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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保障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2 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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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保障

篇1

自從社會管理創新在黨的重要文件中提出后,社會管理迅速成為當代中國的熱門話題,也成為學者研究的熱點,社科領域對之進行了大量的研究,有關的研究成果前所未有。但是,由于構成這一詞語的“社會”和“管理”兩個語素在不同場合、不同的學科研究視角、不同的參照語境下,有不同的定義,社會管理的概念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對何謂“社會管理”,學者通常如此定義:人們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狹義的觀念認為,社會管理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指的是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圍一般也就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而廣義的觀念認為,社會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事業和社會觀念等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1]。

而官方學者則從我國現實政策層面對“社會管理”從內涵、任務、主體、目的諸方面進行了“質”的規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總體格局中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以維系社會秩序為核心,通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認同、秉持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行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2]

有法學學者基于“理論是實踐的指南,概念是思維的工具”的常識判斷,以實證分析方法,對我國實定法中“社會管理”這一概念的分布及法規范中“社會管理”概念在具體法語境中使用的差異及特點進行辨析研究后,認為:社會管理并非一個不證自明、不言而喻的概念;社會管理既是一個時髦的政策用語,也是一個嚴肅的法律概念。我國的實定法中社會管理概念確實存在不足,并進而指出,“社會管理立法是社會管理的依據與實現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會管理法治化是我國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選擇,它呼喚認真對待作為法律概念的社會管理。”[3],因此,在十報告中將之前社會管理的有關表述加入了“法治保障”,標志著當前和今后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指導思想、基本路徑和主要方法都是“社會管理法治化”,作為法律概念的社會管理亟需進一步予以辨明厘清。

二、我國現存的“社會管理”的不足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表示,社會管理是一個老問題,是任何一個形態的社會都不可少的一項管理活動。但是,“創新社會管理”是一個新問題,因為在當前這個社會劇烈轉型的時期,舊的理念和方法已經無法妥善應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4]

自我國實施改革開放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帶來空前的社會變革,既給我國的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帶來突出矛盾和問題。2011年,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了5000美元,意味著我國已經從中低收入階段跨入中上收入階段,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發展黃金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交織時期,現實中突出的問題矛盾表現在:人民矛盾和社會矛盾引發的群眾上訪和多樣多發、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流動人口大幅增加,既給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也給社會管理帶來巨大壓力;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但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公共安全事故頻發,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突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快速發展,但管理服務問題突出;互聯網迅速發展,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也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分配機制不夠合理、貧富差距拉大,社會階層結構不夠合理,結構化、碎片化現象嚴重,缺乏有效流動機制,階層分化停滯、結構固化;外部勢力插手干預,傳統安全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因素相互作用,增加了社會矛盾的復雜性,等等。

面對社會領域復雜的矛盾和新的問題,現存的“社會管理”模式沿襲計劃經濟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等諸多方面存在難以完全適應的方面。這種“社會管理”的目標是“服從”與“管制”,而不是“服務”;管理主體是“國家”或“政府”,而不是“社會”;管理的方式單純依靠垂直、縱向的政府的行政權力,而缺乏自下而上的“權利”管理,即缺乏社會主體的動員與參與、缺乏公民民主管理、缺乏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溝通與協商;管理客體不是社會關系、社會行為或提供物質的、精神的服務而是被管理者的思想或私人活動;它注重的是“威權”而不是“威信”,管理機制是自上而下的權力管理,管理方式或方法是命令、指令。這種模式因其以國家強力實施的社會治理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點,在計劃經濟年代具有極大的優勢。

篇2

(一)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的沖突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之下,社會管理創新并不是任意而為的,它還面臨著如何與法治相協調的問題。從法治的內涵可知,法治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穩定性為基本保障。有別于此,社會領域的創新則要求人們對既有的體制、制度、生產關系和上層建筑適時作出調整與變動,以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兩相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法治所要求的穩定性和創新所體現的變動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緊張關系:一方面,要進行創新,就勢必面臨如何維護法律的尊嚴及其穩定性問題;另一方面,要實施法治,則又面臨如何保證創新的及時進行以適應新的形勢需要問題。在社會管理領域,這種情況同樣存在。如何在創新的變動性與法律的至上性和穩定性之間保持平衡,超越創新與法治的緊張,促進其協調一致乃至相互促進,是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必然面臨的一個問題。

(二)社會管理創新與法治的協調

首先,社會管理創新不可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誠然,法律可能出現不適應形勢需要的情形,但即使這樣,社會管理創新也應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否則,社會管理主體本身不遵守法律的行為將引起其他社會利益主體的效仿,使得法律的尊嚴無從維護,法律的崇高地位無從保證,創新不但不能達到加強社會管理,反而可能導致社會處于更加不確定的無序狀態。

其次,社會管理創新應實現制度化。社會管理涉及多個方面的內容,包括社會管理的主體、權限、程序、方法、途徑、手段等,相應地,作為對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的創新,也涉及所有這些方面的內容。為保證成功的創新經驗得到長期和廣泛的應用,增強創新的實效性和持續性,應及時將其制度化,通過制度形式將其固定下來。

最后,社會管理法律本身要進行創新。社會管理創新應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但法律本身不應是長期僵化不變的,在法律不能適應社會管理形勢發展的需要,或出現因法律的局限而導致必要的社會管理創新無法開展的時候,應著手對社會管理法律本身進行創新,也就是開展法律制度的修訂工作。這種修訂不僅可保證社會管理創新的進行,保證社會管理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要,也可保證社會管理創新在法治的軌道內進行,不致出現表面上“良性違法”、實際上有損法律尊嚴的狀況。

