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扒开双腿猛进入爽爽免费,男生下面伸进女人下面的视频,美女跪下吃男人的j8视频,一本色道在线久88在线观看片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模板(10篇)

時間:2023-07-02 09:19:2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

篇1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7-000-01

一、財產保險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購置管理不合規

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各級機構職能與歸屬不同,導致其購置固定資產來源存在多樣性,普遍存在固定資產購置審批不嚴,超固定資產購置預算購置資產的現象。同時,財險保險公司對盜搶追回車輛管理不規范,不納入預算管理且部分未嚴格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易滋生商業賄賂和違法違規行為。

(二)固定資產配置不合理

財產保險公司缺乏合理同一的固定資產配置標準,未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適合公司經營發展的合理配置資產標準;有的公司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標準,但是執行不嚴,結果造成總分公司之間、各部門之間資產配置不公。隨意乃至盲目購置固定資產易造成資產的重復配置、不合理配置,部分機構資產配置嚴重不足,而部分機構資產長期閑置。

(三)固定資產財務核算不規范

財產保險公司固定資產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申請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未在“固定資產”科目中反映,在費用中列支;二是沒有根據相關規定將固定資產擴建增加部分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中;沒有竣工決算但是已經投入使用的規定資產未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四是接受捐贈等固定資產沒有根據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導致這些資產長期游離賬外;五是固定資產對外出資等獲得的收益沒有納入公司預算中,沒有根據政府非稅收管理規定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財產保險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問題原因分析

(一)管理體制尚需完善

從管理制度方面看,一是現行預算制度重投入輕管理、重錢輕物,將工作重點放在預算執行情況和結果的資金流入和流出環節;二是當前現有的固定資產購置制度只是對購置行為起到規范作用,但沒有具體到購置原因、購置資產數量等;三是現行的財產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制度規定無法通過數據體現固定資產完好程度,無法反應資產真實價值。

從職責權限方面看,財產保險公司本身權限過于集中,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未得到重視,主管部門對各級機構固定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力度不足,固定資產管理職能部門的綜合管理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

(二)管理機制尚待健全

一是內部協調機制不健全,公司資產管理使用部門和管理使用人員職責分工不明確,資產管理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之間、部門資產管理使用人員之間存在相互推諉的現象,缺乏協調機制;二是約束機制不健全,未按內控制度設立不相容崗位,購置到處置全過程很容易出現違規現象;三是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不全面、不具體,流程未走入規范化,導致監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時發現賬簿記錄中的問題,無法通過監督禁止固定資產形成“賬外賬”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財產保險公司固定資產管理改進建議

(一)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約束機制,設立不相容崗位,實行錢物分離,不相容崗位間相互牽制,固定資產購置到處理的過程不能有一個部門或者一個人來負責;二是明確崗位職責,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固定資產實物;三是嚴格履行審批制度,資產處置時應遵循公平、公開、共振的原則,健全審批手續,沒有經過批準的不能自作主張處理;四是規范財務核算制度,定期上報固定資產明細表,并及時進行成本核算,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出租、出借、投資收益等有償使用收入和殘值處置收入進行統一核算;五是健全固定資產保管領用制度,建立固定資產管理使用臺賬,核對規定資產入庫時的完好程度、數量、規格等,領用時應及時登記,及時制作和修改固定資產卡片、標簽,做到賬卡、賬賬、賬實相符。

(二)提高固定資產預算管理意識

篇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7. 099

[中圖分類號] D922.2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5)17- 0187- 03

2012年以來,中國資產管理行業迎來了一輪監管放松、業務創新的浪潮。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各項法律規范的引導下,投資范圍得以擴大、投資門檻得以降低。而與此同時,資產管理項目內部的法律關系性質一直以來都沒有一個清晰的界定,而這恰恰是明確資產管理機構與其客戶之間權利義務的關鍵。從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范來看,對于資產管理項目內部法律關系的確定,往往是按照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加以規定的。因此,本文也大致按此思路,以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之類型作為切入點,結合現行規范,對其中最為核心的“投資客戶―管理機構”這組法律關系的性質展開分析。①

