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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碳經濟的內涵
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不斷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使用,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盡可能的達到排放與生態環境轉化平衡,的一種新型經濟發展形態。“低碳經濟”最早是在2003年,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中提出的,作為第一期工業革命的領導者,英國首先認識到了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的威脅,而且隨著發展的逐步加快,對礦產資源的消耗也在快速增加,致使目前英國消耗的能源,大部分都要依靠進口,而且,溫室效應的變化,對英國產生的影響也在不斷地增大。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性的、關乎全人類的經濟理念,在不同的區域和領域內理解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低碳經濟的本質就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開發更多的清潔能源,在生產和發展中,提高清潔能源的使用頻率,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促進生態環境系統平衡。低碳經濟的發展核心,是通過相關研究部門,開發更優質的技術,降低礦物資源和高碳資源的使用量,盡可能的維持溫室氣體的排放和吸收平,保持平衡。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是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技術支持,通過減少礦物資源的使用量,能夠有效的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而且,清潔能源的可再生和溫室氣體的含量,對于低碳經濟的推動,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二)低碳經濟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消耗速度快速提升,各類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影響。而且,我國本身的礦產資源狀態,呈現明顯的“富煤、少氣、缺油”的狀態,大量的礦產資源消耗,是我國的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產生了巨大的矛盾。近年來,世界各國對于礦產資源的重視程度,正在不斷地提升,“碳關稅”不斷地提高,已經成為很多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對傳統優勢產品貿易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影響。因此,為了鞏固我國的經濟地位,必須強化低碳經濟的深化,提高我國的發展潛力。
二、發達國家發展低碳經濟的財政政策
(一)發展低碳經濟的財政支出政策
2007年,加拿大政府提出了“讓科技成為加拿大優勢”,在2008年,政府對此發展政策進行了細化。加拿大政府每年在環境科技上,撥款6600萬支持,在低碳技術上,加大開發研究力度,并且,不斷極大技術研究的投入。加拿大政府計劃在2020年,將電力需求轉變為零排放。而且,加拿大政府還撥款3億支持核能發展,包括有先進重水反應堆和更新實驗室的技術設備。
(二)發展低碳經濟的財政收入政策
1990年,芬蘭在全球首先實施了碳稅,然后其他多個國家也開始征收了碳稅。碳稅,是根據化石燃料排放的碳量的多少,進行征收的。這種碳稅在世界很多國家,已經開始實行,通過征收碳稅,來提升一些礦物資源和高碳能源的應用成本,逐步提高低碳經濟的發展,對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具有重要意義,而且,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征收碳稅。
三、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財政政策
我國為了推動低碳經濟的深入發展,建立了一系列的經常性預算,安排相應的財政支出預算,通過強化低碳經濟的發展政策,充分發揮政策的政策導向,促進低碳技術的提高與進步。開征碳稅,對碳排放量較多的單位,征收適當的碳稅,采用量計征方式,采用定額稅率形式,引動企業技術改造,提高我國工業的能效和競爭力。結束語:綜上所述,近年來,世界各國的對于低碳經濟重視程度正在不斷地提升,相關的財政政策應用不斷加深。建立完善的低碳采購制度,加強對低碳科技研究的相關投入,開征碳稅,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127文獻標識碼:A
一、低碳經濟的涵義與決定因素
(一)低碳經濟的涵義。低碳經濟的實質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能源開發、追求綠色GDP的問題,核心是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創新、產業結構和制度創新以及人類生存發展觀念的根本性轉變。作為具有廣泛社會性的前沿經濟理念,低碳經濟其實沒有約定俗成的定義,低碳經濟也涉及廣泛的產業領域和管理領域。
(二)低碳經濟的決定因素
1、技術進步。低碳經濟的決定因素之一是技術進步。碳生產率是由技術水平決定的。比如說發電技術方面,十幾二十年前,發一度電至少要400克標煤;現在中國的平均水平大約需要330克標煤,最先進的超臨界發電機組只要290克標煤。
2、能源結構。能源結構也是影響低碳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二氧化碳主要是在化石能源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化石能源是指含碳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這三種能源消費得越多,則碳排放量越高。在當前的技術經濟條件下,商品能源中化石能源的市場成本最低,其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越高,發展的成本就越低。
3、消費者行為。低碳經濟的第三個決定因素是消費者行為。沒有人的消費,就沒有碳的排放。美國的生活質量、收入水平與歐洲國家差不多,但美國的人均碳排放比歐洲要高出1倍。為什么有這么大差距?因為美國是高消費、高排放的浪費型生活模式,其建筑節能標準還沒有中國高;而歐洲的公共交通很發達,建筑節能標準也非常高。生活方式不改變,碳排放就降不下來,所以消費者行為非常關鍵。
二、河北發展低碳經濟的現實意義
(一)發展低碳經濟是河北省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高碳經濟”的發展模式所帶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我們不能再以資源、能源高消耗和環境重污染來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了。發展低碳經濟更多的是轉變發展方式,減輕單位GDP的資源和環境代價,通過向自然資源投資來恢復和擴大資源存量,運用生態學原理設計工藝與產業流程來提高資源效率,使發展的成果更好地為人民所共享。
(二)發展低碳經濟,是河北省優化能源結構的可行措施。煤炭屬于“高碳”能源,河北省乃至全國也沒有廉價利用國際油氣等“低碳”能源的條件。發展低碳經濟,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可以有效地降低一次性能源消費的碳排放。
(三)發展低碳經濟將為河北省帶來重要商機。低碳經濟涉及的行業和領域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低碳產品、低碳技術、低碳能源的開發利用。在技術上,低碳經濟則涉及電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多個行業,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開發、二氧化碳捕獲與埋存等領域開發的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技術。
三、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
第一,總體規劃,為低碳發展創造條件。一是將低碳經濟納入河北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進行總體安排部署;二是將低碳技術研發納入河北科技規劃和相關科技計劃;三是制定專項規劃,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目標、重點和保障措施等,提出低碳經濟的統計和考核指標,并作為河北經濟規劃中的引導指標;四是制定重點行業和部門的低碳發展規劃,向低碳轉型。
第二,建設低碳城市和基礎設施,為河北未來的低碳發展創造條件。將低碳理念引入設計規范,合理規劃城市功能區布局。在建筑物的建設中,推廣利用太陽能,盡可能利用自然通風采光,選用節能型取暖和制冷系統;選用保溫材料,倡導適宜裝飾,杜絕毛坯房;在家庭推廣使用節能燈和節能電器,在不影響生活質量的同時有效降低日常生活中的碳排放量。
重視低碳交通發展方向,加強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建設形成機動車、自行車與行人和諧的道路體系;建設現代物流信息系統,減少運輸工具空駛率;加強智能管理系統建設,實行現代化、智能化、科學化管理;研發混合燃料汽車、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使用柴油、氫燃料等清潔能源,減輕交通運輸對環境的壓力。
第三,優化產業結構,發展低碳產業。一是提高“高碳”產業準入門檻,避免留下長久不利影響;二是調整結構,推進產業和產品向利潤曲線兩端延伸:向前端延伸,從生態設計入手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與銷售網絡,提高核心競爭力;三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用高新技術改造鋼鐵、水泥等傳統產業,降低GDP的碳強度。
第四,發展壯大循環經濟,重點抓好工業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將減量化放在優先位置。減量化從減少生產環節入手,推進資源能源的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變廢為寶,化害為利。持續推進節能減排,當前的重點應放在工業節能上,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控制建筑和交通能耗的快速增長;加強制度建設,強化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和評價考核,切實完成“十一五”規劃提出的約束性指標。
第五,重視低碳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儲備。按照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研究提出河北低碳發展的技術路線圖,促進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逐步建立節能和能效、潔凈煤和清潔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自然碳匯等多元化的低碳技術體系;加快對燃煤高效發電技術、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高性能電力存儲,超高效勢力泵,氫的生成、運輸和存儲等技術研發,形成技術儲備,為低碳轉型和增長方式轉變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總之,發展低碳經濟,是河北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破解發展難題、提高發展質量的重要途徑。應通過產業結構以及能源結構的調整、科學技術的創新、消費方式的改變和優化、政策法規的完善等措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低碳導向型社會,實現河北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作者單位:河北金融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馮之浚,金涌,牛文元,徐錠明.關于推行低碳經濟促進科學發展的若干思考[N].光明日報理論版,2009.4.21.
