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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研究模板(10篇)

時間:2023-08-06 1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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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研究

篇1

一、完善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

(一)加快立法,彌補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

社會管理立法要從我國現實出發,做好立法規劃,循序漸進地展開。為了保證立法工作的有序,要對當前的社會管理問題深入分析,明確問題的主次和輕重緩急,立足長遠,將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立法結合思考。在社會保障法制領域,應先行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做好立法的基礎和框架工作,繼而針對框架內的空白制定相關規范,充實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促使其結構完整、功能齊備,既能覆蓋全社會,又契合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現狀;在公民社會培育發展法制領域,要制定公民結社法或社會管理法,完善基本法律,通過基本法明確社會組織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正確界定社會組織與政府的法律關系,保證各社會主體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管理工作。

(二)及時修改滯后的法律規范,確保法律規范與社會管理需求相適應

立法并非一勞永逸之事,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管理也隨之變化,這就對立法提出了與時俱進的要求。對于已經制定的法律規范,不少都存在著滯后于社會管理的弊端,對于此,就應根據社會管理的現實需要對滯后的法律規范及時修改或廢止,體現法律法規的實效性和進步性。譬如在社會糾紛多元解決法制領域,及其有必要對現有的法律規范進行修改,整合各類繁雜的解決機制,構建起多元化的解決機制,確保矛盾糾結能夠徹底解決,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強化社會管理執法機制

(一)更新執法理念

當前執法中,執法理念的落后是一大痼疾,一些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特權思想,將權力置于崇高位置,執法中官本位思想盛行,現象突出。執法機關尚未從落后的“人治”泥淖中走出,嚴重背離了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的執法理念。對于此,必須更新執法理念,由管制式執法向服務式執法轉變,切實踐行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將科學執法內化為執法機關的自覺行為。

(二)重塑程序規則

現實中,我國并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絕大多數的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程序性規則。為了規范執法,保證執法效果,約束和監督執法機關的肆意執法和不當執法行為,必須重塑程序規則。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確執法的步驟、方式以及時限,嚴格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另一方面,要強化執法人員的程序規則意識,將依據程序規則執法內化為執法人員的自覺行為,避免隨意執法現象和不當執法行為的產生。

三、最大化發揮司法功能

(一)改革司法體制,保證司法獨立

司法功能的充分發揮關鍵在于司法改革的充分與否,針對當前的司法腐敗和司法受縛現象,必須深化司法改革,明確司法機關與執政大、人大和政府的關系,打破行政對于司法的干涉,摒除司法中的過度行政化,保證司法的獨立性,確保人民法院能夠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能夠獨立行使檢察權,使得司法不受非法干擾,真正樹立司法權威。

(二)尊重司法裁決的終局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司法機關無論是裁決任何案件,都必須做出明確的裁決方案,避免因裁決方案的缺失而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另一方面,要堅持一事不再理原則。司法機關的判決一旦生效,對于當事人便具有法定的約束力。此時對于權益爭議,必須依據判決執行,非依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再行啟動司法程序,再次審理案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樹立司法判決的權威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四、增強法律信仰

(一)加強法律宣傳,強化法律認知

實現社會管理法治化,必須大力提升法律的普及度,營造出全民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而這就需通過大力的宣傳,積極送法進社區、進工廠、進學校,使社會公眾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明確自身權益,懂得如何用法律維護自我權益,真正契合法治社會的精神和理念。

(二)摒除法律工具主義

法律工具主義的不僅存在泯滅了法律的人性溫情,還澆滅了公眾對于法律的熾熱情感,使得法律難以成為公眾所認同、尊重和信仰的對象。針對此,必須徹底摒除實踐中的法律工具主義,要將法律視為最高權威,通過法律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要通過法律使公民意識到自身的主人翁地位,堅持依法治國、執法為民,體現法律的實用性和價值性,使得法律成為公民擁護和尊重的對象,在社會管理中樹立起法律的至上威嚴,建立廣泛的法律信仰。

[參考文獻]

篇2

教育治理法治化是在教育領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具體體現。全面推進依法治教,把政府、學校、社會、公民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和各類教育活動納入法治化軌道,是完善教育依法治理、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選擇;是新常態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發展,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實現教育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國家教育部制定的《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提出,要依法維護人民受教育權益、維護教育領域的公平正義、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穩定。如何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事業改革發展,各地和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積極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仍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時代需求: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

當前,改革進入深水區,教育領域亦是如此,面臨的都是“硬骨頭”、難問題。廣大人民群眾密切關注著教育的發展,對接受高質量、多層次的教育,有著越來越強烈的需求,供需矛盾日趨突出。如何突破制約教育發展的瓶頸和障礙,只能是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改革,建設更為高質、合理、有效的教育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個國家整體生活狀況的好壞,在很大程序上取決于其行政執法水平的高低,依法行政可以說是依法治國的關鍵。[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照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強化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設,促進依法履行行政職能,規范教育行政執法,全面落實法治要求,構建公平正義的教育法治環境。同時,教育治理法治化是規范辦學、破解學校管理難題的必然選擇。作為依法治教重要組成部分的依法治校,就是在落實學校辦學自的基礎上,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2]學校作為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權利、制約權力的原則,用法治的方式對學校工作全局、管理全程進行統攝和指導。當前,學校辦學過程中法律問題、管理漏洞與矛盾糾紛日漸突出,給學校管理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和挑戰,必須通過依法治校,實現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

二、區域實踐:內江市依法治教成效

四川省內江市教育系統以法治精神為引領,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切實推進教育行政管理觀念與方式轉變,推動各級各類學校依法辦學、規范管理,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教育評價監督,促進人才培養機制和教育管理體制改革,[3]開拓了依法治教工作的新局面。

1、以法治意識為導向促進行政管理法治化

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要求,遵循管辦評分離的總體思路,市、縣(區)教育部門加快形成法治化的教育行政管理體制,健全法律規范的實施與監督機制。

(1)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2014年起,市、縣(區)教育部門依法清理、精簡行政權力,重點梳理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學校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市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了16項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及146項規范辦學的負面清單。

(2)確保決策科學合法。事關教育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廣泛聽取意見,建立重大教育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建立教育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鼓勵專家、專業機構長期跟蹤研究重大教育問題。

(3)建立健全運行機制。以教育部出臺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中小學教育質量評價、各類學校辦學、中小學校長等標準體系為指導,制定切合各地和各校實際的標準、規范和程序。依法聯合政府有關部門,實行市、縣(區)整體聯動。建立健全糾紛處理機制,設立調解委員會,引導師生和民眾合法、合理表達訴求。

(4)強化監督考評效用。完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舉報等制度,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2015年,市教育局聘請了第三方審計機構,依法對全市學校和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免疫”功能。實行教育領域信息公開,重點推進教育經費預算、公共資源配置、入學規則與招生政策、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重要改革事項等方面的信息公開。

