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0 14: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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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稅的具體計算方法與計算公式 具體包括:(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其中,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若當期應納稅額為負,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2)免抵退稅的計算,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免、抵、退”稅政策分析 具體而言:(1)若企業只有內銷,沒有出口,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2)若企業既有出口又有內銷業務,且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采用免、抵、退的方式,則: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由于出口商品的銷項稅額免稅,所以當期的銷項稅額只體現內銷貨物的銷項。當期進項稅額是包括出口和內銷商品在內的總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二者是難以準確界定和劃分的。內銷產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減銷項稅額,同時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也可抵減內銷產品應繳納的增值稅,只不過出口產品的進項稅額是采用退稅率來退還企業的,由于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導致出口貨物對應的進項稅不能全部被退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即“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免稅進口料件,由于免稅進口料件不存在進項稅,也就不存在把不能退還的進項稅差額轉出的問題,因此,在有免稅購進材料的情況下計算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必須在一般貿易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再計算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抵減額,即無征不退。同時,也體現在免抵退稅額中的“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3)免抵退稅額并非指企業實際可以退稅的額度,其經濟內涵的實質是規定出口退稅的最高限額。這是因為如果企業一次性進料而分次使用,進項稅額必然較大,其中部分是庫存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屬于退稅范疇,而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必須通過規定一個退稅的最高限額加以限制。即最后要比較“當期應納稅額”與“退稅限額(免抵退稅稅額)”的大小,退絕對值較小的那一個。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如果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退較小的“當期免抵退稅額”,意味著全額退稅,剩余的金額是真正的下期留抵稅額。
(三)“免、抵、退”稅的相關會計處理退稅處理時,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款(增值稅)”(當期應退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差額,倒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計入成本中,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企業“免、抵、退稅”實例分析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當月有關經營業務如表1所示,按照計算公式得到的相關計算結果如表2所示。相關會計處理如表3所示。
二、“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及會計處理
(一)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進項稅額和退稅率計算。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購進貨物的購進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實例及會計處理2008年2月,某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乙日用化妝品公司購進出口用商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該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價折合人民幣為200萬元,申請退稅的單證齊全。該商品的增值稅退稅率為9%。相關會計處理如表4所示。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版。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9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印發后,陸續接到部分地區來函,要求明確個別商品出口退稅率以及長期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項下的出口設備和建材的執行范圍問題。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1項規定,取消商品代碼為2932999091、3922200010和4412101911的出口退稅。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一條第2項規定,取消鹽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代碼為25010011、25010019和25010020。
根據財稅[2007]90號文件第二條第11項規定,將回轉爐、焦爐、訂書機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具體商品代碼為84178010、84178030、84179010、84179020和84729022。
二、財稅[2007]90號附件2“調低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所列商品均不包括附件1和附件3中所列商品及此前已取消退稅或實行免稅的商品并做如下調整:
(一)將序號為58、商品代碼為2906的“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除29061100、29061990)”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5%。
(二)將序號為297、商品代碼為“3901至3926”的商品名稱調整為“第39章除稅號3909301000外”。
(三)將序號為812、商品代碼為“85444219”的“額定電壓≤80伏有接頭電導體”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三、財稅[2007]90號文件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中的“長期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和“建材”的具體范圍如下:
(一)“長期對外承包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建設周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二)“設備”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第84章、85章和87章所涉及的商品。
(三)“建材”是指進出口稅則中的下列商品:第25章中商品代碼為“2523”項下的水泥,第44章的木材、地板、門窗等建筑用木工制品,第39章中商品代碼為“3917”至“3918”項下的塑料管和塑料制墻品等,第68章的石材、水泥制品、石棉制品,第69章的陶瓷磚、套管、瓦、陶瓷衛生用具等;第73章的鋼鐵制品,第76章中商品代碼為“7604”至“7605”項下的鋁型材、鋁絲。
四、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購買中國產物品和勞務、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或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仍按原退稅率執行。
特此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穩定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經研究,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財稅明電[2004]4號)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 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產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行。
一、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出口企業出口的上述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出口企業為生產企業的,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出口企業為外貿企業的,不退還消費稅。
二、對出口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貨物,不再辦理退稅。對已計算免抵退稅的,生產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沖減調整免抵退稅額;對已辦理出口退稅的,外貿企業應在申報納稅當月向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三、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四、出口企業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出口證明的,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出口證明。
因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出口退稅而提出延期申報的,委托出口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68號)第四條規定辦理。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簽發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簽發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未按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及出口收匯核銷單審核有誤的,一經發現應及時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五、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取得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于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并于取得主管海關核銷證明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申報辦理的,稅務機關在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六、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后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見附件)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一、退稅評估是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退稅評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對退稅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把開展退稅評估工作與加強納稅評估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有機結合起來。
