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13 16: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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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截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中僅2戶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的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還有大部分經營業戶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砂石料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稅務人員基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
2、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燒磚行業、預制件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結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已達20戶,僅5戶在公開拍賣中取得了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有2戶未能按期取得營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十幾戶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不少砂石料經營業主主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上規模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在近20戶的砂石料經營業戶中投入生產設備3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業戶有16戶;投入生產設備主要有挖掘機,鏟車、破碎機、分篩機、采砂船、運輸車輛。有的經營業戶已能將砂石料加工、分篩成4個以上類別的精制砂進行銷售,生產經營上了規模。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存在,稅務人員根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和預制構件廠用砂大戶,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由于砂石料開采均為個體私營業主經營,沒有財務核算資料。同時砂石料開采均在河道流域中,當稅務人員到了砂石料現場調查卻找不到經營者。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目前經營砂石料的業主能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為零。在這次全縣開展砂石料稅收專項檢查中,要求砂石料經營業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自查補報,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近20戶僅有3戶進行了自查補報了增值稅1.05萬元,開展了此次專項檢查,但仍有不少納稅人在稅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擾了稅收秩序。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稅收征管法》的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對納稅人多次出現相同的違反稅收政策的行為,要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通過“嚴罰”來威懾偷稅行為,提高納稅尊從度的目的,不斷規范納稅人自覺遵守稅收法規,誠信申報納稅。
2、縣國家稅務局應制定《房縣砂石料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范征收標準和征收行為,指導全縣砂石料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稅源管理部門成立專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強源頭控管。通過對全縣砂石料的專項檢查,要建立完善管戶檔案,實行分類管理。
3、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免燒磚行業、預制板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一)補交稅金以及承擔稅收滯納金的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過程中,納稅人很可能由于對政策解讀的錯誤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稅款繳納不足額或者不繳納的情況。因此,一旦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抽查并且發現了企業的以上行為,企業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自之納稅款當天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作為滯納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補征稅款的風險都會被忽略。因為企業納稅人認為對于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繳未繳稅款只要及時補上即可,不需罰款,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風險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少企業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各種違法手段,如不列或者少列應稅收入,多列支成本費用支出項目等行為,來減少應該繳納的稅款。一旦稅務機關發現企業的這些違法行為,就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具體包括行政與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
