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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2 09: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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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經濟責任審計

篇1

為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證據意識,嚴格做到依法行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規范實施。

一、強化程序意識。根據《審計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履行這一程序時,首先,審計通知書中除寫明其基本要素外,經濟責任審計,還應當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通知書中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審計進點時提供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報告和審計所需要的資料,并要求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同時審計通知書應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經濟責任審計,除對單位財政(財務)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外,還將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讓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權”,這樣,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審計工作。其次,審計人員在審查會計資料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審計執法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按法定程序送達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征求意見。如果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異議,則應對回復意見進行核實與分析后,據實調整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并對回復意見是否采納作出書面說明。第四,符合聽證告知條件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告知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其要求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還有其他審計機關內部的有關程序也必須嚴格遵守,如:按照審計署6號令的要求,開展審前調查、做好審前調查記錄、制定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寫好審計日記、嚴格執行審計報告三級復核制度等。做到實體與程序并重。

二、強化證據意識。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應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因為,根據《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審計機關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后,必須出具結論(即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不能審計過后一走了之。

特別是如果涉及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審計核實結果進行認定和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時,應更加慎重,這就必須在合法取得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對照有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評價和處理。一是認真落實“責任取證” 。即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查出問題事項的直接責任人,能夠充分證明領導干部對此問題應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責任事項的,應附加其他有關證據。特別對領導干部個人應負的直接責任應逐項取證,對沒有進行“責任取證”的問題,不得劃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二是審計證據應當足以證明審計事項并形成審計結論。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結論之前取證,若作出結論后發現證據不足再補取證據,就違反了《行政處罰法》“先取證后裁決”的原則。四是在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評價和責任界定時,應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留有余地。五是審計人員應依法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這是每一個審計執法人員的法定義務。

總之,只要我們嚴格執行《審計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不斷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強化程序意識和證據意識,就能夠避免審計風險,做到依法行政。

篇2

二、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做到管理有序、突出重點。為了科學安排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滿足對領導干部監督的需要,審計機關可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管理權限及其工作性質、經’濟活動規模、掌握財政資金量大小等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可將地市級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為六大類:第一類為掌握各縣(市、區)經濟決策權、經濟執行權和承擔當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縣(市、區)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派出機構;第二類為重要經濟主管部門,經濟活動總量較大、掌握財政資金較多、下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第三類為規模較大、資金總量較大的院校、醫療等事業單位;第四類為授權經營的資產經營公司、大企業集團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第五類為黨委、人大政協、群眾團體:屬下無獨立經濟組織或資金總量和規模較小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未改制企業等;第六類為市管縣屬單位正職領導干部的所在單位和各縣(市、區)審計機關。通過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采用不同的審計頻率,對不同崗位的領導實行一屆審兩次或離任審一次等。按照黨政部門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審計方法。對資金運作總量大、下屬單位較多,且轉移支付資金量大的重要黨政部門領導干部,以預算執行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為主,關注全部政府性資金;對資金運作總量一般、有一定的專項資金、也有一定下屬單位的黨政部門領導干部則以財務收支審計加經濟責任審計。對一些單位較小、財政資金主要用于人頭經費和日常運轉的部門、單位領導,以財務收支審計代替經濟責任審計;在條件成熟的前提下,對一些管理比較規范、資金量小的單位領導,以離任交接制度代替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不同類別的審計對象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做到既全面審計,又突出重點,講求效率,充分利用審計成果。

三、與各成員單位溝通,做到爭取主動、協商一致。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為干部任免提供依據,這就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只是一家部門的事,因此要想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工作計劃,審計部門必須改變過去經濟責任審計是委托審計,不好作計劃、不能作計劃的觀點和被動等任務上門的做法,把制定計劃作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的一個重要環節。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計劃時,主動與組織、紀檢等成員單位多進行一些溝通。了解年度內這些部門在干部監督和管理方面的重點及要求和干部調整動向,向他們說明年度內審計力量的分布情況。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然后將計劃初稿分別送有關部門,或者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系會議,聽取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的意見,最后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正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并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下發執行。

篇3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兌現承包合同等提供參考依據。經濟責任審計一經產生就顯示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無論是在保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還是在健全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工作