[2]崔大鵬.發展低碳經濟大有可為[N].人民日報海外版,2008.7.5.
[3]夏堡.發展低碳經濟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J].環境保護,2008.7A.
1.能源結構以煤炭為主。2008年,煤炭占我國能源生產總量的比重為76.7%,燃煤發電約占電力結構的80%。同時,我國的能源消費也主要以煤炭為主。2007 年,在全球一次性能源消費構成中,煤炭僅占27.8%,發達國家煤炭消費比重大多不到20%,而在我國能源消費中, 煤炭所占比重高達69.5%。2008 年雖有所下降, 但煤炭消費總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仍達到68.7%。據計算,每燃燒1 噸煤炭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比石油和天然氣每噸多30%和70%。因此,“高碳”的能源結構,導致我國在解決環境污染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形勢非常嚴峻。
2.經濟發展的能源高消耗、高排放模式。我國產業結構的重型化格局仍在強化。與2005 年相比,2008 年, 我國第二產業占GDP 的比重由47.7%上升到48.6%。從工業內部結構看,高耗能工業的增速明顯高于工業平均增速,高技術產業的比重還下降了2.1 個百分點。眾多數字表明,我國的能源消費處于“高碳消耗”狀態,加上我國的化石能源占總能源數量的92%,表明經濟增長方式是資源消耗型的。
3.新能源發展水平有待提高。近年來, 我國新能源產業快速發展,占能源生產比重,由2005 年的7.7%, 提高到2008 年達到9%,新能源消費占我國能源消費總量的8.9%。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新能源占能源總量的比重仍較低,成本仍較高。同時,我國新能源的核心技術發展,受到發達國家的制約。
4. 我國低碳技術創新能力不足。發展低碳經濟需要先進科技的支撐,如甲烷的回收利用、氧化亞氮的分解、二氧化碳收集儲存技術、清潔燃煤工藝、節能減排技術等。然而,我國低碳技術創新能力不足,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雖然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制定并出臺了一些與低碳技術研發有關的優惠政策,但管理機構的變化及政策法規的不完善,一些鼓勵政策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二是我國低碳技術項目特別是大規模的示范項目的投資,主要依靠政府臨時性撥款和政策貸款,以及國際機構的捐款和貸款,還沒有形成穩定的政府投入機制。三是企業的積極性不足。由于投入成本較高,而短期收益較低,導致企業不愿進行低碳技術的研發。
二、政策建議
1.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將發展低碳經濟上升到國家戰略層次。我國雖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等發展新能源的法律法規,但缺乏一整套完善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和長期戰略規劃。應盡快制定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和相關法律法規,把發展低碳經濟提升到國家長期發展戰略的層次,納入政府長期規劃,制定出低碳經濟的“國家方案”和行動路線圖,與國家的“發展規劃”、“能源規劃”、“循環經濟規劃”和“節能減排規劃”相銜接,形成一個具有國家意志的可操作的低碳經濟發展藍圖。同時,應結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求,推動《關于低碳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制定, 開展碳排放強度評價,指導和引領政府、企業、居民的行動方向和行為方式。
2.改變我國的能源結構,大力發展新能源產業。從整個能源戰略角度出發,統籌兼顧煤炭與其他能源的比例關系, 優化能源結構,降低能源結構中的煤炭比例,大力發展核能、風能、水能、太陽能等低碳能源, 著力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實現能源結構多元化,逐步形成能源工業的均衡發展、新能源全面發展的能源結構。加快《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升新能源在國家能源戰略中的地位,做好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加強新能源的技術研發,增加對新能源產業的投資,促進新能源的加快發展。推進我國能源體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實現能源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的價格體系。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制建設,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市場環境與制度創新。同時,在能源領域,優先發展工業節能、煤碳清潔高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等工作,實現我國能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3.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轉變我國“高能耗、高排放”的經濟發展方式,著力構建低碳發展產業,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三個轉變。加快低碳產業的發展,改變我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 主要依靠鋼鐵、煤炭、電力、化工、水泥等高碳產業的局面,打造新的經濟增長極。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發展現代服務業,減少國民經濟發展對工業增長的過度依賴;積極扶持低碳產業和綠色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競爭力的提高,減輕傳統產業的負面效應; 積極推進高技術產業的發展,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提高市場準入標準, 逐步淘汰落后產能,有效降低單位GDP 碳排放的強度,實現低碳發展;進一步減少和弱化高耗能和高排放產品的出口政策效應,努力開發和生產高附加值、低能耗產品,實現整個產業結構的低碳化,實現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三次產業協同帶動轉變。
中圖分類號:F06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2)07-0085-04
一、遼寧省低碳經濟發展的狀況和問題
遼寧省是我國低碳經濟試點省區。2010年8月,國家發改委了《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根據地方申報的情況,將廣東、遼寧、湖北、陜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慶、深圳、廈門、杭州、南昌、貴陽、保定八市列入國家低碳試點范圍。遼寧省在成為試點地區后,先后采取了編制低碳發展規劃、制定支持低碳綠色發展的配套政策、促進以低碳排放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統計和管理體系以及積極倡導低碳綠色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等政策措施,有效地推動了遼寧省低碳經濟的發展。但是,遼寧省低碳經濟發展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這是因為不論從遼寧省人均碳排放指標看,還是從碳生產率水平和其他方面看,遼寧省都與全國平均水平有很大差距。
人均碳排放量是用來反映碳排放水平的指標,其計算方法是:人均碳排放量=碳排放總量/人口總量。碳生產率是衡量低碳技術水平的指標,碳生產率=GDP/碳排放總量。劉宏、孫倩和王海采用以上兩個指標比較了遼寧省和全國平均水平,發現遼寧省人均碳排放量大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而碳生產率則大大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這說明遼寧省在生產和生活上過于依賴碳高排放的能源消耗,而且低碳技術水平比較落后[1]。
以上說明,遼寧省低碳經濟發展水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與部分省市相比,在單位產值耗費的能源數量、單位工業增加值的能耗等方面都比較高,因而碳排放量較高。這也說明遼寧省低碳經濟的技術水平還不高,需要加強研發,增加投入。
二、遼寧省低碳經濟發展的方向和重點
繼續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是遼寧省現在和未來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方向。在《遼寧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在“十二五”時期實現生態環境質量再上新臺階的目標,具體包括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低碳綠色的生產消費模式初步確立等方面。根據這個要求,筆者認為遼寧省低碳經濟發展的方向和重點是:
1. 積極促進節能減排和發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是實現低碳經濟的主要途徑。通過節能,可以減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從而減少對地球環境的污染。節能,就是要在減少能源消耗量的前提下,獲得與原來同樣的產出;或者是以同樣的能源消耗取得比原來更多的經濟產出。換言之,就是要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就要有相應的技術。減排,就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包括廢棄物質和溫室氣體的排放。采取降低能源消耗的技術,通過物質循環利用和能量階梯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要發展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仍是遼寧省發展低碳經濟的方向。循環經濟是指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物資閉路循環和能量梯次使用為特征,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形式。由于它能夠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降低環境污染,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對于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效果十分明顯。這也與低碳經濟的目標一致。因此,發展循環經濟,也就是發展低碳經濟。
遼寧省是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比較早、效果突出的地區。早在2002年,遼寧省就率先開展循環經濟試點,創建了“3+1”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2005年,經國務院同意,被國家發改委等六大部門確定為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省。目前發展循環經濟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循環經濟從試點轉向全面推進階段。但是進一步推進循環經濟發展仍然是緊迫任務。
