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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715 【文獻標識碼】 D【文章編號】 1727-5123(2010)01-062-03
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各種因素的變化,使合同初始狀態發生變化,導致承包人完成原合同內容的成本發生變化。根據公平合理原則,需要對原合同價格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合同順利履行。本文對合同價格的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進行分析。
1什么是合同價格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有關合同價格有如下表述[1]:
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版中對合同價格的定義為[2]:
1.4“合同價格”的系指第14.1款『合同價格規定中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示范文本中“合同價款”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承包商與業主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白芳雍贤瑑r款”及“費用”屬于在實施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對于原合同價格的調整。而FIDIC《施工合同條件》關于合同價格的定義則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價及其后的調整。因此合同價格可認為是:承發包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共同議定和認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內容的成交價格及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合同規定所作的調整。
2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因素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關于“價格調整”定義為:“如果預計合同期超過十八個月,應在合同中包括一個價格調整條款以針對國外和/或當地的通貨膨脹對報酬進行調整……”。這是狹義上的合同價格調整概念。根據前文合同價格的定義,所有能引起最后結算價格變化,并且要追加到合同價格里的款項,都應該是合同價格調整的內容。
據此,根據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的實踐情況,建設工程合同價格的調整因素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3合同價格調整方法
3.1一般方法。根據事件發生后的解決途徑及難易程度合同價格調整可以分為四類:
3.1.1合同約定調整方式。最典型的就是物價風險的調整和因法律法規的調整。如FIDIC對此有詳細而明確的調價公式,一旦事件發生就可以按照調價公式獲得調整。再如有關工期、質量的獎罰(延期違約金、質量違約罰金)、事先約定好費率結算時按時調整的管理配合費等。
3.1.2通過工程變更獲得調整。工程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或造成損失,一般合同都規定由業主負責,變更各方也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因為變更所涉及的項目一般是可以證明和計量的具體項目。合同價格調整因素非常多,但是其中大部分因素的直接成本確定都可以參照工程變更價格的確定。
3.1.3通過索賠取得合同價格調整。通常索賠是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由于索賠的一些項目很難計量,如效率的索賠,延誤影響索賠等,還有相當一部分索賠是因為無法通過工程變更方式解決才演變為索賠的,通常索賠時各方矛盾尖銳,難以達成一致,很多索賠需要仲裁或法院介入,由此也會發生與工程成本無關的費用。因此索賠容易引起業主反感,一般很難達成所愿。
3.1.4以爭議方式解決。當價格調整通過索賠得不到批準,就有可能發生爭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爭議是經常發生的,它會影響工程目標,浪費雙方的時間和金錢,對于合同雙方都是不利的。
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各種因素中,市場因素和工程變更是最為常見的兩種因素,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實踐中經常需要對此類因素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進行估算。因此,以下將重點對這兩類價格調整的方法進行介紹。
3.2市場風險下的價格調整。物價風險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方法有實際價格調整法、調價文件計算法、公式法。
3.2.1實際價格調整法。承包商可憑發票或者業主的核價單按實計算材料差價。這種調價方法在操作上要求有原始的價格和可靠的文件證據,因此對于施工機械設備使用費這一類費用無法調整。材料規格成千上百,采用此種方法要對有關文件(票據)一一核實,其管理工作相當繁重。由于是實報實銷,因而承包商對降低成本不感興趣。因此該法不合適大量使用。為了制約該法的缺點,可以在合同中應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其供應商資格須經工程師審查,一但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工程師。
3.2.2調價文件計算法。這種方法是業主按當時的預算價格發包,在合同工期內,按照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的主要材料供應價格,對這一時期的工程進行抽料補差。這種方法是我國目前采用最廣的物價風險調整方法(一般稱為材差調整)。
目前,我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在此模式下,一些地方對材料價格調差的方法進行了調整,例如蘇州工業園區某政府投資項目土建工程合同的做法如下:標底價(也稱招標控制價、最高限價、攔標價等)根據計價規范、預算定額(計價表)、各地方的建筑材料指導價等進行編制;投標價由投標人根據計價規范、計價定額、施工組織設計、地方材料指導價等進行編制。
合同中對材料價格的調整辦法約定為:合同執行期間,當鋼筋和商品混凝土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含5%)時,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當上漲或下降幅度超出5%時,其超出部分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差價按實際耗用期間造價管理部門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時平均指導價計算。除以上兩種材料外的其他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發包人對差價不再調整。
該種方法實際上就是以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的指導價為基準,對材料價格波動超出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進行調整。上述案例中的材料價格在最終結算時一次調整,計算較為簡單,但材料價格的調整與實際波動情況及材料的耗用情況符合性較差。另外一些項目在操作過程每月對已完合格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按指導價(計算期與投標基準期的差價)進行調差,較上述方法更能反映材料價格的波動趨勢,并且考慮了每期材料所耗用的數量,更為科學一些,但計算工作量較大。
3.2.3調價公式法。FIDIC和NEC都采用這個方法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動態結算。事實上,絕大多數國際工程項目中,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列出這一調價公式,并以此作為物價風險調整的計算方法。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價格調整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機械部分和人工部分。但當建筑安裝工程的規模和復雜性增大時,公式也變得更為復雜。調價公式一般為[2]:
P――調值后合同價款或工程實際結算款;
P0――合同價款中工程預算進度款;
α-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調整的部分占合同總價中的比重;α1、α2、α3、α4――代表有關各項費用(如:人工費用、鋼材費用、水泥費用、運輸費等)在合同總價中所占比重α+α1+α2+α3+α4…=1;A0、B0、C0、D0――基準日期與α1、α2、α3、α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基期價格指數;A、B、C、D――與特定付款證書有關的期間最后一天的49天前與α1、α2、α3、α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現行價格指數;公式法調價可以對調價因子進行選擇,所以調價的精度是可控的,調價因子越多,調價精度越高。由于調價公式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確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只需收集相關價格指數,根據公式計算調價系數,就可對工程進度款進行調整。因此在操作上,調價公式法是最簡單的。
目前工業與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領域,調價公式法的應用比較少。目前各地方對設備、材料、工資、機械臺班等資源價格指數信息系統還尚未全面建立起來,應用指數法的信息基礎還不夠。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貫徹實施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對于工程造價信息的日益重視,預計建設工程領域推行調價公式法來調整物價風險引起的價格變化是一個趨勢。
3.3工程變更的價格調整。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根據FIDIC和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有以下類似的調整原則[1][2]:①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②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綜合單價成為變更調價的重要依據。以下根據工程變更的幾種形式分別討論調價的方法:
3.3.1工程量自動變更。只發生工程量變化的變更稱為工程量自動變更。此類變更可以直接應用原工程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這種辦法能有效地發揮合同價格的作用,盡量避免雙方協商單價時的爭議以及對合同正常履行帶來的影響。
但是采用這種辦法是有條件的,即單價應公平合理,合同單價不合理時,則按上述原則計價時可能給業主或承包商帶來不利影響。單價由于某些原因變得不合理時,應重新確定單價或作調整。單價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種是單價本身不合理,主要指的是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報價。防范方法有完善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明確每一個工程細目的單價構成,編制標底,評標時加強審核,另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承包人報價表中單價明顯偏離市場價,發包人有權按市場價格計算變更費用”。
另一種情況是工程量改變過大造成單價不合理。工程量調整過多,導致直接成本增加非常大,如果仍然以此為基數取管理費和利潤,對承包商是有利的。管理費對于一個工程是相對固定的,不和凈成本成正比關系。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中規定[3]:“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范圍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1999版FIDIC第12.3款“估價”規定[2]:“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取新的費率或價格:①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表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10%以上,②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上述規定的費率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0.01%;③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1%”。