第一,修訂經濟責任審計相關作業規定,以提高控制效率。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定更符實情,建筑施工企業審計部門應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處理準則”、“款項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規章。主要修正重點應在于厘清審計人員的責任范圍,確保權責劃分更加明確。

第二,適時更新經濟責任審計作業手冊內容,以強化審計機制。為方便建筑施工企業審計人員明確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規范,并協助業務人員認識經費報支的執行標準,建筑施工企業審計部門應匯編制定“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并將各項業務的審核程序以系統化圖表形式呈現,匯集成“經濟責任審計作業流程手冊”,以方便促成經濟責任審計經驗的累積,幫助審計人員輕易上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設立管理機制,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鑒于建筑施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偶有失控的狀況,導致財務弊端時有所聞,為防杜弊端的發生,并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管理機制觀念,審計部門應制定“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以說明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并要求建筑施工企業進行財務查核,加強出納、財產等管理人員定期工作輪換,收支盡量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等。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方案精神納入內部各項管理規范,應進行決算查賬等再查核工作,確保方案能落實執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行部門。首先,應構建經濟責任審計推動及督導小組,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范的審議、備查及督導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其次,應構建工作分組,負責經濟責任審計規劃、推動運行及綜合經濟責任審計推動及督導小組各項行政業務;最后,構建經濟責任審計專案小組,由各部門分別組設,負責推動及執行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工作。

第五,強化教育培訓及宣導。為增進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專業知識與實務的了解,使其在建筑施工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系中足以發揮財務監控可靠,審計部門應針對各層級的工作人員規劃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培訓課程,包括新進、資深甚至主管審計人員,均可按其所需安排參與培訓,以確保企業妥善使用經費及提升預算執行績效,發揮較高的效益。

二、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執行工作

在實施審計項目時,審計質量監控是規范審計行為及明確工作責任的重要工具,旨在對編制審計計劃、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及歸集審計檔案等過程,嚴格的復核,實現全程質量控制。

第一,詳細編制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審計計劃。審計項目在立項之前,應充分考慮該項目的重要性、復雜性、時效性及可行性。審計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地運行。在編制審計計劃時,須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有效利用審計資源,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在規劃審計項目的規模、性質和時間時,應準確把握審計對象的業務性質及其財務運作的信息,選取適當的專業人員,統籌協調,合理安排審計任務。審計計劃應具有指導性,明確列出法律依據、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對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步驟和方法、明確審計的意義以及評估審計所具有的風險水平。另外,所制定的審計計劃還應當緊密結合審計工作的目標來規范工作的具體范圍、相關內容,合理安排工作起止時間,妥善組織審計小組成員及恰當分工。審計標準必須客觀,以現行法律作為基礎,并參考可比性的績效指標及國際專業標準、審計對象的業務特性及管理模式等各類元素。

第二,仔細收集所需要的各種審計證據。建筑施工企業的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來對各項審計要點進行確定,并且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有目的性地對各項要點與證據加以收集。審計證據包括文字資料、實物資料、音頻或視頻資料、口頭資料、審計記錄等多種形式。所收集到的審計證據需要滿足下列三個特性,即非主觀性、相關性及合規性。在進行審計工作時,審計小組有權獲得審計對象的合作,而審計對象須遵守向審計小組提供其執行業務所需的信息、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義務。審計工作人員對于資料的收集,需要關注那些能夠對審計各項事務加以證明的原始證據、審計檔案等。如果在獲取資料過程中,對于原始證據的獲取具有相當的難度,審計人員也可以將相關的文字筆錄、資料的復印件等作為審計工作的證據資料。在收集實物證據資料的過程中,應當在相應的地方將所收集資料的所有者、數量及存放等相關環節的內容進行詳細記錄,而對于所收集到的音頻或視頻等電子化的審計資料,應當對這些電子資料的制作人員、制作方式與保存運行環境進行有效的記錄。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審計人員也可將各種電子類資料進行實物資料的轉換。

第三,詳細編制審計檔案,以供后期查驗使用。在審計報告的撰寫工作結束后,如果出現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審計小組負責人應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審計小組應按照規定期限,把審查驗收合格的審計檔案歸檔。審計檔案歸檔工作應明確責任分工,如:審計檔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由審計小組成員負責;審查驗收意見由審計小組負責人負責;歸檔的及時性由審計人員負責。

