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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服務市場模板(10篇)

時間:2023-07-11 16:19:5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企業法律服務市場,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企業法律服務市場

篇1

首先,了解是溝通的開始,每一個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特性,受到影響的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存在的法律風險也是多樣化的,如何通過在日常的企業管理過程中,通過尋找企業管理與法律防范相結合的契合點,才能真正滿足顧問單位的實際需要,解決其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從微觀的角度出發,按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類別:(1)按照企業所需生產要素,可以分為人力資源風險、資本風險、設備運行和工藝風險、材料風險、產品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知識產權風險等;(2)按企業的主要活動或主要經營環節,可分為材料采購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制造風險、市場營銷風險、收賬風險、會計工作風險、安全風險、企業技術活動風險、人事活動風險、信息系統風險、企業組織變革風險;(3)按照供應鏈的順序,可以分為來自供應商的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市場營銷風險、來自客戶的風險。每一個企業風險類型都隱含著法律風險,作為法律顧問如果能主動的參與到其中為企業在這些環節中提供法律服務,這樣才能讓顧問單位看到法律顧問在其中的價值。

從宏觀的角度考慮,我們也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運營模式,判斷企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比如有的企業是采取連鎖加盟經營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搶注、品牌延伸、與加盟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等特有的法律風險;或者我們從顧問單位企業規模的大小去判斷,規模大的企業通常具有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在人力資源這一塊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風險,規模小的企業為了企業發展可能會在企業融資這一塊存在更多的融資風險,此時我們可以根據其經營模式固有的法律風險制定一套有針對性適用于企業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篇2

【關鍵詞】

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現狀與對策

1 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現狀

1、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主體現狀

法律服務是指法律執業人員向當事人提供一切有償法律活動的總和,包括訴訟辯護與以及非訴訟、法律顧問、提供公證等專業法律活動。法律服務具有商業服務的有償性和競爭性,又具有專業性和公益性。

我國的法律服務主體以律師隊伍為主、以公證員、其他以法律知識和技能為法人或自然人防范法律風險、實現正當權益的機構和個人、公職法律顧問等為輔。從1980年開始律師已成為非公務人員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為合伙企業。

以沈陽市為例,依據遼寧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統計,2012年至2014年全省年檢注冊的律師事務所(含法律援助中心)分別是為202家、210家、225家;律師分別為2551名、2558名和2800名,律師的年增長速度不足9%。2014年注冊執業的225家律師事務所平均每個律師事務所為12.4人;5名以下律師的律師事務所為72家,占沈陽律師事務所總數的32%,可見,目前遼寧省的律師事務所規模小,按企業規模劃分上均屬于中小微企業。整個律師隊隊伍的擴張速度不快。

2、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體系現狀

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部委聯系發出《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在先后建立多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遼寧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就是國家工信部2011年度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項目,也是遼寧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重點項目。

遼寧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是立足全省產業發展規劃,以省級服務平臺為樞紐,市級綜合窗口、產業集群窗口服務平臺為節點,形成資源共享、服務協同、功能完善、覆蓋全省的服務網絡體系,具有示范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主要是以線上信息,線下活動為主,以座談會、培訓和咨詢活動的方式向中小企業進行提供包括法律服務在內的八個方面的服務,成為遼寧省中小微法律服務體系的主要平臺。

3、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需求現狀

由國家工商總局全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報告課題組分析顯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各類企業總數為1527.84萬戶。其中,小型微型企業1169.87萬戶,占到企業總數的76.57%。將4436.29萬戶個體工商戶納入統計后,小型微型企業所占比重達到94.15%。2011年-2013年遼寧省小微企業所占企業總數比例約為87%。遼寧省小微企業占比高于全國比例。截止到2012年,遼寧中小微民營企業183.9萬戶,從業人員1134.5萬人。

中小微企業具有吸納就業、技術與模式和創新帶動經濟發展的強勁優勢。一方面,小微企業是吸納農村入城勞動力的主要實體。我國每年新增加大中專畢業生1000多萬人,中小微企業同樣是吸納大學生初次就業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約65%的發明專利、75%以上的企業技術創新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的中小微企業比例應不低于82.6%。所以,人才與技術的法律風險管理,是中小企業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

中小微企業規模小,聘請專職的法律服務人員成本高;由于初始就業人員多、流動性大,用工成本與用工風險相對更高,因此,對于中小微企業勞動法律服務、審查現有企業管理流程、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經營的合法性,把控合同管理風險等都是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的重要需求。

2 遼寧省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現狀分析

盡管遼寧省政府一直以來特別重視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及法律服務體系的建立,2011年開始 “遼寧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成并初具規模,但遼寧省的法律服務體系還有以下不足:

1、服務模式定位不清

遼寧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是我國工信部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一系列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的一部分,至今為止,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仍有分歧,服務于中小企業是政府服務職能的一部分,還是以“以政府主導,市場為輔”亦或“以市場為主導,市場為輔”,調研顯示,認為以“政府為主”僅占被調查對象的12.%,“以政府主導,市場為輔”和“以市場為主導,市場為輔”各占43.7%,有6.25%認為應以中小微企業自發形成服務,沒有人選擇以“市場為主”。現階段對中小微企業服務模式上看,政府參與、與市場結合是可以達成共識的選擇。

可見,以“政府為主,以市場為輔”與“以市場為主導,市場為輔”的公共服務模式勢均力敵,看似差別不大,但實際上是政府職能與市場機制在是目前政府職能要求對弈的直接表現,前者較為保守,后者略前進步。

2、政府影響過大,服務效率不穩定

從2013年初至今,以“政府為主,市場為輔”的現有模式和運行機制看,與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需求不相匹配。例如,“中國中小企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網址),從該網的信息顯示,該平臺由新優企(北京)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運營,以O2O(線上與線下結合)的商業模式,引領企業服務的標準化和產品化,擬打造國內最大的企業服務產品電子商務平臺。該平臺分為線上、線下服務,線上分為融資投資、信息化、管理咨詢、財稅法律、市場營銷及其他專業服務;線下則以地市縣區服務中心為基礎,將需求與產品進行互動。

該平臺與遼寧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模式有相同之處,運營商優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企管中心,由優企科技投入優勢資源,是以政府為依托,融入企業資本的科技公司,以為全國中小企業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產品的中國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為開發和運營宗旨。該平臺最早的信息為2010年4月18日,最近的信息為2012年11月21日,再無更新信息。看似已具有較好運行模式的平臺,因政府職能調整該平臺已暫停運營。

