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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考慮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14
1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內涵及重要意義
凡“體制”問題必涉及機構之設置、職權之劃分,金融監管體制亦不例外,它是指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劃分的制度設計。具體而言,金融監管體制要解決的問題是設置哪些組織機構來對金融業進行監管,監管的對象包含哪些,監管的形式和途徑的規范以及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的責任承擔的規范。
當今,多國在大力推進金融監管體制革新,以期在促進本國金融市場自由化、國際化的前提下盡可能地規避風險,保持金融業的穩健發展。2017年,總理在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 “穩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科學主張。[1]可見,我國政府目前高度重視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期待其以“壯士斷腕的決心”革除傳統監管體制暴露出的諸多弊病,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對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人民合法經濟利益有著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2不同金融監管體制模式比較分析
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雖不盡相同,但各種金融監管體制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總體劃分為三種模式,其中有些模式又可細分為不同的類型。
21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即在國家層面設立單極金融監管機構,統管本國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此類型代表國家有北歐的挪威、丹麥、瑞典,亞洲的日本、韓國、新加坡等。但值得強調的是,從縱向角度看,其中部分國家是在某一特定歷史階段屬于此種金融監管模式。
以日本為例:從縱向角度分析,日本的金融監管模式經歷了由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為分業監管,最后轉型為混合金融監管體制,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1998年改革前的日本才屬于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制。
1998年改革以前,大藏省(暨財務省)是統攬金融監管大權的行政部門,其下設銀行局(其下設“保險部”監管保險業)和證券局。[2]其形式雖然類似分業監管,但實質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監管機構只是形式上的分工而無實質上的分權,實權統歸于大藏省,所以這一階段的日本采取的是較為典型的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實施《金融監督廳設置法》,這標志著其在國家意志層面肯定了金融專項監管的重要性,這也為后來設立專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次機構調整,使總理大臣掌握了金融監督廳長官的任命權,并且使金融監督廳繼受了原屬大藏省的諸多金融監管權力。改革后,大藏省擁有的職權主要限于證券業,以及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監管。
22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由數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實施監管并且對監管效果承擔責任,各國一般會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分別在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領域進行監管,一方面,這些監管機構是一個有機聯系的監管組織體,另一方面,也分別掌握了某業務領域的實質監管權,彼此相互協調配合。在這種模式下,還可以細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單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另一種是雙層多頭的金融監管模式。
以中國為例。我國屬于典型的采用單層多頭式金融監管體制的國家。即以“一行三會”加外匯管理局等機構來負責金融監督管理工作。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法》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做了宏觀層面的設定。[ZW(]《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ZW)]現階段我國主要的協調制度是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但這種部級聯席會議實質上是一種“軟機制”,它并無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所達成的意見更無法律約束力,更多依靠的是各機構的協調與自覺配合,央行在其中主要是召集人的角色。r且在實施過程中,曾出現長達四年的停滯狀態,后又因為國務院的批復而重新啟動,可見這種協調機制的力度較弱,我國若想克服現階段分業監管暴露出的弊端,就亟須加以完善或建立新的統籌協調機制。
23混合金融監管模式
這種金融監管模式是在金融混業經營的時代背景下孕育而出的,它適應了金融業發展的需要。具體分析,又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種類型。“牽頭式”監管體制可謂“一極多峰”,是指在國家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統攬各分業監管機構,并且協調不同監管機構的工作。其典型代表國家是巴西。“雙峰式”監管體制的原理是依據金融監管目標和不同的對象在不同領域設置兩頭機構分別實施監管。[ZW(]具體而言,其中一類機構的監管對象是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另一類機構針對的是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管理,并側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ZW)]這種類型的代表國家有澳大利亞、荷蘭、奧地利等。
231“牽頭式”監管體制
以巴西為例。國家貨幣理事會在巴西金融監管體系中處于最高決策地位,它的協調機制促進了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與溝通交流,其統管機構包括巴西央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私營保險監管局等。中央銀行是巴西金融監管體制中的牽頭機構,除證券交易所、保險和養老金機構等少數機構外,其余均受中央銀行監管。在央行內部又專設“監督管理局”,該局負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打擊非法外匯交易和非法金融犯罪、金融系統信息管理。[3]這種監管機制使巴西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與責任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
232“雙峰式”監管體制
以澳大利亞為例。1997年,澳大利亞開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逐步形成了“雙峰式”的金融監管體制,由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委員會推動,成立了審慎監管局、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審慎監管局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主要目的是預防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業整體上的健康發展;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其主要目的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在此體制下,國家財政部主要起到協調者的作用,一方面,對儲備銀行行長、審慎監管局、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董事會成員的任命起到一定作用,其擁有提名權[4];另一方面,財政部統籌協調監管局和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接入其監管工作,直接影響到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3對中國的啟示
一方面,從制度建設上來看,我國現階段仍屬于單層多頭的分業監管模式;另一方面,從經濟發展狀況和市場趨勢來看,金融混業經營雖然處于初級階段,具有局部性、小規模和試點性的特點,但也已然成為現實,并且具有深度發展的趨勢。這就造成了“制度”與“市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性。毋庸置疑,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各國金融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盡管很多國家仍處在分業經營的階段,但最終還會殊途同歸,中國自然也不例外。在“互聯網+”的時代浪潮下,金融混業網絡平臺的出現與發展無疑加速了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進程。如果我國金融監管理念、方法和體制不能隨金融發展狀況而革新,則必將故步自封。所以我國在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浪潮中,更應當在改革上未雨綢繆。
31協調宏觀審慎政策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系
宏觀審慎政策的重要性主要表現在其能夠彌補傳統金融監管體制的缺陷。從宏觀角度看,傳統貨幣政策主要是維持物價穩定,但即便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形式上呈現穩定走勢,但金融市場、資產價格實際上的波動也可能較大。價格穩定并不等于金融穩健。從微觀層面來看,傳統金融監管體制注重針對金融個體的監督管理,但在金融領域,有時“1+1”未必等于2,一些個體的健康發展并不必然構成整體金融市場的穩健運營,金融危機爆發的周期性以及金融機構個體之間關聯的密切性,都會導致整個金融業在一定時間和地域的危機。
所以,現在我金融監管領域最大的灰色地帶就是對金融業各方監管進行整體性的協調,換言之,在制定落實貨幣政策和實施個體監管之間,缺乏宏觀角度的風險評估與應急機制,因此,協調宏觀審慎政策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關系是必須把握的關鍵點。
32加強市場行為監管,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相比顯然在金融市場中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但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無疑需要金融消費者的廣泛參與。在現實金融市場交易中,金融消費者往往因為信息不透明、市場操縱、違法套利、欺詐等活動而受到實質損害或需承擔較大的風險,所以金融監管體制的設計和運行應當更加注重對于金融消費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識,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爆發后。[ZW(]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法案》,這為次年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提供了法律保障。南非通過了《公平對待消費者倡議》。俄羅斯頒布并修訂《自然人銀行存款保險法》,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金融消費者的市場地位并逐步提升了對其保障的法律標準。[ZW)]
