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7 17: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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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社諸多矛盾的存在
農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時,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進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建設。農村信用社在人員的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員、信用社的資金使用人員等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務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時候所設計的一些功能,并沒有能夠很好的得以響應。首先,是農村信用社的人員組成上,農村信用社按道理來說,應該是由廣大的農村社員所共同組成的,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它是由國家強制所規定的產物。其次,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需要資金支持的廣大農民得到幫助。但在具體的執行上,這一點做的是相當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農民,并沒有得到其應該有的資金幫助。再者,農村信用社今后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確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原則是采取合作化的發展道路,但是,這種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在具體的實施中發現并不理想,廣大農村地區的信用社對發展合作化熱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著抵觸性的情緒。在對農村信用社的調查中發現,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獨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農村信用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成立之初時,立的目的是讓懂金融的專業人士帶領信用社更好更快的發展,但是,現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則是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指定的,已經偏離了原來在成立時候的設計目標和意義。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目前,由于我國處于制度轉軌、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盡管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已經建立,但并不完善。為使我國金融機構在良性的環境中健康發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進行改革。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促進金融發展和改革,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在不斷地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從實際運行成效看,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2、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2.1金融監管目標未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金融監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種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的平等競爭,化解和防范各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促進經濟增長。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金融業出現了顯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在監管上側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穩定金融秩序,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但是,隨著金融環境轉好,監管目標應適時調整,將金融監管最終目標定位在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業監管模式措施單一效果不明顯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分業監管對金融業難以做到統一監管。金融監管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這四個部門共同承擔,目前我國四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監管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有些處于監管部門邊緣地帶又出現監管缺位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金融監管獨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實現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金融監管措施與金融創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沒有健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機制,導致自我監管能力偏低。我國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非常缺少。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在運作初期由于對市場和產品認識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創新出現了新的經濟領域和新的問題,例如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改革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已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監控機制
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越來越嚴格。加快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內控制度。各個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當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設置合理內控機構,改善內控設施。監管當局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真正發揮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工會,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
3.3.3加強對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同時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3.3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應當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3.3.1建立監管法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