(三)法治視角下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

1.社會管理理念的創新。法治視角下的社會管理理念,要求必須摒棄原來的那種國家全面控制社會的思維,認識到社會自組織性的重要價值,允許社會組織的發育,形成完善的、具有包容性的多元社會結構。同時,在管理活動中,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以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應尊重各方利益訴求,保證各方合法權利的維護與實現;應貼近社會生活,增強服務意識,密切與管理對象的關系;所有社會管理創新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不可脫離法律的約束。只有牢牢樹立依法開展社會管理創新活動的理念,才能帶動社會管理主體、方法、程序等方面的創新,實現社會管理及其創新的根本目的。

2.社會管理主體的創新。在法治視角之下,要開展社會管理創新,就必須進行主體的創新,由單一的行政化管理向社會化管理轉變,由單一管理主體向多元管理主體轉變,明確各主體的職責范圍和工作機制,在繼續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發揮其他社會管理主體的作用,形成和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3.社會管理手段的創新。當今社會是個多元社會,與之相應,社會管理的手段也應該是多元的,在保留必要的強制性手段的同時,應視管理內容的性質和類別,采取多種手段進行管理。尤其要重視疏導性手段的應用,防患于未然,將矛盾消除于形成之前,化解于無形之中。同時,隨著科技的進步,應及時采取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社會管理活動,如采取現代信息技術、網絡等手段實行社會管理。

二、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形式

基于是否以執法辦案為載體,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形式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間接參與”,第二個層次是“直接參與”。

“間接參與”體現為檢察機關通過具體個案的妥善解決,在微觀層面上達致化解社會矛盾、恢復被破壞的社會秩序的效果,為社會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在穩定有序的狀態中不斷發展。

“直接參與”則體現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檢察機關將檢察職能進行橫向延伸和深化,即在原有檢察職能范圍中、在各項工作從入口到出口形成的線性管轄區間內把兩端向外延伸,即“入口”前提和“出口”后置,以達到延伸檢察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目的。[1]實踐操作中,“入口”前提的典型表現是對犯罪的一般預防,例如積極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2]深入社區、企業、學校宣傳講解法律知識,提示群眾遠離違法犯罪等;“出口”后置的典型代表是對犯罪的特殊預防,例如加強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法律監督,協助做好特殊人群(如犯罪未成年人、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等。第二種情況,檢察機關基于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權采取多種形式主動參與社會管理,與執法辦案工作聯系很少。比如:依法監督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多方面為政府施政提供專業協助(如向行政部門提交法律咨詢或法律意見,就政府的法案提出建議等),加強工作協調、推動完善法制,向社團、機構提供法律咨詢等。[3]分析上述兩個層次,檢察機關并不像行政機關、黨群組織及其它社會組織一樣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組織成員等的行為或者相關社會關系進行規劃、控制,而均需要通過與其它機關的配合協調,通過制發檢察建議、提供咨詢等方式參與社會管理,以達致完善社會管理的目的,這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

三、延伸檢察職能,創新社會管理

(一)轉變理念,厘清認識

一要增強公平理念。檢察機關應切實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核心,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范及時、充分且準確地轉化為各類法規范和制度,轉化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切實確立和竭力踐行的基本價值追求,轉化為各類社會管理主體進行價值取舍和決策判斷的基本行為準則。[4]二要增強人本理念。高度重視和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和諧穩定社會建設擺在重要的位置,尊重各方各類利益訴求,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進而形成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創新。三要增強可持續理念。當前,社會管理方式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創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今后一個時期政法機關的重點工作,檢察機關責無旁貸。四是增強統籌理念。檢察機關應以法律監督為紐帶,統籌好各方主體,統籌好各種職能,兼顧好各種利益,實現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主體定位,參與管理

從權力屬性上來講,檢察機關不是典型的社會管理主體,不具有社會管理職能。但從廣義的社會管理來講,檢察機關具有對內管理的職能,同時,部分檢察職能如公訴權、職務犯罪偵查權,具有主動追訴犯罪的功能,相對于中立的司法屬性而言,具有一定的控制犯罪的社會管理性質。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大致可以做出這樣的判斷,檢察機關具有一定的打擊和控制犯罪的職能,具有對內管理的職能,這些都是廣義上的社會管理職能,但從狹義的社會管理職能上來講,檢察機關不是社會管理的直接主體。但是,檢察機關在我國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有相對廣泛的法律監督權,公訴部門可以對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可以對刑罰執行活動以及刑事強制措施進行監督,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可以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及其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反貪、反瀆職侵權部門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還可以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法院、監獄、看守所、行政機關作為被監督者,其中除法院屬于司法機關外,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和行政機關都具有明確的社會管理職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相對于被監督對象而言是具有一定法律強制力的外部監督,對于被監督機關的內部監督和管理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有利于規范被監督機關的內部管理。同時,對于促進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行政機關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和創新其管理社會的體制機制也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屬于廣義的社會管理主體,其執法辦案活動是廣義的社會管理活動,同時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部分社會管理活動負有監督職責,既是創新的主體,又是推進創新的力量。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對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推動法治化社會管理模式的形成,具有其獨特的促進作用。

(三)創新途徑,延伸職能

一要向農村基層社會建設、社會管理延伸檢察職能。探索建立和完善派出鄉鎮檢察室等新機制,努力延伸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和參與社會建設的觸角,積極搭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服務的新平臺。設立基層檢察工作室[5]有助于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基層派出機構的立案、偵查、審判和社區矯正等活動的同步監督、全程監督,切實增強法律監督效果。

