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9 17:16:3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海洋環境污染的特點,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十報告中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戰略目標,為我國在21世紀從海洋大國轉變為海洋強國指明了前進的方向。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我國海洋開發的腳步逐漸加快,與此同時,因為人類經濟活動給海洋環境帶來嚴重污染的事件屢有發生,海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因海洋環境污染引起的侵權責任案件也常有發生,民事領域的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責任越來越受重視,而且有成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主要救濟途徑的趨勢,而從目前情況看,我國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律制度還亟待完善。
一、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環境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作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一種,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與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類似,符合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關于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理論界有不同觀點。
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表現在四個方面,即(1)損害事實;(2)損害行為的違法性;(3)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種觀點忽視了環境污染侵權的特殊性;隨著無過錯原則的運用與發展,由于環境污染侵權具有其特有的屬性,有學者提出了兩要件說,即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與污染行為間存在因果關系是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此外,還有學者主張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損害事實及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三要件說。從現實情況出發,筆者認為,“三要件”的觀點較為妥當。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應由以下三要件構成:污染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二、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
實施了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是海洋環境侵權責任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一切侵權法律關系都是以法律主體實施侵權行為為前提,否則責任主體也無從談起。
該行為既可以是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也可能是非違法性污染損害行為。根據《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無過錯責任原理,筆者認為作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環境的行為不必具有違法性。
(一)排除行為違法性
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對應當履行的義務的違反,如違反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等。對于“行為違法性”的問題,法律之間存在矛盾,理論界觀點也并不完全不統一。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學者以此為依據,認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必須具有行為違法性,即行為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違反。
從環境污染與侵害的特點與事實狀態看,隨著實踐的發展,由于法律與標準固有的滯后性、特定時期的歷史局限性及一定時期認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標準的排污行為,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或者在特定條件的綜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環境污染。對于這種“合法排污”、“達標排污”行為,如果依據行為違法性原理,那么環境污染侵權者則可以環境污染行為的合法性為理由,規避自己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從而導致因海洋環境污染受損害方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為的合法性不應成為免除侵權責任的絕對理由。
新《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此規定沒有規定關于違法性的要求。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還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與此相對應,《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規定也明確表明,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不限于對違法性的要求。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只要造成損害事實,無論致害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行為是否違法,都應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環境污染侵權行為的復雜性與多樣性以及全社會治理和改善環境問題的高度重視,為確保權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排除行為違法性將得到更廣泛的適用。
(二)排除違法性的特殊情況
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排除違法性”是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突破和發展。但是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中,如果不區分情況,將一個民事主體的合法行為一概而論的被認定為侵權,讓行為者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是欠妥當的,會使得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生產、生活的行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違禁止事后法的原則。在承認“排除行為違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為者的行為符合所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造成了損害后果,也應考慮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保障合法行為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者的合法權益。
1.海洋環境污染的發生,行為符合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卻造成了污染的后果,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對待,由行為人,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責任單位承擔各自的責任。
2.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導致的海洋環境污染,應當由因合法行為造成海洋污染侵權損害者與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基金或海洋環境保險給予受害人以救濟。
三、損害事實
(一)損害事實概述
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關于損害事實的規定,但若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初衷出發,損害事實可以是已經發生的,也可以是暫時未發生,將來才顯現出來的事實,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損害事實指的是因海洋環境污染導致的他人人身、財產和合法的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一種事實狀態。損害事實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同時也是侵權責任發生的根據。即必須遵循“無損害,無責任”,讓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前提就是必須具有損害事實。
(二)損害事實范圍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事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其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其污染表現為廣闊的受害空間范圍、不確定的受害對象、民事權益廣泛受害和損害后果十分嚴重等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財產、人身、生態和其他損害。
1.人身損害,即損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如致傷殘、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時包括對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礙所造成的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損害具有潛伏性,因為海洋環境污染對人身的損害大部分是通過食用海產品等間接造成的,不易及時被發現,而是逐漸顯露。
2.財產損害,主要是財產本身的毀損,使其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漁業減產或絕產,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無法使用,創造新的價值,也屬財產損害的范疇。
3.海洋生態損害。海洋生態損害,是指因為環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進而引起的人們利用海洋和享有美麗、舒適海洋環境的利益遭到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突出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這體現出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關系
(一)因果關系概論
在民法的侵權責任關系中,因果關系是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違法行為引起損害事實,二者是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但如前文所闡述的那樣,因為海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并不是絕對的以行為的違法性作為構成要件,所以將其表述為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推定因果關系
現實情況中,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常常會出現“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現象,相關法律對此缺乏明確、詳盡的規定,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關系推定方式。
嚴格因果關系作為傳統民法中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指的是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的、內在的聯系。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環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償人承擔嚴格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有可能陷入論證困難,無法保障訴訟的效率,更難以維護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無法及時的對環境污染行為進行制止。因此,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中,應當采用推定因果關系。即在污染環境侵權責任中,只要證明行為人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環境的物質,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圍內,海洋環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財產遭受到損害的,即可推斷該危害的發生是由行為人排污行為所致。
在英美法中稱推定因果關系為“事實本身說明問題”,即推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即可:(1)行為與損害均已發生;(2)損害在行為所影響范圍之內;(3)行為在先而損害在后,無該行為時即無此損害。
相比于《侵權責任法》,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在環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廣泛承認和適用,而今后的立法中還應對推定因果關系作出明確規定。
結語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2 — 0033 — 02
近年來,大連頻繁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是典型的突發環境事件,它極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身體健康,引發了公眾恐慌,威脅了社會穩定。這些海洋污染事件拷問和檢驗了現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目前我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一系列法規為大連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但大連針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設嚴重缺位。由此,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應以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為首要價值,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指導,建立包括預警型機制,從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源頭來治理;組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綜合性協調機構;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應急機制的配套和支撐系統四個方面的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體系。
一、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基本理論
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對某一特定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由于海洋環境的特殊性,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比其他環境突發事件更具有其特點,海水的運動性使海洋污染物質隨著海流、河流和氣流等媒介物質迅速擴散,造成污染事件發展態勢的不確定性。同時海洋區域難以準確地劃定邊界,海洋污染極易危害到不特定區域的不特定人群,加劇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處理的難度。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這些特點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指在相應的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及規章的指導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預案、預警、預防和快速反應的制度及運行機制,它平時處于靜止狀態,只有在面臨突發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時才得以啟動,并遵循相應的程序。
二、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的制度重構
(一) 價值轉向
1.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由整體主義思路向適當的個體主義思路轉變
2010年7月16日,在著名海濱旅游城市大連發生了一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輸油管道發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災,其中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對當地海產品養殖和旅游業造成嚴重影響。隨后,大連市政府立刻作出反映,組織各方力量進行了全面的海上清污行動,共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數萬人、各類船只千余艘,以及數十臺裝運機械投入到清污行動中。由此可見,目前大連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實施的思路和預期表現在:針對不確定性、非常規性和難以預見性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采取非常規、超程序和應急式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預期有效地控制和處理危機、恢復社會正常秩序,避免社會恐慌和損失擴大化。這正是整體主義思路的表現形式,是從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的。