2、以法治思維為指引推進學校管理法治化

以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為目標,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促進學校治理法治化。

(1)筑牢依法治校基礎。首先,以章程為統領完善學校制度體系。2014年起,市、縣(區)教育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所屬學校章程制定與核準工作,并啟動章程核準后的執行和監督評價機制建設,督促學校以章程為統領,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其次,以法治為核心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科學設置組織機構并建立合理的崗位責任,按照規章制度設立運行機制、監督機制和考核機制等。建立設置法治副校長,聘請法律顧問,充分發揮法律專家對校園各類事務的指導與顧問作用。

(2)破解依法治校難題。事事與家長、學生簽訂協議或合同,這是內江市在探索依法治教過程中發現的“土辦法”,也是被現實倒逼出的一項管理智慧。[4]針對學生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理等關鍵環節,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安全管理合同;針對新進教師容易流動、教育教學經驗欠缺等問題,與新進教師簽訂合同;針對部分教師評聘高級職稱后工作激情減退、作用發揮不明顯等現象,與擬評聘高級職稱的教師簽訂合同;針對師德建設的重點和難點,簽訂師德合同。2015年,全市約50萬師生參與了合同管理,妥善解決了學生安全事故、教師職稱評定等多起糾紛。

(3)強化學校法治教育。通過兩年多的探索,內江市總結出了校園法治教育“五落實”的實踐經驗。落實教材:各學校以法治教育整合各類專項教育,編寫切合實際的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營造校內法治氛圍,打造實景教材。落實師資:充分發揮政治課教師、班主任、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的作用,安排他們專兼職承擔法治教育課程,整合社會資源,建設法治教育志愿者隊伍。落實課時:利用社會實踐、班團隊等課時加強法治教育,各學校每周至少安排1至2節法治教育課,各學校每年至少舉辦1次法治講座。落實考試:從2015年開始,內江市中考政治學科的考試內容中增加了不低于20分的法律知識。將法律知識納入學生重點考查范圍,并記入學生成長檔案。落實經費:對法治教育進行專門預算,將義務教育階段法治教育納入教育經費保障范圍,實行專款專用,確保足額到位。

3、積極引導社會參與教育治理法治化

學校存在于社區,其發展也依托于社區,讓社區參與學校發展有助于實現學校系統與社會大系統的協調。[5]內江市著力構建社區、家庭和學校“三位一體”的育人機制,形成家庭、社區與學校的良性互動機制。

(1)探索建立社區參與學校治理的新機制。各中小學校建立了有社區組織代表、家長代表、企事業單位代表、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的學校社區協調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對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重大建設項目和涉及社區家長、學生重大利益的有關問題進行共同協商,定期通報學校工作開展情況,增進溝通和了解。整合社會資源,聯合公檢法部門和社會團體共建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目前,已建成市中院少年法庭、資中木偶戲劇團2個實踐基地。

(2)積極發揮家長在學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級各類學校建立了家長委員會,引導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管理,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紐帶作用。制定了《關于加強家庭教育的實施意見》和《內江市家庭教育指南》,引導家長依法科學開展家庭教育。定期家訪、組織座談,共同探討學生教育和學校發展問題,大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良好環境和氛圍。

三、改革完善: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策略

1、完善教育治理法律制度體系

隨著我國教育立法進程的發展,教育法治體系不斷完善,但與改革發展的快速步伐和民眾日益提高的意識與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多的空白和明顯的滯后性,尤其是基層實踐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最為突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已明確指出,依法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完善教育等領域和方面的法律法規。在加強國家層面教育立法的同時,地方立法的進度也必須跟上。應著重針對基礎教育、入學規則、師資待遇等難題進行立法和制定政策,堅持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能確實擔負起促進教育公平正義、推進學校自主辦學、維護師生權益的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在國家和地方立法精神的指導下,積極利用教育政策、制定實施方案等,推出與基層實踐相結合的行動準則和規范性文件,確保行政的法治框架。各學校按照內部管理實際需求制定教育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教育和管理秩序,[6]以章程為統領,完善常規管理制度,形成健全、規范、統一的制度體系,以制度來調節和控制學校內部各種關系以及部門和個人行為的規范。

2、健全教育治理工作運行機制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權法定、簡政放權的原則,明確行政權力清單,健全依法行政依據,優化運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針對教育審批、確認等公共服務事項,要落實標準化要求,定期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和民眾所需。堅持科學民主決策,積極適用法律顧問制度,注重決策的專業性和合法性審查。規范教育行政執法,嚴格按照程序行使權力,明確執法責任,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將事前管理、事中監督和事后處罰相結合,正確運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手段,正面應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時處理案件,引導民眾合法理性表達訴求。主動執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

理順政府和學校的關系,尊重學校自主辦學的主體地位,健全校長負責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各類議事規則,依法規范辦學行為。把法治作為解決校內糾紛和沖突的基本方式,綜合運用調解、申訴、仲裁等各種爭議解決機制。充分發揮教職工、學生及家長參與學校管理并進行監督的效能,健全社會參與機制,廣泛爭取社會支持。

3、推動法治教育創新實踐

增強教育系統法治觀念是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程,要讓教育部門領導干部、行政工作者、學校管理者及廣大師生樹立尊法、守法、學法、用法的思維與理念。實施法治教育,要有針對性,應該分層次、分類別、分階段進行,針對領導干部、管理者和教師的法治培訓應體現不同的側重點,針對各學段、各年級學生呈現梯級的教育目標和學法內容,針對女性學生、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的應有專項教學內容。國家教育部已啟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編制工作,各地和各學校應根據實際編寫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實施法治教育,應體現實效性,尤其要針對青少年的身心特點,符合其實際需求。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點應是切實維護受教育權和身心健康權利,避免違法侵害,避免學生因無知而導致的犯罪或過錯行為。實施法治教育,還要注重實踐性,要考慮青少年對法治教育的接受意愿,增加學習的實踐性、參與性和趣味性。可結合各類活動開展法治教育,開發生動性強的教學課程,爭取社會支持共建校外實踐基地,促進中小學生以多種形式參加法治教育。

【參考文獻】

[1] 傅治平 余宗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熱點難點解析[M].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14.110.

[2] 陳至立.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開創21世紀教育振興的新局面――在全國教育法制工作會議上的報告》[N].中國教育報,1999.12.25.2.

[3] 內江市教育系統依法治教工作行動計劃(2015年―2020年),內教黨委,z2014{102號.

[4] 李益眾,翁小平,施劍松.用法治方式求解學校管理“方程式”[N].中國教育報,2014.11.24.5.

[5] 袁貴仁.中小學校管理評價[M].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46.

