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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經營模板(10篇)

時間:2023-08-09 17:16:4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房產開發經營,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房產開發經營

篇1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業風險的特征

不確定性。風險事件到底發不發生,何時何地發生,輻射范圍多大,造成多大的損等這些都是不確定的,所以管理者很難準確預料并正確作出決策。

可測性。風險具有不確定性,似乎人們拿它沒轍,但其實風險也有一定的規律可循。根據管理學中風險概率理論對特定時段內部分風險發生的概率以及損失的嚴重性可以作出初步估計和判斷。再通過統計數據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環境因素的考慮,可為使風險決策更加科學合理。

綜合性。房地產開發與經營行業是一個系統且綜合性的行業,輻射范圍包括企業的微觀環境和宏觀環境,從內到外每個因素都相互連接相互制約,因此房地產開發經營中財務方面和其他過程也風險不斷。

損失性。擔心風險主要是因為風險會帶來或大或小的損失。這種損失有由于管理者對市場和經濟的趨勢把握不當而決策失誤導致,也有可能由財務部門無能力防止所致或無法預計造成。所以利益損失是房地產行業的常事。

二、影響房地產開發經營風險的因素

開發經營活動本身和其周圍環境的復雜性、人們對風險認識的滯后性及財務管理可以防范控制能力的局限性是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有高風險的本質原因。具體表現有如下幾個方面:

房地產市場發展不充分的風險。一個發展成熟的房地產市場應該具有信息充分,商品同質,交易雙方數量眾多(不會出現壟斷局面),廠商買主自由出入等特點。但將我國的房地產市場與之相比較則相差甚遠,所以在這樣一個環境下房產開發經營存在較大風險。

高投入的風險。房地產開發商一旦決定投資就意味著要進行巨額投資,而款項則要只能又借貸、預售樓盤等融資方法來籌集,進行邊投資邊開發。所以,房地產開發商通常面臨著能否按時間籌集資金來使工程如期完成的風險。這便意味著房地產投資規模越大,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越大。

位置固定的風險。房地產位置是固定的,這也就是開發和經營的難度以及復雜度大大增強。由于地段不同,城市市郊邊緣地區的價值必然低于商業中心的房地產價值。,甚至即使在同一片小區、同一幢單元樓,也會由于朝向、樓層、面積不同等問題而存在賣家或租金不同。

三、房地產開發經營風險的防范對策

提高投資商開發經營風險防范意識。為了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占據有利地位,房地產開發商應該從市場、競爭、品牌、管理、質量、營銷、機遇以及人才等方面出發,樹立防范各方面經營風險的意識,積極主動地探研究可科學合理規避免或減少風險的方法來減小損失。所以,有防范風險的意識是減小危害的首要步驟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確定風險防范管理的目標。這個風險防范管理是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這個目標要求管理者對企業客觀面臨的風險由一定認識,對處理風險控制風險并揭曉風險帶來的損失到最小有相應的能力。首先要從源頭出發,為了減小風險,就要減少風險因素。減少風險的發生,就需要盡量避免遭遇危害大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同時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可以讓自己控制的因素上。其次,要減少風險事故。發生風險事故就會造成風險損失,為了減小風險帶來的人力、物力財力損失,就需要想盡辦法減小風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未雨綢繆。第三,減少風險損失。一旦風險事故不可避免的發生了,就要采用高效的措施和對策盡量減小其帶來的損失。在現實事件中在風險未發生時就應該做好發生之后如何防范減小損失的考慮,不致使損失擴大。建立風險預警體系。風險預警,是企業針對所面臨的風險問題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和推斷,依據風險發生進度事先發出預警,提醒企業管理者警惕風險,并開始采用辦法來防范風險。建立開發企業的預警體系,要求盡可能反映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當前狀況,針對國情對癥下藥來建立有效的系統結構和子系統。第一步就是要構建基礎信息系統,它由兩塊組成:一個是與房地產產業的相關信息網,另一個是國內房地產行業信息網。第二步就是讓一些信息與預警系統中的信息產生聯系,在風險發生時提前通過信息網中的連接信息來分析決定是否預警和預警程度,提醒房地產商提前防范,加以警惕,以減小風險帶來損失的程度。

完善風險管理系統。第一,回避風險措施,這是掌控風險最有效最簡單的方法,它能夠解除某種風險可能帶來的所有損失。第二,分散風險措施,這是一種組合投資的方式。比如企業為了分散企業風險可以涉及各個產業領域的生產經營活動;而且,同一種產品也可以針對多個細分市場,再根據各個細分市場的不同特性應用不同的營銷策略。第三,分攤風險策略,當幾個企業進行強強聯合時,從而形成優勢互補。當然聯合的各個企業要各有所長,這樣才能在發生風險的時候分攤,來達到風險承擔變小,利益均攤的效果。第四,轉移風險措施,改變風險承擔的載體來防范風險。

