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7 16:09: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市場經濟規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市場經濟的規則主要包括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經濟是以維護產權,促進平等和保護自由的市場制度為基礎,以自由選擇、自愿交換、自愿合作為前提,以分散決策、自發形成、自由競爭為特點,以市場機制導向社會資源配置的經濟形態。
在市場經濟里并沒有一個中央協調的體制來指引其運作,但是在理論上,市場將會透過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和需求產生復雜的相互作用,進而達成自我組織的效果。市場經濟的支持者通常主張,人們所追求的私利其實是一個社會最好的利益。
(來源:文章屋網 )
隨著中國入世15周年日期的臨近,作為使用貿易救濟措施的大戶,美國反傾銷方面相關法律和規則的修改似在對應中國入世滿15年后的市場經濟地位相關問題。
美國是否在回應?
承認市場經濟地位與否在反傾銷調查中具有實質性的具體影響。本次修正的反傾銷行政規則涉及第351.404(f)條款和第351.405(a)條款;根據第351.405(a)條款,如果調查機關(即美國商務部)認為出口國市場銷售不可行,無法確立正常價值;或者銷售因低于成本而被棄用;或者銷售不屬于正常貿易或者銷售不具有代表性而被棄用;或者銷售因形成虛假市場而被棄用;或者缺乏具有同期可比性的銷售;或者其他調查機關認為適合的情況下,調查機關將使用結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
根據第351.404(f)修正的法規,如果存在以上出口國市場銷售被棄用的情況,調查機關將首先選擇結構價格而非對第三國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而修正之前,針對同等問題,美國商務部則首先選擇對第三國銷售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實際上,反傾銷行政規則修正的第351.404(f)條款和第351.405(a)條款與“TPEA”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行政法規修正的內容直接依賴于“TPEA”第505條,該條修正案修改了1930年海關稅法第773 (b)(2)條款。根據修改后的條文,首先,在復審中,如果調查機關在原審調查中或者是在最近完成的復審中棄用了出口商的全部或者部分本土銷售數據,則有理由相信或者猜測本次復審涉案產品的銷售是低于成本銷售。其次,在調查或者復審中,調查機關有權要求提供計算結構價格的必要信息以及第773 (e),(f)條所需要的生產成本信息以確定涉案產品本國銷售是否為低于成本的銷售。
源于該條法律修正案,美國商務部修改其行政規則,明確了結構價格在確定的正常價值基礎中相對于第三國銷售價格的優先地位;并明確了調查機關向受調查企業征取相關成本要素信息的權利。
與以上所述美國反傾銷行政規則的修改相比,“TPEA”是對法律的修改;由于法律效力級別高于行政規則,因此,我們說本次反傾銷行政規則的修改是源于“TPEA”。美國“TPEA” (Trade Preferences Extension Act of 2015)字面翻譯為 “優惠貿易延展法案”已經完成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并于2015年6月29日生效。其中第五章為修正美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法案即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七部分,經過修正的1930年關稅法也已經同時生效。“TPEA”第五章修正案分為7部分,掐頭去尾,除去第501條和第507條,中間第502條、503條、504條、505條和506條均為十分具體的內容;從其修訂的時間和具體內容看,與中國“世貿畢業”形成較強的對應性。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按照規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滿15年后,其他成員國應當廢除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替代國制度,有人將15年后的2016年12月11日稱為中國入世的“畢業日”。
近兩年在反傾銷方面法律和行政規則的修改是否代表某種跡象,顯示美國商務部將會接受中國“世貿畢業”的現實,并開始面對其之前一貫采用的對中國企業實施的替代國制度即將失效的法律事實,而做出的法律制度上的回應?
或為中國企業勝訴反傾銷帶來巨大機會
修改后的反傾銷行政規則的生效,對于中國企業來說,面臨著極為有利的機會,同時也面臨某些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挑戰。
首先,如果美國商務部有關結構價格優先的規則的變化確實在回應中國“畢業”的事實,并開始改變所謂“替代國”制度,那么,該條規則的變化意味著企業很快有機會在參加反傾銷調查或者復審時,將不再被適用替代國價格,而是采用本國價格;或者在本國價格不可用時,采用結構價格。這必然會大大降低傾銷幅度,為勝訴反傾銷帶來巨大機會。也就是說,時間點應當是2016年12月11日之后,比如,如果是復審程序,對于反傾銷令生效日期為2017年1月份的案件,則調查機關將在啟動的復審程序中使用新規則。中國企業亦有權利提出相應訴求,也就是說,中國企業提出相應訴求已經具有法律背景支持和具體的規則依據。
一、進化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
當我們提到規則或制度的“演進”的時候,本身就隱含了這樣一種判斷:在指導我們行為的眾多規則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人類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步演化而來的。對很多法律學者來說,這也許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為我們的思維已經習慣了另外一類規則——甚至傾向于把這類規則看作是規則的全體,這類規則是由某些人或機構依靠自己的理性制定,并依靠特定組織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在制度經濟學中,那種在群體內隨經驗而演化的規則被稱為“內在制度”;而那種由外在地設計并靠政治行動強加于社會的規則被稱為“外在制度”。[1]
就制度產生的邏輯順序而言,內在制度顯然是先于外在制度的。正如梅因曾經指出的,“可以斷言,在人類初生時代,不可能想象會有任何種類的立法機關,甚至于一個明確的立法者。法律還沒有達到習慣的程度,它只是一種慣行。”[2]制定的規則,只是在政府產生之后才出現的事物,而“早在政府被發明出來以前,許多左右我們行為的規則就已經以受規則約束的行為為基礎了。”[3]即便在國家立法不斷擴張的現代社會,規則的自發演化仍然對制度的變遷具有重要意義。歷史法學派告訴我們,法律必須以習俗和人民的信仰為基礎,而絕非立方者的專斷意志所能決定。[4]這即是說,任何制定的規則,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以群體之中自發形成的進化的規則為基礎,所謂的制定,只是用一種系統化的方式對其進行重述而已。我們看到,即便是作為人類立法輝煌頂點的法國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對法國各地習慣的整理為基礎的。
談到“內在制度”或者“自生自發的秩序”這樣的概念,不能不提到哈耶克。因為,這些概念之所以在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與哈耶克的反復論述有著直接的關系。哈耶克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對“建構理性主義”的批判而展開的。這種觀點認為,只要人類制度是為了實現人的目的而刻意設計出來的,它就有助于這些目的的實現;一種制度之所以存在,正是因為人們為了實現某個目的而設計了它;為了使我們的所有行動都受已知目的指導,重新設計制度總是必要的。[5]而哈耶克指出,作為傳統或“工具”的規則系統并不是經由人們的設計而創造出來的,因為人們自己并不擁有足夠的智識去做這樣的創造;它毋寧是一種集無數個人經驗的大規模的“文化進化”過程的產物。[6]這一論斷涉及兩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就規則的起源而言,哈耶克認為規則是在長期的人類生活中逐步演化而來的,而不是為了實現特定目的設計出來的。關于這一點,哈耶克指出,“毋庸質疑,許多社會制度都是我們成功追求我們有意識的目標所不可或缺的條件,然而這些制度事實上卻是那些既不是被發明出來的也不是為了實現任何這類目的而被遵循的習俗、習慣或慣例所形成的結果。”[7]其次,就理性的運用而言,哈耶克認為人類的智識不可能就社會制度進行整體的建構。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建構理性主義的一個潛在前提就是,人類的理性是萬能的,因此對社會秩序進行大規模的建構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哈耶克看來,這完全是荒謬的,因為“我們沒有能力把深嵌于社會秩序之中的所有資料或數據都收集起來,并把它們拼湊成一個可探知的整體。”[8]而且,正是這種致命的自負,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那種根本不知道有意識的理性之適用有限度的建構論唯理主義,在歷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導致了對理性的反叛”;而這是毫不足怪的,因為“對理性力量的高估,會經由人們幻想破滅而導使他們對抽象理性指導作用作出強烈的反抗,進而導使他們對特定意志的力量給予盲目的吹捧。”[9]哈耶克并不是反理性主義者,他只是告訴我們應該理性并非萬能,只有維護那個“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領域”,理性才能獲得發展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10]
就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作一個全面的綜述并不是本文主旨。之所以要用去一些篇幅介紹哈耶克的基本觀點,是因為這種強調進化的規則的觀點構成了以下論述的基點。只有承認規則系統主要是進化而來的,并在對進化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之間互動關系的分析當中,才有可能對訴訟程序在規則演進中的作用有一個比較深入和全面的認識。[11]
二、規則演進的一般邏輯
在制度演進過程中,進化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經常是互相轉化的。一方面,進化的規則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其中的某些內容就會被立法者明文制定為正式的規則;另一方面,規則一旦被制定和頒布,又會對那些非正式的規則產生影響。但是長期來看,進化的規則無疑是第一位的,而制定的規則很大程度上不過是規則演進的一個環節。如果制定的規則反映了規則進化的結果,那么它的效力就會有保證,從而有可能進一步推動一種規則的進化;如果制定的規則不能反映進化的規則的要求,后者就會以“用腳投票”的方式顯示它的存在——它將使這種沒有習俗和民意支持的制定規則失去效力,甚至淪為一堆廢紙。
關于規則演進的分析,當然不能局限于進化規則與制定規則之間的轉化,事實上,它是以一種遠為復雜的邏輯展開的。就此,有很多學者做過論述。
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指出,在純理論上,“法的準則的原始構思可以這樣設想:起初,由于‘心理的適應’而產生行為的純粹實際的習慣,1、感到‘有約束力’,而且知道這種適應超出個人,得到傳播;2、作為‘默契’,半意識或全意識地‘期待’其他人也會在感覺上采取相應的行動;3、同‘慣例’相比,強制機器為褒揚它而提供保證,并讓其他人也參與這種保證。”[12]按照韋伯的論述,一種法律規則的產生大致經歷了從“習慣”到“慣例”,再到“強制規范”三個階段。但是韋伯注意到,這個理論構思并不能解釋新規則如何誕生的問題,也就是說,既然這種規則是有約束力的,那么如何使它們變的松動,以便新的規則得以產生?韋伯認為,常見的模式是,“個人發明創造共同體行為的和社會化的某一新的內容,然后再通過模仿和選擇傳播開來的。”韋伯指出,純粹外在條件的改變既非新規則產生的充分條件,也非其必要條件。而是一些具有決定性的新的行為方式,導致了法意義上的演變,或者導致新法的形成。“結果是各種不同的人參與了這項改變法律的行為。首先是某一具體的共同體行為的各種有關利益者。部分是為了在‘新’的外在條件下保持他的利益,同樣地完全是在舊的條件下比從前更好地保持他的利益,個別有關利益者改變他的行為,特別是他的共同體行為。這樣一來就形成新的默契,或者形成具有在內容上新穎的意向內含的理性的社會化,它們又促使新的、純粹實際習慣的產生。”[13]