2. 重點發展新興低碳產業。發展新興低碳產業是遼寧省實現低碳發展的產業基礎。遼寧省是一個重化工業比較集中的工業大省。在發展低碳經濟的要求下,遼寧省必須進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調整,由以重化工業為主導的產業結構轉向以新興低碳產業為主導的產業結構,降低石化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碳排放源于人類各種類型的生產和消費活動。高排放、粗放型的發展模式導致了當今一系列的環境污染和資源匱乏問題,典型的如全球氣候變暖、臭氧空洞、能源短缺等。發展低碳經濟,是對高碳排放行為的有力回應。國際經驗告訴我們,在低碳經濟發展的起步階段,強制性力量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政策法律環境相當重要。為了有效應對嚴峻的國際氣候變化形勢并爭取而在國際氣候談判中掌握主動權,我國將發展低碳經濟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并制定了未來一定時期的減排目標和促進低碳經濟實施的政策和法規。
一、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導向
近年來,我國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節能減排的政策,如《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以及《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三個大的綱領性文件。
2003年以來,國務院還先后了《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及《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等政策性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將抓緊研究制訂《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新興能源產業發展規劃》、《發展低碳經濟指導意見》及《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等[1];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我國在編制完成《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的基礎上,制訂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于2007年正式頒布實施;2008年6月,指出要大力落實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措施,堅持實施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2008年10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闡明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和目標、減緩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提高全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合作等重大問題的原則立場和諸種積極措施[2];2009年8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培育以低碳排放為特征的新的經濟增長點,加快建設以低碳為特征的工業、建筑、交通體系,開展低碳經濟試點示范等[3],會議研究并通過了“十大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即汽車、鋼鐵、紡織、造船、裝備制造、電子、輕工、石化、有色金屬、物流等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各規劃都把淘汰落后產能,提高技術水平,節能減排作為重點,從中也可以看出,中國在發展低碳經濟上的巨大決心;2009年11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4]2010年,國家發改委了《關于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廣東、遼寧、湖北、陜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慶、深圳、廈門、杭州、南昌、貴陽、保定八市)開展低碳省區和城市的試點工作。
2012年新近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則進一步明確了未來五年的減排目標和低碳經濟的具體推進措施。未來五年內減排目標: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16%,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別減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別減少10%。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積量增加6億立方米。另外,十二五規劃第六篇“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專章規定了大量有關推進低碳經濟的手段措施。在氣候變化的應對上,十二五規劃提出“加快低碳技術研發應用,控制工業、建筑、交通和農業等領域溫室氣體排放。探索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推進低碳試點示范”。在資源利用領域,“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突出抓好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強化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健全獎懲制度。完善節能法規和標準,制訂完善并嚴格執行主要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和產品能效標準,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推廣先進節能技術和產品。加強節能能力建設。開展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深入推進節能減排全民行動”。十二五規劃繼續加大了循環經濟的推進措施,明確指出十二五期間要“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在農業、工業、建筑、商貿服務等重點領域推進清潔生產示范,從源頭和全過程控制污染物產生和排放,降低資源消耗”、“健全資源循環利用回收體系”、“推廣綠色消費模式”、“加強規劃指導、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制訂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名錄,建立再生產品標識制度,建立完善循環經濟統計評價制度”等等。
一系列利好的國家政策和規劃的制定,為我國全面推進低碳經濟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政策基礎和輿論導向。
二、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法律環境
當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在政策方面的推進已經上升到了“十二五”規劃的國家戰略,相關法律的配套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中國是最早制訂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發展中國家。從環境保護立法看,我國早在1989年就已經頒布實施了《環境保護法》,為了應對氣候變化,低碳減排,我國又先后制定了《電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節約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1月1日施行)、《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碳減排提供了基本保障。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與實施對于從節能減排、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來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2009年審議通過,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實施。修正案加大了對風能、太陽能光伏等低碳產業的扶持政策,引起了各方人士的關注和重視。此外,一部能協調整個能源法體系,涵蓋能源戰略、能源安全、能源資源的開發和保護以及氣候變化應對等領域的基本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也進入到草案修改階段,有望明年出臺。
在碳匯領域,我國出臺規定鼓勵開展和推廣清潔機制下的碳匯項目。碳匯實施的規定集中體現在國家林業局公布的以下兩個通知:一是2006年12月的《關于開展林業碳匯工作若干指導意見的通知》,其中有關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植樹造林的規范性指導意見為地方政府碳匯工作的開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二是2008年8月的《關于加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及碳匯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明確實施碳匯工作的責任,要“加強宣傳引導,提高責任意識”、“準確把握形勢,加強項目管理”、“發揮行業優勢,努力增加碳匯”。
在礦產資源領域,為了發展低碳經濟,我國也及時跟進了相關立法的修改工作。1996年曾對礦法第一輪修改后,隨著礦藏資源開采過程中出現的污染問題,我國又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礦法的配套法規中明確予以規定。2009年國土資源部還頒布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明確了礦山開采整體環境規劃、治理恢復保證金、治理恢復方案等相關制度,有效推動了礦產資源領域低碳減排的及時跟進。
