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1 16:55:4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市域社會治理的做法,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和2013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全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現場會要求,決定將美麗鄉村建設作為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的主攻方向,從今年起啟動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今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推進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努力建設美麗鄉村。開展美麗鄉村建設試點,是貫徹落實十精神、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需要;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永續發展的需要;是強化農業基礎、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需要; 是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需要。
二、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目標和基本原則
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目標是,適應城鄉發展一體化新形勢和廣大農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注重發揮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自下而上民主決策、農村民生需求導向和以縣為主統籌使用的制度優勢,注重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引領撬動作用,通過局部試點,探索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和有效模式,為在更大范圍內開展美麗鄉村建設積累經驗,完善政策。
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農民主體地位。要始終堅持議字當先,嚴守一事一議民主議事程序,尊重農民主體作用,調動農民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的積極性,讓美麗鄉村建設成果惠及廣大農民。二是堅持規劃引導,突出地域特色。立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托自然地理條件,適應資源稟賦和民俗文化差異,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科學編制美麗鄉村建設試點規劃。三是堅持試點先行,重點突破。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先行先試,突出重點,統籌協調,在局部地區取得重點突破和經驗模式后再逐步推開。四是堅持多元投入,整合資源。充分發揮一事一議民辦公助和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加大資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辦大事。五是堅持以縣為主,統籌推進。繼續完善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縣為主”的工作機制,發揮縣級在美麗鄉村建設中的組織規劃、指導協調和管理監督等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協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六是堅持改革創新,完善制度機制。深化鄉村治理和公共服務供給保障機制等改革,創新適應美麗鄉村建設的體制機制。
三、開展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繼續抓好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逐步實現道路硬化、衛生凈化、村莊綠化、村莊亮化、環境美化等目標,改善村容村貌和農民人居環境,為鄉村生態農業、生態旅游、農家樂等發展創造良好條件,促進農村產業形態優化升級。
(二)加強中心村和農村新社區建設,推動有條件的行政村、自然村落歸并整合,優化村莊布局,引導農村人口適度集中居住,節約集約土地。
(三)建立健全農村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長效管護機制。
四、開展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的有關要求
(一)抓緊制定美麗鄉村建設試點方案。各地要盡快明確試點范圍、支持重點、扶持政策、資金項目管理要求、績效評價等內容,制定試點方案。以省為單位開展美麗鄉村建設試點的省份要抓緊研究制定全省試點方案,并報工作小組審批后組織實施。局部試點省份可在中央財政重點支持2―3個縣市的基礎上,適當擴大試點范圍,選擇自然條件較好、領導重視、工作基礎扎實、有資金整合意愿和能力的縣市進行試點。試點方案于7月底前報送工作小組辦公室同意備案后抓緊組織實施。
(二)科學編制美麗鄉村建設試點規劃。根據本地區域差異特征,綜合考慮地理、文化、資源稟賦、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差別化美麗鄉村建設路徑。結合縣域總體規劃和城鎮發展規劃,加快供水、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專項規劃向周邊農村延伸,按照生活宜居、環境優美、設施完善的要求,區分不同村莊類型,因地制宜探索相應的建設標準和模式。
(三)加大美麗鄉村建設試點資金投入和整合力度。要調整支出結構,增加美麗鄉村建設投入,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引導農民、村集體和社會各方面資金共同投入美麗鄉村建設。要適應公共資源加速向農村傾斜、延伸的新形勢,發揮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平臺作用,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整合力度,推進進村建設性資金的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合力。
(四)加強美麗鄉村建設試點項目和資金監管,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在試點村的選擇上,要綜合考慮村莊規模、受益人口、自然經濟條件等因素,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合理確定,嚴禁大拆大建和搞錦上添花和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樣板工程;在立項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一事一議民主議事程序,健全自下而上民主決策機制,嚴禁加重農民負擔或違背農民意愿搞行政命令和“運動式”創建活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注重發揮綜改、財政等部門牽頭組織作用,注意發揮交通、水利、住建、文化等專業技術部門的協調配合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提高建設質量和水平。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強化約束機制,試點地區實行美麗鄉村建設資金專戶管理和報賬制,切實防止借整合之名改變資金性質及用途,或截留挪用美麗鄉村建設試點資金。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嚴格問責制度,對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加強調查研究和跟蹤指導。要充分估計美麗鄉村建設的復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和督導,及時掌握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實施方案,明確建設重點,完善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機制,探索總結規律性經驗和成熟模式,為擴大試點奠定基礎。
關于實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意見
為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的通知》(〔2000〕9號)精神,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2000年底前,我市將對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單位中80%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要堅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滾動推進”的原則,今年7月份在西城區先行試點,在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逐步實施。現就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步驟