3.3.2新增項目計價。對于新增項目,可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則確定價格。我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對此提出了以下規定[3]:“4.7.2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4.7.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①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②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p>
其中,對于規范4.7.3第(2)條,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①按資源的市場價格、原綜合單價中的管理費率、利潤率計算綜合單價;②按資源指導價,套用現行預算定額計算分部分項綜合單價,并在此基礎上按中標下浮率讓利。中標下浮率=(標底價-中標價)/(標底價-所有暫定部分造價-預留金造價),人工、材料價格按照投標時相關文件指導價格計算。
對于清單計價規范4.7.3中第(3)條的情況,承包商通常采用實際費用法,把一些本該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全部推給業主。因此工程師審核時應全面考慮,既要保證對承包商的合理補償又要兼顧業主的利益。原則上,工程變更價格應根據投標書、工程變更具體內容確定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與生產效率,在此基礎上確定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進而再取合適的管理費和利潤。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常規的可參考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消耗量定額,非常規項目以現場實測為準,而有關資源價格應當采用變更工程當月或當季的價格。管理費和利潤是引起變更爭議的主要原因,應根據具體的工程項目進行取費,或者在合同別增加可補償管理費、利潤的百分比協議,規定它適用于重新確定單價的項目。
3.3.3零星工程簽證。對于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以點工的形式補償承包的成本。因此,在招標時,應當提供點工的暫定數量,要求投標人對點工進行報價,便于簽證工程的價格計算。
4總結
合同價格調整因素眾多,涉及組織、技術、環境、合同等各方面,調整方法也多種多樣。其中市場風險和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最為常見,應當在招標階段,在合同條款中就明確相應的調整辦法,便于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調價依據,減少爭議。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
2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版,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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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市場價格波動;合同價款調整;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
Key words: fluctuation in market price;contract sum adjustment;adjustment by price index
0 引言
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物價水平是動態并且時常發生浮動變化的。建設工程項目通常合同周期較長,在時間的推移中,工程施工通常面臨著受物價波動等眾多因素的影響,其中主要是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動態影響。當市場價格發生大幅度的上漲時,承、發包雙方約定的合同價款將無法達到實際工程建設的需求。承包方認為價格波動的幅度已經超過了自身承擔的幅度范圍,應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對價款予以調整;發包方則認為這種浮動下的價格波動最初已在投標報價范圍內,應由承包方自行承擔。承發包雙方在處理施工過程中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問題時各執一詞,因此導致合同價款調整糾紛頻繁發生。因此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款調整方面的研究越來越受建筑領域的關注。
1 研究對象的界定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1條規定“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本規范的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或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調整合同價款”。本文主要對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進一步研究。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的公式為:
?駐P=
P0A+B1×■+B2×■+B3×■+…+Bn×■-1(1)
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的應用流程如圖1所示。由圖1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的應用流程可知,市場價格波動下利用價格指數調整差額方法需要確定調價基期即時點和調價基數的確定,以及調價因子即固定系數和權重的確定,還須明確調價指數的選擇。所以下文將對調價基期、調價因子以及調價指數進行研究。
2 調價基期的確定
2.1 時點的確定
2.1.1 基期時點“0”的確定
工程的簽約大多非一蹴而就,所以確定合同中約定的基期時點就有了許多選擇,如承包商報價數據時選擇的價格時點,承包人研究報價后所提供的時點,發、承包雙方合同談判達成與最終簽約的價格時點,發、承包雙方合同達成協議的最終確定合同文件時點,發、承包雙方簽約的時點等。更有許多的工程在簽約到正式施工之間還有著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取這期間的任一時點作為基期時點都是有可能的。
基期時點本身僅用來對于調價公式的計算,由邏輯點出發選擇其中任一時點作為基期時點均不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但從履行合同的角度來看,承包方應盡量要求選擇調價公式中綜合價格指數計算結果較低的時點將其作為基期時點,發包方則與之不同,其要求明確,在施工期間價格的調整應遵循簽約價格中允許的浮動范圍中進行。
2.1.2 結算期時點“n”的確定
工程施工期間,通常不會在合同中對結算試點予以明確注明,這樣就會引發在實際操作中的許多爭議。比如,某承包方在2月份將未來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購到位,3月份施工按計劃正常進行,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請款統計工作并上報發包方,發包方將申請款批復的時間為4月15日,工程款到賬的時間為4月20日。這些取點不同的時間數據,前后時間跨度較大,將其中任一時點作為調價公式結算期時點都有其道理。許多人認為這種進度結算款數額相比合同總額比例有太大出入,不必作過分嚴苛的限定,因此大多在簽約時對其有所忽略。單結算款項的累積不會對合同總價造成影響,這就造成在合同總價的基礎上,結算期時點相差一個月對價格的調整就會出現一筆數目不菲的款項[1]。
為了達到預防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必要麻煩的目的,可將結算期時點的確定方法加以注明,使其在合同中凸顯的十分重要。從承包人角度出發,如果預測合同開工至竣工總體價格指數會出現明顯上升趨勢,這就需要盡可能爭取將時間取點向后推移;如果預計合同開工至竣工總體價格指數出現下降趨勢,則應盡可能爭取將時間點向前推移[1];發包人則與之相反。
2.2 調價基數的確定
調價基數的最終確定對于發、承包雙方都十分重要,為預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因調價基數而引發的爭執,可以在合同中對調價基數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工程量清單所有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項進行詳實的分析。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調整合同價格的含義,是在物價浮動的情況下對承包商進行的相應成本補償,所以調價基數P0需要與物價風險相關,也是對各款項進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納入調價基數的主要證明[2]。調價基數P0的取定如圖2所示。
3 調價指數的確定
3.1 調價指數的選擇
調價選擇的指數必須是合同雙方都認可的權威部門的,這一條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注明,防止因此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這就對我國各省市造價信息的及時提出和很高的要求,現階段實施難度較大。但可以通過大量的文獻研究發現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應指數的情況下,運用一些切實有效的指數予以代替,可以參考統計局的價格指數[3-5]。
物價風險在按年進行調整時,通常拿不到及時有效由權威部門所公布的當年各階段物價指數,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墊資”的解決方案。工程項目規模越大所需“墊資”就越多,這會對承包方組織生產、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造成諸多不良影響。所以建議在出現不能及時獲得指數的情況下,可以用某階段有權威同時有代表性的物價指數來替代指數進行計算,并以計算值予以支付,之后在得到詳實的當年物價指數后,再對其進行計算[6],并以此為依據予以支付并調整合同價款。
理論看,調價指數的數據越多越細,調價精度應越高,但是過多的調價指數,會將實際操作變得過于繁瑣,帶來諸多不便,較少的數據又無法起到精確計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現了調價指數數目與調價精度的影響究竟選擇哪一個,得出以下結論[7]:
①調價公式中最少要選取5個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價計算,這樣才以可達到調價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圍的概率為99%。若只選取其中1~4個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價計算,承包商所要承擔的風險較大,這就提升了調價的難度。
②在其他條件和要求(如置信度大小)不變情況下,價格的波動過大,所以回收波動也會隨之變大。因此,如果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就要通過增加價格指數數目的方法來達到降低回收幅度變化過大的目的。
3.2 調價指數的來源
基本價格指數F0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采用的價格代替,并且由招標人確定填寫。現行價格指數Ft是按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項價格指數填寫,該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采用的價格代替。
4 調價因子的確定
4.1 固定系數的確定
4.1.1 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款總調整額的關系
固定系數實質上是指合同價格中不能參與調價的部分與合同總價的比值,對固定系數測算的原則通常以合同價格中規定的不因物價變動波動而發生變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費、項目利潤、稅金。但要想完全區分這部分合同價款,其過程中存有諸多困難,因此在現實操作中,固定系數的變化余地過大[3]。
為定量研究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格的關系,作如下假設:合同工期為n年;合同總價C,固定系數為x;調價頻率為t(按年調為1,按季調為4,按月調為12);合同工期內各年調價因子的上漲率相等設為?駐I,且均勻上漲;各調價因子的在合同簽訂時的初始指數均為1;合同價款在合同工期內均勻支付;各可調因子的權重系數相同;
由以上假設知各次調價的基數均為P0=■,i為調價的次數;
各次的合同價款調整額為
p■=p■■(x+k■■+k■■+…+k■■-1)(2)
由假設知:k1,k2……km為調價因子權重,k1=k2=…=km=■