在金融領域,為了配合節能減排,一系列推進環境保護的金融政策和法規先后出臺。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有關問題的通知》,同年國家環保總局還頒布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的通知》。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局聯合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環境審計公告》,2003年頒布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建議》以及《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資進一步環境審計公告》,將具有不良環境行為的公司排除在資本市場之外。2007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之頒布了《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之后,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中國銀監會出臺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2007年11月,中國銀監會又公布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以上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加強了金融領域對環境保護的調節作用。
除此之外,為了推進低碳經濟,我國還將在下一步適時開展一些環境和資源領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資源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煤炭法》、《電力法》等,抓緊制訂和修訂節約用電管理辦法、節約石油管理辦法、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等,并將進一步落實清潔能源、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的鼓勵政策。
三、結論
我國在節能減排、資源利用、碳匯金融等領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法律環境正處在一個自我修正、日益完善的發展狀態,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也反映了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決心和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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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逐步過渡到后工業時代,對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經濟和諧發展已經成為當前世界各國的研究熱點。中國作為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發展中國家代表,在簽訂《京都議定書》后,更加要承擔節能減排的義務,但又要同時保障我國的現代工業化進程和小康社會的建設,因此節能減排,低碳發展成為最符合我國發展需要的發展方式。相關政府部門承諾,在2020年,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同當前相比將大大下降。針對目前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有以下可能途徑。
一、調整能源結構,加強能源利用的效率
眾多發展中國家目前面臨著環境污染和資源枯竭的問題。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已經成為制約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很多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的國家和城市都逐漸暴露出后進發展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的礦產資源的使用,例如石油,煤炭等,造成了全球性氣候變暖等災害性天氣。因此,要想實現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人們必須尋找不可再生能源的有效替代品,改變當前經濟依賴礦產資源的經濟結構,尋找一條,低消耗高附加值的發展道路。
(一)我國是煤炭能源使用大國
實現我國低碳經濟發展首先要降低我國傳統工業發展中的煤炭使用量,提高煤炭使用效率,加強碳的排放控制。但是,從高碳經濟轉換到低碳經濟需要漫長的發展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是發達國家也依然對煤炭有很大的依賴性。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加強煤炭使用效率和煤炭凈化技術將成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任務
(二)加強對能源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綜合開發,改善城市能源結構
用最小的資源消耗創造出最有價值的物質財富,加大對能源技術開發的投入和研究,這不僅能夠保障經濟發展的需要更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傷害,是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另外,我國的生物燃料利用有限,應當盡量開發能夠持續生產的生物能源,例如乙醇燃料,沼氣等。太陽能,風能,核能等也是能夠有效改善能源結構的新能源。盡管近些年來,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是相對于發國家而言,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二、加強科技創新,推進低碳技術發展
低碳技術又被稱為清潔能源技術。低碳技術的主要是通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或減少對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的依賴,從而達到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環境的目的。低碳技術是提升一個國家綜合競爭力的關鍵,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方式改革的重要手段。我國近年來已經意識到低碳技術的重要性,但是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們已經處于落后地位。從能源技術的使用上,發達國家的低碳技術在經濟發展領域的應用遠遠超過我國。盡管,近年來我國更加注重低碳技術在生產實際中的應用,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所以要想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不僅要注重科技創新,更要注重實際應用。
三、調整傳統產業結構,逐步推進低碳生產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經濟大國,當前主要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解決經濟發展需要和低碳技術之間的關系。我國相對于發達國家最大的不同是,我們的傳統工業盡管在逐步走向衰退,但是目前仍處于傳統工業經濟增長階段,所以如果立刻全部走低碳經濟的道路,這對我們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會極大地阻礙我國經濟發展。因此,我國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是需要逐步推進的。逐步的調整傳統產業的經濟結構,對于相關的低碳產業給予扶持政策。
(一)調節好相關產業結構
工業發展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一定階段時間內產業結構是和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的。不要因為刻意的追求低碳,而一味的降低第二產業的比重。只有當國家的工業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第三產業才會在國民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現階段,我國的低碳經濟主要的目標四盡量減少高碳成分,降低碳排放。
(二)要提高高碳產業準入的市場門檻
隨著國外低碳經濟的發展,一些發達國家會通過“碳交易”把碳密集產業和高能耗項目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未來數年,發達國家的鋼鐵產業、石化產業、建材產業、造紙產業、印染產業等高碳產業都會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因此,優化產業結構,提高高碳產業準入的市場門檻,積極發展低碳產業中國未來經濟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戰略意義
總之,一方面,低碳經濟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出路所在,其發展依賴于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及消費結構的調整,需要政策法規的支持與扶植,更需要科技創新的支撐。中國走低碳經濟的道路,既符合當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符合全球氣候環境合作的要求。中國能否在未來幾十年里走到世界發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應對低碳經濟發展調整的能力。因此,中國必須盡快采取行動,積極應對這種嚴峻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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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觀的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多種手段,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一種經濟形態。目前,發展低碳經濟成為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我國政府也積極采取行動,實現低碳發展,并將其列為刻不容緩的任務。傳統經濟增長模式的路徑依賴性弊端已經凸顯,低碳經濟的發展處于兩難境地。因此,利用路徑依賴理論分析低碳經濟,探索發展低碳經濟的新模式,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路徑依賴理論
路徑依賴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分析工具,是指在制度變遷中存在著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其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諾斯路徑依賴一:一旦一條發展路線沿著某一進程進行時,系統的外部性、組織的學習過程以及歷史上關于這些問題所派生的主觀主義模型就會增強這一進程。一種具有適應性的有效制度演進軌跡將允許組織在環境的不確定下選擇最大化的目標,允許組織進行各種試驗,組織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去識別和消除相對無效的選擇,并保護組織的產權,從而引致長期經濟增長。諾斯路徑依賴二:一旦在起始階段帶來報酬遞增的制度,在市場不完全、組織無效的情況下,阻礙了生產活動的發展,并會產生一些與現有制度共存的組織和利益集團,那么這些組織和既得利益集團就不會推動現有制度的變遷,而只會加強現有制度,由此產生維持現有制度的政治組織,從而使這種無效的制度變遷路徑不斷得到自我強化并持續下去。因此,路徑依賴對現在和將來的選擇有極強的制約性。