對按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中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逐步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2000年要在原行業統籌之外所有參統單位中實行。2001年在原行業統籌單位中實行。爭取用兩年左右時間在全市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二、社會化發放的內容和形式
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內容為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形式主要是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工商銀行和郵局代為發放,為方便離退休人員領取、查詢,可自主就近選擇發放網點。
(一)居住在本市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工商銀行和郵局發放;
(二)居住在外地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郵局寄發;
(三)對有特殊困難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本人申請和實際情況,委托郵局上門送發。
三、統籌外養老金發放形式
企業支付的統籌外養老金不屬于基本養老金范疇,應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其中離休人員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各種補貼應給予保障。單位可以委托工商銀行、郵局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一起發放。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
基本養老金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遇法定節假日提前發放。為保障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取基本養老金,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發放。
五、組織實施
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高“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根據省人社廳《關于印發2021年度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8號)和市商改聯辦《關于印發宿州市市場監管領域2021年度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的通知》(宿商改辦字〔2021〕9號),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以下簡稱《抽查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抓好實施。
一、夯實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基礎制度
各縣、區人社部門要持續做好本轄區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兩庫”)精細化建設,將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分別按照行業類別、崗位資質等要素進行分類標注,并實行動態管理;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隨機抽查工作指引和細則,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局有關科室、局屬單位要按照《抽查計劃》要求,指導縣、區人社部門做好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兩庫”)完善工作,實行動態維護,確保精準監管。
二、規范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劃
各縣、區人社部門要根據市局年度抽查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于4月30日前錄入監管平臺,在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并報市局政策法規科備案。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原則上應覆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中所有監督檢查事項。除抽查對象基數過少或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一般檢查事項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點檢查事項的抽查比例不設上限,對屬地要求采取全覆蓋式檢查的事項,應在計劃中予以明確。各縣、區人社部門制定抽查計劃時,要加強內部溝通配合,統籌各項抽查事項;要主動聯系其他執法部門,加大聯合抽查力度,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防止重復檢查。嚴格實行年度抽查工作計劃管控,各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自行組織對企業的執法檢查,必須納入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年度抽查工作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需要臨時增設、暫停延遲或者取消實施的抽查任務,要及時公開公告。
局屬有關單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明確的責任分工,牽頭指導各縣、區人社部門組織實施年度抽查任務。對于省、市級統一發起的抽查任務,要提早謀劃具體實施方案,有序做好建庫、搖號、派發、上傳、公示等工作。
三、規范制定部門聯合抽查工作計劃
各縣、區人社部門要按照《抽查計劃》要求,主動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研究制定聯合抽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名稱、聯查部門、抽查事項、檢查對象、實施主體、責任分工、抽查基數和比例及時間安排等內容。聯合抽查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配合部門,增加《抽查計劃》外的相關部門參與。鼓勵縣、區人社部門將未納入部門聯合抽查事項清單的事項,進一步整合到部門聯合抽查范圍內。對于重點領域突發風險和情況,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發起部門可以組織臨時性聯合抽查,補充納入聯合抽查年度工作計劃,并向社會公開。
各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要按照《安徽省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抽查實施辦法》和市市場監管部門發起的年度聯合抽查事項通知要求,主動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研究制定“勞動用工管理情況檢查”、“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檢查”等聯合抽查事項年度工作計劃,明確任務名稱、抽查事項、檢查對象、實施主體、責任分工及時間安排等內容,按照要求開展好聯查行動。
四、規范有效實施雙隨機抽查
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計劃逐批次抽取檢查對象,根據需要因地制宜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雙隨機抽取過程應通過監管平臺操作,確保全程留痕。要根據監管實際情況采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測等方式開展抽查,規范抽查流程,做好抽查記錄,及時督促整改,提高監管效果。除依法依規不適合公開的情形外,各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要在抽查任務完成后20個工作日內,將抽查檢查結果錄入監管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相關網站平臺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加大懲處力度,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應在7個工作日內歸集至監管平臺,記于相應市場主體名下。
五、強化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各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要根據《安徽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和《安徽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分類監管辦法》,完善本地區、本單位信用分類監管的具體制度和措施。根據監管平臺提供的企業信用狀況,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科學設置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守信企業,可以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避免不必要的檢查;對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行嚴管和懲戒。
