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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常見問題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7 17:33:4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民間借貸常見問題,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民間借貸常見問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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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三貴 李 文 李 蕓,我國扶貧資金投向及效果分析,(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研究所 北京 100081) ,農業技術經濟 2004 年第 5 期

篇5

一、引言

資金是企業的生命,尤其是對于中國的中小企業而言,資金鏈成了它們的“生死鏈”——很多中小企業都是在這根鏈上被勒死的。但是中小企業又是中國多種所有制成分中極為重要的不可忽略的一類:它們提供了80%的工作崗位、貢獻了60%以上的稅收總額,并且在推進創新、活躍市場等方面顯現出不可或缺的角色意義。不過,我們有必要注意另外一面,那就是無論是國有商業銀行、還是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所提供的待遇遠遠不及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這就導致亟需資金的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窄、融資成本高、融資風險大,終結為一點:融資難。那么,作為銀行來說,為什么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呢?原因多半是政策限制,并且貸給中小企業的款項收回難度較大而愿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第三方企業或者機構又比較少。也就是說中小企業在向銀行借貸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難以預料的問題,對于這些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們應該以一種什么樣的態度去看待呢?而基于銀行的角度又可以針對這些問題采取些什么措施呢?這是本文接下來所要探討的問題。

二、中小企業銀行借貸常見的問題

中小企業銀行借貸常見的問題總的來說可以分為企業層面、銀行層面和政府政策層面這三個大的方面。但是歸結到一起的時候,我們很容易發現在中小企業借貸過程中會存在以下三個問題:融資渠道窄、擔保瓶頸明顯和貸款門檻高。

(一)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

根據麥肯錫2011年的一份報告,我們知道中國的中小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程度特別的高。調查顯示,90%的中小企業表示需要銀行借款,而只有2%的中小企業表示他們有直接融資的渠道。而根據我國目前的金融政策,對于民間借貸(尤其是利息高于銀行的借貸)是嚴格限制并不予法律保護的,對于企業之間的私自拆借也是持否定態度的。這就導致本就狹窄的融資渠道更加地不如人意:一方面銀行不借款,另一方面又打壓其他融資渠道。所以,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十分狹窄,考慮到安全性和融資成本,中小企業還是迫切地期待銀行能夠撕開一個更大的口子給他們更多的貸款機會。

(二)中小企業銀行借貸的擔保瓶頸顯著

擔保分為物保和人保,前者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后者就是指保證,也就是第三方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夠返還貸款時可以代為償還,之后再向借款人追償。由于中小企業發展時間短,且多是在經濟刺激下自發出現的,所以企業群體本身存在諸如運作不規范、信息不透明和規模小等軟硬件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銀行自然地會把多數中小企業的信用水平調得很低,從而限制了提供其貸款的意愿和款額。而擔保可以為借貸提供償還保證,也就是提高企業的信用水平,所以如果有高度發達的擔保機構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那么它們獲得貸款的機會就會大大增加,不過遺憾的是,我國的擔保業剛剛起步,而目前的擔保形式多是企業之間的“熟人擔保”,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企業愿意承擔別人的資金風險。可見,擔保瓶頸的確是中小企業銀行借貸申請過程中很明顯的問題。

(三)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貸款的門檻高

其實很多場合下,人們一直在關注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銀行層面雖然也關注,但所關注的如何樹立高門檻,“把他們擋在外面”。比如說,銀行提供給中小企業的借款利率、還款期限、擔保資產額都是“國民待遇”——一般是與國企和大型企業同等標準甚至更高標準。不過,我們要注意到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銀行在與國有企業等打交道的時候會遇到各種政府和領導的干預,這事實上降低了國有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還款壓力。但是,沒有背景的中小企業可就不一樣了,他們的融資成本是實打實的,根據銀監會2011年的報告,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在1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20%,這就是說企業向銀行借100元,最多只有90元我可以使用,而這些可以用的資金也隨時受到監視和控制,隨時都有被卡住的可能。這些就是所謂的貸款門檻,正是這一道門檻隔開了資本市場的綠洲,使大批的中小企業在荒野中苦苦掙扎著求生存、求發展。

無論是在宏觀調控層面,還是在微觀支持層面,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對中小企業的借貸問題投入了很多的關注和政策支持。不過,這些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由于缺乏科學性而收效甚微。主要表現在:鼓勵銀行借款而限制其他渠道的融資、提出貸款補償而又非針對中小企業,結果這些補償流向了大型企業和國有企業、要求銀行降低擔保標準而缺乏其他的補救途徑(也就是說在發生壞賬的情況下,銀行憑借既有擔保不能夠收回借款)。這樣一來,企業的發展受到了限制,銀行又承受了更多的風險和資金壓力。可見,政府的支持政策欠缺科學性,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扶持并不成功。

三、如何應對和處理中小企業銀行借貸常見的問題

針對中小企業借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銀行作為利益攸關方可以有哪些作為呢?也就是它們可以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來改善針對中小企業的借貸環境。本文認為,銀行可以從幫助中小企業更新融資理念等方面應對中小企業的借貸問題。

(一)總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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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沈陽工程學院博士啟動基金項目(編號:RWBS-1202);遼寧省社科聯項目“遼寧產業集群內中小型科技企業孵化器研究”(編號:2013lslktjjx-18)。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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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us Quo, Problems of Monitoring the Flow of Banks’

Credit Funds and Suggestions

SHI 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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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慈洪君,王亞彬.“融”出新天地――從《現代物流報》說開去[J].中國報業,2015,(2上):35-36.

篇10

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在《證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互聯網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互聯網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央行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由于互聯網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現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參見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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