參考文獻:

篇4

一、經濟責任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職能定位

(一) 促進用人制度完善, 確保選拔陽光公開

經濟責任審計在領導干部的選拔、考核、任免中嚴格把關, 對確保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對干部隊伍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不斷完善, 可以為黨政機關組織部門考察和選拔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和參考。

(二) 監督權力規范運行, 著力打擊腐敗行為

由于國家管理結構存在的固有缺陷和公共權力所導致的市場效應, 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機制, 作為理性人的領導干部很有可能會出于自身需要來利用市場監管和國家資源的配置權力謀取不當的經濟利益, 導致權力尋租等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發生。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通過對其任期內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從而達到監督和規范權力運行的效果, 尤其是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打擊腐敗行為。

(三) 推動干部責任落實, 實現工作高效透明

從問責的角度看,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見得和追究責任的審計機制。它從目標責任入手, 確定領導干部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并對其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這種機制強化了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履行, 進而維護了國家的經濟安全, 提升了國家治理效率。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障礙分析

(一) 經濟責任審計中責任界定缺乏明晰性, 覆蓋范圍不全面

在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中, 領導干部的責任界定相對模糊是一個最突出的問題, 尤其是黨政責任、前任與繼任的責任、集體與個人的責任、故意與過失的責任和主觀與客觀的責任難以合理劃分和界定, 從而派生出集體擔責為個人行為護盾, 個人違紀演變為集體違紀等多種治理亂象, 致使問責不公, 監督失實。

(二)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存在滯后性, 評價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

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多為離任審計, 介入滯后, 往往只強調事后問責, 缺乏事前約束和事中監管。

(三)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不到位, 沒有形成合力監督

目前來看, 我國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并不到位, 其結果既沒有全面運用, 也沒有做到充分運用, 具體表現為審計結果只在審計內部體系傳達, 組織和紀檢等部門知識用作簡單的參考, 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分量并不足, 沒有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作用, 對于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和履職評價并沒有實質性效果, 人為地造成了監督脫節。

三、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實現路徑

經濟責任審計是服務國家治理目標的必然要求, 基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的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服務國家治理的路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實現:

(一) 全面覆蓋, 合理確定監督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首先要確定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目標經濟責任的確定是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能否及時有效地履行目標經濟責任, 是領導干部是否履職盡責的一個重要表現。確定目標經濟責任, 就是要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決策事項中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充分分析和判斷, 決策過程中是否出現了違背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律和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事情;在具體經濟項目建設中, 是否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 招商引資是否公平公開, 是否兌現了上任之初的承諾等等。堅持以領導干部的目標經濟責任為導向, 經濟責任審計更能突出審計重點, 為責任政府的建立和國家治理目標的實現提供保證。

(二) 及時, 科學建立評價體系

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 審計報告要體現以科學公正的評價體系為基礎的報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認定結果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用和選拔, 也關系到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效果。審計結果要及時對外公告。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讓社會公眾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行有效監督, 對被審計對象具有極強的震懾力, 讓權力運行接受群眾的全天候監督。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 盡可能公布更多的審計結果;審計公告內容也要進一步豐富, 既要深刻指出問題, 也要推廣優秀的經驗和做法, 提供借鑒學習的平臺。對于公告后的群眾反饋, 要及時作出反應, 進一步開展調查, 完善審計結果。

(三) 齊抓共管,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要強化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如果僅有科學的制度規范安排, 而不注重問責力度, 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客體與一般類型的審計不同, 是領導干部個人, 極具針對性, 更應加強對其本人經濟責任的判斷和追究, 從權力源頭上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保證行政職權和經濟責任的實時掛鉤。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 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 充分考慮其發生的歷史背景和實際過程來確定, 同時嚴格落實終身問責制度, 必要時移送紀檢和司法機關進一步追責。