我國低碳經濟發展中路徑依賴的表現
對我國而言,低碳經濟不僅有助于推動技術創新與產業結構升級,平衡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更有助于在全球各國應對氣候變暖的趨勢下提高國際競爭力。然而,傳統經濟發展模式下的路徑依賴嚴重制約了低碳經濟的發展。這種路徑依賴性主要表現在對經濟制度、能源稟賦、傳統技術和產業結構的依賴。
(一)依賴原有的經濟制度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的經濟發展模式,改變以往傳統的高污染、高能耗的經濟增長,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技術創新,改變過分依賴化石燃料,發展新型能源。但是由于環境產品的公共性,其產權難以有效界定,產權界定的交易成本遠遠大于交易的互惠,形成環境資源無償使用的習俗,進而帶來“公地悲劇”的結果。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企業,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對環境污染的外部性很不愿意進行內部化。同時在地方政府追求GDP增長的情形下,利益集團通過游說、尋租等方式“俘獲”政府,甚至影響地方政府的政策。正如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1971)所指出的:立法者和規制機構因擁有國家賦予的強制權力,從而為產業利用國家贏利提供了可能性。通過經濟主體與政府間高的交易費用,達到其之間所謂的“雙贏”,從而使利益集團在環境污染方面得以有效保護,使得節能減排成為泡沫。在這種路徑依賴下,利益集團極力維護現有的制度安排,阻撓新的關于環境管理的公共政策,使得舊有的環境政策和經濟增長方式得以繼續延續,進一步造成溫室效應的加劇。
(二)依賴能源稟賦
我國能源稟賦是“富煤、少氣、貧油”。這一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是以煤為主的“高碳”能源結構,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有限。目前我國仍是高碳結構,化石能源占我國整體能源結構92.7%,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1993-200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為69.4%。放在全球的視野中,2007年全球一次性能源消費構成中煤炭僅占27.8%,發達國家煤炭消費比例大多不到20%,而我國能源消費中,煤炭所占比重高達69.4%。這一比重遠遠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可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是我國向低碳發展模式轉變的一個長期制約因素。煤多、氣少、油缺的資源條件,決定了我國在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煤炭仍將是主要一次能源。煤炭消費比重大,二氧化碳排放強度較高,致使我國經濟在未來一段時期“高碳”特征仍會明顯,也使得在解決環境污染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形勢會異常嚴峻,任務將十分艱巨。
(三)依賴傳統技術
多年來,為有效地應對氣候變化,各國政府致力于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斷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科技能力。然而,目前發展中國家缺乏先進的、有利于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其經濟的發展具有明顯的高排放特征。目前,發展中國家因缺少先進的、有利于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其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具有明顯的高排放特征,從而可能使發展中國家面對“鎖定效應”的瓶頸,即如果用常規的低效技術去裝備基礎設施系統,那么它將會持續幾十年,未來我國幾十年排放的狀況不可避免地在最近幾年內就被“鎖定”,以后我們要改變它,可供選擇的空間非常小。因此,實現一個從傳統發展路徑向一個創新性的發展路徑轉變,低碳技術創新與技術轉讓是發展中國家實現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
(四)依賴現有產業結構
當前,我國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增長過于依賴第二產業,工業特別是重化工業比重偏高,低能耗的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發展滯后,比重偏低,這些將成為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障礙。我國經濟的主體是第二產業,這決定了能源消費的主要部門是工業,而工業生產技術水平落后,又加重了我國經濟的高碳特征。資料顯示,1993-2005年,我國工業能源消費年均增長5.8%,工業能源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約70%。在第二產業內部,鋼鐵、有色、建材、化工和電力等高耗能行業的發展過熱,導致我國能源利用效率低下。2006年,我國創造單位GDP(1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日本的11.5倍,是德國和法國的7.7倍,是美國的4.3倍。2001-2007年,我國能源強度從4.21噸標準煤/萬元增加到4.77噸標準煤/萬元,能耗水平不斷上升,目前能源效率比世界先進水平低10個百分點。我國的高能耗工業部門大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在后經濟危機時代背景下,在就業壓力和稅收壓力較大的情況下,要在短期內實現產業結構的有序進退,淘汰落后產能,加快結構調整,提升工業生產技術和能源利用水平,仍存在難度。
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選擇
(一)以制度創新為保障,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強制變遷
依據路徑依賴理論,打破“碳鎖定”,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制度變遷,必須引入外生力量。我國雖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等發展新能源的法律法規,但缺乏一整套完善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和長期戰略規劃。因此,應盡快制定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和相關法律法規,把發展低碳經濟提升到國家長期發展戰略的層次,納入政府長期規劃,制定出低碳經濟的“國家方案”和行動路線圖,與國家的“發展規劃”、“能源規劃”、“循環經濟規劃”和“節能減排規劃”相銜接,形成一個具有國家意志的可操作的低碳經濟發展藍圖。同時,應結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求,從法律層面確定應對氣候、環境變化的舉措,在相關法規修訂過程中,增加應對氣候變化的有關條款,逐步制定、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強化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的鼓勵政策,制定與可再生能源法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途徑引導和激勵經濟主體參與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促進能源的清潔發展,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二)以技術創新為推手,實現能源結構優化和產業結構升級
對我國而言,擁有國際前沿高端并且經濟可行的技術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因此,應以技術創新為推手,充分利用核能、風能、水能、太陽能等低碳能源,著力提升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新興產業,實現能源結構多元化和產業結構轉型。一是在戰略上要高度重視低碳技術創新。二是要加大對低碳和零碳技術的研發和產業化投入,大力推動相關技術創新。政府要加強對低碳技術研發的前期投入,直接參與節能和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潔汽車等具有戰略意義的低碳前沿技術的研發投入,分擔和降低企業引入新技術的風險和成本。三是通過科技投入以及科技孵化器、科技產業園、高新技術園區、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科技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作為低碳技術的研發和創新主體,促進低碳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四是逐步推行以“低碳”為代表的新技術標準和商品標識,使擁有低碳技術和產品的企業更易得到社會認可,鼓勵消費者選擇和使用低碳產品,從需求方面刺激低碳產業的發展。
(三)以價格機制為手段,建立我國的碳交易市場
為了更好地減少溫室效應,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進低碳經濟的有效發展,我國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控制碳排放的經驗,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一是推進資源環境領域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通過不斷完善稅收制度,積極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加快建立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進而引導各經濟主體的行為合理化。二是積極參與國際碳交易活動,建立和完善國內的碳交易體系。碳交易的本質就是通過限定碳排放總量,利用價格機制降低交易雙方的減排總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京都議定書》規定了排放交易、聯合履行和清潔發展三種交易機制,其中清潔發展機制是針對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交易而設計的一種市場化交易機制,有利于降低減排總成本,實現交易雙方的共贏。除了要積極參與清潔發展機制外,還要發揮各主體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業務創新和金融創新,參與其他的碳交易體系,藉此獲取市場收益,并在探索中積累經驗,為國內碳交易體系的發展成熟以及謀求在國際碳市場上更大的發言權奠定基礎。