二要向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延伸檢察職能。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監外執行罪犯、刑滿釋放人員、輕微犯罪被不人等特殊人群的幫教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困難,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與共青團、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密切配合,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加強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要向促進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延伸檢察職能。在建設與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導下,檢察機關參與網絡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一要堅決依法打擊利用網絡實施的顛覆國家政權、竊取國家秘密,詐騙、盜竊和“黃賭毒”等犯罪活動,凈化網絡環境,維護網絡秩序;二要分析網絡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和提出立法建議,促進網絡管理法律法規的完善;三要高度重視涉檢網絡輿情,建立健全應對、引導機制。既要把網絡輿情作為聽民聲、察民意的重要渠道,又要對涉檢負面輿論快速反應,及早處理,正確引導,營造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網絡輿論環境;四要重視檢察門戶網站建設和維護,建設好“網上檢察院”,利用網絡大力開展“陽光檢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最大限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檢察工作的了解,提升執法公信力。

四要向化解社會矛盾、修復社會關系的社會管理延伸檢察職能。社會矛盾產生的原因可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社會交往摩擦產生的矛盾,即各種人際交往、經濟交流等過程中產生的矛盾;二是社會管理存在偏差產生的矛盾,即由于管理上存在瑕疵或錯誤,導致相關當事人采取不當行為而產生矛盾。檢察機關所辦理的案件,往往是社會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結果,矛盾糾紛的激化可能由于信息不對稱,存在重大誤解導致;也可能是一方采取嚴重的欺騙、侵權等,導致嚴重不公而產生。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就是要以法律責任追訴為手段,懲治導致矛盾的過錯方,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彌補被害方損失;以析法說理為依據,溝通信息,分清責任,化解矛盾,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適當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具有對激烈社會矛盾進行糾偏、修復和管理的作用。

五要向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職務犯罪預防延伸檢察職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是反腐敗總體格局中的重要環節,是檢察機關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的利劍。檢察機關可通過預防調查,深入分析導致職務犯罪的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監督等方面的原因,把握其變化趨勢和發案規律,為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提供重要的決策依據;檢察機關可通過開展行賄檔案查詢,實現對辦案和其他執法活動中所形成的資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檢察機關可通過預防教育、宣傳,發揮廉政文化輿論導向作用,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實現多元化的社會管理新格局。

注釋:

[1]劉建剛等:《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相關問題的研究》,載中國人民法制網,2010年11月9日訪問。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改進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載《檢察日報》2010年10月28日。

篇3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措施,

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為強化領導責任,我局成立了以局長張景文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局各科室負責人和局屬二級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堅持做到政務公開,透明執法,人人身上有擔子,個個肩上有責任。并將依法行政責任制落實情況與年終考核掛鉤,調動了全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保證了各項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在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正確實施。

(二)健全行政執法工作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為認真貫徹落實《綱要》,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今年以來,我局在認真貫徹落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我局實際,制定了《行政業務辦理程序規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行政審批、行政許可收費管理制度》等,使每個部門,每一名工作人員都清楚了解自己的職責和應承擔的責任,并注重抓好落實。如:在執法主體規范制度落實上,20__年我局有35名執法人員進行了行政執法證的換證工作,有一名主要領導申辦了行政執法監督證,有4名執法人員申辦了行政執法證。在政務公開制度落實上,能夠將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權限、收費標準、辦理期限、辦理結果、投訴電話等都進行網上公布,并將局部分個審批項目放在行政服務大廳辦理,既方便了群眾,又保證了行政執法的合法、公開、透明、公正。通過一系列制度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能夠客觀、公正處理行政執法事項,維護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良好形象。

(三)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查,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合法。

為了切實維護規范性文件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我局對各科室、各單位擬定的規范性文件全部由局法制工作負責科室審查、備案、法核,然后再簽發,并按照程序、規定時效報市法制局備案。

(四)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隨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保障政策的頒布實施,廣大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因不訂立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爭議等投訴案件不斷增長。為維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動監察大隊不斷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全年共受理案件141起,案件涉及勞動者2414人,涉及金額245.1萬。全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調解為先的辦案原則,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71件,其中立案受理151件,案外處理了220件,案件共涉及512人,涉案金額1599.45萬元,案件審理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了既重實體法,又重程序法,確保了司法主體、法律依據、法律程序、事實認定、證據采集合法正確。

(五)、積極開展法制宣傳,營造依法行政氛圍。

法制宣傳教育是建設法制政府、推進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此,我局緊緊圍繞《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學習活動,取得了明顯效果。今年,先后3次采取市、區兩級聯動的方式開展貫徹學習《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法規政策。發放《農民工維權手冊》、《勞動合同法》、《條例》、《就業促進法》、宣傳資料彩頁上萬余份。并加強對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制培訓教育。借助市政府組織勞務輸出等有

利時機,對外出務法律知識教育,積極引導他們合理走法律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展了送法進社區、進學校、進工廠、進廣場、進工地等一系列活動,既達到了普法宣傳教育的目的,又塑造了勞動保障部門的良好形象。(六)依法受理,規范程序,提高應訴水平。

為加強和促進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我局明確了局機關業務科室在行政復議、訴訟過程中的職責。同時,積極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制處、市法制辦和法院做好協調工作,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積極參加答辯和應訴,自覺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和裁定。通過行政應訴,強化了依法行政的觀念,通過典型案例分析,提高了行政應訴水平和效率。20__年,我局被行政復議2起,自愿撤回申請1起,未結案1起。行政應訴案件1起,維持1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出庭率100%。

(七)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為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