3.3.2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抓緊修改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規。
3.3.3制訂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制造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
3.4完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為了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和技術發展的要求,或是為了避免風險,逃避監管,金融機構應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則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為目的。金融創新和監管創新的共同作用,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運行效率不斷得到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不斷得到增強。而我國的金融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必然要面對伴隨金融創新而來的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風險的挑戰,防范其帶來的金融風險。
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進行著相應的改革,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國際金融市場中,隨之而來的巨大系統性風險則需要我國依賴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0.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1-0053-04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金融經營體制與監管體制發展的產物。隨著金融業的發展變化,我國金融監管經歷了從弱到強、從混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演進過程,形成現階段“一行三會”的監管層面。目前,金融業競爭空前加劇,金融創新不斷深入,綜合經營趨勢日益明顯,跨行業、跨市場金融風險變得日益突出,對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如何在現行分業監管法律框架下,整合現有部門監管優勢,建立有效的協調運作方式,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我國金融業繁榮穩健發展,已顯得十分迫切。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現狀
(一)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法律依據
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重要性尤為突出,我國在多部法律上明確要求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也提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再次強調,“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二)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模式
金融監管部門最早的分工合作機制始于2000年。央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以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季度討論。2003年原由人民銀行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劃轉給銀監會監管之后,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討論并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
該協調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監管框架。銀監會依法負責對各銀行、信托機構、政策性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證監會依法負責對證券業務的監管;保監會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務的監管。混業經營機構則實施主監管制度:對控股母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確定監管機構,而對其金融子公司按業務性質仍由相應監管機構實施分業監管。二是協同機制。建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并建立以討論、協商具體專業監管問題為目的的經常聯系機制。三是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三家監管機構依法分別收集監管對象的信息和數據,并加以匯總制表并公布,以方便共享。此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兩次部際監管聯席會議,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1]但央行未曾參加過“三會”部際聯席會議。
由于《備忘錄》把具有部分監管職能的人民銀行排除在外,“三會”建立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一些缺陷。為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簡稱“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能: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負責反洗錢工作的監管等。
(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
在金融海嘯波及全球的過程中,隨著“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在央行的協調下,中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在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產品和市場監管及經營機構監管等方面,均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對我國相關市場和行業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
1.并表監管拉開協調監管序幕。在當前金融行業仍然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前提下,決策層曾明確提出,在繼續實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的同時,要順應金融業務綜合經營的趨勢,強化按照金融產品和業務屬性實行功能監管,完成對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銀監會于2008年2月,了《銀行并表監管指引(試行)》,要求銀行集團應采用適當的方法,對境內外各類附屬機構各方面風險等進行評估,避免局部的、單一的風險進一步蔓延擴大對整個銀行集團的安全構成威脅。