一方面,我國應在法律層面落實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我國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法律有十分嚴重的缺位現象。如何讓決策者和金融消費者不再受到既得利益者的“綁架”是一個嚴肅的命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終究是利益的博弈,但在我國現階段金融機構明顯占據強勢地位的情形來看,必須建立健全和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和執法規范,至少需要國務院組織制定統一的行政法規。另一方面,應設置專門負責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機構。目前“一行三會”內部均設有相關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組織體,如將這些內設機構整合改組成統一的市場行為監管機構,便可以健全金融監管框架,為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組織機構保障。[5]
4結論
縱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演變,可以發現有部分國家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統一的監管模式到分業監管再到不完全統一監管的改革過程。這看似是金融監管制度的演變,實則蘊含著金融發展層級由低到高的內因。比較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及其演變脈絡,不難發現這樣三條規律:改革圍繞著不斷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定位而展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變化影響著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金融監管目標的不同對金融監管體制產生影響。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必須充分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成功經驗,但是,改革亦不能東施效顰。基于現在各國基本國情,特別是金融業發展狀況存在較大差異,加之各種金融監管體制模式、改革方案都可能各有利弊,所以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更不能為了改革而改革。但縱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演變歷程,不難發現大致
都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統一監管到分業監管再向混合金融監管演變的過程,這也許為把準改革脈絡提供了有利的參考。對于我國而言,現階段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優方案應該是一種在現有的體制框架內,既強化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統籌力,又增強了各相關職能機構執行力、配合度的改革措施,這樣亦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小改革的阻力。
參考文獻:
[1]范逸文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J].財經界,2016(4):26-27
[2]羅清日本金融的繁榮、危機與變革[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101-02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內涵
金融監管體制是政府有關當局采取系統的機構設定、職權授予、法規制定、協調體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徑與措施,對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規避金融風險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所引致的損失。金融監管體制“具體包括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組織結構和監管對象以及對監管結果進行監測”[1]。實施金融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就在于維護國家或地區金融安全與穩定,為當地經濟的發展繁榮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世界各國或地區采取的金融監管體制各不相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分業金融監管體制、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以及介于前兩者之間的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分別設置不同類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行業分別進行監督管理。政府有關當局會設置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以及保險業監管機構這三大類型的監管機構,分別只對本機構所涉及的監管領域加以監督管理。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只設立一種金融監管機構,該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監管金融領域的全部權力,通過該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該機構對有關的金融監管領域也要承擔全部責任與義務。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是介于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和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之間的監管體制,它既有明確的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機構,也有明確的機構對各種監管行為加以溝通與協調,該體制總體上兼顧了分業與混業監管的主要特點。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分析
1.監督管理成本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主要類別的金融行業都單獨設置了監管部門,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和管理費用支出,而且監管部門之間沒有信息共享機制,這也會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成本,這種體制造成了實質上的規模不經濟;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一個統一的部門對所有的金融領域進行監管,工作人員一般都會肩負起金融領域內跨行業的監管職責,這顯然降低了人力資源成本,而且在部門內各金融領域的信息都可以隨時調取,這種體制在總體上而言形成了規模經濟的模式;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標準化的組織形態,這種體制究竟是規模經濟還是規模不經濟要視其更靠近前兩種體制的哪一種。
2.工作實踐效率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種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由于專業化理論及實踐水平較高,在處理日常監管事務時工作效率會較高,而且從政府考評管理角度出發,各監管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實際上的競爭關系,但是這種體制很可能會造成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并存的情況;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以較少的工作人員來完成全部金融領域監管的方式確實使單位人員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監管任務繁重以及高強度的壓力條件下長期工作,必將降低工作人員的監管效率,此外,混業金融監管體制由于監管機構職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暢通性,會減少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如果明確的行業監管機構和協調機構能夠各負其責,那么這種體制將比以上兩種體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責任義務承擔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每類主要金融行業都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監管,無論是銀行行業、證券行業還是保險行業存在問題,都有對應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哪一個金融行業出現重大紕漏都可以向其監管部門進行問責;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即使金融監管部門的下屬執行機構權責有明確劃分,但由于金融領域經營的復雜化以及跨行業化,很容易造成相關部門對責任承擔的推諉;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形成對責任互相推諉的情況,如果協調機構權威性較高,就會在最終責任裁定方面擁有話語權,但是若協調機構僅僅起到溝通橋梁的作用,監管機構之間的這種避責行為就將難以減少。
4.適應金融發展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專門負責該行業金融監管工作,長期發展下去會形成一種僵化的體制慣性,不能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及工具創新和跨行業的金融合作,甚至會由于不同部門之間利益協調的不均衡對金融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該體制內部的綜合性與協調性,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適應對金融創新和不同領域金融合作的監管工作,避免對新生金融事務監管出現漏洞的可能性,能夠有效地適應金融的發展;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監管機構會出現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不適應金融發展的問題,但若協調機構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使各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進行協調與溝通,那么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發展。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歷程及問題
