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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成本法權益法模板(10篇)

時間:2023-08-08 16:45:16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會計成本法權益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會計成本法權益法

篇1

一個企業向另一個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后,會形成四種不同的情形:一是形成控制,二是形成共同控制,三是形成重大影響,四是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也無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中一、四種情形采用成本法核算;二、三種情形采用權益法核算。當投資企業由于減少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使投資企業由原來的控制變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或由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追加投資,而使投資企業由原來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變為具有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響時,就會使投資企業核算股權投資的方法發生改變,即由原來核算股權投資的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一、由于投資企業追加投資而將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這種情況是指投資企業原持股比例較小,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共同控制,也無重大影響,同時也由于該項股權投資不存在活躍市場且公允價值也不能夠可靠計量。依據投資會計準則的規定,此股權投資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繼后期間,由于再次對被投資企業追加投資,而導致持股比例達到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時,其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就應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一)圖示描述(見圖1)

1.A點(2009年1月1日)

(1)初始投資日

(2)初始投資成本為M

(3)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R

(4)原投資持股比例為10%

2.C點(2010年4月1日)

(1)追加投資日

(2)追加投資成本為N

(3)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Q

(4)追加投資持股比例為15%

(5)追加投資后持股比例為25%

(二)原差額與新差額的計算及調整

1.原差額(X)=原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R×10%

當X>0時,X為包含在初始投資成本中的商譽價值,此種情況下無需調整。

當X

2.新差額(Y)=追加投資成本-Q×15%

當Y>0時,Y為包含在初始投資成本中的商譽,此種情況下,不需要調整。

當Y

另外,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上述與原持股比例相對應的商譽或是應計入留存收益的金額與新取得投資過程中體現的商譽與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綜合考慮。在此基礎上,確定與整體投資相關的商譽或是因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應計入留存收益或是損益的金額。其詳細分析過程如表1所示。

(三)A、C兩時點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Q-R)差額的調整

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追加投資交易日之間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于在此期間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中應享有的份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對于原取得投資時至追加投資當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應調整留存收益,對于追加投資當期期初至追加投資交易日之間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應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屬于其他原因導致的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同時調整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借:長期股權投資 (Q-R)×原持股比例10%

貸:盈余公積 W×原持股比例10%×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W×原持股比例10%×90%

貸:投資收益 L×原持股比例1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Q-R)×10%-(W×10%×10%+W×10%×90%+L×10%)]

上述會計分錄在特殊情況下有可能借貸方向相反。

(四)實例分析

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800萬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投資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

8 4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因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甲公司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又以銀行存款1 410萬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權,追加投資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2 0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投資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規定,甲公司能夠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甲公司對該項股權投資改按權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對乙公司10%的股權后,雙方未發生任何內部交易。乙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為900萬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實現的凈利潤為260萬元,2008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現金股利1 000萬元。乙公司除實現凈利潤外,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和事項。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進行甲公司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賬務處理。

會計處理如下:

1.2009年7月1日追加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410

貸:銀行存款 1 410

2.原差額的會計處理

(1)初始投資成本=800(萬元)

(2)原差額(X)=800-8 400×10%=-40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

貸:盈余公積 4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6

3.新差額的會計處理

新差額(Y)=追加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追加持股比例=1 410-12 000×12%

=-30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

貸:營業外收入 30

4.兩投資時點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

(1)兩時點差額=12 000-8 400=3 600(萬元)

(2)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 600×10%=360(萬元)

(3)屬于凈利潤影響的部分=900×10%=90(萬元)

其中:2008年凈利潤影響的部分=640×10%=64(萬元)

2009年凈利潤影響的部分=260×10%=26(萬元)

(4)屬于其他原因影響的部分=360-90=27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360

貸:盈余公積 6.4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7.6

貸:投資收益 26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70

二、由于投資企業減少投資而將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這種情況是由于投資企業處置了一部分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從而使得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再具有控制,而變化為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時,投資企業核算股權投資的方法應由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

(一)圖示描述(見圖2)

其中P0點為初始投資日,P2點為處置投資日,P1點為處置投資當期期初。P0點至P2點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凈損益為M

+N;P0點至P1點實現的凈損益為M;P1點至P2點實現的凈損益為N;P0點至P2點被投資企業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金額為E。

(二)調賬要求

因處置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能力由控制轉為具有重大影響或者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的情況下,首先應按處置或回收投資的比例結轉應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在此基礎上,應當比較剩余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屬于投資作價中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屬于投資成本小于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同時應調整留存收益。對于原取得投資后至處置投資導致轉變為權益法核算之間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中應享有的份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一方面對于原取得投資時至處置投資當期期初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扣除已發放及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及利潤)中應享有的份額,調整留存收益。對于處置投資當期期初至處置投資之日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中享有的份額,調整當期損益。其他原因導致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中應享有的份額,在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同時,應當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三)賬務調整

1.作處置投資的會計處理(略)

2.比較差額

差額(X)=剩余投資成本-原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剩余持股比例

(1)當X>0時,屬于包含在投資成本中的商譽價值,不需調整。

(2)當X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X

貸:盈余公積 10%X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0%X

3.對P0至P2點之間被投資企業實現凈損益部分中應享有的份額進行賬務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M+N)×剩余持股比例