(三)增加企業應交稅費的風險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因為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理解錯誤,導致企業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要多于稅法中實際規定的應繳稅額。這就造成了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多繳稅款的情況,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存在問題
(一)企業對稅收政策不重視
我國自從2008年1月1號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來,各種配套的法規政策陸續出臺,而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全面及時地掌握最新稅收法規政策,從而導致了企業匯算清繳中存在各種違規問題。
(二)未能規范的填報納稅申請表
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后,出現了多種多樣的申報表。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要單獨填報不同的納稅申請表,并且預繳稅款的申請表與年終匯算清繳申請表有所不同,還有就是核定征收匯算清繳填補與查賬征收報表也不相同,因此,若納稅人出現選擇不當的情況,就極有可能會帶來稅務風險。對于居民企業,其填報的一組報表就包含十二張表,其中包括一張主表與十一張附表,各表之間有著緊密的邏輯關系,蘊含著稅收政策。因此,若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得不透徹,則會直接影響報表填報的規范程度。
(三)稅收程序缺乏規范性
新所得稅法中有許多如三新費用、投資收益免稅、設備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企業善加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由于部分企業對稅收程序的規范性了解較少,使得本來應該備案或者報批的項目未能按照相應的程序或不符合相關條件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給企業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與麻煩。
(四)企業虛報銷售收入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部分企業存在銷售收入申報不真實的情況。企業納稅人通過少計甚至不計收入的方式,人為的削減企業銷售收入;或者將收入掛在“應付賬款”與“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中,遲報、少報甚至不報收入。部分企業甚至把利潤人為進行轉移,來實現減少計稅依據的目標。除此之外,部分企業依據不符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自身的收入,對于哪些財政撥款、基金可以當作是不征稅收入界定不清晰,依據企業自身的情況把上述所有的收入都認定成為不征稅收入,擅自將“成本費用”預提入往來的科目。通過這些手段來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使自己能夠享受較低的稅率,最終實現少繳或者不繳企業所得稅的目標。
(五)虛增成本費用等項目
實務中,許多企業存在著虛增成本費用的錯誤做法。首先,部分企業存在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不規范的現象。企業將工資性支出歸于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等費用科目,有的則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給員工報銷的交通補貼和電話費。其次,存在福利費和業務招待費違反規定稅前列支的情況。企業采取各種各樣的手段把供暖、住房以及交通補貼等計入福利項目之中,把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計入其他費用之中,故意減少業務招待費用的金額。再次,稅前扣除與收入不相關的支出。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列支企業員工個人汽車的保險、修理費和住房的物業費。但是按照會計中的相關性原則,這些費用均屬于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在企業進行所得稅繳納數目計算時不可以予以扣除。最后,是預提、暫估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根據我國相關稅法規定,企業在實際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都應該依據實際發生的數額計入成本費用科目,不得將預提的費用或者準備金直接列為成本或費用。此外,將資本性支出改成經營性支出,稅前扣除未經審批的財產損失以及任意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等問題也很突出。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風險控制的對策
(一)轉變納稅觀念,杜絕偷稅行為
依據現行的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納稅人的違法行為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出,那企業所要面對的就不僅僅是補繳應繳納而未繳納稅款的問題了。企業不僅要補繳拖欠的稅款,還要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若情節嚴重,甚至會被移送至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追究企業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并且應該注意的是,稅務機關可以對偷稅逃稅企業進行無限期的追究。偷稅逃稅并不能給納稅人帶來真正的收益,因此有相當多的在匯算清繳中曾經逃過稅款或發生失誤的納稅人,在被稅務機關查處之后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反思。反思過后,采取了更加積極向上的態度來面對所得稅匯算清繳,并開始逐漸的依照法律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以此來確保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不發生或少發生差錯,不產生或者盡量少產生新的稅收風險。通過依法履行匯算清繳義務,不僅可以使企業保證自身的利益,維持自身良好形象,更可以使企業減少額外的稅收風險。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