1.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進程。作為中國法定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建國以來一直承擔著執行貨幣政策,履行商業銀行職能以及監管金融行業的多重責任。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監管體制僵化和執法舉措行政化等問題,不利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體制對推動中國國家金融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后,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紛紛建立并迅速發展,外資金融機構也嘗試在中國境內設置辦事處或有限制地開展金融業務,加入WTO以后,外資金融機構可在更廣闊的地域范圍和經營領域與內資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國內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正式構建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以及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而三大監委會則分別履行對有關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能,這種“一行三會”體制是典型的分業金融監管體制。
2.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當前存在的問題。首先,該體制已經較難適應當今金融領域發展。“由于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資金和業務往來已沖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了混業經營的事實,使得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陷日益顯現。” [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金融衍生品創新和跨行業跨領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開展,中國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很難有效針對金融行業出現的新問題、新舉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時的監管應對措施,很容易留下監管漏洞與空白,使得該體制應對現實金融領域發展變化的柔韌度不夠。此外,中國雖然與世界其他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有廣泛的交流,但是實質性的跨國跨洲監管合作卻沒有開展。其次,該體制行政監督管理理念依然較強。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都是直屬于國務院的正部級機構,各省或各地區的下級監管機構的行政級別依次降低,這種體制行政色彩濃郁,可能會滋長作風與習氣,而恰恰會大大降低監管機構高效地開展工作。而且,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之間雖無形式上的往來,但是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很容易導致有關監管機構出現權力尋租的可能性。最后,該體制工作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毫無疑問地匯聚了中國大批熟知金融領域操作流程、行業規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專業人才,但是隨著中國金融業自身的創新發展以及全球金融資本開始向中國大量地涌入,各種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以及經營理念紛紛涌現。如果現有監管工作人員不能夠及時學習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那么監管機構將難以做到有效監管。
四、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建議
1.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漸進式的改革。從短期來看,中國需要加強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大主體之間的工作溝通與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協調機制,并設置特定機構全權負責“一行三會”之間定期的交流溝通安排。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的監管體制需要向混業金融監管體制轉變,加大對金融混業經營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創新的監管力度。當然,中國監管體制改革的模式選擇并非非此即彼,中國要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汲取各類監管體制的優點,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體制。
2.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有關金融經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一旦監管機構自身出現了權力尋租或等嚴重問題,就會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脅。因此,對金融監管機構“還應該建立起有效的權利制衡和約束機制,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和過度分散”[3]。可以嘗試多種途徑來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比如可以賦予現有監管機構內部紀律檢查部門以更廣泛的監督權,也可以專門設置由非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獨立于監管機構之外的監管機構監督委員會,還可以充分調動輿論媒體的監督積極性。
3.積極培養高素質的監管工作人才。金融經營業務愈加復雜化與跨行業化,對金融監管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業務素質要求。監管機構要通過在崗學習培訓、不斷吸納大批的高素質人才以及不同部門之間輪崗交流等多種形式來提高監管機構的人力資源素質。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特別要注意招聘那些有著豐富金融行業工作經驗的人才,這樣在開展具體監管工作時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效率更高。
4.擴大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經濟全球化已經使得許多金融控股集團的金融業務涉及到多個國家和地區,這無形中給金融監管機構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擊金融犯罪的難度。因此,中國要繼續擴大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交流范圍,深化金融領域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強金融信息互換和跨國監管的協調。此外,中國還要積極參加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爭取在國際金融監管領域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一、金融監管的概念與類型
(一)金融監管的概念。金融監管是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為實現宏觀經濟和財務目標,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監督管理條例而進行監管。目的在于作為金融體系市場失靈的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從本質上由國家的政治制度和財務決策的經濟發展來權衡的,決定著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系統的有效與否,關鍵是它可以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力的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具體類型。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①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②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③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④“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夠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二、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存在的問題
(一)當前金融監管面臨的挑戰。近幾年,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步伐正在顯著加快,以市場為導向,不斷創新,網絡化,數字化,提高現行金融監管體系的國際化程度,同時也提出了許多挑戰。
1、金融市場繼續深化部門分離監管體系的挑戰的過程中,隨著中國的金融機構,市場改革深化資本市場,尤其是在市場利率,加快匯率彈性的過程,進一步擴大了金融市場,資本賬戶也逐步開放,金融崛起互聯網,在金融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金融聯動市場與實體經濟不斷增長,金融體系和跨市場效應的順周期波動顯著增加傳染的風險,現有部門的分割監管體制也將迎來新的挑戰。
2、在混合財務管理不斷增長的趨勢下,分業監管模式面臨挑戰。憑借金融產品的逐漸多元,影子銀行、金融、基金、投資,跨入資產管理時代之間的相互滲透的迅速崛起,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出現不斷增長的趨勢,金融控股公司(集團)涉及多種業務領域;不同的股票,債券,外匯和期貨市場之間的聯系顯著上升,目前的分業監管模式的金融風險的復雜性也日益暴露監管漏洞,延遲和失敗的問題,不再符合當代金融的發展需要。
3、持續不斷的金融創新,立足監管挑戰的機制。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為基礎的金融創新的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處理和驅動無盡等技術的不斷進步,“互聯網+金融”出現越來越多的跨行業,跨區域,跨快速擴大市場,跨市場的金融產品和網上銀行傳統形式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混業經營。網上銀行和影子銀行等金融創新,加強金融行業的各個子行業和交叉傳導的風險,目前的監管方法的機構和監管協調的對象已經與新興金融的提升漸行漸遠。
(二)金融監管存在的主要問題。金融監管框架改革已火燒眉毛。從2008年以來,中國的金融體系風險不斷增長,也逐漸顯示出了一系列的問題,近幾年,包括:在全社會中,債務水平上升過快,特別是在企業部門的債務已經超過了全球的列表,僵尸企業貸款有上升趨勢;從目前的脫節分業監管模式混合分離逐漸轉向財政運營商;監管的標尺不統一,導致一些新的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出現了井噴式增長,但并沒有得到有效監管等等。
三、關于金融監管改革的建議與說明
一是確定監管職能,完善監管理念。金融監管的核心目標是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防范系統性風險,此外,沒有其他。這通常是通過在實踐中的其他目標,如穩定增長,發展或部門利益等。在監管理念方面,央行近期提出了加強在原有微觀審慎監管的宏觀審慎系統的概念的基礎上,與危機后的全球化監督管理改革的大體目標和我國現如今的社會現實相聯系,將改革更進一步的發展和落實。
其次,監管機構的改革。目前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發展越來越不適應,一方面形成監管真空,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多種監管或監管五龍治水的現象。推進監管機構改革,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同時落實宏觀審慎監管理念的重要制度性保證。