二、退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43號)文件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的行為。
三、退稅評估由稅務機關內設的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或從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人員負責,可以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退稅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出口退稅管理部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共同做好退稅評估工作。
四、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出口退稅信息、數據,建立退稅評估數據庫。數據庫內容應涵蓋出口企業的各項評估指標、預警值、歷次評估結果等詳細資料,并納入“一戶式”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退稅評估指標可分為外貿企業退稅評估指標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評估指標兩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長評估、出口價格評估、國內貨物流向評估、報關口岸評估、進料加工手冊核銷評估、應退稅額比重評估等方面。具體評估指標及評估方法見附件,各地可參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據情況變化設定本地退稅評估指標的預警值,并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其他退稅評估指標。
五、退稅評估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確定評估對象;對評估對象進行案頭評估分析;根據評估分析結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或對評估分析結果采取約談、發函、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進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斷;根據判斷結果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評估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管理建議;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關鍵詞 應納稅額 免抵退稅額 出口退稅
一、出口退稅的概念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二、 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
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
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三、出口退稅的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四、出口退稅的計算方法
1.免、抵、退稅法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此種方法的主題思想是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的免抵退稅額誰小,按兩者中的較小者退稅。具體步驟如下圖所示: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①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②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③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④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⑤
我國實行增值稅出口貨物零稅率制度:一是對本道環節生產或銷售貨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二是對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含的進項稅額進行退稅。由于國家鼓勵出口,所以對出口部分的銷項稅額是免稅的,因此只對內銷的部分征收銷項稅。在退稅時,不可能將前一道環節征收的進項稅額全額退還,因此國家規定了一個退稅率(17%、15%、14%、13%、11%、9%等),視不同的情況來確定不同的退稅率。先來看②式,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就是原進項稅額與所退稅額的差額,很顯然此部分是不能抵扣的。而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這部分在②中已經被抵扣了,免稅購進原材料原本就沒有納進項稅,而在此被抵扣了,因此要把此部分從②中扣除,被扣除的部分就是③式中的部分。再看④式,(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這部分就是免抵退稅額中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購進的原材料都是要交進項稅的),那么(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這部分就是免抵退稅額;如果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部分,則要將此部分扣除,扣除的部分就是⑤式中抵減額。
下面來舉兩個例子:
例1 2009年甲生產企業進口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關稅稅率為10%,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增值稅。從國內市場購進原材料支付價款為8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金為136萬元。外銷貨物的離岸價為1000萬元人民幣。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200萬元(不含稅)。該企業適用“免、抵、退”的稅收政策,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要求計算當期應繳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假定上述貨物內銷時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
解析:
(1)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500×(1+10%)×17%=93.5(萬元)
國內采購進項稅136萬元
出口貨物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1%)=60(萬元)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
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3.5+136―60+50=219.5(萬元)
(2)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銷售免稅
內銷貨物銷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為204―219.5=―15.5(萬元)
(4)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限額:1000×11%=110(萬元)
由于期末留抵稅額15.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15.5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110―15.5=94.5(萬元)
例2 2009年A生產企業進口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關稅稅率為10%,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領料加工材料一批,海關暫免征稅予以放行,組成計稅價格100萬元,從國內市場購進原材料支付的價款為14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238萬元。外銷進料加工貨物的離岸價為1000萬元人民幣。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200萬元(不含稅)。該企業適用“免、抵、退”的稅收政策,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要求計算當期應繳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假定上述貨物內銷時均適用17%的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
解析:
(1)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500×(1+10%)×17%=93.5(萬元)
國內采購進項稅238萬元
由于是免稅進口料件,沒有繳納過增值稅,因此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不能與納過稅的情況一樣對待,需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00×(17%―11%)=6(萬元)
出口貨物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為:1000×(17%―11%)―6=54(萬元)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
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3.5+238―54+50=327.5(萬元)
(2)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銷售免稅
內銷貨物銷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為 204―327.5=―123.5(萬元)
(4)由于進口料件享受了免稅的優惠,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限額時要扣減已享受過的優惠額:1000×11%―100×11%=99(萬元)
由于期末留抵稅額123.5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99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99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留抵稅額=123.5―99=24.5(萬元)
2.先征后退法
先征后退法主要適用于外貿企業,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項金額]÷(1+征收率) ×6% 或5%
例3 稅務機關在核對某出口企業出口情況進行審核時,發現有一批FOB價折合20萬元人民幣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超期90日一直未對退稅部門做申報退稅,則該企業應向征稅部門申報應納稅為多少?