陸續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對這一整體主義的思路提出了質疑和挑戰。一年后,2011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原油罐區再次發生海洋污染事件。同年8月8日,大連福佳PX項目所在海岸堤壩由于強熱帶風暴受到破壞,使劇毒物質面臨泄露的危險。這一事件引起了大連市民的恐慌,情緒激動的市民在人民廣場聚集并圍堵市政府。事件發生后,大連市政府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但機制的思路是從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首要目標不在于實現公民的權利保障與救濟,只采取了亡羊補牢的治污措施和行政手段關停了事件企業,因此事故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般。可見,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一個重要缺陷在于對保障公民健康的價值追求缺位。從法學的環境權角度來看,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人們在優美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新型人權之一,在大連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中應當明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因此,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的完善,應以“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作為制度目標,并在整個預案體系中規定具體的措施予以保障。筆者認為,在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框架下,引入突發健康損害事件,即直接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為由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以公民生命健康權受到保障與救濟的狀況作為評估機制實施的標準。
2.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論為指導
新公共管理理論發源于美國、英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 是現代公共行政歷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變革運動。“企業型政府”、“政府新模式”、“市場化政府”是這一理論的不同稱謂。它是理念和制度上對傳統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種革新,具體指:重新認識與界定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主張引入市場手段改進服務,主張政府采取廣泛的授權或分權的方式進行管理,推崇管理上的自由化,通過重視戰略管理的途徑將結果與資源分配尤其是與項目預算的結合,促進資源的更好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改造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即將企業經營重視成本、品質、顧客滿意度的理念引入政府運作之中, 將政府與公眾的關系定位于市場中企業與顧客的關系,并用市場機制和企業家精神改造政府。這一理論摒棄了傳統行政的官僚體系,構建企業型政府。將新公共管理理論引入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建立,就是要強調政府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時,應將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服務者,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政府不再是凌駕于社會之上封閉的官僚機構,并以是否妥善處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作為考核政府績效的標準之一。
3.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律制度的疏漏與補足
雖然,政府在應對突發性環境事件時具有許多即時性和便利性的權力,但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整個環境應急機制,特別是當政府在行使涉及到應急資源的配置和征用、對有關組織或個人的獎懲等強制性權力時,更應當有行為法上的依據。目前國務院已經《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通過了《突發事件應對法》?!?〕
在大連發生的多起海洋環境污染事件中,政府迅速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在處理事故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具體的危機處置過程適用的制度仍是常規化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并以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群體性糾紛、治理污染為主要目標。要真正杜絕海洋環境突發事件并且建立預防此類事件發生的長效機制,就必須在現行的法律制度體系中補足既有制度的疏漏,實現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中法律依據的體系化、立體化。
筆者認為,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法治建設的可行性措施是完善現行環境標準體系,以此確立保障人體健康的法律依據。具體而言:第一,大連市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各種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判定標準,確立科學完善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環境質量破壞標準來保障人體健康。第二,制定符合大連地區情況的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特別是在兒童、老人等敏感人群方面確立專門的健康標準。第三,加強相互關系的環境媒介,如大氣、水、土壤之間的環境質量標準協調。第四,改進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環境監測制度。
(二)制度重構
1.建立預警型機制,從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源頭來治理。目前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事后型的處置模式。這種模式割裂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發展周期,忽視海洋污染事件的長期性、潛伏性和致害不可逆轉性的特征,強調行政機關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應急權力的配置,忽視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和預警階段的應急權力的配置。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預防比救援更重要,重視預防階段的工作,就能夠有效地預防和避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這也是對于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和處理必須堅持源頭治理原則的需要。預警型應急機制的最大特征在于能夠有效地預防和避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發生。從源頭上預防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是實施主動性應急管理最好的途徑。
2.組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綜合性協調機構。目前,沒有專門機構來統一指揮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管理工作,現行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均由既有的常規的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由多個部門共同進行,往往是突發事件發生后各個部門參與處置事件。這種機制容易延誤了處置事件的最佳時機,且多個部門參與導致決策效率低下。因此,建議大連市政府整合現有的職能部門,建立一個綜合性常設機構,專司協調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
3.大連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中社會公眾廣泛參與。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為人民服務,它是以公民為導向,重視公民的參與,并且便利于公民參與。而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極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因此,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僅靠政府單方力量難以有效處置。廣大公民積極參與到事件的應急處置中,可以克服和矯正政府決策主體存在的一些信息偏差與認識缺陷。只有社會公眾的參與,才能更好動員全社會力量及時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公共危機。
4.完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配套和支撐系統。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的配套和支撐系統包括:(1)環境信息公開系統。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權,能夠及時化解群眾的抵觸情緒,有助于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置突發環境事件。(2)強大的財政保障系統。建議將減災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體系,探索設立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防災減災基金,來解決目前大連市減災資金不足的嚴重問題。(3)完善的應急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突發環境應急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大連市政府法治部門探討環境管理方面的地方規范性文件,明確環境權益,追究違法者環境責任,將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納入環境法制框架之內。
〔參 考 文 獻〕
隨著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威脅日趨嚴重化,海洋環境問題引起了全球的關注,世界各國已采取積極的措施來保護海洋環境,減少或避免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一種,其中的一種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經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損害。因此,當這類意外事故發生時及時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損害就顯得尤為重要,這實際上也就對海難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對有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船舶及時進行救助,如何鼓勵救助人積極進行救助,如何明確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等,而這些又是傳統的海難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決的。因此,作為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難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則、規則須不斷地發展以更好地調整這些法律關系。
從海難救助制度發展的軌跡來看,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現代海難救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呈現出如下特點和趨勢:
一、自愿原則具有相對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進行救助作業活動并非基于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根據傳統的海難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義務進行救助作業活動則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難救助制度中的海難救助關系,如船員對本船在遇險時提供的各種勞務、引航員對船舶的引領、國家消防職能部門進行的滅火等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約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職責。但是,隨著海上航行風險的不斷變化,特別是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之后,傳統的海難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則發生了明顯變化,沿岸國為保護其沿岸海洋環境,往往會在出現可能對海洋環境構成威脅的情況下,采取積極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若仍然嚴格適用傳統的自愿原則,則救助人沒有救助報酬請求權,這不利于鼓勵救助人采取積極的救助措施進行救助作業,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請求救助報酬突破了“無效果,無報酬”的限制
按照傳統習慣,救助行為必須有效果,這是救助報酬請求權成立的一個前提。如果救助行為沒有獲得效果,救助人與被救助人之間不存在因救助財產而形成的債的法律關系,即不發生救助報酬請求權以及保證該權利實現的附屬權利,如留置權、船舶優先權等。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約》所確立的有名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在1980年以前的“勞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中一直沿用了這一原則,我國《海商法》第179條中也同樣引入了這一原則。但是,很明顯隨著海上風險的不斷變化,“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已不適應海上救助新形式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載貨物時,這一原則很不利于救助作業的實施。
為了鼓勵救助人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載貨物積極進行救助,以減少或避免對海洋環境的損害,保護海洋環境。《1989年救助公約》的第14條規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貨物對環境構成了損害威脅,救助人對其進行了救助作業,但根據第13條所獲得的報酬少于按本條可得的特別補償,他有權按本條規定從該船的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其所花費用的特別補償①。這也就是有名的“特別補償”條款。在我國《海商法》的第182條對此也有規定,該條規定:“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者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獲得的救助報酬,少于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勞氏救助合同標準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基礎上引入著名的“安全網條款”(safety-net clause)。根據該條款,救助人對載有油類的遇險船舶進行救助時,即使沒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傭人員或人沒有過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費用和不超過該費用15%的補償,從而有限地擴大了傳統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使用范圍。但是,安全網條款僅使用對油輪或部分裝載貨油的船舶進行的救助,對其他有可能損害海洋環境的危險品的救助尚不適用。
吸收《1989年救助公約》的立法精神,我國《海商法》第182條第2款還規定:救助人進行前款規定的救助作業,取得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定應當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爭議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為適當,并且考慮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判決或者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數額;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對構成海洋環境污染威脅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救助時,不再受傳統“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約束,而實行無效果亦有報酬的特殊原則。不過在適用這一原則時,救助人不能有過失,《1989年救助公約》的第14條第5款規定:“由于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睂Υ宋覈逗I谭ā返牡?82條第5款也有同樣的規定??梢灶A見,如果救助人與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須支付特別補償發生爭議時,救助人是否有過失將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救助人應證明其本身不存在過失,否則將喪失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
三、救助對象的范圍逐漸擴大
隨著海事法的發展,作為海難救助標的的范圍不斷擴大②。傳統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對船舶以及貨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約》中規定的救助標的也僅限于船舶、船上貨物及運費,但隨著航運及其他海上活動的發展,遭受海難急需救助的財產形式不斷增加,海事法中所規定的救助對象明顯不夠。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護海上財產,有必要將一些新的海上財產列入海難救助的范疇,如海上石油勘探設備、浮船塢、浮筒等。為了適應海上財產多樣化的趨勢,《1989年救助公約》擴大了救助標的的范圍,將救助標的的范圍擴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線上的任何財產,而且還指出本公約所指的“船舶”不僅包括海船,還包括內河船,甚至沉船、棄船。我國《海商法》基本采納了《1989年救助公約》的立場,其中的第173條規定:“本章規定,不適用于海上已經就位的從事海底礦物資源的勘探、開發或者生產的固定式、浮動式平臺和移動式近海鉆井裝置?!敝档锰貏e提及的是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損害成為《1989年救助公約》所特有的內容,該公約第1條第4款明確規定了“環境損害”,并將其定義為由污染、沾污、火災、爆炸或類似的重大事故,對人身健康,對沿海、內水或其毗連區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資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損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約并沒有把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損害直接作為救助的標的,但它是確定救助報酬和特別補償的基礎,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損害可以視為海難救助的間接標的。因此,根據《1989年救助公約》救助人對環境進行救助是可以獲得救助補償請求權的,也有人因此把對環境的救助稱為海難救助的第四種救助標的,并稱其為:“第四海事財產”。由此可以預見,新的世紀對環境的救助將越來越來受到立法者及相關人士的關注。
四、鼓勵救助人對環境進行救助