我局組織開展了“爭先創優活動”。活動以建設“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和“廉潔高效、優質服務”單位為目標,堅持平創結合、重在創建的原則,轉變了全局執法單位、服務單位的工作作風,強化了為民服務意識,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是勞動保障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二是行政執法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三是因專業人員不足,勞動仲裁和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還不夠專業、辦案水平和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量比較薄弱、辦案經費短缺等問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工作效率。

加強勞動保障隊伍的自身建設,不僅是勞動保障工作的內在要求,更是適應時展的客觀需要,也是企業和職工對勞動保障部門的殷切期盼。一是加強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的培訓,使每一個工作人員成為精通法規、政策的行家里手,提高辦事效率;強化以人為本的服務意識,把為企業服務、為群眾辦成每一個工作人員的自覺行動。

篇4

1.1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水平和個人綜合素質相對提高 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國家在教育方面投入的逐步增加,尤其針對廣大的農村地區,無論是在資金上,還是政策方面國家都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大大提高了我國農村人口尤其是新生代農村子女的受教育水平。

1.2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就業的目的已包含到許多精神層面 在老一輩農民工眼里“掙錢、娶妻、養娃”是他們外出務工的根本目的,當目的達到后就回到農村享受天倫之樂,而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的目的已不再限于此,他們更多是為了去實現自己的理想和人生目標。新生代農民工具有朝氣與活力,這也是他們時代性的體現。

1.3新生代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有所增強 維權意識淡薄,沒有樹立起正確積極的法制觀是體現在老一輩農民工身上的不足之處,而隨著教育的普及化,新生代農民工在法律和維權的意識上相對老一輩農民工有了很大提高。在個人素質與就業意識上相對于老一輩農民工有了很大轉變。

2.新生代農民工就業所面臨的問題

2.1新生代農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和個人文化素質不高,工作后勁不足 雖然農民工中的新生代群體的受教育程度及個人素質都相對過去有了很大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個人素質遠遠滯后于城市勞動力市場需求,這也是阻礙其在城市長期穩定就業的關鍵性因素。隨著知識技能逐漸代替簡單體力勞動,就新生代農民工目前的技能水平來看,僅有大約30%的人能在城市長期穩定就業。所以,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就業問題,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水平仍是一項關鍵性任務。

2.2新生代農民工在就業過程中勞動權益受損問題突出 盡管相對過去而言,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環境有了很大改善,拖欠工資的現象少了許多,新生代農民工的地位也提高了不少。但從總體上看,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環境仍相當惡劣,拖欠工資的現象也時有發生,他們也經常受到歧視,人格上經常受到傷害。

2.3新生代農民工的基本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保證 近年來,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房價漲幅過大,在很大程度上已超出了目前新生代農民工的承受力,使得大多數新生代無法安家于城市,這無疑對他們在城市長期穩定的工作帶來了極大阻礙。

2.4心理問題在新生代農民工就業上日顯突出 經濟的發展,時代的更新,各方面壓力的匯集,使新生代農民工心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他們的心理問題已逐漸變得不可忽視,對社會秩序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從而影響了我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目前,新生代農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趨勢,其原因多是由于進入城市后心理失衡,從而導致犯罪。由此可見,能否有效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心理問題已成為影響他們在城市長期穩定就業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之一。

3.對策與建議

能否在務工城市長期穩定的就業、生活,已成為新生代農民工能否更好發展的關鍵所在,而由于受到種種因素的影響與制約,新生代農民工長期穩定的在務工城市就業已成為一大問題,所以必須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力爭盡快取得新進展。

3.1加大職業教育、培訓投入,全面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綜合素質 學習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發展的不竭動力,而我國是一個以農業人口為主的大國,農村人口占到2/3以上,所以,我國教育是否發展關鍵是看農村人口的整體素質是否提高。據統計,我國80%農村人口都沒有接受過高等教育與職業培訓。所以,他們在就業方面往往競爭力不足,很難找到一份穩定工作,即使找到了,也是工作條件很差、工資很低、很累的工作。而他們并非不想接受更高的教育,很多情況是由于學費太高,難以支付而選擇提前就業。所以,國家應加大對農村學生中高等教育的補助,這不僅有利于新生代農民工長期穩定就業,同時也是將我國人口大國轉變為人才大國的重要舉措。

3.2保障物價水平,給新生代農民工創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 房價、藥價是目前民生問題突出的重要因素,是否控制好房價、藥價直接影響到老百姓的生活質量、社會的穩定以及國家的發展。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絕大多數,而他們絕大多數的收入卻遠低于國家的社會平均工資,所以,在他們這個群體中民生問題尤為重要,也尤為突出。如今80、90后的新生代農民工的數量在日益增加,而他們又被目前昂貴的房價和藥價所困擾,生活壓力大。因此,嚴格控制房、藥價格將有給新生代農民工創造一個寬松的就業與生活環境,有利于他們長期穩定的就業。

3.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農民工的權益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法律后盾,創造出一個和諧、正義的法制社會,有利于我國法制國家的形成。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闡述:一是國家完善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國原則,嚴厲打擊損害新生代農民工的行為,這不僅能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權益,同時也是凈化社會空氣、維護法律尊嚴的必要舉措。二是國家堅持依法治國,以法律作為人民的后盾和保障,將大大減少人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協思想,進一步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樹立起法律信念,使新生代農民工由消極被動維權轉變到積極主動維權。所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將給新生代農民工堅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們長期穩定的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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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6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7)02-0036-02