六、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日常監管的基本手段,加快與各業務職能的整合融合,加強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機制,強化雙隨機抽查與審批許可、信用監管、重點監管的銜接。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要強化對口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加強信息化支持,切實提高基層履職能力和水平。市局將依托監管平臺,適時對抽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請各縣、區人社部門,局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抽查計劃,及時完成抽查任務,并于2021年6月29日和11月29日前,匯總填寫本地區、本單位«2021年度抽查任務開展完成情況統計表》(附件3),報送階段性和全年抽查工作總結。市商事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統計結果作為對各地各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聯系電話:0557-3699829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統2021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2.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
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3. 2021年度抽查任務開展完成情況統計表
宿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統2021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
序號
抽查任務名稱
抽查事項
發起方式
抽查主體
(層級)
抽查
對象
抽查基數(戶)和比例
抽查
目標數
抽查比例
抽查
時間段
備注
1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門勞動用工管理情況檢查
規章制度制定情況檢查
市、縣(區)兩級自行組織發起
縣、區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及相關科室)
全市存續企業
轄區監管對象數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隨機抽取。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況檢查(已列入聯合抽查計劃,按聯合抽查計劃執行。)
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檢查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檢查
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檢查
工資支付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檢查(已列入聯合抽查計劃,按聯合抽查計劃執行。)
2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門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除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外)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除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外)
市、縣(區)兩級自行組織發起
縣、區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相關科室、各險種經辦機構)
全市存續企業
2000-10000家。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門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人力資源市場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市、縣(區)兩級自行組織發起
縣、區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人力資源流動開發科)
全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50家
5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4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門職業技能培訓與考核鑒定機構檢查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檢查
市、縣(區)兩級自行組織發起
縣、區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職建科、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全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全省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
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40家。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36家
4
4
10%
10%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021年】1月
底前完成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檢查
5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門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市、縣(區)兩級自行組織發起
縣、區人社部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及相關科室)
全省勞務派遣單位
全市約80家。
8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附件2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
序號
抽查任務名稱
抽查事項
發起方式
(牽頭指導科室)
抽查主體
(層級)
抽查
對象
抽查基數(戶)和比例
抽查
目標數
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要求
抽查
時間段
備注
1
2021年度全市勞動用工部門聯合抽查
工資支付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檢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檢查。
市、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發起,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市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支隊及相關科室)
市、縣(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
轄區內建筑行業和相關用工企業。
轄區監管對象數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隨機抽取。
60家
2021年4月至12月
附件3
2021年度抽查任務開展完成情況統計表
抽查任務
名稱
任務開展完成情況
抽取檢查企業數
(戶數)
累計已完成抽查企業
(戶數)
發現問題
(戶數)
責令整改
(戶數)
立案調查
(戶數)
結果公示
(戶數)
備注
一、北京市對外勞務人員需要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的,由本人執《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或鑒定復核。
對于戶口不在本市并長期在京工作的對外勞務人員,需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對經審核或鑒定復核合格人員,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原《職業資格證書》統一換成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并在證書照片處蓋有“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的《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涉外證書”)。
三、涉外證書內容按《北京市關于啟用〈職業資格證書〉加強規范化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培發〔1999〕58號)規定填寫,并從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機打印。