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尤其是國際社會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決的影響,對船舶造成海洋環境危害的法律問題加強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號超級油輪在英吉利海峽距法國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約25km的海上遭遇風暴觸礁并很快斷裂,使所載22.3萬噸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為避免悲劇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提出了特別補償這一概念,對救助方在進行時為保護海洋環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損耗進行補償,以鼓勵對有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對救助人來說,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是有特殊困難的,相對于一般救助而言,進行該類救助對救助人的技術要求更高,為促使救助人對具有污染海洋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在確定救助報酬時就不能僅僅考慮救助人在對具有污染海洋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時所花的成本,還要使救助人獲得一定的利潤,以便救助人不斷更新救助設備,培訓救助作業人員等等,從而更好地對具有污染海洋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救助。
減少或避免對海洋環境的污染,保護海洋環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內的有關各方所應盡的義務,《1989年救助公約》的第8條第1款規定:“救助人對處于危險中的船舶或其它財產的所有人負有下列義務:“(a)以應有的謹慎進行救助作業; (b)在履行(a)項所規定的義務時,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輕環境損害;……”
第8條第2款(b)規定處于危險中的船舶或其他財產所有人和船長對救助人負有 在進行此種合作時,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輕環境損害的義務。為了突出對救助方對具有污染海洋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作業的鼓勵,有必要對救助方對具有污染海洋環境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作業的行為給予補償,這也就出現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別補償”制度。這在我國《海商法》的第182條中也有相同的規定,同時我國《海商法》的第185條還規定: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份額。此外《1989年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都將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為確定救助報酬的考慮因素,使得在確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項時不僅要考慮傳統因素,還得考慮環境因素。這些都從不同方面突出了對救助方對海洋環境進行救助的鼓勵。當然,“特別補償”并不是營利性業務的酬金,它是一種費用,具有補償性,旨在鼓勵救助對具對有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所載貨物進行救助。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項制度是不斷地發展著的,把環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發展之中,協調人類與海洋環境的關系,是新世紀海事法發展的一種趨勢。海事法將同其它有關法律一起為環境保護、人類與海洋環境的和諧做出自己的貢獻。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4-0091-03
引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灣蓬萊19-3號油田B平臺、C平臺于2011年6月4日發生重大漏油事故(簡稱“康菲漏油事件”)。在超過半年的時間內,渤海被污染的海域從最初的16平方公里蔓延到超過6200平方公里。受此影響,渤海或許再也找不回昔日深邃的清澈。康菲作為作業方,將溢油事件造成的嚴重污染事故瞞報近一個月, 2011年9月1日,在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三停”(停注、停鉆、停產)后仍然有油花溢出。康菲一而再再而三懈怠敷衍,在信息披露上遮遮掩掩,在事故處理上弄虛作假,無視環境破壞的傲慢態度讓中國公眾怒不可遏。事故發生以來,渤海灣沿岸上百家水產養殖戶遭受的損失超過十億元,當索賠事宜提上議程,漁民們卻發現困難重重。不僅存在取證、定損、開銷等各種困難,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阻力也較為明顯。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一、 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1.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我國長期存在“重陸輕海”的思想,公民海洋保護意識薄弱,環保維權意識普遍不高。在此次康菲漏油事件中,除了直接損失慘重的個體養殖戶外,幾乎所有附近的漁業公司為了公司業績而集體聲稱“沒有受到影響”,完全將環保之事至于經濟效益之下,對維權索賠閉口不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引入大量實力雄厚的外資并給予其“超國民待遇”,但由于我們對這些跨國公司監管不到位,當出現問題時,面對強勢的跨國公司,各級政府部門往往都推諉避讓,疏于執法。從政府到公民,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環境維權態度淡漠,使得康菲漏油事件持續很長時間而沒有得到及時控制。
2.海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夠?!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污染環境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1]據此,康菲漏油事件發生后,康菲應就是否給漁民造成損失而自證清白,但是需由我國確定污染造成損失的程度。盡管國家海洋局在2007年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2008年國家農業部制定了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但這些標準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所以,如何確定污染范圍、如何具體量化和評估損失、索賠多少卻并非易事。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頒布,其中第85條規定:違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我國法律條例中所規定的最重的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明顯太過陳舊,對污染損害責任者沒什么威懾力,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BP)賠付的400億美元相比,實在不值一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者的違規成本太低,這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3. 政府監管機制缺失,執法效率低下。渤海灣漏油事件前后持續半年多時間,受害方維權進程緩慢,暴露出我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監管不力及執法不力。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在這次事件中,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是直接管轄單位,應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事故責任方提出索賠訴訟。但是據了解,國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事故報告后并沒有及時披露漏油信息。官方說法是想先了解情況,是否堵漏,漏油現狀如何,需等確認具體污染程度后再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污染面積越來越大,許多水產養殖戶并不清楚大量魚苗參苗的死亡是與海底漏油有關,依然繼續投放,最終致使養殖戶總損失超過10億元。[2]
此外,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我國海洋生態食物鏈污染最終會影響到我國的食品安全,這涉及衛生、質量監督和工商等部門的主要職責,由這些部門提訟當然更為合適,但是這些部門也是緘口不提。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海洋管理呈現出“九龍治水”的局面,管理者包括海洋、漁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交通運輸等多個部門,其間缺乏協調合作,監管效率低下,沒有落到實處。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很容易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局面。
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經驗
2010年4月21日,美國墨西哥灣發生重大漏油事件,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引起世人高度關注。美國憑借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對英國石油公司展開了刑事和民事司法調查,最終使其賠償超過400億美元,英國石油公司付出巨大代價。
1.美國在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遵循的法律依據。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是一起發生在一國領域內的跨國環境侵權事件。不僅涉及到美國的環境,由于油污隨著洋流移動還會影響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甚至南美洲一些國家的海域,而且作業方不只是英國石油公司,其參股的還有日本三井物業等多家跨國公司。在這種大規模的跨國環境污染案件中,對污染者的追索賠償不只依據美國國內法體系,還參考了相關國際法。
在國內法層面上,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侵權訴訟中,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是主要裁判的依據。美國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擴大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船舶(包括海上鉆井平臺)和相關設施負有責任的所有者、作業者和其他主體,應對漏油負責。該法廣泛包含了各種受損害的客體,不僅要求英國石油公司對因環境破壞造成的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損失、政府收入減少進行賠償,還要求對額外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等公共服務費用進行賠償,而恢復受損自然資源的費用則以修復費用計量而不是當前市價計量,同時允許受害人和相關團體依據其他制定法,向責任者索賠以及政府對責任人的刑事處罰。[3]此外,對于《石油污染法》中關于責任限額設定在7500萬美元的這一條文,在其中的1004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也有所補充:負責方的以下行為具有排除責任限額的效果:(1)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2)違反適用的聯邦安全、構造或操作規則。據此,對于這一損失遠遠超出7500萬美元的石油泄漏事故的索賠就有法可依。美國《清潔水法》311(33U.S.C.1321)條款也規定:“……發生石油泄漏事故的設施的所有者和運行者應承擔嚴格責任……?!盵4] 依照嚴格責任原則,受侵害方只需要證明侵害方的行為與自身受到的侵害有因果聯系即可認定責任。根據此法,美國及當地民眾作為受侵害方只需提供由于英國石油公司的錯誤行為,造成了漏油事件這樣一個結果,就可以向英國石油公司索賠。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弱勢受害民眾的利益和防治環境污染。英國石油公司除了承擔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等法律規定的強制責任外,還要面對眾多的私人索賠以及特定行業或群體的集團訴訟。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已有漁民、租船船長、承運人、飯店、度假村經營者及當地居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賠償其業務或生計損失。除了《石油污染法》和《清潔水法》,美國依據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中遵循“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由此所涉及的責任人不僅有污染制造者,還可能會牽扯到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甚至母公司的經理及股東。[5]
在國際法層面上,美國依據《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84年和1992年議定書之規定:當某一事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領土包括領海中造成油污損害,或已在上述領土包括領海中采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時,索賠訴訟可在上述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法院發起。還有199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71年《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國際基金公約》,都為采用訴訟手段解決石油污染事件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盡管追究英國石油公司的環境刑事責任并不可能恢復已受破壞的環境或者減輕當地居民的痛苦及損失,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樣處罰的力度與公正性,不僅給污染者一個沉痛的教訓,也給世人一個警示。
2.美國政府的行政舉措。歷史上處理類似污染的實踐表明,處理進程的緩慢使得受害者通過傳統司法途徑追索賠償的努力不僅艱難,還往往陷入“遲來正義”的僵局,而行政力量與司法制度的結合將會使索賠行動更有效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10天,美國政府就確認英國石油公司為事故責任方,應承擔一切清污工作和可能的花費。美國政府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行政舉措包括:
第一,建立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后,美國迅速成立了由l6個聯邦政府部門組成的漏油應急反應指揮中心“Restore The Gulf”,總體負責應對危機,并且每個州政府都建立了地區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簡稱ACP),這是對已有應急制度的進一步強化,該項預案在應對溢油事故中起了聯系所有利益相關方的作用,在有效協調各方力量的同時及時按照當地情況迅速調配物資。[6]
第二,加強政府監管。在政府的督促下,不到兩個月,英國石油公司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事故發生當天,奧巴馬政府就要求調查機構30天之內拿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后,美國政府重建了聯邦海底鉆探監管體系,增加了監管預算與培訓,并提高監管標準以跟得上近海鉆探領域的技術進步。另外,政府組織技術專家編寫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油污清理技術導則用以指導清污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加強對環境的監控工作,為以后研究提供數據基礎。[7]
第三,發動群眾力量。美國民眾有著強烈的環保意識,政府廣泛調動了社會公眾力量參與事故處理,如征集商業船只或雇傭當地居民駕駛自有漁船進行出海清污或者救災貨物運輸工作等。
三、我國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
美國政府在應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采取的策略、做法值得借鑒。我們必須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加大力度。
1.增強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政府作為海洋環保工作的領導者,需加強海洋管理的主動性,把海洋環境保護納入重要的管理議程。各級政府要認識到海洋環境保護對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大力進行保護海洋環境的宣傳教育,營造保護海洋環境的氛圍,提高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權益維護意識,使公眾認識到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同時實施“海洋保護從娃娃抓起”工程,加強對青少年的海洋環保引導教育,確保海洋環境保護后繼有人。要幫助企業轉變固有的“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觀念,明確海洋環境是企業持續發展的依托,只有保護海洋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8]
2.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的《海洋法》已經實施了近22年,在此期間,海洋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表明舊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亟需完善。第一,擴大環境污染法律范圍并放寬訴訟條件。要允許政府、公眾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作為訴訟單位,并且允許受害區域居民提起集體訴訟,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第二,加大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 (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古語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笨梢越梃b美國《石油污染法》提高最高罰款金額,可以有條例補充特殊情形,罰款金額上不封頂。這樣才能讓潛在的海洋環境污染者有所忌憚。第三,要求海洋開發公司繳納生態風險基金。政府需認識到海上作業活動的風險性,提前做好應對事故準備,如提出污染標準,要求海洋開發公司預先繳納生態風險基金等。一旦事故發生,可以預先提取基金進行污染處理工作,以免釀成更大的損失。
3.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管。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嚴加防范。由于海上作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風險的特點,在海洋開發中政府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海上作業活動的約束及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提高風險應對能力。要調整我國目前的海洋管理體制,明確“九龍治水”中“九龍”各自的職責所在。要通過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實時控制海上作業情況。另外,可設立專門的海洋監管機構,加強國家對海洋管理的監控與指導。[9]
4.提高應對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海洋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包括解決此類事故的法律制度,搶救、協調機制,行政力量的運用,各種社會資源的調度等。同時加緊研發處理海洋環境污染的新技術和監管技術,以跟得上海洋作業活動的發展。[10]通過司法與行政力量的結合以提高污染事件的處理效率。
參考文獻:
[1]王社坤,陳若英,王成.康菲漏油事件的法律追問[N].光明日報,2011-09-22.
