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7 15:54:2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其次,利用網絡優勢,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質量,增加投資數量。網絡經濟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大大加快,企業跨地區、跨國投資活動迅猛發展。而相對于本地區或較近地區范圍的投資活動而言,跨國、跨地區投資活動中的投資管理問題有其獨特之處。由于空間距離的遙遠,企業對于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諸如貨幣資金、存貨、應收賬款以及企業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種因素的了解都比就近投資更為困難。在國際互聯網出現之前,雖然各種通訊技術在企業管理之中的運用使遠程管理可以成為一種現實,但是,在這些通訊技術支持下的投資管理畢竟有著相應的時滯問題。相對而言,國際互聯網則是一種更為先進的通訊技術,這一先進通訊技術運用于企業管理之中可以使遠程實時監控成為可能,這無疑為縮短監控時滯、提高監控效率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這種技術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跨地區和跨國投資項目的管理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在這一先進技術的支持下,企業為管理同一投資項目所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都相應減少。因此,它們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其他投資項目,這對于增加企業的對外投資量也有著潛在的促進作用。
2產權投資形式、投資要素和投資方式均應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作相應的改變
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的產權投資應注意以下變化:
2.1更多地以組建虛擬企業的形式進行產權投資
在傳統的經濟環境下,企業一般采取縱向一體化的方式來保證企業與其存貨供應商及分銷商之間的穩定關系。這種縱向一體化是通過企業采取投資自建、投資控股或兼并的方式來實現對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業及分銷商的控制,也即以產權為紐帶來實現核心企業與其供應商和分銷商之間的穩定關系。應當說,在市場環境相對穩定的條件下,這種縱向一體化的模式有助于加強核心企業對原材料供應、產品制造、分銷和銷售的全過程的控制,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地位。但是,進入網絡經濟時代之后,企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突出表現在企業所面對的是一個變化迅速的買方市場,在這一環境下,企業對未來的預測顯得越來越難把握,相應地,企業要保持在市場競爭中的主動地位的話,就必須能夠對市場中出現的各種機會具有快速反應的能力,而以往的縱向一體化模式顯然難以實現這一要求。因為在以產權為紐帶的縱向一體化模式下,企業與其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是一種非常穩固的關系,這種穩固關系是為把握以往的某種市場機會而建立的。當以往的市場機會已經不存在的時候,或者企業需要把握更好的新的市場機會的時候,這種關系的解除對企業來說絕非易事。基于這一認識,組建虛擬企業成為企業的必然選擇,即企業放棄過去那種從設計到制造甚至一直到銷售都由自己來實現的經營模式,轉而在全球范圍內去尋找適當的供應商及分銷商,通過與它們之間建立伙伴關系而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一個策略聯盟,而當相應的市場機會已經消失的時候,這種伙伴關系的解除不管是從時間上還是從成本上都比縱向一體化要少得多。而國際互聯網又為企業在尋找合作伙伴上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選擇空間。因此,組建虛擬企業代表著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產權投資的發展方向。
2.2產權投資要素中無形資產的比重提高
這是由網絡經濟自身特有的性質所決定的。如前所述,網絡經濟也是一種知識經濟,知識已轉化成一種資本,成為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企業的產權投資中,運用知識這種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將越來越普遍,從而使得在整個產權投資的要素總量中,無形資產的比重呈上升趨勢。
2.3產權投資方式多表現為企業間相互持股
現代經濟是一種以分工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在這一模式下,企業與個人均在其相對擅長的領域中高效地開展活動,從而取得較好的成果。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模式將由于企業相互之間的聯系與溝通的便捷而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即在網絡經濟環境下,尋找企業及個人核心能力成為一個關于企業或個人能否有良好生存狀態的核心問題。針對某一特定企業來說,在尋求到其核心能力之后,就應當圍繞其核心能力去開展相應的活動,至于其余問題則應該交由其他企業去解決。在這種思路下,企業的分工協作關系被進一步賦予新的內涵。在這種新型的分工協作關系的指導下,企業之間的戰略聯盟及戰略伙伴關系將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企業的產權投資活動即圍繞這一中心問題展開。要實現這種戰略聯盟及戰略伙伴關系,書面協議的簽訂當然是手段之一,而相互之間的持股既是一種傳統的模式,也是一種非常自然的選擇。因此,在網絡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產權投資更多地選擇相互持股的方式。
3采用網上證券交易方式進行證券投資
3.1證券投資的品種大大豐富
網絡經濟的發展帶來的副產品之一就是整個經濟發展中的風險程度提高。基于此,金融市場中必然產生許多防范風險類的金融衍生商品,加之競爭加劇所產生的多種金融創新商品,必然使得金融投資品的種類趨于極大豐富。企業可能采納的證券投資品種由于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而大大豐富起來。投資品種的豐富一方面可以使企業通過多種證券投資組合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另一方面也使企業的投資活動趨于復雜化。
3.2證券投資的地理范圍擴大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大背景下,為企業籌資及投資者服務的證券市場也呈現出國際化的特征。目前,世界各國主要的證券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經發展成為國際性證券交易所,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國外證券市場作為籌集資金的渠道,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國外證券的投資。在網絡經濟環境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步伐將進一步加快。一方面,國際互聯網使投資者了解世界各地證券發行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更加便利,對世界其他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及其他影響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因素的了解也更加全面而迅捷;另一方面,互聯網的產生與發展使網上證券交易成為可能,這也在極大程度上方便了投資者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證券進行投資。
3.3網上證券業務優于傳統的證券業務模式
網上證券業務相對于傳統的證券業務模式,其優勢在于:
(1)成本優勢。在傳統證券業務模式下,作為交易中介的證券商在經營證券業務的過程中有許多費用必須發生,如人工成本、場地成本、水電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在網上證券業務模式下都將大大下降。當然,在證券商的傳統費用項目發生變化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新的費用項目將會出現,如互聯網相關費用上升。但從費用總量來看是削減的趨勢。
(2)便利程度高。國際互聯網使得證券投資者無論身處何時何地,只要能通過計算機終端聯上國際互聯網,就可以非常便利地通過互聯網獲得相關信息,進行證券買賣,其便利程度的提高也是網上證券業務迅猛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關鍵詞實業投資證券投資產權投資網絡經濟虛擬企業
1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提高實業投資效益
首先,要善于捕捉投資機會。投資機會的捕捉有賴于企業對自身以及外部環境的了解與認識,有賴于企業對商業機會的把握。商業機會與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息息相關,變化之中孕育著商業機會。人類社會的發展本身表現為一種變化,沒有變化即無所謂發展。而人類社會加速發展的整體趨勢意味著各種變化的加速,也意味著所謂的瞬息萬變逐步成為現實。在這一情勢下,把握商業機會的前提即是對瞬息萬變的企業內外部環境,特別是企業外部環境要及時地把握。對于傳統環境下的企業而言,這絕非易事,只有極少數的企業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與財力可以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來處理來自世界各地的相關信息,并從中發現企業投資機會。即使是對大型企業來說,實現這種信息的搜集與分析,不管是在效率方面還是在效益方面都是難如人意的。網絡經濟時代,國際互聯網可以將世界各地的大量信息聚于一臺網絡終端機之上,使各類企業可進行信息搜集與分析、實現更高的效率與效益,極大地提升了企業捕捉投資機會的能力。
其次,利用網絡優勢,提高投資項目的管理質量,增加投資數量。網絡經濟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大大加快,企業跨地區、跨國投資活動迅猛發展。而相對于本地區或較近地區范圍的投資活動而言,跨國、跨地區投資活動中的投資管理問題有其獨特之處。由于空間距離的遙遠,企業對于投資項目所涉及的諸如貨幣資金、存貨、應收賬款以及企業行政管理方面的各種因素的了解都比就近投資更為困難。在國際互聯網出現之前,雖然各種通訊技術在企業管理之中的運用使遠程管理可以成為一種現實,但是,在這些通訊技術支持下的投資管理畢竟有著相應的時滯問題。相對而言,國際互聯網則是一種更為先進的通訊技術,這一先進通訊技術運用于企業管理之中可以使遠程實時監控成為可能,這無疑為縮短監控時滯、提高監控效率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這種技術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跨地區和跨國投資項目的管理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在這一先進技術的支持下,企業為管理同一投資項目所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都相應減少。因此,它們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考慮其他投資項目,這對于增加企業的對外投資量也有著潛在的促進作用。
2產權投資形式、投資要素和投資方式均應適應網絡經濟的發展作相應的改變
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的產權投資應注意以下變化:
2.1更多地以組建虛擬企業的形式進行產權投資
在傳統的經濟環境下,企業一般采取縱向一體化的方式來保證企業與其存貨供應商及分銷商之間的穩定關系。這種縱向一體化是通過企業采取投資自建、投資控股或兼并的方式來實現對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的企業及分銷商的控制,也即以產權為紐帶來實現核心企業與其供應商和分銷商之間的穩定關系。應當說,在市場環境相對穩定的條件下,這種縱向一體化的模式有助于加強核心企業對原材料供應、產品制造、分銷和銷售的全過程的控制,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主動地位。但是,進入網絡經濟時代之后,企業的經營環境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突出表現在企業所面對的是一個變化迅速的買方市場,在這一環境下,企業對未來的預測顯得越來越難把握,相應地,企業要保持在市場競爭中的主動地位的話,就必須能夠對市場中出現的各種機會具有快速反應的能力,而以往的縱向一體化模式顯然難以實現這一要求。因為在以產權為紐帶的縱向一體化模式下,企業與其供應商與分銷商之間是一種非常穩固的關系,這種穩固關系是為把握以往的某種市場機會而建立的。當以往的市場機會已經不存在的時候,或者企業需要把握更好的新的市場機會的時候,這種關系的解除對企業來說絕非易事。基于這一認識,組建虛擬企業成為企業的必然選擇,即企業放棄過去那種從設計到制造甚至一直到銷售都由自己來實現的經營模式,轉而在全球范圍內去尋找適當的供應商及分銷商,通過與它們之間建立伙伴關系而結成利益共同體,形成一個策略聯盟,而當相應的市場機會已經消失的時候,這種伙伴關系的解除不管是從時間上還是從成本上都比縱向一體化要少得多。而國際互聯網又為企業在尋找合作伙伴上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選擇空間。因此,組建虛擬企業代表著網絡經濟時代企業產權投資的發展方向。
2.2產權投資要素中無形資產的比重提高
這是由網絡經濟自身特有的性質所決定的。如前所述,網絡經濟也是一種知識經濟,知識已轉化成一種資本,成為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企業的產權投資中,運用知識這種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將越來越普遍,從而使得在整個產權投資的要素總量中,無形資產的比重呈上升趨勢。
2.3產權投資方式多表現為企業間相互持股
現代經濟是一種以分工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在這一模式下,企業與個人均在其相對擅長的領域中高效地開展活動,從而取得較好的成果。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模式將由于企業相互之間的聯系與溝通的便捷而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即在網絡經濟環境下,尋找企業及個人核心能力成為一個關于企業或個人能否有良好生存狀態的核心問題。針對某一特定企業來說,在尋求到其核心能力之后,就應當圍繞其核心能力去開展相應的活動,至于其余問題則應該交由其他企業去解決。在這種思路下,企業的分工協作關系被進一步賦予新的內涵。在這種新型的分工協作關系的指導下,企業之間的戰略聯盟及戰略伙伴關系將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企業的產權投資活動即圍繞這一中心問題展開。要實現這種戰略聯盟及戰略伙伴關系,書面協議的簽訂當然是手段之一,而相互之間的持股既是一種傳統的模式,也是一種非常自然的選擇。因此,在網絡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產權投資更多地選擇相互持股的方式。
3采用網上證券交易方式進行證券投資
3.1證券投資的品種大大豐富
網絡經濟的發展帶來的副產品之一就是整個經濟發展中的風險程度提高。基于此,金融市場中必然產生許多防范風險類的金融衍生商品,加之競爭加劇所產生的多種金融創新商品,必然使得金融投資品的種類趨于極大豐富。企業可能采納的證券投資品種由于有了更大的選擇空間而大大豐富起來。投資品種的豐富一方面可以使企業通過多種證券投資組合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另一方面也使企業的投資活動趨于復雜化。
3.2證券投資的地理范圍擴大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大背景下,為企業籌資及投資者服務的證券市場也呈現出國際化的特征。目前,世界各國主要的證券交易所基本上都已經發展成為國際性證券交易所,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國外證券市場作為籌集資金的渠道,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參與國外證券的投資。在網絡經濟環境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步伐將進一步加快。一方面,國際互聯網使投資者了解世界各地證券發行企業的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更加便利,對世界其他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及其他影響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因素的了解也更加全面而迅捷;另一方面,互聯網的產生與發展使網上證券交易成為可能,這也在極大程度上方便了投資者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證券進行投資。
3.3網上證券業務優于傳統的證券業務模式
網上證券業務相對于傳統的證券業務模式,其優勢在于:
(1)成本優勢。在傳統證券業務模式下,作為交易中介的證券商在經營證券業務的過程中有許多費用必須發生,如人工成本、場地成本、水電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在網上證券業務模式下都將大大下降。當然,在證券商的傳統費用項目發生變化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新的費用項目將會出現,如互聯網相關費用上升。但從費用總量來看是削減的趨勢。
(2)便利程度高。國際互聯網使得證券投資者無論身處何時何地,只要能通過計算機終端聯上國際互聯網,就可以非常便利地通過互聯網獲得相關信息,進行證券買賣,其便利程度的提高也是網上證券業務迅猛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證券投資相關資訊服務全面快捷。對于證券投資者來說,進行科學合理的證券投資的前提即是掌握充分的投資決策相關信息。網上證券業務的開展可以使證券投資者通過自主地選擇瀏覽等方式,從網絡證券經紀商以及證券資訊類網站上獲得即時更新的以及經過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證券投資相關信息,這些信息的獲取可以在極大程度上支持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與傳統證券業務模式相比,網上證券業務的這一內容對證券投資者具有極大的吸引力,也是網上證券業務的重要優勢之一。
(4)個性化的證券投資咨詢與指導。在互聯網環境下,網絡證券經紀商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在其建立的網站中設立證券投資咨詢與指導業務,通過這一業務,可以針對特定投資者對待風險的態度、期望的投資回報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其資金量,為其量身度制證券投資組合,幫助證券投資者實現增值目標,或者通過網上實時互動的溝通方式,在網上為證券投資者提供投資指導。這也是網上證券業務超越傳統業務模式的重要方面。
網上證券業務的上述優勢,對網絡經濟時代的企業證券投資來說,是很有吸引力的。而且隨著網上證券經紀商的服務內容的增加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及網絡安全性程度的提高,網上證券交易方式應該成為許多企業證券投資的重要選擇方式之一。
參考文獻
1鄒志波.網絡理財學[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2夏樂書.資本運營理論與實務[M].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3王淑英.知識經濟與財務管理創新[J].經濟經緯,2002(6)
2012年4月20日,李某與光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輝公司)簽訂一份《股票投資理財合作協議書》,約定李某將其在證券公司開設的股票賬戶委托光輝公司進行打理,具體約定內容為:1、李某將其證券賬戶密碼告知光輝公司,委托該公司管理;2、委托期間,李某完全委托光輝公司買賣股票,自己不得干涉;3、在協議期間,雙方按照3:7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委托開始時,李某股票賬戶上存有資金及股票合計價值50萬元;一年的協議期滿后,李某股票賬戶上僅有資金及股票合計價值15萬元;虧損合計35萬元。李某遂將光輝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光輝公司沒有代為接受委托炒股的資質,雙方簽訂的委托協議應屬無效,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投資理財合作協議書無效、光輝公司還應返還其損失的財產35萬元。經查明:光輝公司的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為:投資管理咨詢服務;個人理財、貸款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企業營銷策劃(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家專項審批規劃的需辦理審批后方可經營)。該公司承認并未辦理過代為炒股的行政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經營證券業務屬特許經營項目,未經批準從事該業務應視為違反證券法。本案中,光輝公司并未取得經營證券的行政許可,其接受他人委托代為炒股,是否應當視為違反證券法的行為,由此引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是否有效?