因此p■=■[x+(1-x)(1+■i)-1]=■(1-x)i(3)
合同價款總調整額p=■pi=■■(1-x)i=■C?駐I(1-x)(n+■)(4)
由式(1)可以看出合同價款總調整額與固定系數成反比。
4.1.2 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款總調整額成反比的驗證
由式(4)還可以看出,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越到工程后期調價的固定系數對于合同價格總調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國際慣例,通常固定系數的確定由業主方咨詢工程師提供,也會出現在招標文件中給出規定范圍,由承、發包商雙方協商確定。對承包商而言,如果預計在合同工期中,出現物價上漲,則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量爭取相對較低雙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數,以降低因物價上漲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另外,我國的工程承包還有一獨特現象即由業主供應施工材料,通常稱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業主負責采購部分工程材料,這一特點與國際上的“指定材料供應商”又有許多不同。調價是在工程面臨物價風險的情況下給予承包方的補償,甲供料的價款由業主來支付,而合同總價又包含了甲供料價款,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就要把甲供料價款同時折算成固定系數[8][9]。
4.2 權重的確定
調價公式中的各調價因子的權重系數就是各調價因子的價格占總合同價的比值。一般來說,對于發包方來講??傁M麑q幅大的材料權數低一點,對于承包方則相反。
4.2.1 確定權重常用方法 確定各成本因素的權重,在實際的工作中一般有兩種方法:
①選用因素費用分析的法,就是根據投標書中或標底中單價分析表中給予的信息,計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鋼材、水泥等指標占有效投標價的權重比例,明確權重系數,同時得到相應的不參與調價的固定因子的權重比例。
②固定因素和各參與調價的成本因素的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一個估算范圍,由投標人提出建議值。
4.2.2 確定權重范圍 公式中的權重是指承包方報價中調價項目的費用占總報價的百分比。但是這個項目權重必須在發包方規定范圍內,而且定值權重和各項變值權重總合為1.0。而發包方規定權重范圍的得來,本文以國內眾多世界招標的水利工程作法為例研究:
第一步:確定主要調價項目。即從所有受物價影響成本變化的項目中,選出主要項目5~7項,并具有代表性的調價項目。如人工費、鋼材、水泥、機械費等[10]。其他項目的權重分別攤入上述各項目中,使其總合為1.0。
第二步:用標底中各調價項目的費用占標底總價的百分比。為了更詳細地描述標底中各調價項目的費用占標底總價的百分比定權重,本文以云南省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工程為例進行研究:該工程中的施工設備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42,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中的權重范圍值為0.35~0.48,承包方選擇值為0.40;鋼材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1,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09~0.13,承包方選擇值為0.10;水泥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3,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10~0.16,承包人選擇值為0.12;人工費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5,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10~0.20,承包方選擇值為0.15;運輸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06,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04~0.08,承包方選擇值為0.06;定值權重為0.17(主要是指利潤和管理費不調價)。請注意上述投標人選擇值總合為1.0。如果無標底時,只能用發包方招標項目的概預算計算其調價項目的權重替代。
5 結論
目前我國建筑生產要素市場價格波動趨勢明顯,施工期間較長時必然會引起施工成本變化,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的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從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的相關法規出發,對比得出要研究市場價格波動下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就必須確定調價基期、調價指數以及固定系數和權重。接著分別確定了調價基期的時點和調價基數,闡述了調價指數的選擇和來源,以此確定了固定系數和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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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D923.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在大部分國際土木工程合同中,合同期一般長達3至5年,在這期間由于項目所在國匯率以及材料價格的波動,合同規定單價無法隨時間與市場價格保持一致,承包商和業主都會面對極大的項目風險,因此FIDIC合同條款中所規定的價格調整成為承包商和業主規避此類風險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FIDIC合同條款1987年第四版中第70.1條規定,“隨著勞務和(或)材料或影響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款額增減,應該根據本合同條款第二部分規定加到合同價格上或從合同價格中扣除。”而一般在特殊條款中則詳細的列出了價格調差的方式、公式、指數來源以及權重的規定。
但是,任何合同規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業主在制定調差規則的同時,也會在特殊條款中添加一些附加條款加以限制,使價格調整對業主更有利。因此,在投標階段以及施工階段,從承包商的角度來看,選擇最優的調差權重、調差指數來源和施工階段正確運用價格調整公式,對承包商規避價格風險以及創造更大的利潤空間有著深遠的影響。
下面筆者結合在埃塞俄比亞所經歷的一些采用FIDIC合同的公路建設項目,對價格調整的應用以及注意事項做了一些簡單的總結。
投標階段的各項指數來源的選擇
指數來源的選擇
在埃塞FIDIC合同公路建設項目中,所規定的可調差指數有勞動力(分為外國勞動力指數或當地勞動力指數)、柴油、鋼筋、瀝青、水泥、機械設備等。在埃塞業主(埃塞國家公路局)一般在特殊條款中規定指數來源應該與承包商材料采購來源一致,但是由于業主對此方面目前監管不是很嚴,因此在選擇指數來源的時候很有必要做文章。
在選取指數來源的時候,如果有當地公司可以提供價格指數并且業主接受的話,最好是選擇當地公司提供的價格指數來源。因為這些價格指數最能反應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而且一般來說價格一旦漲上去就很難降回來,是在進行價格調整的時候是風險最小的。另一方面,如果承包商與提供指數的公司有長期合作關系的話,對于施工過程中索要價格指數會起到積極的幫助作用。
如果沒有當地公司提供的價格指數,就需要選取至少三個指數來源。這些指數經過指數來源國貨幣與結算貨幣的換算后,通過分析前三至五年的指數變化情況,預測后三年的指數走向,選取最優指數來源。一般來講,最優指數來源是指基期時間指數處于價格變化曲線谷底且變化幅度最大的指數來源,基期時間指數處于價格變化曲線頂峰的時候,選取變化幅度最小的指數來源。另一種情況是多個指數來源的曲線幅度大致相似,但是有些指數反應市場情況略微滯后,這時候選取基期時間價格相對較低的指數來源。
下問結合筆者在埃塞的投標經歷逐項進行分析:
勞動力:一般較為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都有官方提供的平均勞動力價格指數,例如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中國及中國香港。埃塞俄比亞也有官方的勞動力價格統計,但是由于1、合同特殊條款中規定不對本地勞動力調差;2、埃塞統計部門公布的勞動力指數一年公布一次,嚴重滯后,不利于調差;因此不采用該指數來源。近幾年筆者在埃塞投標采用的都是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布的指數,主要原因有:1、人民幣相對于其他貨幣持續升值;2、中國勞動力指數近幾年以平均25%左右的漲幅持續增長,而且未來幾年還有較大可能持續增長。
柴油:由于可以從埃塞當地公司NOC獲得柴油價格指數并且業主也承認該指數,因此筆者在埃塞近幾年都采用該指數。
鋼筋:雖然筆者所經歷項目用到的大部分鋼筋是從中國進口,但是投標階段價格指數來源仍是采用當地一些公司的價格,原因同勞動力指數中提到的。
瀝青:筆者在埃塞投標的項目基本都是采用當地公司NOC提供的價格指數,但是在選用此指數來源時有幾點需要注意:1、如果項目是完全本幣項目的話最優是選擇當地公司指數,而且業主不會有任何異議;2、當項目是部分外幣支付的話,投標階段業主會要求提交價格分解以確定外匯比例,由于埃塞對外匯限制非常嚴格,高外匯比例對承包商規避匯率風險非常重要,另外路面部分占整個項目很大權重,因此這時候對于指數來源的選擇很重要。這是一個需要取舍的過程,用當地公司的指數來源,必定要降低外匯比例,而采用其他國家官方公布指數來源,又達不到理想的調差效果,因此需要考慮對外幣的需求程度以及其他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3、當一旦確定采用其他國家指數來源時,業主一般不會接受其他國家的公司提供指數,只接受官方公布指數,而目前筆者所掌握的該項官方指數來源有加利福尼亞指數、新加坡指數、香港指數、澳大利亞指數以及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布的指數,在這些指數當眾,中國指數浮動最為平緩,加利福尼亞指數變化最為頻繁,新加坡指數、香港指數、澳大利亞指數在考慮匯率后漲幅跌幅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在加利福尼亞指數處于最低谷的時候可考慮加利福尼亞指數,否則按照上文提到的方法在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亞指數中選擇其一。
水泥:由于在埃塞項目的水泥采購都是選取就近的水泥廠家,可供選擇不多,因此一般都是選擇當地水泥廠提供的價格指數。
機械設備:目前就筆者所掌握的價格指數來源中,機械設備這一項基本都是沒有漲幅,甚至有些指數來源的價格都有輕微跌落,而且埃塞目前沒有一家公司可以提供可供調差的價格指數,因此筆者都是選擇都是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布的指數。
各項指數權重的選擇
投標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業主都會在標書中限定各項指數的權重范圍,其中包括不可調差部分。在權重的選擇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不多,只需要遵循一個原則,將測算漲幅最大可能的調差項在規定范圍內最大化,將測算漲幅最小可能的調差項在規定范圍內最小化。
例如,以埃塞俄比亞為例,柴油價格持續上漲,且分析前五年漲幅為最大,放在第一位考慮;水泥價格雖然有漲幅,但是在埃塞持續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出現價格回落,放在最后一位考慮。機械設備在考慮人民幣對埃塞貨幣的匯率變化情況后,根據外匯比例大小情況,綜合考慮后與其他剩余調差項目進行比較。
項目實施過程中調差公式的應用
在埃塞大多數項目合同中調差公式規定為,有些是整體調差,有些是按章調差,但是這些都只需要按照公式進行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每個調差項的匯率調整。
在埃塞俄比亞,國家公路局所屬項目一般在特殊條款中對于價格調差的匯率調整的規定是:“當合同支付貨幣國家與指數來源國不一致時,調差中需要套用Zo/Zn對調差系數進行匯率調整,Zo為支付貨幣兌指數來源國貨幣的基期匯率,Zn為現行匯率”。
匯率調整的目的是反應匯率對進口材料在施工所在國價格的實際影響。當項目為單一貨幣項目時,只需要考慮一種匯率,并不復雜;當項目為兩種以上的支付貨幣項目時,考慮因素增多,也相對復雜一些,工程師進行驗工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漏洞出現,抓住這些漏洞,會加大項目驗工數額,增加項目盈利。
以筆者經歷過的一個項目為例,該項目規定本幣部分為47.2%,外幣部分為52.8%。工程師在核對驗工對本幣部分的調差時,正確套用匯率調整Zo/Zn,對其他國家指數來源進行調整,本幣部分調差效果得到充分體現;但是當對外幣部分進行調整時,按照合同規定,由于一些指數是采用的當地公司指數,而支付貨幣是美元,理應對該類指數進行Zo/Zn的匯率調整,由于工程師疏忽,并沒有進行匯率調整,而且當地貨幣對于美元是持續貶值的,而美元部分又是按照基期固定匯率折算,因此調差效果被擴大。此時在工程師自己發現問題前,承包商最好保持沉默;但是情況一旦調轉,當本地貨幣對美元是持續升值時,承包商又會因為調差蒙受損失,這時承包商應及早提出錯誤進行糾正,以保證驗工金額不會縮水。