(四) 跟蹤回訪, 促進行政制度完善

逐步制定和完善審計跟蹤回訪制度。提升領導干部履職盡責能力。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干部個人的專項審計, 其結果勢必會對其本人有深刻的影響。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通常發生在領導干部離任之時, 審計報告的內容對于其下一步任職和工作的開展將會起到一個重要的參考作用。在未來的經濟事項決策和執行中, 領導干部本人出于對其自身形象和政績的考慮, 也會避免出現在其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生過的失誤和問題, 從而讓政治合格型干部向經濟管理型干部轉變, 財盲加法盲的領導干部向懂法與守法的理財型領導干部轉變, 做到慎用財權, 用好財權, 從而科學決策和布局, 整體提升國家的治理水平, 更好地履行其受托經濟責任。

篇5

1.我國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影響

1.1各級干部、群眾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足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全面及不確定性使得部分人員對其產生了一定的誤解,認為只有失職、瀆職有違法違紀問題的人員才會被審計。另一方面,一些審計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出現“走過場”的現象。

1.2經濟責任審計力量不足無法滿足審計任務的需要

行政機關較常出現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集中輪崗交流,大量干部離任,審計任務扎堆的情況,加之我國缺乏專業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審計力量薄弱。

1.3缺乏科學完整的評價體系,法律法規制度有待完善

1999年中央兩辦出臺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指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原則、范圍等內容,但這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

1.4經濟責任審計的獨立性欠缺,結果難以有效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多由主管單位內審機構完成,若遇領導升遷,則審計人員、審計經費難以保證,勢必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另外,審計工作涉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多個部門,其積極性難以調動,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

1.5“先離后審”現象嚴重

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若被審人員已經離開原單位,則無重大問題審計工作不能對其升遷造成影響,這使得審計工作難以開展,審計結果也起不到提供重要參考依據的作用,而且,若審計任務較重、審計時間過長,勢必也會對現任領導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部分領導在離任前喜歡“送人情”、“搞福利”,單位資金浪費的情況難以防治,使得繼任領導工作難開展,也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

2.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建議及對策

2.1緊抓教育宣傳工作,上下統一認識,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有關部門應該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讓大家充分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從思想上對其認可,使群眾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正常性基礎工作,適度引入群眾監督與輿論導向,強化服務理念;使被審人員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可以對其任職期間工作業績進行科學的評價,有效地保護領導干部,而且提出的一些珍貴的意見,更有利于以后能力的不斷提高;使上級權利部門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我們培養干部、考核干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激勵干部,糾正部分領導干部干好干壞一個樣的錯誤觀點。只有上下統一了認識,建立長效機制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2 培養專業的審計人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的建設

充足的審計人才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利保障。下級單位較多或有條件的系統內部一方面可以在內審部門培養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人才,另一方面可以對下級單位的財務人員進行定期的專業審計知識培訓,如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可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帶隊抽調下級各單位的財務人員,這樣既可以讓他們在實踐中完善審計理論、培養審計后備力量,也可以在審計工作中學習其他單位的長處、了解其短處,從而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除此之外,各單位的內審部門還可以和各級審計機關合作,力求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充分開展。

2.3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協調工作

為了避免審計任務扎堆、審計人員不足的情況發生,各有關單位應該通力合作,出突況不可避免外,每年年初組織人事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進行磋商對各單位領導的離、退、輪、換等情況進行計劃,合理分配審計任務,對于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也要安排任期中的經濟責任審計,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離任時的審計任務,也能較早發現問題、完善工作。

2.4 建立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體系、強化執法

只有通過法律形式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固化下來,才能保證審計工作更規范。什么人該審、什么時候該審、審到什么程度、什么是問題、什么不是問題、遇到問題怎么辦等等方面都應該通過法律規范化,防止人為因素對審計過程的干擾。另外,加強組織、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合作與監督機制,保證法律可以得到有效執行。

2.5運用科學的審計方法、規范審計過程、建立評價體系

1)由于時間短、任務重,審計工作無法面面俱到,這就需要審計人員綜合、靈活的運用 “分析法、審閱法、逆查法、順查法、比較法、核對法、抽樣法、調查法、座談法”等多種科學的審計方法,走訪必要的基層群眾,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任務。