二、“京派”、“海派”的不同觀點
因法律傳統和司法實踐中對法律理解的不同,在我國的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經常形成“京派”、“海派”對立的情形,即北京和上海兩地的法學家及司法機關在看待同一法律問題時,經常產生針鋒相對的不同理解。因兩地整體法律水平處于全國最前列,所以兩地之間的法律爭論經常會產生全國性的影響,其法律意見值得仔細研究。關于本案中的委托炒股問題,“京派”、“海派”亦形成了不同理解:
“京派”觀點:認定該類型合同無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界定了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范圍,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類資產根據合同約定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類產品的交易、管理活動所引發糾紛而訴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該院認為:不具備金融類委托理財資質的非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訂立的金融類委托理財合同應認定無效。
認定該類型合同有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持此意見。該院對受托人主體資格進行了不同的區分:(1)受托人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法人的,該類法人從事委托理財業務按照法律規定屬“特許經營”,未取得委托理財資質的,應認定合同無效。(2)受托人為一般企事業等非金融機構法人的。因證券法僅對金融、證券以及基金管理機構從事委托理財業務予以規制,對其他單位的委托理財行為處于無規可循的灰色地帶,法院不應輕易否定該類型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3)受托人為自然人情形的。因該類型委托過于分散,不致對金融市場產生不良影響,故該類型合同原則上應認定有效;但若自然人在同一時期內共同或分別接受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委托從事理財業務,特別是進行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情形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
三、本案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不應認定無效
認定該合同無效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關于本案民間委托理財合同是否有效,所涉及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據此,結合證券法律中明確規定未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京派”據此強制性規定認定該類合同無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由此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與效力性規范,以限縮解釋的方式縮小了判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范圍。學者提出,如何識別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首先的判斷標準是是否明確規定了違反的后果是合同無效,如果規定了違反的后果是導致合同無效,該規定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將導致合同無效的,但違反該規定如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當認定該規定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由此可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雖然規定了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證券業務,但該規定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并不明確,需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所以,“京派”的觀點并無充分的法律依據。
暨南大學金融系吳志峰
在當前變幻莫測的金融市場中唯一具有確定性的就是證券公司經營的困境。顯然,證券公司尚未完全適應二級市場從高峰跌落低谷的現實以及利潤平均化的趨勢,經營環境又抑制了證券公司創新求變的能力和雄心,中國證券行業正同時面臨衰退和邊緣化的雙重困境。客觀地說,造成這種困境的真正原因并非市場衰落,而是因為證券公司從未改變過單調的贏利模式,沒有充分調動和重組各個贏利因素,其實質在于將證券業務行為簡單化,從而不能充分發揮投資銀行這個金融市場最活躍中介的作用。
一、中美券商收入結構比較
收入結構是指券商營業收入種類及各自所占的比例。通過對中美券商收入結構的比較可以看出其贏利模式的差異。
總體比較。
表1中美證券業收入結構比較
中國證券業(20__)收入比重()美國證券業(20__)收入比重()
傭金收入51.61傭金收入23.70
金融往來收入14.88自營收入22.80
自營收入13.21投資銀行收入13.82
利差收入10.74顧問費、資產管理11.66
發行收入5.03利息及其他相關收入9.68
其他收入4.53研究、期貨、基金銷售及其他收入18.86
注:國內數據為20__年全國97家證券公司的營業收入構成,美國證券公司數據為20__年證券業整體數據。資料來源:轉摘自何誠穎等,20__,《證券市場導報》9月號,第40頁。
由上表數據可看出,中美券商收入結構明顯不同。中國券商來自經紀業務傭金的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超過50,由于金融往來收入以及利差收入也與經紀業務的客戶保證金有很大關系,因此中國券商嚴重依賴經紀業務的收入(接近80),而來自投資銀行和自營業務的收入占比分別僅為5.03和13.21,對總收入的貢獻較小。相對應的是,同樣是整體數據,美國券商經紀傭金、投資銀行、自營及資產管理等各項業務收入比例較為接近,反映美國券商收入來源多樣,在收入結構上具有明顯的優勢。
2.個別比較。
由于總體比較可能無法反映個體的一些特征,在此根據公開數據比較中國的中信證券、宏源證券與美國的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之間收入結構的異同。
表2:中信證券與宏源證券的收入結構
中信證券宏源證券
20__20__20__20__
收入
(億元)占比
()收入
(億元)占比
()收入(億元)占比()收入
(億元)占比()
傭金2.6431.94.8025.21.0131.51.0231.4
承銷2.0725.01.859.70.144.40.061.9
自營0.323.94.8725.60.3611.21.3340.9
金融往來收入或利息2.5030.24.2122.10.6018.70.5416.7
資產管理0.283.32.8715.00.8927.70.268.1
其他0.455.70.412.40.216.50.031.0
總營業收入8.2610019.011003.211003.26100
數據來源:各券商20__年報
由表2可看出:作為大券商的中信證券比作為中小券商的宏源證券收入結構更合理,對經紀傭金的依賴性稍小,并且投行承銷收入在弱市中給營業收入作了很大貢獻,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同時股市的低迷似乎對大券商的打擊更大,中信證券的營業收入由20__年的19億元大幅下降至20__年的8億元左右,降幅接近60,而宏源證券同期營業收入降幅還不到2,原因在于中信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和經紀傭金等項收入均大幅度下降,而宏源證券的經紀收入水平雖低,卻很穩定,而資產管理和承銷收入的上升抵消了自營收入的下降。
表3:摩根斯坦利、美林和高盛的收入結構
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
20__20__20__20__20__20__20__20__20__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收入
M$比重
傭金3,28017.13,16214.33,64713.94,65725.05,26624.06,97726.12,74319.62,46315.51,87811.3
主要交易與投資2,65013.85,17523.47,55428.82,34012.53,94018.05,96422.24,06329.06,25439.56,52839.3
投資銀行2,52713.23,42515.55,00819.12,41312.93,53916.14,08015.22,57218.33,62722.95,33932.1
資產管理與服務7,45639.07,46933.87,15027.34,91426.45,35124.45,68821.22,20715.72,12413.41,85911.2
凈利息收入2,56013.3234610.62,2768.73,53318.93,26614.93,09011.52,40117.11,2938.19865.9
其他6363.35162.35131.97514.05282.49673.6---
營業收入191091002209310026148100186081002188010026766100139861001581110016590100
數據來源:根據各券商年報整理,其中高盛業務分為投資銀行、主要交易與投資、資產管理與服務三大部分,其凈利息收入分布在這三部分,而傭金收入計入了資產管理與服務部分,在此將他們單獨例出并相應調減對應部分收入。摩根斯坦利的資產管理與服務收入中包含了其特有的信用卡業務收入。
很明顯,無論是摩根斯坦利、美林還是高盛,其收入結構較為穩定,雖然交易與投資在弱市中的收入比例也下降(尤其是摩根斯坦利),但相對仍屬平穩,這些大投行在弱市中的贏利能力仍然很強,具備很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其收入來源暨業務品種的多元化以及經營的全球化有助于這些大投行抵抗風險和獲取利潤,值得國內券商學習和借鑒。
二、中美券商主營業務內涵比較
中美券商收入結構和贏利模式差異的實質不在于業務品種,而在于業務經營的內容。因為從大的品種來看,二者主要都是經紀、投資銀行、自營、資產管理等幾大塊,但經營的內涵卻有本質的區別。這種區別一方面是由市場環境造成的,如衍生品交易、混業經營等等,但國內券商對業務內涵的開發不夠也是重要原因。
1.高盛的業務。
按高盛公司自己的劃分法,其業務主要分為三大部分,包括投資銀行(InvestmentBanking)、交易和主要投資(TradingandPrincipalInvestments)和資產管理與證券服務(AssetManagementandSecuritiesService
s)。其中投資銀行采取地區、行業和產品相結合的結構,目的在于將以客戶為中心的投資銀行家與執行及行業專家結合起來。投資銀行又分為財務顧問(FinancialAdvisory)和承銷(Underwriting),前者為企業并購、分拆、重組以及反收購等提供咨詢服務,而后者包括股票或債券的公募和私募,在高盛投行中,其財務顧問收入一直高于承銷收入,20__年其財務顧問收入達到15億美元,而承銷收入只略高于13億美元。
交易和主要投資業務主要通過做市和對手交易為客戶的交易和持有各種證券頭寸服務,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證券、外匯、商品、互換及其他衍生品。按業務種類又分為FICC,即固定收益、貨幣和商品(FixedIncome,CurrencyandCommodities),其主要產品包括商品和商品期貨等衍生品、信貸產品(包括投資等級公司債、高收益債券、銀行貸款、市政債券、信貸衍生品和新興市場債券等)、貨幣及貨幣衍生品、利率產品(包括利率衍生品和全球政府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按揭證券及貸款等等;權益類業務(Equities),主要為客戶交易權益證券服務,包括做市、買賣、提供流動性等服務;主要投資(PrincipalInvestment),可以直接或通過募集和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
資產管理和證券服務也分為三部分,即資產管理(AssetManagement),通過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和咨詢獲得管理費,管理的資產包括共同基金、客戶賬戶管理、商人銀行基金和其他投資基金;證券服務(SecuritiesServices)包括經紀、融資融券、簿記,收入主要來自于利差和收費;傭金(Commissions),主要包括為客戶執行和清算交易的收費,也包括商人銀行基金管理中的業績分成。
高盛公司的業務結構總結如下:
表4:高盛公司業務架構圖
投資銀行
交易與主要投資
資產管理與證券服務
高盛公司
-財務顧問
-并購、剝離、防御、重組
-承銷
-公開發行
私募
-FICC
-固定收益證券、商品、貨幣、衍生品
-股票
-主要投資
-資產管理
-共同基金、
賬戶管理
-證券服務
-經紀、融資、簿記
-傭金
2.中國券商業務的現狀和缺陷。
證券行業是高智商的行業,相比商業銀行的存貸款業務具有非規范思維的特征,需要充分發揮員工智慧,不斷組合市場元素,為社會提供創新型的服務。但當前中國證券公司的業務已簡化成流程性、常規性的“通道”業務,具有簡單化、低知識含量、與其他金融機構脫節、金融創新少的特點。
當前國內投資銀行業務基本上只是利用發行通道為企業發行證券。發行制度的行政管制導致發行價與二級市場差價較大,吸引大量套利資金申購,使證券發行風險很小,因此證券公司的發行定價和銷售能力弱化,與市場機構投資者的溝通動機大為減弱。證券公司的承銷工作也就簡化為承攬項目、制作發行文件和保持與證監會的溝通等流程,由于發行文件是依照標準模板制作,而承攬項目及同證監會的溝通需要很強的公關力度,從而使承銷業務呈現低知識含量、高公關效應的性質。
經紀業務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為投資者提供交易通道,傭金收入雖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但嚴重依賴交易規模,也就是“靠天吃飯”,對投資者的市場細分不夠,提供投資咨詢的層次不夠,尤其是沒有將投資咨詢的等級與傭金收費標準結合起來,投資咨詢基本只發揮了吸引客戶來營業部交易的功能。由于投資咨詢沒有發揮價值增值作用,也使營業部的經營陷入價格戰和公關戰的泥潭,進一步降低經紀業務的知識含量。
資產管理和自營業務前幾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來源,但主要是靠集中投資的方法并借助二級市場的上漲得來的。自20__年下半年股市連續下跌,而市場監管趨于嚴格,證券公司的這塊業務虧損嚴重,對其集中投資模式和投資能力沖擊很大,而新的贏利模式尚未真正出現,因此證券公司原有的資產管理和自營業務處于停滯狀態,已喪失原有的活力,對市場的影響趨于微弱。
顯而易見,我國證券公司與國外同行相比,其業務的內涵差別很大,業務的開發沒有深入和細化。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國內的經營環境抑制了券商收入結構的提升,另一方面國內券商創新能力嚴重不足,使其自動壓縮了市場拓展空間。
三、中國券商業務的拓展與創新
由于中國證券市場的環境不同于美國等成熟市場,尤其是中國的分業監管嚴格、衍生產品市場缺乏,因此簡單借鑒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大投行的業務架構可能并不現實。但中國券商仍可在現有市場環境中,通過借鑒國外大投行的做法來提升業務結構和贏利模式,并強化其資本市場中介樞紐作用,以此來擺脫當前的邊緣化地位和經營困境。
證券公司的核心能力與競爭力主要體現為資金能力、研究能力、銷售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產品創新能力。證券公司資金能力的大小體現其作為資本市場中介的市場地位,為承銷、并購、經紀以及資產管理和投資業務的開展奠定基礎;而研究能力同樣是基礎性的,并不是單純體現為研究部門的實力,而是在投資管理、財務顧問、產品創新和承銷策劃等業務中得到綜合體現;銷售能力是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推銷各種證券和服務的能力,銷售能力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券商承銷、經紀和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投資管理能力是證券公司通過投資各種證券獲得收益的能力,而風險控制水平是其中重要內容。國外大投行正是基于其強大的核心競爭力,充分挖掘業務內涵,以創新和高知識含量的服務贏得市場。中國證券公司當前業務發展同樣應該打造其核心競爭力,加強其資本市場中介功能,并在各項業務拓展中充分融入研究咨詢能力,細分市場,以創新圖發展。
加強資金能力,提升資本市場中介功能。
證券公司作為資本市場中介的靈魂,依賴其在資本融通和投資過程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它與各市場主體(尤其是銀行、信托和基金)有著深厚的資金和業務聯系,但當前中國的證券公司資金融通能力薄弱,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系很不緊密,導致證券公司在并購、項目融資等項目中不能有效發揮作用。雖然這種現象主要受限于法律法規等經營環境,但與證券公司在壟斷經營下的坐商習性也有很大關系,它與各市場中介的業務聯系不夠主動和深入,尤其是沒有以金融創新的理念和產品去挖掘市場潛力。證券公司要想強化其市場中介功能、擺脫邊緣化的窘境,就必須加強其資金能力。由于貨幣市場是金融機構角力的場所,因此證券公司當務之急是謀求在貨幣市場的發展,重點在高流動性市場(如國債回購、票據、開放式基金)拓展業務。同時應加強開發金融產品,以提高對市場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影響力,加強其資金能力。
強化創新研究,推動金融新產品的開發。
由于缺乏金融產品,證券公司無法滿足投資者多樣化的投資需求,也抑制了其銷售能力和投資
能力的提高。而金融產品的創新開發依賴于證券公司對市場需求的充分了解和產品創新能力。當前證券市場正發生結構性的變化,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越來越多,而追求激進高收益的投資者不斷受到沖擊,證券公司在金融創新方面雖然存在許多約束,但如能充分整合各種積極因素,加強研究和市場調研,仍有許多金融創新空間。事實上基金公司、信
托公司以及商業銀行正在成為金融創新的主角,不斷推出開放式基金、集合理財計劃、信托計劃、貨幣市場基金等等,證券公司應充分發揮自己的人才優勢和研究力量,推動金融產品的開發,成為金融創新的主角。
發展私募和財務顧問業務,提升投資銀行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給境外券商如高盛帶來了超過承銷業務的收入,被譽為低風險和高收益的“金奶牛”,是券商重點發展的業務,高盛、美林的投資銀行業務中財務顧問和承銷收入如下表所示:
高盛美林
20__20__20__20__20__20__
財務顧問14.9920.7025.927.0311.0113.81
承銷13.3117.6627.7917.1024.3826.99
投行收入28.3038.3653.7124.1335.3940.80
數據來源:各券商年報。
當前國有經濟正進行戰略性大調整,出現了大量并購、重組的咨詢需求,有數據表明,中國并購交易正快速上升,20__年達到300多億美元;外資正越來越重視利用并購方式進入中國;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也使其參與到國有資產結構性調整的進程中來,這些都為財務顧問業務提供了市場機會。另一方面,在公募招股的“通道”業務之外,大量企業同時需要以私募方式募集發展資金,如中小科技企業、創業企業及城市商業銀行當前均有迫切的私募需求,證券公司應充分發揮其資本市場中介的功能,通過與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緊密合作,開展金融創新,滿足企業私募資金的需求,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提高投資管理能力,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
最近出臺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了明確的
規定,券商可以為客戶進行賬戶管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以及開展限制性和非限制性的集合理財業務,并允許券商以自有資金加入集合理財業務,從而大大拓寬了券商的資產管理業務。國外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一般占其總收入的30,國內券商有很大的業務拓展空間,當前應借此辦法出臺之機大力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創新,根據客戶需求開發出各種風險收益特征的金融產品,并建立可行的風險管理機制,從而使資產管理業務成為券商穩定的收入來源,提升券商收入結構和贏利模式。
改造與提升營業部功能,培育銷售能力。
營業部是證券公司的基層單位,擔負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提供投資建議的傳統職能,當前應全面提升營業部的職能,不但將其看待為投資者的證券買賣通道,或簡單作為駐各地的窗口,而應是公司整個銷售網絡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營業部的觸角將公司的銷售勢力滲透到社會各角落。今后營業部將和總部各部門結合將更緊密,除提供買賣通道和投資咨詢外,更主要是充當股票、基金、債券等各種金融產品銷售的網點,由此構建起強大的銷售網絡。參考文獻:
1.李啟亞:《大力發展財務顧問業務、優化券商收入結構》,《證券時報》20__年12月9日第12版。
在利益的驅動之下,券商與投資者斗智斗勇,云譎波詭,險招跌出,證券市場因之亦波瀾壯闊、暗潮洶涌。經紀業務的相關法律和法律實踐便是圍繞資金展開的。金融產品千變萬化,名稱五花八門,但萬變不離其宗,法律方面離不開以下問題:(1)是證券的買賣還是全權委托?(2)是單一經紀服務還是全面經紀服務?(3)是經紀業務還是公開發行證券?(4)是混業還是分業?(5)經紀公司業務是否超出券商法定業務范圍?(6)是否允許差額貸款?(7)券商的法定措施和法定補救措施。