在《新制度經濟學》一書中,康芒斯對制度的演進作了精彩的分析。[14]康芒斯認為,支配人們日常行為的是一些“習慣假設”,也就是說,我們的生理狀態和心理狀態,都變得習慣于那我們生活的那個機構里處理問題的占優勢的方法;這使得我們把這些假設視作理所當然,除非出現了與我們預期相反的情況。但是,個人的習慣要受到習俗的制約,因為習俗是集體行動的慣例,它通過集體意見控制著個人意見。從這個意義上,習俗是強制性的,因為人們必須遵守它,否則就無法在特定的群體內生存。習俗在被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加以確認后,就成了一個司法上的“前例”,它明確的告訴人們,在將來的社會生活中它必須得到遵守,否則將遭受不利的判決。習慣、慣例、習俗和前例,構成了習慣法創造法律的方法。“它們首先作為個人隨意的習慣開始;然后到了顧客和競爭者使個人不得不遵從這些習慣的時候,就成為習俗;然后在判決爭執時成為判例;然后在由行政或立法當局正式公布時成為法規;后來當法規在特殊案件中被解釋時,又成為習俗;在全部過程中,是那不但變化的但是習慣的假設,隨時應用于特殊的交易和爭執。它們結合在一起進展。新的慣例起源于現有的習俗、判例和法規,同時法規本身只有通過慣例、習俗和假設才可能生效。”[15]通過其對英美習慣法的分析,康芒斯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規則演進的范例。
在前文曾經征引的《制度經濟學》一書中,兩位德國學者柯武剛、史漫飛把“內在制度”分為四種類型:[16](1)習慣。“這種規則的便利性毋庸置疑,以至人們基本上都能處于自利動機而自動地服從這類規則。……人們遵守習慣是因為這樣做顯然是合算的,并且如果他們選擇不遵守習慣,就會將自己逐出交往。”(2)內化規則。“人們通過習慣、教育和經驗習得了規則,并達到在正常情況下無反應地、自發服從規則的程度。因此,人們已將許多規則轉化成了個人偏好,并始終一貫地運用著這些規則。”(3)習俗和禮貌。“違反這種制度并不會自動地引發有組織的懲罰,但共同體內的其他人都會非正式地監督遵守規則的情況。違規者會落下不好的名聲或發現自己被社會排斥,在極端的情況下,甚至會遭到譴責或放逐。”(4)正式化的內在規則。“這種規則雖然是隨經驗而出現的,但它們在一個群體內是以正規方式發揮作用并被強制執行的。共同體內內在地創造大量法律,然后由第三方以有組織的方式在其中間執行法律。”這四種規則當中,只有第四種是通過有組織的懲罰加以維護的,按照這一區別,可將其稱為正式的內在制度,而將前三種稱為非正式的內在制度。
關于規則演進的分析,我們還可以在諸如凡勃倫、諾斯、哈耶克等人的著作中看到,這里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就此做一個全面的綜述。[17]雖然各位學者使用的術語和分析的進路各不相同,但是從以上的簡單介紹中,我們還是可以推導出規則演進的一些基本邏輯。首先,規則的演進大致經歷了從習慣到習俗,最后再到判例或成文法的路徑。但并非所有的習慣和習俗都會成為正式規則,相反,只有很小一部分習俗,因為它們對共同體秩序的維持具有特別的重要性,才會最終被法院或立法機關確認為法律。其次,在由非正式規則到正式規則的演變過程中,對違規者的懲罰由自發狀態逐漸變為有組織的狀態。對習慣的違反,通常只會導致被迫退出交往的后果,而不會遭到正面的抵制或打擊。違反了共同體公認的習俗,則會被共同體的其他成員所拋棄,從而遭到輿論的、心理的甚至身體上的排斥——這時,共同體作為集體的力量體現了出來。至于違反法律的行為,將會遭到判決的直接而明確的否認,這時的懲罰是以一種抽象的方式定義,并以固定的程序加以實施的。組織的力量在這里得到了最完整的體現。再次,從慣例、習俗之類的非正式規則到正式的法律規則的演變過程,基本上是一個從肯定性規則到否定性規則的演變過程。正如一位經濟學家所言,“慣例標示著人們應然如何行事,告訴人們在社會博弈中應取哪種策略選擇,因而,它是某種行事方式和習俗的肯定和維系。……然而,一旦慣例的規則被作為法律的規則而確定了下來,與其說它標示著人么如何行事,不如說它標示著人民不如何行事,即不可采取違反慣例亦即法律規則的策略選擇。否則的話,社會將通過司法機制的強制力來糾正人們違反慣例的行為對他人和社會群體所造成的社會后果。”[18]
三、司法活動在規則演進過程中的作用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們提到了演進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這兩組概念。法律規則很顯然是一種正式的規則,因為它是以有組織的方式來實施懲罰的。但法律規則未必都是制定的規則。在英美習慣法的發展過程中,法律規則主要是演進得來的,而不是制定產生的。在歐洲大陸的法典法國家,雖然成文法典在形式上占據了法律規則的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演進的規則就被制定的規則所取代了。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任何一個法律系統在整體上都不是被設計出來的,即使是人們在法典編撰方面所做的各種嘗試,也只不過是把現存的法律系統化而已,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對它加以補充或消除其間不一致的內容。”[19]
就法律家的視角而言,在上述的規則演進模式中,從非正式的習俗規則到正式法律規則的轉變顯得尤為重要。而在這一關鍵性的轉變中,司法活動起著關鍵的作用。這種作用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闡述。
首先,一種非正式規則要成為法律,需要司法判決的確認。在習慣法的演進中,這有一個非常清晰的過程。一種習俗只有以“先例”的方式表達出來,才具有了法律規則的形式。在制定法國家,這一論斷同樣成立。看上去,似乎只要一些條文被政府公布,這就是法律了。這顯然是一種誤解。被公布的法律文本,只具備了法律規則的形式;它是否具有法律規則的實質,則要在訴訟程序中以判決的形式來加以確認。一條永遠不被法院適用的法律是“死法”;而一條不可能執行下去的法律根本就不配被稱為“法律”——因為它的實施不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正如比較法學家所發現的,“在法國私法的大部分領域內,規則只是地道的法官創造物,而這些規則常常與民法典只有微弱的關聯。”[20]但毋庸置疑,司法活動推進法制發展的作用在大陸法系確實不如在普通法系那么具有決定性意義。這是因為,一旦法典被頒布,法的發展似乎就剩下了從概念到規則、從邏輯到體系的學究式推演,而不是從活動到規則的現實的,活生生的運動。[21]而在普通法系,由于沒有法典的制約,通過司法活動實現規則正式化的過程顯得更加靈活自如。卡多佐曾經寫道,“實際上,一些令歐洲大陸法學家們愁眉不展的困難和語義混淆不會困擾我們。我們毋須成篇累牘地試圖證明習俗與法律的涵義相關聯,法律比權利的含義要狹窄一些,法律比法案包涵更多的內容。我們可以避開所有這些困難,因為我們每天的訴訟活動是這樣一個過程:在類似于鑄幣市場的司法作坊,行為方式被打上法律的烙印,然后,像貨幣一樣自由地流通。”[22]正是在每天的訴訟活動中,普通法法官賦予那些廣為接受的習俗以法律的外觀,從而完成了非正式規則向正式規則轉變的關鍵一環。而在制定法傳統下,基于議會至上的原則,通過司法活動發展法律的空間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次,司法活動強化著人們關于法律規則的認識。“法律只有被信仰,它才能被實施。”在規則演進的歷史中,法律要想發揮它作為正式規則的全部作用,必須得到民眾普遍的信賴和支持。那么民眾是通過什么途徑來了解法律,從而“信仰”法律的呢?法典的公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個個判決的作出和執行。因為這是活生生的法律,從這里,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保護一些行為同時禁止另一些行為的。正如哈耶克所言,“任何有權命令的權力機構,看來都不可能發展出法官所發展出的那種法律,因為法官所發展的那種法律乃是一些能夠適用于任何一個發現自己處于可用抽象方式加以界定的位置上的人的規則。”[23]因此,如果說在非正式規則的演進過程中,是無數個交往過程促成了人們對規則的共識,那么當規則演進到了法律規則的階段,則是一個個判決的作出強化了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和信賴。
最后,司法活動一點一滴地改變著法律的機體。與非正式規則相比,法律規則有一個明顯的缺點,那就是它一旦被作為法律確定了下來,就不能輕易地改變了。一種被廣泛接受了的法律規則,會在相關群體中形成一種穩定的預期機制,而一旦這種機制被人為的改變,行為主體常常無所適從。這就是法律的“剛性”特征,也就是說,它不可能像非正式規則那樣,在人們的交往中以一種緩慢的、不為人知的方式改變。但是社會環境總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的,因此,一成不變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如何改變自己?在梅因看來,法律和社會生活之間的協調是通過三種手段實現的,這三種手段是“法律擬制”、“衡平”和“立法”。[24]所謂“擬制”,是指用舊的法律概念指稱新的事物,以便擴大現有法律規則的適用范圍;所謂“衡平”,則是在現有法律不敷為用時,用一些公認的原則——這些原則被認為構成了原有規則的基礎——來對新的案件加以處理。很顯然,擬制與衡平都是通過司法活動改變法律實質內容的方法。通過擬制與衡平這類司法手段發展法律,這是羅馬法與普通法得以演進的共同路向[25];但沒有任何理由認為,通過這兩種手段改變法律的活動在大陸法系就不存在了。因為,任何制定法的適用都是要經過法律解釋的中間環節,這就決定了,在新情況出現而現有法律無法應付時,它們有可能被以擬制或者衡平的方法而改變。事實上,在任何一個成熟的法律體制中,擬制和衡平都是改變法律的重要方法[26],而立法——如果需要立法的話——則是最后的選擇。一般說來,只有那些經過了擬制和衡平的檢驗——這常常伴隨著各種利益的激烈爭論,被公認為是新情勢下必須確立的行為規則,才適宜通過立法納入到制定法當中去。
四、市場經濟、預期基礎與法律規則
上一節談到了司法活動在規則演進過程中的作用。所謂司法活動,不過就是運用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活動的作用也就是訴訟程序的作用。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是什么驅使著非正式的習俗規則演變為正式的法律規則呢?這是因為在一個大社會中,交往的增加,以及經常面對陌生人的需要,使得非正式規則難以起到原來的那種作為預期基礎的作用。而且,一旦社會生活的范圍超出了共同體的邊界,非正式規則的懲罰機制常常不再有效——因為這種懲罰通常是以共同體內部的道德共識作為基礎的。這時,對大家都不利的所謂“囚徒困境”更容易產生。[27]而正式規則是明確、透明和普遍適用的,并且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有保障,這些特點,使得它在一個復雜社會的秩序維護中能起到非正式規則無法起到的規制作用。
這里提到了預期基礎的概念。所謂預期,在最一般的意義上,就是關于別人會對自己的行為做出何種反應的預計和判斷。而所謂的預期基礎,就是在對他人行為作出預期時所依據的,并假定他人作出預期時同樣會依據的,前提性、基礎性的知識。在司法活動與社會生活之間,正是靠著預期機制的中間環節才被聯系起來的。法官“制定”某項規則,是因為他要改變某個領域的預期基礎,從而改變這個領域里人們的行為模式;而某個習俗規則一旦被法院確認為法律規則,它就成了公眾從事相關活動時的標準參照系。以下以市場經濟社會為范本,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的討論。[28]
在任何經濟形式下,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都要以一定的預期作為基礎。但在市場經濟下,由于交易的反復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行為的自主性,一種穩定、清晰的預期基礎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交易是反復進行的,而在每一次交易之前都對交易對象的各方面情況加以調查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一種穩定的預期基礎作為指導,以便人們能夠理性安排自己的商業活動;因為交易對象通常是陌生人,這使得相互之間很少直接的約束,因此,只有存在一種有保障的預期基礎,契約的簽訂才成為可能;因為交易要由市場主體自主安排,相應地,他們也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為此,只有存在一種可靠的預期基礎,市場主體才會積極才參與交易。
這種穩定的預期基礎從哪里來?在一個自發形成的市場社會中,人們在長期交易中形成的各種習俗和慣例為相互之間的行為預期提供了基礎。“所謂市場的習俗,無非是人們在交換與交易活動中呈現出來的一種常規性。而這種常規性一旦經由長期駐存而變成一種顯俗,一種大家都遵守的慣例,它就對市場的運行有一種規范與約束作用,即慣例成了市場中不斷進行著重復交易活動的參與者的‘共識’(共同知識與共同意識):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我也應當這樣做,甚至有時不得不做和必須這樣做。”[29]慣例對市場參與者的這種“自我強制性”的規制,給了每一個市場參與者一種確定的信息,“告訴他應該這樣做并且有信心地預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動亦會從別人那里獲得同樣的合作。”[30]
但作為一種非正式規則,慣例提供的預期基礎有著許多缺點,比如它不夠明確,缺乏有組織的懲罰機制的保障。因此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它本身會產生一種對于正式規則的需求。這一點在歐洲中世紀末期商人法的誕生過程中表現的尤其明顯。當契約糾紛發生時,商人首先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內部尋求王室法庭的保護。但是這種保護嚴重不足,為此,商人們以自治市為堡壘,通過建立自己的法院來解決特定種類的糾紛。[31]法史學家指出,在中世紀晚期的英國,“王室法庭所施行的英國‘普通法’,對有契約糾紛的商人僅能提供十分不足、而又頗周折的幫助,并且還要由英王核準。于是又另外建立了一些法庭,從商務習慣中尋求他們需用的法規。例如,國王批準開辦了一個大貿易集市,吸引來許多國家的商人,于是同時又由國王批準設立一座‘集市法庭’,來解決集市上商人之間的糾紛。”[32]從這一過程中,我們發現: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人本能地要求一種正式的法律規則來解決糾紛和保護交易——這正是預期基礎的功能;當他們在舊的制度中找不到這樣的規則時,只有另起爐灶,創建自己的法庭和規則。