企業匯算清繳的稅收風險是許多大型企業也無法避免的,許多大型公司如國美、創維、蘇寧和中國平安等,因對稅務風險的防控不足導致出現了稅收上的麻煩,使得本企業在聲譽和實際經營上都受到了不小的損失,更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由此可以看出,加強企業匯算清繳中稅務風險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的當務之急,是擺在企業面前非常現實、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則必須建立科學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在對稅務風險管理深刻認識的基礎上,企業應該結合自身業務特點以及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合理的設置稅務管理部門以及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責任以及權限,建立稅務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同時,在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還應該充分發揮每個崗位的職能效用。由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按年進行的,其涉及企業整個年度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應交稅費等,所以要充分結合企業的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做到真正發揮這一組織體系作用。除此之外,企業還應注意定時評估評測企業內部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在這一基礎上,相關職能部門要對企業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做出反應,積極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予以化解。例如,按照稅務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發生會對企業造成影響的大小,將企業的稅務風險控制措施劃分為避免、轉移、重點管理或者可以接受等。除了對自身進行管理,還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幫助。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稅務中介機構憑借自身高超的業務水平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青睞。因此,對于一些規模比較小,難以建立自身稅務風險管理部門的小型企業,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的力量。例如,委托稅務中介機構辦理其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從而降低企業稅務風險。
一、我國稅務會計的現狀及問題
1 稅收征管與會計核算管理不同步。新稅制的實施,難以適應《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原來規定的核算內容。尤其是目前價內稅與價外稅的并存,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角色的互換,使企業日常會計核算復雜化。新稅制實施之初,增值稅作為價外稅的會計處理首次施行。相當一部分企業會計人員對期初存貨處理、含稅收入還原、視同銷售行為的計稅等會計處理方法不熟悉,企業稅收會計核算一度出現比較混亂的局面。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增值”及低申報問題的大量出現,稅收政策又作了相應的改變,國稅機關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更加慎重,適當縮小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范圍,迫使企業不斷改變稅收會計核算方式。加之稅務人員對稽查后調賬輔導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列支出項目、確定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后,沒有考慮到企業會計核算的雜工作量,只補稅罰款了事。一部分企業稅收會計核算呈現無序狀態。
新《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后,原來稅法規定的內容難以滿足新的經濟情況。如舊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所得稅的退還財務制度規定沖減退還當年的應交所得稅等,稅法即對此沒有規定。
2 缺乏統一規范的核算文本。現行的會計制度是先于稅制改革制定的,對稅收會計核算要求只在應交稅金或應繳稅費科目下進行了簡單的介紹。而相繼頒布的新稅種,又只是各個稅種相互獨立地列明會計處理方法。企業會計人員難以從統一的文本中系統了解和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在稅款計繳過程中,難免顧此失彼。如工業企業在材料購進環節,既要確定購進環節的增值稅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對應征消費稅的產品計算出稅法規定的外購環節允許扣除的消費稅。由于消費稅不是對所有企業普遍征收的稅種。經常造成計稅失誤。雖然掌握會計核算方法是會計人員的最起碼要求,但要求企業所有的會計人員都精通稅法,顯然也是不可能的。
3 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人員缺乏有效的監督。目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統一由各級財政部門培訓、發證及考核。稅務機關對會計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監督。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7條規定了“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已建立賬簿而核算混亂的,仍無法作出規范性的處罰。更何況企業會計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其解釋權不在稅務機關。只通過一般性的稅法宣傳和公示公告,無法使企業會計人員系統掌握稅收會計核算方法。而稅務機關辦班培訓又受收費標準和納稅人的承擔能力等諸多因素的限制。這客觀上影響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稅收會計核算技能的提高。
4 缺乏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稅收,對國家來說,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納稅人來說,是必須承擔的經濟成本。稅務機關能否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無論對政府還是對納稅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各級地方政府作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行為主體,直接參與經濟生活,往往對稅收的征收管理進行直接干預,使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偏離法治軌道,也影響到經濟利益。