貸:盈余公積 M×剩余持股比例×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M×剩余持股比例×90%

貸:投資收益 N×剩余持股比例

4.對P0至P2點之間被投資企業其他原因導致的所有者權益變化中投資企業應享有的部分進行賬務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E×剩余持股比例)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E×剩余持股比例)

5.實例分析

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權,其賬面余額為9 0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2006年1月1日,A公司將其持有的對B公司20%的股權出售給某企業,出售取得價款5 400萬元,當日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24 000萬元。A公司原取得對B公司60%股權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3 500萬元(假定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自取得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后至處置投資前,B公司實現凈利潤7 500萬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除所實現凈損益外,B公司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或事項。A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在出售20%的股權后,A公司對B公司的持股比例為40%,在被投資單位董事會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對B公司生產經營決策實施控制。對B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由成本法改為按照權益法進行核算。要求:進行A公司將成本轉換為權益法的賬務調整。

會計處理如下

(1)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54 0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0 000 000(9 000萬÷60%×20%)

貸:投資收益 24 000 000

(2)比較差額

差額(x)=6 000萬-13 500萬×40%=600萬>0屬于商譽,所以不進行賬務調整。

(3)對初始投資日至處置投資日被投資企業實現凈利潤中投資企業應享有的部分進行調整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30 000 000 (7 500萬

×40%)

貸:盈余公積 3 000 000

篇2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有成本法與權益法兩種。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表決權資本時,應采用成本法核算;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或20%以上表決權資本時,一般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表決權資本增加或減少時,就有可能產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的核算的問題。下面就這個問題作一些簡要的論述。

一、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概述

從股權核算的原則上來看,股權可分為以下五類:投資單位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投資;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投資;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不能控制且不具重大影響,公允價值也不能可靠計量的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可供出售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在目前的會計實務核算中主要有兩種核算方式,一種是成本法,一種是權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會計核算方式,權益法是指按投資方在被投資單位擁有的凈資產量進行會計處理的核算方式。在會計核算中,長期股權投資是使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來進行處理,相對于形式而言更加注重經濟實質,會計核算中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實質重于形式。這個原則也適用于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確定,持股比例本身并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應該考慮到對被投資單位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各種因素。如果在完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狀況下,持股比例介于20%-50%之間,會計核算處理采用權益法,否則采用成本法。

這樣的規定,其實質是看股權投資是否對被投資單位有影響力,對于成本法而言,較低的持股比例(50%),投資單位可以完全控制被投資單位,其實質也是單純追求經營利潤的并購行為,所以也同樣以實際支出成本核算比較合適。而權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能產生重大影響,其投資行為并不單純為了追求投資收益或經營利潤,還要達到特定的目的,例如影響被投資單位的經營決策,使其經濟行為與投資單位經營產生協同效應,或是為實現長遠發展而與被投資單位形成戰略聯盟等等。這樣的投資行為甚至短期內不會產生正收益,更多地是從戰略角度考量,以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和市值為標準進行核算,采用權益法比較恰當。

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在確定以后也不是永遠不變的,會因長期股權投資的持股比例變化、投資單位和被投資單位之間的關系變化、投資者和被投資者之間的身份變化、對被投資單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情況在成本法和權益法之間轉換。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需要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的進行調整,以保證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經濟實質。

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

追加投資與減少投資都會使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由一種方法轉換為另外的方法,但應區別形成該轉換的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

1.追加投資引起成本法向權益法轉變

如果投資單位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則長期股權投資會采取成本法進行處理。但如果投資單位追加投資比例,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是實施共同控制的,那么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要相應的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同時要區分原持有的股份以及追加的股份并分別處理。

投資單位原持有的股份賬面余額,并不一定與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按原持股比例計算的金額完全一致,極有可能差額。如果前者大于后者的,則不需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直接按投資成本的價值計算;反之,根據其差額分別調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和留存收益,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盈余公積(利潤分配)

對于追加的投資,比較新增投資耗費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調整,超出部分以商譽形式體現;反之,根據其差額分別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和當期的營業外收入。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營業外收入

因為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在原取得投資后至追加投資的交易日發生變動的,屬于原取得投資至追加投資期初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和留存收益,其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盈余公積、利潤分配

屬于追加投資期初至追加投資日之間,應計入當期損益,其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投資收益

在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則需計入資本公積,其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

長期股權投資對于留存收益及商譽部分的計量應保持前后一致,這樣才能體現出會計核算一貫性的基本原則,使會計核算具有縱向可比性,從整體上把握并動態地調整與投資相關聯的商譽和留存收益。

2.減少投資引起成本法向權益法轉換

若處置部分股權后,剩余部分股權仍然可以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或與其他投資方一起實施共同控制,則需調整為權益法核算。比較剩余股權投資成本與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計算原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前者大于后者的屬于投資作價中體現的商譽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反之,則需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留存收益。其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盈余公積、利潤分配

原取得投資以后至因處置部分股權導致轉變為權益法核算這段時間,被投資單位取得的凈損益中應享有的份額,屬于原取得時至處置部分投資當期期初被投資單位取得的凈損益(扣除已發放及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及利潤)應享有的份額,調整留存收益;屬于處置投資當期期初至處置日之間份額,調整當期損益;對被投資單位所享份額對應的所有權益變動在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則需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資本公積。