附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辦理公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勞社廳函〔1999〕121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司法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促進國際勞務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我國傳統的技藝和專長在國際上的良好聲譽,現對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以下簡稱“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外勞務人員須持印有中英文對照并套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的職業資格證書,做為辦理職業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
二、對外勞務人員原來所持的職業資格證書(含《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以及《高級技師合格證書》)由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或鑒定復核后,統一換證,并在證書照片處蓋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
三、對外勞務人員辦理職業資格證書公證時,應持本人身份證件、涉外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向其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提出申請。經公證處審核無誤后,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證書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套紅印),以及持證人照片處省級以上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鋼印屬實的方式,出具公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季度應將上一季度換發證書情況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并抄報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附件:職業資格證書特征說明
一、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初級技能、中級技能、高級技能以及技師、高級技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
二、證書內頁第2頁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章。
三、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封底采用隔色彩紅印刷。
四、證書內頁和封二、封三、底邊采用LDBZH浮雕印刷。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城市;環境治理;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4-0018-02
1 城市環境治理的內涵
城市環境治理是指為了維護城市區域的環境秩序和環境安全,實現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各級管理者和國家和當地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和教育等各種手段,調控人類生產生活行為,協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限制人類損害城市環境質量的活動的有關行為的總稱。應突出以下幾個方面。
城市環境治理的核心是對人類行為的治理。從規范人的經濟生產行為、社會生活行為等來開展環境治理,有效解決各種城市環境問題。人在城市環境治理中扮演了治理主體與治理客體的雙重角色,起著關鍵性作用。城市環境治理的實質是要限制人類損害城市環境質量的行為,鼓勵對環境友好的行為。
城市環境治理強調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城市環境治理的目的是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各類環境問題,保證城市環境安全,實現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所以,要建立可持續發展的城市經濟體系、社會體系和保持與之適應的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和環境基礎,是環境治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城市環境治理的根本目標。
2 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政府及社員對城市環境治理的認識欠缺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環保意識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多數地區的環境狀況還不樂觀,社員的環境意識和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公共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也不夠強。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為當前經濟利益而不嚴格遵守城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抵制環保執法、任意違規排污的現象仍較普遍;市民隨意亂扔垃圾等行為到處可見。諸多陳規陋習和不良的生活習慣仍然影響著城市的公共環境,由此可見,社會各界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意識不高仍是制約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
有些城市的領導為了獲得局部利益和經濟效益,貪圖一時之快,重經濟發展、忽視長遠利益、全局利益,輕環境保護,甚至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沒有正確的環境保護意識,怎么能夠有效的指導各層干部、工作人員的工作,部署戰略、發展經濟、保護環境呢?在錯誤的發展觀指導下,一些城市采取犧牲環境的做法,只追求投資增長,而吸收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進城落戶,不考慮環境容量的承載能力任意排放污染物。其結果是城市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反過來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制約了城市的進步。
2.2 城市經濟的發展給城市環境治理帶來巨大的壓力
中國已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這個階段往往是資源環境矛盾凸顯的時期。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中還面臨著更為特殊的國情:擁有龐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質的人口和貧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資源基礎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貧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環境容量狹小;科學技術基礎薄弱和國民文化素質與環境意識不高的問題在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一些城市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主要工業物排放達標率還很低等等。
隨著中國城市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加,即長期延續著的“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粗放式增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加劇了城市的環境壓力。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城市中污染物產生量會不斷增多,城市環境壓力還會加大,環境問題更為突出。
2.3 城市環境治理政策不完善
城市環境治理是政府部門的工作要務,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進行,必須輔之以良好的政策作為保障和引導。適當的政策為環境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序的工作環境,也引導著社會各界共同奮斗,為了完成城市環境治理的嚴峻任務付出努力,步步為營。