1 資管機構之一:銀行

銀行理財的業務是在商業銀行自主創新和監管機構后續監管的互動中不斷前進的。目前,規范銀行理財的規章辦法已有二三十個,但在整體上看來,仍然缺乏一個明晰的法律框架,其法律性質仍不明確。基于此,學界提出了委托說、信托說、分類性質說②、獨立性質說③等,其中爭論最為激烈的當屬委托說和信托說,下面將針對此二者進行具體分析。

1.1 委托說

委托說是將資產管理關系等同于委托理財關系,認為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者和資產管理人結成委托―關系,資產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委托人的資產。④其法律依據主要在于,銀監會2005年出臺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在界定綜合理財業務時,明確使用的是“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這樣的字眼。⑤

1.2 信托說

信托說認為委托理財本質上是一種財產信托關系,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資產就是信托財產,委托人與受托人不只是委托關系。⑥其主要理由為兩點:①資產管理中的受托資產是獨立財產;②資產管理人對受托資產的管理,尤其是對外投資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而并不是以客戶名義。針對第一點,銀監會 2005 年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對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托管。⑦這實質上是就關于銀行理財業務的管理資產獨立性的強制規定。針對第二點,在理財產品的實際運作中,銀行大都是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機構合作來進行資產管理運作的。因此,以上兩點均符合信托的兩大關鍵特征。

1.3 本文觀點

筆者認為,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在銀行理財上,客戶與資管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似乎只能理解為一種委托關系。2005年,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頒布之際,曾公開指出““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⑧由此可見,至少在形式上,銀行理財業務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被官方確認為是一種委托關系。

但與此同時,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曾表示,由于銀行理財產品有一些是不保底的,即由客戶來承擔風險,客戶買了理財產品之后,銀行就把客戶的資金集中起來操作,讓客戶承擔風險的同時也享受投資的收益 ,因而它是一個信托產品。⑨從信托的構成要件來看,各國通常概括為“3個確定性”, 即委托人意圖的確定性、信托財產的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確定性。從“辦法”第九條看來,“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 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 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 投資受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式承擔?!逼渲?,客戶希望銀行代表其管理財產獲取收益的愿望、受益對象是客戶或雙方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該條都表述得非常清楚。至于沒有出現信托字樣, 并不影響客戶作為委托人就自己的財產交由銀行管理,并將自己作為目標收益主體愿望的實現。更何況大陸法系對委托人設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內容本來就沒有非常明確的要求, 而是通過書面形式的合同來證明委托人設立信托的意圖。至于信托財產確定性的問題,上文已經提到過,“指引”第九條已經明確了銀行理財業務管理資產獨立性的要求。因此,從實質上來說,其也完全符合信托關系的特征。

綜上,筆者的初步結論為,盡管從形式上來說,銀行理財產品始終被官方堅持認為是一種委托關系,但從實質上來看,其完全符合信托關系的特征。因此就目前而言,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定位或許仍為委托會比較合適,但不容置疑的是,信托化的發展是大趨勢。

2 資管機構之二:保險公司

與銀行不同,保險公司除卻資產管理人的角色之外,還兼具機構投資人的身份。而且在“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施行之后,保險公司向外將保險資金托于投資管理人的趨勢越發明顯。故本部分主要討論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

從“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看來,第二條明確了“將保險資金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⑩的說法,似乎已將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定位為委托關系。但其第三條又規定“保險公司委托投資資金及其運用形成的財產,應當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這幾乎又與信托中的資產獨立性要求相符合。此外,“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中對于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做了一個描述,認為這是委托人將有意愿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的保險資金,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交給受托人即保險公司,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此概念解釋完全是對“信托”性質的具體詮釋。

基于此,筆者以為,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與銀行和其投資客戶之間的關系,在性質認定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它們都披上了一層“委托”的外衣,而究其實質,又都與信托的特征高度重合。而在現如今的發展趨勢下,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化”是市場化資源配置的必然選擇,而這種基于產品的理財體系的建立,勢必將推動委托―關系向信托關系的轉變。

因此,筆者的初步結論為,就目前看來,保險公司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仍在大體上屬于委托關系,但其向信托關系的轉變是不可逆的大趨勢。