[2]養殖戶損失約13億,康菲自稱未收到索賠要求[EB/OL].新 華網,2011-08-25.
[3]李志剛.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各方賠償責任劃分分析及啟示[J].國際石油經濟,2010,(8).
[4]夏禹.從國際法的視角分析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司法解決途徑[J].法與實踐,2011,(2).
[5]靳婷.從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看美國刑事責任的追究機制[J].中國檢察官,2010,(12).
[6]劉亮,范會渠.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溢油應對處理方案研究[J].中國造船,2011,(7).
[7]吳曉青.墨西哥灣漏油事故處理之鑒[J].證券市場周刊,2011,(11).
3.法律體系不完整首先是處罰力度過輕,在各類海洋污染犯罪中,無論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嚴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來調整,但是以罰金為主顯然力度不夠?,F行刑法中,雖然實行雙罰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過7年,這樣的處罰配置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很難起到震懾作用。其次,刑罰種類太過單一,僅依照《環境保護法》第91調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條對污染后果進行量刑法律依據太過單薄,既使確定污染后果適用刑罰,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財產刑來調整,這樣的法律體系面對越來越多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日漸乏力,缺乏像俄羅斯、英國、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國刑法種類多樣的特點。
二、國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設分析
設立污染海洋罪。作為海洋大國,俄羅斯向來注重海洋環境的保護,從前蘇聯時期就對海洋污染行為作出了較為有針對性的規定。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對海洋污染的相關立法愈加嚴厲,例如1974年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了關于“以有害人們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動物資源的物質污染海水要加重責任的”的通令,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從重處罰。而后時代變遷,《俄羅斯民法典》第252條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處罰方式都有詳細的規定。同時設立污染海洋罪,刑罰種類多樣且有針對性。設立專門資格刑?!抖砹_斯民法典》中將污染海洋單獨定罪,在多種多樣的處罰方式中,包括剝奪行為人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這一刑罰能更深一層的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處罰,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預防作用,將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現出來。英美法系以新加坡為例立法有針對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為案例,是因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對海洋污染犯罪的處罰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別詳細地列舉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種類,對不同的污染行為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不同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存。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關立法的具體法條來看,新加坡對污染海洋的犯罪行為規定為行為犯,只要是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對海洋環境安全造成威脅即構成犯罪,且處罰力度連年加重,特別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從刑法視角看我國海洋污染法制體系完善
1.突破傳統刑法立法觀念反觀從前,人們對犯罪的普遍觀念是造成他人或社會的人身、財產損失,并且這些損失有明確性和即時性,大多數為已經發生的行為。而環境污染特別是海洋環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單純的污染行為可能對整個海洋生態環境系統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隱蔽性的,其危害在現階段所適用處罰也僅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壞。但是,污染行為對海洋環境生態系統后續造成的損害難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行為。人們在處理海洋污染犯罪時,不能僅考慮明確即時的損害后果,應認識到對人類共同利益帶來的后續損害,所以,應擺脫傳統的刑法立法觀念,對后續損害后果有一個科學的預測,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施行持續性的懲罰措施,直至災害完全消除,從源頭上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進行防范。
2.調整刑罰結構從刑罰結構這一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刑罰結構的變遷生動地體現了海洋刑法的不斷進步和完善,對我國有很高的借鑒價值。從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與財產刑并重,再到以財產刑為中心,資格刑等多種其他刑罰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現實,很好地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仍然以自由刑為主,財產刑并沒有得到重視,資格刑等其他刑罰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海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這樣落后的法制建設使我國海洋發展處于極為不利的狀態。因此,調整我國海洋環境的刑罰結構,是完善我國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為主,雖然海洋環境污染帶來的危害較大,但筆者認為仍不適用死刑,因為死刑會使從事海洋經濟活動的風險成倍擴大,不利于海洋經濟的發展。其次,將財產刑大規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罰中,提高懲罰力度,擴大財產刑的使用范圍,特別是對主觀過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種刑罰相互配合的刑罰體系,學習西方國家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實際情況,辨證的將資格刑等刑罰引入我國海洋環境刑罰體系。
3.對海洋污染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雖然說嚴格責任原則是一項規則原則,只存在于大陸法系中的民法與行政法領域,刑法一般不承認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嚴格責任原則的存在卻有現實意義。嚴格責任原則概念?!恫既R克法律辭典》解釋為:“因違反維護某種案例的絕對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并不以傷害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條件,通常應用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或產品責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稱為絕對責任(ab-soluteliability)或無過錯責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釋為:“實際上是一種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責任標準,責任產生于應該避免的傷害事件發生之外,不論當事人采取了怎樣的注意和謹慎,只要發生損害就承擔責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設定標準的絕對責任,即使承擔嚴格責任,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某些有限的責任抗辯,不過己經盡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環境的犯罪行為中,大多數所造成的后果對公眾有很大影響。但是如果要證明責任人是否處于故意是很困難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圖做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則不能使責任人受到應得的法律懲罰,許多虛假的辯護也會因此成立。目前,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沒有對環境犯罪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而在實踐中,要證明責任人對行為后果有過失的確有很大困難,我國追究刑事責任有適用的過錯原則,法律實際產生效果達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導致很多污染行為逃脫法律制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理由。我國法學界對于嚴格責任原則的爭議大體分為兩種,一種是側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另一種則是側重行為后果。筆者更傾向于后者,因為無論行為人主觀心理是否處于故意,其后果已經造成,刑法側重的是結果的危害性,所以,行為人主觀心理是過失還是故意,都不影響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實的形成。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考慮引入嚴格責任原則,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論,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對海洋環境安全起到保護和預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適應原則,如果說難以確定行為人主觀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責任,那就違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則,使公眾利益難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機關解決實際問題,嚴格責任原則的引用,使處理污染犯罪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因素方面有了處理依據。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業或個人的責任心,使其從保護自身、避免刑罰出發減少海洋污染行為的實施。
四、增設海洋污染罪
1.增設海洋污染罪的意義。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別是我國海洋立法在各個環節都有待完善,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補此方面的空白,為后續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條件。其次,國際上對于海洋的權利與義務已有相關規定,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國的合法的海洋權益。最后,增設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海洋環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資源,對海洋污染犯罪行為實行準確的刑法懲罰。海洋污染罪主體。我國對于污染海洋環境的處罰,造成的后果與承擔的責任嚴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為屢禁不止。我國很多學者對于海洋污染罪的定義特別是污染主體的限定極為狹隘,該罪犯罪主體只限于涉海企業或團體,而并沒有具體到個人。換句話說,如果法律只針對團體或涉海企業,那么其他企業或個人的行為造成的污染后果則會逃脫法律處罰,這種大網捉小魚的形式對保護海洋環境極為不利。因此,為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為更好地保護我國海洋環境,定義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體應突破局限性,將違反海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其活動直接或間接的危害海洋環境,可能或已經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行為,應承擔與其犯罪行為相對應的法律后果,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罰。目前我國學者對海洋污染罪的處罰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該罪應該根據海洋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責任人的主觀心態分別量刑,還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根據環境污染事故來量刑。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法定刑與實際造成的危害不符,雖然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入,法院會根據綜合情況實施處罰,但是處罰結果也僅限于法律框架之內,因為對于該罪的法定刑罰較低,即使法院認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難作出與之行為后果相適應的處罰。按照刑罰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在處理該問題時設立必要且科學的刑罰幅度,同時加重罰金,對海洋污染罪的刑罰力度應大幅度提高:對違反《海洋保護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間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污染后積極采取行動挽回損失的,并且處理結果經有關部門認定,未造成后續污染的,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3.設置資格刑資格刑就是對犯罪人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進行剝奪,也就是從未來的角度對其進行約束,對未來的犯罪行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絕作用,筆者認為對于海洋污染犯罪行為,資格刑也有較大的適用空間。將資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自然人適用的資格刑,另一種是對企業、單位適用的資格刑。前者主要是剝奪其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個專業領域的活動的資格,同時應包括負有監察責任的公務人員等擔任該職務的資格。后者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單位,首先對其污染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適用,可分為一段時間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和永久性剝奪該項經營活動的權利。設立資格刑,一方面可以強化刑法功能,彌補現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還可以從現實角度對海洋環境進行持續的保護,達到最佳的預防、保護作用。