二、對稅務會計的幾點建議
1 理論構建方面
(1)建立增值稅會計。增值稅會計的基本理論框架。增值稅會計的基本理論框架包括增值稅會計的目標、要素、原則、方法和程序。
增值稅會計的目標。增值稅會計的目標應該是向納稅人提供有關增值稅業務活動的會計信息。增值稅會計理論的目標應該是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當期應交增值稅額以及增值稅資產或負債,按照稅法正確計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退稅額和未交增值稅,為編制增值稅會計報表,以便向報表使用者提供有關信息作出規范。
增值稅會計的要素。增值稅會計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對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專業術語。它們是:會計增值額與應稅增值額-會計銷售額與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與出口退稅;時間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
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程序。就我國當前情況來看,增值稅會計已經形成了一套有別于稅務會計中其他稅種的賬務處理程序。概括起來說,這一會計處理程序可以分為以下五個步驟:
第一步,確認會計銷售收入,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收入確認的原則、標準、方法,確認應計的銷售收入。
第二步,依據增值稅法規關于應稅收入的規定,與已確認的會計銷售收入進行對比,計算出兩者的差異。
第三步,在會計銷售收入的基礎上,通過加或減差異項目,計算出應稅的銷售收入。
第四步,在“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賬戶中計算應納增值稅額,即根據應稅銷售收入和適用的稅率,計算當期的銷項稅額,繼而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掉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后,確定本期的應納增值稅額。
第五步,期末,通過轉賬,在“應交稅金一未交增值稅”賬戶反映應納增值稅,并通過編制增值稅會計報表,據以完成納稅義務。
(2)進一步完善所得稅會計。所得稅是當今各國稅法中最具代表性、占主體稅地位和納稅計算最復雜的稅種。它是社會生產力水平提高的結果,體現了公平稅負。
①個人所得稅的制度缺陷:分類課征的模式有失公平,極易誘發偷逃稅和避稅行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中還沒有考慮納稅人為獲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教育費、醫療費和住房費等家庭綜合收入情況,這不僅無法體現公平,也挫傷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影響了經濟效率的提高。個人所得稅由地方征管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
②企業所得稅的制度缺陷:稅收優惠政策沒有很好體現國家的政策導向。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來說是區域性優惠導向有余,產業性優惠導向不足。
④所得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所得稅會計需要在它所依據的兩個尺度――會計準則和所得稅法相對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發展。雖然會計準則和新稅法已提供了這樣的條件,然而它們都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④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措施:進一步研討與國際會計慣例基本協調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所得稅會計發展思路,鼓勵會計部門、稅務部門等共同探討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方向,使其符合國情,易于操作。盡早制定所得稅會計準則,明確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與國際會計接軌。企業應重視所得稅的合理避稅策劃,強化所得稅會計觀念;而稅務部門則應認真研究稅務會計方法,加強稅務立法工作,制定縝密合理的稅收政策,加強反避稅工作。只有通過不斷的避稅與反避稅的交手,所得稅會計才能不斷地發展并得以完善。應稅收益是根據會計收益調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可確保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凈收益是衡量企業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節約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業面臨的一項重要決策。所得稅對企業的組
織形式、財務安排和交易方式等都有影響,企業進行決策時不能不考慮所得稅這一重要因素。嚴格的所得稅會計能確保企業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有關部門應制定出關于企業所得稅核算的各種報表、數據及分析公式的規范格式,將各種法規要求直觀化、易操作化,以求將所得稅會計工作化難為易。
2 人才方面
如果說稅務會計的最重要的目標是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那么稅務會計的業務素質則是稅務會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證。稅務會計作為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社會為其提供充足的業務培訓機會:
(1)在高等教育中開設與“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培養具有較深會計理論、稅收理論及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
(2)稅務機關應給企業稅務會計常年提供咨詢服務和培訓的機會,以使企業稅務會計及時掌握最新的稅收規定和征管制度。