五、市場經濟對訴訟程序的要求
法律規則作為預期基礎的功能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得以實現,一是法律規則的系統化闡述,二是訴訟判決對法律規則的宣示。前者構成了韋伯所說的法的理性化的主要內容,韋伯認為,正是這種法的理性化和系統化,為企業提供了“交往的可靠性”,而這是資本主義企業的得以發展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之一。[33]而訴訟判決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卻更為直接也更為重要。一方面,法的理性化和系統化只為法的“可預計性”創造了一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真正的變為現實性,需要一個個訴訟判決的落實。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的理性化和系統化存在缺陷的法律制度中,訴訟程序的有效運轉同樣能保證預期的可靠性,從而使市場經濟得到很好的發展。一個典型的代表是英國普通法。正如李猛先生指出的,如果按照韋伯的理性化概念,英國法無論在形式方面,還是在實質方面,都未能實現較高程度的理性化;但是,這種非理性化的法律似乎并沒有阻礙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其中的緣由,只能到英國法強調訴訟程序的傳統以及由此發展出來的高度精巧的程序技術中去尋找。[34]英國的情形映證了這樣一個觀點:規則的系統闡述并不總是它為市場交往提供可靠預期的必要條件。而另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本能地需要一種相對完備的程序制度的判斷,卻找不到任何的反例。
這里所謂的“相對完備的訴訟制度”,又包括哪些基本特征呢?在本文篇幅所能涵蓋的范圍內,只簡單地提示以下幾點:
首先,司法判決要如實地反映市場交往中形成的一般規則,無論這種規則是以慣例、先例還是法律條文的形式存在的。只有這樣,訴訟程序才能真正發揮其穩定市場預期,促進市場交往的作用。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當其發展到了現代,都形成了一套嚴密的規則體系——它有自己的專門術語、自己的邏輯結構和自己的適用方法。因此,這是一種柯克所說的“人為理性”,而不是純粹的“自然理性”,要掌握它,必須經過長期的訓練。另外,僅僅有一個稱職的法官群體還不夠,這些法官必須還能夠按照自己的專業見解來對案件的處理行使全權,否則訴訟程序仍有可能偏離一般規則的要求。
其次,通過訴訟程序的糾紛處理過程必須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因事制宜的。一種規則之所以能夠形成,是因為它對社會整體而言是方便的,對大多數人來說,遵守它比不遵守它更有利。這并不排除在個別案件中,遵守規則會導致有失公平的結果。但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是一個信仰法律的社會必須為其信仰付出的代價。“嚴格捍衛法律的原則雖會導致某些不便,但因捍衛此一原則所獲裨益足以超過那些微小的不便。”[35]人們之所以選擇以法律的方式來來對秩序進行規制,就是因為法律具有其他規則所不具備的嚴格的“一般性”的特征——它的適用是面對所有人和所有事件的;如果法律要為一些具體的情勢所左右,那么它就不再是法律,也就不可能為市場交往提供穩定的預期基礎。
最后,訴訟程序可以而且應該為法律的發展作出貢獻,但是,這必須通過一個個具體的糾紛解決過程來實現。法律的一般性特征,導致了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某種緊張關系。上一節曾經談到,訴訟程序協調這種緊張關系的途徑是運用“擬制”和“衡平”的方法來發展法律。那么,法官如何確定其改造法律的時機呢?也就是說,法官如何知道他面對的挑戰來自整個社會情景的變化,而不是個別正義或者某種局部利益的要求呢?只有在具體的糾紛處理過程中,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才能發現這樣的時機。只有當法官認為舊規則提供的預期機制已經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繼續遵守它只會導致更多的不公平,他才有權改變這一規則——當然是以司法的方式。這經常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其間會有一系列判決的積累,以及一次次上訴程序的審查,甚至還會夾雜著來自學術界和一般公眾的各種批評。但這是必要的,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初審法官、上訴法官、當事人,甚至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到了法律發展的事業中來。這個過程不斷檢驗著規則創新的正當性,同時為新規則積累著民意基礎,從而一旦新的規則出臺,人們也可以馬上適應它,并按照它提供的新的預期機制來行事。正如卡多佐所言,“在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中,判決形成了。在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中,決定了誰將獲得再生產的權利。”[36]
[1] 參見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19頁。
[2]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頁。
[3] 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第119頁。
[4] 參見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5] 參見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6] 參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鄧正來譯序:“哈耶克的社會理論”,第33頁。
[7]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7頁。
[8]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12頁。
[9]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36頁。
[10] 參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81頁。
[11] 由此聯系此前訴訟法學界關于訴訟法與實體法關系躲討論,可以發現,這一討論之所以經常流于膚淺和空泛,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沒有把訴訟程序放到規則演進的歷史進程中進行考察。
[12] 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93頁。
[13] 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第94頁。
[14] 以下的概述,參見康芒斯《新制度經濟學》(下),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63頁以下。
[15] 康芒斯:《新制度經濟學》(下),第374頁。
[16] 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第123頁以下。
[17] 在經濟學界,已經有人在做這樣的工作。參見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本文從該書中獲得不少啟發。
[18] 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240頁。
[19]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160頁。
[20] 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頁。
[21] 參見黎曉平:《司法活動與法制發展》,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二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頁。
[22]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董炯、彭冰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1頁。
[23]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156頁。
[24] 參見梅因:《古代法》,第15頁以下。
[25] 參見黎曉平:《司法活動與法制發展》,,第46頁。
[26] 韋伯也論述了法律的這種“無意識”的演變過程。“首先是通過悄悄發生意義演變的途徑。也就是說,這當中的媒介是:相信實際上新方式的事實對法律判斷確實沒有包含任何新的東西。但是也這樣認為:事實上新的法已經應用到舊的或新方式的事實上了,相信它曾經一直這樣適用和一直這樣應用。”參見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第93-94頁。
[27] 參見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第132頁。
[28] 之所以選擇了市場經濟,一方面是因為,這是當今世界最為流行的經濟形式,也是我國正在建立的經濟形式;另一方面還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訴訟程序與預期機制的關系得到了最為清晰的展現。
[29] 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202頁。
[30] 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202頁。
[31] 參見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32] 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紀琨譯,學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頁。
[33] 參見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第202頁。
其一是3月底芝加哥市在維修橋梁時,施工單位誤將橋樁打人地下排水系統,引起河水倒灌入城,市中心大部分重要建筑物中安放供電設備的地下室淹水,不得不停電封閉,上百萬人從高樓中撤出,市中心停止運營數天,損失達10億美元。第二次是4月29日,洛杉磯白人警察毆打違章駕駛的黑人,引發騷亂,市中心的“韓國城”及一些商業區被搶燒一空,經聯邦政府出動軍隊才得平定,損失數十億美元。在美國第三大城市芝加哥發生的是“天災”,暴露了長期只講利用,忽視維修的美國大城市基礎設施的老化間題。第二大城市洛杉磯的“人禍”更為復雜,而下層市民對城市貧富兩極化的不滿則是根本原因。這兩場災難,終于引起國會及政府對城市間題的重視,通過了“城市援助法案”,撥巨款補助受害城市。
正是由于城市災害的發生及城市援助法案的通過,“公平規劃”(EqnityPlalining)才應運而生,成為當前美國規劃界的熱門話題,甚至不少規劃院系在醞釀開設有關課程。公平規劃的中心是如何正確評價城市問題,以求公平地利用城市法案提供的城市復興資金,為下層市民提供援助。然而,如何實現“公平規劃”迄今尚無定議。
其實,規劃的公平性歷來是規劃理論的中心問題之一。在市場經濟下,市場力被認為是調節經濟活動以至社會活動的主要因素。那么,規劃有何作用?規劃師的主要職責何在?諸家爭鳴,眾說紛紜。被當代規劃理論泰斗卡斯泰爾(M.Castelis)譽為“20年來最優秀的規劃理論著作”的《在公共領域中的規劃》(Phnning仇thePublicDomain,作者JohnFriedmann為洛杉磯加大教授)對以上問題有詳盡的討論。長期以來,規劃被認為是一門技術,如同一切技術一樣,,規劃的社會功能是提供解決問題的手段。
由于在評價“手段”時,著重點往往在其解決間題的效率,故效率也成為評價規劃優劣的標準.與此對應,作為技術人員的規劃師,其職責是為決策者提供可選用的方案,即解決問題的各種方法。規劃師的這種社會角色,決定了規劃師必須尋求決策者的支持,以便“向權力講授真理”(wildasky,1979)。這種觀點在60年代末遭到挑戰。反對者認為,如果規劃師只為決策者服務,那么誰來保護非決策者
的利益?雖然在理論上決策者可代表全部公眾利益,但在西方市場經濟中,各利益集團的影響遠大于一般公眾,所以決策者往往是大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而非公眾的代言人。60年代民權運動中成長的一代規劃師以公眾代言人為己任,由此產生公眾參與、辯護規劃等一系列新的規劃內容.在這些規劃師看來,規劃不僅是一門技術科學,更是一門社會科學。規劃師不僅是技術人員,更應是社會工作人員。如果說技術科學慣于以效率作評價,社會科學則更多以公平作評價。