(二)權益法向成本法轉換

權益法向成本法變更也是基于兩種情況,這與成本法向權益法的轉換相似,其分別是增加及減少股權投資。

1.多次通過交換交易分步取得股權并最終形成企業合并

因追加投資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轉變為對子公司投資的,應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以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倘若涉及到其他綜合收益的,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2.因減少投資導致持股比例下降

正常情況下,長期股權投資存在客觀的市場報價或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并且投資單位對被投資單位進行相應的股權投資后,實質上能夠對被投資單位進行共同控制或具有重大影響的,那么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應該采取權益法核算。但是如果投資單位減少投資導致上述條件不再成立時,應以轉換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礎核算。

三、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處理方法改進的意義

成本法與權益法的轉換,其根本出發點是以反映經濟交易或事項的本質為目的,真實的對交易或事項進行會計計量和確認,保證提供出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這也是會計核算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

新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體現出對公允價值在會計計量中運用的高度重視。公允價值能夠客觀的將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在某個時點上反映出來,并能體現出資產會給企業帶來的預期利益,這比歷史成本計量更具相關性,這也更符合現代企業全面收益觀的要求。但企業采用公允價值進行會計計量一定要考慮到信息的可靠性,可靠性同樣是影響決策的關鍵因素。

為適應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的應用,企業必須與時俱進,加強培訓與學習,建立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和系統,對于活躍市場的報價進行信息收集、建立計算機模型,建立合理的資產減值損失評估系統,關注企業的風險管理、經營策略的新變化,提高職業判斷能力,促進企業綜合效益的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1]谷小倩.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轉換會計處理[J].財會通訊,2010(4).

篇3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是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注會考生學習此部分內容時,普遍認為其教材所寫的賬務處理原則不易理解,教材實例缺少代表性,難以全面準確地解釋教材所寫的賬務處理原則?;诖朔N原因,筆者精選了以下較為典型的題例來解析由于持股比例由低變高而將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啟迪注會考生更通俗易懂地理解和把握這一處理原則。

例題: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900萬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權,投資時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8 400萬元(假定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因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重大影響且無法可靠確定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甲公司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2009年7月1日,甲公司又以銀行存款1 410萬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權,追加投資當日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12 000萬元,取得該部分股權投資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規定,甲公司能夠派人參與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對乙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甲公司對該項股權投資改按權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對乙公司10%的股權后,雙方未發生任何內部交易。乙公司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凈利潤為900萬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實現的凈利潤為260萬元,2008年2月1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現金股利1 000萬元,乙公司除實現凈利潤外,未發生其他計入資本公積的交易和事項。要求根據上述資料進行甲公司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賬務處理。

解析過程:

一、圖1所示分析

二、會計處理

(1)2009年7月1日追加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1 410

貸:銀行存款1 410

(2)原差額的會計處理:

①初始投資成本=900(萬元)

②由于清算性股利沖銷的成本=100(萬元)

③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900-100=800(萬元)

④原差額(X)=800-8 400×10%=-40

借:長期股權投資 40

貸:盈余公積4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6

【處理原則】原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確定應享有原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屬于通過投資作價體現的商譽(X>0時)部分,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屬于取得投資時因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一方面應同時調整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3)新差額的會計處理

新差額(Y)=追加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時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追加持股比例=1 410-12 000×12%=-30

借:長期股權投資 30

貸:營業外收入30

【處理原則】對于新取得的股權部分,應比較新增投資的成本與取得該部分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其中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Y>0),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對于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應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同時計入取得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4)兩投資時點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

①兩時點差額=12 000-8 400=3 600(萬元)

②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3 600×10%=360(萬元)

③屬于凈利潤影響的部分=900×10%=90(萬元)

其中:2008年凈利潤影響的部分=640×10%=64(萬元)

2009年凈利潤影響的部分=260×10%=26(萬元)

④屬于其他原因影響的部分=360-90=27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360

貸:盈余公積6.4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7.6

篇4

公式1: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投資收益=投資當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當年投資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公式2: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被投資單位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一投資企業投資年度應享有的的投資收益

同時,指南中對投資當年取得的現金股利的理解是,“由投資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得來的,故一般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而應當沖減投資成本”。

投資年度以后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的處理按公式3和公式4:

公式3: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配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一投資后至上年末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一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其中,被投資單位派發的現金股利大于其在接受投資以后所實現的累積凈利潤屬于清算性股利,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不確認為投資收益。

公式4: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一應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

如果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則被投資單位當期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中應由投資企業享有的部分,應于當期確認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公式的解釋,如果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為負數,表明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資后被投資企業實現的未分配凈利潤彌補,應將原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又得以彌補的部分轉回。

然而,筆者認為,按照上述公式計算轉回的投資成本有不妥之處。

首先,會計準則之所以規定超過累積凈利潤的股利應當沖減投資成本,是因為這部分股利不屬于投資企業投資之后產生的收益,不能確認為“投資收益”,只有當以后年度出現可以轉回的情況時,再確認為收益。其會計分錄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資收益”。可以看出,已沖減投資成本的股利在將來有可能重新被確認為收益,但并非所有沖減成本的現金股利都可以轉回。筆者認為,應沖減投資成本的股利應分為兩部分一清算性股利和投資成本的收回,兩者形成于不同期間,具有不同的含義。清算性股利發生在投資后,意味著投資企業用累積盈余以外的凈資產部分支付股利,是投資成本的返還。一般來說,清算性股利是特殊情況下才發生的。而投資成本的收回則指的是初始投資成本中以前年度凈利潤的分配數,該股利的來源發生在投資前,與投資后產生的凈利潤沒有關系。雖然在會計處理上都作為投資成本的沖減數,但是清算性股利可以由于以后年度凈利潤的彌補得以轉回,而后者作為成本的收回不應該被彌補。