二是要進行對原有的監管機構進行改革。目前開發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和現在的金融市場越來越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一方面是形成監管缺失漏洞,另一方面造成一些部分更多的監管的現象。推進監管機制的改革,是提高監管的有效性,而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確保重要機構的全面實用性。
三是要統一監管標準,加強力度,廣度和深度的監督。在銀行業為例,這相當于提高監管標準(如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率要求),加大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的頻率,對于系統關鍵性銀行要預先設計好危機應對計劃,加強對影子銀行等新的監管企業的監管。對于新產品,新的業務目前正處于監管盲區,我們需要明確其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四是要制定和完善監管人員的信息培養。任何一種機制,監管的最終實現需要各個人員的落實。敬業精神和監管機構的業務能力直接影響到調控效果。特別是,整個金融改革推進過程中,隨著利率市場化,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直接融資體系,促進發展的各個方面,提高了相應的人才儲備和專業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在信息中,除了信息共享,提高微觀監管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監管當局之間,以及信息處理判斷能力(尤其是系統性金融風險評估和判斷)迫切需要加強。
在最近的金融監管改革方面需要做好下面三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在監管安排,并沒有這樣的東西作為全球最佳模式條款。在全球金融危機后,美國,歐洲,英國和其他國家在制定監管機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調整,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尤其是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的作用顯著變化得到提高。例如,大多數的英國金融監管放回央行,并將金融穩定委員會平行于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能。
其次,雖然分業監管模式會帶來協調方面的問題,但統一監管模式也將帶來過度集中的監管后的風險。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大監管模式也將消失。
最后,如果當下監管機構的改革,主要采取手術方案,選擇從點上看可能是最糟糕的。大手術方案是在危機后的合適的最小阻力時間點,或在金融系統的穩定和健康的時刻下。在金融體系目前存在的問題已經發展到必須盡快解決的階段。一旦在短期內將消耗太多的時間和資源可能會給團隊帶來一些不可控因素,大手術方案的實施,在金融監管改革方面取得進展等各方面的延誤,導致系統性風險的進一步上升,甚至發生失控的狀態。
(作者單位:1.安徽財經大學;2.黃山學院)
參考文獻:
1、銀行監管則不僅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或他律監管,也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或自律監管。
2、世界各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設立專門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完全分離中央銀行的監管職能。其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機關共同行使金融監管權。
3、銀行業監管是一國金融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盡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各國金融監管的內容、手段及程度有所變化,但與其他行業相比,以銀行業為主體的金融業從來都是各國管制最嚴格的行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金融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的。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統合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改革;金融監管
一、金融監管的沿革
金融發展的歷史總是與金融危機相伴相隨。金融危機的威脅和破壞不斷推斷金融監管的發展和完善。1720年英國頒布的《泡沫法》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涉及政府金融監管的法規。
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金融危機使古典經濟學倡導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受到了極大的沖擊,一時間凱恩斯主義成為了當時的主流經濟學指導思想。在凱恩斯思想的指導下,金融監管的重點轉向對金融機構業務的規制。
20世紀7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飛速發展,金融工具不斷創新,金融投資規模急劇膨脹,金融機構及其活動對效力的要求日益彰顯。這一時期,金融自由化理論成為金融監管理論的新潮流。
20世紀80年代,金融監管理論關注金融體系內部性問題。統一監管成為當時金融監管的一個重點。
20世紀90年代,由于大規模的金融危機爆發,金融安全問題日益受到各國監管部門的重視。在金融監管理論方面,以斯蒂格利茨與青木昌彥為代表的金融約束論以及羅伯特﹒默頓提出的功能性監管理論產生了較大影響。各國紛紛推動本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改變以前分業監管體制的模式。1997年-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之后,以韓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一些亞洲國家也開始檢討自身的金融結構和金融監管體系。2006年日本制訂了《金融商品交易法》。2005年,韓國將資本市場監管法律統一稱為《資本市場整合法》。
21世紀的今天,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金融自由化推動著不同監管模式的逐步趨同。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化,對傳統金融監管體制不斷提出挑戰,轉型經濟和新興市場的發展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規則也提出來新的調整要求。
二、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的模式隨著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變化而變化。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和交叉,金融經營模式分為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分業經營就是銀行、保險和證券行業只能經營各自的業務。混業經營模式下,銀行、保險和證券行業可以經營不屬于自身營業范圍。與金融營業模式相對應,監管體制也分為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的類型。總體看來,監管模式可以分為“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和“混業監管模式”三種類型。
(一)統一監管模式
統一監管模式,是指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一個機構,不同的金融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均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挪威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統一監管模式的國家。2000年6月14日,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頒布,確立了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是英國唯一的獨立的對金融業實行全面監管的執法機構。
(二)分業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模式,是指不同的金融領域按照銀行、保險和證券業務的不同,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權責清楚、互不干涉,對于交叉的金融業務由雙方互相協商解決。
(三)混合監管模式
混合監管模式是未來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發展的需要,對統一監管和多頭分頁監管模式改進后的一種模式。其優勢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與制約,各監管主體在其監管領域內,保持了監管規則的一致性。
三、金融業統合監管的必要性和金融監管國際立法變革
(一)金融業統合監管的必要性
1.金融混業經營推動金融產品創新,使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不再明晰。美國金融危機爆發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轉型為銀行控股公司為代表,金融混業經營進一步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一個大的集團,如花旗集團,既有銀行、證券、期貨,還有保險,委托理財業務。中國的平安集團、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其經營范圍涵蓋銀行、證券和保險三種業務。金融產品的混合和趨同,使得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從傳統的單一業務轉向多元。
2.金融市場的全球化程度加深,要求監管的高度統一和集中。隨著外匯管制的取消以及全球電腦網絡技術的進步,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國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經濟關聯系日益緊密,一國的金融市場的動蕩對他國也帶來巨大的沖擊。
3.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容易造成監管真空和漏洞。由于分業監管,各監管機構之間管所屬管轄范圍的金融產品,對其他部門監管的金融產品望塵莫及。而監管機構的分散監管,又沒有一個有效的兼容監管機制,所以容易造成監管真空,引發金融市場風險的擴大。
(二)金融統合監管的國際立法變革
英國,1986年通過了金融服務法,調整范圍涵蓋了針管、期貨和保險等所有金融服務行業。1997年5月份,成立了英國金融監管服務局。2000年,又通過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取代了金融服務法、銀行法等多部法律,至此,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高度統一了金融監管職能,其監管模式進一步加強。
德國,2002年4月20日開始實施統一的金融服務監管法,同年5月1日根據該法設立了聯邦服務監管局統一監管金融服務市場統一的監管機構和監管模式正式確立。
日本,20世紀80年代開始,日本就開始學習英國的金融立法。1998年成立金融廳,2001年金融廳上升為內閣府的機構,成為日本最高金融監管機構。2006年制訂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原來的證券交易法。
韓國,1998廿月份,韓國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2003年推進統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統合國內證券交易法和監管法律,制訂了資本市場整合法,并于2007年獲得國會通過。