時至今天,美國規劃師討論的中心問題之一仍是:規劃師對社會的主要貢獻是什么?由于60%的規劃師在政府機構工作,因此他們在工作中往往面對某種“良心上的困惑”。一方面,他們越來越看到社會不公平帶來的城市問題,因此希望社會變革(socialChans“),以根本解決城市問題。另一方面,由于社會變革過于激進,目前看不到實現的可能,大多數規劃師只能做些社會改良(Soc誡Reform)的工作,在現實條件下盡可能為公眾利益做些實事,更注意“社會公平”的間題。但做這類工作的同時,他們又不無困惑地感到這種改良只會幫助延長現有體制的壽命,而變革這個體制才是他們的真正愿望。
他們之所以忽略物質性規劃(Physicalp如ning),不一定是輕視物質性規劃的作用,而是因為在現有體制中,大多數物質規劃只是為既得利益集團作錦上添花,而非為最需要幫助的下層市民雪中送炭。若將有限的城建資金用在美化城市的項目上,則低收入住宅,衰落區復興等出于“公平”考慮的項目將更為減少。
(二)市場經濟下的規劃工作及其社會功能
在Friedmarm看來,西方市場經濟下的規劃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濟規劃(全國性、全省及地方性):包括投資規劃(以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規劃、貨幣政策規劃、貿易規劃、收入分配規劃、戰略性物資規劃(如能源),及各部門規劃(農業、交通規劃等)。
2、社會規劃(全國性、全省及地方性):包括保護市場經濟下受害者的規劃(如失業保險、轉業培訓規劃等)、社會福利規劃及各專項規劃(住房、保健、教育、老年人及幼托規劃等)。
3、環境規劃(全國性、全省及地方性):包括防污染規劃、公共土地管理規劃、水資源管理規劃、資源節約規劃、野生生物保護規劃、稀有環境保護規劃、能源規劃。
4、城市規劃(地方性):包括用地規劃(區劃法、公共設施布局)、地方通規劃(道路、公交)、對外交通規劃、城市再開發規劃、城市設計、歷史地區保護規劃及社區規劃。
5.區域規劃(全國性、各省):包括自然資源規劃(灌溉系統、水力資源、主要河流流域規劃)、區域經濟規劃(以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及城鄉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人口遷移及安置規劃(包括自發流動及被動搬遷)、大工業遷址規劃、區域交通規劃及農業區發展規劃。
6.國民安全規劃。
綜觀以上各項規劃,可發現它們的共同特點:其基本工作內容仍是“公共事務”,其主要服務對象仍是“公眾”。因此,市場經濟下規劃的社會功能是:
1、指導經濟穩定成長,為經濟發展服務。
2、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尤其在私人投資無意經營的領域內的公共服務,如公交、公路、大型水電站等。
3、提供公共補貼,以資助某些有利全體公民的項目(如工業搬遷、農田占用補貼)。
4、保護公共利益,協調利益沖突,防止因追求利潤的市場力過于膨脹而影響公共或其他個人的利益(如制訂用地規劃、區劃法、防污染法、野生生物保護法等)。
5、調節社會分配,為市場經濟受害者提供補貼,以減少兩極分化。
不論這些功能有多少可以實現,其基本出發點顯然在于對“公平”的考慮,而不是對“效率”的考慮。其原因是“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雖能促進效率的提高,卻無法提供公平的分配。
一般認為,“公平”和“效率”是兩個同樣重要,卻又難以兼得的目標。追求“公平”,往往影響效率,反之亦然。西方市場經濟下規劃對公平的側重,我認為是由于市場經濟根本出于鼓勵竟爭,以提高效率,故自身已有高效率的優點,而“公平”正是其弱處,故市場經濟即使為了自身的存在,也需有注重“公平”的規劃來作平衡。相反,計劃經濟的特點是把分散創造出來的社會財富集中,再在某些原則(主要是“公平”或“均富,’)下重行分配,故自身已有公平的優點,不足之處則是大鍋飯帶來的低效率,因此歷來計劃經濟下的規劃工作更強調“效率”,所提出的“城市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均基于“低投人高產出”的效率目標。這被認為是“合理化”,或合乎理性的。社會生活中有兩種合理化。
一是力求以最小代價獲得最大利益的合理化,以“效率”為目標,可命之為“市場性合理化”。二是以最大多數人獲得最大利益的合理化,以“公平”為目標,可命之為“社會性合理化”。兩種合理化的共同點是都迫求最大得益,不同點是如何分配這種得益。在市場性合理化看來,利益集團當仁不讓地要享有得益,對社會性合理化來說,公眾分享得益才是目標。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下,規劃工作應更注意社會性合理化,規劃師在職業道德上應更注意維護全體公眾的利益。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規劃工作如果運行正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能保持計劃和市場兩方面的優點,規劃工作將能發揮更大作用。但由于這種體制的建立和成熟尚待時日,鑒于西方市場經濟的經驗教訓,對我國引入市場經濟后的規劃工作有以下推論:
1、引人市場機制后,規劃工作中的經濟因素的影響會急劇上升,可以說全部規劃工作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受經濟效益的牽制。從正面看,規劃將有更多資金渠道來落實。另一方面,自發的市場規律將更多影響從用地布局到城市設計這一系列物質規劃的成果。在用地布局上,利益集團(如三資企業)的發言權會上升。在城市設計或詳細規劃中,不僅為了美化環境或保持特色,其他經濟考慮如吸引顧客、增加店面、增加營業額等都是重要目標。
2、正因為經濟或“物”的因素不可避免地會上升,規劃工作應從重視“效率”轉向重視“公平”,即保證全體公眾的長遠利益。規劃師要防止見物不見人,應化更多功夫在研究人的活動上,因為正是人的活動,包括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才造成物質環境的變化。這里的“人”應包括全體市民的活動,不只是特定利益集團的活動。例如,對于大型項目,一定要有“項目影響評價研究”,討論該項建設對城市用地、交通、就業、稅收、基礎設施、游憩等各方面的影響。
3、引入市場經濟后,經濟活力增強,建設活動也會增加,規劃工作應力求保持對城市發展的控制。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城市的經濟表明,越是城市大變動時期,越是需要城市規劃作協調。可以說,規劃就是對變化的管理。決策過程應廣泛反映出各方意見,但決策大權應保持在規劃部門手里。各種法規(如執照法、區劃法、仲裁法等)是保證規劃部門管理城市發展的依據。
4、城市規劃的實踐證明,公眾利益只有通過公眾參與才能保證。決策者+規劃師不等于公眾,無法代表全部公眾的意見。規劃師要代表公眾的利益,只有“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讓群眾認可規劃師對他們利益的代表性。
5、計劃經濟下的規劃主要是調節各公有部門間的利益(公對公)。引入市場經濟后,由于各種經濟成分在市場中的利益不一定相同,“公”“私”間的利益沖突將會出現。協調“公”“私”(包括外資企業)間的利益將會成為規劃工作的內容之一,“公平”作為規劃原則的重要性將會突現。規劃師應既不歧’視,也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保證公眾或弱小利益集團的正當利益不被犧牲,而公平的基礎是法規。
6、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新事物,要重視新條件下的規劃理論建設。世界上有過市場經濟下的規劃理論,也有計劃經濟下的規劃理論,但缺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規劃理論。實踐工作往往使人注意個別問題的解法,理論才能使人反思諸如“做了些什么?為誰做?”這樣的問題,從而在更深、更高層次上提出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DF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4-0011-02
一、國際經貿規則發展新趨勢
(一)區域化趨勢
在地區政治、經濟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國際經濟貿易規則涉及范圍越來越廣,且區域化特征日益明顯,其中跨國公司的發展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征。基于此,國際經貿規則未來會朝著區域化方向發展,區域化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由度較高,在TPP談判中涉及到新規則的制定時,便提出新規則的高標準,擴大規則范圍,這一點充分證明了國際貿易投資便利程度;第二,符合一體化發展模式,區域經貿的出現,將獨立的國家和地區經濟融合到一起,以網絡化形式發展,每一個國家都有可能成為中心貿易國家,并輻射到其他國家,實現共同發展目標;第三,跨區域性,信息、互聯網等技術發展背景下,電子商務逐漸突破傳統商務模式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成為國際經濟貿易發展新模式,從而為跨區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面對國際經貿新規則,只有在經濟發展只能夠成為中心國家,才能夠越來越強,反之,則會越來越弱,中心國也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焦點。[1]
(二)拓展化趨勢
國際經濟的發展,人們思想意識發生變化,關注范圍變廣,使得國際經貿規則也逐漸滲透至國家其他方面,例如,政治、技術、環境等。基于此,經貿規則拓展化趨勢愈發明顯,出現了涵蓋廣泛領域的自由貿易協定。
微觀角度而言,拓展化趨勢對國際經濟貿易產生了很多影響,例如,發達國家更加關注與環境等方面問題,而發展中國家則強調農業補貼等方面因素,使得國際經濟貿易話題逐漸朝著多樣化趨勢發展,增加了達成共識的難度;宏觀角度而言,經貿規則主要是由國際社會主要行為主體參與制定的,使得規則更傾向于大國利益,基于此,國際貿易拓展程度越大,相應的反全球化聲音也會越來越多。[2]
(三)差異化趨勢
WTO作為國際經濟組織,在解決貿易爭端、協調各國家利益等方面占據舉足輕重的位置,受到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的重視,其國家參與數量越來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一些談判的難度,難以達成共識,突出表現在多哈談判事件中,規則差異化作為國際經貿發展的新趨勢,主要體現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實力,其中國際知識產權表現最為突出,還包括競爭政策、勞工保護等方面,即便是在發展水平相似的國家之間,也會存在很大貿易爭端。但是,受到區域化經濟發展模式的影響,未來國家間合作越來越多,使得強國越來越強,相反,弱國則越來越弱。[3]
國際經貿差異化發展趨勢,在很大程度上給全球經濟體制構成了一定威脅,且對發展中國家的歧視也會增加,另外,受到資金、開放度等因素的影響,區域間的經濟差距越來越明顯,從而直接對發展中國家的穩定性。
二、中國立場的確定
(一)重視多邊貿易,構建經貿新秩序
誠然,區域貿易發展迅速,但是,多邊體制仍然占據重要地位,且WTO規則依舊是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近年來,我國在參與國際競爭取得了不錯的成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統一的多邊規則發揮的積極促進作用。但是,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為了鞏固自身超級大國的地位,積極推廣自由貿易體制,對多邊貿易的發展造成了極大的沖擊,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多邊貿易體制發揮作用。[4]因此,我國在發展國際經濟貿易過程中,要重視多邊貿易,并堅決捍衛多邊經貿體制,并適當協調區域貿易與多邊貿易體制之間的關系,不斷優化和完善相關規定,有效提升透明度,并將其納入大審核工作中,避免發達國家積極拓展區域貿易規則,減少經濟自由化的不良影響,有效保護多邊貿易,構建國際經貿新秩序,爭取更多話語權,從而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自身定位,爭取更多話語權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我國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路線,經濟迅速發展,但是,這并沒有改變我國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在國際市場競爭中,仍然不占有優勢,受到發達國家的歧視。基于此,面對新規則,我國要明確自身位置,并積極拓展發展空間,立足于發展中國家的權益,另外,規則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會偏向于自身利益,為了能夠更好地保護我國權益,應積極應對和適應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變化,轉變被動狀態,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我國除了要放眼于整個國際,還需要加強對一些區域貿易規則的關注力度,并參與其談判,減少歧視性規則的數量,除此之外,我國還要加強對自身內部的調整,與國際規則發展趨勢相協調,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形勢,并深入分析和研究新規則的制定,為我國經貿發展爭取更多利益,提升國際秩序合理性,從而為我國貿易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5]