中國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屬于政府主導型,政府行為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和環節,企業則是環境政策的被動接受者,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和渠道少。為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保證行動的正確性,首先要落實法律。環保法律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授予很大的權力,對社會各界卻分配很少權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勵。這樣的不平衡狀態影響了積極性、主動性,更直接減少了本該得到的效果。環境政策中強制性政策占據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勵作用的環境經濟政策的應用則很有限。另外,受中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的影響,中國環境政策的某些環保機構缺乏決策與管理能力,執法監督不力不嚴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環境政策實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內。
2.4 城市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落后
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產業水平較低、能源資源消耗比較高以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的國家。這樣的事實扭轉的難點在于資金的匱乏,導致欠帳很多,特別是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危險廢物處置等建設能力尤顯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導致了二氧化硫的過度污染;污水處理廠嚴重缺乏,導致幾百個城市無法正常使用污水處理工序;垃圾無害化處理緩慢,嚴重影響了空氣質量和水源質量。隨著城市化的迅速發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環境治理對環境基礎設施的需求迅速增長,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的現狀將使城市環境問題更加突出。
3 解決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問題的主要措施
3.1 城市環境治理的立法措施
環境立法措施是規范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保障。從制約力角度講,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約作用,能夠約束各界人士的行為,強制大家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從環保資金建設角度講,環保立法可以通過征稅、征費等角度設立門檻,既提高了環保的標準和環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積蓄一部分環境治理資金,解決資金不充足的問題。環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以及國際立法等,可以效仿發達國家,可分為環境行政立法、環境經濟立法與環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環境經濟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經濟刺激制度、稅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段。
我國要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度體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
3.2 城市環境治理的政策措施
主要是針對實施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實行嚴格的城市發展規劃制度。要以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為依據,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內容包括:從區域整體出發,統籌考慮城鎮與鄉村的協調發展;調整城市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統籌安排和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劃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業和城市交通作為首要的規劃目標。
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
3.3 城市環境治理的教育措施
環境教育措施是落實城市環境治理內容的思想保障。所謂環境教育就是使參與者認識和理解人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愛護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保護環境意識。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環境發展過程的核心”,提出了“發展環境教育”的口號。環境教育由此成為世界各國學科教育的重要主題。中國應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一道,積極落實環境治理的教育工作。
3.4 城市環境治理的技術措施
(一)觀念的問題。構建親清的政商關系,核心是思想觀念的轉變。為了轉變“官本位、權本位、我本位”的思想觀念,我們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使命初心,提出了“貼心代辦”理念,樹立人民是主人,干部是公仆,我們都是老百姓的勤務員的思想,人人都是營商環境,個個代表政府形象,強力推進“貼心代辦,一次辦好”改革,真正為企業和群眾提供“店小二”式服務。
(二)體制的問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是一項大的系統性工程,從上級來看,由發改部門牽頭考核,同時涉及市政府職能辦、市政府審改辦、行政審批服務局及相關職能部門。目前,推行的各項改革單兵突進,存在碎片化問題。遼寧省的做法是成立營商環境建設局,出臺了《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依法推動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我們學習借鑒遼寧省的做法,成立營商環境建設局,牽頭推進全市營商環境建設工作。
二、意見建議
一、在征信管理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一)切實做好貸款卡年審工作
征信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貸款卡的管理,貸款卡年審又是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年審是發揮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作用的基礎。就我們嵩明縣的情況來看,在過去一個時期內,由于宣傳的不到位,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片面認為征信系統建設、貸款卡年審是人民銀行的事,積極性不高,重視配合不夠;有的企業因不熟悉相關規定,或由于疏忽未能按時參加貸款卡年審,影響了借款人基本信息的更新。貸款卡年審率偏低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作用的發揮。針對這種情況,人行嵩明縣支行在認真分析形成這一問題原因的基礎上,采取措施強化貸款卡年審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是廣泛開展宣傳,積極進行引導。支行把貸款卡年審宣傳融入到日信管理工作之中,通過發送專題材料,組織培訓等方式,宣傳征信體系建設對方便企業融資和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意義及貸款卡在企業征信系統中的基礎作用,幫助企業和金融機構提高認識,促使他們對貸款卡年審工作的重視。同時,通過召開征信管理專題會議,向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卡年審公告,并組織金融機構通過信貸網點和對外服務窗口發放宣傳材料和張貼通知,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提醒企業按時自覺參加貸款卡年審。其次是加強管理,嚴格要求。把工作重點放在治理和杜絕對無卡和持無效卡企業放款上,組織金融機構認真落實《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貸款卡管理的各項規定。近年來,支行多次組織專人對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卡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糾正違反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規定的各種問題,有效發揮了警示作用。在進行現場檢查的基礎上,通過糾正金融機構對無卡和持無效卡企業辦理信貸業務的問題,促進了企業對使用貸款卡和參與貸款卡年審的重視程度。再就是做好服務促工作。盡可能地向社會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細致的服務,增進了企業和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貸款卡管理工作的理解,迎得了支持和配合。近兩年來,全縣貸款卡年審率逐年提高,前來咨詢的人次也明顯增加,貸款卡管理的效能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二)注重征信管理的務實與創新