2)正確區分與改革失敗,區分“提升 、調動 、免職”,區別對待、實事求是、有理有據、防止主觀臆斷和。

3)統一審計評價的內容、標準和方法,準確定位,考核指標定量化,操作規范化,排除人為干擾,力求做到公正、客觀。

2.6 加強審計獨立性,優化審計環境

獨立性是審計的基礎,應盡可能劃撥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國家審計署已經設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司,專職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宏觀工作,但是,地方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部門建立還未到位,理論指導還很欠缺,只有把理論指導與實踐驗證緊密結合起來,才能使二者豐富和適用。

2.7堅持“先審后離”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實際工作中,應盡可能保證在免職之后、任用之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樣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于打消所在單位干部群眾的思想顧慮,了解到真實的情況,做出準確地審計結論;有利于有關部門和領導參考審計意見,全面了解被審人員,決定任用情況。

3.結語

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要充分開展這項工作,完善審計質量,合理利用審計成果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目標明確,擺正態度,科學的實施就一定能再這條大道上越走越順暢,越走越輝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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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福利.解析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與對策.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04(3)

[4]呂紅.進一步搞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國煤田地質.2003(4)

篇6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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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01

一、縣級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

自1999年以來,各地縣級審計機關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從最初的被審計對象不理解,到現在“離任必審”的常態化,該項工作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干部的監督管理。但與此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審計計劃交辦、審計內容、審計評價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1.審計計劃交辦不夠科學合理

根據規定,經濟責任審計應當由組織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委托計劃應具有提前性,但實際工作中,組織部門根據人動實際情況進行委托,計劃出來一般都在當年四月份之后。此時審計機關自定的部門預算執行等財政審計項目已經批準,個別項目甚至實施完畢,容易造成重復審計。在黨委和政府換屆前后,還存在組織部門集中交辦項目的情況,突擊審計往往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2.審計對象安排存在少量盲區

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縣級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主要包括同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以及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等。目前我市政府工作部門、鄉鎮黨委政府等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常態化,基本做到了離任必審。但從近年來實施的審計項目看,黨委口子領導干部很少涉及,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多年未審計,組織部門一般不對被提拔為副處級以上的原正科職主要領導干部進行離任審計委托,存在一定的審計盲區。

3.審計內容不夠全面完整

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與一般審計項目存在很大的不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其他有關經濟活動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但實踐中,大多數縣級審計機關仍然把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視同于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人格化,把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作為審計的重點,對其他經濟活動履行情況的審計蜻蜓點水,一帶而過,導致審計評價流于形式,審計結果不夠科學。

4.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建立健全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最核心的內容,為組織人事等委托機關對領導干部進行評價提供了參考。但實際工作中,經濟責任審計的重大經濟決策、內控制度、經濟政策執行等方面尚無有效的評價依據。由于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加之審計人員綜合能力所限,難以保證評價的科學性與客觀性,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發展。

5.審計結果運用不夠充分

審計的目的在于審計結果的運用,審計機關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作為干部使用和審查處理時的參考依據。實踐中,由于未能建立審計結果運用反饋機制,結果運用缺乏硬性約束力。從我市實踐看,離任審計數目遠高于任中審計,實際審計時間往往在領導干部調任或轉任之后,審計責任難追究、整改難落實,更談不上作為干部使用的參考。同時審計質量不高以及結果公開力度不夠,也制約了審計結果的運用。

二、縣級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黨的十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時也為今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明了方向。總的來說,縣級審計機關要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的科學性、內容的完整性以及結果運用的充分性等。

1.強化組織協調,科學安排計劃

縣級審計機關作為具體實施單位,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機構建設,促進聯席會議制度的經常化,加強成員單位的聯系與溝通,做到聯合制定審計機制,共同研究審計計劃,讓聯席會議真正發揮作用。要配合組織部門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數據庫,按照全面審計、分類管理的原則,有計劃地安排審計項目,提高任中審計或離任前審計的比重,使每年度的審計項目保持均衡,避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打突擊、走形式。

2.強化質量管理,完善審計內容

經濟責任審計應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科學發展為目標,圍繞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進行審計。一要重點關注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事業發展情況,二要重點關注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監管和執行情況,三要重點關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債務變化情況,四要重點關注遵守廉政規定及財經法紀情況,力求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和評價,進一步提高審計質量。