3、網上法律服務體驗不良

調查顯示,目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主要包括:調解委員會、誠信評價中心、調解中心、網絡平臺,其他咨詢培訓平臺,而其他咨詢培訓平臺和網絡服務是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渠道的首選,分別占50%,占31.25%。受中小微企業歡迎的方式以線下、免費為主,分別占56.25%和50%。可見,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在法律服務方式上與傳統的調解方式相比更具優勢,受中小微企業的歡迎,但與咨詢、培訓相比還有差距,網上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產品及客戶接受服務的體驗有待進一步完善。

4、混淆公益服務與免費服務

公益服務是在本職崗位之外為公眾提供無償服務。政府提供的中小微企業公共法律平臺具有公益性,對其他服務主體應當倡導公益服務,但“公益服務”不等同于“免費服務”。如果律師以顯著低于同行業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有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或違規行為,只有特定情形下,律師為當事人提供無償(或明顯低于市場價值)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以網絡形式如何將法律服務的公益性、公平有償的市場性融為一體,是對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機制和體制的一次大的挑戰。無論法律服務的提供者還是法律服務的接受者,均應當遵行公平有償市場規則。

5、線上與線下服務隔離

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的公共服務平臺以信息為主,沒有形成真正在網絡上提供互動、互助式服務模式,隔離了線上與線下服務。

現代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技術已經足以支撐項目直接在網上進行協商、洽談和買賣。中小微企業所需要的法律服務,一方面是對政策法律法規的咨詢、指導,另一方面是對具體經營、管理問題的及時處理。這些一對一的及時得到的服務是線下法律服務的優勢,但收費成本又減弱了這種服務的持續性。現在,更多律師以網上咨詢做為接受法律顧問、訴訟的宣傳渠道,由于角色和信息溝通不當造成提供的法律服務質量不高,令客戶不滿意。

另一種情況是,法律服務平臺上顯示是著名律師,律師事務所主任等,但在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具體人員則可能不是其人。

3 促進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建議

面對中小企業在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的突出,這些問題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在政府職能轉變,建立服務型政府時,加強不同領域的法律服務體系方面必須在體制、機制方面注入新的理念和活力。

1、轉變政府法律服務觀念

法律制度及實施水平是社會政治經濟的風向標。在我國,法律一直以來只視為社會管理的手段和工具,從“六五”普法至今,到憲法日的確定,法律在相當程度上依然沒有完成普法工作。人們觀念和認識層面上,突破了法律只是判刑受罰的狹隘認識,法律成為解決爭議和糾紛的重要途徑已被現代社會所接受。盡管如此,從調研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在經營或管理過程中出現爭議找法官、找領導,即走關系,找權力尋求解決之路,依然體現了法律服務尚處于管理工具和手段這一層面。司法法官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將進一步帶動政府職能的轉變。

2、增強普法宣傳辦度促進依法治企

約60%的遼寧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的人員在調查中顯示“不清楚所服務企業每年涉法事件的情況”,“不清楚其企業是否已有法律顧問的情況”,說明政府對所提供服務的情況并不是很清楚。

改變政府服務面面俱到的有服務等于沒有服務,服務沒有從實際出發,把法律服務與企業管理分割開來,不僅企業本身不知道、不清楚哪些問題法律、法規有規定、有限制,提供法律服務的政府把法律服務置于企業爭議的解決的事后救濟和處理上。而對于企業經營而言,特別是在以市場規則為核心的競爭體系中,法律法規就是企業經營、管理的紅線和指向標,不懂法、不懂得如何運用法律是中小企業易于被市場淘汰的主要原因之一。

3、新服務模式和運營機制

“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助”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中法律體系建設,政府為主,應當體現在平臺由政府出資搭建、由政府管理網絡平臺運營,制定法律體系框架,制定法律服務運行規則、服務平臺的準入條件、審查法律服務主體資格,建立信用審查系統,對中小企業接受服務的真實性和信譽建立評價機制等,創建互聯移動平臺特有服務交易平臺的信用模式、監督懲戒機制等。

以市場為輔,將免費服務轉為法律服務提供都的信用等級,與優惠的法律服務結合起來,應當在公共服務平臺上建立公平、開放、安全、低價的交易體系構建上更有作為。

4、擴大法律服務領域

在構建法律服務領域方面,除了有爭議解決、調解、訴訟、公證等部分,還應當在整體法律服務框架建構方面,貼近中小微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實際需要,從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需求出發,形成模塊,方便中小微企業檢索和選擇。例如,企業設立、兼并、風險管理、融資投資、知識產權、市場競爭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體現的法律服務,結合網上即時咨詢,

法律服務依然以信息、宣傳等造勢為主,真正以專業的知識、技能、法律的運用改善企業的管理、降低企業經濟決策風險、化解各種爭議、持續為企業服務并沒有成為服務的宗旨。

5、增強線上客戶體驗

“服務”質量的重要評價主要來自于客戶的體驗。調查中顯示,現有的中小微企業喜歡線下服務方式,就是法律服務在線下一對一即時靈活,有針對性的解決實際問題,對客戶的體驗更好。

以網絡服務平臺,必須體現互聯網的便捷,發揮移動互聯網的優勢,降低中小微企業取得法律政策、法規咨詢服務的成本,體驗法律服務咨詢的方便、持續和準確的服務機制建設。

線上客戶的另一個體驗是安全。服務平臺的提供者應當在交易中合理籌劃,對交易平臺的信息、客戶、交流及交易程序等信度提供保障。

線上客戶的另一個體驗是優惠。網絡縮小的時空,方便服務供求雙方的溝通、交流和合作的時間和成本,可以使雙方得到真正的服務優惠。

6、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功能

涉及有服務于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的機構,可以聘任機構的法律顧問隊伍,專職在服務平臺上為中小微企業、子平臺的法律服務提供專業的服務和指導。

另外,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將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項目,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推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務補償機制,體現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律師,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行政機關

第一章:我國法律服務制度的構建

就目前法律規定允許專業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主體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專利人、商標人、企業登記人、土地登記人,集體科技企業產權界定資格,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資格,國有資產產權法律事務資格等十余種。