3 資管機構之三: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目前開展的資產管理項目主要分為3類,即集合資產管理、定向資產管理和專項資產管理。下面對其分別進行討論。

3.1 集合資產管理項目

在集合資產管理項目,有證監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其中明確提到了“證券公司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提供服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薄凹嫌媱澷Y產獨立于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資產。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不得將集合計劃資產歸入其自有資產。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和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集合計劃資產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上述規定,較為明確地肯定了其本質上屬于信托關系。同時,“細則”全文沒有一次出現過“委托”二字,更是將信托關系和委托關系進行了清楚地劃分。

3.2 定向資產管理項目

在定向資產管理項目,其本質上是銀信合作通道交易的變種,它通過壓低傭金費用,搶占了原本屬于信托的業務。盡管在“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仍然使用了“接受委托”的字眼,但這只是一種抽象性的規范,并未對證券公司作為受托人規范更為具體的權利義務。相反,從銀信合作的特點來說,券商扮演的角色就是一種“消極受托人”的角色,銀行屬于自益信托當中的委托人角色。對于銀行方面來說,期間流動的資金并未進入表內資產,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從表內轉至表外,逃避信貸規模約束,實際上該種情況與“銀信合作”并無兩樣,正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所規制的問題。

3.3 專項資產管理項目

在專項資產管理項目,根據2014年11月最新出臺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其明確了“專項計劃資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 從而實現了風險隔離,此種情況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有了事實上的法律地位,使得本為委托關系的專項資管計劃在法律效果上具有了類似于信托的表現。但是就其根本而言,專項資管計劃并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定義的信托關系。從實踐操作來看,客戶將其資產委托券商進行管理,但其資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客戶其自身,使得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無法與客戶的資產相獨立。盡管資產的實際控制權在證券公司,但由于在專項資產管理業務下,資產管理始終是在客戶賬戶名義下進行,而信托行為要求存在對財產的轉移或處分之要素,但在投資者賬戶中的資產始終沒有發生所有權轉移。以上海大連路隧道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行的隧道股份 BOT 項目專項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例,其在專項計劃說明書中明確規定“委托人與計劃管理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將認購資金以專項資產管理方式委托計劃管理人管理,計劃管理人設立并管理專項計劃,委托人取得資產支持證券,成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币虼?,專項計劃的基礎法律關系系委托關系。

綜上,筆者初步的結論為,集合資產管理項目和定向資產管理項目屬于信托關系,而專項資產管理項目在目前的法律規制下只好被認定為委托關系。

4 資管機構之四:基金公司

篇3

該規定較2月26日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有不少刪減和改動,這些變動集中在專項計劃資產的獨立性、基礎資產的范圍、發行方式等,這些爭議點也恰好反映了上述問題是券商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關鍵和重點,我們接下來講對此進行分析。

所謂資產證券化,實質就是對能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進行現金流折現,按折現值進行交易。從理論上來說,能產生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資產,都能夠進行證券化,例如,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實際上,IPO是以未來股息為基礎的無期限證券化,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是以信貸利息、某項受益權為基礎的有期限證券化。

某主體進行資產證券化,實際上是以未來的收益性換取當前的流動性,即開展了一次融資。為什么會有這項需求?如果某主體在資質上無法進行IPO或者銀行融資,但是其中的某項資產能產生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就可以單獨進行證券化。目前,國內開展的證券化業務大多集中在基礎設施等現金收入穩定的資產,就是這個原因。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在于期限靈活, 融資期限根據證券化資產及其收益狀況、融資用途而定,有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不等;資金用途不受限制,企業融資的資金可以用來償還長期貸款或者進行投資,資金用途不受限制,無需披露。

目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都開展了該項業務。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有信貸資產的優勢,產品在銀行間市場交易;保險公司有保費收入的優勢,信托公司更是專門從事該項業務,人才集中,業務機制成熟。在券商領域,目前共有包括中信證券、招商證券、東方證券、東海證券、國泰君安證券、中金公司、華泰證券、廣發證券在內的八家券商已發行相關產品,其中中金公司發行規模達198.4億元,中信證券發行規模達61.17億元。