一、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涵義和特征

最早提出“持續農業”這一概念的,是198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議會通過的《可持續發展農業研究教育法》。之后,可持續發展農業不僅得到越來越多專家學者的認同,而且還得到了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1991年,在荷蘭召開的國際農業與環境會議上,國際糧農組織(FAO)把可持續農業定義為:可持續農業采取某種使用和維護自然資源的方式,實行技術變革和機制改革,以確保當代人及后代對農產品的需求得到滿足,這種可持續發展的農業能夠永續利用土地、水和動植物的遺傳資源,是一種環境永不退化,技術上應用適當,經濟上能夠持續下去,并能為社會所接受的農業。《中國21世紀議程》將可持續農業定義為:“在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指導下,總結吸收各種農業方式的成功經驗,按照生態經濟學原理并應用系統工程方法建立起來的農業體系”。“農業和農村可持續發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優先領域和根本保證”。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含義表述為:吸收本地區傳統農業或較為現代農業的精華的基礎上,采用現代先進實用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組織形式所建立的一種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發展道路。農業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實質是一定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生態環境間的關系協調與合理利用問題,資源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構成區域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和基礎。

可持續農業將是21世紀世界農業生產的主要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在強調農業發展的同時,重視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環境的保護。可持續農業追求的戰略目標是:努力促進農村綜合協調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消除農村貧困狀況;合理利用、保護、改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要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自然生態系統可持續是首要前提,農業經濟系統可持續是根本基礎,農村社會系統可持續是重要保障。

二、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是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僅重視經濟增長的數量,更追求經濟發展的質量。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改變傳統農業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為特征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實施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以提高農村經濟活動的效益,節約資源和減少廢物。

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建設是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為我國國民經濟、農村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提供著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建設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加農民現金收入和購買能力,刺激農村消費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把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與農村計劃生育相結合,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國農村人口的過快增長,達到控制農村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的目的,促使人們自覺地轉變生育觀,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把農村社會福利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同農村鄉鎮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工作相結合,可以為下崗分流職工提供必要的經濟和生活來源,消除人們下崗失業的后顧之憂,有利于農村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有利于加快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就業制度改革。完善農村社會福利制度,涉及到每個農村公民和農村家庭,可以有效地改善農民的生活水平、受教育條件和家庭經濟狀況,有利于農村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居樂業,有利于農村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享受福利的對象大多數是經濟比較困難的公民,他們是農村中的弱勢群體。福利收入雖然不多,但對于困難家庭來說是雪中送炭,可以改善農村低收入階層的經濟和生活狀況,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建立健全農民收入的穩定機制,實施適度的農業保護,完善農業保險機制,降低農業的風險成本。當前農民收入不僅增長慢,而且很不穩定,主要是農業承擔了市場和自然雙重風險,而且缺乏社會保障,所以通過發展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建立農民收入的市場風險補償機制,逐步建立農村和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農民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使廣大農民切實得到實惠。落實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等各項補貼政策,建立穩定的種糧收益風險補償機制。進一步擴大補貼范圍,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農村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的環節給予補貼。落實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保持糧價穩定在合理水平。加大對農村小型基礎設施、農村社會事業和農村社會保障的補貼力度,降低農民的生產生活成本。堅持開發式扶貧,建立財政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

建立健全農村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整合農村各種教育資源,大力發展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實施農民科技培訓工程,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能適應分工分業發展要求的新型農民,為實現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是實現農村生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生態的可持續發展要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證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成本,使人類的發展控制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發展的現狀不容樂觀,耕地、林地、草地、水資源都嚴重缺乏,這就需要政府制定系統的農村社會福利制度,從政策和資金物質方面對農業的生態發展給予扶持和幫助。

發展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根據人口多、資源相對不足的國情,從科技、管理以及立法等方面節約和提高資源利用的效率,積極推廣和發展資源節約型農業。

普及農業科學知識和技能,建立農村科技圖書館,用科學武裝農民,引導農民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和農膜,因地制宜推廣種養業清潔生產技術,有效控制農村污染。建設農業資源與環境監測預警系統,做好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發展循環農業,推廣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發電等技術,開發適合農村特點的生物能源、風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發展節約型農業,推廣節地、節水、節肥、節藥、節種型農業和集約化生態養殖業,提高農業投入的利用效率,堅持清潔生產、安全生產,最終實現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

四、提高農村社會福利保障水平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的

關于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其本質應包括改善農民生活質量,提高農民收入水平,使農民在醫療、教育、就業、養老等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農村養老問題一直是困擾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亟待解決的問題。中國已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而農村老齡化人口又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解決好農村養老問題,就等于解決了中國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問題,安定了大多數人的心。因此,通過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發展農村社會養老勢在必行。應大力推進農村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福利事業向社會化方向發展,利用社會、國家的力量逐步建立向農村的老齡人口發放養老津貼的制度,繼續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農村合作醫療,改善老齡農民看病就醫條件,提高農村老年人健康水平。加大衛生支農、衛生扶貧力度,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醫療困難。

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鞏固和完善農村 “五保”供養制度,確保農村最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這是著力構筑的農村社會福利體制的最低端的一道保障線,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福利的最基本要求。要綜合考慮農民現金收入水平、農產品市場供求、市場價格、農業生產受災情況等因素,建立農民最低收入保障機制;根據一定的政策標準,在世貿規則允許范圍內,對農民收入實施財政轉移支付、直接補貼、成本補貼和價格補貼,確保農民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大力發展農業和農村保險事業,分散農民經營風險和受災損失,加強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推動農業和糧食生產發展,提高糧食安全和農業安全水平,為城鄉經濟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農村經濟落后、生活貧困的根本原因是農村教育事業落后。由于經濟貧困,不少農村家庭缺乏足夠的資金送子女上學,農村的教育投入少,教育設施落后,失學率高,農村教育事業發展步履維艱。通過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任教,建立城市教育支持農村教育的機制,從根本上加強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本基礎,推動城鄉教育、文化、政治、經濟的協調發展。