其次,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投資年度未宣告的股利和已宣告未發放的股利同是投資前凈利潤產生的,但后者由于已宣告,應作為應收項目,并不包括在初始投資成本中。而對于投資時尚未宣告的情形,按照指南中的公式3和公式4,投資前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分配形成的股利在以后年度則可能被轉回,從而形成投資收益。與已宣告的情況相比,這種處理方法有不妥之處,如果僅僅因為被投資單位尚未宣告發放股利而允許將這部分股利在后期確認為投資收益,將影響會計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因此,投資時未宣告的股利不應該由投資后產生的凈利潤彌補。 再者,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以前年度凈利潤產生的股利顯然不能被包含在投資收益中,在會計處理上也就不能作為投資成本的轉回。

[例]甲公司2001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資,初始投資成本100萬元,占乙公司股權的10%。3月20日公司宣告發放股利20萬元,4月5 13甲公司收到現金股利2萬元。2001年至2005年乙公司收益及股利分配情況如下(單位:萬元):

按照上述計算公式及會計處理方法,甲公司2001至2005年的會計分錄如下:

(1)2001年發放的股利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

借:應收股利

2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20000

(2)2002年由于乙公司凈利潤大于分配的現金股利,恢復已沖減的成本

借:應收股利

40000

長期股權投資

10000

貸:投資收益

50000

(3)2003年不發放股利,不能確認損益。

(4)2004年由于乙公司2001年后累計凈利潤小于已發放的現金股利,產生清算性股利,沖減投資成本

借:應收股利

10000

投資收益

3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40000

(5)2005年投資成本由于累積凈利潤大于累積發放股利又得以恢復

借:應收股利

20000

長期股權投資

50000

貸:投資收益

70000

筆者認為,2001年已沖減的投資成本作為投資年度前凈利潤的分配額,不能在2002年及以后年度轉回。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而不是享有額,2001年乙公司實現凈利50萬元,并發放40萬元的現金股利,甲公司僅能確認已分配的股利4萬元作為投資收益,而不是5萬元。

因此,筆者認為在計算公式3中,“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應改為“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中屬于投資年度以后的沖減數”。同時,上述業務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2002年

借:應收股利

40000

貸:投資收益

40000

同樣,2005年僅能恢復2004年清算性股利所沖減的成本4萬元

借:應收股利

20000

長期股權投資

40000

貸: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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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林木資產核算的意義

    森林資源是國的林場生產經營的主要對象,是林場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可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一直掛在帳外。這種現象造成國有林場資產不清,盈虧不實,虛假繁榮,投入營林生產的資金體外循環得不到足額回收,最終導致資源危機和生產無以為繼。正隨著林木資產的實際價值量在國有林場的資產價值中比重增加,林木資產核算的真實性將影響財務報表信息提供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建立林木資產核算體系在現代林業有著以下的必要性:

    (一)實現森林資源的保值和增值,維護國家和所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只有通過核算,才能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不斷增值,這也是林業會計的基本任務之一。

    (二)為森林資源資產的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供資料依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三)正確計算木材生產原料成本,有效考核國的林場的生產經營成果。

    二、林木資產的概念、特點與性質

    (一)林木資產的概念  森林資源要成為資產,首先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度量。森林資源的實物形態包括有林地、林木、林內動植物等。構成森林資源的物質形態既有固定地理位置能通過一定的技術方法進行較準確的計量和計價的林木、林地;又有經常移動,國有林場在當前的技術,管理體制水平條件下無法無效控制的野生動物及準確計量的野生植物。因此,現行《國的林場與苗圃財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中所指的“林木資產”僅指:國有林場擁有或者說能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活立木。并非指森林資源的所有物質形態部分,弄清這一點,對于確定“林木資產”實物量和價值核算的口徑,以及森林資源的評估轉讓有著重要意義。

    林木資產中的經濟林、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是作為勞動手段發揮功能的,其中經濟林具有周期較短、經濟效益較高的特點,農業生產部門,一直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是提供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在當前條件下,森林資源的生態和社會效益難以用貨幣價值量反映,也不可能得到受益者的補償,因而不能給單位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無法補償森林培育成本,只能依靠財政撥款解決資金來源,類似預算會計核算,在此不作研究。本文只就國有林場林木資產的主要部分用材林資產的核算作進一步探討,下文中“林木資產”若無特別說明均指用材林林木資產。

    (二)林木資產特點與性質:

    1.生長周期的長期性  用材林培育少則幾十年,多則上百年。安徽省江南地區國有林場最普遍的  生用材樹種杉木的工藝成熟也需要25年。從這點看,林木資產屬于長期資產。它的資金周轉規律不同于固定資產:林木資產在培育階段的幾十年中需要不斷投入資金,而基本沒什么產出,只是在采伐利用時一次性回收成本,投資風險很大。并且由于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在幾十年里保持物價穩定,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都會存在通貨膨脹。隨著進入二十一世紀物價上漲和人民生活不平的提高,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增加,必然會導致林木資產的歷史培養成本與現價重置成本相差懸殊。例如,據黃山市國有林場的典型調查反映,目前每畝杉木林的造林撫育成本與10年前相比增長了2至3倍。

    2.林木資產效益的多樣性  盡管用材林是一種主要以生產木材為目的的林木資產,但就森林本身而言,任何林種在未采伐前,其一身兼有生態、社會和經濟三大效益。從林學角度出發,許多專家學者都認為森林的生態與社會效益幾十倍于采伐木材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因而在發達國家,如日本,森林覆蓋率雖高達85%,卻主要依靠進口材來滿足國內需求,而盡可能少甚至不因為使用木材而采伐國土上的森林。所以林木資產的生態與社會效益盡管難以計量,但不可忽視,理應視為林木資產所附帶的一種無形資產,納入森林資源資產管理范圍。

    我這是一個森林覆蓋率只有17%的少林國家,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森林木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一項基本國策,任重道遠?!吨贫取分幸幎?國有林場是國家培養森林資源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為主體的生產性事業單位。這一規定表明國有林場的生產任務與目的與企業不同。其首要目的是實現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全社會服務,其次才是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因此國家在國有林場實行限額采伐制度和作業技術規程要求,使得國有林場不能根據市場需求和價格變化自主決定木材產量和規格質量,首先要考慮林木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3.林木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  林木資產不能象存貨和固定資產一樣,可以通過永續盤存制來隨時反映結存的余額。林木資產是依附于林地而存在的一種植物資源,分布范圍廣,地形復雜,種類多,只能采取取定期(一般為5年)進行森林資源二類清查,從動態中取得一個相對穩定的數字。期間,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增值和受自然災害破壞而減值的因素都難以人為控制,導致林木資產的實物量與價值不能同步變動。另外,林木資產入帳后還會繼續發生費用是因從營林生產角度出發,它仍然是營林生產的在產品,因此而將其作為存貨((即營林在產品)核算,也可以看作是一種會計選擇方法,但顯然不具備一年內或一個生產周期內變現的能力,也就是不具備流動資產的特征。從《制度》中資產負債表上資產科目的排序來看,也可表現這一點。只有當年采伐利用的林木資產才具備流動資產的性質具應劃分流動資產,但這時已經作為木材生產的原料或成本核算了。

    綜上所述,林木資產是一種特殊形態的資產,理應按照其特有的規律采取特定的核算方式,進行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因此在參照會計制度時,對屬于盈利組織的會計規范,《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只能借鑒其中會計業務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在具體會計業務處理上要充分考慮自身的特點和需要。

    三、林木資產價值的計量方法

    《制度》中規定:林木的累計培育成本作為“林木資產的賬面價值,但對現有天然林和未入帳的人工林的估價入帳的具體處理辦法未有明文規定。目前較為流行的成本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歷史成本法

    1、歷史成本法的概念

    歷史成本法亦即現行的傳統會計模式中所指的原始成本法(實際成本法),在資產計價時主張以取得資產所投入要素的原始價格和投入量相結合計算出的產品在本作為記帳基礎,并在以后的內部經營活動中保持這種計價標準,直到形成新的產品。

    2、歷史成本法的局限性

    歷史成本法適應于長期的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體制。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形式,帶有強硬的主觀規定性的商品價格管理體制打破,長期幣值穩定假設已不能成立,使歷史成本會計模式局限性表現得非常明顯。如前所述,林木資產生長的長期性必然會使得用歷史成本法所計算的林木資產價值低計,導致林木資產的實際培育成本得不到足額補償,營林資金仍然需要計提育林基金這種體外循環方式來解決,的違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初衷。另外從管理會計的角度出發,歷史成本對于決策意義不大,無法適應森林資源評估轉讓、承包、產權分離和其它經營活動的需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林場虛盈潛虧的不利情況。如:某塊林地上的林木資產歷史累計成本為600元/畝,現以1000元/畝的價格出售該塊地上的林木,似乎可以取得毛利400元/畝,這實際上是一種假象,因為出售以后重新培育一畝林木需支付1100元,不僅未盈利,反而虧損100元/畝。顯然,由于林木資產的特殊性,以貨幣資產維持概念為理論依據的歷史成本法,所提供的會計信息不符合及時性,有用性的要求,會將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引入歧途。

    (二)市場價格倒算法

    1、市場價格倒算法的概念

    市場價格倒算法先按一定的出材率將活立木折算出材積,然后以木材現行售價扣除和銷售階段的費用,稅金,利潤等,類推木材生產培育成本,作為林木資產的入帳價值。其理論依據是:商品的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商品的社會價值是制訂價格的基礎,產品成本又是整個價格構成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這種方法計算的林木資產價值實際上包含了物價上漲,級差地租因素,這種計價方法試圖以企業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來消除幣值不穩定對于資產計量的影響,固采用政治經濟學上有關商品價格形成理論。