本文集合“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分析以上問題。
一、與券商經紀業務相關名詞的辯析
(一)證券的買賣與全權委托
美國的證券經紀人可分為兩類:單一經紀人和全面服務經紀人。單一經紀人(discountbroker)只按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并不提供任何咨詢意見。單一經紀人與股票經紀人或全面服務經紀人對應。股票經紀人(stockbroker)或全面服務經紀人(fullservicebroker)向客戶提供咨詢,(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Spring2002,p63.)同時也扮演財務顧問的角色,(JacobD.Smith,RethiinkingaBroker’sLegalObligationstoItsCustomers,SecuritiesRegulationLawJournal,Volume30Number1,p52.)在美國受制于《投資顧問法》。(參見朱偉一:《美國證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頁。)我國法律中的“證券的買賣(《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款。)”類似美國的單一經紀業務,即,通常所說的經紀業務。而全面服務中提供咨詢則與我國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似。我國針對或涉及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法律是《證券法》、(見《證券法》第八章“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暫行辦法》以及《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證監機構字[2002]207號。)關于經紀人的法律、法規越多,經紀人便越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投資者訴訟時可依據的法律也就越多。
投資者為買賣證券而在券商處開的帳戶分為:全權委托帳戶與非全權委托帳戶。如果券商從事證券買賣,投資者開設的是非全權委托帳戶(non-discretionaryaccount)。如果券商從事全權委托業務(discretionaryaccount),投資者開設的是全權帳戶。非全權委托就是券商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證券買賣;買賣成交后,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全權委托正好相反,投資者授權經紀人決定買賣證券的種類、時間和價格等。(Stevensv.Abbott,ProctorandPaine,D.C.Va.,288F.Supp.836,839.)
美國券商的全權委托是其經紀業務引發訴訟最多的地方。股災之后,總有投資者試圖通過訴訟挽回損失,但是勝訴可能性不大,因為舉證太難,全權委托就是一種打亂仗的做法。我國《證券法》杜絕全權委托(第140條和第142條),比美國法律更加謹慎。
(二)限制全權委托是否違反“合同自由”
美國法律并不禁止客戶全權委托券商買賣其證券。美國是極端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崇尚個人冒險的自由。股市博弈,投資者甘冒傾家蕩產的風險豪睹,不愿父愛政府插手。究其性質而言,全權委托也是一種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則下應允許其存在。美國法院認定,合同自由是《憲法》第5和14修正案所確保的個人的基本權利。(32F.Supp.964,987.)依照這兩條修正案,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自由。這里的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但合同自由原則也有其克星,即,立法機構出于公共衛生、安全、道德或福利的考慮,可以限制合同自由。不過,“此類立法必須合理,不得武斷,而且所選擇的方式與要取得的結果之間的關系一定要是真實的,并且有很大聯系”(57A.2d421,42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經紀合同可以是全權委托。《合同法》第397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物,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物。”但《合同法》總則部分又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可以限制《合同法》的法定權利。就全權委托而言,《證券法》超越了《合同法》。我國司法實踐中很少將合同自由提高到憲法的高度,我國也沒有限制合同自由的明確標準和原則。但在我國立法實踐中,出于公眾目的而限制合同自由的法律障礙低于美國的有關法律。即便按照美國判例的標準,我國《證券法》限制全權委托的規定也有充分理由,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就是出于“道德或福利”的考慮。
(三)網開一面
我國《證券法》明文禁止全權委托(第140條和第142條),但以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了很大松動,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網開一面,允許綜合類券商從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指“把投資者委托的資產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以實現最大收益”(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1年11月28日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第1條,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這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應該包括了全權委托,其形式可以是全權委托帳戶。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與全權委托本質上相同,是一種關系、兩種表述。
就證券業務而言,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就是投資者將資金交給券商買賣證券,這就是一種經紀業務。文字上經常有游戲可做,但文字游戲的空間還沒有大到我們為伊人起個新的芳名,便可以硬說她是神女下凡轉世。證券法涉及經紀業務,沒有必要指鹿為馬。《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制定者之所以這樣閃爍其詞,就是因為他們是在悄悄更改《證券法》的內容,而且變動超出了非本質性的修正。
《證券法》明列了綜合券商的三項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營銷業務。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特別增加了“受托投資管理業務”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按照《證券法》第129條,證監會確有權力對券商網開一面,允許它們從事《證券法》沒有列出的業務。該條規定,綜合類券商可以經營“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但是《證券法》還有第142條,該條明確禁止經紀業務的全權委托。
法律有許多作為支撐點的原則,其中一條就是堅持錯誤。比如,香港《基本法》五十年不變,錯了也不變。《證券法》生效僅幾年,部門規章便對其做重大改變。《證券法》1999年7月生效,2001年11月各方就按捺不住,以《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修改了《證券法》的重要內容。從1988年3月的《關于促進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化和規范化的政策建議》一文問世,到1999年7月《證券法》生效,其間有十年左右的時間,有十年的時間思考討論證券法的方方面面,而且既有美國的前車之鑒,又有我們自己的豐富實踐,立法上不能說沒有優勢。可是,十年制定的法律,兩年不到便要傷筋動骨。除了我們的見異思遷之外,也是因為當初思考不周,缺乏認真探討所致。
此外,以一個行政部門的規章來修改全國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是對法律的不敬,思想上容易引起混亂,使人們無所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規定,“以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有關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是國務院一個部門制定的規章,是《證券法》的下位法,中間還隔著一級法規,以《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來改變《證券法》的內容顯然不合適,不利于我們的法治建設。
(四)是信托責任,不是誠實信用責任
按照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的規定,券商受托業務中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第三(二)1款。)但這里用誠實信用的標準低了,券商對客戶的責任應該是信托責任,而不是誠實信用責任,信托責任高于誠實信用責任。所謂“信托責任”(fiduciaryduty),就是業務中將他人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Black‘sLawDictionary,SixthEdition,West,p625.)全權委托經紀人對客戶負有信托責任,即,經紀人必須全心全意地為客戶服務,為其客戶挑選最好的股票,謀取最大的利益。信托責任通常適用于受托人或監護人,是民事關系中的最高責任。投資者將資金托付給券商生財,券商還就此收取費用,券商當然應該盡心侍奉。何況,券商還有自營,買賣自己的股票,有利害沖突,券商理應嚴格要求自己。
誠實信用是我國目前用得很濫的一個名詞,而且用起來大多是望文生義。該用良知或信托責任的地方,卻經常錯用了誠實信用。誠實信用要求券商不做有損于客戶的事,損人利己合法也不做。按照《美國統一商業法典》,誠實信用是指商人在事實方面誠實,并遵守商業公平交易的合理商業標準。(《美國統一商業法典》,2—103(1)。)而信托責任下券商與客戶的關系就是理想社會中公仆與主人的關系,券商必須全心全意地為客戶服務,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利益。良知是指底線道德,即,盡管我們說違心的話,做違心的事,但有些慌話不能說,有些壞事不能做。比如證券行業,盡管追逐利潤有時已經到了為富不仁的地步,但不能搶孤兒寡母口中的面包,否則就是傷天害理。不過,今天良知與誠實信用之間的界線似乎越來越小,證券市場就經常搶弱者的錢,搶雇員的退休金。
《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2001年制定,在此之前信托責任概念已經引進中國。1994年8月27日公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已經引進了信托概念。《條款》第113條和115條都明確提到,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其職權時,“應當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出發點行事”。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也規定了受托人的信托責任,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信托法》第25條)。
從時間表上看,制定《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業務通知》時,證券監管部門已經有了重量級的海歸人員,域外知名人士也已身居要位。在這種情況下,受托理財規定中用“誠實信用”的責任,而不用“信托責任”,不知是否有什么深意?不過,是誠實信用責任還是信托責任,不僅僅是抽象的學術之爭,而且有重大的實際后果,對訴訟會產生很大影響。如果是信托責任,對券商的責任要求就更高,投資者訴訟便更容易勝訴。例如,如果券商有信托責任,原告對被告的意圖的舉證責任就可以放低,被告雖無主觀意圖,但其行為如果是一種妄為(reckless),也有可能判被告有民事責任。如在美國聯邦法院的有關判例中,一家投資銀行的合伙人沒有向客戶披露有關交易的重大事實。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一種妄為,違反了10b-5.(SundstrandCorp.V.SunChemicalCopr.,553F.2d1033(7thCir.1977)。)10b-5是反欺詐條款,通常情形下是需要由原告證明被告的主觀故意的。
二、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為了籌集資金,券商有時不惜挪用投資者的保證金。但首先必須投資者來開戶,有投資者開戶才有保證金可挪用。所以,券商的第一步是設法吸引客戶,客戶資金到位后如何烹調是第二步。但股市失手后投資者大多裹足不前。券商便巧立名目,推出種種誘人的金融產品。然而,萬變不離其宗,券商牢牢抓住投資者的一個心理,就是投資者要的是只賺不賠,最低限度不能賠。券商金融產品隨之便有兩大特點:保底與全權委托。
因為是保底,所以便是全權委托,如果純粹是證券買賣,則完全是由投資者自己買賣證券,別人無法為其保底。投資者的理想是在市場游戲中,贏利歸自己,損失歸別人,但很難有這樣的好事,股市就更沒有這樣的好事。再者,券商并不相信那些出資的投資者,券商要自己操盤或是由其信得過的人操盤。金融產品的要害就是投資者出資,由券商游戲博弈。只要牢牢把握住這點,許多復雜問題便迎刃而解。
我國券商歷史雖短,但已推出過不少金融產品,其中的重要實踐之一就是“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涉及券商權限以及證券定義等問題,但爭執仍然集中在保底和全權委托方面。
(一)不識廬山真面目
2003年5月15日證監會公布了《關于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規定,“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合受托投資”)是指“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集合受托投資是證監會發明的新名詞,其原形為何物,我們大多沒有見過,只能從媒體報道中見到只鱗片爪,拼籌還原為集合受托投資。有的報紙介紹如下:
5月初以來,此類計劃已出現近十個。意思差不多,就是由銀行出面,吸引儲戶加入,再把錢交給券商去證券市場運作。金融機構賺管理費,儲戶則有機會享受證券投資的高回報。賠了怎么辦?銷售人員說,咱有保底,比一年期儲蓄利率高。(張越:《券商銀行手難牽》,《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
很遺憾,沒有集合受托投資的代表性文件。國內研究法律,即便是事后,有關事實也說不清楚。訴訟是認定事實的有效手段,至少法律上認定事實是如此,但我國國內法院的判決書短而又短。即便是這樣的判決書,查閱也很不方便。其他方面掌握的事實難免不是一面之詞。媒體報道也不是可靠的事實重述,但因資料有限,只能借助媒體報道,因為媒體報道畢竟是已經公開了的報道。
(二)法定業務范圍的限制
集合受托投資受到法律上的一系列限制。首先,集合受托投資有可能超出了券商的法定經營范圍。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經紀類券商可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的買賣;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證券代保管、鑒證;登記開戶。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綜合類券商除可以從事經紀券商的業務之外,還可以從事的業務有:證券的自營買賣;證券的承銷;證券投資咨詢(含財務顧問);受托投資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證券法》第129條;《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
“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這是關鍵的一條。也就是說,券商只能從事法律明示允許或證監會批準的業務。《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是行政規章,不是行政法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應該依法經過批準”(第11條)按《公司法》的規定,僅有《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還不足限制券商的業務。但《證券法》也有相同規定,即,“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第129條)。《證券法》第131條更強調,券商必須“提出業務范圍的申請,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證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證券業務和其他業務”,這就是緊箍咒,是否超出法定范圍,要由證監會來決定。
非常明顯,立法者對券商業務范圍限制得很緊。券商是金融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經營范圍有嚴格的法定限制,因為金融機構產品的風險比較大,而且“極易引發社會風險”。而券商躲躲閃閃,不肯向證監會報審其新業務或創新產品,其本身就說明券商知道自己的產品有很大問題。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2條已經規定,只有綜合券商才能經營受托理財業務。既然《通知》將集合受托投資定性為“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受制于相關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參見該《通知》第1條,第2條第(三)款。)那么只能由綜合券商經營此類業務,經紀券商不得染指。
(三)不得保底
從《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到《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推出受托理財,是監管防線的的后撤,但券商不得對客戶投資者保底這條限制沒有退。《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受托理財買賣證券,當然也不能保底。《通知》第二(一)款再次強調:證券公司不得以書面或者口頭、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諾承擔投資損失、保證投資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資收益預測的,應當有充分的根據,并以書面方式明確說明所作預測僅供委托人參考,投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既然如此,集合受托投資保底便違反了法律規定。
(四)可以零點,但不能包席
集合受托投資所籌資金哪里去了?券商拿去買賣證券了,資金到了券商那里,券商便憑自己的好惡買賣證券,是一種全權委托。集合受托投資是全權委托,盡管改頭換面,但改變不了其性質,四不像仍然是鹿類。法律禁止某一類行為,但不可能毫厘不差地對號入座。
我國《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買賣股票,而且兩條前后呼應,反復強調。《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證券買賣;買賣成交后,應當按規定制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法》第142條又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有點像到餐館用餐,零點不同于包席,菜一多店家就有太多的回旋余地。同樣,全權委托有其致命弱點,券商利用客戶的帳戶過度交易是其中之一。借用客戶帳戶猛烈交易,是一種不能克制的欲望;多收手續費(通常按交易收費),同時也為券商提供可以反復利用的資金。
(五)是“集合受托投資”,還是“證券”
“集合受托投資”是證監會為新生事物所創造的新名詞,國內外屬于首創。但類似的金融產品美國半個多世紀前就已經有過,美國法院受理過許多有關訴訟,對其定性、定量都有很全面的分析。按美國法院的判例,集合受托投資有可能被視為是一種證券,不在證交會處登記就不得發行。即便集合受托投資不被視為是全權委托,也還是有可能違反了《證券法》。
為了追逐最大的利潤,不少人想方設法繞過“證券”這個范疇。只要不是證券,證券法就不適用,證券監管機構就無權介入。但《證券法》下的“證券”是廣義上的證券,《證券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規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盡管我們的《證券法》沒有細化證券的定義,法院也沒有判例加以闡述和發展,但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依照美國法院的判例,投資合同可以是證券的一種形式,只要“投資者將資金投資于一共同的業務,并僅僅依靠他人努力既可獲取利潤”。“共同業務”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一處,“僅僅依靠他人努力”指投資者的回報不取決于投資者本人的努力,而是取決于其他人的努力。(SECv.W.J.HoweyCo.,328U.S.293(1946)。)美國證交會訴阿奎聲波產品(1982年)便是一例,被告向眾多的投資者出售其經營許可證。法院認定,投資者投資于一個共同業務,并期待他人的努力來獲取利潤,所以這種經營許可證也是證券。(SECv.AQUA-SONICPRODUCTS687F.2D577C2DCir1982.)