(三)發揮主導性作用
區域貿易體制的出現,不利于全球自由貿易的發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大國,要積極與我國具有同樣政治、經濟效應國家的合作,并參與區域貿易安排談判,避免由于邊緣化及貿易歧視對我國貿易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縱觀以往我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爭端,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整體實力不夠,且影響力不強,例如,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即便是簽署BITs,也仍然存在不同之處,在投資待遇等方面能夠充分體現出來,但是,這其中也包括我國自身的原因,應加強對東盟的關注力度,并深入探討東盟對我國經貿產生的影響。因此,我國在重視多邊貿易的同時,也要兼顧區域貿易,多參與談判,盡量緩解和避免發達國家等對我國經濟發展模式產生的威脅,建立以區域為中心的合作,確保地區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另外,現代社會在關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更加關心人們生活環境、電信、運輸、知識等方面,所以,不僅要關注縱向規則,還需要加強本國橫向規則的制定與完善,進而確保我國社會、經濟、政治等能夠實現長遠發展目標。[6]
三、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當下國際經貿規則逐漸朝著區域化、差異化及拓展化方向發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新規則的出現,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自身戰略,明確自身發展中國家的定位,堅持多邊貿易,并積極參與區域貿易談判,爭取更多話語權,創建國際經濟發展新秩序,有效保障我國經濟貿易利益,避免歧視性規則等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的不利影響,從而推動我國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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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006-1533(2013)15-0037-05
2012年12月4日,由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正式公布了“人社部發〔2012〕70號”文件,即《關于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的意見》。這意味著,多年爭辯并逐步達成共識的醫保付費機制改革,終于以正式文件開始推進落實。文件要求,按照“結合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加強總額控制,并以此為基礎,結合門診統籌的開展探索按人頭付費,結合住院、門診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種付費”的改革方向,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在所有統籌地區范圍內開展總額控制工作,同時積極推進按人頭、按病種等付費方式改革,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對公立醫院改革等工作的支持和促進作用。
醫保付費機制改革,將對醫保患者、醫療機構、醫藥供應商等醫療服務提供與消費的利益相關方產生極大影響。結合筆者之一牛正乾同志于2012年10至2013年1月,作為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課題組成員,先后對香港、臺灣、韓國和日本等周邊地區和國家相關醫保體系進行了實地考察調研,并對美、德、英、法等國的醫療健保體系進行了深入研究的體會,在此僅就我國醫保付費機制改革對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結構的影響作一分析。
1 醫保付費機制與醫療機構的利益驅動力
醫院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在營運過程中收入與支出必須有足夠的盈余,方可維持自身的正常運轉,保障其健康發展,否則將無法為老百姓提供正常的醫療服務保障。醫療機構要保證收支盈余,就必須開源節流,即設法增加收入(診療服務收入、財政撥款等)、并努力控制成本支出。
1.1 “后付制”的醫保付費機制成為醫院多用藥、用貴藥的動力
我國目前醫保部門針對醫療機構的醫保付費方式絕大部分是“按服務項目付費”的管理機制,對醫療服務過程中所設計的每一服務項目制定價格,參保人在享受醫療服務時逐一對服務項目付費或計費,然后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人或者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比例償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后付制”類型,即醫院的診療收入與其提供的服務量直接掛鉤。
顯然,在現有“后付制”的醫保付費機制下,雖然能夠調動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工作積極性,但很容易發生醫生誘導需求和促使醫療機構提供過度醫療的現象。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就醫院藥品使用而言,只要醫院針對醫保患者使用的藥品是醫保目錄內的品種,理論上就可以納入醫保支付(報銷)范圍。在目前嚴格的藥品價格加成管制和醫藥招標采購管制政策下,藥品在醫療機構使用銷售中,醫院只能在中標藥品范圍內選擇,并限制在采購價格(中標價格)基礎上順加15%作為醫療機構的利潤。醫院使用藥品成為增加收入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銷售藥品是醫院的利潤來源。在醫院開源節流保障盈余的利益驅動下,診療過程中,促使醫生多使用藥品、使用價格高的藥品,增加藥品收入(即“開源”)自然成了醫院增加利益的直接動力。這也是長期以來,為什么有關部門反復強調并出臺很多文件,限制醫院的藥占比、限制醫生的處方用藥行為效果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預付制”改革的醫保付費機制將有效約束醫院多用藥、用貴藥
按照“人社部發〔2012〕70號”文件要求,未來兩年醫保付費制度是在開展總額控制的同時,積極推進按人頭、按病種等付費方式改革。這種付費機制改革屬于“預付制”類型,即醫院的診療收入取決于患者數量、服務類型、業務綜合增長速度等因素“打包”支付,與具體給予某個患者提供的服務內容相對“脫鉤”。對醫療機構將采取“結余留用、超支分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定點醫療機構對結余資金與超支費用的分擔辦法,逐步形成費用超支由定點醫療機構合理分擔,結余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留用的機制。
顯然,在實行“預付制”醫保付費機制改革后,醫保部門對于支付給醫院的醫保費用控制作用將大大增強,必然會迫使醫院自覺控制診療費用,減少不必要的醫療服務項目,降低管理成本。就醫院使用藥品而言,藥品品種價格高低、數量多少,理論上似乎與醫保部門關系不大了,反正是包干制的“打包付費”。醫院給醫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使用的藥品成為了醫院的費用成本,銷售藥品不再是醫院的利潤來源。同樣,在醫院開源節流保障盈余的利益驅動下,將促使醫生少用藥品、使用性價比高的廉價藥品,降低藥品費用支出(即“節流”)則成為醫院增加利益的直接動力。醫保“預付制”的綜合改革,可促使醫院主動控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對患者因病施治,主動降低藥品和衛生材料消耗,限制虛高價格的藥品使用,降低醫療成本支出,體現醫務人員的技術價值[1]。
2 醫療機構的利益驅動對醫師診療行為的約束與激勵
在醫院有增加收入、減少支出、保障盈余的驅動力之下,醫生的診療行為若對醫院增加收益是正向的、一致的,或者不影響收益的降低,那么理論上醫院對醫生的診療行為應該是鼓勵的、支持的。否則,會直接影響到醫院的收益增加,進而影響到醫院的正常運轉。醫生的診療行為是否會促進醫院收益增加,包括診斷、檢查、處方用藥等是否科學合理,當然也包括是否過度診療、過度檢查、過度用藥、不合理用藥、收受賄賂紅包等行為。
2.1 “后付制”的現有醫保付費機制,醫院缺乏約束醫生收受賄賂、過度用藥的真正動力
在現有體制下,由于藥品回扣的直接刺激,使醫生在診療過程中過度用藥、不合理用藥的情況比較嚴重。由于“后付制”的現有醫保付費機制(即按照服務項目付費),對醫院的控制費用缺乏約束作用,加上藥品加價率管制政策讓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價格越高獲利越多,既有明的加成,又有暗的返利,暗的返利(包括給予醫生等相關人員回扣)更多。而醫生索取回扣的行為與醫療機構銷售高價藥品的利益驅動,高度一致,自然讓醫療機構對醫生收取回扣現象視而不見,甚至縱容。若醫生不拿回扣,所開的藥價低了,醫院的加成收益就少了;醫生拿了回扣,藥價自然就高了,醫院的加成收益就多了。拿回扣導致藥價虛高并不損害醫院的利益,相反增加了醫院的收益,大家都認為醫生不拿“回扣”白不拿,所以醫院對醫生收受藥品回扣這種嚴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2]。
2.2 “預付制”改革的醫保付費機制,醫院將不得不約束醫師不合理的診療行為,有效控制診療費用
絕大多數專家學者,包括很多高層領導都充分認識到,盡快推進醫療機構的管辦分開、消除公立醫院壟斷地位,推進醫保付費改革為降低藥價虛高、解決過度用藥等看病貴的治本之道。“預付制”的醫保付費改革,使醫生收受回扣、過度用藥、不合理用藥等行為變得與醫院的利益相對立。當藥品在醫院的使用過程中成為成本的時候,醫生收受回扣等行為必將損害到醫院的收益,因為醫生的回扣來自于藥品價格的提高,直接提高了醫院的成本,將降低醫院的利益(盈余),進而會影響到醫院的正常營運。
在“預付制”改革的醫保付費機制下,醫院將會有動力快速形成“切斷藥品銷售與醫生之間直接的隱形利益關系”的機制,通過有效的約束與激勵機制,使醫生合理診療,有效降低診療費用,包括不拿藥品回扣帶來的藥品費用降低,增加醫院收益,醫院再把這些收益獎勵給對醫院有貢獻的醫生,從而使醫生的收入由以前的“靠醫藥代表”給回扣,改變成由“醫院院長”給獎勵的方式,使醫生有尊嚴地獲得合法收益,收入陽光化,鼓勵醫生合理用藥。
一旦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形成,醫院為降低藥品在醫院的使用成本、提高醫院的整體收益,在醫院的內部和外部將形成兩股強大的監督檢舉力量。在內部,任何人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都因損害了醫院全體職工的利益而面臨檢舉的危險,醫院管理者將有相應的積極性,主動地控制和打擊醫生收受回扣的行為;在外部,同一個藥品,送回扣的批發企業批發價肯定高于不送回扣者,價高者被采購、價低者被淘汰,所以任何企業送回扣的行為都因損害同行競爭者的利益,而面臨被檢舉的危險[3]。
3 醫生診療行為與醫院用藥結構成因
醫生的診療行為,是醫院用藥結構形成的直接動因。長期以來,雖然政府頻頻出臺諸多措施打擊醫院中涉及藥品銷售過程中的商業賄賂,希望達到醫療機構合理用藥的目的,但效果十分有限。如果我們數一數有關部門專門為此發出了多少“一紙空文”,就會知道醫院藥品銷售中的商業賄賂是如何屢見不鮮、屢揭不停甚至屢禁不止的。在藥品高回扣的刺激下,醫療機構的用藥結構仍然是價格虛高的藥品占據絕對的主導地位,而中標價格較低的藥品卻很難給患者使用。
其重要原因就是,“后付制”的醫保付費機制沒有發揮約束作用和藥品加成管制政策的助推,造成了醫院用藥價格虛高,購銷使用等環節的“回扣賄賂”現象。同時,在醫療服務低價管制和藥品加成管制這兩大政策的制約下,醫院大多并不滿足于15%的藥品加成收益,而會通過形形的手段,讓醫藥企業為自己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或“返點”,放任醫生及其他相關人員向醫藥企業收取現金回扣。較為常見的情形是醫院管理層直接出面與醫藥企業就“返點”的多寡和方式進行談判,也就是所謂的“二次議價”。由于政府規定醫院必須執行中標價,同時禁止醫院與醫藥企業進行“二次議價”,現金“返點”的情形受到了一定的抑制。但是,許多醫院可以要求醫藥企業提供額外的“服務”,例如出資為醫院購買設備、提供培訓經費、組織科研考察、開展文化娛樂活動(例如旅游)等等。近兩年來,在個別地方出現了一種新的“改革”,即由當地衛生局出面,代表其下屬的公立醫療機構同醫藥企業進行集體“二次議價”,壓低了藥品的進貨價,但是醫療機構的藥品進貨發票上還是使用了虛高的中標價,“二次議價”所獲得的利益由醫藥企業用各種各樣的方式通過衛生局再返還給醫療機構。這只不過是“二次議價”合法化的一種方式而已。當醫院藥價虛高背后的“服務”、“返點”甚至“回扣”成為常態之后,對醫院和醫生實施治理整頓的效果注定是摁了葫蘆起了瓢[4]。
為什么在醫藥領域,如此眾多本來平平常常、規規矩矩、勤勤懇懇的醫生們,必須在違規的情況下才能生活得好一些?或者,如果不違規的話,為什么他們不能享有體面的生活?真正有問題的究竟是“違規者”,還是現有的規則本身呢?