2.相關監管部門形成有效互動。2008年,我國證券市場因一系列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出現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在這種局面下,相關監管部門形成有效互動,維護市場平穩運行。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顧全大局,穩定市場。當證券綜指下行壓力加大時,保監會緊急召集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開會,動員其從大局出發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保險資金要在股市低迷之際積極布局,加大對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凈買入力度,承擔維護大局的責任,增加對中國資本市場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對穩定市場起到積極作用。而中國證監會迅速出臺了一系列協同意識較高的監管及基礎性制度建設措施,積極利用相關市場、相關領域的可用條件,盡最大力量維護了市場的平穩運行。為消除市場對于上市金融機構投資美國市場的損失存在恐慌心理,提高透明度,證監會于2008年8月出臺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要求商業銀行披露次貸等表外業務風險。此舉與銀監會的并表監管形成了有效互動。人民銀行則多次使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政策工具,有效維護經濟穩定。為促進宏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于2008年12月初提出了“金融國九條”,10天后,國辦了落實“金融國九條”的30條“意見”。在具體落實的過程中,銀監會對并購貸款開閘,并明確了其與二級市場收購股份并購行為的關系。證監會則提高了并購重組工作效率,并擬在推進市場并購重組方面繼續出臺若干辦法。另外,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已開始運行,證監會明確,將推進與相關監管機構的互聯互通,為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互聯預留空間。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協調監管,對于維護金融穩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監管部門之間已經實現部分信息聯動,相互之間可以通過內部網絡,實現數據和相關信息的查詢,確保第一時間有效地實現相互聯動。[3]
3.監管部門加強協調。為適應國內形勢的變化,銀監會、證券會、保監會三會協調加強,推進了合作的步伐。銀保雙方簽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和《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等文件。同時,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不少地方已經建立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的聯系、溝通、協調和合作,不僅使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信息,提高信息資源利用率;而且提高了監管效率,形成監管合力,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促進了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金融穩定健康發展。
二、我國現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牽頭人不明確使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無法正常運作
目前有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以及2008年7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規定,認為“會同”就是“牽頭”的意思,認定中國人民銀行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4]但也有人對此提出質疑,認為人民銀行三定方案規定的人民銀行牽頭人條款超越了該法規的法律效率范圍以及法條的效力,提議成立由國務院領導的全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5]2004年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二次監管聯席會議后,“三會”共同參與的部級聯席會議便罕有召開。牽頭人不明確,任何一方金融監管機構缺乏主動性,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都難以正常運作起來。
(二)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
“一行三會”召開部際聯席會議時,可以根據各自履行職責的需要進行溝通與協商,但這種溝通與協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沒有任何強制約束力。現有的各監管機構都為正部級單位,當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便會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門而有損于其他部門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和監管權力。由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對監管主體行為約束力不強,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可能最終成為一紙空文。
(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證券公司融資、保險資金入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業務等,均涉及不同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合作問題,分業監管制度下,這些問題靠任何單一的監管機構都無法完成,監管方之間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調顯得非常重要。事實上,由于部門利益相沖突或者部門權責劃分的問題,有可能出現重復監管和忽略監管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監管方之間意見分歧的情況。那么,如何解決各方爭議問題,現行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并沒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且目前也沒有一部高出金融部門法的法律可以參照執行,最后可能是按照“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的規定交由國務院來處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不僅有礙于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的有序開展,而且增加了監管合作的成本,影響了整體金融監管效率。
(四)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監督機制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沒有賦予任何一方對其他監管方的監管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按照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一行三會之間主要是行使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行為,交換金融信息。各監管方對各自分管領域的監管行為只受相關法律和監管方內部制度的約束。當前我國約束監管方的法律還不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難以確保監管行為的合法性,在這種沒有制度約束的情況下,監管者自身監督機制薄弱。[6]缺乏對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權力的限制和外在監督,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壟斷性容易導致權力尋租行為。
(五)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缺乏匹配的專業人才
當前金融業務繁多,金融交叉業務逐漸放開,金融創新速度快,“金融期貨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監管部門的相互協作,才能有效監管金融衍生品市場。但是,目前金融監管部門普遍缺乏專業人才,有些監管人員知識結構已經老化,其專業監管能力面臨挑戰;很多監管人員(尤其是基層監管人員)缺乏跨業監管必備的知識和能力,難以勝任混業經營下的金融監管工作,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溝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礙。缺乏匹配的專業人才支撐,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作舉步維艱。
三、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對策
(一)明確牽頭人,保證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運作的主動性