一些特殊情況
筆者在埃塞曾經歷到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有一些合同中業主會設置調差上限,一般為總合同額的百分之多少,間接的將價格上漲風險轉嫁到承包商身上,此時承包商在投標中應考慮的是:
分析未來三至五年的價格上漲趨勢,該上限能否滿足實際價格上漲程度;
報價的時候將額外的價格風險考慮到投標單價中;
當合同允許外幣支付時,能否通過提高外匯比例以降低承包商所承擔的價格風險。
而在施工過程中,如果調差總額已經超出合同規定,當由于變更或者其他業主原因導致項目順延時,則可以抓住機會以承包商投標階段并未考慮工期延長后的價格上漲風險為由向業主索賠,爭取在原始合同期后突破上限進行調差。
結束語
以上為筆者在埃塞從事相關公路項目合同工作時總結的部分關于FIDIC中價格調差應用的經驗,經過實踐與應用,最終為一些項目創造了良好的效益,但是由于筆者只是以某一個國家的項目作為案例進行分析比較,因此所列觀點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關于價格調差的應用,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進行更加全面、客觀的總結。
參考文獻:
FIDIC合同條件(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訂版)(紅皮書)
一、引言
眾所周知,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是通過要約、承諾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就成為合同成立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一方當事人也經常以要約不滿足基本條件,合同不成立,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這其中尤以價格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各國分歧最大。因此長期以來制定一部協調各國貨物銷售合同法律的統一買賣法一直是國際社會追求的目標。1980年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支持下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公約在全球擁有62個締約國、締約國貨物貿易量占全球2/3、并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領域最為重要的國際統一法來說,它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價格不確定的態度當然地受到關注。在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國際貿易實踐不斷發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將CISG的有關規定與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從而對合同成立中的價格缺失問題有更深入理解。
二、對公約規定的探究
(一)絕對“開口價”和相對“開口價”
公約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要約以及要約內容的補充做了規定。公約第十四條: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條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通過對公約條文的研讀可以發現,實質上公約對此部分的規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開口價”合同的理念。
“開口”條款是當事人訂約時被忽略或未準確規定和達成共識,實質上并非完全地留待當事人自由決定,或由不為當事人控制的標準、因素或機構確定的合同條款。簡單地說,開口價合同無非就是合同價格在合同成立時沒有明確的合同。“開口價”又稱活家,與明確規定價格的“固定價”相對應,主要分為相對“開口價”和絕對“開口價”。相對“開口價”是指雖然價格未確定但存在確定價格的方法。絕對“開口價”是指當事人在訂約時沒有提及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條就是針對絕對“開口價?!庇捎谫Q易方式的轉變和交易實踐的發展使絕對“開口價”對合同成立的影響日益明顯,公約中的價格缺失就是指“絕對開口價?!?/p>
(二)公約十四條和五十五條的關系
從合同法的基本邏輯角度看,要約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顯地將價格條款(明示或默示的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作為要約確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從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來看,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應包括標的、數量、價格,公約第五十五條是例外規定,在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又缺少價格條款情況下的補救。因此僅從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字面意思來看,兩者確實存在著矛盾,并導致法律適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個公約中如何闡釋兩個條文的含義,化解其帶來的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專家學者形成了兩個相對立的觀點。
以Farnsworth為代表的一派認為,第十四條第(1)款代表了一種對空缺價格條款進行限制性解釋的觀點,即沒有明確規定價格條款的要約就是不十分確定,就不能用來成立一個合同。因此,公約第五十五條不能與第十四條結合在一起來理解,因為適用第五十五條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有效訂立,而且第五十五條出現在公約第三部分,而該部分僅適用于依公約第九十二條第(1)款對公約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締約國。與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為代表的一派認為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并不矛盾,二者應該結合起來加以理解。
事實上,公約條款的模糊源于締約過程中國家間的巨大爭議,為了協調各國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規定。普通法系國家多數反對將價格因素作為衡量內容確定性的必備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國內法規定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5條“價格待定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以當事人的締約意圖作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價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該價格可在事后由當事人協商,當事人一方善意確定或通過其他方式加以確定。大陸法系國家多數強調要約或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但對于確定性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論》一書中,德國著名教授彼得.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合同在沒有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并沒有否認以默示方式確定價格或者以一個可推定的價格確定的可能性。這樣一來,當事人之間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習慣就可能使價格得到確定,從而使一項發價趨于完整。
(三)評價與結論
1、在公約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約的初衷。即“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為了鼓勵國際貿易的發展,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不應該用刻板的“三要素”來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這種矛盾是可以協調化解的。一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于公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許締約國分別對其作出保留。
目前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計價方法劃分,主要類型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類型有不同的特點,不同的特點對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影響也不相同。為了做好工程造價工作,我們需要在開展工程造價工作的時候認真研讀合同的各個條款,尤其是有關合同價格的條款需要仔細研讀,并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擬定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且將之在工程造價工作中落到實處。下面首先從合同價格的類型及其特點進行論述,再談談怎樣針對不同的合同價格類型合理安排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一、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
目前的工程項目合同價格類型概括起來主要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合同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種大類型。
1、固定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根據價格的內容不同,固定價格合同又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
(1)固定單價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這也是經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設計或其他建設條件(如地質條件)還不太明確、工期緊的情況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調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術比較成熟、工期較短時可以采用固定單價合同。這種合同類型在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進行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固定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的圖紙設計詳細、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社會條件、政策條件、技術條件等都較好,工程的工期較短、規模不大,這種情況下,往往會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即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在工程結算的時候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進行。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當然承包商根據自身所承擔的風險,在合同價格報價的時候應對項目未來的風險給予充分的考慮。
2、可調價格合同
可調價格合同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1)可調單價合同
可調單價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單價調整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的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幅度、政策調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現等情況下可作調整。有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2)可調總價合同