與現行法律服務制度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包括1996年《律師法》(2000年修改);1982年國務院《公證員暫行條例》;1991年鄉鎮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1997年國家計委,司法部〈鄉鎮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1991年國務院《專利條例》;1996年國家工商局《企業登記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管理辦法》;2002年國土局〈土地登記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等等。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服務制度采取的是的:服務主體多種多樣,服務領域部門分割,并互有交錯的構建模式。但普遍認為目前一般法律服務領域的服務主體主要是: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二章質疑現行基層法律服務制度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是法律服務的核心主體,現代法律服務制度也應當是以律師制度為核心的。對此觀點幾乎是沒有爭議的。法律服務制度的發展實際上就是律師制度的發展,任何暫時的,或輔助的法律服務制度如果阻礙了律師制度的發展,就必然阻礙了整個法律服務制度和法律服務市場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能否滿足法律服務市場的客觀需求,能否保證律師制度的正常發展,是評價一個輔的法律服務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標準。

基層法律服務制度是從80年代初開始創立的。客觀的說,在當時我國律師制度初建,現有的律師隊伍尚不能滿足社會法律服務需求的情況下。作為必要的補充,建立鄉鎮法律服務機構,由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向鄉鎮政府,企事業單位,公民和其他組織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是符合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法制發展的需要的。

但是在《律師法》頒布實施以后,在我國律師制度,和律師隊伍已經得到一定發展時,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客觀存在的必要性已經縮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務領域,和地域已經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務領域已經失去了執業的合法性。因此,針對目前法律服務市場的現狀,和我國律師隊伍的發展情況,基層法律服務制度應當且必須進行限制。但司法部卻未能從整個法制環境和法律服務市場的客觀實際出發,無視《立法法》《律師法》規定,延續并擴張法律服務所建設。并于2000年《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予以鼓勵和保障。

筆者認為現行的基層法律服務制度有以下違法和不當之處:

(一)業務領域

1996年頒布實施的《律師法》第46條第二款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或者辯護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由此不難看出,從事有償訴訟和辯護法律服務的條件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反之,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從事有償訴訟和辯護業務的即屬違法。這表現出我國在訴訟和辯護法律服務領域實行的是律師壟斷制度。

但是,司法部1997年頒布的《鄉鎮法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卻規定:“鄉鎮法律服務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務費:(三)參加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同時,2000年司法部又實施《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上述規定明確允許基層法律服務所從事除刑事辯護以外的幾乎所有法律服務領域。

我國《立法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同時,第79條第二款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從此我們可以肯定司法部就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服務領域所做規定是違反《立法法》和《律師法》的,是沒有適用效力的。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和律師制度之間在業務領域方面的法律規定上存在明顯矛盾。司法部應當根據《立法法》和《律師法》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的服務領域進行限制。

(二)服務地域

基層法律服務所產生于1987年司法部的《關于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定》。顧名思義,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服務地域就是鄉鎮。但該《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卻規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將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服務地域直接從鄉鎮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七條又規定:“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以上規定至少可以說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服務地域應是以鄉鎮為主,以城市為輔并予嚴格限制的。

但從我市現狀來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門口及附近法律服務所林立。每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均不止一個,甚至多個法律服務所。實際上法律服務所服務地域的重心已經客觀的轉至城市。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不是市場價值規律,而僅是利益驅動和對市場價值規律的不正當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監督不力。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的服務地域,違背了該制度創設的初衷,其法律服務地域重點應放在農村鄉鎮等律師法律服務目前尚不能覆蓋的地域。就全國絕大多數的城市而言,律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務已足以覆蓋,因此基層法律服務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問題,司法部部長張福森在2002年年會上已經明確的提出。目前的關鍵只是如何解決制度上的銜接問題和原先已設立機構的處理問題。

(三)法律服務機構的性質和設立

律師的執業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是基層法律服務所。兩種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領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區別不大。但二者在機構性質及設立條件上卻大相徑庭。

1.機構性質:

根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為什么將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性質規定為“事業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據,或可能的依據是——2000年《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關于該條所規定的“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開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具體有那些,卻沒有相關規定。但是,有一點是非常明確的,即——基層法律服務所的主要或絕對主要的業務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它是一個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社會法律服務組織,不是以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所開展司法行政工作為主業,或只向政府機關提供法律支持,或向社會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

正如司法部關于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律師同時在一個律師事務所又在另一個法律服務所執業”是否適用“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所述:“基層法律服務所與律師事務所在業務范圍上基本相同,從法律的角度看,可視其為性質相同的法律服務機構。”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運做和管理,但實際從事的卻主要是有償法律服務這一市場經營活動,這兩方面是嚴重矛盾的。僅以國有資產投入的性質將其同意定性為“事業法人”,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制度的良性發展,和對保護法律服務相對人的合法利益均是非常不利的。

2.設立條件:《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章程;有十萬元以上人民幣的資產;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并且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而《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也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核準登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可見,在設立條件上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和程序是相對嚴格的。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沒有最低投資限額的限制,同時也沒有其他實質性限制。毫無資產保證,設立條件和程序簡單,但同時其機構性質卻是事業法人,獨立承擔責任。極其容易導致設立的任意性和經營的隨意性。目前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服務所泛濫于全市,乃至全國,設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務機構的組建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1)鄉鎮法律服務所可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也可由鄉鎮人民政府組建。(2)城市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3)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可見,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均可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如此多門多類的組建方式,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勢必導致重復組建,任意組建。

筆者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組建,司法行政機關不得自行組建。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法律服務機構的設立審核機關,并且又是法律服務市場的行政管理者,不應作為組建者出現。否則,既是組建者,又是審核設立機關,同時又是監督管理者,甚至常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無法保證設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執業條件

《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應取得律師資格證或法律職業資格證,并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學歷要求自2001年律師法修改后已變為“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根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并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6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的。學歷要求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學歷。

二者業務知識和技能上的差距是顯而易見的,這正是二者本質的區別。目前,僅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沒有經過專業系統的學習法律知識的大多數法律服務工作者是否能夠勝任其所擔任的法律服務工作是不容樂觀的。與鄉鎮法律服務所制度創設之初不同,整個法制環境,法律制度,以及社會對法律服務的要求均不可同日而語。但司法部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素質要求并沒有作任何相應適當的提高。如此,不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常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便只能是一句空話。所引發的嚴重后果已經客觀的擺在了眼前。