(3)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人員擔任稅務會計,并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3 組織方面
一、納稅人權利原理
權利關系說提出了國家擁有強制課稅權,將稅收法律關系理解為一種國家權力。債務關系提到納稅人有稅收債務,征稅機關的行政行為僅具有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的效力。北野弘久的債務關系說總結到,在實體法上,稅收法律關系為債務關系,而在程序法上,稅收法律關系則為一種權力關系。1既然我們承認了國家在稅收權利上的效力,為了避免這一權利造成征管過程中的不當認識,從而引起民眾的權利被掩蓋,提出納稅人權利則顯得尤為必要。
作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納稅者,其納稅行為應以自己享有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為前提。作為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另一方主體,“取之于民”的征稅者,其征收行為則應以承擔“用之于民”的義務為前提。稅法不單純是“稅收之法”或“征稅之法”,其本質上應當表現為在稅收的征收和使用的立法階段、執法階段和司法階段保障納稅者權益的“權利之法”。2
二、當前我國納稅人權利現狀及問題
1.納稅人權利現狀
長期以來,中國對納稅人問題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履行納稅義務等方面,忽視了對納稅人權利的研究,以致在稅收實踐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納稅人只有納稅義務”的稅收觀念,嚴重地制約了中國依法治稅的進程。客觀而言,中國對納稅人權利的關注還剛剛開始,《稅收征收管理法》雖對納稅人權利做出了一些規定,但無論在立法內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無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權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聲稱從來沒行使過任何納稅人的權利。39.0%的人說自己想行使權利,但不知道怎么辦。16%的人曾經行使過,但是最終失敗了。有0.3%的人甚至認為自己根本不是納稅人,沒必要去了解或行使什么權利。
2.納稅人權利受到侵害問題
納稅人稅前以及稅后權利受到侵害,我們可以視為納稅人整體權利受到侵害。稅前權利主要表現在,納稅人有權要求國家法律制定符合民情、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有利于社會福利提高的法律條款。稅后權利主要表現在,納稅人有權對國家稅務部門征收、使用稅款進行監督。國家制定不正當稅收法律條款或國家不合理使用所收稅款等,此類權利侵害不是針對某些個人的,而且依靠個人的力量也無法救濟的,因此將它們歸屬于納稅人整體權利受侵,這個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納稅人組織整體的力量。
三、切實保障納稅人的整體權利
1.我國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律建議
建立健全我國納稅人權利法律體系,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有權利。同時,法律應鼓勵納稅人行使監督權,有效監督我國稅款的征收及使用情況,做好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供給模式,使納稅人通過國家稅務局網站很容易搜索到中國的各種稅收情況。
2.國外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律
美國1988年頒布《納稅人權利法案》制定了納稅人援助制度,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全面接受該法案條款,承諾公正、公平地對待納稅人1996年修訂的《納稅人權利法案Ⅱ》。澳大利亞的《納稅人》規定納稅人的權利包括受到合理公平地對待,無欺詐行為,享受專業服務及幫助,要求稅務當局解釋稅務事宜。加拿大1983年頒布了《情報自由查詢和隱私法》法案,1985年又公布了《納稅人權利宣告》賦予納稅人廣泛的權利,并在寄給納稅人的普通的稅收資料和手冊上予以印發。更為重要的是在加拿大《所得稅法》等法律中都規定了許多詳細的程序性權利,充分保證了納稅人權利的實現。日本有關納稅人權利的立法主要體現在《日本國稅通則》中,雖然法律數量很少,但是其內容卻比較完善。英國的《納稅人權利》等都為納稅人的權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3.各國建立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機構
德國成立了納稅人聯盟;法國設有中小企業管理中心;西班牙政府設立納稅人權利保護辦公室;美國華盛頓成立國際納稅人協會,為納稅人維權提供了理論和實踐經驗保護的國際化平臺。
四、完善納稅人個體權利――深入調查納稅人需要
1.納稅人需求分析
納稅人日益增長的權利保護意識與稅務機關征管水平低下的矛盾日益嚴重,近50%的納稅人在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反映,30%選擇服從主管稅務機關決定,20%納稅人選擇通過輿論媒體等手段解決。社會大眾對于自己的維權意識越來越重視,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稅務機關的征管過程更加滿足納稅人的需求,做到高效納稅,輕松納稅,滿意納稅。納稅人知情權希望了解最新稅收政策、優惠政策、分行業政策、企業所得稅變動等。
2.征管過程改進措施
納稅部門可以通過改善征收過程來維護和保障納稅人權利及需求:
(1)建議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規范執法,創造公開、公正的稅收環境
(2)進一步暢通涉稅舉報渠道,方便了解民意反映
(3)對納稅人反映的問題要及時反饋落實情況
(4)運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一窗式”服務,納稅人繳納“明白稅”,降低納稅成本,優化流程。
(5)尊重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建立一種信賴、合作、平等的關系
3.日本征管過程優勢借鑒
日本十分注重利用網絡,為納稅人申報納稅提供便利,在全國推廣使用了電子申報繳納系統。日本稅務部門十分重視稅法宣傳、稅務咨詢工作,稅務部門設立稅務相談會,專人處理納稅人的稅收咨詢,解釋有關稅法規定,日本注冊稅務師行業十分發達,其稅理事會從業人員比國稅系統還多,承擔了許多由稅務人員承擔的工作,使稅務部門征稅成本相對較低。
參考文獻:
[1]王璐.法經濟學視野中的納稅人權利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0.
[2]李時瓊.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中南林業科技大學,2009.
[3]劉衛紅,梁立軍等.如何有效保護納稅評估中的納稅人權利[J].涉外稅務,2010.