有些工程項目因受建設的露天環境、周期長、規模大等因素影響較大時,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設的風險、鼓勵承包商的建設積極性,采用可調總價合同的形式。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相關規定、規范為基礎計算,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得到暫定合同價格。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工程結算時,由于通貨膨脹、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等原因導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變化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對有些需要立即開展的項目、新型的工程項目或者風險很大的項目,當采用單價合同或者總價合同無法吸引承包商進行承包時,這個時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攬工程項目。這種合同形式是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中,業主承擔項目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就承擔了項目的全部風險。但是承包單位由于無風險,其報酬也就較低了。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的成本。
二、面對不同的合同價格形式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1、固定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面對固定價格合同,無論是固定單價還是固定總價,價格存在著固定性的特點。但是固定單價和固定總價因為存在固定范圍存在差異,我們分開進行論述。固定單價合同主要強調單價固定,結算時工程量是實報實銷,所以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工程造價工作對單價的控制應該放在造價工作的第一位。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來說,由于總價是由單價和工程量的乘積得到的,所以不僅要把項目的單價控制好,項目的工程量同樣要控制好,而且對于項目未來的風險也要給予充分的考慮,否則很保證在固定總價的前提下實現項目的建設效益。
2、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造價造價工作的側重點
可調價格合同因為價格的可調性特點,相對于固定價格合同來說,合同通過可調價格將甲方和乙方的風險給予了相對合理的分擔,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的造價工作的在價格方面的壓力要小一些。不過為了實現工程項目的建設效益,甲乙雙方對工程成本的控制應放在造價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強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則要加強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窩工、材料不浪費、施工機械合理利用。
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更,各國法律對情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更發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梢?情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于情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學者們努力呼吁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后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大量的情更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更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于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并不是情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04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后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梢?《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并已批準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范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范法,參考、借鑒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于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系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范。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系進行干預的措施,情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國際工程合同是雇主與承包商在招標或談判成立后簽訂的,用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雙方在合同條件的框架下緊密、友好合作有利于工程的順利完成。但合同雙方各是獨立的經濟實體,存在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并且由于工程項目實施的復雜性、長期性和動態性,任何工程合同都不能預見和覆蓋項目實施過程中所有可能的合同條件的變化,由此帶來的合同價格調整成為合同雙方產生爭議與糾紛的主要因素。
一、合同價格調整影響因素分析
由于工程項目本身的特征因素及外部環境因素的不確定性,簽訂合同的初始狀態與基礎條件有可能隨某一因素的失穩而變動,從而偏離雙方在工程實施前達成的一致愿望和控制目標,因而在合同價格定義上,FIDIC 99版合同條件(本文所指FIDIC合同條件均為施工合同條件,即“紅皮書”,以下同)消除了87版中關于合同價格的歧義,明確了合同價格的動態變化性,指出合同價格不僅受計量及估價的影響,還可能隨通貨膨脹、立法引起成本變化等因素而改變。根據工程計價的原理,工程的合同價格可以表示為:
合同價格=∑[單位工程基本構造要素工程量×相應單價]+∑(雇主風險或責任招致的費用損失) (公式1.1)
其中:工程量是指工程項目劃分出的基本構造要素實物量;
相應單價是指與基本構造要素工程量對應的單價,除包括對應的資源價格及利潤外,還包括應歸責于承包商的風險;
雇主風險或責任招致的費用損失。FIDIC合同條件堅持的風險分配原則是:哪一方能夠控制的風險就由哪一方承擔,雙方均不能控制的風險則由雇主承擔。在這樣的原則下,工程的變更風險,通貨膨脹的風險以及法律、法規變化使工程成本發生變化的風險都歸責于雇主承擔。由于這些風險招致承包商費用損失時,雇主應調整合同價格予以補償。
從公式(1.1)可以得到:合同價格的調整主要包括基于構造要素工程量的價格調整、基于相應單價的價格調整以及基于雇主風險或責任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影響因素如圖1所示。
根據FIDIC合同條件的定義,合同價格包括“按第12.3款(估價)確定或商定的價格以及根據合同所作的價格調整”,因此可以認為“根據合同所作的價格調整”應涵蓋按第13.7款(因法律改變的調整)及第13.8款(因成本改變的調整)對合同價格所作的調整,還應包括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可以向雇主提出的索賠。也就是說,FIDIC合同條件下合同價格的調整主要有:成本變化引起的調整(相應單價的調整)、對工作項目的計價商定(構造要素工程量的調整)、索賠(基于雇主風險或責任的調整)以及法律變更的調整(基于雇主風險或責任的調整)這幾種情況。
二、成本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及風險分析
目前國際上通行兩種因成本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方式:《世界銀行采購指南》第2.25款規定“價格可采用事先規定的公式進行調整,即把總價分解為若干部分,然后按照為每個部分規定的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整;或者作為另一種選擇,也可以根據供貨人或承包人提供的票據證明(包括實際發票)進行調整?!币簿褪钦f,一種是基于“基本價格”的調整,一種是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
第一種方式基于“基本價格”的調整是將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所依據的人工、材料、設備價格作為基價,此后任何時期的價格作為現價,現價與基價之差即作為該時期價格調整的依據。這種調價方式的特點是原理簡單,要求承包商羅列翔實的原始價格清單,合同實施中隨時提交實際采購的發票,兩相比較,以證實其補償要求的合理與正確。但其缺點也顯而易見,首先校核項目建造期的現行材料價格比較困難,對承包商所付價格是否具有競爭性、合理性等問題容易產生爭議,合同雙方將因此增加大量繁瑣的工作。其次,對現行價格的文件雙方也會有多種不同解釋和意見,可能成為分歧和爭執的起因,導致合同糾紛與索賠,所以,“基于價格”的調整方法通常用于無法獲得較滿意的價格指數的情況。由于該調整方法對于承包商而言風險較大,價格調整過程繁瑣冗長,一般不為承包商所采用。
第二種方式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是目前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方式,就一個長期合同(特別是建設工程合同)來說,該調整方式對于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尤其當工程所在國處于通貨膨脹和貨幣秩序不穩定時期,這種調價機制不僅可以避免承包商在投標階段因無法確切估計未來的成本走勢而盲目報價,而且也使得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商的經濟利益得到切實保護。
按照FIDIC合同條件第13.8款(成本變化引起的調整)的規定,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的調整,應為加上或減去按下述調價公式確定的金額以反映人工、物資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減。
調價公式為:
公式(2.1)
其中:
“Pn”是用于在“n”期間所完成的工作以相應貨幣的估計合同價值的調整乘數,通常,這里n的計量單位為一個月。
“a”是在相關調整數據表中規定的固定系數,表示合同付款中不予調整的部分,如管理費、項目利潤、初期施工費和某些固定價格等,其值通常為10-30%。在國際工程中,a值的取定非常重要,其作用是控制物價波動的反向因子。對承包商而言,a值越大,則在未來因價格調整可能產生的收益會減少,但可能產生的損失也會減少;a值越小,則在未來因價格調整可能產生的收益就會增多,但可能產生的損失也會增多。因此在雇主與承包商談判商定a值時,應根據當前的貨幣秩序及市場價格的歷史走勢來尋求平衡。
“b”,“c”,“d”……是代表相關調整數據表中列出的,與工程施工有關各成本要素的估計比例系數,可表示勞動力、設備和材料等資源,其數值的選擇主要是依據該因素對項目成本的影響程度,在合同實施期間的價格水平變化的大小等。一般情況下,雇主僅對a值做出規定,對于可調部分的數值選擇不加干涉,因此承包商可以根據工程情況及自身的經驗選擇一個合適的權重系數,以使得將來某材料或勞動力價格上漲時獲得較好的補償。
“Ln”,“En”,“Mn”,……為n
期間(即具體的付款證書所對應的期間)的現行價格指數或參照價格,以相應的貨幣價格表示,每一參數對應于該期間的最后一天之前第49天的相應成本要素或參照價格。
“Lo”,“Eo”,“Mo”,……為基礎價格指數或參照價格,以相應的付款幣種表示,每一參數對應于基礎日期(即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的相應成本要素。
在“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風險因素是價格指數的選擇。對于一些政治體制、經濟環境、行業規范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承包商應避免采用其的數據作為價格指數,而應采用材料出口國的貨幣或價格指數,同時承包商也要研究價格指數的滯后效應,以便在價格調整時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次,國際工程中經常要遇到不同幣種間的兌換問題,匯率波動有可能使承包商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從而面臨匯率風險。因此,承包商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防范和規避。長期以來規避匯率波動風險有兩類方法,一類是借助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外匯市場上及其外匯交易、遠期外匯交易等規避風險。另一類是不借助金融衍生工具的自然避險方法,主要包括:一是選擇適當的計價貨幣。國際工程投標計價方式一般分為兩類,即單一貨幣報價和多種貨幣報價。兩種報價方式均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約定雇主所支付的當地貨幣數量以及外幣的種類和數量,其中世界銀行項目通常允許承包商來選擇幣種,此時應盡量選擇將來能夠升值的硬幣或承包商本國貨幣。當然,承包商也可選擇多種貨幣支付,應采用“一攬子貨幣”原理來規避匯率風險,因為多種貨幣組合可以使不同貨幣之間的漲跌相互抵消從而降低風險。二是要遵循“以硬貨幣收入、軟貨幣支出”原則。在施工材料、物資采購中選好支付貨幣,選擇匯率穩定趨升的貨幣作為將要收入或構成債權的貨幣,選擇匯率呈下降趨勢的貨幣作為將要支出或構成債務的貨幣。此外還可向保險公司購買匯率風險保險,發生匯率損失時,從保險公司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