篇3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理論

(一)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

社會治理的基本內涵是對于社會服務及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領導、決策與規制。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社會治理包括社會管理和社會自治兩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員會對社會治理進行了較為權威的定義:“治理是各種機構或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多方面的總和,調解不同利益主體并相互合作實現目標的持續過程。既包括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為實現共同目標而達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要求,這些要求體現了我國對治理主體從依靠黨委政府到協同社會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對治理對象從不同方面到不同層次利益的廣泛化的要求,以及對治理手段多樣化的要求,這是社會治理理念在中國的本土化和具體化。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目標,隨后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對此可以進行如下的解讀:社會治理模式的創新應該是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圍。所謂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也就是創新社會治理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社會治理必須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來。法律應該保障社會治理創新,這樣才能保證創新社會治理的權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續性。

二、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自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社會進入了高速轉型時期,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復雜情況。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大眾對公共事務有著越來越高的關注度與參與度,這是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的社會化的結果。隨著社會形態的發展變化,過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組織化的“政府統管一切”的社會管理模式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已經勢在必行。如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我們可以從法治和社會組織兩個方面入手破解。社會治理的創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創新,即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必須以社會組織作為突破點,在法律體系內,依法組建成立社會組織并鼓勵其參加各類社會治理活動,以協調社會、市場與政府三者間的關系。

(一)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重要參與主體

由于我國現代化建設起步時間較晚,人口眾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會治理主體。但是這也導致了我國政府職能的無限擴張,造成了政府部門機構臃腫,服務質量不高,社會治理效率低下等負面影響。反觀社會組織,雖然不同的社會組織的作用和目標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運作的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彌補市場的失靈和政府的不足,許多公共事務如果可以通過社會組織來處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發展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明確提出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目標,要求“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強調了社會組織對于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運作制度的要求表明發展社會組織本身就是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條件,要實現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須將社會組織也納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無論是政府的社會治理還是社會的社會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進行的。建設有限政府不僅僅是出于發展社會組織和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會組織依法獨立自主地發揮其社會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給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圍墻。

三、發展社會組織對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意義

現代治理理論要求,實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資源是分散在各中社會主體之中的,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其他各種社會力量應該是互相協作的關系,多方社會力量應該通過多種管理手段進行合作,共同履行社會治理的義務,唯有這樣才能最大的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社會治理依然過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對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理念有誤的問題。有一些政府部門或行政官員對于社會組織和社會治理的認識存在偏差,依然存在著 “社會管理”和“大政府”的社會管理觀念。社會管理強調的是以政府作為單一主體的管理行為,其運作的核心是政府權力,行政手段的運用具有明顯的強制性,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會治理則區別于社會管理,社會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務與公正,它要求社會不同主體與力量之間協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營部門與公民社會的活力與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證其對公眾負責。

政府是傳統管理體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的主體,而社會治理模式下社會責任的主體應該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會和公民,缺少了民眾的參與和認同,社會組織就難以有效地參與到社會治理中。要實現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離不開公民意識的培養。在國家權力向社會回歸、還政于民的過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強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領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實現真正的善治,關鍵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對社會治理模式產生自覺認同。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礎是公民精神,所以當民眾意識到自己是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與自己密切相關,自己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才會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中來。公民意識是發展社會組織的必要條件,而社會組織則是培養公民意識的重要條件。發展社會組織可以為公民精神的培養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是實現我國社會治理創新法治化的必要條件。

參考文獻:

篇4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國的發展,很長一段時間被誤認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經過我國傳統實用性思維的加工、處理,將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撐其信仰存在的內在精神與理念予以刪除,僅將其作為制度層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意識到法治不僅包含“形式法治”,還包含實質法治。單純的形式法治已經難以指導我國社會法治的進一步發展,有必要期待實質法治的實現。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隨社會民主化、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通過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徑對公權力予以控制,進而保障私權利最大程度實現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校這項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我國高等教育事業進一步改革、發展的主要動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業不斷發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試圖通過對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權予以限制,從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權能夠有效運用,進而實現保護學生權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工作應當在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制定、完善學校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從而實現學生管理過程的進一步規范,進而更好地服務于高校學生的成長成才。

二、當前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高校學生的權利意識伴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不斷深入而日益增強,尤其是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爭訟案例的不斷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開始思考原有治理過程中曾運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現問題。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響下,高校學生更加關注自身權益是否真正得到保護以及高校在治理過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導致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

(一)相關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業改革的不斷發展,導致與之相對應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關立法沒有得到及時修訂,并且在其規范中針對學生管理的條文也多以宣講性為主,缺乏實際可操作性。例如,執法主體的模糊規定,往往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問題時,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的現象時有發生。此外,與此相關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的權力進一步擴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學生管理的實踐中,逐漸意識到推進學生事務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從而積極制定與學生管理有關的規范。雖然新增“立法”從數量上頗為可觀,但就其質量而言,還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從內容上看,多體現為與其上位法沖突或者抵觸的情形,從而致使規范本身喪失合法性。其次,從形式上看,沒有形成統一的規范體系,主要體現為不同部門針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的規定,以致該具體規定無法具體適用或者難以操作執行。最后,從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規范時缺乏相關調研、論證以及征求意見等民主情形,從而導致此類規范一經推出便引發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正當程序的缺失

高校學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規定,多體現為“重實體,輕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進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中,因其對實體與程序的辯證關系缺乏正確理解,致使對正當程序的價值觀念予以忽略,僅對關涉當事人實體權利的部分予以明確規定。實踐中,程序規定的缺位以及未對程序予以合理關注,導致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辦事,多體現為缺乏連續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即管理者所應依據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時而被恣意改變。此種情形對于學生而言,因未明確規定其參與、監督以及救濟等方面的程序權利,導致高校學生事務管理權力無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約,從而導致實體正義無法得到實現。正當法律程序的缺失影響并阻礙了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進程,主要體現于在學生管理過程中往往將學生作為客體,而常常將自己置于主體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進行管理。例如,學生受處分多表現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聽取申辯、舉行聽證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權利救濟的不足

現階段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體現于學生權利救濟渠道的進一步暢通,主要指在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發生后包括學生提出申訴、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在內的一般救濟途徑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礙。例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規章制度均對申訴制度做出了規定,但因其規定本身不明確、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難以保障申訴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這一機制往往處于閑置狀態。而民事訴訟本應作為學生實現權利救濟的主要途徑,但卻受民事訴訟法只調整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案范圍的規制,將學生管理過程中涉及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以外的部分糾紛未在民事訴訟法中予以規定。即對于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一般會裁定不予受理。其中,這類案件的典型如學生訴高校未授予其學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多作為行政訴訟予以處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具體而言,以上三種權利救濟方式未充分發揮其效用,若僅僅通過此三種方式也難以充分解決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不斷出現的糾紛,并且學生權利救濟問題未得到充分解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進程。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針對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以上問題,管理人員應當樹立以人為本、服務的理念,通過采取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建構正當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應的權利救濟機制等方式,真正實現我國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體系