營造好的外部的環境。這需要政府和民眾兩方面的努力和配合。首先,政府在對待房地產業上,要實行調控“軟著陸”,如果調控力度過大會使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產業形成大幅上下波動,嚴重會導致惡性循環。在調整過程中要依據產業的發展情況,將實施適度擴張與適度緊縮相結合,在實施結構調整之前先保證能夠控制總量。在進行宏觀調控時,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三者不可缺一,要相結合,構建房地產業完善的宏觀調控機制,加強政府對房地產業的調控能力,讓“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產生更有效的作用。其次,在立法方面應該出臺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在執行這些法律文件的同時,要禁止其他超越土地法規的行政干預。同時也要增強普法宣傳,增強民眾知法守法的意識。規范房產市場自由行為,嚴格規定買賣、抵押和租賃等于房地產相關的經濟行為。此外還要通過法律法規來打擊房地產交易市場中的違法行為,同時加強價格管理,防止太高的商品房價出現,給房地產市場發展營造一個合理公平的環境。

篇2

 

房地產開發管理中,其工程管理貫徹始終于整個項目的開發運營當中,它的主要內容按先后排列分為:策劃流程管理、開發設計管理、施工進度管理及物業管理四個主要部分。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要想做好工程整體,其中決策、團體、領導、控制和創新是項目獲得成功的基礎。本論文主要對這四項的管理主要內容和基本原則進行分析,然后重點闡述四個管理項目的關系;對房地產企業具有合適的建議和參考價值。

1策劃管理

對設計過程的管理,業內稱之為策劃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把建設樓盤的策劃設計交給合適的設計公司來完成,就必須要進行成本、進程和目標進行管理和控制。可建設或使用策劃管理軟件來對其設計開展管理。免費論文參考網。即策劃管理使用軟件和策劃設計軟件是比較獨立的專業軟件,策劃管理使用軟件向的是'管理',策劃設計軟件面向的是'設計'。

策劃管理和策劃設計關系非常密切,策劃管理系統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策劃設計結果檢查和管理水平。策劃管理信息系統與策劃設計關系的主要內容是:保證策劃設計結果滿足其項目策劃的標準,通過電腦提供的各種檢查工具,提高策劃設計管理的水準。要做的主要工作涵蓋以下幾條:

(1)房地產開發人對于其項目的策劃設計主要內容、原則進行確認,作為管理系統過程輸入主要內容,在策劃結束必須對策劃方案進行檢查和評個,合適地采納反饋和修定的控制形式進行整改,并最后選擇合適的設計方案。

(2)策劃管理應盡量降低對策劃設計工作性質的改變。為了能夠在電腦中自動計算、查詢、分析各種策劃數據,需要將以往面向制圖的策劃圖,改變為面向 GIS 空間分析的可視化策劃圖。不過,應該盡可能減少對策劃設計員工原有工作習性的變化,允許只對必須計算的方面提出合理要求,要求策劃設計員工在設計圖層時,遵循圖層分層和編碼規定設計,其他要素包含一些裝飾性的圖素要求能夠放寬。

(3)提出合理的策劃設計分層編碼標準。因為現在大部分策劃設計企業都使用AutoCAD 軟件,所以需要根據以上原則,在國家、部門、地方標準的原有基礎上建設一套全面的標準,向相關的策劃設計企業發放。與此同時,制定合理措施,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策劃管理部門能夠使用策劃管理信息系統針對設計企業提交的策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4)通過電腦進行策劃設計結果審核。假如策劃設計企業遞交的設計方案滿足系統規定的要求,策劃管理系統能夠將策劃圖輸入系統,和地形和管線圖等圖層可以疊加顯示,并能夠對策劃設計方案指標進行計算、排比,展開查詢、統計、分析等;

(5)使策劃設計結果轉成基礎信息。審批通過的策劃圖,能夠成為策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參考資料,為審核、方案分析及后續研究等工作展開服務。

2開發管理

是指開發企業為成功完成工程項目的開發,對公司里面的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工程項目部、銷售部和后勤部門開展的管理工作,也是企業為成功實現后后續工作的基礎。

工程項目部負責人對項目的進度開展管理工作,工作范疇為:所需物品的采購和庫存、施工企業的確認與協作、施工質量及進度的把關、相關合同的簽訂、內部細部結構設計的修改、報建等。

財務部門進行企業的資金管理,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的定期報表,工作內容為:建設工程項目的財務計劃、施工企業的工程資金的發放和開發企業本身經營費用的管理。

銷售部門顧名思義,就是售樓,銷售方式為:促銷方式的策劃、定價和銷售渠道的建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主要服裝對項目開發員工工作任務分配、管理工作人員資料、進行績效考核和激勵體系的建立等。而生活保障方面由后勤部門負責