集合受托投資很像構成證券的投資合同,諸多儲戶“僅僅依靠”券商的“努力而獲利”,而且其帳戶資金又被券商攪在一起,構成“共同業務”。股市的全部斗爭便是披露與規避披露、欺詐與反欺詐的博奕。只要掌握這兩點,在錯綜復雜的股市斗爭中就不會迷失方向。如果金融產品被視為證券,那么就要走公開發行的程序,披露相關的材料。我國在這方面比較粗放,喜歡用非法集資或非法融資等寬泛的概念。
有一種觀點是,美國的全權委托帳戶也構成了證券,因為投資人依賴他人努力獲利,而且許多資金糾集在一起。但美國有個說法,即,全權委托帳戶不是構成證券的投資合同,除非許多帳戶匯集在一起構成“共同事業”。但其中的關系似是而非,券商不可能為每一個帳戶安排一位經紀人(成本太高)。美林公司經紀業務以一千萬美元以上的超級客戶為追逐目標。十萬元以下的投資者都由兩個電話中心的460工作人員批發服務。(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美國券商一個經紀人平均要負責幾十個帳戶,一大批經紀人糾集在一起,難免達成某種默契,呼風喚雨,調動許多帳戶。這就難免不構成共同事業。
(七)加強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溝通
對于集合受托投資,證監會表現得很猶豫。證監會以機構部名義發出通知表態,但語氣不那么自信,措辭比較閃爍,并沒有明說集合受托投資違反法律。《通知》中說:“
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是證券公司受托管理業務的一種新形式,與傳統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相比,這一形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管理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如處理不當,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通知》只要求券商將有關材料報送證監會審查,并對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但并不要求券商立刻撤消合同。《通知》的措辭是溫和的,將集合受托投資稱為“金融產品,”很尊重券商的勞動。
既然如此,不妨大家一開始便懇談,從《通知》那種溫和的語氣看,也有回旋的余地,至少有商討余地,《通知》表示以后要再出規范意見(第2條)。但我們缺乏公開書面筆談的習慣和方式,習慣于口頭的非正式交流。美國是通過無異議函開展市場人士與監管者之間的討論。中國也曾推出無異議函,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參見朱偉一:《中、美法律無異議函比較》,《中國證券期貨》,2003年6月號,第42—45頁。)
三、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商業銀行與券商是混業還是分業?這也觸及券商經紀業務的深處。按中國目前的法律,商業銀行與券商應該分業。但美國已經完成了從混業到分業,又從分業到混業的過程。此處并不詳論分業或混業的利弊,只是討論兩個法律問題:(1)如果是分業,誰來監管?(2)商業銀行經紀業務的定性。
(一)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分業主要是為了防止商業銀行資金流入券商處。在美國,作為《1933年銀行法》(TheBankingAct)的一部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限制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禁止商業銀行擁有經紀券商或從事經紀業務。
在我國,1995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集合性受托投資能否被視為是“銀行從事股票業務”難以確定,但該條至少說明立法者對混業抱否定態度。同法第47條又強調:“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集合性受托投資是否是銀行“違反規定提高……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商業銀行監管者如果愿意介入,此問題至少可以一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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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誰來監管
《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此話看似多余,因為資金違規,自然不能進股市,而且“違規流入”也又難以界定。但這句話卻表現了一種傾向,表現了一種原則,即,立法者視銀行違規資金為股市的大敵。這就是所謂的立法意圖。如果立法者不是這個意思,如果立法者有相反的意思,立法者完全可以說:“只要沒有違規,銀行資金可以進入股市。”同一個意思,兩種不同的表達方法,其側重點自然不同。
該條規定的文字也值得推敲。“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為什么不說“進入”,而說“流入?”可能沒有什么含義,只是立法者的隨意或筆誤。同句中的“股市”一詞就可能是立法者的隨意。“股市”與“證券市場”是可以互換的同義詞,但嚴格說,證券市場一詞含意更廣,證券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公司債券、政府債券等證券。那么此處的“股市”是通用還是特指?法律不怕重復,盡量避免使用同義詞,不同的名詞就有不同的含義,除非法律另有說明。《證券法》第7條用了“證券市場”,沒有必要與“股市”一詞疊用。那么此處“股市”是特指股票市場了?也不太可能,因為資金監管不可能只涉及公司股票,卻對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放任自流。即便立法者是特指股市,也應該用全稱“股票市場”。法律強調嚴肅、嚴謹,盡量不用簡稱或縮寫,即便要用,也會有全稱出現,然后在括號內寫出簡稱。《證券法》對“股市”一詞不是這樣安排的。同樣,“流入”可能是立法者的隨意,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匠心,要我們對違規資金嚴加防范,嚴防違規資金悄悄地進入股市。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這句話的重要意義還在于,只要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證券監管機構就可以聞風而動,堅決加以制止。《證券法》里有這句話,銀行監管的法規與證券監管的法規便連接在一起。銀行資金違規進入股市,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出面,證監會也同樣可以出面,目前有些奇談怪論,提出分業后應該由銀行監管機構監督,言外之意是證券監管部門過于攬權。中國有的著名金融學家也持這種觀點,(張越:《券商銀行手難牽》,載于《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顯然是沒有仔細研究《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當然,混業還是分業,主要是銀行監管機構所關心的問題,因為風險主要在商業銀行,而且商業銀行比券商更難以承受風險。1999年美國國會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在此之前美國商業銀行首先說服聯邦儲備委員會,對商業銀行的邊緣性證券業務網開一面。對券商蠶食商業銀行業務,美國監管者一般比較寬容。我國商業銀行確實受到特殊待遇。國內商業銀行壞帳不斷,監守自盜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國《刑法》也規定了單位犯罪,但很少見過銀行作為單位受到處罰。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被罰巨款,但那是美國銀行監管機構所為。那么國內商業銀行為何如此受到厚愛?這恐怕不是法律能夠回答的問題。
(三)商業銀行經紀業務的定性
我們有的同志過于簡單化,將混業等同于商業銀行將資金直接借給券商,生利后立即收回。其實,美國的混業主要是指商業銀行下可擁有從事承銷業務或經紀業務的子公司。分業側重承銷和經紀業務這兩大塊券商業務與商業銀行是否分離,但更關注承銷業務的分離。美國銀行首先在經紀業務方面突破了分業的界線。美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沒有廢除之前,商業銀行可以擁有從事單一經紀業務的券商,將其作為自己的全資子公司。(SecuritiesIndustryAssociationv.BoardofGovernorsoftheFederalReserveSystem.)
在爭取混業的斗爭中,商業銀行始終比券商積極。混業金融機構大多也是商業銀行收購券商,花旗集團、德意志銀行都收購了券商。立法者和監管者主要也是擔心商業銀行的風險,商業銀行的資金更多,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更大,儲戶損失了也不好善后。而券商本來就是游戲風險,投資者也是博弈風險,買賣股票失手很難委過他人。
長期以來,美國法律對商業銀行的經紀業務避而不提,但最近的法律有了修正,列出商業銀行可以從事的經紀業務,其中包括:(1)為第三方經紀業務做的安排(thirdpartybrokeragearrangement);(2)信托業務(trustactivities);(3)得到許可的某些證券交易(certainpermittedsecuritiestransactions)如,商業票據(commercialpaper)、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s);(4)商業匯票(commercialbill)以及受豁免的證券(exemptedsecurities);(5)某些股票購買計劃(stockpurchaseplans);(6)證券交換帳戶(swapaccounts);(7)關聯交易(affiliatetransactions);(8)私募(privatesecuritiesofferings);(9)保管業務(safekeepingandcustodyactivities);(10)確定的銀行產品(idenfifiedbankingproducts);(11)地方政府的債券(municipalsecurities)。(GLBAsection201,SEA.)
其中,確定的銀行產品(identifiedbankingproduct)包括:存款帳戶、儲蓄帳戶、存款證明或由銀行出具的其他存款憑證;銀行承兌;任何交換協議,包括售給合格投資者的信貸交換和股權。(GLBAsection202,SEASection3(a)(5)(C),15U.S.C.Section78(a)(5)(C)。)
四、美國的差額貸款
美國券商從事經紀業務的利器之一是差額貸款,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中所沒有的。
(一)投資者借錢博弈
美國投資者向經紀人下單,購買股票,但只需要支付證券市價的50%的現金,其余部分向經紀人賒帳,產生“差額信貸”(margincredit)。投資者就此在經紀人處所開帳戶稱“差額帳戶”(marginaccount),以此方式進行的交易稱“差額交易”(margintransaction)。如果經紀人要求客戶追加現金,就是“差額追加要求”(margincall)。
差額信貸幅度可以上下浮動,微調流入股市的資金。如果股市價格過高,可以提高投資者交付的現金額,由通常的50%加到75%,以免股市場泡沫過多。(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tion,p973-976,1991WestpublishingCo.)
美國調節股市場資金的主要杠桿是利率,利率下調后借貸成本降低,流入股市的資金隨之增多。我國情況特殊,利率對流入股市的資金的影響不大,如果引入差額信貸,微調有可能反而成為調節的杠桿。
(二)是證券法還是銀行法
差額信貸涉及證券交易,本來應該適用證券法,并由證交會監管。但《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7節和第8節規定,由美國聯邦儲備局(以下簡稱“聯儲局”)負責。差額信貸并不涉及商業銀行的風險,但關系到貨幣政策、貨幣投放量、信貸和利率等宏觀問題。宏觀調控并非證交會所長,所以借重聯儲局。對券商差額信貸業務的監管仍然由證交會負責。
聯儲局只管規范發放差額信貸時的差額比例,不問以后發生的變化。如果以后股價下跌,差額信貸的比例自然隨之發生變化。比如,假設差額信貸的最大限度是50%,那么客戶購買市價為4000美元的證券時只需實際支付2000美元,其余2000美元可以是經紀人的差額信貸。如果證券的市價下跌到2500美元,為保持50%的差額信貸,客戶必須補交750美元,將其債務降到1250美元。但聯儲局并無此規定。
而美國的交易所有規定,其成員發放差額信貸必須與現金有一定比例。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維持差額規則”(marginmaintenancerule)。還以上文市價4000美元的證券為例,初始差額信貸還是50%.假設證券市價跌至2500美元,按照維持差額規則,客戶差額帳戶上的現金至少要相當于客戶所持股票價值的25%,那么,當股票市價由4000美元跌到2500美元時,客戶必須增交差額現金,將差額現金增加到625美元,將其債務降低到125美元。
此外,聯儲局的規定只適用于股票證券,政府證券和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除外)不受限制,因為此類證券的風險本來就比較小。
柜臺交易本來沒有差額信貸,業內曾認為此類股票并沒有貸款價值。1968年,美國的相關法律做了修改,允許柜臺交易開展差額信貸業務。聯儲局對此類證券的種類有詳細規定。
(三)出了問題怎么辦
按美國證交會的規則,經紀人必須向其客戶披露以下內容:(1)差額信貸的利率以及利率換算方法;(2)客戶所持證券對券商的利益所在,以及追加差額現金的條件。(Rule10b-16.)如果券商沒有披露并因此造成客戶的損失,則券商必須做出賠償。該規則得到聯邦上訴法院的肯定。(Liangv.DeanWitter,540F.2d11007(D.C.Cir1976)。)
美國法院曾經一度允許客戶經紀人,即便經紀人過度發放差額信貸并不是為了誘使客戶增加交易。但1970年對《1934年證券交易法》做了修正,規定借款者也必須遵守差額信貸方面的規定。如果出了問題,客戶也可能有過錯,無權向經紀人索賠。(1934SecuriliesExchangeAct,Section7(f)。)證券法的主旨是保護中、小投資者,但差額貸款方面的法律宗旨是防止投機,不是保護中、小投資者。(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alition,p973-974,WestPublishingCo.)