四、世界各國的統合監管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啟示
無論世界各國采取何種監管模式,其監管之目的,旨在通過金融監管實現金融業的高效、穩健和有序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和協調發展。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大趨勢是金融業發展的未來方向。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和金融創新的路勁也是沿著發達國家金融業的路徑進行的。各國為了保證金融業的安全,在面對金融混業的情況下,紛紛以統合金融監管的模式以克金融混業經營存在的漏洞和風險。我國金融的監管的路徑當也不應另謀他路或“摸著石頭過河”。
雖然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還遠不如美國等發達資本國家混業經營的規模,但混業經營的深入發展必將不斷推進我國未來金融市場混業經營的程度,從長遠來看,統合監管是混業經營框架下的一個較好選擇和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關鍵詞 金融監管 監管模式 分業 混業
一、金融監管模式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詞。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約束、管制,使它們依法穩健運行的行為總稱。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除主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強力頒布的一系列行為規則,是多數行為主體經過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從廣義上來說,這種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規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如按監管機構的設立劃分,可分為由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獨家行駛金融監管職責的單一監管體制及由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職責的多元監管體制;如按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劃分,又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和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
二、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歷史沿革
(一)建國后至1978年的金融監管情況
1950年11月,經政務院批準的《監管當局試行組織條例》明確規定,監管當局受政務院領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主管全國貨幣金融事宜。從1952年至1969年,我國開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管理體制,實行單一的監管當局制度。“”時期,明文宣布廢除金融法規和把監管當局同財政部合并,更是談不上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問題。
(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為恢復調整階段:黨的以后,工作重心開始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為配合農村經濟體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獨立出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成立。1985―1992年進入全面改革階段: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帶動下,金融體制改革全面展開,成立了近10家集團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和2家住房儲蓄銀行;各類保險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期貨公司、信用卡公司、典當行以及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證券登記公司、融資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歷史舞臺。與此同時,監管當局的職能得到了強化,金融監管機制日趨完善,監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現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為完善階段)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監管當局宏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相繼掛牌,初步形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組織體系。
1995年分業監管的體制不斷完善,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的體制。1997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成立,銀行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構架分析
曾經在監管上一統天下的央行十幾年來經歷了3次大的分離: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能從央行剝離;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也離開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成立,對銀行的監管職能再從央行獨立出來。至此,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猶如三輛獨行的馬車,行駛在各自的跑道上。2003年國務院對于三者進行了分工: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與發達國家上百年的金融監管歷史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管起步晚、歷時短。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自運行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監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飛速變化,尤其是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這一監管模式也暴露出許多弊端: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無法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過于重視政府監管,對行業自律和社會外部監管重視不夠;處罰力度不夠,對違規行為的警示和震懾作用不夠等等。
四、建立全國統一監管模式的政策建議
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既要尊重歷史,又要符合現實國情,還要考慮未來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地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來設計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而且,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應該選擇不同的監管模式。結合我國金融業的運營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是我們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們追求的長遠目標。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模式應該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監管的思路,通過立法設立一個覆蓋所有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和各類型金融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為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切實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一監管機構要能夠根據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集中收集監管信息,統一調動監管資源,通盤考慮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規,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同時,在這一監管機構內部,應該設立綜合監管部、銀行監管部、證券監管部、保險監管部、信托監管部等多個專業化部門,對于類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質的綜合性金融業務可以由綜合監管部負責監管,其他按照金融業務來確定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這樣,監管的一體化和專業化都能得到很好體現。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具體歷史階段,應該在原有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借鑒美國“傘形+功能”型的金融監管模式,盡快建立一個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1)完善現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協調監管。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專業化水平,提高監管效率;進一步加強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機制,定期、不定期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加強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重視央行與三大監管機構的業務分工與協調;金融監管機構應該與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等國家經濟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此外,被監管部門也要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2)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從中國金融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事實上已成為從分業經營走向綜合經營的中間平臺,也會成為我國下一步綜合經營的重點。因此,對金融控股公司能否進行有效監管是能否最終過渡到集中監管模式的關鍵。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3)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如前面分析,現階段,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國實現綜合化經營的一個較為可取的模式。因此,當務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場準入機制、監管機制、風險控制等方面可參考國外立法體例并針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開展的情況做出相應規定,建立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法律制度,使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發展。