3.強化制度建設,健全評價標準

縣級審計機關應加強對審計工作實踐的總結,將審計工作目標與當地政府工作目標緊密結合起來,建立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區分各自工作特點,明確不同類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流程和組織方式。建立健全評議、問責、和督查整改制度。同時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業務技能的培訓,提高審計評價的客觀性、科學性。

篇8

    (一)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是合理利用審計資源的有效保證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資源是有限的、稀缺的。目前,審計工作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審計任務繁重和審計資源不足之間的矛盾。據統計,大部分省市審計機關在安排完成好同級財政審計及署定、自定項目后,已沒有更多的人員及時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所以,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有利于審計機關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有效利用審計資源。

    (二)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是政府改革的要求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表明傳統的政府治理方式已不能適應時展的需要。龐大的公共開支導致財政危機是一種普遍的行政現象,同時效率低下、成本過高以及腐敗的滋生又引發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危機,因此尋找高效率、低成本的政府運行模式已成為政府改革的目標。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組成部門應順應政府改革的需要,在提升管理水平,特別是在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上要多下工夫。

    (三)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有利于成本意識的強化按照經濟學的理論,如果一個項目的投入遠遠大于其產出,那么該項目就是不經濟的,不值得做,審計也是如此。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成本意識非常淡薄,這不利于審計經費的合理使用。如果要在經濟責任審計上樹立成本意識,就需要在降低其審計成本方面多做努力。

    二、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有效途徑

    (一)正確運用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資料從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來看,其主要內容及目標之一就是要審查責任人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從審計界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定義和內容看,財政審計是對本級與下級政府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財務審計是對各級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目標涵蓋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全部內容和目標,它首先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人手,運用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資料,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搜集整理相關資料,形成全面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這樣不但可以直接找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切入點,確保經濟責任的審計質量,同時也可充分利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成果資料,避免重復審計,減少審計工作量,緩解審計人員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從而達到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目的。

    (二)合理利用社會審計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經濟責任審計要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指令、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或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委托進行立項;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作為被審計單位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都經過了社會審計組織的會計報表審計,且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報表社會審計在審計內容、程序、方法等方面有很多共同點。鑒于此,國家審計機關在執行責任審計時應充分利用社會審計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資源、成果共用,減少重復,避免浪費,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

篇9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1

長效機制,指保證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這個體系是規范且穩定的,也是推動制度運行的動力。不僅要將機制與制度在之間聯系起來,還要出于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個體和組織。尤其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此方面長效機制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監督功能過于弱化,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有些黨政領導干部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大多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形式。而有的則是在審計工作沒有完成時就已經開始任命了。審計人員在針對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經常會出現審計結論難下,審計報告難寫等現象。不能較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對象。尤其是一些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這樣一來就不能充分利用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作用,從而審計監督功能也因此被弱化。除此之外,我國在數十年前就曾頒布過關于黨政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等規定,甚至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都涵蓋其中,雖然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國家給予了法律規定,希望能借此使經濟責任審計在未來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但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已經不能依靠數十年前所頒布的條規,一些公示制度,責任追究制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無法及時提供審計資料,審計工作時間過于緊迫。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較廣,屬于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并積極配合審計方。要積極的幫補審計方獲得審計資料,并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但有時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被審計單位無法提供需要的審計資料,使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受到嚴重影響。一般形成上述原因的大多是被審計單位正處于人員調動時期,審計檔案資料沒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導致在接受審計的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供給對方審計資料。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操作過程,其中包括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及經濟責任評價,需要對全面審計被審計人的所在單位和各項業務。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配備相當的專業人才和寬裕的時間。但目前情況則是常常出現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現象,干部的免、審、任三者間的時間差較小,有關部門審計工作時間段且又十分緊迫,還要對審計方案中所涵蓋的重點審計內容和范圍要審查清楚和透徹,以致所有審查工作都積壓在一起,使審計工作的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措施