(四)以意識創新為工具,建立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意識形態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最初可視作節約交易費用的一種工具。林毅夫(1989)認為,意識形態對制度的實施能產生極大的外部效果,如果選民們對統治者權威的合法性和現行制度安排的公平性有較強的確信,那么統治國家的交易費用將下降。同理,培養公眾的低碳經濟意識,能夠使其深刻認識到低碳經濟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能夠淡化在發展低碳經濟過程中的機會主義,也有利于防止“搭便車”行為和減少強制執行制度安排的費用,有效地促進低碳經濟制度的實施。因此,政府應通過各種媒體和手段,大力開展低碳經濟宣傳活動,積極倡導低碳的、節約環保的社會生產、消費方式,使各階層人群了解并認可低碳經濟,改變過去那種大量消耗能源、排放溫室氣體的所謂體面生活,廢止過度消費、超前消費和奢侈消費,提倡適度消費、綠色消費,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價值理念。同時也要將低碳發展的理念融入政府管理和企業經營行為中,以此形成政府、企業和個人多方參與、社會聯動的低碳經濟發展道路。
發展低碳經濟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出路,其發展依賴于制度創新,技術創新。我國走低碳經濟的道路,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也符合全球氣候環境合作的要求。因此,我國必須盡快采取行動積極應對這種嚴峻的挑戰:要建立低碳能源系統、低碳技術體系和低碳產業結構,要建立與低碳發展相適應的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和鼓勵低碳發展的國際國內政策、法律體系和市場機制,最終實現由“高碳”時代到“低碳”時代的跨越,真正實現我國經濟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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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來,我國出臺了很多關于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其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兩點。
(一)節能環保產業的財政支持政策
政府為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一是加大對節能技術改造中財政獎勵資金的投入,獎勵資金的額度是按照項目工程中節能技術改造以后,在實踐中取得的節能量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的標準確定的,這種財政政策有利于增加節能技術改造的動力,帶動低碳經濟發展。二是鼓勵節能產品的研發以及惠民,比如說一些高效的節能照明產品的研發與使用,不僅減少了居民用電額度,也降低了能源的浪費。三是加大對再生節能材料利用時的補助,比如說,國家增強對于再生節能建筑材料在再生產過程中的補助,對這部分企業貸款貼息,或實行相應的獎勵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財政支持政策
該政策主要是針對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而言的,旨在通過財政政策的引導,進一步優化我國的能源結構,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如對“金太陽”工程實行財政上的補貼;國家對“太陽能屋頂計劃”的財政支持;對風力發電工程設置專項的財政資金;對秸稈循環利用實行的財政補助;對節能汽車或者新能源汽車在推廣使用環節的財政補助政策等。
二、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體系存在的問題
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制定的一系列財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產業結構的轉變以及調整,帶動了我國能源的利用率,推動了我國能源結構的優化。但是,從發展低碳經濟這一總體目標而言,目前的財政政策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首先,財政支持的投入力度不高,針對性不強,國家要想大力發展低碳經濟,要面對的首要問題便是經濟結構調整和科技創新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于國家對于節能環保技術以及新能源研發與利用技術方面的財政資金支持力度仍然較低,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所以財政政策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因此,國家還需要結合低碳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與支持的力度,以便使低碳經濟處于一個長期穩定的發展環境之中。其次,現在的財政政策很多缺乏市場機制的有效引導,我國目前沒有形成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財政政策體系,有關資金與擔保方面的市場引導機制不夠健全,這就容易造成財政政策的制定脫離低碳經濟發展的市場需求,造成財政資金利用率偏低、針對性不強等方面的問題。此外,我國目前也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市場節能服務體系,這都不利于財政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再次,在財政資金的管理上還存在一定的漏洞,國家為了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投入了大量的財政專項資金,但是因為資金管理的組織機構不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的建設相對滯后,所以在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以及行政審批等環節存在很多的漏洞,導致資金利用效率低,甚至存在專項資金挪用的現象,導致很多節能工程無法正常的運轉。
三、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
(一)規范財政資金的投入與管理
為了進一步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健全財政資金的投入與管理。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對財政資金的投入力度,這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在對低碳經濟的財政投入中,應該重視有關節能減排、開發清潔高效能源、改造低碳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進而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穩定的資金投入,從而為低碳經濟的穩定發展提供長期的資金保障。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強有關低碳經濟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合理的使用,提高財政資金的利用效率,從而促進低碳經濟持續發展。此外,政府還要明確財政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不斷調整我國的產業結構,從而推動節能減排工作的進行。如加強科技創新方面的扶持力度,多開發一些低碳技術,優化能源利用結構,支持一些低耗能以及清潔能源企業的發展;要重視一些污水管理、新能源開發、環保等方面的工程建設,推動原有的大型企業以及建筑節能方面的技術改造等。
(二)完善財政補貼細則,引導企業發展低碳經濟
利用國家財政補貼機制,引導企業大力發展低碳經濟,是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有效方式。所以,各地必須針對當地的實際,進一步完善財政補貼的具體細則。一是要利用財政方面的補貼,給予企業有關環境治理費用以及稀缺資源保護費用方面的補貼,從而引導企業加強對環境的保護以及對資源的節約;二是對于一些開發使用清潔能源、對廢物實行回收再利用的企業,進行貸款貼息;三是對自覺進行污水、排放氣體治理的企業,在其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政策上的優惠;四是對使用的清潔能源要進行價格上的補貼;五是對企業能源、節能減排等技術方面的改造給予補貼。除此之外,利用國家財政補貼,引導地方政府在公交、私人汽車、出租車等汽車領域積極推廣清潔能源以及節能汽車,也能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三)健全與之相關的財稅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環境保護以及節能減排的實際狀況,應該加大對現行稅收制度的調整以及完善,形成對財政政策的有效補充。對此,要積極研究制定有關環境方面的稅收政策,實行環境稅與碳稅等新型的稅種,保證環境資源有償使用,達到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目的。第一,要對那些使用之后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消費稅,并且提高這些產品的稅收征收標準,以資源的稀缺程度來制定產品的單位稅額。對那些不可再生資源并且稀缺性較大的產品要提高征稅比例,以此來提高對于這些能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資源的浪費。第二,要開征碳稅,碳稅的征收不僅有利于資源的節約使用,提高利用效率,也能夠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以免加劇溫室效應。
(四)制定能源價格財政補償機制
為了實現能源的高效利用,我國應該把能源直接引入市場機制,并且根據市場中的價格規律以及市場的供需狀況,對能源的價格進行有機的調節,最終讓環境的成本能夠在市場的價格中反映出來,建立起一個系統的完整的能源價格體系。伴隨著能源價格體系的建立,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建立起科學的有關能源成本的核算體系,使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的定價機制更加完善,讓其可以及時準確地反映出國際市場中的價格變化情況,以及在國內市場中能源的供求平衡狀況。在此基礎之上,國家要進一步完善能源價格的財政補償機制,即通過財政政策上的優化,鼓勵開發與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當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價格過高時,要實施財政補償,減少劣質煤、劣質油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能源,以促進我國能源結構的不斷優化,更好地服務于低碳經濟的長遠發展。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0-0011-02
金融危機后,許多國家把發展新能源、低碳產業作為重振經濟的重要驅動力,并成為各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環節。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階段,面臨巨大的資源需求和環境壓力,需盡快轉變發展模式,加快低碳經濟發展。低碳經濟既是世界潮流,也是中國社會關注的焦點。而這一經濟模式的運作需要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財政政策是極為重要的手段之一。
一 、低碳經濟的內涵