為了便于比較分析,統一計算口徑,現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農貿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增值稅率為13%,城市維護建設稅率(以下簡稱“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該企業欲購進1,000公斤蘋果,16元/公斤(含稅),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稅)出售給乙企業,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逐一計算分析不同渠道購進農產品時甲企業的稅負。
(一)對于從個體工商戶購進農產品沒有取得正規發票的稅收負擔分析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再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甲企業從某家個體工商戶購進1,000公斤蘋果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就無法進行正常抵扣,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進貨成本也不能結轉扣除,企業的稅負異常沉重。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2,300.88(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應交稅費合計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項應納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43.11%,稅負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對于從批發或零售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普通發票的稅收負擔分析
如果甲企業在商品批發或零售市場上采購1,000公斤蘋果,但僅能取得銷貨單位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那么,增值稅照樣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由于有正規貨物采購發票,含稅成本可以全額結轉扣除。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2,300.88(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應交稅費合計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項應交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種無票情形少繳稅費4,000元,相對減輕了企業稅負。
(三)對于從商貿企業購進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收負擔分析
如果甲企業自某家商貿企業購進1,000公斤蘋果,價格不變,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么一切問題都迎刃而解。甲企業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稅,且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含稅成本也能結轉扣除。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460.17×(7%+3%)=46.02(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應交稅費合計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項應交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8.62%,比第二種情形取得普通發票少繳稅費1,518.59元,進一步減輕了企業稅負。
(四)對于從農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的稅收負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稅收政策的規定,如果甲企業自某家農業合作社購進1,000公斤蘋果,價格不變,并自該合作社取得了免稅農產品銷售發票,各項稅費負擔如下。
1、應交增值稅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220.88×(7%+3%)=22.09(元)
3、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應交稅費合計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項應交稅費占蘋果采購金額16,000元的7.39%,比第三種情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少繳稅費197.41元,企業稅負明顯減輕。
(五)對于從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農產品的稅收負擔分析
根據增值相關條例及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有收購業務的工業企業和商業企業,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屬于《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中所列農業產品的業務,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針對其收購業務開具《農業產品收購發票》。
假定甲企業符合上述稅收政策,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時,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了《農業產品收購發票》,那么,甲企業就可以像自農業合作社購買農產品一樣計算增值稅及其他稅費,實際稅負同“自農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在此不再贅述。
二、選擇合適渠道購進農產品稅收籌劃思路
有比較才會有鑒別,通過上面的對比分析不難發現,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盈利性的農貿企業,自外部購進農產品因渠道不同企業實際稅負可謂大相徑庭。在農產品購進價格相同的情況下,無法取得發票時稅負最高,其次是僅取得了普通發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理想的情況是自農業生產合作社購買或者從農業生產者個人手中購進后,準備好相關資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農業產品收購發票。
這就要求我們農貿企業的廣大財務工作者,在本企業對外采購農產品之前針對不同渠道的稅負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可行的稅收籌劃方案以供領導參考,積極維護企業正當合法的經濟利益。在遵紀守法的前提下,通過行之有效的稅收籌劃方案減少企業稅費開支,為企業開源節流創造管理效益。
三、企業在實際稅收籌劃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不違法性
國家為了鼓勵農產業快速發展的需要,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農產品品種適時出臺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和試行條文。這就要求我們在運用稅收籌劃時必需掌握相關政策文件,不能違反稅法或對稅收政策理解錯誤的情況單純為了企業節稅而做出違法行為。應熟知,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欠稅,以及騙稅有者本質的區別,切不可將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稅收籌劃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涉稅事項所做的規劃和安排。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在交易行為發生之后才產生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義務;在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產生所得稅納稅義務;在財產取得之后才產生財產稅納稅義務等,這就要求我們農貿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本企業對外采購農產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領導提出各種渠道購進農產品稅收負擔的比較分析方案,指引領導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風險性
由于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出臺,使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體系下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新的稅收優惠中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條例僅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具備的一般特征,沒有規定更細化的認定條件。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認定條件和相關管理程序。
認定管理辦法明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功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下列六大條件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企業從事的業務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指明的8大類領域的范圍,即:
(1)電子信息技術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3.符合學歷要求員工的人數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求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技術性收入要求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其他要求