因此,筆者認為:適當的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準入條件是非常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執業管理制度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一套相對完善的執業制度,并且律師執業證來之不易,合伙律師對律師事務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普遍管理較為嚴格。而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沒有行之有效的執業制度,法律服務工作者證來之容易,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隨意并且法律服務所是事業法人承擔獨立責任。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機關是其監督管理機關。對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關系,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實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監督。但是對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大多是由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投資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對由其組建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處罰,對其享有收益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處罰和監督,在制度上是嚴重矛盾的,這種制度的正常運行是無法保證的,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則更是無法保證的。

因此,筆者認為:為保證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監督,則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不得自行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并不得從基層法律服務所營業收入或營業利潤取得收益。而應當統一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下組建,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審核,方可獲準執業。獲準執業后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不參與其內部管理,營業收入或利潤分配,只從外部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制環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師制度、律師隊伍的成熟程度,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已經較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創建之初有了根本改變。基層法律服務制度應當依照既定的立法價值趨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隨著規范對象和環境條件的變化而進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廢除。

如上所述,就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存在嚴重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執行的不力,其危害是驚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務市場現狀

在我市,乃至全國,律師作為法律服務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現實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師隊伍已經得到了壯大。目前我市律師事務所已達個,執業律師已達三百余名,已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執業資格的人員已多達名。我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數量已經完全可以滿足我市法律服務市場的客觀需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更是驚人迅速。其執業人員,執業機構的數量遠遠超過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些地方甚至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問題應運而生——

基層法律服務問題是我市法律服務市場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中,最為嚴重,最為突出,危害最為明顯。

一、法律服務所的設立混亂

盡管《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多有弊端,但對其設立還是規定了必要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根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只能設立有事業編制和核撥事業經費的法律服務所,并且必須依法成立取得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方可執業。

我市絕大多數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組建的所謂基層法律服務所都是沒有經過合法的設立程序非法設立的非法機構。有的采用核準登記一個法律服務所(或稱法律服務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設立多個,甚至十幾個法律服務機構的做法,規避法律。基層法律服務所重復設置,違法設立現象嚴重。

其責任甚是明了:司法行政機關在其非法設立的活動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并且沒有盡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和管理責任。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混亂

我市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混亂,表現在以下方面:

1.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名稱混亂

根據2000年《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我市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稱普遍不合法。有稱——區148法律服務中心,有稱——區法律事務所,有稱——(字號)法律事務所,有稱——(字號)法律服務所,少見合法規范的。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稱謂混亂

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稱謂應是“法律服務工作者”。而我市許多法律服務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師”身份出現,許多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名片上載明,或向法律服務相對人介紹自己是律師。

以上兩種名稱和稱謂上的混亂,導致了法律服務相對人發生混淆和誤認,不能區別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目前,全國已發生數例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律師名義違法辦案,但媒體卻以律師如何如何報道的案例。

3.收費,接案,辦案混亂。

雖然司法部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有明確的收費管理辦法,但卻難以執行。許多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只開具收據或收條,不開甚至跟本就沒有正式發票。收費時高時低,毫無標準可言。并且在辦案過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費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噓,使用介紹人并給予提成,是極普遍的現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水平,難以保證辦案質量,不能良好的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違法辦案現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執業者涌入法律服務市場

由于我國訴訟法對訴訟人要求的條件過于寬泛,幾乎毫無限制。同時法律服務市場混亂,司法機關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師的真實性,導致許多非法執業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務市場,對我市法律服務市場的良性運行造成了嚴重沖擊。

上述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嚴重后果

(一)法律服務市場的惡性競爭

服務市場主體混雜,大量非法執業者和非法機構涌入,不可避免的發生價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惡性競爭。大量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非法執業者冒用律師名義,敗壞律師名譽,不擇手段搶奪案源。使得對法律服務的社會評價不斷降低。

(二)影響律師隊伍的正常發展

1.影響了律師新生代的生存和發展

由于法律服務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務市場中下游領域,剛剛進入律師行列的年輕律師面臨如此之惡劣競爭態勢,根本無法保證其自身生存。許多律師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艱苦的環境中掙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面對殘酷的惡性競爭,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決惡劣競爭導致的生存和發展困難。再這種條件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普遍勢力較弱的情況下,無法采取長遠的發展思路。

(三)加劇了司法腐敗

不擇手段的惡性競爭,不僅僅影響到了法律服務主體,而直接影響到整個法制環境。當市場之無序導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徑無法滿足經營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敗結合亦是發展必然。

四、整體減弱了我市法律服務業的發展趨勢

任何一個產業,任何一個行業一旦進入惡性競爭的怪圈,勢必導致發展困難。鼓勵發展的產業,就必須保留一定的市場容量,保證該產業的足夠吸引力。隨意填補,過分低價值的填充,又沒有必要的引流機制,必然導致的是缺乏原動力,使發展趨勢減弱,甚至停滯。

第四章暢想改觀

通過上述論述,可以明確:法律服務市場之混亂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時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誤也是其重要原因。

筆者認為對于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可以進行以下修正:

1.根據《律師法》規定,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退出有償訴訟法律服務領域。

2.根據2000年《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精神,另行規定在“城市不設基層法律服務所,如確有設立必要,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批準方可設立”。

3.規定:司法行政機關不得組建,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或其他與之性質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務機構。并不得從法律服務機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潤中收取或變相收取利益。

4.規定開辦資金限額: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由組建單位投資開辦資金不得少于5萬元。投資不實,由組建單位在投資不實的數額內承擔責任。

5.提高執業條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適當提高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難度,將通過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須進行修正的,但是決非一日之事。針對制度執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機關完全有權對法律服務市場進行徹底整頓。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可行:

1.依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徹底清除,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

2.依據2000年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清復設立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非法設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嚴格依照《管理辦法》規定,一個街道只能設一個基層法律服務所。

篇4

2012年6月北京市律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又稱綠狗)成立,張將其定義為法律界“天貓”。希望通過智能化的服務方案,讓繁瑣的法律程序變得簡單,讓昂貴的律師法律服務變得便宜。但起步并不順利。

“綠狗起初定位于用互聯網提供法律服務,可大家不需要法律服務,沒有撓到消費者的痛點癢點。”張說。張是一位連環創業者,非法律科班,也非律師。除了參與創辦邦道律師事務所,綠狗成立前,還曾創建一家拍賣公司,2000年前經營過純凈水生意。在她看來,做生意首先要找到賣點。