為了避免多頭監管、混合監管面對問題時互相推諉現象,國務院應進一步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牽頭人。這個牽頭人可以是人民銀行,也可以是其他三會中的一會,也可以指定一個部門或成立一個專門機構。權責明確才可以調動監管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強化監管效果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聯席會議制度,確保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有效運作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運作方式主要是金融聯席會議,金融聯席會議舉辦成功與否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功能的發揮起著關鍵性作用。為確保金融聯席會議有效運作起來,使其會議議程與決議產生有效約束力,可借鑒美國做法,通過立法來協調統一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政策和業務。建議金融聯席會議法定化,把聯席會議各項制度由會方的內部協議約束提升至法律約束,從法律角度進一步完善金融聯席會議的運作方式。把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定位為金融聯席會議的法定參會單位,同時聯席會議有必要把相關成員(包括財政部、國資委、監管對象等)列席會議;會議主席由法定參會單位輪流擔任;法定參會單位必須全部參會;會議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會前列席單位可以提出議案,由其監管方提交會議審議。金融聯席會議做出重要決定前,有必要征求被監管方的意見,會后形成會議紀要,與會方簽署意見,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發送給參會單位,會議紀要對法定參會單位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保障監管工作有序開展
當前有些法律未能有效制裁違法違規行為,僅僅依靠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難以制約權力尋租行為。筆者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為達到有效監管,防止監管機構濫用權力,就必須完善對監管機構監管行為再約束的機制。我們可以依托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資委等部門組成。美國前財長羅伯特•魯賓(Robert Rubin)指出,金融監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監管流程的秩序。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也應以維護監管秩序為出發點,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金融監管聯席會議達成的協議執行監督,成員可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為行使建議權。有效的監督機制,可對金融監管機構產生約束力,促使其依法行使監管權,提高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同時也為金融監管機制的有效運轉提供保障。
(四)培養復合型監管人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人才支持
隨著金融業發展,金融交叉業務和金融創新產品越來越多,這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有效開展監管工作交流與合作,金融監管人員不僅要掌握本監管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相關金融業務知識,也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監管領域的相關事項。金融監管機構要重視復合型監管人才的培養,除了從國外引進金融監管人才、加強監管業務培訓和員工自學等途徑,還可借助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立監管人員工作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到各個監管機構學習與實踐監管,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人才支持。
(五)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從服務金融市場、服務監管對象和服務投資者角度出發
實踐中,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尤其是基層監管協調機制主要是為金融監管機構了解和掌握金融監管信息服務提供一個平臺,各金融監管機構可通過這個平臺互通其他監管機構所掌握的監管信息,從而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但是,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僅僅為金融監管機構服務是不夠的,行政監管是為了更好地服務市場。筆者認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解決的不僅僅是監管方之間的問題,也要解決監管方和被監管方的問題,更要著眼于解決被監管方的問題。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僅是為監管機構服務,也要服務于金融市場、服務于監管對象和服務于投資者。當金融監管機構協調過程中產生爭執時,也要從服務市場、服務監管對象和服務投資者的角度出發。同時,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要求每個監管機構出臺的監管政策要有全局觀念,維護統一市場,保護投資者共享五大市場的權利,提高市場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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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ficienci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ANG Lai-hua,LI Nai-yan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市場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組成部分,無論是各種生產、交易、消費等活動,還是勞動力和技術的流通都離不開金融市場的協調。因此,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而言,金融市場的監管及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下文中筆者就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問題及對策進行了探討。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現狀及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目標,監管范圍較窄
現階段,我國金融監管在風險監管的方面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仍僅限于存貸款、信用卡和結算等業務,監管范圍過窄,不能涵蓋商業銀行的所有業務;很多領域中缺乏監管,如社會集資、彩票市場、社會養老和失業保險等,極大的限制了監管作用的發揮;金融體系不夠健全、穩定,使得監管工作沒有明確的目標,監管部門將工作重點主要集中于機構和業務的審批,而對于金融機構的運營監管不夠重視,作用有限,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2.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體系,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協調性較差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市場中尚未形成健全的監管體系,不能真正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金融效率最優化。我國銀監會作為政府機構,在政策制定和執行、業務操作等的過程中,帶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受到政府甚至財政部門的牽制,在具體的監管過程中則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約,監管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同時,我國的各金融監管機構分管不同行業,工作不夠協調統一,而且缺乏嚴格的職權定位,導致監管過程中存在很多漏洞,極大地降低了監管效率。