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內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在高校內部主要體現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蓋高校學生管理的全部內容,應在結合我國立法現狀的基礎上針對類似于考試作弊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建立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適應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顯體現為宣講性的條文具有具體運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針對頒布較早、修訂次數少或者尚未修訂過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而言,立法不僅表現為嚴重滯后于當今社會的發展,還表現為背離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現階段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進一步推進,應在服務學生以及維護學生權益相關理念的指導下加大對相關立法的修訂與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學生管理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作為高校內部的“法”在具體制定過程中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體現于高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應違背憲法、法律的規定,且應當在現行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制下,結合本校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規章制度。合理性原則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時應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僅因學生上課偶爾低聲說話、遲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給予學生嚴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處分。民主性原則是指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僅要考慮聽取高校學生管理者的意見和建議,還要考慮征求在管理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且被管理的廣大學生的意見和建議,從而致使制定的規章制度更加符合實際,進而保障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容易得到廣大學生認同。

(二)建構正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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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就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檔案法》賦予的監督職能,依法對檔案事務和檔案行政相對人進行科學的監管。

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往依法監管檔案事務和檔案行政相對人來說,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簡單,效果一般。主要的監管方法就是實施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簡稱“行政檢查”),也就是我們檔案部門常說的檔案執法檢查。就是這單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市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就更多。據對河南檔案執法檢查現狀調研,一般一個縣(市、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大約只對其八分之一的單位進行了檔案行政執法。顯然,這個執法力度,是很不夠的。從實地調研和平時掌握的情況看,全省縣(市、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行政執法確實是個軟肋,個別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時一年連一次檔案行政執法都沒有”。[2]即便是對很少一部分被檢查的單位,“但面對違法事實,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往往過多考慮到單位與單位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礙于情面,在實施行政處理時,常常是避重就輕、厚此薄彼,處理結果也往往不盡如人意,大多以責令整改為主,致使個別單位出現改了又改的現象,檔案行政處理停留在淺層次上”。[3]很顯然,這些現象的存在離“嚴密的檔案法治監督”和應有的“檔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離。

要改變上述現狀,落實國家檔案局提出的檔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標,就應當加強對檔案行政監管的研究,實施科學有效的監管,將科學監管落實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的檔案行政行為中,以增強檔案治理能力。而科學有效的監管既是檔案治理能力提升的體現,也是檔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實現檔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課題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為我國檔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設提供借鑒和參考。

2 實施科學有效監管的方法與途徑

實施科學有效監管的方法與途徑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2.1 分類監管。一般來說,檔案行政管理就是對產生與管理檔案的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進行監管。“檔案事務由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架構、運行模式及物質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歸檔范圍、保管期限、利用服務、安全設施等實質性要素構成。”[4]但是,由于產生與管理檔案的組織機構千差萬別,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也有社會團體組織、民營企業,等等,由于這些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其檔案工作的內容也不相同,因此,對它們既不能夠,也不可能用某種相同的單一方式進行監管,應當進行分類,選擇不同的監管方法,以適應不同類別的組織機構的特性。

2.1.1 對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檔案事務的監管,要全方位地從嚴監管。也就是要對其檔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運行模式及人財物保障、檔案管理制度、歸檔范圍、檔案保管期限、檔案利用服務、檔案安全設施等方面按照檔案法律法規、檔案標準規范進行全面嚴格的監管。對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的檔案事務之所以要全方位地從嚴監管是因為其形成的檔案不僅對當地社會具有保管利用價值,對國家也具有保管利用價值;而且其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所需經費是由公共財政負擔的。因此,“對國家機構形成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要嚴于對社會組織形成的檔案及檔案工作的監管,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對于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則重點監管那些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民生的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對于這部分組織機構檔案事務的監管,也應當分為兩類:其一,對于那些由公共財政支持的社會組織機構的監管基本上涉及其整個檔案事務,對其檔案事務的監管內容應當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檔案事務的監管。對其監管內容應包括檔案事務的各個要素,既有實質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對這部分組織機構檔案事務的監管要實施近似于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檔案事務的監管,是因為它們形成的檔案不僅對當地社會具有保管利用價值,對國家也具有保管利用價值,而且其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所需經費是由公共財政支持的。其二,是對非公共財政支持的社會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的監管,對其的監管不應當涉及全部檔案事務。對其檔案事務的監管內容則應是重點的,而非全面的。主要應當注重對實質性要素的監管,而對形式性要素不做強制性的統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對其注重對實質性要素的監管,是因為它們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民生。對它們的監管,主要應當限定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性、禁止性條款上。對其在檔案事務上是否履行了其應盡的義務,是否有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行為發生進行監督。只要其不違反禁止性條款的規定,履行了義務,具體如何實施形式性要素,則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門無需監管,也無權監管。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許多企業與社會組織已經采用了不同的檔案管理體制、組織機構架構、運行模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既無力也不應當要求其采用與政府機關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強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來管理檔案工作,則實際上是一種亂作為。

2.1.3 對于其他一般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則應當采取一般的宣傳、培訓、指導等的監管方式。對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檔案事務的監管,傳統的宣傳、培訓等共性的監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當然,這些監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來做,這些監管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由高校、檔案學會協會、檔案館、檔案中介等專業機構提供。檔案行政管理機構需要做的是,做好宣傳、培訓的計劃、內容、標準與要求等,選擇合適的專業機構,并對其履約情況進行嚴格監督”。[6]

2.2 協同監管。檔案工作與各行各業的工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打獨斗”難以起到應有的監管效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獨進行監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許多方面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都難以觸及。因而,應當采取協同監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實施“大監管”。檔案協同監管體系建設的最終目標是通過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鼓勵檔案事業有序健康發展,有效防范各種不利于檔案事業發展的因素,著力促進檔案事業各參與主體的規范及自律機制,推動我國檔案事業朝著更加專業和高效的方向發展。探索建立多主體間協同治理協同監管的運行方式和機制。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2.2.1 建立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聯合管理組織機構的監管協調機構,增強監管合力。以“專業分工、條塊分割”為特征的傳統檔案行政監管體制,暴露出各個部門壁壘、協調成本高和監管漏洞等諸多弊端,難以適應快速多變的信息化社會對檔案事務的監管需求。當前,順應信息化時代要求,強化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不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構建無縫隙、一體化的“整體型政府”已成為當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趨勢。[7]對檔案事務的監管也應順應這一趨勢,在進一步細化各個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著力構建跨部門的協同監管體制。建立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聯合管理組織機構的主要部門(如國資委、工商局、民政局等)為成員的監管協調委員會,制定協調監管策略、方法,統籌協調監管檔案事務。盡快設立聯席會議,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開展跨部門綜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