實現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還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完善,而在這些支持的力量中,農村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改革無疑是中堅力量,無論是在農村生態可持續發展、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還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方面都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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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貼工作實際,扎實開展法治宣傳

人社部門的中心工作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為民生服務。這就要求人社法制宣傳工作一定要圍繞中心,緊貼人社法制工作實際展開。要通過對各種法制知識與觀念的宣傳,教育廣大群眾樹立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促進全社會法制素質整體提高,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根本的目的是提高公民既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又包括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素質。要達到宣傳的目的,在開展宣傳過程中,就要緊貼人社法制工作實際,將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地方規范性文件等內容作為重點,讓公眾了解法制規定,掌握法律知識,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要將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權限、程序、方法等內容公布于眾,實行權力清單制,做到公開、透明,為公眾辦理行政事務提供便利條件;要通過多種形式將對行政機關的監管部門、監督電話、監督方式等信息進行公開和宣傳,方便公眾對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促進依法行政規范開展。

三、區分不同層次,合理確定宣傳內容

要結合人社工作的特點,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形式和方法,區分不同層次、不同對象,科學合理確定宣傳重點內容,使公眾了解和掌握什么是法律允許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逐步樹立依法辦事意識,養成遵紀守法習慣;對于行政執法人員要將《行政處罰法》、《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及執法工作中執行的行政法律法規作為重點內容,使他們全面了解行政執法的深刻內涵,行政處罰的正確程序,準確掌握執法規范的條款內容,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正確界定自由裁量,確保在執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處罰標準適當,充分履行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制宣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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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是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在國庫開設的,用于單獨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專用賬戶,不同于各級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補助資金,必須及時轉入該“補助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并根據本通知所附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補助資金使用的進度,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資金一律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它用。

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并將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列入預算。經地方人大批準后的有關預算安排情況要在每年3月底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匯總上報財政部備案。

三、從2001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都必須在人民銀行國庫設立“補助專戶”。各級國庫要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并于2001年6月底以前完成專戶開設工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應在其預算撥款銀行賬戶內設立“補助專戶”,對中央財政和兵團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項管理。

附件:

1.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2.年季度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略)

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助專戶”)正常運行和資金專款專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助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等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管理。

第三條、財政部門負責“補助專戶”的開設,并按預算確保資金到位、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辦理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在上下級財政之間的清算。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負責“補助專戶”的設置,并根據財政部門開具的撥付指令進行資金撥付、柜臺監督、銀行間資金清算及統計匯總“補助專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地方縣級(含縣)以上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同級國庫開設“補助專戶”,并在財政“國庫存款”科目下對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收支實行專項核算。各級國庫在人民銀行“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科目下開設“補助專戶”,專項核算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并在“補助專戶”中設置“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補助資金”明細賬,分別登記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上級財政撥付的補助資金和本級財政安排撥付的資金。

第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應根據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和資金種類分別設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財政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分類明細賬,分別核算相關社會保障補助資金。

第六條、中央財政及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第二條規定范圍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須及時足額地從各級國庫撥入相應“補助專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用于提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的補助資金,以及原行業統籌企業下放地方管理后降低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的補助資金,年初一次性下達指標,按季撥付。

地方財政安排用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缺口補助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補助等的資金必須在預算確定后及時轉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根據地方財政安排資金撥入“補助專戶”的情況撥付補助資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補助資金,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總預算會計通過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包括本級支出和對下級財政的補助)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從同級國庫轉入同級“補助專戶”,對下級財政補助資金的撥付由國庫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指令通過上下級“補助專戶”辦理。

第八條、“補助專戶”的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標準、對象和實際需要數額支用,并按照資金使用的進度,及時由“補助專戶”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下級“補助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不得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或挪作他用。

第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將收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從“補助專戶”撥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時,作預算支出處理,并在“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下“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款級科目中列支,不得相互調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通過“補助專戶”補助下級的支出作“與下級往來”處理。

各級國庫和支庫的會計核算手續,遵照《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根據年度財政預算,按月將地方安排的資金從國庫撥入“補助專戶”。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在到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庫的當日撥入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補助專戶”。國庫要按財政部門填制的撥款通知書及時足額地將資金從國庫轉入“補助專戶”,并在資金到達“補助專戶”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將“補助專戶”資金的到位情況通知同級財政部門及上級國庫。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文件,必須同時抄送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庫。

國庫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撥款通知書后,必須與財政部門下達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文件核對,于當日,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個工作日將資金如數撥入下級“補助專戶”或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如發現所需撥付資金不符合規定的賬戶和用途或與撥付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時,國庫應暫緩劃撥資金,并自接到撥款通知書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通知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必須在2日內查明原因,重新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國庫均應確保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及時轉入“補助專戶”,“補助專戶”內的資金不得串戶使用,不得調劑用于其他財政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補助專戶”年末各項結余資金仍留存“補助專戶”,如數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補助專戶”的會計、出納,建立內部制約機制。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四條、各級國庫要加強審核監督,保證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的及時撥入、撥出。各級財政、國庫要對“補助專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資金往來活動情況建立季度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補助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建立“補助專戶”季報制度,及時反饋補助資金的到位、使用情況。各級國庫要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編制“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反映各級國庫“補助專戶”資金收入、支出、季末結余等情況,一式三份,由國庫與同級財政部門對賬后加蓋公章,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國庫各一份,留存一份;各分庫在季后法定工作日的5日內,根據逐級匯總的季報匯總編制各級國庫的統計季報上報總庫,統計報表報送方式由總庫另文下達。省級或計劃單列市財政社保部門于季后5日內將本系統上報的“補助專戶”資金收支統計匯總季報表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正式上報,并通過電子郵件將季報傳送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對于不按時報送季報,或正式上報與電子郵件上報數字不一致的地區,中央財政將推遲或停止撥付補助資金。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收支季報表附后。