3.缺乏科學的監管方式和措施,監管力度較弱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以外部監管機制為主,而缺乏自我管理和約束機制,導致監管部門的自我管理和約束能力較差;各種社會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較少。而且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制度是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監管政策和措施以計劃和行政命令等經濟處罰的方式進行,缺乏具體的規范,很難實現監管工作責任的全面落實,導致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執法困難,缺乏普遍約束力,進而出現隨意執法等現象。與此同時,很多監管機構不能發揮應用的作用,導致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4.監管人員素質普遍偏低
現階段,我國的金融監管專業人員素質呈現出普遍偏低的問題,而且各種專業人員的稀缺導致金融監管的能力偏低。對于金融監管人員的選配缺乏健全的考核機制,使得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不能得到客觀的評價,往往是由領導的評價和意見決定的;此外,行政化管理現象較為嚴重,使得監管工作十分局限,不能全面考察到監管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難以選拔出優秀的監管人員。加之對于監管人員的培訓缺乏健全的體系,不能實現監管人員能力的持續提高。
5.金融監管模式陳舊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由于政府過多干預而使得監管模式僵硬化,使得監管體系缺乏活力,無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而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缺乏科學明確的監管理念,使得監管制度過于陳舊,很難實現監管創新。
二、我國金融市場監管策略分析
1.健全金融監管機制,實施動態、系統的金融監管,并制定一系列金融創新的鼓勵政策,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水平。建立央行金融監管為主,基層人民銀行監管為輔的機制,樹立以市場、效益、持續、系統監管為主的監管意識,以不斷改進金融監管責任制和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主要目標,通過業務營運、市場準入、退出等多環節嚴格控制,實現金融市場的全方位、有效的監管。
2.健全金融監管法制體系。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框架、規范進行改進和完善,合理確定監管內容和范圍,使得金融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實現金融監管有法可依。對于已經付諸實施的金融監管相關法規,要促進各種可行性細則的制定,提高執法的可操作性。與此同時,應該充分結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建立健全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
3.加強監管人員的培訓,促進監管創新。首先要加強會計金融監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切實提高監管隊伍的整體能力和素質;對監管人員的執法行為要進行嚴格的約束,避免或隨意執法等現象,樹立監管機構秉公辦事、公正廉潔的監管作風。其次,要不斷加強現有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工作,對其知識結構進行優化,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此外,在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金融監管需求前提下,要不斷促進監管體制的創新,不斷運用科學的監管措施和模式,使金融監管工作質量和效率最優化。
4.加強金融監管協作,推動監管國際化。隨著我國金融業務的擴展和進步,在國際市場中占據的份額越來越大,因此,加強國際監管協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要不斷加強各種國際金融相關知識、法律、標準、規范及理論的研究,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認真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先進模式和經驗,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進步。
三、結束語
金融監管是確保金融機構運行穩定的前提,能夠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有效化和公平化,確保金融活動各方的利益。目前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已經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諸多不足,需要我們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落實監管責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龐新江.開放經濟條件下我國金融監管問題研究[D].西北大學,2007.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1.1 自然壟斷。銀行業不僅在國民經濟中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任何個人、經濟組織、社會事業單位和行政部門都得使用它們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而且又有市場壁壘高、投資規模起點高、投資/產出比率高、投資地區壟斷性強、創造外部經濟等特征。因此,可能會導致價格歧視、尋租等行為并損害消費者利益、降低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1.2 人為壟斷。2011年3月起,監管部門重啟了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限制。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壟斷固有的低效率,如創新惰性、內部管理混亂、腐敗、服務水平低下、員工素質不高等。
1.3 資金需求者和資金供給者之間存在著雙向的信息不對稱。我國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相反,國有銀行把大多數資金貸給了國企和地方政府,還有的流向高風險高收益行業,如房地產。這背后除了有利益驅動的原因外,還因為中小企業還款能力較弱,銀行需要花費大量時間、人力、物力來調查企業的財務和信用狀況,在發放貸款后,還要加強監督力度保證貸款的收回。
1.4 加劇收入分配兩極化。由于銀行資金偏好投向國企、地方政府以及房地產行業,這些部門本身就具有政策優勢,融資成本較低,收益較高;而大多數中小企業只能通過高利貸籌資,融資成本較高,收益較低,甚至還可能導致資金的反向流動,使融資難問題更加緊迫,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2 互聯網金融產品在矯正銀行金融市場失靈中所發揮的作用――以余額寶為例
2.1 促進金融的快捷化、高效化、普惠化。余額寶深度運用互聯網金融的三項最重要的技術――大數據+云計算+云平臺,最終促成低成本、高效率、高穩定等性能。更重要的是,余額寶借助便捷的服務和高效的信息技術,將金融、投資觀念滲透到生活中去,轉變消費者的理財心理,變被動理財為主動理財,使消費者能更積極地投身資本市場活動中,這對于中國經濟的長久持續發展是非常有利的。
2.2 利率發現,倒逼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余額寶七日平均年化收益率遠遠高于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原來,余額寶存在于利率完全浮動的拆借市場。2013年下半年由于銀行瘋狂銷售理財產品,期限錯配導致資金面緊張,通過同業拆借市場吸收資金,相應地,拆借利率一度很高。余額寶就誕生在 “錢荒”時期,相比利率管制的存款市場,收益率自然很高。這是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應,反映了市場對取消利率管制的強烈需求,倒逼金融業的市場化改革。