在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雇主為了規避風險要求約定固定總價的情況非常常見,那么在遇到材料、設備等價格上漲的情況下合同價格有沒有調整的可能?這里要引入“情勢變更原則”的概念。所謂情勢變更原則通常解釋為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在建設項目中,當材料、設備等價格異常波動時,該原則可以被承包商引用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理由。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在于消除因合同基礎發生變化(價格變化)而產生的不公平后果,是現代民法追求實質正義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但同時應區別情勢變更與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所可能承擔的正常損失。市場風險招致的損失因與承包商的經驗、素質以及判斷能力等密切相關,是可歸責于承包商的,應由承包商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而情勢變更則是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歸責于承包商的原因,使合同基礎發生動搖,從而造成履行合同困難的結果。此外,還應注意大陸法系國家的情勢變更原則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落空原則的事實構成要件不同,大陸法系中的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主要是社會經濟形勢的突變,而在英美國家,無論社會經濟形勢的突變,還是社會的異常行動事件,以及自然災害,只要導致當事人履約困難甚至不能履約,都有可能在訴訟中援引該原則進行訴訟抗辯。
三、工程計量與計價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及風險分析
FIDIC合同條件為單價合同,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數量僅為估計數量,并不代表承包商按合同完成工程需要的準確數量,工程量的增加自然地反映在工程計價的過程中,因此工程量的變化并不作為變更處理而調整合同價格,故這里“1/12程計量與計價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主要是指由于計量單價改變而發生的調整。
FIDIC合同條件中第12.3款規定了適用新單價改變的兩種情況:(a)項是因工程量的變化引起的單價變更;(b)項則涉及工程師根據第13條指示的變更。
在(a)項中,做出如下規定:(i)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表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10%以上;(ii)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上述規定的費率的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0.01%;(iii)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1%;以及(iv)合同中沒有規定該項工作為“固定費率項目”。只有當上述四項同時成立時,工程師方可做出單價調整的指示。上述四個條件可以分為兩類,(i)與(ii)項屬于數量上的機械判別,如果該項目的數量變化及由此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達到一定的數量關系,那么即視為成立,在操作過程中合同雙方易于把握。而(iii)“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1%”則較為苛刻。一般情況下,隨著單項工程的數量增加,承包商的單位成本必然會降低,這主要是因為例如總部開支的管理費、現場管理費以及工程項目啟動費、遣散費、工地臨時宿營及施工房屋安裝費等費用,屬于固定或包干性質,并不直接與所完成工程量有關,工程量增加時單位成本分攤的該部分費用將會降低。因此當工程量增加帶來單位成本降低時,承包商對工程單價會保持沉默而雇主可能以工程量增加超過合同規定百分比為由要求削減單價水平;反之,當工程量減少致使承包商成本增加時,承包商往往啟動單價調整程序。
本項條款運用最大風險即在于如何確定該項工作數量變化對項目總體成本影響情況。工程師與承包商往往會因不同的管理經驗、成本分析方法得出相悖結論,準備翔實、可信的證據是對雙方合同管理水平的重大挑戰。此外,有時雇主從項目實際情況或支付能力角度出發,要求對部分工作進行刪減,也會對承包商的收益產生影響。由于工作內容刪減而提出價格調整是有條件的:一是工作的刪減使承包商產生了費用;二是擬刪減工作的價值構成合同價格的一部分;三是這項工作無法為替代工作所彌補(張明峰,2002)。因此,當這種風險發生時,承包商應盡量向雇主建議采用替代方案,一方面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另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收益的損失。
至于(iv)項所指“固定費率項目”,由于FIDIC本身是單價合同,這里應是指雇主與承包商約定的專門協議,用于某項特殊工作的固定價格以避免由于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單價調整問題。
在(b)項中,主要是規定項目的改變屬于第13.1款關于“變更”的界定且該項目在合同中沒有合適的單價的條件下,可以進
行單價的商定或變更進而調整合同價格。
四、工程索賠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及風險分析
索賠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合同及法律規定,對并非由于承包商的過錯,并且屬于應由對方承擔責任或風險的情況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憑有關證據,按一定的程序向對方或其人提出請求給予補償的要求,進而達到調整合同價格的目的。索賠的存在和發生,總的來說,是由于合同基礎條件的變化,使得合同的一方遭受了額外損失的結果,其性質是經濟補償而不是懲罰,因此有觀點認為稱其為“索補”更為恰當。目前已有大量有關FIDIC合同條件下的索賠研究(張水波、何伯森,2003;張明峰,2002等),如關于合同索賠明示條款及默示條款的分析,索賠費用構成及其計算等,本文對具體條款不再贅述。根據FIDIC對索賠事項處置原則,可以將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總結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承包商工程項目費用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及這種費用支出或工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二是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商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三是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只要上述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承包商則可據此要求調整合同價格。這里要說明的是FIDIC合同條件下承包商與雇主在索賠權利的享有上是不對等的,根據FIDIC合同條件第2.5款的規定“……通知應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后盡快發出……”,也就是說在合同有效期內雇主均可就某項事件提出索賠要求,相比于第20.1款關于承包商索賠的規定“……該通知應盡快在承包商察覺或應已察覺該事件或情況后28天內發出……未能發出索賠通知,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承包商應無權獲得追加付款……”要寬松很多,所以對于承包商而言,雇主合同優勢地位是工程索賠調整價格時最大風險。因此,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條件約定程序提出款項補償要求,并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積極準備證據和材料并取得工程師的認可與支持。
五、法律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及風險分析
按照FIDIC第13.7款的規定,在基礎日期以后,工程所在國法律的變化(包括新法律施行和原有法律的廢除或更改)或對此類法律的司法解釋或政府的官方解釋導致成本增加或減少,影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價格應予調整以反映這種變化。一般情況下,對承包商的成本影響最大、影響范圍最廣、最為常見的情況之一就是工程所在國的稅法變更,特別是與承包商密切相關的海關稅、進口稅以及增值稅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項目通常是免稅的,一些工程所在國為降低工程造價也常常對進口到本國的材料實施減稅或免稅的政策,主要是免除用于永久工程的設備、材料及相關物資的進口稅以及增值稅等。在合同履行期間,稅法、稅制改變的情況是有可能發生的,從而招致原本免稅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被政府取消免稅待遇。FIDIC對于本款的規定清晰,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易于把握和操作。如若出現此種情況,承包商應注意準備好充分的材料和證據,據此提出費用的補償及工期延長要求,一般不會招致雇主的反對。
《建筑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督ㄔO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上述第二種合同計價方式(可調價)即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可以按照約定,隨資源價格等因素的變化而調整價格。采用這種計價方式的合同,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可調”具體范圍、內容和調整方式進行約定?!妒痉段谋尽穼︼L險進行了具體列舉: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4種基本上已經包含了在建設工程履行過程中會出現的風險,因此,雙方完全可以將材料價格上漲因素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共同承擔合同風險。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因合同有約定而相對比較容易解決。
上述第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成本加酬金)是指合同價款由建筑產品的生產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潤所構成。其中成本是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過競爭確定的費率計算。這種計價方式具有靈活和動態的特點,也正因為如此,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包括材料價格的漲跌等都可以在工程造價中得到完整反應,因此,在此種計價方式下,合同雙方當事人不會出現哪一方因材料價格上漲而出現不公平的情況,由此引起的糾紛也比較少,且出現了糾紛也容易解決。
上述第一種合同計價方式(固定價),此種方式特點為單價或者總價固定,然而工程建設的工期一般較長,再加上必要的施工準備時間和辦理竣工結算及保修期的時間,決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并且建設施工所涉及的施工材料往往種類較多,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間往往出現一種或者數種施工材料價格變動的情況,而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在材料瘋狂上漲的情況下,承包商就會虧損甚至損失慘重,勢必會產生糾紛。而本文所要探討的就是這種固定價計價方式下的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面對建筑材料大幅漲價時出現的問題以及應對的方法。
二、情更的提出