3施工管理

對工程施工項目進行過程加以管理,也就是施工管理。房地產開發公司基本由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施工管理,不過工程整體的管理方式及承包模式由公司各級管理曾針對項目特點和公司實際情況來決定。主要模式有:分別發包、GC、MC、設計加施工承包、Construction Management)發包方式等。在中國,房地產的施工建設主要采用分別發包和GC來進行。工程項目較大、或層次比較高,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采用MC或 CM 模式來開展施工管理。免費論文參考網。開發人和某家能力好的企業或個體簽訂施工總承包管理合同,負責項目的整體施工組管理稱為施工總承包管理。正常情況下該 MC 企業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而是分包工作。MC 模式能夠加速施工進度,CM 是由開發企業托付給CM 企業,以一個承包商的身份,使用快速路徑的生產開展方式,來開展施工管理,直接控制施工進度,影響設計方式,它和開發人簽訂“cost plus”協議。其優勢是設計與施工完全連接,降低企業風險。

盡管采取的形式不同,但是目的卻是一致的:成本合理的基礎上,以最迅速的速度完成高標準的工程項目。想要達到這樣的目標,開發企業必須在施工的質量、進度、成本控制上發揮積極作。免費論文參考網。通過驗資、招投標、施工檢查、監理企業的檢查、工程款的發放等,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及成本開發人能夠進行控制。另外還包括對供貨商的協調與控制

4物業管理

為了讓完工后的工程設施正常使用,實現保值的同時完成增值,并為用戶提供安全、保潔、維修各項服務,高品質的物業管理很重要。在歐美國家,物業管理一般是由專業公司承接,而中國的大部分管理公司的服務內容及質量跟國際還有一定的差距。房地產開發人一般啟用自己的物業管理公司,于是,物業管理方面的投訴很多,和業主的沖突成為最近來房地產行業的探討焦點。在這樣的時局下,對有打算樹立品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好的機遇,倘若能夠把握住,成就優秀的物業管理服務將是成為房地產企業搶奪市場蛋糕的尚方寶劍,提高顧客滿意度,將是經營管理中主要內容。即采用高素質的人才建造企業的核心,構造規范的物業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物業管理費用的合理、并財務實施公開,建造人性化的生活氛圍等。

物業管理是為購房者提供的長期服務,也企業在激烈的房地產市場競爭獲勝的基本條件。服務是產品質量的另一個升級,也是房產增值的保證與關鍵。

6結語

任何企業的競爭,必須有其獲得持續的競爭優勢,房地產開發企業尤其如此。以高質量的人力資源為基礎,并依靠持續創新的施工技術為支持、先進的管理模式為核心,在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整個過程中保證顧客滿意度,并在策劃設計、規劃運營、施工建設和物業管理階段進行有效的控制,對運營成本、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為原則不斷改善經營,增強企業的競爭實力,以客戶滿意為標準,持續為其提供優勢的產品和服務。

 

參考文獻:

[1] 陳志安.國際房產開發問題研究.國際建筑管理.2004 年.

[2] 韓冰.先進物業管理概念.中國物業管理.2005年 3 月.

篇3

【關鍵詞】循環經濟;房地產開發;科學發展

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模式,體現了科學的發展觀。所謂循環經濟就是以資源的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為目標,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要求企業在資源投入、產品生產及排放廢棄物的過程中,采用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來代替傳統的以依賴資源消耗為主要特征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與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相比,有著鮮明的特征:循環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觀、系統觀、價值觀、生產觀和消費觀。

1 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理論的必要性

1.1 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理論是破解我國環境難題的客觀需要。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是生態環境也受到了較大程度的破壞,長期重開發輕保護的經濟發展模式導致我國生態環境十分脆弱。房地產行業在發展過程中,消耗大量的物資和能源,其對環境的污染和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勢必對我國環境事業產生重大影響,比如降低森林覆蓋率、水土流失加劇以及荒漠化等。因此,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理論是保護環境的客觀需求。

1.2 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理論是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內在要求。循環經濟理論指導下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多重閉環反饋式循環過程,其主要過程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房地產開發中的各種工業中廢棄物若能得到有效的利用,將會緩解房地產行業對污染物的超常規排放和對自然資源的超常規利用。

1.3 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理論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選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是建設一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主義新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要目標之一。 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房地產行業,理應把循環經濟理論的研究和應用納入到行業發展的規劃中來,為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房產行業應有的貢獻。

2 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理論的意義

如今循環經濟理論正越來越受到各行各業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廣,特別是其“物盡其用”的先進理念和經濟發展模式受到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的廣泛推崇的先進經濟形態正越來越受到許多國家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推廣。

循環經濟實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其主要意義有:

2.1 循環經濟可以實現房地產開發管理中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雙贏。在傳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把水泥、木材等原材料源源不斷的變成廢物來實現房地產企業的利潤增長,而忽視了環境資源的承載能力。“高開采、高消耗、高排放”經濟發展模式,造成資源短缺、環境污染。如果在房地產開發中運用模擬自然生態系統運行方式和規律的循環發展模式,就能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房產行業利潤增加的雙贏。