2.3 打破壟斷局面,引入競爭機制。由于近幾年中國通貨膨脹率走高,銀行存款購買力在縮水,對此廣大儲戶意見很大。余額寶本質上是支付寶為個人用戶推出的通過余額進行基金支付的服務。原先支付寶上有大量沉淀資金,淘寶用戶也經常抱怨支付寶占用沉淀資金的利息收入。如何保證既能提高客戶黏性,又能化解沉淀資金僵局呢?余額寶是一個有益的嘗試,第三方支付機構借道貨幣基金,以盤活沉淀資金。這給銀行業務的創新帶來了很好的啟示作用。與此同時,余額寶還有比銀行卡更便捷的用戶體驗,近似于現金的流動性,群眾基礎……隨著互聯網金融產品的不斷問世,銀行存款必然會出現分流,撼動了銀行集團的利益,削弱了大型國有銀行的壟斷地位。
2.4 加速傳統金融業融入互聯網金融。傳統金融業的改革是大勢所趨,改革方向目前仍不明朗,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傳統金融必將加強與新興互聯網的合作。需要厘清的是,互聯網金融是給傳統金融機構增加了電子化、網絡化的手段,而非給互聯網行業附加了金融業務。其根本因素在于互聯網,但它不改變金融的功能和本質。
此次余額寶的推出,對商業銀行的最大啟示應當是“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意識。一直以來,銀行都忽略了廣大散戶的“長尾效應”。余額寶上線后,銷量呈幾何增長,也從反面反映了銀行服務缺乏客戶黏性,客戶體驗差。因此,這次余額寶的“攪局”對銀行來說,是挑戰,更是機遇。二十一世紀的經濟是以整合現有元素為特征的整合型經濟,數據互聯網和銀行功能的整合才是真正的金融未來。
3 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考――以余額寶為例
余額寶雖然是貨幣基金,相對股票、期貨風險已小很多,但投資風險仍不可避免。余額寶的明星效應很容易讓投資者看不到它背后隱藏的風險。美國版余額寶Paypal貨幣基金于2007年達到峰值,規模接近10億美元。但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大量投資者蜂擁贖回。2008年后,Paypal收益急劇下降,最終Paypal不得不關閉該基金。正是因為這樣的前車之鑒,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的發展,該類產品的未來仍有待觀察。應重視互聯網金融的外部監管和行業自律,不能聽任其不受約束地“野蠻生長”,也不能誤以為加強監管就是遏制金融創新。
3.1 創新監管思路,處理好管理與創新的關系。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發展時間不長,所以監管層面上沒有很多經驗可循。但很明確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一定不同于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否則會扼殺創新。必須在監管過程中以宏觀金融環境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為前提,制定出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根據現實情況修訂證券法、票據法等相關法律提高監管的預測性。
3.2 混業聯合監管。“混業”指需明確不同金融部門對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職責和規則,“聯合”表示虛擬網絡和實體經濟齊步邁進,互相包容性發展。各行業管理部門之間應建立高規格的橫向協調機構和協調機制,在管好自己“責任田”的同時,主動溝通配合,積極推進聯合立法執法,避免出現立法和執法不屬同門、相互脫節“二元化”的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1-0-01
一、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現狀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由國務院下設的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實現監管,交易所及行業協會在各自層面上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一并監管外匯衍生品交易,財政部負責制定與衍生品有關的會計準則。我國已形成以行政監管為主導、行業自律監管為輔助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存在問題
(一)政府主導的行政作風濃烈
國務院作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處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體系中的頂端,人民銀行、財政部是其組成部門,三會是其直屬事業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其管理的國家局。上述各部門皆是在國務院的授權下行使監管。而四大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保證金監控中心又接受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因而我國多層次監管體系實質上帶有中央集中的性質。
(二)分業監管的弊端明顯突出
由于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不同,適用法律規章不同,監管標準不同,割裂了市場的有機統一,人為制造了市場分裂,易造成監管主體不明確。對部分金融衍生品業務不知應由誰來監管,造成推諉或者尋租。或因主體間利益矛盾給市場發展設置障礙,無力應對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局面。
(三)監管立法的長期滯后缺失
我國現有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律制度,大多是部門規章,層次不高,效力低下。部分散亂于各法律文件中,缺乏一個系統完整的規定。監管立法建設嚴重滯后于市場發展,監管力度軟弱,難以樹立監管權威,不利于控制風險。
(四)監管方式的相對落后低下
各監管主體或是政府組成部門或是事業單位,在經費上享受財政全額撥款,直接決定了經費只能在計劃內支出,這就使很多先進但花費多的方式無法采納。我國對監管人員實施的公務員招聘摒棄了專業化考核,往往招來的是不懂市場的、懂市場的被拒之門外。而且在人員數量上受編制的限制,不能滿足快速發展的市場需求,造成監管力量不足。
三、優化和完善的對策
(一)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
1.樹立監管不等于管制的理念
監管側重的是監督和管理,是政府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管制側重的是直接干預,是政府運用核準或者行政審批的方式來進行管理。我國目前僅僅依靠行政機構的外部監管難以實現對市場的全面有效監管。因為行政監管過于嚴格,會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尤其會抑制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但如果過于寬松,又會導致對風險的疏于防范。因此必須理順監管與管制的關系,適當放權,將市場能解決、應由市場來自我調節的權力進行讓渡,減輕監管的行政色彩。
2.樹立衍生品市場關系金融全局的理念
只有樹立金融衍生品市場關系到國家金融體系全局的理念,才能正確認識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要性,才能在行使任何監管權力時,始終以確保市場優先發展為出發點。
3.樹立事前監管重于事后監管的理念
當疏于事前監管而導致風險發生時,想要通過事后監管來彌補其作用甚微。
因而我國必須樹立事前監管重于事后監管的理念,把主要精力放在風險的檢測和預防之上,通過事前監管將風險早發現、早處理、早防范,增加市場的安全性。
(二)建立協同的監管體系
1.采取變通的統一監管模式
分業監管似乎在短期內得不到改變,但是混業仍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宜采取變通的統一模式對金融衍生品市場實施監管,以下兩種方式對現行的監管主體不會有太大改動。一是設立金融衍生品監督管理管員會,將現屬于三會等部門分管的金融衍生品監管職權抽離,統一劃至該部門。該部門的地位應與三會平行;二是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作為對三會具有統一管理、協調功能的部門。對外代表三會與其他部門進行信息共享和協調,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監管引起的跨行業合作問題。這個部門的地位應該略高于三會。
2.形成協同的合作監管體系