第十六條、對于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并即時追回資金。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財政部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對“補助專戶”開設、資金匯付及劃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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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保障;人力資源開發

一、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制度

構建科學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投入機制是避免輸入地政府對農民工社會保障財政責任缺位的重要舉措。由于農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擔其社會保障責任。從一些地方政策實踐來看,地方政府不僅沒有承擔對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補助和兜底責任,相反,甚至還從農民工有限的社會保險繳費中獲得收益。有些地區雖未將農民工社會保險打入另冊,但在政策中允許退保,實際上不僅沒有為農民工社會保險承擔財政責任,反倒侵占了農民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社會統籌權益。加大財政對農民工工作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農民工在城鎮穩定就業。將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使農民工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進,把符合落戶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轉為城鎮居民。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從制度上逐步解決他們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實際問題,使他們逐漸融入城市生活,實現由農民向市民的嬗變。

二、消除勞動用工的制度性歧視

社會公平是以社會成員收益分配和生活狀況的公平性為標志,是社會保障發展的重要內容。社會公平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首先,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逐步消除農民工就業歧視,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這是保障農民工的“起點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與發展權利,并能夠消除貧困、疾病、災禍帶來的社會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礎。鑒于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主體內容是與就業相關聯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保障等項目,因此,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改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缺失的現狀,最為關鍵和基礎性的應對之策在于:要樹立就業優先的原則,徹底改變重城鎮、輕農村,重市民、輕農民的就業觀念和相關政策,把農業內部、農村區域和農民進城就業一并納入國家就業計劃,分類實施。

其次,農民工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要有助于農民工及子女人力資本積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轉移就業能力的增強,要有助于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農民工轉移就業過程中的權益保障缺失是農村勞動力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為了實現社會保障過程公平、降低農民工市民化成本,要進一步清理和廢止對農民工的各項歧視和限制政策,堅決制止向農民工的收費和變相收費。盡快出臺保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重點解決農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的平等入學權利等問題。

三、深化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改革

城鄉二元戶籍制度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滯后為我國農民工實現永久性鄉城遷移設置了諸多障礙,把城鄉人口進行制度性分割的戶籍制度形成于我國的計劃經濟時期,盡管改革開放30 多年以來的制度變遷,特別是2002 年以來的二元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有所松動,但戶籍制度改革在我國二元經濟體制變革中仍屬于薄弱環節,至今仍處于政策的局部調整與修改階段,依附于戶籍制度上的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居住權利、子女教育等城鄉福利差異還嚴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戶籍制度的存在而產生的城鄉福利差異使農民工的遷移成本上升,降低了遷移的預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工參保產生了負激勵,延緩了社會保障制度一元化進程。

改革戶籍制度必須首先剝離戶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鄉身份、戶籍限制,消除城鄉不同戶籍在就業、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權利差異,走城鄉一體的城鎮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時不能再把它和戶籍制度捆綁在一起;另一方面,對已經捆綁在一起的制度中,應該想辦法把它從戶籍制度中分離出來,讓戶籍制度僅僅承擔一個人口管理的職能,而不讓它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證制度,為暫時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方便。與擺脫貧窮為根本動因的第一代農民工相比,20 世紀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農民工到城市務工經商的目的,是為改變生活方式和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是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因此在城鎮化的進程中,要充分考慮在城鎮長期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的需求,促進農村居民有序進城落戶,積極探索戶籍、土地、就業、住房、社會保障聯動的改革措施。近些年來,盡管戶籍制度改革的呼聲很高,實際上立刻并徹底廢除戶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漸進的方式逐步完善這個制度。建議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對流入城市的農村居民給定一個居住時間限定,如在城市居住達到規定年限后,流動人口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視為城鎮居民。給予他們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基本權利,同時保留流出地農村居民的一部分權利,主要是對土地的權利,為流動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礙。取得“流動人口居住證”的農村居民不論流動到哪個城市工作,都可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時間累加計算。即便是中斷工作期間,也視為城鎮居民一樣,可以自行繳費,達到一定的退休年齡,即可以拿到養老保障金。

四、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

立法滯后是制約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會保險法》已經實施,盡管該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框架,并對城鄉居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保險項目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涉及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的內容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這些內容對各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作用不強。在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與國家層面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以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為契機,構建比較完善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要繼續全面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制訂與社會保險法配套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制定農民工人力資源開發促進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區要著手制訂或完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條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企業工資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修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度,強化行政監督和問責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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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市場經濟以及初見端倪的知識經濟中,接受一定程度文化教育,掌握一定專業職業技能,并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與可開發價值的知識型或技能型大學畢業生是與之相匹配的人力資源。大學畢業生作為社會發展承前啟后的中堅力量,其人力資源是社會文明進步與經濟發展的第一推動力。本世紀第一個十年,正是我國勞動年齡人口增長的高峰期。處于此時間段的大學畢業生正值接受各類系統教育和參與社會勞動的黃金時代,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充分開發和利用巨大的大學畢業生資源,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促進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重大課題。