2.2.2 構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分工協同監管的模式。檔案事務的協同監管不僅需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多主體各司其職,共同參與,更需要各主體之間圍繞共同目標凝聚共識,依法依托統一協同的監管平臺,互聯、互通、互動、互助,形成有機的協同監管體系。第一,在建立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聯合管理組織機構的監管協調機構的基礎上,建立多種形式的協同監管交流協商機制。轉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監管模式,通過多種形式的對話和協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討檔案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矛盾與問題,研究解決策略,促進檔案事業協同監管各主體間的充分溝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識。第二,依法規范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各自對檔案事務的監管邊界,明確各自的監管責任,積極主動地協同監管,特別是要注意管好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監管檔案事務的結合部,消滅“?糲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帶。第三,加強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監管工作的互動互助。通過一定的溝通平臺,實現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互動,為對方和雙方檔案事務的結合部的監管范圍執法提供信息,互動幫助提高檔案事務監管執法的精準度。

2.2.3 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的協同監管作用。面對眾多的民營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機構的檔案事務,僅僅依靠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單一的監管主體,顯然很難監管到位。因此,應當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和公眾參與監管,通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社會第三方力(包括檔案學會、檔案中介機構等)和社會公眾“三位一體”監管機制進行合作協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的協同監管作用。

2.3 創新監管。科學監管的動力是開拓創新,對檔案事務監管的創新,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2.3.1 改變監管理念,實施陽光監管。其一,建立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制度,公開監管權力與事項。凡是涉及檔案行政監管權力的,要在清單中一一列出,每一項監管職權都必須明確列出與之對應的職責,以及相關的責任追究內容,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相對等,防止檔案行政監管權力的異化。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都要把監管事項、內容、依據、標準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務信息公開的原則,充分向社會公開。并對監管對象按照公開的監管事項及時進行監管。其二,加強社會力量監督。要保證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的實施效果,還應當加強社會力量監督。要讓社會群眾參與到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制度的運行過程中來,增強社會群眾對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的認同感。加強輿論宣傳,積極營造社會群眾監督檔案行政監管職責履行的氛圍。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渠道,搭建各種平臺,鼓勵引導社會群眾參與監督檔案行政監管權力清單制度運行的全過程,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督格局,更促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2.3.2 改革監管方式,采用多樣監管。一是激勵型監管。激勵型監管,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使用物質和精神誘因方式和手段間接引導檔案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其既定的政策目標的行政活動方式。激勵型監管容易使被監管的檔案行政相對人接受而自愿實施特定行為從而實現監管目標。二是協商性監管。協商性監管是指為了實現檔案行政管理監管目標,“監管主體與被監管主體或第三方組織在對話協商的基礎上,共同制定監管政策和目標,并圍繞目標的實現以契約或其他形式明確各自權利義務且付諸實現的監管方式”。[8]協商性監管極好地體現了合作治理理念。協商性監管的優勢在于:各方主體能夠更為廣泛地直接參與;創造性地解決監管問題的機會;避免訴訟的潛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導。檔案行政指導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針對特定的檔案行政相對人采用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示范、告誡等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檔案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從而實現一定的檔案行政目的的行為。相對于其他監管方式,被監管的檔案行政相對人對是否接受指導具有行為選擇上的自主性。檔案行政指導以其簡便、靈活的特點,充分發揮出補充替代、協商疏通、引導促進、預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彌補了檔案法律法規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調動了檔案行政相對人的積極性。

2.3.3 改善“技管”條件,推行智能監管。積極運用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化手段創新和加強檔案行政監管。搭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臺。加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各行各業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全面整合各種檔案監管信息資源,為檔案行政監管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以提高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檔案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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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法治社會高校管理現代化的必然選擇,這就要求從健全立法體系、規范管理行為、強化司法監督等方面做好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然而,當前的學生管理還存在著法律觀念淡漠、法律關系不明確、制約機制軟弱等問題,不但有悖于法治精神,并且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的實現,因此,必須確立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機制。

一、高校在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高校法律地位既關系到它與政府、社會、教師以及學生等主體的法律關系,同時也是重新審視高校管理權以及分析、解決當前高等教育領域中法律糾紛的前提,高校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當高校與其他平等主體發生民事關系時,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高校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權范圍內進行自主管理時,高校還應具有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地位。高校的公法人地位意味著它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同時,它又是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它具有獨立的人格,高校的特別法人地位雖未被中國立法所明確,但從法律的規定、從高校管理權的公共性及設立宗旨的公益性來看,顯然應當確立其特別法人地位,明確這一地位與西方法治國家對高等學校的法律定位以及當前公立高校公法人化的趨勢相符合。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高校與學生之間所構成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其實質是經過修正的特別權力關系。在這一關系中,雙方的地位是不對等的,高校為保證教育教學的正常進行。在法律授權內可以制定內部規則,并依此在合理程度內限制學生的某些權利。

(一)行政手段為主的管理治校模式占據主流

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以行政手段為主要的治校方式,己無法適應全球化趨勢下高等教育走向的需要。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轉變傳統的育人觀念,樹立法治理念,即以權利作為人才培養的生長點和立足點,即確立權利本位的價值取向,以學生權利的實現程度作為衡量工作的價值標準。要在實施科學管理的同時,充分尊重人、關心人、發展人。經過多年的努力,中國學生管理法制建設已有一定基礎,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諸如法律體系各層次問有沖突、法律制定上有疏漏、立法上有空白、法規操作性不強等問題。有必要結合實際,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刻反思,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學校應規范自身的行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真正做到依法治校。高校行政監督是高校內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必要環節,是高校內部監督和自我約束的重要形式。高校行政監督對高校管理目標乃至教育目標的實現發揮重要作用。

(二)法制手段管理處于艱難摸索中

近年來我國教育事業取得了蓬勃的發展,而伴隨著高校學生法律觀念、權利意識的不斷加強,高校大學生的管理以不能適應當前法治社會,進而出現了很多方面的問題。一是管理者的法制觀念相對薄弱。雖然法制管理在高校己得到了開展,但是傳統的管理理念,管理者法制觀念的淡薄,仍不能使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得到相互平衡,依舊處于高校可任意處置而學生只能服從的情況。二是實體規定的沖突和缺失。許多于高校的管理制度都存在著與法律規定相互抵觸的現象,出現了管理法治化模糊的情況,對保障大學生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缺乏,不能真正的保證學生的利益。三是權利救濟途徑的模糊以及程序規定的空白化。建議加快完善學生申訴等制度建設,以有效發揮其作為學生權利主要救濟渠道的功能,并進一步研究和明確學生申訴制度與訴訟制度之間的合理聯系,同時,司法審查也應介入對高校行為的監督與控制。

三、高校對大學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通過對當今高校法治化管理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高校大學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因此,改變傳統的非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加強學生的法制觀念,對大學生法治化管理有重要意義。

第一,大學生法治化管理是高校與學生之間雙層關系的根本要求。高校與學生之間既有“平權型”的民事法律關系,又存在“隸屬型”行政法律關系。首先,在如今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各大高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而學生則是自主擇業,雙方互惠互利,形成“平權型”的法律關系。