2.2 循環經濟可以實現生產和消費可持續發展的統一。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傳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將開發與消費割裂開來,形成開發過程中大量生產、大量廢棄與消費過程中大量浪費結合的惡性循環。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有的購房者在購買了房產后,往往對房屋已有設施進行大修大改,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因此,發展循環經濟可將生產和消費有機結合起來,把房地產行業的開發管理納入到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

2.3 循環經濟可以實現房地產開發管理中資源的高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模式不僅能最大限度地建筑廢棄物排放,還能通過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來節約成本。傳統的粗放式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是通過把廢物大量地排放到環境中來實現利潤的增長。但是在這種粗放式的發展模式下,對資源的利用是一次性的。這樣不但破壞了環境,也阻礙了房產開發企業節約成本、提高利潤。而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用循環經濟,則可以把房地產開發活動組織成 “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的雙向循環流動過程,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末端處理,實現開發房產與保護環境并重。

3 循環經濟理論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的應用

把循環經濟思想融于到對工程項目全壽命周期的管理中,從項目開始到最終結束,通過項目策劃和項目控制等手段使循環經濟思想在房地產開發管理中得以實現。

3.1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階段。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是房地產項目的基礎,項目規劃直接關系到房地產項目的成敗。房地產開發管理中循環經濟的應用也一樣,只有在初始的項目規劃階段體現循環經濟思想,才能保證循環經濟在整個工程項目開發過程中得到有效的貫徹。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和開發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其中包括地質勘察、規劃設計、市場研發、融資管理、成本測算和營銷策劃等。循環經濟思想應該落實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每一個環節中,才能真正發揮其有效性。如何保證循環經濟思想真正落到實處,這就需要在項目規劃階段把循環經濟思想納入其中。

3.2 工程設計階段。工程設計是房地產項目施工的依據,是房地產項目質量目標與水平的具體體現。對于房地產項目來說,其設計的優劣,直接影響房產的美觀和使用功能。可以說,工程設計是工程質量的的決定性環節,而在房產工程設計中能否體現循環經濟思想也是循環經濟理論在房地產開發中實用效果的決定性環節。如何在設計階段對房產項目進行有效管理,并把循環經濟思想融入到項目設計中,整個房產項目的循環經濟實踐做好準備,是工程實施工作的首要任務。 我國目前對于房產項目的循環經濟應用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更應在項目設計階段把循環經濟思想深入貫徹到每一個細節中。

3.3 工程建設階段。工程建設階段也稱為工程施工階段,是進行房產項目開發的主要實踐階段,也是循環經濟思想的具體實施階段。在工程建設階段中,如何把設計中的循環經濟思想與工程施工相結合是關鍵環節。由于目前我國的建筑行業在循環經濟運用方面還缺乏經驗和成功案例,因此常常出現設計思想無法最終實現的情況。如果破解這一難題,首先我認為應學習國際上如何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應用循環經濟思想的先進經驗。其次,加強對此方面人才的培養。人才是成功的關鍵。最后,我認為應該加強產學研合作,從而提高我國房地產施工行業的整體水平。

我國的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時期,但是由于人口眾多的國情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可持續發展面臨的矛盾與形勢仍然突出和嚴峻。雖然近年來環境保護日益受到各方關注,但是我國的經濟增長方式還相當粗放。我國每創造1美元消耗的能源,是美國的4.3倍、德國和法國的7.7倍、日本的11.5倍。世界發展進程的規律表明,當一國人均GDP處于500一300。美元的發展階段時,往往對應著人口、資源、環境等“瓶頸”約束最嚴重的時期,而我國目前正處于這一時期。按照現在的增長方式,經濟總量不斷增加,能源、資源的消耗也隨之增長。我國并不是資源富國,人均資源擁有量很低。所以,只有更加重視可持續發展,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才能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少、環境污染低、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與發展與我國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是分不開的。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呈現復雜化態勢,比如生態系統遭受結構性破壞、生態功能紊亂加劇、局部地區生態退化趨勢加劇等問題交織。種種的環境問題都提醒這我們,如果我們按照傳統的房地產開發和管理模式來發展房地產行業,我國的環境將不堪重負,我們的資源將難以為繼。因此,我國的房地產行業應走以保護環境和高效利用資源為基本特點的循環經濟之路,是實現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步伐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篇4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開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行房地產開發應當遵循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注重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堅持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經營。嚴禁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六條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收集匯總房地產市場信息,建立房地產企業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其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一千萬元。

第八條從事房地產開發,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到開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十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和勞動合同備案花名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暫定資質的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一年。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核定資質等級的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不在本市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并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到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注冊資本、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后二十日內向開發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向開發主管部門和統計管理部門提供統計資料。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土地、規劃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編制房地產發展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房地產發展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時,必須優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危舊住房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拆遷補償用房的開發項目。

土地、規劃、建設等部門審批開發項目,應當符合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

第十七條開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開發項目的類別、開發期限、項目拆遷補償要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以及產權界定提出書面意見,規劃部門應當對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書面意見。前列書面意見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暫定資質證書的,不得向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十日內,到開發主管部門領取開發項目手冊。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減繳、緩繳、免繳。