“法律賣的是什么?不是合同、不是咨詢,是安全”。 想清楚賣點后,綠狗推出了“離婚快”,這款產品針對當下較為突出的離婚問題。登錄離婚快,可以快速了解離婚所涉及的相關權益。來自綠狗的統計顯示,70%以上用戶非常關注如何在離婚過程中保護女方權益。

撓著這一痛點后,綠狗推出了第二個產品—“還錢吧”。由于臨近春節,大量企業、個人催債、討債,“還錢吧”受到了極大歡迎,在這一平臺上只需380元,就可簽發一封律師函,要求欠債者及時還錢。

這兩個產品取得初步成功后,綠狗又嘗試推出我要“合伙創業”等產品。“未來兩年我們將推出7個拳頭產品。”張說。法律服務需求有很多種,而其中有一些標準化的工作可以減少前期溝通成本。

為此,綠狗設計了一些標準化文本。比如一場交通事故發生時,雙方承擔怎樣的權責?登陸綠狗,通過自助回答一系列問題,比如是肇事者或是受害者,受害者有無傷亡等,從而得到一個初步評估,在這一初步評估下,可以再尋求與相關律師的合作。這些自助服務有利于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綠狗上,相關服務價格只是傳統律所的1/10或1/5,比如300元可出一封律師函、可咨詢一位知名大律師,500元可做一個合同審核。用戶付費給綠狗,綠狗根據律師任務進展,向律師支付這筆費用。

“第一步是我們自己研發產品,第二步是發動律所共同研發產品。”張說。律所和律師參與產品研發可以享受產品版權收益,“用一次付一次費”。張之所以這么樂觀,和韓寒打贏百度的官司不無相關。“線上服務最可怕的對手不是線下律所,而是百度文庫。”一位長期關注互聯網法律服務人士說。

自今年1月啟動版權計劃來,已有上百家律所有意于綠狗合作,包括大成上海分所及成都分所。“我們是一個開放的平臺”張說。

在綠狗上,你不用找律師,綠狗會幫你找律師。張說,綠狗第一版上線時,給了用戶兩個選擇:一是綠狗推薦律師,二是自己選擇律師。結果顯示,絕大多數用戶選擇了綠狗推薦律師。這堅定了綠狗做律師平臺的想法,把用戶與律師間的不信任,變成用戶對綠狗的信任,再由綠狗選擇律師,從而解決信任問題。

篇5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6

為提高效能、增強效果,我局將“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與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等緊密結合,一同協調安排,周密部署,扎實有效地加以推進。活動開展以來,我局按照縣委確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驟,通過召開動員大會,開展“落實科學發展觀大討論”,學習省、市委有關文件,深入查找與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跨越式發展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順利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目前正扎實推進整改提高階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領導小組、每位領導成員及工作人員,分別圍繞單位職能和個人崗位職責,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全面查找了單位和個人在落實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各項目標任務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題實踐活動整改措施、承諾事項落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召開了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礎上,局黨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問題

1、思想觀念不能適應新發展要求,工作創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認為,司法行政部門職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難不前、悲觀失望的消極情緒。因而缺乏迎難而上、銳意創新、爭先進位、勇爭一流的思想,創新能力不強,工作思路不寬,執行落實不嚴,市場經濟知識缺乏,參與創新本領不高,安于現狀,被動應付,習慣于消極地等任務、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的主動性和開拓性。還有一些同志面對已經取得的成績沾沾自喜,小進則滿,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厲,勇于不斷前進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發展的緊迫感和繼續很抓落實的責任感。這些都極大的束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發展。

2、法律服務管理措施不夠,為“中心工作”服務的思路有待創新

司法行政機關、行業協會和法律服務機構三結合的管理體制不完善,過份信賴行業管理和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約束,因而落實行政監管職責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造成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中,出現少數人員違規執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以及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不規范、忽視服務質量等不良現象。法律服務工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服務的思路不夠開闊,參與推進依法行政、案件處理、平安建設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缺乏創新措施,主動為重點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等中心工作服務的措施落實不夠。

3、推進依法治理措施不強,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創新不足

隨著《行政許可法》、《物權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頒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我們在深入推進依法治理,強化依法治理監督指導的措施落實方面還很不到位;普法工作發展不平衡,對偏遠農村地區和城市流動人員開展法律宣傳和法律服務不到位,基層普法的深度和廣度還不夠,法制宣傳的方式方法還要不斷創新。這些都制約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發展。

4、法律援助工作與廣大群眾的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能沒有很好發揮,在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幫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壯大法律援助隊伍,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增強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效果方面工作做得還不夠,與人民群眾及黨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較大距離。

5、作風不實,隊伍素質還需不斷提高

雖然自開展的“解放思想、科學發展”主題實踐活動以來,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但由于司法行政隊伍由機關公務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成分復雜,人員素質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工作作風不實,責任意識不強,創優意識不濃,抓服務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落實不夠,個別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紀律松懈,甚至違反“五條禁令”等現象.工作作風、工作效能和為群眾服務的意識、能力都需要繼續提高。

三、整改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局黨組緊緊圍繞“創新促發展、執行看落實”這一主題,從工作的目標、改革的深度、創新的環境、發展的效果等具體方面入手,堅持解決突出問題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思想教育與獎勵懲處相結合、管理創新與規范行為相結合,以“抓創新、重落實、促發展、爭一流”為指導,認真研究落實了以下各項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銳意創新,狠抓落實

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扎實開展解思想主題實踐活動。強化對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引導全系統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堅決屏棄思維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徹底改變小進則滿、畏難不前、安于現狀的思想,集聚加快發展的思想動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創新。全面分析當前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狀況,分析新形勢、新任務、新發展對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司法行政方針政策,全面落實縣委、縣政府分解確定的各項目標 任務。把加強司法行政能力建設的著力點,放在抓創新、抓落實、抓發展上,放在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促進全市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全民創業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和法律保障上。

2、落實法律服務管理措施,嚴格執行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強化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手段,落實管理措施,下力氣規范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行業,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一是以“規范管理、誠信執業”為主題,扎扎實實開展法律服務行風建設年活動。強化律師業管理措施,完善律師執業誠信管理制度,強化律師責任。將律師執業規范、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向社會進行公示,拓展監督渠道。二是深化全縣法律服務市場清理整頓活動。成立清理整頓活動領導小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師”,取締非法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我縣法律服務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與市公、檢、法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積極解決律師執業當中存在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問題。三是嚴格按照全省《律師事務所規范化標準》加強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律師、公證法律服務程序。四是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律師、公證法律服務質量跟蹤調查,向案件當事人發放征求意見函,認真受理群眾投訴,堅決查處法律服務行業收費不辦案、為當事人服務不到位等違紀、違規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五是每季度召開一次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人會議,邀請其他政法機關負責同志參加,查找問題,制定改進措施。確保年底前規范法律服務市場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六是積極拓展法律服務領域。組織律師等法律服務行業圍繞優化發展環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企改革、民營經濟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等開展法律服務,積極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努力為政府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務,積極參與接待工作。