(四)投機與泡沫
差額信貸最大的危害是投機和投機有可能造成的市場泡沫。差額信貸的雙方都是投機,投資者超值買賣證券,券商貸款促成投資者買賣證券,以收取交易費。如此循環演變,股市就可能出現泡沫。差額交易方面的違規行為難以發現。只要當事雙方不說,別人就不會知道,只要客戶賺了錢(或是不賠錢),客戶多半不會說,結果隱瞞了許多問題。
(五)差額信貸引入中國的法律障礙
如果我國引進差額信貸,法律上會有兩個障礙:《證券法》第35條和第141條,關鍵是后一條。
《證券法》第35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現貨交易(spottrading)指商品市場以現金交易,與期貨交易相對。有人認為,差額信貸就是信用交易,為中國《證券法》所不容。
但差額信貸不是信用交易,差額信貸只是一種信貸,是公司短期融資的常見方法,公司購物時經常賒帳,消費者購買商品有時也是先拿貨、后付錢的。證券也是一種商品,一種比較特殊的商品。差額交易不同于買空賣空,差額交易是現貨交易,在實實在在的證券,而且是投資人名下的證券,也有交割,只不過證券用作質押。
法律障礙出自《證券法》第141條。該條明文要求,券商為客戶買賣股票,必須“以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融資的含義很廣,包括各種形式的信貸,差額信貸難以繞過這一法律限制。要名正言順地引進差額交易,就必須修改這條規定。
五、法定防范措施
證券市場轉移財富之快,可以用秒來計算。券商借助風險弄潮,盡量把風險送給他人,把利潤留給自己。但風險也是券商的大敵,券商也有失手的時候。券商處有投資者大量的保證金,券商突然破產,投資者有可能蒙受巨大損失。券商自己有內控機制,以防范風險。但立法者并不相信券商,所以又給券商強加了法定防范措施和補救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資本金規則;(2)增資擴股;以及(3)勒令破產。凈資本規則中、美兩國都有,增資擴股是中國特色,而勒令破產則是美國的做法。
(一)凈資本規則
《證券法》規定了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綜合類券商和經紀類券商的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分別是五億人民幣和五千萬人民幣(第121條)。金額似乎很大,但有可能是虎頭蛇尾,因為規約的限制只反應了注冊資金到位那一刻的情況。即便券商從來沒有秘密抽出資金,也還有問題,券商的債務有可能大于凈資產。
這就有了凈資本規則的規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綜合券商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兩億元,經紀類券商的凈資金不得低于兩千萬元;券商資本金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3條。)《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凈資本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金額的20%,或者比上月下降20%的,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美國也有凈資本規則,用于監督券商的財務狀況,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首先,由美國證交會在《證券交易法》下制定了凈資產規則(netcapital)。(此處凈資產的英文也可以是“networth”或“netasset”。)依照該規則,券商的資產必須多于債務,而且至少多出25000美元(如果券商不代客戶持有其基金或證券,則凈資產多出5000美元即可)。但還有問題:盡管凈資產不變,債務本息的多少也影響到風險的大小,而且資產本身也會在短時間內大量貶值。所以美國證交會的規則,券商債務與流動資金的比例是15∶1,或是說券商的債務總額不得超出其凈資產的1500%(券商營業的第一年中,該比例不得超出800%)。如前所述,證監會為中國券商規定的比例是,券商資本金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
凈資本是公司的凈資產減去可能難以全額兌換為現金的債務。按我國的規定,凈資本是指公司凈資產中具有高度流動性的部分,用公式表示:凈資本=∑(資產余額×折扣比例)-負債總額-或有負債。凈資本的換算比較復雜,證監會制定了專門的換算表格。(見2000年9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于調整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的通知》。)
(二)增資擴股
為解決券商資本問題,中國證監會還有一道殺手锏。“在特殊情況下,為及時化解風險,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增資擴股。”(《關于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證監發[2001]146號[2000]223號。)這種不斷增資擴股的做法也有負面影響,就是以不斷續錢的辦法來暫時掩蓋矛盾。盡管各方可能都有良好的愿望,希望度過危機后問題會自動消失,但實際上經常事與愿違。擴股本身并不會消除券商的內在問題和缺陷,結果資金成了遏止問題的堤壩,水高堤也高,形成了堤上河。在河下行走的人即便是暫時安全,也是提心吊膽,深怕那天堤壩不靈坍塌下來。
增資擴股并非總是良策,券商也有需要壯士斷臂的時候。發展本身也并不一定是包治百病的良藥。券商不僅要會大踏步前進,也要會大踏步地后退。這點美國券商似乎有可借鑒之處。遇到股市長期低迷的時候,美林公司便調整戰略,主動放棄一些經紀業務。(TheNewMerrillLynchBusinessWeek/May5,2003.)市場低迷時,我國券商也普遍抱怨難以維持。既然需要減少,券商就應該收縮業務,而不是去增資擴投。營業部可以是券商的重要創收單位,但也需要巨大的開支維持。交易減少后營業部就有可能成為券商的負擔。可是我們看不到券商對營業部成本效益以及其他方面利弊的分析,這種情況下增資擴股恐怕于事無補,無助于化解風險。
券商總是強調自己缺少資金。不錯,資金對券商來說確實很重要。但券商之所以缺少資金,大多是因為其經營不善。券商不能總是以發展的名義不斷要求國家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券商不能自己不斷陷入困境,又不斷要求政策傾斜。法律和政策的傾斜實際上是分配財富的一種形式。美國大法官霍爾摩斯更是直接了當,就說“財產是法律的產物”。(InternationalNewsServicev.AssociatedPress,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ates,248U.S.215,1918.)券商遇到險情便增資擴股,可能有利于維持券商業內人員的生活水準,但恐怕無助于證券市場和券商本身的健康發展。允許或放任券商低成本籌資,無助于券商克服內部的不足,反而使得它們有更多的機會寅吃卯糧。中國券商不是上市公司,財務不對公眾公開,很容易導致超前分配。總之,券商不可能因為能夠較輕易地獲得資本而克服其內在的弊端。
如果券商業務做的好,資金不會成問題,自然會有人要求入股。高盛名列美國券商前茅,1987年,日本住友銀行主動投資5億美元(回報是分享高盛125%的利潤)。公司上市也是一籌資的重要途徑,美國的大券商大多已經上市。但美國券商上市也是近年的事。在此之前,美國券商籌資的重要途徑之一便是內部積累。1992年,美國券商高盛的兩位合伙人魯賓和佛里德曼各自的收入都在2500萬美元之上,但他們只拿出幾百萬用于個人消費,其余都作為對高盛的再投資(DougCampbell,GoldmanSachs,LisaEndlichretold,p7,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9.)。
(三)清盤,美國的辦法
依照美國《投資者保護法》,證交會或任何自我監管組織都可以報警,只要它們認為某家券商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投資者的義務。警報發出之后,再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來判定,券商是否有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投資者的義務。
法官如果認定問題確實嚴重,可以下令清盤(DavidL.Ratner,SecuritiesRegulation,1991,WestPublishingCo.,p972.)(按美國破產法的規定,券商破產后不得重組)。
六、結論
與美國同行相比,中國券商在籌資方面受到的法律限制比較多。《證券法》禁止全權委托和差額貸款。雖然實踐中全權委托已經網開一面,但畢竟不是名正言順。差額貸款至今仍然完全是個。那么我們是否應該以發展的名義奮起直追,趕上和超過美國的做法呢?許多方面似乎有這個呼聲,但中國的配套環境和配套法律與美國的相去甚遠,此市場不是彼市場。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51-03
一
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業除了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包括保險業、證券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我國在1995年以前實行的是準混業經營,商業銀行積極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但由于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問題。為了規范證券市場,防范金融風險,于1995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法》和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明確規定了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與此相對應,金融業也實行分業監管,2003年4月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分業監管模式的最終確立,即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實施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的監管。但是,從世界金融業發展來看,卻呈現出由分業向混業轉變的趨勢。入世后我國金融業未來發展的方向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
理論上講,無論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它們都有各自的優缺點。比如,分業經營的主要優點有:培養從事各類金融業務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防止商業銀行將過多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其缺點:抑制競爭,銀證難以優勢互補。與此相反的,混業經營的優點:銀證優勢互補,全能銀行可以充分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其缺點是:形成壟斷,內部協調困難。但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術革命和金融創新浪潮的影響,英國、日本、美國等相繼修改立法,走上了混業經營的道路。英國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國會通過重塑英國金融系統框架的《金融服務法》;日本也于1996年進行了金融改革計劃;美國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廢除了實施長達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標志著美國金融業分業制的終結。
二
在世界各國金融業紛紛采取混業經營模式的背景下,我國是否應該繼續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本部分將著重分析分業模式面臨的挑戰。
(一)分業經營
1.入世后來自于國外金融巨頭的挑戰
根據入世協議規定,我國于2006年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各種形式進入。而它們大多是“全能型”企業,其業務領域涉及銀行、保險、證券及信托投資等多個方面,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可以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他們可以充分享有混業經營帶來的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圍經濟,大大降低了服務成本,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當我國銀行、保險、證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機構在與國際金融集團展開競爭時,姑且不論資本實力,僅就服務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處于明顯的劣勢。因此,入世后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戰。
2.來自于金融企業經營創新的挑戰
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確規定了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同時也預留了進行金融業經營創新的空間,比如,《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事實上,保險資金依據2004年保監會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可以進入股市,同年《保險資產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為保險公司進入信托投資領域鋪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也為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與法律法規相對應的,我國已經出現了一批混業經營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團,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團、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平安集團等。但是,我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模式嚴重制約了金融企業的創新。
3.來自于養老保險投資對金融業發展的需求
從世界經驗來看,養老基金對于本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隨著個人賬戶做實、企業年金制度的推進,我國必將會形成規模龐大的養老基金。為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進入資本市場運營成為必然,而信托投資成為各國較為可行的選擇,這就涉及到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資產托管人等運營主體。我國現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都將成為可供選擇的運營商,但是分業經營的限制,將嚴重制約運營商的選擇范圍,無法形成通過激烈的市場競爭激勵管理主體采取積極行為的局面;同時,分業經營模式,也將限制投資管理主體的投資組合選擇,不利于養老基金風險既定情況下收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二)分業監管
1.監管模式不適應經營模式發展的需要
我國現階段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職,負責所屬行業的監督管理之責,這雖然客觀上有利于提高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但也造成了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壁壘,不利于信息的互補。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出現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業經營形式的情況下,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遠遠無法適應形勢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補,實現各監管主體的協調
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序列上屬于同級機構,互不隸屬,各自依據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行使職責。問題在于對同一監管對象而言,它的業務范圍可能涉及到保險、證券,甚至銀行業務,分業監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因為不同的監管機構都有各自的監管指標和標準規范,為了達到相應的指標要求,必然要付出許多的“合規成本”,這就加大了運營成本;另一方面,監管機構在某些指標上存在互通之處,但是由于各自獨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復審查,造成了監管資源的浪費。
3.分業監管易產生監管真空
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各金融機構及其相應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區分它們是什么類型機構,更不用說國內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對此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的監管法規。如信托投資公司的證券營業部為吸收資金,采取證券回購,代客理財等手段高息吸收資金,變相開展銀行業務,這種行為本應該受到查處,但由于實行分業監管,銀監會和證監會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監管真空。
三
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運營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戰。為了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保證金融業的安全,必須進行改革。由分業到混業經營成為我們的必然選擇,并應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一)混業經營的模式選擇――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混業經營的必然選擇
現代意義上的混業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德國等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度,它是統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權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都可以提供范圍廣泛的金融業務:存款、貸款、保險、經紀、貿易和投資組合管理等;另一種是大多數國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屬于多級法人模式。我國應該采取哪種混業經營模式呢?筆者認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國實際。這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業務之間建立“防火墻”,可以有效規避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別負責相應的金融業務,它們之間獨立核算,是獨立法人,這樣如果某一業務領域出現風險,則不會波及其他業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風險的連鎖反應。而全能銀行作為獨立法人,則不具有這種優勢。
(2)與現行法律、監管模式之間具有很好的對接渠道。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明確規定了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則為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實現混業經營提供了可能;此外,分業監管的模式完全確立是在2003年,這預示著短期內不可能改變這種監管格局,為此,建立各類金融業務相對獨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實現與該模式的有效對接,可以實現各監管主體各司其職的功能性監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選擇