(4)引入先進的監管理念,支持和鼓勵金融創新。在目前的監管中需要引入激勵監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勵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能力;引入監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對所采取的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實施那些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監管過度或監管不到位;監管當局要努力實現由原來的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5)建立一支高素質金融監管隊伍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必要保證。現階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等金融理論知識,又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能夠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的懂管理、廉潔的金融監管人才。而這一類型人才的獲得,需要進行專門培養,所以建立金融監管人才培養機制應為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1]周道許.現代金融監管體制研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2]謝平.金融經營模式及監管體制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現狀
1998年以后,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即“一行三會”的機構型監管格局(詳見下表):
表1: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金融監管的原因 自然壟斷 外部效應 信息不對稱
金融監管的目標 保證公正公平競爭 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定性 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體目標 系統穩定(清算、支付系統) 審慎維護 市場規則、消費者、投資者保護
監 管 者 中央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
監管內容 支付系統、清算系統等 存貸款業務 保險業務 證券業務
監管對象 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銀 行 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有關問題
(一)功能型監管趨勢與機構型監管的矛盾開始顯現
一是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監管對象利用“監管真空”逃避監管),若設立多重目標或不透明的目標,容易產生分歧,使監管對象難于服從;二是由于每一個機構監管者都要對其監管對象所從事的眾多業務進行監管,就必須針對每一類業務分別制定并實施監管規劃,這對社會資源而言是一種浪費。三是當各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時,如果受不同監管者的管轄,那么潛在的監管程度及相關服從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別,這將導致某些金融機構在獲得“制度補貼”的同時,另一些金融機構面臨越來越低的利潤邊際。從這個意義上講,機構型監管將難以解決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
(二)監管機構信息溝通不順暢,監管信息不夠透明
目前,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一行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許多銀行都開辦有證券、基金業務,這就使得原有的機構型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三)監管目標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能
事實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使得被監管機構疲于應付各類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客觀上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四)監管法制環境較為薄弱,立法滯后,執法不嚴
具體表現為:一是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監管的真空狀態;有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現實工作中對各金融機構的處罰并不到位。
(五)監管內容和方式比較單一,影響監管效能發揮
主要體現為:一是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金融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二是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現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
(六)監管人才缺乏,人才培養機制有待進一步深化
目前,基層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綜合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監管涉及到復雜的專業知識,好多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學校直接走上工作崗位,對被監管的金融機構的內部運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監管的對象――金融行業是一個高薪行業,基層金融監管機構難以吸引監管精英,許多監管人員將監管機構作為跳板,頻繁向被監管機構跳槽。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一)順勢而為,乘勢而上,實施功能型監管模式
目前,我國正處在國際金融改革的關鍵點上,金融業發展迅速,在原來嚴格的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又出現了一批以光大集團和中信集團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保險的業務交叉現象已經客觀存在,現有的分業金融監管已經明顯滯后于這一現象。種種跡象表明:機構型監管模式的后期發展瓶頸特征已經顯現,結合美英當前金融體制改革和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我們應該順勢而為、乘勢而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功能型監管。
(二)加強協調,內部聯網,實施監管類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銀行科技司牽頭,實施“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系統的聯網,實現“一行三會”內部對各金融機構各類監管信息的資源共享;二是強化金融監管信息的報送執行制度,改變當前要求“各金融機構報送信息難、報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筆者調查走訪過程中,95%的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反映此類現象客觀存在)。三是強化金融機構報送數據的把關,引入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切實提高各類數據的統計、報送質量,為宏觀經濟、金融決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類基礎數據。
(三)捋順機構,順暢關系,實施監管類機構改革
目前,“三會”的金融監管好比是“防火”,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央行則好比是“救火”,不讓救火的機構參與對防火過程的監管,這本身就是一種缺陷。從美英金融監管改革賦予央行更多的實際和我國的人民銀行現有分支機構的組織和人員規模來看,我國并不適宜馬上整合“三會”組建一個統一的監管大部門,而是應當設計一種過渡性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在“三會”分別履行各自的金融監管職責的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主任,“三會”主席分別兼任副主任,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牽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協調聯席會議制度,“金融監管管理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人民銀行為聯席會主持人,其他三家監管機構為副主持人,各類金融機構為成員,協調全國的金融監管和穩定工作。在該體制之下,人民銀行負責實施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總體監管,“三會”則依照不同類型金融業務實施分業監管。
(四)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優化監管的法制環境
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及時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完善對一些重要領域但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的監管。
另一方面,適時醞釀出臺《中國金融業監督管理法》,堅持“先立法、后統一”的原則,美英此輪金融改革在賦予央行更多職能的同時都出臺了相應的法律。“先立法、后統一”的好處在于,立法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權力再分配的妥協過程。一般而言,漫長的立法程序最終會產生一個協調綜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來,這種利益的妥協性實際上是對統一監管之后各種復雜利益沖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將來金融監管工作的有利開展。
(五)濃縮內容,改進方式,發揮金融監管的實效
一是將貨幣政策的目標與金融監管的目標統一起來。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才能使宏觀貨幣政策與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結合起來,切實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監管目標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不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而且可以切實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進一步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強化非現場監管,在“一行三會”內網監管信息系統聯網的基礎上,真正實現從分割式監管向金融機構法人整體風險監管的轉變、從一次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的轉變,進一步提高整體風險監管的水平。