    2、市場價格倒算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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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木資產計量的特殊性林木資產是一種特殊的資產,除了具有資產的一般特性之外,還有自身的特殊性。林術資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計量的特殊要求。(1)林木資產具有生長的長周期性,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無法準確反映其價值。林木資產生長一般要經過育苗、造林、撫育、成熟、管護、收獲等幾個階段,因而生長周期比較長,短則幾年,長則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且在其整個生長過程中需要不斷地投入資金,給其價值的累計和計量帶來很大的難度,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根本無法準確反映其價值。(2)林木資產自然作用的時間長,具有自然增值性,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無法體現價值的相關性。林術資產價值的形成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結合的產物,這其中自然力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是不斷增值的。而這些自然增值信息按照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要到其生產消耗或銷售時才予以確認和披露,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無法體現價值的相關性。(3)林木資產經營效益呈現多樣性,采用歷史成本法是無法衡量其帶來的生態和社會效益。林木資產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為人類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林副產品等實物產品,因而創造了巨大的商品價值,同時,林木資產還可充分發揮其自身的群體效應帶來不可估量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采用歷史成本法是無法衡量其帶來的生態和社會效益。

二、林術資產的會計計量

(一)林木資產按歷史成本計量歷史成率計量是有關單位按照林木資產在形成過程中所耗費的培育和維護管理成本或者是從外部取得的林木成本登記入賬。歷史成本有其自身的優越性,這也是支持歷史成本計量的理由。首先,歷史成本具有可靠性。這主要體現在其客觀性和可驗證陡上,歷史成本是為了取得、培育和經營管理林木資產所消耗的實際支出,它能夠真實地反映出林木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因為,這里的“實際支出”是林木交易雙方在公平、自愿的條件下形成的。同時,這些支出的發生都有相應的原始憑證作為依據,相關的會計人員也是根據這些發生的憑證來記賬的,因此,這些會計信息又是可驗證的。其次,歷史成本具有可操作性。這體現在其取得會計依據和后續計量上,因為歷史成本是按營造和外購林術資產實際發生額的原始憑證來記賬的,因此,歷史成本信息的取得相對容易,且代價較小。同時,由于林木資產的價值處于不斷變化之中,我國還缺乏公開、活躍的市場,采用歷史成本來核算將更為簡單易懂。

然而,由于林木資產自身的特性,決定了采用歷史成本法計量也會出現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采用歷史成本法林木資產的實際價值與賬面價值會有很大差異。林木資產具有自然增值性,即使沒有人工投入,其價值也會逐漸增加,而其賬面價值只是其歷年林木經營的成本累計,故二者必然存在差異。其次,采用歷史成本法不符合會計信息相關性。因為林木資產自身的生物特性使其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出現不一致,而歷史成本法又導致這部分自然增值不予確認、計量和披露,最終提供的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地反映林木資產的價值,從而導致會計信息相關性較差。盡管如此,以歷史成本為計量依據是一種廣泛采用的會計慣例,而且我國最新的會計準則中規定,我國生物資產仍采用歷史成本計量。

(二)林木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是指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其在國際會計中的運用較為普遍,尤其是在美國,會計準則將相關性放在第一位,強調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在我國,2(]06年才在財政部頒布的最新會計準則中正式提出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但公允價值的應用有其極為嚴格的規定。公允價值作為一種新的計量屬性,從會計信息相關性角度看,有其自身的優點。由于林木資產具有生物轉化功能和自然增值的特性,利用歷史成本計量林木資產往往不能對其自然增值進行確認,從而難以客觀真實地對林木資產的價值進行反映,也就無法給相關信息需求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影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而公允價值恰好能夠將林木資產的自然增值給予合理的估計,進而能夠真實反映林木資產的價值,這樣也就解決了歷史成本在變動價值計量方面的不足,同時,采用公允價值能夠將不同的林木資產進行比較,從而能夠確定雙方的交換價值。

近年來,雖然公允價值的提出得到了國內外許多會計界人士的青睞,在一些國家已經得到廣泛的采用,但這并不能說明其很完美,公允價值的運用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首先,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差。由于可供選擇的公允價值計量形式多種多樣,而且受會計環境和交易資產的限制,很容易受人為因素的影響。即使是同一林木資產,不同的評估者采用這一計量屬性,得出的結果也會不同。其次,公允價值計量的使用條件苛刻。公允價值的應用必須有成熟的林術要素和資產的交易市場,同時要有一支既懂財務又擅長評估的高素質人才隊伍,目前尚達不到要求。再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要面臨大量的信息收集、處理成本以及今后的審計成本,不符合成本與效益的原則。