第二,大學生法治化管理是解決當今大學生管理糾紛的主要途徑。伴隨著近年來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增強,出現越來越多的高校大學生通過采取法律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案例。訴訟雖為解決糾紛最有力的途徑,但不能從根本上使矛盾得到化解。

第三,大學生法治化管理是我國高等教育管理和國際接軌的重要體現。法治化的管理是之后高校管理的必然趨勢,是現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標志,也是加強國家競爭能力的必要手段。因此,加強我國高校的法治化管理,積極參考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是當今我國教育管理事業的重要途徑。

第四,大學生法治化管理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明確規定。我國于2005年出臺了新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并于同年九月份正式啟動實施。新規定通過繼續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教育方針,更是將學生的權利突出出來,充分體現了一種法制精神,法治化的管理。對學生的處理標準更加清晰明確。新的規定取消了之前法律依據不明確的管理處罰條例,增加了更加明確的,有法律保障的標準等,確保了學生處理的準確性,合法性。同時對學生的違紀處理也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貫徹正當的程序,確保學生的權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得到了明確。新規定明確的提出了高校學生應遵守的6項義務以及享受的6項權利,為學生明確自身的責任與權利做出了說明,確保學生依法正確行使權利,增強法律觀念。明確了學生的權益救濟制度。新規定的提出,明確了學生權益的救濟制度,學生在受到處分后可以進行申辯、申訴等權利,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了高校管理的法治化思想。

四、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內涵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學生管理機構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建立健全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體系,用以調整學生管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用民主法治的觀念構建合理的學生管理工作的權利結構形式和制約機制,調處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各種矛盾,在大學生的學習、生活、社會活動等各個方面實現規范化、合法化、秩序化、民主化,使高校的指導、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合法有序進行。其內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高校的學生管理活動應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受法律法規的制約。高校與學生之間既存在行政上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存在民事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無論在何種法律關系中,高校在學生工作中都要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特別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更應遵循“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的原則,即法律沒有明確授權高校做的則高校無權對管理相對人采取限制人身、財產自由的措施。因此,高校在制定相關的學生管理制度及辦法時,自覺尊重憲法和法律權威,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進行,充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

第二,以法律為基本準則,來調整高校學生管理者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法治工作的內涵,因此,高校學生管理者和學生雙方都享有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違反了相關的規定,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所追求的秩序價值與學生的自由權、財產權等權益相沖突時,高校應以法律為基本準繩,依公平、正義原則來協調雙方的矛盾。

第三,在管理學生的過程中,要求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學生管理中的正當程序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缺少正當程序,受教育者在學校中的權利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教育管理者也難以在管理過程中實現公平、公正和公開。因此,高校學生管理權必須依正當程序合法合理地行使職權。

五、高校大學生法治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近年來伴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以及人們法律觀念的加強,傳統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己不能適應當今的法制社會,因此,建立健全高校的法治化管理制度迫在眉睫。《普通高的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落實,完善了高校的管理制度,確立了高校管理法治化的新方向。

第一,更新管理理念,確立人本思想與法制管理。

要確立新的管理理念,首先我們要確立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摒棄為方便管理而淡視了人權的管理手段,要學會關心人、尊重人、激勵人以及尊重人的權利價值,讓學生的人權意識得到近一步的加強,確保人本思想的建立;其次,要想實現高校法治化的管理,加強高校管理者的法制理念尤為重要。

第二,依照新規定,完善高校規章管理制度。高校為了實現法治化管理,要求依照新的規定,對學校已有的規定進行一次徹底的修改,對不符合法律要求、與新規定精神不相符的制度要及時進行修改,在修改的過程中學生代表也應參與新規定的制定過程,確保過程的公開、公正。對新規定中原則性較強的條款高校應根據本校的基本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實施細則以便于今后的管理有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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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法治鄉村”建設的必要性

十政府工作報告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理念,建立法治化的社會。法治國家是全方位的法治,不僅要全面推進黨的法治,做到依法執政,還要依法行政,全面推進政府法治,而且要推進社會法治,從而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建設。可見,法治社會是依法治國重要領域和重要一環。建設法治社會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社會”的法治,法治國家就無法推進;同時,法治社會建設可以為依法行政和依法執政的全面推進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法治鄉村作為法治國家建設農村的重點領域,提倡新農村的法制化建設也勢在必行。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全面重申了依法治國理念,再次為加快法治中國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和奮斗目標,是完全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和各族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新期待,廣大農民也對依法治國充滿了信心和期望,他們強烈呼吁和衷心期盼建設一個風清氣正、和諧穩定、生態文明、宜居樂業的“法治農村”,把美麗鄉村建設和管理真正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常態化的發展軌道。

近幾年,農村經濟社會建設所取得的成就進一步擴大,而農民的法律需求也日益增多,尤其在中國鄉村社會的特殊性氛圍,更加迫切的需要加強農村法理化法治建設。然而,從目前法治鄉村來看,如何加強農村的法治建設,提高村民的自我民主意識,從而建立良好的農村秩序,最終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這恰恰是我們在“法治鄉村”中面臨的重大課題。

2“法治鄉村”建設的問題及現狀

2.1宣傳不到位,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

當前農村法治狀況無法適應新常態下農村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一方面是基層鄉村干部無法勝任農村法治宣傳員的角色,在工作中沒有很好的重視農村的法治化建設宣傳工作,推行落實國家政策往往擺在主要工作方位上。另一方面是法治宣傳員的鄉鎮干部在工作中下鄉時間短,日常工作任務繁雜,導致大叔村干部無暇宣傳法治鄉村重要性。雖然法律對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體、客體、內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違法實施自治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在實際的法治操作過程中,村民自治的真正作用還是難以發揮。最后,國家普法法治宣傳隊及其法律志愿者更多的是在城市中心普法宣傳,而很少甚至沒有普及到農村。農村法規體系的缺失進一步致使村民在某些情形下依舊無法可依,目前法制建設多停留于立法層面,在村民守法及其執法依然存在問題。

2.2法治意識薄弱,傳統觀念根深蒂固

農村作為我們國家依法治國方略推行的重要社會群體而言,整個農村因為種種原因對法律的認知及認同度較低,村民的守法意識及其要受法律保護的意識都很差,村民對農村的禮儀習俗的尊崇遵循都超過了對法治化的應用范疇,大部分農村都缺乏現代法治化社會所應具有的民主氛圍。我國農村受自然經濟條件的制約和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加之農民法律意識淡薄,村民自治對農村大多數村民、村干部是比較模糊的概念,農村法治文化的建設及其農民的法治觀念趕不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下的法治管理,法律在調解農村的社會矛盾、在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作用不夠明顯。加之農村社會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農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和諧有序發展。同時,農村傳統文化觀念中的家族觀念、血緣關系、宗族派系相對于村民自治而言更是占據了社會管理的主流方式。基于農村整個經濟基礎水平和現實社會條件的限制,專門針對農民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還不夠系統化,普法教育的知識水平與普及程度還處在比較初級的階段,與我們現在進行社會主義法治鄉村中提出的新知識型農民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村民的法律知識和能力。而這一切,農民傳統觀念處理問題的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法治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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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穩定的市民社會是中國城市治理現代化,由傳統社會向現代法治社會治理轉型的基礎。市民社會以身份和權利平等,社會行為法制化和資源分配公平化的制度代替舊時代城市人群不平等的等級制度的現代社會,構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礎。