(六)強化實踐,完善福利,發揮人才的基礎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到被監管機構實習和輪崗鍛煉機制。“一行三會”的工作人員除參加系統內任職前的專業培訓外,還應根據將來的工作崗位要求去相應的金融機構實習,讓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對被監管對象有更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監管部門也可以根據金融行業的特點,優化監管機構選人、用人機制,改善監管機構人員薪酬福利。一方面,優化監管機構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吸納被監管機構的業務骨干加盟金融監管機構的隊伍,或者定期選派人員到被監管機構掛職學習、鍛煉;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還可以減少監管機構人才的流失,同時消除監管機構工作人員跳槽之前與被監管對象私下結盟的潛在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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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于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學術界1直沒有1個標準的定義。有的專家認為,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以搜尋引擎、大數據、云計算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高新技術與傳統金融業相結合的新型發展模式,也是通過互聯網媒介來實現資金的優化配置與建立全新金融發展模式的首要法子。有的學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可以從廣義與狹義長進行區別。在狹義上,互聯網金融是指借助于具備了金融數據及業務流程的互聯網平臺,以用戶終端為基本操作平面的1種新型金融發展模式。在廣義上是指,互聯網金融包含了與狹義上相干的金融市場等1些外部發展環境。第3種觀點則認為互聯網是信息科技時期所出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它能夠給用戶提供全新的服務體驗。本文認為,當前的互聯網金融是采用互聯網技術,并通過互聯網思惟來提供擁有立異精神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是互聯網與金融有機結合在1起的1種新型發展模式。互聯網金融的出生,對于傳統金融業務發生了重大的影響,使患上金融交易的方式正在產生扭轉。互聯網有其本身開放性的特色,進而使患上在新的金融發展模式下,金融業在具備傳統金融風險的基礎上,還增添了新的安全風險。這些風險類型主要有法律風險、監管風險、技術風險、網絡安全風險等等。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互聯網金融在立異方面與現行滯后的法律之間存在沖突,進而致使了風險的出生。因為最近幾年來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過快,進而致使了我國傳統的金融法律體制已經經沒法知足當前互聯網金融立異發展的監管需求。新的法律體制還在醞釀當中,使患上消費者的權益患上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監管風險是指,我國的傳統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是進行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在互聯網金融中,大多存在跨界經營的現象,而且因為互聯網的虛擬性、信息多且雜的特征,進而使患上傳統的監管模式沒法施行全面監管,常常會造成監管漏洞。技術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對于互聯網信息技術的依賴性較強,但互聯網因為本身的系統缺少完備性,像會呈現電腦故障等情況。進而使患上用戶沒法正常展開互聯網金融業務,從而使用戶的經濟利益遭到侵害,無益于互聯網金融業的延續不亂發展。網絡安全風險則是指,當前的網絡環境較為繁雜,而網絡安全是互聯網金融業務患上以順利展開的癥結所在。因而,黑客襲擊、網絡病毒等網絡安全風險也要挾到了互聯網金融的實際生存空間。嚴重時還會致使業務癱瘓,給企業與客戶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2、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生風險的緣由
(1)缺少有效的法律監管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在立法與監管方面還存在相對于滯后的現象,進而使患上我國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患上不到有效地監控。在我國現行的金融法律體系中,尚無對于互聯網金融法有明確的規定,在監管規則上面也處于沒法可依的現象,進而使患上互聯網金融市場患上不到有效地監管。在1方面,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進程中,需要全權維護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并且還要樹立健全相應的信息網絡安全保護體系、社會征信體系及金融隱私維護體系等等。在另外一方面,部份存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軌制1般為宣示性的條款,這些條款沒有對于背規行動制訂相應的處分機制。進而使患上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流于表面,無益于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因為缺乏必要的法律軌制來進行規范與監管,使患上目前在發展進程中存在諸多問題,進而影響了金融業的社會形象。
(2)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
我國目前尚無構成與樹立相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仍是沿用了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這類體制是分業金融管理體制,互聯網金融采取這類體制難以進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沒法實現互聯網金融對于交叉性立異業務監管的現實需求,并且存在監管能力較為擴散的現象[四]。與此同時,金融監管機構沒法從根本上解決互聯網金融跨市場、跨區域、跨業務所帶來的監管困難,還會發生監管缺失與監管堆疊的現象。除了此以外,監管機構不明確,監管執法不公道也使患上現行的監管體制沒法真正對于互聯網金融主體起到監管作用,乃至呈現多頭監管或者無人監管的現象。
(3)互聯網金融誠信缺失
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誠信體系尚無真正納入到銀行的征信系統中,像1些電商小額貸款機構與P二P等新型信貸平臺的信貸數據還游離于征信體制以外,沒法實現對于征信信息的同享與征信系統的使用。進而致使金融機構對于借貸人的信譽情況缺少深刻的了解,從而致使壞賬現象的產生,增添了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風險。與此同時,1些自發組織或者是依托市場化運營的同享平臺,他們的信譽信息還沒法知足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現實發展需求。
(4)互聯網金融本身特性
互聯網因為其本身存在開放性的特色,使患上其存在的巨大經濟利益為不法份子所覬覦。進而使患上當前的互聯網金融中存在大量背法犯法行動。首先是容易發生非法集資,像P二P與眾籌運作模式,因為缺少必要的監管,就會使患上其成了非法集資的首要工具,進而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安全風險,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秩序的不亂。還有就是互聯網金融因為其擁有信息量繁雜且龐大的特色,容易成為不法份子進行網絡犯法或者是洗錢的工具。因為目前虛擬貨泉的交易情勢日益多樣化,使患上其成份與類型較為繁雜,在轉讓的進程中缺少必要的監管,就會致使虛擬貨泉成為網絡犯法與洗錢的工具。互聯網金融本身的特性還有支付方面存在風險,因為互聯網金融資金在使用進程中缺少有效的監管,進而致使在清理支付資金時,會造成必定比例的資金沉淀。如果這些沉淀的資金被互聯網金融企業所挪用,乃至開發出了金融衍生品的話,就會帶來巨大的支付風險。除了此以外,還有市場風險,互聯網金融增添了金融市場風險傳布的可能性,使患上金融風險傳布的速度更快、規模波及更廣,而且還容易引起交叉沾染。在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缺少必要軌制保障的情況下,互聯網金融更易引起市場失控。最后是資金風險,互聯網擁有開放性的特色,但其網絡技術還不夠完美,在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漏洞,進而使患病毒損壞、黑客襲擊、網絡欺騙等行動頻頻產生,給消費者造成為了重大的經濟損失。
3、互聯網金融風險規制發展路徑鉆研
(1)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
美國目前正在不斷加強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立法監管力度,在承認眾籌方式可以作為直接融資方式后,還針對于眾籌平臺缺少監管的現象制訂了相應的規章軌制。對于眾籌融資平臺進行管理要從風險防范、如何有效維護投資人權益等方面來對于業務風險進行監管。法律中對于P二P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及時表露信貸條款,制止信貸輕視、制止不公平交易或者詐騙性條款及做法、采用相應的反洗錢措施、保障消費者的個人權益等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有益于互聯網金融交易行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能夠不斷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使患上金融發展更為規范化、公道化、科學化、法制化。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立法,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個人權益,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犯法行動,進而增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業又好又快發展。
(2)樹立完美的金融監管機構
目前來說,國外大多都已經經樹立了較為完備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像美國樹立的兩級多頭監管體制,可以從聯邦與州兩個層面上來對于第3方的支付平臺進行有效地監管。在聯邦層面上,聯
邦存貸款保險公司還可以為有需求的客戶提供必要的存款延伸保險機制,進而實現對于沉淀資金的有效監管。各個州的不同監管部門也能夠依據本州的法律來采用不同的聯邦監管措施。這些國外的互聯網監管機構的設計方式也能夠為我國所鑒戒,我國樹立健全完美的金融監管機構有益于實現對于資金流轉的監控,保障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對于互聯網金融交易行動的監管來避免網絡犯法行動的產生,有效規范互聯網金融交易秩序,從而帶動整個互聯網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轉。 (3)晉升企業及用戶的安全意識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2002年5月1日,德國把德意志聯邦銀行和保險監管、證券監管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監管組織———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成立,標志著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變化。而在我國,隨著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和銀行監管“大一統”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體系已基本確立。因此,研究中德兩國同在21世紀初的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正確認識和比較兩國金融監管體系,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監管體系比較