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以上三部門將共同組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流程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的企業,向認定機構提交所需申請資料。認定機構認定評審專家庫內的專家對申報企業審查后,提出認定意見。認定機構將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企業取得資格后,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以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經復審合格有效期可延長三年。通過復審后的資質有效期屆滿時,如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時,視同為初次申請認定。
尚待進一步明確的重要事項
1.關于“獨占”的含義。據本刊到截稿時獲知的有關信息,“獨占”的含義是指在世界范圍內獨占,而非僅僅在中國獨占。如果某些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希望保留知識產權,根據這一要求,這些外商投資企業將很難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認定管理辦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比例做了限制,但哪種類型的費用屬于研究開發費用,目前仍未明確,以及科技人員的概念尚未作清晰定義。
3.與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即“5+1”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銜接問題。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企業必須注冊一年以上,這一點與國發[2007]40號文件的內容有欠協調。根據40號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后在“5+1”地區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而“注冊一年以上”的要求可能使企業從第二年才享受優惠政策。
4.企業持有期限已經達到三年以上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上述列示一些尚待明確事項的要點,需要等待即將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來加以明確。
本刊建議
1.有關企業應繼續相關部門的最新文件的,并與主管稅法機關保持適當有效的溝通。
2.由于申請過程中將要遞交大量涉及主客觀指標評定的材料,技術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的緊密合作非常重要,建議企業從前瞻性的角度對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減少未來的時間和資源耗費。
3.認定條件對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以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作出比例規定,可能導致研發經驗豐富但學歷偏低的員工無法計入在內。若未來比例條件沒有變更,實際難于達到條件的企業,可以考慮精簡未來人員編制,生產外包等方案。
4.鑒于更多具體的實施細則與政府管理主體尚未落實到位,且資格申請要求嚴格,希望獲取高新技術資質的企業應按照25%的稅率(或其他適用過渡稅率)做季(月)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由于上述時間差異和是否能取得高新技術資質的不確定性,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披露。
(國科發火[2008]172號;2008年4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隨著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不同稅制下的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首度在新稅法的背景下按照統一政策進行月(季)度所得稅預繳。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要求。
通知明確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此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第五條規定:本通知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居民納稅人。
這就意味著包括內、外資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作為居民納稅人,都要按照此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確定預計利潤率的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就預售收入(開發項目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完工后,再按實際利潤進行調整。
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1.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2.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不得低于3%。
企業需注意到:上述利潤率,僅適用于月(季)度預繳申報,并不適用于按實際利潤據實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通知規定文件開始執行時間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第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通知執行。
通知相關規定,與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預售收入按預計毛利率計算毛利額再減期間費用稅金計算利潤總額預繳是否不同?
通知規定采取據實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是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計算確定的,利潤總額中已經扣除了企業的期間費用和稅金,因此,通知與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是一致的。
(國稅函[2008]299號;2008年4月1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5月19日緊急了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個人所得稅方面:
1.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特殊規定:
財稅[2000]30號文: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3]204號文: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本刊在“法規選登”刊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供大家參考,個稅扣除的注意事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房產稅方面:
1.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契稅方面: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稅方面: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方面: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進出口稅收方面: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具體政策詳見本刊“法規選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
5月12日,四川、重慶、甘肅、陜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強烈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上述地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納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核準期限屆滿,因災情影響仍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受地震災害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待申報納稅正常后,將申報納稅期內申報表銷項數據、進項數據分別相加,與稅務機關采集的累計報稅信息、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
受災期間,稅務總局不對受災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四小票數據采集工作進行考核。
三、對因強烈地震災害導致本省(市)出口企業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出口企業因受災地區企業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文件第4條規定,辦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手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以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上述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定事項盡快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國稅函[2008]409號;2008年5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第1號)