3、創新依法治理工作機制,改進普法宣傳方式方法

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教育,舉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意識和能力。二是繼續嚴格執行普法依法治理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嚴格督查考核,完善獎懲措施。三是開展“在優化經濟環境中開展法制宣傳和為企業提供高效法律服務”專題活動。邀請商家、民營企業家召開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座談會,現場解答企業法律咨詢,為企業贈送《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常用法律知識讀本》等宣傳資料。四是健全基層普法網絡,建立基層農村普法示范點,發揮村居義務普法宣傳小組作用。五是創新普法形式,充實網絡普法內容,建立“__縣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組織法律服務人員,深入基層農村和社區,開展義務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

4、強化責任意識,維護公平正義,創新法律援助工作

篇7

中國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后,始終未停止過關于“復關”,繼而“入世”的艱難談判。因此,對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三項新議題之一的服務貿易,中國一直對gats的制訂和運作持積極參與的態度,1991年7月,已對世界做出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 旅游及律師服務在內的專業服務等6個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81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和26家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分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設立辦事機構。我國在逐步加大律師對外交流力度的同時,也已批準13家境內律師事務所在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

(二)WTO對律師服務業提出的要求

根據gats對服務貿易的界定,服務貿易是指以四種方式提供的服務:(1 )過境交付(如國內律師以現代通訊方式向國外的當事人提供服務);(2)消費者流動(如國內律師為來華的外國人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如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所);(4)人員流動(如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分所聘用中國律師)。

同時,gats作為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繼續適用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市場準入國民待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在市場準入方面,參照作為WTO成員國的日本, 其承諾實行市場準入自由化的項目主要有四:(1)服務提供者數量和業務量的限制;(2)對雇傭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資限制。 即使我國在談判初期對個別項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趨勢在所難免。這樣,根據我國提交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單,法律服務業的開放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開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將會出現以下情形。即各成員國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互相沖進對方陣地,與當地的律師合伙或予以雇傭,如同在本國一樣自由開展業務活動,最終將導致該專門職業的資格完全互相承認。自由競爭將提高律師業作為服務業的“生產性”,推進其“產業化”進程。

二、面臨的挑戰和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未經司法部批準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并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也不允許外國律師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其在業務收費、稅務、外匯管理、財務會計及其他活動上,都應依照中國法律,并接受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同時,《暫行規定》對辦事處的業務范圍也作了諸如“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不得向當事人解釋中國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國不論是在“復關”還是在“入世”的談判中,始終貫徹中央“有計劃有步驟”的精神,今后也將繼續堅持。然而一旦加入 WTO,根據承諾,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開放,以上羅列的對外國律師業的限制也將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國內部分律師基于國家對外國律師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而產生的優越感將不復存在,競爭意識將被強烈喚起。

(二)目前律師事務所主體性質不明確帶來的“稅”、“費”問題

我國《律師法》及相關法規、規章都沒有對三種律師事務所的主體性質、法律地位加以明確界定,導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師事務所的“稅”、“費”不合理。同樣對律師事務所,在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準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低收費)。

“稅”、“費”上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是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伙所)隱性的雙重征稅。在目前的稅收體制下,一個合伙所負擔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及其4種附加稅,約占總收入的5.56%; 企業所得稅,占利潤的33%;律師個人還要交納5%~45%的個人所得稅。而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是,對合伙所的律師只征收單一的個人所得稅,而不把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納稅對象。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從合伙所的資產性質來看,屬個人合伙。合伙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納的所得稅,如果合伙律師再交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就是雙重征稅了。其次,從稅賦和經濟責任的關系看,合伙所與企業法人相比,交納的稅賦相同,前者卻要承擔經濟上的無限連帶責任,與其他也須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戶相比,合伙所要承擔更多的稅賦負擔。這種雙重負擔和經濟責任對合伙所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稅”、“費”體制下,各地區為了吸引更多高層次的律師事務所入駐本轄區,紛紛出臺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這在推動律師業發展的同時,也體現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現在:一些律師片面追求新建律師事務所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待事務所發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規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這對形成上規模、上檔次的律師事務所非常不利,也難以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形成較高地位。在中國即將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這將嚴重影響境內律師事務所的國際競爭能力,并可能導致在法律服務市場逐步開放的將來,我國的律師服務領域來不及適應國際形勢,而受到外國同行的沖擊和占領。

(三)優秀律師人才流失的可能

應當看到,西方發達國家的律師業經過一二百年的發展、完善,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別在辦公條件的軟環境方面,更是境內律師事務所無法比擬的。如美國高·舒·貝爾律師事務所的電腦中心同全國性信息中心及其設在若干國家的分支機構實行聯網,每天24小時開通,使該所的每一位律師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同時查詢或調取各種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門的業務信息資料,極大提高了律師的工作效率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準確性,同時也加強了律師事務所對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師的管理。而由于客觀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律師事務所眼下的辦公條件還遠不能和國外所相提并論。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入駐境內,其優良的辦公設施,先進的管理模式,現代化的工作環境,必將吸引國內的優秀律師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人才為其服務。從我們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師業作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務產業加快發展力度,不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不提供中、高薪就業機會,我們的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尋求對策

(一)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為使我國律師業在加入WTO后能盡快進入角色, 加入國際法律服務貿易一體化的競爭機制中,我們應堅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放”原則,整理修訂并出臺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制度。

我們在整理修訂法規、規章、制度時,立足點要高,目光要放長遠,要保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應當充分考慮WTO 對我國律師服務市場的要求,對以往立法中對此做出的種種限制,進行系統清理,以保證我國立法與WTO在原則上的相容性,確保相關政策法規的透明度,注意非關稅壁壘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應充分研究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律師管理制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針對新的形勢,我們應用十年左右時間,建成較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包括律師地位及作用、律師業務及權利義務、資格、執業、律師事務所、管理體制、行為規范等基本內容。