第二十條開發主管部門、市政公用部門應當根據開發項目進度,會同財政部門擬定應當由政府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開發主管部門、市政公用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計劃組織相關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實行代建制或者項目法人制,與開發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開發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除應當由政府配套建設的以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建設,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設施產權移交手續。未辦理相關設施產權移交手續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轉讓、出租公用設施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并辦理產權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時間和開發主管部門對開發期限的書面意見要求進行開發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開發建設節能建筑。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開發項目轉讓,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開發項目轉讓后,與開發項目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將轉讓有關事項書面通知相關權利人,并自轉讓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六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后二十日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備案證明文件和商品房建筑面積實測報告提供給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登記。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明碼標價,并在商品房銷售地點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權屬登記證明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實行商品房銷售服務告知和服務承諾制度,公開商品房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經建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的,應當使用網上合同備案系統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確載明商品房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分攤的共用部位及面積、大型設施設備更換等內容。合同實行實名制,遵循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商品房預售合同訂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人與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買受人不一致的,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商品房使用手冊。商品房使用手冊應當包括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商品房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平面布局、結構、附屬設備、詳細的房屋結構圖(注明房屋承重結構)以及其他有關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項。

商品房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等內容。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做好商品房售后服務工作,并按照商品房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買受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九十日內,持身份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登記。

非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權屬在一年內無法登記確認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換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訂立銷售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出示有關商品房的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中介機構商品房銷售廣告,必須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銷售中介機構名稱、預售許可證批準文號或者商品房權屬登記證明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權屬登記證明文件的,不得包含商品房銷售信息的廣告。商品房銷售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開發建設的。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開發統計資料的;

(二)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后,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驗收手續,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即預售商品房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百分之一的罰款;

(二)不按照規定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實行商品房銷售服務告知和服務承諾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銷售商品房時,不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權屬登記證明文件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開發主管部門、房地產經營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

篇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管理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辦公室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職責。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委托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開發企業進行,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為專營開發企業和項目開發企業。

第七條  設立房地產專營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筑工程等專業的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和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項目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本辦法規定取得開發項目;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開發項目完成后,項目開發企業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即行終止,并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資質等級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企業資信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四)企業統計年報資料;

(五)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資質等級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經審驗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提出開發項目,按規定報計劃部門審批立項。

第十七條  開發項目確立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地方式對項目的規劃設計、開發期限、基礎設施和配套公用設施的建設、拆遷補助、安置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控制性規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項目進行經濟測算,擬定開發項目的價款底價,制定開發項目實施方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價款底價由下列各項費用構成: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綜合開發費,包括開發項目范圍內的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成本和非經營性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

(三)綜合開發管理費;

(四)地段差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二十二條  開發項目價款中的綜合開發費和綜合開發管理費按《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前款規定費用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開發項目價款中的其他各項費用,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標準計收;國務院和省政府沒有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權拒絕交納。

第二十三條  綜合開發費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納入財政專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開發項目建設進度,撥付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專款用于小區的配套建設,任何部門不得挪用。

綜合開發管理費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納入市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開發項目,都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確定開發者;不具備招標、拍賣條件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確定開發者。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后,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開發責任書,領取開發經營許可證和項目手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開發單位名稱、開發項目及價款等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自建自用、非經營性的房地產投資建設項目經計劃主管部門立項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后,方可辦理建設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行房地產開發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

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四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取得開發項目的證明文件,到計劃部門申報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經批準后,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到建設、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建設條件意見書、經批準的規劃設計和開發責任書的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并根據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實施。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質量安全標準及開發責任書的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項目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分別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辦理開發責任書變更手續,調整開發項目價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引導開發企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提高開發項目的建設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三十二條  單項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竣工后,必須按照國家工程質量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手冊中,并定期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30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開發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四)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五)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六)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三十六條  參加開發項目驗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其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意見和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章  房地產經營

第三十七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轉讓合同進行審查,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對未備案或者不予備案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項目,受讓人應當具備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并按規定辦理項目開發者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四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出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必要時由政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潤限制幅度;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宅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載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仍達不到原核驗的質量等級或者影響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購買人有權提出調換或者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自建自用、非經營性的房地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活動,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建設項目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項目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6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土地的有償、有期限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所進行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轉讓、出租、抵押,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出讓權,以規劃前提,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

房地產開發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法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開發、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及商品房開發經營的管理,由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支付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用途的,需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按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八條  通過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項目總投資20%進行投資、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九條  以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可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合同,并在20日內按國家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到當地市、縣土地管理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由當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注銷其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并予公告。

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注銷其所有權登記手續,并予公告。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續期的最高所限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

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未滿,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中發生地增值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費)。

第三章  房地產的開發經營

第十七條  鼓勵以各種形式搞活房地產經營:

(一)實行房地產綜合開發,大力發展商品房建設。

(二)開辟第三產業用房,房地產管理部門和房產所有權單位應在當地政府的統籌安排下,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有計劃地把臨街、繁華地段的房屋和場地改造為營業性用房、用地。

