缺乏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內部監管的隨意性也使得各種管理較為混亂,內部未能順暢,外部監督更為困難。
四、水利事業單位建立國有資產管理外部監督機制的建議
(一)加強對國有資產的定期盤查,并進行信息公開
開產資產核查,明確水利事業單位所擁有的國有資產的數量以及這些資產所處于的“健康狀況”,為后續的報廢及重夠提供依據。并且通過國有資產的固定盤點,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固定資產的首長負責制度。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盤點,及時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布資產情況。對水利事業單位所擁有的房屋建筑、圖書、一般設備、專用設備等進行分門別類,并將這些資產管理納入正規的財務會計之中,建立資產管理的科學化。
(二)構建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平臺
26家資產評估機構名單如下:
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
海南資產評估事務所
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
南寧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柳州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深圳蛇口信德會計師事務所
宜賓地區資產評估事務所
重慶審計事務所
上海東亞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長信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中華社科會計師事務所
山東濟南審計師事務所
無錫公證會計師事務所
福州資產評估事務所
黑龍江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山西省資產評估中心
河北省資產評估公司
新疆審計師事務所
北京德威評估公司
武漢市審計事務所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
天津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江西會計師事務所
當前,水利事業單位所面臨的外部制度約束主要來自于2006年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因為該暫行辦法對之前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變更,并且設置了更為嚴格的資產監管制度,主要表現在:
1.收益權收歸國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管不嚴,是導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亂的根源之一。《辦法》取消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概念,將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明確規定為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此基礎上,第七條要求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第八條要求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顯然,水利事業單位原來享有的收益權被收歸國有。
從理論上看,這實際上是收益權的正當回歸,因為投資收益權應屬于資產的所有者。《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顯然,在此管理體制下,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的所有權明確歸屬于國家,水利事業單位僅享有國有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權,并不享有收益權,收益權應歸資產的所有者,即國家。
2.資產動態監管加強。長期以來,國有資產管理只注重靜態管理,忽視跟蹤管理。《辦法》增加了對事業單位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規定,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在動態監管模式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因此,依《辦法》之規定,國有資產信息報告將成為水利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財政部、水利部將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由于對外投資屬于資產使用范疇,因此動態監管的實施對水利事業單位必然會產生重大影響,其對外投資狀況將會受到嚴格監控。
3.對外投資無最終決策權。對外投資是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辦法》所構建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三級管理模式,水利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中只依法承擔具體管理職能。就對外投資而言,水利事業單位只是負責“辦理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事項的報批手續”,并無自主決定權。至于對外投資能否得以實施還必須取決于水利部和財政部門的態度。依照《辦法》之規定,水利部享有對外投資審核權,財政部門享有對外投資審批權。由此可見,國家對于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監管更加嚴格。
4.資產處置自削弱。為了解決國有資產處置無序、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辦法》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同時還要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因此,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將面臨更多的程序限制,如: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而不能任意選擇交易對象。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但同時也限制了水利事業單位的決策權。
二、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建議
鑒于國有資產管理所面臨的外部制度約束日趨加強,水利事業單位只有正視現實,在依法實施國有資產管理的大前提下謀求國家相關政策上的支持,才能獲得長足發展。從實踐來看,為提高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水平,應謀求新的政策支持。
1.涉及國有資產管理收益的政策需求。收益權屬于所有權的具體權利內容之一。依照產權理論,國家獲得國有資產收益的依據就是投入了國有資本。因此,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擁有國有資產的收益權,這是無法回避和更改的。但同時,國家必須充分調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主體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辦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應將國有資產收益上繳,至于事業單位對資產收益享有何種權利卻未加提及,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積極性。水利事業單位作為水利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者,同樣具有自身的部門利益。要想使國有資產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國家必須充分重視并解決水利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動力問題,明確水利事業單位享有何種權利,從而使其責任與權利相統一。
建議在規定國家享有國有資產收益權的基礎上,賦予水利事業單位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權。承認國家擁有國有資產收益權,并不意味著水利事業單位將不再可以支配國有資產收益。立法并沒有禁止水利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因此,水利事業單位可以通過與財政部(國家的出資代表)簽訂協議的方式獲得授權,即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財政部將水利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按約定比例返還給水利事業單位使用,但對于收益使用途徑和程序應嚴格加以限制,從而確保國有資產收益用于水利公用事業服務的改善和提高。