“低碳經濟”理念最早見諸2003 年英國首相布萊爾發表的《能源白皮書》:“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低碳經濟是通過更少的自然資源消耗和更少的環境污染,獲得更多的經濟產出;低碳經濟是一場涉及生產模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價值觀念和國家權益的全球性革命 [1]。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對社會經濟與物質需求的無止境追求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嚴重地破壞了環境。人類對能源的渴求、對生態環境的索取大大的超越了地球的承載能力。優化生態環境,確保能源、環境、經濟三大系統的和諧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低碳經濟旨在解決的問題。
二、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的主要困難
中國人口眾多、氣候條件復雜、生態環境脆弱,是最易遭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國家之一。應對氣候變化走低碳經濟的道路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從中國實際情況看,向低碳經濟轉型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短期內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還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 [2]。
1.能源需求加速增長,以煤為主的不合理能源結構難以改變。中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以煤為主要能源的國家之一,“富煤、少氣、缺油”的資源條件,決定了中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的不可再生能源比重過大,核電和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電熱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發電比重小。加之中國正處于快速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過程中,電力、運輸車輛、建材、鋼鐵、有色金屬、機械電子等產品已轉化為對能源的巨大需求。從2000―2007年,中國能源消費量年均增加1.8億噸標準煤,2007年達到26.56億噸標準煤。到2020年中國能源需求量將達到50億噸標準煤以上。這都使得低碳能源資源的選擇有限。
2.產業結構不合理,節能減排和其他發展目標尚未實現統籌、協調發展。中國工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耗能低、污染少的第三產業發展滯后、比重偏低,經濟增長過于依賴第二產業,特別是重化工業,致使產業結構不合理。為此中央政府要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適度控制經濟增長速度,促進結構轉變,實現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而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單純追逐GDP增長,對節能減排不重視,從而加劇了高耗能、高排放產業的增長速度,使得中國產業結構調整進展緩慢,低碳經濟發展形勢不容樂觀。
3.節能減排的市場化手段與經濟性措施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低碳經濟的核心是能源效率和清潔能源結構問題,關鍵是低碳技術創新,產業結構和制度創新。盡管中國相關的主管部門曾制定并出臺了一些與低碳技術研發有關的優惠政策,但是與節能減排所需的大量資金投入相比,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嚴重不足 [3]。中國在低碳技術研發方面還面臨許多困難。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政策支持體系;另一方面,節能減排方面的工作進展緩慢。
三、中國在發展低碳經濟中應采用的財政政策
1.加大財政補貼力度,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發展。低碳經濟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特性,是一種市場失靈現象,很難依靠市場機制實現其快速發展,應充分運用財政補貼方式,鼓勵企業發展低碳經濟,支持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鼓勵節能環保產品的使用和消費。首先,通過財政補貼擴大低碳產品、環保產品的市場份額,降低低碳技術和低碳產品的成本及價格。同時,提高市場的準入門檻,特別是能效方面的準入門檻,形成一個良性循環來促進低碳產品的推廣。其次,通過財政補貼,補償生產企業對環境治理的費用并保護稀缺資源,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如對清潔生產、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廢物綜合利用等項目進行貸款貼息;對污染治理、低碳產業等項目,在貸款利率、還貸條件和折舊政策等方面給予補貼優惠;對使用清潔能源實行價格補貼;對企業技術改造進行補貼。另外,通過財政補貼方式,鼓勵地方政府在公交、出租等領域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促進節能環保產品的使用和消費,創建低碳城市。
2.實施低碳稅收政策,引導中國低碳經濟發展。通過稅收政策,鼓勵生產者和消費者調整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實現節能減排目標,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發展。首先,建立環保類稅種。將現行稅收按征稅對象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環境稅。將原對污水、廢氣、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噪音等方面的排污費改為環境稅,使之成為整個稅制體系中繼流轉稅、所得稅之后的又一主體稅種。我們應本著“誰污染誰納稅”的原則,對生產污染產品、排放污染物及廢棄物的企業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征收環境稅的出發點,不再局限于籌集環境治理資金,而是逐步將生產方式、生活方式轉向低碳化。其次,修訂現行稅種,完善相關的稅收優惠。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對水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調整消費稅的稅目:對電池、氟利昂、化肥和塑料包裝物等產品,煤和火電等污染性能源,船和飛機等高能耗機動工具征收消費稅;取消車輛購置稅,將其并入消費稅,按污染程度設置差別稅率。通過以上措施使納稅人自覺保護和改善環境,充分調動各方面發展低碳經濟的積極性。最后,考慮開征碳稅。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而征收的,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為目的,以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企業的二氧化碳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對發展低碳經濟具有直接的促進作用,也是發達國家比較推崇的一個稅種 [4]。征收碳稅有利于企業改進生產技術并進行節能減排,有利于經濟結構質量的提高。
3.強化政府的綠色采購制度,加快中國低碳經濟發展。政府采購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支出的一項管理制度,通過完善政府的綠色采購制度,強制或優先采購低碳節能產品。首先,啟動低碳產品認證工作,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對低碳產品進行認證,貼上“綠色節能”標識,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尤其是自主創新的節能環保產品及設備。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采購對環保產品的支持,完善政府低碳采購制度,規范采購實施過程,加大政府采購對環保節能產品的支持力度。促使企業加強節能技術改造和關鍵技術攻關,生產低碳節能產品,給采購方更大選擇余地,滿足采購需要,對全社會綠色消費起到推動和示范作用。其次,擴大政府低碳采購產品范圍。擴大政府環保產品采購的引導和示范效應,明確采購國貨規定,引導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低碳消費活動,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在中國,原則上凡是屬于公共財政支出的購買行為,都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向低碳技術、低碳產品及低碳企業傾斜,引導低碳生產與消費,培育低碳市場,實現產業結構調整,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通過立法保護國內政府采購市場,保護國內產業,支持本國企業發展。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采購對國內企業保護和促進作用,培養一大批有競爭實力的綠色企業,促進新興戰略性產業的發展壯大。最后,建立績效考評機制,把政府機關對環保產品采購的評價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評中,樹立和維持政府采購制度的公信力,完善細化質疑和投訴程序,強制政府對環保產品的采購,對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應該隨時跟蹤調查,加大對拒不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行為的處罰力度,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
4.通過轉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低碳經濟的發展。中央政府加大對地方發展低碳產業、推進節能減排、進行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的資金支持力度,彌補地方政府財力的不足,滿足地方政府行使基本職能的需要。中國東部地區雖然節能減排任務繁重,但地方財政自給能力強,財力充裕,不需要中央財政過多的支持。中部地區有很多能耗大省和排放大省,且財力比較短缺,中央財政應加大對這些地區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的轉移支付力度。西部地區資源開發保護的壓力相當大,加之財政自給能力差,財力緊張,中央財政更應加大對這些地區發展“低碳經濟”、資源開發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對經濟發展落后地區淘汰落后產能給予財政支持和獎勵,引導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設立專項資金,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翟安琪.發展低碳經濟對中國的意義及政策建議[J].中國集體經濟,2010,(8).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和經濟低碳化下的碳稅政策選擇——基于國際碳稅征收經驗