2008年,南京某業主(甲方)與上海某工程公司(乙方)簽訂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合同價采用固定價。工程造價定為12000萬元,工期為一年。合同簽訂之后,雙方依約履行,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間,南京建筑材料價格不斷的上漲,漲幅甚至達到了12%,乙方要求增加工程款,甲方不同意,因此,某工程公司將某公司告上法庭。
一種觀點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建筑材料不斷不正常地漲價,而建筑材料的上漲是雙方當事人無法預知的,不斷加大的建筑成本使原告無法承受,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勢必對乙方不公平,本案中材料價格上漲已經構成了合同的情更,因此乙方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的相關條款。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已經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方式為固定價,價格固定,當然風險也固定,并且合同的簽訂是在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兩種觀點涉及到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屬于情更還是商業風險問題。
三、材料大幅漲價是情更還是商業風險
情更屬于不確定概念,因此法律上無法規定其定義,我國《合同法》中對情更也無明確規定。學理上的情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的發生(或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究其實質,情更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①]
問題在于,將材料漲價的情況都一攬子地歸入到情勢變更或者商業風險,筆者認為,這種做法顯然是荒謬的,需要看具體案例背后材料價格漲價的背景跟原因。因為引起材料漲價的原因多種多樣,可能是市場的正常調節,可能是各地政府的一些舉措(如奧運限行令),也可能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或者是國際形勢的巨大變化等等。因此在實踐中,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判斷。
到底建筑材料價格漲到什么程度才算達到了情更的要求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p>
為了解決由于建材漲價所帶來的問題,各地政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些文件,如2003年江蘇省建設廳出臺相關意見,意見中規定承發包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幅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福建省建設廳也下發文件,要求承包方與發包方在約定主材10%以上漲價部分雙方各自承擔50%,以減輕因建材漲價給承包方帶來的壓力。有人說這種非法律文件的頻繁出臺不合適,并且10%的臨界點也值得商榷,然而筆者認為,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各地出臺這種文件也是迫于實踐壓力,且某種程度上確保了情更不利一方的利益。然而,要最終維護市場交易方的公平,將情更在法律中加以明文規定刻不容緩。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共同推廣健康美容高科技產品的共識,雙方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合作目的及方式
1. 合作目的:由于當今競爭異常激烈,單體美容院無法和大型連鎖公司競爭,乙方為求得健康發展,特與甲方達成本合同協議。
2. 合作方式:乙方投資經營場地以及所有經營所需設備儀器,甲方提供所有經營所需產品,在合作期間所有管理權限均歸甲方所有,包括一切決策權、執行權、人動、財務支配等。
二、經銷產品及期限
1、 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的自愿連鎖加盟店,地址位于 省 市 區 路 號,經營項目為人體美容、養生,功能性保健品亞健康調理。產品品牌為完美(中國)有限公
司全系列產品。(日后根據經營需要更換品牌或增加其他品牌產品權歸甲方)。
2.協議期限:自陽歷 年 月 日簽署起有效,至陽歷 年 月 日止;若協議期內無違反協議的情況發生,且協議雙方均無異議,則協議自動順延一年。若有新增條款可簽訂補充協議。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所有決策權、執行權和管理權均歸甲方,包括財務支配權;
2. 作為管理報酬甲方占本店百分之 股份;
3. 甲方提供所有經營所需產品,但不作為乙方固有資產;
4. 甲方提供店內所有相關培訓,乙方無條件支持;一切費用算店常務支出;
5. 甲方確保提供的產品的質量,產品保質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概由甲方負責。
四、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必須辦理一張完美(中國)有限公司的VIP優惠卡;
2. 乙方獲得經營甲方指定產品的權利;
3. 乙方將門頭招牌等按甲方要求更換;
4. 乙方營業執照暫不需辦理更名,如遇有工商檢查,屆時另行商議;
6.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前必須指定或申請一個專用銀行財務帳號,并指定專人負責財務事宜;
7. 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五日內必須在專用帳號存入人民幣 元作為正常運作資金;
8. 乙方對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對賬工作,必須積極配合,并匯報每月營業情況;
五、財務管理及事項
1. 股東沒有底薪和工資,但有業績提成,按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 每季度一次財務清算,股東分紅,但必須留下百分之三十作為運作資金;
3. 每個股東可以支配伍佰元以下資金,必須由當事股東簽字,財務才能放款,并在兩天內有當事 人簽字憑證核實;超過伍佰元以上的財務支配必須經由所有股東簽字,財務才能放款;
4. 財務每天必須做日報表,包括資金使用,營業情況,產品庫存;
5. 所有人員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用公款或借款;
6. 股東不在店里如有特殊情況急需用款,財務必須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所有股
東,待收到回復方可放款;
7. 所有員工工資均統一在每月10號,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禁止現金;
8. 所有員工工資金額,財務必須在每月5號之前核算清楚,在所有股東簽字后于規定日期發放;
9. 財務職責詳見財務崗位職責說明書,嚴格按制度執行,如有違反按員工獎懲制度執行,情節嚴重送公安機關,并賠償一切相關損失。
六、產品收發以及管理
1.所有物品均由財務簽收入庫并立即做好報表登記;
2.所有人員需要物品均需到財務處填寫物資領用表并簽名;
3.所有物資出庫由財務發放,并審核領用表,并做好報表登記;
七、違約及其責任。
任何違反以上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在合作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合同的一方也視為違約,在合作單方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可即時終止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自本合同自生效時至出現違約情況這期間總利潤的50%作為違約金。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協商處理。
八、特別約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導致雙方不能繼續合作,乙方不得繼續使用甲方的任何知識產權,包 括名稱,標牌標識、logo等,并不能以甲方名義繼續經營和宣傳。
九、其它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本協議,并自覺維護雙方的各自利益和共同利益,保守相應的商業機密,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得而泄露第三方;
2、本協議的訂立、效力、修改及終止均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法律管轄;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頁、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簽約日期: 法人代表: 簽約日期:
加盟合同范文二一、合同各方
授權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授權人:
法定地址:
被授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為其在特定區域內經營甲方的“______”專賣店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為 10 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經營
1、 甲方特此授權乙方為區域內成為“______”的特許經銷商。經此授權后,甲方在該區域內將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業、個人以同類經銷權。
2、 在授權期內,甲方在向乙方提供“______”品牌產品時,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品級與實物相符,并保證貨源供應。
3、 乙方負責拓展上海地區市場,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加盟費用。
4、甲方保證向中國大陸內各加盟方交付的產品保持統一的零售標價。
5、甲方將“______”品牌產品按零售標價的4—4.5折售予乙方(詳細見配貨單),不論首次購貨還是后續購貨乙方應在提貨時一次性支付貨款。
6、如果出現乙方采用以假匯票、假支票的方式騙取貨物的情況,甲方除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外,將依法請求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刑事責任。
7、乙方從甲方購進產品后,如因質量問題或貨物品種組合問題,可在自進貨之日起五天內,向甲方調換產品,但不得退貨。調換時乙方須保持原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沒有損壞。
8、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決定不再銷售“______”品牌產品,在乙方保證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無損壞、未超過保質期的前提下,可將現存的“______”產品退還給甲方。甲方按供貨價的7折回收退還的產品。
三、營業場地、店面裝飾與配置
1、 乙方應在雙方共同商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和促銷活動。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和促銷活動擴大到區域之外。
2、加盟店店鋪設在乙方處,或由乙方自行選定其它場所并報甲方批準。
3、為維護公司品牌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費進行裝飾設計,裝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報價并施工,乙方應按工程預算支付裝修工程款并協助辦理在當地施工的相關手續。甲方收到工程款項后 日內將店鋪交付乙方使用。
4、加盟店內的營業所需(包括: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由總部統一進行設計制作。對于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促銷禮品、提貨袋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總部配備的產品。 上述所涉及的費用由加盟商承當。
四、促銷與廣告
1、甲方在授權期內,將協助乙方進行“______”品牌的形象設計,并向乙方適時提供相應的產品宣傳資料、標識、招貼物品等。甲方可根據乙方的經營狀況和要求,幫助乙方進行特定時間和區域的產品促銷和推廣活動。(具體事宜可另議)
2、甲方進行 “______”品牌的整體宣傳活動乙方必須配合,相關的“______”品牌的產品進行促銷、推廣計劃和廣告設計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執行。甲方對于促銷活動所涉產品在供貨價基礎上按照促銷折讓的比例給與優惠。
3、乙方單獨進行“______”品牌有關的宣傳、廣告活動時,應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相關廣告形象設計須經過甲方審核或由甲方提供。