(一)界定法律責任審計職能,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督查機構。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法律的保證,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地位是推動其發展的關鍵。可以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來劃分法律責任范疇,在審計機關中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則是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和制約。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政府依然沒有對其過多的重視,極度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導致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機關因為沒有法律支持,使審計工作質量受到影響。所以,明確和界定審計、組織及紀檢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只能,爭取做到依法行政。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明顯特點,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內在要求是有效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完善和建立監督與服務統一和諧的責任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提高在于建立有效的自我制約,外部性問題的內在化通過利、責、權來明確界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獨立的監督機構,其監管和監察都有具備獨立性。黨政人員要規范和約束行為,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給予嚴厲警告。保護審計對象的權益要做到依法審計、依法查處。

(二)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關聯性。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不規范的和非制度化的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相關實踐證明,如果政府黨政干部重視經濟責任審計,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它會用權利來著重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反之,經濟責任審計只是走“過場”而已,并不能發揮其真正作用。所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和發展需要合理和良性的制度來保證審計的時效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要選擇適合國情發展的責任審計模式,推動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制度間的平衡。建立科學和規范的獎勵和評價制度,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在評價標準方面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及公開化。經濟責任審計動力來自外部的激勵和審計主體社會地位的提高。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獎勵和約束機制,成為審計監督中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手段,不管是政府哪方面人員,都要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觀念,對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活動要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除了要完善獎勵和約束機制,要平衡制度間的聯系。如均衡公正與效率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服務,其手段多種多樣,如果把手段當成目的,那是混淆概念,只有統一目的,才能不讓偏差出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均衡服務供給與有效需求;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分擔問題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關鍵性因素,不僅要適應有效需求的狀況,還要滿足供給體系,保證兩者和諧統一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不斷遞增,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加重認識,這也是保證財產安全和完整的前提。經濟責任審計展現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在健全黨政干部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是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性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經濟審計長效機制,要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間的平衡,使其發揮更大的功能。

篇10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經濟責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運用權力監督制約權力的重要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它日益成為國家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搭建起了權力配置、監督、制約、評價與責任追究機制的完整框架,是國家治理體系之中一支監督、規范和制衡權力運作的重要力量。

目前,從審計委托程序上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先離后審”和“先審后離”。“先離后審”是在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后對其原任職務履行經濟責任實施的審計。“先審后離”則是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干部在當前崗位上所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就是任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當遵循“先審后離”的原則。但在近年來的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從一定程度上講,“先離后審”式的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失去了對干部考核、監督的意義。而且,從實踐中看,“先離后審”也會形成諸多弊端,嚴重影響審計效果。

其次,任務安排隨機隨意,由于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任免機制與審計相關規定之間的偏差,審計機關在年初在制訂審計計劃時,當年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一時無法確定下來。對于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名稱、具體的審計時間,只有在組織人事部門審計委托書下達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才能開展。加之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有一定的臨時性,這樣一來,勢必會打亂既定的工作安排,或者加大審計工作的強度。在一定程度上,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配合中心工作的政治任務,是為審計而審計,審計組大多情況下,突擊工作,加班加點。有時在任務重、時間緊的情況下,全局人員齊上陣。任務與實際投入審計的力量不相稱,技術力量配備有時會捉襟見肘,難免出現“走馬觀花”式的審計,對審計的質量和審計成果多少會有所影響,也為審計工作埋下隱患。

要加強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使之規范化運作,關鍵需要完成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要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通過制度一部具有實踐指導意義的《經濟責任審計法》或者《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切實保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審計的公平、公開和公正。(2)制定和完善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規范,進一步明確審計對象和內容,規范審計程序。(3)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形成一套既相對統一又結合各地實際的科學的評價體系。

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面臨的風險越來越高,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是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體系,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程序及成果運用,進一步細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操作流程,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審計署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也指出要進一步細化對不同類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操作流程、審計組織方式和審計方法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逐步建立起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化體系。

在新形勢下,加強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必須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注意把握具體環節,在薄弱環節上下狠工夫,不斷推進審計成果運用,促進基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向規范化、科學化發展。

在此,筆者也對進一步抓好經濟責任審計及問責工作提幾點建議。

針對新常態和新要求,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任務就是緊緊圍繞反腐、改革、發展和護航的總要求,突出對權力運行、責任落實、作風改進和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評價和問責,促進完善懲防體系建設,服務干部的監督管理,推動決策部署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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