我國必須發揮自律組織的一線優勢,形成政府、行業協會、交易所協同合作的監管體系。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自律組織的地位和權利。從法律上對它進行準確定位,明確其自律監管的權利。將具體監管內容通過法律形式規定由交易所或協會等履行,用以規范自律監管行為,避免監管權利異化演變為某個集團利益;二是以自律組織共享信息來提高市場透明度。自律組織處于市場一線,與市場參與者緊密接觸,掌握大量最新的市場信息。應充分運用好這些信息,建立起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共享信息方式來提高市場透明度,實施對市場的自律監管。
(三)搭建系統的法律框架
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需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需要一定時間和過程,因而易造成立法滯后于市場創新。應該制定什么樣的法律,如何改變立法的滯后成了搭建法律框架需解決的關鍵問題。
1.盡快推出《期貨法》,考慮制定《金融衍生品法》等一系列法律規章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志碼:A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兩個背景。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7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起到引導作用。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因此,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為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依據和參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鑒于以上兩點背景,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最后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eker,1983;TuN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那么金融監管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的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l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實現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發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是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它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這兩個目標,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9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個成分。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
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美國政府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二)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
國外較早利用信息經濟學對金融監管進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們將信息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引入信貸市場的分析,對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種“辯證”分析監管的框架,利用“規避管制”理論和動態博弈模型,論證了金融監管是金融創新的重要動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監管當局提供監管的激勵不足是引起監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過實證得出了類似的結論[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購與規制中的激勵理論》(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書中,系統地將激勵問題引入監管問題的分析,成為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分析監管問題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銀行審慎監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著作中運用的也是信息經濟學和契約理論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社會公眾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之間的多層委托關系(如圖1)。不難看出,金融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仍然是這些多層關系中的核心問題。
國內利用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研究金融監管問題相對較晚,但相關研究成果卻不少。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類:
1.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郭根龍、馮宗憲(1999)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論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如何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管 [7];謝平、陸磊(2003) 就金融監管部門的腐敗行為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通過建立監管當局與被監管對象的跨時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監管腐敗的一般特征脅迫與共謀[8];劉曉星、何建敏(2004) 對我國金融監管運行機制進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揚(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強化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解決的辦法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行為進行監管約束[10];張仰謙、葉民強(2007) 在引入聲譽機制的基礎上用博弈論方法分析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尋租行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場各方主體間存在著目標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對稱,實施準入監管的過程成為一個監管當局與金融機構之間博弈的過程[12];吳桐、徐榮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論,對金融危機背景下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進行分析[13]。
2.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①之間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認為,伴隨中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的違規投資行為普遍存在,這是監管者與投資者博弈的結果[14];蔣海、劉少波(2004)認為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金融監管者的目標會偏離,導致監管者提供有效監管的激勵不足和監管的低效率[15];饒育蕾、王穎(2011)通過建立監管條件下金融消費者、金融機構和監管者之間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結構對沖突、監管行為以及社會福利的影響[16]。