20÷(1+3%) ×3%=0.58(萬元)
五、出口退稅的重要意義
1.增強了我國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進一步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有力地促進了進口貿易的發展。
2.加強了對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和稅務監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貿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出口企業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的轉變,有利于正確反映出口企業的真實經營成果,促進出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的出口創匯和外匯儲備能力。極度大地增強了我國調節國際收支及國際清償的能力,保證了我國匯率的穩定,維護了國際信譽,為出口貿易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進口國內緊缺的物資和設備提供了資金,為對外貿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國際銷售市場,從而又帶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組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4.出口退稅是國家促進外向型經濟健康發展,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全區國民經濟和外貿出口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朱智強,張曉麗.出口退稅制度的理論依據及政策建議.稅務與經濟(長春稅務學院學報).2004(01).
[2]張曉麗.談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發展趨勢.特區經濟.2006(04).
[3]鐘華.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新思考.財經論叢(浙江財經學院學報).2004 (01).
① 外購原材料等
借:原材料等
6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20000
貸:銀行存款
7020000
② 本月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③ 進料加工復出口
借:應收外匯賬款
6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0
④ 內銷產品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⑤ 月末,計算當月出口貨物不予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本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或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600×(17%-15%)-100×(17%-15%)=10(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產品銷售成本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0000
⑥計算應納稅額或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上期留底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應納稅額=85-(102+0-10)=-7(萬元)
由于應納稅額小于零,說明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萬元。
⑦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15%=15(萬元)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600×15%-15=75(萬元)
因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75萬元
所以,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7萬元(即當期繳納稅額的絕對值)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75—7=68(萬元)
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7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6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750000
⑧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政策適用范圍
依據通知和公告規定,啟運港退(免)稅是指在啟運地(青島、武漢)口岸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至上海洋山保稅港區出口口岸報關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其啟運地的出口企業實行退(免)稅政策,簡稱啟運港退稅。上述出口貨物的啟運地口岸為青島前灣港或武漢陽邏港(以下稱啟運港),出口口岸為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運輸方式為水路運輸,其運輸工具名稱限為:永裕016、永裕018、新濱城、向蓮。
退稅備案條件
出口企業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自營出口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海關實行B類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業(以海關提供的帶“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為準),具體由海關負責審核;三是稅務機關在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未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具體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審核。
出口企業退稅申報程序
出口企業從啟運港報關出口的貨物自報關出口至申報退稅,主要分為以下三個環節:
一是出口貨物的啟運流轉。出口企業在啟運地的啟運口岸報關出口時,啟運地海關依據出口企業的申請,對其符合啟運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后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在全部貨物進入離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稅港區),離境地海關辦理啟運地口岸至離境港口岸的轉關核銷手續,啟運地海關再辦理啟運地口岸的結關核銷手續。
二是退稅申報前進行備案。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啟運港退稅之前實行備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稅審核系統自動審核確認,稅務機關在讀入海關提供帶有“啟運港標志”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時,會自動辨認并在出口企業的“企業代碼”庫中加上“啟運港退稅標志”,以此作為審核出口企業啟運港退稅的比對依據。
三是啟運地企業退稅申報。出口企業按照現行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規定,在申報期內憑啟運地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相關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具體操作程序應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24號公告)執行。同時注意,在出口退稅申報報表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QY”標志。如果是外貿企業應使用單獨關聯號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退稅。
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
依據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出口報關單數據讀入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電子傳輸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管理規定,及時下載并讀入稅務總局下發的海關加注“啟運港標識”的報關單數據,主要包括:一是啟運地海關簽發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啟運數據);二是正常辦理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正常結關數據);三是未實際到達離境港貨物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未到達數據);四是貨物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海關收回已簽發的退稅證明聯的報關單數據(以下稱撤銷報關單數據)。
出口退稅審核要求
稅務機關在審核啟運港退稅時,會注意以下三個方面。對于這三個方面,相關企業應該加以注意。
一是關注信息。啟運出口退稅審核關注信息中關注企業級別列為一至三級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必須使用正常結關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不得使用啟運數據審核辦理退(免)稅。
二是退稅復核。稅務機關應對啟運港退稅進行復核,及時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海關提供的加注“啟運港標志”的報關單數據,生成復核數據。
三是稅款調整。稅務機關應及時將復核結果反饋出口企業,并督促出口企業依照反饋信息補繳已(免)退稅款或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調整申報數據。出口企業未按時補繳已退(免)稅款或調整申報數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追繳。
啟運港退稅注意的事項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第七條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
第八條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九條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不得隨意更改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退稅率文庫以及接收的有關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 出口證明。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托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并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核對重點是:?
(一)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二)出口證明電子信息。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于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二)凡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有疑問的,應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
(三)凡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疑問的,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并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稅務機關在審批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或調庫手續。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政策、規定應及時予以公告,并加強對出口商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分析、上報工作。稅務機關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及時結清出口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
(一)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或者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二)出口商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的。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機制和監控機制,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數據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全,定期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及設備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二十六條 出口商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