當“預付制”的醫保付費機制改革實施后,需要真正落實醫療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醫生有獲得陽光下高收入的“合法權益”,醫院有給予有貢獻的醫生高回報的“合法權力”。“預付制”的醫保控費機制改革的落實,把藥品在醫院中由利潤中心改變為費用成本,落實公立醫療機構獨立法人地位,充分調動醫療機構管理者自己主動嚴格控制醫生處方行為的積極性,通過合理診療有效降低藥品費用。通過總額預付、門診按人頭付費、住院按病種付費等購買服務的機制和市場化競爭,使得公立醫院學會合理地控制運營成本,主動降低藥品在診療中的成本,使得公立醫院的良性發展不再單一依賴藥品的加成銷售。當醫生在激勵與約束并舉的政策之下,規范診療、合理用藥,充分體現醫生自身價值。醫療機構的藥品使用結構將發生根本變化,醫生在診療開具處方時,追求藥品的性價比,廉價的好藥,將得到青睞。目前虛高價格的藥品占據主導的地位,將會被廉價藥品、性價比高的藥品所替代。
4 醫院用藥結構的變化與醫藥供應商的競爭規則改變
醫院的用藥結構直接支配著醫藥供應商的藥品配送、制造結構。目前,在各地區,公立醫院均控制了藥品零售環節80%左右的市場份額。為了保住這80%的市場份額,以醫院市場為主要目標市場的醫藥企業往往甘愿放棄零售藥店20%的市場。社會資本在醫療服務市場份額極低的前提下,面對眾多的藥廠,目前的醫院處于買方壟斷地位,數量眾多的醫藥企業基本上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滿足醫院的種種要求[5]。
在“后付制”的醫保付費機制和藥品價格加成管制政策下,藥品正常的價格競爭機制失靈,誰的回扣多誰的銷量就大,這倒逼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高定價、暗回扣”的營銷體系,開展以回扣為主要手段的隱性畸形交易競爭。為了給藥品定個高價,藥品生產企業就不得不成立各種“政府事務公關部門”,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進行“攻關”;為了讓高價中標的藥品順利的銷售出去,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就不得不建立龐大的醫藥代表隊伍,“攻關”醫院領導和醫生。藥價虛高得離奇、離譜就不足為怪了。
通過“預付制”改革的醫保付費機制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了滿足醫療機構降低藥品在醫院中的成本、提高醫院的收支盈余,企業可以進行公平、合法的價格競爭,由原來的“暗地回扣”轉“明折明扣”,藥企將回歸正常競爭、規范經營、優勝劣汰,促進行業集中度自然提高。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營銷過程中沒有必要再采用“高定價、暗回扣”的非法營銷模式。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將恢復正常,彼此之間的競爭不再是商業賄賂的競爭,而是“高性價、明折扣”之下的質量、價格、服務、效率、管理的競爭,這種競爭環境下,醫藥企業的競爭規則將發生根本改變,優勝劣汰機制發揮作用,有利于促進醫藥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有利于促進醫藥行業集中度的自然提高。
5 醫保付費改革和醫院用藥結構變化對醫保患者的影響
在目前的制度環境下,對患者而言,醫院處于賣方壟斷地位,因為它控制著處方藥的開方權、銷售權以及公費醫療和醫保定點資格,患者在很大程度上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和選擇權。在國家推行新醫改以來,逐步實行全民醫保的政策,廣大百姓的醫療需求得到了極大釋放,但在“后付制”的醫保付費機制下,當醫保患者看病報銷比例比較高的情況下,患者使用藥品的心里傾向往往是希望醫生在給其診療的時候開具價格更高的藥品,因為作為非專業的普通患者而言,其想當然地認為,價格高的藥品才是更好的藥品,同時也有一種占了國家便宜的心態;而醫生可能受到藥品回扣等利益的刺激,會誘導患者使用高價藥品或過度用藥;某些醫院受利益驅動,也傾向于放任醫生多開藥、開貴藥;結果是對患者造成嚴重的過度醫療、不合理診療,從而發生較多的藥害事件,甚至因過度用藥或不合理用藥導致致死、致殘事件的發生;對醫保部門,造成醫保費用支出增長過快,而醫保籌資的增長有限,從而導致醫保籌資與支付發生赤字,帶來巨大壓力,不可持續,甚至某些地區已經難以維計。
中國“五險一金”的繳費總比例在全世界已屬高位,個人稅負和社保繳費已超過其工資總額的25%,短期內難以繼續提高繳費比例。隨著全民醫保的實現,擴大覆蓋面的增量空間已經不大,醫保籌資規模能否繼續增加,將取決于城鎮居民就業的增加、收入水平的增速以及財政投入力度。我國目前醫保籌資比例已近天花板,而民眾醫療需求卻不斷釋放。日益尖銳的矛盾之下,如何保障醫保基金使用的效率和公平,成為政策制定部門考慮的首要問題。作為政府迫于醫保資金支付的壓力,使得醫保付費機制不得不進行改革,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自然被賦予了規范醫療行為的重任。在由“后付制”改革為“預付制”的付費機制后,由于受到醫保部門付費方式的有效約束,醫院同樣在營運過程中,需要保障收入與支出必須有足夠的盈余,同樣是開源節流的利益驅動,但因為藥品由原來的利潤來源變成了成本費用。在這種機制約束下,醫院會主動限制貴重藥品的使用,有利于鼓勵醫療機構和醫生盡可能以較低的醫療費用為更多的人提供服務,促進合理用藥、合理診療,減少過度用藥,藥害事件可能會得到大大減少。在新的付費機制下,也許在某個階段,會限制醫療服務技術的更新與發展,對醫院主動發展醫療業務形成制約。或者會降低醫院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醫療機構可能會拒收醫保患者,減少一些必要的醫療服務項目,降低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但當落實了管辦分開,競爭性的醫療服務體系一旦形成,這樣的類似問題將也會得到逐步解決。
筆者在綜合考察研究的6個國家與兩個地區醫藥行業的情況后,感覺均有一個突出的共性,也是值得步學習借鑒的經驗:確保老百姓獲得健康保障的權力公平,享受較高統一的健康保障水平的同時,充分保證了其選擇投保方式的自由,而政府對弱勢群體負有完全的兜底責任;對醫生而言,確保其準入醫療領域工作的機會公平,基本上獲得執業資格的醫生都有自由執業、自由開業的機會;對醫療機構而言,確保不同類型的醫院享受的政策待遇是一樣的,確保政府的規則公平,充分尊重醫療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對醫藥企業而言,在醫保對醫療機構嚴格控費的規則下,均能夠自主和醫療機構、藥品批發商、社會藥局(藥店)進行談判交易,確保機會公平、充分競爭,提高效率并逐年降低藥品價格;對政府而言,主要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尊重基本市場規律,為公眾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百姓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發揮政府作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筆者相信,隨著我國全民醫保體系的逐步形成和完善,醫保付費機制的改革逐步推進落實,醫保付費機制科學合理的設計,不僅僅將影響到醫院的用藥結構,更將成為撬動整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杠桿[6]。付費機制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可能需要兩三年甚至更長時間,但通過醫療保險向醫療機構購買各種醫療服務,是一個兼顧公平、效率和質量的改革路線,也是一個健康的、可持續的改革路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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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S750文獻標識碼:A
長白山林區在20世紀90年代后,隨著人們環境和生態保護意識的提高,國家在1993年明令禁止了對森林的大面積皆伐,規定今后長白山林區對成熟林一律采取擇伐的采伐方式。
長白山林區的森林由于在過去60多年里過度利用,造成森林生長不良,珍貴樹種比例由過去占總量的70%,下降到現在的20%。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森林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提高,制約了林業的可持續發展。以長白山林區的三岔子林業局為例,據統計,這個局的現有成熟林平均公頃株數僅為1200~1400株,這樣的株數密度水平大大低于森林的最低原始密度2200~2400株。就是在這樣的株數密度下,林業職工為了自己的生存還要忍痛對森林進行擇伐,經過擇伐每公頃存留株數密度會由原來的1200~1400株降到500~700株,這樣少的株數密度會大大地影響了森林的自然恢復能力,嚴重的還會造成“四不像”林分或矮林林分,使林地從此徹底失去了再生產能力和涵養水源的能力。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實現經濟發展與生態恢復之間的和諧統一,把擇伐對森林的破壞盡可能地減小,盡快恢復森林擇伐后的林地生產能力,有必要對如何搞好擇伐跡地的后續恢復工作加以研究,采取新的經營措施使森林達到永續利用的目標。筆者認為:在擇伐跡地內高密度補植珍貴樹種是使擇伐林地快速恢復的必要條件。
三岔子林業局每年的擇伐面積都在3000~5000hm2左右,在實行森林擇伐后,我們前期對擇伐跡地(1993~1997年)采取的是采伐后讓其天然更新,后來發現效果不好。因此,1998年后我們對擇伐跡地進行人工干預,采取了林冠下人工植苗,最初定植株數900~1100,隨后經過長年跟蹤監測發現效果雖有但還是很不理想,7a保存株數僅為當年植入株數的10%。為了改變這種局面,2005年后我們對擇伐跡地培育措施進行了實驗研究,具體做法如下:
1試驗內容
在擇伐補植地塊中高密度補植珍貴樹種紅松、水曲柳、核桃楸和椴樹。公頃設計株數4166~4444株,采取帶狀混交,混交比例為4∶3∶3。并且在選定的地塊外選定相同面積的對照地。具體以2個方式試驗:
11選擇樹種組成以針葉占5層以上的地塊300hm2,高密度補植珍貴闊葉樹種核桃楸、水曲柳和椴樹。公頃設計株數4166株,株行距15×16,實際栽植株數控制在每公頃4444株和4166株之間,采取帶狀混交,混交比例為4∶3∶3。
12選擇樹種組成以闊葉占五層以上的地塊300hm2,高密度補植珍貴針葉樹種紅松和闊葉樹種水曲柳、椴樹。公頃設計株數4166株,株行距15×16,實際栽植株數控制在每公頃4444株和4166株之間,帶狀混交,混交比例為4∶3∶3。
13對照地公頃設計株數1010株,株行距3×33,實際栽植株數控制在每公頃1111株和1010株之間,帶狀混交,混交比例4∶3∶3。
2試驗技術路線和方法
21試驗地塊選擇
在今年的擇伐補植地塊中選擇陰坡或半陰坡的土壤肥沃的地塊,坡度不大于10°,采伐后針葉樹種占五層和闊葉樹種占五層的各300hm2;同時在每塊試驗地外選擇同等面積的對照地。
22試驗地和對照地監測樣地設計
機械布點,每公頃設2個006hm2監測樣地。每個樹種設兩個監測樣地。
23補植方式
試驗地和對照地均采用人工植苗,保土防凍造林。
24補植密度
試驗地公頃設計株數4166株,株行距15m×16m。對照地公頃設計株數1010株,株行距3m×33m。
25種植點配置
種植行選擇沿等高線走向,采用正方形配置,種植點位于正方形的頂點。
26試驗地整地
整地應視上層林木分布狀況因地制宜進行,一般采用穴狀整地。盤徑不應小于60cm,坑徑30~40cm,深度30~40cm,揀凈穴內草根和石塊。
27苗木數量和標準
試驗用苗和對照地用苗要選用同批次、同等級的苗。
28撫育管理
造林后要及時進行松土除草,連續進行3a,撫育次數為2、2、1。
29制定技術考核指標
以當年成活率、3年保存率、苗木抗逆性、苗木10年生長量和平均生長量、以及上層林木的10年生長量和平均生長量等指標進行調查、監測和統計,計算不同苗木、不同造林密度、不同造林方式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得出系列結果,以利于指導營林生產實際工作。
中圖分類號:G47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2)05-0043-02
當今我國經濟已進入市場經濟階段,但是我國學校教育所培養的人才素質落后于市場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本文僅就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談談基礎教育應該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挑戰。
一、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規則意識