4、乙方須承擔自行組織促銷活動產生促銷讓利和費用。
五、培訓與指導
1、為使加盟店能良好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應向加盟店傳授必要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應派遣店主或兩名可以代行承擔的職工,參加甲方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要的知識和技術。
3、開業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4、加盟店承擔前來培訓的旅差費用。
5、加盟店開業前后三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甲方應向加盟店派遣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6、乙方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年度銷售會議及臨時經營者會議。甲方應提前四周通知開會日期。
7、除經營者會議外,甲方將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場負責人進行指導和培訓。
六、商標、服務標志及相關權利
1、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標、服務標志及其相關權利的所有權均歸屬于甲方。
2、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3、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標和服務標志。
4、乙方應在經營中向顧客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甲方品牌的聲譽、信譽和良好形象。
5、雙方在此明確,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權期內、在指定區域內甲方商標、服務標志的使用權和產品的經銷權,這并不意味著甲方商標、品牌及商譽等相關知識產權的任何轉讓、許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使用“______”品牌,或以“______”品牌經銷商的名義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七、競爭限制
1、在合同期內,乙方如有意獲得其所在省市區域的“______”特許經營權,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甲方的特許權。
2、為表示對甲方合作的誠意,在合同期內,如甲方推出“______”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務,乙方有優先權。
3、乙方在授權期內,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業、個人的授權或委托,在加盟店內、經銷其它品牌的產品。
4、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甲方授予的經銷權以各種形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八、服務質量控制
1、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種和服務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運營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凡甲方有新產品推出,乙方必須按照最低配貨量或以上的數量購入,并將新產品及時上架銷售。
3、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或其它方式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陳設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4、隨著甲方加盟店數量在全國范圍內的不斷增加,甲方將對全體加盟店進行信息化管理。如該項管理實施時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內,乙方須遵照甲方的管理規定執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九、保密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于乙方利益的情報。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經營技術秘密及有損甲方利益的情報。乙方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
2、以上規定雙方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后仍然有效。
3、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加盟店經營手冊以及其它文件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即刻歸還甲方。
十、加盟店的讓渡與承繼
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加盟店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
2、如乙方加盟店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乙方可以請求總部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后,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3、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經營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4、如乙方希望出讓加盟店或出租店鋪時,應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優先承讓和承租的權利。
5、遇上述情況,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加盟店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雙方均可申請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或評估,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應在本合同期滿之前一個月完成。以雙方簽訂新的特許連鎖合同書為合作文本。
3、如本合同期滿后雙方無意繼續合作,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時承擔下列義務: a、支付所有應付給總部的費用;
b、歸還所有操作手冊、機密文件和專利資料;
c、歸還、轉賣或銷毀所有帶有“______”商業標志的招牌和材料;
d、取消以“______”名義登記的商業注冊和名稱登記
e、在原加盟店經營場所內外的房屋、設備、陳設等處,消除任何與“______”有聯系的跡象;
f、因加盟店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乙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4、甲方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乙方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十二、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約定,違約的金額為在此前乙方經銷甲方提供的產品零售價總額的10%。如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并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違約方還應負責對超額部分賠償責任。違約一方經對方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后30天內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十三、合同糾紛的解決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其它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及傳真: 電話及傳真:
委托代表(簽字): 委托代表(簽字):
加盟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 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______星級連鎖加盟店,______級商,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經營 產品。
二、 經營期從200__年__月__日起到200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滿以后可優先續約。
三、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限內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相互之間無產權及歸屬關系,但必須按甲方的統一模式進行管理,乙方在其加盟店中只能所的甲方的產品。
四、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給乙方開業配送市場價人民幣______元的產品,價值______元的設備,價值______元的開業禮品,乙方按送貨單簽收。
2.應向乙方提供統一的商號,裝修設計,及管理制度。
3.甲方不得在商區域內設立同等級別的商。
4.甲方按商品統一零售價的______向乙方供貨(甲方保留因國際市場材料價格導致相應調整供貨價的權利)。
5.甲方確保提供的產品的質量,產品保質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概由甲方負責。
6.甲方有新的產品推出應優先由乙方在該區域。
7.乙方開業期間甲方可派員上門培訓,差旅費和工資由甲方承擔。
8 乙方按月銷售回款額達______元時,甲方給予______元的獎勵。
五、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獲得區域經營甲方指定產品的權利。
2.獲得甲方指定產品,商號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權。
3.乙方提供在當地工商部門核準經營的相關文件和本人身份證明。
4.乙方于簽約后一次性支付配貨押金的 %、實際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作為加盟訂金(如乙方違約此訂金不退還),余額_______元人民幣在簽約后10天內一次性付清,合同才正式生效。配貨押金按年銷售返款達 元以上可退 元的標準,直至各級加盟店押金退完為止。
5.如屬商,乙方首批進貨額(以實際回款計算,下同)為人民幣______元,月進貨額最低為人民幣______元。合同簽訂半年內,乙方區域招商不足3家;或連續2個月無進貨時,甲方將有權取消乙方資格。
6.乙方發展的下屬連鎖加盟店如由甲方簽訂合同,統一安排開業,每發展一家,甲方獎給乙方獎金人民幣 元,其產品由乙方按規定的價格供應。
7.乙方銷售上述產品時僅限于第一項約定的地區范圍內。若乙方有跨區銷售行為,一經證實,甲方將會把產品收回,并處以罰款。
8.乙方在銷售上述產品時其零售價上下浮動不得超過甲方零售價格的15%,批發價不得低于甲方給乙方的供貨價。
9.乙方對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對賬工作,必須積極配合,并將每月營業情況傳回甲方以備研討及宣傳。
六、產品收發貨及費用
1.甲方發貨實行款到發貨,按訂貨單和匯款單發貨。
2.產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辦方式,托運費用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收貨后3天內對產品進行驗收,驗收以甲方發貨單為準,如有少發或錯況,附在發貨單上傳回甲方核查補發:如無誤,乙方需簽單收貨,并將單據傳回甲方。如甲方在貨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驗收單據,則視為該批貨品乙方全部驗收入庫。
4.乙方需退換所購產品,如屬甲方質量問題,甲方負責免費調換;如屬乙方自行換貨,如包裝損壞影響再銷售,乙方需承擔產品折扣價后30%的包裝費用。
七、違約及其責任
任何違反以上條款的行為均視為違約:在合作方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單方面終止合同的一方也視為違約,在合作單方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可即時終止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標的20%的違約金。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協商處理。
八、未盡事宜: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起仲裁。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