一、社會保障機制是開發大學畢業生人力資源的前提

現代社會享有勞動權是大學畢業生最基本的社會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大學畢業生在謀求勞動權力以及由此派生的學習、培訓、婚戀、交往以及參與社會生活等方面的需求日益趨強。理論上講,每個大學畢業生作為社會所屬成員在社會公平原則基礎上,都應平等地享有就業機會與占有其均有“份額”。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畢業生在勞動就業過程中,往往機遇并不均等,特別是還會遇有失業等職業風險,這對多數大學畢業生都始料不及,從而使大學畢業生因沒有相應工作而陷入生活貧困。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必須通過政府和社會運用社會保障手段,幫助社會其在遇有失業等職業風險并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依法給予物質救濟或提供相應的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物質保障。

特別是應建立大學畢業生失業預警制度,運用科技手段,準確掌握與預測大學畢業生的就業與失業態勢,以利于政府在大學畢業生失業率達到社會承受警戒線時,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性措施。同時,我國失業保障至今沒有完整的立法,制定《失業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確定失業保障的定義、失業保障的對象、失業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原則、失業補貼的條件、管理體制,并使各地區、各部門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已成為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的當務之急。

二、社會保障機制是大學畢業生人力資源優化配置的保證

社會保障機制是社會進步的需求,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標志。對大學畢業生就業而言,就是要以市場需求為取向,以素質技能為基本,實行自主、公平、競爭就業。人才市場的正常運行與職業競爭機制所形成的優勝劣汰,勢必造成部分大學畢業生找不到就業崗位,特別是在社會勞動力總量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現相當數量的大學畢業生失業現象,這也是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必然現象。同時,市場經濟還需要儲備適量的高素質的產業后備軍、形成人才合理流動機制與并通過人力資源市場合理配置勞動力。為此,社會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就是通過全社會統一的保障網絡,使大學畢業生在更換工作崗位和遷徙時沒有后顧之憂。否則,大學畢業生就不能實現合理流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愿望就難于實現。

三、社會保障機制是大學畢業生人力資源價值分配的調節器

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的重要標志與必然要求。它不僅可以減輕現代市場經濟給人們生活帶來的風險,而且也可為部分成為弱勢群體的大學畢業生提供基本的價值公平分配。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對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與經濟收入進行干預,通過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措施與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等調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解相關的社會矛盾,并促進人力價值公平分配目標的實現。這還要求社會要進一步面向不同的社會群體建立多元化的最低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大學畢業生獲得最基本的勞動報酬的權益。

四、社會保障機制是大學畢業生人力資源再生產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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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人力資源開發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是相輔相成的。社會保障制度越完善,人員流動才會更加自由、科學,有助于人力資源的有效、合理開發;而這又反過來會促進社會資源的科學配置、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進而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物質保障。

1.調動人力資源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大約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試點探索時期,時間是1986年至1993年。在這一時期,我國處于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逐步退出歷史舞臺,政府在國營企業新招收的工人中采取勞動合同制,并為這些人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社會保障制度越來越不適應人力資源的發展需要,進而影響到社會進步。

因此,只有建立科學的社會保障制度,讓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減少后顧之憂,在工作過程中更多地考慮如何發揮自己的能力、做到學有所用,減少收入變化、崗位競爭等因素對職業生涯的影響,踏踏實實地在真正合適、也真正需要他們的行業和領域內發揮一技之長,更好地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2.有利于控制人口數量,儲備高素質人才隊伍

目前,中國傳統的養兒防老觀念仍然根深蒂固,人口數量達到了13.75億,位居世界第一,并且隨著國家二胎政策的開放,人口增長勢頭仍然沒有放緩的趨勢。可人口數量多少并不意味著國民素質高,有時這二者甚至會出現負相關的關系。究其原因,在于超出社會承受能力的人口在瓜分社會資源的同時,難免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要解決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要依靠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只有這樣,人們的養老需求有了保障,不再為了生育而生育,人口數量得到了控制,社會資源得到更加科學、合理的分配,個人需要得到更好滿足,高素質人才才能有更大的成長空間。

3.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的39年,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創造了文明世界的中國速度。可與此同時,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我們的建設步伐卻遠遠落后,為許多社會矛盾的產生營造了溫床,比如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導致天價學區房的產生、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導致黃牛一票難求、養老資源分配不均導致老無所依等。這些社會矛盾經過不斷的發酵和醞釀,最終會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問題,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前提,只有這樣,人民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和諧社會建設才能進一步推進。

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1.全力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夠完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覆蓋面較小,難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無法適應新形勢下經濟發展的需要。社會保障的對象是廣大人民群眾,其大范圍實施,對于縮小貧貧富差距、調動人民群眾積極性、加速經濟發展、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要想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紅利,就要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

我國正在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受到種種現實因素的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目前還無法確保為全體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參保,但仍有部分企業逃避責任,對此,國家相關部門要依法加大懲處力度;而對于非正規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這些沒有穩定收入的群體,要采取相應措施幫助他們就業,為他們搭建就業平臺,確保他們有固定收入,繼而處理好就業與社會保障之間的關系。

同時也應當注意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甚至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落實情況并不相同,因此,我們要轉變觀念、加快步伐,持續加大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經營風險較大企業的參保力度,解除人力資源流動的后顧之憂,最大限度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2.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相關法律法規

通過調查梳理可以發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相關法律法規雖然在逐年增多,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咋法律條文中找不到明確解讀。立法落后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會嚴重阻礙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和完善。因此,我們要依據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和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加速社會保障制度相關立法進程。首先,在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制訂養老、醫療、失業等核心部分的單行法律;其次,在單行法律有序實施的前提下,制訂《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等社會保障基本法律;最后,根據發現的問題和總結的經驗,制定出綜合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從應用范圍、待遇條件等方面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嚴格規定,明確主題責任,利用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力讓社會保障制度日趨完善,真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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