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一方面規定參與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另一方面它構成了人們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發生交換的激勵結構,特別是經濟的激勵結構。從事市場交易,首先要了解該交易的規則,才能夠避免不必要的交易費用。因此,任何制度的設計過程,首先應尊重和回應不同社會公眾集團的利益需求,取得社會公眾的制度信任,促進自覺遵守規則行為,減少制度執行成本。再次,規則意識還表現為社會成員自覺遵守規則成為一種行為習慣,這種習慣經過長時期的沉淀而成為人們潛意識的一部分,根深蒂固,也就會形成“人人按照規則辦事”的社會。對照現實,我們這個社會的成員缺乏規則意識、隨意違反規則的機會主義行為比比皆是,這顯然對我國教育“如何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以適應市場經濟”提出了挑戰。
二、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民主、平等意識
市場經濟不僅是一種資源配置的經濟形式,而且是一種社會組織形式。這種社會組織形式是建立在“等價交換”的價值關系基礎之上的,它提倡所有市場主體在從事交易時地位平等,公平競爭,在市場中不允許有超越經濟的特權,也就是說不能因權力、地位和職務的差異而形成等級差別。一切市場參與者都以平等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身份進入市場。因此,市場經濟社會對學校教育的人才培養提出新挑戰,需要學校教育重視培養學生的民主平等意識。
三、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獨立、自主意識
市場經濟既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條件,也使人的個性和獨立性得到充分的發揮,促進了個人自由和個人利益的實現,強烈地激發了人們的主體意識,強化了個人的獨立自主精神,給個體發展和多樣性的選擇以廣闊的空間。所以,自主經營、平等競爭、公平交易、開放流通,這些市場經濟運行的原則和內在要求破除了“官本位”和封閉保守的“平均主義”舊觀念,摧毀了人身依附關系,需要學校教育從小就幫助學生樹立起獨立、自主的自由精神。
四、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自由競爭意識
競爭性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不同的經濟主體間按照“等價交換”原則和價值規律互相聯系和運作,權益與風險自擔。通過競爭機制實現優勝劣汰,推陳出新,從而不斷提高總體經濟效益。在市場經濟體系內,經濟主體以贏利為目標,追求利潤最大化。作為一種機制,它允許每個個體自由選擇職業和自己的角色,承認并且保護每個人的正當權益,鼓勵個體為爭取自身更大的利益去努力工作。這樣,每一個企業和個體都把發展自己視為目的,把對方看作是滿足自己的手段。如何培養學生的平等競爭意識,需要我們的學校教育作出積極的應答。
五、基礎教育要重視培養人才的科學思維與人文精神
市場經濟波詭浪譎,充滿風險。市場經濟是一柄雙刃劍,用好可以利國利民,用不好就會傷害自己。如何正確地看待市場經濟的風浪,迎接這種風浪的考驗.不能按照習慣性的思路去考慮新的問題,而應進一步轉換腦筋,學會和掌握科學的思維方式。參與市場經濟主體的思維應是充滿理性的、開放的科學思維。科學思維的理性精髓就是的辯證思維。唯此,我們才能對市場經濟規律有正確的了解和掌握。同時,針對當前市場經濟的競爭導致“人文精神滑坡”現象,引起人們普遍憂慮人文生態,希冀重構“人文精神”。盡管人們的意見不盡一致,但對目前社會上“人文精神滑坡”的現象卻形成了共識:在大力發展經濟,提高物質文明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社會精神文明的建設,特別是要充分發揮我國文化傳統中的積極因素,培養國民的的人文精神、合作意識,這方面,學校教育責無旁貸。
近年來,隨著股市風險加大,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創新基金的要求,各種形式的投資基金發展很快。這也是目前財產所有格局下投融資活動發展的客觀趨勢。對此應該積極引導、規范,使其盡快從自發到自覺,并把這一過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秩序的活動緊密結合起來,相互促進。加快社會性投融資機構的發展,加快證券股票市場的發展,將為新的投融資體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將成為啟動民間投資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礎。
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1999年11月10日報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為了扶持本市的利稅大戶、重點企業——四平卷煙廠,專門召開各縣區負責人會議,在會上下達了銷售四平煙廠生產的吉牌香煙的指導任務,這些任務由市分配到縣,由縣分配到鎮,再由鎮分配到村,最后都攤派到人頭上,煙錢直接從工資里扣發,對無工資的農民則動員他們掏錢買吉煙。四平市的“吉煙現象”,引起了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規范必要性的思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經濟行為,是實現現代市場經濟“市場+政府”調節方式的要求。市場經濟發展經過了兩個階段,一個是自由市場經濟,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完全的、充分的作用,一個是現代市場經濟,即我們所說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就其運行狀況或調節方式而言,是一種“市場+政府”的混合經濟,一方面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另一方面又有政府的調控和干預。這就意味著,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須“有所為亦有所不為”。政府不能“有所為”,那就蛻變到早期的自由市場經濟,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早已證明了自由市場經濟的諸多缺陷,他們也早已拋棄了自由市場經濟,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當然不能走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早已改轅易轍的老路。政府不能“有所不為”,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統包統攬,那我們又會退回到我國原先的計劃經濟中去。我們已經吃盡了計劃經濟苦頭,變計劃經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我們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決不能退回到計劃經濟中去。既然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須“有所為亦有所不為”,那就必須對什么須“有所為”及什么須“有所不為”作出合理的界定,對“有所為”的方面“如何為”的問題有進一步的對策,即必須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經濟行為有合理的規范,以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經濟行為,是我國轉型時期彌補政府短缺和克服政府行為失效的要求。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還保留著大量的計劃經濟的慣性,真正的市場經濟還未最終形成。同時,由于人員素質水平和法律規范程度還未達到應有的要求,在市場短缺的同時,也存在著政府短缺。市場體系不完整,市場規則不健全,市場信息不暢通,市場信號扭曲是市場短缺的主要表現,而政府短缺則主要體現為:政府行為不規范;政企不分;政府管了許多不該管的事;政府還未學會市場經濟的經濟學。“吉煙現象”中的四平市政府就是政府短缺的表現。市場短缺,要靠政府去彌補,而政府短缺,則要靠政府行為規范化去克服和消除。若政府行為不規范,政府自身短缺,那就不僅不能消除市場短缺,還會使政府短缺和市場短缺惡性循環,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巨大的困難和阻礙。要克服和消除轉型時期政府短缺及政府行為失效,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就須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行為,尤其要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經濟行為,也是推進和深化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既清晰又模糊。說其清晰,是因為國有企業的產權被現行法律界定為國家所有;說其模糊,是因為國家無法清楚地界定產權的各種權能。這種產權關系不僅表現在財產終極所有權的極端抽象性,也表現在法律所有權的不明確性,即所謂的“產權短缺”。我們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就必須消除這種產權短缺,把建立產權清晰的現代企業制度確定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清晰的產權制度中資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家作為出資者之一,具有資產所有權,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但不能直接干預法人企業的經營活動。因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之一是規范政府經濟行為,杜絕政府對國有企業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也就是說,要推進和深化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明確產權關系,就必須合理地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經濟行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行為,以實現效率、公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為主要目標。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或涉及的內容,也必須圍繞這一主要目標來規范。一般來說,效率、公平和發展方面的要求,跨越了發展的時空差距和國別界限,是不同的國情狀況下,市場經濟成熟程度不同的國家政府經濟行為所追求的共同目標。中國選擇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為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政府經濟行為,當然也是為了更高的效率。而兼顧效率和公平又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效率提高要通過經濟發展而且是可持續發展來表現,公平也要通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來實現,而效率、公平和可持續發展,都是為了實現共同富裕。因此,可以把實現效率、公平、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共同富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目標。且不談吉煙現象中四平市政府的行為是否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可持續發展,至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公平包括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機會公平是指競爭的規則相同,就象公正的體育比賽。四平市政府通過層層下撥、限時領回、分發到人頭上、直接從工資里扣錢的手段來替四平煙廠銷售吉煙,對不得不領回
社會性投融資機構與企業的關系就是股東、出資人與企業的關系。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證券股票市場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培育規范社會性投融資機構的同時,加快完善證券股票市場的有關規則,特別是會計審計規則。通過社會性投融資機構的發展使機構投資者成為證券股票市場的投資主體,從而促進這一市場走向規范;另一方面通過證券股票市場的規范,使社會性投融資機構與上市企業間的關系趨于規范,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奠定基礎。
社會性投融資機構之間是市場競爭的關系。這方面最重要的是完善進入、運營和退出的有關規則,防止出現不正當競爭。