征信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數據質量不高的問題,一些異議處理的問題。數據質量是征信系統的生命線,還需要嚴格督促商業銀行以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維護系統數據的全面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要高度重視異議處理,合規查詢征信系統、正確使用信用報告。近年來,小微企業的發展既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問題關鍵之一在于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為此人民銀行縣支行在這方面還需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要在縣域努力幫助小微企業融資、幫助金融機構培育客戶,探索建立小微企業、金融機構良性互動低成本、高效率的運轉體系。在做好征信管理日常工作的同時,縣級人民銀行還要努力拓展征信管理的工作面,使征信管理功能很好地發揮出來。要通過一系列的信用制度設計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塑造社會風險防范及誠信多獲利的社會價值觀,完善個人和企業的征信系統。要以法治為基礎,信用制度為核心,將納稅、合同履約、信貸、產品質量以及貪污、行賄受賄、法院判決執行情況等信息,逐步納入個人和企業的征信系統,擴充并強化征信管理的功能。作為履行征信管理職能的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要切實有效發揮好征信體系科學有效懲惡揚善的功能作用。加強誠信建設,必須建立科學的社會征信系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規,借助社會征信系統的信息支持,依法追究失信者的責任,使守信者獲得公允回報,讓失信者得不償失。還要學習借鑒外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如重慶營業管理部的經驗做法就很好,他們通過征信管理處、科技處的相互配合,將轄內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中。他們還制定并形成了小貸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網絡解決方案、業務操作模式以及小貸公司接入后的管理工作機制。縣級人行應積極開展調查研究,主動向上級反映情況,力爭將外地的好經驗好做法在當地變為現實,為地方信用環境的改善和經濟發展服務。
二、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一)抓關鍵促整體工作
從誠信主體來看,社會誠信包括政府誠信、企業誠信和個人誠信三類。“三者中,關鍵還是政府誠信,這是因為政府既是社會信用制度的制定者、執行者和維護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如果政府不講誠信,企業誠信就難以做到,個人誠信就更無從談起。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誠信缺失現象嚴重。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誠信意識淡薄,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等,招商引資的時候承諾得很好,又是開發項目獎勵,又是政策性獎勵,但這些承諾經常不能如約兌現,或根本不兌現。所以說,一個地方的信用環境如何,當地政府的信用狀況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要建設好縣域信用環境,縣級人行要在切實認真搞好農村信用體系和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同時,力促政府信用狀況有較大的改觀。加強政府信用建設,特別是遏制消極腐敗現象以及違約拖欠行為,對于提升社會整體信用水平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應規范市場主體和政府行為,強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針對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可以開展政府信用專項治理,教育和引導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提高工作效率,樹立信用意識,并增強政策的統一性和透明度。
推進縣域信用環境建設需要綜合治理。信用是維護經濟運行秩序、有效配置經濟資源的重要條件,是降低交易成本、促進貿易向深度和廣度發展的重要基礎。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進行信用綜合治理是一個重要內容。在信用綜合治理中,抓住關鍵環節,解決主要矛盾,就如同利用杠桿可以省力一樣,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總體來看,政府信用建設、金融機構信用治理、企業信用治理、對社會大眾的信用教育引導等。從縣域的實際情況看,應重點抓好政府信用建設和金融機構信用治理。
(二)抓重點帶動全面
金融機構信用治理,完善信用市場都是工作的重點。金融機構是經營信用(這里的信用是指狹義的信用,即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所形成的商品或貨幣的借貸關系)的特殊企業,掌控著龐大的信用資產,其運行的穩定性關系整個國民經濟的安危,其配置資源的效率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巨大影響。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狀況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尚有差距,存在諸如內控機制不嚴、資源配置效率不佳等問題。提高金融機構的信用水平,應從兩個方面著力:深化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這是根本措施,在縣域,主要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在就是規范和強化金融監管,這是重要保證。
還要逐步完善信用市場。從經濟發展趨勢來看,市場機制在信用資源配置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信用市場得到了很大發展,但無論是在市場規模還是在成熟度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都還存在很大差距。不斷完善信用市場機制,是我國信用綜合治理的重要措施。完善信用市場機制,主要應從完善市場制度體系、優化調整市場結構、發揮信用信息的先導作用等方面入手。縣級人行要加強這方面的調查研究,從縣域的實際出發,為逐步完善信用市場多做基礎性工作。
三、在信用文化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一)加大宣傳力度
主要是廣泛開展征信宣傳教育活動,切實加強和改善縣域信用環境。縣級人行要積極主動,力促地方黨政部門研究制定社會信用宣傳教育計劃與實施方案,有針對性、有目的地指導基層各部門開展社會信用建設工作,改善和優化本區域信用環境。在政府的主導下,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報刊等有關部門利用宣傳輿論媒體,向全社會普及征信知識,培育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定期在行政事業單位、社區、學校、企業、公共場所、營業場所等,巡回舉辦征信專題講座、講堂、座談會、論壇等專題活動,廣泛開展誠信典型和征信知識宣傳。建立和落實區域社會信用環境評價制度,以信用環境建設為核心,大力開展“誠信政府、誠信社區、誠信單位、誠信公民”創建活動,推廣先進經驗,樹立誠信典型,在全社會營造誠信得益、失信受制,一處失信、處處受制,一時失信、長期受制的良好社會氛圍,進而形成誠信宣傳的長效機制。
(二)培養誠信意識
一、當前中國城市環境治理的主要問題
(一)城市經濟的發展給城市環境治理帶來巨大的壓力
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中還面臨著更為特殊的國情:擁有龐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質的人口和貧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資源基礎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貧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環境容量狹小;科學技術基礎薄弱和國民文化素質與環境意識不高的問題在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一些城市工業企業廢水排放達標率、主要工業物排放達標率還很低等等。
(二)城市環境治理政策不完善
中國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屬于政府主導型,政府行為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和環節,企業則是環境政策的被動接受者,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方式、渠道少。為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保證行動的正確性,要首先落實法律。環保法律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授予很大的權力,對社會各界卻分配很少權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勵。這樣的不平衡狀態影響了積極性、主動性,更直接減少了本該得到的效果。環境政策中強制性政策占據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勵作用的環境經濟政策的應用則很有限。另外,受中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的影響,中國環境政策的某些環保機構缺乏決策與管理能力,執法監督不力不嚴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環境政策實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內。