(一)市民社會與城市治理的關系

市民社會的城市治理是政府與市民以法治化為前提,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有秩序地實現社會良性運轉。

市民政治地位平等化。城市人群傳統等級制度轉換為市民社會,意味著市民社會成員政治、經濟地位的平等,其形成過程就是等級制度演化為權利平等的制度。市民社會的形成和平等化特征,為市民從傳統城市治理模式中的接受者成為城市治理體系的參與者和共同治理者,與政府和其他組織一道構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礎。

市民意識與行為法制化 。市民社會的特征是法制化和規則化,社會成員擺脫了政府的附屬物地位,行為不再受政治力量的控制而成為自由的市民。在市民社會中實現了社會利益多樣化,社會結構多元化,社會治理制度化,社會行為法制化,社會成員實現普遍的身份平等并恪守公認的行為準則。

資源分配公平化。城市治理的前提在于政府治理現代化,即政府為市民社會的發展讓渡出生存空間,市民社會的發展又推動政府治理現代化的深入,同時對政府行政進行有效的監督①。市民社會能夠滿足不同層次的社會階層需求,目的在于填補政府的“公益真空”和資源分配偏差,以助于實現整個社會資源分配公平。

城市治理新型化。市民社會存在的方式以眾多介于國家和社會之間,由市民自愿組成的組織,目的在于不同市民階層實現自身利益和參與公共事務。市民社會中各種社會組織是介于國家與個人之間的緩沖地帶,并且成為連接市民與政府的橋梁,因此可以通過自愿結合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團體以追求社會的平等和利益均衡。

(二)城市治理的路徑

今天市民社會生活的自主性增強,政治參與的形式也在不斷增加。隨著人們民主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利益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城市治理的路徑由市民政治參與逐步過渡為社會自主管理為主的城市治理模式。因此,城市治理的基本路徑就在日益復雜化的城市治理中,以法制化、制度化為基礎開展治理,同時保障、引導、激勵市民有序地以組織的形式參與社會生活和社會事務自治。

(一)傳統政治文化影響制約城市治理

在城市治理與市民社會關系中,政府與市民社會在運作機制上相互獨立,功能上彼此協作、相互補充,職責上互相監督。從宏觀層面看,這種互動關系表現為政府的治理創新為市民社會的產生與發展提供外部環境;而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和市民的基本素養也構成了城市能否實現良性治理的基礎。從微觀層面看,這種互動關系表現為政府對市民社會的培育支持、規范管理、評估監督,市民社會則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社會公共事務。二者在各自的層面和角度行使職權,擔負責任,相互促進和發揮作用,從而實現城市治理的良性互動。在雙方的互動關系中,政府與市民社會間從“零和博弈”到“整合博弈”,最終實現雙方的共存共贏。實踐證明,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和方式并不適應市民社會發展的需求。目前市民主動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深度和廣度不高的現實,顯現了市民社會發育的低成熟度,可以看出我國城市治理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與模式建設存在諸多問題。

傳統政治意識的影響。傳統的儒家政治文化重禮治而輕法制,重權威而輕民主,導致社會治理的決策模式是典型的權力和精英決策,執行程序和評價主要取決于權力精英的意志。這種影響的結果是城市行政決策和管理者與市民之間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溝通,市民自身的政治素質和能力也存在局限,沒有介入社會管理的機會。

傳統社會治理模式的影響。政府與市民雙方地位不平等,社會成員的極少參與公共事務,缺乏對政府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同時現代社會公共事務日益呈現出復雜化、專業化和高度的信息流動等特點,政府有可能因此產生公共政策制定失誤,執行乏力。

現有城市治理模式與市民社會發展的差距。社會轉型時期,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社會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加劇;“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已不適應市民社會利益多樣性和復雜性的需求。

(二)市民參與意識和能力不足

市民政治參與意識薄弱。雖然我國正積極通過推進教育的大眾化,城市閱讀來提高國民的素質,但從總體上來說,市民難以適應和參與現代公共政策制定與執行,市民的政治素質與文化意識在很大程度上仍需進一步提高。

市民政治參與能力弱。各階層掌握的政治、社會、經濟資源以及自身的組織化程度和文化認知水平的不同,使他們參與社會治理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市民政治參與能力低下。

(三)市民缺乏對社會組織的歸屬與認同

市民在公共事務的參與中,缺乏對社會公共事務和集體利益的相關爭取。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放任集體和社會利益的喪失,其本質就是缺乏集體和自身利益的平衡意識。

從總體上看,伴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與民主程度的提高,市民參與政策制定也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從而推動了人民民主權利的發展,推進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了城市治理現代化。但是,在市民社會參與與組織化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矛盾和問題。

當前,我國處于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項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面對社會的多元化,能否合理整合和正確引導市民社會的各利益主體,并有效處理各種公共問題決定著地方政府城市治理能力的水平。

(一)以法治化創新社會治理模式

以法治化為導向實現城市治理創新。要在法制化的基礎上,構建城市治理創新體系,建設、健全市民社會的各項制度和體系。實現城市治理的全民參與態勢,平衡權利與義務,正確處理政府依法行政與市民參與的關系,同時建立合法、便利的市民利益訴求和解決渠道,實現公共政策中不同利益群體的均衡,化解社會矛盾和利益沖突,建立社會穩定和市民利益保障的有機機制,最終實現城市治理創新。

完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探索城市治理法治化模式。政府運用法律的手段,實現行政和權力行使的法制化和規范化,將城市治理活動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以有效達成城市良性治理的社會公共管理目標。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城市治理的具體事業有法可依,讓市民在要求公共服務時有據可循,同時能夠通過正當的程序公平地獲得公共服務。政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程序、方式、監管和評估等都必須納入法治的軌道。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進程中把握好正確的政治和文化價值取向,處理好政治與城市治理創新的關系。探索形成社會公眾參與決策、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協調互動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法治模式。通過社會組織法治化的路徑,在契合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和社會情勢現實基礎上,建立社會組織與政府協同的綜合城市治理體系。

(二)加快拓展市民社會參與路徑

篇9

社會團體發展的前瞻與思考

加強智庫研究建設新型智庫

做好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對接

完善我國志愿服務體系的建議

“三社聯動”的問題與優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發展

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幾點建議

改進我國兒童安全保護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體制改革的實踐與思考

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核心與對策

新常態下中國式鄰避困境的解決思路

完善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政策體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民間公共資源的傳統利用與鄉村建設