1. 金融監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的類型主要是分立與整合兩種類型,中國的“一行三會”監管體系即中國人民銀行(PBC)、中國銀監會(CBRC)、中國證監會(CSRC)、中國保監會(CIRC),體現了嚴格分立的監管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是伴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銀行從經營與監管合一轉變到放棄經營功能,成為一個超脫的金融監管主體;而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進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銀行管理體制多次進行了重大改革,終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銀行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工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各類銀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這些機構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12家城市商業銀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萬家農村信用社、200家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以及15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證券業、保險業監管的分業監管格局。在德國,隨著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銀行和保險業務間的區別正逐漸消失,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一體化金融產品不斷涌現,那些能夠在市場上容易有效地擴大產品范圍的銀行、金融服務業以及保險機構間就形成了跨行業聯合集團。與此相適應,成立現代一體化監管結構也就成了必然。同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結構考慮到了行業區別:為銀行監管、保險監管和證券監管/資產管理成立了獨立的組織部門。而那些跨行業任務則由從傳統監管功能分離出來的幾個交叉業務部門執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集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資產管理(BAWe)為一體,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監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銀行監管(BAKred)、保險監管(BAV)、證券監管(BAWe)的辦公機構為單一金融監管機構并且集監管銀行業、金融服務業、保險服務業功能為一身。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是一個聯邦機構,由隸屬聯邦財政部的部長通過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兩個辦公室分處波恩和法蘭克福,大約有1000個雇員,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監管2700個銀行,800個金融服務機構和超過700個保險機構。新的德國金融監管體系明顯有利于監管局間的信息交換、有利于組織間的協同作用,有利于增強德國作為金融中心的地位、鞏固了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銀行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方式不同。按照授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不在各州設立下屬機構,各州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具體監管,就由德意志聯邦銀行在全國9個地區設立的辦事機構和這些辦事機構下屬的118家分行承擔。不過,這些分支機構只是代為承擔銀行監管的日常事務,并負責將監管的情況向金融監管局報告,由其做出最終決定。同時,央行是全國惟一有權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這使得金融監管局無權單獨向金融機構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不過因行使監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從央行那兒獲得。而央行對涉及金融機構資本金與流動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報告,也會向金融監管局提供。同時中央銀行以三種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對金融部門的審慎監管。一是中央銀行通過監測金融機構的風險類別并對其進行審計;二是中央銀行通過參加監管當局的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為改善監管發揮作用;比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下設管理委員會,主要由內含聯邦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其他監管部門的21名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由聯邦財政部人員擔任主席。管理委員會監管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管理層,決定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的預算并建議如何完成專項監管任務;三是中央銀行與監管當局共享信息、技術、工作人員和行政管理等資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央銀行能夠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參與金融監管。在中國,中央銀行專司制定貨幣政策。其原先的銀行監管職能交由一個獨立的專門的監管部門———銀監會完成,對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也分由證監會、保監會管理。三者并列,處于同一層次。在金融監管信息的獲得方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具有自己獨立的分支機構從平級的銀行、證券、保險業機構采集、匯總信息,并逐級上報最高機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都具有向金融機構征集信息的權利。由于側重點不同,央行獲得監管信息和其他三個機構獲得的監管信息很多時候并不對稱。
3. 金融監管目標不同。雖然兩者都把保證本國金融業穩定作為金融監管最高目標,但存在著監管目標具有統一性和分散性之分。一般而言,金融監管的目的有三個:維持金融安全穩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防止金融業的壟斷以保持金融效率;保護投資者存款人的利益。監管是要兼顧安全、效率和存款人利益三項目標,并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對監管目標的側重點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中國在這方面與德國相比,有著明顯的不同。在德國,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首先是保證德國整個金融業的正常穩定運行,由此派生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和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利益。而在中國,銀行、保險、證券擁有比較獨特的金融活動,有各自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其監管目標存在差別,因此有不同的監管目標,不同于統一的監管機構在監管目標上具有統一、清晰的重點,比如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證券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就是促進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要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為證券公司的發展、壯大積極創造條件。由此可見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不具有統一性。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保護存款入、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銀行、證券、保險等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充實監管力量,轉變監管理念,切實把工作重心從審批事務轉移到對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上來。必須從健全監管法規、嚴格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強化監管手段、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4. 金融監管方式和手段不同。德國金融監管方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依賴非政府力量來監管銀行,而較少使用政府直接監管措施。在放松對金融業管制的同時加強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德國金融監管當局放寬了對資金來源渠道、業務范圍、經營地域、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措施,而同時從總體、宏觀方面對金融業加強了監管。實現了從常規性監管到風險性監管的轉變,重視內控制度建設,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以防范金融風險,實現安全與效率并重的監管目標。而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一般有三類,一是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它是中國目前使用最主要的監管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分為兩種方法,即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稽核管理;二是中央銀行或監管部門委托監管,可以委托銀行進行內部的稽核監管,也可以是委托外部的第三方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咨詢評估機構;三是行業自律管理,建立銀行業同業協會進行行業協調和監管。針對上述不同的監管形式,形成三種不同的監管手段,即法律或法規的監管手段、行政監管手段和自律監管手段。中國改革開放以后,制訂了以中央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代表的一系列的銀行法規,但是由于長期行政化管制形成的路徑依賴,中國的銀行監管手段依然主要是行政監管手段。這種行政監管手段,主要體現在銀行市場準入限制、價格管制、分業監管等方面,其核心是行政審批制和行政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