(二)苦練內功,培養高素質的律師人才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特別是律師業務的跨國發展趨勢,對我國律師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層次的要求。一方面,國內律師應樹立憂患意識,苦練內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經濟、懂科技、懂外語的“五懂”標準來要求自己,提高政治、業務素質。不僅要做到業務精良、外語流暢、精力充沛,更要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形成專業分工習慣。不僅要精通本國法律,更要盡可能多地了解外國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戰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律師隊伍的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系統的工程長抓不懈。

(三)律師事務所要向規模化、專業化方向發展,以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律師服務的國際化競爭,主要是在占有非訟法律服務市場方面的競爭,尤其是對一些大型項目或跨國項目(如bot項目、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證券項目等)的競爭。因此,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要站在跨世紀、全球化的歷史高度,將效益、規模、信譽融為一體。司法行政部門積極引導境內律師事務所根據市場需求,廣招人才,實現各類資源的優化組合,采取組建規模所或律師集團的形式,發揮多專業、多層次的立體辦案優勢,取得客戶信賴,創出牌子。在事務所內部機制上,可以參考國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務所內部建立對外統一收案,內部按照所涉及專業分工合作的制度,實施“生產流水線”式運作方式。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國律師實體入境的沖擊,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師中的優秀人才。

(四)尋求相關職能部門支持,為我國律師業發展創造良好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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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關制度。根據司法部的《現行有效司法行政規章目錄》,修改了《行政執法依據》和《行政執法職權分解》,繼續完善了縣的《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規定》、《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行政公開工作規定》等。

2、嚴格實行目標管理考核責任制。3月,在我縣召開的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上簽訂了專項目標管理考核責任狀,進一步細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項內容和項目。同時,嚴格制訂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規劃和執法質量考評實施方案,并下發到17個鄉鎮、2個律師事務所、2個法律服務所、公證處、法援中心和司法鑒定所。全年我局各職能股室在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中,嚴格遵守執法程序、執法紀律,確保合法的執法行為和主體。做到了持證上崗、亮證執法、手續齊全、依法行使行政職能,并認真落實了省委政法委“六個嚴禁”的規定。

3、嚴格審核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年度考核、注冊的相關資料,并對其進行初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各所考核、注冊的相關材料,確保各所執業資格的合法性。

4、及時報道數據,綜合信息情況統計。年來,我局法制工作嚴格按照上級要求,綜合各類信息材料,其中,向社會公示了7個法律服務機構和4個職能項目,解答各類法律服務咨詢60余個,關于本職工作方面的月小結、季總結、半年總結及時進行了匯總,并及時報送了市局法規科。

(二)全面進行檢查,確保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化

月初,我局開展了對全縣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的規范化管理、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檢查,本次檢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財務管理、案卷檔案管理、人員管理等為內容,結合各所簽訂的目標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況,現將情況總結如下:

通過檢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關規定。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1、財務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沒有明確的收入、支出明細,且依法納稅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案卷、檔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無從業人員專用檔案柜;案卷材料不規范,不能及時裝訂、歸檔;

3、中心工作方面:沒有抓好信息綜合和法律調研工作,未能及時向市局報送相關信息材料。

4、人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務機構全所人員管理欠規范等。

各所執業人員存在的問題:

1、法律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沒有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職責,未能將各項制度全面地執行。

2、相關制度落實不到位,個別負責人不重視,如收案登記不規范,案卷整理工作相當不重視。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務執業人員及時上報相關信息材料。

4、法律服務執業人員不服從法律服務機構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個別法律服務人員未完成規定數量的法援案件,并在處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維護社會的穩定,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這個根本出發點。

針對以上問題,我局積極督促各所及相關人員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時上報總結和個人的整改總結材料,縣局按照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組織工作人員嚴格地、不定期的對各所進行檢查,發現未及時進行整改到位的,或發現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個人,依法進行了處理,并將其作為年度考核注冊的重要依據,視情況將對各所和其個人進行了通報批評。

(三)抓服務、促發展,完善管理機制

1、進一步推進律師工作規范發展。通過年初的執法檢查,發現了相關問題,我局及時召開動員大會,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縣律師隊伍中開展為期半年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專項教育活動。通過學習教育,全體律師提高了職業道德水準、增強了執業紀律、提高了整體素質。積極引導律師主動介入經濟建設主戰場,當好政府和企業法律顧問,積極為重大工程項目、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招商引資提供法律服務。積極引導律師積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鼓勵律師與涉法涉訴,努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年,我縣兩家律師所共擔任政府、企業法律顧問10家,各類訴訟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訴訟案件2件,非訴訟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書25余份,解答法律咨詢200多人次。參加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100余次。

2、進一步推進公證工作改革發展。全力加大公證質量評查力度。積極引導公證處圍繞縣委、政府城鎮改造、政府采購、重點工程建設等中心工作開展公證法律服務工作。半年來辦理各類公證事項279件,接待群眾來信來訪300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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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戰略背景下稅收籌劃優化策略

微商時代企業營銷的機遇和挑戰

關于現代企業財務預算管理的探討

我國壟斷企業的客戶關系管理研究

淺析電子商務對企業營銷的影響

制定商業老街標準助推城市經濟發展

轉變流通發展方式提高商貿整體效益

農產品網絡零售及其模式創新

我國服務貿易與歐美等國的差距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的方向和任務

默多克從衰落的傳統媒體中賺大錢

第二屆海峽兩岸著名書畫家作品展暨

張志剛會長考察青島潔神洗衣廠

市場營銷及營銷策劃的創新思路探究

中興通訊一舉奪得三張支付牌照

基于在線旅游服務市場研究的市場機會

淺談如何提升企業資產經營管理效能

中國首個奧特菜斯行業標準即將出臺

UPS擴展快捷海運服務至墨西哥

江蘇農產品對外貿易競爭力研究

后奧運時代北京房地產業保持快速增長

餐飲市場變化催生行業社團轉型升級

商務部:消費市場增速低于去年

電商并非實體商業終結者

仲量聯行:北京奢侈品消費放緩

大零售時展十大預測

流通戰略定位確立具體政策亟待落實

1號店成中國首家進口商品直采電商

科脈御商助力中業愛民提升規模效益

電子商務在我國零售行業的應用分析

論電子商務下的批發商職能

把握中國流通業發展的黃金契機

淺談我國奢侈品消費現狀及發展

中國購物中心發展潛力城市排行榜

奧特萊斯在中國:機遇與挑戰

體育賽事品牌的營銷策略研究

WTO視野下我國零售業機遇與挑戰

論中小型企業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拓

慢生活踏尋蘇州美食的足跡

百貨店管理困境及應對之道

外資賣場或將進入長時間調整期

我國信用卡市場的營銷策略研究

商業模式的市場營銷意義分析

我國體育用品的營銷策略分析

保健品市場開發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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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思路。以服務各類中小企業為宗旨,以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目的,采取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辦法整合社會服務資源。堅持市場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發揮政策引導和市場機制的雙重作用,促進服務市場發育,構建服務平臺,增強服務機構功能,拓寬服務領域,降低服務成本,規范服務行為,形成與中小企業創業、成長和發展相適應的服務體系。