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流動人口社會融合

基于近年來幾起重特大事故災難的分析

創新社會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領導力

英國開放公共服務改革及其啟示

加強社會治理創新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加強國家安全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設計

運用協商民主創新社會治理的有益嘗試

縣域社會協同治理的“田東經驗”分析

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微信謠言治理

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的實踐與思考

重慶城鄉社區服務差異分析及政策建議

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構建的幾點建議

引導新文藝組織和文化群體參與社會建設

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脫鉤改革方略及挑戰

扎實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我國社會發展展望

從臺灣社區發展看社區網絡治理的前景與挑戰

社會風險與基層社區治理:問題、理念與對策

在社會治理創新中充分發揮關工委的獨特作用

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開啟中國社會學研究的新“黃金時代”

中國合和式風險治理的概念框架與主要設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社區建設與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東“義集”的興起與地方市場治理策略

人口老齡化再認識及對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推進以社區治理為基礎的城市治理現代化探索實踐

《國家安全法》頒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的公共應急管理法治化

推進公共安全體系系統化常態化法治化社會化建設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篇10

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6-0078-02

軟法是人們自愿的共同協商制定,并且是愿意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定。它有三個特征:其一,軟法制定的主體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其二,軟法制定的主體存在多元性;其三,軟法的功能具有妥協性。所以說軟法不像硬法那樣具有強硬的規定。就村規民約來說,它是每個村民在自身利益與集體利益、全村利益的衡量中,權量出一個相對公平,全體村民都可以接受的一項公約條文。

一、目前軟法在農村治理中的困境分析

農村軟法有其存在和實施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實施的過程中有明顯的區域性與邊界性,在當今現實農村治理中,軟法的運用實施也面臨著些許困境。

(一)軟法創制主體文化偏低

現如今,農民文化水平比過去有顯著提高,但就常駐在農村的人員文化素質來看,仍然偏低。雖然現農村教育覆蓋面越來越廣,但農村的人才短缺仍是一個嚴重突出的問題。因為農村的資源、交通、環境等因素影響,很多接受過高等教育的村民不愿意留在農村謀發展。再者由于打工潮的涌起,農作物價格的下降,村民更愿意出去打工,因此留在農村大多數是一些老弱病殘,他們文化水平不高,不愿意參與到農村治理中。他們自身的文化水平也限制了他們的能力,若是這些人參與到軟法的創制過程中,軟法的內容必定缺乏合理性與代表性。

(二)軟法規范效果失靈

軟法的效力一般靠“軟約束力”來執行,但就其本身來說起不到規范調制的作用,對于成員的獎懲一般靠農村輿論,這就導致了部分軟法的威信喪失,失去其規范作用,與道德的功效混為一談。獎懲機制的不健全與實施效果不當會使村民對其失去信心,也沒有了參與的熱情。比如在《村規民約》中規定在村干部換屆期間,不能有黑幕及賄賂情況,發現后一律取消資格,但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多種原因,村民不去舉報或舉報后也不予懲罰。還有的《村規民約》中規定黨員選舉、村里活動、資金流向一定要及時公布,使其透明化,而在具體執行中,對于沒有做到的情況,村民也是作為閑談抱怨一下,并未采取具體措施予以懲罰。軟法規范效果的失靈,不僅不利于農村自身的進步,也會阻礙農村法治化進程,更可能是“善治”的絆腳石。

二、改善農村治理中軟法困境措施

軟法作為一種有效的法律規范,它尊重了共同體成員的主角地位,可以發揮基層組織和村民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與創造性。因此要及時解決農村治理中軟法遇到的困境,充分發揮軟法的積極作用。

(一)貫徹落實法治化道路

農村治理是一個多元的治理過程,包括政府、社會組織、群眾自治組織這些外在推動力,村民是農村建設的直接建設者與承擔者,是農村治理主體與農村內在發展動力。因此可以完善農村治理規則與制度,做好硬法與軟法的有效銜接,推進社區法治化進程。如江蘇張家港推動“多位一體”治理創新,通過制定議事規則,協商通過《村民自治章程》及《實施細則》《村規民約》規范決策程序、強化村務監督等完善制度,推進基層法治進程。

(二)培養規則意識

在推進農村治理法治化進程中,應當有效形成并落實以本村村民實際利益意愿需求為目標的“村規民約”。“村規民約”的制定、決策與實施可以培養農村村民遵守規則的自覺意識,從根本上說,我們必須以規范化的手段和途徑,將各項農村事務、民生政策落到實處,引導農村治理在具體路徑上的運作機制朝著更加符合村情、民情、社情的方向規范化發展。如今,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協商機制,有一個合理的協商參與程序,因為硬法并不能涉及農村具體的生活風貌,村務監督體制等。軟法規范在某種程度上是由共同體成員約定俗成的結果,所以軟法可以潛移默化地培養人們的自覺意識和規則意識。

(三)提高參與意識

只有讓村民廣泛參與進來,充分表達村民自己的意志、意愿,才可以協調改革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關系,減少緩和村民的抱怨心理。再者村民親自參與到軟法的創制過程中,增強了軟法規范內容的針對性與實效性,也可以潛移默化地彌補村民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如何提高村民的參與意識呢?我們一定要把握好時間維度,選擇避開農忙和外出打工的時間,可以在年末或年初,村民休閑時給予意見商討和征集。這樣,使得很多村民都有機會參加,也會為了自身利益去集言獻策。

(四)懲罰機制合法化與有效化

軟法作為一種規范是一種效力,無規矩不成方圓,既然軟法規范已形成,我們就必須遵守。首先要規定軟法形成過程的程序化與合法化,要使軟法牢牢地套在法律這個牢籠里,要有嚴格的法律效力,就不能只依靠村民自主遵守與服從,要增加軟法的信服力。再者可以讓軟法硬起來,就是指當軟法的相關調整在某種程度上失靈的時候,我們要充分調動政府政策手段對其進行補充,提高政策手段在《村規民約》實施過程中的促進和輔佐作用。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將部分軟法規范轉化為硬法規范,賦予其完完全全的直接的國家強制力,讓軟法硬起來。

三、結語

軟法治理有利于農村治理朝著法治化的方向前進,也是走向農村“善治”的途徑。軟法本身在農村治理中也有一定缺陷。對于農村本身來說,硬法的運用與實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硬法體現的是國家權力對于農村事務的干預與控制,而軟法體現的是村民內在的需求,純粹的軟法無法對某些違法行為進行有效預防與制裁,因此在治理中必須兩者合力,軟法規范可以為硬法提供具體的正當的支持,而硬法是軟法指定的框架結構,軟法在創制與實施運行的過程中應遵循相關硬法規范,而不能任意違反硬法的規定,除非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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