(三)房地產企業可開展房地產吞吐業務;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委托開展多種形式的房地產信托代管業務;開展代建、代營及有償維修養護等服務活動。

(四)利用現有房地產資源,開展橫向經濟聯合或合股經營。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國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必須按規定申辦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專營、兼營和單項開發,下同)。

申辦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必須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銀行驗資證明,經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定,發給資質等級證書,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各種所有制的房屋均可依法進行轉讓、買賣、租憑、抵押等。

第二十一條  買賣、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或附著物時,其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買賣、出租、抵押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種所有制房產的轉讓、買賣、租憑、抵押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以及其他房地產流通過程中發生的經營活動,均須到當地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雙方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簽訂并嚴格履行協議、合同。

第二十三條  市、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可建立常設的房地產交易市場,提供合法的交易場所。市場主要功能是:

1.宣傳房地產政策、法律、法規,提供咨詢服務。

2.為交易當事人提供洽談、協商的場所和展示行情、市場交易信息等各種服務。

3.為房地產交易中介服務單位和個人提供合法的經營窗口。

4.引導房地產經營單位進入市場。

5.為房地產抵押、拍賣、吞吐等房地產流通業務提供公開營業場所。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具體規則及房地產交易  管理手續費的收費標準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實行指令性價格、指導性價格、市場調節價格。各類價格的計價原則和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六條  商品房可以預售,預售房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房產經營者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過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實際投資已達該建設項目總投資的20%以上。

3.工程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確定。

4.預售計劃和對象符合規定。

5.已落實預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監督方案。

預售商品房的出售方和購買方應依法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并嚴格履行。處理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適用《經濟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允許外商以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形式開發經營房地產。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依照我國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設立開發經營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須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審批手續。

設立開發經營房地產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持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章程和企業技術資質證明,報有審批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企業技術資質等級。

第四章  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侵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犯,賠償損失。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投資建設的,應收取土地閑置費,閑置2年以上者,由原批準土地使用權的機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未按本辦法取得資質合格證進行房地產開發和經營或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其有關協議、合同無效,分別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由此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或單位主管人員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和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或利用職務便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篇7

《蘭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4月25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志銀

2003年4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預售商品房等行為。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蘭州市城市建設開發管理處(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負責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

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和紅古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工商、物價等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應當堅持舊城區改造與新城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章、開發企業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并具備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住所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變更手續后的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八條、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分級管理和年檢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經營業績等,核定或者審核其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的確定和資質的管理,按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不得越級承攬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攬房地產開發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項目;

(三)、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項目;

(四)、四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承擔層數在六層以下且建筑面積不超過1萬平方米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應當按照“先確定項目、后開發建設”的原則進行。

計劃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但對全市經濟社會影響較大的、跨行政區域的以及其他重點房地產開發項目計劃,還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經計劃部門核準的,還應當報經計劃部門核準,并納入全市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符合本市土地儲備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

已確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開發企業。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要求;

(五)、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六)、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四條、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通知書,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開發項目中標通知書之后,應當與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規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按規定期限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對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已經審定并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之后,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條件申請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竣工驗收;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應當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綜合驗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房管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城市配套設施的建設、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以及拆遷補償安置、物業管理等綜合內容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投標雙方應當依法簽訂開發項目建設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到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性質、占地面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和開工許可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城市規劃道路的代征代拆完成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項目建設進度等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備案,接受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記錄的內容作為資質審查和年檢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開發項目設立項目建設資本金,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項目建設資本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款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定的規劃方案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承擔劃定的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

城市規劃道路的代征、代拆,應當接受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拆遷統一管理,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征收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五章、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預售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依照本辦法規定中標的開發項目,并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

(三)、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讓:

(一)、權屬有爭議的;

(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權屬不明,或者屬共有物但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所承擔的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尚未完成的;

(四)、未按規定的進度要求完成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任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開發項目的相關合同及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有拆遷補償安置事項的項目,項目轉讓人還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發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的投入開發建設資金達到工程總投資25%以上的證明文件;

(五)、經登記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商品房預售方案及預售商品房平面圖;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對同意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廣告,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文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與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預售商品房所作的宣傳廣告,其內容應當作為對預售商品房購買人的承諾條款,寫入預售商品房購買合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價款,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專款用于該項目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項目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預售商品房購買人可以將已預購尚未竣工的商品房轉讓,但相關當事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明確轉讓人、受讓人與預售人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預售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預售商品房建成交付使用時,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備案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自備案之日起10日內告知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后,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發證情況自核發之日起10日內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48號令)、和國家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77號令)、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程序吊銷其資質證書,并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按規定程序注銷其資質證書;