2.涉及動態監管的政策需求。《辦法》中增加了對事業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監管的新規定,明確指出:“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是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
建議財政部門在實施動態監管時,必須把握好尺度,防止監管過度,干預水利事業單位的正常資產管理活動。國家應該盡快細化有關動態監管的具體制度,設置動態監管約束機制。
3.涉及對外投資的政策需求。《辦法》規定,水利事業單位只負責辦理有關對外投資的報批手續,不享有對外投資的最終決策權。對外投資必須先經水利部審核,再經財政部審批。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利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靈活性,而且由于要經過二層上級部門的審核與審批,極易導致決策周期較長。
水利事業單位作為水利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者,應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決策權。《辦法》第十條規定:“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第二十一條又進一步規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顯然,對外投資審批權可以依法由財政部門轉交給其他主體來行使。具體途徑有二:一是與財政部門達成協議,由其授權代為行使對外投資審批權;二是尋找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
建議水利事業單位應該積極爭取獲得財政部門的授權,對小規模投資和追加投資享有自主決策權;或者,由水利部獲得有關授權,從而享有部分對外投資審批權。與之相配套,需建立對外投資決策個人責任制度和及時備案制度,以防止國有資產的不當流失。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23
隨著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陸續出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得到了全面提升。以2006年、2016年兩次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為例,2006年清查時各行政事業單位只有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2016年已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2006年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規定金額以上的資產時沒有預先審批并編制預算,2016年購置規定金額以上的資產時先經審批并列入預算;2006年國資清查時,各行政事業單位清查情況紙質文件上報,2016年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入清查模塊,實現網上辦理和紙上文件同步進行。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含義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1)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和非財政資金購置的資產,我國一律按國有資產管理。
(2)注重強調服務性。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的主要目的是為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提供基礎保障,進而推動社會的有序發展,強調非營利性的服務。
(3)資金補償、擴充的非直接性。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自身不會產生利潤,所以使用國有資產時,著力注重國有資產的使用效能和效果。
2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現狀分析
21資產價值不清晰
隨著國家科技進步的不斷發展,行政事業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辦公信息化逐漸增強,軟件種類和應用越來越多。但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對軟件資產未引起足夠重視,未記入無形資產賬,致使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嚴重脫離;在國家提倡保護生態環境,創建園林綠化的當前形勢下,行政事業單位購買的名貴花卉、樹木未記入固定資產賬,導致資產賬面價值完全背離了實際資產。
22管理意識薄弱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不夠重視的情形,致使資產閑置現象時有發生,資產使用效率低下;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未明確國資管理機構和人員,或存在職責權限不清、職能交叉使用的現象,致使監督管理權出現了嚴重的重疊或者落實不到位,直接影響了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使得國有資產管理中一些不合法的行為難以及時被發現與控制。
23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和使用有效性評價有待加強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相關政策齊全,但在國有資產管理評價績效管理方面未建立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資產使用期限、資產價值、使用頻率、處置收入等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未進行考核。當前國有資產管理重心放在了實物資產管理與流動資產后期管理上,而對實物資產的后期評估缺少充分的考慮。
24缺乏完善的政策指導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盡管在國資管理中出臺了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出租出借、處置及公物倉等一系列管理辦法,積累了一定的管理經驗,管理已見成效。但行政事業單位對實物資產的配置數量和標準方面,地方各級政府都存有政策不健全的現象,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配置時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據,無章可循,無據可依,相關問題無法消除;在行政事業單位國資管理方面,省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資產管理及使用是否進行考核評價政策存有不一致、不統一、不協調之處,當前運用的法規和管理制度之間還不完善,對于該問題,資產管理部門無所適從。
3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具體途徑及措施
31強化政策培訓和指導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抓緊落實軟件資產及名貴花卉、樹木等資產管理的會計制度培訓,提高會計業務水平。加強固定資產目錄的培訓學習,使行政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六大類及相關明細弄清弄懂。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應用培訓,使單位準確、熟練操作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嗜沸浴2普部門應建立會計制度、國資管理相關政策、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等定期培訓制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集中培訓學習,使行政事業單位財會人員、國資管理人員熟練掌握相關知識,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家底清楚。
32建立實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內部控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內部控制本身就是一項管理活動,應按照各類資產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類資產的內部管理制度。一是做到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工作的合規性,建立健全資產業務經辦與審核分離機制。二是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管錢與管物分離。三是明確國有資產監督與資產管理相分離,保證監督的獨立性。四是合理設置資產管理機構,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五是運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六是將制衡機制嵌入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過程及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將資產經辦、審核、審批分離機制設計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業務的有效管理。