3.監管機構內部博弈。王振富、馮濤(1999)針對我國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標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監管力量、金融監管雙方存在著同謀行為等問題進行了分析[17];陸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對稱和利益集團對金融市場和消費者利益的負面影響[18];李成、馬國校和李佳(2009) 應用進化博弈理論透視中國人民銀行與三家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行為,發現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處于低效率狀態,監管各方在博弈過程中存在“搭便車”現象[19]。
4.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博弈(金融監管治理)。江曙霞、鄭亞伍(2012)針對監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分別就政府部門與金融監管人員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對激勵機制設計有借鑒意義的建議[20]。
縱觀以上文獻可以看出,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在金融監管領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博弈問題(委托-問題)。本文從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委托關系的角度出發,結合博弈雙方不同風險偏好,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有效性進行研究。不同于以往從整個金融系統角度出發的研究對微觀個體的關注不夠,本文從金融機構個體的角度出發,嘗試研究微觀個體風險偏好和經營效率對金融監管有效性的影響。力求避免從整個系統角度出發研究監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顧及了整體的系統性風險,但提出的對策卻過于宏觀,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財經理論與實踐(雙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總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風險偏好、監管強度與金融監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論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監管機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設定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監管的目標是保持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銀行監管還應努力建設一個有效的、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21]。即監管機構不僅要維持金融系統的穩定,同時要保持金融系統必要的活力和競爭力。
借鑒巴塞爾監管委員會的原則,引入變量q,表示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健性的比值,即q=競爭力指標值/穩定性指標值②,q值同金融監管效率的關系如圖2所示。
在金融機構發展的初級階段,機構的活力和競爭力都遠遠不夠,在保證金融機構必要穩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會給監管當局帶來更多的收益。當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穩健性對于機構的重要性越來越高,此時提高穩健性會給監管機構帶來更多的收益。金融監管當局所做的工作,無非是在金融機構發展的不同階段,平衡好機構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設定1:委托人(監管機構)希望人(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選擇一個q值。監管機構收益為S(q),且監管收益最初隨著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機構競爭力與穩定性最佳平衡點q*達到最大,之后隨著q值的增加而減少。在q*左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競爭力不夠;在q*右邊,S′<0,S″<0,此時金融機構的問題是穩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指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維持金融機構最優狀態的有效性,表現為實際q值同q*的偏離程度。偏離程度小,金融監管有效性高,監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監管有效性低,監管收益小。
設定2:
金融機構沒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類型θ∈Θ={θ-,},>θ-,θ為金融機構的單位成本,體現金融機構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對應,高效率對應θ-。雖然單位成本只有高低兩種類型,但是它的具體值是變化的,并且隨著q值從大到小呈現出從無窮大逐漸降低最后收斂于一個固定值的趨勢。不同類型出現的概率為v和1-v,成本函數為C(q,θ)={(v,1-v)θ-q,q}。該函數表明,金融機構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競爭力和穩健性。如果競爭力很高,θ逐漸收斂于一個固定值,但穩健性過低,則q值會很高,總成本C(q,θ)會很高;如果穩健性好,但競爭力太低,金融機構效率太差,θ值很高,總成本同樣會很高。
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知道自己的類型θ,但是監管機構不知道;非風險中性金融機構決策前不確定自己的類型,但是知道自己的類型概率分布為{(v,1-v)高效率,低效率},監管機構同樣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對稱的③。
設定3:
契約變量Ν={(q,t)q∈R+,t∈R+},t為監管機構從監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勵機制實施而節約的監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勵金融機構的支付,這同傳統的監管機制有所區別。這里監管部門的角色定位不僅僅是監管,同時還有激勵。從監管實踐中也可以看出,傳統的監管理念已經很難做到有效監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契約
在完全信息下,最優契約等同委托人自己執行
(三)可行契約設計
在不對稱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機構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機構從而獲利,這會導致金融市場的失靈,金融資源不能得到最優配置。因此,設計一種契約,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q-*,t-*},低效率的金融機構選擇契約{*,t-*}。這個契約必須滿足以下激勵相容約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機構不會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低效率金融機構也不會模仿高效率金融機構的行為。從以上激勵相容約束可以推導出:θ-(-q-)≥(-q-),因為≥θ-,則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機構只能獲得零收益,即金融機構相應的收益水平U-*和*分別滿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況有所變化。考慮一組契約,{(q-,t-);(,t-)}是激勵可行的,則高效率金融機構模仿低效率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水平為:t--θ-=t--+Δθ=+Δθ。
Δθ稱為信息租金,這種收益源于人對于委托人的信息優勢。下面,將用U-=t--θ-q-和=t--分別表示每種類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監管強度下最優契約分析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