金融控股公司根據母公司責任不同可分為事業型控股公司和純粹型控股公司。事業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擁有自己的事業領域,除此之外還通過控有其他事業領域的子公司股份,來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而純粹型控股公司則是母公司沒有自己特有的事業領域,而僅僅是一個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把對控股公司的經營管理作為唯一的事業。美國一般采取純粹型,而英國則一般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
從我國實際來看,兩種類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采取的是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數則采取事業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團、四大國有銀行等。從我國實際出發,筆者認為,發展事業型控股公司符合現階段國情;但是,從長遠來看,應以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為目標。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權為其主營業務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其次,這樣的模式可以為養老基金的市場化投資提供良好的環境。因為養老基金的信托投資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這將使信托投資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約機制無法有效發揮作用,不利于維護基金的安全。
(二)監管模式――不完全監管模式
適應我國未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必然要求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監管體制。
1.監管模式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受本國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金融業經營模式以及傳統文化等方面的影響。大致看來,主要有三種模式:
(1)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每個領域分別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美國、中國為代表。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可以凸顯專業化優勢,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臨很大挑戰。
(2)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模式是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英國、日本等為代表。研究表明該模式最大的優勢在于可以節約監管成本,較好地解決了監管的一致性和協調性問題,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無法突出各金融業務的差異性,而且由于各金融業務的監管權集中于一個機構,容易形成壟斷,影響監管效率。
(3)不完全監管模式
不完全監管模式是介于上述兩種模式的一種體制安排,按照監管機構不完全統一和監管目標不完全統一來劃分,包括牽頭監管和雙峰監管模式。所謂雙峰監管模式是指根據監管目標設立兩類監管機構,一類負責對所有的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是對不同金融業務的經營進行監管,以澳大利亞為代表。而牽頭監管是指在多重監管主體之間建立及時磋商和協調機制,特別制定一個牽頭機構負責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工作,以巴西為主要代表。不完全監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監管機構的協調成本,又可以充分發揮各自監管機構在本領域的優勢。可以說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兩種模式的優點,規避了各自的缺點。
2.我國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對上述三種不同監管模式優缺點的分析,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宜采取不完全監管模式,并且牽頭監管模式將是最佳選擇。為此,建議盡快建立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保監會、證監會和銀監會的牽頭機構。它直接受國務院領導,采取理事會制度,成員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主要負責人、央行行長、運營機構代表組成,共9名成員,其中,理事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命,4名理事為監管機構代表,4人為運營機構代表(代表由同業協會推舉產生),任期與同屆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牽頭監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兩方面考慮:
(1)適應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來我國金融業運營的主要形式,各金融業務相互獨立。為此,由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行使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監管職責,符合監管要求。同時,在出現監管真空或者職能交叉時,利用更高層次的中央金融監管委員會做出裁決,可以提高監管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勢互補。
(2)有利于維護養老基金投資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涉及到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等,為了切實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十分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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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hines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Model of Finance in our Country
LIU De-hao
中外證券機構合作意義深遠
經過十余年的高速,中國證券市場的漸進性開放已經具備充分的可行性。中國的證券與基金行業發展到目前階段,不僅在規模上需要進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內在的管理和服務水準,而循序漸進的對外開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當行業自身的推動力已經不能更好地促進行業高速成長的時候,引進外資機構不失為一條加快發展的有效之舉。
對中方合作者的意義改變治理結構
外資參股首先意味著所有權的改變,合資證券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也將會改變。公司治理結構的改變將從根本上推動境內券商的兼并重組,沖擊證券公司業務品種單一、資本金小且經營模式趨同的現狀。隨著外資先進的投資管理技術與理念的運用,中國的券商將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國際證券市場的運作模式,最終外資參股公司的收益和風險控制水平都會提高。
具體而言,在發展戰略與業務結構方面,合資公司將在我國證券與基金業中率先建立一種新的盈利模式。外資參股有利于其通過境外券商的業務渠道拓展國際市場, 為境內券商參與國際證券市場的競爭引路。從證券業發展的國際潮流來看,業務和收入的多元化是其重要趨勢。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理財等業務收入在境外券商的財務報表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境內券商中,這部分利潤的比重通常較低。隨著傭金下調、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券商依靠壟斷經營獲取超額利潤的特權已失。在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的趨勢下,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能繼續依靠既有的經營模式獲利,而需要尋找新的利潤源泉。可以預見,外方在新興業務方面的優勢將是合資機構產生利潤的重要來源,中方與外方股東的組合將有助于推動和促成合資機構的戰略與業務轉型。外方擅長運用管理技術,例如ERP、 CRM、CreditReporting等技術支持手段有效整合資源,實現其戰略意圖。輔以合作中方對本地市場的認知,則合資機構在戰略管理上的優勢相當明顯。境內最早的中外合資券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的發展就是一個例子。中外股東的組合既為中金公司提供了全球資本市場的管理理念,證券分銷經驗與,直接投資管理經驗,又儲備了境內渠道與網絡。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多家機構看好的合作項目有重要的優勢。外方在基金產品設計、基金銷售手段、人員培訓等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可以為跨境基金服務提供技術、渠道和經驗。中方在境內基金發行和營銷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客戶源和適應本土游戲規則的營銷網絡。
其次,合資機構在管理技術、與人才交流上存在潛在優勢。外方的管理技術經驗是境內同業規范化發展的方向;外資證券機構通常都擁有龐大的研究部門,其研究方向比較全面和貼近市場;合資機構的品牌與資金優勢則有利于吸引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的加盟。
對外方合作者的價值獲取更高收益
作為新興資本市場的中國證券市場,有持續高速增長的中國作后盾,具有強大的市場潛力,也具有融資方便等特點。對外資證券機構而言,可以分散風險,通過區域投資獲取更高的單位風險收益。
站在外資公司的角度上看,他們希望參與中國的大市場,分享中國經濟持續高增長的成果。但在證監會公布“兩規則”之前,外資要想進入中國的證券領域沒有任何渠道。“兩規則”出臺后,參股中國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將成為外資進入中國市場的主要途徑。今后,通過合資公司的形式,外資能夠慢慢接觸和了解中國市場,并獲得投資中國的機會。由于外資在資產管理業務等方面比較成熟,合資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方面的互補性將強于競爭性,因此將受到外資股東的重視。而大量外資在中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已經是必然,這無疑會為那些熟悉外資機構的外方證券、基金公司提供大量潛在的客戶和巨額的利潤空間。
合作中可能出現的及對策
治理結構、組織結構、決策制度方面的挑戰
外資參股將會改變境內券商所有制單一的本質缺陷,新的股權結構將對經理層形成有力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進而對公司的組織結構、決策制度、業務戰略等產生深刻影響。但是新的股權結構的劃分正是合資雙方談判中遇到的主要阻礙,因為中外雙方在事關切身利益的股權比例上存在較大的分歧。有報道稱,擺在眾多外資金融機構面前的關鍵問題是:中方合作伙伴在出讓手中公司股份時要價太高。作為變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談判時要求把政策進一步開放后外方的股份、權益、管理職位等納入附加協議。
股權比例的確定將最終取決于合資雙方各自的戰略意圖、合作意愿以及實力。在確定外資股東的持股比例時,中方的首要考慮因素是,能否吸引到愿意與境內券商在業務上開展充分交流與合作的較有實力的外資股東。而不論外資參股的具體比例是多少,對中方而言,集團化和國際化應當是證券機構做大做強的發展思路。實施證券集團化戰略,組建外資參股的證券業務子公司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以此為平臺推進人才、機構和業務的國際化。并在中方處于控股地位的階段,借助合資公司的平臺迅速成長起來,以更快更好地實現證券業與國際資本市場的接軌。
組建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將現有境內券商改組為證券集團,證券集團下設投行、資產管理等業務子公司;其次分步拿出部分子公司與境外券商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目前法規允許成立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和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內券商應當依據自身的業務優勢成立子公司,再根據自己的特長去尋求國際合作方。這種強強聯合的合資方式有利于改變境內券商沒有單項業務特長的現狀,在國際證券市場上初步建立相對競爭優勢。
中外合資證券機構組織結構的設立,首先要符合現代企業制度三權分立的組織原則,在此基礎之上考慮中外企業經營理念的差異和對權益的要求。例如,對股權較為分散的證券公司而言,為維護控股股東的權益,可以考慮采用董事分批改選制,以防御惡意收購者通過大幅度更換董事會成員取得公司控制權;而應慎用累積投票制,以減小非控股中小股東對董事會人選的發言權。此外,合資證券機構組織結構的設置應當充分體現其業務特性,發揮其國際融通的特長。
業務戰略的合作與競爭是股權之爭的焦點
業務戰略的合作與競爭是合資機構股權之爭的醉翁之意所在。合資機構的業務與中外雙方股東的業務戰略存在既合作又競爭的關系。因此,合資機構對業務領域的選擇,將不僅取決于單項業務的盈利能力與市場深度,而且受制于雙方股東各自對該項業務的既有戰略與控制力。中外雙方可以達成優勢互補,而非激烈競爭的那些業務將是開展合作最成功的領域。
基金管理、資產管理和投資銀行業務這三個領域,不僅是目前國內證券市場最具贏利前景的業務,而且是中外雙方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形成優勢互補的領域。
基金管理與資產管理在境外證券集團的財務報表中占有重要比例,而我國券商的這兩項業務規模尚小,在券商經營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但是這兩項業務在中國極具潛力。自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財務公司等獲準進入股票市場以來,國內資產管理業務的市場空間得以體現;在社保基金、商業保險基金行將入市的背景下,定向募集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管理都具備極大的市場潛力。因此,中外合資證券機構可考慮開拓基金管理與資產管理業務來培育自己的核心利潤增長點。中外合資的背景有利于其運用國外先進的投資管理技術,并結合中國市場特定的運作機制、風險收益特性等,設計開發出富有競爭力和盈利能力的產品與管理模式。在中國資本市場尚未實現完全的對外開放,外匯流動仍然實行嚴格管制的前提下,中外股東在資產管理與基金管理業務上基本不存在競爭壓力,而是可以在優勢互補的基礎上合力培育合資證券機構的業務特長。
中外合作對投資銀行業務是雙贏。一方面,隨著的外向型,越來越多的“航空母艦”在海內外上市,大宗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與交易,中國通過重組并購走向世界,這將為合資雙方提供“中內外外(中方主導國內企業、外方主導國外市場)”的合作空間,也將為外資企業在國內的融資業務方面提供“外內中外 (外方主導外資企業、中方主導國內市場)”的合作方式。
境內證券機構的風險控制方式亟待健全
境內券商在業務操作控制、授權批準控制和實物安全控制等方面有較高的管理水平,而在內部稽核控制、組織結構控制、風險的評估與執行等方面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境內的基金公司由于成立較晚、運作較為透明,所以通常擁有更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因此,面臨對外開放挑戰的境內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亟待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風險控制體系。
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券商執行風險控制目標的最大阻力,內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結構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要原因。引進境外股東將有助于優化合資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與風險控制成本相匹配的是公司的長期競爭力與市場信譽,而非當期經濟效益。所以,風險控制引起的顯性和隱性成本不應當根據短期內的損益情況來約束,而應配合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來規劃。境內券商更應當在風險評價和控制手段方面發揮外方的優勢,通過運用VAR法、場景分析法等評估,在運營中加強對日常事務的監管與稽核,及時通過預測宏觀的、經濟發展動向來定期評估與制定風險控制策略。在風險控制的執行手段上,境外券商通過運用充實資本金、提高資產流動性、用衍生產品規避風險、合理配置資產結構等措施,綜合提高風險防范能力的經驗。
外資進入短期不大
“兩規則”的出臺,將對證券、信托類上市公司的外部環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并進而推動其二級市場走勢;也將對銀行類上市公司的市場預期,起到積極作用。但由于在中外合作中涉及的股權結構、業務戰略等利益十分復雜,所以合資影響的實際兌現仍然有假時日,短期內不會造成大的沖擊。
有利于提高券商的業務水平
按照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留給中國證券公司“練好內功”的時間僅有五年。未來五年是中國證券公司發展中關鍵的五年,通過設立中外合資證券機構,引進境外券商市場化的運作機制、先進的管理技術、創新能力和管理經驗,重建境內券商的管理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新能力。例如,目前我國券商很少涉足海外業務。我國許多面向國際市場的投資銀行業務只能拱手讓給境外券商,如H股及紅籌股業務以及在國際市場發行債券等,境內券商都未能承接。面對國際化發展趨勢,境內券商迫切需要學習國際機構先進的管理技術與經驗,提高風險控制水平,中外合作為之提供了契機。
有利于促進證券公司集團化的發展
近年來,通過增資擴股和擴大資產規模,境內證券公司的總資產規模已由1996年的1590億元增加到2001年的3000多億元。但是與境外大券商動輒上千億美元的資產相比,境內券商的資本與資產規模還是太小,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較差。與境外同業競爭的壓力,使得境內證券機構在再次增資擴股之際,考慮通過兼并重組、戰略聯合和集團化運作等方式,實現資本、資產規模的乘數遞增。《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已經將控股公司作為中國證券公司集團化的方向,因此“兩規則 ”的出臺將會加快證券公司集團化的發展,拓寬境內證券公司的發展空間。
將對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產生重大影響
首先,中外合作資產管理、基金管理業務將直接吸引增量資金入市。境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運作時間不長,規模普遍較小,管理經驗與風險控制水平都不能與外資機構相提并論。因此,外資參股證券機構對市場的號召力不容忽視。其獨特的品牌與信譽、規模優勢以及成熟的運作經驗,將吸引增量資金進入市場。其次,外資參股證券機構的設立,將通過推動境內機構的重組與改革進而間接改善證券市場的中長期資金供給。中外合作證券機構的運作會對境內券商及其他投資機構產生經營壓力和推動作用,境內證券機構的資本資產規模將可能通過兼并重組進一步擴大,從而對整個市場的資金面提供支持。將引進新的投資理念
引進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進了境外先進的投資管理技術與經驗,引進了成熟市場的投資理念。金融服務行業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海外企業進入, 中國證券市場的主流投資理念將同國際證券市場理念趨于一致,市場開始樹立真正的投資觀念。這已為亞洲其他地區證券市場開放的所證明。
博弈復雜化、合資機構可能本土化