(四)、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按規定程序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按規定程序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按規定程序吊銷其資質證書,并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返修,并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登記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企業未按規定領取、填寫《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或不按規定期限備案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向預售商品房購買人提供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標企業未按規定設立或者使用項目建設資本金的;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完成城市規劃道路代征、代拆任務或者未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事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辦理也不予答復,以及受罰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二條  在自治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持營業執照副本和有關材料到企業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簡政便民的原則,及時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開發項目未完成的可以延長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定資質等級申請,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和辦理升級的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不能越級承擔任務。

    (一)一級資質:開發建設項目規模不受限制;

    (二)二級資質:可以開發建筑面積在2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三)三級資質:可以開發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四)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可以在本盟市內開發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的,不得承擔新的開發項目,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其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或者提供虛假年檢材料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自治區外一、二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自治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符合前款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自治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必須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并接受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計劃、規劃、城建、土地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當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市規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堅持舊區改造和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注重開發基礎設施薄弱、交通擁擠、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危舊房集中的區域,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獲得開發建設項目之日起15日內,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將主要事項記錄在項目手冊中,定期報送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項目開發建設。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單項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向有關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綜合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綜合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對以下內容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備案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綜合驗收。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轉讓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二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二十三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當地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已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對可能出現的遺留問題,應當明確責任方。項目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聯合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作商品房預售廣告和其他方式宣傳時,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批準文號。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必須用于該項目的開發建設。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的監管制度。

    第三十條  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國家有關部門統一印制的規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價格、交付使用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計算商品房面積,應當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標準。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服務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質量保證書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核驗。經核驗,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或者《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治區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自治區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未辦理資質登記手續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項目未組織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驗收;逾期不驗收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職務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達到資質條件而批準資質等級的;

    (二)超過法定審批時限,符合條件而不審批的;

    (三)違反規劃、土地、園林、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批準建設的;

    (四)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

    (五)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而批準預售的;

    (六)濫用職權,隨意處罰當事人的;

    (七)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篇9

中圖分類號: F293.33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也呈現了快速發展的形勢,同時也伴隨著房價的迅速攀升,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成本決定房地產價格,房地產的價格波動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層面。控制房地產成本、穩定房價,減少房地產開發經營風險,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

1房地產開發經營成本控制的意義

房地產業加強成本控制,意義重大。第一,它能夠確保項目開發取得圓滿成功。現在,在我國的房地產開發行業中,競爭愈加激烈,資源性短缺也愈加嚴重,土地和建筑材料的價格一直在提高,對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環境有更加嚴峻地考驗。要提升利潤,要么提高銷售價格,要么降低項目成本,但在當前的宏觀與微觀環境下,價格的提升很有限,只能從成本方面下功夫。第二,可以提升房地產行業的競爭力,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全程成本控制,可以有效減少項目全程內發生的各種支出。而且,按照全程成本最小化的目的,選擇最佳的投資方案,實現較為科學合理的投資決策,從而從整體上減少房地企業的建設成本和運營成本,從而提升房地產行業的整體競爭力。第三,可以更加利于房地產企業更合理地配置資源,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開發過程的成本控制對于環境保護也有著良好地促進作用,在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好地實現其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因為在開發過程中注重成本控制,要通過合理地規劃以及先進的環保技術做支撐,比如節能、節地、防污染和節水的設施以及技術,在建材方面使用無污染的建筑材料,對過程中的廢棄物進行回收、再利用,都可以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革新成本,促進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總而言之,房地產開發經營中進行成本控制,不僅有利于房地產企業提高競爭力,而且利于企業實現經濟、環境、社會效益相統一,實踐企業的社會責任,更有利于房地產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2.影響房地產價格的主要因素

2.1土地供應量不足,價格節節攀升。

土地市場需求旺盛,土地供應量相對不足是土地價格上漲的主要原因。政府作為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經營者,掌控著城鎮建設用的土地的供應,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上的調控,決定了房地產行業的冷熱及房價高低。

2.2政府行政性收費項目較多,費用偏重。

房地產企業承擔的政府行政性收費項目繁多,費用偏重是導致房價居高不下的又一個主要原因。

建設工程政府行政性收費主要是項目“四證”所涉及到的費用,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五項,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三項,建設工程規劃行政許可證六項,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三項,共計十七個項目的行政性收費,各項收費增加的房屋成本造價約為230元/平方米。除上述各項費用之外,還有項目繁雜的行政性收費。

2.3企業社會公共負擔重,費用開支大。

房地產開發行業不僅要承擔房屋建設工作,還要承擔諸如道路,自來水、污水等的建設費用;有些地方甚至要承擔各種非贏利性的公用設施的建設費用。

2.4企業涉及稅種多、稅率高、稅賦重。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稅種頗多,一般稅收負擔可達到15%左右。稅率偏高,負擔較重,企業為了確保合理的利潤,唯一有效途徑就是提高房價。