2013年3月15日,證監會以公告形式《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券商應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規定中,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沒有列入,證券化資產可以在公開發行和在交易所上市也沒有實現。此規定是幾大金融系統博弈的結果,也許是考慮到系統風險,我認為,這基本扼殺了券商做證券化的唯一優勢——即托管了數量巨大的限售股,此外,證券化資產無法公開發行和在交易所上市,也大大降低了流動性和吸引力,使得券商和其他金融機構相比,無任何優勢可言。

資產證券化有三個環節,第一,尋找能產生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資產,也是業務的關鍵;第二,產品設計,包括增信、評級、結構化等環節;第三,銷售。

對于券商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而言,面臨的困難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一樣:1)如果資產主體優良,可以直接從銀行貸款,不好的資產又賣不出去;2)當前融資成本,至少要到6%,加上投行、資管、銷售通道,將近9%,成本太高,銀行貸款利率只需要6%;3)整個產品發行周期在半年以上,所以發行規模如低于10個億以上,就無經濟價值。

個人認為,在券商做證券化無顯著優勢,對該業務,可熟悉原理、流程和利益關系,在平時的傳統業務活動中,特別是在面對大型企業和固定收益產品業務中,涉及具有穩定現金流且規模較大的資產包時,及時溝通探討,發現這類業務機會,而無法做到大規模的去發掘業務機會。

下面是一個招商證券的證券化產品基本交易架構示例的圖例:

篇4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鸷蚎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可考慮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傊ㄟ^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論文關鍵詞】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與控制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保險業總資產的快速增長,保險資金的運用成為保險公司穩定發展的關鍵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的問題、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以及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篇5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

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煽紤]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傊ㄟ^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篇6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鸷蚎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煽紤]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傊ㄟ^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篇7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鸷蚎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篇8

關鍵詞: 保險資金 運用 風險管理與控制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篇9

關鍵詞: 保險資金 運用 風險管理與控制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篇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外匯資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準備金和存入保證金的總和。

第三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原則,謹慎投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

第四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遵守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對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于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五)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七)擁有2年以上境外投資經歷的專業管理人員的數量符合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在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內,向國家外匯局提出匯出境外的投資付匯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至少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以及投資計劃;

(二)上一年度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

(三)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四)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情況介紹;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從事境外投資的專業人員簡歷;

(七)境內托管人的有關材料和托管協議草案;

(八)境外受托人的有關材料和資產委托管理協議草案,沒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決定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八條保險公司因增資擴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外匯資金增加的,可以向國家外匯局提交有關文件和材料申請增加當年的投資付匯額度。

國家外匯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核準。

第三章投資范圍和比例

第九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限于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其他投資品種和工具。

前款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中資商業銀行的境外分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前款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債券。

前款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于AAA級的貨幣市場固定收益產品。

第十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其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險公司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保險公司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其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與增加資金合計的80%;

(二)保險公司的實際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三)保險公司在同一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30%,其在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余額不受本項規定限制;

(四)除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外,保險公司投資信用評級在A級的所有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30%;

(五)除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外,保險公司投資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下的所有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70%;

(六)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公司或者企業發行債券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投資付匯額度的10%;

(七)保險公司投資中國的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核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十一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業務應當由總公司統一進行資產戰略配置,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業務管理。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業務。

第十二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必須依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授權制度、研究報告制度、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境外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專業投資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可以經營資產管理業務;

(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三)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60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于500億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

(五)具有10年以上國際資產管理業務經驗,并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投資人員;

(六)書面承諾在必要時,根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交易情況;

(七)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專業投資機構,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委托境外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當由內設的專業資金運用部門或者相關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委托事務,評價委托資產的風險狀況、境外受托人的投資業績和管理能力。

選擇境外受托人管理保險外匯資金,應當充分考慮管理風險,委托管理的外匯資金應當適度分散。

第十六條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注重在期限結構、幣種結構等方面與外匯資金的負債相匹配。

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優先購買中國的政府和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第五章資產托管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托管其境外運用的全部資產。

前款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中國境內的中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資獨資銀行。