目前我國正在超常規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正從莊家對中小散戶的博弈快速轉變為機構對機構、機構合規資金對機構不合規資金的博弈。從機構投資者控制的股票市值與資金實力看,2002年我國證券市場開始進入機構博弈。新的投資理念行將樹立,證券價值的重新定位醞釀著新的市場機會。隨著“兩規則”的頒布與實施,國際股市成熟的和技術在成長期中國股市的適用性將不斷被檢驗,機構投資者將在不斷的和試錯中本土化。
前景展望
入世五年之后,我國將允許外資獲得證券類機構50%以上的控制權。隨著資本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對外資的開放程度必然加大。這一階段,中外券商將在相對平等的條件下競爭。
(一)證券市場組織形式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組織機構基本上由四部分組成的,即證券管理機構、證券投資機構、證券發行機構和證券交易機構。1.證券管理機構。現在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中的機構設置.可分為專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和兼管證券的管理機構兩種類型,都具有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作用。美國是采取設立專門管理證券機構的證券管理體制的典型國家。在美國聯邦政府下設有聯邦證券管理委員會,具有監督執行美國證券交易法、信托條款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公開事業控股公司法的職能。在聯邦政府監督下.美國各州也有制定證券法的職權。實行專門證券管理機構體制或類似這種體制的國家,還有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印度等國,但這些國家都結合本國具體情況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變通。英國的證券管理體制傳統上由證券交易所“自律”為主,政府并無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證券發行登記是由英國貿易部下設的公司登記處兼管。英格蘭銀行只是根據金融政策的需要,才對一定金額以上的證券發行行使審批權。荷蘭名義上財政部對證券交易所和上市證券擁有管理權,但實際上證券管理完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德國的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根據《交易所.法》進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州政府監督。意大利的證券交易所應接受財政部所屬的“證券及公司委員會”的監督。2.證券投資機構。證券投資機構是指專門從事于集聚社會公眾的資金投資于各種不同種類的證券,以降低(分散)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專業性機構。證券投資公司是主要投資機構,其組織形式可分為:公司類型、信托類型和其他(如保險)類型。3.證券發行機構。證券發行機構通常稱之為證券的發行市場,或稱初級市場,證券的發行市場一般沒有固定的市場場所。主要機構有財政部門、金融組織控制的證券商(如投資銀行、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持股公司和工商大企業等。4.證券交易機構。證券經發行后就進入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是高度組織化的二級市場.是最主要的證券交易機構和場所。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的組織類型,分為會員組織和公司組織兩種類型。一般說來,工業發達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大多采取會員組織形式;發展中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采取公司組織形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一般為非營利目的的社團法人,除適用證券交易法外,也適用民法的規定,其會員為證券自營商和證券經紀商。公司制組織形式的證券交易大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參與公司組織作為股東的證券經紀商和證券自營商的名額、資格和公司的存續期限.規定由股東大會選舉管理機構,即理事會或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各個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分管各項業務。(二)宏觀管理構架世界各國證券業的宏觀管理構架主要分為一級管理和分級管理兩種:l一級管理。一級管理也稱不分級管理,通常是指政府部門很少參與或不參與證券業管理,只由自律機構進行管理。一級管理主要是指英國式的由證券商行業協會進行的、政府不加干預的自律性管理。這種管理形式經1987年底英國證券業改革“大震動”和同年10月香港證券業“股災”的反省后,已逐漸向分級管理靠攏。2.分級管理。分級管理又分為二級管理和三級管理,二級管理是指政府和自律機構的管理;三級管理是指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加上自律機構的管理。分級管理一般有兩種形式,一類是政府主管部門與自律機構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官、民間的權力分配;另一類是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別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形成各級政府間的權力分配。目前世界各國采用最為廣泛的是政府與自律機構分別進行管理的二級或三級管理制度,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美國、法國和意大利等國的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和經濟上的可操作性達到了適當的平衡,因而這種模式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以行業公會為主的一級自律性管理,較易造成行業壟斷和龐大利益集團的形成,引起社會投資者的不滿,從而對國家經濟發展和吸收外資產生阻礙,所以又逐漸被摒棄。英國和香港地區政府近年來通過種種手段加強對證券業的管理,就是這方面的一個例證。完全以政府行政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模式極少為各國采用,其原因是政府公務人員對證券業的管理技能、利益相關程度,以及政府財政預算本身的限制,都造成政府對證券業管理的局限性。(三)政府管理模式世界各國政府對證券業的管理模式主要分為:獨立部門管理、財政部管理、中央銀行管理、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管理。其中以獨立部門管理最為普遍。1.獨立部門管理。以中央一級的獨立部門對證券業進行管理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以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為代 表的國會立法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外;二是以法國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內閣部委型。其特點是,證券管理部門隸屬于行政內閣管理之下,成為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部門;三是以意大利全國公司與證券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為代表的多部委協調型。其特點是,將所有與證券多少有一點關系的政府管理部門都置于該委員會中,看上去人人有發言權,實際上由于各方面利益的沖突以致無人有發言權,最后造成不得不依賴于自律機構行使對證券業的管理。2.財政部管理。各國財政部對證券業的管理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日本大藏省證券局為代表的行政技術管理型,其特點是,管理部門被賦予相當大的權威,以“指導”和監督證券業的運行;二是以荷蘭財政部證券司監管下的證券交易所自律機構為代表的自律指導監管型。其特點是,財政部只對證券業自律機構作出一般性的監控管理,而不做實質性的干預。3.中央銀行管理。由中央銀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國家極少,德國萬能銀行式的管理或許勉強可以稱為這種管理模式中的一種。德國證券業管理主要通過聯邦銀行管理委員會,對銀行機構參與證券業務和其他涉外證券交易,實施特許證管理。另一國家牙買加雖然名義上是由中央銀行管理,但實質上對證券業的管理卻是由經中央銀行認可的自律性機構來實施的。4.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管。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對證券業進行管理的方式并不常見,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新加坡中央銀行所屬貨幣管理局與財政部共管的證券管理委員會。但在實際操作中,仍以證券商的自律機構管理為主;二是馬來西亞的吉隆坡股票交易所,雖為獨立機構,卻受到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的監督。股票交易所下屬的資本用戶管理委員會、外資委員會和資本發行審議會等,均須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告;三是葡萄牙股票交易所執行委員會,作為財政部(主管證券市場)、中央銀行(主管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三家共管的執行機構,對證券業進行管理。(四)證券業與銀行的關系1.證券業與中央銀行關系。就融資機制看,證券業與銀行業分屬于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二者在爭奪社會閑散資金上,存在著尖銳的競爭。中央銀行管理證券業,往往對銀行業網開一面,不利于證券業的正常發展。因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證券業不直接由中央銀行管理。但這并不排斥中央銀行利用證券市場來實施其貨幣政策。在西方一些主要工業化國家,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調節金融的三大法寶之一(另外兩個是貼現政策和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所謂公開市場業務活動,就是當信用過于擴張,擬加以緊縮時,中央銀行就在證券市場上拋售有價證券,使得貨幣流通量減少,迫使商業銀行收縮信貸規模,提高利息率.實行緊縮政策;反之,中央在證券市場上買進有價證券時,就可以增加貨幣流通量,促使利率下降,實行膨脹政策。2.證券業與商業銀行關系。目前各國主要有兩種關系形式:一是日本和美國為代表的證券業與銀行業分開模式在日本有四大證券公司,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美國大型證券公司比日本要多.其作用基本相同:二是西歐國家商業銀行兼做有價證券業冬模式。德意志銀行是德國最大的商業銀行.同時也是有價證券市場的最大經紀人。瑞士三家最大的商業銀行,也包攬了絕大部分有價證券交易。雖然各國證券業與商業銀行業的關系模式不同,但證券市場與銀行信貸管理卻一直保持著密切的聯系。目前,世界各國商業銀行對證券交易普遍實行貸款制度.這項貸款稱之為經紀人貸款,或稱“墊頭貸款”,貸款對象是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商。對經紀人貸款,一方面為銀行短期資金運用開辟了途徑;另一方面作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交流的橋梁,也為中央銀行適時調節兩個市場提供了場所。中央銀行對銀行信用和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通過對銀行及經紀人辦理股票抵押貸款予以控制.即按市場資金供求狀況隨時調整經紀人股票抵押“保證比率”,以此調節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均衡。
二、我國證券業管理現狀
我國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內公債以來,各種有價證券業務發展很快,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99。年末各種債券股票等累計上市量2000多億元,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證券發行市場。目前中央一級證券管理部門有:國家計委負責證券計劃的協調,人民銀行負責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證券管理法規制定以及各種有價證券的流通等,財政部負責各種國債發行、兌付,以及與此相關法規的制定,此外還負責財政系統所屬經營國債公司的審批和管理;國家體改委負責企業股份制試點和股份制公司成立的審批,以及企業股份制相關法規的制定;全國證券業協調小組負責協調各種有價證券管理事宜。1986年和1987年,我國股票市場先后在上海和深圳興起,經過幾年發育,已經初具規模,表現在:1.股票商隊伍不斷壯大,股票市場看好。上海經營股票的有申銀、萬國、海通三大證券公司,下設網點10多個,從業人員30叮多人。深圳經營證券機構由初創時的3家發展到12家.交易網點由4個擴展到16個,從業人員由34個增加到400多人。從1990年開始,上海、深圳股市先后形成熱潮。據估計,兩地較穩定的股民就有30多萬人,若加上曾臨時、短期介入股市的人,股民則更多。在證券交易點,經常出現爭購股票的熱鬧場面。股票交易為企業開辟了直接融資渠道,籌集了大量社會閑散資金。到1990年底,上海市通過股票交易共籌集資金n.5億元;深圳市6家上市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出售股權共籌資5.2億元,還通過股市吸引外資8000多萬美元。2.股市初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上海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開張,深圳證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試營業,1991年正式成立.在世界上引起強烈反響。證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股市發展的一個飛躍,它使股市從分散交易、分散過戶轉變為集中交易、集中過戶,所有股票買賣都委托經紀人在交易所競價成交,實行“兩先三公”原則,即時間優先、價格優先、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從而有效地打擊了場外黑市交易,保護了投資者權益,使股市走上規范化軌道。3.建立起股市管理體系。上海、深圳的股市管理體系分為幾個層次:以市政府證券市領導小組為決策機構,人民銀行分行為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為集中交易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聯席會議為自律性行業組織。這個體系除審批交易網點設置、股票上市、擴股增資外,還在股市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股市管理條例和法規。目前我國中央一級證券業管理還沒有統一辦法和與之配套的條例、法規。國務院有關部委之間分工也不明確,互相扯皮現象常有發生。由此可見,上海、深圳兩地為我國其他地區證券業發展提供了樣板。
三、我國證券業發展模式選擇
這次會議決定不邀請媒體參加,原因是“為了更便于討論證券公司的問題”。這位人士說:“問題證券公司的問題以及相關聯的其他機構的問題必須全盤考慮和解決,任何措辭的不慎都會引發一場金融危機。”
一年前,中國證監會也在這個會場提出了針對證券公司的“三大鐵律” ――即券商不得挪用客戶保證金、委托資產和托管債券。
“優等生”和“差等生”
8月13日,中國證監會了《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這個《通知》的標志著對于證券公司的監管發生了質的變化,好公司將得到優待”,中國證監會機構部有關人士表示,“這是當前中國證監會處置問題證券公司一攬子方案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扶優限劣是相輔相成的。”
“現在我們不再提分類監管了,符合標準的公司都可以申請試點,”中國證監會機構部的一位人士說,“我們不想給公司貼標簽。”
根據這個《通知》,國內130家證券公司將被劃分為試點證券公司和非試點證券公司,前者將備受監管機關所青睞,獲得各種創新空間。
這個所謂的創新空間被監管層描述得非常寬松,這包括:現行法律法規無明顯障礙、監管機關可自主決定的、操作性較強的措施;在試點工作形成有效可行的運作流程、內控機制和外部監管體系的基礎上,監管機關將結合證券公司分類管理工作,通過制定或修改相應的業務管理規章,拓展全行業的業務領域和發展空間。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介紹,當前在市場準入上鼓勵試點證券公司創新活動的措施主要包括,優先受理其相關申請、并依據其事先經評審的情況適當簡化程序、加快進度。擬在全行業推出的新業務,其試點工作原則上應由試點證券公司自愿承擔,如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等。同時,將充分發揮試點證券公司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支持其提出產品創新、組織創新、經營方式創新等方面的方案,只要法律法規未禁止或未明確限制的有關事項,只要市場條件具備,相關管理到位,內部決策程序完成后,均可提交業務申請。
同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也了《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按照這個《暫行辦法》,對試點證券公司的達標條件進行了描述(參見資料《試點券商的達標條件》)。
“這幾條標準有一些量化的財務指標,但大部分是不可量化的,需要人的掌握。”銀河證券的一位人士說。
根據在同業拆借市場披露2004年半年報的56家證券公司的財務數據,《財經》進行了相關的計算:符合上述財務指標的證券公司包括中信證券等11家證券公司。
2004年是證券公司采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第一年,證券公司在2004年上半年的財務報表中計提了很多準備,加之今年上半年市場行情不好,因此這份半年報的情況要比2003年的財務情況更差。
這56家證券公司公布的2004年1~6月份財務數據未經審計,同時也僅僅反映了2004年上半年的情況,因此對于2004年全年的財務數據還需要等到2005年才能清楚。
“能夠符合財務指標的證券公司大約有10余家,但第一批試點證券公司應該也就二至三家,”中國證監會的一位人士說,“不能太急。”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試點證券公司順利推出,券商的收入集中度和利潤集中度都將進一步提升。首先,除了200多億存量收入之外,優質券商通過資金和創新業務壟斷的優勢獲得增量收入;其次,存量部分中,市場將會逐步傾向選擇那些具有可抗風險的優質券商,這樣的結果便是二流券商可能面臨被關閉或被兼并重組。
中信證券研究員楊泓清曾經作過這樣的統計,過去三年中,券商的收入蛋糕在240億到270億元之間,其利潤則良莠不齊:2001年實現了50億~60億元的利潤,2002年陡降到負30億元,2003年雖有回升,但仍有10億元的虧損。近三年的凈資產收益率為-3%~5%。
楊泓清認為,今后券商的網絡銷售、網點模式、交易方式及運營方式等都將發生重大變化,而這些都將傾斜給優質券商,其背后孕育的財富難以估算。
集合資產管理即將現身
在監管層允諾的創新空間中,目前最接近現實的是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券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曾經在2003年上半年被證券公司推廣得非常紅火,當時最為著名的就是招商證券和招商銀行聯合推出的“金葵花”理財計劃,該產品在未做任何宣傳的情況下,短短八天之內就收到了15億元的資金。
很快,工行上海分行和國泰君安、浦發銀行上海分行和天同證券、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和國信證券以及農業銀行和湘財證券等都推出了類似的理財產品。
然而中國證監會在當年4月29日發出通知,稱中國證監會正在加緊制定規范證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辦法。在新辦法實施前,證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集合投資計劃,從事集合性受托投資管理業務。
2003年12月,中國證監會下發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當時市場普遍預期集合性受托資產管理業務很快就會推出,但是集合理財雖重新開閘卻無一例獲批。顧盼已久的券商開始轉而推進定向理財產品。