三、林術資產會計計量屬性的選擇

(一)公允價值是林木資產計量的理想選擇從目前的國情和林情來看,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起來,雖然受到林木資源開發體制、政策和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沒有形成完全活躍的林木市場,但我國許多林木產品已經有了一個比較活躍的市場。同時,近年來我國不斷強化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尤其是近年來林權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為我國公允價值的實施提供了一個融洽的操作氛圍。即使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西方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林木計量方面也并不是完全符合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但他們的生物資產會計準則是極力提倡公允價值的,這主要歸因于公允價值在提供會計信息質量方面更適合現代會計核算的要求,以公允價值模式對林木資產進行計量將成為未來發展的趨勢。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不能等所有的條件都完全符合公允價值的計量標準才去應用,這樣只會導致我國林木資產計量方面的落后,而應該將其在實務應用中不斷改善,從而逐漸確立公允價值在林木資產核算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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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來,在全球經濟危機的背景下,我國經濟仍然保持持續穩定的增長。隨著中國貿易地位的上升,我國成為了世界反傾銷運動中最大的目標。面對國外頻繁的反傾銷訴訟,我國企業表現出了反傾銷意識不強、應訴不力的狀況。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WTO成員國實施反傾銷訴訟,需要反傾銷調查機關應用國際反傾銷法中的會計規則對出口產品的價格進行會計論證,以核定出口產品價格是否低于正常價格,是否對成員國該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構成威脅。國外反傾銷調查給我國出口企業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首先,貿易受阻將直接減少出口,不僅影響到國際市場開拓,還導致國際市場份額縮水;其次,積存的產品既增加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又使企業的資金周轉陷入困境;再次,從國內來講,積存的產品銷路成問題,在國內銷售,使得國內市場受到沖擊,而反傾銷調查案件中的失利,往往引發其他國家對我國發起惡意反傾銷調查的連鎖效應,使得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形象受損。反傾銷無疑仍舊是國外對華貿易救濟的主要手段,也成為了我國企業平等參與國際貿易舞臺所面臨的主要障礙。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只能參照第三方的價格和成本確定正常價格;企業對反傾銷的認知不足,高額的應訴費用以及其他客觀因素,也會導致自身消極被動應對,再加上企業本身會計操作不規范,不能提供詳細的會計資料。

作為貿易保護主義最常用的工具,據商務部統計,2009年,我國在遭受的115起貿易救濟調查中,以反傾銷為主,共75起,總案值127億美元。而且反傾銷的種類也在不斷擴大,被訴產品從最初的輕工、紡織等傳統商品,擴大到機械、電子等總計有4 000多種商品。進入2010年,美國、歐盟等相繼對中國油井鉆管、銅版紙、三聚氰胺等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阿根廷也發表公告,對中國西服、套裝和夾克展開反傾銷調查;墨西哥決定繼續對原產于中國的高碳錳鐵征收21%、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

因此,面對著嚴峻的形勢,為了更好的應對反傾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須有強力的支撐。本文僅就會計信息的角度闡述了抵御反傾銷的對策。

二、我國出口企業反傾銷會計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出口企業在應對反傾銷方面存在“兩低”問題:一是反傾銷應訴率低。我國企業對外國的反傾銷指控往往表現得不積極,如在已經發生的反傾銷案件中有50%的企業沒有積極應訴,盡管,近年來應訴和不應訴兩種行為導致的損失和收益使大部分企業認識到,不應訴并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但應訴率仍然不高。目前,許多企業在反傾銷調查中也能夠積極應訴,但其比率只有50%~70%。二是勝訴率低。雖然我國企業應訴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勝訴率長期徘徊在30%左右。

通過研究國際反傾銷調查文件和調查過程,可以發現反傾銷中除了要考慮它的法律框架外,另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企業的會計機制。會計機制中確認傾銷的基礎是成本會計。但是我國出口企業往往缺乏一個非常健全的財務制度,沒有健全反傾銷會計機制,會計操作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一)會計準則差異導致會計信息不被認可

WTO《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產品成本包括:生產成本以及銷售、管理費用,即攤入成本中的除了生產成本外,還需要計算產品所包含的包裝、研發、運輸、保險和廣告等費用。反傾銷所涉及的產品成本核算以變動成本法為基礎,將成本分為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由于反傾銷涉訴產品往往不是單獨的一種產品,而經常是一種或者一類,因此在成本核算上,在進行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區分的同時,還要有共同成本的分攤。而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產品銷售、管理成本及質量保證成本等不能被資本化或分配計入存貨的成本中。從而導致成本信息資料不適用于反傾銷的需要。

此外,間接費用分配標準的選擇也是影響我國反傾銷涉訴產品成本不準確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的成本核算體系,對于材料間接費用的分配,其標準常常與生產數量有關。但在國際會計準則中,間接費用與這些代表生產數量指標的相關性是不納入成本核算中的。

(二)出口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

很長時間以來,西方國家以我國企業財務會計資料不完整、未提供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國家控制著大多數供應商、沒有出口許可證、禁止在國內銷售等駁回了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要求。由于我國沒能建立健全的反傾銷會計機制,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企業原始憑證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沒依法建立賬簿、會計賬目經不起審計檢查;很多企業建立兩本賬、多本賬、賬外賬;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此外,在國外對我國企業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企業往往對調查問卷的內容無從下手。加上平時會計操作本身不規范,只得編造或臨時制作財務報表,導致不能及時保質按時地完成方發出的調查問卷,造成我國企業提交的會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無效的,也很容易讓調查組找到借口以否定該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從而導致企業的敗訴。

(三)缺少反傾銷中的會計信息平臺

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是以會計信息為主線、相關信息為輔線的一個綜合的、全面的信息庫,旨在提供反傾銷訴訟雙方全面、詳細的基礎資料和比較分析資料,以確保反傾銷訴訟舉證和抗辯的成功。而我國企業目前缺乏對反傾銷會計信息系統的研究,沒有建立自己的反傾銷會計信息系統,缺少對競爭對手會計信息的了解,因此在反傾銷應訴中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搜集信息,不僅錯過了有利的應訴時機,還導致應訴會計舉證不足,從而導致敗訴。