要改變城市環境治理現狀必然要改變城市環境治理政策,必須認清政策的不完善之處給群眾的生活和社會的進步帶來了多大的阻礙影響。
(三)城市政府及人民群眾對城市環境治理的認識不足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環保意識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先進國家相比,中國多數地區的環境狀況還很不樂觀,公眾的環境意識、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公共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也不夠強。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為當前經濟利益而不嚴格遵守城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抵制環保執法、任意違規排污的現象仍較普遍;市民隨意亂扔垃圾等行為到處可見。諸多陳規陋習和不良的生活習慣仍然影響著城市的公共環境,由此可見,社會各界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意識不高仍是制約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
有些城市的領導為了獲得局部利益和經濟效益,貪圖一時之快,重經濟發展、忽視長遠利益、全局利益,輕環境保護,甚至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沒有正確的環境保護意識,怎么能夠有效的指導各層干部、工作人員的工作,部署戰略、發展經濟、保護環境呢?在錯誤的發展觀指導下,一些城市采取犧牲環境的做法,只追求投資增長,而吸收環境污染嚴重的企業進城落戶,不考慮環境容量的承載能力任意排放污染物。其結果是城市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反過來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制約了城市的進步。
(四)城市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落后
中國身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產業水平總體上比較低,能源資源消耗比較高,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薄弱,這是眾所周之的事實。這樣的事實扭轉的難點在于資金的匱乏,導致欠帳很多,特別是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危險廢物處置等建設能力尤顯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導致了二氧化硫的過度污染;污水處理廠嚴重缺乏,導致幾百個城市無法正常使用污水處理工序;垃圾無害化處理緩慢,嚴重影響了空氣質量和水源質量。隨著城市化的迅速發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環境治理對環境基礎設施的需求迅速增長,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的現狀將使城市環境問題更加突出。
二、解決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城市環境治理立法措施
環境立法措施是規范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保障。從制約力角度講,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約作用,能夠約束各界人士的行為,強制大家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從環保資金建設角度講,環保立法可以通過征稅、征費等角度設立門檻,既提高了環保的標準和環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積蓄一部分環境治理資金,解決資金不充足的問題。環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以及國際立法等,可以效仿發達國家,可分為環境行政立法、環境經濟立法與環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環境經濟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經濟刺激制度、稅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段。
我國要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度體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
(二)城市環境治理政策措施
主要是針對實施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實行嚴格的城市發展規劃制度。要以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為依據,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內容包括:從區域整體出發,統籌考慮城鎮與鄉村的協調發展;調整城市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統籌安排和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劃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業和城市交通作為首要的規劃目標。
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
(三)城市環境治理教育措施
環境教育措施是落實城市環境治理內容的思想保障。所謂環境教育就是使學習者認識和理解人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防止環境污染,將系統的環境科學知識予以大眾化,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環境教育內容涉及到自然、社會、技術、管理、政法等多種學科的知識,各學科領域都與環境科學兼跨、包容,具有較強的綜合性。當今城市政府和人民群眾都對城市環境治理認識不足,落實城市環境治理的教育措施顯得尤為重要。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環境發展過程的核心”,提出了“發展環境教育”的口號。環境教育由此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學科教育的重要主題。中國應緊跟這一潮流,學習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環境教育立法,積極落實環境治理的教育工作,也更好的為人們的認識提供更新、更權威的知識。
(四)城市環境治理技術措施
要加強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就必須先鞏固技術,爭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優異的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擴大的方法。環境技術措施是城市環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環境技術是指防治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和改善環境的相關技術,一般包括專門的治污技術、環境管理技術、各種綜合利用技術以及預防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技術。如污廢水處理技術、固體廢物處理技術、防治放射性污染技術、環境影響評價技術、環境監測技術、環境產品生產技術、環保技術的營銷技術等。
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和排污單位。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統計。綜合運用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強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實現總量控制目標。建立強制回收制度、代處置制度等環境治理先進制度。強制回收制度是為了防止污染發生轉移,規定強制報廢設備和對部分有毒廢舊物品由生產者和銷售者負責集中回收,再交由專門處理單位處理的制度;代處置制度是指排污企業與按照市場化模式運營的專業污染處理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專業單位治理產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處置費的制度。
參考文獻:
[1]姜愛林,鐘京濤,張志輝.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24(12).
[2]姜愛林,陳海秋,張志輝.江淮論壇,2008,4.
[3]王子奇,探索與爭鳴,2008,1.
[4]姜愛林,安徽科技,2009,4.
[5]姜愛林,陳海秋.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9,11(2).
[6]鐘京濤,環境研究與檢測,2008,21(2).