收錄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國際上普遍開始注意環境對經濟的反作用力并著力采取環境政策來改善環境狀況。環境經濟學家認為,既然市場機制是分配社會資源的最有效途徑,那么只有將環境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把污染環境的成本加以經濟的約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資源配置,促進節能減排。基于這種經濟思想,環境稅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被國際普遍接納并用于各種環境污染下的環境保護。
環境稅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強調存在環境負外部效應下政府采取的征稅環保措施。目前,學術界對環境稅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概念,但從其根本目的廣義地來看,只要具有環境保護、消除不利環境因素的稅收或補貼政策,都屬于環境稅范疇。隨著不同時期的環境問題和保護治理目的的不同,環境稅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呈現不同。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全球氣候變暖為特征的“溫室效應”成為新一輪的環境挑戰,因而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稅成為新時期最主要的環境稅之一。
二、國際上的碳稅征收經驗
從1990年開始,以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和挪威等為代表的一些北歐國家陸續開征碳稅,并在此領域取得一定經驗,從而為其他國家考慮征收碳稅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鑒。
(一)丹麥。早在20世紀七十年代,丹麥就開始了針對家庭和非增值稅納稅企業的能源消費稅征收。為了將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節約和替代消費,丹麥于1992年將其碳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氣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經過對碳稅收入的合理利用,不僅逐步提高了碳稅稅率,還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業加入到自愿減排的計劃中來。
(二)芬蘭。1990年芬蘭為了在九十年代末實現碳排放0增長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稅收,并以含碳量為稅基對礦物燃料征稅。在之后的實踐中,芬蘭逐步調整稅率和征稅范圍,根據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對不同燃料分項分稅率征收,實現了一定碳稅減排的目標。
(三)荷蘭。荷蘭在20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實施環境稅,但真正開征碳稅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稅的征收范圍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業,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費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氣消費者在征收碳稅的基礎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稅。通過稅收調整和自愿減排協議,芬蘭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稅是作為能源稅的部分補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為了維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決定對私人家庭和各產業消費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稅,但出于企業競爭和技術革新的考慮,對部分工業企業實行部分的稅收減免或全部豁免。鑒于國際經濟競爭的壓力,隨后瑞典又適當地對工業碳稅稅率實行一定下調,對私人家庭稅率實行上調,對工業部門減免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維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計劃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圍僅限于汽油、天然氣和礦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擴展到煤炭類燃料。挪威的碳稅征收更為細致,不僅在含碳燃料類別上有較多種征收稅率,在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標準。
除了上述國家,德國、意大利、法國和英國等也在國內能源消費的基礎上相繼開征碳稅,不僅在二氧化碳減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進了企業環保技術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對存在碳稅情況下的日本能源體系進行研究,結果表明碳稅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還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結構由煤炭向天然氣轉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對碳稅在愛爾蘭二氧化碳減排中起到的作用進行了實證研究,經CGE模型量化的指標數據表明,與同一價格的單一能源稅相比,碳稅導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國和部分歐盟國家甚至考慮是否要對來自沒有強制減排國家的進口品實施碳關稅壓力。在這種情形下,國際二氧化碳減排趨勢下的碳稅改革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三、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
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上的國際承諾使我國在二氧化碳減排上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和壓力,因此碳稅改革也是我國環境政策實施的重點研究方向。事實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關注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并在治理環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減排)方面堅持不懈地努力著。實踐中,除了采取社會公益宣傳和自主激勵措施外,我國還從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關碳排放約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臺的燃油稅既是我國積極致力于二氧化碳減排的一方表現,也是我國碳稅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過渡。
基于國際經驗,學術界對我國碳稅改革也有較多的研究和探索。賀菊煌等(2002)對碳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進行了探究,通過CGE模型對我國1997年投入產出表分析,他們認為碳稅的征收將對我國GDP沒有較大影響,只是會造成煤炭等燃料價格上漲,能耗下降,進而促使產業結構有所調整,勞動力也由高能耗工業向低能耗工業及第三產業轉移。林柏強和何曉萍(2008)估計了我國油氣資源的耗減成本,并據此分析對油氣開采業征收資源稅產生的經濟效應。研究表明,20%以下的資源稅征收在宏觀層面上對我國經濟影響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稅的二氧化碳減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稅率的碳稅方案不僅能大大減緩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長,而且很小程度上影響我國經濟的結論。姚昕和劉希穎(2010)探究了我國最優碳稅征收路徑,結果表明,碳稅征收在節能減排、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據上述研究可知,碳稅的開征雖對我國經濟有一定影響,但影響并不大,且碳稅的環境效應卻是可觀的。所以,未來我國碳稅改革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國際經驗和我國實證研究均表明,碳稅的實施必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征收對象到稅基稅率都必須符合國家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和社會經濟特征,由窄到寬,由低到高,逐漸推進,而操之過急或準備不足只會適得其反。由于一國的碳稅體系不僅會直接影響產業、能源政策的調整,還會影響一國消費、財稅和金融體系,所以選擇正確的碳稅途徑顯得尤為重要。
四、我國經濟低碳化的碳稅政策選擇
碳稅是實現二氧化碳減排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因此確立我國合理碳稅途徑,實現經濟低碳化,政策實施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在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可確定碳稅的開征主要涉及家庭、產業、能源、國家財稅和經濟等幾個方面因素,從這幾個主體出發,可總結出我國開征碳稅、實現低碳經濟的宏觀政策選擇。
(一)家庭碳稅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稅征收范圍之一,因此合理實施家庭稅收政策是碳稅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家庭燃氣等消費雖是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費,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稅不僅能夠引導家庭節能減排,也能起到引導家庭低碳消費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稅政策主要以引導為目的,從而在社會范圍內倡導低碳消費風尚,進而引導企業的低碳化生產。
(二)產業碳稅政策。工業產業是我國碳稅征收的重點對象。目前,我國的工業多以高消耗、高污染為主,因此針對我國工業產業制定合理碳稅是實現我國碳減排目標的最直接手段。產業碳稅政策應以征收為主、獎勵為輔,不同產業區別對待,實現“誰排碳,誰交稅,多排碳,多交稅”的政策體系;同時,針對重點產業實施稅收減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過碳稅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產業的進入門檻,優化產業結構,增強二氧化碳減排的市場調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