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一)石油運輸及儲備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黃、渤海海域有著豐富的石油資源,在建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過程中,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發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嚴重污染,海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特別是對渤海海域的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影響。黃海海域也蘊含著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隨著海上石油資源的逐步開發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斷增大,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在進一步加大。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中,青島市黃島區作為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基地之一,煉油發展尤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煉油產業群。在石油的海上運輸和儲備過程中,如果管理不當,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港口建設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的目標是成為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要想成為國際航運中心,港口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島藍色經濟區中,臨近渤海的東營、濱州、煙臺、威海等城市,都在積極謀劃建設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強自身的港口建設,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島作為黃海之濱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藍色經濟區的平臺,也在建設有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設的千億噸港口——董家口港尤為突出。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快速發展過程中,港灣、港口的建設顯得特別重要。作為發展海洋經濟重要的基礎設施,碼頭建設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帶開展工程建設,在海洋工程建設中對渤、黃海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是難以避免的,如果處理不當會對海洋環境造成較為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三)海域使用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要建成九大核心區,其中包括丁字灣海上新城和濰坊海上新城,七大區有“海州灣重化工業集聚區”、“前島機械制造業集聚區”、“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濱州海洋化工業集聚區”、“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產業集聚區”、“萊州海洋新能源產業集聚區”、 “ 東營石油產業集聚區”。建設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決新城建設中的土地問題,七大區的建設需要將一定面積的海域變為陸地,加之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采、旅游業及配套設施建設等等都會對周邊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例如海砂的開采,海砂是一種海洋資源,可以作為建筑或者工業原料使用,有著較高的經濟價值,在黃、渤海海域的儲藏量較為豐富。近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海砂資源較大的利用價值,對于海砂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在不斷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利益無節制地開采海砂資源,由于這些人只注重開采而不進行保護,致使黃、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填海造陸、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發等,對于海洋生物的生長以及近岸的海岸環境的影響較為嚴重。特別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生態環境相對于其他海域來說比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壞。
(四)陸源污染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內有黃河、彌河、濰河、膠萊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從這里入海,這些河流沿岸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這些污染物隨著河流一起匯入大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同時,沿海地區的企業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垃圾、工業廢料等污染物的傾倒對沿海地區的海洋環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作為全國經濟發展的先鋒區域,陸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因此在發展半島藍色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對陸源污染的防治,盡可能地減少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
(一)相關法律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海洋環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續反應性和災害放大性等特征, 這些特點的存在客觀上要求海洋環境立法應廣泛運用科學和技術手段, 在立足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上, 從整體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環境的發展趨勢, 在海洋立法中應該具有一定的預見性、 適度的超前性。雖然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做了原則性和制度性的規定,但是這些法律中的很多規定都只是一種原則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對于具體的規定而言,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難以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可操作性較低。在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強而且能夠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以及時解決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發揮法律、法規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環境立法相對滯后
法律是社會關系總和的反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日益下降,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應的反映。而《海洋環境保護法》從2000年修訂以來,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除此之外并沒有其它配套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斗乐侮懺次廴疚镂廴緭p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頒布,至今沒有對其進行修改過?,F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內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難以滿足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
(三)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弱,法律責任淡化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章中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在這些責任形式之中,運用最多、最廣的一種形式就是罰款?!斗乐侮懺次廴疚镂廴緭p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也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罰款、警告、給予相關人員以行政處分等形式?!逗S蚴褂霉芾矸ā芬约耙恍┑胤叫苑ㄒ幹械姆韶熑涡问揭泊蠖季窒抻谶@幾種形式。由此,從法律規定的這些責任形式中可以看出,違反保護海洋環境的相關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大多是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以罰款為主要方式的處罰,在實踐中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較弱,不能起到相應的震懾作用,保護海洋環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業寧愿被罰款。違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業置海洋環境于不顧而違法排污。同時,這種單一的處罰方式,并沒有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其配合使用,處罰力度無法保證,處罰的實際效果便會大打折扣。
(四)缺乏損失鑒定評估制度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海洋環境污染中遭受損失的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負有舉證責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遭受損失的大小、造成損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單位等。由于在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設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因此受害者無法向海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尋求鑒定,這樣對于遭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來說,要想舉出這些證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根本無法拿出有效的證據,因而也就不能對相關的損失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加縱容了那些置海洋環境于不顧,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個人。
雖然半島經濟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由于長期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的影響,山東半島地區海洋環境的現狀并不樂觀?,F階段,半島地區海域每年所承受的污染物已達數百萬噸,渤海部分海域所接受的污染量甚至超過了其本身自凈化能力的極限。每年因海洋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已達數十億元之巨。因此,作為以海洋為依托的藍色經濟,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必將嚴重制約藍色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山東半島近海污染現狀
山東半島緊靠黃海和渤海,大陸海岸線約為3121km,占全國的1 /6。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代經濟的高速發展,近岸工業區的大量涌現、海運事業的繁榮和填海造陸工程的增多使得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質日趨增多,相關海域的自凈化能力也大為減弱,近海海域的海洋環境不斷惡化。
1.陸地污染
山東半島沿海區域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區域,其工業化水平雖然比較高,但是有很多高污染、高消耗的工業。多年來由于人們忽視了對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處理,大部分污染、有毒物質進入海洋。據統計,沿海7市、地排放工業廢水和農業污染物接近10億噸。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劇毒物質被直接排放入海,嚴重污染了近岸海域。渤海灣、萊州灣、山東半島南部近海海域的污染面積越來越大,這些海域的生態環境急劇惡化,赤潮、滸苔等各種海生災難頻發。
2.事故性溢油污染
在山東半島沿岸海港眾多,航運發達。近年來由于海事部門的嚴格管理和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已經基本上消除了人為的排油,石油入海量主要來自事故溢油。事故性溢油事件具有突發性、復雜性等特點,不但會嚴重損害海洋的自然生態環境并對污染區域的漁業、水產養殖業、旅游業等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而且后續影響時間比較長。如1984年秋,巴西15萬噸級的“加翠”號油輪在在離青島港時觸礁擱淺,右第三倉漏油, 溢油757噸,污染海岸線長達104公里,1500畝水產養殖區受到污染;2006年3月,山東長島海域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污染了長約200公里,寬約50公里的海域,經濟損失約2億元。