今年6月,六家證券公司先后在深圳推出了一個起點為100萬元的定向集合理財產品,然而不過幾天,中國證監會立刻派人前往調查,并專門召開會議,強調在相關的細則沒有出臺前,各公司不得自行推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很快,深圳證監局開始對轄區內證券公司推出的定向理財產品進行調查了解,并將對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合規運營情況進行評估。
之后又是兩個月過去了,細則沒有出臺,同時也沒有一家證券公司推出這項業務。
“細則沒有出臺是監管層的一個公開說法,真正的原因是監管層擔心這項業務所產生的風險。”一位接近中國證監會的人士說。
中國證監會對于集合性受托投資產品的推出心存顧慮實際上很可以理解。通過委托理財籌集資金做莊正是近年來券商泥足深陷的主因。
按照業內的保守估計,具備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所接受的理財資金規模超出全國所有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之總和,證券業2002年全行業虧損,其中一半以上的虧損額是因為資產管理業務。
前車之鑒,中國證監會和央行都看到了風險。
“讓試點證券公司來推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控制風險的一種方法,”中國證監會的一位人士說,“現在的條件很簡單,想融資嗎?先讓資產質量達標。”
“試點證券公司的資產質量相對較好,因此他們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目的不會是為了補自己公司的窟窿,因此挪用風險很小。”中信證券總會計師倪軍表示。
券商整體質量堪憂
在關注優質證券公司積極申請進入試點行列的同時,證券行業的整體資質情況仍然很讓人擔憂。
首先是挪用客戶保證金情況仍然存在。
中國證監會曾經于2001年5月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其中給出了如何計算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金額的公式:
挪用金額=(代買賣證券款+受托資金)-(客戶資金銀行存款+客戶清算備付金存款+交易保證金+受托資產)
公式中所指客戶包括經紀業務客戶和受托投資管理客戶。
當公式計算值≤0時,表明證券公司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當公式計算值>0時,表明證券公司已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其挪用金額為公式的計算值。
《財經》根據這一公式對在同業拆借市場披露2004年半年報的56家證券公司的數據進行了統計(相應數據可參見《財經》雜志網站:省略),共有10家券商的公式計算值大于零,扣除會計核算上的誤差,至少有七家證券公司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的現象。
金額最大的前三位分別為閩發證券、廣東證券和東北證券,金額分別為12.02億元、8.42億元、6.20億元。另外,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現象的證券公司還有河北證券2.71億元,北方證券1.51億元,民生證券8500萬元,新疆證券5100萬元。
除了挪用客戶保證金的現象外,半數以上的券商并沒有根據新的會計制度的格式要求,嚴格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國證券公司開始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原計劃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拖延至今。
從信息披露的內容上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增設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短期借款、預計負債、受托投資管理收益、資產減值損失等七個新的科目,由此券商需要提取計入損益的各項減值準備。目前按該規定,證券公司應計提自營證券跌價準備、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七項準備,以此盡可能真實地反映證券公司的實力和盈利水平。
而在披露的56份券商半年報中,有11家證券公司沒有計提任何的準備,33家券商計提了自營證券減值準備,41家券商計提了應收賬款壞賬準備,32家券商計提了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其余幾項減值準備計提的券商就更少了,只有五家公司計提了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七家公司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沒有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券商的資產必然會出現高估的情況。
在這56家證券公司中,除了長城、東北、廣東、興業、西部證券公司沒有公布截至2004年6月底的累計凈利潤,其余51家證券公司中,32家實現盈利,19家虧損,以51家計,虧損率為37.25%。考慮到加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為資金實力較為雄厚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全行業的虧損情況肯定會大大高于這個數據。
56家證券公司中,國泰君安、東方、招商證券位于盈利榜前三名,盈利分別為1.58億元、6666萬元、6034萬元,而申銀萬國、大鵬證券和北京證券位于虧損榜的前三名。虧損額分別為2.5億元、1.2億元,8723萬元。51家公司04年上半年凈利潤總和為1.208億元多,平均實現凈利潤為236.8萬元多,而19家虧損證券公司的虧損總額就有9.09億元多,總體盈利情況令人擔憂。
當然,凈資本指標比其他財務指標更能反映出證券公司的流動性狀況和償付能力,因此已成為衡量證券經營機構風險狀況的基礎性監管指標。
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8%,即凈資本負債率(凈資本負債率=凈資本/負債×100%)不低于8%。同時,還規定證券公司出現凈資本低于規定標準的l20%、或出現凈資本比上月下降20%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并采取提高凈資本的措施。
根據目前公布的數據看,56家證券公司的凈資本金額都高于2億元,凈資本負債率也都高于8%的標準。但根據凈資本計算的不良資產率卻不容樂觀。
證監會規定的不良資產率的計算公式為:不良資產/凈資產×100%;其中:不良資產=凈資產-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負債。根據這一公式,56家證券公司的不良資產率見附表。
其中最高的為河北證券,為85.89%,最低的為國都證券,為6.3%,其中不良資產率高于50%的有七家。
56家證券公司中,凈資本金額排列前三位的為海通證券、華泰證券和國信證券,凈資本分別為63.98億元、24.86億元、24.48億元。金額排列倒數三位的分別為河北證券、華龍證券和中富證券,分別為6908萬元、2.90億元、3.06億元,凈資本最低的河北證券與最高的海通證券相比,前者凈資本僅相當于后者的1.08%,相差可謂懸殊。但河北證券上半年的累計凈利潤為9045273.50,海通證券同期累計凈利潤為56372558.14元,前者為后者的16.05%。
【資料】
《試點券商的達標條件》
根據《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證券公司評審暫行辦法》,試點券商應當符合四個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能有效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透明;二是客戶資產管理、債券回購和自營等業務沒有潛在重大風險;三是以凈資本為核心的各項財務指標良好,具備做優做強的實力,包括凈資本、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率、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率、對外擔保額與凈資產的比率等指標,且所有指標的計算規則均執行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是公司治理和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完善,抗風險能力較強。
《暫行辦法》中對于試點證券公司的財務指標提出了如下要求:
――綜合類證券公司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1億元;
――最近一年流動資產余額不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客戶委托管理資金)的150%;
具體來說,傳統的投資銀行業務基本上只是利用發行通道為企業發行證券。特別是并購重組、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業務沒有得到重視和發展,使得券商廣義投行業務的細化程度和差別化程度較低。
經紀業務也是主要依靠交易所的席位為投資者提供交易通道,傭金收入雖然是券商最主要的收入來源,但“靠天吃飯”,對投資者的市場細分不夠,提供投資咨詢的層次不夠,投資咨詢基本只發揮了吸引客戶來營業部交易的功能。
資產管理和自營業務前幾年是券商重要的收入來源,但沒有形成個性化的投資風格和特色。在2001年下半年股市連續下跌,而市場監管趨于嚴格的情況下,大多數券商的這塊業務成了致命傷。
隨著證券市場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和證券市場規范化發展進程的加快,證券市場化程度在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也在增強,制度保護逐步被削弱,行業進入門檻降低了,新的競爭者的加入使市場競爭進一步激化。適應市場細分需要產生的網絡經紀公司、金融財務公司以及合資券商、境外機構投資者等,不僅會分羹券商的傳統業務,還在向傳統業務的上下游業務滲透,市場的細分和投資者需求的變化,為新的競爭者加入培育了生存的土壤,傳統業務的生存發展受到挑戰,開拓市場的難度加大,2001年以后券商資金利潤率出現大幅度下降。我國證券行業競爭也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是證券市場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二是證券服務的競爭正在由硬件服務向軟件服務轉變;三是證券交易由以營業部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轉變;四是競爭方式由資產規模的競爭向高效管理、人力資本的競爭轉變;五是競爭領域從傳統的通道業務向非通道業務擴散。這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已由粗放經營時代進入到市場細分時代,要適應這種新的變化,只有按照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國情,依據市場需求勇于創新,不斷開拓業務領域,為客戶提供差異化、個性化服務,樹立專業化、特色化服務優勢,爭取在部分領域和行業中建立自己的品牌,才能在競爭中取勝。
二、市場細分是各國券商發展的必然趨勢
從成熟國家證券業發展的情況來看,隨著自由競爭和進入壁壘的降低,金融服務價格下降,證券行業平均利潤率下降,導致券商并購和整合力度加大,行業競爭格局向寡頭壟斷演進,一些券商通過挖掘和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從而獲得市場超額利潤,券商經營模式的分化現象日益明顯。美國券商在業務收費完全自由化后,市場競爭加劇,并促使美國券商不得不為尋找新利潤來源而重新調整發展戰略,由此便產生了券商經營模式的分化現象。目前,一些世界著名的券商同時出現了兩種發展趨勢:一方面,為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十分廣泛,已經拓展至投資、融資、保險以及資產管理、財務顧問等各個領域,同時,這些券商通過設立子公司將風險隔離,有效防范各項業務風險在公司內部擴散并危及整個公司的生存,呈現出多樣化、集團化、國際化特征,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其具有的比較優勢各有所長地向專業化、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方向發展,傳統的三大業務也隨之出現專業化和細分化趨勢。
為數不多的現代化大型投資銀行占據證券市場主導地位,成為行業龍頭與支柱;摩根斯坦利和高盛長于包銷證券,以二級市場自營業務和并購中介業務為主,偏向高風險與高收益的私人資本投資業務;雷曼兄弟公司擅長固定收益證券的交易;所羅門兄弟公司的特長是商業票據發行和債券交易;美林證券的專長則是項目融資、產權交易以及固定收入的資產管理業務和證券經紀業務。即使是以綜合服務為主的大型投資銀行在業務發展上也各有特色。同時,這種市場細分又使各券商證券研究也形成了不同領域的研究特色。例如,怡富證券、匯豐證券、巴克萊、ING霸菱證券和華寶證券對于藍籌股的研究遙遙領先;兆富證券、怡富證券、摩根建富等精于研究小型上市公司;而里昂證券、浩威證券和霸菱證券則擅長于研究中國B股市場。他們靠自己的品牌贏得了客戶的信賴,也獲得了良好的經營效益。
在國外成熟市場上,券商出局現象也時常發生,其關鍵在于其核心競爭力沒有形成或者喪失。據深交所提供的數據,1971-2001年,美國共有299家券商破產,平均每年7家,僅2001年就達12家。在亞洲,香港百富勤、日本三洋證券、山一證券等一大批券商也在亞洲金融風暴之后相繼被兼并。能夠生存下來的券商均具有鮮明的業務特色或經營特色,它們機制靈活、業務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實力雄厚。
國際
資本市場發展經驗表明,券商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站穩腳跟并持續發展,關鍵是要通過市場細分,揚長避短,找準自己的定位,打造核心業務,從而實行專業化、特色化經營,以突出某一項業務來發掘新的利潤增長點,并在特定領域樹立起各自公司的品牌。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各券商為求得生存,以客戶為導向進行市場細分是一種必然趨勢。
三、推進我國證券市場細分的條件已經具備
2001年以后,由于我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我國券商粗放式經營的問題開始暴露并逐漸惡化,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中國證監會從去年開始首先實行了監管細分,引導券商向差異化方向發展。根據不同風險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將國內券商分成A、B、C、D四類,對不同市場主體實施不同監管方法、給予券商不同的發展空間,為證券市場細分和實現差異化經營創造了條件。
特別是中國證監會對券商引入了風險準備制度,將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規定凈資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及其標準,使公司業務范圍與其凈資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風險準備,即規定券商應根據業務規模計算風險準備,以實現對各項業務規模的間接控制,同時配合對部分高風險業務規模直接控制,建立各項業務規模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將凈資本和風險準備掛鉤以后,會鼓勵券商對不同業務進行凈資本配置,為券商發展自己主要業務創造空間。比如偏重投行發展的券商,就應適當收縮資產管理和經紀業務,為投行業務配置更多的凈資本。在新的機制下,券商的自主性將更強,差異化的優勢也會體現得更明顯。
中國證券業協會積極協調解決影響證券市場細分化的路障,通過各種途徑為券商差異化經營營造良好的環境。
上交所也將個股板塊差異化,還將對部分板塊放寬漲跌幅限制、推出T+0和權證等措施,積極推動市場細分,為券商差異化經營創造了條件。
主辦投行模式的興起,有利于券商將其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研究、業務創新等方面,通過進一步細分投資銀行市場,形成自己的業務特色,從而確定和發展自己在某些行業和為某種類型客戶提供某種投資銀行服務上的優勢。
經紀業務在傭金自由化、網上交易盛行、通道壟斷權喪失等沖擊下,一些券商根據自身的特點逐漸在經紀業務上采取特色化的競爭戰略,特別是網上交易的興起,使券商間業務差別化程度迅速提高。
資產管理業務將會更多地從客戶交易行為的特點、投資偏好、期望的投資目標等角度出發來對客戶進行細分,進行針對性的服務。
風險投資的發展也將促進券商采取差別化發展戰略。風險投資是技術創新和金融創新相結合的產物,無論是在組織設立方式、產品設計、介入風險企業的程度、開展服務的方式等方面都將越來越多地體現出各券商的個性差異。
隨著證券行業內并購重組的加速,近年來,我國券商在市場細分和差異化經營方面做了大量嘗試。目前,招商、國泰君安等券商集合理財產品規模處于領先地位。中金公司除了發行短期債券集合理財產品之外,還開始介入外匯集合理財產品,中金公司和廣發證券邁出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創新的第一步。中小型券商則力爭在網上交易、證券自營、企業債承銷等方面做出特色。目前,網上交易市場份額主要集中在華泰證券等少數優勢券商。在鞏固市場占有率的同時,大部分券商也加快了業務差異化競爭的腳步。中信、國泰君安、國信、招商證券等創新類券商基本將業務定位于全面服務型券商。通過便捷的交易通道,標準化的金融產品和覆蓋面較廣的業務布局為各類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中金公司則將自身業務定位于為高端機構客戶服務。中信、國泰君安等老牌券商在債券發行承銷業務中鞏固了自己的優勢,還有一些中小券商在自營業務、投行業務、經紀業務做出了特色,有的券商甚至利用其信托平臺開展產業投資。據報道,國海證券、華西證券等券商針對特定地區提供特色服務、形成了地域優勢,東吳證券則憑借自己在蘇州當地經紀業務的壟斷優勢,使企業債市場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可以說,經過前期監管部門對券商的綜合治理,大部分券商通過整改使風險得到釋放,一些券商在解決生存問題的同時,在證券市場細分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嘗試,積累了經驗,為推進證券市場細分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四、大力推進市場細分,提高我國券商核心競爭力
券商的核心競爭力主要取決于券商的資金能力、研究能力、銷售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產品創新能力,其中核心是創新能力。如何通過細分市場,形成自己的經營特色,打造核心競爭力,是券商創新能力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細分還處在萌芽狀態,要大力推進市場細分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需要在認識上對推行市場細分給予更高的重視,在政策制度上提供更大的空間,在人才培養和儲備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在市場細分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超前的研究。目前,可重點從以下方面推進證券市場細分:
一是券商定位細分。根據我國券商分化重組的具體情況,目前一部分具備條件的券商可根據自身情況,定位為全面服務型券商,在突出某項業務特色,發揮自身競爭優勢的同時,通過與國內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組建成金融控股集團或證券服務零售商,以便捷的交易通道,標準化的金融產品和覆蓋面廣泛的業務布局為各類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另一類可定位為專業服務型券商。這些券商可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特定客戶提供專業化服務。如有的券商可以專門從事收購兼并業務,有的可以專門發展企業債券業務,有的則可以向專業型的做市商、經紀商方向發展;有的可重點進行股票投資服務,有的則可以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服務,從而確立自己的市場根據地,形成有專業特色的券商。一些中小型券商還可通過市場分割,定位在一個或幾個地區、一個或幾個行業,在某些特定業務領域,為特定客戶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務,在某一細分市場實行專業化和特色化經營,樹立競爭優勢。
二是證券客戶細分。目前大多數券商80%的利潤來自其20%的客戶群,券商就是要通過對客戶交易行為的特點、投資偏好、期望的投資目標等角度出發來對客戶進行細分,找準核心客戶群,從而有針對性的個性化的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形成核心競爭力。有的券商通過致力于服務高端機構客戶,有的券商則可重點發展個人投資者等,有的可以專門發展
電子商務,為網上交易客戶提供一對一的專業化服務,從而形成自己專門的客戶群。如中金公司就將客戶群定位在大型機構客戶。這種客戶細分和定位選擇,看似放棄了部分市場,但通過有針對性的特色化服務,可以吸引更多相同偏好的人群轉換門戶,實則因其不可替代性真正在市場中占據了難被取代的一席之地,從而夯實了市場根基,鎖定了相應的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