33對單位國資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考核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不同單位相同資產的安全、維護、保管、使用壽命、使用頻率、配置標準、配置數量、運行公里、空置率、處置收入等項目進行綜合評價,運用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實地查驗等方式,采取因素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等量化評分,評價結果好的單位可在資產配置數量或標準、資產預算及經費方面優先考慮并審批,以獎勵評價結果好的單位,并給予一定的經費用于資產維護;評價結果差的單位在資產配置數量或標準、資產預算方面可酌情減少或不予審批,以懲戒資產浪費、資產毀損、維護不當、資產閑置、資產使用效率低下的行為。對資產配置頻率高、數量多及資產處置頻率高、數量多的單位進行評價。對相同或相近時間同類資產配置單位進行評價。對相同或相近時間同類資產處置單位進行評價。使行政事業單位自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使用。
34建立健全國資管理的各項法規制度
一、各地證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基金帳戶的開設和基金申購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證券經營機構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一、基本規則
(一)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愿申購新股。
(二)投資者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說明書概要刊登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和可轉換債券市值的總和(不含其它品種的流通證券及未掛牌的可流通證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凍結的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三)投資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證券市值10000元限申購新股1000股,申購新股的數量應為1000股的整數倍,投資者持有上市流通證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賦予申購權;每一股票賬戶最高申購量不得超過發行公司公開發行總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賬戶只能申購一次,重復的申購視為無效申購。
投資者申購新股時,無需預先繳納申購款,但申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四)證券投資基金按現行有關規定優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證券交易所負責確認投資者的有效申購,并對超額申購、重復申購等無效申購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購量確認后,按以下辦法配售新股:
1、當有效申購總量等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按投資者的實際申購量配售;
2、當有效申購總量小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按投資者實際申購量配售后,余額按照承銷協議由承銷商包銷;
3、當有效申購總量大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的總量時,證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購量配一個號的規則,對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投資者每中簽一個號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簽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直接從其資金賬戶中扣繳。因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證券營業部或其它投資者不得代為認購。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書概要
發行公司披露新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和擬上市證券交易所。
發行公司擬上市證券交易所根據前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統計各投資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
(二)T-1刊登發行公告
說明按規定向證券投資基金優先配售后,擬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及上網公開發行新股的數量。
證券交易所計算各投資者可申購新股的數量。
(三)T+0 自愿申購
投資者按照其可申購的新股的數量,自主委托申購新股。
證券交易所確認有效申購,剔除無效申購,并按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后,將配號結果傳輸給各證券營業部。
(四)T+1 搖號抽簽
證券營業部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向投資者公布配號結果。
主承銷商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公布中簽率,并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組織搖號抽簽。
證券交易所將中簽號碼分別傳送給登記公司和證券營業部。
(五)T+2 公布中簽結果
證券營業部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中簽結果公告。
主承銷商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紙上公布抽簽結果。
(六)T+3 收繳股款
各證券營業部向中簽投資者收取新股認購款,將股款集中劃入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賬戶,并將投資者認購新股的明細數據報證券交易所。
(七)T+4 交割
證券交易所登記公司進行清算交割和股東登記,并將募集資金劃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投資者放棄認購的新股,由主承銷商包銷。
(八)T+5 劃款
承銷商將募集資金劃入發行公司指定賬戶。
三、附加說明
(一)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暫定為向證券投資基金優先配售后所余發行量的50%,今后根據市場情況調整。
采用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部分新股的辦法發行股票時,向二級市場配售與上網公開發行應同時進行(流程見附件)。
一、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各黨政機關、部隊、人民團體和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的投資,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各類金融機構的投資。金融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中規定的金融機構。
三、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外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
四、期貨經紀公司接受本通知前三項規定機構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投資單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最近連續兩年盈利;
(三)對期貨經紀公司加上對其他機構的累計投資額,未超過該投資單位凈資產的50%;
(四)不得以銀行貸款向期貨經紀公司投資。
五、期貨經紀公司之間、期貨經紀公司與企事業單位之間不得以換股形式相互投資。
六、一家期貨經紀公司對其他期貨經紀公司的投資不得超過接受投資的期貨經紀公司資本的50%。
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3年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發行人在股票上市前應編制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財務資料的有效期為180日;根據上述實施細則第十條,如股票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之間的間隔不超過90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發行人可以只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內容,即第(一)、(二)、(三)條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