第十八條作為保險公司境內托管人的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3年以上;

(二)實收資本不低于80億元人民幣,其中中資銀行的外匯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的實收資本按其總行計算;

(三)取得境內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

(五)設有專門的托管部門和相應數量熟悉全球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六)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七)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且其總行或者分行未受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八)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其總行托管規模在1000億美元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條件的限制。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管保險公司托管的外匯資金和證券;

(二)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

(三)辦理外匯資金的匯出、匯入以及相關匯兌手續;

(四)與境外托管人共同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受托人的境外投資運作;

(五)發現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六)監督境外托管人,確保保險外匯資金被安全托管;

(七)保存保險公司境外運用的外匯資金匯入、匯出、資金往來及證券交易的記錄、憑證等相關資料,不少于15年;

(八)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定》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協助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檢查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

(十)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關報告:

(一)自開設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之日起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二)自保險公司匯出本金或者匯回本金、收益之日起2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資金的匯出、匯入情況,并抄送中國保監會;

(三)每月結束后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有關保險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收支情況;

(四)每一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五)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情況報表;

(六)發現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七)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在收到國家外匯局有關投資付匯額度的核準文件后,應當持核準文件,與境內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并開立境內托管賬戶。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自境內托管賬戶開設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托管協議;

(二)境內托管人按規定監督保險公司使用境內托管賬戶、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的書面承諾。

托管協議必須載明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境內托管人義務,境內托管人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或者國家外匯局要求保險公司更換境內托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合同。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屬于保險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收入范圍:

(一)保險公司劃入的外匯資金;

(二)境外匯回的保險外匯資金;

(三)銀行存款本金及利息收入;

(四)債券利息收入及賣出債券所得價款;

(五)貨幣市場產品的利息收入及賣出貨幣市場產品的所得價款;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下列支出屬于保險公司境內托管賬戶的支出范圍:

(一)劃入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的資金;

(二)匯回保險公司的保險外匯資金

(三)銀行存款;

(四)買入債券支付的價款,包括支付的印花稅、資本利得稅等稅費;

(五)貨幣兌換費、托管費以及資產管理費;

(六)各類手續費;

(七)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境內托管人選擇境外商業銀行作為其境外托管人的,應當滿足托管協議規定的條件。

境內托管人應當在境外托管人處,開設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外匯資金運用結算賬戶和證券托管賬戶,用于與境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資金結算業務和證券托管業務。

第二十六條境內托管人應當選擇滿足下列條件的境外商業銀行,作為其境外托管人:

(一)實收資本不低于25億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

(三)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部門認定的托管資格,或者與境內托管人具有合作關系;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完善;

(五)設有專門的托管部門,擁有相應數量熟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六)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及災難應變機制;

(七)最近3年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無受重大處罰記錄;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部門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審慎條件。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和受托資產嚴格分開,必須為不同保險公司境外運用的外匯資金分別設置賬戶、分別管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總體狀況,調整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不得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他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二)洗錢;

(三)與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四)中國和境外的相關法律及規定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與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簽定相關協議時,應當明確要求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提供有關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境內托管人提供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托專業中介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二條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商業銀行,不得兼任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后5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

(一)變更境外受托人、境內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人的;

(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和其他重大事項的;

(四)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公司發生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情形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后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注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受到重大處罰的;

(三)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境內托管人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保險及外匯管理規定的,由有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權限和監管職責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境內托管人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更換。

第三十六條受托管理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受托人違反有關規定時,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更換境外受托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上報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運用外匯資金,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永仁县| 滨州市| 沙湾县| 德令哈市| 都兰县| 集贤县| 闸北区| 疏勒县| 五寨县| 九江市| 长武县| 柯坪县| 鹤山市| 荔波县| 郴州市| 观塘区| 宝清县| 卓尼县| 徐州市| 进贤县| 朝阳市| 和田市| 广汉市| 千阳县| 景泰县| 壶关县| 江陵县| 农安县| 洪洞县| 盐城市| 嵩明县| 乌兰县| 吕梁市| 凤山市| 湾仔区| 自贡市| 柘荣县| 阳高县| 广德县| 沁源县| 开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