3. 圍填海工程帶來的影響
圍填海工程是人類海洋開發活動中,向海洋拓展生存和生產空間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年來,半島地區為發展經濟或保護陸地資源進行了各種工程建設,使得半島地區的圍填海工程的數量和規模日趨擴大。大規模的圍填海工程一方面使得海岸線的長度大幅縮減,破壞了海岸的動態平衡,弱化了海灣的屬性,另一方面破壞了原有的海洋潮流系統,使近海水域面積縮小,納水量減少,水交換能力變差,大幅削弱了海水的自凈化能力,加劇了海域污染。
三、加強近海環境保護的對策
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污染源廣,污染持續性強,擴散范圍大等特點,因此必須要認真研究,做好防治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保護好半島海域的自然環境,助力藍色經濟的發展。
1.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環保意識
海洋環境污染一方面是由于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法規不健全,針對性不強,另一方面是由于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有法不依,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造成的。針對這種情況應加強具有藍色經濟區本地特點的法律法規的建設,加大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學習力度和其他海洋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沿海地區公眾海洋環境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提高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的認識,利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海洋法規的貫徹和執行。
2.減少陸地污染物的排放加強沿海企業的監督
由于陸源污染具有種類多、數量大等特點,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陸源污染的現狀必須做到以下四點:一是下大力氣調整沿岸地區產業結構和生產模式,轉變現有的經濟增長方式,發展綠色經濟。二是采用高新技術加強對重點工業和生活污染源的治理,增加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能力,減少入海污染量。三是加強沿海企業環境監督管理,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專業處理和就地處理,禁止工業污染源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隨意排放,徹底杜絕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廢水直接入海。
3.加強預警監測,完善溢油應急計劃
針對事故性溢油特點,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學習發達國家先進的經驗,充分利用和開發我國現有技術力量對海洋油污染實行實時動態監控,建立半島油污染預防和反應系統,加快這一區域海洋污染預報系統的開發和使用。二是藍色經濟區內的環保部門和海事部門應聯合成立藍色經濟區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編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配備相應設施,加強應急能力建設,提高海上溢油監視監測、清除技術等。4 詳實規劃,建立跟蹤監測和后期評估制度。
摘要:海洋生態安全對于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人類不合理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使海洋生態系統不斷遭到破壞,制約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海洋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總體形勢嚴峻,本文在分析影響海洋生態安全因素的基礎上,從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建立防災減災體系、國際協作等七個方面提出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發展的對策。
關鍵詞 :海洋生態安全;影響因素;對策
1海洋生態安全的內涵及特征
海洋生態安全對于一國國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環保局就在報告中指出,“不管從每年的開支情況來看,還是從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國的海洋規劃基本上一直與本國國家利益聯系在一起”,“國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國家海洋政策和規劃時發揮了關鍵性作用”[1]。
1.1海洋生態安全的定義
關于海洋生態安全的研究,我國學者對海洋生態安全的概念給予了不同的表達與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狹義概念上。
丁德文從安全角度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與人類的生活及生產活動相關的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處于良好的狀況或不遭受不可恢復的破壞[2]。
張素君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指海洋環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組成的海洋生命系統處于不受或少受破壞與威脅的一種狀態,海洋生態系統內部及人類與海洋整個生態系統之間保持正常的功能與結構。海洋生態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環境安全及海洋生態系統的安全[3]。
張珞平認為,海洋生態安全即“海洋環境安全”,它要求人類更多地關注海洋生態系統將來的健康和風險,在對海洋環境產生負效應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動,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動的海洋環境保護,它是海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觀[4]。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海洋生態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環境組成的海洋生態系統結構穩定、功能正常的一種健康狀態。
1.2海洋生態安全的特征
一個地區海域的整體安全要由海洋經濟安全、海洋社會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軍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態安全等要素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海洋政治安全、海洋軍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經濟安全、海洋社會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態安全的良好環境,海洋生態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載體。海洋生態安全與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顯的不同特點。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總面積為3.6億平方km2,約占地球總面積的71%。地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態安全是全球性的問題。第二,長期性。海洋生態安全的維護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公眾必須給予長期的關注和重視。第三,代際性。海洋生態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態危機或治理海洋生態危機成本會在“代際”間轉移[5]。第四,滯后性。海洋災害不可預測,帶來損失巨大,影響了海洋生態安全的及時維護。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態方面,一個生態系統最大供應能力等于其生態系統承載能力,超過生態系統承載能力可能導致不利的結果,打破生態平衡[6]。一旦海洋生態系統的有序性和穩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預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態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因素分析
2.1我國海洋生態安全總體形勢與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代海洋科學開發技術及海洋資源利用技術不斷進步,海洋活動迅速壯大,但海洋經濟在展現蓬勃發展勢頭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資源與環境問題。就海區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較嚴重,東海和黃海次之,南海污染較輕[7]??傊?,中國海洋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海洋生態安全存在的問題有:
2.1.1近海生態系統退化海洋生態系統多種多樣,典型的海洋生態系統有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等,其生態作用巨大,維系著我國海洋經濟發展所需的多項資源。我國的濱海濕地和河口面積大約為500萬hm2,是極其重要的兩大海洋生態系統。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濱海濕地每年正在以2萬多hm2的速度銳減,潮間帶濕地累計喪失57%。目前,黃海南部、東海沿岸濕地生態服務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態系統大多處于亞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狀態。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費量的60%是通過海上運輸到達消費地的。由于運輸不當或油船失事及海上開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達100萬噸。此外,還有大量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學家估計,每年傾注到海洋的廢油達200萬~1 000萬噸,這些石油和廢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種油膜,產生“海洋沙漠化效應”。
2.1.3海洋生物多樣性銳減在海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我國海洋生物群落的結構趨于簡單,海洋生物多樣性指數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數均處于較低水平。近20多年來,渤海潮間帶生物、魚類種類多樣性、底棲貝類等明顯降低。海洋魚類種類減少、魚類產量下降,漁民捕獲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齡化方向發展。中華白海豚、文昌魚等珍稀瀕危生物的數量也急劇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學家研究發現,1993年以來,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這一趨勢還在不斷加劇[8]。據《2013年中國海平面公報》顯示,近30多年來,我國沿海海平面呈波動上升趨勢,年均上升速率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隨著海平面的持續上升,海水入侵、風暴潮等海洋生態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10]。
2.2影響海洋生態安全體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災害頻繁自然災害具有突發性、不可抗拒性、關聯性的特點,目前人類還無法阻止自然災害的發生。海洋生態環境復雜,給自然災害的治理更帶來了巨大的困難。我國沿海地區風暴潮、海嘯、地震、臺風等的發生頻繁,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占各類自然災害總經濟損失約10%,可以說海洋災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據國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國海洋災害公報》報導,2013年,各類海洋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3.48億元,死亡(含失蹤)121人。從歷年的海洋災害公報和海洋統計年鑒等資料來看,我國主要海洋災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氣候變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與氣候變化有關。氣候變冷,冰蓋擴展,液態水較多變為固態水,海水也因受冷而體積縮小,導致海平面下降;氣候變暖,冰蓋消融,固態水較多變為液態水,海水也因熱而體積膨脹,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為因素
2.2.2.1海洋環境污染嚴重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調查:海洋環境污染已成為威脅人類生存的十大環境禍患之一。海洋環境污染包括固體垃圾污染、有機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學物質污染等。海洋環境污染造成海洋環境惡化,威脅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態系統極不穩定。其中,大面積的石油泄漏嚴重威脅著海洋生物多樣性[13]。
2.2.2.2過度捕撈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及人類對海洋科學技術的大量使用,使得漁民捕魚的速度大大超過海洋的天然補給能力,造成魚類種群、魚類數量大量減少,甚至面臨滅絕的威脅。目前,我國每年魚類總量減少1%。
2.2.2.3外來水生生物入侵外來水生生物入侵與土著生物爭奪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間,不僅影響土著生物的生存,還威脅著海洋環境安全。外來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駐地生物鏈之外,沒有競爭天敵,可以迅速發展成為新駐地的優勢種群,造成新駐地生態系統不同程度的破壞,如福壽螺、鳳眼蓮等。同時,外來水生生物入侵還可能造成轉基因生物風險,嚴重影響海洋生物多樣性[14]。20世紀90年代年起,我國不慎從臺灣等蝦病流行海域引進了帶病毒的苗種,導致對蝦病害大規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種遺傳污染[15]。