當前,抗震救災工作進入關鍵階段,為盡快向災區群眾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務,滿足災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為災后重建做好準備,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對受到地震災害影響的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實施恢復金融服務的特殊政策。現將各項特殊金融服務政策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保證各項捐贈和救助資金及時到位。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特事特辦,確保抗震救災捐款、匯款通道順暢運行;做好救災款項的支付清算服務,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做好資金調運和匯劃,保障災區客戶提取現金的需求,保證救災款項及時入賬和撥付;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設法恢復受災地區網點的正常營業,特殊情況下可設臨時營業點,以保證客戶辦理業務的需求;對有關抗震救災的國際救助資金快速辦理,并盡可能減免費用;開啟抗震救災綠色授信通道,積極做好抗震救災貸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災物資的及時采購和流通,對電力、通訊、公路、鐵路等受災害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務支持,保證信貸審批效率,確保救災貸款及時到位。
二、緊急布設服務網點,確保受災群眾在安置點就近獲得銀行服務。由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指定,在每個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域,至少要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網點,只要技術條件具備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力支持與合作,加緊改造相關系統,實現上述網點可受理其他銀行業務,并免收客戶各類相關跨行費用。同時,其他各金融機構要抓緊修復受損較小的營業網點,在保證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恢復對外營業。對損毀嚴重、傷亡較重,不能正常營業的網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要從全系統調配專業人員支援災區,滿足災區網點正常營業的人員需求。根據災區需要,安排充足的業務運作機具和相關設備,確保ATM機、電腦、發電機、不間斷電源和保險箱等支持設備及時到位。要及時公告通知客戶網點變更情況,確保受災群眾能夠就近獲得金融服務。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采取一切措施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和支付結算渠道暢通,幫助受損機構特別是當地農村信用社開展支付業務;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執行簡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準入政策安排,同時做好臨時銀行營業網點非營業時間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計做好資金調度,采取靈活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方便提取存款。根據受損的實際情況,盡一切力量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于持有效存款憑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對于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對于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及時組織商業銀行迅速做出反應,提出安全可行的解決辦法。對短期內恢復營業有困難的金融機構,當地銀監局可協調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業務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災害發生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應及時周到地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盡快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調查、跟蹤和確認工作,盡力保障客戶存款和銀行資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抗震救災的同時,及時摸清各類財產,包括營業場所(如營業大樓、金庫)、業務運作設備(如電腦、ATM機、POS機)、各類檔案資料(如檔案、合同、賬冊)等受災情況,對各類財產損失要分門別類,準確評估登記;要保護好客戶和銀行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信息,盡快恢復備份數據;實時跟蹤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人員名單,嚴格確認客戶身份信息,并及時核對其與本行相關債權債務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處理好其家屬和直接相關人員的查詢核實工作。
六、切實做好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資源調配力度,優先保證抗震救災急需物資生產與流通的信貸需求。要抓緊制訂災區重建的信貸支持計劃,合理調整信貸資源地區配置,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多方面優先支持災區重建。
七、加強安全保衛,嚴防金融欺詐。確保重災致損營業網點的安全,在保證人員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維護好劃定的警戒線,設定專人輪流守護損毀的金庫、保險箱、現金尾款箱等現場,確保現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損的網點和臨時網點要做好金庫守護和運鈔安全工作,嚴格實施安全控制,保證網點安全運營。嚴防各類針對受災地區銀行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監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制止,同時保障銀行員工人身和銀行財產安全。
八、加強協調,密切合作,為災區恢復金融服務提供有力支持。有條件的重災省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適時公布服務熱線電話或設置呼叫中心,及時了解災區人民金融服務需求,并做好災區金融服務政策等相關咨詢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盡全力對受災地區網點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況下,積極協助受災地區分支機構,配合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幫助,共同做好恢復災區金融服務工作。
本通知相關內容適用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具體災區范圍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以縣為單位進行劃定。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災工作基本結束,具體時間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銀發[2008]152號;2008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
四川汶川地區發生了嚴重的地震災害后,廣大納稅人積極踴躍向災區捐贈。為了進一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支持抗震救災,現就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準予全額扣除等機構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除上述機構以外,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向上述單位捐贈時,以取得相應的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二、由于此次災情嚴重、緊急,納稅人以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向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贈的單位開據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稅款抵扣依據。
三、對于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代扣代繳單位在取得統一的捐贈票據后,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的明細單附后,以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2008年5月1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一、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
四、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1.食品類(不包括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等);
2.新的服裝、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藥品類(包括治療、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4.搶救工具(包括擔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災區救援的物資。
五、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1.救災捐贈進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于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接收、管理并及時發送給受災地區。
2.接受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