(四)缺少職業的反傾銷會計人員

在反傾銷應訴時,所涉事項會計專業性比較強,需要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通力配合。因此,反傾銷會計對會計人員要求具有更高的會計素質,需要會計人員精通會計、法律、英語、國際貿易等專業性知識,而這種會計人員在我國現在相當缺乏。從反傾銷的角度來講,我國出口企業會計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對國際貿易和反傾銷等相關法律比較陌生,在反傾銷立案調查中,會計人員往往表現驚慌失措,沒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反傾銷調查。

三、解決我國反傾銷會計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加快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進程

在傾銷的認定上,生產成本的構成至關重要,因為成本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產品成本的計算結果將直接影響到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但由于我國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在產品成本的范圍、確認、計量的規定方面存在差異,且在不同的會計計算方法下,計算的產品價格不同。因此,我國會計準則應該進一步完善,加快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

由于我國出口企業有很大一部分是中小型企業,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中小企業都只要求提供簡化型的財務報告,簡化型財務報告只提供更容易理解的財務信息,反映企業扼要的資本與財務狀況。近年來我國也有少數企業開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但大部分的企業仍按我國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 因此制定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時,既要與會計法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相一致,又要兼顧中小企業的特點,同時與國際慣例接軌。只有這樣,才能使應訴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符合國際慣例,才能被國外反傾銷調查受理機構所認可,為會計舉證帶來強有力的依據,從而使有關國家在對我國出口產品傾銷指控時,視我國為市場經濟國家,認可并采用我國企業的成本和會計資料,而不是采用替代國的做法。

(二)建立健全各種財務制度

企業成本核算和會計資料的規范化無論是在爭取市場經濟地位過程中,還是在申請市場經濟待遇或分別裁決過程中,都需要有關企業嚴格按照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賬簿,保證成本核算和會計資料的規范化,使反傾銷調查當局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企業的真實會計資料,從而在反傾銷調查中爭取有利地位。在反傾銷訴訟案中,只有可靠和經得起查證的會計舉證才有效,才能為反傾銷訴訟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的保存,以備核查;賬務處理方法要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嚴格進行會計核算,規范會計行為;嚴格執行會計制度,杜絕會計造假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三)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系統

對正常價格的認定往往是傾銷調查的焦點,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反傾銷中做出充分的舉證,企業必須建立反傾銷會計信息系統,為填寫調查問卷和進行抗辯提供基本的資料。反傾銷會計信息系統應收集和分析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產品出口價格、成本費用、數量、市場占有量、對進口國產業損害情況,以及公司一般情況、財務會計資料、同類產品在可比市場經濟第三國的生產銷售情況等信息和資料。同時在這個系統中,企業要建立國內、國外競爭對手的情況,掌握國際主要競爭對手的情況,建立有關國外企業的傾銷歷史信息庫,幫助企業制定營銷策略,在競爭中爭取主動。此外,還需要建立國家反傾銷信息機制、行業協會反傾銷會計信息機制、出口企業反傾銷會計信息機制、中介機構反傾銷會計信息機制等,每一個會計信息機制都要有相應的信息系統作為支持。

(四)加大反傾銷會計人才的培養

西方國家反傾銷會計人才優勢比較明顯,具體表現在:一是大公司有反傾銷會計,建立了自己的反傾銷會計預警機制。二是行業商會也建立了以反傾銷會計為中心的信息系統,提供反傾銷會計咨詢,協調本行業產品的出口價格,防止惡性競爭。三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能提供反傾銷訴訟和反傾銷會計服務,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反傾銷中的作用。四是反傾銷調查當局設有反傾銷核查會計。

而我國還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和專業機構,所以,我國應在將來的幾年內通過高等院校積極培養反傾銷會計人才。不僅從數量上保證,還要確保其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因為反傾銷會計人才是在反傾銷中得以取勝的關鍵。當企業涉及反傾銷案件,會計人員要有快速的反應能力和應變能力,投入到反傾銷應訴當中。出口企業的會計人員不僅要熟悉企業的財務狀況以及成本計算數據和方法,還要熟悉國內外會計準則,反傾銷知識、國際貿易知識,此外還應該具有相關反傾銷專業法律知識,了解出口國以及進口國國際反傾銷法律制度。同時會計人員還須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特別要提高英語口語水平。

四、結論

隨著會計問題在反傾銷案件中不斷地暴露出來,使得我們認識到從會計學的角度研究反傾銷問題的重要性。建立反傾銷會計機制,把會計學同反傾銷有機地結合,將會開辟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但由于會計操作和法律操作是反傾銷應訴成敗的關鍵,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這一困難短期內還無法克服,為此,企業在確保自身會計操作的情況下,政府還要從會計準則和會計操作規范化方面加快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行業協會在積極配合政府參與會計準則的國際化進程的同時,也要積極指導和引導企業嚴格按照既定的會計準則規范其會計操作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在會計層面確保我國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訴訟時從容應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張鳴. 歐美國家對華反傾銷的會計思考[J].當代經濟,2008(9).

[2] 陳秀霞. 出口企業應對反傾銷會計策略分析[J].商業時代,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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