2.2.2.4人口趨海移動人口趨海移動造成海洋環境壓力,威脅海洋生態安全。沿海地區優越的自然條件,更適合人類居住生存及發展經濟。調查表明:離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區域擠著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過千萬的16個大城市中,有13個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約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區移動。由此可見,人口趨海移動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大量人口趨海移動必然造成沿海地區生存空間不足、沿海地區海洋環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態環境問題[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但是嚴峻的海洋生態狀況表明:《海洋環境保護法》這一基本法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存在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漁業污染方面遲遲未出臺具體規定;在法律主體規定方面欠缺科研機構的設置規定,對行政管理協調規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循環利用制度、生態恢復制度、許可證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責任方面未健全責任體系[17]。
2.2.3.2組織管理制度目前我國實行分散型海洋生態管理體制。各部門間職責分散,相互之間難以協調,這給我國海洋生態保護政策執行及實施帶來了很大的障礙[18]。
2.2.3.3財政支持當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生態治理財政支持不足,缺乏相關資金投入,造成相關海洋生態科技治理技術滯后,嚴重影響我國海洋環境質量[19]。
2.2.4技術因素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投入基礎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進步,這對我國保護海洋環境、發展海洋經濟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海洋水域生態環境是我國發展海洋經濟的命脈,但是由于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性科學研究長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經濟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壓力存在相當大的差距,許多問題已嚴重制約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技術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海洋環境保護基礎性研究薄弱;第二,許多嚴重制約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關鍵性環境保護技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3加強海洋生態保護的對策建議
針對近年來不合理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導致的種種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海洋資源進行管理,對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態系統退化加以維護及治理,以實現海洋產業結構優化,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
3.1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
海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有賴于協調人與海洋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人們只重視海洋漁業、海洋油氣、海洋交通運輸業、濱海旅游業等的發展,不顧海洋天然補給力,將人類與海洋對立起來,嚴重阻礙了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鑒于此,人類必須改變傳統的思維模式,淡化人類主體意識,變征服海洋為人與海洋協調共存發展,自覺按照海洋生態規律調整人類開發行為,加強海洋生態道德建設,讓人們在尊重海洋、保護海洋的前提下發展海洋經濟。
3.2加大海洋環保資金投入
防止海洋環境污染和海洋生態系統破壞是一項公益事業,而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支持,因此,各個沿海地區政府應該因地制宜,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以政府撥款為主,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同時建立靈活籌集機制,開辟其他籌資渠道。此外,沿海地區政府還可以積極爭取海洋油污染防備基金、全球環境基金、世界銀行或亞洲開發銀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資源與海洋環境功能區劃
3.3.1加強海洋生態區劃為進一步增強沿海地區海洋生態的宏觀管理,國家海洋局及各級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門應該在主體功能區劃及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劃定海洋功能區,在海洋生態保護方面實施分區和分類的調控措施,確定不同海洋生態區域主導作用、海洋環境質量目標及海洋生態保護措施,實現以生態功能和環境容量為基礎構建的海洋生態安全新格局。
3.3.2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區建設根據海洋調查及海洋生態監測結果,各級海洋管理部門應該有目標、有計劃、有重點的選擇海洋自然保護區,保護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態系統,加快構筑管理完善、類型齊全、規模適度的海洋保護區新布局。同時建立總體規劃,完善規章制度,做好海洋保護區巡護及執法,規范海洋開發項目,推進海洋保護區的升級。
3.4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各級沿海地區政府應該在提高海洋開發整體效益的前提下,加強海洋管理基礎建設及海洋保護區基礎建設,特別是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系統,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開展高時空、高頻率的海洋生態監測,及時掌控海洋生態環境的變化情況,調整、控制海洋資源開發強度,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天然補給力及自然修復功能。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布設站位,適當加密,對入海排污口監測要增加頻次,擴大覆蓋面;對入海排污口開展普查,對渤海、黃海、東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點監測站,定時定點監測,及早發現海洋災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災減災,積極開展海洋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對主要河流入??趯嵤崟r在線自動監測。
3.5建立海洋防災減災體系
我國海洋災害具有發生頻繁、破壞性大、不可預測等特點,因此加強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對保護海洋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國家要加強海洋防災減災工作必須加大防災減災工程的建設,在整個海洋防災減災工作體系中,觀測是基礎,預報是手段,減災是目的,是整個工作的落腳點,健全海洋防災減災救災業務體系尤其重要。構建海洋防災減災救災業務體系,具體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實施災前工程防御;第二,強化應災預警響應;第三,推動災中調查統計;第四,參與救災體系建設;第五,開展災后損失評估[20]。
3.6加強法治建設
3.6.1修訂有關法律
3.6.1.1修訂憲法將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開發等內容加入《憲法》修訂中,充實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保護相關內容。
3.6.1.2修訂《刑法》加強海洋生態安全犯罪的處罰力度,補充海洋生態安全犯罪的具體內容、量刑標準。
3.6.1.3修訂《環境保護基本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海洋生態保護的具體概念、目的、方法、原則、制度等相關內容,對海洋生態保護的方針政策、體制、機制、制度提出統一化、規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種單項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第一,通過法律實施細則、法規等形式進一步明確和細分《漁業法》、《海洋法》、《礦產資源法》、《稅法》中與海洋生態保護相關的規定;第二,加快海岸帶管理立法。明確海岸帶的定義、范圍、海岸帶開發利用及保護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海岸帶綜合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盡快出臺海岸帶管理相關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樣性安全必須被視為一個整體元素的生態安全[22]。我國的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應該對建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制定中國海洋生物多樣性評價標準和保護規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區等方面加以規范。
3.7加強國際協作
開發和保護海洋需要協調各沿海國家關系、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安全應當從全人類共同安全的高度出發,建立國際間有關海洋生態安全與沖突的預防機制;互相交換有益國家海洋生態安全的情報與信息。加強國際間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合作,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爭取國際資金,防治、監控影響全球海洋生態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國家主權的原則下,協調好各個國家對重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促進海洋資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適度性,防止過度開發海洋資源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新的重大破壞。
參考文獻:
[1] Office of Federal Register.“Ocean Dumping Final Revision of Regulations and Criteria"[J]. Federal Register, Jan.11, 1977.section 227
[2] 丁德文,徐惠民,丁永生等.關于“國家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問題的思考[J].太平洋學報,2005(10):64
[3] 張素君.海洋生態安全法律問題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2009:17-18
[4] 張珞平,洪華生,陳偉琪,等.海洋環境安全:一種可持續發展的觀點[J]廈門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4(8):255-256
[5] 楊家棟,秦興方.農村城鎮化與生態安全[D].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54
[6] WANG H.M.et al. Assessment of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in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by Using the Ecological Footprint Method[J]. Journal of Mountain science,2012,9:892
[7] 韓鵬磊.海洋的環境保護[M].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2:13
[8] 中國天氣網.研究稱受熱膨脹是海平面上升的主因[EB/OL]. weather.com.cn/static/html/article/20090421/30030.shtml,2009-04-21
[9] 國家海洋局.2013年中國海平面公報——概述[EB/OL].soa.gov.cn/zwgk/hygb/zghpmgb/2013nzghpmgb_2304/201403/t20140314_30888.html. 2014-03-14
[10] 蘭冬東,馬明輝,梁斌,許妍,于春艷,鮑晨光.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面臨的形勢與對策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3(2):61
[11] 沈文周.中國近??臻g地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375
[12] 劉晨,伍麗萍.海平面上升對珠江三角洲水資源的影響[J]海洋環境科學,1996,15(2):51
[13] LIU J.Y..Problem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of Oil Spill in China[J].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7:11
[14] LI X.F., ZHANG Y.H., ZHANG H.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regional ecological security for land use: a case study of Yanchi County[J]. Ningxia Province Ecological Economy.2008,4: 428
[15] 武澤雷,裴永華,高榮,武勝來.保護土著水生物 維護湖泊水生態環境安全[J].河北漁業,2013(8):61-62
[16] 劉中民,張德民.海洋領域的非傳統安全威脅及其對當代國際關系的影響[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4):61
[17] 田其云.海洋生態法體系研究[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06
[18] 楊振姣,曾慶麗.我國海洋生態安全政策體系研究[J].海洋開發與管理,2014:71
[19] ATHANAS A, VOHIES F, GHERSI F, et al. Guidelines for financing protected areas in East Asia[J]. IUCN, Gland, Switzerland and Cambridge, 2001
船舶致海污染問題的提出
海洋是一個流動的水體。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必將引起污染物的迅速轉移和散播,由此造成海域污染面積的擴大。人類探索海洋的活動隨著海洋開發與勘探技術的進步而不斷深入。向海洋進軍的步伐越快,海洋環境被破壞的可能性就越大??梢钥隙ǖ氖?遭受嚴重污染的海洋將難以維持其向人類提供食物、觀賞、資源的能力。因此,保護、恢復和養護海洋環境就是為人類自身及其后代留下食物之源、能源之源以及生命之源。如果對海洋環境不加治理,聽任其被破壞,可預見的后果是海洋將無法為人類所用。
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物有三個來源:一是陸地來源的污染(以下簡稱陸源污染物),比如,工業生產排污、生活污水排放、廢棄物傾倒等;二是來自空中的污染物,比如自航空器上向海拋棄的廢物、碎片等;三是來自海上的污染物,比如,涉海工程建設造成的垃圾、海上石油鉆探作業造成的伴生性廢棄物、海洋捕撈帶來的污染。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污染源是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包括商業船舶、政府船舶和軍用船舶。