中圖分類號:F2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城市環境治理的相關內涵
所謂城市環境治理是指的為了維護城市區域的環境秩序和環境安全,實現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各級管理者和國家和當地的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和教育等各種手段,調控人類生產生活行為,協調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限制人類損害城市環境質量的活動的有關行為的總稱。在這里應突出以下兩個方面:城市環境治理的核心是對人類行為的治理;城市環境治理強調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
二、我國城市環境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政府及公民對城市環境治理的認識缺乏。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環保意識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多數地區的環境狀況還不樂觀,社員的環境意識和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公共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也不夠強。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為當前經濟利益而不嚴格遵守城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抵制環保執法、任意違規排污的現象仍較普遍。社會各界對城市環境保護的意識不高仍是制約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工作開展的重要因素。
(2)城市環境治理政策不夠完善。城市環境治理是政府部門的工作要務,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進行,必須輔之以良好的政策作為保障和引導。中國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屬于政府主導型,政府行為貫穿于環境保護的各個領域和環節,企業則是環境政策的被動接受者,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方
式和渠道少。為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和保證行動的正確性,首先要落實法律。環保法律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授予很大的權力,對社會各界卻分配很少權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勵。這樣的不平衡狀態影響了積極性、主動性,更直接減少了本該得到的效果。環境政策中強制性政策占據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勵作用的環境經濟政策的應用則很有限。此外,受中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的影響,中國環境政策的某些環保機構缺乏決策與管理能力,執法監督不力不嚴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環境政策實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內。
(3)城市快速的經濟發展給城市環境治理帶來巨大的壓力。中國已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的階段,這個階段往往是資源環境矛盾凸顯的時期。中國城市環境治理中還面臨著更為特殊的國情:擁有龐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質的人口和貧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資源基礎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貧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環境容量狹小;科學技術基礎薄弱和國民文化素質與環境意識不高的問題在短期內不會得到解決;全國城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問題突出。
(4)城市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產業水平較低,能源資源消耗比較高,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的國家。這樣的事實扭轉的難點在于資金的匱乏,導致欠帳很多,特別是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危險廢物處置等建設能力尤顯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
接導致了二氧化硫的過度污染;污水處理廠嚴重缺乏,導致幾百個城市無法正常使用污水處理工序;垃圾無害化處理緩慢,嚴重影響了空氣質量和水源質量。隨著城市化的迅速發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環境治理對環境基礎設施的需求迅速增長,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滯后的現狀將使城市環境問題更加突出。
三、解決中國城市環境治理問題的主要措施
(1)進一步完善城市環境治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針對實施城市環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實行嚴格的城市發展規劃制度。要以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為依據,制定城市發展規劃。內容包括:從區域整體出發,統籌考慮城鎮與鄉村的協調發展;調整城市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統籌安排和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劃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業和城市交通作為首要的規劃目標。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
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
(2)進一步加強城市環境治理的立法措施。環境立法措施是規范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保障。從制約力角度講,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約作用,能夠約束各界
人士的行為,強制大家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從環保資金建設角度講,環保立法可以通過征稅、征費等角度設立門檻,既提高了環保的標準和環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積蓄一部分環境治理資金,解決資金不充足的問題。環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以及國際立法等,可以效仿發達國家,可分為環境行政立法、環境經濟立法與環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環境經濟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經濟刺激制度、稅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段。我國要大力加強城市環境保
護立法工作,把環境保護和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制度體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環保立法步伐,強化法規、規章的作用,將實踐中的成功做法和先進經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結合新的形勢和任務,修改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將其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規定政府、企業和公眾等不同主體
的基本環境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各級政府的環境責任以及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環境管理的基本權能和執法手段等內容。
(3)城市環境治理的教育措施。環境教育措施是落實城市環境治理內容的思想保障。所謂環境教育就是使參與者認識和理解人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愛護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保護環境意識。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環境發展過程的核心”,提出了“發展環境教育”的口號。環境教育由此成為世界各國學科教育的重要主題。中國應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一道,積極落實環境治理的教育工作。
(4)城市環境治理的技術措施。要加強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就必須先鞏固技術,爭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優異的環境治理的基礎設施建設擴大的方
法。環境技術措施是城市環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環境技術是指防治環境污染、環境破壞和改善環境的相關技術,一般包括專門的治污技術、環境管理技術、各種綜合利用技術以及預防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技術。
(5)城市環境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和排污單位。加強污染物排放監測和統計。綜合運用排污許可、排污收費、強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實現總量控制目標。建立強制回收制度、代處置制度等環境治理先進制度。強制回收制度是為了防止污染發生轉移,規定強制報廢設備和對部分有毒廢舊物品由生產者和銷售者負責集中回收,再交由專門處理單位處理的制度;代處置制度是指排污企業與按照市場化模式運營的專業污染處理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專業單位治理產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處置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