(二)基本原則

1、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由市政府統籌規劃和協調,市中小企業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配合,分期分步培育和發展。

2、市場主導,政策扶持。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推動公益與商業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并以公益為引導,帶動專業化服務發展。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3、分類指導,規范發展。對公益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分類指導和規范,引導其準確定位,提高服務資源的配置效率,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服務。

4、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立足我市實際和發展需求,有重點地解決融資難、創業難、信用缺失和信息不暢等問題,穩步推進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三)建設目標。到“十一五”末,初步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務、非營利性機構公益和中介機構商業化服務為一體的覆蓋全市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網絡,進一步完善服務供應機制,有效配置服務資源,開發服務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形成較為規范的服務市場,為中小企業創業發展提供全方位、多層次、低成本的專業化服務。

2008年,制定促進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方案。根據全市中小企業的發展需求,重點推進創業孵化、信用與融資擔保、公共服務平臺、技術支持與專利開發和信息網絡等體系建設。

2009—2010年,人才培訓、市場開拓、管理咨詢和法律服務等全面展開,基本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務、公益機構為骨干、專業化服務組織協調發展的服務體系,初步建立中小企業服務市場。

二、主要內容

按照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以及突出公共服務的原則,結合全市中小企業的實際需求,重點建設好服務體系:

(一)創業輔導體系:按照“創辦小企業、開發新崗位、以創業促就業”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社會資源,通過新建、改造、重組等多種形式,由市工業園區辦公室、市中小企業局發展服務中心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園或創業孵化基地,開展創業服務。為企業初創者提供策劃咨詢、創業培訓、技術支持、資金融通、信息查詢、市場開拓、場地租用、事務(主要包括:工商登記、稅務申報、勞動保險、法律咨詢、財務、年檢)等服務,提高企業創辦成功率,形成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良性機制,培育、催生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創業園區建設,加快創業園區發展。

(二)信用與融資擔保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實現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的協調聯動和信息交流與共享,為商業銀行、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建立以信用為基礎,政府、銀行、企業和擔保機構4方合作的融資機制。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逐步建成多種所有制形式協調發展的融資擔保體系。加快市信用擔保中心的改革,通過股份制改造,積極推進新的市場化運作機制,不斷增強其風險控制能力,更好地發揮提供貸款擔保的作用。

(三)公共服務平臺:1、建立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將市中小企業局發展指導中心更名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中心,主要為企業提供創業、信息、市場、融資、管理、咨詢、政策等方面的服務。2、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中小企業專家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以中小企業的需求為目的,搭建院企校企合作平臺。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合作關系,為中小企業開展項目論證、產品設計、科技研發、實驗分析、質量認證、人才培養、咨詢等服務。3、鼓勵和支持酒鋼公司、四四廠等企業集團搭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在產業配套、循環經濟發展等方面,酒鋼公司、四四廠等企業集團要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通過“上游搞配套,下游深加工”,延伸產業鏈條,培育和催生一批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的中小企業,實現合作雙贏,共同發展。

(四)技術支持與專利開發體系:1、大力引進和培育技術開發、成果轉讓、新產品開發、技術推廣、產品設計、設備與產品測試、生產力促進等服務機構。2、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關機構和企業的專門技術實驗室、測試基地有條件地向中小企業開放。組織科技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指導、技術診斷、技術鑒定等活動。3、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增加技術創新投入,加強技術研發,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和生產工藝,走自主創新和引進吸收相結合之路,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五)信息化服務體系:1、由市中小企業局牽頭建立嘉峪

關市中小企業網,實現國家、省、市三級聯網。推動中小企業上網工程,逐步實現中小企業開展在線營銷和電子商務。設立并完善信息服務,信用與融資擔保、教育培訓、科技創新、創業輔導、管理咨詢、市場開拓、政策法規等服務欄目。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項目庫、人才庫、產品庫,為企業查詢、檢索相關信息提供方便。3、搭建中小企業在線服務平臺。為政府部門、服務機構、企業之間搭建專家咨詢、信息交換等信息網絡在線服務平臺,逐步形成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在線營銷、政企信息交互等為一體的信息中心。

(六)人才培訓服務體系:1、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設

社會主義新農村和實現城鄉一體化的要求,由勞動和農林部門提出培訓計劃,負責對三鎮農村的富裕勞動力和城市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就業培訓,提高就業技能。2、由市中小企業局牽頭,對現有中小企業的職工開展崗位培訓。培訓內容要與企業的需求緊密結合,重點開展銀河培訓、藍色證書培訓、企業家和經營管理者培訓、成長型中小企業培訓和各類專題培訓等。3、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積極建立內部培訓機構,制定和實施員工培訓計劃,逐步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水平。

(七)市場開拓體系:大力發展為企業提供形象塑造、產品設計、產品推廣、展覽展銷、品牌打造和傳播等專業化中介服務機構,幫助企業制訂營銷策略、創新營銷方式、擴大營銷渠道,為企業提供對外貿易、技術合作、風險投資等服務。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銷展示會、產品交易會、供求洽談會以及國內外商務考察活動。

(八)管理咨詢和法律服務體系:1、選擇一批企業所需的專

家和專業技術人才,建立中小企業管理咨詢專家庫。通過多種途徑、多種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咨詢服務,診斷并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各種困難和問題。2、整合社會法律服務資源,搭建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平臺。幫助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形成法律顧問參與決策的運行機制,增強依法治企能力,提高決策的質量和辦事效率。市中小企業局要積極與司法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律師協會協調,組織引導社會上信譽度高、服務質量好、收費合理、公眾認可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等社會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幫助,開展維權服務。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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