2.5融資渠道薄弱,貸款利率高。

房地產開發行業普遍具有項目運作周期長,資金集中投入量大,投資回收周期相對偏長的特點,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十分嚴重。因此,銀行貸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房地產的價格;特別是自2004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多次調高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承擔貸款利率均高出同期存款利率的2.5倍以上;如果采取其他渠道融資,融資成本甚至更高。以10萬平方米居住小區為例進行測算,包括前期購地、套費、辦開工手續等費用在內,項目所需資金投入約18,000萬元~22,000萬元;企業應承擔貸款利息每年約1,100萬元~1,350萬元,按項目周期3年計算,每平方米成本利息費用將達到330元~405元。

2.6建材價格波動,建安成本提高。

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筑的原材料中鋼材、水泥、木材三大材所占比重最大。近幾年來,隨著建筑材料價格的大幅度上漲,直接帶動了房屋建安成本的提高。

3.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

3.1政府改善外部環境,抑制開發經營成本

3.1.1控制土地供應總量,降低土地價格。

土地供應量不足,價格就一定會上漲。政府要加強土地宏觀調控,加強土地儲備,維持適量的土地供應,力求土地供需總量平衡,使土地價格平穩上漲,乃至維持相對平衡的價格。避免因土地總量供給不足,導致炒地之風盛行、地價狂漲。對超過規定用量而未進行開發的土地,在進行補償后,政府需強制性收回,以持足量的用地規模,來平抑過高的地價。

3.1.2加大清理房地產行業不合理行政收費的力度。

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清理行政性收費的有關政策規定,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和消費的一些不合理收費,應切實進行全面整頓。對國家已禁止的收費項目,不能再繼續征收或者變相征收;對現有收費項目,適當調低收費標準;對可收、可不收的項目予以停收;以利于降低開發、建設、經營成本,減輕購房者負擔。

3.1.3適當減免稅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居民消費。

適當的稅收政策,會對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政府對房地產企業的稅收政策適當放寬;如適當減少企業營業稅減免部分小稅種,如契稅等。這對減少房地產業成本的開支,促進居民住房消費將起到較好的效果。

3.1.4發揮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維持物價平穩。

通過市場這只無形之手,可優化建筑材料產業的資源配置,使其既保證具有適當生產規模,又具有一定競爭格局。政府還要用加強宏觀調控這只有形的手,調節經濟運行、抑制通貨膨脹和維持物價穩定,維持穩定的建筑材料價格。

3.2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全過程控制開發經營成本

3.2.1通過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選擇好的監理工程師不僅可以把好工程質量關,而且可以幫助業主把好經濟效益關,控制工程成本的支出。因此,開發商在選擇監理工程師時應進行公開招標;通過公開招投標可以選擇到技術力量強、業績好、信譽高的監理工程師來承擔項目的監理任務。

3.2.3做好規劃設計階段的成本控制。

規劃設計是控制項目投資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的關鍵。規劃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較大,也就是說規劃設計階段工作水平的高低,設計質量的好壞,不僅影響到項目施工階段的投資,還會影響到項目建成投產以后的經濟效益。因此,開發商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證項目規劃設計階段的工作質量,切實加強設計階段的工程成本控制,主要措施包括加強規劃階段的經濟論證;實行限額設計管理(按照批準的項目設計任務書、投資估算,控制項目的初步設計、投資總概算);加強設計出圖前的審核;控制建安成本,降低工程造價;實行項目招投標,控制工程造價;合理安排施工,減少臨時費用;加強設計變更管理,降低建安工程成本;控制材料、設備價格,降低建安工程造價;加強支付程序管理、控制竣工結算;加強融資管理、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等等。

結束語

房地產開發中經營成本的控制,就是運用科學技術,采用科學的工具和手段,充分利用和認真分析建設周期中的重要信息,減少或避免建設資金的流失,降低整個項目的工程建筑成本,以及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對地產行業進行適當的調整,從而提高房地產開發的投資效益。

參考文獻:

篇10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及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四條本市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制度》所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各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范圍:

(一)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范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可以在全省范圍承攬房地產開項目;

(三)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承擔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限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六條市外具有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范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必須經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七條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根據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提出年度開發項目計劃,按規定須經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報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批準,并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九條開發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存入專業銀行,并由銀行部門出據資金證明,方可辦理開發手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開發項目,應當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查后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確認單,再報市發改委按規定核準。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土地。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規劃部門在組織聽證后,決定是否批準變更。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對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承擔質量責任。因建設質量問題給購買者或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開發企業與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之間的質量責任關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方案和要求完成規劃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地下管網等配套工程的建設安裝,其中供水、供電必須安裝智能表(卡)否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予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每季度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驗一次。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在30日內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房地產經營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必須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十八條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交相關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材料,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七)載明水電表分戶安裝、小區保潔、治安管理等內容的物業管理方案。

第十九條不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條件及證明材料的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后,應當詳細查驗各項證件和資料,并到現場進行查勘。經審查合格的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必須與商品房預購人簽定書面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土管部門、工商部門備案。

預售房屋的必須公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制度》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銷售,必須向中介機構出具書面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開發企業沒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不得出租其商品房,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出租商品房應執行建設部《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將未經綜合驗收的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驗收,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屋的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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