船舶致海污染①的法律規制問題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時間不長。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國際社會締結了《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54年),后來又通過了一些防止船舶油污損害的公約,但是這些國際法律規范不夠成熟,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船舶油污損害事故問責機制不能夠對遏制海洋環境惡化發生應有的實效。
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之現狀評述
迄今為止,國際社會制定的直接針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不多,基本上可以根據其出臺時間分為兩類:(1)關于防止油污類污染物致海污染的公約,比如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修正本)、1971年《設置賠償油污損害國際基金的國際公約》(修正本)等;(2)防止關于油類以外物質致海污染的公約,數量較少,主要有:1972年《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1972年《防止船舶和飛機傾棄廢物污染海洋公約》等。
概括起來,既有的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國際法律規范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船舶油污損害的法律性質及其管轄原則。現有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公約將船舶油污損害定性為多重責任的復合樣態,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對于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各成員國可以根據保護性管轄原則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行使管轄權;二是對油污損害的民事責任設置責任限制條款。這是考慮到船東利益與沿海國環境利益的平衡而設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船舶航行的海域是一個流動的水體,往往涉及多個沿海國家的管轄海域。此時,僅憑一國的單邊措施難以有效管理船舶致海污染問題。因此,諸國際公約均倡導國際合作以共同應對船舶致海污染的緊迫形勢。
中國的實踐與對策
中國有關船舶致海污染的立法。目前我國進口原油90%以上通過海上運輸,運輸持久性油類物質貨物的船舶發生污染事故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船舶油污事故,會給海洋環境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船舶致海污染立法是重大事項。我國在修訂后的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部分條文中提到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海洋環境。概括起來,我國現行有關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兩個特點:(1)擴張我國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管轄范圍,實行國際海洋保護公約所一貫主張的“保護性管轄原則”。為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這里當然包括外籍船舶和本國船舶在外國海域實施有污染的活動而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海域的行為;(2)設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普遍性義務。簡言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②
通過分析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文本不難發現,現行立法有明顯的缺漏:一是對船舶致海污染的執法部門有多個,按照船舶身份歸口管理,容易造成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形成監管真空地帶。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均有管理和監督船舶污染活動權力和職責。“多頭監管”便利了權力配置但消弭了執法效力;二是重事后懲處輕事前預防。在“法律責任”一章,幾乎全部是對已經造成了海洋環境污染事實的當事人的懲罰,根本沒有對預防不力的單位或個人施加法律責任;三是對國際合作管理和控制船舶致海污染活動的法律措施,語焉不詳。整個單行法僅有一條規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嚴格意義上講,這只是對條約與國內法沖突的協調,不是對國際合作義務的設定與實施。而在我國東海、南海海域急需與周邊國家甚至其它無地緣關系的航運大國開展合作,以應對日益嚴重的國際船舶致海污染問題。
國際合作預防船舶致海污染的對策。國際社會控制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規范呈現三個明顯的發展趨勢:(1)削弱單邊措施的效力,呼吁海岸相對和海岸毗鄰國家締結雙邊協定,構建雙邊的國際油污防控組織。因為這是最可行的船舶油污管理組織模式。在不涉及第三國權利義務的情況下,最容易實現對船舶跨界油污損害的合作管理;(2)在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管轄海域的時候,鼓勵采取區域性油污防控管理組織模式。也即在多個對海上船舶油污防止有利害關系的國家間締結油污管理協定,建立固定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共同實施相互約定采取的防控措施;(3)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將重點轉移到海洋環境治理上。這是由于海洋生物賴以生存的條件主要受到兩個方面的威脅:一是人類的貪婪導致的濫捕、偷獵;二是來自陸地活動和海上船舶的污染。對于第一類威脅,國際社會已經作出許多努力,取得了較大的成功。至于海洋環境治理,只是最近十幾年才開始引起關注。因此,國際油污管理組織將進一步擴大職能范圍,將主要考慮如何加強國際海洋環境治理合作。
我國與周邊國家在東海、南海等海域防止與管理跨界油污損害,不是我國只要采取單邊措施就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因為單邊措施是最自主的行為,也是最體現我國力量的行動。問題是,它容易引發國際油污管理權爭端。我們從國際油污管理組織模式的發展趨勢中可借鑒一些經驗。
本文認為,我國與其它國家建立的漁業管理組織應當分為三種類型:(1)雙邊的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越南可以建立雙邊油污管理組織,覆蓋的海域可以包括北部灣灣內已經劃定了分界線的海域以及共同漁區,還要延伸到灣外海域。雙邊油污管理組織模式較為容易實施,問題是,由于跨界油污因其特殊性,很可能要波及第三國海域,因此,往往涉及第三國的利益,最后可能會引發三邊糾紛甚至多邊糾紛。(2)次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比如中國與朝鮮、韓國以及日本在東海海域,可以考慮建立“四邊油污管理組織”。(3)區域性油污管理組織模式。也就是說,要以中國為中心,凡是與中國有海域連接關系的周邊國家均可納入協定對象的一種合作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到跨界油污的特殊性。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模式或區域模式最理想,可以一攬子解決跨界油污清除與管理的合作困局,問題是,利益沖突太大,難以在短期內尋找到恰當的平衡機制并以油污防止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所以,我國決策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取適當的模式。
我國與周邊國家建立的國際油污管理組織的職能應包括但不限于:跨界油污損害聯合調查和數據庫信息共享;制定船舶港口作業、夜間航行過程中的排污監督機制,維護油污管理制度的最大效能;實施國際決策權的分配方案,界定對跨界油污擁有實際利益的成員國的概念,使之獲得優先權利;敦促油污管理組織成員國完善相關的國內立法,使之有效地實施油污管理組織的決定;制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治理政策和行動指南。要在短期內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條約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完全可以考慮借助油污管理組織的結構性便利,制定并分布一些有助于改善海洋環境狀況的政策和行動指南,建議各成員國政府、漁民及遠洋船舶公司以“環境友好”的方式從事船舶運輸、捕撈生產作業以及以符合國際公約的方式實施海上軍事演習等活動(作者單位:廣東海洋大學海洋經濟與管理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基金資助“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法律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批準號:09YJC820018)
現在大都市化已經成為了衡量國家或者是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志。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最近的這些年著重發展了珠江三角洲經濟圈,環渤海經濟圈以及長江三角洲經濟圈等幾個發展速度比較快而且國家也非常支持鼓勵的經濟發展區域。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區域都是沿海地區,這樣的有利地形對他們這些地區的經濟高速發展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條件,我國對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也是持鼓勵態度的。
一、 對產業集群這一理論的詮釋
產業集群的現象就是許多企業非常集中的另外一種說法,這種現象在如今的社會是非常常見的,不僅是我國,全世界范圍內都有這種情況,這種經濟發展模式對現在的經濟發展有著非常大的影響。同時這也是目前世界產業組織的形式之一,那些經營類型比較相似的公司集中在一片區域內共同發展,可以相互之間有一個借鑒以及幫助,讓這些企業能夠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地方的集體發展正在推動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了世界經濟發展的一種主流發展形式。
二、 海洋環境的一些概念
1. 海洋環境的容量
海洋環境容量這一說法是建立在環境容量之上的,只不過是把原來的環境研究對象變成了現在的海洋環境而已。海洋環境的容量指的是海洋對污染物質的承受能力強弱,海洋對污染物質能夠承受的數量。這種數量在學界引起了不小的爭議,由于海洋環境的特點是在不斷流動的,海洋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小型環境基地,相比于內地的那些湖泊和江河來說它的容量會大很多,所以對其能夠容納的污染物的量到目前為止一直都有著非常大的爭議,因為每片海域和每片海域之間也是有非常大的差別的。
2. 環境的效率問題
在之前的里約地球峰會上曾經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話題,那就是環境效率的概念,那些巨頭對環境效率的價值和經濟增長聯系到了一起,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環境能夠支撐的價值是多少,這個價值比較大證明企業的活動能夠在比較小的環境成本之上取得比較大的經濟利益。所以,環境效率這個概念就是基于這種觀點而來的,能夠依靠比較少的環境條件就可以創造出更好的經濟利益的公司其環境效率就比較高,那些為了公司的發展而不去保護環境的公司其環境效率就很差,因為他們必須要依靠對環境的不同污染才能夠讓企業的經濟能有一定的增長。
環渤海工業區比較集中的工業集團來說,那些企業在進行生產的時候會出現大量的廢水,這些廢水基本上沒有經過處理就被排放到了渤海中去,這樣對整個環渤海地區的海洋環境是一個非常大的污染,生活在環渤海地區的人們會受到很嚴重的傷害,他們的人身健康得不到保障。我們引進的環境效率的概念對經濟增長有了一個更加明確地目標,讓那些企業真正的明白企業的效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保證企業效益的前提之下必須要保證我們生活的環境不受到大的損害,因為工廠是私人的,環境是大家的,就算是在工廠生產的過程當中出現了一些污染,那也必須要對這些污染進行一定的治理,應該能夠保證環境不能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才可以。
三、我國沿海地區工業廢水的排放情況
在我們的國家,陸地的污染物質能占到海洋污染物質的85%,這些污染物質的成分主要是一些化學物質、油類物質、氨氮以及磷酸鹽等污染物,以上這些污染物可以占到總污染物的95%以上,我國的陸地污染物質主要是由工業的廢水、廢物、廢氣、城鎮人民的生活垃圾和農戶使用的化肥、家禽的糞便以及農藥等物質組成的。所以,我們可以把陸地上的污染物質歸為四類:
第一,工業污染源;第二,生活污染源;第三,農業污染源和養殖污染源(陸上養殖)。陸地上的污染物質排放對海洋的環境也會產生一定的破壞,有的時候還可能會引發比較大規模的赤潮的發生,據最近一些年的統計來看,渤海海域發生赤潮的次數超過十起。一些海洋方面的專家稱我國海洋發生赤潮的次數居高不下和這些陸地污染有著非常大的關系。
四、 對我們來說,環境是非常稀缺的
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對這一理論進行探討。第一,環境的絕對稀缺。在我們還沒有得到非常富有的自然資源之前我們能夠掌握的資源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得到的利潤不是靠自然資源的消耗而來的,所以這時候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環境的污染和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這兩個名詞根本就不會聯系到一起,只有環境因素和經濟利益聯系到一起之后,也就是我們得到了我們想要利用的自然資源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自然資源是非常稀缺的,而且很多都是不可再生資源所以說環境是絕對稀缺的。第二,環境是相對稀缺的。當我們開始消耗資源的時候,這時候我們生活的空間的環境質量就會下降,這時候環境的稀缺程度就會上升,當物理性的稀缺變成了依靠價格形勢去評判環境因素的好壞的地步,這種經濟增長的 形勢會讓某些自然資源處于相對稀缺的現狀,但是對整體的經濟增長形勢不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
五、 結束語
總而言之,環境的污染程度和經濟增長有著很大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的區域這些因素都不盡相同,所以我們應該對不同的地區進行不同的分析,我們這篇文章主要是對環渤海地區的工業區的廢水排放情況對環境的影響做了一個比較簡略的分析,從中我們可以看到,首先,工廠排出來的廢水對我們生活的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同時對渤海的海洋環境也有一定的影響,;然后,這些廢水對生活在這片區域的人民的人生安全有一定的威脅;最后,這些依靠自然資源和對環境高度污染的企業并沒有取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我們應該善待我們的自然環境。
參考文獻:
[1]周靜,楊桂山.江蘇省工業廢水排放與經濟增長的動態關系[J].地理研究,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