近年來,隨著股市風險加大,隨著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創新基金的要求,各種形式的投資基金發展很快。這也是目前財產所有格局下投融資活動發展的客觀趨勢。對此應該積極引導、規范,使其盡快從自發到自覺,并把這一過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秩序的活動緊密結合起來,相互促進。加快社會性投融資機構的發展,加快證券股票市場的發展,將為新的投融資體制奠定基本框架,并將成為啟動民間投資的最有效的制度基礎。
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1999年11月10日報道,吉林省四平市政府為了扶持本市的利稅大戶、重點企業——四平卷煙廠,專門召開各縣區負責人會議,在會上下達了銷售四平煙廠生產的吉牌香煙的指導任務,這些任務由市分配到縣,由縣分配到鎮,再由鎮分配到村,最后都攤派到人頭上,煙錢直接從工資里扣發,對無工資的農民則動員他們掏錢買吉煙。四平市的“吉煙現象”,引起了我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規范必要性的思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經濟行為,是實現現代市場經濟“市場+政府”調節方式的要求。市場經濟發展經過了兩個階段,一個是自由市場經濟,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完全的、充分的作用,一個是現代市場經濟,即我們所說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就其運行狀況或調節方式而言,是一種“市場+政府”的混合經濟,一方面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基礎,另一方面又有政府的調控和干預。這就意味著,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須“有所為亦有所不為”。政府不能“有所為”,那就蛻變到早期的自由市場經濟,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展早已證明了自由市場經濟的諸多缺陷,他們也早已拋棄了自由市場經濟,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當然不能走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早已改轅易轍的老路。政府不能“有所不為”,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統包統攬,那我們又會退回到我國原先的計劃經濟中去。我們已經吃盡了計劃經濟苦頭,變計劃經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我們為此付出了不少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決不能退回到計劃經濟中去。既然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須“有所為亦有所不為”,那就必須對什么須“有所為”及什么須“有所不為”作出合理的界定,對“有所為”的方面“如何為”的問題有進一步的對策,即必須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經濟行為有合理的規范,以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
1.產權的倫理市場必須首先承認經濟主體對合理財產的占有,市場中的交換必須是自由的財產和自由的勞動在自愿基礎上的交換,因此市場經濟實現等價交換的前提就是產權的認可和保護,產權的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是經濟關系中最為重要的問題。
產權是指人們對某種物品所擁有的一定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英國經濟學家休謨認為,因為財產“可以在人與人之間隨意轉移而不穩定”而成為“社會上重要的亂源”。因此必須“劃定財產,穩定占有財物的協議,是人類社會一切條件中最必要的條件”。沒有產權的穩定占有,就沒有經濟主體的自由決策和自由交換,就沒有市場經濟。因此,市場經濟中首先要確立人們通過正當途徑獲得自己對財產的占有權,只要是通過合法經營、誠實勞動獲得的財產,都要給予尊重和保護。反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對他人和公共財產的侵害,并保護產權所有者對財產的自主使用和自由處置,不得以強迫和不正當的手段去干預產權的交易,只有這樣,個人利益、公共利益才能得到保護,經濟主體追求利益、追求價值、積累財富的目的才能實現,市場經濟也才能健康有序的運行。
2.交換的倫理產權關系明確后,經濟主體就可以自由支配自己擁有的資源和財產,它就可以到市場中去實現交換。交換關系表面上是物與物的交換,實質上反映人們之間的一種社會關系,黑格爾認為:“我可以轉讓自己的財產,因為財產是我的,而財產之所以是我的,只是因為我的意志體現在財產中”。交換的外在表現為商品和貨幣,實現的卻是內在的人格、意志等不可能轉讓的東西。馬克思認為:“……主體只有通過等價物才在交換中彼此作為價值相等的人,而且他們只有通過彼此借以為對方而存在的那種對象性的交換,才證明自己是價值相等的人。”因此,交換是以平等自由為基礎的人的價值的交換。
交換既然實質上反映的是一種人格、人的意志、人的價值的關系,作為人所具有的平等的人格和平等的基本權利應當得到承認和尊重。交易的目的在于使當事人的意志得到實現,使當事人得到更大的利益和滿足。所以只有在平等和自由的基礎上才能得到保證,只有互利才能使這種愿望得以實現。市場中的交換正如亞當?斯密所說的經濟人行為一樣,在人們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又不得不顧及他人利益,這在客觀上實現了自利和利他的統一,這就是市場經濟的互利行為。但現實中在自由與平等之間往往存在著矛盾:即交換主體都希望自己獲得比別人更大的利益,甚至希望它是不平等的、不互利的交換,這自然侵犯了他人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權利。所以任何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的帶有欺詐行為的交換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的交換都是以不正當的手段占有別人的勞動,損害別人的利益,都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破壞,都是不道德的。
3.競爭的倫理-隨著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和市場的進一步擴大,必然出現競爭,這是市場公開性和民主性決定的,因此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競爭可以促使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使用。競爭可以使優者脫穎而出,劣者自然淘汰,競爭是經濟活力的基礎。沒有競爭或者人為地限制競爭,市場經濟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就會被嚴重扭曲。但競爭要公平正當,保持公開性和有序性,無序競爭和惡性競爭都只能破壞市場的公開性和自由性。所以競爭既要受法律保護,又要受法律制約,不受制約的完全自由競爭也會帶來壟斷,帶來資源使用的低效率和浪費。
競爭并非只是純經濟行為,它在目的和手段上有義與不義之分。競爭主要是利用價值規律通過降低成本使自己凝結在商品中的個別勞動量低于社會必要勞動量,從而獲得比其它企業更多的利潤,同時以自己的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擴大市場份額。在參與競爭時,首先要承認對方的平等地位和各項權利,不能因為是競爭對手就否定和破壞對方擁有的與自己平等地位和各項權利,包括生存權、名稱權、名譽權、專利權、自由簽約權等等。要體現出對對方的尊重.,體現出對市場精神的遵從。在競爭方式和手段上,要堅持利己不損人的倫理原則。競爭關鍵是發展自己,靠自己比對方更大的優勢取勝,而不是損害對方,削弱對方,壓低對方。如果以損人利己的做法使自己受益,只會增加市場的對抗性,增加市場的風險和交易成本,破壞市場的和諧,違背市場的價值目標,最終造成兩敗俱傷,從而使競爭走入歧途。
明確了市場經濟是道德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倫理性表現之后,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應樹立怎樣的價值觀呢?
二、市場經濟的價值取向
1.樹立正確的義利觀利在經濟活動中主要指物質利益和經濟利益,利益本身無所謂道德不道德,道德規范的是求利行為,求利行為合宜、適當就符合“義”,“義”者“宜也”,義,就是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主要是指處理好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調整好自身的求利行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道”即指通過合法的正當的途徑去謀“財”,去獲“利”。
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生理、心理的需要,尋求創造生存與發展的條件,都存在求利的行為,這是人的普遍傾向,正如馬克思認為的那樣: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尤其在市場經濟中,在平等競爭和等價交換的原則下,經濟參與者付出代價,承擔風險,對自己行為的經濟后果負責,因此不可能不考慮自己的利益,不可能不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求利行為已成為許多人首先的著眼點和出發點,成為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所以要承認利益機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機制,承認人的求利行為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對求利行為給予應有的地位和確當的評價,鼓勵人們以正當的手段從事有益于個人又有益于社會的求利行為,這對推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但是,一個人在社會中,他既是經濟人,也是社會人,不能在求利活動中迷失自己的方向,把求利看成是生活的全部價值和唯一目標,看成是成就和尊嚴的唯一實現方式,看作是通往幸福生活的唯一途徑,從而造成拜金主義,唯利是圖,造成人的異化。這種動機一旦產生,就會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忽視和排斥他人利益,會在競爭中不惜一切手段去擊敗對手,努力使自己處在壟斷地位。市場經濟中求利是雙方或多方的,維護自身求利
的同時,要尊重對方的求利行為,保障對方的利益不受損害,努力做到互利和共贏。因為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中包含著利他的屬性和服務的屬性,求利的前提是以自己擁有或創造的有價值的東西去市場中進行交換,并得到市場的認可,從而實現自身的價值。正如亞當?斯密論述的“經濟人”那樣,主觀上是“利己”的,客觀上是“利他”的。馬克思也強調過:“要生產商品,他不僅要產生使用價值,而且要為別人生產使用價值,即生產社會的使用價值”。這樣就必須把追求自身利益的愿望與交換另一方的利益結合起來,不但要關心自己的利益,也要關心他人的利益,把自己的得利建立在他人得利的基礎上,實現互利,并把這種不自覺的行為化為主觀內在的動機,從而體現出市場經濟中人的本質屬性。
2.樹立正確的誠信觀誠信是指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表現出的一方誠實而另一方信賴的經濟范疇和社會現象,從經濟學上看,它是市場主體之間理性承諾與約期認可相結合的行為。
西方有句名言:“誠信是最好的競爭手段”,在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中,信用是一項重要的資源,市場經濟依靠信用來維持,如果缺乏誠信,就意味著維系市場經濟基礎的契約失衡,共同投入、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制度安排遭到破壞,市場經濟就無法正常運行。所以說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是市場的基礎和靈魂,在市場經濟中,信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促進消費,提高競爭力。從社會整體來看,經濟主體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因此,信用不僅是對對方合法權利的尊重和維護,也是對自己合法權利的尊重和維護,我們要遵循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則,就要堅持誠信的市場倫理,守信用,一講信譽,重承諾,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用正當的方式獲取利益,自覺約束自己的經濟行為,推動社會整個經濟環境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